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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款函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07 15:20:38
律师催款函第1篇

 

                              X函(2018)第1801号

 

XXX: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以下称“我委托人”)委托,就你逾期偿还借款事,现特致函如下:

据调查:XX你曾在201X年X月X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X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利息为X元,当日我委托人通过XXX银行向你的账户转账X元。

你于201X年第一次还款人民币X万元,其中包括201X年X月-201X年X月X日的利息X万元、本金还款X万元。现你还拖欠我委托人借款本金X万元,至201X年X月份止拖欠X个月利息为人民币X元整。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限你于201X年X月X日前清偿完全部借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如逾期未归还,本律师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你不但须如数清偿借款及利息,而且尚须支付诉讼费等费用。你也会因诉讼而造成银行账号被查封,或财产被查封,还将会对你的信誉产生重大影响。

望你权衡利弊,早日作出明智抉择。如有不明之处,速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此致

 

 

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律师催款函第2篇

我们正在按贵公司24日的《通知》要求和提供的电子文本格式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现就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1、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应加列下面内容: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律师:王洪建

2、如上述意见不可行,因贵公司《通知》要求在催收中详细叙述有关转让过程,催收函可按下列格式制作: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贵单位拖欠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的原债务本金 元及其相应利息已于2000年依法转移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我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成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特发此函,希贵单位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贵单位拖欠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的原债务本金 元及其相应利息已于2000年依法转移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济南某有限公司,济南某有限公司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我公司(青岛某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成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特发此函,希贵单位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青岛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对借款人的催收函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贵司 ”一语是否应改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更改后的格式如下:

催 收 函

( )催借字第(- )号

致: (借款人)

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对贵单位所享有的原债权本金 元及其相应利息,已依法转让给我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已成为该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故特发此函,希贵单位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我公司将依法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律师催款函第3篇

一、个人类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1.货币政策趋紧影响借款人现金流紧张造成不良。受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影响,我国货币信贷政策从宽松向常态化回归,由于货币政策的收紧,部分借款人现金流紧张,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

2.部分老的按揭贷款因开发商原因,开发楼盘至今未出房产证,客户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纠纷,导致客户拒绝还款,又因开发商在我行已无保证金,无法扣除保证金偿还拖欠贷款,造成贷款不良。

3.个人类贷款中住房贷款期限较长,这期间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个人等诸方面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或家庭收入减少,造成个人支付能力下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从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但这其中也不排除借款人信誉差、恶意拖欠等情况。

二、化解个人类不良贷款主要对策

与公司类贷款相比,个人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同质化等特点,因此其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也与公司类贷款有着明显区别,突出表现在集中化、批量化处置手段的运用,如对债务人集中进行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和委外催收,甚至传统的司法诉讼也可以通过采取集中式的进程管理来提高诉讼效率。

1.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相关数据统计,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的有效率最低的约10%,最高的约60-70%。此方式的优点是方便快捷,集约化经营程度高,节省人力物力,降低成本,工作效率高,催收效果显著。但缺点是这种催收方式,虽然起到提醒借款人还款的作用和目的,但对于逾期客户,特别是恶意拖欠户来说就显得鞭长莫及。

2.信函催收。信函催收有效率普遍高于30%,大部分投递成功率在70-80%以上。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委外承包,批发作业,分户投递,节约成本,收效一般较好。缺点是对借款没有什么直接约束作用,借款人还款意愿如何,信息不能够及时反馈到银行,催收效果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而降低,直至为零。倘若借款地址不正确或改变的,无法使用信函投递方式。

3.上门催收。此种方式催收有效率在80%以上,优点是直接与借款人见面,通过商洽,确定还款方式,督促还款期限,同时还能够及时发现借款人异常变动情况,便于采取进一步催收措施。缺点是催收的面广人多,浪费人力物力,成本高,效率低。

4.行使抵销权。对个人类不良贷款(含由法院判决明确认定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个贷”,不含信用卡透支)和保留追索权的已核销个贷的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借款人,定期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扣收,对不能直接扣收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冻结账户或扣划资产。扣款完成后,在下一工作日向扣款成功客户发送《个人存款扣收通知书》或以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即可。优点是成本低,扣划迅速。缺点是受时间、人力限制,不能随时查询扣划,对查询期间过路资金无法实时监控,客户他行存款无法自主查询扣划。

5.律师函、支付令催收。律师函、支付令催收的有效率普遍高于50%,有的可达到100%。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借助司法部门的有效介入,对借款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成本低、收效高,催收的作用和手段得到有效发挥。缺点是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其有效率逐步降低,与上门催收类似,借款人地址发生变更或不正确的,无法使用律师函、支付令进行催收。

6.诉讼催收。依法诉讼,强制执行。认真查找借款人存量资产,积极协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通过司法诉讼迫使借款人归还欠款,此种情况下,诉讼的优点是对不良贷款的清收效果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及时收回贷款。缺点是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欠款,银行将被迫走上漫长的判决执行之路,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据测算,财务的浪费约占借款金额的10-15%。

7.委外催收。借助专业化委外催收机构,充分发挥和借助合作机构的特长,在不增加行内人员配备的情况下,短时间内盘活甚至提前全额回收不良个贷,既化解了风险,也提供了新的放贷规模,这应该是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8.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是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一种手段,对确实回收无望的贷款,应按照“案销账存”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核销作用,有效释放风险,降低不良。积极推进和创造不良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实现不良资产的“应核尽核”。

律师催款函第4篇

出借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电话:。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电话:。

担保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电话:。

一、借款目的

借款人因生意周转用途,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本协议签订时,双方确认,出借人已通过方式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号(账号 ,户名 ),借款人确认已收悉。

三、借款利息

双方约定,出借款项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若逾期还款,逾期部分将按日利率2‰加收罚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保证方式及期限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止。

六、担保条款

借款人用 (房屋或汽车)做抵押,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主张权利时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八、其他约定

各方确认上述通讯地址作为送达催告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因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催款函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催款函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出借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担保人:

律师催款函第5篇

除少数物流企业拥有较具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在业务商谈中占据主导地位外,其他物流企业都将垫款作为有力的竞争手段之一。由于大部物流企业都属轻资产型公司,应收账款是构成物流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物流行业的毛利率普遍不高,万一发生坏账呆账则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利润。因此应收账款管理也就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全员运费催收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并对业务进行必要的取舍,筛选出公司核心客户群,将资金及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可提升企业的盈利质量。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意识

(一)树立风险意识,积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总是伴随盈利而生,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控制,一旦产生损失,必须有止损机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业务部门不能急功近利,为赚取快钱,而忽略了业务风险的存在。

(二)普及资金成本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向业务部门灌输资金的时间价值意识,强化资金使用成本。在考虑选择对业务盈利水平分析时,可将收入毛利率与资金时间成本以及贴现成本率进行比较分析,决定是否应该接受使用赊销或汇票收款的业务委托。

(三)应收账款的分类方法

对应收账款分类进行管理,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分类法混合使用,以期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1.账龄分类法。即按应收账款的欠款时间划分。在信用期内的;超过信用周期的又可细分为,半年内、半年至1年,1~2年,2~3年,3年以上的。针对不同期限的,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2.客户分类法。可按重要客户、普通客户进行划分。成立业务项目的,项目小组负责定期报送应收账款动态,以供领导层决策。

3.按业务板块或地域分类。板块负责人、某地区业务负责人要明确各自的催收责任,保证催收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高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

在业务洽谈阶段,对收入毛利率和客户欠款总额进行把控,收入毛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和客户欠款达到一定额度的,不能接受该客户的业务委托。

(二)在制订公司信用政策时,以公司的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当前的经济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用政策作为辅助参考,确定信用期的时间长度和信用额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时,综合该客户的贡献率、回款及时率、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因素;对给予较优惠信用政策的重要客户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第一次合作的客户,不适宜马上给予最优惠的信用政策。定期对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新评价信用政策是否合适,滚动地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企业的信用政策只能内部把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合同结算条款的信用期最长应为一个月,这样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对账机制,规范对账工作流程

商务结算应掌握合同条款,对结算条款了然于胸;及时做好费用对账单,发给客户核对确认。应收账款对账要做到准确全面。设计好标准的对账格式,项目简要详尽,按照单号、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不能有遗漏;产生合同额外费用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要求统一垫付,必须有书面确认。账单发出后要及时跟进,核实对账结果。应收账款的核对确认工作应当留下痕迹,作为业务档案的一部分。

(四)财务准确登账

商务与客户之间核对无误后,必须确保应收账款正确录入财务系统。财务可通过发票进行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开具发票,将由系统生成的业务联系单同步挂账导入财务系统。如不需要开具发开票的业务,可在系统内打印收据代替发票。

(五)运用多种应收账款的分析手段,对运费欠款进行系统的剖析

利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账款款进行划分账期,重点关注超过信用期较长时间的欠款,因为超期时间愈长回收的难度愈大。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通过周转率环比、同比分析,与行业横向对比,找出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制订出提高周转率的相应措施。

(六)定期召开运费催收工作会议,通报应收账款的分析结果,包括企业整体运费欠款状况、欠款规模和重大欠款客户及催款钉子户

按顺序排列各业务板块运费回收率,提醒回收率未达标的业务部门抓紧催收。部署下一阶段运费催收工作重点,合理分解催收计划,保证催款工作落实到位。在实际催款工作中,应熟练掌握多种催收手段,可大大提高催款工作成效。

1.电话催收。主要是掌握技巧,表达清晰。礼貌地提醒对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即将或已经到期,提请对方及时付款。

2.发送催款函。催款函的要素包括欠款形成原因,发生的最初时间;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欠款已经超期多长时间。必须要让对方确认欠款,安排归还欠款的具体时间。欠款超期较长时间的,催款函措词要强硬些。运费欠款的确认,保证欠款在有效的法律诉讼时效内。

3.直接上门催收。提前与对方约定到访时间;委婉地询问对方不按期付款的原因和下一步付款计划安排,让欠款方感受到压力。当对方以多种理由推搪不肯露面时,可采用突然拜访的方式。

4.利用关系协助催收。可通过欠款方的货主、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帮助催款。如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对同一个客户有委托业务,通过向上报给上级集团公司,由其协调系统内各公司联动催收。

5.寄送律师函,明确告诉对方,请尽快支付欠款,否则将采用法律行动。目的是给欠款方一个警告,提请对方及早归还欠款。但是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双方关系僵化,可能丧失以后业务合作机会,但相比采取法律行动成本要低得多。

6.采取法律诉讼。在多次发送“律师函”仍不奏效、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可采用。优点是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应收账款权利,延长诉讼时效。但是法律诉讼耗时长、费用高,存在诉讼风险,如胜诉后欠款方因财产不足偿还或无财产可执风险。寄送律师函和法律诉讼前,必须经过前面几个步骤,做到要先礼后兵。采取法律行动时,速度要快,保证对方有偿还能力,切忌赢了官司赔了钱。

7.控单、控货或留置货物。对一次性业务或存在业务纠纷的,必须做到收款放货(放单);业务纠纷标的较大且难解决时,可留置货物。

8.利用财务折扣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财务折扣和商业折扣要设置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防止业务部门滥用。

9.做好收款核销工作。参与物流业务的主体多样性,有船东、货主、物流商、第三方,费用项目复杂,明确该费用应该由哪家负责,应收账款欠款主体清晰,委托别家付款的,要得到欠款方和受托代付款的确认函。

10.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把运费回收率作为单独的考核指标,每季度进行考核。计算超期欠款的资金成本冲减考核利润;对业务部门收入采取收付实现制核算,对收入进行调整,将未回收运费的收入剔除,待真正收到运费时,才能确认收入。

11.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超过三年的欠款,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坏账核销处理,以便在税前扣除。账面上做了坏账核销,同时要做账销案存处理,记录坏账核销记录台账,保留对应收账款追收权利。应收账款收回后,应及时核销已计提的坏账拨备。

四、结语

律师催款函第6篇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某些客户因经营情况恶化而导致坏账的风险。海外石油项目是一项风险极大的活动,工程全过程伴随着众多的风险因素,承担国内项目所无法比拟的巨大风险,任何风险防范考虑不足都可能导致工程亏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海外石油工程遍布众多国家,涉外业务相关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涉外纠纷的多发性。国际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由于受地质条件、勘探开发技术、工艺等影响,很可能初期勘探效果达不到预期;同时,由于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供需影响,经营成果在短期内波动起伏有时较为剧烈。油公司特别是新兴中小油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应付款的可能性。

(2)项目公司的内控管理缺陷导致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别项目招投标或者签合同之前,未对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未充分掌握;在合同中没有保护条款或没有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应收款的及时回收;在催款过程中,没有催款信函、备忘录、邮件等证据,在法律程序时举证不了,造成诉讼时间延长或不必要的损失;部分海外项目要么根本没有建立应收款管理政策,要么应收款管理政策沦为空文而没有落实;个别项目管理人员担心追收应收款影响客户关系和市场开发,不愿去积极追收等等,这些现象都导致海外项目应收款及其坏账率居高不下。

2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风险防范措施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收账等措施,对应收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1)投标前,海外石油项目应联合总部法律、市场、财务、投标等部门做客户资信调查,分析客户资信风险,对客户的商业信誉、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由投标委员会集体确定风险承受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高度重视合同付款条款,把客户的付款期限、额度、方式、币种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一一约定,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率及利息计算等规定,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如有可能,合同中可以约定客户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供银行或者公司保函来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3)海外石油项目应及时准备发票等相关结算文件,按合同规定收回工程款。项目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结算内容,催促前方现场技术人员及时反馈项目现场甲方监督签字的相关结算支持文件,并提交客户有关部门审核,依据审核后的资料开具发票,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催要工程进度款;合同结束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按时准备关闭合同所需的项目完工报告等各项资料,尽快收回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

(4)海外石油项目应加强应收款的内控管理。海外项目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对信用期内的欠款继续跟踪,对信用期以外的欠款,重点催收,对超过信用期较长的欠款要考虑产生坏账的可能性,明确应收款清收责任,建立相应考核机制,把回款率的高低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国内财务部门要做好海外项目应收款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定期公布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敦促相关责任人落实。

3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纠纷处理策略

当结合财务分析发现客户有恶意欠款嫌疑时,海外项目应先礼后兵,首先财务部门通过邮件、催款函催收或者高层推动,要求对方尽快支付款项。如果客户仍然不付款,可以采取发律师信等方式讨要欠款。当这些手段都无法奏效时,就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决不能因为对方是国家石油公司或担心今后的市场开发合作而“前怕狼,后怕虎”,否则,应收款总额将会越积越多,拖欠时间也会越拖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应收款纠纷发生后,石油工程企业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针对不同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妥善、低成本、高效地解决纠纷。

(1)注重调解或和解优先、避免争议纠纷扩大化。国际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和法律主体、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程序更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且影响面广,一旦处理不及时或把握不当,将使得纠纷案件扩大化,公司形象受损且增加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争取案件纠纷以调节或和解的形式处理,小范围或短时间就能将案件得以妥善结束,既能对案件的发展做很好的控制,同时节省成本,实为上策。在应收款回收风险发生后,海外项目应及时向国内总部汇报,按照公司风险防控体系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海外争议纠纷。公司应珍惜与债务方的会谈机会,积极与律师商讨谈判策略并付诸实施。努力通过谈判,不断向对方及对方高层传达一种声音,即公司有能力、有信心并决心收回该笔款项,从而对债务方施加正面的还款压力。

(2)注重日常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项目启动前、执行过程中和完工后,境外石油工程项目管理层应及时归纳、整理和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日报、周报、月报、往来信函和会议纪要等法律文档,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拷贝一份给总部法律部门,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案件时快速完全收集证据材料,从而为整个纠纷案件的妥善和有利解决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积极准备仲裁所可能涉及的相关证据,并办理好公证等手续,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避免因债务方采取敷衍策略耽误仲裁进程,影响公司诉讼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充分利用外部法律资源,处理应收款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限制或者对当地法律熟悉不够,在处理当地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某些中小应收款纠纷案件时,中方法律人员不能直接、准确的把握案件或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处理,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法律资源,通过聘用当地法律人员或者借助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给予必要的待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利于其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中方法律人员在整体上协助和指导案件发展和案件思路,加快纠纷案件的解决。为弥补公司内部法律人员在特定专业知识及处理技巧经验上的不足,面对海外项目重大案件、事件,聘请国内外专业律师事务所或者从事特定专业的律师协助,从专业角度予以把握和控制风险,从而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

律师催款函第7篇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一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__万元整,(小写金额)¥: 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__万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 ,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五、保证和陈述

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六、借款担保

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七、财务监督检查

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密条款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二致:xx

自:云xx律师事务所

关于:敦促履行贷款合同的通知

日期:20xx年 月 日

xx:

贵方与a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借款偿还一事。经aa公司委托,云南xx律师事务所ww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或律师)对双方借款关系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向贵方郑重致函如下:

1、贵方于20xx年11月3日与a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贵方向aa公司借款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本金,利随本清。律师认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贵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依据合同约定,贵方最迟应当于20xx年4月2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且利随本清。但时至今日,贵方皆未结清所有借款、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贵方将为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贵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障aa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律师征得委托 1

人同意,致函贵方:请贵方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或者在20xx年9月20日前与aa公司联系履行相关义务,否则aa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20xx年 月 日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文三致:xxx 先生/女士:

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之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就贵方欠款事宜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根据委托人xxx女士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委托人与贵方存在事实上借款关系,并有贵方出具的借条为证。从借款至今,贵方仍有贰拾万元(¥20xx00元)尚未归还给委托人,虽经委托人多次电话催要,均催讨无果。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律师正式函告如下:

一、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扩大贵方损失,因此望接函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条中的借款本金20xx00元。

二、如贵方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贵方将被依法诉至法院,届时经法院判令,贵方不仅需要支付我方委托人借款本金,而且需承担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该利息自借款发生时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起算。诉讼费用为4300元。

2、如贵方不按照判决在限令之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我方委托人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届时法院将向贵方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贵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否则贵方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贵方还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3、如贵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按照法律

规定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贵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贵方予以罚款、拘留。

4、若贵方仍旧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我方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贵方财产,具体措施包括扣留、提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贵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此外,贵方还可能面临被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法律措施。

5、若贵方仍旧拒不履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贵方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我方真诚希望贵方能够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此可能受到的法律风险。因此望慎重对待,特此函告!

律师催款函第8篇

关键词:律师函;合同纠纷;货物买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113 —0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利润会大幅下滑,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加。企业在积极扩大业务,寻求生存空间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遇到纠纷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保存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处理案件,仅仅利用律师函也可以成功解决纠纷,下面一则国内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香港一家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S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就是例证。

一、事件的起因

2007年,A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开立了信用证,明确了交期、海运为运输方式。A公司开始组织工厂生产。因时近春节,工人要放假,未能及时交货。A公司与S公司商议后决定更改交期,并空运部分货物。空运费用由A公司与S公司各半承担。货物出运后,S公司支付了海运部分的货款,却迟迟未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并找出种种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拖欠费用达20多万美元。不仅如此,对方的业务经理干脆不接A公司的电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保存完善的证据为案件成功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令人欣喜的是,相对很多业务员在发生纠纷时拿出的薄薄几页纸张,负责该笔交易的业务经理A女士保留的材料中不仅包括订单、售货确认书、货物装箱单、发票、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还有分门别类加以归纳的往来电子邮件,这些保留的详细全面的案件材料为整个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A公司未能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S公司已经在之后的邮件中确认了新的交期,并承诺承担一半的空运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先前的协议作了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A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是有很大胜算的。

考虑到S公司位于香港,我们果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打这场官司。同时,我们和A公司商定,公司将不再就此事与S公司直接联系,一切交给律师处理。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便于对外统一口径,也可以避免业务人员由于不懂相关法律随意陈述导致权益丧失的风险。

(二)选择专业律师是关键

律师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从律师事务所到具体承办律师,都有各自的专业方向和精通的领域,国内这种趋势已是日渐明显,国外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专业的国/境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专业对口,更要值得信赖。

由于我们的专业正是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合资企业等涉外领域,并且与境外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着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与香港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系,找到该所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Z。Z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给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追回欠款。

(三)准备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手续是前期的工作,这在国内比较简单,国/境外的手续则复杂许多,不仅需要签订合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还要确定指示人,并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新规定填写问卷调查。我们将需要的全部资料做成清单形式,并明确具体要求,起草了有关决议,交A公司盖章,并经律师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寄给了Z律师。

(四)研讨案情确定处理思路

Z律师一直与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在听取A公司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Z律师也与我们交换了意见,尤其针对性地就香港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考虑到:1、A公司保留的资料比较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2、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针对国/境外的信用制度完善,国/境外公司害怕败诉的特点,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即先发律师函催收,如不奏效再向申请法院传讯令状。

(五)发函催收

之前A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发过一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没能得到回应。对于香港律师发函能否有成效,A公司也有疑虑。对此,我们在律师函中直接切中要害,明确要求S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否则就将提讼。

第一封律师函我们即限定对方于两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时间很快过去,直到期满前的最后一天,A公司接到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希望能够不通过律师,私下解决。A公司表示不能同意,需要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A公司跟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宽限对方一个星期,于是我们又发出第二封措辞更为严厉的律师函,宽限对方一个星期,并明确A公司的目前要求就是货款和空运费用,但如对方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将追讨包括利息、汇率损失、退税损失及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S公司在期限内回复了一封律师函,不再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表示S公司愿意支付90%的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空运费用。

Z律师找我们商量,询问A公司意见,我们几乎异口同声表示,不能接受,请准备诉讼,随即发出了最后一封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重提了我们的底线,并请对方准备应诉。S公司接函后立即打电话联系A公司,A公司不接电话。第二天,S公司律师函到,表示愿意支付全额货款,不付空运费用。当天下午,我们到A公司开会,商讨下一步如何处理,最后一致决定“打”!没想到就在我们就Z律师撰写的状进行修改时,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不期而至,请我们不要提讼,称S公司已准备支付全额货款和空运费用,并且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估计这两天可以到账。我们和A女士相视而笑,这场仗我们胜了!

(六)顺利拿到货款和空运费用

第二天,欠款到账,我们给Z律师发函表示感谢,并决定不再追究S公司其他责任。至此,通过三封律师函,A公司顺利拿回了拖欠的全部货款和空运费。

三、本案的借鉴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不乏借鉴之处。从货物出运到委托律师将近半年的时间,A公司做了很多努力,写信、打电话,请国内律师发函,都未能成功的追回欠款。而为什么三封简单的律师函却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令对方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呢?我们总结,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书面证据完备

在贸易过程中注重自我保护,协议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对外商口头提出的要求应当用电子邮件确认。纠纷发生后,切忌为了拿回货款轻易承诺可以少付、延期支付,或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二)善加利用国/境外的信用制度

在国/境外,资本的融通是普遍的,既有银行,也有投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一旦涉讼,尤其是败诉时,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出现融资困难,甚至被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这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诉讼。国内企业在面临外商恶意拖欠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这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委托律师处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专业。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本案中,正是专业的涉外律师,在A公司保留的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国/境外完善的信用制度,追回了欠款。

第二个意义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律师会从法律角度及对诉讼结果的预判上综合考虑如何处理案件,沟通会更有效率。尽管从信函中没有表现出来,但我们相信对方律师一定给S公司分析过案情,并提出建议,正如我们对待A公司一样。

律师催款函第9篇

法定代表人:葛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59号。

负责人:莫德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入:刘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建材纸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辉,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湖南建材纸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法经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县建行)与湖南建材纸厂(以下简称建材纸厂)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1993年12月3万元、1994年12月300万元、1995年12月600万元,1996年12月900万元、1997年3月197万元,年利率均为9.54%。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贷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偿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县建行通知后三个月内代为偿还。该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纸厂还清借款本息时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2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纸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建材集团在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加盖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为2001年12月598万元、2002年12月634万元、2003年12月672万元、2004年12月712万元、2005年12月384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内容与第一份担保书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43万元,借款期限从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为2005年12月371万元、2006年12月672万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团亦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约定内容与上述担保书一致。南县建行已按合同约定将四笔贷款共计6666万元全部发放给建材纸厂,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还款期限,金额共计2623万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43万元,尚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催收建材纸厂基建贷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县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团发出一份“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南县建行保存了当日寄出这两封函件的邮政快件收据与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作为该函件已寄给建材集团的证据。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给建材纸厂发出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笔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建材纸厂的法定代表人罗雄辉予以签收。1999年11月29日,南县建行将其对建材纸厂的借款债权本金7466万元(包括本案的6666万元)及其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同时通知建材集团将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建材集团在签收该通知的同时声明:“只同意承担其中依法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义务。”建材纸厂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调整方式为破产,拟核销额为1.30亿元。

因建材纸厂始终未能偿还任何贷款,建材集团亦未代为履行,信达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到期贷款本金2623万元、6666万元贷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万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连带清偿该项贷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建材纸厂于1999年6月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重新计算,且建材纸厂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诺归还上述债务,因而,建材纸厂应当归还已经到期的2623万元贷款。鉴于建材纸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已经到期的贷款,且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之中,基本上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南县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南县建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对于信达公司要求建材纸厂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该保证是对建材纸厂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金钱是一种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不可能出现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为履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的代为履行保证中显然无法成就,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对于建材集团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应首先强制执行建材纸厂财产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团在建材纸厂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应当代为偿还。由于建材纸厂的违约行为致使信达公司请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的贷款亦未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因而,建材集团对于已经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贷款均应承担代为偿还义务,其所主张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已经丧失。保证合同同时约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失效”,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当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南县建行从1995年7月给建材集团发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发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万元逾期贷款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信达公司请求建材集团承担该部分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院不予支持。信达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存根可以证明已将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邮寄给建材集团,建材集团提出自己没有收到该通知,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贷款通则<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南县建行与建材纸厂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团相应所出具的担保;2、建材纸厂偿还信达公司借款本金6666万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计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如建材纸厂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由建材集团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76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7110元,财产保全费537620元,合计1084730元,建材纸厂负担759311元,建材集团负担325419元。

建材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采信的信达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存权,并不能有效证明该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由于四份贷款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应确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对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贷款合同,南县建行并未及时收贷,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县建行才给建材纸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至此,第一份贷款合同之保证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已解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保证责任的性质应由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但一审判决却以被担保债务的标的物的性质而确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情况。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保证人)发函(上诉人亦不认定这一事实),保证期间因此中断,上诉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对保证期间性质的错误认识。由于《贷款通则(试行)》也仅仅赋予被上诉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未赋予其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的权利,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审法院就债务人全部债务总额作出保全上诉人财产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该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建材纸厂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信达公司答辩称:一、建材集团否定特快专递存根是本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但该集团又未提出反驳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存根为证据是正确的。二、从担保书的约定看,信达公司向建材集团主张担保债权并不以信达公司先行对主债务人建材纸厂行使诉讼或仲裁为先决条件,因此,建材集团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建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信达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正确的,建材集团的上诉意见中有关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观点是对判决书内容的错误认识。四、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团承担的责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责任,只需法律规定,无需合同规定。综上,信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材纸厂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建材纸厂与南县建行、建材集团签订的四份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南县建行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贷款义务,但债务人建材纸厂在第一、二份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纸厂始终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并已濒临破产,被列入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第三批审查项目名单,建材纸厂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县建行有权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团与南县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南县建行已将上述债权合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参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之规定,信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材集团关于一审判决判令其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个借款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四份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依据本院l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建材集团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材集团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两次收到南县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诉人虽认为1998年6月4日特快专递寄件人存根联不能有效证明信达公司已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建材纸厂项目贷款本息清收问题的函”,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信达公司有关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催款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建材集团以合同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南县建行未及时催款收贷为由,认为其对第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应当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将两年的保证期间认定中断不妥,属对原判决的误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万元与197万元两笔贷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的623万元贷款,由于南县建行起诉建材纸厂与建材集团时这三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且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南县建行曾向建材集团催收贷款,依据本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保证人建材集团对这三笔款项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四份借款担保合同中建材集团所提供的担保均约定在建材纸厂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时,由其代为偿还,如保证人不自动履约则允许债权人委托有关银行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而建材纸厂未能按期还贷、南县建行向建材集团两次催款后,建材集团应当无条件地代建材纸厂偿还贷款,故上述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尽管原审判决第三项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团对建材纸厂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纸厂未能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这对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并无损害,且信达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原审法院(2000)湘法经二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请求,由于该裁定是因财产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的范围。

综上,建材集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判处责任适当,应当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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