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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随机事件的关系运算与集合的关系运算的类比由于事件可以看成由某些样本点构成的集合,因此可将二者类比学习。例如:集合A∪B表示其中任意一个元素x仅属于A或者仅属于B或者属于A和B的公共部分,我们可以形象地用韦氏图来表示。此时若将A和B看作是事件,则事件A∪B表示“事件A和事件B至少有一个发生”,记作A+B,即概率论中事件的和等同于集合论中集合的并集。同样的类比方法,我们可将集合论中集合的交集类比到概率论中事件的积中去。在教学中可引导学生先回顾集合之间的各种关系运算,随之再引出相应的事件间的关系运算,最后归纳总结。此外,事件运算的性质如交换律、结合律、分配律均可对照集合的相应性质进行类比学习。
1.2离散型随机变量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类比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学生感觉较容易,但对于连续型随机变量,往往学生感觉抽象难理解。由于分布列在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与密度函数在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等同,因此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边缘分布列与联合分布列的关系可以过渡到连续型随机变量中边缘密度函数与联合密度函数的关系中去,此外诸如随机变量的独立性的充要条件以及期望与方差的计算均可轻松过渡。具体我们可通过“把连续的问题离散化”这种方法,实际是将对离散型随机变量中对分布列的求和变成对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密度函数求积分即可。表1我们将对其中的部分性质及计算作一个简要的类比。
1.3一维随机变量与二维随机变量的降维类比任何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的,一般来说低维空间的知识相对简单,容易被学生接受,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从低维空间向高维空间过渡学习。降维类比法是将高维空间中的数学对象降低到低维空间中去观察,利用低维空间中数学对象的性质类比归纳出高维数学对象的性质。通过上面的类比得知抽象的二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与一维随机变量有着一致的表达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此外,二维离散型随机变量的联合分布列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的性质与计算均可借助一维随机变量的相关知识引入。
2类比法在习题教学中的应用
关键词: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目标分辨率模型;空情想定设计;模型的校核和验证
中图分类号: TN945.1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003-6970.2012.04.022
Research on the Validation Method for the Target Resolution Model of Warning Radar Simulator
JIaNG Miao, YaN Liao-liao, MeN Xing-huo, XU Yi-nan
(He Nan,Luo Yang 471003)
【Abstract】Simulator resolution settings of early warning radar affect the detection of target number,and resolution errors cause both
the false alarm and missed alarm, which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al Radar system.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aspects of the validation model for the simulator resolutions,then we investigate an effective method based on air surveillance imagination to verify the simulator resolutions.By simulations, our proposed method can successfully improves the simulation effectiveness.
【Key words】warning radar simulator; target resolution model; air surveillance imagination; Model validation
0 引 言
仿真模型是对真实世界的抽象,它将需求转译为模拟功能和模拟行为能力,模型的逼真程度直接关系到模型的可信性和模型的生命[1]。校核、验证技术可以促进仿真模型的测试评估工作,并可以大大提高仿真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在建模仿真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目前,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已成为电子对抗仿真领域中的重要装备,而作为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探测目标信息的重要组成,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到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上报情报信息的可信度。因此,本文研究了对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验的方法。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对目标分辨率模型的校核方法,然后研究提出了测试验证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空情想定设计方法。在目标分辨率模型校验过程中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将模型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型,对每个子模型进行单独验证,分析验证结果,在每个子模型都满足精度要求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整个模型的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这个过程反复进行,逐渐逼近,直到全模型的精度达到要求[2]。
1 模型校核
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作为整个仿真模拟系统的情报源,情报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上级指挥机构是否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而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中目标分辨率模型的精度,则是直接影响雷达模拟器上报情报正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对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十分必要。图1是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及目标分辨率模型仿真的一般流程图。
美国DoD5000.61指令[4]对校核的定义如下:校核是确定仿真系统是否准确体现开发者的概念描述和技术要求的过程。对预警探测雷达模拟器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确定在实装转换为模型的过程中,模型的行为与被仿真对象的行为在满意的精度下一致。
依据仿真模型的VV&A理论,对目标分辨率模型进行校核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5]:
1)基于需求的理论依据
模型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建立在实际需求之上。因此,校核初期通常将概念模型与开发需求进行对比,决定所需过程及其联系是否充分;实体,包括相应的属性、组件是否准确定义,与其他对象的动态、静态关系是否准确描述;输入数据需求和权威来源是否确定;逼真度要求是否详细说明。保证概念模型理论充分的前提下,以此建立仿真实现模型。
2)假设和简化合理
假设是用来确定概念模型适用的条件,与很多因素有关并且与算法联系紧密。它的物理意义也应该被阐述清晰,并在具体算法中声明,这对理解算法很重要。正确和完备的假设关系到模型是如何运转的、信息和数据的来源、模型不同部分的逼真度和重要性,不完备的假设会给今后的仿真应用带来隐患。
根据仿真测试系统需求,确定模型是对真实对象的功能进行模拟,并不需要实现其所有功能,只要满足需求即可。因此,设计实现模型时可以进行必要的简化,与需求无关的模型不需要模拟。
3)结构和逻辑关系正确
模型应尽量按真实设备的物理结构划分模块,这样模块的物理意义清晰,并能方便模型的理解和程序的纠错。模块划分在结构上应具有层次化,上层模块可以通过下层基本模块构建,顶层模块即是模型,整个模型呈树型结构。
各个模块的逻辑关系清楚,输入、输出变量明确,才能够便于系统的集成。按照概念设计的固有逻辑检查物理表达(如通信、过程执行)和行为表达之间的动态关系。另外,对含有聚合与解聚的模拟模型还应评估其适应性与敏感性。
4)算法合理正确
算法定义了实体或过程的运作方式及其如何与其它事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尽可能使用科学和技术符号来表示。在校核这项内容时,应首先确定所有算法及与之相关的实体和过程,算法的表示可以用行业术语,也可以采用传统的代数学方法。追踪所有确定的算法的来源及与其它相似算法之间的关系和算法的假设、数据元素,如果不能提供数据元素的精确值,就应给出期望的数据来源并提供数据的假想值。
5)模型参数设置合理,参数取值正确
关键词:颜正华;心悸;关联规则;聚类算法
中图分类号:R2-05;R25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4-0025-03
国医大师颜正华教授治验甚众,尤擅长失眠、心悸、胃脘痛、便秘等内科杂病的诊疗。本研究首先收集、整理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处方,进而基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采用关联规则apriori算法、复杂系统熵聚类等无监督数据挖掘方法,分析处方中药物的使用频次及药物之间的关联规则、处方规律,探讨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用药经验,希冀为阐明颜正华教授诊疗心悸思路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处方来源与筛选
本研究以2005-2010年颜正华教授在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医堂出诊处方为来源进行筛选,以《实用中医内科学》[1]心悸主要症状为评判标准,共筛选心悸处方70首。
1.2 分析软件
“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提供。软件集关联规则、聚类算法、频次统计等算法功能于一体,可用于名老中医处方的储存、分析、挖掘。
1.3 处方的录入与核对
将筛选后的处方录入“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由2人负责数据的审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数据分析”模块中的“方剂分析”功能,
进行用药规律挖掘[2-4]。
1.4 数据分析
1.4.1 频次统计分析 将心悸方剂中每味药的出现频次从大到小排序,并将“频次统计”结果导出。
1.4.2 组方规律分析 经过预实验,确定在支持度(表示在所有药物中同时出现的次数)为12、置信度为0.9条件下开展研究,按药物组合出现频次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利用软件中“规则分析”功能分析所得的规则。
1.4.3 新方分析 首先进行聚类分析(核心算法包括改进的互信息法、复杂系统熵聚类),在聚类分析前,先选择合适的相关度和惩罚度,然后点击“提取组合”按钮,发现新组方(基本算法是无监督的熵层次的聚类),并可实现网络可视化展示。
2 结果
2.1 用药频次
对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70首方剂中包含的189味药物进行“频次统计”,并将药物按使用频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使用频次>10的药物有30味,见表1。
2.2 基于关联规则分析的组方规律分析
按照药物组合出现频次由高到低排序,前3位分别是“丹参、夜交藤”,“丹参、炒酸枣仁”,“炒酸枣仁、夜交藤”。出现频次≥20的药物组合见表2。分析所得药对的用药规则,结果见表3。关联规则网络图见图1。
2.3 基于熵聚类的方剂组方规律分析
2.3.1 基于改进的互信息法的药物间关联度分析 依据方剂数量,结合经验判断和不同参数提取数据的预读,设置相关度为8,惩罚度为4,进行聚类分析,得到方剂中两两药物间的关联度。关联系数>0.04的药对见表4。
2.3.2 基于无监督熵层次聚类的新处方分析 在以上核心组合提取的基础上,运用无监督熵层次聚类算法,得到8个新处方,具体见表5。
3 讨论
颜正华教授认为,心悸的病位主要在心,但也与脾、肾、肺等脏功能失调有关。如脾失健运,气血化生无源,或劳心过度,可致心脾两虚,而出现心悸;若肾水不足,不能上济心阴以涵养心阳,亦可出现心悸;若肺气虚损或肺的宣降失常,进而导致气血运行不畅,也可引发心悸。颜正华教授同时认为,心悸的基本病因病机是“本虚标实”。初起以心气虚为常见,可表现为心气不足、心脾两虚、心肺气虚、心虚胆怯等;阳虚者则表现为心阳不振、脾肾阳虚,甚或水饮凌心之证;阴虚血亏者多表现为心血不足、肝肾阴虚、心肾不交等证。病久正气耗伤,阴损及阳,阳损及阴可出现气阴两虚、气血不足、阴阳俱损之候。而肝郁气滞或心脾气虚,均可导致痰浊、痰血内生,而成痰浊阻络或心脉瘀阻之证,即所谓标实。颜正华教授经过多年临床实践,总结出治疗心悸的两种基本治法,即益气养阴、安神定志和活血化痰、通络定惊。
本研究应用“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运用关联规则和聚类算法分析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的用药经验,验证了其学术思想。关联算法分析显示,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常用的药物有:丹参、炒酸枣仁、夜交藤、茯苓、远志、赤芍、白芍、陈皮、生龙骨、生牡蛎等(见表1)。常用药物组合有:丹参、夜交藤,丹参、炒酸枣仁,炒酸枣仁、夜交藤,丹参、赤芍,丹参、茯苓,远志、炒酸枣仁,茯苓等(见表2)。在核心组合提取基础上,基于复杂系统熵聚类算法获得8个新处方(见表5)。
丹参为颜正华教授治疗心悸处方中出现频次最高的药物。丹参味苦,性微寒,归心包、肝经,功能活血调经、凉血消痈,祛瘀止痛、除烦安神。其活血调经作用卓越,故古人云:“一味丹参,功同四物。”颜老用丹参,一方面取其活血化瘀之功,另一方面取其安神之效,共奏祛瘀定悸作用。炒酸枣仁、夜交藤分别为出现频次第2、第3的药物,均为养心安神之佳品。炒酸枣仁补肝益阴,养心安神而定悸;夜交藤味甘,性平,入心、肝经,功能养血安神。二药配合共奏养心血、益肝阴而安神之功。茯苓味甘、淡,性平,归心、脾、肾经,功能利水渗湿、健脾、宁心,可用于心脾两虚,气血不足之心悸。远志味苦、辛,性温,归心、肾、肺经,功能安神益智、祛痰开窍、消散痈肿,其性善宣泄通达,既能开心气而宁心安神,又能通肾气而强志不忘,为交通心肾、安定神智、益智强识之佳品,用于心肾不交之心悸。在颜老治疗心悸处方中,赤芍和白芍常同时出现,其中赤芍味苦,性微寒,归肝经,功能清热凉血、散瘀止痛;白芍味苦、酸,微寒,归肝、脾经,功能养血敛阴、柔肝止痛、平抑肝阳。二药配伍共奏活血化瘀、平抑定悸之功。同时,颜正华教授处方中,龙骨和牡蛎也常同时出现,其中龙骨味甘、涩,性平,归心肝肾经,功能镇静安神、平肝潜阳、收敛固涩,为重镇安神常用药。牡蛎味咸,性微寒,归肝、胆、肾经,功能重镇安神、平肝潜阳、软坚散结、收敛固涩,虽属平肝潜阳之品,但亦是安神常用之药。颜正华教授治疗失眠兼心悸者,常将生龙骨、生牡蛎与炒酸枣仁、夜交藤同用,以期养心安神与重镇安神法兼用而效捷。
本研究基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开展颜正华教授用药规律数据挖掘研究,获得了既往传统医案整理和统计学研究未获得的新知识、新信息,为颜正华教授心悸治验的深入挖掘和传承提供了参考。应用关联规则和聚类研究得到的组方规则、核心组合和新处方等还需进一步临床验证,数据挖掘方法亦有其局限性,需结合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综合分析、评价。同时,本研究过程亦表明,“中医传承辅助系统(V1.1)”软件为深入分析、挖掘名老中医经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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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洪军,赵亚丽,唐仕欢,等.基于熵方法分析中风病方剂中药物之间关联度[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5,11(9):706.
[3] 唐仕欢,陈建新,杨洪军,等.基于复杂熵聚类方法的中药新药处方发现研究思路[J].世界科学技术-中医药现代化,2009,11(2):225.
[关键词] 不稳定型心绞痛;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白介素6;超敏C反应蛋白;预后
[中图分类号] R5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2(a)-0054-03
Impact of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treatment in patients with unstable angina on IL-6 and hs-CRP and prognosis
WANG Zhi LIU Ye
Department of Critical Care Medicine, the 208th Hospital of PLA, Jilin Province, Changchun 13006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icacy of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for the patients with unstable angina,and to explore the impact on IL-6,hs-CRP and prognosis. Methods All 68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conventional therapy and Atorvastatin and Clopidogrel) 36 cases and the control group 32 patients (conventional treatment),and after treatment, the improvement degree of angina symptoms and ECG and IL-6, hs-CRP changes and the incidence rates of cardiovascular events were compared. Results The overall efficiency of angina symptoms which improved (91.67%)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78.13%). And the duration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short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ECG response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94.44%)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81.25%) (P < 0.05). After treatment, the level of TC, TG, IL-6, hs-CRP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all P < 0.05). The total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cidence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5.56%)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e control group (21.88%) (P < 0.01). Conclusion Atorvastatin combined Clopidogrel in unstable angina has good efficacy and low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cidence, and may be considered by blocking the generation of hs-CRP, lower serum hs-CRP, IL-6 levels and inhibit pro-inflammatory effects, thereby reducing the incidence of myocardial infarction.
[Key words] Unstable angina; Atorvastatin; Clopidogrel; IL-6; hs-CRP; Prognosis
不稳定型心绞痛(unstable angina pectoris,UAP)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斑块不稳定,包括血管内皮功能低下、斑块局部炎症、血小板功能及凝血系统异常等[1-2]。其中炎症反应增强是导致冠脉内结构易损斑块破裂的重要原因。近年来研究发现,白介素6(IL-6)、超敏C反应蛋白(hs-CRP)均是反映机体炎性活动精确而客观的指标。阿托伐他汀是羟甲基戊二酰辅酶 A还原酶抑制剂,除具有降脂作用外,还具有改善内皮功能、稳定粥样硬化斑块、防止血栓形成及抗血管内皮炎性反应等作用[3]。但关于阿托伐他汀与氯吡格雷联合应用对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IL-6和hs-CRP及预后的影响的报道较少。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阿托伐他汀联合氯吡格雷对UAP患者的疗效及二者联用对UAP患者IL-6、hs-CRP及预后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观察对象为2008年1月~2010年1月在我院住院治疗的68例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符合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关于《不稳定型心绞痛诊断和治疗建议》的诊断标准[3],经心电图和心肌酶学证实,除外有出血倾向,凝血机制障碍及其他使用抗凝药物禁忌者。其中,男36例,女32例;年龄58~85岁,平均(59.7±7.2)岁。68例患者分为观察组(36例)和对照组(32例)两组,两组患者的性别、平均年龄、危险因素及临床表现等基线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见表1。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后均予休息、镇静、吸氧,并应用硝酸酯类及β受体阻滞剂、阿司匹林及活血化瘀药物等,观察组在上述治疗的基础上联合应用氯吡格雷(波立维),首次300 mg口服,后75 mg口服,1次/d,连用14 d;阿托伐他汀(立普妥,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20 mg/片,每晚1次,疗程3个月。治疗前后分别检查两组患者的血脂、24 h动态心电图、肝肾功能,并比较两组的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及治疗后心电图改善情况、IL-6、hs-CRP变化及心血管事件发生率。
1.3 疗效标准[4]
①心绞痛疗效评定标准,显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80%以上;有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50%以上;无效:心绞痛发作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少低于50%。②心电图疗效评价标准,显效:症状消失,心电图复查ST段及T波恢复正常;有效:症状减轻,心电图复查ST段低平,T波倒置有所纠正;无效:症状基本与治疗前相同,心电图复查ST段低平或T波倒置没有好转。总有效=显效+有效。
1.4 检测方法
分别于入院前及治疗3个月后采集外周静脉血10 mL,3 500 r/min离心3 min,置-70℃冰箱待测。应用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测定血清hs-CRP和 IL-6水平。
1.5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2.0软件进行分析,其中计量资料服从正态分布且方差齐,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及组内比较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的总有效率为91.67%,明显高于对照组(78.13%)。观察组36例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平均达(10.1±1.2)d,而对照组32例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平均达(26.1±2.0)d,观察组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 < 0.05)。服药期间两组患者无明显不良反应发生,无肝肾功能损害等。见表2。
表 2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程度比较 [n(%)]
注:与对照组比较,χ2=8.527,*P < 0.05
2.2 两组患者治疗后心电图疗效比较
观察组治疗后心电图的总有效率为94.44%(34/36),明显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81.25%)(P < 0.05)。见表3。
2.3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脂及IL-6、hs-CRP变化
两组TC、TG、 IL-6、hs-CRP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但治疗后上述各指标均明显降低,且分别与治疗前比较有差异(均P < 0.05)。其中治疗后观察组TG、TG、IL-6、hs-CRP分别与对照组比较,也均有差异(均P < 0.05)。见表4。
2.4 两组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比较
两组治疗3个月后,无一例发生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其中观察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5.56%,而对照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21.88%,两组比较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P < 0.01)。见表5。
表 5 两组心血管事件发生情况比较 [n(%)]
3 讨论
目前临床上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除经典的硝酸酯类药物、β受体拮抗剂、钙离子通道阻滞剂、ACEI类药物外,多主张应用抗凝酶、抗血小板、调脂及保护血管内皮等综合治疗[5]。
他汀类药物不仅能降低血三酰甘油及胆固醇,同时具有改善血管的内皮功能、抗炎、稳定斑块,减少致死性和非致死性心血管事件的作用。阿托伐他汀为HMG-CoA还原酶选择性抑制剂,通过抑制肝脏内的HMG-CoA还原酶,从而降低TC、TG及升高HDL-C的作用[6]。氯吡格雷是一种新型抗血小板制剂,主要通过抑制二磷酸腺苷(ADP)所诱导的血小板聚集、不可逆地修饰血小板ADP受体而起到抗血小板作用[7]。二者联用,本组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治疗后心绞痛症状改善的总有效率(91.67%)明显高于对照组(78.13%)。且观察组患者心绞痛持续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 < 0.05)。治疗后观察组心电图的总有效率(94.44%)明显高于对照组(81.25%)(P < 0.05)。
Hs-CRP是一种炎症反应时相蛋白,主要由细胞因子刺激肝脏产生,炎症反应时显著升高。hs-CRP能够诱导内皮细胞分泌多种炎症介质,并且促使单核细胞向内膜下浸润,也参与到心肌梗死的发病过程,对冠心病的发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者联用,结果显示,两组TG、TG、IL-6、hs-CRP治疗后均明显降低,且分别与治疗前比较有差异(均P < 0.05)。其中观察组治疗后TG、TG、IL-6、hs-CRP明显低于对照组(均P < 0.05)。
研究证明,在心肌梗死和(或)心绞痛病史伴轻到中度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中,长期服用阿托伐他汀能显著降低冠心病总死亡率和冠脉事件的发生率。UAP预后比较复杂,少部分患者虽经严格的药物治疗症状仍难以控制,有些甚至发展至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心脏意外[8]。本组资料显示,观察组总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为5.56%,明显低于对照组(21.88%)(P < 0.01)。
综上所述,阿托伐他汀联合氯吡格雷治疗不稳定型心绞痛疗效确切,治疗后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低,考虑可能是通过阻断hs-CRP的生成,降低血清hs-CRP、IL-6的水平,抑制其促炎效应,从而减少心肌梗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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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因此,由教育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具有法人资格。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学校的性质定位为事业单位,并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上述对学校的定位和定义同样适用于高等院校,而且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广泛,并不仅限于国有资产或国家财政拨款,如依上述定义,则民办高校不能被界定为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对民办高校进行定位,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后民政部制定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也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现有制度缺陷
(一)民办高校自身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其难以保持法人地位的独立性
在具体操作中,民办高校从成立到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无法独立开展活动。在整体运转过程中,投资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管理层等都会施加影响,在招生、人事、教学、财务等方面都会存在无法协调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当然要对其进行监督,只是在监督过程中容易“越位”。[1]目前设立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资和投资。捐资是财产赠与行为,行为完成后,学校便与捐资者脱离关系,捐资者不参与高校的直接运转管理工作,也不求回报;而投资指有关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投向所设立的高校,并凭借其对资金的所有权享有高校运转带来的收益权。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利的总和。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高校拥有的对其法人财产的绝对支配权。这就要求民办高校与投资者之间就财产所有权完成一个转让程序,以确保双方的财产权是完全分离的。现行法律制度仅仅规定民办高校对投资者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并未规定如何保障该项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实现财产权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构架作支撑,而民办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难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属性质界定模糊
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四类法人中,最难界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虽设立已久,但内涵与外延仍然比较模糊,与“事业”、“单位”等概念的区别仍然扑朔迷离。[2]上文提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已经给出明确定义,实际上是依据设立主体、公益特性、资金来源和行业分类四种要素综合界定事业单位的。依据该四种要素来判断,公办高校当然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高校因其资产来源的多元化而很难被定义为事业单位,以致有关的规章制度将民办高校定义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当属于非企业法人类别。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民办高校这种所谓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归类于这三种非企业法人。我国民办高校身份界定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通则》缔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无法被纳入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出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界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三、完善民办高校民法地位的制度建议
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为了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名正则言顺,实际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及障碍都能得到合理解决。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建议在民法上确立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扩大事业单位的含义,将民办高校纳入其中原有界定事业单位的四要素为举办主体、公益属性、资产来源和行业属性: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建议对“其他组织”作扩大解释,将企业和自然人纳入其中;公益属性即指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这也是民办高校的成立目的;资产来源原为国有资产,建议对其作扩大解释,将其他资产来源纳入其中,允许资产来源多元化;行业属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民办高校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与目前民办高校的体制已日益趋同。由此可见,民办高校被列为事业单位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仅需将资产来源的国有属性限制取消即可。
论文摘要:构建符合国情的、稳定的、多层次、多类别和开放的高职教育类型体系,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合理内核和发展要求:需要从政策上保障高职教育类型结构的自主性;明确高职教育合理的层次结构;构建“双线制”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平行发展体系;加强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的衔接和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为社会服务的,这个体系由功能各异而又相互依存的部分构成,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提出建构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体系转型的制度安排,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来设计一个理想框架的制度体系,而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合理内核和发展需要,来整合由于人为的局限与割裂的有机部分,也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符合国情的、稳定的、多层次、多类别和开放的类型体系。
一、完善高职教育类型结构自主性的政策保障
(一)强调教育层次中的教育类型,是不同类型教育赖以生存的基础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一标志在于培养目标的不同。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都是就业导向的教育。即,对职业教育来说,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是显性存在的。同样,不管是普通中等教育,抑或是普通高等教育,就业导向这一培养目标,却是非显性存在的。这表明,培养目标指向一致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是同一类型的教育,都遵循基于职业属性的教育规律:融职业性的社会需求与教育性的个性需求于一体。由这一目标决定的教育规律,既体现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宏观层面,又体现在专业建设的职业分析、课程开发的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实施的行动学习、实习实训的职业情境、学习评价的需求定向和师资培养的“双师”素质等微观层面。
教育类型划分的第二标志,在于课程内涵的不同。职业教育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动态的课程结构,不同于普通教育基于学科知识系统化的静态的课程结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推出的“国际教育分类”,将高等教育阶段面向“理论基础、研究准备、进入需要高技术要求专门化”的普通高等教育,称之为5A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储备的课程;而将面向“实际的、技术的、职业的”,即“定向于某个特定职业的”高等职业教育,称之为5B教育,与之相应的是基于知识应用的课程。这两类教育是以课程为依据分类的。
模糊不同教育类型的培养目标,混淆不同教育类型的课程内涵,将会导致处于发展中的职业教育的衰落。在现代化教育资源还不十分丰富的情况下,如果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与普通高等教育没有区别,那就意味着学术性大学可以替代职业技术学院。换句话说,如果普通高等教育可以取而代之,则高等职业教育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因此,只有清醒地把握自己的类型定位,使职业教育在系统特征上成为无法替代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才能够生存。
(二)保障高职类型结构自主性是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院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性质和地位,已经从法律上得到认可,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比以往更加深刻。教育部长周济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一方面,丰富了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完善了职业教育体系框架,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迎合了现代化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1]这些观点,是对若干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与理论研究成果的概况总结。
目前在理论界,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和界定,尽管还存在争论,但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类型,而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某一层次,已基本达成共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在法律上和理论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化为现实政策,从而提供实际支持和保障条件。现实的情况表明,由于观念的偏差和理论的误导,导致了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支持和待遇上的不公,这种不公不仅表现在不同教育类型的政策上,如教育经费分配不公和教育评估标准单一,也同时表现在对待接受不同教育类型学生的态度上,如招生政策、生源拨款和学生收费政策等[2]。另外,职业教育并未被看作一个整体,高职教育同其他层次职业教育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完整的职教系统被人为割裂。高职教育的依附性和缺乏自主性是社会对其持鄙薄态度的重要制度和政策根源。高等职业教育以至整个职教系统要真正实现与普通教育的并行、并立和并重,必须首先在政策上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强力扶持。
二、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合理的层次结构
(一)专科层次始终是我国高职教育的主体
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才需求来看,高职高专不仅肩负着培养大量应用性或紧缺技能型人才的使命,而且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主要途径。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专科层次为主的“短学制、低重心”的长期发展方针,这是高职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决不能动摇。专科层次的高职教育要立足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人才培养上,要探索独立自主的人才培养模式,既要走出“本科压缩型”的误区,又要与中职教育相区分。在学制上,要逐步把高职教育学制由三年过渡为二年。学制改革不单纯是一个年限问题,还是一个导向和机制问题。因为高职三年制和本科四年制在学制上很接近,容易给学校和学生带来许多误导,客观上助长了学校和学生“升本”之风。通过缩短学制,有利于高职院校明确办学方向和定位,推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突出职业教育的灵活、快捷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办出特色。
(二)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教育类型和教育层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一类教育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同一教育层次可以包含不同的教育类型。1999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举办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对培养应用性人才的重要探索。”近年来,一些教育研究人士也提出本科教育应划分为不同类型,需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育自主形成系列,并通过对高等学校的分类使部分确属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回归本来的定位和职能。因此,笔者提出要适度发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不是要讨论高职高专应不应该升格为“高职本科”的问题,而是探讨在本科层次中如何发展职业教育类型的问题。尽管受到政策上的严格限定,但是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已经开始了试办,一些省市选择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在众多的试办模式中,笔者认为两种模式较为可取:其一,试办四年制的技术本科,培养技术精英,并使之能与国际上同类人才匹敌;其二,以招收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为主的两年制“专升本”,以满足少部分优秀专科学生继续学习深造的需要。应当指出的是,试办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应以培养高层次的应用技术型人才为目标,而不是盲目地迎合人才的高消费。
(三)探索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的实现途径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研究生教育在招生方式、招生对象和培养过程等各方面具有明确的分类和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如MBA、MPA、工程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建筑学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等,侧重于培养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应用性特征,有理由归入职业教育的系列和范畴。
三、构建“双线制”高职教育人才教育体系
(一)“两分法”理论指导下的高等教育分类调整
在中国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过程中,现有的“h”型人才政策表现出一种不平衡性:倾向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而对应用型人才不够重视。要改变我国教育体制和人才政策的“h”型跛行现状,需要从人才分类理论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采用社会人才“二分法”,从工作职能的属性,将社会人才分为应用型与研究型,赋予这两个领域的人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这就避免了对人才属性的人为分割,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这种人才分类方法不仅能为人才政策制定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更是应用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并行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发展“双线制”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滞后,高级实用性人才匮缺的现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善现行过于侧重于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单一办学思路,构建“双线制”的高等教育模式,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发展。其中,“职业教育体系”应允许设置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甚至是博士的培养层次,并可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在专科以上层次交叉,即职业教育大专可以升入普通高校读本科(学分也可以部分带入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高校大专亦可升入高等职业学校读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见图1)。
四、加强高职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的衔接和沟通
(一)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衔接
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不可能替代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中等职业教育的充分发展为前提。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历史悠久,学校数量多,学生规模大,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承担着培养各类职业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任,积累了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办学经验。加强中、高职教育的衔接,有利于改善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使职业教育从单一的就业准备教育,即终结性教育,调整为培养职业技能与继续学习并重的开放式教育,并成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形式。从外部看,要加强中、高职的学制接轨,改革高职教育的招生考试模式和招生办法,扩大中职对口升入高职的学生比例;从内部看,要加强中、高职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合作办学等方面的衔接,优势互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在管理上,要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彼此孤立的状况,统筹规划、积极探索中高职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一体化办学的新路。
(二)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两大组成部分,共同承担着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专门人才培养任务。在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选择日益多样化的今天,高等教育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建立灵活开放的教育制度和互通机制,架设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实现普通教育体系与职业教育体系相互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两个体系各层次之间的纵向衔接。具体表现在:其一,要打破教育类型和学校类型的单一对应关系,不同的教育类型可以在同一所学校并存,或者说同一所学校可以实施一种或几种教育类型。据此,要充分依托和鼓励一些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其二,要改变两类教育之间彼此割裂的状况,通过学分互认机制和考试选拔制度,在两类教育的不同层次之间形成交互通道,特别是满足一部分高职教育学生继续学习的需求。其三,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弹性学习制度,适应普通高校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把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有机结合起来。如在澳大利亚即使是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必须取得TAFE(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培训证书,才能在某些行业就业。我国有关部门也提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并为高职院校扩大服务范围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总的说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决不仅仅是职业教育的事,它的发展不仅有赖于高职教育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而且有待于整个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整个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田发,周琛影.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J].安排成人教育,2007,(6).
[2]杨金土.教育公平与职业教育[J].教育与职业,2004,(7).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管理类: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会展管理、物业管理、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国际旅游管理、销售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物流管理等;
理工类: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动漫设计与制作、财税、会计电算化、电子技术、电子商务、建筑工程、财务会计与审计、农村机电工程、金融、电子政务等;
语言文学类:语言文学、新闻学、商务英语、英语、日语、法律、广告学等;
师范教育类:教育管理、美术教育、英语教育。
摘要:本文通过对内蒙古地区六所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与分析,提出了地方高师院校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信息素养;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1引言
高师院校是培养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合格师资的基地,培养出能够胜任基础教育信息化需要的中小学教师是高师院校的重要职责。根据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必设的“学科专业”课程群外,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是体现高师院校师范教育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课程群包括培养师范生将来在基础教学岗位上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技能和能力的所有课程。
2内蒙古地区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
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笔者对内蒙古地区现有的六所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现状进行了调查,分别是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学院、赤峰学院、河套大学。整个调查过程采用电话访谈方式获取课程设置现状资料。访谈力求在自然状态下进行,以期所获资料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通过调查资料分析发现,我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教育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相关课程的目标定位还不能全面反映信息社会对师资的信息素养的要求。至于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基本上还是以计算机教育为中心,以信息获取的操作技能训练为主。在信息意识、信息伦理道德、信息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技术教育应用方面还是相当欠缺的。具体课程设置现状如表1。
3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群的设置建构原则
课程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规划的核心和具体表现,一切教学改革最终都将落实到课程体系的构建乃至具体实施这一关键环节上。为适应信息社会和教育信息化的要求,体现内蒙古地区高师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师范性。体现师范教育的特点,强化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使学生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具有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
教学内容的发展性。要关注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重视实践性。在培养学生信息素养的过程中要为学生创造查询信息、收集资料处理信息的必要条件,为学生创设应用信息技术解决学科实际教学问题的情境,使学生在解决问题的情境中锻炼实践能力,初步形成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的教学技能。
拓宽适应性。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要求师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自学能力,这样才能在与日俱增的新型教育软件与应用软件面前从容不迫,得心应手。
具有地方特色。我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信息化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教师信息素养培养方面与发达地区更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从本地的实际状况出发,找出适合和方法和途径,不能照搬经济发达地区已有的模式。做到“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
4我区高师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构想方案
目前我国高师院校的课程设置按课程类别一般可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和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训练类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和实习、实践等。专业基础课依据各学科专业教学内容而不同。教育类课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教法等。然而培养目标的实现不是仅仅靠一门或几门课程所能奏效的,而是依赖于所有课程的协调和配合。因此,高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的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多维度的。“全方位”是指该项改革要涉及到高等师范院校的每一类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类特有的教育类课程。“多维度”是指该项改革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多角度进行。
本文只从课程设置这个角度来讨论,关注的重点主要在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上。由于专业课程群依各专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课程体系,因此不可能笼统地提出各专业的专业课程群应该怎样设置,但这也并不是意味着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的构建与专业课程群无关。在专业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也应渗透信息素养方面的培养教育,把专业课程与信息技术进行整合,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笔者认为,作为师范院校的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应参考我区现有师范院校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状况和我区中小学师资的实际需求,依据信息素养教育类课程设置的原则来构建。具体如表2。
由表2给出的提出的课程设置体系可以看出,该课程体系的设置力求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从信息基本知识和能力、信息意识、信息伦理这三个维度来构建信息素养培养的课程群。而这三个维度,恰恰是目前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所认同的信息素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笔者把它称为是“信息素养培养类课程群设置模式”,希望对其他兄弟院校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高悌主编. 新世纪高师课程的研究与实践[M].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