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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17 16:19:30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1篇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银行融资方式的一种,并且,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该种融资方式还能够对银行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进一步提升银行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早诞生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并且一经诞生便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

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业和银行自身的快速发展。宏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对金融行业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金融行业中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率,这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影响。微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对银行自身的资金管理体系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并且,应用该方式对资产进行管理,还能够对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预控,降低风险影响,减少风险损失[1]。经过国际应用经验证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确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用和发展时间尚短,应用体系不成熟,应用技术水平也不高,但即使如此,在应用该方式之后,也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推动力。从发展历程上来看,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应用于2005年,并于2007年开始大范围试点应用,但是在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后,其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才从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复苏阶段,并在酝酿一段时间之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到今天,其应用水平虽然没有赶上西方发达国家,但也很好的解决了我国金融行业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出现缺陷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有力贡献。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特点

(一)对传统银行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管理结构,其不仅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还涉及到证券信托、投资方和借贷方等多个相关结构的资产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在实现经济全球化之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企业形象和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资产管理工作中,银行多注重对投资方和借贷方等非银行本身资产进行管理,进而导致在银行自身的资产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实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不破坏商业银行现有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传统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管理功能进行进一步完善[2]。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体系中本来流动性比较低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还能够实现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融资,进而解决当前商业银行基本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促进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的打下牢固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后就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金融市场的金融体系结构开始发展转变,快速从银行主导发展和市场主导发展阶段进入了证券化主导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融资要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其稳定性很难得到保障,作为融资主体的银行业无法对融资过程进行有效调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从根本上对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进行了改变,并且以市场中介取代了机构中介,实现了直接以银行为主体进行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直接、稳定,并且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进而达到提高融资效率,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自身快速发展的目的。从上述特点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三)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不仅国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证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就连我国应用尚未成熟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提升。通过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打破我国传统型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预控效率。并且,其还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具有较为重要影响[3]。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就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开辟海外市场,通过证券引资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国门,更好的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2篇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是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既有别于传统权益融资,又有别于传统债务融资,是以资产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结构性融资。

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已经成为主流的金融方式,在墨西哥、马来西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新兴经济体也都得到了发展,并促进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尽管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类证券等“有毒”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危机的源头,但资产证券化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并未有重大改变。以美国为例,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急剧下降,由2007年的25600亿美元下降至2008年的14836亿美元。但经过短暂萧条之后,2009年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又回升至21034亿美元。

美国发展经验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是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不断繁荣了美国自身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亦成为其他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学习标杆。

1970年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围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进行创新。在交易结构上,由简单的“转手结构”发展为现金流结构化分档的“转付结构”,出现了抵押贷款担保证券(CMO)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通信贷信托(REMIC)。现金流结构化分档是资产证券化的最重要发展之一,并成为此后几乎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必然交易结构。

在资产支持证券类型上,除了简单的债券和权益证券外,还出现纯利息型证券和纯本金型证券、计划摊还证券和支持型证券等一系列创新的证券类型。

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表现为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多元化。

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扩展至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出现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MBS),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合称为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此后,基础资产进一步扩展至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以及其他各种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7年中次贷危机爆发,为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第三阶段,出现了担保债务凭证(CDO),包括担保贷款凭证(CLO)和担保债券凭证(CBO),前者的基础资产为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为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被多次证券化,产品链条延长,出现了所谓的CDOn,并出现了衍生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违约互换(CDS),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成型CDO。CDOn和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事后被普遍认为是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7年中至今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美国对资产证券化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次贷危机后,尽管资产证券化市场很快恢复,但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趋势: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档结构简化,证券档级往往不超过六档,而危机前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甚至有高达几十个档级的证券;二是产品链条大大缩短;三是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数量大幅下降。

总之,通过40多年的发展,并经历了危机考验,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类型极其丰富,包括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证券化(ABS)两大类。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又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MBS)。资产证券化(ABS)又分为狭义的资产证券化(ABS)和担保债务凭证(CDO)。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对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管理、企业低成本融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需求、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皆起到了积极作用。

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学习美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是其中之一。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水平还非常低,并与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了两种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两类资产证券化受不同部门监管,在不同市场上流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这是由中国的债券市场现状决定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化产品流通自然选择银行间债券市场。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为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的渠道,于是,又有了企业资产证券化,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市场流通。

从特殊目的载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了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是美国常见的一种特殊目的载体模式。而企业资产证券化采取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美国并没有这种模式,这与信托机构受银监会监管的现状直接相关。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通道。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比较简单,一般被分为三档或四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5年。

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2月15日,建设银行的“建元2005-1”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元2005-1”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成功发行,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的正式开始。

随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范围不断扩大,从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扩展至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资产亦不断多元化,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一般工商业贷款,扩展至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和不良资产。

2008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暂停,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向国务院联合提交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总结报告。截至2008年底,共有四类11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为667.83亿元。

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国务院批准500亿元规模。随后,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5年8月,第一个试点项目“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正式推出。2009年5月,证监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基础资产为企业的债权类资产或收益权类资产,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或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截至2012年底,共有10家企业发行了12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合计为287亿元。

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

《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意味着资产证券化将进入常规业务阶段。

试点期间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以及规模上,都与美国等发达市场存在较大差距。这既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时间短有关,亦与法律法规与监管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特殊目的载体(SPV)、基础资产转移方式、产品流通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有关。

《管理规定》突破了上述各类限制,创新力度很大,较好地适应了将来基础资产多样化和业务模式多元化的客观需求,有利于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在原始权益人方面,《管理规定》删除了“企业”字样,事实上把原始权益人从企业扩展到了金融机构。

相应地,基础资产的类型也得以扩展,《管理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

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基础资产池。由此,除了试点阶段已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外,前述的美国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皆成为可能。例如,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基础资产,可以发行担保债券凭证(CBO);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可以发行信用卡应收款支持证券。特别是,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能够作为基础资产,意味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在中国亦可以成行。

《管理规定》扩大了特殊目的载体的范围,在继续采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上,为将来引入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信托(SPT)、有限合伙企业(SPP)或其他形式的载体预留了空间。

相应地,《管理规定》未限制基础资产转移的具体方式,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资产的不同方式留下制度空间,同时还兼顾了原始权益人不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管理规定》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统一为市场通行称谓的“资产支持证券”,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此外,还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同时,在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还引入了合格个人投资者。这都将有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解决试点阶段流动性低下的问题。

分割市场将直面竞争

事实上,《管理规定》定义的资产证券化已经涵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因为基础资产中明确列举了“信贷资产”。同时,《管理规定》还明文提出鼓励商业银行等多类型金融机构发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这无疑将形成两类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竞争和监管博弈。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既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历史原因,亦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竞争和监管博弈的最典型代表。

中国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分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分别由发改委、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监管。中国债券市场现状的不利一面是造成了市场分割和重复建设,有利一面是通过市场竞争和监管博弈促进市场发展。

近年来,在债券市场改革中,力度最大的当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市场,人民银行把监管权力下放给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实行发行注册制,极大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公司债受发行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限制,在规模上远小于企业债以及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加上交易所市场没有商业银行参与,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低很多。

证监会近年来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乃至此次出台《管理规定》,都是发展债券市场的种种努力。而企业债的改革力度最小,作为监管部门的发改委明显感受到了压力。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2008年底暂停试点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了试点总结,并上报国务院。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恢复,但并没有常规化,而是继续试点,且限定了500亿元的规模,令市场失望。《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既能够发展证监会监管下的资产证券化,亦能够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形成倒逼,促其加快发展。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国外的实践和国内的试点,皆表明了资产证券化对于原始权益人、投资者、相关参与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和经济都有积极意义。由此,《管理规定》的最终实施,不仅仅有利于证券业,亦有利于银行业、信托业、资产管理业,并最终有利于实体经济。

因此,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发展的高度,站在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高度,抛弃监管与行业成见,共同支持和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创新大多采取“制定部门规章—实践—立法”的路径,这种做法,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

《管理规定》作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业务,扩大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为下一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法规框架,有利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3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4篇

关键字: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5篇

证监会最新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基础资产、交易机制、核审时间、评级和参与主体方面都给予市场更大的发展空间,并通过隔离机制满足了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然而,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呈现多头监管、市场分割的局面,一些配套的法规制度有待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的开展仍需花大力气去研究和推动。相比成熟市场规模,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方兴未艾,只有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市场融合、降低市场门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券商才能接住资产证券化这块馅饼。

松绑信号明显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符合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总体上看,新规体现了证监会全面松绑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意愿。在本次新规前的试点阶段,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允许以企业债权和资产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产品,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要求“逐项审批”,基础资产范围狭小导致产品规模偏小,而发行过程繁琐且难以预期,市场影响力微乎其微。

本次新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第一,基础资产扩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第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虽然未被确认为信托资产,但明确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实行破产隔离,满足发行人资产出表需求。第三,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协会报价系统和券商自办柜台交易,支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做市制度,流动性大大增加。第四,虽然产品依然实行审核制发行,但明确审核时间为两个月,审核周期缩短。第五,不强制产品评级,为私募发行的降低成本增加了可能性。第六,市场开放,包括基金、期货、银行、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照此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不过,新规的落地还有待监管部门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例如虽然上交所和深交所都了办法明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但做市和回购制度尚不完善。此外,新规为证监会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照此办法实施,仍需要取得其他监管机构认可。又如,虽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 但会计上具体如何处理尚不明确。又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甚至对交易对手也有较严格的规定,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顺利发行,还需要银监会对此通知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

当前,国内除了证监会主导的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资产证券化以外,还有以银监会和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表1)。但这两个市场也面临着各自的困扰。例如,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仍是扩大试点阶段,尚未转入常规,其最大的瓶颈在于试点期间的额度控制。中国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利率市场化,未来银行储蓄向各种金融产品流动的趋势不可逆转,中国银行业贷款余额即将超过70万亿元,中长期贷款超过33万亿元,银监和央行主导的ABS市场试点区区500亿元额度,显然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信贷资产出表的需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ABN市场,其基础资产范围受限,且期限偏短,不能有效满足资产出表的需求。

不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票据市场一直是ABN市场,灵活、便捷、友好的注册发行机制广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好评,这一优势会令ABN市场对于企业的期限较短的资产证券化需求有吸引力。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5年间,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品种之一。2012年全年,包括短融、中票、超短融、定向工具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发行2.6万亿元,存量规模达到4.2万亿元,远超企业债与公司债规模。但是,ABN市场也有其不足。首先,央行1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将ABN限定在了非信贷资产上。其次,中国迄今为止发行的期限最长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15年,且附第10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可达25年甚至30年以上。最后,ABN目前并没有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资产的原所有者将作为第二偿付来源,资产不能出表。2012年曾经有媒体报道交通银行拟在上海证交所大宗交易平台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率先出售基建项目存量贷款,但最终并无结果。显而易见,分割的市场局面之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监管协调。

券商试水资产证券化

2012年以来,券商一直在积极参与布局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在创新业务研究上投入大量人力以外,不少券商还在业务实践上进行探索。目前,券商已经完成发行或者已经通过证监会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表2,其中,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上海隧道股份大连路隧道应收专营权收入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在2013年1月26日和5月3日已获证监会核准,正在发行准备当中。其他已经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的还有阿里巴巴1号小贷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上港集团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帛港区BT项目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浦发集团BT回购资产证券化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海印股份公告称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经营管理的特定商业物业五年经营收益权,这表明以商业物业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类REITs式专项计划有望面世。

潜在市场规模超10万亿元

国内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参照成熟市场来看,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广阔。根据美国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IFMA)的统计,截至2011年末,美国ABS和MBS存量合计达到10.3万亿美元,占同期债券总存量的28%。2011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7万亿美元,仅次于同期美国国债的发行量。此外,2012年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也超过5000亿美元。相比之下,中国2012年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总和不到300亿元,而从过去8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总量来看,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尚不到2000亿元,发行量和存量都明显偏小,预计该市场潜在规模应该超过10万亿元,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大发展令人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在发展初期制作稍显复杂,中介机构经验不足,在融资效率和成本上,对发行人的吸引力可能不如短融、中票等其他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在银监会央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各自主导的市场中,各自有不同的优势和局限性,多头监管人为割裂了市场。只有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调监管,给予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和投资更多的税收减免,打通不同市场之间的壁垒,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才能使得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蓬勃、健康地持续发展。

特邀述评嘉宾:

张海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

资产证券化:另辟通道

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正式步入制度轨道,分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试点两大类,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暂停了新产品的发行。后危机时代崛起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资管产品等,都融入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技术和特点,相关的通道类业务也迅速膨胀起来。

2013年3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地位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明晰化,2012年11月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打开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闸门。围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券商和基金有了探索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的新天地。券商和基金都摩拳擦掌,希望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抢占先机,那么切入点和发展重心应放在哪里?传统通道类业务的跑马圈地亢奋犹在,既有模式是近期抢占市场份额的便捷方式。但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如何根据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的战略定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确立和巩固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更为长远的根本问题。

证券化带来自主新通道

“替代效应”和“挤出效应”严重压缩着通道业务的利润空间,同质化发展的结局必然是价格战。对于券商和基金而言,差异化发展的空间在哪里?

最为直接的差异化发展空间来源于监管差异,比如信托业在房地产和票据等领域所受的限制,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对于非标债权资产的限制,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留下了一定的差异化空间。

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能在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券商可以从企业客户的需求中找到合适的项目并设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在非专项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中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链条,即投资者购买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资产管理项目)、证券投资基金购买券商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殊目的载体购买非金融企业资产。这一投资链条的项目与客户两头资源不再由银行掌控,这种券商和基金独立开辟的“通道”有利于保障其盈利空间,和迄今为止银行业主导的传统通道业务有了很大不同。

与此相关,《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还允许券商资产证券化投资于信贷资产,这类业务的资产来源于银行,但资金来源可以摆脱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依赖,因为证券化新规允许基金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这就帮助券商和基金避免了传统通道业务中两头受制的困窘。

以客户价值明志,以风险管控致远

在资产证券化的新天地中,抢占市场份额有其重要性,但不应迷失于短期成败。仅仅专注于抢占市场份额的先机而失去建立可持续优势的先机,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结果必然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赢了一场战役输了整个战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为客户带来真正的价值,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规模至上的传统通道模式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存在硬伤,因而深陷“刚性兑付”的迷局而难以自拔。

近日,证监部门对保荐机构的严查整顿,重创了在IPO保荐业务中追捧“纯通道”盈利模式的一些投行。粗放的通道模式和通道文化的危害,岂止限于IPO保荐业务,其实也存在于金融产品创新领域,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受到的质疑和诟病就是例子。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6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7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8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第9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法律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与资产的使用效率。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2005年开始进行试点,曾因次贷危机停滞数年,于2012年重新启动,目前正进行第三轮试点,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常规的条件已较为成熟。其较传统融资方式具有巨大优势,使得在金融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阿里巴巴等公司业已参与其中。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特征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以公司型特定目的机构为例)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给某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特定目的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特定目的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定目的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产生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续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资产信用融资。资产一旦转移(真实销售)特定目的机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即切断法律上的资产归属关系。最终投资者的权益偿付是否实现,仅取决于资产本身,与原始权益人无关。投资者仅考虑资产本身的信用,不考虑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

2.表外融资。表外融资是指实质债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获取的资金不直接反映在负债表,但形成的收益及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体现,能维护企业形象,降低负债率。对于银行而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而增加贷款额度;另外,还有利于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

3.有利于缓解错配困境。错配困境即存款期限和贷款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时而资金闲置时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本质上是资金时间分配不合理。我国银行及企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期限结构错配十分突出。将资产证券化能够盘活存量,缓解错配困境。

4.安全性强。资产转移至SPV后,资产或资产池与原始权益人即实现“风险隔离”,有效降低投资者及原资产权益人的风险。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性质,原资产权益人能够避免传统融资方式(如担保方式)带来的一系列限制和风险。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可采用公司或信托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形式。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展本土资产证券化前,多采用离岸交易方式,在国外设立SPV发行证券。我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也采用这一方式,三亚地产投资券即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使之充当SPV,最终完成资产证券化。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不断深入,目前已经形成了三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试点模式:一是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二是以证监会为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三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的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

(一)简析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模式

1.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的资产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发行的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基本法律结构为信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

依照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它财产相区别”。基于《信托法》建立的信托资产本身就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并且比同样能够实现财产独立的公司SPV形式更具可操作性。《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及利润分配等都有严苛要求,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等,以上规定均和资产证券化事实上仅需要“空壳公司”的需求相左。采用信托方式已是目前我国立法体例下资产证券化的最优选择。其不足在于,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资产是否已属于信托财产的认定标准及证明方式易发生争议。

2.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该模式通常针对的资产为未来可产生现金流的非金融机构企业资产或财产权益,2013年3月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纳入其范围,资产类型进一步得以扩充,已不再局限于企业资产;其法律属性可以是债权、收益权或所有权;发行的证券最终在沪深交易所流通。该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合同法》等法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和实施试点。作为整个模式核心的SPV由“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承担,但因“专项计划”并非法律上的主体,故实践中,由受托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直接签署委托或者买卖合同,从而存在“风险隔离”不彻底等问题。

3.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在三种模式中最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模式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证券化资产类型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接近。鉴于该模式风险隔离措施较为模糊,理论界对于该模式是否属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尚有争议。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最早启动的模式,其相关的监管文件、会计处理及制度设计等是三种模式中最成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虽然配套制度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实践过程中,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它最大特点是《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未设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故预留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另外,其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私密性强。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依托于采取何种法律结构,不同的法律结构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核心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代理、信托及其他法律关系,上文介绍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试点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支持票据模式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结构难以分析法律关系,其余两种模式在法律关系上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余法律关系则围绕着核心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法律关系复杂是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特点,各种复杂法律关系贯彻业务的全过程。下文分别分析两种模式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1.原始权益人与受托机构签署信托合同,成立信托法律关系;2.受托机构将信托财产委托贷款服务机构(鉴于原始权益人对该信贷资产最为熟悉,通常交回原始权益人)代为管理,成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保证、物权抵质押、现金抵押账户等担保方式,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法律关系;4.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法律关系;5.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或认购合同),成立委托(或买卖)关系;2.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或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与之成立买卖(或委托)合同关系;3.信用增级机构提供担保,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成立担保关系;4.管理人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保管合同,成立资产保管关系;5.管理人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形成行纪法律关系或托管法律关系。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整个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则未将信贷关系引入模式中。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经营性信托关系有严格的主体限制。故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项下,核心法律关系未能被认定为信托关系,不得不转向类似私募的方式,从委托(代理)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中寻求法律依据。但采用此方法存有法律风险。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时撤销代理,显然信托关系更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手段。基于信托关系在资产管理中的优越性,更有学者认为,未来立法过程中,应把所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法律关系都认定为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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