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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制教育优选九篇

时间:2023-10-02 08:58:36

未成年法制教育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1篇

第二作者:王敏 (1993—),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我们国家最宝贵的财富,而教育则是成就他们的主要途径。正所谓“科教兴国”,但科教不只是在于教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做人,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就显的更为重要了。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多年来,我国的法制教育取得了一些成效,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但是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却不断提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必须进一步提升,其方法和形式也要与时俱进,从而使法制文明得以真正实现。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我们党和国家向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主席生前曾说:“年轻人就象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最后是属于你们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2002年2月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

未成年人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年龄较小,处世不深,而且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侵害,若他们没有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很容易走向违法罪的道路,从而毁掉自己的一生。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各个方面都要一起来关心和支持。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

(二)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

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2008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10.73%,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不断的上涨,不仅如此,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这一情势相当不容乐观。

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最普遍的途径有三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家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是很有限的,父母只能将一些法律常识教给孩子,因为父母如果不是学法律的话,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并非是很强的,所以孩子们也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制教育。

通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是更为有限的,因为社会通常的法制宣传并不能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自然也不会受到他们的重视了。

学校是教育学生的主要场所,老师们给学生讲课本,学生即便是为应付考试也会认真去听、去背,所以在学校习得的知识往往会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但是,目前中小学对法制教育却不够重视,中小学就几乎没有法制教育的课本,也并未将其列为考试科目,孩子们自然也不会去重视法制教育了。

(三)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对策思考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影响是最大的,因此,通过家庭教育来给孩子灌输法制观念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这就要求父母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父母应该从小就该教给孩子们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像从小教育孩子们仁义礼智信一样,要将法制教育当作最基本的教育。

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我们每个人都处在社会当中,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反之,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会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法犯罪的情形有很多就在未成年人的身边,未成年人应该引以为戒,而不是仿之效之,社会应该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当然了,要想达到预想的宣传效果,其宣传形式也应当多种多样、与时俱进,借用新兴的科技手段来达到宣传的真正目的。

学校即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未成年人通过在学校的学习才能掌握知识,才能最终成为国家的栋梁。而教育不只是教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做人,有许多高水平的知识分子却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比一般的罪犯往往更为危险,知识水平高并不能证明教育的成功,学会做人才是更重要的。因此,学校必须重视法制教育,做到真正的重视,而不是“应付”上面的政策,要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的基础教育,而不是由于它不考试而忽略它,法制教育绝不能成为应试教育的牺牲品!

除了通过家庭、社会和学校这三个途径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外,最重要的是党和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孩子们使我们的未来,我们必须得保证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最终将其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因此,党和国家要更努力的加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对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使法制教育成为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

总之,未成年人是我们的希望与未来,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必须对孩子们进行足够的法制教育,保证其身心健康,使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创造更美好的未来!(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徐继超 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2篇

摘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管护教育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吃住、并进行监管,对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这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程度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

目前管护教育基地一般在企业、学校、救助站、敬老院等场所举办,这些场所的性质不同,其主要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在开展管护工作的时候,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管护教育基地与被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管护教育基地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权力。例如设在某企业的管护教育基地,并非专门羁押人犯的看守所,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在管护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其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在法律上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涉罪未成年人想离开管护基地自由行动,但并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管护基地可否限制其人身自由?如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则有违法嫌疑。

二是管护教育基地与管护对象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例如涉罪未成年人在某企业接受管护教育,他与该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管护教育对象在管护教育基地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意外风险,其权利如何保障则缺乏法律依据。再如,设在学校的管护教育基地,虽然有进行矫治和教育的便利,但是管护对象并非该校正式学生,因此也不受《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调整。

三是管护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管护教育并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仅仅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但实际上,管护教育基地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帮教职责,不能仅理解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取保候审配套措施,它还有包含有类似工读学校、救助站等机构的功能,可谓司法保护为主,兼有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功能。这种管护教育措施既与刑事诉讼紧密联系又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

管护教育制度的立法完善,其前提是对于管护教育基地的性质、定位作出较为准确的界定。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从各地实践做法来看,其一般适用的情形是: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本地涉嫌犯罪被抓捕后,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逮捕必要,但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符合一定条件并自愿申请进入管护教育基地。从这项制度创新的起源来看,起初是为了解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羁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情节轻微原本不需要逮捕的外来未成年人,仅仅因为不具备像本地未成年人那样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包括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合适保证人、缴纳保证金能力等,难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只能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候审。而逮捕后羁押的现实情况,又导致一些本可以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也通常被法院判处实刑。

基于这种司法现实需要产生了管护教育制度,因此也有观点认为管护教育制度本质上是取保候审,但同时也有别于公众广为认知的取保候审,它是一种“有条件”的取保候审。主要表现在:一般的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后将其释放,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管护教育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是其进驻管护教育基地接受管理监督帮教,故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在自由程度方面是不同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把管护教育制度等同于特殊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则其立法完善将诉诸于刑事诉讼立法。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其法理基础也是欠缺的。从主体上看,管护教育机构不可能取代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从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看,管护教育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大致介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的经允许,可以出教育基地,在所在市、县活动,且入驻教育基地以本人自愿或法定人同意为原则。这些都难以与取保候审本身完全等同。

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管护教育基地应定位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地位。相关立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对于被立案追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其施行管护教育。

2、管护教育基地的司法保护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提供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责任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到场;对于处于附条件不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管护教育基地的社会保护职责。源于减少羁押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管护教育制度,除了司法保护职责外,逐步延伸到教育矫治、救助帮扶等社会保护职责方面。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为例,该院与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作,在救助保护中心设立了管护教育基地,依托救助保护机构的现有职能优势为管护对象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既能满足司法保护的需要,又与救助机构的社会保护职责结合紧密。在立法上要明确可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管护教育基地,同时承担相关的管护教育职责。“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发挥综合优势。

4、管护教育的条件、运行机制等。如管护教育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方面,管护教育本身作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要与刑事诉讼衔接好。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教育基地的案件采取快办快结的措施,侦查机关在涉罪外来人员入驻管护教育基地后7天内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在受案后7天内审查终结,法院在受案后14天内作出判决,整个诉讼周期不超过45天。其他如监督保证、风险评估、教育矫治、技能培训、评定意见、回访考察等各个方面,也都需要明确规范。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3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年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等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自己所有犯罪均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规定及规章的行为犯罪,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和犯罪既有联系有有区别,犯罪一定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两者区分的界限是行为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中职校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特征

中职学生绝大多数年龄都在14-18周岁之间,属于未成年人。近年来,职中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且日益增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往往表现下列特征:

1.财产案件占大多数

中职学生没有经济收入,盲目消费、攀比,追求享乐,一旦手头拮据,就会盗窃他人财物,甚至抢劫。

2.动机单纯、盲目,初犯较多

在中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作案动机和目的通常十分单纯,往往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有预谋的少。

3.团伙作案率很高

中职学生作案时,通常是拉帮结派,团伙作案,他们之间往往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共同参与,共同分赃或消费 。同时利用手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日益增多,智能化程度日趋增高。

4.违法、犯罪心理日趋早熟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以及频繁受到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未成年人犯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他们初犯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犯罪成功的信心不断增强,犯罪心理日趋早熟。

5.对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认识非常模糊

中职学生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相应的认识,对法律的惩罚性措施知之甚少,所以对违法、犯罪无所顾忌,做事易情绪化,易冲动且不计后果。

三、中职校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学校原因

中职学校往往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忽视道德和法律教育,导致学生一贯以来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品质差;对学生关心不够、教育不足,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易使学生自暴自弃,心理不健康,易受外界不良因素诱惑,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

父母过分宠爱,放任不管;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却教育方法不当;父母常年在外,疏于管教;父母离异,孩子缺少父母关爱,叛逆家庭;父母行为不端,对学生本人造成不良影响,孩子上行下效,导致学生容易违法犯罪。

3、社会原因

社会文化环境不良,特别是网络游戏、文化中充斥着色情、暴力、杀戮,让学生习以为常,麻木不仁,甚至产生认同感。也有学生交友不慎,外界诱惑大,刺激性强,学生易于仿效,或在他人的教唆下,走向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

1、中职学生往往文化成绩不佳,学习动力不足,易受到歧视,心里不健康者居多,又难以得到及时矫正,易破罐破摔。

2、未成年学生人格独立性日趋增强,想摆脱他人干涉,而经济上却依赖父母,因此叛逆心理强,不服从教育和管理。

3未成年学生辨别是非能力差,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社会阅历浅,难以分清好坏对错,是非观念差。

4心理防线脆弱,法制观念淡薄,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能力弱,行为很容易情绪化。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四、如何预防校园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一)学校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

学校应从各方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违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从而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

(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辅导,及时发现和矫正学生的不良心态,健全学生心理,帮助学生构筑良好的心理防线,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和行为控制力,自觉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鼓励学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也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一个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重视自己品行的人,是不会轻易去犯罪的。

(四)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

在利用课堂教学之外,还应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文化廊、主题班会、班刊、校园讲座、法律知识讲座、校园广播站宣传法律知识,表扬好人好事,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学校要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转移学生注意力,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挖掘学生的潜能,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杜绝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五)学校对校园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校园内未成年学生发生的犯罪行为,学校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杀鸡给猴看,绝不姑息养奸,能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作用,让其他学生产生畏惧心理,使极少数品行不端,心理不健康的学生望而止步,不敢以身试法。

(六)老师应多关爱学生

老师不仅应关心学生的学习,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更应关心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学校生活的各个层面充分享受老师们的爱心,让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减少违法犯罪。

(七)争取家庭的配合

学校老师在教育好学生的同时,也要让家长懂得如何正确关怀自己的子女,让家庭教育配合好学校教育。在家校教育的共同努力下,让每个未成年学生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有为青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M]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4篇

一、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这个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观开始形成时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是思想品德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世界观的重要阶段。公共图书馆如何利用自己的阵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素质、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循序渐进,有的放矢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培养知法、守法的未成年人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1、公共图书馆有充足的法制教育资源,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强大后盾。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文件和法规,着重收藏法制教育这一系列的书籍,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场所,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让未成年人把公共图书馆当成学习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之一。

2、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公共图书馆可以长期邀请懂法律知识的专家和学者给未成年人讲解如何保护自己,培养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帮助未成年人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的言行,明确人生的方向。培养他们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3、公共图书馆的教育有利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全的人格。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自己拥有什么权益以及怎样维护自身权益都很模糊,容易受到不法侵犯。结合未成年人青春期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知识竞赛、故事会、法制宣传展览、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便于青少年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使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助于他们健全人格的形成。

4、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教育和法制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第二课堂。让公共图书馆真正走入未成年人当中,真正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科学知识文化教育的任务。如公共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开展“继承红色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参观革命纪念馆、历史博物馆,开展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多种形式夏令营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文化教育机构,在精神文明建设当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和法制教育起到了别的机构无法代替的作用。

二、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优势

公共图书馆同其它的教育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1、公共图书馆的特点:公共图书馆内收藏学科广泛,读者成份多样。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资助和支持的、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它可以是为一般群众服务,也可以是为某一特定读者如儿童、工人、农民等服务的。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另外其主要特征是:向所有居民开放;经费来源于地方行政机构的税收;其设立和经营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共图书馆同其它的教育形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

(1)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优势图书馆的教育优势在于不受教材、教育计划和学科专业的限制,它完全以社会需要为宗旨,包括人类过去和限制创造的全部知识,诸如政治和经济、法律与道德,风俗与习惯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文化知识,是全方面的教育,教育方法灵活,横向教育与纵向教育,普及教育与个别教育都可以进行。

(2)公共图书馆利用收藏的马列著作和优秀政治书刊,法律书籍以及情趣高雅健康的其它文献资料,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和多种手段,向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通过这些教育,使未成年人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道德规范,社会规范,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如鸡西市图书馆紧紧围绕着“读者”这个中心环节,结合“未成年人都市活动”向未成年人推荐优秀读物,鼓励他们读书成才,选择一些中外有名的具有道德教育作用的书籍介绍给他们,如《钢铁是怎么样炼成的》《少年与法》《小法盲的悲剧》书刊。还通过诗歌朗诵会、故事会、专题报告会等活动,利用鸡西市图书馆电影厅每年寒、暑假面向全市未成年人放映爱国主义、法制教育的影片。起到很好的效果,得到家长的好评,努力实现用理论书籍武装人,用专业书籍培养人,用各种教材教育人的目的。

(3)公共图书馆是未成年人的第二教育课堂,为了让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利用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从学习的设备、开放时间等,都适当地从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比如:节假日延长开馆时间等,设立专人专柜为他们服务,让未成年人充分享受公共图书馆这一丰富资源和权益,感受到公共图书馆与他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如鸡西市图书馆从功能设计上为未成年人按现代化要求建设,新增影视资源的播放功能厅、扩大了自助图书阅读和研究阅读区、电影播放区以及大型报告厅。

(4)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相结合。公共图书馆行业摆脱旧观念,走出去,顺应潮流,大胆改革创新,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改善公共图书馆的知识传播手段和服务方式。数字图书馆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可以24小时全天开发,未成年人也可以随时随地上网访问浏览。同时相对于纸质图书来说,费用也大大节约。

(5)公共图书馆是为未成年人等各类人群服务的图书馆,一般由政府税收来支持。与专业图书馆不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到成人,为他们提供非专业的图书(包括通俗读物、期刊杂志和参考书籍)、公共信息、互联网的连接及图书馆教育。

(6)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制教育具有环境优势。公共图书馆给未成年人构建了一道特殊的文化风景线,公共图书馆的环境品味高雅,格调清新,散发着独特的风韵,。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阅读氛围,使他们有一种安全感、亲切感。吸引着未成年人们走进一个柔和、文雅、积极、向上的精神家园。

三、公共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作用

国际图联认为现代图书馆有四项社会职能,即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发智力资源。公共图书馆是社会教育机构,除了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外,应积极探索、创新、承担和开展未成年人校外的法制教育任务。加强公共图书馆教育职能,使其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放办馆起到了普及宣传作用。适应改革开放的大环境,国内各类图书馆相继扩大了向社会开放的幅度,全国公共图书馆免费向社会开放,文献资料全部开架借阅,扩大图书馆的服务领域,提高了读者的到馆率和文献的利用率,使广大读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料,多媒体电子阅览室,声像技术等,大大方便了广大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所有这些有利于强化图书馆进行社会教育的普及性和传递信息的广泛性。

2、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起到了特殊作用。公共图书馆工作者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基本的法率法规教育。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它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重视。公共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优势,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制作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展版。法制宣传内容广泛,图文并茂,通俗易懂。

3、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公共图书馆方便未成年人更好地享受社会公益服务,与市教委开展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生证”合作项目,为未成年人电子学生证开通相应的借阅功能。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生证将开通少儿借阅功能,14周岁以上的开通普通借阅功能。使未成年人从多领域,多层面了解当今法制常识法制热点,扩大法制知识面。如利用学术报告厅,展厅等设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推出“知识与学习”半月一讲活动,先后邀请了一大批学者专家举办讲座。这些活动的开展,对未成年人了解当前国内国际重大事件,陶冶情操,开阔视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或者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和宣传栏;印发普法宣传材料,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志愿者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建有未成年人特色的藏书体系,优化图书馆藏书质量,适应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的需要。文化市场上的一些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这些描绘淫秽色情、宣扬暴力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毒素”,就像强酸强碱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使他们丧失了意志,泯灭了良知,埋下了犯罪的祸根。那么,公共图书馆应利用好自己的阵地,采购适合未成年人特色的图书,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阅读倾向、知识结构和教育要求,购入适合他们阅读水平与兴趣的文献资料。为他们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包括文献外借、阅览服务、参考咨询、文化活动(文献展览、报告会、讲座、电影等)提供的专门服务等。给未成年人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有正面影响的爱国主义,法制教育方面图书的采集。

5、公共图书馆应利用馆藏文献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着重以优秀书刊引导未成年人向上,铸造美好的心灵,优秀的图书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质的培养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一本《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曾经点燃过许多青年生命的火花,激励他们为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雷锋的故事》也激励这人们不为名利,无私奉献精神。加强对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在温暖的集体中接受教育和锻炼,茁壮成长,成为国家有用之材。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维权岗”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5篇

1.学校法制宣传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学校由于过度注重“升学率”,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对当前抓好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认识不足。二是教育资源受到限制。由于受客观条件所限,学校法制教育还没有统一、正式、规范的教材,同时,缺少法学专业教师。

整改措施:一是党委、政府要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给予更多关注与支持,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制度上保障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顺利实现。二是要适当增加学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加大表彰力度,对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责任单位:各乡(镇)、教育局

整改时限:8月底

2.法制宣传教育主体缺位、教育方式有待改进。一是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只强调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系,而忽视了未成年人自身这个接受教育的主体。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未成年人只是被动地去接受,缺少内在主动学习的需求,这样很难将法律知识和自己的生活实践结合起来。二是由于对当前未成年人教育方法单一、形式单调枯燥,针对性不强,缺乏亲和力和吸引力,采用“填鸭式”生硬灌输,未成年人难于接受,教育效果打了折扣。

整改措施:一是充分调动未成年人的学法、知法、守法、尤其是用法的主动性,从内部起作用,内因推动外因,使传授和接受达到余期的效果。二是进一步创新、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比如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图片展、举办法律知识专栏、观看法制专题片等,丰富学校法制教育活动载体,增强法制教育效果。

责任单位:各乡(镇)、教育局

整改时限:8月底

3.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存在死角。一是家庭监护不到位。由于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主体,父母不在身边,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他们一般年纪较大,无法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二是学校关爱放不开。正常的教学时间留守儿童必须跟一般学生一起接受系统的规范的课程教学,学校对留守儿童实施关爱,又很难在正常教学时间进行,所以学校目前对留守儿童的关爱顾虑较多。三是社会关爱难坚持。对留守儿童的关爱,社会上都认为是教育部门的工作,其它职能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下,偶尔参与一下,过后很少有人过问,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难以持久。

整改措施:要通过组织开展法律咨询,组织有专业特长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警示性、劝导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局、团县委、妇联等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学习上物质经济上和心理上给与他们关爱、帮扶、救助,让留守学生通过社会的温暖弥补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发展的消极影响,将在生活方面有困难的留守儿童,按政策纳入有关计划,争取社会资助,以结对帮扶、捐助、“社会妈妈”等形式,为更多的贫困留守儿童提供帮助,确保全县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均达100%。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登记备案,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学校老师要经常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了解孩子在家的情况,以便及时帮助留守学生,并经常组织留守儿童参与文体娱乐活动,充实业余生活,多与他们沟通交流,慰籍他们残缺的感情。

责任单位:各乡(镇)、团县委、妇联、教育局

整改时限:8月底

4.工作经费未得到有力保障。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专项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和关爱留守儿童的活动虽然设想很好、举措合理,却往往因经费问题,而使之浮于形式,难以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把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工作的经费保障标准,逐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对费用的支出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法制宣传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经费落到实处,确保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乡(镇)、财政局

整改时限:8月底

二、整改工作要求

整改落实阶段是见成效的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为推动整改落实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动员、部署,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实效。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领导班子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的建设,明确管理重点,强化工作力度,把法制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优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法制责任体系。

二、拓宽法制教育渠道,充分发挥德育主阵地的育人功能

1、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在内容上,可以宣传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形式上,要充分发挥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班会课教育等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学生集会、专题法制讲座、黑板报、宣传栏、讨论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张挂图片等途径及时通报典型治安案例,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学生明法理、懂法规、守法纪。

2、专项活动要具体化。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两周的专项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专项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实效,班级结合专项活动开展好具体活动。如:开一节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开展一次学法、用法、守法的大讨论;出一期以“法制教育”为内容的文化橱窗;写一份遵纪守法的承诺;评选一名行为规范优秀生。

3、专题活动要系列化。要充分利用班会、国旗下演讲、校内外活动等途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德育活动。

可以以礼貌用语周、纪律周、卫生周、文明月、法制安全月,进行专项教育;以报告会、演讲会、主题班会、品德课、法制课进行集中教育;通过团队倡议、个人承诺、个别交流、学生民主评议、“告别不良行为”签字宣誓、“争做文明中学生”演讲比赛,实现自我教育;利用国旗下演讲、校园广播、张贴宣传画、自办墙报、橱窗,净化环境实现环境教育;利用值周、监督岗、领导各处室交叉督查、午休督查、校外督查,进行强化教育;领导、教师包班包人、定人定责、深入家庭、深入村社、交流谈心,建立“重点生”转化档案,对他们生活上解难、思想上解惑、学习上指导、行动上纠偏,实现责任跟踪教育;以“行为规范优秀生”,每周、每月、每学期“文明之星”评选,“三好学生”,文明班级,优秀班团干部,班级“十最”评选活动为内容,开展激励教育。

4、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对个别学生进行个别的心理辅导。教师可以通过QQ、微博、论坛、电子邮箱等途径与学生建立最适宜的交谈方式,耐心、细心地引导、释疑,有效地帮助学生消除或缓解各种心理问题与心理困惑,促进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 三、以加强班级管理为关键,强化法制教育

1、实行班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学校每学期与班主任签订《班级管理目标责任书》、《法制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目标设置涵盖班级建设、教育氛围、学校活动要求落实、法制安全教育成效等,把班级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学生的教育效果作为班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领导抽查与值周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2、实行学校领导包挂年级、班级制度。

包挂年级领导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日常管理、督导、检查。包挂班级领导负责所包挂班级的思想、纪律、法制、安全、卫生等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管理工作。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上下联动,交叉管理,既可对班级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督查与指导,又可及时掌握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为制定全盘的计划和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3、实行班级自动化管理。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治作用,让班级每一个同学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把班级事务划分到每一个同学的人头下,分工明确,靠实责任,把握导向,提高质量,构建“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的班级管理格局。

4、以“细”和“勤”的工作态度做好班级管理。

班主任既要细心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更要潜心了解学生的心理、交往状况,从而知道他们在学习上、生活上、认识上的偏差、困难、需要。班主任要尽可能地深入到学生吃、住、行、学的地方,做到勤观察(观察他们的所作所为、所想所需)、勤研究(研究他们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及形成原因、应采取的教育措施)、勤记录(记录每位学生的优点、不足、兴趣、爱好、特长)、勤表扬(表扬优秀生、表扬进步生、表扬特长生)。

5、加强特殊学生教育。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检察 未成年人 法制教育 新模式

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如果公民法律素养比较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会比较强,可以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

近年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紧贴校园特色,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2011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隆重召开了“法制教育进校园”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花都区30多所高校、中学、小学的教师代表和区人大、区政协、区教育局代表建言献策,通过在多所校园内开展法制讲座、图片展、派送法律书籍、开通检察官信箱、设立法制热线、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和教师代表现场观摩刑事审判庭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活动形式、活动覆盖面、受众结构层次、宣传效果等方面达到新的高度,影响较大,成效显著。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注重创新,立足检察职能,跟上时代潮流,结合未成年人身心成长发育特点,采取新途径,新模式,以确保法制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让更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到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来,形成教育合力

在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担当主力的部门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政法委的组织下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承担以校园法制教育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辅助工作。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已经凸显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较弱的尴尬局面。所以,要形成新的教育合力,拓宽新的法制教育合作途径。

一要明确中学法制教育在整个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以中学生为对象,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适当在大学和小学开展校园法制教育工作。二要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教育管理、党团组织、宣传机构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互相衔接和补充,构建高效、高传达率的法制教育体系。要把教育部门、共青团委、人大、政协、司法局、新闻媒体等机构都纳入到这个法制教育体系中来。三要所有的职能部门就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活动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正式文件,发挥不同职能优势,增强活动的影响力,以实现活动效果最佳化。

二、突破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对象是学生的思维定势,使受教育面涵盖学校、社会、家庭三个平台

勿庸置疑,学校、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以往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往往只把在校学生作为唯一的教育对象,忽视了对学校教师关于法制教育技能的培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合作开展、父母关于孩子的家庭教育。新形势下,建立“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四位一体教育模式,拓宽受众范围,打造多维平台,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途径。检察机关应当放宽眼界,立足检察职能,把法制教育的视角扩大到学校、社会和家庭。

一要派出干警深入辖区学校,在对学生开展普法教育之前先面向老师进行授课,讲授法律知识,通过召开老师座谈会,传授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验,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要通报校园及周边犯罪案件情况,并针对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方面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二要与校方共建“家长学校”,由检察官亲自给家长上法制课,引导家长通过观察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家长根据孩子特点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三要以“检察开放日”为契机,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

三、既用好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又紧跟社会发展创新教育方式

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模式主要包括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工厂”等法制宣传活动、校园模拟法庭、校园法制讲座、法制知识测验、演讲比赛等形式。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网络语言、手机功能不断扩展等新事物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应针对未成年人接受新生事物快、精力旺盛、感受力强等特点,在策划活动时注意采取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活动的时尚性与亲和力。如结合互联网、游戏、“k歌”、动漫、时尚运动等“新潮”方式进行创新,举办“阅读一本好书、观看一部好电影、浏览一个好网站、朗诵一首好诗、唱一首好歌”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普法过程中营造出独特的文化氛围;在教学课件中精心运用视频、动漫等载体,寓教于乐,使学生们“愿意听、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深入学校通过面对面、点对点的方式密集开展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使法律教育效果更突出、更巩固。

四、既注重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注重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既要用好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要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注重准确把握检察公诉职责定位,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法制教育活动相结合。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帮教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决定或发出量刑建议,利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柔性法律手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通过召开听证会,邀请学生代表、老师、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公安机关经办人对是否不提出意见,以公开促公正。

为积极改造失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帮教的新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联合公安、法院制定在押未成年人考察教育办法,对未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设相对不、量刑建议和继续考察三种处理结果,双向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积极试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对于考验期内达到帮教效果的,决定不再,运用法律柔性手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企业参与社区矫正机制,让热心公益的一些企业接纳未成年罪犯,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培训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使他们安心改造,重获新生。

五、突破传统的法制教育课模式,加强对“边缘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检察机关在传统的法制教育课上,课件内容的设计是面向广大在校学生的,教育的重点在于普法,通过对常用法律法规的介绍,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筛选,就青少年犯罪中的常见罪名、案发地、案发原因、作案手段等进行深入研究,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加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们违法犯罪。在新的法制教育模式下,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用传统法制教育方式教育广大在校学生,还要重点关注“边缘学生”,要以“远离边缘”为主题,坚持与“边缘学生”及其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流,向学生及其家长分析身边发生的案例,解释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并建立帮教档案,保持与家长的长期联系,共同预防“边缘学生”违法犯罪。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8篇

笔者单就学校法制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如何发挥更大作用谈几点想法,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此问题的更大关注。

一、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2~3岁。青少年在校期间,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这也正是进行各种教育的最佳时期。良好的学校教育可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作用,能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抓住学校教育也就抓住了最基础、最普遍、最深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1.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是充实和完善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

2.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是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需要。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犯罪学领域的一个重点,如何有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3.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又要加强普法教育”。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

由于种种原因,各级各类中小学都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但是,却存在着很多不足。

1.内容少而散。教学内容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法制教育内容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

2.针对性不强,教学方式不够灵活。只有干巴巴的理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足够的重视。

3.教师自身法律素质不强。没有法律院校毕业生充当专任法制教育老师,很多法制教育老师是由政治老师或其他老师兼任,不能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内涵,造成教师照本宣科,学生不甚了了。

4.学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一定的考核目标,教师教好教坏一个样,造成教师教学积极性不高。

5.学校法制教学的经费投入上没有制度的保障。造成许多有益的法制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三、改进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的思考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三成是学生的现状,学校法制教育应如何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发挥更大作用呢?笔者对改进当前学校法制教育有以下几点思考:

1.小学和中学的法制教育内容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以及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全日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国家教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要求进行。《宪法》《教育法》《国旗法》《国徽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婚姻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全民普法的教育内容均要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妥善安排。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坚持课堂教育为主渠道,学校为主阵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要继续发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及相关学科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特点,应该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就开展以思想品德课为主,辅以简单的法律知识介绍,严格小学生行为守则,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可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

3.在小学高年级阶段和初高中阶段,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坚持持之以恒抓法制教育,积极推广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开展各种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具有年龄情趣和时代气息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受到强烈的震撼。

4.学科教学要渗透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不单单是法制教师的职责,更是全体教育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应结合学科的自身特点,渗透法制教育。如在地理知识的教学中,可加入对国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制意识;在语文教学中,结合对小说人物性格、心理特征的分析,进行法制教育,透视犯罪心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收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5.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在校内外开展一些与法制教育有关的宣传、实践、调查、访问等活动。除此之外,还可采用电影、录像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密切和社区联系,与他们共同商议社区活动范围、为民服务对象,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动态进行法制教育。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生动直观、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指导、鼓励和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增长法律知识,提高在校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理论联系实际,对身边的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分析。

6.学校法制教育要制度化、规范化。要重视和加强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起表率作用。有条件的中小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法制课教师队伍。要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加以培养和巩固。为检验学生学法、懂法的程度,学校应定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测试。学校法制教育的持久性也是学生安全工作的保障。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9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工读教育; 司法化

本文系2014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研究―以广西钦州为实证分析(YCSW2014014)之阶段性成果。

一、工读教育的概念与现状

“工读教育”,顾名思义是一边劳动一边接受教育。其本义和“违法”、“犯罪”并无联系。只是由于在创办之初,工读教育的对象和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才使其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关于工读教育的性质,学者倾向于将其定义为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根据1987年国务院《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读教育是为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而创办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作为封闭或半封闭处分模式,工读学校在通过一定时间物理性地改变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由国家强制暂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矫正其性格,本质上属于非惩罚性机构矫正。由此可见,工读教育既不是刑罚方式,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针对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矫正性、保护性教育监管措施。工读学校则是一种带有教育属性的矫正机构。

工读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挽救了一大批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当前,我国工读教育面临的现状是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攀升、“问题”学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工读学校呈急剧萎缩态势,从1966年的220余所,到2010年的77所(见下表),且生源越来越少。其中还包括难以为继和名存实亡的学校。

教育部统计2010年工读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数(所) 班 数(个) 离校人数 入校人数 在校生数 教职工数

总 计 其中专任教师

合计 77 445 3894 4047 10735 2576 1737

其中女 582 740 1890 890 681

二、工读教育司法化的必要性

1、违反相关法律

工读教育的管理模式采取限制甚至剥夺未成年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方式,这与我国相关法的立法精神是严重不相符的。首先,工读教育违背了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工读教育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但这种处罚却不经过司法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宪法》。其次,工读教育的审批权无法律依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指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只能由法律设定。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中有工读教育和专门学校的相关规定,但是对相关权限和程序并没有进行明确。而当前我国工读教育的权限和程序仅仅由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的,而这些行政法规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长时间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显然有违我国立法精神。

2、审批程序存在弊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教育局和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送读,这种强制送读的立法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工读学校的生源。但正是这种强制性引起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强烈不满和理论界的大力批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教育的入学程序进行了变更,该法第三十五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规定明确了工读教育“三满意”的原则,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使得这三方中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将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送读工读教育,就无法强制其接受工读教育的矫治。这就导致那些还不够司法管辖条件的未成年人在矫治、挽救方面缺失了程序性的保障。所引起的一个矛盾的社会现象是:一方面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人数在逐年增多,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程序性的问题,致使这些未成年人游离于工读教育这种专门性的矫治教育制度之外,放任自流,等到其犯罪时在进行刑事处理的尴尬局面。

3、缺乏相应救济程序

工读教育是一种限定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矫正方式,如果使用不当,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当前在我国工读教育的决定中,只有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两方组合,缺乏中立的裁判者。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教育招生程序采取的是“三满意”原则,但是并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任申辩和救济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工读教育入学审批过程中,相关教育部门只是根据家长或者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被纳入工读教育的未成年人完全沦为程序的客体,没有参与和防御的机会。此外,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中是否能够毕业或者回归普通学校也没有完善的考核标准和相应的救济措施,所以一旦进入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决定不服也没有任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这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工读教育司法化的具体构想

1、完善工读教育的立法

长期以来工读教育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工读教育制度的发展,也影响了工读教育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要确保工读教育这一重要的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根据工读教育的性质,笔者认为法律名称可以为《强制教育法》。理由如下:工读教育的本质是通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教育形式感化挽救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严格限制自由的措施。那么立法名称也相应要体现工读教育的本质。其中“强制”含有不完全剥夺自由的意味;“教育”则包括矫治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和矫治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恶习两个方面,因此“强制教育”很好的涵盖了工读教育的本质。《强制教育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那么其与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在立法的实体内容上,还要明确强制教育的性质。强制教育是针对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矫正性、保护性教育监管措施。此外,关于强制教育所针对的对象,应当进行适当扩大。可以将收容对象从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初中生扩大至高中生。

2、引入正当的司法程序

工读教育是事关未成年人身自由权的矫正措施,根据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把工读教育的决定权由法院来行使才是司法化的关键所在。具体包括:(1)程序的启动。关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仅是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家长、其他监护人,还有必要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如发现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基层群众组织、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均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有轻微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潜在犯罪危险,需要进行教育矫正的,应当予以立案。(2)调查审理。应当适当吸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专门化人员组成的少年法庭以裁判的方式不公开进行审理。另外还应当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社会学和其他专门知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进行鉴定。在工读教育的适用程序中,申请人应当承担未成年人“有问题”的证明责任,这是适用工读教育的前提条件。此外,工读教育审查程序中可以引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背景包括对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环境、教育背景、行为偏差原因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使法官正确做出判断。(3)执行。包括对工读教育人员的管理、教育、医疗等,从接收到期满解除强制教育,以及延期、减期、变更执行的程序、方式及其法律监督等。在保留现有工读教育管理架构基础之上,其管理权继续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使,这样有利于将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开,便于互相监督,也有利于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

3、完善工读教育救济程序

由于工读教育是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其结果要么是未成年人虽不具有“不良行为”,但要接受工读教育,要么是应将未成年人送读工读教育,但却未送读,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说都有可能提出异议。因此,针对工读教育程序所带来的结果同样应当有救济程序与之相配。对于不服少年法庭关于工读教育的一审裁判的利害关系人,应赋予其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 只要年满10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身心特征不妨碍其实现上诉的权利,就可以赋予其上诉权。而他的监护人、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关于申请人,由于他们是与具有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具有厉害关系的相对方,如果认为裁判不正确也应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少年法庭的决定违反法律;具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裁判明显不当。接受上诉的上级法院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就上诉事由依职权予以调查审理,如认为上诉程序违反规定或上诉理由不成立时撤销上诉或维持原判;如认为上诉理由成立时取消原裁判,依法改判,或者将案件返回原审少年法庭重审或移送其它的少年法庭审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

[1]路琦.创新和完善我国工读教育的现实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

[2]潘菲.澳门违法青少年司法管辖范围内教育监管制度改革评介.[J].青年探索.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