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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监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22 15:32:25

强化税收监管

强化税收监管第1篇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税收管理监督体系是解决业户控管难的有效途径。

强化税收监管第2篇

2005年,海关税收面临的形势比较复杂,税收和制度改革建设的各项任务十分繁重。今年的海关税收工作要按照关长会议确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牢牢抓住全年税收计划落实和海关税收长效机制建设两条主线,以完成全年税收计划为目标,以税收长效机制建设为动力,以提高税收质量为抓手,全面完成税收工作各项任务,确保海关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一是科学合理安排税收计划,认真抓好计划的组织落实。今年中央给海关确定的税收计划为5207亿元,比去年实际完成数增加近10%。各关今年税收计划,总署不切块强制下达。原则上按照今年全国应税进口增长15%,结合本关区前4年的应税货值平均增长率综合确定。税收预测数与实际完成数的吻合度列入全年税收考核指标。

二是加强对纳税大户的跟踪分析和监控,积极探索海关纳税人管理制度建设。各关应当对关区各主要纳税企业,要作好税源调查,建立税务档案,对纳税状况作跟踪监控调查,对依法纳税状况进行评估,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三是开展重点税源商品的监控分析,改革创新重点税源商品的估价模式。对各关区的重点税源商品,既要掌握国际行情,又要分析全国各口岸的价格水平,开展分析比对,不断提高估价能力和水平。年内将对部分规格统一、数量巨大的重点税源,分别不同成交方式和运输方式,改革创新估价模式。

四是进一步完善应收尽收的税收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征管的绩效考核。税收形势越是偏紧,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意识,越要强化税收质量意识。对已经列入考核的价格水平、归类差异率、税收增长与应税货值增长一致性、税收预测数与实际完成数的吻合度等指标,要进一步完善、优化。同时要研究增列原产地管理、减免税审批及后续管理、以及其他应收尽收质量指标。税收征管质量的绩效考核力争做到更加科学、公正、公开和公平。

五是严把减免税审批关,建立减免税管理预警机制,强化后续管理责任。各关要针对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严格把好减免税审批关,加强对减免税后续管理的稽查和审计力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减免税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积极参与自贸区谈判和建设,进一步做好原产地管理工作。做好中智、中新等自贸区原产地标准谈判,继续做好CEPA货物贸易第二步降税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执行。加强分析监控和预警。

七是深化归类工作制度改革,提高归类工作法制化水平。按照“规范申报、计算机辅助归类、深化归类监控、改革归类问答制度”的归类改革基本思路,继续深化归类制度改革,实现归类的规范、透明和统一。按照“开放办海关化验事业”的要求,不断提高海关化验的质量与效率。

八是全面建立税收担保制度,降低税收风险,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探索以银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第三方海关税收担保制度的建设,使海关税收担保迈出实质性步伐。

九是大力推进网上支付,实现海关与银行的税费联网核销。

十是深入开展税政税务调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努力开展部际协调,积极参与国家进出口税收的宏观决策,努力提高驾驭海关税收工作规律的能力和水平。

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 徐道文: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2005年,海关监管工作要重点加强监管系统“6种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项监管业务协调发展,促进海关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深化业务改革,加强通关服务能力建设。以落实《电子签名法》为契机,坚持“有效监管、高效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通关改革试点,将“纸本、电子数据”双轨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无纸化的电子数据通关管理模式,深入推动通关作业改革。以规范统一海关手续为抓手,以提高转关运输效率为重点,以“泛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为试点,稳步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海关、企业“双赢”为衡量标准,继续推进通关作业模式整合,进一步巩固通关作业改革成果,在严密监管前提下实现高效运作。

二、推进建立物流监控体系,加强实际监管能力建设。以尊重和把握现代物流规律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手段,深入推动创新查验机制,优化海关物流监控作业流程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物流监控的规章制度,稳步推进物流监控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物流监控的经常性监督制约,提高海关物流监控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行邮监管,强化行邮监管的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以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为切入点,制定行邮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积极推进各项行邮监管制度改革,推进行邮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促进建立健全行邮监管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行邮监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现场执法能力建设。坚持统筹兼顾,在全面清理监管业务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继续加强各项监管业务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各项监管业务范围,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级的完整的监管业务法规体系,确保海关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促进海关管理相对人守法进出、守法经营。

五、积极构建综合监管格局,加强现场监管的多维合作能力建设。立足通关监管工作实际,加强监管系统内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监管部门与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海关与其它政府管理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联系协作,以通关监管现场管理为基础、相关职能部门前期管理和后续管理为支撑,社会相关部门参与管理为助力,推动建立“海关监管、政府协管、企业自管、社会共管”的综合监管工作格局,积极配合推进“大通关”建设,切实提高口岸管理的整体效能。

六、强化监督制约,加强监管队伍整体战斗能力建设。围绕防范执法风险、化解廉政风险两大主题,坚持着眼基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探讨建立执法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加强对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的业务权力制约,加强对基层业务一线的指导和监督,稳步推进监管队伍素质工程建设,促进监管队伍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提高。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监管司司长 何力:全面推进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

2005年,加贸司将按照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总体思路和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推进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改革。

一、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一是按照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补充调整禁止类目录,完善加工贸易产业准入机制。二是积极推进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争实现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占总值50%以上。三是积极引导加工贸易增量进区健康快速发展。四是按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齐抓共管;加快申报联网,加重法律责任;推行风险管理,强化实际监管;两链始终不断,单货始终相符”的思路,建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转、存实时申报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实物检查核查制度。

二、大力推进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批准的8个保税区的区港联动试点及验收工作,及时制订海关监管办法,加强实际监管。同时,积极研究论证建立上海洋山保税港、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等海关特殊区域的监管模式。二是积极稳妥地扩大保税物流中心(A、B型)试点。三是继续推广应用保税仓库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管理。四是在深圳和厦门两个出口监管仓退税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和推广。五是适应各类型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保税流(结)转的发展要求,探索试点区区(中心、仓库)联动的海关监管新模式,大力推进3个层次、6种监管模式的多元化保税物流监管体系建设,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

三、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和先导作用。一是综合考虑“5+1”联网监管模式的要求,在揉合电子账册、电子手册各自优点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加工贸易监管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子系统,支持具有中国海关特色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二是开发深加工结转联网申报计算机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处置,实现信息链和实物链始终不断,监管始终到位。三是在分别完成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的基础上,适时将其整合提炼成一体化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系统,并借助中国电子口岸强大的外网功能,探索建立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保税流(结)转相适应的区区(中心、仓库)联动管理系统的可行性,逐步建立满足保税物流体系建设要求的海关信息化管理子系统。四是在H2000风险管理平台上建立加工贸易监控分析系统,全面推行风险管理,探索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职能实现方式的转变。

四、启动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工作。一是在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的全过程实施风险式管理,充分发挥海关有限监管资源的效能,提高加工贸易保税监管能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法规体系建设,并将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制定切实有效的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核销制度,以达到提高加工贸易监管质量的目的。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税收担保制度,降低加工贸易监管风险,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五是研究探索加工贸易监管的内外勤分离作业改革,实现海关有限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六是建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共同构筑加工贸易的监管链条,实现加工贸易“四管”机制。

海关总署缉私局局长 吕滨:建立反走私长效机制

2005年,海关缉私部门坚持以“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为根本要求,全面加强打击走私能力建设,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打私任务。

一、统筹规划、系统组织,实现各种资源的协调配置和综合运用。推进反走私长效机制建设,完善以组织管理机制、预警监测机制、执法办案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和综合保障机制为主体的海关反走私业务运作体系。

二、充分发挥各业务环节在发现、查缉、防范走私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深化与海关其他业务工作的融合,形成打私工作合力,加大对走私活动的有效打击的力度。

三、为海关其他各项职能的有效实施提供强力保证,为海关监管时空的前伸后移,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有机统一提供保障,为高质量完成监管、税收等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充分运用刑事执法力量,重拳打击和震慑走私犯罪,“打团伙、破大案、抓逃犯”,加大对专业性走私犯罪团伙的刑事打击力度。

五、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工作在惩治违法行为、规范教育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中的作用。通过有效打击和综合治理,运用惩罚、教育、规范、引导等手段,驾驭复杂的反走私斗争局面。

强化税收监管第3篇

假定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终目的是税收的可持续性发展,那么税源管理和监控就必须反映国家经济的实际情况,必须有利于国家某个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同时又要降低自身成本和提高效率。根据国外税源管理和监控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笔首认为,税源管理和监控一方面要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工作思路,掌握税源情况,服务于时期内的财政税收;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源深层管理和监控工作,以长远的眼光高度重视税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即通过对税源变化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为税制优化提供依据,开辟从税收到经济的思路。落实到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实际工作上,主要从以乍几个方面入手:

一、通过优化税制改善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制度环境

科学的税制将从制度框架内为税源管理和监控提供一个好的制度平台,同时,科学的税制也能够及时根据税源管理和监控方面的情况调整其自身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最终形成一个自我完善的税制,进而为税源管理和监控不断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我国税制优化理论上要从完善分税制、合理设计税种和适当调整宏观税负水平这三个方面入手,其评价标准按照是否有利于促进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技术运用和创新。

在实践方面,优化我国税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税制改革坚持简明、高效、低税负、广税基的方向,并加强税收立法。这有利于税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也从制度上把税源管理和监控从繁重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第二,优化税制结构,使税制结构及时调整以适应所有税制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变化和分配结构的变化,也就是要实施动态的税制结构理论,使税制结构随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按经济增长规律进行周期性调整,确保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也使得税源管理和监控工作跟上时代的要求。第三,通过税制安排,大力发展税收收入增长弹性系数大的产业,提高经济增长中的可收税源含量,如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更多高质量的税源。第四,规范政府收入机制,深化税费改革,坚持集中理财,以税聚财。做到这点,财政和税收必须按职归位,税收不应行使财政转移支付的职能,否则,就无法做到收支两条线:还要杜绝政府可以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否则就不可能完全依靠税收聚财,税收执法环境就难以根本改善,也从根本上改善税源管理和监控的环境。第五,取消非公平的歧视性税收优惠,降低宏观税负,防止政策性税源流失,也就从制度上减轻了税源管理和监控的难度。

二、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为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提供组织保障。

断形势下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执行全国统一的征管业务操作规范,使用全国统一开发的征管软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地市级和县级税务局,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市级税务局应设立专门负责重点税源户监管的机构,县级税务局直接负责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县以下不再设分局,恢复中心税务所建制。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实现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

三、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水平。

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工作规范化,关键在于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加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强化他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行业知识、法律知识、稽查业务、会计和统计业务以及电脑,操作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业务素质。

四、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及重点税源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个人和企业法人都由税务机关分配给惟一的纳税代码,明确该代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使该代码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以便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方便及时发现未登记纳税人,使应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距最小,解决目前存在的漏征漏管问题。对重点税源实施档案实施管理是对前者的完善,极大地提高了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效率。

五、建立社会协税护税的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监控网络

首先,脱务部门要建立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横向监控体系,尽快与财政、银行、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计算机网络,努力做到信息资料共享,信息快捷,真正做到对税源全面和及时地管理和监控。其次,发动群众参与协税护税活动和偷逃税案件的举报活动,强化税源管理和监控。再次,对税源实行源头控制,扩大委托、代扣代缴税款范围,有效地防止税源的流失,降低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成本。最后,采取现金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抑制地下经济的发展,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

六、设计出一套对税源信息传递、加工的规范程序。

加强对从税源管理和监控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的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从而合理确定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稳定和扩大税基,为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创造条件。

七、尽快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税收法律法不仅其制定过程要公开透明,其执行过程也要公开透明,使市场活动的主体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确信竞争条件是公平的、非歧视性的。这就要求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即在机构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制度、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便于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盘督、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何税源管理职责的落实,促进税务系统的谦政建设。

强化税收监管第4篇

关键词: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中外差距;启示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国际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具有跨国性、交易量大、频繁性、税负低等特点,也容易成为一些参与主体的避税场所。目前,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加强税收监管成为全球共识,且国际协作正不断加强,2017年1月1日,瑞士与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中国、巴西等47个国家签署的《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正式生效,将有力打击全球金融犯罪,营造规范、和谐的金融秩序。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实施效果,本文借鉴国际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中外差距,进而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离岸金融的规范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一、国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经验分析

(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执法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财政部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政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独立、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执法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的特点,决定其实施高效的征税监管必须明晰国际税收监管规则,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国际合作,打击洗钱、逃避税行为。适当扩大避税主体,将自然人纳入征管范围,明确避税执法主体,参考《税收条件示范法》完善预约定价(APA)机制,明确避税启用条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并且,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签订双边APA的同时,制定国内法律与之相协调,既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又能够实现税收监管的全面高效。构建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在现有的自动情报交换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不断提高交换种类、效率、规模、层次,减少税收资产的流失。实施税收情报交换时,注意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因黑客、病毒入侵导致的纳税人信息泄漏。

(五)遵循国际惯例,改革现有税收救济方式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的基础上,提升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的监管能力,避免国际争端。通过与各国签订税收协议,建立良好的税收合作关系,有效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必须意识到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上,国际争端、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可避免,近年来诉讼数量增多、专业性增强,给司法部门造成不小的压力。由此,改革现有的税收救济方式已刻不容缓,针对案情简单、涉税金额较少的争端,应保持与国际惯例的统一性,取消复议前置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针对案情复杂且涉税金额较高的争端,可将“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条件移至行政诉讼阶段,既能够提高涉税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效率,又能够充分发挥司法系统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悦旋.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国外经验与启示[J].人民论坛, 2016(14):83-85.

[2]李伯侨,张t.上海自贸区离岸银行税收政策风险的法律控制[J].当代经济管理,2014,36(5):94-97.

[3]何骏,郭岚.TPP背景下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研究[J].江淮论坛,2016(4):40-45.

[4]朱梦焱.我国商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现状与问题研究[J]. 产业与科技论,2016,15(15):15-16.

[5]盛雯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经验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6(23):23-25.

强化税收监管第5篇

【关键词】税收执法权监督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强化税收监管第6篇

【关键词】税收 执法权 监督 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强化税收监管第7篇

“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对多少年来我们传统税收征收管理的一次深刻变革,是新的经济形势和国税创新、发展的自身需要。“一窗一人一机”,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金税工程的发票认证、抄报税,全部在一个窗口办结,并进行“票表的稽核”,体现了科技税收理念、效率税收理念、民本税收理念和服务税收理念;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是根据我们国税管理工作的实际,将过去税收管理的事务,组成咨询—受理—调查—核批—评估—检查—执行等7个节点的主流程,按照职能导向型向流程导向型重组机构职能,用“点对点”的服务方式切实让纳税人感到事好办,事快办,更加的体现国税管理“操作规范化、岗责明确化、工作高效化”。在新的征管格局下,如何更有效的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的发生,本文从如何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与应征税金和应征税金与入库税金两个“零距离”的角度出发,谈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的现状

所谓税源管理简言之就是指对各税种税基的控管,它是做好各项征管工作的基础。它包括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和税收执法的管理两个方面。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社会产品价值C+V+M中的国民收入V+M部分,它们又分别构成税制中不同税种的税基。而现代税收理论中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税基又涉及全部的社会产品价值C+V+M,这就意味着必须把全部的经济活动纳入税源管理的范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跟踪监控。但这只是理想的目标。

税源管理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对纳税人的管理。因此,对税源的管理离不开对创造和拥有财富的纳税人的管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税源流失,偷税、漏税、骗税、欠税等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仍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在:

从税务部门看:

1、由于受管理资源短缺的限制,税源监控管理乏力,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当前,税收监控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控网络不健全。由于税收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滞后,国税与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尚未建立,再加之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现象普遍和现金结算的大量存在,致使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外的信息对纳税人收支状况、纳税申报真实程度的监控非常有限。二是监控管理不到位。一方面,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税负、纳税、税源等变化情况没能得到有效监控,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偏低,出现了大量低税负、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发票、税控设备、账簿等税收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控作用,纳税评估等监控也未完全到位。

2、由于管理的缺位,依法治税还未能真正落实到位。1996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初步实现了税收的相对集中征收,实现了税收管理从“保姆”式管理向按环节管事的根本转变。但由于新的征管模式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使许多地方在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中出现了税收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税源管理出现缺位和内部岗位、环节间工作衔接不够严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人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不够,税交多少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主要从纳税资料上进行分析,无法做到对每一户纳税人实行税源监控:二是注重了大户的管理,而忽视了小户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以致造成漏征漏管增多,税收流失加大。

3、由于缺乏整体的管理监控机制,管理的效能不能充分的体现。虽然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税收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公文处理等诸多领域。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征管基础信息普遍存在不完善、不准确等情况,税收征管软件还难以对征管信息进行集中处理、深加工,信息共享程度低,计算机应用于税收征管的功能、作用还相当有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实质并未被大多数基层税务部门充分理解。计算机信息资源共享不充分。其次,税收征管基础资料不规范、不完善,不能为税务管理、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在从社会和纳税人的角度看:

虽然我们进行广泛的税法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应该说治税的环境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所提高,但偷逃税现象仍较为普遍,税款流失教为严重,每年税务稽查查处的大要案和纳税评功的税款都有相当大的数额,从一个成面反映稽查和评税的效果,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管理上的缺位和企业偷漏税的严重,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要求,不登记,包括不办理工商登记和虽然办理工商登记但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纳税和虽曾申报纳税但因种种原因又中止申报纳税。申报不实,零、负申报居高不下,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利用所谓的“税收筹划”进行虚假的申报。严重干扰了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非常必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二、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

随着“一窗式”管理和“流程再造、业务重组”的顺利运行,各调查执行分局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加强对所辖地区税源的监控管理,确保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完成好组织收入任务。

税源管理包括宏观税源管理和微观税源管理两个方面。而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主要是对微观税源管理。其?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和标的物。税收政策的执行主体是纳税人,施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过程及其结果,体现为纳税人的收入或支出,收入是生产行为,支出是消费行为。税款收入最终是来自纳税人的收入,意味着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是对纳税人收入的一种转移,是一种经济资源或社会财富的转移。而在现代社会中,税收具有的内在的调节功能使征税的对象不只局限于纳税人的收入,还有纳税人的资产、行为等。因此,对税源的监控就不能只停留在对纳税人的收入上,还要对纳税人的资产、行为实施监控。当然,资产是由收入不断转化积累形成的,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监控。

同时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税源不清、监控不力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加强税源管理,可使税务机关摸清税源变化状况,分析税源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税种分布、纳税人分布;抓住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调整管理的目标,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源头,从根本上治理收入流失的问题。因此,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实现两个“零距离”的途径,应从加强对纳税人管理和税务机关本身管理两个方面入手。

(一)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三级税源监控体系。

以《税情监控册》为主要手段的税情监控是镇江国税的特色性工作。税情监控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是流程再造理论落实到具体税收工作中的重要的理论补充和手段延伸,是对流程再造的一次完善和提高。在目前征管改革刚刚到位的背景下,做好税情监控工作,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对于如何用好这本监控册,除了在要做到“二个实”,即真实、务实外,重要的是要突出发挥它的作用和价值,真正在落实上发挥监控册应有的效能。结合我们征管工作的实际,要以《税情监控册》为载体,构建税情监控三级体系,强化税源监控,使监控工作做到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抓住异常,及时处理。

1、以责任片、责任人实施一级监控,即零距离监控。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每天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大增强。一级监控是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和特点,对税源实行全面、细致的监控,其特点是各责任片、责任人掌握自己辖区内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由点成面,使全地区税源监控不留空白,形成最为严密的税情监控。一级监控要求纳税人信息完整、正确、及时。在实现“零距离”一级税源监控管理方面,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明确岗位责任。对所有的一般纳税人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并明确和落实监控管理责任。通过把监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使基层监控管理岗位的工作变得更加明晰、具体、有效。二是动态管理监控。按照《税情监控册》的要求,动态了解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重点掌握对税源变化有影响的各项监控指标。三是监控报告制度。各监控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取得动态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检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程度,定期写出《分析报告》。四是深入企业。要求责任片人员,要经常深入到企业相关科室,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指标;到生产一线去了解生产流程、原材料耗用情况以及实际生产情况;对商业企业,到经营场所了解实际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情况,对其涉税情况必须“一口清”。

2、以分局为责任人实施二级监控,即关键性监控。作为分局一级要对分局所管辖的入库税款前30或50位的企业,以及重点个私企业列入分局一级重点税源档案库。明确分局负责人对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分局领导必须亲自掌握。要经常对这些企业实施“管户制”,对企业生产情况、营销情况、原材料、产品库存等情况要了如指掌。对重点企业监控做到位,基本上确保税情监控总体上到位。对企业采取二级监控中,有助于得到正确性、真实性的信息。这有利于及时摸清收入家底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据此编制税收计划、分析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就比较客观、真实,能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增强税收计划编制的科学性,收入分析的真实,从而有效解决以往收入计划编制、分析过程中的盲目性和机械性,从根本上杜绝“有税后收”现象的发生。

3、在全局实施三级监控,即督察性监控。一是以重点税源监控软件来进行税收预警。以重点税源户的实际销售等相关财务指标、应征税款、实际缴纳等税收数据作为监测指标,及时把握全方位重点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的变化发展动态。二是对异常申报户进行纳税评估,通过高平台系统、金税工程提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异常数据,确定税源监控目标,下达监控指令,提出具体的监控意见和上报时限。三是对实施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实行三级税情监控,可以使我们的监控工作有了三个变化:

一是变事后监控为全程监控,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监督的方法,把监控工作贯穿于企业涉税行为的始终,变被动为主动,使服务、管理、检查等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衔接,产生联动,发挥合力,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照章纳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纳税能力,正确把握税收发展趋势,做到底数清楚,情况准确。

二是变时点监控为动态监控,企业的经营信息瞬息多变,按月、按季的时点监控只能反映企业某一阶段的经营状况、纳税信息等,而动态监控则可以反映企业任一时期的相关信息,较时点监控更加灵活、更能够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三是变表层监控为深层监控,从以往的单纯掌握重点税源户基础信息、纳税数据等情况,转变到建立在纳税能力评估、行业综合水平评估基础上的指标监控。

(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

税源监控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功能的体现和作用对象,而征管从收入角度看是掌握税源、把税收从潜在状态转化为实际入库税收的管理过程。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收的基本方面具有决定性影响,也是税务部门内部唯一可以控制的方面。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基本到位,江苏征管信息系统、金税二期工程、税收信息集中等都已经稳步运行,以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为依托,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实行对税源进行立体监控的条件已经具备。

1、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

为了建立现代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有效地监控税源,应该在全面估算各地区纳税能力,制定征收率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税收预警系统,研究微观税源控制方法。一是开发设计出税源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对相关指标超过设定值的地区、行业、企业及时给予“报警”,充分发挥“团队”管理税源的效应,以便税源管理者比较及时、直观的了解所辖地区的税源变化发展的动态情况。二是建立异常申报的预警系统,这样可以使管理责任人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和纳税人自查情况,把异常申报纳税人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巡查力度,严密监控其发票使用、库存、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同时,纳税评估人员可根据税源管理责任人的监控情况,确定评估重点,找出管理漏洞,制定管理措施。从而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零、负、低申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建立税款征收入库预警系统,通过对已申报税款的开票、解缴、入库实现全过程的监控,使日常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未申报、已开票未入库、在途税款等,以实现应征与入库的“零距离”。

2、发挥“票表比对”效能,实行双向监控体系。

要实现税源管理信息由利用单一的纳税申报信息向利用综合信息转变。金税二期工程较好得做到了对增值税发票的“防伪”工作,企业开具发票的信息全部集中在系统中,“一窗式”的管理不仅方便纳税人申报、报税、认证的便捷,更重要的是对企业的申报信息和金税工程抄、报税的信息可以及时的比对,实行有效的“票表稽核”。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对两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加快“税银库”联网步伐,实现多渠道监控。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并不意味着只依靠税务部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而应“借水行船”。有必要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税收信息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税务机关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联网后所建立的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如对税银库一体化上,要加快联网的步伐,同时,在联网的方式上要通盘考虑,不要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在此基础上实现税收信息与金融、海关、外汇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千家万户的企业等各种信息资源的充分和自动交换,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借助社会网络及银行、电信等部门的计算机系统优势,分别进行网上申报纳税、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等,使纳税人缴税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在目前纳税人资金流难以有效控管、货物流仅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又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只有把纳税人放到行业和产业链中,全方位采集其货物流和部分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企业基础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行业信息、产业链信息,以及从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统计、审计等职能部门获得的第三方信息,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这些外部信息与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一窗式管理信息相比对,从而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的监控力度。

(三)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体系

完整的税收收入管理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性的严密的整体。税收收入管理体系不是简单地以组织收人为中心,而是从经济与税收的内在关系出发,利用税收收入预测技术和纳税能力估算结果,制定科学的税收收入计划,利用现代税制、征管体制和综合考核体系,实现税收的宏观调节职能,同时获得税收收入最优化。

一是要建立税收收入预测体系。税收收入预测体系技术在现代已经非常成熟,尤其是依靠计算机可以很容易地处理大型预测模型。对于税收收入预测应建立一套大型动态组合模型。这个组合模型应包括决定税收收入的四类因素:经济因素、税政因素、征管能力因素和征税环境因素。预测目标应包括总目标、分税目标、分地区目标、分行业目标以及动态目标等。

二是要建立税收收入分析体系。对于月度、季度、年度税收收入情况分析,主要是针对本期的收入情况分析收入的特点,收入增、减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收入所采取的措施。其分析的基础信息应该是?《税情监控册》以及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而不是凭空捏造,靠个人的主观臆断。

三是以落实“五清”完善“五责”为基础,形成税情监控的责任体系。??市场经济社会最需要“理性精神”,人们必须依靠“理性”思维研究制度建设。提高税源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水平,取决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在具备了一定技术手段的前提下,管理就是决定的因素。科学严格、合理合法的管理,可以创造条件,改变环境,提高素质,培养人才。强化税源管理就应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下的诚信纳税机制,健全税情监控的法律规范。

税收管理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须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权力。除正常的管理权和检查权之外,税务机关还应有对企业开设账户、资金往来、对外投资等的知情权,要从立法上赋予银行等金融部门一定的义务,这也是新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网上支付越来越多,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纳税人开立账户、资金流动等信息。银行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开户的管理和现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法、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金融法规制度,严格限制现金交易的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提取要问明用途,及时报告税务部门。否则,追究银行部门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建立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的联合信息交换、同步受理登记等制度,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相互传递信息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工商部门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应先查阅税务部门对开业申请人以前的纳税资信评估信息,看是否有不良记录,对有不良纳税记录者不予以登记,直至其履行完应纳税义务为止,从法律上使有不良记录者在社会上逐渐无立足之地,从而加大违法者的社会成本。

强化税收监管第8篇

关键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信息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68-02

税源监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规范的、现代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全方位的信息跟踪和纳税控制,掌握税基的规模和分布,分析预测税源发展变化趋势,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税收管理目标实现的一种活动。税务管理从收入的角度来看,就是要掌握税源并促使税收从潜在税源依法转化为现实税收收入的过程。税源监控是税收征管的核心,是税收职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税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制度乏力,造成税款流失

1.税务机关岗位衔接与职责划分不科学。基层税收征管部门设置的计划征收科,虽然赋予了征收和税源监控双重职能,但由于投入到征收中的精力过大,加上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将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务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忽视了税源监控和征管质量的重要性。同时,出于加强廉政建设、分权制约的考虑,实行多人多岗共同负责,缺乏必要的考核制约机制,使得税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缺位,事实上形成了重征收、轻监控,甚至出现对税源监控几乎无人问津的局面。

2.税务干部对前一时期“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模式理解上存在误区,以为只要设立了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就能按期如实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少,难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使零散税源、隐蔽税源、非正常纳税户出现了真空地带,形成税源底数不清和漏征漏管等问题。税源监控出现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状态。

3.基层税务部门实际应用纳税评估的效果普遍不佳。由于我国纳税评估的效能定位不明确、基础信息不充分、评估分析手段不完善等问题,造成基层纳税评估工作质量不高,流于形式。同时,我国的税务行业起步较晚,税收筹划与服务水平还停留在较低层次。

4.税务稽查缺乏科学选案的手段。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对征管部门日常性检查与稽查局税务稽查的职能定位及检查计划的安排缺少有效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导致各部门的税收检查工作尚未形成合力,征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有关偷骗税嫌疑的资料信息未能及时与稽查部门共享,征管与稽查之间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打击型”监控的效果。

5.税收分析与征管脱节。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分析报告最关心的是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税收分析局限于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收入增减情况和少数税源变化对收入计划影响的简单对比分析上,缺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及行业发展和辖区经济发展的全面系统的精细化的调研和分析,更缺乏税收经济关系的前瞻性的科学分析和预测,导致对税源全程动态监控机制的缺失。

(二)税源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

1.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发展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尽管近年来税务系统不断加大对计算机硬件的投入,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税款征收到税款划解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但目前的税源监控工作基本上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所掌握的税源信息零散、匮乏、流失量大,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2.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现金交易,逃避了税源监控。由于我国目前对现金支付处于失控状态,现金交易在私营、个体乃至其他经济形式中大量使用,现金支付数额过于庞大,使大量的现金交易信息游离于监控之外,为偷税、洗黑钱、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

3.税务部门未能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和严格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不能及时获得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和分析材料。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处于封闭状态,未能与工商、银行、海关、外管等部门实施联网,社会公众网络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使组织收入工作陷于被动。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跨国纳税人大量出现,国际间经济业务交往加大,避税情况日显突出,使税源监控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加强我国税源监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税源管理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1.充实税源管理人员队伍,引导税源管理人员树立全新的税源监控理念。优化整合税源管理干部队伍,做到税源管理人员数量与税源规模相匹配、税源管理素质与税源管理难度相匹配。增强税源管理人员的大局、法治、创新、效率、服务、责任等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共同致力于搞好税源监控工作。

2.开展全方位的税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引导他们不断更新知识,使其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和税收、财经、法律、计算机等各项知识储备,做到专博结合,以适应纳税人点多面广的特点。

(二)完善税源监控制度,实现制度精细化

1.建立税源监控责任制,推行分类管理模式。科学设定税源监控岗位,将工作的具体要求作详细规定,将税源监控的职责明确落实到具体的组织或部门承担。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信誉的好坏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办法。

2.建立财务核算监控机制,控制和规范现金支付。在税收实践中,对新开业的企业须要求其按规定建账建制,对已开业的企业要责令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核查企业账账、账证、账实间的配比关系。全面推行非现金支付制度,通过国家立法明确限制现金的支付范围,禁止大额现金流通,限制小额现金流通,坚持存款实名制,实现所有金融机构联网通兑,彻底解决纳税人普遍存在的多头开户、用假名开户的问题。同时,全面推行并使用税控装置,监控纳税人的真实税基及其变动。严把普通发票验旧购新关,加强对普通发票的检查。

3.强化纳税评估和风险预警工作。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充分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将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对,全面推广应用税负对比法、能耗测算法、投入产出法等纳税评估方法,建立各种纳税评估标准模型,优化、细化纳税评估流程,将定性分析方法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结合,找出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增强日常税源监控的实效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税负预警制度,评估总体税源管理水平。

4.强化税务稽查和反避税工作。将从纳税评估中筛选出有偷逃税和避税嫌疑的纳税人交稽查部门检查处理,对有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反避税调查,为税务稽查和反避税提供有效的、针对性的案源及审理思路,提高稽查和反避税选案的准确度。真正实现以管助查、以查促管的良性循环互动,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5.加强税收经济分析。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源监控指标体系开展地区、行业、纳税人不同层面的税收经济关系分析,深入探析税收和经济变动之间的合理性、协调性及其内在规律,反映和说明影响税收经济关系变动的经济结构、税制结构、征管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查找税源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6.加大对税务行业的激励与惩罚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同税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拓交流渠道,了解其最新动向,听取他们的意见,改进管理方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恶意税收筹划的监控,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 强化税源信息化管理,提高税源监控的科技含量

1.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全程监控管理。推行纳税人统一代码制度,全面建立健全税源户籍档案。对重点税源实行分级网络监管,分户建立重点税源电子资料档案卡和新增项目税源监控管理卡。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等开展调查分析,做到税源户籍总数明了,税源结构分布清楚,户籍信息完整准确。

2.建立纵向连通的信息共享网络,加快税务机关内部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加强各税务机关各部门信息交换和信息比对,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协同运作的应用格局,实现业务流程的高度自动化。规范各类应用软件的操作标准,做到基础数据一致,统计口径相同,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指标统计部门应用软件数据能对接。

3.建立横向连通的信息共享网络,完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逐步建立征税人、纳税人、协税人三位一体的人工和网络并行的覆盖广泛的信息网络共享体系,与工商、银行、国地税之间以及房管、土地、统计、公安等部门实现各个系统之间必要的横向信息共享,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资料交换和信息沟通,明确各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期刊等信息资源搜集各类重点税源户的涉税信息,加强重点税源户的信息储备,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完善涉税举报系统,全面提高对纳税人的规范和监控力度,形成全方位协税护税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茂锋.构建税源监控体系的新思路[J].税务研究, 2009, (12).

[2] 方铭辉.借力信息化,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J].山东经济,2009,(9).

强化税收监管第9篇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

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三)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一是分解执法权力,细化岗位职责。根据对税收执法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修订职位说明书,合理配备干部,科学设置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细化每个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监督实施的对象,量化考核指标,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职责权力,解决好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问题;修订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设定必要的税收执法复查程序,切实解决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执法不公、税负不均的问题。二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及时监控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四是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在考核检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征、管、查之间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又要注意查处干部的现象,通过考核质量的提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通过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化。五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下决心推行“阳光办税”,把税收政策、定额核定、案件查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税(费)标准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情况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