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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职业道德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3 16:07:38

传媒职业道德

传媒职业道德第1篇

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立大学教授菲利普・迈尔在《正在消失的报纸:在信息时代拯救记者》一书中给出了报纸消亡的时间表:“到2044年,确切地说是2044年10月,最后一位日报读者将结账走人。”2006年12月13日,美国《时代》周刊发表分析文章称,很多人都预测报纸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走向消亡,并引证了迈尔2044年的预言。

问题的提出本身带有耸人听闻和炒作的性质。这类说法几度泛起,又几度沉寂,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现在我们已经进入“融媒”时代,从传媒渠道的整体角度看,各种传媒实际上正在或已经融合为数字化传媒,只是外在形态为了适应不同的接受需要而表现出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再是本质的差异,而是形式的差异。

在新的传媒环境中,简单地说某种介质的信息载体要灭亡,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现在提出纸质媒体灭亡的论据,就是一些地区的报纸发行量下降了(但是同时另一些地区的发行量上升了),这种情况不足为怪,在其他媒介形态增多的时候,原有的传媒介质的产品适当减少,很正常。

传媒的发展可以借用英国哲学家罗素的一句话表达:“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源”。

外国人说了一句话,怎么会在中国引起如此的关注?因为现在恰好中国报业遭遇到广告额下滑的局面。报业发展出现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以往多年,报业的发展太顺利了,就应该预见到总有一天会跌跟头,关键是要用正常的心态去看待。现在我国报业所遇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笼统地把困难之根源归咎于与新传媒的竞争(存在这个因素),那只能说是报业在为自身竞争不力推卸责任,寻找借口。

现在报纸上的新闻都很多,但耐看的很少,内容大多平淡且肤浅,评论表面化,不精、不好是读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是报业发展的最大危机。

我国报业的服务意识严重滞后,如果不建构优质的服务体系,不去规范广告和发行,而是热衷于去搞恶性竞争,报业的危机可能很快到来,这不是新媒体出现的自然结果,而是报业放弃与新媒体竞争的结果。

现在报业管理粗放并不是个别现象,这导致报纸成本居高不下,效率低下。如果说我们报纸真有一天要衰退的话,那决不是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是因为报业自己放弃了社会责任感和经营责任感,放弃对内容质量的追求,放弃了报业经营的能动性。

当外国人说的一句话引起我们的共鸣时,我们没有必要困在是与不是的两难选择上,倒是需要多考虑一下我们的纸质传媒为什么现在遇到了发展的危机。不要怪外界,多想想自身的问题。问题解决了,面对报纸2044年消亡或灭亡的预言,我们会以自信的微笑应对。

2、传媒点名富豪捐助穷人: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2006年春节前夕,沈阳《华商晨报》连续报道的“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吉林农民刘福成为了给11个月大的女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在花光了借来的6万元后,写信向他听说过的“中国富豪”们求助。获悉此事的《华商晨报》不仅公开了被求助的六位富豪的名字,而且不断打电话询问富豪们的打算和反应。对于有捐款意向的富豪,媒体热情报道,而还没有捐款的富豪则在报道中被再次点名。

这是典型的“媒体逼视”。媒体逼视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这种行为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对于媒体如此明显地僭越私人领域,还是有不少人认为这是媒体的“慈善之举”,这也说明“媒体逼视”这一广泛存在的新闻伦理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也许媒体的初衷确实是简单和善良的,客观上也确实促使一些富豪拿出钱来救助一个小生命,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再搞几次这样的点名逼视,不仅是富豪,就是一般人都会对慈善救助心生冷淡(慈善疲劳症),这无异于挖掉了社会慈善的道德根基。

在“穷父救女求助富人”事件中,刘福成选择了私人求助的方式,这一选择背后折射出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缺失。遗憾的是,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些“硬问题”,而仅仅只是把报道热情挥洒在刘家的困境和被求助富翁的反应上,把一个本来可以发人深省的对社会“症候”的观照,变成了对某一类人的道德绑架和舆论逼视。

3、专家是否该收采访费: 媒体制造的道德问题

2006年3月“两会”期间,李银河委托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同性恋婚姻法的提案。各媒体的记者闻讯纷纷采访李银河,使她无法正常工作。李银河通过助手宣布,采访15分钟内免费,采访1小时以上,每小时收费500元。这个事情一经传播,引发了传媒展开专家是否该收采访费的讨论。

这个问题不是个道德问题。并没有谁规定过,对媒体的采访欣然接受才是“有道德”,如果要求收费,便是“不道德”。知识的价值在“免费”获取的情况下如果得不到尊重,通过金钱的方式体现出来,至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什么不妥的。

这个事也与“公众利益”没多少直接关系。媒体不是慈善家,它在中间一“收”一“发”的过程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媒体使用 “李银河”――无论是观点、信息还是名字取到了利益,李银河从中主张自己的“一瓢羹”无可非议。你通过别人赚了钱,却要求人家大公无私,并用“公共利益”把自己的利益隐藏了起来。也只有李银河这样真性情的学者敢于公开宣称收费。其实,真正敢于公开宣称收费的限于重量级、有价值的学者(这里恶俗炒作哄抬形成的“新闻暴发户”另说)。有新闻价值眼光的媒体,会考虑出这笔钱得到有价值的信息,而那些行动过缓的媒体,则需要着力培养高素质的记者。

为什么收费采访事件被提上了媒体的议程?媒体在制造道德的同时,自身也拥有了影响道德的能力,在道德观上附属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媒体利用职权把非道德问题变成了道德问题。

4、王菲、窦唯的报道引发对娱乐报道讨论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栏目采访娱乐记者,请他们畅谈娱记们得意的策划、采访手段。这次节目中,被邀娱记预言关于王菲生孩子报道,传媒间的竞争将白热化。果然,5月间王菲临产前持续遭遇众多香港、内地记者的围堵采访。不久,她的前夫、摇滚歌手窦唯因某报对他侮辱性的报道,怒烧该报社门口的汽车。

围绕两个关联娱乐明星的新闻,可以看出我国娱乐记者的无理和他们对娱乐新闻的认识偏差,达到了又一个“顶峰”。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享有一般的自然人权利,仅仅在涉及社会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情形下,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适当容忍。

这种“容忍”在有些娱乐记者眼里就成为了“应该”,顶着“公众知情权”的帽子,挖掘明星的私生活,吸引大众眼球,不管这些隐私是不是与公共利益相关。

关注王菲生男生女的人(大部分是年轻人)甚至超过了关注矿难等社会问题的人。这是谁的悲哀?娱乐媒体培养了一群无聊的看客而不是能冷静思考的、有独立思想的个人。媒介的巨大影响力和它们的“异口同声”给了受众一种错觉――哦,原来最近最重要的事是王菲生孩子,不然,怎么所有的报纸都在写呐?

若从娱记角度看,没有哪个娱记处心积虑要危害社会。流量、收视率、销售量才是媒体人心中的痛。娱乐市场早就被瓜分完毕,却仍有无数双眼睛盯紧这块香饽饽。当所有的媒体都是类似的新闻时,挖隐私、揭黑幕无疑是另辟蹊径、且又投大众所好的方式。

另外,法规不健全也是原因。在港台,保障艺人隐私的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在韩国,严格的法律将偷拍、揭秘统统禁止,因此,韩国没有狗仔队。

在报道明星的过程中,如何扮演好一个称职的新闻记者的角色?这就需要明晰以下八个方面内容:1.何种情形下的事实可以报道,何种事实不宜报道;2.何种事实适于粗线条报道而不宜细致入微;3.如何把握评论的分寸;4.如何区分适度幽默和侮辱的界限;5.照片和图画如何既具有新闻价值,又要防止低俗或侵权;6.偷拍如何不应是记者的行为;7.如何区分“满足公众正当合理信息要求”和“迎合低级趣味”;8.如何在娱乐新闻的报道过程中掌握好公众人物的隐私界限。

5、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关系的讨论

2006年5月13日,《新京报》发表消息《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报道一个报告团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课。消息引证一位主讲人的话:“新闻要强调时效,但新闻时效不能绝对化,要服从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消息说,这位主讲人举出了1992年美国总统老布什访问日本时在国宴上突然晕倒的例子,当时日本NHK的记者因做了现场报道而被取消了在首相官邸的宴会进行现场报道的资格。在列举大量实例后,他指出在西方,新闻报道同样是遵循时效服从新闻报道社会效益的原则。

不能说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完全不存在矛盾。但是这类问题并不普遍,所以也没有必要强调谁服从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够了。

至于1992年老布什在日本招待他的国宴上晕倒,从现在的观点看,完全应该现场报道,因为老布什是美国总统,他的身体状况关涉美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是他个人的事情。去年以色列总理沙龙的身体健康状况,甚至到了按照分、秒的进程同步报道的份儿上,因为他是以色列总理。报道了总统、总理身体不好,就是坏的社会效益?这是说不过去的。以1992年老布什晕倒的报道为例,说明新闻时效要服从社会效益,论据和立论不相匹配。

社会效益指的是全体人民利益,还是某一群体的利益?使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新闻时效”等新闻具体业务的操作标准,就可能会造成灾难。某些看起来因“新闻时效”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恰恰是由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观念错误、措施不力造成的,表现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较差。如果有信心、有能力处理突发事件,措施得当,也就不必担心媒体的快速报道了,而且会很好地利用传媒的快速报道来稳定局面。 此时,新闻时效与社会效益将有机地和谐共存。

6、富士康事件:传媒要学会应对企业的公关策略

2006年6月,生产苹果公司主打产品的富士康(Foxconn)科技集团公司,就被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每月要求雇员加工超过80小时且仅支付约50元美金。随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报道富士康深圳公司的女工站立12小时工作。去年7月3日,富士康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该报记者侵害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并索赔3000万元,法院查封、冻结了王佑等人的个人财产。去年8月,苹果公司出炉调查报告,显示富士康用工违规。

对于企业来说,来自传媒的监督即被视为一种企业的危机。面对这种危机,公共关系学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公关策略,涵盖了很多柔性的或刚性的公关手段。其中刚性的公关策略,包括诉讼手段。

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案是被监督者在合法范围内抗衡舆论监督的新方式、一种刚性的企业危机公关手段。富士康提讼之后,原有关于不善待员工的报道链条断裂了,有效的舆论监督被中止,各种传媒的注意力都转移到了新闻官司上。传媒纷纷卷入到对该案的讨论中去。

传媒的监督对象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往往是缺少社会权力的弱势一方)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传媒的持续关注,才可能产生舆论监督的实效。这种关注不仅在取得初步成效的时候要坚持,面对被监督者的刚性公关的时候尤其要坚持。富士康事件的结果,实质上是企业公关的胜利,传媒从中需要接受的教训颇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传媒自身要加强法治观念,具备必要的法治知识和遵循职业工作规范,从调查的规范到写作、措词和版面编排,都要严谨,形成一套应对企业危机公关的采访、写作、编辑套路。

传媒的基本职能是监测不断变动的社会环境,而企业的危机公关旨在淡化各种它们的负面问题。在双方的博弈中,公关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应用理论体系,而传媒一方,虽然国际上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自律体系,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刚提上日程,很多国际同行公认的职业规范,在我国经常违背而不知觉是错误,这在企业危机公关日益发达的当下,传媒注定会败下阵来。传媒如何应对企业的危机公关,是富士康事件带给传媒界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

7、面对血腥、灾难、痛苦等新闻画面的泛滥,图像传播伦理亟待规范

2006年下半年,我国传媒上不断出现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例如四川德昌县脸部生巨瘤的女孩尹明君正面显示巨瘤的图片、各报大力报道的湖北女子夏红玉被丈夫挖眼后正面的照片、湖南半截人彭水林上半截身体的照片、电视节目“是谁毁了花季少女”提供的被毁少女面孔的画面,等等。

这些画面,使人感到惊恐、难受或恶心。在这种传播效果下,发表这些画面的由头,不论是同情,还是正义、救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

从获得照片方面,需要权衡:拍,还是不拍?例如面对灾难、悲剧中的受害者和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是否应该拍摄?这些,都是需要摄像记者思考并形成职业规范。媒体在传播图像或画面时,始终要把握的一道底线是:媒体上出现的图画是面向大众的,而不是小众的。

我国传媒对于血腥、灾难、痛苦画面的有意无意的追求和扩散,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环境氛围,使得从业人员,甚至公众在面对血腥、灾难、痛苦画面时,麻木了。早前的电影《英雄》,几个月前的电影《夜宴》,以及正在火红上演的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但是那些人为制造的残暴的画面、演绎权谋斗争的故事、吹捧专权统治的观点,在法治国家都是不可能作为不设限的大众电影的。

当问题已经显现得足够多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了,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形成若干条业界公认的工作规范,防止再现类似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

8、面对庭审,传媒报道再次出现认识的偏差

2006年10月19日以后几天内,各传媒关于审判杀人嫌疑犯邱兴华的新闻标题,大多是“特大杀人狂邱兴华今上审判台”、“邱兴华今日过堂 仇恨缘自妻子被人调戏”、“杀人狂邱兴华心路解剖”。有的小标题和行文也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例如一个小标题是“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可以报道他微笑,但添加一个“竟”字,便带有记者的主观评价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去年9月12日对记者谈道:“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法庭审理还没有进行到最后判决这道程序,传媒抢先对被告定罪定量或对审理本身发表评论,这是传媒超越了司法程序。此事在新闻界引起了波澜,发表了一些批评性评论。有评论对的观点提出质疑,理由是:“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完全不理解曹说的是什么。作者还错误地把“超越司法程序”理解为“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不超越”。

曹说的这些观点,并不是新问题。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规定:“未经人民法庭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2005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报道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得超越司法程序,不得违反事实和法律,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9、“公示丑恶”:引发互联网传播的道德尺度讨论

2006年11月,两年前在人们视线中消失的演员张钰和医生饶颖,她们的视频和日记高挂中国最大的门户博客首页的显要位置,一周内的点击率分别达到600万次和78万次。个人间的隐私冲突,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求助于舆论,遭到网民和学界的质疑。

这本是一个严肃的话题,现在被各传媒以卫道士的名义炒作了不知多少个版面。这种现象是19世纪末美国“黄色新闻潮”的典型表现之一。有些事情本来的道德是非很清楚,传媒先以发现奇闻为由头,大肆报道;待到感觉舆论反感,再以批判者的身份,批上数日、几版大版面,同样吸引公众的眼球(观点冲突也是一种新闻价值要素)。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有时候不论好事坏事,都能成为传媒炒作的对象,事情的道德、是非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结果: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新闻出版应该是自由的,但是也公认应受到四方面的限制:不能诽谤、不能侵犯隐私权、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否则,应该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现在的问题,既涉及隐私权,也涉及道德层面的信息内容。在道德层面,这个问题的分歧较多,尽管美国1996年的《传播体面条例》被最高法院了,但问题并不会就此停止争论。

10、国务院477号令的意义

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477号令,公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宣布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0月17日北京奥运会筹备和举行期间,放宽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限制。

这样的新规定是个重大的决定,中国这些年经济发展迅速,全世界都想利用这个机会了解报道中国,不单是赛场内的体育报道,也包括赛场外的一切,他们会观察北京,观察中国,因此是中国展现国家形象的机会,也是中国更好融入世界的机会。新规定包括九条,最大的突破是其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即今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而不要像之前需事先申请并经过批准之后才可进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之前这种做法被认为是不允许的。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刘建超解释说,这个新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许可,“从以往的各国主办奥运会的实践经验看,报道奥运会是广义的概念,对奥运会的报道并不仅仅限于奥运会本身,还包括主办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相关事项’实际上扩大了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的范围”。

传媒职业道德第2篇

【关键词】新闻伦理;职业道德;新闻自律;职业精神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2007是新闻界“黑色的一年”,纸馅包子、杨丽娟追星、香蕉致癌、茶水发炎等事件把新闻媒体推上了道德审判席。2007是广电总局重拳出击的一年,连发10多项规定,禁播一大批低俗涉 性的广播电视节目,整顿不良涉性广告,严格管理“选秀”节目。2007年6月,中国广播电视协 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由此,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成为一大 热点,大部分专业期刊都为其开辟专栏或组织笔谈。本文以新闻传播学核心期刊为研究对象,兼 顾CSSCI期刊,从现实问题和理论思考两方面对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研究展开梳理和评价。

一、传媒乱象引发媒介批评

由于有违新闻伦理的事件不断出现,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对具体事例和媒体公害的批评上。

1.虚假新闻

“纸馅包子”是这年最轰动的新闻造假事件,学界就此对虚假新闻的成因进行了思考。童兵 认为“纸馅包子”事件表明,进入中国新闻传媒机构的职业门槛太低,新闻生态恶化事件要求我 们严肃地考察和反思近年来新闻改革思路与举措的失当。郑保卫认为“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的 发生,说明我们在制度、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上还存在很多漏洞。有人认为假新闻 生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传者本身没有把好新闻真实关。有人认为事件反映出新闻事业发展与人事制 度的失衡。有人认为,“纸馅包子”暴露出来的媒体经营管理链条中重要的经济效益环节,是促 使失实、造假新闻出台的重要原因。有研究认为假新闻屡禁不止,直接原因在于传媒记者职业道 德弱化,以及新闻制作与管理体制的缺陷,深层原因在于市场化背景下传媒的生存焦虑。[1]

《新闻记者》在年初推出了《2006年十大假新闻》盘点,与往届相比,这届假新闻有了新变 化:一是假新闻的媒体及时更正并勇于向读者道歉,二是完全凭空捏造的假新闻大为减少,三是新闻图片造假现象日益严重,在连续6年的假新闻评选中假照片第一次入围,四是新闻打假 在网络上开辟第二战场。[2]针对十大假新闻,有研究认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缺失的原因 是:利益的驱动使新闻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彰显让位于受众的心理需要的满足;新闻工作者求真求实精神的缺失;职业构成和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新闻记者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监督和惩戒机制缺失。[3]

2.低俗化

抵制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化是这年广电总局核心的工作。8月起,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禁 播令”,却难禁低俗节目,有研究分析其原因一是广电总局对广电媒体没有垂直管理权,却动用 了“垂直打击”的整治手法,明显缺乏问责的效力支撑;二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太小,没有足够的 威慑力。为什么低俗化会越反越变本加厉?时统宇认为必须反思中国广电过分商业化进而淡化社 会责任的深刻教训。有文章认为,媒体低俗之风屡禁不止,既有媒体和从业人员的问题,也有受 社会庸俗化思潮不良影响,受众文化消费亟待引导等方面的问题。在如何抵制广播电视低俗之风 的问题上,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者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如要结合选题管理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收听收看制度、分级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形成 综合的抵制低俗之风的长效机制;改变节目收听率调查机制现状,加强对电话、短信、嘉宾的管 理,完善强化节目审稿机制与听评机制;加强管理和教育,建立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借鉴国际经 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成立不同层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审议委员会等。[4]

3.新闻暗访

“茶水发炎”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记者职业道德及新闻暗访的争论。就事件而言,有人认为记 者假扮患者、伪造病史的“游戏”,不仅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也干扰了医学诊断和治疗的严肃 性。也有人认为虽然媒体也许存在一些监督技术上的疏忽,但是不要动辄就给媒体扣上“没有职 业道德、误导公众、恶化医患关系”的大帽子。还有人认为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讲,追求新闻事件 本质的真实和信息的平衡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媒体并没有误导受众。[5]

新闻暗访又称隐性采访,它是一种在伦理道德和操作尺度上备受争议的采访方式。在隐性采 访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上,陈力丹指出,国际公认的职业规范是不得进行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 偷录,我们不能因为目的正当,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合理合法。[6]有些学者围绕暗访,对其性 质、使用条件、记者选择、行业规范等展开了研究:暗访是一类性质模糊的做法,介于“合法” 与“不合法”之间,需要伦理和法规来引导和制约。在使用暗访的条件上,只有那些各界反映强 烈的、迫切需要解决、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才是暗访的首选,而且只有在正常采访 无法进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记者在选择暗访时,为规避和 化解道德风险,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在道义上选择利益最大而损失最小的合理行为。另外,业界 不能滥用和盲目崇拜隐性采访,因为隐性采访在使采访变得容易和简便的同时,其本身“胎带” 的欺骗性质大大增加了整个记者队伍采访活动的难度。[7]

4.新闻图片伦理

新闻图片的伦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血腥画面在媒体频频出现和数码照片的修改上。2007年4月 云南《生活新报》在头版以巨幅电脑合成的图片再现杀人的血腥场面。学者指出,该图片在真实 性原则、避免误导原则、必要性原则上违反了用模拟图片再现新闻现场的新闻工作规则,以电脑 合成图的方式大肆渲染血腥场景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8]针对近来我国的传媒常常刊登各种畸 形病态人员的照片问题,陈力丹等指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 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已经十分迫切,要尽快形成媒体的图像伦理规范,防止类似血腥、灾 难、痛苦的画面再出现。[9]2007年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因修改数码照片受到调查。根 据美国新闻摄影记者协会的“数码处理的伦理道德规范”,修改新闻摄影内容,即使是“无关紧 要”的修改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欺骗大众的行为,违背了真实这一新闻摄影的基本伦理原 则。[10]关于数码技术能否用于作品修改的问题,国外新闻伦理学界已讨论了多年,它不仅是一个 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美国新闻工作的伦理规范对新闻照片或录像的修改有细致明确的 规定。[11]国内图片伦理问题以及国外案例的研究,对我国传媒图像伦理规范的制定将起到积极的 推进作用。

5.媒体越权或失当

媒体越权有多种表现,如媒体审判、媒体逼视、舆论绑架、策划新闻、侵犯隐私等。媒体 报道失当则表现为新闻炒作、媒体歧视等。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 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新闻职业 道德自律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陈力丹、刘宁洁认为,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应该遵循国际公 认的新闻职业规范,客观报道,谨慎评论,尊重独立的司法权,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12]媒体逼 视指由于新闻媒体的过度报道,使得处于媒体创造的新信息情境下的被曝光者只能接受社会舆论 无形压迫式的关注和期待。有学者认为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的连续性介入性报道形成了对刘德 华的“媒介逼视”。[13]舆论绑架意味着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后的舆论压力,对被点名者进行道德 胁迫。针对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一事,有研究认为该事件反映了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和对权力的滥用,媒体公开名人姓名和收入的报道甚至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财产自由处分权、隐私 权、名誉权。[14]媒体歧视指媒体“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 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针对新闻报道中农民工的社会形象错位问题,有文章认为媒介的城市视角是使得农民工的社会形象发生错位的重要原因。[15]在如何消除媒体歧 视方面,有研究指出要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要处理好媒体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关系,要加强记者 的职业操守和人文关怀意识,并且增强记者的法制观念。[16]

这年的“杨丽娟事件”是研究媒体越权和失当的典型案例。“杨丽娟事件”是一个“传媒假 事件”,反映出在市场化、娱乐化潮流下媒介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这是传媒市场化过程 中职业道德与利益冲突造成的困境。[17]有学者指出,媒体不仅将杨丽娟及其家人的真实姓名和肖 像公之于众,还向社会公开了杨家的详细住址甚至杨父弟弟的名字,这使他们遭受了巨大的心理 压力和痛苦。[18]在该事件中,某些媒体忘记责任、丧失操守,使本可避免的悲剧变成不可避免,某些媒体背离公共利益进行新闻策划,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等等,违反了新闻的职业道德。[19]“杨丽娟事件”是媒体过度商业化运作的典型例证,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商业利益驱动,它反映 了媒体新闻专业精神的缺失,而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意识的缺乏是新闻专业精神缺失的最重要的原因。[20]

6.网络新闻伦理

网络新闻的迅猛发展给新闻伦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研究指出,网络新闻在内容上存在着虚假夸大、色情暴力、新闻侵权等问题。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研究指出,传播者传播能力的 显著增强对国家安全和公众的隐私权带来极大的威胁;受众地位的提高要求最大范围内获取信息 与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之间存在着矛盾;传播者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相关产权更加明晰,同 时也对其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网络新闻伦理问题,有人提出应该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加强新闻伦理教育,增强新闻自律意识;规范网站管理机 制,净化新闻传播环境;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力度,实现伦理多方维护;健全网络新闻法规,确保伦理道德实行。[21]

二、伦理困境的探究和思考

在大量事例分析的基础上,学界的研究聚焦于分析伦理问题的整体性原因,并在学理层次对 新闻伦理进行了多面相的思考,力图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1.原因分析――利益驱动、制度缺失、道德弱化

导致新闻伦理问题的原因很复杂,学者看法比较集中的是商业利益驱动、制度缺失、社会 及个人道德弱化。有研究指出,市场经济带有道德上的“原罪”,这种“原罪”会随着该经济形 式推进的程度和波及的范围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这是中国媒体走向市场后出现空前问题的原 因。[22]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失范源于传媒之间的恶性竞争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侵蚀,良好制度的缺失和体制重构的滞后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而意志薄弱的新闻工作者会背离新闻职业道德。[23]针对“假新闻、低俗化、新闻炒作”的公害,李良荣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认识误区,二 是传媒体制上的问题,三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就是传媒业内部人控制。他认为单纯的政治教育、道德规劝,不足以扭转传媒业忽视公众利益的取向,必须制订一系列具体举措,迫使传媒业服务 公众利益。[24]陈力丹认为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有体制转型、商业利益以及记 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传媒人员流动律过高。[25]有研究深入分析伦理问题的社会根源,认为社会 公共道德“盲区”形成新闻职业道德沦丧“重灾区”,制度的缺失导致新闻职业道德陷入困境,媒体社会角色的转换导致新闻职业道德失范。[26]

2、理论思考――内容丰富、视角多元

在学理层面,这年的研究内容丰富,视角多元,研究涉及了相关概念、关系、历史发展、理 论模式、价值体系构成等多个方面。

有研究在理论上对隐性采访的内涵、特征进行了梳理,认为隐性采访是个中性概念,就一般 意义而言,用“隐性”手法进行采访并没有什么有违道德之处。为了更好地规范隐性采访行为,需要理论工作者对隐性采访理论,特别是核心概念进行严肃深入的探讨。[27]

在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上,有研究认为道德评价方式有缺陷,制止媒介不合乎职业道德的 行为,要靠新闻职业团体的共同道德自觉,这种自觉必须以法律和法治意识为基础来判断是非,而不能单纯以道德为依据。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而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制建 设,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条件。[28]

在建立研究的理论参照时,学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国外,对世界传媒的历史、经验、现状进 行了定性和定量的考察。有研究从世界传媒发展史的角度考察传媒伦理道德,认为在不同社会、同一社会的不同阶段,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亦不相同,以西方媒体在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伦理道德问 题为参照,中国媒体在体制转型中,应该注意强化媒介产品生产的道德考量,警惕改革中资本逻 辑对传媒业的过度操纵,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定位。[29]有研究用开阔的视野和实证的方法,对84 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统计分析。[30]有研究指出,在国际传媒研究中,传媒社会 责任和传媒问责是两大关键词,其既反映了当代西方传媒制度和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态势及其困 境,又深刻折射出欧美在传媒制度、新闻伦理、传媒理论等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别。传媒社会责 任概念必须发展出传媒问责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阐释学与政治学意义上的互文性。[31]

在分析媒介对他者的负面建构模式时,有研究运用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指出社会反抗和社会 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而他者被蔑视的 背后,隐藏着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从“信息决定”理论切入,有研究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流动使社 会弱势群体的“公平发展权”不时遭受破坏,中国传媒负有关注上的偏向、不公正评价、渠道过 少、监督乏力的责任。有学者指出,传媒伦理道德失范,是传媒在选择平衡点时因诸种原因而出 现的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取向,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设计了道德推理模式――波特 图式,为新闻从业者在面对上述困境时如何做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有文章指出,新闻 伦理是“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当新闻、受众、社会三者所包含的三层关系 发生失衡造成矛盾时,新闻伦理道德便开始发挥作用。[32]

3.应对之道――多方参与、三管齐下

解决伦理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多数研究都指出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增强新闻自律。有研究强调媒介伦理自觉的作用,认为媒介伦理自觉指对媒体活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困惑的适度把握,是媒体用自律塑造公信度、美誉度与社会公 众形象的明确意识,是媒体对其社会活动所应当遵从的伦理取向与道德要求的认知,是媒体责任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是媒体在回应各种现实道德追问中的责任担当。[33]陈力丹指出,面对 传媒职业道德问题,需要传媒的有效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现 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按内部自律检查工作,但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34]新闻理想是树立是新闻自律的重要条件。郑保卫认为树立远大新闻职业理想,坚持科学新闻专业理念,遵循基本新闻职业规范,善于理性把握自己,是新闻工作者确立正确荣辱观,恪守 职业道德的重要条件。[35]结合时代要求,有人提出知荣明耻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核心,必须把“八荣八耻”的基本精神引入到新闻工作的职业道德建设中来。[36]有人认为新闻“德治”在向我 们召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一步学习、饯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新闻职 业道德建设,在当前显得特别重要。[37]有研究对建立完善的新闻自律监督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建立个人职业道德自律档案;二是建立和完善新闻事业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三是设立新闻道 德自律评价制度;四是实行奖惩制度,加大奖惩力度;五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六是建立新闻从 业人员淘汰机制。[38]

二是构建社会监管系统,强化他律约束。有研究者认为,新闻道德的弱化,仅靠传媒界的自 律效果并不理想,在媒介的道德拯救中政府和社团组织大有可为。首先,政府可将媒介产品生产 中的道德共识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应资助研究与传媒道德有关的课题,并以研究结论为 依据完善相关立法;其次,针对市场化以后传媒业的“注意力经济”的特点,政府应扶持在民间 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对媒介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和“注意”施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能有合乎道德 的媒介活动。[39]在政府的具体措施上,传媒的健康发展,取决于政府的规则、社会对媒体的评价 体系和标准,以及各种评估监督机制的建立等。[40]在法律和制度约束上,有学者指出,新闻道德 的法律化也是解决自律规则局限性、遏制低俗化现象的一条出路。[41]另外,有研究指出,通过制 定措施提高“造假成本”,如建立假新闻举报制度,建立新闻造假者“黑名单”,建立利益倒追 机制,可以遏制虚假新闻。[42]

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业精神。多年来,我国新闻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很大 的缺失,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新闻从业人员角色意识差,职业道德严重缺失。有研究强调,我们 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除了在课程体系中切实加入新闻道德和新闻伦理的课程,还要要求各专 业课老师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讲课当中,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43]新闻教育创办的动因和宗 旨,一开始就包括了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职业精神 与职业道德。[44]在新闻理想和伦理教育上,要切实落实教育理念,融理念于新闻教学的各个环节 之中;设置新闻伦理课程,在其他专业课程中加入新闻职业理想和新闻伦理的教学内容;重视师 资的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作用。[45]

综上所述,2007年的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研究尽管精彩纷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现 实导向的媒介批评居多,理论导向的学术研究较少,真正具有理论深度和学术创新的研究凤毛麟 角。其次,在原因分析和问题的解决之道上,多数研究停留在思辨、呼吁、理想建构层面,研究 较缺乏实证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在国外经验、伦理哲学、政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虽已经 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还有待新的突破。

注释:

[1]童兵,《万万不可忘记的职业祖训》,《青年记者》2007年11月;郑保卫,《加强道德修养 担负职业责任 维护新闻真实――从“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谈起》,《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杨进亮,《假新闻为何屡屡破“关”而出》,《青年记者》2007年9月;陈洪波,《从“纸馅包子”看虚假新闻的防范》,《青年记者》2007年9月;彭伟步,《问题在“馅里”,当从“馅”入 手》,《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10期;孙肖波,《如何为市场化中的新闻道德疗伤――掰开“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青年记者》2007年11月。

[2]贾亦凡等,《2006年十大假新闻》,《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

[3]康来成,《从“06年十大假新闻”谈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的缺失原因》,《新闻知识》2007年第2期。

[4]《广电总局的“禁播令”》,《青年记者》2007年10月;时统宇,《坚守社会责任是中国电视的第一要务》,《视听界》2007年第5 期;张波,《媒体"低俗风"形成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新闻界》2007年第4期;王太华,《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抓紧抓好抵 制低俗之风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强毅等,《树立媒体社会责任感 抵制广播节目低俗化》,《新闻战线》2007 年第7期;胡占凡,《明确要求 努力做好2007年抵制低俗之风各项工作》,《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5期;郭镇之,《让低俗无 处容身》,《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2期。

[5]白剑峰,《“茶水发炎”与媒体责任》,《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尹之,《如果李毅中来回应“茶水发炎”事件》,《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肖畅,《“茶水发炎”事件并不存在媒体误导》,《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6][34]陈力丹,《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歪理》,《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6期。

[7]郭镇之,《假暗访引出的真教训――简析“纸馅包子”案》,《新闻战线》2007年第10期;杨军,《隐性采访应遵守新闻职业道 德》,《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邹军,《新闻暗访:道德困境中的两难选择――“茶水发炎”事件引发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杜志红,《论“隐性采访崇拜”――关于“纸箱馅包子”事件的一个考察视角》,《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9期。

[8]汪凯,《脸面何存?――对〈生活新报〉一则头版图片报道的探讨》,《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9]陈力丹等,《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传媒图像伦理规范初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2期。

[10]陈俊妮,《“一个基本原则:新闻照片必须讲述真实”――美国《托莱多刀锋报》摄影记者造假事件的思考》,《新闻记者》2007 年第8期。

[11]程德安,《作品修改权和新闻真实性的冲突》,《新闻爱好者》2007年1月。

[12]陈力丹等,《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13]杜永利,《“迷路”的媒体――介入式报道的负面效应和正确使用方法》,《声屏世界》2007年第9期。

[14]唐远清,《“慈善”名义下的“舆论绑架”――2006年媒体点名向公众人物募捐报道的反思》,《新闻记者》2007年第3期。

[15]谭诚训,《农民工社会形象错位与媒介的城市视角问题》,《新闻爱好者》2007年3月。

[16]曾庆江等,《新闻报道歧视现象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3期

[17]陈力丹等,《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论“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中传媒的道德责任》,《新闻界》2007年第2期。

[18]田瑾,《杨丽娟的悲剧与媒体的不良报道》,《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5期。

[19]丁柏铨等,《新闻传媒应从“杨丽娟事件”中反思什么?》,《新闻实践》2007年第5期。

[20]姚斐等,《从“杨丽娟事件”看媒体的新闻专业精神》,《新闻知识》2007年第7期。

[21]刘志顺,《网络媒体道德操行的考量》,《网络传播》2007年第8期;胡磊,《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伦理探析》,《当代传播》2007 年第4期;海伟池,《论网络新闻伦理的失衡与构建》,《新闻爱好者》2007年第6期。

[22]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23]李新丽,《中国新闻道德自律现状与前瞻》,《新闻知识》2007年第6期。

[24]李良荣,《公共利益是中国传媒业立足之本》,《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25]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现代传播》2007年第1期。

[26]陈敏,《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社会根源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2期。

[27]顾理平,《隐性采访:从概念规范开始――兼与郭镇之教授商榷》,《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28]阚敬侠,《我国当代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视角》,《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29][39]张殿元,《中国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历史考察》,《当代传播》2007年第2期。

[30]陈中原,《点击新闻职业道德关键词――84个国家或地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73个关键词汇的统计分析》,《新闻记者》2007年第6 期、第7期。

[31]郑涵等,《论当代国际传媒研究中的两大关键词:社会责任与问责》,《现代传播》2007年第3期。

[32]卢迎安,《承认理论与媒体对他者的负面建构研究》,《新闻界》2007年第3期;唐昊,《“公平发展权”与传媒的社会责任》,

《新闻记者》2007年第1期;覃孟念等,《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新闻界》。

[33]彦,《和谐文化与媒体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1期。

[35]郑保卫,《理想•理念•理性――兼论新闻工作者的荣辱观》,《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

[36]黄秋萍,《知荣明耻: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核心》,《新闻实践》2007年第8期。

[37]张志新,《新闻“德治”说》,《新闻采编》2007年第1期。

[38]柳妮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自律》,《青年记者》2007年7月。

[40]芮必峰,《媒体,究竟该如何面对市场?》,《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

[41]光纬,《低俗新闻:游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9期。

[42]刘飞锋,《提高“造假成本”遏制虚假新闻》,《新闻知识》2007年第4期。

[43]李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塑造完整人格――媒体商业化形势下新闻人才培养目标的探讨》,《新闻知识》2007年第1期。

传媒职业道德第3篇

【关键词】新闻报道;道德失范;探究

一、新闻道德与新闻道德失范

新闻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传达信息的交流活动;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新闻道德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比如,新闻记者以新闻为武器、讴歌正义。又如,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新闻的社会效益,利用新闻对他人诋毁、诽谤。这些行为,由于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又是道德行为。新闻道德不仅对社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而且其导向功能也是十分巨大的。

新闻道德失范。所谓道德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失去或弱化,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具有道德责任能力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不遵守本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丢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的行为现象。大众传播中的道德失范,是指大众传媒从业人员(主要指记者编辑)在不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主观故意从事有违行业准则与新闻专业精神的职业行为及交往活动①。职业道德是一种主要针对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它一般通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职业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以及它们的社会效果反映和体现出来②。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报道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新闻道德的失范必然将造成价值标准的混乱。不仅影响某个个体,还会影响某个社会群体、某个领域,甚至整个社会。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品质修养上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其次,新闻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民众道德养成教育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教育形式所不及的全面性和影响力。

二、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失范表现

虚假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衡量一切新闻价值的首要标准。真实性是媒体伦理的最高准则和核心内容,而真实性的失效则是以虚假新闻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的失实最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第二,添枝加叶,层层拔高。第三,要件残缺,隐瞒事实。第四,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主要表现为:在新闻中,把过去发生的事情,写成现在出现的;把众人共同努力的成绩说成是一个人的成绩;把别人做的事说成是某个人做的。第五,因果不符。主要表现为:新闻指出的事件所发生的原因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把事件发生的多种原因说成只有一个原因,或者风马牛不相及。

有偿新闻。有偿新闻与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不良广告一起被称为新闻界的四大公害。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典型的有偿新闻表现为接受劳务费、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但是,现在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大家理所应当工作流程,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新闻记者接受采访对象的红包、免费旅游的,也有报道对象专门请记者去做宣传送现金、提供服务的。媒体有时因经济因素而报道某些新闻,有时也会忽视某些新闻,即有偿不闻,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对信息进行有意隐瞒。导致了在新闻报道中重利忘义,见利忘义的选择。

媚俗化倾向。新闻报道的低俗化倾向是我国大众传播向市场化、娱乐化发展的极端趋势,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失范。加拿大著名的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指出,传媒所获得的最大经济回报来自于“第二次售卖”,即将凝聚在自己版面或时段上的受众的注意力资源,“出售”给广告商或一切对于这些受众的媒介关注感兴趣的政治宣传者、宗教宣传者等。而一些媒体则片面实践了麦克卢汉的“注意力理论”。他们抓住受众的猎奇心理,一味迎合受众口味,大量刊登有立竽见影之效的刺激性新闻,扩大发行量和收视率、点击率,追求高额广告收入。传媒界产生了自己的经济领域中“劣币驱逐良币”,即导致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失范现象。特别是有的媒体请专家分析犯罪分子的杀人动机,竟然把原因归结于客观,更像是为凶手开罪。这样难免会影响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辨证判断和认识,甚至诱发人们的犯罪行为,从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果。另外,有的媒体则习惯集中性地进行大量的犯罪报道,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恐慌,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影响也极大。

人文关怀缺失。新闻的人文关怀是指对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各种需求的肯定。这要求新闻报道中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精神来处理媒体与观众、媒体与市场的关系。报道内容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关心和尊重。但是,新闻媒体为了获得发行量和收视率,不惜以牺牲人文精神为代价。比如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和歧视和新闻报道用语充满嘲讽和歧视等等道德失范现象。有些对于暴力事件的报道,不少媒体为了增加吸引注意力,不加处理地将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的原始记录报道出来,一方面缺乏人文关怀,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对受害者心理形成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为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起到了一种“技术指导”的作用,对暴力的渲染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示范效应”,从而间接对社会暴力推波助澜。

三、道德失范问题的原因探究

当前,新闻媒体的失范现象和越轨行为的出现,是缺乏以伦理学为基础而产生的,这深刻反映了我国新闻工作者价值观迷失,缺乏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实质上也是传媒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媒介市场的迅速发展对今天社会的进步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同时,也使得媒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一些人为了从媒体竞争中获得经济利益,采取不道德手段,而现阶段媒体市场监管不到位更是助长了这些不当行为,并使得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难以将这些职业规范内化到他们的职业行为中去。

商业利益驱动。布尔迪厄在《关于电视》里提到,收视率是一个隐匿的上帝,它统治着新闻场,也成为记者的最后的判断标准。通过收视率,经济逻辑置入文化生产之中,由此形成收视率的经济逻辑。因此,新闻场是一个场,但却是一个被经济场通过收视率加以控制的场。通过收视率这一压力,经济在向电视施加影响,而通过电视对新闻场的影响,经济又向其他报纸和记者施加影响。同样,借助整个新闻场的作用,经济又以自己的影响控制着所有的文化生产场。同时,由于新闻场牢牢受制于商业化的场,新闻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大转变,“当利润、收视率成为最重要的因素,把越来越多的观众引向犯罪、暴力、灾难和名人新闻时,这种新闻就会泛滥。从媒体营销学角度看,新闻等于生意、新闻等于营销。从新闻无法摆脱商业控制这个事实,中外新闻工作者长期以来声称的或勇敢呼喊的“新闻独立”或者“新闻自由”其实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与自由,这是因为商业在操纵媒体,越来越多的新闻已经成了广告和娱乐的囚犯③。

新闻自律不力。相对于他律而言,“自律”属于道德范畴。新闻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④。新闻媒体是作为社会的传播机构,不仅具有信息的功能,更是承载着舆论引导的重要作用,因此忠实地反映社会状况,持公正立场进行客观报导,就成了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责任。我国的新闻自律信条主要是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当准则落实到工作中去的时候,效果却不大。因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只关心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这一方面,很难单纯的依靠个人对自身进行约束和管理。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新闻报道中屡次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看出。准则虽然完美,但却不具有有力的惩罚,以致关于新闻自律的条文形同虚设。

新闻专业主义缺失。新闻专业主义根植于西方的社会责任论,强调的是一种以公众服务和公众利益为基石的意识形态,从而区别于以市场为导向的媒体和以宣传为主要目的的媒体。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是为全体人民服务。我国传媒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现行的职业规范不完善;另一方面,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职业规范还远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传媒职业规范中出现了断层和盲区。只有重视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才能使媒体能自觉履行社会公器的职能,以公众利益为服务对象。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新闻工作者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在工作中很少有继续学习的机会,新闻专业主义教育是促进规则内化的主要手段,从业人员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养成除了要依靠自律机制的引导和规范,更需要通过学习来实现。新闻专业主义信念的树立需要对新闻媒体工作者进行终身的专业学习和专业教育,要自觉地承担起社会的观察者、事实的报道者的职责,坚持传播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此外,还要用实证科学的理性标准来评判事实的真伪,并把事实而非政治权力或经济势力作为自己必须服从的最高权威。

四、抵制新闻报道中的道德失范

加强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方面要内化传媒工作者的职业精神。使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将传媒职业精神铭记于心中,形成职业良心。大众传媒作为社会道德良知和价值公正的象征,只有以良心作为大众传媒伦理责任的心理基础,才能维护媒介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深化媒介体制改革。有研究者认为,第一,应该实施双轨制发展的媒体体制管理模式。所谓双轨制,就是针对不同性质的媒体,采取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模式。相同的定位,不同的发展轨道,使媒体的定位更加明确,从而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能各有所求,各拥所有⑤。第二,实施编辑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样一来,可以防止一些媒体为了赢得高额的广告收入,而替广告商做软新闻、策划新闻事件、编造假新闻。

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完善对媒体的有效监督,首先要建立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与西方制度化的传媒自律相比,我国的传媒自律基础相当薄弱,既缺乏强有力的自律组织,又缺乏自律准则的有效执行。我们可以借鉴学习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其次,完善司法监督制度。当前,由于媒体职业道德规范只对媒体从业者以精神上的“软约束”,而这种“软约束”对于媒体的一些极端行为就显得非常乏力。所以,要尽快确立传媒法,对传媒从业者行为进行制约,提升到法律层面,将有利于传媒行业的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发展。最后,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由于大众传播是双向互动的活动,媒体向受众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时,受众也应当对媒体作出反馈。毕竟这些内容直接影响着受众的利益,况且受众对于媒体拥有监督权利。公众舆论是实现社会调控的制约力量,具有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注释:

①罗彬.2008年我国大众传播伦理研究概述[J].新闻爱好者,2009年2月.

②郑保卫.简论新闻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建设[J].新闻战线,2004,5.

③李希光.畸变的媒体―商业利益取代公共利益[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1.

④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0.

⑤论中国新闻媒体的双轨制,再论中国新闻媒体的双重性.2006年7月.

参考文献:

[1]钟媛媛.传媒伦理责任研究[J].2007,4.

[2]何国平.新闻媒体非规范行为论略[J].现代传播,2008,5.

[3]陈力丹.内化传媒人的职业精神和丁作规范[OL].传媒学术网,2005,12.

[4]周俊.我国可操作性新闻职业规范的初步构想[J].青年记者,2008,1.

[5]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陈汝东.传播伦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http://.cn,新浪新闻频道.

[8]http://,搜狐新闻.

传媒职业道德第4篇

“纸馅包子”事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

新闻职业道德是指新闻传播职业和职业群体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关新闻传播的社会职能、传播的技术方法、职业纪律或习惯、职业精神典范、职业技能以及对待其他社会公众的态度和方法等职业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客观记录重要历史事实、传播有用的服务性信息、塑造精神文化等。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事件不但摒弃新闻“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向公众传播了假信息,而且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纪律,置新闻报道社会效益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于不顾。这与新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缺失所体现出的种种矛盾性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1.“用人考核制度”与“追假专业户”

近年来,随着媒体用人制度的改革,大量新闻单位聘用编外员工,同时不少媒体为了在激烈的新闻资源大战中求生存,纷纷推出“末位淘汰制”。在这种考核制度下,媒体更多关注的是“量”。收视率(阅读率)至上成了部分媒体的第一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类似“纸馅包子”这样的虚假新闻的出笼也就成了必然结果,这种过分强调专业技能而忽视新闻伦理培养的用人模式,势必会造就一批以赚稿费为目的的“造假专业户”。

2.“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

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信息活动,是人们主动地对事实进行的非盈利再现和传播,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信息传播活动。然而,随着媒介市场化的推进,各种利益体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传媒的作用,从而有意识地对传媒施加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人们对传媒的“市场经济”机制还存在着误解;同时,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也被带入传媒的经营活动中。长此以往,有些传媒和记者在习惯于看重市场效应的氛围中,逐渐失去了基本的社会道德的观察视角和职业的社会责任感,甚至把追逐各种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追求名声和经济利益,从而编造虚假新闻,置社会责任于不顾。

重构新闻职业道德的途径

1.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真理性、科学性,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行动指南。当今,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完善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管理制度

我国虽已制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各新闻媒体也都有关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准则,但在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上却还不完善,社会大众的监督手段缺乏,监督渠道单一、狭窄而又难以顺畅。如果仅靠一些媒介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自省,自查和自纠,许多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的重构,就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建立国外许多国家成立的诸如报业荣誉法庭等相应的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监督机构;在新闻媒体内部设置专职的监督人员或道德顾问来加强自律工作。

3.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合理地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尤其是公平地对待体制外人员,才是重构新闻职业道德的良好办法。此外,新闻媒体还应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以人为本,奖惩并重。在坚持和完善现行的考核计分制度的同时,媒体还应该强调对记者编辑全年的综合考核,这样的全年考核也应该尽量做到量化,也应该将记者编辑在本年度是否写(编)了虚假新闻列入其中,若有,应当严肃处罚。

传媒职业道德第5篇

关键词 新闻伦理 专业理念 传媒定位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从新闻教育和研究的角度来看,重塑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石作用,培养从业者和新闻学子树立正确的伦理观念,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大学新闻与传播院系是传媒从业者的摇篮,新闻专业的学生是新闻队伍的后备军。因此,抓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应从学校抓起。

在传媒业发达的很多国家,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向来都备受重视。美国的各大新闻院校,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普遍开设了新闻伦理道德课程。著名的哥伦比亚太学新闻学院对新闻学子传授的两件根本的东西就是:“道德”和新闻工作技巧。日本新闻学泰斗也提出要把新闻传播史、新闻传播理论与新闻伦理学作为新闻专业教学的三门最基本的核心课程。这样在人材培养的源头就对其职业伦理的灌输就尽到了把关责任。我国目前新闻教育达到700多个所,点,能够系统开展新闻伦理教育的并不多,国外新闻院校对学生伦理教育的重视应该引起国内教育界的反思。

近几年伴随传媒产业高速发展的人才需求缺口,带动了高校创办新闻专业的热情。但由于普遍存在实用主义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上手快、高效率、多技能、新科技”的应用型新闻人才。对有关新闻业务的课程较为重视,学分较高,而对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不够,设置课时较少,学分较低,致使师生容易产生轻视心理,从而忽视对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随着媒介逐渐走向市场,媒介经营管理类课程的走红,新闻伦理课程更呈现边缘化的趋势。但作为新闻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并非只是向媒体输送成品的毕业生,而在于从长远的角度形成培养合格的社会守望者的人材机制。而一个合格的媒体从业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伦理和理论素养,便不能理性严谨地把握好的采访、编辑、发表过程中的行为尺度,便不能真正知晓作为一名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以及作为专门进行新闻传播的职业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新闻伦理的教育,也是培育一个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于当前新闻伦理教育的目标与发展路径,笔者有如下思考:

第一,在转变教学理念和调整教学内容方面,要与社会现实需求接轨。

在教学方式上,应该更多地引入情景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将生活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来,让学生作为主体、作为知识的创造者,作为意见的表达者,来形成一种交流的氛围,新闻教育创办的动因和宗旨,一开始就包括了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要克服重业务教学、轻伦理道德;重学术骨干带头人的培养,轻理念素养培养的片面认识,要把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等日常工作之中。在新闻理想和伦理教育上,要切实落实教育理念,融理念于新闻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设置新闻伦理课程,在其他专业课程中加入新闻职业理想和新闻伦理的教学内容;重视师资的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的言传身教作用。

第二,积极搭建传媒学界和业界交流的平台,让前沿理论成果和伦理观念成为及时指导新闻实践的理论工具,同时也能破除新闻学子对实务盲从盲信的迷思。由于对话平台的缺失,长期以来业界和学界“互不买账”。一方面是新闻实务领域被市场逻辑牵着鼻子走,严肃的新闻理念在实践中频频碰壁,甚至被否定和抛弃;另一方面,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涉足社会尚浅、认知和辨别能力有限的新闻学子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从而迷失正确的道德方向。而当他们走向工作岗位,面对种种利益和诱惑,如果没有坚定的职业理想、信念和操守,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就难以把握住自己。有位新闻教育专家发出这样的感叹:“为什么在学校里培养的好好学生,进入媒体以后就开始学会拿红包,写假新闻了呢?”

因此,加强新闻业界和新闻院校的合作和交流,通过优秀新闻工作者的模范作用来提升新闻师生的职业道德素质,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在这方面,新闻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6年,由、教育部、中国记协、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闻界的专家学者和优秀新闻工作者走进多所高校开展了一系列报告会活动。报告者深入浅出地宣讲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内涵,畅谈了从事新闻工作的感受和体会,有效地加强了新闻院校与新闻单位之间的交流,对促进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新颖的形式,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真正“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有益尝试,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实践出真知,实践长才干,除了学校的教育,还应该鼓励新闻学子走出校园、走进百姓,深入基层,了解苦难,从而产生强烈的“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另外,抓紧新闻学子走上新闻队伍的岗前培训十分必要。日本的新闻单位对招收的新成员,无论学的什么专业,都要经过岗前培训,才能上岗。不光是业务培训,更重要的是进行爱岗爱社的教育,各报社或有“社训”,或有“宗旨”,或有“伦理纲领”之类,对新成员进行这方面教育,其实就是进行新闻伦理道德的教育。国内进行岗前培训时,也应把新闻伦理教育作为重要一课来对待。

第三,已经战斗在新闻报道一线的传媒从业者,必须建立终身学习的制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明确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者除了认真遵守《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基本道德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准则。要廉洁奉公,正确使用手中的笔,自律自勉,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开拓进取,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昂扬的斗志。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追求真理。另一方面,把道德教化贯彻到新闻实践中去,要认真抓好学习,用新闻理论武装新闻记者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从业人员深入社会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人民群众的好思想、好品格、好作风。要营造良好氛围,着眼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促进新闻记者的道德素养达到一个新境界。

在传媒内部经常性的道德问题讨论不可或缺,它建立在对实际案例的讨论而不是一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上。除了例行的“新闻职业道德培训”和“三项教育”以外,主管部门还应该提供更多在职人员的进修或培训的机会。这也对专业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在职人员的伦理教育要想真正达到效果,教师必须既有丰富传媒经验又有扎实理论基础,才能有针对性进行教学和研讨,为了不囿于业界自身研讨的局限,还应该邀请受众代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进来,多元视角可以避免就事论事,也有利于使有关各方就伦理问题达成共识。对于传媒从业者的新闻伦理教育,应该强化三个方面的指标:

1 重视经济媒介产品生产的道德考量

在传媒活动中,无论是宣传主导型,还是市场导向型,如果在媒介产品生产的过程中都缺少道德考量,都会程度不同地出现伦理道德问题。我们以往对宣传主导型的媒介

活动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其传播中,不考虑受众的需要。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宣传本身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把宣传等同于媒介活动的全部,混淆了宣传、新闻、公关、广告之间的界限,进而造成了诸如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媒介歧视等伦理道德问题;市场主导型的媒介活动问题在于把媒介产品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商品,忽视了其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这必然造成对精神需要的曲解,进而导致各种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

要避免以上覆辙,在媒介产品的生产时就要改变对从业人员要求的技术标准和道德标准失衡的局面,在重视技术标准的同时,强化媒介产品生产的道德要求。对于媒介市场中媒介产品生产时道德标准的弱化,从世界范围看,仅靠传媒界的自律,效果并不理想。但在媒介活动的道德拯救中,政府和社团组织却大有可为。首先,政府可将媒介产品生产中的道德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政府应资助研究与传媒道德有关的研究,并以研究结论为依据完善相关立法;其次,针对市场化以后传媒业的“注意力经济”的特点,政府应扶持在民间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对媒介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和“注意”施压,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能有合乎道德的媒介活动。要加强组织监督,完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防止道德失范;要加强群众监督,建立记者道德档案,细化新闻记者道德标准。充分发动社会舆论,认真抓好新闻记者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管理。

2 对资本逻辑操纵传媒保持警惕性

从新闻史上看,商业资本对新闻界的渗透、操纵、干预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媒体经营中,当编辑部与经营部彼此不相干时,公司往往处于最佳时期;而当它们彼此帮助时,灾难可能就会出现。首先,资本控制的传媒在传播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时,难以保证真实、客观、公正;其次,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资本控制的传媒更容易舍弃后者而俯就前者;再次,传媒观点因垄断而趋于单调,社会思想因单调而致僵化,譬如美国新闻史上报业因高度垄断而造成的“一城一报”现象;最后,传媒控制的资本化容易使媒介道德失范由个人行为转成为组织行为,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果传媒完全按照资本逻辑来运行的话,所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远不止这些。

传媒职业道德第6篇

关键词 网络媒体 商业化 道德规范

作为企业的网络媒体和介入网络媒体的资本,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资本运作的根本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媒体社会观察者的角色显而易见不是其追求的目标,社会责任感也不是其最高的价值取向。随着商业化的深入,网络媒体越来越依赖于广告商,有些网络媒体甚至要看广告商的眼色行事。广告销售成了商业化媒体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吸引更多的广告商,网络媒体除了尽其所能地抓住受众的眼球之外。在选择新闻方面还要投广告商所好,一些时候,广告商的意见甚至能够主宰网络媒体的报道方向。而广告商不仅在努力迎合大多数受众的心理需求和审美价值。而且还在不遗余力地引导和刺激受众的消费行为,媚俗进而成为相当一部分网络媒体在商业化浪潮中的主流倾向。由此,网络信息的粗制滥造,信息的随意性,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海量内容,使得网络信息质量良莠难分参差不齐,色情信息和暴力性内容充斥混杂于互联网上。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在商业化的语境下网络媒体道德规范应该怎样构建和坚守?

一、提升职业道德,强化公德意识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与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工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反映社会对某一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延伸和具体化。对于我国的新闻组织和从业人员来说,其“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以及“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同样属于新闻工作者,要受到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而且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比起传统媒体又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自主性,其使新闻商业化的个体可能性也就更大。所以在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时。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还受众以客观真实的事实本源,就显得犹为可贵了。

二、确立业界规范,提高媒体公信力

调查显示:82.2%的群众认为记者的职业使命是为公众提供资讯、传播信息,70.4%的群众认为“话语权”是记者行业最突出的职业特征,64.1%的群众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等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记者工作从本质上说,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力基础上的职业。同理,我们也可以说公信力也是传媒的生命线。公信力不仅仅是受众对媒体新闻报道的信任与否,更是对媒体记者和编辑责任感、正义感、是非观的认可程度。一个没有公信力的媒体是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的。有报道指出,《纽约时报》的造假丑闻不仅使自身蒙受巨大影响。整个美国媒体的公信力也受到严重冲击。美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已从1989年的54%下降至当下的86%。(《羊城晚报》2003年6月6日)。网络媒体的公信力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先天地处于劣势地位,人们在网络上看到重大新闻后,总会想到要找相关的传统媒体核实。所以,我们可以说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尤为迫切。只有以真实、客观反映事实为基础,才能长久地保持媒体的公信力网络媒体同样也是媒体,也是为公众利益而服务的社会公器,社会公信力才是网络媒体所要追求的根本。才是网络媒体保持长盛不衰的法宝。

正因为对此有了深刻的认识,20世纪,很多国家陆陆续续制订出了明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如美国的《记者守则》、日本的‘新闻伦理纲领》、英国的《英国报人道德规则》等等。还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加拿大、土耳其、南非、巴基斯坦等许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不仅许多国家有自己的新闻道德规范,而且,联合国还制订了《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记者行为原则宣盲》等全球性的业界规范。1991年以来,我国先后制订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做出规范。2005年初。及全国广电总局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广电部门广泛开展整顿广播电视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称为“广播电视行风评议活动”。当前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的同时,网络媒体在从传统新闻道德向网络新闻道德演进的过程中,却遭遇了道德关系调整的困境。一方面。网络媒体还不能迅速适应网络新闻传播的新型模式和方法,只得将传统的宣传报道方式照搬上网,另一方面,又要面对道德需要千差万别的网络用户,结果造成旧的新闻宣传套路难以发挥原有的功能,从而降低了网络新闻传播的效果和信度,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扭曲的现象。所以确立网络媒体的行业规范、制定网络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了。

三、顺应经济规律,实现商业化的良性运作

首先,从经营模式上看,放眼国际国内的网络媒体市场,美国在线收购时代华纳,易趣和雅宝合并,联想购并赢时通,搜狐吞了“Chianron”……风起云涌的收购与被收购浪潮,表面上看似乎热闹非凡。而实际上却是朝着适者生存的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的。然而,当媒体发展面临资源短缺,在既无资本又无经验的情况下,收购与被收购并不是实现网络媒体商业化良性运作的唯一途径。事实上,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盈利,要达到扩大规模的目的,兼并、租赁、联合、重组等等都是可推行的策略,而他们都无一例外地遵循网络媒体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都是网络媒体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赢得更高利润更有效的管理模式更强劲的竞争实力而采取的有效经营模式。

其次,从受众市场看,媒体产业化最根本的市场资源,既不是信息生产与传播本身,也不局限于生产与传播的信息本身,而在于媒体的信息生产与传播过程中所创造的巨大的受众市场。网络媒体的品牌资源、频道资源、形式和内容资源本身并不具有商业价值,但其所拥有的受众市场却是潜力无限的。因此,网络媒体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合理的受众定位,充分满足受众的需求,追求受众市场的最大饱和度。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同时也告诫我们的媒体,在赢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注意实现其社会效益,受众的需求有时是盲目的。是需要引导和提升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在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符合行业法规的运作中,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再次,从媒介竞争上看,媒介生态研究者认为,如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作为社会体系一部分的传媒也可视为一种生命体,他与社会系统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互动,媒介的竞争构成了媒介的行业生态环境。“从营养生态位的角度分析,受众资源与广告资源是当代新闻媒介的基础营养生态位。也就是说。对营养资源的获取是媒介与生俱来的生物本性。这里的营养资源也就是受众市场、广告市场、新闻来源市场。网络媒体除了要应对传统媒体的挑战外。还要面对网络媒体内部的竞争。如果网络媒体盲目跟随传统媒体的脚步,去追逐大家都想获得的“多数利润”,去角逐最大的细分市场。必然使这个市场高度开发。竞争异常激烈。商业回报微利化。而营造健康的网络媒体生态系统,实现商业化的良性运作,就需要我们树立整体观,“把媒介看作是众多同类或异类的生命互动,从而把媒介放在系统中考察,认识媒介与媒介的互生互利和互扰互害关系,提高媒介规避风险的博弈能力。”网络媒体要在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内部的综合平衡中谋求协调发展。

四、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网络受众道德修养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从1994年起,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国家有颁布了十多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就互联网管理内容方面,我国目前出台的法规就包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然而,互联网相关管理的某些法规不够细致完善,有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找到可以依据的法规。同时要加强立法过程的协调,使法与法之间能够兼容,减少法规间的冲突,并且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传媒职业道德第7篇

在媒体追捧娱乐化过程中,公众也在拷问着媒体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甚至有人指责媒体正是娱乐低俗跟风的罪魁祸首。媒体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缺失确实是商业时代媒体的痼疾,但简单归责于媒体对于防止此类的发生没有太大意义。笔者认为,怎样能使媒体自身获得一种自然而又良性的发展,而非人为在电视产业发展的局部动刀。“限娱令”的出台从另一侧面恰恰揭示了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严重缺位,面向传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亟待重视。

所谓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指导受教育者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媒介素养教育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英国和丹麦。英国学者ER·利维斯和他的学生丹尼斯·桑普森认为,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的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这种低水平的满足将误导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尤其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各种负面的影响。因此,教育界应以系统化的课程或训练,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

一般认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公民,其中包括传播者和受众两个方面。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要使受众了解不同媒介形式的特征和信息制作过程,能够自觉掌握个人接触媒介的量和度,清醒地认识媒介带来的“”和“满足”;二是要让受众批判性地解读媒介信息,诸如媒介对现实的再现、媒介的商业性与价值观;三是能够有效地使用媒介,充分利用媒介完善自己。而对媒介传播者而言,不仅要重视以上三方面的教育,更需强调媒体职业精神、媒体职业道德教育。

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是媒体从业人员媒介素养的核心,也是其区别于一般受众媒介素养的特殊构成。所谓“媒体职业精神”,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具有的理想、信念、精神境界和职业品格。它包括对媒体传媒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也包括对媒体工作者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的认识与理解。媒体职业道德是以媒体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媒体传媒及其从业者在媒体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因此可以说,媒体从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媒体传播的一系列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等道德现象,正是媒体职业精神的一种外在表现。可见,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核,而这个精神内核就是对社会负责而非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的职业态度。

传媒职业道德第8篇

关键词 职业问责 传媒自律 有管制的自律 启示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一、传媒职业问责的涵义

这里的“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也称为“专业职责”或“行业职责”,是指麦奎尔、巴德尔等人提出的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之一。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是:政治问责(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市场问责(marketaccountability)、公共问责(public accountability)、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在麦奎尔看来,职业问责框架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其一,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二,其机制与程序主要包括一套被媒介专业团体的成员所采纳的公开出版的伦理原则或行为准则,而且也包括那些“对特定媒介行为的抱怨与主张”的倾听与仲裁。其三,处理的问题可能有关伦理或行为准则,但不可避免地都与媒介对个人或团体所造成的伤害或侵犯有关。其四,它具有自愿性、非强制性的优点,是为了媒介与专业者本身的利益的,鼓励自愿性的自我改善和自我控制。其五,它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应用范围较狭窄,通常无法对势力强大的媒介产生压力;整体来说,媒介内部专业主义并未得到强力的发展,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

巴德尔从五个方面把传媒职业问责框架高度概括为:原则――专业主义、伦理原则;决定因素一一自律;参与方式――教育、同行评审;手段――反思、规约、新闻委员会:效果――独立但缺少代表性。

二、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涵义及其实践

综观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的上述观点可知,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以传媒自律为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的制度安排,职业问责框架F的传媒自律机制包含媒介专业主义、伦理规约、行业组织、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回应措施等。在此,笔者从下述三个方面来阐述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的涵义及其实践:

其一,以媒介专业主义为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是把媒介专业主义制度本身隐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承诺变成约束的规范或机制,是媒介专业主义“制度化的伦理”。但是,这种传媒自律的有效性也由此有赖于媒介内部专业主义的强力发展,其可能的障碍,一是相对于媒介管理者和老板而言,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二是媒介专业精英主义

其二,包括传媒从业者个体、传媒组织和传媒行业三个层面的自律。

传媒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达成是以传媒人的良心自律为基础。可是,如今的媒体已经成了大行业,只有个人良心是不够的。

传媒组织内部自律主要是建立一套符合传媒道德准则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我审查制度。“质量控制”这个概念覆盖个人道德规范、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任何能更好地为公共服务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它关注的角度是中立的,能满足社会交往中各种参与者的需要。”

自我审查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制度。它们的共同点是意见调查员或读者编辑通常是由资深记者担任,他们代表传媒组织的良知,需要得到同行的尊重,对他们的上级应既无所求也不惧怕,工作地位是完全独立的,任务是听取、调查受众的意见和投诉,并做出解释或更正和道歉,使一些简单的纠纷和投诉得以在媒体内部得到解决。

传媒行业自律机制主要包括自律组织、职业道德规约、自律运作机制三个要素。具体来说,就是由具有独立地位和行业功能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具体的、可执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明确道歉、更正、答复、罚款等履责形式;由“新闻评议委员会”之类的自律组织来有效推行传媒道德准则,负责受理外界对传媒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

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关注的是责任,它的定位是自由与责任结伴而行。各种协会、同业公会和工会正式通过了某种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都提出了一些制裁措施(例如开除),很多职业道德规范也为新闻记者争取一些法律允许记者享有的权利。

瑞典的新闻评议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外部监察人制度则开世界风气之先,具备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又有一定强制力的特殊地位。英、德两国的新闻自律组织能够要求媒体刊载裁决,但却没有类似瑞典的罚款等更进一步的强制力量。资本力量相对更为强大、且“放任主义”更为明显的美国,新闻自律组织的发展空间就更为受限。

其三,固有的缺陷引发尴尬的遭遇与尝试性突破。

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既是因于媒介专业自治传统的根深蒂固,也是因于传统上以政治(主要是法律和政策)和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问责机制已不足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且,在传媒问责框架的提出者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看来,“公共问责“模式才是民主社会确保公众利益得以表达的一个好方法。”“我们应该更经常地提倡向民本视角度‘转变”’也就是说,传媒自律的有效达成还有赖于公众提高公民意识和媒介素养,更多地积极参与媒体公共领域活动与监督媒体,

在实践中,通常正是记者们自己反对在编辑部里引入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这类纪检人员。而在一些媒体资方人士或传媒管理人员看来,媒体问责体系意味着记者和大众将逐渐参与对媒体的控制,一些老板通常是把媒体问责内容包括在其公关策略里。这些是传媒组织内部自律遭遇的最大障碍。

而对传媒行业自律而言,1980年代后随着新闻媒体愈发向市场倾斜、媒体组织加强科层控制、记者自主性衰退,除了市场力量较小的北欧之外,其他国家的自律机制都在社会经济的制约下,面临缺乏强制力、导致自律功效有限的普遍缺陷。如同社会责任论的新闻专业规范逐渐成为媒体的卸责与公关策略一般,这些制度化的新闻自律机制,同样逐渐沦为业者的公关与行销工具。

鉴于传媒自律的上述遭遇,近年来欧盟执委会提出了称为“共同管制”(co-regulation)、“有管制的自律”(regulatedself_regulation)或“受监督的自律”(Audited self-regulation)的审慎引入国家规范的的作法。在这种作法中,国家提供“业界自律”得以运行的法定架构,原则上以市场中参与者所共同建立的自律机制为主要原则,政府只设立自律所要达到的公共目标;但是当市场失灵或自律成效不彰、导致公共目标无法达成时,政府就可以依法介入协调、进行处分或调整架构。在私部门方面,则可以在国家不介入实质内容的情况下,设立一个专业组织、规范与自律程序,只要能够符合一定的公共目标期望,就可以免于政府的直接干预。

三、职业问责框架对我国重构传媒自律机制的启示

通过政府以问接方式提供一个传媒自律得以运行的健全的法定架构,结合广大新闻工作者与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建立一个新型的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机制,应是当前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的一个可行方向。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可以为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提供如下一些具体启示:

其一,赋予媒体行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行业功能。

其二,由行业协会组织业界人士和非业界人士或非政府组织共同制定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应是具体的、可感知和可执行的,应明确传媒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对新闻业与娱乐业加以区别,明确经营者与编辑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道德规范准则应根据信息获取阶段、信息筛选阶段、信息处理和阶段及信息发表后阶段等不同的上作阶段进行细化。还应包含如下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的准则:媒体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及对政府的发问应有怎样的伦理尺度?主编应该对其记者的行为负责吗?又该如何负责?转载失实新闻又该如何负责?媒体不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完全相同,诸如平面印刷媒体与视听媒体的区别。还需要一些专门新闻的准则,如财经新闻、体育新闻、法制新闻、娱乐新闻等。

传媒职业道德第9篇

【关键词】新闻道德 新闻报道

一、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内涵及表现

(一)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涵义

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形式,新闻职业道德与一般的职业道德一样,也是调节职业道德关系的一种方式,也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也同样要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但是由于新闻职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强烈的政治性,所以新闻职业道德又具有很明显的特殊性。

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是指新闻职业内部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业内的道德关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因而导致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断发生,整个职业处于道德混乱、无序的状态。它从侧面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道德的变化,是摧毁新闻旧道德秩序建立新道德秩序的内在力量。当社会稳定,新闻职业道德普遍具有效力时,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就不明显;当社会进入到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观念出现重大转变,新的新闻职业道德又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明显暴露出来。

(二)当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最近几年,新闻炒作越来越厉害,新闻敲诈和勒索事件不断增多,隐性采访带来的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在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形式增多的同时,道德失范的程度也开始加剧,主要表现为个人道德失范开始向集体道德失范演变。概括起来讲,新闻道德失范现象主要反映在新闻媒体人员的行为和新闻作品两个方面。新闻媒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出的道德失范现象指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人员在采编、报道、制作等新闻活动中出现的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道德失范现象,新闻作品反映出的道德失范现象指新闻作品不合乎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害于人们精神健康的现象;任何一种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就表现为不同的道德失范形式。因此,研究整个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必须要以联系、综合、归纳的方法看问题,从总体进行把握。但是,要分析具体的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就必须按角度不同进行划分,以突出道德失范不同现象的类属特性。

二、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原因及消极后果

(一)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产生原因

新闻职业外部环境层面。任何职业都不能脱离时代,不能离开现有的社会环境,新闻职业也不能例外。社会环境对新闻职业道德有着直接的影响。之所以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与经济、政治、文化的状况有着明显的关系。经济利益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直接因素。国内经济的发展促使新闻媒体市场化,新闻媒体市场化必然导致新闻职业道德的新变化。新闻媒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会导致原有的新闻道德观念裂变,新闻媒体过分的逐利行为,必然造成对社会责任的忽视,继而出现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现象;新闻职业内部制度。新闻职业外部环境必然影响新闻职业道德状况,而新闻制度却是从内部制约新闻职业道德的客观因素。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新闻媒体的一个基本职能是对国家社会各方面进行舆论监督,但是,新闻媒体自身也需要社会的舆论监督。没有社会的监督,新闻职业就很容易出现道德失范现象。从新闻媒体的性质来看,我国的新闻媒体明显地具有行政功能的性质,对媒体的监督基本上以政府的行政监督为主。因此,缺乏有效的新闻监督制度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消极后果

国家社会角度。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严重扰乱社会道德秩序,助长社会不良风气,对不健康的思想文化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斓的作用。社会信息化程度越高,人们对传播新闻信息的新闻职业依赖程度就越深,受到媒体的影响就越深刻。倘若媒体不考虑新闻的负面影响,传播大量不健康的新闻,必然对广大受众造成精神伤害,尤其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更大。新闻媒体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风气起到导向作用,一旦出现道德失范现象,必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新闻受众角度。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会侵犯公众的基本权利,对新闻受众造成经济上或精神上的伤害。新闻职业道德失范一方面会严重阻碍公众对新闻信息的获知权、言论自由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另一方面会对公众造成经济或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虚假新闻一般都是媒体为了某种私利弄虚作假无中生有或者夸大成绩掩盖过失出现的。由于虚假新闻的存在,公众无法通过新闻渠道获取事实真相,就导致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成了空话。

三、新闻职业道德失范治理原则及策略

(一)治理新闻职业失范适用道德原则

公正原则。公正在新闻传播领域同样也被视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即新闻公正。新闻公正就是新闻界内所体现出来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交换。新闻公正有对内公正和对外公正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即新闻界在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个向度上体现出的正义。在所有的新闻道德原则中,新闻公正是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其他道德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它是新闻工作的必然要求;责任原则。现阶段,我国的新闻媒体要担负起真实、公正报道新闻、满足公民知情权的社会责任,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传承公共文化,维护社会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承担提高社会的文化、科技水平和道德素质,开辟公民公开、有序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渠道,积极推进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结构调整、改革等多种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是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