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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26 15:21:45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1篇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一】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承诺:

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照章纳税,遵守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

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四德工程建设。

五、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六、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二】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ХХХ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公司诚信承诺书模板三】

为贯彻落实xxxx有限公司的xxxxx的质量方针和xxxxxx的环境方针,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如下诚信承诺:

1.提高诚信经营意识。我公司将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做诚信守法的企业。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坚持自主创新,拒绝生产及接受委托生产和经营侵权产品。

3.坚决杜绝伪劣产品 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模板。我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和经营,保证生产和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不生产和经营伪劣产品,杜绝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

4.加强企业自律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我公司自觉接受社会、(党员公开承诺书)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规范合同,公平交易企业诚信经营。我公司积极参与本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重合同,守信用。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诚信机制

1 电子商务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 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即违反诚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洲等)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性交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肃审判,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执行效果,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发布、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5)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可从以下几方而开展工作:①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宣传诚信,树立典范。电子商务行业应当以“搜易得”等网站的先行赔付基金,“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一系列措施为典范,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形象。②举办诚信法制讲座,提高诚信法律素质。聘请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诚信法制讲座,以此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诚信法律知识,提高其诚信法律素质。③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经常性的对自己的经营业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以及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意,倾听客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结果报行业自律组织,然后由行业自律组织抽样访问客户,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改进服务工作不足的地方,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经营的诚信服务质量。④表彰诚信经营者,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让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诚信秩序,以此形成诚信的主流行为理念,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2007.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诚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24-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262-01

1 电子商务非诚信行为的表现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 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即违反诚信)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欧洲等)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易形态的特点,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方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肃审判,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

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执行效果,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5)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可从以下几方而开展工作:①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宣传诚信,树立典范。电子商务行业应当以“搜易得”等网站的先行赔付基金,“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一系列措施为典范,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形象。②举办诚信法制讲座,提高诚信法律素质。聘请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诚信法制讲座,以此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诚信法律知识,提高其诚信法律素质。③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经常性的对自己的经营业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以及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意,倾听客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并将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结果报行业自律组织,然后由行业自律组织抽样访问客户,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改进服务工作不足的地方,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经营的诚信服务质量。④表彰诚信经营者,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让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树立诚信意识,维护诚信秩序,以此形成诚信的主流行为理念,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2007.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4篇

一、当前诚信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缺失危机的现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本质应当属于法治经济。诚信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种种因素,诚信已经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不守诚信,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尤为明显。许多企业不讲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角债问题突出,等等。可以说,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招数”比申请专利的数量还多。“陈馅月饼”之类毕竟属于“小儿科”档次,且已“露馅”,不值一提。如今,用硫磺熏成“老生姜”,用皮革脚料制成“年耳朵”,倒有些“创意”,初步凸现了“科技也是制假第一生产力”的优势。据报道,因为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制售伪劣产品等,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究竟该由谁来为如此巨大的损失买单付账呢?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引起诚信危机的原因

诚信危机虽然客观存在,且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要找出不诚信得以存在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⒈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要建立诚信法律体系,创造一种诚信环境,从而让人们在面临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时,因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失信使其寸步难行而必然选择守信,并促使人们根据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

⒉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诚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诚信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互相尊重彼此间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最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⒊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制度漏洞,对其惩治还不够严厉。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失信的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有失之过宽之嫌,法律应当加大对失信者及其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使其因失信成本过高而不敢为或者不愿为。

⒋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自身观念和素质的原因,认为诈骗、造假、逃税等行为只是一种败德行为,并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还有的出于私情私利,地方保护等目的,对失信者置之不理,免除处罚。这些行为,使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信用都大打折扣,势必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尽管我国的诚信面临着危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危机又客观存在着,且有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加强诚信立法,从根本上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规则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经济,高度发达的诚信规则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首先要强化立法建设,把人们的一些行为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失信现象的发生。立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同样要施之于法,严惩不怠。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却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其规定无法落实,令行而禁不止,这种法律失信的行为将使违规者收获巨大的“违规收益”,一旦法律失信,其消极影响将无法估量。

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新的义利观,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是培育社会诚信观念的一项措施。我国的诚信建设可以考虑“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法治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应当要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

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让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最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惩罚和制裁,在竞争中取胜的唯一办法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体制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素质,及时有力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程度成正比。

四、作为我们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促进诚信原则的确立

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我们不断的努力开拓和探索,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职能到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版权所有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秩序的好坏,不在于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案件、案值、罚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程度,市场的诚信度。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对某人、某事、某行为和行政处罚是达不到监管目的的,只有树立以经营者为本,调动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才能搞好市场监管,才能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市场监管的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树立对广大经营者的管理,也就是经营者人的管理,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获取利润的途径应合法,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辖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营销策略,以及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对培训和考核纳入年检和验照的范畴,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树立诚信经营,是经营的出发点,也是质监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出发点。

2、以标准规范“诚信”

要让所有的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就必须完善和建立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诚信准则”。近年来,市质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质量标准推广工作,以标准规范“诚信”,分门别类,对多项产品多个行业实行了质量认证工作。如对食品行业实行QS认证,使一批企业获得了国家的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最近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当前正开展的“C”标志制度就是一个从源头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程。“C”标志制度是一个质量认证体系,是切实解决定量包装商品缺量短秤、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方法。

3、侧重宏观管理,辅之微观管理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诚信  企业  竞争力

        0 引言

        诚信就是竞争力,诚信就是市场,诚信就是生产力,诚信就是财富,诚信是立身之本,不讲信用者无立足之地。

        在诚信经济时代,社会呼唤诚信,政府需要诚信,企业需要诚信,人人都需要诚信,世界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诚信。诚信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我国目前虽然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和体系,特别是企业、公民、甚至全社会诚信观念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诚信缺失,对消费者或与之经营合作者做出符合市场经济的承诺,但最中却无法实现或与原承诺背道而驰,造成消费者和经营合作者的诚信利益损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诚信经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1 旅游企业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目前,由于国内还没有一部既符合中国旅游市场实际,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法规。使旅游企业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惩处,导致旅游市场出现不少恶性竞争、不诚信经营的现象。旅游企业的不诚信经营给游客设下许多“陷阱”,诸如出行以后再加费用、行程安排言过其实、临时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资深导游”形同虚设等;旅游企业之间违约、拖欠款、不正当竞争等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由于大部分旅游者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同一个线路,谁报价低就参加谁的团。这就引致个别旅游企业不得不纷纷打低价组团牌,走“零负团费”的歪路,以迎合不成熟消费者的心理,在经营上出现“低价导致低质”的恶性循环。

        2 诚信经营 增强市场竞争力

        旅游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其服务性,旅游企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游客提供一种与时俱进的高质量的服务,要保证高质量的服务靠的就是诚信。诚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诚信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之需,是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之需。诚信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生存,抓好了诚信,也就抓好了行业管理工作,诚信建设和行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1 改革产权制度,实现责权利的长期统一 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是国有、民营旅游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制度根源。张维迎教授认为,如果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决策者的利益无关,决策者为什么要重视企业的信誉呢?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是在于企业的产权不清楚,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如果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对他所做的任何决策带来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肯定会追求眼前利益。民营企业不讲诚信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保证。如果产权制度不能根本解决,企业诚信问题将可能成为毁坏我国市场经济一切成就的罪魁祸首,因为市场经济有着对交易自由权和产权保护的最为强烈的需求,因此必须推进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2.2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诚信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诚信经营者。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旅游企业一定会诚信经营,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不钻空子,因此仍需用健全的法律体制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旅游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政府部门应完善旅游立法和执法工作,培养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并使失信者得到严惩,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 

        2.3 企业要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 全社会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的实现,是通过一个个旅游企业来完成的。为此,旅游企业必须建立诚信经营的自律机制。首先是制定明确的诚信经营准则,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职工愉快的接受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把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员工说到的,就必须做到,不仅反映一个员工的素质,也是一个企业诚信形象的具体展示。其次是加强内部的诚信经营教育。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诚信旅游的指导方针,诚信旅游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开展员工荣辱观、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从业理念;精心策划和深入开展“刹歪风、树正气、讲诚信”活动,有效引导员工的诚信行为;向其员工灌输信用知识,培养员工的战略眼光,重视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利益。再次是建立赏罚分明的机制。奖惩机制是确保员工诚信行为、打造诚信员工队伍的关键环节。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奖优罚劣。例如,多年来河北雾灵山森林旅游开发公司一直遵循着:德厚以载万物、诚深以感百人、信满以赢千户的指导思想,诚信经营,使得“雾灵山森林旅游”成为享誉北京、天津、唐山、廊坊等地的名牌旅游产品,成为带动兴隆县旅游企业发展的龙头,极大地促进了兴隆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通信行业;诚信;问题;对策

一、通信行业诚信概述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对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诚信经营,品牌经营,成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拥有更多的忠诚客户,才能有更大和更稳定的市场份额。

(一)通信行业特征

通信行业不提供实物产品,其本质是服务行业,通信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电信服务,因此,电信服务就是通信运营商的立身之本。建立一套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将成为各大运营商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是通信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

(二)通信行业诚信经营

通信企业诚信经营,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的通信服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其它服务。通信企业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电信业务,同时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具体内容有业务宣传、营业窗口服务、通信工程安装、通信质量保证等。

二、企业诚信经营比较分析

服务是通信行业的本质,以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是通信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稳定客户关系,是建立在客户对企业信赖的基础之上。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就要增加客户消费透明度。由于通信行业特征,客户的通信消费,只能以运营商的计量为准,客户难以重复计量验证,这一点有别于工业企业生产。因此,通信运营商的诚信,成为客户关注的热点。目前,提供“透明的、放心的”消费清单,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基础。

(一)行业间经营诚信比较分析

“充值卡过期作废”、“投保容易,理赔难”、“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我国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都不陌生,但是,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二)通信行业内部诚信比较

在价格诚信方面,广受好评的是中国移动,其次是中国联通,而评价最差的是中国电信。这样的调查结果,增强了企业危机意识,促使通信运营商加强诚信建设,规范通信市场行为。多年来,政协委员不断质疑移动双向收费,要求单向收费。直到2008年,移动公司对此才有所松动,准备改进资费政策,但是,还没有完全实行单向计费。可见,随着通信市场规范管理加强,运营商对诚信经营,其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三、通信运营商诚信问题

(一)经营中的诚信问题

一些电信运营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业务。世通假账事件、Qwest通信涉嫌虚报利润等欺诈案,极大损害了通信公司的诚信。

(二)服务中的诚信问题

虚假广告宣传,欺骗用户;格式化合同、违约不负责、电话卡余额不返还、短信陷阱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小灵通掉线,覆盖范围小而无法通话却继续收费。

(三)互联互通中的诚信问题

个别主导电信经营者,出于“保住用户阵地、维护自身利益”的狭隘意识,在与新兴电信企业网间互联时,不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互联协议,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网间业务开放,人为设障,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损害了互联他方及电信用户的利益,磁卡电话这一矛盾十分突出。

(四)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

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业务的不正当竞争,一轮又一轮的恶性“价格战”,电信企业网络间的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电话卡的随意打折、IP电话接通率不高、CDMA移动手机不畅等等,这样的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竞争态势,势必影响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虚假广告宣传,散布假信息,电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不尊重、不信任,甚至进行欺骗行为。

(五)企业履约中的诚信问题

近年来,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管理局、行业协会的倡导下,为共同规范电信市场,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在协约中,各企业都本着诚信的原则,以自身的品牌、信誉向政府、企业同行、消费者做出了规范市场、诚信经营的庄严承诺,并表示自愿接受公约的约束,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四、通信消费者诚信问题

(一)用户频繁换卡

因为不需要办理任何身份证明和登记材料,一些人利用话费结算的滞延时间,恶意欠费,把手机卡打爆,扔掉换新卡。

(二)恶意欠费

取消电话初装费后,电信运营商经营风险骤增,恶意欠费现象大幅攀升。欠费者向电信局申请延期缴款,然后无限期地拖延时间,以及个人使用假身份证,在出租屋登记装机之后,又不停地变换地址,使电信部门难以找到事主。

由于各种用户欺诈行为,盗打电话、拖欠拒交话费、伪造身份注册以及网上商业诈骗等,通信公司蒙受巨额损失。据统计,全球每年由于电信用户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占电信营运收入总额的5%。2001年,我国因盗用通信设施、用户恶意欠费的损失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占营运总收7%,户均60元,并且,这个数字仍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巨额欠费无疑会给运营商增添经营压力,扭曲企业财务信息,甚至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效益的增长。

五、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一)监管部门公信度不够

从2000年开始,国家设立了中央以人事权为主的电信管理体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市场的两级管理,由于授权不充分、职责不明确、队伍不成熟等原因,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某一家运营商的代言人。这样,监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角色错位,信用缺失。

(二)管制政策和手段滞后

在电信市场改革初期,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实行的是非对称管制政策,非对称管制是促进有效竞争的一个常用手段,它可以用扭曲的政策校正市场的扭曲。但是,随着新的电信竞争格局的形成,不对称管制成了一种某些电信运营商的保护政策,使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不公平地位

(三)通信法律不完备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电信业如何通过法律、法规,调整电信监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监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已是摆在中国电信业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国外电信业大多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国是改革超前于立法,至今只有一部《电信条例》,从而导致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受到影响。短信息服务,以惊人速度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负面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现行的法律对此还是空白。

(四)欠费中的法律漏洞

电信运营企业与用户,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长期以来,电信用户一般是先消费后付款,致使电信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而且对一些恶意欠费者,难以避免和追究。其原因,电信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恶意欠费占欠费用户总数的40%-50%,其拖欠的费用占了85%以上。

(五)通信技术防范欠缺

目前固定电话未能做到适时计费、适时出账;欠费难以形成防范和催交合力;未建立固定电话充值系统,无法做到从源头上防范;未建立反欺诈联盟及数据库,各运营商各自为战,“抢拉”客户,为用户欠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欠费工作管理松懈

近年来,由于通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着发展、服务的巨大压力,重市场开拓,轻对欠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表现在营业把关不严,用户资料修改不及时,欠费催交网络不完善,特别是为了增强开发市场力度,对商考察不严,素质差的商,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放松对用户资格审查,如认可复印身份证开户,从而增加了欠费概率。

(七)取消初装费

2001年7月1日,国家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用户装机费用降至几十元(除终端设备外)。承诺使用一年以上,甚至赠送话机等。因此,当欠费超过百元后,有些用户就弃机,另装或转用其他通信工具,从而形成欠费。

六、诚信问题解决途径

(一)用法律来约束诚信

建立诚信体系,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我国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多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仅有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还须制定信用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全社会动员,着力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

1、大力营建社会诚信氛围,培育社会诚信意识。只有全社会确立了强烈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评判标准,才能在人际交往和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最基本的准则,珍惜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营造、整治企业诚信环境。企业诚信环境的营造和整治,要立足于治本与治标、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尤其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企业、个人诚信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诚信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制度,从物质、精神上鼓励公众检举企业、个人诚信缺失状况。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是社会公共服务自律性组织。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查、自纠、自管的自我约束功能,这有利于形成企业互相监督、自觉守法、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电信企业诚信制度

1、建立企业诚信文化,使恪守诚信变为每一个电信企业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信用危机产生。企业诚信文化方面的建设包括:首先,将诚信经营上升到企业理念的高度,把诚信经营的理念,融入员工的潜意识。让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和标准,把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的准则,转化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其次,电信企业应加强内部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道德思想观,这是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的基础。此外,应加快建设电信企业内部诚信经营管理机制,促使企业形成诚信的良好氛围。企业文化建设中要突出诚信,建立员工岗位信用制度、职责信用制度,并逐渐延伸到员工的个人生活信用。最后,建立健全公司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将员工诚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按相关制度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估。

2、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对用户进行信用度的评价、对用户的消费过程进行监控、对信用等级差的,以及上了“黑名单”的用户,进行及时地清算和处理,从而引导和规范用户的消费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消费环境。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电信行业,要加快培育信用观念,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体系,这对促使电信市场有序进行,保证电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容.企业竞争力之源[N].赣南日报,2005-03-29.

2、王宁.电信欠费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经济,2002(6).

3、关蓉晖.简论诚信文化[N].光明日报,2005-01-11.

4、付连辉.诚信引领企业制胜的法宝[N].鞍山日报,2003-08-15.

5、王振富.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N].文汇报,2004-01-20.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7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会学对社会转型的界定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经济体制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变,主要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等。本文中的社会转型是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所引导出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它不仅意味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且还促使我国伦理道德观念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的运行是依靠权力来维系的,由国家通过指令与服从建立经济秩序,统一对资源进行配置,以克服个体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混乱,诚信体现着对党和国家政治上的忠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正统,并被强化。这时,不存在竞争,也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搞假冒伪劣、损人利已,破坏信用的空间很少,甚至没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法律体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冲击和瓦解着人们原有的诚信道德观念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而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这种旧破新末立的特殊社会转型时期,构成了中小企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契机。因而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制假售假严重、债务债权纠纷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失信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需对其进行治理。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的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扬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为达到这种要求,首先,加大社会信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培养信用意识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律和对信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当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诚信的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正确引导,向社会宣传诚信是一切道德依赖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对中小企业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耻”的舆论环境,从而以诚信道德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太仓市在开展诚信建设过程中注重抓好示范点,以点带面,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一是在城区商贸最集中的人民路开展创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示范街”活动,确立了10家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及20家参创单位,通过这30家单位的引导,带动全市商贸流通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是在太仓民营经济最壮大的璜泾镇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会,选择了四家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带领全市民营企业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务单位,开展“诚信服务”示范窗口和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引导更多岗位由“微笑服务”向“诚信服务”提升。四是抓好乡镇示范点,把璜泾镇、新联村作为全市农村创建的示范点。[2]其次,要努力为诚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营造社会舆论环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中小企业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在全社会形成遵守契约、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国对违反道德特别是违反诚信道德规范的行为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应有的惩罚,这事实上就是纵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应当改变这种传统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不讲诚信行为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制止中小企业的不讲诚信行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信用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信用缺失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的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所以治理中小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必须立法先行,尽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层次而言,大多属于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的力度明显不够。如《合同法》中对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指出“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之处,要通过细化法律来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保护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应涵盖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咨询机构和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与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对逃废债务的单位要处罚,而且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明确的最终责任主体。对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来说,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既缺乏产权所有者从外部进行有效约束,又缺乏一种基于自我财产利益的自我约束,在这种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经营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淡化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中小企业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行为短期化,而不顾及诚信。私有中小企业不讲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最终导致私有中小企业经营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能从长计议,从而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一旦经营主体不注重对长期利益的关注,信用的基础就会被摧毁,使中小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那么必须严加治理。为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明晰中小企业产权,明确其责任,使中小企业经营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应制定长期和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中小企业形成稳定的长远经营预期,做到诚信经营。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广义的信用体系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证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内的信用系统。狭义的信用体系指以独立的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的社会化的信用系统。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支持现代企业管理论文,要使中小企业走上诚信发展之路,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中小企业行为,做到让守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建立起一套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档案、社会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机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调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事实上目前社会和政府也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国家经贸委等十部门今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广东提出建立的企业“黑名单”档案制度,江西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都在为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现行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种法律中涉用到,但内容都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信用法律对企业失信行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处理,制裁力度明显不够,使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使得中小企业的“守信”走向“失信 ”。银行在合法债务工作时,往往陷入“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状况之中。“执法难”已经成为治理“失信”行为的顽症,从而加剧信用危机的程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靠信用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一石.关注信用:让我们共珍重[J]. 精神文明导刊,2001,9.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8篇

【关键词】旅游诚信 旅游法制 旅游投诉

旅游活动是一种跨地区、跨国界的活动。游客到异地、异国旅游多为一次性消费行为,在长距离大范围的空间内,当失信获利大于守信成本时,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游客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产生种种不诚信行为,旅游投诉、争端甚至恶性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旅游业发展,而且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实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我国旅游诚信现状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并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加强我国旅游诚信建设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我国旅游诚信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诚信建设现状。首先,从国家重视程度来看。中华民族历来重视道德建设、推崇诚实守信,将诚信视为立国安邦、安身立命之本。改革开发以来,党和国家继承民族文化优秀传统,重视道德教育和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邓小平多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同时,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进入新世纪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012年11月,党的十八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进一步提出“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社会主义诚信建设,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要求,对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关联带动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处于社会道德建设特别是诚信建设的前沿。面对日益显露的旅游不诚信行为,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全国旅游行业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诚信旅游活动,倡导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引导顾客明白消费。2008年,在合肥市举办了中国旅游诚信建设论坛。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2011年国家旅游局组织开展了旅游行业“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2012年春节前后“天价海鲜”“天价房费”等欺诈事件进一步引发公众对诚信的严重怀疑,我国旅行社行业首个“诚信年”活动—中青旅“2012诚信年”活动正式启动。在地方层面,部分地区制定了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主体诚信等级规范和标准,开展了旅游诚信创建活动。

第二,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对企业、个人和政府诚信行为都作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还有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等,这些均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经营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同时,发展市场经济也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旅游法制建设领域,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活动作了规定和要求,也为游客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旅游业综合立法—《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于2013年4月通过,其中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旅游法》为解决旅游不诚信行为和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的旅游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有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均成立了旅游质监所并公布了电话,北京、四川省成立了旅游执法总队,负责进行旅游执法检查,查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旅游投诉和举报。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的问题,《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从旅游信息化建设来看。为了促进我国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促进诚信企业发展,为旅游者投诉和维权、安全消费查询搭建平台,记录和查询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国家旅游局开通了中国旅游诚信网。安徽、湖北、天津、江苏等省份相继开通了旅游诚信网。部分省份还开通了12301旅游服务热线,指导游客正确选择有品质的旅游产品,推荐优质旅游项目,保障游客权益。

第四,从旅游投诉和维权来看。为了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旅游投诉,早在1991年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明确了旅游投诉的管理机构、职责、程序等。中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质监所)从2002年开始统计和关于旅游投诉的案件。2006年,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也通报了全国旅游投诉情况和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动报告。国家旅游局和各地也公布了旅游投诉电话。针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的问题,《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我国旅游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第一,旅游法制建设滞后。我国旅游立法严重滞后于旅游行业发展,其表现主要是我国旅游业综合立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由于综合性强、牵涉面宽,始终未能出台,“依法治旅”始终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旅游行业全面管理无法可依,旅游业出现的问题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执行,无法依法根本解决。已有的旅游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没有涵盖旅游业各个要素,特别是关于旅游企业、游客等旅游利益相关主体的不诚信行为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款,多数依靠旅游企业和民众的自觉和道德伦理的约束和规范。立法的缺失和滞后,在失信获利大于守信成本时,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往往将道德规范置于脑后,从而选择失信。

第二,旅游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旅游业的管理体制具有“各自为政,又权力交错;各不相干,又互相缠绕”的典型特征。如《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种多元化的管理模式使旅游业条块分割,执行与监督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决策权相对分散,出现了“管理重事前层层审批、过程没有部门监管、发生问题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执法不严、不到位严重削弱了法律法规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约束力,影响了管理的效果和权威性,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有空可钻。

第三,旅游信息不对称。我国旅游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食、住、行、游、购、娱等不了解,无法及时掌握旅游目的地旅游消费全面、准确的信息,只能根据自己的心理预期判断和各种零星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选择,使旅游者与旅行企业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相反,由于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具有信息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助长了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诚信行为。

第四,游客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通。旅游是一项综合性消费,“食、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消费环节都有不同的监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游客遇到问题向谁投诉、投诉所需要的成本和时间就成了问题。投诉部门宣传不到位,游客对于怎样投诉?向谁投诉?什么程序等不了解,产生了“投诉程序环境”障碍。这导致部分游客放弃投诉,形成隐性投诉,对旅游接待或有关服务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示不满,自己或影响他人不再购买旅游产品。

旅游、工商、价格等投诉部门在受理旅游投诉问题时,投诉程序繁琐,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游客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协助调查,使游客处于旅游和投诉的两难境地,影响了游客投诉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投诉维权渠道的不畅通、投诉处理效率不高使得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诚信行为大行其道。

加强我国旅游诚信建设的对策

加强公民诚信道德教育。诚信的主体是人,要求人人都从日常行为做起树立诚信意识、践行诚信。营造诚实守信的旅游氛围和形象,需要正确的舆论引导和一定的社会氛围。首先,通过多种新式开展“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诚信家庭、诚信市民”主题教育活动,倡导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之风,提高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崇尚诚信的浓厚社会氛围。其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业协会要加强旅游行业诚信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旅游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加大旅游法制建设。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就是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执法监管,加强对守信者的保护和失信者的惩罚,彰显“守信者获得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社会价值导向,①强化旅游立法的权威性和惩戒性,促使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行为、市场运行秩序更加规范化。首先,必须加强旅游立法,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对守信者激励、对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切实用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引导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游客理性消费文明旅游;其次,坚持立法建设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旅游执法监管体系,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定执法监管机构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形成执法统一合力,加大市场检查和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不诚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其不诚信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旅游失信成本上升到企业与个人难以接受的程度。

加大旅游普法和维权宣传。首先,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加大法律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形成自觉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同时要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其次,加强旅游投诉维权监督平台建设,开通旅游诚信网和相关部门联动、统一的旅游投诉热线等。第三,加大旅游投诉维权的宣传,通过网络、宣传册、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公布旅游维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投诉处理程序,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引导规范游客合理维权;建立预先提示和教育机制,督促旅游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张贴维权相关信息,确保游客能预先了解并掌握维权的方法,尽量做到信息对称,避免上当受骗。最后,建立及时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做到有报必查、事事有回音、件件抓落实,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游客正当合法权益。让游客和诚信经营的旅游企业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失信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及时得到法制的惩处。

健全旅游信息建设。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覆盖旅游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及公示制度,方便游客及时查询,改变以往游客被动出游的信息劣势地位,成为游客旅游决策的指南,让游客掌握出游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首先,建立健全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通过旅游诚信网等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包括他们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纳税状况、债务纠纷、投诉信息、处罚信息、奖励信息等。

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与舆论导向作用,设置专题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诚信典型给予坚决的舆论支持,对失信的典型给予坚决的曝光谴责,维护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游客等旅游利益相关主体树立诚信经营、服务和理性消费的理念。

建立旅游诚信评价和奖惩机制。首先,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定旅游诚信评价的规则和标准,加快建立《优秀诚信旅行社登记划分和评分标准》《旅游饭店诚信等级划分和评分标准》等旅游经营主体诚信评价标准和质量等级,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旅游行业自律公约以及诚信经营、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科学量化确定其信用等级、信誉指数等,实行相配套的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反映其综合实力、服务水平等。

其次,建立完善的旅游诚信激励和惩处制度,对旅游诚信评价等级较高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优惠扶持、免费宣传促销,并向社会公示,树立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对旅游诚信等级较低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及时披露,向社会公示,增强旅游经济主体诚信状况的透明度。

结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建设旅游支柱产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旅游业是服务业的引领产业,覆盖了从传统服务业到现代服务业的众多行业和门类,也是社会文明的推动力量和重要标志,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客都不能再容忍一而再再而三的旅游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如何积极应对旅游业出现的各种诚信危机,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不仅考验着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也在考验着政府。

【作者分别为攀枝花学院副教授,攀枝花学院讲师;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四川旅游诚信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11W028】

诚信经营的法律法规第9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诚信经济,诚信政府,经济法

「正文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政策选择,其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信用的缺失与混乱也不容忽视。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这说明信用缺失和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现实,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市场经济和诚信究竟是何关系,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到底有何影响与作用,如何运用和发挥法律的调整机制推进诚信经济的建设等等。

发展诚信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经济的界定

诚信经济指的是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都要诚实信用。诚信经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诚实、不欺诈。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要诚实待人,禁止欺骗和欺诈当事人,不散布虚假信息;第二,重承诺、守信用。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者遵守诺言,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第三,善意经营。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注:转引自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故意规避法律;第四,公平竞争。各个竞争者在竞争中人格(地位)平等,规则统一、透明,不滥用优势地位,不限制和遏制他人的合法竞争;第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经营活动无条件地满足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如人身自由权、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等。在商业活动中,禁止从事极端的不合乎经济伦理的行为,如贿赂、胁迫行为、欺骗性信息、偷窃和不公平歧视等。(注:[美]戴维?弗里切:《商业伦理学》,第21页。转引自王艳林《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5期。)

(二)发展诚信经济的意义

1.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的经济。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不完整。因为,资源的配置有一个是否规范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但是,这仍然不够完整,因为,市场的交易和发展离不开诚信。从货币的发展史看,市场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同时就是诚信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商品交易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一种物品充当了等价物,尔后,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发展成为一般价值形式,再往后,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在金银成为一般等价物后,就存在一个金银的成色是否足值的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影响金银作为货币的价值,因为,人们所关心的是金银能否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问题,而不是金银是否足值。尔后,纸币代替铸币成为一般等价物。此时,商品交换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并不是纸币本身的价值,而是纸币作为价值符号所体现的价值是可信赖的。今天,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方式和重要特征。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之所以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交易的技术形式是可信赖的,而更要的是隐藏在交易的技术形式和市场背后的交易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可以说,如果缺少对交易制度的信任,缺少交易者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现代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不可能正常有效运转。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中国要建设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诚信经济。

2.发展诚信经济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世界已经变成一个地球村,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大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小到一个企业和个人,都要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交易空间的国际化、全球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现代化、信用化,交易风险的扩大化、严重化,都对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把全球化时代的经济活动比做经济博弈,那么,博弈方遵守规则的良好声誉和信誉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有被取消博弈资格的风险。

3.发展诚信经济是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的社会,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信息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谁享有信息优势,谁就获得了较他人更大的支配能力和竞争优势。但是,经济活动参与人获得信息的能力并不相同,如果交易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就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及时、全面、真实的信息披露就非常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也是以前的社会无法比拟的。如果说以前的社会对信誉不良的当事人的认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从而为他们留下一个生存空间,那么,由于信息时代的传播革命,社会对不良声誉的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认识大大加快,很快会将他们淘汰出局。所以,发展诚信经济是适应社会信息化的需要。

4.发展诚信经济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WTO规则是为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而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和重要成员,必须信守自己入世时的庄严承诺,在国际舞台上牢牢树立诚信国家的形象。这是因为,国家是否诚信,是否遵守WTO规则,是影响和左右大范围顺利地吸引外资和外企进入国内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中国违反自己的入世承诺和WTO规则,将招致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国的制裁,轻则影响经济的发展,重则有取消参与国际贸易资格的危险。

政府在发展诚信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

(一)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二)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社会信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来提供

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注:转引自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著名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剂,它非常有效,却不易买到,因为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外部事物。(注: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的好坏,是对这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状况的整体或总体评价,而不是对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也不能由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所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好,那么,它的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受益,反之,就都受损。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讲,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搞好信用建设。但是,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在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努力提高本地区、本国家社会信用的情况下,个别不讲乃至破坏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会自己获益,而让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当然,受损的、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他们进行交易、使他们的声誉受损等非正式惩罚方式,对不讲信用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进行惩罚,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信用制度。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极为复杂的大型社会,人们常常要与其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因而,无法实施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之进行交易等非正式惩罚方式,也就无法有效制止破坏社会信用的机会主义。(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建立规则来搞好社会信用建设,发展诚信经济。

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诚信缺失问题相当严重,不仅种类增多,范围扩大,而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发达,道德伦理滑坡比较严重。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原因,即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政府所制定的一些外在性规则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原则不完全吻合。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私法上的“帝王条款”,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相互交织、渗透、融合,诚实信用原则开始大规模进入公法领域,私法、公法都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公行为和私行为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诚实信用引入到法律中,无论其含义还是其作用、功能均极富弹性,立法上应加以明确界定,以确保诚实信用条款不被误用、滥用,正确发挥作用。但我国恰恰是在此问题上形成法律漏洞;第二,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就是正确界定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从道德信念变为法律原则后,就应当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义务及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将诚实信用落到实处。我国在民事法律中也对当事人给予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多属于附随义务,如果与约定义务相比,不仅地位低,而且缺乏特别保障制度;(注: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第三,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诚实信用原本是道德要求,缺少强制性约束,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如果还是缺少强制性约束,那么,将诚实信用引入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32页。);第四,把诚实信用看成是私人间的私事,而不是事关国家社会的公事,因此,在救济方式上,主要限于私人救济,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来约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在纵向的管理关系中仅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而未能要求和规定政府作为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

(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公共管理的基本价值或普遍价值。但现实中的很多行政管理却是与此背道而驰,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一,滞后管理问题。我国曾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过多次整顿,包括公司、期货、金融、税收、假冒伪劣、“五小”等,每次治理整顿都是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才着手进行,而且惯常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实施禁止行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容易使率先违法率先退出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诱发其他人在其他领域加以效仿,这就大大降低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信用制度;(注:《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武汉市的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柜销售后迟迟不做反应,直到满街跑的都是电动自行车时,才突然宣布禁封,将所有的购车者予以“套牢”。如果市民知道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仍执意购买,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由其自负。但是,如果因管理部门反应迟缓造成已购的电动自行车成了“废品”,其中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购车的市民承担,是否公平呢?这样的政府又怎么算是诚信呢?见周志成《“滞后管理”损失谁承担》,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6日第8版。)第二,与民争利问题。管理的目的是为民谋利,否则,管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不少地方和部门却借管理之名,谋部门利益之实,严重败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信誉;第三,政策朝令夕改问题。我们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转型与经济全球化同步进行,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客观上要求政策要富有灵活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政策性要与稳定性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灵活性而抹杀政策的稳定性。遗憾的是,实践中以灵活性为由抹杀政策的稳定性的现象却随处可见。以宏观政策为例,我国在处理国家与企业投资问题上,有三个大的政策,一是国家拨款,二是“拨改贷”,三是处理不良资产。这三个前后相继的政策如果孤立起来看,都是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的,但是,如联系起来看,则是非常容易诱发机会主义的。表现在:在国家拨款时,早向国家伸手要钱和多向国家伸手要钱的沾光、获益,晚向国家要钱和少向国家要钱的则吃亏、受损,因为国家以后实施了“拨改贷”。在国家实施“拨改贷”后,积极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吃亏、受损,而赖账不还的反而沾光、受益,因为处理不良资产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企业贷款,让身背利息重负的企业能够摔下包袱,轻装前进。所以,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被称为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至于微观领域,不少地方和部门,都是“新领导、新政策”,为突出自己的政绩,标新立异,不顾客观现实情况和人民意愿,劳民伤财,中饱私囊,其结果只能是政府信誉的丧失;第四,执法行为不规范,“猫鼠串通”问题。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然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执法者与违法者沆瀣一气、“猫鼠串通”的现象。假冒伪劣之所以屡打不禁,“五小”之所以难以关闭,就是执法部门在里面有自己的私利,因此,雷声大,雨点小,把“打假”变成了“假打”,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第五,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本文想着重指出的是它们对政府信誉的破坏。在触目惊心的“蚕茧大战”、“烟草大战”、“棉花大战”中,地方政府不惜出动警力,设关设卡加以堵截,老百姓则东躲,与政府打起了“游击战”,官民对立情绪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设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信誉,也很难要求人民群众遵守诚信;第六,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市场失灵的客观事实为政府干预市场、干预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不过,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干预必须出于公益,否则,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合理性。然而,现实中违背公益目的的干预却大量存在,贷款、招标、资产重组、土地出让中的打电话、批条子、做指示等种种不正常干预行为屡禁不绝。每一个不正常的交易背后,都隐藏着腐败。这对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是极为不利的。

(三)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必须公平、公正,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目前广泛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仅没有起到制止和惩罚非信用行为的作用,反而对非信用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在民间打假问题上,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明明是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但法院却偏偏判决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从而判决其败诉,无形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又比如,上市公司明明在进行非法上市和交易,欺骗和坑害广大投资者,但法院就是不予立案,让骗子们逍遥法外。(注:2000~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接连发生了郑百文虚假重组、中科创业和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等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当北京、上海、无锡等地的投资者状告银广夏和亿安科技后,股民们等到的却是“暂不受理”的通知。法律的裁判又一次迟到,使股市游戏中的坏孩子再次逃过一劫。参见承伟毅《“良民”为何为恶》,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0日第2版。)再比如,执行难问题。法律白条保护的是不讲信誉的人,打击的是守信用的人。

经济法对诚信经济和诚信政府的促进与保障

(一)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为诚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较民法更为有力的法理基础

民法最早将诚实信用从道德规范引入法律中变为法律规范,但是,民法由于以私人权利为本位,造成民法对诚实信用的理解、认识与保护存在一些不足。表现在:第一,关于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并适用于债的履行特别是合同制债的履行,虽然后来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学界仍有不少学者坚持诚实信用只适用于债法。这样一来,债以外的广阔的民事领域,就无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更不能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危害性。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如果交易中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那么,受害人只是另一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关于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救济方式。民法把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私人之间,必然导致违反诚实信用的救济方式上也局限于私人之间,缺少对公益救济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对在促进和保障诚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表明,对诚信制度的法律调整需要新的法学理念予以支持。这种新的法学理念就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论。经济法强调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都要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从而对诚信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诠释空间。第一,从适用范围看。经济法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现代社会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公事,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与所有主体包括管理主体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看。现代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各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各个地区之间,各个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和合作性都空前加强,在此情况下,失信行为所侵害的就不仅是孤立的交易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定和社会安定。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诚实信用就越是重要;第三,从救济方式看。民法强调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主体追究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守信方来追究。经济法则主张通过国家来追究失信方的责任,对受害者以救济,无论是力度、速度还是效益都是民法的私人救济无法比拟的;第四,从诚信义务的性质看。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不是民法中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其中很大一部分被规定为附随义务。针对附随义务的保护与执行都存在软和弱的问题,经济法主张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法律上提高诚实信用义务的重要性。

(二)经济法确认并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参与和协调,为诚信经济的发展确立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

如前所述,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而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耦合,这就决定了诚信经济的发展同样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参与的耦合。但是,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意识形态基础的民法,既不确认又不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意也无力对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单靠民法不能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正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包括对诚信经济的参与、管理和协调,这就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和综合、系统的调整方式,为诚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调控机制

诚信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涉及经济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多种利益冲突,对此,必须贯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思想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目标和具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此其一;其二,诚信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建设诚信要比破坏诚信难得多。因此,对诚信制度的建设要统筹兼顾,面向未来,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而这只有运用经济法的系统调整思想、综合调整思想才能做好。

建设民主法治的诚信政府是打造良好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设诚信政府是发展诚信经济的基础和前提

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诚信政府的建设。这不仅仅是因为诚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较市民社会和个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和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市民与政府的博弈中,市民对政府的所作所为“上行下效”,如果政府不讲诚信,只能会诱发市民更大更多的机会主义。因此,政府的诚实守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或基石,诚信本身就是民主政府必备的品质,是对政府的一种决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要求。正如密尔所说:“有关道德的问题,其实际重要性并不亚于有关宪法本身的问题。某些政府的存在本身,以及使其他政府能持久存在的一切,都有赖于对道德原则的实际遵守。”(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由于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影响,中国的诚实信用主要停留在道德修养上,是伦理意义的,而不是经济意义的,(注: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此,中国要想在法律层面上实现诚实信用,就必须克服和消除专制,大力建设民主政府和诚信政府。具体说就是国家在制定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民主与透明原则。民主不仅具有反对专制的人权价值,而且也是保证政策、法律的科学性的基石。国家或政府不能寄希望于柏拉图式的“哲学王”或任何类似的知识分子的精英人物的分析技艺来寻求好的政策,相反,要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政策与法律的民主、透明,让政策与法律真正成为民之所愿、民之所选和民之所爱;第二,稳定性原则。韦伯认为“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一种类似于一台机器让人可以预计的法”(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23页。)。这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说的,但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受制于两种知识的不足,一是关于未来人们只有不确定的知识,二是人们在了解资源、潜在交易伙伴及他们的精确特征上具有“横向不确定性”。制度恰恰具有减少世界的复杂性、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 task)的关键功能,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益。(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2、142页。)但是,如果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执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政府政策与规则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公益性原则。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除了按“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政府的一切行动外,还应该让人民直接立法,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公共意志的产物。为此,国家就要赋予民众以广泛的权利。就诚信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人民群众在参与立法、监督政府及实现经济民主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和遏制不适当的干预、政府垄断;第四,保护产权原则。韦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基础是产权制度和契约法,而福山认为社会经济的繁荣既需要文化、习俗和道德,也需要产权制度和契约法。总的来看,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的重要基础,正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在的社会信用混乱正是建国以来产权政策不稳定特别是未能形成有效、稳定的私人产权规则的必然结果。(注: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11页。)

(二)建设诚信政府、发展诚信经济必须礼法并用,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诚实信用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道德形态,另一种是法律形态。道德形态的诚实信用与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前者为后者提供基本的价值规则和大致的规范内容,后者为前者提供强力支持和具体的规范、规则内容。(注: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所以,发展诚信经济,必须要加强诚信的道德建设,培养和树立诚实信用的自觉意识,把诚实信用贯彻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道德毕竟是对社会行为的软约束,而不是硬约束。如果缺少诚实信用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形不成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那么,诚实信用就不能被普遍遵守,诚信经济就是不可能的。几千年来,我国虽然有着源远流长和极为丰富的诚实信用的信条,但由于没有把诚实信用从道德领域提升到法律领域,缺少法律形态的诚实信用观念和制度,遂造成诚信经济发展不力。所以,建设诚信国家,发展诚信经济离不开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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