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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道优选九篇

时间:2024-01-03 18:01:06

安全事故报道

安全事故报道第1篇

    公安部近日通报2005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17220起,造成23411人死亡、11888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0064起,下降14.6%;死亡人数减少1763人,下降7%;受伤人数增加14638人,上升14%;直接财产损失减少2.1亿元,下降30.3%。

    今年第一季度中,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保障春运和“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中心任务,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突出路面交通管控,大力治理“双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平稳。

    一季度,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1起,造成232人死亡、221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4起,下降56%;死亡人数减少100人,下降30.1%;受伤人数减少240人,下降52.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特大交通事故68起,造成400人死亡,375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11.7%;死亡人数减少84人,下降17.4%;受伤人数减少235人,下降38.5%.大部分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其中河北、河南、辽宁、吉林、西藏、江西、贵州7个省(区)降幅超过20%。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前5位的省份是:广东(2746人)、江苏(1857人)、浙江(1696人)、山东(1688人)、福建(1158人)。

    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其它特点是,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导致死亡人数有所上升。因酒后驾驶导致1113人死亡,同比上升5.2%;不按规定让行导致2089人死亡,同比上升31.4%。超速、客车超员交通事故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等外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增加。客运车辆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公路客运车辆降幅明显。一季度,营运客车肇事14597起,造成3010人死亡,同比减少349人,下降10.4%.其中,公路客运车辆肇事导致1902人死亡,同比下降12.8%.低驾龄驾驶人肇事减少,非本地车辆肇事突出。由于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跨省、跨地区客货运输量不断增加,车辆异地肇事情况随之增多,一季度由非本省籍车辆肇事导致3068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13.1%。

    目前正值春游时节,“五一”黄金周将至,道路交通流量增大。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监管,尤其要严格对学校等单位组织包车春游的交通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景区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路段;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周年为契机,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加大治理“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完善路面标志标线等工作的力度,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报道第2篇

2011年7月23日,动车D301行驶在浙江温州段时与前面行驶的另一列火车相撞,这一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但更重要的是,随着救援、事故调查等后续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一起典型的公共危机事件。

作为主流媒体的电视,在这起公共危机事件的舆论引导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亟待改进的不足之处。本文将以这次“7·23”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中的电视新闻报道为例,探讨面对公共危机事件时,作为主流媒体的重要代表——电视媒体,应当如何进行舆论引导,应当规避哪些容易出现的问题。

既要赋予知情权,更要切实维护信息真实

舆论的最初形态是散布于公众个人中间的“意见”,由个人的“意见”到众说纷纭的“众议”,再到经过整合的“公议”,最终才形成趋于一致的舆论。在舆论形成的每一个阶段中,电视媒体都应当进行有效的引导,才能最终保障舆论的合理走向。

第一阶段,意见最初在公众个人中间形成时,依赖的是公众对于事件中各种事实的了解与判断。只有了解事实,才能为后续做出正确的意见判断奠定基础。只有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才能为舆论引导做好必要的准备。

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电视媒体赋予公众知情权,对后续舆论的引导,显得特别的重要。因为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公众渴望从主流渠道获得事实真相,渴望听到权威部门的声音,而当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于缺席状态时,公众内心产生的不确定性的信息,往往就会转向人际传播、区域外传播或网络传播,谣言于是便大行其道”[2]。因此,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电视这一最能代表主流传播渠道、在中国覆盖面最广的传播媒介,就理所当然地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尽其最大可能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电视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及时”固然重要,但除了时效性外,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准确”是更加不容忽视的。在这次“7·23”事故的电视新闻报道中,出现了许多为了追求及时而忽略准确的重大问题,针对这次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公共危机事件的电视报道中,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电视要提供“负责任”的细节报道。在这次报道中,随处可以发现电视中“前后不符”的报道,某消息后不久,又会出现对此消息的更正。例如,某省级卫视在2011年7月24日晚的报道中,记者在救援现场附近进行报道时说“由于光线暗,我们对现场情况看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救援已经暂时停止了”;然而,在2011年7月28日,又播出新闻说“铁道部一直争分夺秒片刻不停地搜救”。报道前后差异之大,令人瞠目。而这样前后不符的报道在这次事件中特别多,如先说掩埋的是车厢,后说掩埋的只是车头;先说D3115次列车停靠,后说其在缓慢行驶;等等。

这样不管真假,为了抢时效、赶时间而匆忙播出,事后再更正、再澄清的报道,在一般事件中的影响还尚小,但在公共危机事件中,这样的做法对于舆论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其危害是难以控制的。

一方面,由于“首因效应”的发挥,会使得后续传出的真实准确的信息难以为人所相信。“信息传播的特点是先入为主,传播学首因效应理论认为,当受众面对两种冲突的信息时,两种信息的呈现顺序会影响受众对信息的接受。”[3]另一方面,前说后改,会使观众认为政府是在亡羊补牢、在“狡辩”,从而产生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这些都会加重舆论引导的困难。

电视媒体作为中国重要的主流媒体之一,它的任何一条消息、任何一个细节都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再加之电视视听结合的丰富表现手段和为数巨大的收视人群,使其中任何一个新闻细节失准,都有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骚动,对于社会舆论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一个小小的细节,就会对整个舆论的倾向造成颠覆性的影响。

避免对未知结论的妄加揣测。“7·23”事故发生后,各界对于事故原因作出各种揣测,人们对于知晓事故原因的期盼异常强烈。因此,众多电视媒体也加入了对于事故原因的猜测中。某省级卫视在2011年7月25日晚邀请铁路“专家”(该专家并未参与铁道部的铁路设计)进入直播室,对事故原因做出多种分析,而之后不久,央视等多家媒体也邀请各大高校铁路方面的教授对事故原因进行猜测。但是这样的猜测对于公众的知情权是尊重还是误导?对舆论的影响是有力引导还是扰乱视听?

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认为,谣言的流通量(R)与问题的重要性(I)和涉及该问题的证据的暧昧性(A)成正比,即R=IA。[4]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在事件真相尚未明了的情况下进行揣测,尤其是作为传播官方声音的主流电视媒体进行揣测(而不是基于调查得出的结论),非但不能解释清楚事件的真相,更加剧了事件证据的暧昧性,而众多揣测由于议程设置的力量,亦增加了事件的重要性。根据奥尔波特的公式,I与A的分量都增加了,因此,谣言的流通量必然增加。这实际并不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而是扰乱了公众知晓实情的秩序;并不是对舆论的有效引导,而是扰乱视听,使舆论的走向更加危险。

既要重视网络舆情,更要理性促成意见整合

电视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尊重各方舆情。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已具有某种公共领域色彩的今天,网络舆情应当成为电视这一主流媒介所关注的对象和照顾的情绪。但是,重视舆情,并不代表要附和网络舆情的非理性表达。学者吴宁认为:“非理性是社会精神生活的一个特定方面,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发展并能动地参与社会实践,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非条理化、非规范化、非逻辑化、非秩序化的社会精神现象。”[5]非理性表达是建立在本能和感觉等非逻辑思维基础上的非条理化、非逻辑化和非秩序化的行为,其突出特征是情绪化。[6]网络论坛,由于其把关人缺失、匿名性等特征,在具有公共领域色彩的同时,又具有极强的非理性表达特征,其中呈现的情绪,也多是非理性情绪。因此,电视这一主流媒体在对公共危机事件进行舆论引导时,要发挥其“主流”特色,以规范的、合理的、有序的理性思考来影响网络和市井中的非理性舆论倾向。

在对于这次“7·23”事故的电视报道中,我们很欣喜地看到了电视媒体对于铁道部的众多“质问”,这对于传达百姓声音,推进事件的合理解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部分媒体只是一味附和网络舆情中的非理性情绪,而没有勇气进行理性思考来促进各方意见的整合。笔者认为,以下两点是今后危机报道中,电视媒体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以理性思考影响网络舆情,而不能被非理性的网络舆情所控制。这次“7·23”事故中,网络的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彰显。通过网络,人们得知血库告急,了解到搜救情况,但也是通过微博,人们人肉搜索铁道部官员,毫无节制地散播不满情绪,出现了许多攻击、嘲讽政府官员甚至攻击党和政府的声音。这样一种情绪声势浩大、传播迅速,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攻势。在网络论坛上,凡是出现不辱骂官员、不责问政府的声音,甚至是中立客观的声音,都会成为网络上非理性情绪的攻击对象。这已经成为一种去精英化的“民粹”思想,凡是站在政府角度、“替政府说话”的声音,都成为网络上的压制对象。

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公共危机事件中也很常见,但这一次的特别之处在于,“电视”这一主流媒体的“老大哥”似乎也处于了“沉默的螺旋”的下降地位,不敢发出与网民们相反的甚至是客观的声音。特别是在事件报道的前期,总是附和着网络上的声音。

根据“沉默的螺旋”,一方的声音强大,那么弱小一方的声音则会越来越弱小。本应强大的电视“理性”的引导必须在公共危机事件的一开始,便找准自己理性、客观的立场,快速有效地成为螺旋中的强势一方,来影响非理性的网络舆情。而不是相反,为其所控制,成为网络舆情的附庸,顺着非理性舆情向着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行走。

电视评论必须理性客观。新闻的客观性一直为人们所认同,这里再次提出,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在类似“7·23”这样的公共危机事件中,电视新闻评论的非理性不客观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例如,在一些民生新闻的评论中,竟然也出现了“动车体”。主持人在播放了铁道部公开的事件消息后做出这样的评论:“这铁道部官员说的话,真是……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不信。”“动车体”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攻击性、讽刺性的表达方式,而“我不信”的说法,更是缺乏主流媒体对于事件的客观思考。类似的评论在这次报道中为数不少,看似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说得过瘾,但却恰恰失去了电视新闻评论的本质,对于舆论的正确引导也有害无益。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及时修补,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坏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就会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那么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7]根据这一理论的启示,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电视这一主流媒体在评论中,充斥着非理性、非客观的色彩,那么其预设给公众的拟态环境就会是一个非理性、非客观的社会,人们根据这样的认识,再加之从众心理的影响,自然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发泄自己的情感,“泄愤”的情绪会在整个社会滋生蔓延。

因此,要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电视媒体必须做到理性客观,这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既要民主讨论,更要追踪公议的达成

舆论的形成要经过众议形成公议,才能形成最终的舆论。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声音的代表进行公开的意见发表和交流。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更重于网络媒体,其组织了公开的讨论之后,必须要保持长时间的关注,直到公议达成,形成稳定、合理的舆论之后才能宣告结束。

而反观“7·23”事故的报道,只是在事情发生的一周时间里报道数量大、强度高,而事情过去几周几月后,就几乎听不到关于事件进展、各方意见的声音了。这似乎是我国电视新闻报道的一个通病,只注重“时效性”,却不注重事件的长期追踪。引起了公共讨论之后,却不去努力呈现公议的结果,以至于舆论的走向难以明朗。

因此,电视媒体应当在事件发展的后续阶段,随着事件原因的调查、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效利用“议程设置”,组织公共讨论,努力促成众议的达成,将舆论的最终走向呈现出来,才是整个舆论引导的终结。

参考文献

[1]刘卫东,王娟.传媒制动:掌握社会危机的终端对策——论媒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使命[J].新闻知识,2006(7).

[2]祝昌鸿.论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舆论的引导[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3]胡小川.公共危机事件中传媒集团扮演的角色[J].新闻实践,2010(6).

[4]奥尔波特.人的潜能和价值[M].华夏出版社,1987.

[5]吴宁.社会历史中的非理性[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

[6]翁方珠.论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表达[J].今传媒,2011(5).

安全事故报道第3篇

一、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报告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镇(街道、工业园区)应立即向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10指挥中心如接到辖区的事故报告,要根据110指挥中心转报的内容受理。

(二)事故报告应遵循逐级上报原则,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给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相应通知公安、监察、劳动、工会等单位: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区交警部门要把事故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后报区安监部门,由区安监部门上报市安监部门。

(三)发生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由区政府值班人员报告分管该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建筑物坍塌,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其中对客运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区政府分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领导),通知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转报区委办公室。

(四)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可以使用电话快报,随后用文字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六)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级别响应。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卫生、安监、民政、劳动、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当地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担任,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信息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并明确各组职责分工。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救援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一)发生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分管该行业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由区政府分管该行业领导任现场指挥长。对发生上述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发生3-5人死亡,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同时,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交警、交通部门的领导、区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区领导任现场指挥长。

(三)发生6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0人以上,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同时,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交警、交通部门的领导、区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由区主要领导任现场指挥长。

(四)发生跨地市的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单位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1、对重大以上事故,区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2、对较大事故,区人民政府配合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安监部门牵头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3、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4、对发生在外地的事故,区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送区安监、监察部门备案。

(二)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照事故对应等级由各级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或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定负责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泄露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调查组牵头部门提出裁决意见;若有关人员对裁决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

(八)相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对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1、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2、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送上级安监、监察部门备案。

(十)安监、监察部门负责建立事故调查和处理档案,并办理结案手续,同时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事故报道第4篇

本是指在本街道范围可能发生的一次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中毒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二、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将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街道党政办公室和街道安委会办公室(电话号码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为准),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3、事故救援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并汇集安监、公安及相关责任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上级相关部门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配合做好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的管理区、村、所辖派出所及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应拉好警示标志,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成立街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副主任担任或由主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条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工会、安监、公安分局、农经中心。

(二)本街道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三)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分设下列指挥部。

1、各类安全事故分指挥部:

(1)道路交通、内河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公安分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公安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2)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拆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建管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街道建管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街道建管所、安监所牵头负责。

(3)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国土所,由分管条线副主任任指挥长,国土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国土所、安监所牵头负责。

(4)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安监所,指挥长由分管条线副主任担任,街道安监所所长任副指挥长,由街道安监所牵头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街道办事处卫生科,由分管条线副主任任指挥长,卫生科科长任副指挥长,由卫生科牵头负责。

(6)其他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由总指挥部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条线的副主任任指挥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公安分局制定事故现场警戒保卫。

3、医疗救护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分管卫生的副主任任指挥长,街道卫生科科长和党政办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卫生科负责制定事故医疗救护。

4、后勤保障指挥部,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场地准备、机械设备调度和物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由街道党政办主任任指挥长,农经中心主任、三产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由党政办、农经中心、三产办制定后勤保障服务。

5、事故善后处理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有关善后工作。由分管劳动和社保的副主任任指挥长,由街道劳动和社保、民政、司法、工会、安监等部门负责。

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接报事故后,各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各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案,并立即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政府。

(二)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三)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开辟绿色通道,利用各种设施、技术,尽最大能力救治伤员。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五、专项应急救援

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责成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应急救援,并报街道安委会备案。

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

2、事故发生后迅速奔赴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

3、到达现场后处置的具体措施:

(1)抢救伤员;

(2)现场保护;

(3)维持秩序;

(4)处置险情。

4、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保障。

5、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是街道办事处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各管理区、村、企业应根据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安全事故报道第5篇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1、本预案为*街道办事处领导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2、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属地保障、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救援救护队伍及任务分工

1、抢险救灾队伍

由城管科、派出所组织抢险救灾队伍,作机动应急调用。

2、治安队伍

联系派出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3、通讯联络队伍

由行政办牵头,组织成立通讯救灾队伍,保障通讯联络畅通。

4、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经济发展科联络、协调供电公司成立供电安全抢险队伍,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电网安全和供电保障。

5、供用水安全队伍

由社会事务科联络、协调自来水公司成立供水安全抢险队伍,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自来水的水质安全和供水保障。

6、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行政办、城管科负责成立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应急处置办法

1、辖区内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街道(值班室电话:82746595),根据街道领导指示,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及街道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灾难现场,按照本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并堵塞危险源。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指挥未到位前,由街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前线指挥。

5、接警后,有关救援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消防抢险救灾队伍负责扑救;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负责救灾排险;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总指挥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6、各救援救护队伍到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后应立即向前线指挥报告并接受指令,报告内容包括救援救护人员和装备情况。

7、各救援救护队伍在应急救援救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录,如实向前线指挥或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情况。

安全事故报道第6篇

为进一步稳定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事故上报渠道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主渠道。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县安监局按规定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二)公安机关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将有关安全事故逐级报告至上级公安机关本文来源:文秘站 ,并按本《通知》“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中第三款之规定报告县安监局。

(三)各乡镇发生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在报告安监局的同时,各乡镇可分别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情况特殊的事故(指伤亡人员身份特殊或社会和政治影响大的事故,下同),有关部门可专报县委、县政府。

二、确定事故上报等级及时限

(一)轻伤事故报至企业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伤1-2人事故报至县安监局。

(二)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报至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安监局,并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明确事故报告签批程序

按照县长办公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各位副县长按照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的安全工作”的要求,安全事故报告按以下程序签批。

(一)对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批。

(二)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要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该(事故发生)部门和单位的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签批。

安全事故报道第7篇

关键词:议程设置功能校车事故报道

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简单来理解,就是媒介为了强化某类新闻报道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而大幅度、高密度播出该话题,使之在公众头脑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种媒介所预设的强制信号,提升此话题重要程度的能力。在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报道中,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体现得淋漓尽致。媒体通过设置议程,从多角度、多层面深入挖掘了校车安全的相关问题,使全社会加大了对此话题的关注,推动了校车安全性问题的改进。

一、“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最初被提出并用实验进行了验证的是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他们在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中指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这里的“议题”指的是传媒所选择的要报道的当前的问题与事件。“议程设置功能”理论的着眼点是传媒认知层面的传播效果,因为传媒在告诉受众“怎么想”方面并不很成功,而在告诉他们“想什么”方面却惊人的成功。该理论认为,“大众传媒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实和问题的先后顺序”,即大众传媒通过议程设置,给予一些问题或事件高度重视,集中报道,并有选择地突出或遮掩问题的某些性质,以此引导受众关注和思考传媒注意的那些问题,并按照传媒给各个问题确定的重要性的次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

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理论所考察的是作为整体的大众传播具有较长时间跨度的一系列报道活动所产生的中长期的、综合的、宏观的社会效果。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代社会,人们面对浩繁的信息量越来越感到茫然失措,这就需要传媒首先对信息进行筛选,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报道方针,从现实环境中“选择”出其认为重要的部分或方面进行加工整理,赋予一定的结构秩序,然后以“报道事实”的方式提供给受众。受众所关注的往往是传媒所强调的。传媒利用议程设置功能将受众的注意力吸引到特定问题或事件上,从而可以制造出轰动社会的热点以及焦点问题。下文将以2011年底发生的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甘肃正宁县“11・16”幼儿校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报道,来评析议程设置功能是如何体现的。

二、校车事故报道中的议程设置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一辆载着64人的幼儿园校车相撞,最终造成21人死亡、12人重伤、31人轻伤的惨剧。此事故一出,顿时各报纸头版头条以醒目的图文形式给予了报道,如《南方都市报》的《幼儿园车超载逆行惨烈被撞20死44伤》、《新京报》的《超载55人校车事故20死》、《山东商报》的《永不抵达的校车》、《齐鲁晚报》的《校车之痛》、《南方日报》的《甘肃校车撞卡车18幼儿遇难》、《华商报》的《核载9人实载64人》、《东方今报》的《校车的追问》等。接着,一场有关校车安全的大讨论在各传媒中高调展开。为了引导受众的注意力,营造焦点话题的热烈讨论氛围,各媒体不约而同将校车安全作为议程进行了设置。此议程以校车安全为核心主题,围绕事因挖掘、善后追踪和责任探讨等三个方面展开了系列报道。

1 事因挖掘――掀起校车安全排查的大风波

事故发生后,各媒体纷纷挖掘其原因,并对校车安全的隐患给予了曝光,从而掀起校车安全排查的大风波。“防患于未然,而非事后补救”,可以说是媒体挖掘事因背后想要警醒受众的一大目的。对事故原因的报道,如《甘肃正宁校车司机超载超速成惯例交警敷衍执法》(《新京报》)中指出,这是一起看似偶然、实则必发的事故,因为其隐患早已存在:司机经常超载、逆行、开快车,有被扣驾照的经历;当地交通违章现象普遍,交警查车罚完钱便放行;幼儿园经费紧张,政府补贴少,平时未进行安全检查。又据《腾讯新闻网》报道,“超载”早已成为私立幼儿园的行业潜规则,学校为节省成本而超载、警方监管不力而放行、家长心存侥幸而忽视等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

经媒体挖掘报道后,发现问题存在的普遍性,各地开始了校车安全排查活动,并通过传媒手段进行了公示。如《北京接送学生车辆逢车必查非法营运高限处罚》(《北京晚报》)中报道:北京交管部门开始严查超载校车,所有学校周边出现的疑似超载车辆都要被依次检查,逢车必查,实施“零容忍、高压线”政策,还鼓励市民积极举报校车违法行为;《甘肃开展校车安全大检查多地查获问题校车》(《中国广播网》)报道:甘肃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问题校车停运,并对其超员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还有《浙江义乌20座中巴挤进84名学生教育局称将严查》(《钱江晚报》)、《湖北紧急排查校车安全隐患超载1人也要处罚》(《荆楚网》)、《广州集中整治查处校车违法行为1100多宗》(《新华网》)、《江西南昌将展开校车检查曾发现校车超440%》(《大江网》)等报道促使校车安检工作在更大范围得以开展。

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对事故前因后果进行深入报道,使校车安全在受众头脑中形成极度严重且迫切的印象,从而自觉、主动对此问题加以关注,推动校车安全排查工作尽早提上日程。

2 善后追踪――引发对幼儿生命的敬畏与反思

甘肃正宁“11・16”幼儿校车交通事故中21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司机和幼师)、43人受伤的惨剧顿时轰动全社会。面对瞬间消逝的鲜活的生命以及深陷痛苦记忆的儿童,如何善后?也是各媒体关注的重要问题。针对逝者,媒体开展了悼念活动,如《腾讯新闻》的《愿更多的孩子不再受伤害――悼念11・16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遇难者》的专题策划,为社会提供了表达哀情的平台,网友可以在网上以献花、哀歌、点烛、上香、祭酒等形式对逝者哀悼;针对生还者,《女童甘肃校车事故中躲过一劫彻夜不睡觉不说话》(《东北新闻网》)、《甘肃校车事故受伤儿童心理阴影显现:称学校“杀人”》(《华龙网》)等报道中指出了事故对生还儿童身体以及心理上产生的重大影响,引发社会对生还者身心健康的关注;针对家属,《甘肃校车事故专访:遇难者家属呼吁――校车,请不要超载超速!》(《人民网-甘肃频道》)传达了家属们的心声,使得他们悲痛之时有了发泄情感的平台;针对事故幼儿园,《甘肃校车事故出事幼儿园被取消办学资质》(《人民日报》)中报道称出事的“小博士”幼儿园已经改建重组,将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媒体对事故善后问题多方位的系列报道,引发了全社会对幼儿生命的敬畏与反思。幼儿因其生命的脆弱性早已被列入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一,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维护。事故的发生,反映了社会漠视幼儿生命的根本性问题。“敬畏生命”这一主题在媒体的延伸报道中逐渐渗入到民众心中,关注生命、敬畏生命、维护生命,作为公众话题得到上至政府下至民众的高度重视。如《没有生命敬畏,何来校车优先》(《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指出“如果对生命足够敬畏,交警就应当指挥疏导让校车先行;如果对孩子足够珍视,大量的社会车辆就应该对校车进行避让”;《还要多少孩子的生命才能换来校车安全》(《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强调“我们必须想方设法让校车比公车豪华、结实,不能再用孩子的生命换校车交通的安全”;《5800万留守儿童之祸 中国已丢尽脸面》(《中国新闻周刊》)中指责道“中国孩子什么样的苦难和灾祸才能激起中国官员群体的道德感和羞耻感――5800万被迫与父母分离的留守儿童,多少孩子,日复日年复年,挤在严重超载的简陋交通工具里餐风饮露”等。媒体通过态度鲜明的报道,有意识地将受众的思想引导到对幼儿生命的敬畏与反思上,这里明显体现了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

3 责任探讨――催生保障校车安全的新举措

事故已发生,谁该为事故负责?是教育主管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学校、教师、司机、家长,还是学生自己?各媒体对此话题的关注与报道引发了一场责任大探讨。如《校车管理事权不明部分学校为避责挂靠经营》(《人民日报》)中报道指出:校车问题不能寄希望于由某一个部门负责解决,其中政府不能缺位,应该承担起监管责任,发挥主导、协调、服务等作用。其他报道《专家称校车乱象因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事权不明》(《京华时报》)、《甘肃正宁四名官员因校车事故停职含两位副县长》(《中国新闻网》)、《甘肃校车事故政府失职》(《每经网》)、《甘肃校车事故原因查明幼儿园董事长和司机被拘》(《中国新闻网》)等,纷纷对“谁应该为此事故埋单”的议题进行了探讨,并诱发了更多的受众参与了进来,从而引导了舆论的走向。

伴随着对事故责任的探讨,理性较量过后,各媒体开始关注“要如何保障校车安全”的问题。通过集中报道,激发全社会不但关注此问题,还尽心尽力思索,由此催生了维护校车安全的各项新举措。《我国校车条例草案今起征意见赋予三项优先权》(《新华网》)的报道中称“在校车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今起公布 拟赋校车“特权”》(《新京报》)针对受众所关心的问题对新条例进行了焦点报道;《甘肃庆阳将投资6.8亿建200所公办幼儿园》(《北京晚报》)、《甘肃庆阳投资1000万购校车700万原系公车资金》(《新华网》)、《甘肃庆阳榆林子镇幼儿园新校车到位运行》(《甘肃日报》)、《甘肃校车司机驾龄不满三年将被罚款200元》(《中国甘肃网》)等新闻对当地相关部门保障校车安全的实际行动给予了及时报道,凸显了各方力量维护校车安全的坚定立场和出台新举措的迫切性。

三、对校车事故报道中运用议程设置的思考

安全事故报道第8篇

中铁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

2012年12月25日下午14时40分

事故回顾 :中铁隧道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6标项目部第六分部,在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曹村南吕梁山隧道一号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据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事故发生后,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经理部第六分部相关领导蓄意对外封锁消息,并且隐藏尸体,转移伤者,隐瞒事故不报。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指出,这起事故瞒报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要对事故瞒报责任人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处置情况:

2013年1月1日,山西省就致8死5伤隧道爆炸事故,在中南部铁路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前召开现场工作会。李小鹏代省长指示要尽快查明事故真相,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于此次事故存在瞒报现象,山西省由省级安监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公安厅、住建厅和临汾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一步核实确切的伤亡数字,严肃追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调查组重要任务:一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二是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是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四是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是对事故瞒报情况进行彻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3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宋某等四人刑事拘留。目前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黄怀刚、宋海涛、杨美东、王秋林在事故发生后蓄意瞒报事故,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7月1日执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首钢长治瑞达焦业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2012年12月27日16时30分

事故回顾 :首钢长治市瑞达焦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伤亡。山西相关部门当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山西省安监局确认,首钢长治市瑞达焦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焊接脱硫液加料斗作业时发生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4人遇难,2人受伤。

处置情况:

1月7日,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对这一爆炸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后,省政府安委会要求长治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

山西省政府安委办下发通知,要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要以长治市安委会文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长治政府负责批复结案,并在60日内公布处理结果。目前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相关链接:2012年瞒报事故盘点

4月13日 山西襄垣煤矿事故 (谎报)

6月18日 河南淮阳花炮爆炸事故(谎报)

7月17日 湖南嘉禾煤矿事故(瞒报)

7月26日 山西阳泉煤矿事故(瞒报)

12月25日 山西吕梁山隧道事故(瞒报)

12月31日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迟报)

山西连发安全事故敲响五大警钟

制度的警钟:仍然存在漏洞,在切实抓好责任落实和制度执行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保障的警钟: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采取手段将事故危害降低能力不足,另外,山西省投入8.5亿元资金建立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没有发挥实际作用

瞒报的警钟:事故发生时企业领导为一己私利而掩盖真相、瞒报处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的警钟:政府、企业不负责任的惰政气息,对偶发问题、安全细节缺失的集体宽容没有有得到效改善

意识的警钟: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仍然存在无视安全重要性、不按规范操作,甚至是轻视自身生命安全

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在现场:

短短几天连发五起事故,我们深感内疚。

必须怀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

事故瞒报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山西省各地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

现在我们不是从零做起的问题了,是从负做起。

要严格事故问责,无论涉及哪一层、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

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

事故回顾 :位于潞城市的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罐区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但到2013年1月5日才向省级通报并对外界披露。1月5日的监测报告显示,从山西流入的浊漳河在邯郸入境处挥发酚浓度为0.644毫克每升,超过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127.8倍。受这一事件影响,当日浊漳河下游城市河北邯郸大面积停水。

处置情况:

1月5日晚,长治市政府对浊漳河流域112家化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排查隐患。1月8日,山西省对天脊集团等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并对事故加紧调查严格问责。同时,对苯胺泄漏事故直接责任人陈建温等四人予以撤职,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月11日,山西省再度部署相关事宜,严查严处事故责任,防止污染扩散。

违法违纪现象:

从2012年12月31日晨发现苯胺泄漏,到1月5日上报,天脊集团认为自己能够把污染控制在进入浊漳河之前,最终错过了最佳治污时期。另据《第一财经日报》1月8日报道,2008年山西省总投资8.5亿元打造的全国第一个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未能在此次事件中起到防范并及时发现事故的作用。

“苯胺泄漏”信息报送路线图

大同某旧区改造工程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013年1月2日下午3时50分

事故回顾 :山西大同6名施工人员进入某旧区改造工程施工区电缆沟作业,因电缆沟内存有有害气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

阳煤集团晋东煤炭管理公司瓦斯事故

2013年1月7日下午3时5分

事故回顾 :阳煤集团晋东煤炭管理公司所辖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112工作面内错尾巷第10横贯发生瓦斯事故,事故共造成7名矿工遇难。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袁纯清书记、李小鹏代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副省长任润厚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

事故主要原因:

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施工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缺乏了解,违规操作引发事故。

处置情况:

1月8日,山西省政府责令阳煤集团全面停产整顿,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逐一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阳煤集团决定对寺家庄煤业公司5人撤职,1人免职。山西省政府成立省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待事故查清后将继续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链接:张德江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

国务院1月17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张德江在会上要求,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增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要严格查处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准确公布事故信息和调查处理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媒体关于山西事故连发的评论

北京晨报 2013年1月3日 山西致8死5伤隧道事故瞒报仍存三疑问

《新闻1+1》2013年1月5日 真相,怎么可以掩盖?

人民日报 2013年1月10日 有敬畏,才有百姓安全

安全事故报道第9篇

(一)路外伤亡事故的通报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巡道工或其他人员发现时,亦应立即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项目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司机、车长及有关人员姓名。

(4)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辆数和装载情况。

(5)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性别、年龄。

(6)事故概况及原因。

(7)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8)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和起重机。

(9)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二)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应通知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参加。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 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X”。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5、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随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上报。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3、铁路局、分局每季、年度终了应将路外伤亡事故分析、总结情况报送上级。

在分析、总结安全工作时,应把路外伤亡事故作为内容之一。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定期向国家劳动总局汇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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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代 表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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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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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地点(线名、区间、公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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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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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车型号、牵引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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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概况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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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车辆所属单位、车种及破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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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伤亡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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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破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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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责任者及其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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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线中开通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