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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6 09:27:5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现象;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作出了相应变革,但是仍然有诸多待完善之处,当下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服务农民为准则,解决承包经营存在的弊端。

1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在运行工作上呈现出差异化,但是都表现出政策与农民之间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纠纷,具体来说包括如下3类。由于农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为了简化繁琐的程序而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以及价格等进行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农户单一主体操作,政府的职能却弱化了,最终致使事后引发了严重纠纷。农民工返乡要求恢复承包权未果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加强,更多的农民工重新返回到家乡务农。但是当这部分农户在外务工的同时为了确保承包地有所保障,从而村组织又将土地的承包权转租他人,由此便产生矛盾。村干部管理意识薄弱,随意性强。当前村干部随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小规模调整,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对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识不足,随意进行土地调整,引发了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的积极意义

2.1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国,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土地承包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农户的劳动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这种生产形式深受我国各地广大农民的青睐,有助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

2.2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社会稳定

有资料显示,我国拥有9亿农民,如何让如此庞大数字的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即便是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尚未足够成熟,观念转变还不及时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制度却为农户们提供了基础的物质基础。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地区往往也是社会较为动荡的地区。

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法制观念欠缺

虽然我国的土地总量很乐观,但是其中可供种植的高产土地总量却并不乐观,对于贫瘠的土地而言,因其产量低下而不受关注,进而变得日益荒芜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比总结土地调查数据得出结果,国内的土地当中真正肥沃的土地仅为耕种面积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我国的人口还在增加,由于环境恶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和农村人均耕地下降。农村集体土地遭受破坏主要是由于法制体系欠完善造成纠纷事件越来越常见,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才会使农户自身及集体利益受损失。

3.2管理队伍不健全

大多数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差、管理经费严重缺失,综合这些因素,还没有形成先进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导致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队伍专业化、专门化特征不完善,当出现了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问题时,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应对,且存在相互之间推诿责任现象,农户的困境难以实际解决。

3.3土地流转尚未形成规范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间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备和规范的流转程序,因此会造成很多承包双方的纠纷和歧义。具体而言这种不规范分为代替耕种型、承包转让型、无规范合同型3类。因为土地流转期间没有依据章程进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转。在管理学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干预过多,超出合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范围,所以,根据民事权利自愿选择,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行政许可的强制力并不能适用于民事当事人财产或权利的转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说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规必须以农民意愿为基础。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可以违背行政法和当事人意愿。《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变为阻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也不能强制促进流转。

4解决土地承包管理问题的措施

农户与土地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是农户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土地承包制度规范、科学、有序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3方面着手:

4.1加大宣传力度

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对于维权的意识不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参与度不高,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学习,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发放土地承包证的必要性;为了能够起到更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导作用,要求基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打铁还需自身硬”,重点加强业务学习,从而提高自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

4.2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政策

乡(镇)一级的办事员要多到农村实地走访,发挥群众路线的积极作用,多看多听,了解农民所想,了解农民所急。这样才能结合各村实际,各村的困难,落实政策时在农民所想上动真情,在农民所需上办实事。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稳定团结管理队伍,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奠定制度基础。

4.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一步在于辅导农民了解合同内容,做好合同的签订与发放。减少土地流转合同的不规范因素。时刻以农民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5总结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系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新时期环境下新农村建设进程,因此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管理队伍;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农民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朱雪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北京农业,2013(27):273.

[2]丁原.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解读[J].档案与建设,2015(5):75-76,68.

[3]刘元锋,杜英祥.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一点思考[J].吉林农业C版,2011(4):51.

[4]曹明社,邢丕,朱万福.内乡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2(9):167.

[5]徐刚,周嵘.打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主渠道——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J].农村工作通讯,2015(19):31-34.

[6]谢德璋.浅析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2(7):1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2篇

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意甚至违规流转的现象,影响了农村稳定与发展。为了规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经济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让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后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流转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和期限。受让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流转。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依据承包合同平等协商约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依法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规范操作,完备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发包方要依法依规,公正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流转的名义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发包方、承包方都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让方不得破坏地力、不得损害生产设施。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都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单方面毁约。

(三)有偿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项目、标准、方式以及相关事宜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约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当事人应得的收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和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除一年以内代耕形式外,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定),并及时报告乡镇财经所。

(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2、发包方及乡镇财经所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3、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

3、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4、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5、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6、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7、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2、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财经所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3、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财经所各执一份;

4、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5、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财经所申请合同鉴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2、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一)全面清理并规范已经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教育,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有下列行为的流转应限期整改和规范:发包方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含国营农场)、抵顶欠款等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未经原承包方同意实施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流转合同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受让方拒不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义务的等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流转;建立健全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其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为全省联网打好基础。

(三)切实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

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在乡镇财经所内设纠纷调处委员会,在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内设纠纷仲裁机构。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搞好仲裁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推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纠纷调解仲裁队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3篇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民土地流转信息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信息知情权是确保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农户对于中央关于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的接收渠道极其有限,多处于不知晓、不知情的状态。部分地方的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只是农户与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事,直接参与农地流转只会是自找麻烦、自吃“苦头”,于是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调查结果还显示,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虽然就农地流转问题组织过政策宣讲,但宣传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流转就能致富”和动员农户赶快参加农地流转等方面的信息,故意隐匿了中央一再强调的“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等文件精神,信息宣传存在“信息过滤”现象,政策宣讲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效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不力。尽管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现象的系列政策文件,但土地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户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则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不规范;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基层干部故意利用口头合同,开出具有诱惑性且无法实现的(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户口和土地流转补偿款)条件,诱导农民参加土地流转的现象。

3.权力缺乏约束,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因素众多,其中政治权力在农地流转各利益相关方配置不同,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权力过大,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是导致农地流转失范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研究表明,近五年来,每年发生的农地冲突(其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引发的占地冲突占全部农地冲突的39.9%)约占全国的25%,占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65%,土地问题已成为诱发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农村的主要因素(于建嵘,2011)。

4.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对推进农地流转和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了客观现实要求。但由于相当多的农田水利设施落后,特别是山区农田的交通、地块状况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农地转入方(农业企业)为实现规模经营,与分散居住、分散经营的农地转出方(农户)之间的谈判、协调成本高昂;由于农户农业产业化发展滞后,土地流入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总量明显不足,经营主体规模不大,维系农户与承包经营户、业主之间土地承包关系的协议无法生效和履行,导致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流转进展缓慢。

5.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土地流转为主业的中介服务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县、乡政府虽然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绝大多数以土地整理开发为主业,实为本地政府的融资服务机构,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实不多见。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中介服务的匮乏,已成为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制约土地交易市场发育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1.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扩大和保障农户对农地流转的信息知情权。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近年来,各基层政府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的政策宣讲服务工作,并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农地流转进程中,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依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或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片面夸大土地流转利益所得,诱使农户参加流转的现象。对此,相关基层政府部门和村干部应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宣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政策宣传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2.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顺利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稳有序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在政策操作层面,应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三个不得”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真正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切实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农地延包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农地流转正当收益,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真正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落到实处。

3.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约束和监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的权力缺乏监督和约束,权力在基层政府、村集体、土地转入方(农业企业)和土地转出方(农户)之间配置失当,是引发农地冲突的核心因素。为了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利益冲突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尽快在基层政府、村委会、土地转出方(农户)和土地转入方(企业)之间建立起土地流转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利益平衡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依法进行;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化解农地流转纠纷,严肃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事件。

4.加大基层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切实为推进农地顺畅流转创造基本条件。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各异,流转农地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集中种粮区,农地虽易于集中但缺乏足够的水利基础设施;丘陵山区地带,农地经营分散化、细碎化,不利于实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农地距离城市较远,交通设施不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企业推进土地集中经营与分散农户口的谈判、协调成本高,这些因素致使农地流转的情形千差万别,采取单一的经济学思维和市场运作模式,很难保障农地顺畅有序地流转。这要求政府应在城乡交通设施、农田水利治理、农村土地整治和引入农业发展龙头企业等领域及时补位,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着力消除农地流转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为农地流转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5.加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服务,着力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承担着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和工作,它有利于消除农户因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遭受利益损失的现象。各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建立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和服务平台,为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提供市场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将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管理与提供流转信息服务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寓信息管理于信息服务之中,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优化管理流程,为培育良好的农地流转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创新问题研究”【11BJY087】;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农地流转进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机制研究”【09YJC810030】、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统筹城乡若干重大问题”和西南财大经济学院“211”工程重点招标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4篇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5篇

一、抓好政策宣传,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需要全民共同参与,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现行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群众知晓流转的好处和程序。农村土地流转是基于相关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基础下开展的,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承包权、经营权、转让权在农户,在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续签前提下,农户自愿流转的原则,由发包方各村委会指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流转,依照规范的流转合同书进行签订,要进行经营权变更和流转合同鉴证的必须按照程序规定和所需材料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镇、村两级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群众家喻户晓。

二、创新方式,是推动土地流转的重点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总结提升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模式,创新丰富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把握好三个结合,六种方式。一是把土地流转与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相结合,二是把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相结合,三是把土地流转与经济能人的培养相结合。采取多种流转方式,充分发挥土地效益。一是股份合作式,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形成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二是基地带动式,通过建立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引导周边农户将承包地成片流转给企业、大户集中经营。三是租赁经营式,鼓励农民将承包地租赁给种植大户经营,减少因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自主经营造成的耕地撂荒。四是互换重组式,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五是托管经营式,鼓励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托管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承包地。六是转让经营式,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大户经营。

三、规范管理,是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

(一)建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并搭建镇、村两级信息和服务平台,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建立规范合同签订制度。乡(镇)要建立规范合同签订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全县统一格式的书面合同文本,坚决禁止口头流转和其他私自约定的土地流转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篡改规范性合同文本中必须的条款内容。

(三)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应将土地流转合同及时报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四)建立经营权变更审查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审查制度。承包期内,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健全机制,是土地流转工作的保障

(一)建立业主资质审查机制。要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机制,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对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进行审查,对项目的效益风险进行审查。

(二)建立流转风险预警机制。要积极鼓励农民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大户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农民与其利益的有机联结,并支持土地出让方向受让方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储蓄,共同管理,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可积极推行流转行为担保,切实保障流转双方权益。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土地流转的追踪、巡查和督查,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双方履约状况,及时纠正违规流转、调处违约事件。

(三)建立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土地流转价格实行政府指导、自主协商的方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合理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和等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6篇

一、统一思想,成立组织,明确责任,构建多方合力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

2014年,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省、市土地确权文件精神,要求充分认识和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又一重大部署,是一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确权登记档案将是中国未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凭证和依据作用。管好确权登记档案是一项庞大的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按照全市确权工作部署,我县分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委农工委负责日常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部门等多方配合的工作体系,制定了详实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和任务。县委农工委协调县国土资源局收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大地控制点、地形图、地貌图、正摄影图等基础测绘资料。各乡镇村负责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县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指导工作,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做细、做实。

二、摸底调研,加大宣传,加强培训,增强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软实力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县站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新农村的高度认识确权档案工作,管理确权档案。针对地形复杂、地块零散、二轮延包时以地定产、以产分地等客观因素给确权工作带来的实际困难,确权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下乡调研、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二轮土地承包现状,以及二轮延包时的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台账等档案保管情况。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及发放明白纸、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乡镇、村骨干人员培训班,培训确权颁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登记程序、工作流程、系统操作方法和文件材料收集归档业务知识,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依法办事、规范行事,保障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三、以点带面,协调联动,及时跟进,解决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单位多,涉及层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我县切实加强部门之间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尽其职。2014年,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隔河头镇、龙王庙乡试点村完成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随着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推开,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的利用率大幅度提高。由于乡镇、村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大量遗失、损毁,不能及时、准确、有效的提供利用,“一个行政村至少上百户,一户至少复印四页”的工作量无疑落在了县档案馆工作人员的肩上。为切实解决难题,2015年,县档案馆专门增加了查档人员,配备了专用打印复印一体机,同时,优先对二轮土地承包签证档案进行数字化,一路开绿灯,对试点乡镇、村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热情、主动、方便、快捷的服务,为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重要佐证,避免了“无证可依”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了档案在整个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使档案工作与确权工作同步、有序、协调发展。

2015年,县委办、政府办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任务、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县政府办转发了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权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原则、任务及业务规范,增强了档案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多种形式,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促进确权登记工作与村级建档工作有机结合

自2011年以来,我县进一步加强了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加大了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全县41%的行政村完成了规范化建档工作。其中15个村实现了“档案数字化”,达到了“五有一能”省级示范村标准。我县的新农村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步入了正常发展的轨道。而确权登记工作的前沿在乡镇行政村,“确权登记档案”也将成为村级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县、乡、村三级协同创建的民生档案资源。因此,“确权登记档案”能否达到齐全、完整、规范化,直接影响着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进程。

2015年,县档案局(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下发了《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明确土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和整理归档细则,要求各部门各村严格落实,从制度上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确权登记档案共分为四大类: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解类、特殊载体类。土地确权登记类档案采取一户一件、一村(组)一卷或多卷的形式整理、编目。后续形成的确权、流转、银行抵押贷款等应归档文件不断补充到对应的农户档案中,实现动态化管理,充分实现档案资政惠民的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7篇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2部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及权证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4.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建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二、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一)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求,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限期解决好两田制机动地超标、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等问题,按照四到户标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信息化。

二)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三)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承包户。

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四荒地等,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备案,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文本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县级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六)做好流转土地的质量监测,防止受让方采取掠夺式经营,以保护耕地质量,维护原承包农户的利益。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注重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顺势而发,有序推进。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政府为民全程服务的内容,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登记、流转委托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年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体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大厅,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明年上半年全省各乡(镇、街道办)都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同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村居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规政策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第9篇

一、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介绍

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询两大功能,全市共安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2个站点(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户端40个站点(镇街道级)。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湖实际,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体技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地块变动登记、合同变更、权证变更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主要由镇(街道)负责操作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询的功能主要在各镇(街道)对权证、合同等资料录入后,通过计算机点击相关菜单,能快速、准确地查询全市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权证变更信息,同时还能及时了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的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级领导、市农经局查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领导重视。*年我市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年,全市又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从而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农户土地承包纠纷上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满足社会对农经工作的需求,从而更加有效地树立农经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市农经局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出具可行性报告,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方案,周密布置,落实专项经费,配备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名,迅速铺开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工作,实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年3月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统一软件、统一科目、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的“四统一”要求,依托现代计算机技术,以平湖市农村信息中心为平台,采用全省统一的“*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网络软件,投资34万元,建立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该系统由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组织安装并于*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管网络系统涵盖市、镇(街道)二级的农村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农经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就是在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计算机监督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块建立起来的。

(三)开发和完善土地承包软件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是我们市农经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投资10万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软件公司,成功开发出的软件系统。作为全省最早对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县市,我们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和农村财务软件系统比较,相对来说不够成熟,在使用初期,我们坚持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针对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与金安易软件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软件的不断升级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逐渐趋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们在进行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过程中,发现承包土地总面积数据的录入和承包地块明细中面积数据的录入没有平衡关系,录入错误的数据系统也给予认可,我们及时将这个问题反映给杭州金安易软件公司,金安易软件公司马上从技术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确保了农户承包权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再如,最早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只有农户承包权证原始数据的管理,没有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情况的管理,而近几年来我市的土地流转正在稳步发展,*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6万亩,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积的13,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2.7万多户,占全市家庭承包户31,土地流转管理同样需要规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们市农经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土地流转现状,制定了《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平湖市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平湖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变更合同》等6张土地流转文本格式,及时与金安易公司取得联系,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软件系统中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功能,并在黄姑镇试点使用。

(四)组织培训。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按照建设要求,除保证必要的设备投资外,还注重业务操作员和系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年9月我们市农经局专门组织市、镇(街道)两级共32人到杭州,请金安易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农经局组织镇(街道)人员培训3次,培训65人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金安易软件公司也先后十几次派出技术人员到我市各镇(街道)进行现场指导,同时我们市农经局的技术人员经常到各镇(街道)进行技术指导。

(五)数据录入。*年我市全面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年又在全市全面开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至*年底,全市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权证发放率均达到99.9,村、镇(街道)、市三级分别建立了农户承包权证登记薄等档案,农村土地承包原始资料齐全,我们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从*年8月开始,全市各镇(街道)农经站组织农村会计服务部人员,部分镇(街道)还专门抽调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进行数据录入,到*年12月底,全市10个镇(街道),137个行政村,1782个村民小组,88*4户承包户的承包权证全部录入电脑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

(六)建立与网络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软件系统的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管理的操作流程,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网络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完整畅通,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平湖市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管理制度》(平农经[*]67号),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化工作。

三、成效

(一)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成,标志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的轨道,网络系统的投入运行,全面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的建立,切实加强了农户承包权证的管理,强化了对农户承包期内承包面积增减或四至变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权证内容与实际的一致性,切实保护了农户的承包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农户承包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市、镇(街道)两级既有农户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纸质档案,又有先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网络档案。

(三)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网络系统建成后,依托网络可快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传输,可通过上网,就能快捷、准确地了解任意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和其他相关材料情况,使全市农户的土地承包情况一目了然,视同公安局管理户口一样方便,可随时在计算机上面查询,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网络化管理。

(四)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统计工作的自动化。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网络,市、镇(街道)两级既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业务,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地了解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相关情况的详实汇总和数据分析资料,节约了三级管理工作成本,减少了工作差错,极大的提高了市、镇街道、村三级的工作效率。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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