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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7:52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1篇

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注释]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注释]

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二。

第二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力——责任”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同样,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授予某法律主体以权力,即不存在第二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无权力”,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无权力”,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力——责任”关系一种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责任(豁免)”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割免”的逻辑分别推演出来。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不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而只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如“但书”。

下面,我们对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三、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

1.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2.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

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甲之无权利”系指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乙可以损害甲的财产,即乙没有“不损害甲的财产”的义务,即乙有“损害甲的财产”的自由,甲无权利要求乙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甲之无权利,乙之无义务(自由)。

例2:乙拥有一片土地,乙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乙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甲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3.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

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乙委任甲为其人,甲乙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甲之权力,乙承担合同的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例2:乙向甲发出要约,甲通过承诺行为设定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甲之权力,承诺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乙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乙承受甲所创设的国家与乙的此种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4.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

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例1:乙拥有一栋别墅,甲无权力处分乙的别墅,甲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乙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甲之无权力,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2篇

关键词:文学;本义;传承;探求;主动分别

“文学”概念的诞生与发展过程,其实是一切与人类有关之事物都必将经历的,从无意“创造”到有意“认识”并想要去精确“掌握”的过程。这是基于人类本能的自觉,是“自我”意识不断强大,对自身及自身相关一切的真相与控制欲望的增强,所造成的。而“文学”正是与人类密切相关的事物之一,所以它的命运也必然要经历这些。迄今为止,人类对“文学”概念的研究概括来讲,主要经历了四大阶段:一、无意创生的原义阶段;二、不自觉使用的,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三、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四、自我个性加强后的主动分别阶段。以上,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一、无意创生的原义或本义阶段

任何自然事物的产生,都早于其概念。因为,概念来自于人类的认知,是基于事物具有可被概念化的属性之后才可以定义的。而文学概念的产生也是后于文学本身,所以探讨“文学”的概念,必不可少的要去先寻求文学未被称之为文学之前的文学本身,为方便使用,并区别后来文学,我们这里名之为“元文学”。

任何元事物的出现都是偶然的。同样,元文学也是一种无意识的创生,偶然的现象。在最初,元文学所包含的是一切可以被认知的事物,古人并没有给予其任何限制性的概念。不过,当时的元文学也可以用同时期的特殊特征来使之有一个接近于本义的概念。最早,当文字并未出现之时,元文学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生活之中。这个时候,元文学是以“刻画”、“记录”、“指事”、“形声”等人类生活所必须依赖之形式,通过诸如“结绳”、“作画”、“言语”、“模仿”等方式来展现的。元文学本身无任何既定意义与功能,它只是让自己的存在被发现。然而,之后“文学”所有的概念,都难以逃离与元文学的血缘关系。

二、不自觉使用的,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

当元文学的出现逐渐深入人类的生活,人类的自我探索确认本能就开始发挥作用了。这个时期,元文学开始有了不确定的概念。因为早期的人类属于部落模式,对于相同事物的认知定义是各不相同的。在这个时期,文字开始出现,而这无疑为“文学”一词的出现创造了条件。这一时期,人类对无意的元文学逐渐熟悉,本能的驱使与生存生活的原因,使得此时的人类必须对自身与周围一切做出相关的归类。这也就使得同属于元文学的,具有“传达”可被“继承”的所有,被不同的人类归纳为了各有差异的类别。尽管这些类别有差异,可被传达并能继承的属性是共有的――简单来说也即是文字。

文字是文学的第二个阶段,这是无法避免的事实。这一时期的持续时间非常的久,从文字被创造开始,到文学未被普遍定义之时,都是自发传与承的概念阶段。在这一时期,“文学”逐渐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概念,但这些概念并没有普遍的公认,仅仅是靠着“文学”自身的可传承属性,来局域内发展的。

例如一些学者所言的先秦“文化性文学”,其之所谓之以文化性,即是基于可传与可承两个基本属性的定义。对此,《论语》中许多言论都可以证明,此时的“文学”是仅仅建立在传承二者属性之上的一切,如学而第六中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便是对文所可以传承属性的阐发。而孝、悌、信、爱众亲仁则是可以传承的基础,也即是学者所称的“文化性”。而紧接着下一则中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即是交代所学之“文”是何“文”。

类似的,孔子在论语中多次提到“文”,也多半是对可传承的衍生。当然,这仅仅是孔子自己对这一时期“文学”的理解。而作为同时期的诸子,他们的理解则是与孔子或多或少都有出入的。这是文学概念未被普遍公认的必然。也正是这一时期文学概念的不公认,所以才使得人类对文学概念准确阐发的欲望越发的迫切。并由此,进入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

三、自我觉醒,被动探求的定义阶段

对于这一阶段来说,文学开始有了相对明朗的定义,无论是形式或者内容,人类对文学概念的理解,开始有了具体的指向。这是人类自我觉醒的表现之一,也是自我觉醒后面对广大世界,感受到迷茫之后,被迫进行的一种行为。文学由于和人类的关系,使得它不可避免的要被人类进行剖析。

“文学是什么(具体定义)”是这一时期对“文学”概念研究的最主要结论。但这个结论不包括“文学”概念研究而得到的文学形式的发展。这一时期从学者们所言的“文化性”泛文学明确概念开始,一直到文学概念的第一次准确定义才算结束。

在这一时期,文学的概念由文学性的无明确,传和承的大前提之下,被细化到了不同的领域,使文学变成了具体功能或者领域有特定指向的文体与内容的总和。

例如汉时将文章特别于文学并行提出,而魏晋南北朝又将经史之学别于审美文章文学(梁代萧绎《金缕子・立言》),使得文学开始有了接近现代流行意义。并开始有了许多关于“文(文章)”之“学”的论述。

至此,文学概念开始有了普遍的认知,使之脱离于泛文学,变成可传承属性之上的一个子集。确立其独特气质,这是与人性追求自我一致的。

四、自我个性加强后的主动分别阶段

人类的文明越进步,人类最求自我的欲望就越强烈。从而引发对一切事物都要寻根究底,使之有别于其它。这一点,在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科学逐渐成为主流文化之后,尤为明显。而文学概念,也不可避免的要被继续剖析,使之更加精确,更加属于“文学”自己。

这一阶段从魏晋文学单涵盖审美性文章之学定义萌发开始,一直到现在,犹在持续。以趋势来看,可以说只要人类不死,那么文学概念就还会被不断拿出来定义再定义。

隋唐以后关于文学概念的辨析,其实已经没有什么新的论断。无论是汉时的文章与文学并举,还是魏晋南北朝文章替代文学独立,隋唐之后的人们早就不再重视这些,他们更关注的是文学之内,各个文体与相匹配的内容本身。也就是审美性文学范畴内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要被明确称之为文学,需要有阶层的肯定,从传奇、小说、诗余、词余等市井文学体裁的发展历程,这一点不难看出。

但是,到了近代,当西学东渐之风日益弥漫,客观科学精神的大肆宣扬,国内对文学概念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改变。这期间,人们热心于分类学,希望自己身边的一切都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尽管孔子早就有“名不正则言不顺”“必也正名也”的论断,但这一时期的大规模定义,却是史无前例的。这一时期,文学的具体概念,被从语言、文字、文体、文本、时期等方面以及其对应功能方面进行了非常多的研究划分。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3篇

关键词:英汉中动构式;句法语义冲突和融合;概念整合;认知发生机制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1)06-0129-05

一、引言

纵观已有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动构式(Mid-die Construction)进行过一些探讨:Fagan、Davidse&Heyvaert、徐盛桓、曹宏、何文忠等分析了英汉语中动结构的句法、语义特征及构句限制;Ackemat根据中动构式特点对其进行分类,并指出英语和荷兰语的中动结构与被动结构一样,具有施事论元的隐退和受事论元担任主语的特点;Lekakout研究了以英语和希腊语为代表的两类语言中的中动概念范畴的异同,认为英语中动范畴寄生于作格(parastic on ergative),而希腊语中动范畴寄生于被动概念(parastic on passives)。对于英语中动构式的生成,Stroik曾提出,中动构式靠句法推导而成,中动词具有完整的论元结构,通过论元的升、降格完成,至于其生成的认知发生机制如何,她并未进行深入的探讨。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中动构式,本文尝试从认知的视角,以概念整合理论为指导,探析英汉中动构式的范畴属性特征、句法语义特征及其认知发生机制。

二、理论基础

基于对概念隐喻理论(Conceptual Metaphor Theory)的进一步思考,Faucormier等提出心理空间理论(Men.tal Space Theory),继而将之发展成概念整合理论(Concep-tual integration Theory)。该理论认为,与隐喻一样,概念整合也是人类重要的认知工具。人们在交际时,不断地构建心理空间(Mental Space),同时对空间中的某些要素进行合成,以理解和生成语言,形成新的概念。概念合成通常涉及四个心理空间:两个输入空间(Input Space)、一个类属空间(Genetic Space)、一个合成空间(Blended Space)。输入空间提供概念合成的基本元素,人脑通过选择、匹配、想象以及抽象化和概念化等过程对这些元素进行认知加工,构建起类属空间和合成空间。类属空间是一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空间,是输入空间的交汇点,反映各输入空间共有的角色、框架和图式。在合成空间里,有的元素源于输入空间,是输入空间元素的组合或完善,有的元素具有创新性,是联想和逻辑推理的结果,也是已知元素的扩展(elaboration)。

Goldberg认为构式是一个形式与意义的配对。Disselt进一步指出构式是一个特定形式与一个特定功能或意义的结合体,其中形式指音系、形态和句法特征,功能指语义、语用和语篇特征。构式这个形义配对体是语言在心智中的基本表征方式,体现了人类通过体验和认知加工对基本经验的概括和组织方式。构式之间具有多重承继连接(inheritance link)的关系。也就是说,有些构式承继了其他构式的部分结构和意义元素,具有其他构式的某些特征。我们认为构式间的承继连接正是其相应概念合成的一种表现。

大多数学者对英语中动构式这个概念有了基本的共识,而对汉语中动概念还存在争议。从跨语言的角度来看,中动构式是一个语义上的而非句法意义上的概念。然而,“语法和语义密不可分,语法规则和语义结构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不同的语言在句法上表现同一语义现象是人类对现实认知存在共性的结果。虽然汉语没有泾渭分明的语态区别,却确实存在与英语中动构式在句法、语义特征上一致的表达形式。根据构式的定义和英汉中动结构的特点,我们认为,英汉中动构式并非是寄生于其他结构,而是与其他构式具有同等句法地位的、独立的构式。它们具有完整的论元结构,是一定形式和意义的匹配,并与主动和被动构式之间具有句法和语义上的承继关系。在句法形式上表现为:NP+VP+AP;在语义上表现为:表状态意义,凸显主语的属性特征。

概念整合理论可用来揭示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的语义元素合成的在线心理认知机制,而构式作为语言在心智中的基本表征方式,它们之间的承继性连接正是其相应概念整合的结果。中动构式是中动概念的语言表征。中动概念与被动和主动概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或者说有一定的承继连接关系。我们认为概念整合理论对于词义构建的解释力,同样也适用于中动构式的生成。

三、英汉中动构式的基本特征

1.英汉中动构式的范畴属性特征

英汉中动构式都是一定形式和意义的结合体,是一个句法语义范畴,具有原型与非原型之分。原型中动句在句法结构上为:受事主语+及物动词谓语+状语。例如:

(1)这面料摸起来挺舒服的。

(2)这里的泉水喝起来真甜。

(3)你这孩子带起来真不省心。

(4)His novel sells well.

(5)This article reads like a translation.

(6)Government officials bribe easily in this country.

(1).(6)的主语“面料”、“泉水”和“officials”等是它们所在句的及物动词谓语动作的承受者,整个句子表达的是状态意义,凸显主语的属性特征。

非原型中动句在句子的部分结构或语义上背离了中动构式的典型形式或语义,是中动构式范畴的非原型成员。刘正光提出“中动构式涉及几个次类,它们之间构成一个连续体”:a.Ps+VP(Ps:patient subject).b.Is+VP(Is:instru-merit subject,including subject of means);c.Ls+VP(Ls:lo-cation subject);d.Ps/Is+V+DO(DO:direct object)。其中的“次类”指的就是中动构式的非原型成员或边缘成员。英汉非原型中动句对原型中动句的偏离主要表现为:非原型中动句的主语不是受事,而是被动参与者工具、处所或材料;谓语动词也发生偏离,不及物动词进入中动构式;状语部分也有变化,中动句也有带宾语的实例。在英语中,不及物性谓语动词的中动句其主语通常不是动作行为的受事,而是与受事相关的工具、手段或处所。例如:

(7)Narrow tyres manoeuvre more easny.(手段主语+不及物动词+状语)

(8)The knife cuts well.(工具主语+不及物动词+状语)

(9)This lodge sleeps five persons.(处所主语+不及物动词+宾语)

(10)Professional bakers have understood for years thatbetter flour bakes better bread.(材料主语+及物动词+宾语)

这一情况也适用于汉语中动句,例如:

(11)手机打起来方便。(工具主语+不及物动词+状语)

(12)江景房住着开阔。(处所主语+不及物动词+状语)

(13)这双鞋跑起来不跟脚。(手段+不及物动词+状语)

(14)好料和好面。(材料+及物动词+宾语)

(7).(14)中的主语“knife”、“lodge”、“手机”、“江景房”等不是谓语动词语义指向的受事,而是被动参与者手段、工具、材料或处所,动词“sleep”、“住”和“跑”等是典型的不及物动词,这些句子都是中动构式的非原型成员。中动构式的原型成员和非原型成员所具有的中动范畴属性由高到低,形成一个连续统。

关于非受事被动参与者进入中动构式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参与者角色与论元角色的关系及人类的转喻思维中寻求答案。动词框架语义的一部分包括参与者角色的界定,它和与构式相联的论元角色相区别。一般情况下,“施事”或“受事”更容易被突显,成为注意的焦点,而其他参与者如处所、材料和工具等受到的关注度相对较低。然而,在转喻思维的作用下,同一认知域的某一实体可以指代另一实体,成为认知上凸显的部分。例如:在非原型中动句“手机打起来方便”中,主语“手机”不是谓语动词“打”的受事,而是“打(电话)”的工具或手段,在“手段”代“结果”的转喻思维作用下成为认知识解中的图形(figure),处于被突显状态,临时具有原型中动句主语成分的语义,因此与受事者角色融合(fusion),成为中动句主语论元角色的实例,被表达为直接语法功能成分,即这里的主语。处所和材料获得认知凸显地位的情况也是转喻思维的结果。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原型还是非原型中动句,都是中动范畴的家族成员,是形式(N1岍AP)和意义(状态意义,凸显主语的属性特征)的配对,都与主动和被动范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承继了主动和被动概念的某些意义元素。

2.英汉中动构式的句法语义特征

(1)英汉中动构式的句法语义冲突

对于中动构式的句法语义特征,Fagan认为,中动构式句并不是用于报告行为事件,而是陈述某物体具有某一特定的属性。何文忠指出中动句通常表示一种可能性,表述的是虚拟事件。中动结构作为一个构式,其构式义是说话人对话题的主观评价,说明主语的一般特征,具有“类指”的属性。在综合考察了中动构式的句法语义特征后,我们认为,中动构式承继了主动和被动构式的一些信息,在句法上表现为主动形式,在语义上与被动句一脉相承,是人类思维对被动概念和主动概念整合的结果。下面我们还是以(1).(6)句为例,进一步探析英汉中动旬的句法语义特征:

从常识和逻辑来看,以上句子的动词和主语之间在语义上构成被动关系,即,“面料被摸”、“泉水被喝”、“孩子被带”、“novel is sold”、“article is read”、“officials is bribed”。表达的是状态意义,句法上应为被动语态;从语言事实来看,四个句子在语义上是对“面料软”、“泉水甜”、“孩子不省心”、“小说好卖”、“文章像译文”、“官员容易贿赂”之类的事物属性特征的说明和描述,句法上表现为主动语态。显然,这些中动句的句法语义在逻辑和语言事实上表现不一致,存在着冲突。

(2)英汉中动构式的句法语义融合

中动句表达的是状态意义,凸显的是主语的属性特征,而这些正是被动和主动概念的重要元素。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动构式的生成在于主动和被动概念的整合。根据范畴的模糊性特征,中动构式与主动和被动构式之间存在重合部分,承继了被动和主动概念的部分范畴属性。从这个角度探讨中动句在逻辑和语言事实上的冲突,可以很好地揭示其句法语义冲突的解除,直至融合的过程。还是以(1)-(6)为例:

首先,虽然以上句子表达的是状态意义,但是它们要突显的却是“摸、喝、带、卖起来怎么样”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语言表达便是对事物特征和属性的描述,可以说这些句子在语义上是表状态意义和属性特征的融合。

其次,被动构式的状态意义成分本身也与属性特征意义密不可分。汉语中像“眼镜摔破了”、“衣服染红了”等这类句子数不胜数。Langacker认为英语的过去分词-ed表示一种动作发生后的结果,具有消除动作时间过程的功能。连淑能提出英语的被动式由系表结构演变而来,可以表示动作(动句),也可表示状态(静句)。在英语中有很多过去分词可以直接用作形容词,表属性特征。例如:

(15)The glass is broken.

(16)Bill is narrow-minded.

(17)He is quite experienced.m teaching beginners.

(18)She found the house renovated.

从某种程度上讲,状态意义和属性特征密切相关,且具有相似性,正是语言使用中的这种理解促使了主动和被动概念整合的发生。

我们再回到(1).(6)句的分析。前面提到从常识和逻辑来看,它们在句法上应为被动形式,正是被动构式的状态意义和表属性特征融合的本质,让表被动意义的范畴有可能接受非被动形式,包括以上的中动形式,突显主语的属性特征。出于兼表状态意义和属性特征的需要,通过二者基于相似性的跨空间的映射而完成主动和被动概念的整合,中动句式成为了表达的理想选择。

四、中动构式的认知发生机制

主动概念表达动作行为、过程或事物的属性特征,凸显的是施事或与施事相关的参与者。被动概念表达的是状态意义,凸显的是受事或与受事相关的参与者。根据概念整合的运行规律,我们试用图示来揭示中动构式的生成过程,以更清楚地了解中动构式的在线心理认知机制:

图1中输入空间1和输入空间2分别为被动概念和主动概念。空间1中的状态意义、被动形式和被动参与者凸显是被动概念的部分元素或结构,实线连接黑点表示被动概念和主动概念的元素构成直观映射关系,没有映射的黑点代表此次认知过程中退隐的其他元素或结构。

出于兼表状态意义和属性特征的需要,人类认知对被动概念和主动概念中的元素进行整合、重组,其中状态意义和属性特征因其相似性发生跨空间的映射,并和其他元素一起,经过高度概括、图式和抽象化,状态和属性特征作为认知焦点,投射到类属空间(这种抽象的、联想性的映射在下面图解时用虚线表示)。输入空间的概念意义元素投射到类属空间,反映两输入空间投射的、待加工的抽象的概念。如图2所示:

一旦语言所提供的线索与现存的结构、认知原则和背景框架结合起来,就会发生意义建构,其结果的丰富程度大大超过语言所明晰表达出来的信息。图3中合成空间是对输入空间元素的选择、整合、扩充和创新,也是类属空间的具体化。主、被动概念范畴中的“状态意义”、“属性特征”、“主动形式”和“被动参与者凸显”等元素映射、合成,并增加新颖的元素,如状态意义和主动形式的匹配,属性特征和被动参与者凸显的匹配等,形成层创结构(Emergent Strue-ture),进而生成新的概念,即以主动形式表达状态意义和凸显被动参与者属性特征的中动概念。层创结构的形成既是来自输入空间元素的扩展,也是人类联想和逻辑推理等创新思维的结果。层创结构中的意义元素是新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表达“属性特征”的需要,认知选择了“主动形式”,根据表达“状态意义”的需要,认知选择了“被动参与者凸显”。在句法、语义结构上表征为:NP+VP+AP,被动参与者受事或与受事相关的手段、工具和处所担任主语,从而生成中动构式。中动句式的主动表达形式说明了它的属性特征意义是第一位的。曹宏认为中动句的句式意义为:在‘NP’‘VP’的时候,‘NP’通常‘AP’,也表明中动构式的属性特征意义成分更多一些。一方面,中动构式与主动和被动构式构成承继关系,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同于被动和主动构式的性质与特征,带来了语言表达的具体、丰富和细腻。

中动概念的生成通常经由了如下的过程:对现实世界的感知;形成抽象的意象图式;表征为高度概括的构式;选择具体的词汇和结构表达出来。类属空间的抽象意义和结构元素映射到合成空间,是认知对抽象图式的构式表达,也是新概念形成的直接动因。如图4所示:了解了概念整合过程中各心理空间的映射关系后,我们以中动构式的具体表达“The article reads like a translation/这篇文章读起来像译文”为例,进一步探讨人们在运用中动句进行交际时的后台认知组织过程。图5展示的是该句生成的四个心理空间映射情况。在交际时,认知选择了凸显“受事文章”来表达“文章被读”,选择了“主动形式”来表达“文章有译文特点”,“文章”因此在语义上同时具有“受事”和“主题”的内涵。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4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女性;概念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是女权主义运动波及到文化、文学领域的结果,也是政治运动深入到文化领域的结果。它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包括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女性的创作、女性阅读等一系列问题,是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界一股重要的理论思潮。

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而且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众多的著作中,“女性主义”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女性主义的批评及其论著中,都是以一个限定词加“女性主义”出现的,例如:“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文学”、“女性主义批评”等,这样似乎就明确了“女性主义”的概念,明确了它是哪个流派、哪个领域、哪个方面的女性主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大有大而化之的趋势,而对“女性主义”这一概念中“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诠释,只把“女性”的概念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来应用,但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并非在一个国家,也不是在一个地域,对于“女性主义”中“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同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流派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有所模糊,对女性主义只是有所指,却没有很好的限定它的能指,当把“女性”这一概念具体化时,就没有很明确的概念了。这样对“女性”概念的具体所指的模糊性,就很容易造成具体内涵的含混不清,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各个国家、各个流派关于“女性主义”的介绍。那么对于一些问题的把握也就很容易限于表面化、肤浅化而不能达到深层探究。本文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阈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样对于更好的理解女性主义批评视阈下,女性创作、女性阅读、女性心理、女性形象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梳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学研究。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不是产生在一个国家,也不是统一的文学评论流派,所以“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女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学术界对女性主义的划分,主要包括“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另外还有“其他的女性主义批评”,其代表就是“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批评”。笔者也是以这种划分为依据,分别给“女性”的具体所指以明确的内涵。

首先,是“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学术界把英国和美国的女性主义批评放到一块讨论,并不是因为地域的原因,而是因为:一方面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因素给予格外的关注;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者寻找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从总体上看,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派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批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历史批评,关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发展基于女性经验的理论和方法,谋求理解作者及人物的女性主体;奉行女性美学的原则,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妇女作家的传统和妇女文化要求文学反映妇女的现状,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奉行明确的性别路线。笔者从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在“英美女性主义批评”这里的“女性”基本上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她们重视妇女的实际经验,并以将妇女定义为主体的方式克服男性文学批评将女性贬损为对象的理论。对女性的内涵主体实现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决定的。英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她们的女权主义革命,在斗争中,更注重女性具体实际利益的获得,包括女性在革命中,获得多少可以实现的利益和权利。例如,工作的权利、工资的提高、福利的保障等,是以行动代替文学作品,对女性是切合实际的要求,采用本土化的方法。美国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传统的国家,注重“女性”的实践性效果,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因此,她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从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论家那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

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驱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提出:“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自己的屋子。”在这里,“钱”和“屋子”不仅是指他们的本身,还是一种象征。女性要进行创作,首要的是经济基础,强调经济的作用,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创作时间、空间,这些都是决定女性创作的必要条件,重视女性创作的实际决定因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只有具备必要的经济基础,拥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才有进行创作的可能。

标志着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式诞生的重要著作是米勒特的《性政治》。在这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作为文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认为性别与“种族、阶层和阶级”一样具有“政治的”属性。这部作品从男女生理差异出发,重点揭示男性中心文学对女性形象的歪曲,抨击传统的“阳物批评”,进而批判男性的父权制社会,确立了女性的主体性,充分重视了女性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的阅读与创作,区分了性别的差异。

吉尔伯特和格芭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作家与l9世纪的文学想象》中,分析了西方l9世纪前男性文学中的两种不真实的女性形象——天使和妖妇,揭露了这些形象背后隐藏的男性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歪曲和压抑,而且以一种新的女性主义视角重新阅读,并阐释了l9世纪一些著名女作家的作品,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是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之后产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场革命的爆发,女性也参加进去。但革命结束后,她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只是男人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改善,于是,她们要求实现女性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地位,爆发了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因此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要影响。因此,她们的思想非常激进,并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刻,相对于英美来说更理论化,注重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的分析和其他话语系统中的女性构成,注重妇女与语言的关系,她们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再是生理意义上的妇女,也不再是妇女的经验与历史,而是文化语境中的女性符号。她们认为女性是一种存在方式和话语方式,代表社会内部的一种反抗力量,而体现出一种浓郁的解构主义和心理分析的色彩,把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下的一种解构力量,是一种他者的符号化概念,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女性”。法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克利斯蒂娃“认为‘一个人是女人’和‘一个人是男人’几乎同样荒谬,并且具有同样的蒙昧主义色彩”,“因此,我对‘女人’的理解是‘女人’无法预约、无法言传,存在于命名与意识形态之外。”“在更深的程度上,女人不是一个能‘成为’的某种东西。”这段话,用女性不可界定的符号学意义,模糊了男女的界限,目的是消解父权制度下的男女二元对立。法国另一位女性主义批评家西苏认为,在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中,男性代表正面价值,而女性是排除在中心之外的“他者”,只能充当男性存在及其价值的工具、符号,男性为了维护二元对立,极力压制女性。为了消解这种二元对立,西苏提出了“身体写作”理论,以一种全新的女性的语言,创造今天和未来的世界,注重重新建构一种女性的语言,利用女性的语言而不是女性自身,作为解构二元对立的男权社会的武器。

伊瑞格瑞是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又一位批评家,她对父权制社会中,坚持男女的二元对立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社会中,人的肉体被符号化了,人的生物学、生理学结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文化意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人类的自身已经被符号化设置于社会网络之中,在文化中,并被赋予意义,男性被认为是雄性和,女性则被动和被的,这不是生物学的结论,而是自身的社会心理学意义。”

最后,其他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黑人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所谓他者妇女,就是我们看得到形象,却听不到声音的女性,黑人和女同性恋妇女长期以来就处在他者的地位上。”但是她们的理论思想,对于丰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作为黑人女性,一方面,她们要与黑人男性一起受到种族歧视的压迫;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受到种族内男人的压迫。因此。从她们自身所受的压迫来看,她们关于“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同于英美、法国的女性主导概念,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不能概括到黑人女性的概念中,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是与种族和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黑人女性本种族内部,有别于自人女性经验的;是黑人女性意识的产物,她们关于自身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巴巴拉·史密斯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萌芽》中指出:“承认黑人妇女创作中性政治与种族政治和黑人妇女本身的存在是分不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阐释,是以种族性和政治性为依据的。

在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可从什么是“女同性恋”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到底什么是“女同性恋”,费得曼说:“‘女同性恋’描述了一种关系,就是一种两个女人之间保持强烈感情和爱恋的关系,其中可能或多或少有性关系,抑或根本没有性关系。共同的爱好使两位妇女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中,“女性”的理解是,从恋爱双方的性别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女性”完全不同于父权制度下,以男女爱情为主要感情下的女性,而是以同性作为自己爱恋的对象,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分享生活中的经验。关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的基本概念,就是以同性之问的爱为基础,并与同性共同生活的女性,这一关于“女性”的概念,彻底消解了男权社会中男女二元对立关系。

综上所述,英美派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比较现实,他们更多将对女性文学的揭示,同女性生活觉悟和女性社会实践相联系,因此,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实体女性的理解;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大,以语言为目标。试图通过颠覆男性的话语权利来实现女性主义的任务,因此,他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女性”是作为一种反抗社会的力量而抽象的存在;在黑人和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概念,是对女性主义思想具体运用的结果,关于“女性”具体概念多体现出阶级、种族和个人经验,而非普遍意义上的概念,他们关于“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共性基础上的个性要求与运用。

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含义的具体理解,在已有的基础上,对女性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中,有关涉及女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下,“女性”的理解和阐释,我们也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坚持共性基础上的个性研究。以后现代主义理论视角进行解读,提倡它多元共生性,既然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身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那么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也不应是以一用之,而应是多角度、多元化的。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5篇

关键词:文化景观;民俗地理;空间的生产;节庆

中图分类号:K90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19

1 前言

文化地理学可以将许多日常的、文化的问题做为研究对象[1],作者曾在墨西哥居住5年,亲身参与及观察体验墨西哥亡灵节(Day of the Dead)是当地最具民俗特色的节庆之一,适合就其地理与空间意涵进行探讨。墨西哥亡灵节的主要意义在于缅怀过世的亲友,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墨西哥清明节,但相较于清明节而言,亡灵节更增添了豁达、欢聚、揶揄的色彩[2]。

节庆为民俗生活的一部分,它透过空间的样貌转换,改变了日常生活空间,形成暂时性的景观,使人们从日常生活中短暂抽离,切换对日常生活空间的想象,进而形塑地方的特性。节庆形成的景观,可说是一种空间生产的过程与短暂结果,本文试图由地理学的观点及空间生产的概念,检视亡灵节形成的景观,并诠释其蕴含的多层次意义。

本文采取文化景观的研究取径,将景观视为探索地表现象的介质与文本,透过民俗文化区域、文化扩散及文化整合等3个民俗地理概念,并基于“景观是由空间样貌的改变所形成”的思维,藉由列斐伏尔所提出空间的实践、空间的再现、再现的空间等空间的生产三元概念,来探讨墨西哥亡灵节的地理与空间意涵。

2 相关文献与理论

民俗地理的3个概念(民俗文化区域、文化扩散、文化整合)及空间生产的3元面向(空间的实践、空间的再现、再现的空间),是本文以景观为文本,解析墨西哥亡灵节的地理与空间意涵的核心观点。本文主要涉及的民俗地理、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及文化景观等概念综述如次:

2.1 民俗地理的研究演进及概念

民俗文化是地理学研究领域的一部分[3],地理学的研究方法亦曾运用在民俗生活研究之上[4]。民俗地理一词最早由威廉于1968年所提出[5],其研究民俗生活的空间分布情形,而民俗生活指的是包括物质及非物质民俗文化在内的所有面向组合,诸如房舍、陶器、乐器、编织物及纺织品等,是常见的有形物质文化态样,而非物质文化元素则包括音乐、信仰及传说等。地理学者研究此类课题之初,主要着重在民俗文化对景观造成的影响及其文化物质表现的分布特性方面,并被并入人地关系、文化景观、文化生态学、景观形态学、文化特征的源起与扩散等研究主题之中。

美国针对民俗地理的研究始于1930年代,最初的重心多集中在景观的物质文化组成部分。在地理学者骚尔引领之下,与其门生及再传弟子的研究丰富了美国有关物质文化的民俗地理研究领域,而物质文化的起源、扩散及分布的区域景观等,是其中主要的研究重点。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语言及宗教等课题上;自1960年代晚期开始出现一些有关传统音乐的地理学研究文献,其中最受瞩目的是卡尼对于乡村音乐空间面向的研究[6]。

随着民俗地理研究的演进,民俗生活的空间观点可以归纳为3个主要概念[7]:

2.1.1 民俗文化区域

民俗学上有一个基本概念,各地的传统文化之间存在相当的差异,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此一概念的空间与时间特性,对于民俗地理来说具有特殊意义。而区域的定义是根据该地传统文化的物质及非物质呈现,以及长期居住该地的民众所共享的一般性民俗生活情况而定。

2.1.2 文化扩散

文化扩散主要是因迁移所造成,过去文化扩散的形式与主要贸易及移民路线有关,现今文化扩散的过程,由于识字率的提升、大众传播媒介的增加及交通运输的进步则显得多样化,相较早先主要透过人际接触的时代,现在改变一个社群内部的民俗生活轨迹,变得较为容易且普遍。

2.1.3 文化整合

文化整合意指不同文化间的特征趋于同化。没有任何一个文化是完全遗世独立的,由于不断交流的结果,造成新文化的混杂与创新,从而出现民俗文化及通俗文化等不同的的领域。

2.2 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三元概念

列斐伏尔认为,研究社会现象除了考虑传统的社会与历史面向以外,更应该考虑空间面向,他试图展示资本主义透过空间机制转换符号意义而生产空间,并将社会空间解构为空间的实践、空间的再现、再现的空间等3个面向,透过其三元辩证的关系来理解空间的生产。

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三元概念的两套条列式定义[8],可以做为认识此一概念与以此概念探究地表现象空间意义的基础。而这样的概念做为一个思考的启发,已有哲学、社会学、地理学、政治学及文学批判等众多领域的学者做出了诸多延伸性的演绎与诠释,而各家对于空间实践、空间再现及再现空间的解读亦有差异,并逐渐发展出的相关论述范围,似乎远远超过其原先意指的想象。虽就该概念的探讨在哲学及思想的层面有其意义,但本文并不预备加入此一针对概念本体进行引申阐述的行列,而是运用此一三元概念做为解析空间生产意义的方法或工具。本文采取的空间生产三元概念的诠释为:空间实践:是可察觉、感知的物质、具象空间;空间再现:是经想象、构想的精神、理念及概念化空间,并透过符号呈现其意识形态;再现空间:是可感知、经构想并连结情感意义的生活经验空间,是被支配而消极体验到的空间,也是空间背后意识形态在具象空间中的综合性展现。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比较概念结构理论与构式语法说的基础上,指出: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两个理论体系,它们有着各自鲜明甚至对立的观点,但是认知的共性使得它们解释语言现象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两大理论并非截然对立,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

1.引言

Jackendoff(1990)的词汇概念结构理论与Goldberg(1995)的构式语法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体系,都运用了论元结构来说明语言中的一些特殊现象,动词和句式之间的关系是他们讨论和研究的中心。Jackendoff并没有明确提出“动词中心”的说法,但从他对句子的论元结构的描述不难看出,他的概念结构并没有摆脱生成语法的影子,句子的生成依然是论元插入动词的概念结构,再转化为句法结构的结果。与Jackendoff不同的是,Goldberg以构式(construction)的论元结构为研究中心,认为动词不能决定句子的生成,构式的意义才是构式生成的关键。

虽然他们研究的内容不同,一个是动词概念,一个是构式概念,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动词可以选择它能够出现的构式,同样构式也可以选择满足它的动词。而且,表明句子中动词和名词关系的论元结构在概念结构理论和构式语法中的运用都颇有新意。因此,本文想通过比较Jackendoff和Goldberg的理论方法和哲学基础,讨论这两个分别代表概念语义学和构式研究的理论之间的关系。

2.理论方法

Jackendoff用形式化的语言描述内在概念的空间关系,在生成语法学派中对语义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的概念结构相当于语义结构,与句法和音系结构并行。Jackendoff摈弃了由表层结构映射到音系和语义结构的句法中心说,认为这三个层次是自主的结构,都具有同等的创造性,不存在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派生,它们之间是对应关系而非派生关系,由对应规则(correspondence rules)联系起来。

构式是形式-意义的对应,不依赖动词,基本的句型都是构式的实例。每个构式的存在,都有与之相应的特定的意义,也就是说,构式本身就有构式意义,与句中的动词无关。构式语法没有严格划分词库与句法之间的界限,按照构式的定义,词也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构式。与生成学派一样,构式语法试图解释为什么语法允许我们使用无数正确的表达法的同时,又让我们放弃无数其他的表达,它反对存在深层结构或语义结构的说法,认为没有从深层结构到表层结构的转换,语法是单层次的。构式是语法、语义和语用的一体,是非模块性的。(董燕萍 梁君英,2002)

概念结构是由概念成份组成的,它们属于不同的本体范畴,诸如Thing,Event,State,Action,Plate,Path,Property及Amount等。每个句法成分(除了无内容的it和there)都对应一个概念成分。但是,并不是每个概念成分在句中都有一个对应的句法成分。这可以解释同一个动词在不同的句子有不同数量的论元。(1)中的break是同一个词,具有相同的概念结构,只是在映射到句法结构时,有些概念成分没有被体现出来,概念结构中的施事者论元没有出现在(1a)。

(1)a.The window broke.

b.Bill broke the window.

(2)a.Harry climbed (up) the mountain.

b.Harry climbed down the mountain.

c.The snake climbed (up) the tree. 可以用来解释同一个动词出现在不同句子现象的还有Jackendoff(1990)提出的优势规则(preference rules),词项含有一个或多个概念条件,满足不同的条件就会有不同的表达,例如,climb有两个独立的概念条件,(1)向上走;(2)用劲抓住。(2a) 满足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2b)破坏了第一个条件,但满足了第二个条件,(2c)因为蛇不能抓,破坏了第二个条件,但符合第一个条件,都是可以接受的;(2d)则同时破坏了两个条件,不被接受。动词后面选择怎样的补语一直是在词项的子语类属性框架(subcategorization frame)中注明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补语的类别、数量是很灵活的,如果把所有的信息都堆砌在框架中,必然是要增加习得者的负担的,有鉴于此,Jackendoff制定了一些像优势规则这样的词汇规则来解释语言的生成,这些规则在子语类属性框架之外,可以减轻词项的负重。

Goldberg并不赞成词汇规则说,她给出了一些不及物动词后面带宾语的例子。

(3)a.He sneezed the napkin off the table.

b.She baked him a cake.

c.Dan talked himself blue in the face.

Goldberg认为,如果坚持词汇规则说,为了解释三个句子的正确性,我们就必须说明三个动词在句中有特殊的含义,有三个论元,其意义分别如下:

(4)a.X CAUSES Y to MOVE Z by sneezing

b.X INTENDS to CAUSE Y to HAVE Z

c.X CAUSES Y to BECOME Z by talking(例3-例5取自Goldberg,1995)

这样就有增添另一个独立词项的趋势,而这正有违建立词库的初衷,即减轻习得者词汇习得的数量。Goldberg(1995)认为构式语法的一大优势就是关注动词与句式之间的关系,而词汇规则说把这个关系隐藏在规则本身。对于上列句式,她认为可以由各自的句式特征来解释。例如,双宾构式的定义就与三个论元(agent,patient,recipient)有关联,由构式提供句子中的论元,而不是由动词许可,这样就无需为句中的三个动词重新定义。

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动词意义的不同态度。在概念结构理论中,动词的概念结构是描述详尽地,可以用来预测句式的信息;而在构式语法里,构式的意义成为主导,可能和动词意义一致,也可能互补,甚而截然相反,动词意义可以表示构式意义的增添、动态作用力、前提条件,或与构式同时进行的行为或动作。构式语法否认动词意义在句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是认为整个构式的意义决定了论元的数量及在句法中的位置。 "

不难看出,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的研究好像是沿着两条平行线进行的,前者运用词汇概念结构和词汇规则解释语言的生成,后者则是利用构式的概念解释语言的合理性;一个致力于词汇概念论元结构的描写,另一个以整个构式的论元结构为主导。概念结构理论体现的是语言从内在概念表征到句法的由下而上的产生过程,在构式理论中,我们看到的是句法、语义和语用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理念。它们是认知语言学领域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因为他们都以论元结构为切入点,论元结构揭示的是述语及其相关的名词短语之间的关系,他们选择的语料几乎相同,都是动词论元结构会产生变异的句式,如双宾结构、动结式、way-结构等。所以尽管他们采取不同的研究方式,我们还是能看出他们研究理念中的相似之处,这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3.论元结构

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都沿用了论元结构的概念,并且赋予了新意。尤其是Jackendoff(1990)对论旨角色(thematic roles)的处理与众不同,论元在概念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它的语义特征,有标记标注以示区别,避免了一个论元可以对应多个论旨角色而一个论旨角色又可以分配给多个论元的问题的困扰,简化了论元结构。在Jackendoff的理论体系中,论元结构是概念结构的一部分,是语义表征,而非句法表征。在构式理论中,论元结构不再是词项特征,而是一个构式的句法-语义的匹配,它描述的是与这个构式相关的论元,可能与动词的论元一致,但也可能多于或少于动词论元的数量,因此,构式的论元结构成为研究的中心,不同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这直接决定了句中论元的数量。Goldberg也避免使用传统的论旨角色,而是根据构式的不同将它们简化为“_er”和“_ee”来表示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对论元结构的研究使他们对动词后面出现的不同的补足成分很感兴趣,(5)是Goldberg的例子,同样的动词kick在(5)中有着不同数量及特性的补语,使得它似乎具有了不同的含义。

(5)a.Pat kicked the wall.

b.Pat kicked Bob black and blue.

c.Pat kicked the football into the stadium.

d.Pat kicked at the football.

e.Pat kicked his foot against the chair.

f.Pat kicked Bob the football.

g.The horse kicks.

h.Pat kicked his way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Goldberg,1995:11)

kick是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的及物动词,(5a)是kick的典型句子,但在(5b)(5c)(5e)(5f)(5h)中,kick是有三个论元的及物动词,充当第三个论元的有形容词短语、名词短语和介宾短语,而(5g)的kick只有一个论元。在不同的句式中,kick体现出不同的论元结构。构式既然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每个构式就有自己的含义,不依赖动词的意义,构式形式的变化将导致意义的改变,即使动词是一样的。所以,在Goldberg(1995)看来,(5)的每个句子都是一个独特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可以赋予句子不同的论元,数量上可能会与动词的论元不一样,这正符合她的动词不能预测句子意义的观念。

Jackendoff(1990)的概念结构是怎样解释这一现象的呢?他是赞成精简词库的,他认为词项信息只包含其句法类别和概念结构,子语类化的特征及对应于每一个概念成分的句法位置由普遍原则决定。这个原则就是对应规则,或称为联系规则(linking rules)。一个词出现在什么句法结构中,这结构如何对应概念结构,都与这个词的词项信息无关,而是由词项之外的规则来操作。

(6)是kick的概念结构,其中包含了kick的所有信息,表示施事致使客体沿着路径运动的过程。按照联系规则,kick的概念论元结构中的施事(Agent)出现在主语位置后,客体(Theme)占据宾语位置,形成了(5a)。客体作为可选择的论元,在(5g)中没有出现,(5d)中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目标论元(Goal),(5c)(5e)则是在客体论元占据宾语位置后,再由目标论元充当介宾结构形成的。至于什么论元先占据哪个句法位置,由它们在论旨层阶(thematic hierarchy)中的先后顺序决定。

(6)kickCAUSE ([]i ,[GO([]j,[Path])])]

(5h)是所谓的way结构,动词后面的名词短语及介词短语显然都不是kick的直接宾语,(5b)是很多文献致力于研究的动结式(resultative constructions),形容词短语black and blue表述了动词kick进行的动作的结果。在kick的词项中很难体现出这两种补语的特征,所以Jackendoff 没有在词项中添加规则,而是在对应规则中添加了附加语规则(adjunct rules),他认为(5h)中动词后面的NP+PP,以及(5b)中的NP+AP都不是动词的直接宾语,而是附加语,附加成分使得概念结构中的主动词“降格”为表示伴随、方式或结果的从属部分,如(7)所示,kick是Bob变得black and blue的方式,也是Pat走出屋子的伴随动作。

(7)a.Pat made Bob black and blue by kicking him.

b.Pat went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kicking. 他们都试图解释没有得到动词许可的名词出现在动词宾语的位置,一个采取附加语描述,一个利用构式来分配宾语,但是异曲同工。这是因为动词作为句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意义与句子的意义是互相补充、互相牵制的,无论是概念结构理论还是构式理论,动词的意义对句子都是一样的,这反映出尽管两个理论所采用的方法迥异,它们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两项研究,它们探索的是人类的认知过程,Jackendoff和Goldberg的两种研究方法体现了语言的认知性。

4.哲学基础

Jackendoff(1990;1997)认为,人的语言能力是内在的、天赋的。他的概念结构是对世界的反应,概念体系是存在与大脑中,是普遍的,与人的身体经验无关。他追随Chomsky的语言内在说,认为人类的概念体系亦分为内在概念(internal concepts)和外在概念(external concepts)。他区分真实世界(real world)和映射世界(projected world),认为真实世界和映射世界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只能意识到我们的思维无意识组织起来的映射世界。 "

生成句法学派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语言的创造性,在人类有限的大脑中,人们可以理解并创造出他们从未听过的无限的句子。Jackendoff认为,这些无限的句法结构必须以有限的语言元素(primitives)及有限的组合原则(principles of combination)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中。人们说出或理解句子的过程,就是创造或运用大脑中的信息结构的过程。

与概念结构理论鲜明的哲学基础相比,构式理论没有让我们看到明显的哲学理念,但是从Goldberg(1995)的理论阐述还是能看出端倪。Jackendoff在概念结构中确定词的含义,他采用语义分解(semantic decomposition)的方式简化词汇的概念,那么在构式语法中词义是如何确定的呢?Goldberg(1995)在第二章首先介绍了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框架是指任何一个由相关概念组成的概念体系,对其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理解都必须以对整个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要了解一个词的意义,就要了解框架内所有的信息。Goldberg(1995)指出动词和名词一样有框架意义,动词应该以有丰富的世界和文化知识的语义框架为背景来定义。在她看来,赋予动词丰富的框架语义知识,对于正确使用副词和附加语、明确构式中的指称、合理地解释和翻译构式,以及“阻碍”习得过程中出现的泛化(overgeneralization)都是必要的。她承认要精炼地描述词汇的框架知识是很困难的,更别说形式化的表征了,但她同样不赞成语义分解动词意义,相反,她将语义分解放在构式上,因为语义与句法之间的对应是通过构式,而不是通过词项进行的,动词的词项不含句法信息,而是属于构式的一部分,这样就不难解释在某些特殊构式中动词后面有不同特性和数量的补语。另外,不仅动词的定义与框架相关,构式的意义也是在一定的框架内确定的。因此,同动词一样,构式在语义框架内除了其基本含义外,也可能具有多种相关联的意义。以双宾构式为例,它的基本含义是物品从来源到目标的转移。但不同类别的动词构成的双宾结构会改变这种含义,如(8a)就不一定有物的移交,(8b)只表示行为者有能力使物的转移发生,但未必这样做。

(8)a.Bill promised his son a car. (8)以具有基本意的构式为原型,其他与之相关联的构式因为家族相似性,与原型构成了一个语义框架。 王寅(2002)指出,“Lakoff和Johnson将认知科学分为两大派:第一代认知科学和第二代认知科学。……Chomsky将笛卡尔哲学和形式主义哲学加以综合,形成了一种混合哲学,构成了他的语言学基础,与第一代认知科学的观点一致。”他(王寅,2002)认为,体验哲学的出现是两代的分水岭。如果说构式语法反映了代表第二代认知科学的体验哲学观,那么,概念结构理论应该是两代之间过渡的产物,因为它既具有生成语法学派所强调的心智和生成的特性,又兼具认知语言学的体验性。

5.结论

本文比较了概念结构理论和构式理论的研究方法和哲学基础,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研究的内容相近,即论元结构,所不同的是分别以动词和构式为中心,而且它们的哲学基础虽然也有很大的差异,但是都强调人对世界的体验,只是前者突出了空间体验。反映人类认知过程的共同目的以及对论元结构的共同兴趣,已经让Jackendoff和Goldberg开始联手讨论语言问题,这也是值得很多研究同一课题的学者关注的。

参考文献:

[1] Goldberg,A.Constructions:A Construction Grammar Approach to Argument Structure[M].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

[2] Goldberg,Adele,and Ray Jackendoff.The English Resultative as a Family of Constructions[J].Language 80,2004:532-568.

[3] Jackendoff,R.Semantic Structures[M].Cambridge,MA:MIT Press,1990.

[4] Jackendoff,R.Twistin' the Night Away[J].Language 73,1997:534-559.

[5] Jackendoff,R.Foundations of Languag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7] 董燕萍 梁君英.走进构式语法[J].现代外语,2002(2).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比较概念结构理论与构式语法说的基础上,指出: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两个理论体系,它们有着各自鲜明甚至对立的观点,但是认知的共性使得它们解释语言现象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两大理论并非截然对立,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

1.引言

Jackendoff(1990)的词汇概念结构理论与Goldberg(1995)的构式语法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体系,都运用了论元结构来说明语言中的一些特殊现象,动词和句式之间的关系是他们讨论和研究的中心。Jackendoff并没有明确提出“动词中心”的说法,但从他对句子的论元结构的描述不难看出,他的概念结构并没有摆脱生成语法的影子,句子的生成依然是论元插入动词的概念结构,再转化为句法结构的结果。与Jackendoff不同的是,Goldberg以构式(construction)的论元结构为研究中心,认为动词不能决定句子的生成,构式的意义才是构式生成的关键。

虽然他们研究的内容不同,一个是动词概念,一个是构式概念,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动词可以选择它能够出现的构式,同样构式也可以选择满足它的动词。而且,表明句子中动词和名词关系的论元结构在概念结构理论和构式语法中的运用都颇有新意。因此,本文想通过比较Jackendoff和Goldberg的理论方法和哲学基础,讨论这两个分别代表概念语义学和构式研究的理论之间的关系。

2.理论方法

Jackendoff用形式化的语言描述内在概念的空间关系,在生成语法学派中对语义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的概念结构相当于语义结构,与句法和音系结构并行。Jackendoff摈弃了由表层结构映射到音系和语义结构的句法中心说,认为这三个层次是自主的结构,都具有同等的创造性,不存在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派生,它们之间是对应关系而非派生关系,由对应规则(correspondence rules)联系起来。

构式是形式-意义的对应,不依赖动词,基本的句型都是构式的实例。每个构式的存在,都有与之相应的特定的意义,也就是说,构式本身就有构式意义,与句中的动词无关。构式语法没有严格划分词库与句法之间的界限,按照构式的定义,词也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构式。与生成学派一样,构式语法试图解释为什么语法允许我们使用无数正确的表达法的同时,又让我们放弃无数其他的表达,它反对存在深层结构或语义结构的说法,认为没有从深层结构到表层结构的转换,语法是单层次的。构式是语法、语义和语用的一体,是非模块性的。(董燕萍 梁君英,2002)

概念结构是由概念成份组成的,它们属于不同的本体范畴,诸如Thing,Event,State,Action,Plate,Path,Property及Amount等。每个句法成分(除了无内容的it和there)都对应一个概念成分。但是,并不是每个概念成分在句中都有一个对应的句法成分。这可以解释同一个动词在不同的句子有不同数量的论元。(1)中的break是同一个词,具有相同的概念结构,只是在映射到句法结构时,有些概念成分没有被体现出来,概念结构中的施事者论元没有出现在(1a)。

(1)a.The window broke.

b.Bill broke the window.

(2)a.Harry climbed (up) the mountain.

b.Harry climbed down the mountain.

c.The snake climbed (up) the tree. 可以用来解释同一个动词出现在不同句子现象的还有Jackendoff(1990)提出的优势规则(preference rules),词项含有一个或多个概念条件,满足不同的条件就会有不同的表达,例如,climb有两个独立的概念条件,(1)向上走;(2)用劲抓住。(2a) 满足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2b)破坏了第一个条件,但满足了第二个条件,(2c)因为蛇不能抓,破坏了第二个条件,但符合第一个条件,都是可以接受的;(2d)则同时破坏了两个条件,不被接受。动词后面选择怎样的补语一直是在词项的子语类属性框架(subcategorization frame)中注明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补语的类别、数量是很灵活的,如果把所有的信息都堆砌在框架中,必然是要增加习得者的负担的,有鉴于此,Jackendoff制定了一些像优势规则这样的词汇规则来解释语言的生成,这些规则在子语类属性框架之外,可以减轻词项的负重。

Goldberg并不赞成词汇规则说,她给出了一些不及物动词后面带宾语的例子。

(3)a.He sneezed the napkin off the table.

b.She baked him a cake.

c.Dan talked himself blue in the face.

Goldberg认为,如果坚持词汇规则说,为了解释三个句子的正确性,我们就必须说明三个动词在句中有特殊的含义,有三个论元,其意义分别如下:

(4)a.X CAUSES Y to MOVE Z by sneezing

b.X INTENDS to CAUSE Y to HAVE Z

c.X CAUSES Y to BECOME Z by talking(例3-例5取自Goldberg,1995)

这样就有增添另一个独立词项的趋势,而这正有违建立词库的初衷,即减轻习得者词汇习得的数量。Goldberg(1995)认为构式语法的一大优势就是关注动词与句式之间的关系,而词汇规则说把这个关系隐藏在规则本身。对于上列句式,她认为可以由各自的句式特征来解释。例如,双宾构式的定义就与三个论元(agent,patient,recipient)有关联,由构式提供句子中的论元,而不是由动词许可,这样就无需为句中的三个动词重新定义。

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动词意义的不同态度。在概念结构理论中,动词的概念结构是描述详尽地,可以用来预测句式的信息;而在构式语法里,构式的意义成为主导,可能和动词意义一致,也可能互补,甚而截然相反,动词意义可以表示构式意义的增添、动态作用力、前提条件,或与构式同时进行的行为或动作。构式语法否认动词意义在句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是认为整个构式的意义决定了论元的数量及在句法中的位置。 "

不难看出,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的研究好像是沿着两条平行线进行的,前者运用词汇概念结构和词汇规则解释语言的生成,后者则是利用构式的概念解释语言的合理性;一个致力于词汇概念论元结构的描写,另一个以整个构式的论元结构为主导。概念结构理论体现的是语言从内在概念表征到句法的由下而上的产生过程,在构式理论中,我们看到的是句法、语义和语用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理念。它们是认知语言学领域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因为他们都以论元结构为切入点,论元结构揭示的是述语及其相关的名词短语之间的关系,他们选择的语料几乎相同,都是动词论元结构会产生变异的句式,如双宾结构、动结式、way-结构等。所以尽管他们采取不同的研究方式,我们还是能看出他们研究理念中的相似之处,这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3.论元结构

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都沿用了论元结构的概念,并且赋予了新意。尤其是Jackendoff(1990)对论旨角色(thematic roles)的处理与众不同,论元在概念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它的语义特征,有标记标注以示区别,避免了一个论元可以对应多个论旨角色而一个论旨角色又可以分配给多个论元的问题的困扰,简化了论元结构。在Jackendoff的理论体系中,论元结构是概念结构的一部分,是语义表征,而非句法表征。在构式理论中,论元结构不再是词项特征,而是一个构式的句法-语义的匹配,它描述的是与这个构式相关的论元,可能与动词的论元一致,但也可能多于或少于动词论元的数量,因此,构式的论元结构成为研究的中心,不同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这直接决定了句中论元的数量。Goldberg也避免使用传统的论旨角色,而是根据构式的不同将它们简化为“_er”和“_ee”来表示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对论元结构的研究使他们对动词后面出现的不同的补足成分很感兴趣,(5)是Goldberg的例子,同样的动词kick在(5)中有着不同数量及特性的补语,使得它似乎具有了不同的含义。

(5)a.Pat kicked the wall.

b.Pat kicked Bob black and blue.

c.Pat kicked the football into the stadium.

d.Pat kicked at the football.

e.Pat kicked his foot against the chair.

f.Pat kicked Bob the football.

g.The horse kicks.

h.Pat kicked his way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Goldberg,1995:11)

kick是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的及物动词,(5a)是kick的典型句子,但在(5b)(5c)(5e)(5f)(5h)中,kick是有三个论元的及物动词,充当第三个论元的有形容词短语、名词短语和介宾短语,而(5g)的kick只有一个论元。在不同的句式中,kick体现出不同的论元结构。构式既然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每个构式就有自己的含义,不依赖动词的意义,构式形式的变化将导致意义的改变,即使动词是一样的。所以,在Goldberg(1995)看来,(5)的每个句子都是一个独特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可以赋予句子不同的论元,数量上可能会与动词的论元不一样,这正符合她的动词不能预测句子意义的观念。

Jackendoff(1990)的概念结构是怎样解释这一现象的呢?他是赞成精简词库的,他认为词项信息只包含其句法类别和概念结构,子语类化的特征及对应于每一个概念成分的句法位置由普遍原则决定。这个原则就是对应规则,或称为联系规则(linking rules)。一个词出现在什么句法结构中,这结构如何对应概念结构,都与这个词的词项信息无关,而是由词项之外的规则来操作。

(6)是kick的概念结构,其中包含了kick的所有信息,表示施事致使客体沿着路径运动的过程。按照联系规则,kick的概念论元结构中的施事(Agent)出现在主语位置后,客体(Theme)占据宾语位置,形成了(5a)。客体作为可选择的论元,在(5g)中没有出现,(5d)中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目标论元(Goal),(5c)(5e)则是在客体论元占据宾语位置后,再由目标论元充当介宾结构形成的。至于什么论元先占据哪个句法位置,由它们在论旨层阶(thematic hierarchy)中的先后顺序决定。

(6)kickCAUSE ([]i ,[GO([]j,[Path])])]

(5h)是所谓的way结构,动词后面的名词短语及介词短语显然都不是kick的直接宾语,(5b)是很多文献致力于研究的动结式(resultative constructions),形容词短语black and blue表述了动词kick进行的动作的结果。在kick的词项中很难体现出这两种补语的特征,所以Jackendoff 没有在词项中添加规则,而是在对应规则中添加了附加语规则(adjunct rules),他认为(5h)中动词后面的NP+PP,以及(5b)中的NP+AP都不是动词的直接宾语,而是附加语,附加成分使得概念结构中的主动词“降格”为表示伴随、方式或结果的从属部分,如(7)所示,kick是Bob变得black and blue的方式,也是Pat走出屋子的伴随动作。

(7)a.Pat made Bob black and blue by kicking him.

b.Pat went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kicking. 他们都试图解释没有得到动词许可的名词出现在动词宾语的位置,一个采取附加语描述,一个利用构式来分配宾语,但是异曲同工。这是因为动词作为句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意义与句子的意义是互相补充、互相牵制的,无论是概念结构理论还是构式理论,动词的意义对句子都是一样的,这反映出尽管两个理论所采用的方法迥异,它们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两项研究,它们探索的是人类的认知过程,Jackendoff和Goldberg的两种研究方法体现了语言的认知性。

4.哲学基础

Jackendoff(1990;1997)认为,人的语言能力是内在的、天赋的。他的概念结构是对世界的反应,概念体系是存在与大脑中,是普遍的,与人的身体经验无关。他追随Chomsky的语言内在说,认为人类的概念体系亦分为内在概念(internal concepts)和外在概念(external concepts)。他区分真实世界(real world)和映射世界(projected world),认为真实世界和映射世界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只能意识到我们的思维无意识组织起来的映射世界。 "

生成句法学派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语言的创造性,在人类有限的大脑中,人们可以理解并创造出他们从未听过的无限的句子。Jackendoff认为,这些无限的句法结构必须以有限的语言元素(primitives)及有限的组合原则(principles of combination)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中。人们说出或理解句子的过程,就是创造或运用大脑中的信息结构的过程。

与概念结构理论鲜明的哲学基础相比,构式理论没有让我们看到明显的哲学理念,但是从Goldberg(1995)的理论阐述还是能看出端倪。Jackendoff在概念结构中确定词的含义,他采用语义分解(semantic decomposition)的方式简化词汇的概念,那么在构式语法中词义是如何确定的呢?Goldberg(1995)在第二章首先介绍了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框架是指任何一个由相关概念组成的概念体系,对其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理解都必须以对整个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要了解一个词的意义,就要了解框架内所有的信息。Goldberg(1995)指出动词和名词一样有框架意义,动词应该以有丰富的世界和文化知识的语义框架为背景来定义。在她看来,赋予动词丰富的框架语义知识,对于正确使用副词和附加语、明确构式中的指称、合理地解释和翻译构式,以及“阻碍”习得过程中出现的泛化(overgeneralization)都是必要的。她承认要精炼地描述词汇的框架知识是很困难的,更别说形式化的表征了,但她同样不赞成语义分解动词意义,相反,她将语义分解放在构式上,因为语义与句法之间的对应是通过构式,而不是通过词项进行的,动词的词项不含句法信息,而是属于构式的一部分,这样就不难解释在某些特殊构式中动词后面有不同特性和数量的补语。另外,不仅动词的定义与框架相关,构式的意义也是在一定的框架内确定的。因此,同动词一样,构式在语义框架内除了其基本含义外,也可能具有多种相关联的意义。以双宾构式为例,它的基本含义是物品从来源到目标的转移。但不同类别的动词构成的双宾结构会改变这种含义,如(8a)就不一定有物的移交,(8b)只表示行为者有能力使物的转移发生,但未必这样做。

(8)a.Bill promised his son a car. (8)以具有基本意的构式为原型,其他与之相关联的构式因为家族相似性,与原型构成了一个语义框架。 王寅(2002)指出,“Lakoff和Johnson将认知科学分为两大派:第一代认知科学和第二代认知科学。……Chomsky将笛卡尔哲学和形式主义哲学加以综合,形成了一种混合哲学,构成了他的语言学基础,与第一代认知科学的观点一致。”他(王寅,2002)认为,体验哲学的出现是两代的分水岭。如果说构式语法反映了代表第二代认知科学的体验哲学观,那么,概念结构理论应该是两代之间过渡的产物,因为它既具有生成语法学派所强调的心智和生成的特性,又兼具认知语言学的体验性。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8篇

关键词:多元文化教育;历史;方法;美国

多元文化教育作为西方社会民权运动的产物,以反映多元文化、要求文化平等、倡导相互包容、体现民主平等为主要特征。从产生之日起,多元文化教育便为人们所接受和倡导,并被视为解决不同文化之间冲突的途径,更被当作处理民族国家教育的处方。

从广义上来看,多元文化教育可以被定义为一场运动,为不同的文化、种族或宗教背景的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多元文化教育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文化群体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莱文森(Levinson)认为,多元文化教育是一个“混乱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赋予其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但并没有厘清多元文化教育本身的概念。每位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多元文化教育,对于那些想要了解多元文化教育运动的人来说,它的概念就变得有些复杂和混乱。鉴于此,有必要探究思想家们对多元文化教育发展的历史内涵与方法的认识。

一、多元文化教育的历史内涵

富林温德(Fullinwider)对多元文化教育的起源和制度化给出了如下解释:美国多元文化教育运动是伴随着三次教育运动的交汇而产生的。其中一个是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非裔美籍学生融入学校的运动。在融合时期,废除了种族歧视之后非裔学生的表现一般比美国本土学生差,于是出现了关于多数与少数学生之间是否应实施有差异的教育的各种观点。根据富林温德的研究,有些教育工作者认为表现较差的学生仅仅是能力不足,且学校没有必要针对不同学生设立不同的标准;其他一些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和教师需要认识到差异,并且学习如何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另一个对多元文化教育的贡献产生于文化同化和文化多元主义之间冲突的时期。富林温德认为,最后一个作出贡献的运动源于一种思想,即少数族裔学生学习成绩不良的原因与其不同的语言和阶层背景有关。这场运动最终使旨在提高少数族裔学生学业水平的双语教育纳入教育议题。富林温德指出,这三股支流交汇成一场运动,即多元文化教育运动,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有了明确的定义,随后在20世纪80年代走向制度化。

20世纪80年代, 霍林斯(Hollins)讨论了关于多元文化教育发展的问题。他提出,因为学习理论引领课程发展、教学和教师教育,所以,多元文化教育自身也需要使其延续的学习理论。根据霍林斯的观点,这一理论必须说明学习不受文化影响,并提供基于文化与学习关系的一般准则。在这一时期,高尼克(Gollnick)综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提出了多元文化教育的五大目标:一是彰显文化多样性的特点与价值;二是促进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尊重个体之间的社会公平与机会均等;三是使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生活选择的机会;四是促进全人类的社会正义和所有人的机会平等;五是促进不同种族间权力分配的均等。班克斯(Banks)考察了多元文化教育历史发展与进化的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开始于对少数人群历史的关注,思想家把种族内容纳入课程,主要关注少数族裔的历史与文化;第二个阶段,关注少数族裔学生的需要,旨在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随着对多元文化主义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解的加强,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不仅种族群体,女性群体和残障群体也要求在课程和学校中被平等对待;第四个阶段主要关注基于种族、阶层和性别的多元文化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正如佩恩(Payne)和韦尔什(Welsh)所言,多元文化教育已经从教育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范围。多元文化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只关注教育实践和所有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途径,而且是一个旨在为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方法。

里奥斯(Rios)和斯坦顿(Stanton)分析了涅托(Nieto)和伯德(Bode)提出的多元文化教育七大特征。第一,多元文化教育是反种族主义的方法,它关注种族主义以及种族歧视问题,不是为了控诉他人,而是为了消除社会偏见。第二,多元文化教育被认为是在课程中如同阅读和写作一样的元素,因为它是基础教育。第三,作为基础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对所有学生一样重要。第四,多元文化教育是动态的,它依据多元文化社会结构的动态性,评估并修订教育资料和教育项目。第五,多元文化教育是普遍的,认识到这些原则的学校在课程的每个层面都需要多元文化教育,并在具体层面上体现多元文化特征。多元文化教育是一种思考的方式,而不是一个单独的项目。第六,多元文化教育以社会公正为导向。第七,多元文化教育倡导批判性教学。多元文化教育鼓励学习者去了解、交流并克服社会困难和不公平。涅托和伯德关于多元文化教育的方法包括这七个特征,他们认为多元文化教育是为了所有学生的基础教育,在每个层面都体现了社会的多元成分,为促进社会的公平作出了贡献。他们强调把多元文化教育作为课程基础的重要性。

二、多元文化教育的实践与方法

在课程中,多元文化教育所关注的问题在美国以不同方式出现,反映不同的目的。班克斯认为,自20世纪60年代起,为了把种族方面的内容整合到课程中,产生了四种方法。第一,贡献法。它要求把少数族裔的英雄人物添加到课程中,同时在课程结构中保留主流的课程价值和目标。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其仅仅有助于讲授少数族裔群体的文化事件和英雄,不利于审视消除种族主义、贫穷和压迫的社会问题及其方式。此外,它还限制了文化学习。例如,庆祝一些少数族裔重要人物(如马丁・路德・金)的生日,或是举办非裔美国人历史周活动。这种方法不能使学生全面理解社会中的文化多样性及其对社会的意义。第二,添加法。即添加一个章节、一本书或是增加一门课程,不改变课程的目标和结构。班克斯认为,这种方法最大的缺点是少数族裔群体的文化内容通过主流作者添加在课程中,这无助于重构课程,因为学习的主题是以主流为中心的标准决定的。因此,它不利于学生从文化群体的不同视角去观察世界。第三,转化法。这种方法不同于前两种,它促进学生从不同的文化群体立场去理解社会观念、问题和斗争。例如,在学习美国独立战争时,这个方法给学生提供了盎格鲁爱国者、非裔美国人、英国人、印度人等不同视角的看法,帮助他们理解整个历史事件。根据班克斯的观点,学习这些主题不是强调不同群体如何为美国主流社会和文化作出贡献,而是强调美国的大众文化和社会是如何从不同种族、文化和宗教群体的交流与贡献中产生的。第四,决策制定和社会行动法。这个方法是前一种方法的进一步发展,包含前一种方法的所有方面,促进和鼓励学生在学习一个概念或问题时,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例如,在解决如何在学校中克服偏见的问题时,学生被要求在收集、分析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价值观、知识、信念,去假设可能的行动,并决定做什么、如何做才能达到最终目的。因此,这个方法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决策能力,并且给他们一种政治效能感和社会责任感。

吉布森(Gibson)区分并分析了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四种不同方法:一是多元文化教育被用于为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二是教育学生理解文化的概念、价值差异,并且获得个人不同的权利;三是保持且扩大文化的多元性;四是在两种不同的文化中培养成功且有能力的人。随后,吉布森讨论了第五种方法,并认为前四种方法把文化的概念局限于种族定义中,这样依然会造成无意识的偏见。吉布森认为,即使一个种族群体所有成员都共享一种文化,不同的成员也有可能会拥有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因此,在少数种族群体和由少数种族组成的整个社会里有差异也有相似。简单地说,吉布森对多元文化教育的观点使所有学生认识到多元社会文化是由多种亚文化组成的,并使他们在整个社会的各种亚文化中发挥作用。

斯里特(Sleeter)和格兰特(Grant)也概括了多元文化教育的不同方法。第一,通过英语、读写能力、欧美历史价值等项目的强化课程,讲授特殊和不同文化,旨在使非主流群体学生接受主流文化。这种方法认为非主流群体学生能力不足,需要被同化,以使其获得成功。第二,不同于上述方法,人类关系方法承认非主流群体文化,尊重他们的不同价值和经验。这个方法通过在学校和社会范围内提高对非主流群体文化的包容度,从而促进有效的沟通和认可。该方法还强调不同文化群体对社会的贡献。然而,这种单一群体的研究方法仅仅关注单一的文化群体以及表明其身份的共同历史和文化特征。这个方法在选修课中仅提供了注重单一文化的专门课程,因此,它不可能涉及所有学生。在多元文化教育的方法中,在注重多样性、文化多元性的基础上,以各种角度探讨了传统的学术概念。在这种方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课程结构、评估与开发过程向所有想参与进来的群体成员开放。第三,多元文化社会公平教育方法。这个方法不仅包括认识和尊重差异的原则,而且包括促进文化多样性、社会变革与公平。在这个方法中,教育实践注重以公平为导向的主题,如种族歧视和压迫。人们认为学生需要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民主方式参与社会讨论的能力。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分类,莱文森通过三个不同团体(政治哲学家和教育哲学家、多元文化教育理论家、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工作,考察了多元文化教育的问题,并说明了多元文化教育的不同视角。简单来说,对第一种团体内不同的哲学家而言,多元文化教育是对少数群体要求保护他们群体文化的回应;为学生提供不同的价值观,提高他们对善的认识,以此来帮助学生增强自治精神;通过强调宽容、尊重、思想开放、公民理性、公民平等等价值观,来培养优秀的公民。第二个团体强调多元文化教育以促进社会转型和重构,以消除种族主义、社会偏见和歧视,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个团体利用多元文化教育提高少数群体学生的自尊心,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中认识自己,提高学生在全球经济中的工作能力,使他们能融入多元文化世界之中。

莱文森基于不同学者的不同理论和实践视角,区分了多元文化教育的不同方法。迪隆(Dhillon)和霍尔斯特德(Halstead)则从不同方面概括了多元文化教育的各种问题。他们认为,多元文化教育包括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文化的、宗教的等广泛的教育问题。第一,迪隆和霍尔斯特德从三个层次审视了文化的概念:文化是用来描述一个群体基本的信仰和价值观的,文化指一个群体的传统、风俗习惯以及行为方式,文化表示一个群体所重视的活动或成就。第二,政治理论家和哲学家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讨论,主要关注国家角色、不同文化群体的权力关系及其对多文化教育发展的启示。第三,关注少数群体,通过教育把他们的信仰和价值观传承给下一代的权利。第四,关注对儿童教育做出基本决定的权利。例如,父母能够拥有在自己的文化和宗教中教育孩子的权利,孩子有不受父母约束自由选择学习不同文化的权利,国家应承担起保护这些权利的角色。简单来说,迪隆和霍尔斯特德通过审视文化、力量、权利、多元主义等多元文化教育的基本概念,分析说明了有关教育中文化差异和文化角色的问题。

以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为例,我们可以深入理解政治及教育哲学家如何定义多元文化教育以及如何解释教育方法。迪隆和霍尔斯特德声称,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来自文化相似性和差异性之间的张力。他们认为,过多关注文化相似性会造成文化压迫与文化缺失感,而过多关注差异性则会引起偏见、分离与社会排斥。然而,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建立在自由与平等的基本价值观之上。按照这两个价值观,多元文化教育强调两条原则:“尊重文化差异”“所有生活在多元社会的儿童对教育平等的需求”。第一条原则要求教育者尊重学生的文化价值及其信仰,如、文化认同感、语言多样性等。第二条原则强调文化差异。生活在多元社会,学习者应该养成宽容、尊重、平等、开放的跨文化心态。为了帮助学习者培养这些信念和价值观,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体现了学习者的文化多样性,强调如何与他人一起生活和互动,鼓励他们参与到他人的文化活动中,批判性地分析现有的生活观念,激励学习者培养自己对于“善”的理解,帮助他们深入了解人们如何在民主多元社会中平等而又自由地生活。

但是,一般而言,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却受到了其他方法拥护者的批判。左派反对者认为,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缺乏对社会中权力结构的关注,因此不能理解文化压迫、种族主义、不平等现象的根源。反对者称教育最需要做的是在主流文化中为学习者提供高层次的读写训练,以便能让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而这是多元文化教育不能保证的。尽管如此,多元文化教育的自由观在总体上还是尊重文化多样性,反对任何文化凌驾其他文化之上,尊重个人对良好生活方式的理解。

三、结语

用一个定义来概括多元文化主义和多元文化教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同学者对多元文化教育的理解各不相同。多元文化教育源于为社会每个成员争取平等和公正的运动。在美国,传统上认为多元文化教育起源于《独立宣言》,但它明显产生于20世纪下半叶的民权运动,进而发展成为一场以更加公正为导向的运动。在早期,多元文化教育通常关注少数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机会。随后,多元文化教育的范围逐渐从种族扩大到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包括妇女、残障人群体及不同社会阶层。对多元文化教育方法的历史发展分析表明,多元文化教育方法的关注点已经从单一群体文化视角转变为更广泛的领域,即整个社会被视为一个由各种亚文化组成的或者是多元统一的整体。

历史发展过程中多元文化教育的不同方法表明,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群体及其期望的结果已经随着对多元文化教育内涵理解的扩大而扩大。如上文所述,多元文化教育的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展,一开始关注特殊学生群体,现在是针对所有学生。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也从认识其他文化扩大到为少数族裔提供平等自由地参与民主社会的机会。如班克斯所言,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不仅向一部分学习者而是向所有的学习者提供所需要的技能与知识。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第9篇

关键词:数据元;元数据;主数据

中图分类号:TP3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5-0015-01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然要求从原有的统一规则规范向统一数据源转变。为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经营管理,解决数据源不一致、数据定义不准确、传递不及时等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必须从全局角度出发,研究分析不同层级单位、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种类信息系统建设中所涉及到的业务基础数据,构建统一的底层数据源,而其标准化程度直接影响着信息化水平,而底层数据源中最基础的莫过于数据元,下面将围绕数据元、元数据等概念粗略地讲一下自己的认识。

1 数据元

数据元表1所示;大多数期刊和标准中对他的定义是:通过定义、标识、表示以及允S值等一系列属性描述的数据单元,在特定的语义环境中被认为是不可再分的最小数据单元,即data element。这里介绍两个概念,一个是“数据元”,另一个是“数据元概念”。

2 元数据

元数据表2所示。大多数期刊和标准中对他的定义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即data about data或metadata(meta作为前缀表示“变化”、“变换”或“元标签”之意),用以描述、解释、识别、评价甚至追踪数据。

因此,(1)元数据一般是可结构化的,这样才能用以描述或解释某对象或数据;(2)元数据是一组可结构化的数据元或数据元概念的集合。

3 主数据

如果元数据中某几个数据元或数据元概念可能基础性较强,通用性高,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系统共享且相对静态,那么这几个数据元或数据元概念就是主数据,换句话说:主数据是元数据的一个子集。

4 数据元标准内容

数据元标准主要规定了某对象或某方面的数据元标识符、数据元数据类型、数据元表示格式和数据元允许值等内容。标准正文制定的内容应含下表3(表格内数据为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