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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培训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8 09:21:24

律师教育培训

律师教育培训第1篇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教育培训行业近些年在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他们以满足大众追求完美生活需要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为大众服务的形式灵活的课程。同时,高效利用互联网进行课程开发,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整个市场的营业份额逐渐扩大,获取了高额的利润。教育培训行业遍地开花,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在市场上的快速发展,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整个教育培训行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近些年来,我们可以从很多新闻报道中看到,多地教育培训机构老板卷款逃跑、受培训者学费退还困难、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的“服务纠纷”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使得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国家也开始重视教育培训行业方面的治理,如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这就对我们研究教育培训行业相关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1.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品质良莠不齐,大多数资质不合格由于教育培训特殊的行业特点,准入门槛低,市场监管较为宽松,这就让很多小型的实际上不具备创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趁机而入。这些培训机构的加入使得教育培训机构数量猛增,机构之间的利益受到侵犯,一些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开始出现。从而导致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下降,使参加培训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引发了参加培训者因合法利益遭受侵犯而“诉求无门”的难题。[3]2.乱收费”现象和“虚假承诺”现象增加教育行业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业,因此,在整个教育培训行业中,采取的是一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许多培训机构往往利用这种经营方式,在培训的过程中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例如“咨询费”、“服务费”等。同时,因为是“先交钱,后服务”的经营方式,也滋生了一些“培训机构卷款逃跑”、“学员退款难”的问题。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培训成效、师资力量强大、承诺“包教包过,不过退款”的方式来增加生源,同时利用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来获取收益,这些都是“虚假承诺”的具体表现。[5]3.“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培训成效高低不平从而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由于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在培训教师资格要求层面不像学校教育一样严格,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上岗。教育培训行业是“针对性”的教学,它的目的就在于在最少的时间内利用最低的成本提升培训成效。在这样的市场背景和需求下,教育培训行业对培训老师的关注点就在于“是否有能力”、“是否能够节约成本取得高效培训效果”。所以,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就会通过高额薪酬聘请能力强的培训教师以及一些学历教育中的教师,吸引了大量的顾客和带来了高效的培训效果,造成“教师资源垄断”问题;[6]而一些小型的培训机构因为能力有限,于是通过多种手段,例如虚假包装师资,虚假宣传来增加生源,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会影响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影响学历教育中学校教学效果。

四、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

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外观层面来看,是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但是不应局限于这些表面现象,我们应当从深层次的方面进行分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受培训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低等因素是诱发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其中最值得探究的应该是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教育培训行业机构设置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针对教育培训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根源就在于我国目前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流程和申报程序复杂。教育培训机构实质上是“姓商不姓教”,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7]所以它的设立登记一般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要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审批登记表,写明情况,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再申请正式设立报告等一系列复杂流程,审查合格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工作。这就导致机构设立登记这块由于程序复杂,而许多教育培训机构又不愿意在这方面花费众多时间和成本,因不具备相关创办条件,未取得许可证明,而无证经营。

(二)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解决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一些“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的行为所引发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方面。针对这些“服务纠纷”,目前只能够依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解决途径,但是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而且考虑到诉讼程序复杂和成本高、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使得受培训者难以寻求到有效途径维权,另一方面也会使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继续“为所欲为”,最终导致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

(三)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师资质量问题”影响培训成效高低不平所引发的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学历教育学校内部教学混乱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原因:首先,针对“师资质量问题”引起培训效果高低差异,进而加剧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损害受培训者合法利益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格认定没有一个合格的准则。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只规定了学历教育中教师任职条件,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以及一些严格的程序审查,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层面的教师任职资格上并没有任何规定。于是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教师数量急剧增加,培训教师的水平差异明显,这就致使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加剧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另外,针对大规模的公立学校教师受高薪酬诱惑去培训机构兼职,影响公立学校教学效果的问题,也在于当前《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和待遇的规定不能满足教师需求所致。[8]

五、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相关方面法律制度问题和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增强受培训者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同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面对教育培训市场门槛准入低、设立登记渠道漏洞多,致使机构众多、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以保障教育质量为中心,简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严格审查机构创办的资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数量,让机构设立登记上能够有法可依。[9]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行业纠纷有效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现象,我国目前只能依据相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进行调整,但是这些法律的调整不能给受培训者带来满意的结果。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受培训者因权益遭受损害提出诉讼赔偿几乎无法可依。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加强教育培训服务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收费标准,严惩“虚假承诺”的行为。另外,对于受培训者因法律程序复杂,维权通道难行等问题而无法诉求的状况,可以针对这类消费者设立快捷简便的法律维权通道,简化法律程序,使得受培训者简便快捷的获得赔偿。

(三)建立健全教师资格方面的法律制度

律师教育培训第2篇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律师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要更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使命,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必要手段,也是提升律师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我省历来十分重视律师培训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逐步规范律师培训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加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律师培训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在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针对律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和省委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强化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律师培训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规划、部署和推进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律师培训工作的首位。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三是坚持加强律师执业能力建设。把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律师依法执业的能力。四是坚持依法科学培训。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开展培训工作,把握培训工作规律,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律师培训工作的目标: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律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律师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7、围绕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培训。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国情和形势政策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律师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宪法观念,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律师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内容编入教育培训教材中,使之成为对全省律师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严格落实“三不论三必须”的要求,即:不论举办什么类型的培训班,都必须安排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不论开展什么样的主题教育,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依据;不论组织什么形式的专项活动,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围绕提高律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与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引导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适应律师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加强高素质人才培训。围绕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抓紧培养服务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专业领域的律师人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根据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积极培养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人才。加强对选派律师赴境外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高素质律师人才培训工作。

9、围绕提高律师服务的诚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重点加强廉洁自律培训,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树立廉洁执业的良好风气。加强律师队伍行风行纪培训,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防止和克服逐利倾向,始终坚持诚信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使广大律师熟悉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强化律师外事纪律培训,引导律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对外交流和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10、不断巩固和完善现有律师培训方式。在巩固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经常性培训与专题专项培训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培训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面对面授课、交流、研讨、座谈会、法律沙龙、案例教学、参观学习、以会代训、分批轮训等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卫星远程教育系统、网络、视频、通讯等先进手段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11、积极探索和创新律师培训方式。针对律师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如情景培训、模拟法庭、互动式演讲等;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切实有效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与社会培训机构或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内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培训资源。要在实践性培训环节上狠下功夫,最大限度地调动律师的学习热情,积极探索出一条律师喜闻乐见而又容易接受的培训新路子。

四、律师培训的类型和层次

12、实习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基本知识和礼仪等,通过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接受正反面典型教育和执业风险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实习人员适应律师行业要求、胜任律师工作的能力。

13、新执业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巧等,通过为新执业律师指定指导律师,充分发挥好老律师的传帮带作用,组织新执业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各项培训活动,引导新执业律师立足本职工作,遵章守纪,从而促进新执业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1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执业律师管理法规、专项律师实务、新颁布法律法规、业务技巧、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前瞻性问题等,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每年组织执业律师必须参加4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律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律师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始终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从而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增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15、青年律师专项培训。重点培训业务知识、办案技巧、法律事务管理等,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短期集中培训班、选派学习等形式,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以培养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律师人才,为律师队伍的建设储备力量,推进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6、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培训。重点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能力和技巧,尤其是规范管理,包括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法律文书管理、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等。通过举办各类高级律师管理培训班、选送进修、交流研讨、座谈会等,引导主任和合伙人重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有效运行机制,认真抓好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执行和管理责任落实,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17、加强党员律师培训。重点培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章程,通过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理想信念教育、参观学习、调研、请党校老师辅导等,引导广大律师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18、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培训。重点培训提案技巧、提案程序与标准、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如何提高提案和议案质量,通过与人大、政协和统战等有关部门联合办班、组织学习、交流经验等,引导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民生问题,关心百姓生活,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和公共事务,从而进一步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增强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19、欠发达地区律师的培训。重点针对地区特点,因地制宜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欠发达地区律师培训给予一定的支持,根据地区业务拓展需要,可选派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前往授课;同时,欠发达地区应充分利用已有培训资源,加强本地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可与邻近、情况类同的地区联合办班,节省成本,加强交流,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20、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公文写作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技巧、网络办公软件系统应用等,通过定期组织轮训、邀请专家授课、经验交流等,引导律师管理工作人员端正服务理念,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驾驭文字运用能力,从而增强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21、律师事务所加强本所律师培训工作。一方面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自己内部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律师开展日常培训,鼓励业务水平高、思想道德素质过硬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并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学习高端法律知识提供必要的帮助。

22、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全市性的培训班,对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本市全体律师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主任、合伙人、骨干律师、党支部书记、党员律师的培训;市律师协会每年举办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和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其他类型的培训班。

2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培训;省律师协会每年组织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班、研讨会。

五、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4、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成立律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抓,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为各项培训工作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25、研究制定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律师培训工作要纳入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省、市律师协会要按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律师事务所负责研究制定本所年度律师培训工作计划。

26、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培训工作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再将每年的律师培训计划和总结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师资制度,加强培训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注意收集有专业领域特长、综合素质高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资料;要建立完善律师涉外培训请示报告制度,凡参与涉外培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和执业律师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要建立完善培训证书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证书的制作、发放、登记和验证等工作;要建立完善律师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机制,量化培训评价标准,对律师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将律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日常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为律师参加学习提供有力支持。

27、落实律师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为确保律师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市律协要保证年度培训工作的经费开支,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要预留足够的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各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培训费。要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科学投入,优化效益,不得将培训经费用于律师培训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律师教育培训第3篇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践培训

法律人才培养是近几年来的热门话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也是法学教学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走进法律人才培训的课堂。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和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①所以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求,急需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建构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我国现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沿袭了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因其专业口径过窄的原因,严重地阻碍了培训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

(一)培养目标单一化

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位,渠道多,层次广,形式杂,这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而且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起点较低,仅仅局限在满足某一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上。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上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强调的是专业设置与工作岗位的一一对应关系,试图把学生培养成从事某一部门工作或完成某一岗位职责的专家。这种培养目标的定位,导致专业设置具体化,学生所能的岗位已按培养目标予以定格。但是培训人员走上工作岗位后,职位变动是非常频繁的事情。例如在检察院,一个检查人员接受职务侦查专业培训不久后被调往公诉部门从事公诉业务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此检查人员培训内容仅限于职务侦查方面。所以法律岗位之间的"内部"调整,也会因为这种培训目标下的专业教育过细而不能胜任。

(二)以理论教授为主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方法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受教的对象。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延续了这种教学模式,老师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培训学生只需熟记一成不变的要领和早已确定的结论,而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和见解。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理论教学严重脱离实践,导致培训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考试方法陈旧单调

目前法学教育的考试模式主要目的是考察培训学生对培训内容的熟悉程度、掌握程度,能否准确完整地复述所谓的"标准答案"决定了考生能否取得高分,这种考试模式有很大的弊端。在知识的构建过程中,让培训学生多次反复加强深化着本身就相当严重的理论思维模式,这就使得培训学生视野变得短浅单一,无法进行多角度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理解,既埋没着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又考察不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法学培训模式面临诸多挑战和质疑,因此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如何改进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并将这些模式运用到法律人才培训中。

(一)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

这是目前最为传统流行的模式, 我国大学讲坛基本采用这种模式。在这种培养模式中, 几乎上课就是由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 学生要做的就是在下面埋头死记,同时也学生很少提出或坚持自己的观点和思想, 他们害怕因自己的想法与老师有不同就不能通过考核。长期以来, 学生便对老师教授的知识习惯性的全盘服从, 而不去考虑知识、真理的多样性,。学生们已经懒的主动去思考,而是习惯于被动的思考, 习惯于迅速找到"标准答案"而不会去想标准答案也许并不存在。虽然这种培训模式存在弊端但也并非就是一无是处,每一种教学方式在历史上存在都有其相应的理由和价值, 教师传授式培养模式的明显优点在于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概括、抽象和培养理性思维, 法理和法律概念在无数法律规则中出现使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敏捷的观察能力。概念和原理的广泛联系,帮助了学生对各种假设法律状态的了解, 从而可以轻松的运用逻辑思维来选定相关法律。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接受科学的系统知识,从相关概念到法律特征, 从法理到发展规律, 从理论知识到实践运用, 每个教学内容都在教师的指导下逐步展开和完成,学生只负责一点点地接受相关讲授内容。当然, 这要求了讲授的老师需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科知识, 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在老师渊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启发下, 学会思考、获得知识、开阔思维 。

(二)案例培养模式

案例培养教学法是指在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进行讲授解释时, 结合相关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分析讨论, 进而对相关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则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不同的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各有特点,法律文化及历史传统也存在差异, 案例教学法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中占据主要地位, 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重视。近期以来, 法学学术界开始逐步重视相关案例研究, 教育界也意识到加强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这中教学方式对于学生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和提高实践中操作运用法律的能力具有很大的帮助, 这对于当前的教学改革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案例培训教学方式对老师要求很高, 实施案例讲授的教师需具备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和分析案情的能力, 这些能力是老师引导组织案例培训讲授的保障和前提。此外, 老师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精心选择合适的案例、编写案例解析思路, 并引导课堂讨论的方向, 既要防止出现课堂反映冷淡还要避免个别问题上学生因过于偏执而破坏了案例培训的整体计划。实际中真正具备这一能力的老师并不多见。

(三)模拟法庭培养模式

模拟法庭是指在某一特定场所内重现真实的法庭场景, 并模拟法庭审理现场过程。在教师指导下, 学生扮演法庭中的各个角色参与到模拟法庭的审理中, 参与者把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于某一特定案件, 经过每一个诉讼环节, 解决法庭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模拟法庭培养模式调动了老师与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 特别是极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自我意识, 变要求学生学习为学生主动学习,刺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发挥了其个性能力和聪明才智, 也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 它被广泛应用在法学教育中。在法律人才培训中,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可以互换角色扮演法庭中的人物,以此获得更深刻和直观的庭审体验。但此培养模式有一个问题,能够参加法律庭审模拟的只有少数人(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法警、证人、书记员),大多数学生只能在台下观看,真正能够实际参与并得到锻炼人是少数。即使克服了这一问题, 一次模拟需要消耗的时间甚,培训学生的模拟次数是有限的。

(四)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了一种新兴的法学教育方式即法律诊所教育。这最初是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所采取的的诊所式教育模式,美国法学院将其引入法学教育中, 让学生身临在一个或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的案件, 通过亲自参加诉讼的方法认识和深入学习法律规范, 同时也为委托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对他们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为他们找到法律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能够通过这种实践教学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目标。我国在2000年也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培养模式, 并且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在我国高校以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发展, 从而也引发了法学教育方式的相关变革。同样在法律人才培训中也可以引进法律诊所培养模式,使得培训学生通过案件、参加诉讼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的深意,公检法及律师角色的互换可以使得他们更加了解彼此工作的流程与难点。这些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有利的, 是具推进性的。但也有工匠式培养之嫌, 基础理论训练欠缺, 对学生的进一步发展构成制约。

三、合理构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我国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与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直接的关系。为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国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及法律人才培训的现状,应当重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官、律师等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应该加深、放宽法学培训的培养目标,既要培养出国内的法律高级人才,又要培养出国际法律人才;既要培养出法律人才,又要培养出治国之才,更要培养出善于规则创新、制度创新的高级人才,也就是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培训的目标要满足社会上的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讲究层次的,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分层次。笔者认为不能完全笼统地界定一个统一的、通行的培养目标, 而要根据办学层次的不同确立相应的培养目标, 比如说针对硕士生尤其是博士生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 针对法学本科生的层次应着重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 针对被禁招以前的法学大中专生则只能培养为法律辅助类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针对已入职的法律工作者应根据其工作部门的需求进行专门培训,同时也要对其他工作部门的运行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 因此科学地制定培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培训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者,方向是应用型复合人才。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伦理道德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史哲等人文素质,也要求了学生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即宽厚的专业知识, 对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科学成就有所了解, 能够熟练地应用法律思维去处理、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求学生要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 即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如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运用能力等。

(二)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衔接,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较之其他一些学科更为明显。因此,在法学教育上无论是整体规划还是微观操作,都要立足于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突出学科的特色。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 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所以, 必须要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结合紧密的法学教育环境②:(1)完善培训教学的实践环节,对实体法讲授要引入相关的案例, 开展课堂讨论、互动式、提问式、为主要方式的案例教学, 各有关教师须编写案例课程, 供学生阅读使用。三大诉讼法要开设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让学生通过亲临庭审现场的感受直观掌握三大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庭审规程。( 2)定期组织培训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参与相关司法活动, 如旁听法院和仲裁机构开庭, 协助法官、仲裁员、律师进行审判、仲裁、取证、调解、辩护、、商业谈判等等工作, 通过这些司法活动, 使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加强法律实践和实际操作技能。有条件还可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咨询、立法讨论、法律援助等等社会实践活动,这可增强学生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和历史社会责任感,从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3)建立校内外两支强健的教师队伍,校内需加强建设师资队伍,组织老师走到社会中去,积极的对社会上出现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作出有力的回应,课堂教学中也应理论联系实际。校外要建立一支特聘的教师队伍, 聘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等参与教学活动。法律教育的老师多是从硕士生、博士生中产生的,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论功夫,但同样也存在缺乏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低下的问题。老师在讲授中本身就可能对实践环节有所轻视, 即使知道问题的存在,也会因为自己实践经验的匮乏而难以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去探索、组织教学活动。不同的是,那些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的法官, 检察官、律师们却具备了有些丰富的经验。虽然时间精力的限度, 聘请这些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教师不太容易,但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们都有教育学子的情怀。所以,可以考虑邀请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来校举办一些讲座,或者走进课堂讲解实践中经历的典型案例, 让培训学生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来了解法律运行现状, 为其今后进入相关部门奠定心理和能力上的基础③。

(三)借鉴西方先进教学经验,实现教学方法多元化

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提高人才质量的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度,国外一些先进的教学方案也开始越来越多的被引入中国,一些高校已开始尝试着诊所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笔者认为,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所借鉴。美国法学教育届的同行们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缺点,本着训练法学院学生们实践能力的宗旨,开始探索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这就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 为主的相关实际性法律教育的课程, 其意在塑造法学教育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不再是机械地抄写讲授老师的笔记,而是在为真实的案例或模拟案例忙着写出计划、向老师提问、和同学讨论、同当事人交流等。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扮演原告、被告以及人等不同的角色, 这要求他们要学会与各种法律工作人员打交道,学会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调查取证的方法等等。通过一系列谈判、协商、辩论以及询问等基本诉讼技能的训练,为学生们提供了接触各类司法机关、案件、和当事人沟通的机会, 让学生在参与办案的过程中,深入体会和熟悉掌握具体操办案件的步骤。当然,诊所式的教育模式不仅给学生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向老师提出新的挑战, 这对于那些已经习惯了课前准备教案、按照教案讲授的老师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这是决定培养目标的基础要件,对完成培养目标有着导向、保证和动力作用。东吴大学的创办者曾说过这样一段的话:"律师,人民的天然的正当的领袖, 他们应率先阻止堕落并维护美德。"同时,律师"不应只是探究技巧和学识, 还应成为一个品质无瑕、完善无缺的人"④。没有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支撑, 就不会出现现代法律职业。正是我们长期以来没有重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中国的司法腐败现象才如此严重。忽视法律的职业道德教育,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所以,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保持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社会形象, 就需要加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使其时刻以高标准、严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提升道德修养。目前,各个培训院校也应尽快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课程, 在授课的过程中,教师要避免理论上的空洞说教, 用讲道理、摆事实的方法,通过演示观摩一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从反面警示、正面引导来熏陶、感染、激励学生增强从事法律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 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知,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感,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作风,逐步树立其崇高的理想和远大的追求,坚定其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需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讲解法律职业伦理课来全面提升培训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每一过程和每一环节。

四、结语

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沿用了传统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填鸭式教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也日渐暴露。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这种旧式的培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同样的作为法律在职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法律培训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人文知识底蕴。如何更好的构建法律人才培训的模式,是值得法学教育界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议题。

注释:

①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②梁斌:"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载《老行者之家》2001年第11期

③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律师教育培训第4篇

当今时代,知识爆炸,新信息、新思想、新知识层出不穷,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渡时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法学更不例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八十年代初期在“法律工具论”理念下培养出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如果毕业后从来没有“充电”,那么,二十年后,很可能根本听不懂大学同学关于法律或法学的专业谈话。

面对现实,面对挑战,企图学习上一劳永……

对作为法律实践者的律师,不仅司法部领导强调过要“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而且在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设计上,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这种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学习的做法,改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当中的“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即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制度,从而不仅使该项制度法律化,而且提高了要求,加强了行业协会的监督,使业务更加落实到实处,避免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的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层次不高、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等弊端;此外,作为配套管理措施,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将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作为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必备文件;2003年5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要求律师“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作为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的材料,可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业务培训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上的逐步加大。

1997年3月13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主要内容:每年度培训不少于40课时;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规章等等;培训方式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培训机构上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缺憾

现行律师培训制度在向律师及时传播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理念(如知识更新、终生教育等等),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等等方面无疑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部处于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而“急就章”出台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是明显的(当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合法性、合理性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势角度反思、评判现行的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提高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效率、改革我国律师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似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过多地包揽了本属于律师

协会的法定职责,与早在1993年12月就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当中即已明确的,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要求相左。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且并未限定一定是“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才有此项职责。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则就律师培训事项不仅避开中华全国律协发号施令,而且,还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培训的主要主体,且阻却了省级以下律师协会对其依法拥有的“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职责的行使。尽管实际培训中地市级律协甚至县级律协也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但这就人为的造成了立法和规章的不统一,令各级律协处于尴尬之地。而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等等细节进行过多的描写,则显然有碍“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与理念的实现。

2、培训实行“一刀切”,缺乏起码的针对性,造成了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

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对律师的急切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律师队伍法律水平的巨大参差不齐,法律大专与法学博士共存,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同在,地区差别更是明显,以致于立法和司法考试办法至今还在对“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本来就已经不高的起点进行  “地区变通”,弱化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起码的学历要求。如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的法律大专生、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所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起码的量化要求,几乎成了“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充斥律师队伍;同时,由于律师行业的相对工薪阶层而言的自由和高收入(当然也是高风险),连年来吸引了不少法学(律)硕士博士以及法学专家教授(兼职为主)加入其中。

按照教育规律,“因材施教”乃是教育效率和合理性基本要求。不分对象、不顾现实,一律同样的学时、同样的内容、同样的培训方式,似乎是犯了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批评过的“无的放矢、不看对象”的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培训对象上“培训过度”和“培训不足”缺陷并存,不符合教育学基本规律。

3、  有关“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

等刑事辩护培训内容实际上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剥夺了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注意到修正后的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的历史背景,也许司法部当时确实是出于对律师的一片关爱之心而有此规定,从情理也可以理解。果真如此,则乃是司法部针对律师执业当中极有可能会遭致公、检不配合甚至职业报复这一顽症开错了药方。以抽象的侵犯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违法行政规定来对付司法机关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而进行的具体的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不仅让律师执业权遭受了双重的侵害,而且付出十分沉重的法治上的代价。

4、  所谓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

件之一的做法,尽管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且有司法部部门规章可资参考,但法律依据不足。

司法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为之”的公权力;而与其相对应,律师执业权则是属于私权利之列,“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取得律师执业权的积极要件乃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消极要件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以及“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除此之外,非有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并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之处罚者,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其执业权利不应受到法外限制。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这种“指导、监督”权力必须以法律为界限。换言之,离开律师法的规定设置律师执业证书注册制度以及实行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书无效的做法实际上背离了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消极条件的规定,在限制了律师执业权的同时为司法行政部门自我扩权创造了条件。因此,尽管这种做法客观上很符合行政管理上的效率原则,有其合理之处,但严格说来这种没有法律根据、自我扩权的规章本身的合法性就令人怀疑,其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5、  忽视了律师学历的差别而规定的学历课时认可制度缺乏公平,不分学历状

况而笼统规定“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亦可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实际上是促成了低学历免律师业务培训的做法。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起码学历一般应为本科学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可见达到本科学历乃是法律要求、大势所趋。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为“本科达标”而进行的学历教育的课时“视为完成了本年度业务培训的课时”,则显然是相对加重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律师的培训负担,减轻的恰恰是应该加强培训的大专学历者的培训义务,如此“鞭打快牛”式的“反向免培训”的做法,忽视了对谁更该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对谁更应该减少或者免除常规的律师业务培训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不仅极不合理,而且似乎也与律师业务培训的宗旨背道而驰。

6、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初步消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者在职业资格准入上的法律障碍,但在业务培训上依然是各自为政、自我封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三、  完善现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的几点构想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律师师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目前据称已至攻坚阶段的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对完善我国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构想,供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1、  根据现行律师法的有关“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系律师协会的职责的规定,

在司法部的指导、监督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制定《律师业务培训指引》或类似行业规范,指导各级律师协会依法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工作,改变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言不正、名不顺的尴尬局面。

2、  针对律师学历、资历、水平的不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级规定每

年律师应完成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方式。

其中,对于没有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其他专业硕士学历的律师(可称为“重点培训人员”),应加大培训学时,每年至少应为96学时(即平均每月培训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切实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对于其余人员,即达到法律本科但未获得相应的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或虽有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具备法律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称为“一般培训人员”),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学时至少应为目前的40学时且培训方式应为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等非自学方式。

对于已经取得法学(律)硕士以上学历、或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法学教研或律师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可称为“实质免培训人员”),可不要求具体学时、不限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允许其自学。之所以称只为“实质免培训人员”而不实行免培训制度,乃是至少在理念上应体现“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生教育体系”的要求。

3、  对于不具备国民序列教育本科学历(主要是部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重点

培训人员”)、为达到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律师,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对于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如已经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时,同样不得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理由是首先应当鼓励律师取得法律系列本科以上的学历。

此外,如已经具备法律本科学历、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或具备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参加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习的,可以根据有效学习单上记载的学时,抵扣律师业务培训学时。

4、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在律师业务培训的规定中违法限制律师的

执业权。诸如“凡未经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律师,不得出庭辩护”之类的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规定,应该坚决予以摒弃。

5、  鉴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制度并无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律师培训登录制

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做法就更显得“合理不合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乃是必然趋势,为避免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因“合理不合法”所带来的“好心没好报”,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应尽快确认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其写进律师法。这样年检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律师业务培训证明可以顺理成章地通过司法部规章来作具体规定;同时,也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前瞻地衔接起来。否则,仅仅以“律师执业证书年检制度乃是律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许可具体规定”为由,进而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律师资格证明、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外增加其他文件、从而实质上提高了许可发放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要求,是很难在合法性上自圆其说的。  

律师教育培训第5篇

一、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实训基地(硬件)建设问题。建设校内实训基地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 型人才的必备条件。实训教学基地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 实施实训教学计划 的基本条件,是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实训 基 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课堂教学无法完成的 技能操作,即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规范、模拟实际岗位群的基本技能操作 训练。校外实训基地是依托行业特色对学生进行训练,促进其职业技能养成的重要场所,是 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实训教学要以必备的硬件做为支撑,实训基地的建设是必要前提。没有必备的实训基地 ,就无法进行相应的实训。因此,一定要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校 内的实训基地是学校经过自身努力可以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而校外的实训基地的建立则有赖 于 相关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实训教学基地的建立 方法和操作方法都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2.实训教学的组织管理(软件)问题。通过对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了解 ,发现 有些院校根本没有建立实训教学的管理制度,有些院校虽然建立了却没有严格 实施。由于学校的管理和制度的缺失,教师和学生也对实训环节采取敷衍的态度, 其实效就可想而知了。实训的质量基本上靠教师和学生的自觉自律, 使实训的效果大打折扣。

3.实训教学的考核问题。从对学生实训严格要求的教师那里了解的情 况是,教师进行实训考核时都感觉到左右为难,原因在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一般都不采取与理论教学一样的 严格的评分制度。实训教学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让路于 学生就业等情况的需要。这样做的后果导致学生的不重视和教师的不认真考核,实训教 学就这样流于形式了。

二、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体系的建设

1.制订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学校应该制订比较具体的实训 计划,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试与鉴定 等。同时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实训计划的基础上制订翔实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 应 对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目的有一个切实的和可操作性的阐述。实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订 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法律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特别是内容衔接和时 间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

2.鼓励教师编写实训教材。在法律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将 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现实中的问题是实训教材的匮乏,教师苦于无一套成熟的实 训教材进行实训教学,从而导致了实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学校应采取与理论课教材相同 或对等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进行实训教材的编写和创新。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材的编写应 坚持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观照法律生活实际的原则、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原则、反映法学理论研 究动态的原则和学以致用的原则。

3.建设实训教学队伍。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可以分为专任教师 和特聘教师。专任教师由法律职业院校的教师构成,专任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具备从 事法律实践活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聘教师是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 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特聘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实践 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其主体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检察官、警宫及律师。这样的教师队伍 构成是很理想的,可以充分运用合理的教师资源对学生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但实 践中仍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特聘教师一般都是兼职,他们由于本职工作的需要,在时 间和精力上与对学生的实训指导存在着工作和教学的时间上的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还 有待学校的实训教学管理者思考。

4.建立实训教学基地。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应坚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实 用化、管理专门化的原则,以真正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监狱、模拟劳教所、模拟侦 查室等都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场地,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语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以 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实训是指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法律关 系的主体,模仿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 实训活动。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 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种实训,注重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培 养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有效地克服了以往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有利于 实现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做为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经常采用的形式。

合格的校内实训基地的硬件建设(例场所、设备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学校管理者应以发展的眼光全面规划,科学论证,有效运作。实训基地建设要突破只限于感性认 识的旧模式,建立有利于综合应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式,尽可能与法律职业 工作的实际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法律职业环境。

此外,要重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校外基地的选择可以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 、毕业生就业基地进行统筹考虑,尽量做到一“地”多能和一“地”多用。基地建设应 坚持相对稳定、管理方便、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 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学习和实践。

5.加强实训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训基地建好了,硬件齐备了,要 想使硬件充分发挥 作用,就要对实训教学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实训前指导教师要安排好实训任务,提出具 体要求。实训期间要与学生经常联络,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师生一对一或一对多 的固定联系制度,学生要向指定的指导教师汇报实训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与辅导。指 导教师要对学生的阶段实习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分数计入实训总成绩。实训管理包括设备 管理 、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要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 资效益。为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和实训教学文件。各 实训基地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生实训守则、实训基地负责人职责、指导教师及专业技术 人员岗位职责、设备管理制度、学生实训考勤与请假制度等。

6.进行严格的实训教学考核(从学生角度)。实训教学的考核是确保实 训质量的重要手段 。应规范实训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训教学质量。首先要制订实训教学考核办法及实训成绩 评定办法等实训教学文件。实训成绩评定办法主要是对学生的实训效果进行考核。实训结束 时,各实训基地要成立实训考核小组,负责评定学生实训成绩。 凡被评为实训成绩不及格者,一定要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下一届学生重新 实训。各实训基地可收取一定的补考费。若能认真落实以上措施,便可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实 训教学的质量。

7.检测实训教学效能(从教师角度)。我们认为,法律实训教学效能的测 评应该从以下 几方面来进行:第一,优秀的实训教学效果。从质与量两个维度来体现,衡量的标准以学校 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人才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为标准。第二,高质量的校内组织和人员 素质。学校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的设置,必须以提高效能和效率为指导思想,坚持因事设岗 ,组织建设围绕实训目标和任务进行,倡导工作人员一专多能,最终实现“高效率、高质量 ”的组织建设目标。第三,实训计划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第四,实训效果是否符合 法律职业岗位的要求。建立这样的实训教学效能评价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励进行实训教学 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鼓励其认真负责,勇于创新,从而保证实训教学体系的良性运行 。

参考文献

[1]王冰路.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若干问题探析[J]现代技术开发,2002( 12).

[2]张宇晨,刘发生.浅谈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体系建设[J]教育与职业,2 005(20).

[3]陈黎明.浅谈高职法律专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J]湘潮:理论版,2007(4) .

[4]高文骁.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教育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J]新疆警官高等专 科学校学报,2006(2).

律师教育培训第6篇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律师教育培训第7篇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律师教育培训第8篇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96-02

一、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

(一)德国“双元制”的含义

德国的“双元制”是指校企之间的合作,将企业与学校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其中一方面指职业学校,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双方互相依存、缺一不可。职业学校的主要负责传授普通文化知识以及与职业有关的专业性知识;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让学生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目前,德国已处于世界职教界的领先地位,“双元制”在德国已形成了现代职业教育思想,并且已经结合了传统的“学徒”培训中,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二)德国“双元制”的主要特点

1.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是由国家立法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的。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明确开始实行“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与企业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重新划分了培训职业,并制定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或实施办法。

2.企业是“双元制”的核心。在德国“双元制”的模式中,企业为学生提供培训车间、相关岗位、设备及原材料,并安排培训计划,学生的培训应当支付的师傅工资、设备、原材料及学习的经费完全由企业承担,除此之外还要支付给学生一定的津贴。学校的每个专业都设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企业和学校的相关专业人员所组成的,这样企业就可参与到整个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检查和调整过程中。为了便于向学生传授岗位上无法传授的知识和技能,某些企业还在生产过程外设立了专门的培训基地和车间。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借助其他企业代培训参与岗位外的培训。

3.学生在进入职业学校前,都要选择一家企业签订职业培训合同,其中包括在企业培训期间的培训目标、权利和义务、培训起始时间、生活津贴数额等。并明确学生在进入企业后参加培训的身份是学徒。学生培训期满后,企业要对学徒进行考核,合格者可以被聘为岗位技术工人,选择哪家企业就业或者继续深造由学生自己决定。

4.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以职业能力确定培训目标。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对企业生产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重大影响,德国多次重新修订了培训职业的培训规章,进一步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行为能力。学校理论教学时间仅占到在企业受训的职业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左右,培训采用企业日常生产所用的设备和技术,以生产性劳动的方式进行。

5.德国经济部每年颁布一次“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名称和数量,“双元制”已经形成了以市场和社会需要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根据生产结构、劳动组织的变化对从业者的资格提出新要求,在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下,发挥了行会、企业、学校三方的职能作用。

二、比较视野下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无法律保障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是在国家法律规范的学校与企业进行合作,并以企业为主的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德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员工数量在10人以上的其中7%的员工必须接受培训,如果可以为社会提供培训岗位的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在这样政策的鼓励下,企业很愿意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企业专门设有相应的生产岗位、培训车间,并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提供充足的培训经费、配备合格的培训教师,以供学生开展生产实践、教学实践。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展了与德国在职业教育领域上的双边合作,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实际上就已被借鉴,在国内开始了“双元制”的试点,得到了省内外职教界的高度肯定。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已开始逐步接受“双元制”培养模式,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校企合作。由于体制和文化等深层次的原因,使我们对“双元制”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仅注重微观层面。比如,要强化企业参与、强化技能培训、加大财政投入以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而忽视了宏观层面的改革,如职业教育在法律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措施,从而使得“双元制”的“流产”。

(二)职校毕业生就业无法律保障

由于在法律上的规定德国职业院校学生,每位学生在入校之前都必须自己选择一个企业并与其签订培训合同,这样就有效保证了学生的就业,也同时具备了培训企业的学徒身份,只要该学生学习期满并顺利通过学校与培训企业的考核后,他就能到培训企业工作。

我国的职业教育虽然提出了“以就业为导向”,一些职业院校也在与企业开展订单合作培养人才等模式。但政府政策过于空洞,使得一些职业院校只追求一些所谓的就业率排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就业为导向。

(三)职业技能考核无法律规制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在世界职业教育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考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企业主、企业实训教师等。技能测试在考试的成绩上占到了很大成分,被培训者除获得企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外,通过考试后,还可获得进入劳动市场所必需的技术工人证书。

我国是由学校实行单一的考核模式,考核内容与职业岗位考核标准自然会脱节,导致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得不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认可。

(四)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无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对职业院校的师资和普通院校的师资进行了区分,要获得职业学院教师任职资格,除了相应的学历学位、岗位职称资格以外,还必须有三年的企业工作经历。

我国的职业院校与企业不能够进行深度的合作导致了职业教育理念落后、教师知识陈旧、教师工作经验缺乏、实践能力差等。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导致优秀的教师都流向了本科院校,而我国目前专门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专门院校几乎寥寥无几。我国20世纪80年代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师资培养问题,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职业教育师资处于最薄弱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职业院校师资主要是从职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选留后由职业学校在实践中进行培养。目前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只剩下8所。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对职业教育教师进行专门的规定,也没有在法律政策上对职业教育的师资予以保障,师资力量显得比较薄弱。

三、德国“双元制”对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启示

(一)完善配套法规

德国联邦政府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校企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后又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各州和有关行业也颁布了一些专门的实施条例和相应的激励政策。有了系统的法律保障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和落实。

我国《职业教育法》是一部规范职业教育最根本的法律,它对于职业教育的各方面仅仅能进行比较笼统的且原则性的规定,所以肯定会导致法律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加之一部《职业教育法》不可能穷尽所有需要规制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与其相配套的下位法规体系的支撑,如前文所提到的我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职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考核、职业院校师资这些方面的问题,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律保障。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级地方人大应作在《职业教育法》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与《职业教育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二)加大执法力度

要使职业教育向着更科学、更快速、更适合社会需求的方向发展,就应该健全职业教育司法制度,完善职业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职业教育法》的执行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职业教育机构等。所以,首先要梳理清楚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中的责任程序;其次,必须建立并健全职业教育司法制度,强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完善监督体制

实现依法治教必须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必须尽力一套职业教育法律执行的监督制度以及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保障职业教育法律以及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得以有效地实施。首先,各级人大应作为职业教育法律的监督机构应该对各级政府部门职业教育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其次,作为政府不能上级应对下级在职业教育执法情况上进行监督;再次,作为各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政法系统、行业企业对政府职业教育执法应进行监督;最后,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职业学校学生及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都可对政府进行教育执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六、结语

综上所述,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是全世界职业教育成功的典范,它拥有悠久的历史,是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的,但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是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的,我们在借鉴职业教育模式的同时更应当去考虑我们的法律制度应当去完善,否则教育模式的改革将成为空谈。

参考文献:

[1]叶广荃.国外高等教育职业发展的比较研究与借鉴[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2]曹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的历史和现实选择[EB/OL].

[3]国家教委职业技术中心研究所.历史与现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律师教育培训第9篇

论文关键词 警察培训 法学教育 公安业务

系统、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是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警察法学教育对警察教育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公安警察执法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警察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警察学历法学教育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本文就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谈点体会。

一、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重视不够

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12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时要求:在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但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对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和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教育内容重视不够。

(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论证,科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没有完整建立和形成

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是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教学内容的确立是根据执法形势的需要来确立的,属于应急性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也没有认真调研确立和形成。据调研,不少的公安院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警种民警法律培训,常常不分警种和层次,只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或与公安执法有密切关系的若干法律专题讲座,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这样进行法律培训,常导致培训民警法律知识的单一、缺少系统性,民警培训后无法系统掌握与自身警种和层次执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重法学理论灌输和法律注释,培训法学教学与公安执法实践相脱离

公安院校的培训法学教学,仍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灌输的多,一言堂的居多,教师上课,满足于法律的注释,缺乏启发教学,双向交流。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不够。有案例教学,也就是老师从网上下载几个案例供培训学员讨论或案例对抗辩论。担任法学培训教学的教师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一线,收集公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培训教学中的教师也较少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公安警察执法的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教学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的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授课吃力、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形象生动、准确,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

(四)民警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公安执法新形势

公安执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执法的疑难问题经常出现。但法学培训教学的内容,仍然是几年前就准备和编写好的讲义或课件。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远跟不上公安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培训后的民警总感觉培训后没有新的收获,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五)时间极短的培训,无法实施完整的法学培训教育

目前各种警察培训不少,但大多数是分警种的极短的三至五天的专业业务培训,对法学教学内容根本无法顾及。由于培训时间短,课程内容多,不同警种的必需的法学教学内容无法安排。只能象征性地开设一、二个与本培训警种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如开办的国内安全保卫民警培训班,总共三天,只安排了一个国保管辖案件法律适用专题讲座(一个半学时)。时间稍微长的初任培训班和司晋督培训班,由于课程门类多,教学内容多,法学教育培训也只有象征性安排几个法律专题讲座。

(六)培训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和训练基本上走形式

培训考试是所有课程或专题讲座全部内容的综合考试,法学培训教学内容只不过是综合考试中的一小部分,考试题目也是几年前就命好的题目,考试几轮后,所有的题目基本已全部泄密,每次考试就成为做练习而已。由于时间短,法学教学实训内容或训练基本没有时间安排和开展,实训内容和安排形同虚设。

二、造成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现状及问题的原因

1.警察培训教育对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对警察执法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良好的法治理念是执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但长期以来,警察培训教育对此认识不够或没有形成共识。

2.警察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警察的所有业务工作实际上都是执法工作,片面认为公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工作,培训中只注重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培训,不重视法学知识培训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培养。

3.警察培训教育由于对法学教育的片面和错误认识,在制定警察培训大纲或方案时,重点考虑地是如何提高培训警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业务办案能力,较少考虑如何提高培训公安警察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以及岗位执法能力,必然导致培训教学中法学教育内容缺失或内容极少的现状。

4.导致警察培训教学民事法律知识培训内容重视不够的原因是,认为民事(间)纠纷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组织调解的事情,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但事实情况是大量的民事(间)纠纷与违反治安案件牵连在一起,不少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案件是民事(间)纠纷引发或延伸,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涉案群众常常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调解,但处理案件的民警民事法律知识十分缺少,甚至空白。处理或调解群众请求的民事纠纷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引发群众申诉、信访。

三、解决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在大纲或培训计划中,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法律知识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法学培训教学的开展和进行。

(二)实施贴近实战、贴近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业培训内容,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根本措施

质量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在职民警培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多,贴近实际需要的警察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较少,警察培训教与学两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完成培训任务的倾向。再加上现有培训内容陈旧、滞后,范围狭窄,缺乏针对性;任课教师缺乏公安执法实践经验,对公安执法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授课内容难以与公安实际执法相融合。这是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主要在于培训前就要组织任课教师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编写了贴近实战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讲义,并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实战训练时间和内容。在职民警培训只有在培训内容上切实改变以往重过程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从公安执法实际出发,突出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才能较好地提高培训质量。

(三)采取适合在职警察培训实际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良好培训效果的关键

不能针对在职培训警察的实际特点因人施教,仍旧沿用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必然会使培训缺乏吸引力,学员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应付考试,培训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采取切合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探讨等授课方式,能较好地提高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使在职培训民警易学、易懂、易会。只有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创新,突破单一的授课模式,注意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民警的特点因人施教,才能激发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具体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法律课教学,应把课堂上教师精讲与学员的自学、课堂讨论和教师辅导给合起来进行教学,彻底摈弃单一陈旧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意课堂上提问、设问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与学双向交流,切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授的内容应少而精,重点突出,难点讲清讲透,以学员够用为原则。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学员学习法律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打破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营造一个充满学习欲望,生机勃勃的课堂氛围。

(四)改革对学员法律培训的考核方式

对学员法律课的考核要改变单纯以笔试定优劣的考试方式。要采取笔试、口试、动手操作能力、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辩论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笔试、口试的考题,应特别注重必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核。考题应取消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和简答题的题型,可采用进行分析、理解的判断题、辩析题、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题目类型。

(五)担任培训教学的教师熟悉了解公安执法,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要打破目前法律课教学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僵化的教学局面,必须让教师多接触、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执法的实践。担任培训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公安执法部门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通专结合的“双师型”的教师,既具有较强的法律课教学能力,又具有较强的公安执法能力,同时有较宽广的法律知识和某一法律学科专门的特长。

(六)分警种和不同层次实施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是我国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它的执法权限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行政执法权,又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权(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公安机关这两个方面的执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是由不同的执法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公安民警来实施和完成的。目前,公安执法业务部门一线执法警种主要有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国保、缉毒、缉私等主要警种,每一个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的公安民警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全部业务工作都是执法活动,公安机关能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应当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执法核心能力培养实施法学教育,才能适应新的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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