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7 08:52:11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1篇

>> 分值动不了应试教育的“奶酪”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比较 素质教育是针对应试教育的弊端提出的 教考分离是撬动应试教育的支点 初中英语中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教学方法的变化 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化学教育 现实教育中的困惑: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平衡点探索 应试教育怎样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几点想法 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经济学分析 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感悟 浅谈历史教学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 谈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 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价值互补 借新课改之风实现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接轨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相契合的有益探索 浅析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 实现数学教学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变革 论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期的教与学 浅谈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师生关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 语文教育常被边缘化倒逼高考语文分值提升[2013-11-22].

[8] 山子.新课程改革与考试指挥棒的关系分析.教育科学研究,2010(8).

[9] 钱钢.“可算度的人”――从福柯说到考试地狱.社会学家茶座(第二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10] 郭思乐.静待花开的智慧:教育是效果之道还是结果之道――关于有效教学的讨论.教育研究,2011(2).

[11] 钱林晓,王一涛.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学生学习行为模型.教育与经济,2006(1).

[12] 周序.高考公平研究:回顾与展望.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9).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2篇

一、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没有考试的教育也是不全面的教育,显然也是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谁也不会认为“交白卷”是素质高的表现。然而,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公民,而不是培养“考试得高分,其余不沾边”的高分低能的公民。事实上,随着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方法的不断改进,高分低能现象也在逐渐减少至最低程度。从这个意义讲,考试与素质教育的方向是一致的。

化学教师如何在突出素质教育的化学教学中驾驭考试呢?一方面,考试所涉及的化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自学、思维等能力正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于观察能力(图片观察除外)、化学实验的动作技能及德行、体质等难以通过考试检测,但学校及教师是不是只要抓住了“对付考试”就抓住了一切呢?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评价不再单纯看升学率,同样,学校评价教师也不再以升学率为唯一尺度。第二,经验表明:化学教师除了上好课外,也应与学生沟通情感,关心他们的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等诸方面的进步。即素质教育抓好了,考试成绩也一定会上去的。相反,倘若对大纲所规定的“掌握、理解、了解、常识性介绍”等不同层次的要求视为多考与少考、重点考与非重点考、考与不考来组织教学是有害的,即那种教师为考试而教,学生为考试而学的做法应理智地予以摒弃。

讲到素质教育,有以下几个问题想提出来和同志们商榷。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智力因素培养与非智力因素培养的关系及在化学教学中如何着眼于素质教育等问题。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没有考试的教育也是不全面的教育,显然也是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谁也不会认为“交白卷”是素质高的表现。然而,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公民,而不是培养“考试得高分,其余不沾边”的高分低能的公民。事实上,随着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方法的不断改进,高分低能现象也在逐渐减少至最低程度。从这个意义讲,考试与素质教育的方向是一致的。

化学教师如何在突出素质教育的化学教学中驾驭考试呢?一方面,考试所涉及的化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自学、思维等能力正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于观察能力(图片观察除外)、化学实验的动作技能及德行、体质等难以通过考试检测,但学校及教师是不是只要抓住了“对付考试”就抓住了一切呢?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评价不再单纯看升学率,同样,学校评价教师也不再以升学率为唯一尺度。第二,经验表明:化学教师除了上好课外,也应与学生沟通情感,关心他们的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等诸方面的进步。即素质教育抓好了,考试成绩也一定会上去的。相反,倘若对大纲所规定的“掌握、理解、了解、常识性介绍”等不同层次的要求视为多考与少考、重点考与非重点考、考与不考来组织教学是有害的,即那种教师为考试而教,学生为考试而学的做法应理智地予以摒弃。

三、素质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要认真学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学习和研究教学大纲,真正认识到九年义务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实施素质教育,使初中化学教学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树立素质教育观点。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和劳动技能素质,培养能力,发展个性为教育目的。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育改革,精心组织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2.研究教学大纲,用好化学教材

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化学教学大纲规定了初中化学教学目的、内容和注意事项,新教材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妥善处理传统知识同现代科学知识的关系,充实学生能够接受的现代科学知识,新教材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选择教学内容,适当降低了理论概念的难度,删去了繁杂的化学计算,加强了实验教学。在教学评价方面列出了“常识性介绍”,“了解”,“理解”和“掌握”四个层次的基本要求。只有认真学习新的教学大纲,研究新教材,明确和掌握教学内容的深广度,使之难易适度,减轻学生不必要的负担,真正用好教材,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提高民族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

3.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的出路在教改。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总结自己的教学经验,学习并借鉴一些先进、行之有效的国内外中学化学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精心组织教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业务水平。真正、彻底改变“满堂灌”、“题海战”、“黑板上做实验”的落后教学方法。教师应由勤奋型向科研型发展,要走:学习—思考—实践—总结的道路,用启发式教学思想为指导,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学生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教给学生一定的学习方法,提高他们的自学能力,让学生将来能够终身不断继续学习,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观察能力、实验能力、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3篇

[关键词] 素质教育 选拔录用体制 改革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党和国家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如何解决素质教育实施“难”的症结?改革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有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一、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即内部诸要素以及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素质教育的体制、理念、内容、方法、考试、评价、人事、物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的是人事制度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人才的选拔录用与人才的教育培养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人才的选拔录用决定着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什么样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必须有其相应的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方式;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为人才选拔录用服务,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选拔任用的各类人才。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国家各行各业所需人才挑选录取任用的组织制度,它包括学校选拔性的招生和社会用人的人员选拔录用的国家制度规定。目前,我国不论是学校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就学,还是社会公务员等岗位从业,人员选拔录用都得通过“文化考试”,按其考试成绩择高录取,单一的文化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成为其升学、就业的先决条件,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人才选拔录用中片面强化了文化理论素质,而忽视人的思想道德、实践能力和身体心理等素质。人才选拔录用导向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录用人才的“考分”如同“货币拜物教”般产生了神奇的魔力,“考分”决定着人们的升学和就业,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和命运,于是人们拼命地去追求与选拔录用人才有关的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考分”,去追求与“考分”直接有关的文化知识,而不去顾及其他素质要素。不仅学校招生的“唯分数论”使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形成汹涌澎湃的潮流,而且社会用人的“唯学历论”也为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推波助澜,人们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成就观”、“荣耀观”等价值取向和教育行为都无不倾向于“高分数”、“高学历”,人们的追求无不倾向于能够取得“高分数”、“高学历”的知识素养,而淡化或放弃了人全面发展的道德、身体、审美、技能等其他素养。作为对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学校教育在“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中只能在狂热追求“考分”的旋涡中竞争拼搏,从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是在片面追求智育“考分”的主体轨道中运行,甚至连有的学前教育也不例外。考分就是“就学”,考分就是“就业”,考分就是“教育质量”,考分就是“生命线”,不论是“片追”、“偏智”还是“加负”、“择校”都是为了取得“高分数”、“高学历”,以便在升学、就业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位,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发展的有利地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与素质教育要求的相悖,导致了学校教育外在与内在的“两张皮”,一方面表面高谈国家要求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实际大干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应试教育,使得素质教育“口头化”、“虚无化”、“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打雷,不下雨”。“一考定终身”、“分数论成败”、“学历定职业”单一片面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把人们的一切努力都驱聚到追求“考分”的热潮中,而素质教育陷入了冷遇虚浮的困境。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片面化导致了人才教育培养的片面化,人才培养、选用的片面化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单纯追求文化知识“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致使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顾追求智育的片面性教育,使得人才素质的思想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身体心理等素养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的需用难以紧密联结,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难以得力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型人才严重缺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国家建设所需人才与所选人才任职素质矛盾突出,“高分低能”、“学不致用”的现象普遍严重存在,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就业的矛盾日趋增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紧缺,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难以就业,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建设,而且更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社会需要是素质教育运行的动力源泉。提高人的素质既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人的素质能有效满足个人、社会发展各种需求,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这是实施素质教育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如果提高素质像“考分”一样能够直接解决升学、就业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素质第一”的观念和“重素质”的氛围则会自然形成,人们便会千方百计地追求“素质”。要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建立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动力机制,把“素质”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激发人们对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引导人们将单纯片面的“考分”、“学历”追求变为着重对“素质”的追求。目前,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是缺乏素质教育应有的动力体制机制,即缺失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没有把“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选用“素质型”人才,而是以“考分”为标准选用“应试型”人才,提高“素质”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升学、就业等现实生计需求,只有提高“考分”才是最有用、最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就学从业,能够改变人的前途命运。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实施素质教育客观的、现实的、根本的动力源泉,对素质教育具有巨大的内在驱动和导向作用。国家选用什么人才,就推动什么人才的教育发展,选用“应试型”人才,则推动应试教育的发展,选用“素质型”人才,就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改革国家现行的不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无法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只有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和推动素质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教育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部以及其它事物之间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学校人才选拔录用的普遍方式是文化理论知识考试,决定性的标准是“考试成绩”。教育活动中,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学是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必须适合教学的性质、水平和发展,按照教学的目的、目标、要求、内容来确定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同时,考试是教学的测评和导向,对教学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教学状况的考试促进教学的发展,对教学起着合理测评、积极激励和正确引导等作用。反之,不适教学状况的考试,就会阻碍教学的正确发展,使教学偏离正确的方向。教学与考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教学活动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是由教育特殊的本质所决定的必然联系。教育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地影响人、培养人,它主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能否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和实现的矛盾,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必须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方法对教育对象施加各种教育影响,实现其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考试是影响教育对象接受和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它是教学的“杠杆”和“指挥棒”。在教学中,为什么从学校领导、教师到学生及其家长,普遍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而大抓特抓,却忽视升学不考试的科目,而敷衍应付?为什么好多学校对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开不齐,课时开不足,对考试的科目却增时加负?为什么升学考试科目的社会家教、办班辅导门庭若市,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却无人问津?为什么从上至下口上喊的是“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却实际做的是“智育第一,片面追求”?为什么普遍难以引起重视的“劳技”课,却曾在湖南汩罗教育中理论、实践双丰收?“有的劳技课教师连续三天到街上修车点悉心请教,学了手艺好教学生。汩罗恰当地用考试来指挥素质教育,也将德、音、体、美、劳列为中小学必考科目,而每次大型的劳技课考试,都是市教育局长亲自抓。考试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使德、智、体、美、劳‘五子登科’,形成了‘汩罗教育现象’,即‘全面发展现象’、‘素质教育现象’”。为什么“文革”中取消升学考试,而极大影响了教育质量,严重耽误了人才培养?这都是考试必须适合教学性质的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考什么,教师就注重教什么,学生也就注重学什么,怎样考,教师就注重怎样教,学生也就注重怎样学,强化了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迅速发展,取消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自然淡化,这种“考试效应”,已成为普遍而必然的教育现象和不依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现实。

人才选拔录用考试制度对素质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是教育规律的固有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教育规律,科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必须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人才需求、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要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研究解决素质教育与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相互统一问题,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高层决策部门应大力加强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性要求,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建立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素质教育体制机制在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党和政府高层决策部门应加快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学校多元化的全面的素质型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克服人才选拔录用中单纯追求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全面选拔录用人才,从关键上解开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有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本质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必须与党的教育方针相统一,把德、智、体、美、劳等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诸育结合,学历能力兼顾,建立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以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引导人才素质的全面教育培养,以全面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真正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建立适合素质教育质量观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全面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素质教育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必须建立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录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以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为导向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重点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是党和国家根据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现实教育的不足而提出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战略决策。应对国际激烈竞争和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必须与人才需求、人才培养重点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相统一,改变目前以文化理论知识“应试成绩”为重点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适应选拔和培养“创新型”、“能力型”人才的重创新、重能力的用人制度,引导和促进人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4篇

[关键词] 素质教育 选拔录用体制 改革

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党和国家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如何解决素质教育实施“难”的症结?改革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有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和当务之急。

一、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关键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性,即内部诸要素以及与其它事物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素质教育的体制、理念、内容、方法、考试、评价、人事、物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起着主导、决定作用的是人事制度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人才的选拔录用与人才的教育培养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人才的选拔录用决定着人才的教育培养,有什么样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必须有其相应的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方式;人才的教育培养必须为人才选拔录用服务,学校教育必须培养国家所需要的选拔任用的各类人才。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国家各行各业所需人才挑选录取任用的组织制度,它包括学校选拔性的招生和社会用人的人员选拔录用的国家制度规定。目前,我国不论是学校高中、大学、研究生等就学,还是社会公务员等岗位从业,人员选拔录用都得通过“文化考试”,按其考试成绩择高录取,单一的文化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成为其升学、就业的先决条件,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人才选拔录用中片面强化了文化理论素质,而忽视人的思想道德、实践能力和身体心理等素质。人才选拔录用导向人才的教育培养,选拔录用人才的“考分”如同“货币拜物教”般产生了神奇的魔力,“考分”决定着人们的升学和就业,决定着人们的前途和命运,于是人们拼命地去追求与选拔录用人才有关的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考分”,去追求与“考分”直接有关的文化知识,而不去顾及其他素质要素。不仅学校招生的“唯分数论”使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形成汹涌澎湃的潮流,而且社会用人的“唯学历论”也为人们的片面追求、片面发展推波助澜,人们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就业观”、“成就观”、“荣耀观”等价值取向和教育行为都无不倾向于“高分数”、“高学历”,人们的追求无不倾向于能够取得“高分数”、“高学历”的知识素养,而淡化或放弃了人全面发展的道德、身体、审美、技能等其他素养。作为对社会、国家培养人才的学校教育在“一考定终身”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中只能在狂热追求“考分”的旋涡中竞争拼搏,从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到高等教育,都是在片面追求智育“考分”的主体轨道中运行,甚至连有的学前教育也不例外。考分就是“就学”,考分就是“就业”,考分就是“教育质量”,考分就是“生命线”,不论是“片追”、“偏智”还是“加负”、“择校”都是为了取得“高分数”、“高学历”,以便在升学、就业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一席之位,取得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发展的有利地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与素质教育要求的相悖,导致了学校教育外在与内在的“两张皮”,一方面表面高谈国家要求的素质教育,一方面实际大干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应试教育,使得素质教育“口头化”、“虚无化”、“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只打雷,不下雨”。“一考定终身”、“分数论成败”、“学历定职业”单一片面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把人们的一切努力都驱聚到追求“考分”的热潮中,而素质教育陷入了冷遇虚浮的困境。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片面化导致了人才教育培养的片面化,人才培养、选用的片面化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单纯追求文化知识“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致使社会、学校和家庭只顾追求智育的片面性教育,使得人才素质的思想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身体心理等素养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学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人才的需用难以紧密联结,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难以得力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型人才严重缺乏,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突出。国家建设所需人才与所选人才任职素质矛盾突出,“高分低能”、“学不致用”的现象普遍严重存在,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用人就业的矛盾日趋增大,国家建设所需人才紧缺,而学校培养的“人才”却难以就业,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建设,而且更要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动力机制。社会需要是素质教育运行的动力源泉。提高人的素质既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提高人的素质能有效满足个人、社会发展各种需求,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这是实施素质教育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如果提高素质像“考分”一样能够直接解决升学、就业等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素质第一”的观念和“重素质”的氛围则会自然形成,人们便会千方百计地追求“素质”。要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建立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动力机制,把“素质”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激发人们对素质发展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引导人们将单纯片面的“考分”、“学历”追求变为着重对“素质”的追求。目前,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是缺乏素质教育应有的动力体制机制,即缺失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没有把“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选用“素质型”人才,而是以“考分”为标准选用“应试型”人才,提高“素质”不能直接解决人们升学、就业等现实生计需求,只有提高“考分”才是最有用、最重要的,因为它能够就学从业,能够改变人的前途命运。素质型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是实施素质教育客观的、现实的、根本的动力源泉,对素质教育具有巨大的内在驱动和导向作用。国家选用什么人才,就推动什么人才的教育发展,选用“应试型”人才,则推动应试教育的发展,选用“素质型”人才,就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改革国家现行的不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就无法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只有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和推动素质教育的蓬勃发展。

二、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客观必然性

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教育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必然结果。教育规律是教育活动内部以及其它事物之间的一种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学校人才选拔录用的普遍方式是文化理论知识考试,决定性的标准是“考试成绩”。教育活动中,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教学是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必须适合教学的性质、水平和发展,按照教学的目的、目标、要求、内容来确定考试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同时,考试是教学的测评和导向,对教学具有巨大的反作用,适合教学状况的考试促进教学的发展,对教学起着合理测评、积极激励和正确引导等作用。反之,不适教学状况的考试,就会阻碍教学的正确发展,使教学偏离正确的方向。教学与考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教学活动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是由教育特殊的本质所决定的必然联系。教育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有意识地影响人、培养人,它主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能否为教育对象所接受和实现的矛盾,因而在教学过程中,教育者必须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方法对教育对象施加各种教育影响,实现其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考试是影响教育对象接受和实现教育目的的有效手段,它是教学的“杠杆”和“指挥棒”。在教学中,为什么从学校领导、教师到学生及其家长,普遍重视升学考试的科目,而大抓特抓,却忽视升学不考试的科目,而敷衍应付?为什么好多学校对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开不齐,课时开不足,对考试的科目却增时加负?为什么升学考试科目的社会家教、办班辅导门庭若市,非升学考试的科目却无人问津?为什么从上至下口上喊的是“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却实际做的是“智育第一,片面追求”?为什么普遍难以引起重视的“劳技”课,却曾在湖南汩罗教育中理论、实践双丰收?“有的劳技课教师连续三天到街上修车点悉心请教,学了手艺好教学生。汩罗恰当地用考试来指挥素质教育,也将德、音、体、美、劳列为中小学必考科目,而每次大型的劳技课考试,都是市教育局长亲自抓。考试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使德、智、体、美、劳‘五子登科’,形成了‘汩罗教育现象’,即‘全面发展现象’、‘素质教育现象’”。为什么“”中取消升学考试,而极大影响了教育质量,严重耽误了人才培养?这都是考试必须适合教学性质的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考什么,教师就注重教什么,学生也就注重学什么,怎样考,教师就注重怎样教,学生也就注重怎样学,强化了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迅速发展,取消什么考试,什么教育就自然淡化,这种“考试效应”,已成为普遍而必然的教育现象和不依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现实。

人才选拔录用考试制度对素质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教学与考试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是教育规律的固有作用,是客观必然的,我们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运用教育规律,科学推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三、必须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人才需求、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要真正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研究解决素质教育与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相互统一问题,建立起适合素质教育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

高层决策部门应大力加强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国家层面上的制度性要求,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建立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素质教育体制机制在于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党和政府高层决策部门应加快人才选拔录用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学校多元化的全面的素质型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克服人才选拔录用中单纯追求考分、学历的片面性弊端,全面选拔录用人才,从关键上解开实施素质教育“难”的症结,有力开创素质教育的新局面。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本质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本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必须与党的教育方针相统一,把德、智、体、美、劳等素质纳入人才选拔录用体制机制,诸育结合,学历能力兼顾,建立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以全面选拔录用人才的用人体制引导人才素质的全面教育培养,以全面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真正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质量观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全面提高质量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任务,素质教育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提高素质教育质量必须建立提高素质教育质量的人才培养和选拔录用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以全面提高素质教育质量为导向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建立适合素质教育重点的人才选拔录用体制。实施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是党和国家根据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现实教育的不足而提出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战略决策。应对国际激烈竞争和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国家人才选拔录用必须与人才需求、人才培养重点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相统一,改变目前以文化理论知识“应试成绩”为重点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适应选拔和培养“创新型”、“能力型”人才的重创新、重能力的用人制度,引导和促进人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5篇

关键词:新课程改革;难点问题;应试教育;素质教育;矛盾;对立统一;可调和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7-0142-02

素质教育的提出已有十余年了,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也已开始,但应试教育的力度并没有因素质教育的口号而有丝毫的减弱,反而愈演愈烈。作为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基础阶段教育的一线工作者,往往发自内心地感到纠结和困惑。一方面,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来看,素质教育是必由之路,课程改革也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从人才选拔上来看,恐怕没有什么方式能比考试更能让老百姓觉得公平的了。在实践和理论中,似乎总把应试教育与新课程改革放在一个对立的地位,似乎是要进行课程改革就要把应试教育一棍子打死。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在本人看来,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确有矛盾,这对矛盾也是新课程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但这对矛盾是可以调和的。

一、应试教育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是有其社会背景的

社会因素。目前,在没有更好的、更成熟的选拔人才标准出现以前,或者说没有一种被社会各方普遍接受的选拔体制出台前,不论是社会、家长、老师还是学校,评价一个学生的优秀与否,最主要、最有权威的评价标准就是分数,就是就读的学校或者班级是否是名校、是否是重点班。而对一所基础教育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评价也往往主要以升学率为标准。如若孩子就读的是名校或者重点班,那么作为父母就会感觉很自豪,似乎社会地位都提高了;反之,就好像低人一等,前途尽毁一样。而如果一所学校是重点学校、名校,那么这所学校不论是在政府的政策扶持上、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上、学校教师的待遇上、社会享有的优越度方面都会比其他的普通学校高很多。在这一社会评价标准的干扰下,很多家长不惜花费重金、不管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只是千方百计地把孩子送往自己认为尽可能好的学校。随着交通事业和通讯手段的越来越便捷,更是给这一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于是出现了有的学校人满为患,有的学校因为没有生源或者说生源较差而面临分流解散。而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教育的知名度,留住优秀学生,也对本地教育进行所谓的资源整合,不顾一切的打造名校。最突出的就是不再实行划片招生,而是分层招生,把学生和学校分成等级,分数高的学生被重点学校录取,而分数差的学生只能进入普通学校。当然,这中间的利益是互惠的。名校因此受到了其他学校所无法企及的待遇,而政府也因名校而提高了政绩。至于普通学校,却在很大程度上和学生一起成为高考制度的陪葬品。在这样一种环境下,面对越来越差的生源和越来越少的学生,举步维艰的普通学校要么被淘汰,要么冒着破釜沉舟的风险,进行教育改革。当然,通过教育改革取得成功的案例也并非没有,但改革结果的成败仍然是以最终的升学率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

学生因素。对于学生,特别是一个没有社会背景和家庭背景的学生来说,没有什么比考上大学是改变他们命运和前途的最直接最可靠的途径了。在这方面,广大农村孩子更为突出,至少在当前这个环境下。虽然经常会听到家长、老师或者学生会说:“考大学不是唯一的出路。”之类的话,但是潜意识里,他们还是将考上大学,或者说考上理想的大学视为最重要的出路,不到万不得已,决不放弃。而要实现这个愿望,离开应试教育,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学校因素。从学校方面来说,除去前面所阐述的升学率与学校直接利益的关系外,学校或者教师如果不按照国家要求的考试大纲或者范围去进行教学,而是根据自我认识像古代私塾一样自选教材,那么,在学生的各类升学考试,特别是高考中,如果学生考试效果很好,达到学生和家长的预期目标,那么这还有可能作为改革成功典例得到认可。其次,从哲学角度看新课改中的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在当前的教学改革中毋庸置疑地成为一对矛盾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即它既包含着对立的一面,也包含着统一的一面。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的一面,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被当前的教改潮流所强化甚至夸张化的。其一,如认为应试教育过于强调被动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而忽视新课程所倡导的指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忽视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自觉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于是,有人开始认为不考试,或者淡化考试,但这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教育的误区。如果取消了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刚性标准,那么,谁也无法想象软政策下会产生多少腐败和弊病。所以说,把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完全对立起来是不科学的,也就是说应试教育不能被彻底摧毁。

值得庆幸的是,在狂热的批判应试教育的潮流过后,很多人开始逐渐回归理性思维的状态。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统一的一面逐渐被更多的人思考和关注。甚至有人说,一个连试也不会考的人,那能算是一个高素质的人才吗?当然,这样的说法也许有失偏颇,但至少说明人们已经开始从把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完全对立状态逐渐向统一的方面转化。其实,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不可调和。其一,应试教育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人的素质是多方面的,也是多层次的,而不应该仅仅是会琴棋书画、唱歌跳舞等一些具体的技能。新课程中的新型学生观,认为学生是这样的人:学生是学习怎样生存的人;学生是学习怎样生活的人;学生是学习如何了解生命、珍惜生命,怎样使生命有价值、有意义的人。而创新教育视野中的学生观,则把学生看作具有生命意义的人,具有社会意义的人,还把学生看作具有发展潜能的人和具有独立个性的人。考试,不仅是检测学生学习的一种手段,还是社会选拔人才的一个重要工具。可以说,考试也是现代人生存生活的一项必要技能,更是磨炼意志、建立自信、激发潜能的有效方法。经过十二年寒窗苦读,在久经考场的高中毕业生中,有的通过高考进入大学继续学习,有的虽参加高考但落榜,还有的就干脆没参加高考。那么没参加过高考的那部分人就比前两者少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另外,在应试过程中,是有许多技巧和方法的,也是能培养能力的,如先易后难的答卷顺序、抓住重点解决问题的方法、审阅题干领会要求的能力、从大量材料中识别出有用信息的能力等。这些技巧和能力不但在学生时可以用到,在日后的发展中也随时都会用到。第二,素质教育有助于学生更好的应试。在新课程中,学生明白了自己要学习怎样生存、怎样生活、怎样使生命更有价值与意义,他们就知道了自己为什么要来上学,又为什么要考试,从而在主观上不再厌恶考试、惧怕考试,才能充分调动起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学习、来考试,这样得到的学习和考试结果也是最理想的。其三,新课程中的素质教育在教给学生琴棋书画,唱歌跳舞,拓展他们多方面素质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添了一些孩子的自信心,缓解了一些孩子紧张的情绪和心理,当他们再次投入学习和考试中去时,必然会取得比原来更好的成绩。这里不乏成功地处理好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关系的案例,比如山东昌乐二中的“721”教学模式,就是一个主要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通过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从而在应试中获得很大成功的典型了。还有诸如杜郎口中学、衡水二中等,都是在此方面不断探索并深见成效的一些成功案例。也因此,这些学校陆续在全国声名远播,从而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拨又一拨的学习热。他们成功的共同点就是恰当处理好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通过一系列的考查机制,不仅有效提高了学生自主管理和自觉学习的能力,而且也通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缓解了学生学习的压力,提高了学习效率,从而使学生提高学习成绩的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对立的一面被淡化,而统一的一面得以加强,通过两者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达到了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的效果。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提供了可能性,而要是这种转化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使他们统一性得以加强的条件和环境。反之,素质教育也会变成应试教育,而应试能力高的学生不一定有相应的素质。

三、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对立的调和是一个社会、教育内部共同创造条件,形成合力的体系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6篇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律实务;互动关系

司法考试实行多年来,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作为法律教学与实务的中间环节,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里。因此,结构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对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实务资格考试需要结构合理的专业教育体系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演变看,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结构要求理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关系并以培养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美国、日本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为参照,以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完成为标准,可将法学教育结构分为统一结构类型和分离结构类型两类。所谓统一结构类型,是指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纳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学生在完成高等法学教育、通过有关考试后便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JD教育(又称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职业教育)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而分离结构类型,是指将法律职业教育置于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质教育,通过有关考试,由专门机构进行法律执业培训后,才能成为法律执业人员。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试+2年司法培训)是这一类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对我国法学教育作上述结构类型之探究,或许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教育称之为混合结构类型:一方面,它有统一结构的特点,即将法学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兼有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同的是较多地突出了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离结构的特点,即在本科教育中强调素质教育。由于我国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充实,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能够从事法律职业,如果在法学教育中过多地强调职业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其不但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更要掌握实际的法律应用技能。近几年我国试办JM 教育(又称法律硕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为此,建议我国完善法学教育结构,将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将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比如将JM 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形式。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以研究生教育为资格要件,并适当放宽司法考试的过关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分别由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类似的教育机构再对其进行在岗培训,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二、理顺法律教育与实务环节的关系,不断完善两者的切合点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因此是否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规定给众多拥有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提供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这种广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学依据,并容易导致以下弊端:其一,社会上各种司考辅导班势必大行其道,这种“法律速成班”将使本已浮躁的法学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其二,一个人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学习氛围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养成,而这种思维品性更主要地体现在法律人的理念与行动当中。其三,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势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大学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在美国,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法学院并不承担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各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别参加各州举行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合格后经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由于判例法国家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检察官则是政府聘任的律师,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而在成文法系国家中,法律职业的选任模式与法学教育的联系有所不同。在德国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学教育是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学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之后,就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毕业并成为准法律工作者,若要成为严格意义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执行机构实习,两年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不像德国那样紧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综合素养,检验学生是否达到了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素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以笔试和El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见,在成文法系国家中,尽管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选任的关系或紧或松,但都强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切合―― 尽管切合的阶段和方式不同[2]。

综上所述,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都强调法律职业者要接受专门的法学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职业者还要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通过法律职业选拔考试、接受法律实务培训等条件。

三、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后,无论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学质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因此,对传统法学教学内容、方法、效果等进行重新审视,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形式、导向进行认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目标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学主要围绕分析法的本质与实效,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导性原则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围绕考察考生对法的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能力。于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关键。为此笔者建议,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位于对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品性的培养上,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法科毕业生一生都将面临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与此相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应着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2.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机构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目标取向会直接影响教育部对高校法学教育内容的取舍,两者之问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与协调,就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严重脱节,其结果要么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么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司法考试内容而造成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确界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为确保法律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l4门主干课程,这些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最基本的内容,能够适应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l4门主干课为主,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3]。

第二,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学理论。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的特点,比如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所以司法考试内容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是无可非议的,但也应适当地考察考生对法理学、法律史知识的掌握,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难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4]。

第三,法学教学计划应有适当的灵活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为了配合新法的实施,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也应向学生讲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笔者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预留一定课时以安排新法讲座。

3.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考试的良性互动

第一,司法考试中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调整。综观这几届国家司法考试,客观命题所占比重过大,导致部分非法律专业参考人员通过强化记忆通过了考试,而许多法律本专业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试失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客观性命题比重过大并不能完整地测试考生的真实能力。因此,建议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加大主观题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课程考试题型应有所变化。传统的法学教育考试过于单一,无法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参考司法考试题型,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必要的变化。结合法学教学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考试题型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分析;(3)案例论述;(4)法条理解;(5)司法写作等。

第三,国家司法考试应增加面试部分。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增加面试的好处在于:首先,面试可以考察考生的口头语言的组织与表达能力,这一点对从事法律职业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试的内容是随机提问,与笔试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试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总之,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需要多部门、多学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2]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4~85.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7篇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与改革。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

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学素质的综合提升既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教育,更离不开学生的自我修养。院校法学素质教育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教学途径,二是实践途径。前者应在重视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后者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8篇

关键词: 素质教育 家教 中学生

自20世纪80年代素质教育理念提出以来,素质教育理念得到中国教育界的普遍关注,实施素质教育逐渐在中国教育界达成共识,但是在传统“应试教育”观念下,素质教育的推行仍然受到很大阻碍,其中“家教热”现象是学生难以实现素质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家教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近年来,虽然国家持续增加教育投资,高等教育入学率略有提高,但提高后的入学率仍不能满足大部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据艾瑞统计:国内一流大学的录取率约为7%~8%,“211大学”的录取率约为5%,“985大学”的录取率仅为2%,学生想进入理想学校仍非常困难。为了在考试中获胜,学生不得不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应试”,而提供“应试教育”的课外辅导机构成为他们的首选,因此升学压力是导致“家教热”的原因之一。辅导机构较低的经营门槛是导致民办辅导行业在教育部明令禁止公办学校开展盈利性“补课”后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IDC报告显示:2011-2014年中国辅导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40-330亿美元,2011-2013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1%。图1是美国投行jefferies对2004年-2013年中国家庭教育支出做的统计图,他在《中国教育行业研究报告》中指出:“随着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的提升,家长愿意在个性化教育上花更多钱使子女更具竞争力,这正是辅导市场发展增速超过家庭教育支出增速的原因”。

图1 中国家庭教育支出

随着“应试教育”弊端凸显,高考改革呼声越来越高。教育部曾明确提出要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1]。2014年高考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包含考试制度改革与录取制度改革,主张推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外语实行一年多考”、“不分文理科”、“减少考试科目”等,提出的“多元评价”对改善学生过度“应试”、盲目追求“高分”现状和缓解学生“一考定终生”的考试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家教热”现象的反思与建议

(一)学校素质教育未能有效实施

1.对素质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

提到素质教育很多学校的做法往往是“缩短上课时间”、“减少课外作业”、“组织活动课”,培养学生广泛兴趣、爱好,从而忽视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这些都是对素质教育理念的误解,也是很多学校素质教育失败的重要原因。素质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而不是撇开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特长教育,所以升学率应该是素质教育的必然结果[2]。数学和外语作为学生校外补习的主要科目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城市学校在基础学科上花的工夫仍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学校应提高基础学科的教学质量。

2.学校评价体系滞后

导致学校素质教育失败的另一个原因是学校未能改变对教师、学生的评价标准。标榜“素质教育”的学校常常以应试教育的考核标准衡量素质教育成果,使教师在实施素质教学过程中产生认知混乱,老师迫于评价的压力很难真正放手搞素质教育,使素质教育在实施阶段变了味。

(二)学校与辅导机构缺乏统一管理与合作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与课外辅导机构几乎没有交集,课外辅导机构仍被视为非正式教育形式。在管理上校内、外教育活动未能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校外辅导机构则受到教育行政、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反思素质教育改革道路,素质教育的口号只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学校喊得响,并未在家长和社会教育中得到实质体现,所以加强校、内外教育的统一管理,发挥各自优势的合作,是未来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道路。

(三)缺乏与素质教育配套的教育体系

“家教热”的催生说明在学校开始“素质教育改革”的同时,家长、学生对新理念还存在担心和不适应,他们试图寻求在学校之外获得“应试教育”的补充。在很多教育发达的国家存在课外辅导机构,但国外校外辅导机构能获得良性发展而在我国辅导机构趋于单一“应试”发展的重要原因即我国教育体系的滞后性。事实上素质教育理念早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家长最终选择“暂时利益”放弃“长远利益”的根本原因是对现存教育体系中“第一学历”的固化认识,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所以,要使学生得到素质发展首先应着眼于终生学习型社会建设视角,探索“新国民教育体系”的构建,消除社会对“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偏见,使高考不再是决定学生终生命运的考试[3]。

参考文献:

[1]2013中国教育高招调查报告.中国教育在线.http:///html/g/report/2013/report4.

考试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第9篇

(一)中考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的

中考“指挥棒”要体现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导向素质教育,成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助力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中考制度面临着如何正确发挥考试的督导功能,使之成为学生全面发展导以正确方向;如何有效控制考试关系,使人才评价、甑选的依据准确可靠;如何充分发挥考试的调节功能,借以调控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如何体现素质教育思想,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如何突出地为“寻求适合学生的教育”服务以适应全民教育时代多元化、个性化的教育要求。

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其中,“学业考试的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供普通高中录取用的学业成绩应以等级制的形式呈现,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优质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了“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

教育活动中的考试,是教学的重要方面,也是教育的基本手段之一。这对受教育者学业成就、教育效果、教育质量的检验,具有测量和评价的双重性质,测量是考试的基础,评价是考试的目的。新课程改革是中考制度改革的前提,中考制度改革打开束缚新课程改革的瓶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二)中考制度的性质及功能选择

(1)中考的性质界定。中考的本质是基础教育系统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对调整教育资源所采取的一种自我评价,是基础教育系统调控质量的内部质量管理活动。

(2)中考的功能选择。第一,学生选适合自己教育的功能。第二,初中学校选择自己的方向发展办学特色的功能。第三,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第四,调控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的功能。

(三)中考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各地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对中考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了初中毕业生实验操作技能和信息技术操作技能考查,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改变了以考试学科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二是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公正。三是普通高中招生以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录取新生。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招收特长生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的公平。

二、中考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全国各地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以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2号)为指导,开展中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立既能发现发展学生多方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科学有效地选拔高一级学校新生的评价体系。

(一)中考命题改革分析

1.命题的依据

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参照教材、《考试说明》以及教学实际,全面考查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达到课程目标所规定要求的程度。

2.命题的原则

(1)根据《课程标准》的培养目标,充分体现新课程的理念,从多维度考查学生。

(2)根据《课程标准》确定考查内容与要求。

(3)注重试题素材的选择,加强联系生活、实际和社会,体现考试的时代性。

(4)注意试题积极的价值取向,注重中考对课堂教学改革的引导意义,进而充分挖掘考试的教育价值。

3.命题的主要特点

综观多年以来全面各地中考各科试卷,不能发现,各地的试题从形式到内容,都在试图努力体现教育部指导意见的精神彰显新课程的基本理念。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性: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重视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情况的考查,其中又以考查学科最重要的主干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学生后续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为重点,突出发展性评价。

(2)时代性:新课程强调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生活和贴近学生群体的原则,试卷注重创新,有生活气息。

(3)应用性:新课程改革不仅强调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更强调学生运用所过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中考命题尽量避免出死记硬背的题目,提倡开放性题目,鼓励学生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地思考问,既有利于拓展学生思维的空间和发挥学生个体的潜能,又有利于对学生分析推理和发散性思维能力及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考查。

(4)导向性:命题依据课程标准,充分体现新课标精神,各科各类试题中都有相当一部分的试题信息直接来源于学生熟悉的社会背景中。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许多省区中考命题出现了以能源、环境和物价等社会热点问题为背景,引用当地生产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来命制有区域特色的中考试卷。通过命题引导学校变性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同时考生也通过试题密切与社会生活的联系,考生这种情境的创设能受教育,提高素质。

(5)创新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题型创新。命题既有传统题型和新颖题型。中考命题重视发散思维的开放型题的设计。传统题型基本上是常规型题,所求的结果是唯一确定的,通常地解题时也有常规方法可循。但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方法是多样的,而非单一性,所以中考考查学生从多角度、多层面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综合能力。第二,试题的内定呈现形式是多样的,有文字、图片、数据、函数图像和实验装置等,比较生动活泼,能激起学生的兴趣。第三,考试方法创新。由单一的笔试改变为笔试、加试、操作测试、面试、口语及考查相结合。

(6)有效性:表现为试卷的设计既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又符合教学实际和学生的实际,具有合理的内容结构,题型结构和难度结构,具有一定的效度和信度。试题能确保大部分考生达到及格标准,并能在核心能力方面区分出各层次学生,既有利于发挥个体水平,又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选拔。

(二)中考成绩等级制评定

2005年,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学业考试的成绩应根据各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供普通高中录取用的学业成绩应以等级制的形式呈现,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质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落实教育部的指导精神,全国中考招生中已经把分数制改为等级制由点到面全部开展。

传统的100分制是将成绩分为100个等级,在考试中,分分都是考生的命根,每一分都能决定着考生的命运。但是,一分之差并不能真正说明学生的实际能力及素质上的差异。等级制模糊同一等级之间的差异,为综合考查考生留出了足够的空间。总的来说,采用等级制,将有利于引导学校特色发展,引导教师自主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有差异的发展,更加激发潜能,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为高中的多样化录取创造条件。

各地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制呈现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学业考试成绩按百分制阅卷,等级制呈现。等级的划分或按卷面分按比例确定等级,或根据当地高中教育资源的情况和报考人数来划分每个等级所占的比例,然后将卷面分数转换成相应的等级。第二种是学业考试成绩采用等级附分的形式呈现。即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成绩按原始呈现,其他学科的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三)中考制度改革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新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建立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为此,教育部要求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能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各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和仲裁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考查评价制度。

1.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是: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不断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让评价的方法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2.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综合素质评价是中考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改变了以往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唯一录取标准的方法。其目的在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高中录取新生首先考虑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规定在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的最低标准,作为高中录取投档控制线。如广西防城港市中考招生方案规定,综合素质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素质评价为A等或B等者,示范高中及一级学校方可录取,C等能以上者普通高中方可录取。缺少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综合素质评价为D考级者,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3.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各初中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负责制定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单位进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向学生和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通知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进行调研和处理。评价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当前中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

(一)学业考试功能定位难以准确把握

初中学业考试如何将促进素质教育、推进新课程改革和学业考试三者有机结合,寻找到最佳结合点,在实践操作中不容易把握。有的地区对考生提高区分度,以满足选拔考试的需要,有的地区根据素质教育的需要,将初中毕业考试与教育质量监测相结合,形成较为完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检测体系,试题的区分度小,让高中选拔增加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考试科目多,各地差异大,学生负担重

有的地区设置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有的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五科,还有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和体育共十个学科。考试科目过多,优质高中对考生等级要求高,迫使考生陷进对分数的追求,回归到应试教育的路子。对学生不仅没有“减负”,反而“增负”。

(三)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操作难,结果的准确性受到置疑

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划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的做法缺乏统一的依据来规范。其评价程序不规范,级各个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来划分,人为地划分等级,显然十分荒诞的,虽然各地也作出末等级要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但也失公平。其可操作性不强,基本由年级或班主任来定度,缺少公示或申诉制度监督。教师的教育评价能力和教育测量知识水平及方法直接影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个别考生因为不公正的综合素质评价被高中拒绝于校外,常常出现考生或家长的质疑。

四、中考制度改革的展望

(一)创新命题机制,确保命题质量

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渗透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查学生探究性学习的能力,注重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与综合,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注意发挥教育统计专业人员的作用。

(二)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

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不同形式。研究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使之具有可行性,并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教师的教育评价能力

教学评价坚持以生为本。教学评价要注重过程、激励性、多元性。评价的过程应是开放性的,价值应是多元性的,内容应是全面性的,手段应是多样化的。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是综合性强的工作,其贯穿于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之中,因而教师的课堂测量与评价的水平与素养就决定了教学评价结果的质量。然而,许多教师的教育评价能力与水平与中考改革要求很不相适应,教师教育测量与教育评价专业素养的培养与提高已成当务之急,以促进基础教育改革顺利进行,实现教育的公平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实行多样化的招生方式,让优质高中学校自主招生

在统一中考前,优质高中可以依据本校的特色和优势,通过推荐、保送、自主考试等方式,择优自主招收优秀初中毕业生,被录取的初中生不用参加中考,直接进入高中就读。从问卷中可发现考生和家长特别在意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所以通过学校和考生多途径双向选择,促使高中学校想方设法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办学质量,以吸引到更多优质的学生。

(五)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