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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7 15:50:33

证券市场基础

证券市场基础第1篇

【关键词】鱼缸模型 价值球 预期场

一、引言

对证券市场的描述有学院派与市场派两大阵营,在市场派中又有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在市场派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分析过程中,投资者或坚持其中之一,或分别分析,简单综合。细看各自具体的理论尤其是技术分析,均线、指标、道氏理论、波浪理论等等,可谓百花齐放,层出不穷。另外还有混沌投资理论、投资心理分析理论、投资行为分析理论、博弈投资理论等等。似乎其它所有学科的理论或方法都会变相的搬过来。近年来由于股神巴菲特的成功,人们开始关注价值投资理论。而建立在复杂数学模型之上的量化投资方法也有兴起之势。在如此状况下,本文试图从源头入手,提出一个证券市场的基础模型。一方面解释实际市场中的各种现象,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依此模型来看看这众多的理论各自所处的“位置”,以及了解它们的发展历程和方向。

二、鱼缸模型简介

笔者将此模型命名为鱼缸模型。假设一个延时间轴自左向右无限延伸的鱼缸,其中有一条鱼,如市场价格走势般自左向右波动向前运动。截取在某T时间段的鱼缸如图1所示,该模型由缸体、缸底球形植物、鱼、上层液体、下层液体、各层液体的进出通道、缸体外部共八个部分组成。

1.缸体,缸体象征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以及交易所等构成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

2.缸底球形植物,缸底球形植物象征市场中各上市公司及其价值。植物的寿命与盛衰相应的表征上市公司的生命周期及其价值的兴衰变化。本文称其为价值球。

3.上层液体,象征市场中流通的股票及其持有者的观望或看涨预期。

4.下层液体,象征市场中的存量资金及其持有者的观望或看跌预期。

5.鱼,在论述总体市场时它象征着市场的即时综合指数,在论述个股时它代表该股的即时价格。鱼游动在两层液体的交界处,该鱼依缸底植物而生,本文将此鱼命名为模鱼。

6.上层液体进出管,象征市场中股票的发行与退市渠道。

7.下层液体进出管,象征市场的存量资金与其它场外资金的进出渠道。

8.缸体外部,象征着市场之外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经济环境。

三、基于鱼缸模型对市场价值投资的认识

价值投资理论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研究分析,然后比较证券市场价格,决定投资行为的一种理论。在本模型中上市公司的价值是以价值球表征的,其示意图如图2所示。球体可分为多层(本文以四层示意),由外向内密度递增,以表征内在价值不同部分所具有的坚实性。在此以格雷厄姆所强调的上市公司的绝对价值,也就是公司有型资产的清算价值,将其分成现金及无需折旧的资产如土地,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某些原材料等,与需折旧资产如厂房,设备等,分置于价值球的核心一层与二层。将以菲利普·费雪所强调的成长型价值,也就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中的核心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置于第三层。而公司无形资产中的的品牌价值等置于最外一层。如此,既可清晰表明公司的内在价值中,哪些是理论上不可低估的,哪些是周期波动的,同时也可直观表达公司各部分发展状况。模型中的模鱼,可以钻过其表层(市场低估),但是无法钻透价值球。由此可以看到价值投资理论是一个具有坚实核心基石的理论。如果想象一下,鱼缸边上坐着一个垂钓的老人,鱼钩永远在缸底价值球附近等待愿者上钩之鱼,大家都会猜到他就是那个不看市场走势图表的股神巴菲特。

价值球的建立使我们对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与过去所认识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描述本质是相同的,但有细微的差别。传统价值的概念将其视为一个数或一条线,而价值球是将其视为一个体。并且价值球的引入,更便于对价值投资的理解。价值投资是一种踏踏实实的投资,正如巴菲特所说;“如果你走在错误的道路上,奔跑是没有用的。”

四、基于鱼缸模型对证券市场价格及走势机理的基本认识

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无疑是获得收益,在具体交易时投资者一定会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找到自认为可依赖的理由,客观上也就产生了相应的预期及交易。在模鱼的一呼一吸之间,一方在反向预期转为正向预期的引导下买入股票,而另一方在正向预期转为反向预期的引导下卖出股票。市场的价格与走势也由此而产生。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虚拟经济中的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直接环境是一个虚拟的预期“氛围”,它是由持币者与持仓者的预期构成。在此将这种预期的“氛围”定义为预期场。如通常所讲的电磁场,虽无形却存在。其中货币、股票在此只是预期的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者在市场中买股票并不是他们需要这个股票本身,而是为了股票具有的可预期的属性。而这种预期的大小、方向又是投资者自己赋予它的。那么证券市场的价格也就不是简单供需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关于价格走势的研究必需对载体与预期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外部环境,(2)上市公司,(3)价格,(4)资金流动,(5)股票发行与退市,(6)预期场。其相互关系概念性的描述如图3所示。

在上述各项中,除股票的发行与退市是由相关的发行制度及政府针对即时市场特殊状况而决定的。其余各项都存在着相互的作用。投资者会根据有关各项的部分或全部信息产生其预期,预期下的交易行为产生价格,而且任何一项的作用在预期产生过程中的权重受制于其它项的作用。相反的作用亦同时存在,价格走势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预期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资金的流向,预期会影响投资者的消费,预期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投资,甚至股票的价格会影响到其贷款能力,品牌影响力等等。因此研究证券市场价格及走势,就必须对模型的整体加以研究。

五、基于鱼缸模型对学院派中有关市场走势的金融理论的基本认识

在证券市场相关金融理论中,对于价格走势的基本理论,是漫步随机理论。该理论认为股价的变动是随机且不可预测的,其波动的原因是外部环境的各种事件,信息等造成的。对于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的评价,现代金融学已建立起了许多评估参数与模型。对于外部环境与股价波动之间关系的研究,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有有效市场理论,假设投资者是非理性的,有混沌分形理论等。另外现代金融学大量的理论是关于投资组合、定价模型、风险评估等的研究,其潜台词就是:既然预测不了天气(漫步随机),那就尽可能合理的整理行装、规划旅程(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就是对理性的最好诠释)。关于市场价格走势,行为金融学做了大量研究。通过对投资者决策偏差的研究,建立的BSV模型。通过投资者自我评估能力的研究,建立的DHS模型。将投资者区分为消息观察者与惯性投资者加以研究,建立的HS模型。近年来,有学者开始对预期产生背后的逻辑作进一步研究,发现市场是多逻辑不确定性的,并对其作了大量的进一步研究,但是其研究结果距市场投资运用仍有较大的距离。显然学院派对于金融市场走势的本质认识是清晰的,有些理论也得到了一些实证支持,但是普适性有限,理论探索之路仍将是漫长而又艰辛的。因此对于市场中追逐价格走势的投资者而言,市场派的分析理论与方法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

六、基于鱼缸模型对市场派关于市场走势分析方法的基本认识

市场派的分析有两个方面,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是指通过经济学,金融学,财务管理学及投资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公司有关价值或价格的基本要素的分析,决定投资行为的一种理论。为了区分基本面分析理论与价值投资理论,本文将通过各种基本面要素分析,研究目标为价值球的理论,称之为价值分析理论,而研究目标为模鱼,也就是市场价格及其走势的理论,无论是定性研究或是定量估值,皆称其为基本面分析理论。技术分析是指以市场走势为研究对象,以判断市场趋势进而决定交易策略的方法的总和。技术分析的基础是三大假设:市场包容一切,价格以趋势方式运行,历史会重演。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理论上对市场走势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突破的情况下,市场派准备了两手。一手就是基本面分析,其逻辑就是,既然还没有研究清楚市场各相关因素与价格走势的准确逻辑关系,那么就将除价格走势以外的其它因素定性划分为利多与利空。另一手就是技术分析,其逻辑就是,在所有与预期产生的有关因素中,预期与价格走势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主导作用,而这种相互作用是在其它诸多因素的背景下完成的(市场包容一切)。并将这种预期与价格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称为趋势,不同系列正负反馈交替占优(势)的结果,就是上涨趋势、下跌趋势或各种震荡形态的趋势(市场以趋势方式运行)。而这种预期与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成为市场阶段性的主导作用的时期不时会出现(历史会重演)。由此可以理解基本面分析与技术面分析的三大假设所产生的背景及原因。我相信这两大分析理论产生时,其相关创立者是有这样的认识的,甚至可能还有更深刻的认识。关于其它具体的技术分析理论,无论创立者介绍或者没有介绍其创立时对市场的基本认识及思路,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其理论或方法的展现一探究竟。很多技术分析理论虽然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其精妙的思路、方法仍可为后继的研究者提供很好的借鉴。然而市场中有些所谓的技术分析理论、炒股秘籍已经走的太“远”,不去研究市场中哪些认识还未被发现,哪些认识还有待深入,在一堆莫名的大道理之后,剩下的只是在图表、数据中“发现”,已经纯粹的沦为看图说话。一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实践(发现)、理论、实践(检验)。而伪理论常用“道理很简单”来代替。这也是市场派被学院派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总结

本文提出了鱼缸模型及价值球,预期场等概念,鱼缸模型是为帮助投资者对市场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价值球概念的建立便于更完整的理解上市公司的价值及价值投资理论。预期场的提出是便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有一个了解。市场派与学院派并无本质的矛盾,市场派的两大分析方法只是在理论界的认识还有待发展的情况下,做出的实用性处理。由于本文重点是模型及有关概念的简介,并未作进一步展开,关于预期场的各种相互作用,预期冲突的产生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另外关于技术分析,笔者将在《对证券市场走势分析方法的再认识》一文中,以一个简易的开放的非线性体系模型来类比市场走势,对技术分析以及技术分析中某些常用的关键概念的误区作进一步论述。

参考文献

[1]本杰明·格雷厄姆,戴维·多德,证券分析[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09).

证券市场基础第2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

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证券市场基础第3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证券市场基础第4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二、监管体制的重塑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监管框架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二是自律性监管;三是社会监管。图1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框架:

从监管体制方面来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证券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够明确协调;(2)在证券监管体制、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完整明确:(3)在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方面,更多地依赖政府机构监管,且存在监管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监管不规范运动式的监管多于持之以恒前后一贯的常规监管等缺陷;(4)在自律监管方面,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使之有约束力、行之有效;

(5)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如何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改变分业监管模式,建立混业监管体制。在重新确立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方面,我们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从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及金融监管的高度及证券监管的目标来考虑证券监管的体制,从保障证券监管的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来考虑证券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权划分。

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这是不容置疑的,与之相应的监管体制应是混业监管,这是摆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者面前的共同课题。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明确的分业监管模式。今年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保证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超然地位,将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开,这是必要的。但从金融监管方面来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构成了真正的三架马车体制,这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不符。我们需要选择的是:成立金融监管局,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作为监管局的下属机构;或者仍保留现在的三足鼎立的体制。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会有差异,多重监管机构分别监管业务交叉的不同金融机构,必然导致一定的混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利于我们确定统一的监管目标,进行统一的权责划分,提高监管的效率。

2.从机构、业务两个方面来划分不同监管者的监管对象与范围,明确监管者的职责与权利。对中国证监会要明确其监管的市场机构与市场业务活动,确定哪些方面是该管、可以管好的,哪些方面是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这对我国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尤其重要。

3.在证券监管方面更多地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证,为自律监管发挥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社会媒体、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成熟的市场上总有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相辅相成,相克相生,各种利益主体、各方的分析师和媒体一起形成强大的市场合力,推动了市场透明度的提高。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社会监管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如蓝田集团的问题因为社会监督而被揭露。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包庇造假者;如市场参与者相互勾结,形成“买卖一家”的垄断局面等。因此,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首先要规范其行为,其次要保证其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畅通。

5.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监管者实施监管,是规范证券市场监管行为、保证监管措施行为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三、市场规律运用

证券市场是一种市场机制,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证券价格不可能长期偏离其价值,当证券价值被高估的时候,卖出证券的行为能使其价值回归;当证券价值被低估时,买入证券能使其价格上升。市场运行。市场发展能纠正市场的无效性,证券市场有自我稳定机制。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证券市场运行中市场规律的作用。过去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每一步发展都是行政力量促成的,今后证券市场则应更多地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对于各类证券市场机构,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竞争和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发达国家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强化政府的作用,增强行政的力量。我国则不同,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市场规律,是要实现监管方式手段的市场化。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决定的。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世界性的课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风险在国家间的传递,使得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更为必要。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83年成立,现在共有来自81个国家的134个会员机构。

国际证监会组织于1998年5月制定了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包括有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原则(基本原则),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效透明(核心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约跨国界的欺诈、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2)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跨国金融联合企业的监管合作,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3)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降低发行与上市的运行成本和管制成本,促进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4)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以维护全球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降低国际清算风险,保证国际证券市场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维护全球市场一体化和市场的运行效率。

对于我国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特别是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二是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这一点更为重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做好证券监管的前提条件,它决定证券监管的目标取向,规范证券监管的方式方法。完整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高效的监管体制,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必能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申屹,刘希普。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证券市场基础第5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监管严重滞后。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危害到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充分说明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深入分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此,研究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证券市场监管基础建设包括:法律法规建设、监管体制重塑、市场规律运用、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通过中外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建设。

一、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1929年的股票市场大崩溃根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同时也带来了整个20年代的经济过热和银行信用的滥用。金融危机和股灾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也导致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产生。

大危机后,美国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现在,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可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30年代关于银行和证券业的立法,以《1933年银行法》、《193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精髓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将证券市场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强调信息公开。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的名言:“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证券市场立法和信息公开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两大法宝。二是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顺应金融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结束了30年代《银行法》以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实行功能监管。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二是由各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1.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分析

我国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有两个:《公司法》和《证券法》。但是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是滞后与不完备,从内容上讲则是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存在内容过时或者无法可依的现象,在实际运用中则存在缺少程序性规定、有法不依和有法难行的问题,甚至存在较多的法律法规互不配套、相互矛盾的问题。其原因可归纳为:首先,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证券市场的实践还不能为立法概括抽象提供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立法存在着法理研究和立法经验不足的问题,一些法律条款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缺乏必要的法理支撑。第三,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改革中设立与发展的,将在深化改革中发展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不完善有其客观上的原因。

例如,《公司法》是1996年颁布的,1999年底曾作过一次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在明确企业组织形式、规范企业行为、推进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条款粗疏。内容空缺、缺少必要的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在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规定为五条,完全没有涉及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的内容,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监事会普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状况,应当说与公司法的不足有直接的关系。第二,对有关权利的实现缺乏必要的救济方式。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公司法》在调整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时,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设置必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公司章程违法侵害相关主体权利时,少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不被董事会接受,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决议出现瑕疵,法律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实践中出现这类情况时,权利人往往投诉无门,从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形同虚设。

再如《证券法》,从提议制定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一个一拖再拖,反复修订的过程,终于出台了,其存在的问题也暴露了,一些条款内容过时,一些条款与其他政策规定又相冲突。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分业管理,在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投资运动等具体规定中,存在明显的相互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证券市场的很多领域,法律规范还是空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等都暂付阙如。此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有一个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在发展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也必须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作出修订。国外的证券市场立法已经经过这样的历史过程,我国现在则正处在对证券法、公司法作出修订最为迫切的时机。

2.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与行业自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分别制定。中国证监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由其制定;证券行业协会是自律机构,制定有关自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不仅

仅是一个证券交易市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及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证券商则制定内部风险管理的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着全方位的规范。

例如,2001年为中国证券监管年,中国证监会有 19个制度办法先后出台。内容涉及对证券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合规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和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新股发行。证券交易;亏损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等。这些规定、办法和指导意见,涵盖了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在规范市场。防范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所有的证券行为都可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现实则是,在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各种法律是最高层次的。最重要的,却既不健全又缺乏可操作性,而各种规章、制度、办法则相对要全面完整一些。

3.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制度的措施

(1)加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渤》《投资顾问或咨询法》等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

{2)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的权限职责,对所有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清理、修订、完善,以确保其与法律规范的配套,以及实践中的可运用性和权威性。

(4)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类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懂法、守法。

证券市场基础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主要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并作出了合理的实证分析。

一、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后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接受。目前已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规范中无处不在并贯穿始终.成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基础,也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0为了防止投资人受到欺骗.法律规定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以前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状况,据以判断证券是否具有相当的投资价值。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基本方式是发行后即上市,发行与上市间隔相对较短。而在发行上市前.各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对其了解十分欠缺与稀薄。建议加大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对于新发行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其在发行后上市前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各项信息,让市场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有个基本了解,避免发行即上市带来的时间短、信息披露不完备、了解不充分、心理预期波动大等各类问题.使其市场价格易于解释和预测。证券发行以后.在交易市场流通。为了使投资人及社会大众了解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必须定期提供财务及业务报告,向证监会申报,并向投资人公开.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必须正确而完整,证监会有权审核这些资料并禁止不实资料的发布与流传。这种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及证券在市场流通期间,向证券主管机关及投资大众充分公开有关资料信息,正是披露制度的体现。这一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上是架构于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制度上的,这是因为它属于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制度范畴。对于这一制度的内容和规则的理解与阐述包含着许多必须超越于该制度本身的更广泛的努力与尝试。它的价值也不仅仅局限于告诉发行在什么时候该发布什么样的消息,上报什么样的文件.它还包括着对市场效率的理论、对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行为尺度的评价、对投资者保障诸多立法模式的理性平衡和选择;包含着源于证券市场却足以波及影响一国甚至世界金融秩序稳定的相关性;包含着人们对于未来有效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与价值判断的谨慎思考;最后还包古着对证券市场监管这个基石性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美好理想与执着的努力。

现代证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从而实现保障投资者的目的。造就市场信心的主要机制是一级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由于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信息不完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低品质证券驱逐高品质证券”,进而导致市场萎缩。市场自身无法通过创造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这种市场信心,必须由政府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

(一)逆向选择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理论,“逆向选择”最早出自保险学理论,指的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此不能确切地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也就相应地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制度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当保险公司试图提高保险费而低风险顾客停止购买保险时,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低风险顾客要么决定自我保险(即不购买任何公司的保险),要么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高风险顾客——那些知道自己确实需要保险的人则盯住这家保险公司不放。由于低风险的顾客的离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平均风险增大。情况可能恶化,以至于平均利润实际下降了——增加的平均风险大于所增加的保险费。乔治.阿克洛夫(gorgeakerlof)以旧车市场为例对逆向选择问题做了精辟地分析。

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在某种程度上,证券的购买者无法区分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低品质证券会胜过高品质。发生这种逆向选择的原因是由于购买者无法分辨出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的差别.便不愿支付超过高品质与低品质证券平均价格的那一部分金钱。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因购人低品质证券而可能产生的损失会由于以平均价格购入高品质证券的可能性而得到平衡。由于购买者不愿意支付与之所值相等的价格,因而在证券市场上发行高品质证券便无法获利。购买者之所以无分识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的主要原因是这种区分必须收集和分析有关产品的信息.而这一过程的代价却是昂贵的。在某些时候为取得信息所花费的代价已经超过了因能作出正确区分而获得的利益。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搜寻成本”。

消费者的搜寻将进一步搜寻的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为止。价格分散的增加,提高了搜寻的边际收益,所以会导致更多的搜寻。搜寻是一项重要的、成本很高的经济活动。由于成本很高.如果在你还没有获得所有相关的信息之前。你就停止了搜寻。那么一方面搜寻的预期边际收益会随着搜寻量的增加而下降;另一方面,额外搜寻的边际成本随着搜寻量的增加而上升。这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人们在搜寻上花费的时间越多.他们用于做其他事情的时间就越少。花费额外一小时搜寻的机会成本就增加。因此,所选择的搜寻量将位于预期边际收益恰好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价格或质量分散的增加.通常会提高搜寻的收益——买到真正物美价廉的东西的可能性会上升,而且划算的购买与不划算的购买之间的差别也更大。

高品质证券发行者可能希望披露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确认他们的证券与众不同的品位。然而,这同样包含着费用,并且这种努力有时与市场价值因此而增长的程度并不表现得那么具有相关性。发行者也可能不公开信息以保护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如保密性的生产流程。一些不怎么诚实的发行者也有可能使他人整个信息收集与分析过程落空,因为他们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或隐瞒一些重大信息,而无论是耍想证实虚假或者是揭露隐瞒都是一个代价高昂的过程。

根据以上经挤学理论,无法区分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的直接后果便是金融资源的不良配置。因为高品质证券将以低于他们合理价值的价格出售从而导致对这些有价值商业活动投资的减少;而低品质证券又以高于他们合理价值的价格出售,从而导致对这些低价值商业活动投资的增加。

一些高价值的证券及其商业活动可能会被低价值证券及其商业活动挤出市场。“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使用”。回形成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助于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因为逆向选择的产生根源于缺乏区分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所需要的信息.解决这个问题的的途径只能是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并且促进信息的准确性。市场的信心是建立在更多信息和更准确信息的基础上的。证券市场监管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和促进资源配置而要求建立的。它可以增强市场的公众信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采用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充分信息可以增强对高品质证券的识别能力,也增进对高品质证券的资源配置。

(二)信息不完全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完全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总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信息的不完全性是市场经济的一般问题。信息完全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重要理想假设。完全竞争市场又被称为有效竞争市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重要理论前提就是信息的完全性。有效资本市场假说认为:在一个有效市场中,投资者都能利用可获得的信息试图获得更高的报酬;证券价格能够完全反映全部信息;市场竞争的存在使证券价格从一个均衡水平过渡到另一个均衡水平,而与新信息相对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或为随机漫步式的面。

完全竞争市场假设的焦点在于:证券价格的变化是由证券供需关系决定的.而证券供需关系的调整又是由于市场吸收了新的信息引起的。但是现实中供需关系仅仅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一个因素;市场中不完全竞争状况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实;并且由于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希望,因为供需关系下竞争性必然导致影响供需关系的信息的竞争性是与信息的特性相违背的。辔其次是现实市场中信息的传递并非及时和没有延误,由于传播媒体的传播速度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存在难以保证所有市场参与者对同一信息的获取具有理论上的同步性,而且由于信息披露具有使其他公司受益却无法从其他公司获得对信息披露费用的补偿的特性——负外部性.在一个完全依靠自由力量约束的环境中,上市公司缺乏迅速及时传播信息的动机。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见到,这只是经济学分析上的一种便利方法而已。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一致性意味着所有投资者对市场信息反应是一致的.这要求所有投资者具有相同的心理预期而事实上投资者根据信息所做出的心理预期存在两种情况:同质预期和异质预期。同质预期事实上在证券市场是不存在的,只存在异质预期。证券的价格则反映持乐观态度与持悲观态度投资者较量的结果。

现实的资本市场很难完全满足有效市场的所有理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是不存在的。在市场机制对信息的披露无效时政府监管就成为必要,非完全或不完美状态的有效资本市场恰恰为有效政府监管和强制性信息披鼯制度提供丁理论支持。信息一般是不完全的.而完全的信息并不是免费的.获得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应发生的“信息成本”.会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影响到市场均衡状态和经济效率。信息不完全导致的市场效率的缺失是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失去作用的表现之一,也就是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由于市场失灵,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交易的效率。…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包括证券市场内在信息供给不充分、隐匿有关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信息不完全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而信息不对称则是证券市场最典型的信息问题。信息不完全导致证券市场的失灵必然要求证券市场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visiblehand)依法适度干预市场会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国家干预证券交易活动的宗旨是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

信息不完全直接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大。对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它贯穿着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节约交易费用的过程。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优利用状态;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配置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必然导致信息劣势方信息搜寻成本增加,同时还会增加其防御成本和证明成本。由于市场主体经济人的特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可能会以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信息等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做的后果是必然会牺牲信息劣势方的利益+导致证券市场的不公平和欺诈等现象的发生。其他认的信息不完全通常所谓信息失灵.实为信息不完全导致市场效率的减损。以至不能实现预期的市场机能的现象。

信息不完全同样会引发道德风险“”(如偷懒和机会主义),鼓励代理人的懈怠行为,导致证券市场的低效率。在经济学上.一般意义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信息优势方利用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条件,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所作出的不利于对方的行为“”。由于交易者的行为不能被他人准确地观察到,道德风险也就引发了市场效率的减损。同时信息不完全会激发关系人交易.导致证券市场的人为分割。在信息不完全而又缺乏其他制度支持的条件下,证券市场主体为了降低交易费用,确保交易的安全或者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而把交易范围限制在“内部人”范露,从而引发了“关系交易”和“人格化交易”的问题。在证券市场相当普遍的问题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基础第7篇

 

关键词:证券监管  信息披露  信息不完全  逆向选择

一、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公司法,后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所接受。目前已成为国际证券管理法律的基本立法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法律规范中无处不在并贯穿始终.成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基础,也成为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0为了防止投资人受到欺骗.法律规定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证券以前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状况,据以判断证券是否具有相当的投资价值。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上市基本方式是发行后即上市,发行与上市间隔相对较短。而在发行上市前.各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市场对其了解十分欠缺与稀薄。建议加大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对于新发行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其在发行后上市前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各项信息,让市场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有个基本了解,避免发行即上市带来的时间短、信息披露不完备、了解不充分、心理预期波动大等各类问题.使其市场价格易于解释和预测。证券发行以后.在交易市场流通。为了使投资人及社会大众了解发行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法律规定发行公司必须定期提供财务及业务报告,向证监会申报,并向投资人公开.发行公司提供的资料必须正确而完整,证监会有权审核这些资料并禁止不实资料的发布与流传。这种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及证券在市场流通期间,向证券主管机关及投资大众充分公开有关资料信息,正是披露制度的体现。这一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上是架构于一系列原则、规则与制度上的,这是因为它属于一种更为综合性的制度范畴。对于这一制度的内容和规则的理解与阐述包含着许多必须超越于该制度本身的更广泛的努力与尝试。它的价值也不仅仅局限于告诉发行在什么时候该发布什么样的消息,上报什么样的文件.它还包括着对市场效率的理论、对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行为尺度的评价、对投资者保障诸多立法模式的理性平衡和选择;包含着源于证券市场却足以波及影响一国甚至世界金融秩序稳定的相关性;包含着人们对于未来有效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设计与价值判断的谨慎思考;最后还包古着对证券市场监管这个基石性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的美好理想与执着的努力。

现代证券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从而实现保障投资者的目的。造就市场信心的主要机制是一级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由于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信息不完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低品质证券驱逐高品质证券”,进而导致市场萎缩。市场自身无法通过创造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这种市场信心,必须由政府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

(一)逆向选择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理论,“逆向选择”最早出自保险学理论,指的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此不能确切地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也就相应地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制度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当保险公司试图提高保险费而低风险顾客停止购买保险时,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低风险顾客要么决定自我保险(即不购买任何公司的保险),要么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高风险顾客——那些知道自己确实需要保险的人则盯住这家保险公司不放。由于低风险的顾客的离开,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平均风险增大。情况可能恶化,以至于平均利润实际下降了——增加的平均风险大于所增加的保险费。乔治.阿克洛夫(GorgeAkerlof)以旧车市场为例对逆向选择问题做了精辟地分析。

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在某种程度上,证券的购买者无法区分高品质证券和低品质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低品质证券会胜过高品质。发生这种逆向选择的原因是由于购买者无法分辨出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的差别.便不愿支付超过高品质与低品质证券平均价格的那一部分金钱。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因购人低品质证券而可能产生的损失会由于以平均价格购入高品质证券的可能性而得到平衡。由于购买者不愿意支付与之所值相等的价格,因而在证券市场上发行高品质证券便无法获利。购买者之所以无分识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的主要原因是这种区分必须收集和分析有关产品的信息.而这一过程的代价却是昂贵的。在某些时候为取得信息所花费的代价已经超过了因能作出正确区分而获得的利益。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搜寻成本”。

消费者的搜寻将进一步搜寻的预期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为止。价格分散的增加,提高了搜寻的边际收益,所以会导致更多的搜寻。搜寻是一项重要的、成本很高的经济活动。由于成本很高.如果在你还没有获得所有相关的信息之前。你就停止了搜寻。那么一方面搜寻的预期边际收益会随着搜寻量的增加而下降;另一方面,额外搜寻的边际成本随着搜寻量的增加而上升。这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即人们在搜寻上花费的时间越多.他们用于做其他事情的时间就越少。花费额外一小时搜寻的机会成本就增加。因此,所选择的搜寻量将位于预期边际收益恰好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价格或质量分散的增加.通常会提高搜寻的收益——买到真正物美价廉的东西的可能性会上升,而且划算的购买与不划算的购买之间的差别也更大。

高品质证券发行者可能希望披露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确认他们的证券与众不同的品位。然而,这同样包含着费用,并且这种努力有时与市场价值因此而增长的程度并不表现得那么具有相关性。发行者也可能不公开信息以保护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如保密性的生产流程。一些不怎么诚实的发行者也有可能使他人整个信息收集与分析过程落空,因为他们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或隐瞒一些重大信息,而无论是耍想证实虚假或者是揭露隐瞒都是一个代价高昂的过程。

证券市场基础第8篇

近年来,我国在典型工商业企业会计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多成绩,有关部门及会计业界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卓越努力。不容否认,会计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距离国际会计准则越来越近。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典型工商业企业以外,还有很多特殊领域需要会计准则覆盖,还有许多特殊需要作出规定。中国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经历的年头还很少,经验也很少。因此在许多旁门别类方面的差距还相当之大,所以国际经验是必要的。中国将来的会计准则应该既参照成熟市场中的会计准则,同时也考虑中国国情和特色。这至少是资本市场监管者搞好资本市场的迫切需要。

譬如企业改革上市,它关系到中国整体改革的大局。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出现了较多的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不够,急需利用资本市场。应该说,中国银行业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中国改革的成本,这是改革的代价。但是在金融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很多的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方面的问题。因此,金融企业上市比一般企业较为复杂,比如银行在常规贷款之外,还有风险和风险准备方面的问题。的会计准则仍可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还要提高,要参照国际标准对金融企业披露提出要求。

可见,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才可能有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会计准则的提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前提。

二、为证券市场服务是会计准则的一项基本目标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一种规范,其根本目标是通过财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对此,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

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期望收益,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好的会计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从而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好的会计信息还必须有较高的准确度,以使使用者预测企业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有更合理的基础。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直接的,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在我国,对会计准则目标的认识与国际上存在差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再次是满足企业内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次要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观点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决策服务,为资本市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甚至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共同之处不多。政府作为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这三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满足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又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并找出他们的共同之处,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外部投资者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的不协调,满足不了证券监管的需要,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2002年10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已超过121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左右,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资本市场全球化对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化

近10多年来,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速度逐步加快。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表明,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投资机会;公司则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成本的资本。然而,这一发展却遇到一大障碍,即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因会计准则存在不同程序的差异而缺乏可比性。这使资本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也使市场作用难以发挥。

1997和1998年间,亚洲部分国家发生严重的危机,进而引发了俄罗斯及部分拉美国家的金融危机。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透明度不高,会计和审计不可靠。其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要求这些国家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否则不提供支持。金融危机促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视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会计,也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彻底的改革,以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在不具备良好准则制定条件的国家使用。

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势在必行。中国证券市场要面对新世纪的挑战,面对国内外的挑战,必须加强监管、加快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进程。

证券市场基础第9篇

[论文摘要]缺乏诚信、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混乱的经济秩序亟须股权文化进行整理和规范,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树立诚信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诚信意识,健全股东保护机制;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股权文化是指股东、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等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及其代表,在参与股市交易及其公司治理过程中逐步形成有关股市交易和公司治理的理念、目标、哲学、道德伦理、行为规范、制度安排等及其管理实践。股权文化的核心就是公司管理层应尊重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一种充分发展的股权文化将使投资者的权益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和保护,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树立诚信理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约束,根除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根本措施就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确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从委托—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2.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市场中只要存在对交易主体的产权界定不清,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就可能在道德上诱发只求权利而推卸责任的行为,运用市场而不履行义务的背信。由于实际可操作层面上的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只追求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只求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从而引发证券市场上的失信行为。

产权结构与股权文化密切相关,产权结构的变化也影响着股权文化的变迁。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引人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念的投资者,有利于形成符合现代证券市场发展良好的股权文化。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有股的减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逐步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别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3.加强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通过制度明确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与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科学决策以及激励与监督机制。要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要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设计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同时,要强化监事会的作用,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并且加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制定董事诚信义务和尽责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建立董事责任补偿措施或保险制度,为其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二、增强诚信意识,健全股东保护机制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大的利益角逐场,在这个角逐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实力悬殊等原因,中小投资者始终是甲个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因此,必须增强诚信意识,制定并严格执行股东保护法律,建立健全股东保护机制。我国股东保护法制薄弱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对社会经济活动起支配作用,限制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同时,对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较弱,甚至没有明确宣布要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使股东保护缺乏坚实的基础。由于这种制度环境,加强对股东的法律保护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但加强小股东保护、发展公平的市场经济毕竟是大势所趋。

鉴于我国法规制度的“滞后性”,为防止公司管理层、抗衡大股东的膨胀力,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对侵权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追究和诉讼。韩国、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维权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对政府和司法功能的补充,它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而且能促进这些国家的司法、经济制度的整体改革。二是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在重大交易,董事的业绩评价和提名,董事的薪酬政策制定,董事会投资决策等方面发挥独立评判、客观判断的功能。这既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能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变董事会为控股股东所主导,管理理念a性化、一元化的状况。三是实行累计投票制,就是允许股东将按照候选人数计算的所有投票权集中或任意分散投给任何一个候选人,其结果是控股股东希望当选的候选人在累计投票制度下,可能由于中小股东的反对而并不一定如愿以偿。实行累计投票制,在当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尚难以改变的条件下具有制约控股股东、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的作用。

三、落实诚信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需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改进方面,主要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督部门必须真正地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预防和惩处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作为主要目标,把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市场信息的有效性作为监管重点,从而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原则。

1.真正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监管理念。要明确监管目标使监管者认识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不是在于创造一个“貌似”完善的投资环境,而是给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进行理性投资增加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质量及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者的两个基本目标,不能只重筹资数额和融资规模而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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