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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2 16:10:36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1篇

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基础是对于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其他环境有着充分的认识,因为其纳税筹划的基础就在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以及文化等差异,这些都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首先,每个国家的税后制度都是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治、文化环境,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跨国公司可以根据这种差异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例如,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重点不同,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会有不同的重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等,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加广泛。这种税收政策差异性的存在为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其次,国家避税港的存在也是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要素之一。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提供的低税或者免税的政策优惠的国家或者地区,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避税港进行注册或者进行业务开展,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另外,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也为跨国公司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之间都达成了双边税收协定,并且这一趋势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使得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有了充分的依据。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一)财务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根据财务管理中的杠杆原理,跨国公司在进行筹资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于其税收收益进行考虑,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还要考虑其中存在的财务风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资本构成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避免因筹资活动而造成过度负债的情况,避免发生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跨国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也会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跨国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是全球市场,而非某一国家或者区域,因此,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非常复杂,资金的供求变化以及利率的波动变化比较大,企业面临的市场因素都会纳税筹划活动带来很多的困难,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三)政策风险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在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使得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会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这些都会给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因此,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对各国的税收政策变化和调整进行及时的关注,在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环境中及时的进行纳税筹划策略调整,从而保证企业的利益。

(四)汇率风险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的国家比较多,其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来实现的,这种纳税筹划方式是以各国的税收汇率差异为前提的。因为各国的汇率政策存在差异,很多国家实行的是浮动汇率政策,这使得汇率的波动比较大,使得跨国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存在很大的汇率风险。

三、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策略方式

(一)充分利用转让定价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是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最重要方式。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在进行转移劳务和产品的时候所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式的制定不会受到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并不是市场自由竞争中所形成的价格,而是跨国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为了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一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目前,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中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纳税筹划策略。首先,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减少所得税。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贸易中,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企业的盈利由税率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从而减少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定价的主要原理在于,跨国公司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虽然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增多,但是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因为盈利转移而少交的所得税会更多,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整体税负下降了。跨国公司在使用转移定价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将相关国家的关税考虑在内。其次,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规避预提税。一般每个国家都会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各种收益,如股息、利息、租金等征收预提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降价向母公司供货或者高价向母公司购货的方法来规避预提税。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将利润在整个公司内部的再分配,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跨国公司一定要充分协调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利益,从而提高子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二)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各个国家之间签订的避免对跨国经营的所得和资本流动双重征收以及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协定双方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或者是预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可以对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充分的利用,尽量将纳税筹划的所在地设置在提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三)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都是通过建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来实现的。跨国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在海外从事的经营项目以及公司开办初期是否会产生亏损来决定选择哪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将会存在亏损,应该采用设置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公司就能够将分公司的支出报表与总公司进行合并,从而通过利润的分得而减少总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负;如果预计开办公司存在盈利,那么应该选择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地位来享受优惠的利益。

(四)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全球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以跨国公司是否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来作为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的标准。因此,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业务中,应该尽量避免设置常设机构,而是通过建立一些辅的部门,例如存货管理、仓储等形式的部门来代替,从而获得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2篇

涉及国际业务的企业都可以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税率差异、纳税确定标准差异等筹划自己的纳税方式。其次,目前,随着各国资本的加速化发展,各类跨国业务的纳税企业都愈发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再加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展,金融市场与贸易都获得了自由化发展,国际经济环境为企业跨国业务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环境与机遇。这种经济环境为企业跨国业务的纳税筹划带来了各种可能性。再者,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展,各国彼此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普遍现象。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主要用于避免双重征税。纵观世界范围内,现已达成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已有上千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进来。税收协定不仅有利于各国发展,还给各国的税收筹划带来诸多可能性。

二、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利用选择设置“企业居所”在税法规定中,企业居所是一项需重点把握的含义。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环境等存在差异,因此对企业居所的定义并不同。许多欧洲国家将企业居所定义为企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美国则认为企业居所是企业的注册地。因此,企业在对国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妨利用企业居所的不同规定来实现筹划目的。即使在高税国,也可利用企业居所实现降低税负。

(二)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以躲避税收、转移利润为目的,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内部交易价格,并按该内部交易价格成交。具有跨国业务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能够实现减轻税负、规避预提税的目的。利用转移定价,企业能够在内部交易中,将内部贸易由高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能够有助于企业少缴所得税。倘若跨国业务的延伸国家税率较高,那么企业将会向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货物价格,以及各类费用(比如资产租赁费用、贷款利息、劳务费用等);而向低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收取较低的货物价格和各类费用。具体而言,跨国业务中所涉及的货物主要包含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在产品、零部件等;资产租赁费用主要包含使用专利、商业信誉、专有技术等的费用;劳务费用则包含管理性劳务费和技术性劳务费。只要是有形商品,一般都具有“可比价格”。在很多国家中,企业会针对跨国业务调整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而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对其价格的限制相对困难。也正因为此,拥有跨国业务的企业在商品价格受限、不利于转移定价时,可以利用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以减少预提税。

(三)利用企业性质的选择股份制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往往是不同,因此这就存在一个企业性质的选择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世界大部分国家往往要对其营业利润进行征税,利润在分配之后还要对每个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合伙经营企业,政府往往只是对合伙并取得收益的各方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的营业利润则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另外,企业如果是跨国性质的,那么它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就具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性质区分: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享受所在国家各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亏损无法并入母公司而达到降低母公司的营业利润的目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故不能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但其报表可以并入母公司,在其亏损时可以降低母公司的税前利润。两种选择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企业在发展初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随着跨国机构的日渐成熟再逐渐转变为子公司的形式。

(四)避免所在国认定常设机构企业在从事国际业务时,往往在所在国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方便企业在该国的业务扩张。但《联合国范本》等国际文本中对企业设立在异国的组织结构进行了界定:如果该机构是企业在异国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并且该机构人拥有订立合约、签售订单等功能和权力,则该机构被认定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因为常设机构可以裁定为独立的纳税单位,是有独立纳税义务的。特别是当所在国税率高于企业居住国时,税收政策将会对企业极为不利。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常设机构的裁定标准,合理避免在异国出现常设机构。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20世纪,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一方面使国际商务活动更为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使得国际税收中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和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隐蔽的环境。航运企业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是属于地理性质的,这一认定方法体现在网上销售就很困难。某一项通过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其税收应缴在哪个国家以及如何在各环节所涉及的国家间进行税收分配就很难搞清。航运企业合理的利用电子商务避税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铁利、王全喜:我国国际航运企业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J].交通财会,2005(12).

[2] 王琴娥:论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J].企业管理 2005(7).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4篇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5篇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

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6篇

摘 要 主客观两方动因共同促进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与发展,纳税人综合采取各种合法、发展的方法,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减轻国际纳税义务。本文从产生原因角度进行解读并分四主题由远及近地研究其方法策略,关注最新发展,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国际税收管理 国际企业 避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化、贸易自由化,国际企业作为全球化载体,正不遗余力地寻求着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资源配置以及生产要素流动,这使得疆域的约束作用开始弱化。国际企业的经营活动需面对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国际间差别化的税制、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以及国际反避税政策趋同提出的制约,因而在境外投资时,不确定性大,风险与机会并存。

国际企业将价值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要求资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而税收在企业中则是以一种成本、费用的形式存在,对收入有抵减作用;同时,税负要求以现金支付,直接增加现金流出,降低流动比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采用非法手段,就会面临受惩威胁,此时纳税人需考虑:一是当局惩罚力度,二是被查处概率。构造一个简化函数来分析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行为的理智性: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是当局惩处避税行为的常用手段,设t为避税数额,P为被查处概率,则惩处函数为:

同时满足(1)(2)为无风险理性,国际避税行为无成本。当 ,能获得溢余收益。

由各国税法可知 ,当 ,恒有 ,此时最好不采取任何筹划行为而仅是遵从纳税,但这仅是使长期税负最小化的一种暂时性妥协,是与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递延性博弈。

当 ,(2)式存在解空间,因而在占领解空间、积极寻求税后溢余收益的理性心理驱使下,国际纳税人甘冒P值风险,在相对利益最大化与避税风险最小化间权衡。

客观基础也为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的不断丰富创造了外部经济条件。

(一)国际税收差异

国际税收赋有鲜明的国家性,各国以具体国情为出发点制定法规,必然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

1.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不同

按属人原则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按属地原则建立地域管辖权。各国现在一般以一种为主,再辅以另一种;或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美国实行三权并行。

2.税负不同

课税程度、方式以及税率、税基、征税范围、优惠减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税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以及税收饶让在现实中都有被采用。

4.各国征管水平不同

税务当局的实施效率、管理水平、国家法规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实际与名义税负存在差异。

5.使用的反避税措施不同

各国根据经合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国反避税措施力求税漏空间最小。

6.法规条例、保密制度等的宽严程度不同

(二)税制漏洞真空

税收法规的语法、字词存在歧义和忽略甚至顾此失彼,且有滞后性。

(三)复合要素投入

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发展、壮大,相关的专业筹划公司也应运而生,自行组建筹划专部或聘请筹划公司运作,客观上都增加了复合要素的投入,反作用于外部经济条件。

综合主客观两方动因,国际税收管理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至关重要且亟待总结、翻新与发展。

二、国际税收管理传统方法研究综述

(一)窄税基、轻税率倾向

将总部或者子公司设在国际避税港可使税款免除或被降至极低,如瑞士小城楚格,注册公司高达2.9万个。楚格这座“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港的典型代表,注册手续简单,只需一周左右,注册公司“总部”都设在楚格邮政局大堂,上千个邮箱,分别属于各个外国公司。注册公司只需据来源于瑞士境内收入缴税。若国际企业在高税国拥有子公司,其需与第三国商行交易,则可先将货物低价卖给避税港子公司,再以正常市价卖给第三国商行,等同于货物由高税国子公司直接运至第三国,且利润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合理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港将国际企业在居住地的收益进行转移,主要有四种方式:

1. 转移投资收益

将股票、债券等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继而进行证券或不动产投资,以取得利息、股本或资本利润,收益保留在子公司。

2. 转移无形资产

3. 转移利润

4. 向避税港子公司支付手续费

(二)利用税收优惠

1. 直接利用税收优惠

2. 挂靠避税

可通过挂靠某些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产业、行业,进而获取税收优惠资格。

3. 成为高税国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

各国政府对于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纳税人可借助于这两个身份享受优惠。

4. 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互惠协定

国与国间签订互惠协定,且这种互惠优惠政策往往具有递推性质,因而纳税人除在互惠国投资可享受到较大税收优惠外,在互惠国的另一互惠国投资,并可将投资收益通过互惠国关系转移。

5. 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标准现在已被许多国家用来判定是否对非居民征税,因此企业要采取一定方式,消除部分特征,使企业不能成为实际管理中心、注册地总机构或控股机构,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纳有限税。

(三)租赁或利用租赁

此方式除了可起到节税作用外,还可冲减企业利润,降低纳税额度。将原先预对子公司进行的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增加子公司费用的同时,减少纳税,还可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四)利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作为一种书面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权利义务做了确定,以协调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已生效。利用税收协定的主要节税方式有:

1. 利用常设机构

2.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预提税的优惠

3. 利用未明确规定的国际租赁折旧问题

4. 设置外国低股权公司

(五)利用税收漏洞

1. 利用延期付税

2. 利用税收临界点

3. 利用其他税收漏洞

比如将一些不太容易划清名目的所得归进扣除项目,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六)利用税收真空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不断创新,而税法的制定修改都无法及时跟上,这种滞后性导致税收的真空在所难免。

三、国际税收管理实效有限的理论方法研究综述

(一)收取管理费

通过转移避税地公司管理费,增加高税国公司的营业成本,进而使国际避税地公司分摊一部分应税收益,从而减少税金。

(二)转移租赁费

通过在国际避税地建立“挂名”的财产租赁项目,从属于高税国公司,从而转移收入和费用。

(三)收取咨询、技术服务费

通过咨询、技术服务起到转移收入和费用的目的以节税。

(四)转移利息

以小部分注册资本和大部分贷款的方式为高税国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将原先的收入和费用转化为现在的利息,通过降低高税国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税。

四、国际税收管理现今普遍使用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转移定价

国际转移定价是指国际企业结合经营总战略目标,为使最大化实现公司利润而制定的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内部结算购销产品、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的异于市价的一种内部价格。

可用以通过调整利润分配状况并结合各国企业所得税差异来降低总体税负。跨国公司跨越税境触及多个国家,高税国减少的税收收入由转化后的低税国税收收入和整个企业直接增加的税后所得构成,减轻了税负。

借由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管理主要表现为:

1. 实物交易定价

2. 劳务定价

3. 资金利息定价

4. 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费定价

(二)回避税收管辖权

跨国公司可将子公司注册在遵循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在使用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而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施行的国家构建总机构,从而回避相关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协定滥用

税收协定滥用,也称作选择条约,可理解为非条约受益人凭借条约享受优待,这一现象是伴随着双边税收协定的大量签订而出现的。

通过构建中介实体,享受经济法律优惠,基本类型有:

1. 直接导管公司

2. 间接导管公司

3. 直接用双边协定避税

(四)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企业用扩大向筹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来代替股份资本以达避税目的的行为,还包括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外借资金作担保的融资行为。简言之,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

但针对此种策略,OECD有相关指导原则:“关联公司贷款与子公司资本比不应超1:1”。

五、国际税收管理避税新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的衍生新方式

通过资本证券化规避税收,即构建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资产以极低价售给此中介,继而再以BMS(按揭抵押债券)转售。离岸公司接收转移来的利润。

(二)融资与资本弱化相结合

人为改变融资利率,利用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差额实现避税。

(三)非居民企业项目经由税务人筹划

(四)缺乏透明度、欠情报交换且“围栏”伴随混乱

商业规则正不断遭受新型国际税收管理手段的冲击,现今的一些避税港国家正以其混乱的财务制度和完全无法调查的保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而非低税率。

(五)跨国电子商务

跨国电子商务不受传统概念约束,比如: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属地管辖权等,具有无界、无址、虚拟化等特点,经营性活动非地理化,活动发生地点与参与人等都无法确定,也使得纳税人身份跨境所得性质很难确定,跟踪审计难度大。

但对于跨国纳税人则是一种新途径,且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虚拟特点以及计征方式的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局无法真正降低其漏税空间。国际企业可通过电子商务灵活调整关联企业间的货物销售、劳务提供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生产成本得以在网上交易中分摊,加密技术更是掩盖了真实交易情况,令当局无法切实监管。

六、小结

新型避税方式里转移定价的对象日益虚拟化,已不再局限于实物资产,现金流不再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要素,甄别难度加大;交易中的关联方隐蔽性增强;相关信息采集、分析的难度上升;转移定价不再只是以居民企业为主,非居民企业也开始进入筹划的视线,利用非贸易方式事前调整,使原有的事后调整遭受冲击。

从内在动机和客观基础两方面分析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继而全面研究了国际税收管理的方法与策略,采用四主题式研究布局,由远及近,总结过去,分析现在,并着眼于新趋势新方法的研究探索,进而得到以下启示:

国际税收管理始终是为跨国企业战略目标服务的,这一原则不可动摇,因而须综合考虑经营投资活动中的筹划行为,全面关注投资因素,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如良好的公共服务,完善的基础设施,充足的熟练劳动力,低劳动成本,接近原料供应地和销售市场以及对外资友好的政府等。整体把握、设计企业税务筹划,避免陷入税收陷阱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不应忽视各种避税方法的协同效应,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由需求和预期效果共同决定。

参考文献:

[1]邓力平.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理论框架.税务研究.2003(1):11- 18.

[2]丁际波,赵迎春.跨国公司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纳税筹划.2010(7):25-27.

[3]马建.避税的新方式及其应付.涉外税务.2010(11):38-40.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7篇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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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鱼招波.跨国税务中的“猫鼠游戏”[J].新理财,2014,11: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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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第9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

一、引言

转移定价是国际税收中重要的课题,也是当前各国税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但对于我国跨国公司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阶段,缺少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十一五”规划将“根据‘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列为重大政策任务,这为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依靠。

在“走出去”的同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我国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其中,税收筹划对于企业提高全球竞争力和制定投资战略有重要影响,而作为税收筹划主要手段之一的转移定价,则受到跨国经营者的青睐,并已成为国际通用手段。但我国跨国公司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各国的税负差异以及东道国设置的种种限制等,却很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的虽采取了转移定价策略,却未将其功能加以完全利用,有的甚至由于利用不当而受到东道国反转移定价法律的制裁。那么,我国跨国公司在适应外部环境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的外部环境

虽然我国跨国公司应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国际环境的复杂性为转移定价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

(一)各国的所得税税率水平大不相同

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较高,如美国和日本总体平均税率达到50%左右,比利时约为41%,荷兰约为45%;而发展中国家的税率水平较低,如巴西的平均税率约为30%,菲律宾约为35% ,阿根廷约为33%;此外,还有众所周知的“避税港”、“避税地”等。中国“两税合一”后,税率降到25%(该税率在各国税率中处于中下水平), 这使我国跨国公司相比于以前有更大空间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管理。

(二)各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不一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转移定价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且各具特色。美、英、法、德、日等国家的立法相比其他国家更成熟、更有代表性;南美各国税法中关于转移定价的规则不尽相同,有的比较完备成熟(如阿根廷、巴西、智利),有的则比较笼统、缺乏应用性(如哥伦比亚、秘鲁);中美洲国家目前还没有转移定价方面的立法。所以,我国跨国公司可在那些转移定价税制不完善的国家应用转移定价来获得利益,同时在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企业的经验,在税制完善的国家谨慎应用转移定价,逐步开拓自己的全球市场。

(三)各国产品的附加价值不同,使税务部门的反转移定价措施实施难度加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科学技术发达程度不同, 致使零部件及产品的科技附加价值各异, 从而各国零部件及产品的可比程度下降。各国税务当局要准确确定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零部件及产品的转移价格越来越困难, 这也使利用转移定价成功的可能性加大。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转移定价更易进行

由于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的特别性,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利用互联网人为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和劳务费用、转移母子公司之间的利润更易进行。

三、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在有利的外部环境下,我国跨国公司还需谨慎地考虑内部因素。其中,最优转移价格的制定是核心因素,是决定企业整体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关键。

目前,国外对转移定价的研究分为“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但鉴于我国跨国公司发展的不成熟性,本文建立了渐进式转移定价模型,即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只考虑“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同时考虑“激励驱动型转移定价”和“税收驱动型转移定价”)。

基本假定:我国某跨国公司在A、B两国分别设立了子公司A和子公司B(以下简称A、B),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为TA、TB,且TA0,在企业对转移价格的选择是连续变化时,该假定成立③。本文也认为该罚款公式合理地体现了现实情况④。以?仔A、?仔B、?仔分别表示A、B以及跨国公司整体的税后利润。假定两个国家没有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协议,其税收根据独立实体法计算。(该基本假定同时适用于以下两个模型)

(一)单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在基本假定下,假设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P(“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PqB。因为TA

从式(5)可知,当TA≠TB时,P>a,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当TA=TB时,P=a。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二)双因素转移定价模型

目前,我国跨国公司使用一种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成熟,但国外跨国公司早已使用两种转移价格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如惠普和微软公司。在我国跨国公司逐步发展起来后,也可以借鉴国外公司的经验,采用两种转移价格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

在基本假定下,假定A出口给B的产品单价为s(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A的产品总成本为c(qA+qB);B的产品总成本为sqB。以t表示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 因为TA

由于B公司会受到税务当局的处罚且其有使自身税后利润最大的动机,所以跨国公司总部不可能制定非常高的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在该情况下,如果总部允许B不承担罚款,那么B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购买比跨国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下最优qB多的产品;如果B承担全部罚款,那么B会购买比最优qB少的产品。即最优的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取决于B承担的罚款。

所以,要考虑到B和公司总部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果B不承担罚款,那么B承担罚款的比例为0,而企业总部则为1;反之也成立。令?着∈[0,1]作为企业总部与B最终协商好的承担罚款比例系数,?着为B最终承担的罚款比例。那么:

随着ε的增加,B向A购买产品的数量减少,公司总部则需要降低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来解决该问题。从式(11)中也可以看出,当ε增加时,s减少。

那么对于最优的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则先假设B从A购买产品的最优数量为qB*=qB(s,t),并且跨国公司的最大利益为π*=π(qA,qB*,s,t)。如果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由式(11)决定,那么qB*满足式(9)和式(10)。仍假设最优的qA与(s,t)无关,根据包络定理,π*对t的微分为:

从式(13)可知,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只要TA≠TB,就存在转移利润的机会。

比较式(11)和式(13),可以得到:s≥(1-TA)c+TAt和t≥a,当TA=TB时,等号成立。即:如果买方所处国家的税率高于卖方所处国的税率,那么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公平交易价格,并且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数;如果两方的税率相同,则最优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与公平交易价格相等。

(三)模拟案例

以上两个模型可以通过具体的数据案例来说明。

假定子公司B的销售收入RB(qB)=d1qB-d2q2B,罚款η=kx2,则(η′)-1(y)=y/2k。又假设:d1=50,d2=100,k=0.3,c=13,a=20,ε=0.3,TA=25%,TB=30%。因此单因素模型中的最优转移价格为:P=21.812;双因素模型中的最优激励驱动型转移价格和税收驱动型转移价格分别为:s=16.157,t=24.938。

在其他变量值不变的情况下,令B国的税率TB从25%增加到50%。从图1和图2中可以看出,随着TB的增加,单因素模型和双因素模型中的转移价格都增加,企业整体少缴的税和

受到的罚款也增加了。但相比于少缴的税,企业所受到的罚款则显得微不足道了。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跨国公司可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程度,建立相关的转移定价模型,确定最优的转移价格进行税收筹划,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本文模型建立的假定条件与现实情况仍有差距,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我国跨国公司仍需考虑各方面因素:第一,积极创造实施转移定价的有利条件,如立足公司全球经营目标,建立与转移定价相关的信息系统及专门机构等。第二,随时关注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状况。第三,合理应对税务审计,如在税务审计前,做好转移定价文档管理工作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使成本降到最低;在税务审计时,注意谨慎性和证据的充分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