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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法律法规常识优选九篇

时间:2023-12-16 09:34:15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1篇

【关键词】云南边境地区;跨境犯罪;境外人员;应对策略

一、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原因

第一,边境地形复杂管理难度大。云南边境两侧无天然屏障,边民非法出入境非常方便。国界线长4060公里,拥有13个国家一类口岸,7 个二类口岸。除国家一、二类口岸外,还有无数边民临时入出境通道。

第二,中国与周边国家发展差距拉大。我国抓住了经济全球化机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云南边境地区的国家没有抓住机遇,人民生活可以用水深火热来形容。在如此大的反差之下,在境外人员眼中中国遍地是黄金,都挤破头往我境内挤。

二、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种类

第一,偷渡。偷渡又称偷越国(边)境,由于云南边境地区没有天然的屏障,再加上历史习惯因素,双方边民相互往来十分频繁。缅、老、越边民进入我国境内按照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都要持边民证进入我国境内,但是现实是他们大多是选择小道而不走协商通道、非协商通道、口岸,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偷渡犯罪行为。

第二,走私。走私犯罪实际是一种由于国与国之间的不同通过商品倒卖而从中谋取差价的行为。其分为由境外走私入境内和由境内走私出境外两种方式。其主要以边境线上的边民为其销赃群体。以历年看,走私入我国境内的主要是电子产品、电脑软件、印刷品、物品、音像制品等;有我国走境的主要有珍贵药材、珍贵文物、黄金、艺术品和动植物制品等。

第三,。由于云南边境地区临近著名的“金三角”,再加上政治动荡,缅甸地方武装甚至是独立人民种植鸦片,以毒资来养军队。云南是运送的集散地,东进和北上的运毒路线都要经过云南。

第四,拐卖妇女。由于云南边境地区大部分居住的是跨境民族,自古就有相互通婚的传统,所以导致了很多的非法跨境婚姻。再加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很多境外女性都希望嫁入中国,拐卖妇女的行当就此诞生。005年云南警方在打击边境地区跨国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中,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其中12名为缅甸籍边民,解救被拐卖缅甸妇女58人,由此可见中缅边境地区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三、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组织化趋势明显。云南边境地区的跨境犯罪都有境内外势力相互勾结的黑社会特性,他们分工明确,共同分配所得利益,因为毕竟此类犯罪只有一两个人是很难完成的,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他们甚至已经腐蚀到了边境地区的司法行政内部寻求对其保护。

第二,手段更具隐蔽性。犯罪分子活动方式和犯罪手段更具隐秘性,他们狡诈,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伎俩更加多样化。他们会以金钱为后盾,远程合作,幕后操纵。

第三,装备越加精良。跨境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巨额暴利,通常不惜耗费巨现代化的资装备如先进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威力较大的枪支弹药和加工或改装犯罪目的物的装备等来武装自。

四、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中的难题

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国与国之间的管辖权不同,导致很多跨国异地抓捕的行为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边境地区的边民下相互间的交往很频繁,有很多非法跨国婚姻和非法移民现象,这就导致了很多犯罪分子的国籍认定存在困难的问题。为了解决犯罪分子国籍认定的问题,云南省制定了《关于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确认国籍问题的意见》,为外籍犯的身份确认问题做了规范。但这只是一般性的内部操作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再加上这些规定自身的不完善又导致了新的矛盾和问题的出现。

第二,边境线管理难度大。云南边境地区的边境线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再加上边境线上的邻国政局混乱,管理跟不上。比如,缅甸政府对边境线的控制只有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二是在地方武装的控制之下。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政府制订了,单边管理和双边管理。虽然老挝和越南的政局相比好一点但是这两国对边境的管理很松散,随意性很大,巡逻的频率很低。但云南边境地区较我国其他地区讲是老少边穷地区,边境管理队伍常年处于缺兵少将的境地,当地边境管理人员工作压力很大。

第三,与邻国的合作程度有待加深。由于我国与边境地区的周边邻国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法律司法制度、工作习惯都不同造成了对跨境违法犯罪的重视度也不相同。就以缅甸为例,由于缅甸政府对国内局势的控制力有限,至今国内地方武装势力林立,这些地方武装没有健全的法制机制,社会管理也相当的混乱,没有与我国建立等的协调处理机制。第四,我方边民的法律意识欠缺。由于边境线上居住的大多是跨境民族,他们同宗同源,我方有些边民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就对境外人员纵容。

五、云南边境地区境外人员跨境违法犯罪管理应对策略

第一,制定修改法律制度。对于管辖权问题,我国在《刑法》中新修订补充了管辖权原则,规定:境外人员在我国犯罪,我国同样对其有管辖权与约束力。这无疑为跨境违法犯罪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于境外犯罪人员的国籍认定问题,要修改《国籍法》,使地方法规有参照;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要新城联动机制,形成合理,协调办案,紧密合作,在合作互相监督。

第二,加强对边境的管理防范。边境的管理首先要解决人才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政策倾斜,吸引留住人才,充实边防力量。再有就帮助邻国提高管理水平;并建立情况通报网络,开展专项行动,制定打击跨境犯罪活动预案,及时修订调、整预案。

第三,密切与邻国的合作。开展警察外交,化解相互间的矛盾,形成共识;加强业务培训交流,互通技术,业务,经验等有无;形成情报互享机制,定期举行国内外的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第四,对边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边境地区定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边民懂法、知法、守法。做名事理、辩是非、顾大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要加强边境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边境地区的发展,让边民形成一堵无形的边境防线。

【参考文献】

[1]马进保,易志华.我国现阶段的跨境犯罪及其防治对策[J].河北法学,2001(2).

[2]李琦.边境地区境外边民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研究[J].犯罪研究,2011(1).

[3]梁道坤,宁教铭,鲁丽娟,等.云南跨境犯罪研究[J].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2篇

关键词:高校治安;防范意识;管理机制

一、大学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新兴大学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大学城已经成为城市重要的区域之一。而因其地处郊区、人员构成复杂等因素的影响,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认清当前高校周边环境的现状、深入剖析其原因、完善高校其周边综合治理机制等成为高校发展和稳定亟需解决的问题。相较于城市的一般区域,大学城的治安环境明显比较复杂,混乱,且难以管理。其往往表现出以下情形和特点:

(一)治安问题多样

第一,食品安全问题。由于校园餐厅食物种类有限,就餐人数较多等原因,一些学生往往喜欢去校园周边的小店或小摊贩处就餐。由于网上订餐平台并无健全的监管审查制度,网上餐馆无照经营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高校周边几乎成为 “黑校车 ”、“黑出租”的集散中心,一些轿车无证无照经营,车辆多数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员身份复杂,缺乏必要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常识,一旦发生事故,师生利益很难得到保障。①加上网络订餐过程中的送餐车频繁来往于校内校外,也是产生交通安全问题的又一因素。这些都会对师生、行人人身安全产生危害。

第三,校外租房管理问题。高校学生在外租房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一些出租房屋的业主手续不全。

第四,文化娱乐设施无序问题。在高校周围总会有许多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这些娱乐场所往往经营管理秩序较差,学生在消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消费欺诈、胁迫消费等问题。

第五,校园周边财产犯罪问题。最为常见的是盗窃问题。消费欺诈问题也长期存在,许多理发店胁迫消费,还有一些驾校也对学生这些弱势群体在消费过程中加价消费。

第六,校园周边暴力犯罪问题。由于校园周边人员混杂,周边环境复杂,社会治安管理薄弱,一些暴力犯罪往往发生在学生身上,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损伤。社会闲散人员会对弱势学生实施抢劫、勒索和伤害等恶。

(二)人员复杂

从以上校园园周边治安问题来看,高校周边的人各种各样,人员混杂,素质层次不一、流动性强,其中既涉及正常营业的经营人员,也有校园周边居民和校内外学生,还有一些无业闲散人员、民工等。相较于社会经验较少、不太成熟的学生们,两者之间的强弱差别明显,这是使学生们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得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影响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救济途径艰难

周边环境问题不仅是学校的事情,也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事情,而且涉及到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但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此外,在整个校园周边环境中,学生们的社会经验较少,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有较少的救济途径。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权益被侵犯后很多人会束手无措,忍气吞声的占多数。

二、大学校园周边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校方管理疏漏造成治安问题层出不穷

1、饮食安全问题校内的诱因

第一,通过对天津西青和津南两处大学城的调研,校内餐饮店和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较少,但是也存在一些个别食品安全问题和管理漏洞,主要是学校对这些餐饮和食堂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做到实时监管,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第二,大学的开放式管理,使得校外食品肆意入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学生的权益维护将存在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2、校方对校内交通管控过松

近年来,通过对津南和西青两所大学城的调查发现,网络饮食软件订餐的盛行,外卖车辆穿梭于校园内外,给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此外,在各学校的周边特别集中于学校门口和车站附近依旧有很多没有经营资质的黑出租,这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风险。这些问题都反映出,校方对于校内交通的管理机制是亟待完善的,需要校方做出进一步的安全考量和规划。

3、安保措施不得当

通过对几所大学的调查,普遍在师生中存在被骗、失窃现象,目前两地大学城对这些安全问题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但是,对这些问题的宣传策略有待完善,有些师生对校方的管理机制依旧很陌生,师生和学校保卫处的联动机制并不健全,也没做到有很好衔接,事发后也不是很清晰救济途径有哪些。同时各高校的打击力度也有所不同,并没有形成惯常有效的管理机制,大多处在对个案的侦破打击上,以此来震慑不法分子,没有从根本上形成有效的制度管理。此外,各所高校之间的安保信息的沟通交流并不畅通,缺乏沟通和共同联防。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4、校方制度层面不健全,使得问题不得根本解决

从总体上看校园安全问题,全国各所大学都有着自己的规范机制,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和实践困难,这些规范机制并没有得到实际且长久的落实,针对不断层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种对策措施不尽统一,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各高校的制度势在必行。

(二)大学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当前,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是各种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起因之一。②

1、饮食方面缺乏辨别力,权利维护力不从心

由于校方对食品的严格管控,校内的食品花样、口味难以满足广大学生的饮食需求,使得许多同学选择在校外餐馆、小摊用餐,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会选择外卖,而这些外卖大多都是校外的小作坊制作,其安全问题我们更是无从得知,因此当安全问题发生时,由于学生社会经验缺乏,上当受骗大多采取放任的态度,权益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2、交通出行,规则安全意识淡薄

各种黑车的存在并不是没有原因的,有需求便有市场,广大学生为图方便快捷不顾人身安全,乘坐黑出租出行,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乘坐黑出租所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并没有意识到其潜在的安全风险,一旦事故发生后则为时已晚。此外,在两所大学城周边普遍存在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跨越护栏,穿越马路,忽视红绿交通指示灯的作用,然而在校园周边这些人口密集区往往车辆众多,不遵守交通规则势必会造成很高的人身危险。

3、缺乏社会经验,上当受骗时有发生

大学生尚未步入社会,意识观念淳朴,然而学校周边人员复杂,学生在学校周边随意外出租房,参加聚会等更是提高了与不良校外人员接触的可能性,这些很容易引发一些不良的事件,使得学生染上不良的嗜好以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因此,广大学生对于自身的保护意识、规则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是不得不引其关注的。

(三)校园周边行政管理宽松滋生安全问题

1、流动小商贩难于管理

在大学周边以及校园门口广泛存在着无资质经营的小商贩,由于其极具流动性使得行政部门很难进行统一管理,而新建大学城周边各项设施不仅完善,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机制,再加上人员的复杂性,这些都成为了安全隐患滋生的土壤。③

2、固定商铺资质审查过于宽松,网络餐馆疏于管理

小商铺、小作坊的卫生状况一直饱受质疑,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许可、经营资质的审查并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最近兴起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并没有对小商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空白。相对于公开的店面,这些网络餐铺又多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其食品安全在这种属于管理的情况下势必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3、校园周边警力安保不足,应急机制不完善

通过对津南、西青两地大学城调研,在大学周边警力配置方面并不是很充足,这使得不法分子肆无忌惮侵害师生权益,违法乱纪时有发生,根据调查,在两处大学城周边都普遍存在着盗窃、纠纷争端难以解决的现象,各种矛盾较为突出,而学生则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当学校尽到其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时,行政机关更应该加大对大学周边的警力投入,严打不法分子,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④

三、高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对策

目前,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相关研究多集中在保卫学,管理学,行政学这些方面,以治安防御的科技手段、联防机制、安保人员素质、治安经费等方面为主,对此问题少有法律对策的相关研究。因此,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的法律对策对提高高校周边治安环境管理水平具有很大意义。

(一)探讨高校校园法的建设

经过 30 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一套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些大都关涉高校文化建设,很少涉及治安环境方面,高校和政府在治安环境方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等治安规范效力层次较低,内容繁杂,适用的难度性较大,而且以上规范多集中于高校内部治安问题,对高校周边治安问题缺乏法律规范,仍需完善周边治安问题的法律对策。1990年美国公布了《校园安全法》,以联邦法的形式确立校园在治安环境上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校园治安权限的范围,提高高校在治安环境中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尤其要明确高校对周边治安环境的管理权限。因为目前高校治安的内容大都集中在校内,对高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缺少执法依据,容易引起周边民众的不服,增加两者的冲突。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又增加了治安的难度和成本,不能实现持续性的治安环境管理。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法律效力层次较高的高校治安法,增加高校的治安执法权限,明确高校在周边治安环境中的法律地位,增强现有法规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增强高校执法权的重要任务在于设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来维护校园安全,因为学校的保安队伍建设普遍较落后,应对校内外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同时增加治安信息公开内容,保证学生对相关内容的知情权,高校要定期公开治安工作内容及违法犯罪等安全事件,提高高校学生的安全意识。⑤缺乏治安信息公开的必要程序,也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立大学城治安联动机制

首先要以法律明确各政府部门在高校周边治安中的职责。高校周边环境管理不仅是高校一方的事情,也涉及到公安、工商、文化、税务、城管和交通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各政府部门与高校配合,“政校联手”才能针对性地解决如何保护高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其次实现政府和高校治安工作的协调,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高校周边的治安设施建设,同时也便于对周边环境的监管,如摄像头、路灯的安装工作,提高治安工作的效率。再者要加强各个高校之间治安力量的结合。大学城的发展,为各个高校治安合作提供了地域条件,有些大学实际上是共享一个周边治安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具有很大的流窜性,因此各个高校联手治理周边环境能节省治安成本,提高危险的预防能力。建立周边环境治理大学城联席会议制,高校间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治安信息的交流,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⑥联席会议要着重加强高校之间保安队伍建设,以维护共有的大学城周边治安环境,以减少各个高校的治安工作压力,充分发挥高校自身的治安作用。完善政府部门之间、各个高校之间、政府和高校之间要建立治安联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协调高校周边的治安力量,解决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为高校师生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三)明确法律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制定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要根据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合理划分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根据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对各个治安主体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要限期改正。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法律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⑦完善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监督制度,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治安主体落实法定职责。《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为推进社会治安治理,健全了领导责任制,推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落实、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高效周边治安属于社会治安的重要部门和敏感区域,可以借鉴以上责任追究制度,在政府、各部门、各高校间建立高校治理管理责任制,才能有效地对治安工作定量考核以及开展奖惩评价。

(四)完善高校治安问题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校园的治安特殊性,应该采取多种解决方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增加学校在纠纷调解中的能动性。在高校学生和周边人员发生冲突时,高校要积极进行调解、帮助学生进行和解等,有效地为学生解决问题,对学生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使得学生不再是“有苦无处诉”的群体。高校自身和周边利益群体发生冲突时,要尝试通过和解、调节等非诉手段解决问题,有利于周边利益群体的配合,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在调解中,要考虑相关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分担,对于“黑车”、摊贩、发传单等行为,我们应加强合法行为引导,积极的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通过协调利益关系,来改善校园周边环境,增强治安法规的执行力。高校治安主体要改变思维模式,从宏观治理的角度,只有将周边群体的利益问题纳入到大学周边环境管理的总体考虑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周边的治安环境问题。

(五)加强高校周边区域规划

第一,要严格执行高校周边市场单位经营审批工作,保障高校周边商业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随着大学校园的建立,高校周边出现了各种商业模式,为建立良好的周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高校周边营业场所的设立规定,特别是对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要加强审批和持续监督。商家必须符合注册的标准才能发放经营许可证,防止无证经营、非法取得许可证的现象发生。对一些安全条件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业要给予关停,加强对经营单位的法治教育,提升其守法意识。⑧对餐饮行业,要检验食品是否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对违法者,应及时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的处罚措施,如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应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禁止在大学周边建工厂,因为其不仅会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而且工厂区的流动人口增加,人员构成复杂,容易诱发治安问题。因此将工业区和高校区要进行区域划分,可以减少治安环境的复杂性。第三,加强高校周边基本配套设施建设。推进高校周边环境优化进程,必须重视其环境周边硬件建设。保障周边交通信号灯的正常运行,增加市郊公交车路线和班次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将对高校周边环境建设起到积极推进作用,会大大减少周边环境治理的难度。⑨高校周边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多变性、长期性的特点,它的治理不仅仅是高校本身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事情。

(六)加强高校师生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老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成员,深受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问题的影响。因此整治高校周边环境必须先从师生自身出发,重点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措施,适当开展一些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通过实际的案例宣传,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如遭遇欺诈或产品侵权时,如何利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学生在知法、懂法、不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四、结语

高校治安环境是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部分,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又是治理的难点,高校等相关治安主体的权责尚不明确,急需完善相关法律,为高校治安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高校治安环境提供人力、资金等支持,才能有效地改善高校的治安环境,提高高校治理水平。

注解:

① 罗金凤、杨毅、曲永照:《高校周边治安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治理对策研究》,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第39页。

② 田晓玲:《浅谈影响高校治安环境的原因和对策》,载《高校讲坛》,2009年第7期,第 10页。

③ 张蓓蓓:《高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对策》,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3期,第123页。

④ 梁晓春:《高校治安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与对策》,载《管理方略》,2009年第8期,第25页。

⑤ 李福华:《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

⑥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3页。

⑦ 吴慧平:《西方大学的共同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⑧ 刘东杰:《高校周边综合治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2期,第23页。

⑨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35页。

参考文献:

专著:

[1] 李福华:《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吴慧平:《西方大学的共同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 许为民:《学术与行政:中外大学治理结构案例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 张国有:《大学理念、规则与大学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安宗林、李学永:《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 马钦荣、刘志远:《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探索与实践》,华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期刊:

[1] 罗金凤、曲永照、张学立、王亮亮:“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状况调查报告”,载《山东商职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 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载《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3] 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3篇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出入境口岸划定的一定区域,是边检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新形势对国门一线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与的边检机关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往的监管模式,不断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的新思路,确保通关顺畅和口岸安全稳定。本文结合常州口岸现状,分析当前口岸区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方法。

当前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常州边检站积极适应口岸管控信息化形势需要,充分发挥三级综合指挥平台能效,全面实施“卡口监护、巡查巡视、闭路监控、警企联动”四位一体的口岸管控模式。这样的勤务模式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便利了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员工的入出境,提高了该站的用警效率。由于勤务模式启用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区域认识不清,制约管理深度

在日常的口岸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人员常常无视边检提醒标示通过港区大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通过盘查了解到大多数人员对口岸限定区域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仅仅认为登上外轮以后才算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通常这样的情况,我们执勤官兵主要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理清口岸限定区域概念,强化法律意识。但是,有些抱有不法企图的人员,蒙混在人群中,容易使执勤人员的判断发生失误,这给我们的检查和管理带来了混乱和隐患。

2、管理职能交叉,制约执法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目前,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各自依照职责和法规,对口岸限定区域及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等进行查验、监督和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各自为阵、业务交叉、职责不清、管理环节多、手续复杂的问题,边检站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主体地位不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卡口管理疏松,制约管理力度

目前,常州通用码头、录安洲码头以及建滔石化码头都已划分了边检口岸限定区域,并在港区显著位置设置口岸限定区域相关提醒标示。但由于边检编制滞后,现在口岸限定区域的进出人员和车辆大多是由码头公司的保卫部门在码头入口负责管理的,由于码头的门卫不直接受边检机关管理,没有隶属关系,这就致使边检机关对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能直接有效地进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不力的漏洞。

4、处罚力度不足,削弱威慑目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处罚额度明显过低,对在口岸限定区域内违规或违反登轮规定的处罚金额基本在500元幅度内,一般情况下只有50元,按照目前常州市的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违规成本过低,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教育作用不大。对于一些无证登轮人员,对他们处以五百元以下的处罚,相对于他们无证登轮后所能得到的价值回报,根本无法起到处罚与警示的作用。

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工作,进一步盘活口岸管理局面,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出入境环境有着重要意义。针对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要找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强化对限定区域的管理。对此,经过认真观察考虑,本文提出以下几个策略:

1、加强宣传深度,提高人员“主人翁”意识

一方面,加大“硬性”公示宣传工作,在码头入口处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告牌等一系列公示、告知设施,告知进入限定区域的资格,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一些“不知道是限定区域”或者“不知道外轮不可上”的借口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作好“软性”宣传教育,必要时可对经常有员工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公司单位进行集中教育宣传,让员工自觉守法的同时更好的配合边检工作,及时将可疑情况向边检机关报告。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社会层面上边检法律法规和口岸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赢得群众对边检工作的配合、理解和支持。

2、创新管理模式,筑牢口岸安全屏障

在当前警力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我们设想可采取聘用口岸限定区域协管员作为卡口保卫人员的方法,协助开展口岸限定区域周边警戒及通道管理工作,以更好地配合监护和巡查处警工作。由边检站对协管员进行任免和直接监督,统一管理和分工,保卫人员脱离了厂方和港务公司的编制,有利于他们专职于边检工作,严格执法,提高防范和打击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的能力。

3、加强处罚力度,确保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违规认定和处罚标准的前提下,必须加大违章处罚力度。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送审稿)》大幅度提高了处罚金额, 并且引入了罚款与拘留并处的规定,该法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特别是边检执法主体地位、区域划定、地方口岸管理部门的配合等问题有了更明确、清晰的要求。同时,对违反边检法律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提高边检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维护边检法律,从而使口岸限定区域形成一种人人守法,互相监督,和谐而又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

4、寻找管理与服务平衡点,树立边检新形象

要把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与提高服务水平以及“大通关”、“模范码头” 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管控、通关效率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地位和窗口形象。一是要善于归纳总结、宣传推广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成功做法和取得成效,让地方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必要性;二是要善于把握通关效率和通关秩序这两个方面的重点,在汇报争取支持和加强口岸限定区域边检勤务时,找准结合点,紧密结合“大通关”、“模范码头”建设来做文章,体现作为;三是要充分发挥部队管理严格、纪律严明、行动迅速的优势,在口岸处突、防暴、通关、服务等各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体现优势,彰显作为,赢得地位。

总结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境外迂回偷渡 出入境法律法规 反偷渡

近年来,我国偷渡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反而呈上升趋势。根据数据显示当前大多数偷渡案件都以“境外迂回偷渡”为主要形式。“境外迂回偷渡”是指持用合法出入境证件出境后,在境外未持证件或换持伪造、他人及其他非法证件,利用转机、过境、停留等机会,直接进入偷渡目的国或经他国进入偷渡目的国的一种偷渡方式。因其极具隐蔽性,而被非法出入境组织者广泛采用,并呈高发趋势。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偷渡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分歧,所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处罚此种形式偷渡活动中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特点、成因等方面的分析,结合边防检查站的实际工作,为边防检查站的反偷渡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成因

(一)反偷渡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公安边防部门对福建、浙江等偷渡活动较严重的沿海省份加强了反偷渡工作的管理,偷渡活动在这些地方不断受到打击,偷渡成功的难度增大;另外,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加强了对来自我国偷渡活动“重灾区”的入境人员的检查控制。在这种形势下,为了逃避打击,提高偷渡的成功率,偷渡人员开始谋求新的偷渡手法和路线。在综合分析当前反偷渡形势和处罚依据后,偷渡人员认定“境外迂回偷渡”是当前最为安全偷渡方式,并将目光投向内陆偏远地区的出入境口岸并实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

(二)国外出入境政策的影响

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偷渡活动高发,引起了不少国家的警惕和反感,对我国采取了一些限制的办法。一方面,使我国出入境人员申办签证遇到困难,无论是正常劳务输出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有的国家对我国的交通运输工具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我国的民航飞机入境后,警察是堵在飞机舱口进行检查的,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中国人,对他们认为有问题的人禁止下飞机,直接原机退回。这两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对偷渡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从而促使偷渡人员另辟蹊径找寻更为安全易行的偷渡方法。

此外,诸如萨摩耶、马尔代夫等国家或地区对我国持用普通护照以旅游为目的公民实施单方免签政策,中国公民前往这些国家旅游时无需办理签证,这些国家的移民机关根本不对免签人员的真实出境目的予以调查核实,这在客观上也为“境外迂回偷渡”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惩治“境外迂回偷渡”的法律武器相对弱化

第一,“境外迂回偷渡”这种现象,单从护照、签证的合法性来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无法对当事人的出境行为加以干涉的,而且当事人的非法出入境行为往往发生在境外,目前我国并未立法将此种境外发生的偷渡行为归为犯罪。第二,目前各边防检查站在办理通过行李物品检查和人身检查发现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相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通常都对“境外迂回偷渡”人员处以阻止出境、扣留或收缴其出入境证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协助他人实施“境外迂回偷渡”行为的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种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二、我国“境外迂回偷渡”的特点

(一)“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区域具有集中性

“迂回偷渡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成功率而越来越受到偷渡组织的青睐,现已呈现出“规模庞大、组织严密、线路丰富”的发展态势。从这几年查获的案件来看,境外迂回偷渡的主体具有相对的集中性,即我国采取境外迂回偷渡的人员大多来自沿海地区(以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居多)和东三省。此外,“境外迂回偷渡”在方向上相对集中和稳定。据统计浙江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为西欧等国,福建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以日本、北美、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广东籍人偷渡的方向多为东南亚、北美及港澳等国家和地区。

(二)线路依赖性强

“迂回偷渡”就是偷渡组织者为了能够提高偷渡的成功率,躲避边防部门的严打地区,改变以往从就近路线偷渡到目的国的方式,绕道打击力度较为薄弱的地区或偷渡第三国再迂回到目的国的偷渡活动。长久以来由于福建、浙江、广东等省份属偷渡的敏感地区,当地的边防部门不仅加强了边境地区的管理,而且对此类违法活动进行更加严格的边防检查。因此从近期各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看,大多数“迂回偷渡”人员不惜放弃直航的便捷路线而选择偏远地区需要中转的航线,利用中转区存在的检查时限性强、警力薄弱、旅客流量集中、查验查缉设备短缺等不利因素,完成偷渡的第一步,在抵达目的国后换持伪假出入境证件继续进入下一步偷渡环节,达到非法偷渡第三国的目的。

(三)作案手法隐蔽

“迂回偷渡”人员均系持用合法证件从我口岸正常出境,易给我边防检查人员造成较强的迷惑性。首先,当事人均持有合法的中国普通护照及前往国签证,制造出合法出境的假象;其次,一般情况下为了使检查人员放松查验警惕,当事人会在护照上伪造出入境边防检查验讫章以企图制造经常性出入境的假象;再次,当事人均持有前往签证目的地国的短期往返机票,使偷渡行为更加符合逻辑,作案手法极具隐蔽性。

三、打击当前我国“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对策

“境外迂回偷渡”活动以其隐蔽的作案手法使得偷渡的成功机率大大提高,它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巨大危害性使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打击,笔者认为,应在针对偷渡活动的法律制度上完善,加大处罚力度,起到绝对的震慑作用;作为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此役中更是处于中心位置,应大力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境外迂回偷渡”是一种典型的偷渡犯罪活动,应加大与国际间的密切合作,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势头。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惩治违法犯罪的锐利武器,为了制止偷渡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解释具体化,为打击偷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对处罚对象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故意违反出入境法律,协助、组织、运送他人进行偷渡的偷渡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如提高罚款金额和加强刑罚力度,并加大对其本人的教育力度;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属于不是故意违反出入境法律的偷渡人员,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酌情处理。

边防检查站作为工作在边防检查一线的单位,能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处理“境外迂回偷渡”的案件。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已办理的“境外迂回偷渡”案件进行整理,总结其违法手段及其危害性,结合边防检查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完善我国关于打击偷渡活动方面的立法提供现实依据。笔者认为应根据“境外迂回偷渡”案件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或者补充规定,通过立法解释将“迂回型”非法出入境行为明确纳入妨害国(边)境罪中,并适当将原有条款中“依情节严重”加以具体说明,以更好的指导边防检查站实施处罚。

(二)大力发展经济,改善国内就业环境,疏通劳务输出渠道

改善国内就业环境,疏通劳务输出渠道是一种防控非法出入国(边)境活动的根本措施。偷渡产生的原因很多,最根本的一点是经济原因。而“境外迂回偷渡”也是在国家各职能部门严打偷渡行为下应运而生的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偷渡问题,发展国家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是根本之策。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同时还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出国中介机构,规范和拓展国际劳务市场,疏通正常的出国务工渠道。最近一份欧盟专家委员会的报告表明近几年欧洲人口的实际增长率为零,再接下来二十年整个欧洲将步入老龄化社会,为了配合经济发展,移民数量应该在目前的5到10倍之间。由此可见,加强同有关国家的对话与合作,疏通正常的移民通道是完全可行的措施,正常的劳务输出必将是减少“境外迂回偷渡”活动的有力措施。

(三)加强边检站的内部管理

1.提高检查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强调政治思想素质,是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所担负的特殊任务所决定的。加强检查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个人道德修养,把经常性思想教育和集中式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保持优良的思想风气。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建设一支严格、高效的边防队伍。

2.提高检查员的业务素质。边防检查人员是反偷渡工作中的实施者,对打击偷渡犯罪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提高边防人员整体素质做到长抓不懈。“境外迂回偷渡”人员虽然在出入境过程中手续正常,可是大多数偷渡人员神情警惕,在回答检查员的问题时答非所问,前后话语矛盾,面部表情极不自然,这些都是需要检查员在日常工作中长期积累查验经验才能作出判断的。检查员只有通过利用所掌握的相关理论、移民政策、人文地理等专业知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通过巧妙询问、察颜观色判断旅客身份和心理活动、认真分析旅客行程,严把一线关,培养和锻炼检查人员识别伪假证件及查获偷渡分子的能力,做到眼明、耳灵、手勤、脑精,才能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而提高边防检查执法水平。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5篇

优化情境创设,凸显知识点

现行教材的例题是:如图:(6+4)×24= × + × 。比一比,等号两边的算式,算一算,再和同学说说有什么发现。

教材呈现的是静态的知识,难以展现知识发生的过程。仅针对一个情境提出的问题和列出的算式进行研究略显单薄,学生往往发现不了两个算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举出的例子只是在模仿例题的算式,不利于学生从本质上理解乘法分配律。在以后的学习中遇到变式,容易混淆出错。在教学中需要创设更丰富的情境,对新知识进行更细致的加工。

片段一:①出示例题图。提问:你能用两种方法解决吗?学生独立尝试。②反馈学生的列式,同时结合课件直观地演示两种方法之间的联系。③连成等式,并引导小结。(6+4)×24=6×24+4×24,左边先算6加4的和,再算10个24是多少,右边分别算出6个24和4个24分别是多少,再把和相加。结果是一样的。

学生的学是和一定的“情境”相关联的。学习者对概念的学习不能逾越表象的建立过程,直接到达对本质的理解。乘法分配律在现实生活中有十分形象的原型,情境的作用不应仅在于提供一个进行研究的算式,还应该给学生以理解知识的现实经验支撑。通过安排两次解决具体情境中的问题,给学生更大的接受新知的空间,同时教师恰当的运用媒体直观地演示和提问“不计算,根据算式的意义说说两边为什么相等”,逐步使学生自然地脱离原型,抽象算式的本质意义。同时通过情境中的具体数量变化,使学生逐步从熟悉这种等式的形式,走向理解其意义。这样的教学节奏使学生对算式结构形成清晰的表象,在意义解释中获得基础性理解,进而为下面进行比较、分析、抽象、概括奠定了基础。

优化探索过程,体验规律特点

乘法分配律在人们认识它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数学运算系统中。但是教师的教学对象是儿童,所以对其的认识不仅要遵循数学的内在逻辑规律,同时也要遵循儿童的认知特点。

片段二:展示片段一得出的多个等式。提问:①左边的算式有什么共同特点?②右边的算式有什么共同特点?③左边和右边的算式有什么联系?组织学生在小组里交流,然后反馈学生的发现。

生1:左边都是两个数的和乘一个数,右边是两个乘积相加。

生2:左边算式中的数右边都有。

生3:右边的数相乘时,是把左边算式括号里的数乘括号外面的数。

……

教师进一步提出要求,像这样形式的等式,你还能写两个吗?

教师展示学生的算式:

(20+30)×6=20×6+30×6、(7+5)×20=7×20+5×20……

教师追问:这些算式的得数你们都算出来了吗?(学生:没有。)

再追问:没有计算,你们怎么就敢写等号呢?你能用乘法的意义来解释一下为什么左右两边会相等吗?

生:左边有(20+30)等于50个6,右边20个6,加上30个6,也是50个6,所以相等。

……

数学学习是从情境开始的,但最终要实现“去情境化”,走向数学抽象。在这个片段中,学生进行了两次重要的数学思考,一次是从已有算式中发现等式的特征,当学生有所发现时,教师没有急于让学生总结规律的表达方式,而是要求学生进行第二次数学思考――根据其特征再写两个这样的等式,并用乘法的意义解释等式的两边为什么相等。在以往的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总是难以说出自己写的算式为什么相等,究其原因是教学中割裂了规律的抽象性和现实问题的直观性之间的关系。此处学生观察的这些算式来自具体的问题情境,有直接经验作为思考基础,但同时这两次数学思考又都是脱离了原有的情境进行的,所以使学生经历了去情境化的过程,成功地利用表象思索规律的内在含义,从而跳出了原型,实现数学化。学生经历了从个别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的思维过程,符合了学生仍然以形象思维为主,抽象思维的初步发展心理特征,至此乘法分配律的揭示已是呼之欲出了。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6篇

近年来,对我国境内存在的大量中越跨国婚姻的研究成果比较多。这些成果,主要从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视角,通过个案访谈、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中越跨国婚姻的现状、产生原因及其流变问题的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尤其偏重和关注跨国婚姻中妇女和儿童的生活现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有个别学者运用了我国法学的一些理论和知识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面上的探讨。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仍存在不足:一是研究视角和方法单一。上述研究要么偏重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等单学科研究,跨学科的研究不够。二是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说,此类成果研究的结论仍有待商榷。本文所探讨的中越跨国婚姻是指越南妇女入境与中国男子结婚,并且没有按我国法律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对于此类婚姻,其性质究竟是是违法婚姻、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它产生的原因何在?该不该一律不加区分地保护和确认此类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如何通过规制好它?本文拟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

一、一种存在的事实———中越跨国婚姻

广西作为中国西南边疆的重要门户,与邻国越南有着较长的陆地边境线,约1000多公里。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随着广西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山水相依的两国边民交往更加密切,在中国边境地区原有基础上又产生了大量的跨国事实婚姻。据有关调查,广西凭祥市边民与毗邻的越南边民存在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1434对,共生育子女2190人;自1980年至2006年6月底,与越南山水相连、边界线长达184公里的龙州县,非法入境通婚的越南妇女人数达1154人,在中国成婚以后,生育子女共1441人。另据笔者2008级法学本科班学生徐顺海等同学于2010年8月到广西宁明县爱店镇丈鸡、岑么屯实地调研,他们统计发现在上述两屯定居的瑶族人群共55户人家,234人。而这两个屯目前存在跨国婚姻数量的情况是:丈鸡屯总户数31户,跨国婚姻家庭为25户,占丈鸡屯总户数的80.65﹪;而岑么屯总户数是24户,跨国婚姻家庭为14户,占本屯总户数的50.83﹪。应该说上述数据从宏观到微观都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中越边境存在大量跨国婚姻的事实。但严格来说,现在广西境内的跨国婚姻确切数据应该远远不止这些。对于这一社会现象,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们当前可能难以获得100%的准确数据。但上述实地调研的资料足已证明:中越边境的中方境内存在大量的跨国婚姻,它并没有随着学界关注度的提高而消失,而是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着。

二、中越跨国婚姻的性质———是非法婚姻还是事实婚姻对于中越边境,中方境内存在的大量的跨国婚姻,究竟如何给它定性?是一律认定其为非法婚姻还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此问题,大量的官方人士,通常认为此类婚姻为非法婚姻。因为此类跨国婚姻中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属于没有正当手续,非法入境的“三非”人士。他们没有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而此类婚姻就是非法的。笔者认为,此类婚姻不能一律否定其婚姻的有效性,可有条件地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因为一个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婚姻的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中越跨国婚姻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我们不可否认。其中有些婚姻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的情形,因而应为有效婚姻。对于事实婚姻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都将结婚登记作为婚姻缔结的唯一法定要件,从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问题。它只在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出现。比如最早出现事实婚姻的含义界定,是在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现已失效),该意见中首次对事实婚姻作了解释。其中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学术界后来在讨论此问题时,进一步把它科学化、规范化。学界通常理解事实婚姻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例,通常也是根据上述学理解释来认定它。判断一个婚姻是否为事实婚姻,主要依据要件有四: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是无配偶并达成结婚的一致意思表示;二是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周边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关系。四、符合结婚法上规定公民结婚的实质条件,只是欠缺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处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解释也就意味着,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法律认不认可一个婚姻是法律的价值判断,但实践中人人往往会因各种缘由不想或不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实施自己的民事行为。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大量存在于我们生活中。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不等于这样的婚姻不存在,它是事实存在的。我们必须正面看待和应对它,婚姻的成立还涉及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因此,如何应对和处理此类问题,从而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难题。据此,笔者认为,以上中越跨国婚姻应属于事实婚姻。

三、中越跨国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

综观中越边境中方境内所存在的大量跨国事实婚姻,究其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视角,就会有不同的看法。笔者主要从法社会学角度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两国边境线长,无法完全阻止两国边民的交流中越两国山水相连,自古以来两国民众之间的往来就较为频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清实录》记载:“署两广总督策楞奏称:粤西南境,地接交夷,土苗错处,各边封禁隘口,时有夷匪、汉奸潜出窜入,屡经设法查禁,而奸民出入如故,盖因商民出口贸易,并佣工觅食,俱乐隘口出入近便,又多娶有番妇,留恋往来,是以偷度不能禁止。”①当代为规范管理,维护我国边境的安全。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结婚的外籍人员,一经发现都要遣送回其本国。按照这个原则,我国边境地区的公安部门多次对这些越南妇女采取遣返措施。但由于中越两国边界线较长,约1000多公里,两国村与村之间相距较近,民间小道又比较多,上午遣送非法入境的妇女回到越南,晚上她们又会回到中国家庭。法律难以对这些边民产生最佳实施效果,他们就是这样游走于法律之外。因而,这类跨国事实婚姻的就这样大量存在了。

(二)民间传统习俗影响较为深刻中越两国陆地边境主要是壮族、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这些民族都有着相同的习俗、语言和生活习惯。自古以来这些民族同胞就有通婚的习俗,并不因为一条人为的国界而阻隔他们之间的互通往来。据调研资料显示,大部分的边境家庭都有跨国亲戚关系。而且由于边境地区远离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是国家控制力相对较弱的地方,因而,国家法律的实施在这些地方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自古以来,边境居民通婚就没有完全按国家法律来履行,祖祖辈辈们实行的婚姻模式给后辈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再有,受当地民族习俗习惯的影响。如宁明爱店当地瑶族仍实行族内婚制,即将适婚者的婚姻对象严格限制在同一族群中,只允许瑶族内部人员通婚,而反对与外族成员通婚。在笔者学生调研的宁明爱店村,只有丈鸡屯、岑么屯和禄旭屯的居民是瑶族同胞聚居的村屯,总人口在三百人左右,其中焦姓人家6户,黄姓1户,其他为赵姓人家,因为这里的瑶族不仅实行族内婚,而且同姓不能通婚,这意味着占人口比例多数的赵姓家族在婚姻对象选择上,存在严重困难。①这样他们不得不考虑跨国婚姻。同时,调查中还发现,当一个家族中有一对跨国婚姻的夫妇,其家族的其他成员中也同时存在这样的跨国婚姻。正是由于存续多年的跨国婚姻及各种远近亲属的存在与交往,一代又一代的适婚青年选择跨国婚姻,有时看起来似乎本身即是约定俗成的习惯。

(三)法律不能提供便利,涉外结婚法律成本高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中越跨国婚姻,在我国要能取得合法化,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办理。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边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门。”第六条规定:“边民申请结婚登记,毗邻国边民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经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2)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3)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4)中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民政部2003年10月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另外,即使办理了一个合法的婚姻手续,越方边民还不能长期定居中国。因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并且“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上可见,对于中越涉外婚姻要能在我国合法化、稳定化,必须按上述有关法律执行。而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一个边境村民来说,成本是比较高,手续也比较繁杂,周期也较长,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边民按法律去履行结婚登记的意愿。面对中越边境存在的大量跨国事实婚姻,社会上有几种看法:一是维持现状,不管它,顺其自然就行了;二是不承认此类婚姻,我国有关部门要主动干预,严格依法办事,把这些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驱除出境;三是国家应不加区分地承认此类婚姻的合法性。笔者认为上述看法都有偏颇,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管是维持现状、听之任之,还是严格依现行法律把非法入境的妇女驱除出境,这两种做法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是中方边民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影响,从而影响到我国边境的稳定;二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三是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权威、易造成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规范此类婚姻,并有条件地承认现有的跨国事实婚姻。

四、解决中越跨国事实婚姻的建议

在众多的社会控制方式中,法律具有正义性、稳定性、明确性等特点,法律自身包含的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使得人们最终选择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人们通过自己的活动制定法律,是为了让法律能够起到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社会关系的作用;为了让法律成为维护一定秩序和保护人与社会利益的社会规范。一个法治社会,应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那样“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所以说,人们要遵守法律,首先就要看这个法律本身是否是良法,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的实际。如果一部法律与当地社会实际相差很远,必定会出现人们规避或对抗法律的情形,法律将会形同虚设,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前所述,中越边境中方境内存在大量跨国婚姻,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重视此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而不是回避或强行驱除这些妇女出境。事实证明这样做,只会有害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变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这类跨国婚姻有效的治理。具体做法:

(一)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力量对此问题展开充分而全面的调研当前对中越跨国婚姻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来源于学术界单方的声音。学者们从自己专业视角切入,通过田野调查或个案分析等方法,研究提示了一个个真实的跨国婚姻家庭状况,社会公众才得以了解中越跨国婚姻这样特殊的家庭。但这种研究都是局部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一份全面的来自官方的材料。因此,当前跨国婚姻到底有多少?这些婚姻是不是都没获得我国法律的认可?如周建新教授研究发现,中国边境地区各级政府曾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尽可能照顾到跨国民族婚姻的历史传统,对不同时期入境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有区别地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国籍和户口问题。但对近五年入境的妇女实行严格控制和遣返政策。有些地区采取的政策是:1.1978年以前入境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贯,给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和户口登记手续;2.1979年以后入境的,通过外交行径与越南政府协商,应准许他们到越南办理边境出入证件,证件齐全后由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公安局办理户口登记;3.如无法取得越南证明和证件的人员,居住满5年以上的,民政局给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户口管理部门给予落户4、居住不满5年的视为流动人口,严格管理,原则上做好工作,遗送回原籍。只有充分调研此类跨国婚姻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出全面细致的解决对策。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7篇

论文关键词:trips;acta;贸易自由;中国

边境措施是各国海关普遍适用的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它可以及时阻止侵权商品从货物进出口环节进入一国流通领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极为有效的行政救济方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trips)虽然规定了各成员普遍采用边境措施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其规则比较原则性。这样的多边规则已不能满足发达国家通过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因此,在《反假冒协议》(acta)中,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做出了比trips更详尽的规定,突出了边境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那么,这些规定相比于trips怎样强化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新规定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会遭遇哪些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1 acta边境措施对权利持有人保护的强化

1.1 边境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

首先,在强制适用的知识产权种类方面,acta比trips增加了对著作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适用。

其次,在两者都适用的商标权和版权方面,trips只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而acta则针对所有侵犯这两种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此基础上,acta将判断货物是否为侵权的依据从进口国法律扩大到程序实施国的法律。程序实施国与进口国不同的部分主要是过境中的货物。过境中的货物指的是在海关过境中或者在转运过程中的货物。此时货物虽然在该海关领土内经过或者转运,但并不意味着在该海关领土内流通,因此通常不认为过境国为其进口国,如果海关依据海关所在国的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采取措施,就是依据程序实施国而不是进口国法律。

最后,acta将边境措施从trips的进口扩大到进出口。通常情况下,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利用海关措施来制止侵权产品的出口“可能是有困难”的。而要求一国海关了解一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获权情况无疑会给该国海关的执法增加的负担。acta则突破了trips的顾虑,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对出口也实施海关措施,这是对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要求的一大提高。

1.2 可享受边境措施豁免的货物范围的缩小

acta将小件托运物品和行李的边境措施从进口扩大到进出口。而对于小件托运物品,acta再次强调了“应当将小件托运中的商业属性之货物包含入本节之适用”。而至于小件托运物品中的非商业属性之货物,acta不置一词。

1.3 海关依职权执法的要求的提高

acta赋予了海关自行采取行动的权力。trips不强制要求成员方提供海关依职权行动的权力。而acta则要求对于进出口货物海关应当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对于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海关可以有权依职权采取行动。同时,acta还增加了非强制性的权利持有人主动提供信息的权利。这也是便利权利持有人的手段之一。

1.4 权利持有人申请程序的完善

首先,acta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更合理。acta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该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只要求提供“可以合理期待为其所知范围内的、充足的信息”。同时,acta对“信息的要求不得无理阻止援用程序”。这两项要求都使权利持有人获得申请更容易。

其次,acta扩大了权利持有人可申请的货物的范围。根据acta第17条(2),若一缔约国采纳或者维持过境中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海关控制下的嫌疑货物的程序,则缔约方可以赋予权利持有人申请中止放行或扣押海关辖区包括多种运输中和海关领土内任意地点内的所有嫌疑货物的权利。这一突破虽不是强制的,但是体现了acta严格的执法特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1.5 更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担保制度

在申请人提交担保的形式方面,acta新增保函(bond)的担保形式,是acta对权利持有人的要求的进一步放松。同时,acta也规定了更严格的被告交保获释条件。trips第53条为工业设计等的货物规定了详细的交保获释的条件,使其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存在交保获释的可能。但是,acta几乎完全否定了交保获释的可能——“除例外情况或依据司法裁决”才允许交保获释。这是对权利持有人的又一次倾斜。

1.6 对权利持有人更有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acta中侵权货物应以销毁为主要处置方式,改变了trips对于侵权商品销毁或者排除出商业渠道并行的处置方式。销毁使得侵权货物彻底从物质形态上消灭,比排除出商业渠道的对权利持有人的救济更彻底。其次,acta对于假冒商标货物的处理更严格。trips第59条只是要求侵权商品不得“按照原封不动的状态重新出口,或者以不同的海关程序处理该商品”。而acta第20条要求“除例外情形外,简单地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不足以允许放行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相比于“原封不动”的是一个更实质的改变,可见acta对放行假冒商标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的要求更高了。最后,acta增加了在裁决货物侵权后,主管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这是对侵权的更严厉打击,对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更好维护。

1.7 海关信息披露的权限的扩大

acta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强制性和范围三方面扩大了海关进行信息披露的权限。首先,trips规定货物已被裁决侵权后才能进行信息披露;acta则规定除在货物已扣押或裁决侵权后进行信息披露外,还规定在发现阶段和裁决中也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其次,acta将trips非强制的向权利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改为强制的在已经扣押或裁决侵权后的信息披露义务。最后,范围方面,除发现阶段外,acta规定可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trips规定的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及所涉货物的数量。获知更多的相关信息对于权利持有人制止侵权行为当然是有益的。

1.8 其他有利于权利持有人规定

acta还增加了关于边境措施费用无理阻止对边境措施的援用的规定,以保障边境措施为权利持有人正常援用。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cta通过边境措施的强化适用大大提高了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但这只是其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一方面。另一方面,acta也因其对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救济程序的缺失而间接突出对权利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强化。首先,acta未纳入trips中的进口人在货物被中止放行后获得通知的权利,被告在救济措施采取前和司法诉讼中获得复审的权利以及进口人和货物所有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就造成了acta本身正当程序的缺失,使程序双方之间权利的失衡。虽然短期来看,目前acta的签字国都是wto的成员,这些未保留条款仍然存在于各国的国内法中,但是对于今后成为acta缔约国的非wto成员,acta的边境措施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立法范例。其次,现有国内法中救济规定的存在也难以平衡acta新增的权利持有人权利和公权力干涉,使进口人等利害关系人相应的程序救济出现空白。

2 acta新规定的影响

acta现处于等待签字国批准生效阶段。若acta生效,则其规定就会成为各缔约国立法的基础;若其不能生效,也会为各缔约国的立法提供范例。而acta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充分的保护”的倾向则必然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产生冲突,具体来看,笔者认为,acta会从如下两个方面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

2.1 贸易便利化程度降低

贸易便利化通常是指通过简化程序、协调法律法规等方法清除或减少资源跨国流动和配置的障碍,提高全球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从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和开放的过程。海关措施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法律手续,是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的关键环节。acta边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更便利权利持有人获得中止放行的程序都会使海关措施便利化程度降低,不利于贸易的便利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边境保护的范围来看,首先,acta的新增客体均为侵权特征不易侦察的客体,这与边境执法中,“物流时间高度浓缩,……边境当局很难依据……‘表面理由’或者货物所呈现的外在特征去快速判定……有较高判定难度的侵权形态”的特征不符,从而会增加执法的难度,降低执法的效率,不利于通关便利和贸易便利。其次,acta要求各缔约国控制侵权货物的出口,并可以对过境中的侵权货物的监管的规定将给各缔约国海关加大执法困难,提高成本投入,一定程度上造成通关障碍,与各国边境执法的旨在通过通关便利化而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acta在申请中止放行的各个环节给予了权利持有人最大的方便,使货物更容易被中止放行。这就会使国际贸易中货物流通的效率降低,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开放。

2.2 新的国际合法贸易的壁垒出现

acta对海关信息披露权限的扩大固然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帮助主管机关执法,但在发现侵权货物阶段和裁决货物是否侵权的过程中,货物尚未定性,如果最终货物被裁决未侵权并进入商业流通,那么在此期间的信息披露就会造成货物商业秘密的泄露,给货物的进口人、所有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这一程序若为一国政府滥用,则可以通过向国内相关权利持有人披露进口货物的信息这一法律手段来打击他国货物,制造合法贸易的壁垒。

3 acta对中国的影响

3.1 中国加入acta的可能性

acta的目标是最大化保护知识产权。而这一目标必然是以高昂的执法成本和知识产权使用人利益弱化为代价的。笔者认为,这与中国现阶段的利益诉求不符。中国现阶段“很多产业还处于知识产权原始积累阶段”,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窒息而非促进创新,因而加入acta,接受其严格的执法措施目前不利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不应加入acta。

3.2 acta影响中国

然而,即便中国不加入acta,中国也会因其贸易伙伴的加入而在对外贸易中受到其影响。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8篇

论文关键词:trips协议;边境措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体的一员,作为在国际事务中一向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如何切实履行wto各项协议,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中国海关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应当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因此,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不相适应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法与对策,对提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水平、严格履行trips协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trips边境措施的概念

根据trips协议第5l条的规定,边境措施制度,是指一成员方的海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Www.133229.COm由于边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所以边境措施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该制度要求各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对意图从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应中止放行。对确系侵权产品,trips协议规定主管当局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客体的范围较窄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仍需拓展。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同时规定,各成员方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在各国的边境措施立法中,扩大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国家很多。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据美国贸易法337条款,itc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领域。可以说,itc几乎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行为均可发布禁令,让海关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而我国在《海关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边境措施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等,以及目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传统文化知识如中国的中药文化等也可看作知识产权的新类型,尚未纳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2.2配套措施缺乏导致权利人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牟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实践中,海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达到了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制止侵权产品出口,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利益等国家利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利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滥用权利,甚至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如权利人怠于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在海关执法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海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2.3平行进口问题仍为执法空白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则是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获得了合法许可制造、销售的商品,其生产是有着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当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入另一国家,是否仍然合法就受到了置疑。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海关是否应当履行中止放行职责,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相关的立法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应当如何界定平行进口行为。根据协议规定,成员方没有义务适用边境措施制度保护“权利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而投放另一国家市场的商品进口或商品运输”,即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协议并不要求适用边境措施。在欧盟海关保护制度里,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不适用于由权利持有人投放市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进口商品,即使商品输入欧盟并未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产品的制造违反了与权利持有人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即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美国法律也规定海关无权对平行进口予以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中均没有出现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的规定,海关对平行进口货物的中止放行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2.4实体法上相关规定不明确,海关具体执法机制缺失

如侵权货物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侵权货物案值和处罚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海关是否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对于侵权已有定论,海关是否应将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利所有人未做规定对于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未做规定等等。

2.5对双方和解与临时授权问题没有规定

在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达成和解这一问题《海关保护条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和解后,临时授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权利,一旦授权,该批货物也就不属于侵权货物,海关也就不应当予以查处了。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在不违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着自由处置的权利,他可以授权收发货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这种授权应当包括追加授权。然而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其产生、内容、期限、维持与救济等都是由国家公权直接授予和作用的,其规范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手段,不应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而停止。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修改或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如果仅仅是达成和解,那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海关追究侵权货物收发货人的责任。但如果是通过临时授权取得合法权利,海关应从临时授权的目的、双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获得临时授权的货物进出口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准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要得到权利人的协助,但海关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和解及临时授权问题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照顾到国家和公共利益。

3.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

3.1根据客观实际适当扩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护,而且只限于域内保护,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没有涉及这类保护。我国地大物博,拥有较多的地方特产,在对外贸易领域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此,这方面的边境保护应当积极稳步地发展。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已经具有了相关国内立法的基础,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可以在建立统一执法体系的基础上,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特别授权海关对其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个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目前我国拥有这类权利的个人或企业数量有限,且基础不稳定,不同于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日等发达国家;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国内立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这类知识产权采取边境保护措施,在我国尚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国在不违背trips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暂缓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因其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畴,在实践和立法两个方面都还缺乏相应的基础,亦应当属于不急于扩展的方面。

3.2进一步简化海关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海关的做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提交一次申请,就可获得海关对其知识产权的持续保护,至少在一年内,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由海关主动实施扣留措施。

另外,应当建立被扣货物提前处理制度,海关可以停止调查和侵权认定程序。具体操作如下:侵权嫌疑货物被扣留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确定存在侵权,不再需要海关或法院对货物的侵权事实进行认定,货物可以依法在海关监督下转让给权利人,或者予以销毁等。但是,对于双方达成协议,认为不存在侵权,或虽然存在侵权、但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海关仍然应当依法办案,而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随意放行货物。

3.3取消“备案”作为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保护的前提条件

建议修改《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无论备案与否),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为了鼓励备案、发挥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可以规定,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未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进一步降低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更多地走民事救济途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维权成本。但随着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问题远远超出了私权保护的范畴。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承当更多的责任,权利人不应承担过多的义务。所以,在海关保护程序中,法律也应当减轻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一方面,取消或降低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递交的担保;另一方面,由国家承担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所需的有关费用。

3.5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自己行为不当或滥用知识产权从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故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权利人如果因为申请不当而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取货样后因过错造成货样被损坏或丢失的以及泄露或非法使用收发货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受到包括损害赔偿、罚款、中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应处罚。

边境法律法规常识第9篇

论文关键词:trips协议;边境措施;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体的一员,作为在国际事务中一向勇于承担责任的大国,如何切实履行wto各项协议,成为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中国海关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应当切实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职责。因此,对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发现问题,特别是与trips协议不相适应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法与对策,对提高我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执法水平、严格履行trips协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trips边境措施的概念

根据trips协议第5l条的规定,边境措施制度,是指一成员方的海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在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依法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关境,对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采取的一种行政保护。由于边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由海关进行,所以边境措施又被称为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该制度要求各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对有合法理由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对意图从地域内出口的侵权商品应中止放行。对确系侵权产品,trips协议规定主管当局有权责令销毁或处置侵权商品。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海关保护范围客体的范围较窄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要广泛一些,但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范围仍需拓展。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同时规定,各成员方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在各国的边境措施立法中,扩大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的国家很多。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就很宽。据美国贸易法337条款,itc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领域。可以说,itc几乎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进口行为均可禁令,让海关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而我国在《海关保护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边境措施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涉及到基因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等,以及目前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传统文化知识如中国的中药文化等也可看作知识产权的新类型,尚未纳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2.2配套措施缺乏导致权利人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牟取合法范围以外的利益就构成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实践中,海关通过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达到了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同时通过制止侵权产品出口,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利益等国家利益。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不乏权利人利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滥用权利,甚至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如权利人怠于配合海关查处侵权案件、屡屡放弃海关保护浪费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与侵权人私下和解干扰海关正常执法、或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阻碍竞争企业进出口相关的货物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等。在海关执法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海关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

2.3平行进口问题仍为执法空白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而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在此之前已在本国得到了保护。享有进口权的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进口称为先行进口,而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进口商的进口则是平行进口。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获得了合法许可制造、销售的商品,其生产是有着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当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入另一国家,是否仍然合法就受到了置疑。对于平行进口商品海关是否应当履行中止放行职责,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是否有相关的立法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应当如何界定平行进口行为。根据协议规定,成员方没有义务适用边境措施制度保护“权利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而投放另一国家市场的商品进口或商品运输”,即对平行进口的商品,协议并不要求适用边境措施。在欧盟海关保护制度里,也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不适用于由权利持有人投放市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的进口商品,即使商品输入欧盟并未经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或产品的制造违反了与权利持有人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即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美国法律也规定海关无权对平行进口予以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中均没有出现认定平行进口为侵权行为的规定,海关对平行进口货物的中止放行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2.4实体法上相关规定不明确,海关具体执法机制缺失

如侵权货物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侵权货物案值和处罚数额如何确定对于海关是否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对于侵权已有定论,海关是否应将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权利所有人未做规定对于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未做规定等等。

2.5对双方和解与临时授权问题没有规定

在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达成和解这一问题《海关保护条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和解后,临时授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权利,一旦授权,该批货物也就不属于侵权货物,海关也就不应当予以查处了。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利,权利人在不违法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着自由处置的权利,他可以授权收发货人使用其知识产权,这种授权应当包括追加授权。然而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其产生、内容、期限、维持与救济等都是由国家公权直接授予和作用的,其规范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手段,不应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而停止。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修改或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经过海关审查同意。如果仅仅是达成和解,那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海关追究侵权货物收发货人的责任。但如果是通过临时授权取得合法权利,海关应从临时授权的目的、双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获得临时授权的货物进出口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准许。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要得到权利人的协助,但海关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在处理双方当事人和解及临时授权问题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照顾到国家和公共利益。

3.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完善

3.1根据客观实际适当扩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护,而且只限于域内保护,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没有涉及这类保护。我国地大物博,拥有较多的地方特产,在对外贸易领域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因此,这方面的边境保护应当积极稳步地发展。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已经具有了相关国内立法的基础,在对外贸易领域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可以在建立统一执法体系的基础上,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特别授权海关对其采取边境保护措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个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目前我国拥有这类权利的个人或企业数量有限,且基础不稳定,不同于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日等发达国家;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国内立法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这类知识产权采取边境保护措施,在我国尚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国在不违背trips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暂缓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因其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畴,在实践和立法两个方面都还缺乏相应的基础,亦应当属于不急于扩展的方面。

3.2进一步简化海关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海关的做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提交一次申请,就可获得海关对其知识产权的持续保护,至少在一年内,权利人不必就个案再次提交扣留货物的申请,由海关主动实施扣留措施。

另外,应当建立被扣货物提前处理制度,海关可以停止调查和侵权认定程序。具体操作如下:侵权嫌疑货物被扣留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行确定存在侵权,不再需要海关或法院对货物的侵权事实进行认定,货物可以依法在海关监督下转让给权利人,或者予以销毁等。但是,对于双方达成协议,认为不存在侵权,或虽然存在侵权、但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海关仍然应当依法办案,而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随意放行货物。

3.3取消“备案”作为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保护的前提条件

建议修改《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的规定,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无论备案与否),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为了鼓励备案、发挥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可以规定,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如果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未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没有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3.4进一步降低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更多地走民事救济途径,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维权成本。但随着知识产权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问题远远超出了私权保护的范畴。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承当更多的责任,权利人不应承担过多的义务。所以,在海关保护程序中,法律也应当减轻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一方面,取消或降低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时递交的担保;另一方面,由国家承担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所需的有关费用。

3.5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一种制度,知识产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自己行为不当或滥用知识产权从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故我国现行《海关保护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权利人如果因为申请不当而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取货样后因过错造成货样被损坏或丢失的以及泄露或非法使用收发货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受到包括损害赔偿、罚款、中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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