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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4 15:54:14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1篇

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涵义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的单位或部门中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型等相关经济活动所应负有的责任,进行一系列的独立监督、鉴证以及评价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独特的,是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气象部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组成人员不同。对政府部门开展经济审计工作的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国资、组织人事以及审计等部门人员构成,而对于气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仅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完成。

其次是审计内容的不同。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企业内部控制设立与执行的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决策情况。对于气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则主要包括任期内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单位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各项资金收支及收益情况,重大的经济决策情况以及个人主要经济责任情况。

二、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气象部门是从1999 年开始,把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渐从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十几年来,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不断督促和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的能力,不断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促进作用。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强化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了资金运行,推动了我国气象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 二)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

1.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界定尚不明确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开展的,对主要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进行审查,因而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追究的是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然而,随着气象部门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手中掌握的资金运行的渠道也不断地增加,由此给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界定造成了混淆,而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也无法对此作出相应的执行标准和依据,因而,目前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界定范围模糊的问题。

2.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模糊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评价指标和企业经济评价指标。但是目前这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气象部门,因为这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只是针对单一资金核算渠道这一情况的,而对于气象部门来说,其资金渠道呈现多元化,因而,目前这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并不适用。比如在气象部门中,某个领导干部对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多个单位组织负责,应该使用综合的经济评价指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如果单纯按照单位的性质进行评价,则无法反应该领导干部的真实经济责任。因而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还是十分模糊。

3.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评价还不明确

一般而言,在当前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后,都需要对该项目的审计效果进行评价。但是在事业单位中,由于资金运行渠道的不一样,不同单位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存在不同,对资金的管理规定也不一致,因而得出的审计评价的性质也大相径庭。由此,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评价是不太明确的。

三、优化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策略

在当前我国的气象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在党和国家日益关注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新形势下,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结合实践的要求不断调整经济审计的视角,不断完善审计评价的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避免在审计评价工作中出现评价差距很大的问题的发生。因此,针对当前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新方法新理念,对气象部门这一特有事业单位性质的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对策:

( 一) 进一步统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评价

各省市气象部门应该在统一的审计标准制定原则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综合审计评价标准,以便应付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标准单一、不可比性,以及局部适用性的问题。尤其是在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揭示各资金渠道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剔除掉虚增虚减等干扰因素,排除掉由于采用不同的财务制度的原因,而导致不同审计结论的因素,以反映出资金的真实原貌。同时,应当延伸审计评价的横向和纵向比较,把审计评价与上一任领导干部的经济工作相比较,运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比较形式,反映审计评价更加合理、客观和真实。

( 二) 进一步统一界定审计资金性质

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资金性质,应该有统一的界定。资金的定性首先应该在依法、合规、合理的大原则和前提下,不能由于资金来源的形式或渠道不同,而导致同样的资金,在使用性质方面出现不一样的定性。虽然目前气象部门下属机构中有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但对资金的总体定性,应该首先遵守的一条,是该资金是否符合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财务制度的规定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街镇场处、区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协调工作,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处理结果;

2、向区审计机关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各部门、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区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适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干部任用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对已拨付的,要责令暂停使用。

(四)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罚;

2、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委托机关;

3、向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向区财政部门抄送相关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

5、指导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区审计局应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实施;

(二)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指定其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中,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临时决定审计事项。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都必须根据职责做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审计机关还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适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区审计局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必须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涉及被审主对象的重大问题或举报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十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十二)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等情况。

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各街镇场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特别注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

(一)各街镇场处审计应延伸到财政、税务(地税部门的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国土(规划)、农经、水务、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

(二)区直部门、单位审计应延伸到本机关内设科室、派出机构;

(三)必要时应延伸到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对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与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

(四)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机关)单独提出建议;

(二)提出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计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3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属性 自然人 监督制约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及其主要原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

根据中央“两办”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审计署颁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规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人员所在的单位(即法人),也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没有这样的主观认识,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都是从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出发,查处问题、评价意见都是以法人为对象,这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的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审计报告的题目是“××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内容却绝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问题,以至于有些领导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认为审计评价不公。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全面认识审计对象属性,显得尤其必要。

(二)模糊认识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审计对事不对人”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审计人员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审计过程既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审查,审计结果也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评价,尽管《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有问责到人的条款和要求,但一些审计机关基本上对查出的问题是不问责的,除涉及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外,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也仅到单位止。这样很容易形成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习惯思维,其结果即使被审单位有问题,但处理处罚对单位和当事人无关痛痒,导致许多审计人员忽视资产管理权等方面的滥用错用行为,相应的权力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使审计活动的威力大打折扣,使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力度不足,造成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2 对审计风险增大的担忧

有些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但要按照这一认识来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自然人),审计报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万一出现一点偏差的话,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与其要承担增大的审计风险,倒不如按照传统模式对法人进行评价,大有“随遇而安”的心态。

3 审计人员素质现状的影响

现在,一些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常年来习惯于从事财务收支审计,对合法合规性评价轻车熟路,而对于领导人员个人所肩负的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包括直接责任、领导管理责任等),缺乏进行责任评价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所以要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大都望而生畏、心里没底。

4 没有明确的审计理论支持。

目前,审计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不多,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论关注,大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早已明确,现在研究没有必要,或认为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指导没有多大意义,这样的审计科研现状难以从理论上支持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向“自然人”的转变。如果审计对象不明确,必将直接影响审计内容的深入和方法的提高。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一)法人、自然人属性

自然人即人,是法人的对称,是指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人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才能受托公共资源管理权,并承担因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自然人的对称。其法律特征有: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法人具有稳定性,其人员变动不影响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 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 法人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对象与审计对象

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对象”的解释:“对象是指人们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人们的行动不能漫无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必然有对象,换句话说,对象就是人们一项有意识行为的针对物。

而审计对象又称审计客体,它是对审计内容的范围所作出的概括和限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仅包括审计范围内法人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而且还应当涉及上述范围内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自然人)。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分析

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自然人实施,因此,接受授权进行管理的领导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受托管理责任应当由自然人来承担,而不能由法人来承担。所以,在当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将审计对象明确定位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自然人属性。

当然,我们强调审计对象的自然人属性,并不是在审计过程中,把对自然人的审计与对法人的审计截然分开,而是在审计中仍需要以法人为载体,通过审计法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自然人属性的理论依据

(一)权力制约监督论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当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在许多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腐败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而且能够发挥自己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现在普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党和国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在我国,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主张大力加强权力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专门机构,从多角度完成对公共权力使用人(自然人)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廉政建设。同志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同志也高度重视完善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我们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使得党和国家、各级政府不仅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国家资源效果的好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领导人员在其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要完成好上述审计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所负责任的大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遏制腐败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果,减少审计资源的浪费,就必须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定位于自然人,这既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的需要。

(二)建立现代国家架构的需要

在现代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许多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进行深入、全面的理论探讨,形成现代国家理论体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从限制王权的思想出发,在“政府论”中明确提出分权论;二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三是雅克·卢梭的“在民”的政治学说提出,代表全民的立法机构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权力制约的现代国家理论与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相吻合的,它们奠定了现代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审计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权力制约与监督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而审计制度符合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原则。因此,德国政法学家汉斯认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显然在制衡和牵制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审计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我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综合世界各国的审计实践证明,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国家审计职责的全面发挥,有利于促进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利于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

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监督对象———账目,到监督本质———绩效(权力的运用)的过程,这些都进一步证实了审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全面、充分地反映权力的运行绩效,是经济责任审计中越来越重要的内容,要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审计中由事及人”、“审计最后落脚到人”等一系列措施来达到对“人”的全面评价。

(三)国家加快人才培养的需要

正在进行的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各领域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风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当各级政府领导“识才的慧眼”,对领导人员运用公共资源的能力进行真实、全面、科学的评价,回答领导干部“能不能用”的问题。为促进建立健全优秀人才多出快出的人才发现培养机制,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直接定位于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

经济责任又称“受托责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形成的受托责任人应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的资财,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它是一切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是因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因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现在的一切审计工作都包含着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通常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1986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开始;1999年5月,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两个规定”为标志,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获得空前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作为委托人,把有关公共资源委托给有关人员,他们接受委托后肩负着妥善管理有关资源,并定期报告其管理情况的责任,其报告的情况真实与否需要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现在普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依据的法理基础。

任何“事”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没有“人”也就无所谓“事”,有“事”必定能找出相应的责任人;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表现形式是以自然人的形式来反映的。许多事件中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人们在事前没有对权力所控制的资源进行明确的授权。但既然存在管理活动,肯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和实施者,它们应是责任的承担者。

在经济责任关系中,无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无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审计乃至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要全面、准确地解除或确认责任,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审查受托责任人(自然人)是如何运用这些国家授予的权力(即掌握着各种财产支配权、行使权和管理权的权力人)以及所控制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财产、空间等)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运用资源的效率、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非法、无效运用这些权力和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这些权力和资源,为其本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创造或带来各种有形或无形利益的行为等。

这里所说的“自然人”既可指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可指以某个自然人为首的自然人群体(即通常所说的领导班子),又称管理层群体。在管理层群体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本团队的活动应承担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在管理层群体中同样存在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要完成好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应明确以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为目标,审计评价对象应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转变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有利于全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拓展和重点的转移

按照管理学理论,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负多大的责任。权责对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我们认为,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完成这一属性转变,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拓展到覆盖经济责任人权力运行的全部领域,有利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从现在普遍开展的单位账目财务收支审计转为对有关资源的受托人(自然人)———法人代表的全面责任评价,从而还原经济责任审计的本来面目。

(二)有利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全面推行对领导人员的绩效评价

只有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我们才能全面开展对领导人员运用权力和有关资源所控制的各种活动进行绩效审计,从而准确评价领导人员在绩效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的人格化审计,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自然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考量的同时,注重对其决策和管理行为所产生绩效的评价。

这里所称的绩效,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这是因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考察公共资源受托人的行为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综合考察社会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增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也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

审计对象的转变可满足提高审计成果层次的需要,也应充分认识到很可能会增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将大大提高。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以更谨慎的工作态度、更坚强的职业精神开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各项审计程序,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加强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大力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将审计风险减低到合理可控的水平上。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无论是审计内容,还是审计效果、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等方面都得到拓展和提高,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不但理论上极为必要,而且实践中也十分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陈正兴,2003,“关于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审计研究》第6期。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200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选集》第三卷。

审计署科研所课题组,2003,“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审计研究》第5期。

项俊波,2001,“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审计研究》第5期。

杨时展,1996,《世界审计史》序,企业管理出版社第二版。“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4篇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问题

从法理上讲,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审计机关可以对所有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所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同时,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比较强,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需要循序渐进地分步推行,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从而为我们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提供了法律空间。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被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与《审计法实施条例》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5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风险 防范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在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审计事项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可能性。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防范审计风险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审计对象的复杂性

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等,由此可知,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对“事”的审计,而且是对“人”的审计。领导干部地位特殊,可能会利用职权,粉饰财务信息或是给审计人员施压,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领域的不断扩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呈现出滞后性,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标准。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2006年经济责任审计正式写进审计法。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要坚持诚信、客观和公正、独立、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的职业行为等职业道德。然而,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由于被审计对象人脉广、权利大,可能与审计人员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是审计人员受被审计对象的控制等,而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影响。作为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经济财务知识,有的审计人员可能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与训练,直接上岗,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对审计工作没有保持应有的谨慎;或是审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过关,对于搜集的财务信息无法进行正确的分析与定性。以上这些都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四)先离任后审计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存在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被审计领导在任职期间掌握权力,很可能会利用职权篡改财务信息;其次,先离任后审计减弱了对离任领导的约束力,领导干部可能会,可能会造成责任无法界定,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应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方面的细节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标准,使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还要建立权威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提高审计评价结果的质量,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二)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审计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与实际需求相接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知识,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审计人员的状况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在注重审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强其思想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不仅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而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从而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意识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审计程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把它等同于常规的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审计人员及各级领导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观念,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应用适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以便更好地界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降低审计风险。

(四)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先离任,后审计”存在着各种弊端,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领导调任、离任之前,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体现出其事中监督的作用。对于不遵守“先审计,后离任”的审计对象,给与相应的惩罚,以杜绝“先离任,后审计”现象的存在,克服其弊端,明确经济责任。

参考文献

[1]汪立元,顾晓敏,陈希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行政管理,2011(05):82-86.

[2]朱妤.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商,2012(10):87.

[3]彭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J].中国内部审计,2012(08):45-46.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6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 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 “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7篇

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有所规定,但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许多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合并进行,把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这就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

3、经济责任的不确定性和审计对象种类的复杂性,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在高等学校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种类非常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处、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以后还有可能涉及到校级领导。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经济责任,学校没有直接授权。有些院长、系主任和所长是专家学者型的人物,他们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单位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给评价带来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比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未采用严谨的、规范的标准文本。在实际评价中没有严格遵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歧义,有些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

5、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然而,审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被重视,审计人员地位不高,造成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8篇

1 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 

所谓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在企业领导人的任职期间,要评价、鉴证、监督和审计企业领导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对损益的效益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对企业的负债和资产情况的责任等等[1]。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务收支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人格化,也就是对审计结果进行落实,主要落实到人的经济责任上。 

1.1 具有特定的审计对象 

与一般的审计活动相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其审计对象是企业的领导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事项的界定主要是以领导人的任期为依据的,对任期内的相关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因此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企业在该领导人任期之内的一切经济活动。 

1.2 具有综合性的审计内容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以单一的事项和类型为内容,不仅包含了常规设计的内容,还对专项审计的内容有所涉及。对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应该以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来决定审计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的管理结果和管理行为,从而对其应该负有的责任以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2]。 

1.3 具有明确的审计目的 

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比较明确,就是审计和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此为基础来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对领导人在任职期间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确定,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能够以此为依据进行干部的使用、评价与考察。 

1.4 具有多种新的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既能够为审计的实施提供准绳,又能够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以此为根据做出审计决定。由于其审计内容具有复合型,以及审计客体具有差异性,因此必须使用多重性的评价标准,要适应企业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企业财经法纪审计,以及个人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等[3]。 

2 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作用在于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干部的任用和选拔机制,维护企业的财经纪律,对企业领导进行约束,推动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4]。 

2.1 对企业领导的管理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应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为企业领导的经济业绩评价提供数据化、指标化和具体化的标准,从而使企业能够提高对领导人员的考核质量和水平。 

2.2 对企业领导人员对财经法纪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财务收支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覆盖,能够及时发现企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对企业领导人员对财经法纪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其严格落实财经法纪。 

2.3 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履责的自觉性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接受公正、客观的审查,如果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在审计中就会有所暴露,并受到查处。如果企业领导人员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也会在审计中受到表彰。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2.4 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既可以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揭示出来,对企业的盈亏进行核实,摸清企业的家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使企业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内部控制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5]。 

3 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大多企业都已经开始运用经济责任审计,也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然而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应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表现在审计效果不够显著、审计过程不够规范、审计体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1 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不适应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中存在着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不适应的矛盾,从总体上来说,企业具有较多的审计对象,而审计力量却是有限的。审计部门具有一定的设计资源,必须对每年度的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进行一定的安排。对于企业而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不固定的对象数量,如果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过于频繁,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具有更大的业务量、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内容,要对企业的损益、负债和资产的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根据我国当前的干部管理体制,现行的审计计划管理办法与企业领导干部的升迁调动存在脱钩的现象,这也造成了省级项目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一些部门总是临时交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由于任务重、时间紧,给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6]。 

3.2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将内部审计作为明确的主体职责

尽管我国审计组织,已经将内部审计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内部审计也具有人员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质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央部委和大型企业集团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确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职责就是内部审计。 

3.3 对经济责任的界定有一定的困难 

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都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情况等等。然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出现了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问题。 

首先,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边界。国有企业政企分离还没有完全实现,一些国有企业的行为没有摆脱行政行为的色彩,导致难以对非经济行为和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其次,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最后,难以界定承担经济责任的程度。 

3.4 缺少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政策不健全、法律级次较低的现象。必须在审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审计事项来发挥审计的各项职能,然而审计职责却没有规定对人这一审计对象的实际范围[7]。 

当前主要是参照财政部对于企业绩效评价的标准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这些指标和标准具有零散性和个别性,在法定性和约束性上存在欠缺。 

3.5 不能规范地用审计结果 

从程序上来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成果的应用存在着脱离的现象。没有摆正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出现了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徒劳无功。 

在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存在着不透明的现象。按照相关规定,审计结果必须向人民政府报送,并且抄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并不会公开披露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相关部门也没有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积极有效的反馈,没有制定对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如何进行免职、降职、追责、诫勉和提醒的具体标准。 

4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措施 

4.1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协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政策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非由审计部门一家承办,而是要与纪检和组织部门进行协调,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审计、纪检和组织部门能够进行分工协作和统一安排,做到配合联动。 

4.2 对审计效果进行提高,将审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下来 

4.2.1 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结合 

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评价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短期目标,而且长期目标在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2.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使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这个方式。通过企业审计能够促进企业的改制,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健全[8]。 

4.2.3 将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向效益审计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多有重合。因此企业审计的方向应该是效益审计,立足于对企业效益和效率的评价。企业只有做好经济效益审计,才能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 

4.3 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的界定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中,要界定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第一,要对现任责任和情人责任的界限进行理清。第二,要对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理清。第三,要对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进行理清,搞清楚而造成损失的原因到底是法律不完善、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原因,还是由领导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第四,对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进行理清[9]。 

4.4 将审计评价体系建立起来 

首先要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完善,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必须包括以下的内容。对企业损益、负债和资产的评价指标,例如偿债能力、负债状况、资产运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的指标。对企业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的指标,例如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增长率的。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制度进行评价的指标,例如违规违纪比率[10]。 

其次,要适当的进行审计评价。也就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公正性的原则。也就是要把握住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不能超出经济责任的范围,并且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来看待问题[11]。 

4.5 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第9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特点;审计成果运用

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计的形式主要有离任审计,即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或超过一定年限继续担任该单位领导职务即在任中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统称为任期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是审计部门接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对各子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和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审计,然后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其业绩进行鉴证和评价,它不仅是对被审计对象的考核、任用、晋升、离任及衡量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保证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经营风险、从源头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保障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

1、为组织部门选拔干部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载体,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要完整地体现被审计对象任期经营业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能够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它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项目,审计对象主要涉及到被审计对象个人。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综合的评价。由于被审计对象为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计评价将作为人事部门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前途命运的问题。对少数被审计对象而言,可能存在着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问题,如果审计结论中没有反映出来,不仅会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而且将会形成潜在的审计风险。因此应对被审计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主要管理措施、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经营效益、业务营销、职工队伍建设和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审核。在现场审计中,可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如被审单位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表及结余情况、公司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奖惩文件资料等,结合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及个人的述职报告,从总体上有重点地获取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2、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要对离任者或任职者负责,查清其任期内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真实,任期内担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各年度盈亏及其累计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有无失职、渎职、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要给离任者或任职者一个明确结论。同时,还要对接任者负责,帮助接任者弄清家底,核实盈亏,给接任者一本明白账,让接任者放心。审计中要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反映被审计对象负有经济责任的事实、性质及严重程度等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作为重点予以反映。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夸大和缩小问题。

3、反映被审计对象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首先要了解其业务流程,分析其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并从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业务控制流程,审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的问题;通过观察材料仓库进出货物,审查是否存在登记不及时、手续不完备、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通过费用报销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报销问题;通过抽取一定数量的应收账、现金账、银行账等账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审查内部会计业务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通过核对大额资金支出去向、用途及原材料购进、入库情况,对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对重大疑点进行外调,可以发现被审计对象在在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点,从而取得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

4、审计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生产经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来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最关键的部分,是有关部门考核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公正、恰当,直接影响审计项目的质量。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时应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成绩与问题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以数据来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定量分析评价的多、定性分析评价的少。对子公司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对任期单位绩效指标如经营利润、应收账款、不良资产占比等指标与任期初的数字加以对比,视其是否增长以及增长的幅度来说明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和不足。通过对指标数字的分析,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经营环境,分清主、客观因素,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企业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突破了以往审计报告只是揭示单位经济活动事项的局限性,不仅对事而且对人,并且重点是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丰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便于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具体来讲,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考察干部重要材料,避免或减少了组织在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者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经营方针、内部管理规定、制度贯彻得如何,经济决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如何,经营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如何。(1)审计结果来源于大量的 客观经济活动事实。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手段是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债权债务资料,盘点检查实物资产,结合年度行政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与职工代表座谈等综合分析,相互应证客观经营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真实性揭示,这种揭示有大量的、客观可靠的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基于上述来源,经济责任审计提供的结果是具体客观、说服力强的经济责任数据、经济责任结论和经济责任评价,是干部管理部门正确、科学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2)审计结果来源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载体。通过对审计对象任期内遵纪守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主要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多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然后综合、分析,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公正、具体、说服力强的评价。通过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予以褒扬,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惩处。

组织部门对于准备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过程中,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于干部的调整任免,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材料。

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经济领域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涉及经济领域的案件,情况复杂、隐蔽性强,发现和揭露的难度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为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拓宽办案渠道,促进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到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之中,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内容之一,对通过审计查实,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依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可以发现一些苗头性的问题,能够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展成为违法违纪案件,可以总结出在哪些环节上、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样的问题上领导干部容易犯错误,防患于未然,可以发现在体制、机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评价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引导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和经营行为。用大量具体的审计事实来为大胆改革、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辩明是非,撑腰说话。对那些弄虚作假,投机经营,钻改革空子的领导干部,同样用具体客观的审计事实予以揭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建议进行处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于正确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为领导干部任免提供了依据,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关口。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在对领导干部教育、任用、监督和奖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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