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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26 22:58:18

环境伦理论文

环境伦理论文第1篇

人类法律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期后,最重要的发展就是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社会法正是这场运动最为直接的产物。而这也是受人类伦理观嬗变影响所致,因为其中蕴涵了“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时代精神变革。人类社会在其产生之初并没有环境法。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冲击还比较小,这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侵权问题,即因污染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这时并不需要有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对此仅需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规定即可,即环境法主要是以私法的形式存在的。此时也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环境公法,但调整环境关系的法律仍以私法为主,而这也存在着任意性和消极性等不足。为弥补这些不足环境法也开始社会化,并在其中逐渐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这时也被归入到社会法范畴,“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而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社会化运动,都与强调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有关系。“‘社会伦理’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是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社会法正是以其为理论基础而构建的,社会公正可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价值。社会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我们认为环境法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自于维护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社会上污染破坏环境的毕竟是少数人,若不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那么这对大多数人而言就是不公正的,而环境法要维护的就是这种社会公正。“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责任有一个公正分配的问题。在特定的环境之中,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污染和破坏环境。恰恰相反的是,任何人都有维护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担就有何以公正的问题。”而这种责任主要是通过环境法实现的,在这方面政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通过制度保障社会的公正运行,就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环境法规、环境决策,通过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命令等环节使各行各业遵守环境法规,执行环境决策。”而环境法自身具有的强烈社会性特征,也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与社会伦理相关——社会性就是社会伦理据以建立的基础。环境问题是具有着重要社会性的问题,它的产生具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根源。环境法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之一,自然而然地也就具有了明显的社会性。环境法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一致,就此而言环境法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然而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与其说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特征,还不如说环境问题具有全人类共同性;因此社会伦理在环境问题上也有缺陷,它也难以全面支撑环境法的伦理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类”主体概念的出现,人类在环境问题上进入生态伦理时代,生态伦理也成为环境法新的伦理基础,环境法也因此过渡到了生态法的时代。

二、生态伦理与环境法

在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件标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尔摩世界环发大会的召开。该会议确认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也使环境法进入了生态伦理的新时代。“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的主要特点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我们认为在环境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必然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恰是由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法的特点意味着“它的历史发展最显著的趋势是生态哲学的引入。”生态伦理是伦理学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影响甚至颠覆了传统伦理学,其也对环境法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造成当今世界环境危机严重的总根源,乃是人们对自然在认识上的错误所致。“环境危机的实质是文化和价值问题……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是目标和意义的选择问题。”换言之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伦理的危机。这也意味着环境法作为人们环保手段,如果不能从伦理观上进行彻底的革新,其作用将很难以完全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发的。生态伦理对环境法发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在颠覆传统的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了现代环境法新的理论基础。所有的法产生和存在都需要伦理基础,且最初都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形式出现。传统人类法律大多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类中心主义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关系,忽视了人类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持续存在为前提。”这也使其愈加无法支撑环境法的演进,于是生态中心主义倾向逐渐开始产生。这时“传统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概括地讲,就是哲学伦理学界开始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反思和探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基于现代科学提出了应当扩大伦理学主体,将‘自然物’也作为与人类平等的伦理学主体的主张。”环境法在生态伦理的支撑下迅速发展,同时也成为生态伦理重要的实现形式,两者呈现出良好的相互促进发展态势。“现代环境道德的发展过程证明,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密切,它们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环境法积极维护环境道德,一旦条件成熟就把环境道德规范提升为环境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环境道德积极为环境法辩护,并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但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也并非不无诟病,学术界同样也对其提出了许多的质疑,而这些质疑甚至还延伸到环境法领域。有学者将这种质疑归结为了九个方面,即理论前提虚无、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维与大归结众化意识、核心理论正当性不足、颠倒伦理与法的关系、道德性过高、缺乏法律思维、忽视程序价值、实践论证不足等弊端。这使其更无法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甚至在环境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面前,它不仅显得苍白无力更是难自圆其说。因此生态伦理并非环境法的伦理终结,我们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伦理起点,即下文中所要论及到的生命伦理理论。另一方面,它促进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巨大变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环境法的生态化变革。生态化是当代法律发展最重要的趋势,而它的出现就是由生态伦理所引起的。“法律生态化趋势是生态伦理观在法律上的反映,从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革命是法律生态化的伦理基础,正是这种变化了的价值观引发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环境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环境法的生态化是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对环境法进行的创新和改造……它的生态化将引导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上就是种伦理要求,它实现了社会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演进。“可持续发展伦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范围,用道德来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人际伦理向生态伦理的思维转向。”因此环境法伴随着这种伦理观的演进,也实现了从社会伦理为基础的社会法,向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生态法的转变,从而也就完成了环境法的生态化进程。

三、生命伦理与环境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新事物源于旧事物,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更新以及扬弃。“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出来,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吸取、继承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因素,并且还添加了一些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就比旧事物优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环境法演进中伦理观的嬗变也是如此。生命伦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态伦理中,史怀泽最早开始对此进行了伦理思考。“有思想的人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对他来说,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理。”这就将生态伦理深入到生命的层次。而美国学者艾伦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即“地球是我们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类活动却逐渐使得地球很难适于人类继续生活下去。”生命伦理常被等同于医学伦理,“生命伦理虽是一门崭新的学科,却又与古老的医学伦理学有着难解的渊源,直到目前,一些学者仍习惯性地称其为‘医学伦理’或是‘生物医学伦理’。”但本文中所要探讨的却是其语源层面。现代生命伦理学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国,虽然其也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它却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的,并且非常“强调对生命价值的动态性和开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学始终受到哲学伦理学的强烈影响,生命伦理孕育催生了新兴的生命法学。“法理上来说,生命法是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从生命伦理中分流出来的一种具有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所维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伦理;生命法学作为以生命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以生命伦理学作为其理论来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现象中的很多现象都必须从生命伦理学中寻找理论支撑。”甚至有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生命伦理学是生命法学的基础。”哲学伦理学总在不断寻求着终极思考,将对环保伦理深入到生命伦理的层面,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是终极思考。生命的存在是这个世界上的头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环境状况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如果世界上的环境极度恶化,最终使得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讨论任何的问题都将毫无意义。“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我们认为,环境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生命法,“当代生命法学研究与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且包括人类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对环境法的认识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们对环境法认识继续深化的结果,而这显然是受到生命伦理影响的结果。立法可谓人类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活动,换言之只有人类才能充当立法的主体。但人类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须顾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人类应当承认生物的权利,并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认识到这点才能既摆脱人类中心主义,而又不至陷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虚无,从而为环境法找到其终极价值之所在。

四、总结

环境伦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 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 ,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 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 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nb sp;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 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 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 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 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环境伦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参考文献】

[1]有学者指出,自古以来,人类就有不杀生的宗教和道德传统。人类的不杀生,主要是基于宗教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宗教原因的不杀生,如印度教禁止杀牛,伊斯兰教禁止杀猪,基于远古的图腾崇拜和后世的。阴阳五行家的“天人感应”、“相生相克”,道家的“道法自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伦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生态伦理观环境法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3]姬志闯.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表征与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03,43(3):88-91.

环境伦理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 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 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 “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 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 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 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 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 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 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 “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环境伦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生态伦理;会计要素;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可持续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来看,可持续发展具有三个维度:经济、社会、环境。这三个维度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对各自现实利益的追求总是打垮了人类的伟大理性,各利益集团的争斗总是以牺牲人类的总体利益为代价。而由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全球环境的恶化危及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存时,直到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时,人类才在面临的巨大灾害面前惊醒:没有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不顾一切地毁灭了自然生态。人类最终也要被毁灭。

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人类深深陷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困境之中。面对严峻的生存困境,各国目前的现实、紧迫选择更着重于对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更着重于对危及全人类和某个国家、某些区域人们生存环境的治理。由此,人们对环境会计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两种生态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教训使人们重新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自身才是整个世界发展的最高目的,因而忽视大自然的规律、权威与尊严,仅仅以人类自身的价值作为惟一尺度来衡量自然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生态的平衡与和谐。这就是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

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灾难性生态状况的认识论根源。“人类中心主义”建设在三种人性观的基础上:1、人是理性动物;2、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3、人千方百计满足自身欲望。有学者认为,人作为理性动物,导致了人类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狂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误以为自己是大自然的主宰;人是满足欲望的动物,疯狂、猖獗地掠夺自然,使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演出了一场摧残大自然的惨烈悲剧(曹孟勤,2002)。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是人性的危机,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危机。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生态学研究证明,人与自然共同构成地球的生态系统,人与自然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成员。这一科学生态观的出现为人与自然的平等性奠定了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根据这一现代生态科学的成果,谴责了传统人性观中的理性主义、人类贵族主义、享乐主义,提出人应尊重自然的价值。既肯定自然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还肯定其拥有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并且让自然按其自身的规律和存在方式成长与发展;应赋予自然以权利,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维护大地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强调应该把人际之间的伦理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对人的道德关怀延伸到对非人类存在物上,从而提出了新的、革命性的“生态伦理观”。

显然,人们应当反省“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和价值观,并且用新的伦理规范来制约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

三、环境会计开展的现实背景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类对生态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发展——环境破坏——不可持续增长——危及生存”的现实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会计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管理活动,其基本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会计是基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而发展起来的会计新学科。它是人类对保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急迫的体现,是人类对只核算经济发展的传统会计的修正和革命。同时。它也是具体进行环境资产核算、环境消耗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传统会计学只服务于经济发展,未能涵盖环境保护的相关业务。不能收集和提供有关环境数据,这不仅造成环境管理信息缺失,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失误。因此,传统会计学显然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而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会计(或称绿色会计),从会计学的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是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批判和忏悔;从现实的意义上讲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进行的补救。

四、传统会计与环境会计的要素与基本结构比较

(一)传统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结构的缺陷分析

传统会计要素及会计等式是:

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等式1)

收入-费用=利润(等式2)

在等式1中。对资产只承认是某主体拥有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经济资源而不承认生态资源的缺陷。这既是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的现实反映,也加深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千方百计把一切变为“经济资源”;而对权益只承认债权人和所有者拥有权益,不承认社会权益,导致各个主体漠视和践踏社会权益,尤其是社会的生态权益。

在等式2中,只承认收入是企业资产运作的结果,只将费用定义为自身资产价值的耗费,既漠视环境带给企业的效益,也把破坏环境的成本统统推给社会承担,世界环境和中国环境的现状正是传统经济运行的后果。而传统会计一方面反映了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对环境的加速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环境会计基本结构

环境会计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以下两个等式表述:

生态资源=社会权益(等式3)

生态收益-生态成本=生态利润(等式4)

等式3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人类对生态的认识在两个方面的飞跃:一是生态资源被承认;二是生态资源是为社会所共有的,社会应该维护生态资源的完整性。如社会只指人类社会,这仍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反映,只是视觉的开拓和认识的扩大。

等式4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人类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大方向:一是生态资源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效益,这个效益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确认;二是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耗费构成生态成本,不仅生态成本要求被反映。还要求必须得到补偿;三是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社会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补偿不全或不能得到补偿,将进一步减少生态资源并使环境进一步恶化;四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后的剩余才能形成生态利润,生态利润可以用作:改善生态需要增加的投入及人类由生态利润得来的福利,由此人类可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五、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除环境会计基本结构外,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

(一)生态资源的有限存量假设

这是建立环境会计的首要基本假设。资源是有限的,越开采就会越少。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不能无限制地开采。对已被过度耗费的存量资源要进行不断的补偿。生态资源的有限性还决定了要用一定的方法对生态资源的存量、流量进行测算、计量、评估、对比等。

(二)生态资源的社会权益假设

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被看成是整个社会的权益,包括所在地权益、影响地权益和国家权益。而不仅是所在地的权益。这是由生态资源的特点所决定的。任何生态资源都既对当地产生影响又对全局产生影响。由于生态资源的地理属性和发挥其作用的迁移性(如上游的森林状况影响下游的水流量、内蒙的草场退化造成北京的沙尘暴等)。使其对生态资源开采的影响、生态成本的补偿、生态收益的确认都大大超过了地理属性的范围,从而使环境会计的空间范围大大扩展,并呈现出宏观会计的显著特点。

(三)效益相关性假设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一切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任何经济效益获得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社会和人类的经济活动做到可持续发展并产生良好的效益。但由于其生态效益与赖以存在的经济活动效益的普遍联系性和不可剥离性,从而导致人们虽然认识到它的存在却很难单独准确地计量它,因而其生态收益不能靠单个市场交易确认,而要靠建立起多个生态资源变动与效益相关性的模型,通过大规模、多指标、多时点的测定、评估、比较、计量,并通过全国财政补偿机制的建立来实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会计持续运作模式。

(四)复合计量单位假设

传统会计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一切会计要素都以货币进行计量。但环境会计却不能被限制只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反映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如森林覆盖率、林地规模、等级、草场质量、水土涵养量以及空气质量的改善度、水资源的含沙量、充足度、沙尘暴强度、频率等。因为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一是很难用货币计量;二是用货币计量反而不能说明问题。但在财政转移支付量和对生态建设的项目投资方面,却又不能不用货币计量。问题在于如何把这两种计量方式统一在环境会计的核算体系里,如何使两者在需要的时候进行转换。

上述环境会计的四大假设,相互关联,形成体系。第一个假设为其奠定了存在基础;第二个假设界定其空间范围;第三个假设保证其持续运作;第四个假设指出其计量特征。

六、环境会计的支持系统

实施环境会计必须首先建立环境会计支持系统。笔者主张建立以两大体系为支柱的环境会计体系:

(一)建立起以生态资源、生态效益、生态成本及生态资源变动与经济效益变动的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并以此作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及计量支持基础

例如:一公顷某一品种的林地,在一定高度、一定直径、一定密度、一定年限的条件下对水的涵养力、土的保持力、造氧度、对废气的吸纳力到底能值多少价值?上游的治理程度对下游平均利润的增长的相关性如何等,就需要由生态科学家与会计学家、生态资源评估师、工程师进行对话与合作,才能建立起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

(二)建立起全国财政补偿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作为环境会计的运行支持基础

环境资源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品,理应由国家进行保护、维护。国家维护生态资源的财政转移支付资源的来源一是对生态资源的直接耗费者收取生态资源耗用税;二是对生态资源的受益者收取生态资源维护费等。而对于生态资源所在地的农户则要为其创造新的生存手段,变靠开采资源谋生为靠建设生态谋生。

除以上两大体系外,还应形成以全国生态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为支持和诱导的机制,以企业资金运作为中心进行多重会计循环,并在此体系运作上形成资金市场和投资中心。财政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两大用途:一是对治理公司(特别是指以生态林建设为主要业务的治理公司)的支付,包括对治理公司的治理成本补偿及对公司治理成果的投资回报(即让治理公司得到生态利润,这样才能既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循环,又诱导更多的公司投资于环境治理工程);二是作为对治理区社会发展的投资,如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发展等。

七、结论与启示:对于生态伦理学的认识与会计要素的理性选择

环境伦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循环经济;环境伦理;可持续发展

1、生态文明: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

全世界现今都正处于迈向新文明的转折时期。几十年前,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工业文明在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增长中达到了发展的顶峰,与此同时传统工业文明的弊端也开始显露,并且导致了不可忽视的一次又一次的全球性危机。从危机中人们意识到了对新发展模式、新文化、新文明的需求,这种全世界都在迎接的新文明就是生态文明。

1.1生态文明是全球性的

人类已经经历了三种文明形态: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原始社会中人类主要的劳动是狩猎和采集,活动的空间也十分有限,人对自然环境是完全的依靠关系,“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农业,作为“本来意义上的文明”,它的出现带来了第一个文明的社会,也彻底的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农业社会,人类的主要生产活动是农耕和畜牧,人类开始改造自然以获得更多的食物,开始发展科学去探索未知的环境,这个阶段人类“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科学文化的进步带来了工业文明,这个阶段“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人类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人对自然的态度也从改造自然变成了利用自然、征服自然。

文明的发展机制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双重演化状态体现出来的。这种关系的演化是以危机作为启示和动力的,而改变的范围则由新文明的性质决定。原始文明的时代人们很难抵御自然气候的局部变化或其他环境影响所带来的食物不足,所以逐渐在有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的地区发展出了农耕和畜牧技术,并且发展了畜力、铜铁器的使用来提高效率和稳定性,与此同时社会的关系也开始健全,智慧启蒙、阶级分立、文化传播、经济运转,人类亟待发展科技以整合资源,去更好的解决矛盾,并进一步探索世界,寻找任何存在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能量的地方。

工业文明的核心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一直促进着文明的发展。工业文明并不是全球化的,自英国工业革命开启工业文明的时代已经有300年,虽说风潮席卷全球,但现在世界上依旧有很多地区还没有达到工业文明的状态,这是由工业文明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工业的发展除了对物质和知识的需要,主要还依靠能源的开发,所以资源能源的范围就基本表示了工业文明的范围。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原始草原森林、高原冻土、远洋、小岛以及地貌险恶的地区因为缺乏资源和能源或者因成本过高而至今没有受到工业化的影响。同样的,工业文明以人为中心,但并不意味着有人的地方文明发展的水平都相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加快了文明的全球化,但是不同的国家地区由于历史、区位、文化、政治等等的因素,在时间尺度的发展水平相差也十分巨大。所以工业文明无论从空间还是时间上都不是全球性的。

从人类已经经历的三种文明来看,文明的发展进步的速度一直在迅速增长,文明覆盖的时空范围也越来越大,而且取决于文明的性质。

当今的世界处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过渡阶段,生态文明的出现来自于人类对工业文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众多全球性危机问题的重视和考量,这种考量公认于20世纪中期。几十年来,工业文明所直接导致的全球性环境污染、全球性资源短缺、全球性生态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间接导致的发展不均、人口老龄化、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相继出现,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为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恶化,为了人类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必须要接受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新方式,即生态文明的方式。

反观全球性危机的特点,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影响力往往不仅仅局限在单一的对象、单一的空间和时间方面,而是从破坏所发生的空间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区域的生态系统,并且与其他的影响互相作用,最终波及了整个生物圈。与工业文明不同,生态文明是全球性的,是一个共同体,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也不存在任何一个物种甚至个体可以逃离这种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

1.2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进化

生态文明在20世纪中期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中诞生,1972年罗马俱乐部出版《增长的极限》,认为人口和经济无限制的增长会由于粮食、资源和环境有限的容量爆发危机,并提出全球均衡状态是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最终出路。1972年5月联合国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发表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环境保护问题成为了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也受到了全世界各个国家政府的重视。建设生态文明在几十年内已经成了整个世界共同的目标。

人类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进化,根本上来自人类对自我和自然环境认知的改变。为了研究探寻这种认知改变的方向、内容和方法,一种新的文化――生态文化已经兴起。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生态经济学、生态政治W、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女性主义、生态法学、生态文艺学、生态神学等等学科组成了新文化的知识体系。

2、环境伦理:服务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

1933年,美国思想家,著名生态学家利奥波德(A. Leopold,1887―1948)的《大地伦理学》一文在他主编的美国《林业杂志》上发表。这篇文章被认为是世界环境伦理学的开端。20世纪中期环境保护运动兴起,同时现代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使环境伦理学与其他新兴的科技伦理学科成为了热点话题。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早已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观点和流派,各种流派的出发点不同,关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观点也大不相同。目前还没有形成学术界认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综合统一的理论体系、概念框架、基本原则和规范。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自改革开放以来从起步到发展,结合中国独一无二的发展及产生的问题和与西方不尽相同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介绍西方的伦理学起步,如今也形成了很多观点和体系。

2.1环境伦理的不同声音

环境伦理的发展早期主要集中在工I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尤其以欧洲和美国为主。这些国家由于发展的领先往往也是最先遇到环境问题的,也是最先寻求解决方法的。19世纪中后期是英国工业大发展的年代,工业污染加上居民燃煤,在无风的季节,烟尘与雾混合变成黄黑色,使得伦敦常常烟雾弥漫,成了历史上第一个人造的“雾都”,直到1952年发生的伦敦雾霾事件导致数千人死亡,才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类似地,20世纪中期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日本的水俣病、痛痛病事件,都让这些发展迅速的国家看到了大自然的限度。结合各国传统道德伦理观点,学者们纷纷开始为环境保护寻找可接受的哲学启示,由此形成了环境伦理的不同声音。

目前,环境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划分被学界普遍认可。但两种主义内部还存在着很多争议,两种主义之间的差别和界限也模糊不清。

人类中心主义通常以实现人类利益为终极价值目的,强调人类本质的社会性、利益的优先性、责任的主导性的一系列主张的统称。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了人与动物甚至植物之间价值的相同,认为人类之外的自然仅仅具有经济价值与工具价值而无内在价值及整体价值,人类主体性是环境伦理的价值尺度,道德只是调节人类利益关系的规范,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与道德人,而自然只是满足人类无限需要的工具而已。

非人类中心主义,又分为动物中心、生物中心和生态中心主义,希望通过“解放动物”、“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等观点改变现有文明对待其他生物和自然环境的态度,但作为人类,中国很难界定自然环境权利和人类权利的界限;难以把握正确处理物种之间关系的尺度。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忽视了人类在自然面前权利的不均衡性和义务的不对等性,缺乏对人类发展水平不均的考虑。

2.2中国的环境伦理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在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也随之从介绍西方的环境伦理起步,虽然在几十年取得了很重要的进展,但是没有形成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为国人接受遵从,对解决中国特殊的环境发展问题有实际作用的伦理体系。

在人类环境会议上,中国代表指出: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体会到,只有发展独立的民族工业,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当然,工业发展会引起对环境的污染,但这个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决不能因噎废食,不发展自己的工业。

工业要优先发展的问题,在很多亚非拉国家都存在,是历史的问题。发展现代工业是摆脱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经济控制,使国家走向独立富强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发展本身就需要自然环境做出牺牲。由于科技与经济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人口压力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的开采和低劳动成本、高环境成本的制造业。

传统的工业文明中,工业化的先进国家创造了现代世界话语权、现代哲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现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整个现代文化以及人类行为准则,都是根源于工业文明。但也正因如此,发达的工业文明由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特点,很难走出自身发展的惯性,向生态文明过渡的阻力相对较大。许多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决方式,而是将其后果分担到欠发达地区,这种做法有悖于全球向生态文明的过渡,但是很难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内,经济的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人类本身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话语权也越来越重,相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有更强的影响力去选择符合本国利益的发展道路。虽然快速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还存在对环境破坏性开发的依赖,但中国比发达国家工业发展的惯性相对较小。所以,虽然问题严重且特殊,但这也正是崛起国家建设新文明的重要时期,中国的环境伦理学,作为服务于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也必然需要发展出更加本土化更加实用的学派。

(三)生态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

3、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工业社会对化石燃烧能源和矿产的利用有着过渡的依赖,传统资源短缺的危机和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的公害一样已经迫使人类不得不做出改变。40年来,人们对资源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有所认识,在科学技术、资金、人力等各方面作出了很大投入;但是,问题不仅没有解决,甚至没有缓解,而且是越来越严重了,全球矿产资源面临枯竭,资源“耗尽的危险”不是将来而是现在。我国资源全面短缺的问题又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要严重。

资源不仅有耗尽的危险,资源的开采也对自然环境产生了影响。资源的开采过程以及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开采后留下的废弃物对所在地区土质、水质及大气质量都会产生影响;直接摧毁原有生物群落,或者由水、气生境条件变化对生物群落产生影响,从而对区域原来处于生态相对平衡的系统受到干扰,使区域的土壤、地貌、保水力、小气候等生态因子也发生变化。虽然目前全球化石能源――尤其是天然气与非常规油气资源以及其他矿产的探明储量依旧在增长,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可再生与开采难度的增加所带来的成本的增加以及环境破坏的加剧,化石能源不可能是长久的解决能源之路。

新能源,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重点所在,各种替代能源潜力巨大,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储量相对有限但可以再生且已成一定规模的能源,如风能、水电、地热和生物能等; 二是储量巨大但技术难度大,目前尚未规模开发的,如氢能、核聚变以及可燃冰等。而金属和其他矿产资源的储量多数比化石能源丰富,短缺的问题相比之下也不是很急迫,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及对废弃物不正当的处理等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也是不容小觑的问题。

现代工业生产,用模式可表示为“原料――产品――废料”。这是线性的和非循环的生产,它以排放大量废弃物为特征。排放废物导致环境污染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资源危机的严重性及其进一步恶化已经表明,生产模式需要超越这种线性非循环模式,依据矿产资源有价值的观点,遵循生态学整体性思维,创造“矿产――产品――资源再生――产品……”的非线性、循环的生产模式,通过“资源再生”的生产方式,实现地球资源可持续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推M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人们高强度地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开采出来,最后又把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界,形成“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经济特征。循环经济则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自然资源开发--物品生产、消费或旧物再用--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资源循环的方式进行物质交换,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达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尽可能降到最小。

结论

世界正面临着从工业文明的社会向生态文明的社会转变。传统工业文明的发展方式已经过时,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的道路,也是中华民族复兴和崛起的需要。中国发展,从“四位一体”向“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个建设”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要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四个建设”中,贯穿到各方面和全过程。重视环境伦理的特色发展,进行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制定政策,发展废弃物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是开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美)达利,(美)科布:21世纪生态经济学[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12-23

[2] 王帆宇,朱炳元:反思、扬弃和超越: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观念比较研究[J]. 经济问题探索,2014(4):2

[3] (美)泰勒 著,雷毅,李小重,高山 译: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的理论[M].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90-214

[4] 李锐锋,彭慧芳: 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的比较研究[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2-3

[5] (美)詹姆斯・奥康纳 著, 唐正东,藏佩洪 译:自然的理由――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312-318

[6] 余谋昌:环境伦理与生态文明[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14-1):12-14

[7] (瑞士)司徒博 著,邓安庆 译:环境与发展 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7-96

环境伦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伦理性,环境法,多元化,伦理视野,启示

法学界普遍认为部门法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但若从法哲学的视角分析,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不同其实是源自它们之间有着彼此不同的价值本位。环境法不同于传统私法、公法以及近代兴起的社会法,是以生态环境为价值本位的新兴法律部门。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最重要的起点之一,环境法领域的许多研究都是以环境伦理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涉及环境伦理的环境法论著也特别丰富。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⑴。由于环境法涉及的方面众多,决定了研究环境法的伦理视角本应是多元化的,环境伦理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况且环境伦理本身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无法为环境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持,某些环境伦理难以回答的环境法问题需要由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因此对环境法进行多元化的伦理分析既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笔者在此试图选取几个与环境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展开论述,希望能为丰富和发展环境法的理论贡献一点绵力。

一、环境伦理⑵

“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⑶。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在环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次可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环境伦理是环境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态或消灭”⑷。环境法的产生以环境伦理的出现为其哲学背景。环境伦理源于人们对自身与生态环境之间道德关系的深刻思考,它要求人们从哲学的深度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人对生态环境以及各种生物的道德责任。诚然,现实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产生的内在原因,但环境伦理的出现为人类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从而解决了环境法产生中从可能到现实的关键问题,因而成为环境法产生所不可或缺的外在因素。其次,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的独立提供了依据。环境法之所以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环境伦理功不可没。环境法以生态环境为特有价值本位,因此环境法中有着许多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有理念、原则和制度,它们在产生和发展中无法或难以在其它部门法或其它学科中获取太多养分。它们只能被还原到环境伦理这一哲学层次,并在其中寻找理论渊源。只有在得到环境伦理的理论支撑下,环境法才有可能摆脱传统民法、行政法以及经济法的巢臼,成为真正意义上独立的法律部门。再次,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变革的原动力。“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论的革命”⑸,而这个革命首先是由其哲学基础——环境伦理推动的。环境法的法域变迁历经了从私法到公法再到社会法的转型,并最终定格在生态法之上⑹,推动这一进程的强大动力就是以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与和谐共处为己任的环境伦理。不仅如此,环境伦理的影响透过环境法还波及到其它部门法和法学理论,从而导致了“对各传统部门法的扬弃和整合”和“对传统法学理论的超越和创新”⑺。

尽管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的贡献不可取代,但毕竟也只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环境法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能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的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伦理学其它分支学科的理论成果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自身不太成熟的环境伦理也无法全面支撑起环境法理论,环境伦理在某些环境法问题前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这就需要突破范式的束缚,以多元化的伦理视角全面审视环境法,也只有如此环境法才能实现发展上的超越,而这也是本文要着重论述的。

二、法律伦理

环境法中虽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但终归还是一门法律部门。尽管其在幼稚期难免要靠吸收环境伦理的理论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环境伦理”到“环境法理”的飞跃,从而最终回归到法律科学的序列当中。如果说环境伦理的法律化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环境法律的伦理化就是环境法发展的第二次飞跃,而在这两次飞跃之间及第二次飞跃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就是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研究法的伦理蕴含和法的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并对社会发展所引法的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的总体变化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预测”⑻的伦理学分支学科。以法律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其重要意义可以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法律伦理虽在本质上侧重于伦理,但其所研究的毕竟是环境法律现象中的伦理问题,而非环境伦理现象中的伦理问题,因而避免了环境伦理在逻辑上“就伦理论伦理”的循环论证模式,将对环境伦理的研究突破到法律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是环境法摆脱环境伦理束缚、实现自我回归的必然趋势。其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弥补了环境伦理的某些理论不足,解答了环境伦理的某些难解之题,从而为完善环境法的理论另辟了蹊径;同时也使环境法理论摆脱了环境伦理的抽象性和说教性,而更能为人们所实际接受。再次,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可以为环境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特有的价值评断依据,对现行环境法中的不足进行法律伦理上的批判,从而避免了以往环境伦理既为立法基础又为评价标准的种种尴尬。最后,在环境法中引入法律伦理,使环境伦理和法律伦理的价值得以同一,使保护环境既成为道德义务又成为法律要求,从而解决了环境法的实现性问题。由此可见,应当对环境法中的法律伦理予以足够重视、加以充分研究,但这并不表明法律伦理能解决环境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还需要将环境法置于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进行研究。

三、经济伦理

任何法都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环境法亦不能例外。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沿袭了西方国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费用过高、经济效率低下、科技发展缓慢、障碍公平竞争和助长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⑼,许多有识之士因此而提出了进行市场化的环境保护并为之立法的初步构想⑽。环境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的,也只有在经济生活中才能得以真正解决,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经济伦理问题。“经济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人类社会实践中某一特殊类型的道德问题,即经济生活中的道德伦理问题为主题对象的伦理价值研究⑾。”以经济伦理的视角研究环境法,得到的新启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首先,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德必然得”的道德理想主义,即讲究环境道德并遵守环境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满足人类需要,从而弥补了环境伦理在环境立法目的上的不切实际和虚幻。其次,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反映了“得必须德”的道德合宜主义,即尽管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必须遵守经济道德和环境道德,或至少是作为经济道德或环境道德的最低要求的经济法律或环境法律。再次,“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原理(原则),也是经济伦理的两个基本的道德价值尺度或标准”⑿,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中讲求效率与公平也成为了在环境法中讲求经济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后,环境法的发达必须根植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土壤之中,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实质上就是理性经济,即讲求伦理的经济。综上所述,环境法与经济伦理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尽管这种联系是极其密切的但始终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经济伦理同样也不能解决环境法中所有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更宽广的伦理视野中继续探询。

四、生命伦理

生命伦理可以说是环境法研究中一个独特的伦理视角。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而此处所称的生命则主要是指哲学意义上的生命。恩格斯曾对生命的物质基础和本质特征作过精辟的论述:“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自我更新”。生命伦理原“是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理论的中心”⒀,只是当代学术界普遍将生命伦理等同于生命科学中的伦理,从而将生命伦理的内涵局限在医学或生命科学领域。本文主要是从生命伦理的原意展开的。环境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人类之所以关心生存环境,究其根本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另类思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看法其实就是生命伦理研究内容的一部分。将对环境法的研究深化到生命伦理层次,是环境法研究中的重要突破:首先,生存是生命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的第一需要,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具备一定物质,而物质的供给无一不来源于环境,因此可以说保护环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价值。这在无形中就提升了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层次,突显了环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其次,运用伦理学中“推己及人”的特有方法⒁,由人类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推想到其它物种的生存需要、愿望和追求,从而在体察和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调解人类和其它物种的关系。这就为以法律形式保护其它物种的生存提供了合理的伦理依据。再次,尊重生命价值的伦理理念将自然视为人有机身体的无机延伸⒂,强调要如同爱护自己身体一样爱护自然环境,从而避免了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战。最后,生命存在是人的最基本价值,环境法确认了维护生命存在的法律本位,提高了其在众多部门法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自身存在的重要性。生命伦理本身比较抽象且容易给人以某种“玄学”的错觉,因此生命伦理只能是环境法研究的基点,而对环境法的深入研究还需要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来完成。

五、科技伦理

“由于环境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尤其是生态基本规律和环境要素的总体演化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之一,因而环境法中便含有大量的反映这些规律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使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⒃。科学技术性是当代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技术与环境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类环境问题还是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环境法,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己任的环境法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规律一定认识的基础上的,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技术将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定的执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争议纠纷的解决⒄。科学技术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如此之巨大,因此对环境法进行伦理研究时必须思考其中的科技伦理问题。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已经渗透到了环境法领域,并对传统环境法理论提出了严重挑战:首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上升为法律的生态科学规律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道德分析,要充分考虑其道德可能性和道德现实性。其次,科学技术成果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同时也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现实伦理问题,对此环境法必须进行两难选择。再次,环境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它不仅要对现有环境问题做出应对,而且还要对未来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某些未来可能具有环境危害科技成果是否能在现今使用,这将涉及到世代的公平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因而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最后,科技在发展中可能呈现出造福于人或危害人类的两极状态,如何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调整和规范好科技发展与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和科技伦理共同的任务。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虽然作用巨大但毕竟不是万能,因此环境法的伦理视野也不能仅局限于科技伦理范畴,而应拓展到伦理学的其它领域。

六、国际政治伦理

国际政治伦理问题主要存在于国际环境法之中。在环境法还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国际环境法是从属于国际公法体系之下并以其重要组成部分形式出现的。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是以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公允善良”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公法性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其中主要是国家在因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⒅。有关环境事务的国家间交往、协调,是国际政治交往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政治伦理问题,因此研究国际环境法必须高度重视国际政治伦理。“国际政治伦理的研究对象为国际政治中的道德现象,其核心理论问题是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⒆。国际政治伦理的某些内容为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上国际环境合作原则,要求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并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合作行动。伦理学研究有关道德和利益关系的基本原理为以上两原则的可行进行了最好的注解,即人类只有在具有共同的环境利益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共同的国际环境伦理(道德),才有可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合作,也才可能以此为基础构建起国际环境法的体系。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差别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责任,但相对于发展中而言,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大或更主要的责任。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从现实考察,发达国家生产方式上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是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它们占有全球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丰富的财力资源,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或主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而且由于国际上并没有能真正凌驾于任何国家之上司法组织,所以认为其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能比认为其是一种法律责任更加切合实际。最后,国际环境领域始终贯穿着霸权与道德的斗争,即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处于强权地位的部分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企图在环境问题上控制其它国家,这势必会遭到倡导国家与地位平等的国际道德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国际环境法就是这种霸权与道德斗争的产物。显然,在国际政治伦理视野中仅能对国际环境法进行研究,而对环境法(特别是国内环境法)的研究应当有更宽的伦理视角。

七、行政伦理

在环境法领域中之所以要研究行政伦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目前仍然主要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伦理主要研究的是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运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道德问题,它存在于包括了环境管理在内的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之中。我国环境现状出现“局部地区得到控制、总体状况仍在恶化”的局面,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部门职权范围不清、机构法律地位不明、行政执法力度不够⒇,甚至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争利的恶性局面。这种困境的形成有环境法的自身原因,也有行政管理的体制缺陷;要摆脱这种困境不仅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而且需要改革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并且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通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重视行政伦理问题,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环境法是环境管理机构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执法依据,但完善的环境法律还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与加强管理者个人的职业道德、管理机构的行政伦理建设并重。其次,在环境管理机构中强化行政伦理,有利于改进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法的作用。最后,在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中重视行政伦理、强调职业道德,与完善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一起,同为防止和限制环境行政权力滥用机制的不同侧面。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仍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环境法的伦理研究还应当继续深化下去。

通过将环境法分别置于不同的伦理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了逐个分析,笔者初步勾画出一个以生命伦理为思维原点、环境伦理为理论架构、法律伦理为基本特征、经济伦理为实际基础、科技伦理为前瞻导向、行政伦理为实施保障、国际政治伦理为重要补充的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伦理体系。当然笔者的论述不可能穷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一些对环境法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伦理领域,如个体的环境道德心理、传统的宗教伦理、中西方传统环境伦理思想及其比较,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和篇幅限制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本文所进行的研究还相当粗浅,仅仅是在不同伦理领域对环境法进行了简单概述,还未深入到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以及整个体系当中。所有这些不足都将成为笔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的起点,同时也欢迎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⑴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⑵ 涉及环境伦理问题的环境法论著十分丰富,笔者本不想过多论述;但由于环境伦理在环境法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保持本文的整体性笔者还是对之略论一二。

⑶ 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于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⑷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⑸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⑹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⑺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⑻ 李建华、曹刚等著:《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⑼ 参见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8页。

⑽ 相关论著可参见郑少华:《市场导向:中国环境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3期合刊;张璐:《“经营之法” 的形成——市场化条件下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5页;王蓉:《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

⑾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⑿ 卢风、肖巍主编:《应用伦理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⒀ 万俊人著:《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⒁ 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⒂ 参见李爱年著:《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⒃ 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⒄ 参见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4页。

⒅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环境伦理论文第9篇

1.选题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自然无休止的索取使得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世界环境危机的愈演愈烈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也是全球生态危机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从表面上来看环境危机是经济社会膨胀、人类无休止使用科学技术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人类环境价值和伦理观念危机的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许多学者开始从生态学、伦理学的角度试图建立人与自然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环境伦理学在这样背景下应用而生。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物质生产组织、社会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变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领域内部的组织性和复杂性也纷纷发生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推动了现代系统哲学的发展,现代系统哲学用整体性的观点看待世界,将社会系统当作有机整体,用系统的方法分析社会系统各子系统,为人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域。

环境伦理研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伦理问题,如生态整体主义从整体思维出发,将自然以及自然存在物纳入道德评价体系,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整体性也是系统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环境伦理的研究方法同系统哲学的研究方法之间有着内在的统一性。现代科学研究表明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生态系统本身又具有整体性,而当今环境问题本质上己经是复杂性和非线性的系统问题,因此环境伦理研究应该借鉴现代系统哲学的思维,运用系统哲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2 选题意义   

系统哲学视域下的环境伦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观念,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大量事实证明,自然环境的破坏严重阻碍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环境遭到破坏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家园。现代系统哲学用系统的观点看世界,根据系统的特征、性质和规律,运用整体优化、协同进化、差异和谐等原理探究世界发展的新变化。以系统哲学为指导,从系统哲学视域思考环境伦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它有助于人们更为清醒的认识环境危机产生的根源,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形成新的消费观。同时以系统哲学为指导,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指导实践,有助于当今生态社会的建设,以我国为例,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有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转型。

(二)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伦理与系统哲学的研究己经形成体系,但将二者相结合,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探究环境伦理的专门性研究很少。大多数学者围绕生态文明系统、生态环境进行研究,环境伦理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生态系统中系统哲学思维的研究可以指导环境伦理理论构建。

第一,对环境伦理的研究。国内学者在评价和研究国外环境伦理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环境伦理学科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相关著作,如余谋昌的《生态哲学》、叶平的《生态伦理学》、刘大椿《环境思想研究》、叶平的《环境的哲学》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形成了系列性的著作如吴国盛主编《绿色经典文库》、诸大建主编《绿色前沿译丛》、张岂之主编《环境哲学译从》、杨通进主编《走向生态文明丛书》、刘湘溶主编《环境伦理学研究丛一书》庆治主编《环境政治学译丛》等。这一系列著作囊括了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发展、变化,着眼于新时期的环境现实,将生态学、系统哲学等各门学科结合向着多领域、多方向、深层次发展,并出现的新的研究方向如深层生态学、生态女性主义。并目_他们将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伦理学。

第二,对系统哲学以及系统思维的研究。国内对系统哲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西方系统思想。黎德扬《系统哲学一综合时代的综合哲学》,在该书中作者科学地研究和评述了现代西方系统哲学的一般观念,为中国现代系统哲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2)研究系统的构成要素。魏宏森在《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一书中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演进的时间顺序探索了系统科学的来源,考察了从宇宙、生命、精神、生态到社会的五大系统的基本特征,形成了科学的系统论理论体系。(3)研究系统思维方法。孙凯飞《系统方法是我们时代的思维方法》,书中要求人们用系统眼光从结构与功能的角度重新审视多样化的世界,把被形而上地分割了的现象世界重新整合,将单个现象放到系统中综合研究,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的效果。(4)建立系统哲学为基础的学科体系。乌杰教授认为系统哲学是当今时代的精华,系统哲学是以客观系统物质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哲学的科学,他创作了《系统哲学》、《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使系统哲学成为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三,对系统哲学视域下的环境伦理研究。国内没有从系统哲学视域下研究环境伦理的专著,但在环境伦理著作相关的章节中有所讨论。余谋昌在《环境伦理学》第六章中着重探究协同进化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协同进化是一般生态规律,既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规律,又与系统科学中“协同学”的原理相适应;国内其他学者也运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法研究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如秦书生用整体性的视野研究生态系统的内涵和特征。周鑫在《系统论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一兼论马克思系统分析方法的指导意义》一文中认为生态文明具有典型的系统论特征,应该用系统的分析方法从整体结构上加以研究。这些思想都认为系统哲学可以为生态文明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当然也可以为环境伦理理论构建提供思想指导。

2.国外研究现状

第一,对环境伦理的研究。史怀泽在《文化和伦理》中阐述了“敬畏生命”伦理观,他主张扩大伦理关怀的范围,要求人敬畏生命,承担道德责任是合理的具有积极的意义。利奥波德创立了“大地伦理”,在《沙乡年鉴》一书中,利奥波德认为以往的各种伦理都着重于协调个体和其所处的共同体的关系,土地伦理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概念,它不只是包括人类而且也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是整个“土地”的生态系统。利奥波德运用了系统的思想诊释伦理观念,土地伦理就是一种处理人与地,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动植物之间的伦理观。同时也是人对土地的态度,人自身的道德品质热爱、尊重和赞美的表现。

第二,对系统哲学及系统思维的研究。恩格斯曾指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住在这里恩格斯所说的集合体可以理解为系统。贝塔朗菲总结出了一般系统论,他认为系统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各个要素的复合体。维纳的控制论强调系统应该依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普里高津研究了系统的开放系特征,总结了系统发展过程由无序到有序的内部规律。哈肯通过对激光的研究,结合了耗散理论和突变理论,提出了协同学说。拉兹洛提出了系统哲学的四大原理。从1945年一般系统论开始,系统理论逐渐走向成熟,为其它各个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第三,对系统哲学视域下环境伦理的研究。美国生态学家奥德姆认为,现代环境伦理学研究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系统,复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具有系统哲学的特征。英国科学家詹姆斯·拉伍洛克在《盖亚:一种对地球上的生命的新思考》这本书中,通过对地球大气圈与火星和金星大气圈的成分结构的对比研究,提出应该着重考虑地球上生物系统特别是人类的作用。在整个地球的生存系统中,人类只是复杂的整体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在其中没有任何优越的权利。英国科学家彼得·拉塞尔认为只有将人当作自然整体的一部分,形成一利,整体性、全局性的世界观才能解决当今世界的社会危机。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共同诊收,即基于系统哲学视域下整体思维的环境伦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环境伦理问题,关注环境保护。

国外学者在理论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伦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侧重于实践,行动先行,他们将系统思想与环境伦理相结合,认为人的伦理观念,系统的整体性观念在生态运动中起着导向作用。于是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绿党,如德国绿党、芬兰绿党等;还出现了许多环保组织,这些绿党和环保组织强调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他们运用现代系统思维,通过实际行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形成新的环境伦理观。

从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来看,国内外学者在环境伦理与生态文明的研究中,己经开始运用整体性思维,他们已经意识到了系统思维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这与当今世界全球化、大学科体系的构建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但是国内外学者或许受到“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困扰,或许受到传统环境伦理片面的、孤立的观念的影响,在研究环境伦理问题时没有从现代系统思维角度出发,或者是片面运用系统思维的某一方面去研究环境问题,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本文运用现代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分析生态环境系统,进而总结出环境伦理的系统性,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的新思路。

(三)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如下:

 (l)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本文采用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逻辑推理方法,在历史研究过程中,从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脉络出发,遵循演绎和归纳、分析和综合的逻辑思维。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系统哲学理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环境实践,解决环境问题,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体系。

 (3)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比较研究了中西不同的环境伦理思想,总结出其中蕴含的系统哲学思维,进一步探究系统哲学视域下环境伦理。

2.研究创新点

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通过资料的收集,发现用系统哲学的方法研究生态系统大多数都是集中在对生态系统整体的把握,而环境伦理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系统哲学的眼光研究环境伦理的学术成果很少,本文想从整体上把握环境伦理的系统哲学脉络,具有一定的新意。第二,对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这两门宏大的学科,本文试图从二者理论的交叉点,如对生态系统、生态文明研究中的整体性、协同进化原理等进行分析。第三,从系统哲学角度探讨环境伦理,揭示环境伦理研究中的系统特征和系统规律,提出了以系统哲学为指导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体系。

全文研究围绕以下逻辑展开:本文的总体思路是运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研究环境伦理。第一部分,界定相关概念,概述了环境伦理的产生与发展,探究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中的整体性思维与系统哲学的内在契合,并简要的说明了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的关系。第二部分,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方式研究环境伦理,从系统哲学的基本思想,如层次性、整体优化原理、协同进化原理为现代环境伦理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第三部分,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方式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构建“人一自然一社会”三位一体的和谐统一。同时揭示了系统哲学视域下现代环境伦理构建的当代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