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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10 10:39:02

法律专业培训

法律专业培训第1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

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

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法律专业培训第2篇

过去的一年,为了更好的组织会员进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深圳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开拓深圳律师业务,我们以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执业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不断开拓律师业务为核心,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的工作:

一、继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

化,落实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根据我们规划的规范体系,本年度,我们通过深圳律师网上广泛征询了全市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费用使用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业务培训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都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很好的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本年度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计分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我们对平时的考核登录都作了具体要求,在今年年检注册前,我们对全年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显示大部分律师都能积极参与、认真完成《计分办法》的各项要求。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未能完成继续教育的积分要求,甚至有个别律师全年没有参加过一次培训。为此,我们紧急召开了发展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商,把律协全年组织的培训情况向全市律师进行通报,并组织律师进行补课,在规范考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了年检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全面加强律师业务培训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培训体系

(一)××年月,我们举办了为期五天的“××年度实习律师岗前教育培训”,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新执业的律师进行了系统化专项培训,这次岗前培训包括名香港律师在内共有名实习律师参加并全部通过了结业考试。我们还就培训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授课效果等进行了问卷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本年度共举办由专家学者针对新法颁布、理论前沿、律师实务热点等重大课题所作的大型讲座场,各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场。公司、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突出,另外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积极参与进行刑事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工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金融法律业务委员会对零售商与银联的纠纷把握时机及时召开研讨会讨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提交了教育培训计划,业务部也参加了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基本上已经通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把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纳入到律协业务培训体系

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实习律师岗前培训、大型讲座、专业委员会研讨会、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为主线,并且通过《业务培训学分计分办法》鼓励律师参加全国性、地区性业务培训、研讨的多层次、多方位培训体系。

(二)本年度,我们加强了涉外法律业务的培训交流和研讨,先后邀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副主席,联系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部主任、美国洛杉机县高等法院法官分别进行了国际仲裁、英美证据法、公司法及美国律师制度的主题讲座,与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举办了房地产交易研讨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讲座大多数主讲人都不要报酬,作为相互交流进行的。另外,我们还开展了关于深圳律师留学人员情况问卷调查,希望在律师队伍中发现、培养一批涉外法律及法律英语的师资人才。

(三)为更好的服务会员,我们联系中法图深圳分公司在举办大型讲座时进行主讲人专著及与专题讲座相关的著作展销。中法图还现场向律师免费赠送会员卡,对购书的律师进行折优惠,并向律协资料室赠送了一批价值近元的法律图书,为律师购买专业图书、到会所查阅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受到律师们的欢迎。

×年月,我们面向全市律师进行了××年度大型讲座综和评价问卷调查和业务培训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余份,律师对一年来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认为满意的为%,对律协的培训工作不满意的为%。业务部及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分析,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我们不断加强专业委员会对律师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委员会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推动制定律师业务操作规范和律师收费指引。我们还确立了以律师在国企改制,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切入点逐步确定重点课题深入研究、不断拓展深圳律师业务新领域。我们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请示报告》、律师在国企改革中的具体业务规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国企改革的报告》。目前,国资委正在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我们也组织专业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计划联络深圳国资委联合举办一次关于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方面的研讨会,加强双方的沟通积极推进深圳律师参与国企改革。我们通过组织律师为行业协会和市民讲课,专业委员会联系各行业协会举办研讨会、律师所参加香港“中小企国际市场推广日”博览会等方式,扩大交流,为开拓律师业务创造条件。我们推荐律师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团,扩大深圳律师影响面,积极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政策制定活动。

我们组织专业委员会先后协助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接受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起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组织专业委员会召开主题研讨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拟制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专利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中国证监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深圳房地产条例(代拟稿)》出具修改意见,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受到社会好评。;

五、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去年,深圳律师事务所出现了重组整合的趋势,不少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方面进行了的尝试。为了积极引导,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年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经验与问题”第二届深圳律师论坛,此次论坛共有深港两地十三名律师进行了发言,就各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此后,在徐建会长的倡导和直接领导下,律协先后组织多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化发展的交流会,前不久还召开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模式经验交流与研讨会,积极推动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六、编撰、筹备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案例集

为加强深圳律师对理论及实务方面的研究,我们决定编撰出版深圳律师论文集,在去年月份和月份就发出通知,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征集论文和案例,还对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具体要求。此次共征集到到论文篇,案例篇,由发展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稿,并将刊登的文章进评定为优、良、一般三等,论文集最后选稿共篇,保证了深圳律师论文集的质量。期间,业务部联系了中政、海天、民主法制、法律等四家出版社,会长办公会从整体费用、影响力等各方面考虑,决定将文集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文稿已送至法律出版社,不久就可以与大家见面。

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了大力推动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我们于××年月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在于推动和指导全市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实践,组织深圳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立法、宣传和咨询活动,研究和推动深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圳律师志愿者网络,关注公益事业,积极树立深圳律师正面形象。

八、建立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

×年月份,深圳律协成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在全市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首批挂牌成立的家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工作站之一,深圳律协事务工作站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业务培训,包括举办大型讲座、专业研讨会,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组织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对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培训;二是反倾销与产业损害预警信息传递;三是相关情报收集,由律师收集客户即相关行业、企业的在贸易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等信息,由律协传递到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采取应对措施、收集相关数据提供依据。我们积极依托事务工作站,加强与政府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扩大深圳律师的影响,以更好的为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提供服务。版权所有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港台地区的先进经验

我们积极落实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合作协议,与香港律师

会联系将港方律师所专业特长进行收集整理,为深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可选择的合作对象。经协调沟通,我们将选派名律师赴香港实习;组织深圳律师赴台湾考察,加强交流与沟通,积极学习港台同行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深圳律师的发展

回顾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我要感谢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发展委员会郭星亚、张改梅两位主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们和秘书处的同志,是他们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还要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主要包括:

一、业务培训工作方面有:其一:业务培训专业化、系统性不够,非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也鲜有涉及;其二,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的监督不够,有些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流于形式;其三,建立由深圳律师组成的自己的业务培训师资队伍的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业务研究、制定业务规范及业务拓展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大力加强。

三、由于业务部人员紧张,业务培训、业务拓展的调研工作只能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不够深入。另外,工作人员也缺乏接受培训、学习的机会,制约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以上不足也是我们××年度改进工作的重点,下一年度,我们将继续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组织有较强针对性的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切合深圳律师实际的业务培训方式和途径,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抓住今年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的有利条件,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探索适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

以上报告,请各位理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谢谢。

法律专业培训第3篇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法律培训。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的时间、期限、内容和方式,执法部门的培训计划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法制机构负责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6天,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9天。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向法制机构申请《省行政执法证》年度注册。

三、进一步明确法律培训内容。

一是加强行政法知识学习,既包括依法行政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行政法知识,也包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调查取证技巧、法律规范适用、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道德规范等专业法律知识。

二是加强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包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等重要政策文件。

三是加强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四、进一步提高培训考核质量。

一是提高培训考核水平。建立相对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制定法律知识培训大纲,对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要逐步做到材、统一题库,统一培训考核工作标准和要求。执法人员实践技能培训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完善信息管理机制。为每一位执法人员建立个人电子档案,统一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信息录入、保存和使用标准,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并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

三是创新培训考核手段。抓住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契机,完善网络培训考核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培训、模拟练习、在线考试考核,对培训计划、培训教材、考核安排、考核题库、考核结果等实行电子化统一管理。

四是有效运用培训考核结果。把培训考核结果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与执法人员考评、奖惩和任职晋升结合起来。

五是要加强考核后续监督。监察、人事和法制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年度考核、法制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及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教育。

法律专业培训第4篇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

法律专业培训第5篇

(一)高职教育在专业建设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目的,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决定了其专业设置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要为目的,凡是市场、社会需要的就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因此说,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的生命线,是高职教育工作的重心。

(二)高职教育在办学模式方面的特点表现为:产学结合、校企合作,这是高职教育的核心理念。“寓学于工”的人才培养新途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办学摸式方面必须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路子,以实现共同发展达到双赢。

二、高职法律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体系

(一)培养目标:

我们在高职教育中设置法律教育,如何才能尽可能的培养我们面向珠三角地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首要前提在于要弄清楚,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这个培养目标既要符合地方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也要符合高职教育本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培养高职法律人才必须要与一般的本科的法学教育有分别,形成自身的特色,即有相对应的竞争优势,填补一般本科法学教育的空白。经过这几年的实践,通过往年毕业学生的就业情况,以及目标珠三角产业发展的需要,分析得出,要培养动手能力比较强的,有一定实践能力的,与本科、甚至研究生法学教育形成高低搭配的应用性法律人才,即我们在培养目标,是培养中低端的,能基本满足中小企业日常法律应用需要的人才,为企业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意见且其在必要情况可以担当专业法学人才的助手。这个人才培养目标切合高职教育所特有的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同时还兼顾我们学校培养面向珠三角中小企业人才的总体定位,还能避开与本科高等法律培养目标的直接复制和竞争。

(二)课程设计

围绕着培养面向珠三角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目标,我们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合理的设置课程,目前能做到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理论课程精简:

按照教育部对本科法学教育课程的要求,总共有12门核心的课程,但通过实践,其实在实践中能经常用到的其实并没有那么多,对于高职教育而言,不必要的课程设计等同于浪费,而且与培养目标不合,再结合珠三角目前企业对于法律人才的具体要求来看,我们对法律课程进行了删选,选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课程,而且在教学过程中,减低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要求,相对的也将课程的时间也合理的减少。

2、完善实训教学目标、方式体系

我们要培养面向珠三角的法律应用性人才,离开不了实训教学。目前我们结合珠三角地方需求,完善法学实训教学方式,其主要包括案例分析与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实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以实训时间因素,可以分为课堂实训教学与课外实训教学。课堂实训教学主要指专业课程教学中的技能训练,包括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实训等。为培养学生今后进入地方法律实务部门能力的需要,在开展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实训时,我们教师有意识地选择珠三角本地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实训教学,在此基础上,突出学生的分析案例能力、抗辩能力的训练,以体现庭审过程的模拟训练要求。

3、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完备实训教学人才与实训教学基地体系

实训教学除了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师以外,还聘请了具有丰富的地方实践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实训教师。我们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也适当参与法律实践,以求获得地方法律实践经验,这既可以服务于地方,又可以为自己的教学提供地方实际案例材料。同时,我们院校法律专业教育还加强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还定期邀请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律工作者来校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我们院校法律专业也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法律专业培训第6篇

【关键词】技能培养;实践型人才;法律专业设置

一、中职法律专业的市场背景与定位

职业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学生能适应市场需求,很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中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学生读、写、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获。

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国家机关辅警、律师事务所文秘、地铁辅警、机场安检等单位,总体来说,学校学生的就业比较集中,这也对我校学生的技能要求提出新的要求。笔者对相关的用人单位做了相应的调查,发现这些单位比较重视的是学生沟通协调能力、动手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等技能,因此,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把中职法律专业的定位认定为是:注重提升学生相关技能,培养实践型专业人才,使学生从容地走向工作岗位,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这种专业定位下,中职法律专业教育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开拓各种途径高学生的技能水平。

二、中职法律专业解读

(一)课程设置偏注重理论化

法律专业开设的课程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婚姻法、法律文书、宪法、司法与口才等课程,课程的设置主要是参考本科法律的教学目录,课程设置理论比较强。通过系统的课程培训,有利于学生形成比较严谨的法律思维,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法律写作能力,增强学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但在这样的课程设置中也存在一些有待提升的空间:一是课程设置理论化比较重,教学大多还是停留在教材讲授、满堂灌的阶段。二是课程设置主要是注重法学知识的传播,而缺乏实践技能的培养。知识的传播积累固然重要,但若不重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多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没能够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这也是教学中需要注意并且尽量避免的问题。

(二)实践培训比较薄弱

所谓的实践培训,就是法律专业教学过程当中,不仅仅拘泥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是更多地开展一些法律实训课程(包括实习、擒拿技术、现场紧急情况处理等等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学习)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实训场地紧缺和实践培训较少是中职法律专业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访问了一些法律专业的学生,被问及对本专业教学改进的建议时,很多学生给出的回答是“多提供一些实习机会”、“多增加一些技能培训课”等,可见学生对法律实践培训的期待是比较高的。

其实,法学教育缺乏实践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通病。但是在当前法律专业比较饱和的情况之下,若中职法律还一贯沿用本科法律教育模式,没有优势可言。中职学校法律学生就业比较多的是一些法律服务行业,比如公安局辅警、地铁辅警、穗宝押运等,这些岗位对实践操作能力要求比较高,若在学校没有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在工作的时候就会很被动,甚至很难上手。因此,中职法律教育亟须加强实践技能培养是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

(三)专任教师职业发展受限。

作为代表学校发展的“软实力”,教师无疑是评价学校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中职法律专业教师都是法律科班出身,受到良好的职业技能教育。但是笔者认为在长期发展上教师的专业发展还是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一是不能从事兼职法律执业活动。由于律师法2008年进行了新的修改,中职类的法律教师不能从事相关法律执业兼职律师 。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教师职业发展一个很大的束缚。没有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教师犹如无源之水,很难取得长足的进步。二是缺乏相应的教学培训。教师”传道授业解惑”,也需要不断给自己充电,只有当自己是一个充满电力的发动机,才能够给学生以足够的影响力。经过不断的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改进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拓宽中职法律专业设置的思考

(一)课程设置具有针对性

在课程设置过程中,要结合中职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提升学生技能的态度展开。中职学生大都是15-17岁的初中毕业生,文化基础比较薄弱,但好奇心比较强,对新鲜事物具有比较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在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不拘泥于课本,开设一些有趣实用的实践课堂,增强对学生学习技能的培养。

1.增强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开设。打开课程目录,中职法律主要是以十四门主干法律课程为主的必修课,选修课比较少。面对这种情况,学校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让教师结合自己的个人专长,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很多实用的选修课程受到学生热烈欢迎,比如《刑事侦查学》、《摄影技术评析》等。选修课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必修课又保证了学生学习的完整性,两者相互结合,相得益彰。

2.在课程中增加技能课的培训。技能课主要是指对学生的听、说、读、写、实际操作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的课程,比如法律文书、司法口才、形体与礼仪等,这些课程由于其实用性,比较受学生欢迎。一些已经工作的学生在回忆学习课程时,对法律文书的训练还记忆犹新:“每周一次的法律文书写作,不停练习不停修改,这些潜移默化培养起来的写作能力我对我现在写文书很有帮助。”法律事务专业分成三个方向:律师实务、司法文秘、司法警察。可以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方向开设相应的实训技能课程,比如司法警察专业开设警察战术等。

(二)增强学生的实践活动

基于“培养实践型专业人才”的教学目标,学生比起一般的法律院校学生需要更强的动手能力和活动能力,因此在教学当中,我们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要紧紧是停留在课本的理论问题上。学校每一年会组织中专三年级学生进行司法局实习、一些工厂的实习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传统,有条件可以继续保持。此外对于大专生也尽可能创造一些机会提供实践的机会。

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加大对法律实训基地的投入与使用。实训基地是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重要场所,尤其是对于司法警察的专业方向,更加需要对安全防范技能进行培训。但目前学校的实训基地投入开发还不理想,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模拟法庭、电教室、刑侦实验室、警体馆、射击场等校内实训教学场所及相关器材设备是进行实践技能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因此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及硬件设施的建设,以保证日常实践教学的需要。

(三)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法律教育实效性。

支持法学教师从事律师等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教师与社会积极的接触,这样才能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掌握前沿的法学资讯,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能够以自身经历讲授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会更具有说服力。有一句法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理论”,只有当法律能够生动地运用到社会实践当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目前我们学校很多法律老师都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但是由于中职法律学校的缘故,无法办理实习进行律师执业,对于法律教师而言,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瓶颈。法律向来不是纸上谈兵,需要运用到具体的实践当中,就像一个人学中国功夫,不能仅仅是在课本上学手势一样,需要一个锻炼的舞台。但很明显,我们学校很多老师是缺乏这样的舞台的。因此,作为学校一方或者教师本身,提高老师的实践技能是提升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突破口。

另一方面,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利于打开学校的办学思路。在2010年亚运会期间,学校曾组织法律教师进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亚运志愿者服务亭,吸引了很多周边的群众。在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把教师在进行亚残会法律知识讲授的时候,也加深了教师与社会的联系,促使教师加强与社区、机关单位的联络。很多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在知识积累、待人接物等方面也会显得更加的成熟。学校有一些招聘信息正是这些有经验的老师推荐的。这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不仅能够打开法律教学实践的僵局,而且能够带动学生就业,拓宽学校的办学思路。

因此,作为法律学校的教师而言,应当尽可能多一些地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学习,才能够保证知识积累的常青,这样对于具体的教学也是大有裨益。

总结

法律专业设置包括课程设置、实践培训、教师培养等内容,课程设置直接影响学生学习效果,实践培训提高学生学习技能,教师培养增强学校办学软实力。只有当把这些因素综合考量,法律专业才能够形成自己的特色,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谢东鹰,《浅论我国高等职业法律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许庆坤,《美国法学教育透视》,载于《法学教育专题》,2006年第5期;

法律专业培训第7篇

关键词:法务培训;就业;新途径

人类已经迈进21世纪的门槛,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世界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繁荣。一方面,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将掀起新一轮兼并、联合的大浪潮;另一方面,诸多不稳定因素也格外突出,其中的法律问题已经不再完全是经济发展的保障了,而是逐渐显现出了双刃的一面。

一、我国应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狭义上的法务培训是指法务培训公司对法务人员进行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培训,主要是合同、贷款、追讨货款、应诉答辩、房产租赁等等;广义上的法务培训是指一切有偿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设置法学专业的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也使得我国高校出现许多“法学专业目睹之怪现状” 如一些理工院校为升综合大学而设法学一些专科院校为提升品牌而设法学一些院校虽设有法学却没有专职教授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学老师等。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畸形的膨胀轨迹也对此观点进行了佐证。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05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08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至此我国高校的“法学运动”也成功完成了三级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在校生和22万左右的法律专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①。

我国13亿的人口中有律师19.4万,平均7000人中才有一名律师,2010年全国新增律师2.8万人,增长了16.8%,即使加上全国50万法官和检察官,我国近2000人中才有一名法律职业人员。

二、国内法务培训行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法律的求知欲日益增强,同时作为国家经济命脉中的一个个细胞——公司,对于依法治理企业的愿望也在不断加强,日益强大起来的HR法务培训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随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资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在最后的案件结果中我们会发现,在企业败诉案件中,80%以上的败诉是由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及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导致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在认识到自己是个“精英法盲”的时候,都迫切加强自己对相关劳动法律事务的了解和处理劳资纠纷的能力。 但是,目前我国人力资源法务咨询人才的市场却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在法务培训市场这个隐藏着巨大潜力的行业,每年百万以上的需求量居高不下,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人才的走向。与西方国家成熟的法律培训体系相比,我国几乎没有几个像样的法务培训公司,勉强发展起来几个法务培训公司,也都是由律师事务所拓展出来的,有的甚至是打着法务培训的幌子大搞法律咨询,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扩大律所的业务范围。 --!>

三、成立法务培训公司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可行性

面对以上两个失衡的供求关系,我们就应该能够去探究一下,以成立法务培训公司来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可行性了。

(一)开拓法学专业人才就业创业的新途径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透露:我国目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我国高校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100多倍,而现实就业率竟然排在文科毕业生之末。面对到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的高门槛,尝试法学专业人才自己创业便成为了社会生态法则中的自然选择。法务培训公司的成立,既满足了毕业法学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同时又满足了企业对法务培训公司的需求,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二)法务培训公司的巨大的经营市场

一个企业要想在弱肉强势的经济竞争中存活下来,首先要有充足的客户,那么我们的法务培训公司也不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拥有着巨大的经营市场。全国的公司、企业数不胜数,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是多如满天的繁星,面对日益复杂劳资合同,他们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法务培训公司就是应他们之邀出现的。

1、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及人力资源法务相关工作人员;

2、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务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3、数以万计的劳动者。

这就是我们的市场,一个巨大的行业市场,完全可以满足法务公司的经营需求,并能够使我们拥有十分可观的市场份额。

(三)应届毕业生游刃有余的业务内容

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毫无社会经验,他们有的只是雄厚的专业知识,法务培训需要的恰恰就是这样的人才,一些平时课本上的简单知识就往往是企业家本最最需要的。

1.劳动合同以及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很多的公司都知道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他们也都有所了解,但是并不全面,一些遗漏和风险控制的不足是在所难免的。

2.薪酬、个税、社保与公积金管理及劳动者成本筹划。也许一本厚厚的,《个人所得税法》就已经让企业家头疼脑袋大了,可是我们就不然了,企业所得税,五险一金,我们都能轻松的利用专业知识给他们讲讲的明明白白。

四、法务培训公司的前景展望

受到当前就业大环境的影响,近些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虽然不是很理想。但是,经过我们综合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和当前我国国内法务培训行业的发展现状,不断调查和探索,我们发现成立法务培训公司还是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

因此,法学专业就业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只是暂时的,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法务培训公司将会逐渐发展成一种普遍而又具有强大活力的就业平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

本论文由哈尔滨学院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指导老师:杨晓静、张明利

法律专业培训第8篇

一、培训重点与要求

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等六类重点对象的法律知识培训。

(一)领导干部培训

1、培训方法和形式:

(1)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培训制度,各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要制定详细的学法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与专家辅导等方法,每年至少安排4次法律知识内容的学习培训。坚持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培训日制度。

(2)发挥党校在领导干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三天以下的培训班,专修法律知识的课时不少于4课时;三天以上的培训班,学习法律知识的课时不少于1天。

(3)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每年专门的学法时间要确保至少累计达到40个学时;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学法要达到30个学时;各镇、部门中层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20个学时。

(4)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要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政府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的作用,举办适合各级领导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这样的法制讲座每年至少要举办2次。

2、考试考核:

(1)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共同组织对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考试考核。

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同时也可采取布置作业、提交论文、撰写心得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核要有台帐记录,考试考核成绩应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学法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是否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应作为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要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

(二)公务员(执法人员)培训

1、学习培训的形式:

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可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各部门也可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学习。公务员每年自学课时要达到32个课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并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推动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培训。

2、考试考核;

组织开展学法和依法行政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核。按上级机关的部署,通用法律知识的统一考试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涉及各部门专业法培训考试的,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考试考核,每年建档保存,作为年底普法考核依据;“五五”普法期间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已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并通过考核的,可免于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根据公务员有关法规,组织、人事局部门要适时更新公务员公共必修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登记在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并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盖章。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的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青少年培训

1、学习培训的形式

县司法局、教育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要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训。教育局要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课堂法制教育,确保小学每年法制教育课不少于10个学时,中学每年法制教育课不少于30个学时,大学每年法制教育课不少于20个学时;教育局、政法委、团县委、妇联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每两年对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进行一次轮训;教育局、团县委、妇联、关工委要积极开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可开展法制征文、法制辩论赛、法制猜谜等活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部门每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不少于1次。县教育局、县普法办每年要开展好职业类学生法律课程培训工作。

2、考试考核

县司法局、教育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要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每年组织归档。县教育局、县普法办每年要组织职业类学生法律课程培训教育的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五五”普法合格证书。

(四)企业经营管理者

1、学习培训的形式:

(1)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企业的骨干经营管理人员,每2年轮训一次。对其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私营业主则采取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学习培训。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30小时。

(2)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镇企业以镇为主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2个学时;各主管局企业以条为主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2个学时;工商联通过协会形式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2个学时。

(3)国税、地税、环保、工商、质监等与企业比较密切的行政执法部门,则针对企业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互动式等形式到企业中去进行小班化的专业法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4)县经贸局根据企业改革发展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需要,按照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度学法工作意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培训的指导。

2、考试考核: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考试考核”的职能分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合法权益进行考核验收。考试考核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上而下,避免重复。行业系统的考试考核主要以专业法为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考试考核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县委宣传部、经贸局、司法局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学习法律知识工作的督导,并制定考试考核制度,结合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对其学法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县工商局、工商联、经济开发区要负责抓好个体私营业主、外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学习教育与考核考试工作。外经局、农经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商业局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培训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抓好落实。

(五)新*人

1、学习培训的形式: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对新*人的学法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新*人学法培训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协助县普法办抓好检查督促工作,“新*人”管理委员会作好学法培训的登记和教材的发行供应工作。

(2)县公安局、交通局、劳保局、计生局、民政局等专业执法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应对新*人的法制学法培训列入年初工作计划,特别要把与新*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落实专职的教员,解决基层教育培训师资缺乏的问题,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各镇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新*人的学习培训工作。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题研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要建立新*人法制培训学校,要做到人员落实,教育培训场所落实,制度落实,教材和课时落实,对新*人的学法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全年应不少于16课时,受教育面要达到注册登记人员的50%。对新*人用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单位,应设立教育培训点。

(4)对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和从事个体私营的新*人,由居住的镇、村(居)民委统一组织。对私营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应帮助协调指导,法制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课时达8小时。教育面达30%以上。

(六)农民和农民工

1、学习培训的形式: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各镇党委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每年轮训1次;组织部要通过远程教育培训,5年内培养一批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

各镇还要进一步做好培训基地的建设,全县各村都要建立农民法制学校,对村民的法制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要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培训教师队伍。各镇各部门要有计划地选聘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受课教师,并完善管理制度。争取到20*年,逐步调整好全县普法讲师团队伍,实现专门储备,定向培养,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二)加强培训教材建设

建立健全教材编审、评估和奖励制度,逐步形成具有普法工作特色、内容规范实用的法制培训教材体系。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专业知识培训教材由县普法办统一规划,组织编写,也可以在省市的普法教材选定相关教材。教材建设要满足各类不同对象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电子课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三)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

根据县《20*年-2*0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并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有所递增。对重点对象培训,要给予重点保证。各级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还应积极拓宽培训途径,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

三、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县普法办要成立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一级带一级。要制定本级本单位普法对象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实行培训目标管理,把规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建立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培训管理体制。县普法办负责全县普法对象教育培训的规划制定、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镇、本部门普法对象教育培训规划,落实上级调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镇、本部门普法对象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专业培训第9篇

论文关键词 警察培训 法学教育 公安业务

系统、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是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警察法学教育对警察教育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公安警察执法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警察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警察学历法学教育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本文就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谈点体会。

一、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重视不够

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12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时要求:在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但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对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和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教育内容重视不够。

(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论证,科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没有完整建立和形成

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是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教学内容的确立是根据执法形势的需要来确立的,属于应急性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也没有认真调研确立和形成。据调研,不少的公安院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警种民警法律培训,常常不分警种和层次,只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或与公安执法有密切关系的若干法律专题讲座,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这样进行法律培训,常导致培训民警法律知识的单一、缺少系统性,民警培训后无法系统掌握与自身警种和层次执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重法学理论灌输和法律注释,培训法学教学与公安执法实践相脱离

公安院校的培训法学教学,仍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灌输的多,一言堂的居多,教师上课,满足于法律的注释,缺乏启发教学,双向交流。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不够。有案例教学,也就是老师从网上下载几个案例供培训学员讨论或案例对抗辩论。担任法学培训教学的教师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一线,收集公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培训教学中的教师也较少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公安警察执法的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教学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的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授课吃力、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形象生动、准确,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

(四)民警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公安执法新形势

公安执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执法的疑难问题经常出现。但法学培训教学的内容,仍然是几年前就准备和编写好的讲义或课件。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远跟不上公安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培训后的民警总感觉培训后没有新的收获,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五)时间极短的培训,无法实施完整的法学培训教育

目前各种警察培训不少,但大多数是分警种的极短的三至五天的专业业务培训,对法学教学内容根本无法顾及。由于培训时间短,课程内容多,不同警种的必需的法学教学内容无法安排。只能象征性地开设一、二个与本培训警种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如开办的国内安全保卫民警培训班,总共三天,只安排了一个国保管辖案件法律适用专题讲座(一个半学时)。时间稍微长的初任培训班和司晋督培训班,由于课程门类多,教学内容多,法学教育培训也只有象征性安排几个法律专题讲座。

(六)培训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和训练基本上走形式

培训考试是所有课程或专题讲座全部内容的综合考试,法学培训教学内容只不过是综合考试中的一小部分,考试题目也是几年前就命好的题目,考试几轮后,所有的题目基本已全部泄密,每次考试就成为做练习而已。由于时间短,法学教学实训内容或训练基本没有时间安排和开展,实训内容和安排形同虚设。

二、造成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现状及问题的原因

1.警察培训教育对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对警察执法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良好的法治理念是执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但长期以来,警察培训教育对此认识不够或没有形成共识。

2.警察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警察的所有业务工作实际上都是执法工作,片面认为公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工作,培训中只注重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培训,不重视法学知识培训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培养。

3.警察培训教育由于对法学教育的片面和错误认识,在制定警察培训大纲或方案时,重点考虑地是如何提高培训警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业务办案能力,较少考虑如何提高培训公安警察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以及岗位执法能力,必然导致培训教学中法学教育内容缺失或内容极少的现状。

4.导致警察培训教学民事法律知识培训内容重视不够的原因是,认为民事(间)纠纷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组织调解的事情,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但事实情况是大量的民事(间)纠纷与违反治安案件牵连在一起,不少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案件是民事(间)纠纷引发或延伸,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涉案群众常常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调解,但处理案件的民警民事法律知识十分缺少,甚至空白。处理或调解群众请求的民事纠纷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引发群众申诉、信访。

三、解决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在大纲或培训计划中,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法律知识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法学培训教学的开展和进行。

(二)实施贴近实战、贴近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业培训内容,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根本措施

质量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在职民警培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多,贴近实际需要的警察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较少,警察培训教与学两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完成培训任务的倾向。再加上现有培训内容陈旧、滞后,范围狭窄,缺乏针对性;任课教师缺乏公安执法实践经验,对公安执法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授课内容难以与公安实际执法相融合。这是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主要在于培训前就要组织任课教师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编写了贴近实战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讲义,并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实战训练时间和内容。在职民警培训只有在培训内容上切实改变以往重过程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从公安执法实际出发,突出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才能较好地提高培训质量。

(三)采取适合在职警察培训实际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良好培训效果的关键

不能针对在职培训警察的实际特点因人施教,仍旧沿用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必然会使培训缺乏吸引力,学员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应付考试,培训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采取切合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探讨等授课方式,能较好地提高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使在职培训民警易学、易懂、易会。只有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创新,突破单一的授课模式,注意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民警的特点因人施教,才能激发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具体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法律课教学,应把课堂上教师精讲与学员的自学、课堂讨论和教师辅导给合起来进行教学,彻底摈弃单一陈旧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意课堂上提问、设问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与学双向交流,切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授的内容应少而精,重点突出,难点讲清讲透,以学员够用为原则。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学员学习法律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打破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营造一个充满学习欲望,生机勃勃的课堂氛围。

(四)改革对学员法律培训的考核方式

对学员法律课的考核要改变单纯以笔试定优劣的考试方式。要采取笔试、口试、动手操作能力、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辩论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笔试、口试的考题,应特别注重必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核。考题应取消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和简答题的题型,可采用进行分析、理解的判断题、辩析题、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题目类型。

(五)担任培训教学的教师熟悉了解公安执法,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要打破目前法律课教学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僵化的教学局面,必须让教师多接触、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执法的实践。担任培训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公安执法部门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通专结合的“双师型”的教师,既具有较强的法律课教学能力,又具有较强的公安执法能力,同时有较宽广的法律知识和某一法律学科专门的特长。

(六)分警种和不同层次实施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是我国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它的执法权限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行政执法权,又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权(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公安机关这两个方面的执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是由不同的执法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公安民警来实施和完成的。目前,公安执法业务部门一线执法警种主要有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国保、缉毒、缉私等主要警种,每一个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的公安民警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全部业务工作都是执法活动,公安机关能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应当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执法核心能力培养实施法学教育,才能适应新的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