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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税收征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7 14:53:21

大数据税收征管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2篇

一、大数据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阐释 

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大数据”技术,不仅可以完成多种类型数据的高效收集和快速传播,还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数据的系统分析。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及时解决我国税务征管中的诸多问题,有效预防税收征管中的诸多漏洞。同时,经过系统分析、精確处理的税务信息,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具体来讲,“大数据”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大数据”技术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双创”政策的激励,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务登记户数日趋庞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收征管能力欠缺的矛盾日渐突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提升了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在降低税务机关工作任务的同时,也降低了税务管理的成本,最终促进了税收征管的现代化进程,提升了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 

其次,“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减少税收流失。风险管理是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规避在内的一系列管理策略。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税收流失风险。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税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效避免因税源监控不力而产生的偷税漏税现象,有效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与此同时,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更加科学、透明,及时的信息传播、政策宣传,也有利于纳税人更加理解、配合税收征管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可以主动利用大数据平台中的信息资源,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及时消除征纳双方的误解,强化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意识。 

再次,“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强化税务信息预测,提高税务决策效率。任何税务政策的出台、管理体制的完善、具体工作的部署、工作绩效的反馈,都是建立在深入的市场调查,以及对海量数据的系统分析之下得出的科学结论。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大数据平台,同时也是税务信息交流、税务信息分享的重要平台: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在实现不同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共享的同时,通过对不同主体、不同时点、不同阶段税收情况的系统分析,及时发现、修订税收征管漏洞,并据以完善税务管理体制,提高税务决策效率。 

最后,“大数据”技术有利于改进税收征管理念,改善税收服务质量。大数据的典型特征,是“数据体量大、数据种类多”,但“价值密度低”。面对海量数据,任何个体(即使是经验和资历最为丰富的税务干部)的知识储备都显得微不足道。大数据的开放、共享性,不仅对税务机关满足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等大有裨益,还会对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透明政策体系等形成倒逼,进而对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工作方式、执法思维、组织体系的变革形成巨大推力。 

总之,“大数据”理念是转变税收征管理念的突破口:“大数据”为税收征管由传统的“管户”、“管事”转向“管数”提供了技术支撑,促进了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型。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入分析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并据此测算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不仅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税务机关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改进税收征管效提供了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针对纳税人可能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问题,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基于大数据技术,构建有效的纳税人监管网络体系,将纳税人收入、财产、资金等数据纳入国家诚信管理体系,以此督促纳税人“诚信纳税”。而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税务稽查分析,也可以及时揭露纳税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环节和手段,从而更好地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可以说,税收征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消除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加强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改善税收征管服务质量的必然选择。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对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工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从涉税信息采集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涉税信息采集,仍然存在信息来源渠道单一、信息采集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税务部门涉税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申报的信息,税务部门缺乏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由于缺乏大数据技术分析和运用,难免造成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特别是在当前知识经济、数字经济时代,纳税人信息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纳税人信息采集难度不断增加,税务机关缺乏对大数据技术的充分运用,势必影响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效率,进而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税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改进。

       其次,从涉税信息处理的角度来讲,目前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大多是基于税收目的而展开,多局限于对某些具体数据的纵向比较。近年来,基于风险管理导向的税收征管工作改革深入推进,涉税信息、数据建模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尽管涉税信息分析已经初见成效,但却缺乏与财务数据、市场波动、宏观经济数据的联动分析,必须影响对数据、信息的利用。另一方面,由于软、硬件平台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数据结构不一致,且存在功能交叉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 

再次,从人才队伍建设的角度来讲,大数据技术在使部分工作岗位技能趋于普通化的同时,也对部分特殊岗位(如软件维护人员、数据开发与分析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既懂税收业务又懂数据分析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税收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税务干部年龄结构偏大、信息技术水平不高,许多新的软件上线,给部分税务干部带来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学习和运用新软件的压力。同时,将大数据技术融入税收征管工作体系之中,也会对税务干部的信息保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 

最后,从税收征管模式的角度来讲,目前的税收征管仍然是“管户”与“管事”的结合,主要的涉税信息、涉税数据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填写,在纳税人税收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填报的信息和数据,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可能受到影响。作为税务部门,必须强化对纳税人信息的管理,税收征管也就难以真正完成向“管数”的转型,税收征管服务质量也就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三、大数据时代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改进策略 

针对大数据技术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应从以下方面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改进: 

首先,强化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税务数据的整合。具体来讲,一是要有效整合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机制,从而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平台;二是要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利用机制,在明确信息获取权限的同时,强加数据质量管理,彻底改变数据散乱、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运用各自为政的局面,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加强数据分析利用,主要是建立科学的数据分析流程,涉税信息既要有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又有行业分析、纳税人个体分析。要通过对数据及时、准备、全面的分析,找准税收管理的风险点,进而明确不同岗位、不同环节的税收征管重点、管理难点、征管风险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系统分析和综合利用,将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思维真正贯彻、运用到税收征管和服务体系之中。 

其次,强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一是建立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化纳税申报体系,主要是建立健全以自然人、企业法人等为完全责任主体的纳税申报体系;二是要同步推进纳税申报体系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税收责任落实到每个企业、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从而形成“自主纳税、自愿纳税”的良好税收氛围;三是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税务机关为主体,多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化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真正发挥税收的集合力和威慑力;四是要改进税收征管手段,通过构建强大的涉税信息处理平台,整合多方面的涉税信息和数据,提高税收征管的集约化程度,以此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五是要强化税收征管反馈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在强化对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的同时,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动态改进,使大数据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税收管理和科学决策。 

再次,强化税收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一是要在强化外部人才引进的同时,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结合定期举办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税务工作者的信息化素养,打造出一支既懂财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既懂信息处理、又懂数据分析的综合型人才队伍;二是要强化税务部门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建设。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管理,指令传递层次多、管理成本和效率低下。因此,应该结合大数据时代特征,构建组织结构更加扁平、职能划分更加灵活的管理体系,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改进税收征管服务质量。 

最后,强化税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涉税服务质量。一是税务管理要实现由“控制导向”向“服务导向”的转型,税务工作人员要实现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与服务并重”的转型;二是在涉税信息、涉税数据公告方面,要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税收政策、税收法律、管理措施、服务流程的在线化、透明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QQ等传播媒介,及时税收工作动态和税务政策调整信息,并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平台,使纳税人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以办理申报纳税;三是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界定数据归属和使用权限,在满足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运用的同时,避免对企业、个人正当权益的侵犯;四是要结合大数据时代特色,强化数据处理技术规范,从国家层面统一数据采集和运用标准体系,提高数据的可用性。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3篇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新常态”;税务机关

一、引言

自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后,“新常态”迅速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经济关键词。作为一个含义丰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经济“新常态”已在政府和社会各层面得到认同并成为共识。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而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和积极应对税收“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今信息技术领域最热门的概念之一就是大数据,其在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促进税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税收作用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必将对我国税收“新常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工作的“新常态”的三个特征

界定税收“新常态”,并不容易。状态不论新旧,均需至少维持一段时间,才可能称得上常态。一种状态能保持相当一段时期,且区别于过去,才称得上“新常态”。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笔者认为,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经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将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变化梳理如下:

(一)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

税收事务与纳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也将是税收“新常态”的表现之一。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二)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

依法治税不妨碍税收收入任务的确定,税收收入是一个可以较全面评价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征多少税,与税收潜力有关。税收潜力可以转化为预测的税收收入,并进而转化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税收收入任务。预测总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假设条件。一旦某个条件不具备,实际值就可能偏离预测值。因此,收入任务即使不能完成,也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探究影响因素,而不是仅以此为依据,就问责税务征管机构和相关个人。这种收入任务更不能成为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施压的指标。应收尽收,不放水,不收过头税,税务机关只要依法征税即可。

(三)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

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三、大数据对构建税收“新常态”的催化作用

(一)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

面临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税收“新常态”,纳税服务应该让纳税人体会到更多的便利,尽可能向纳税人说清税款的去向。而大数据能使得涉税数据和信息都完全透明,税务机关凭借其掌握的涉税信息也能进行对比、挖掘、分析,从而能掌控信息的正确性,防范风险,从而提高征纳双方的互信度。另外,大数据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增进税法知识普及并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纳税指导和培训,可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二)大数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为了提高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税收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先进的技术和详尽的数据能够系统、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甄别、过滤、对比、分析涉税信息可以确保在纳税申报时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通过后续的工作如监控税源来防止税款的流失。并且税务相关部门还可通过对年度相关数据的分析探究来评估和预测下一年度的征税风险,从而提高征税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三)大数据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

“大数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源管理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进而推动了税源管理的革命。税务机关凭借大数据能够从各方位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开展税源监控,完成税收征管的使命。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法律充分保护税务机关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全面分析掌握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涉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以“大数据”技术体系建立一套全口径、多层次的涉税数据采集平台,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税收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税,做到依法征税、科学征管、应征不漏。

四、小结

运用和发展大数据的手段、方法和思维,定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现税源专业化管理。实现对税收制度的选择、税收政策的运用、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更多的约束,使纳税服务更有效率更加贴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的税收“新常态”。(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 王向东,王文汇,王再堂,黄莹.大数据征时代下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的机遇与挑战[J].当代经济研究,2014,(8):92-96.

[3] 孙开.大数据_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推进器[J].税务研究,2015,(359):96-99.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12-02

所谓“大集中”,是旨在与过去的“数据分散”和“有限集中”相区别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是社会在信息化发展阶段出现的,是以集中存储、处理和备份数据为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的业务和管理系统,推动业务处理集中和管理集中的过程。根据公认的经典米歇模型和诺兰模型,税务信息化的总体进程已经经过了初始、蔓延、集成阶段,“实现数据的集中和应用系统的整合”。

“大集中”诞生于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1994年,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之前探索的税收征管改革成功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税收征管的有益经验,通过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实行分税制,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推广税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通过若干个阶段的试验和实践后,最终在2003年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基于信息化建设的“大集中”概念应运而生。

一、大集中时期取得的税收管理成效

“大集中”为税收管理搭建了一个高层面、高效益、高质量运行的现代化平台,通过省级税库银联网,统一数据采集口径,简化了税款入库流程;坚持以标准促规范,全部业务一律按照ISO9000标准执行,确保“大集中”系统功能齐全、操作规范。大集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税收管理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大集中”系统通过整合地税信息化资源,有效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信息化发展滞后的问题。对于涉税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采集和处理,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

2.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大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软件、统一流程、规范操作,对从省局到每个基层分局的各个岗位的税收征管业务实行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税收执法,实现税收业务的“阳光作业”,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纳税服务更加便捷。“大集中”系统充分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网上报税、双委托和税库银联网系统的运作,方便企业进行网上报税,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地点、时间和方式上的诸多便利;真正实现了“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4.税收决策更加科学。“大集中”系统通过对全省税收数据的集中采集和处理,能够全面、实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经济税收数据,支持上千亿组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查询分析,在更高层次上为税收管理和税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税收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后大集中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务干部将信息技术与业务技术相结合的能力亟待提升。基层分局普遍存在税务干部老龄化、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现象。个别税务分局35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20%,40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 30%,尽管系统上线前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岗前培训,但是由于这部分同志信息化基础、学习能力、工作环境等限制,导致对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有所欠缺,跟不上大集中时期的步伐,使信息管税难以真正发挥它的长处,甚至对税收信息的监控分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为大集中后期的维护和提高带来一定的阻力。

2.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亟待提高。数据是有效开展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基石,是税收工作辅助决策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税收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环境下,影响数据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采集手段相对单一。当前,地税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渠道窄,提取信息手段落后,导致数据质量受到影响。二是侧重于纳税人静态信息采集,不能掌握纳税人动态信息,导致数据采集不全面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是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系统内部来说,数据定义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标准,相互的关联性差;对于系统外部来说,受到信息化发展水平制约,无法充分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四是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缺位。大集中系统操作人员无后台权限,查询不便、修改不便,导致数据纠错机制运转不畅,反而增加基层干部比对数据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

3.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亟待加强。尽管我们做到了税收数据的大集中,但是在实现数据大集中之后,税收数据分析不到位。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又是落实“信息管税”理念的重要工具。深度分析应用是以数据高度集中为基础,结合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模型,对大量涉税数据进行系统内部、外部多角度、多层次的对比,来分析和挖掘数据背后的本质,揭示税收征管内在规律,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因此,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能为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参考价值极高。然而目前情况下,对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事实上是我们目前的短板,海量数据还在“睡眠状态”。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迫在眉睫。

三、后大集中时期完善税收管理的思考

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之后,数据质量将直接反映基层税务工作的质量。因此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最是关键。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征收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彻底改变日常税收管理及业务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服从全省的数据口径统一规范,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所有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1.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据大集中的形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必须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高质量的征管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引导者,因此要推动高质量的征管工作发展,必须树立先进、创新、科学的征管理念。

税务机关在治税理念上,应由满足自身的业务需求为主转向以方便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把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税务管理方式的选择上,要做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依据《税收征管法》,采取多种方式征收,多元受理申报。减少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统一机构牵头负责,避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多头干扰。

2.提高对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业务数据的质量,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可以将数据质量管理岗设置在税源管理机制中,或者将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能落实到相关岗位,牵头负责税收业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加强数据管理,不仅需要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还要依靠纳税人的配合参与,税务部门设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当前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但一切工作的成败终究取决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认识,更新理念观念,不失为提高数据质量的治本之道。

3.着重做好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是指以税收业务需要为出发点,利用相关理论、方法和模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现集中的涉税数据深入研究,探究其内在规律性,改善提高税收征管管理、纳税服务等效率,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客观的分析信息。在实现大集中以后,涉税数据的深度分析利用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有效的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利用:(1)在数据采集方面,通过拓宽、完善纳税人数据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尊重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2)在数据共享方面,建立规范、统一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大外部信息获取渠道。外部税源信息主要存在于以下部门:银行、工商、公安、国土、房产部门等。加强对税收数据深度分析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科学调配,建立完善的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机制,促进信息流和业务流的有机结合,使数据分析贯穿于整个税源管理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栾春华、刘超、侯哲.“金税三期”工程框架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0,(06).

[2] 赵芳.不对称信息对税收征管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3,(03).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5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

一、税收征管效率的涵义及主要影响因素

1. 税收征管效率的涵义。税收征管效率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特指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取得税收收入与为取得这部分税收收入所付出的税收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

2.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宏观因素

①经济因素

经济是基础,一定时期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该时期国家、地区的税源总量,且经济结构状况决定了税源分布结构,决定了税收收入的总量和结构,进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②税制因素

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在该国的税制模式下进行开展的,税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从制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制约作用,从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制度的健全程度、复杂程度以及税制与征管模式的适应程度都将对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起影响作用。

(2)微观因素

①税收征管因素

税收征管因素包括税收征管的模式、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等因素,它们都对税收征管效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②课征方法因素

    税收课征方法难易程序也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制度都非常繁琐,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二、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现状分析

1. 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总体表现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却是建立在始终居高不下的各类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高成本、低效率”已逐渐成为我国税收工作潜在的问题。

(1)征收成本率总体水平较高

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很低,征收成本率在1%左右。数据显示,美国1992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2000年,美国共征税20927.5亿美元,而征税成本为每百元0.39美元。目前我国的税收成本率还很低,与很多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估计,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至8%。在人均征税额方面,我国也较西方发达国家偏低。加拿大1984年联邦税收人均征税额为406.67万加元;1993年美国国内收入局人均征税额约1000万美元,而我国直到1997年人均征税额平均为82.61万元。

(2)区域分布失衡

受经济区位等因素的制约,各地受经济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所决定的经济税源状况差异悬殊,税收能力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各地之间的税收努力程度,最终体现为税收收入上的差别;经济税源不足、分散的欠发达地区,因设置与经济发达地区相同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和人员相对过剩,造成征收成本升高、税收征管效率低下。一般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成本高于发达地区,农村高于城市,山区市、县普遍高于平原市、县。例如,?据相关专家估算,到上世纪末,东部地区的税收成本率仅为4%~5%,如山东为4.3%、广东为4.7%;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较高,为10%左右,内蒙古为9.6%,贵州为11%; 中部地区大致为7%至 8%, 如河北省为7.96%。1

2. 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各因素分析

我国的税收征管效率水平受到相当多的因素制约,主要表现在个别税收制度尚不够完善,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等方面。

(1)个人所得税制尚不够完善

①税制模式不公平合理。我国目前实行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实行源泉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这种税制模式容易使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分解收入,进行多次扣除费用来达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②税率设计不规范,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相结合的税率制度,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特别是工资薪金的边际税率很高,且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项目本质上都是个人付出的劳动,边际税率越高,不同项目的税负率越大,逃税的动机越强。

③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在计算上是非常繁琐的,需要有一定税收知识的人才能准确计算,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计算上的困难。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项目多且政策上模糊,操作难度大,存在外籍个人利用租房补贴等项目进行避税和逃税的漏洞。

(2)征管信息化水平偏低

①涉税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一方面是涉税数据采集准确性有待提高。主要有纳税人本身报送的涉税资料不真实,也有税务人员在计算机应用中的误操作等原因,导致计算机采集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偏差。另一方面涉税数据采集的全面性有待提高。

②缺少跨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尚处有一种独立和封闭的状态,没能实现与相关部门联网。由于国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要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缺少一个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流平台。

三、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具体建议

1. 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系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第一、以分类综合税制取代单一分类税制。鉴于我国目前采用的单一分类税制已体现出很多弊端,但还不具备马上实行综合税制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采取符合当前条件的分类综合税制,从而可将个人的多渠道收入综合纳入个人所得税调控范围,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第二、拓展税基,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可以将税基分为经营性所得和非经营性所得两类,不再进行列举,将原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征税项目之外的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从而扩展个人所得税税基。在税率和税收级距设计上要坚持公平的原 则,保证中低收入者低税,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减少税率档次,加大税率级距差别,以调节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第三、调整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除了现有的可扣项目外,还可增加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等,扣除标准需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赡养人口、健康、医疗等因素,并可按年根据收入、物价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2)完善地方税制

第一、合并现行部分地方税种,起到简化地方税制的作用。对于目前地方税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征收房地产税,税种划归地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各地可针对各区域的情况,取消各地征收的相关基金、费,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各地都征收防洪基金、绿化费、排污费等等,结合目前全球倡导的低炭经济理念,我们可考虑开征环境保护税,税种划归地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1)强化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就是要通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推进与第三方数据共享等方式,全面收集、整理、掌握与税收相关的宏观经济信息,行业和市场信息,以及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等,形成宏大的税源信息数据库,并结合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税源情况,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和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税源监控的实质是通过对税源运行状况的跟踪观测,用观测所得指标和标准指标比对,发现税源运行中的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排除风险点,使得税收和税源的运行保持稳定协调关系的过程。

(2)强化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工作需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运用纳税评估软件,通过建立合理的评估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的申报、税负情况作出客观全面评价,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涉税风险,降低征纳成本,还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案源。

(3)推进税收征管社会化

第一、拓展委托范围。目前税务部门主要针对一些集贸市场内的个体户税收实行委托市场管理部门税款,下一步可以拓展委托范围,针对一些专业市场、大卖场内的个体户税收征管实行委托;对建筑项目集中的区域,要求建设方进行委托;对私房出租业务繁多的区域,可以委托居委会、社区部门进行委托开票并税款。

第二、进一步拓宽会计师事务所在纳税申报环节的服务作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只有极少数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绝大多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都是通过委托税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我国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的监管从税务部门逐步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

第三、在日常的相关征管环节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力量,提高征管效率。具体的可在税务注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比较复杂的业务环节引入事务所中介力量,充分利用事务所会计知识,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规避涉税风险,提高征管效能。

3. 深化税收征管信息化

(1)构建税源监控体系,提升征管效能。税务部门要开发税源监控平台,建立税源监控体系,实现涉税信息采集、分析、预测、监控一体化。多渠道进行信息采集,包括从纳税人处取得的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历年数据比对分析的加工数据、利用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的外部门信息。通过对涉税信息的科学比对分析,为税收预测提供依据,为评估管理提供参照数据。同时通过对监控数据和实现数据进行比对,可以为税务部门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2)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征管服务方式。税务部门在征管服务方式上要大胆创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出征管服务新方式。如建立网上税务办税大厅,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税务系统推行CA认证,降低办税成本;实现网上开具发票、网上购票;开发个体户定额管理软件,规范定额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税务研究》,2006年4月.

[2]郭立新.“试析税源管理与征管效率问题”,《财会研究》,2006年6月.

[3]应亚珍,陈洪仕.“税收征管效率影响因素评析”,《税务研究》,2004年11月.

[4]吉淑英.“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基本思路”,《税务研究》,2004年5月.

[5]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6篇

关键词: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增长;GDP增长;技术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8-0020-06

一、引言

自1997年以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税收超GDP增长也成为学术界近年来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伴随着税收征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如何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进行定量测量?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是主要源于征管技术的变化,还是源于管理水平的变化?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研究者围绕征管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杨得前(2008)利用1994-2005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定量测算。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28.11%。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是税收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德祥、李建军(2009)以随机前沿函数为基础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参数方法主要是通过数据拟合求得模型中各参数,从而计算效率值。其主要局限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设定的税收产出函数与实际相差甚远,则必然导致最终测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二是设定的模型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而使参数方法无法使用。

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无需对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进行设定。它主要包括DEA和自由处置壳(FDH)等方法,其中又以DEA应用最为广泛。如孙静(2008)基于传统DEA方法对湖北省若干市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测算。传统的DEA方法的局限在于:一是无法对DEA有效点与弱有效点进行准确区分;二是无法对效率提高的程度进行准确计量。

此外,一些研究者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这类研究虽针对性较强,但在理论上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为更进一步揭示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及其成因,本文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2007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运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效率指数法对我国税收征管动态

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源;如果小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下降的根源。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征税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投入一产出过程,征税过程中的投入主要包括税源数量、税源质量、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物力及财力,其产出主要是税收收入、纳税服务等。合理地定义投入与产出,是正确利用Malmquist指数计量征管效率的一个关键问题。借鉴杨得前(2008)、王德祥和李建军(2009)选择的指标,本文中选取的投入指标有:

1 税源数量。税源可以从宏观、微观等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从宏观层面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只能来源于对GDP的分割。所以,GDP是能够较好地代表宏观层面的一个税源指标。但由于我国目前第一产业提供的税收较少,因此,采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来反映税源数量更为合适。

2 税源质量。税收不仅受税源数量的影响,而且也受税源质量的影响。在税源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税源质量越好,最终的税收产出越多。营业盈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因此,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能够近似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水平。本研究用其表示税源质量的高低,其比重越大,说明税源质量越好。

3 人力资本数量。任何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都会产生管理费用。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征税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活动,税务人员数量的多少会对最终的税收产出及管理成本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税务人员数量作为一个投入指标。

4 人力资本质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人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受教育水平是人力资本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本研究用各地税务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作为人员素质高低的替代变量。

由于各省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较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文没有将其列为投入指标。税务机关的产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二是纳税服务。但是,由于在对纳税服务的定量测量上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没有将纳税服务作为一个产出指标,而是仅将税收收入作为税务机关的产出指标。

三、数据与实证

本文使用1997-2007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其税收征管效率及其提高进行

测算,在研究中没有将作为样本,其原因在于税务统计年鉴中没有地方税务机关人员构成的相关数据。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税务机构人员数、教育程度数据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各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营业盈余占GDP比重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1997-2007年各地税务机关的投入产出数据,而仅列出了分析结果。采用DEAP 2.1软件对1997-2007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情况进行计算,并将Malmquist指数分解为技术变化指数(TECH)和技术效率变化指数(EFF),其中,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指数(PECH)和规模效率指数(sECH)。结果报告在表1、表2和图1中,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判断。

1 从总体来看,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具体表现是,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年平均提高3.6%,技术变化指数平均提高8.4%(此为所有指数中变动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数),综合效率指数平均下降4.4%,纯技术效率指数下降3.6%,规模效率指数下降0.9%。在分地区方面,从税收征管效率指数来看,1997-2007年,除河北、安徽、湖北和湖南外,其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均呈现上升趋势;从技术效率变化指数来看,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的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从技术变化指数来看,所有省(市、自治区)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

2 经济发展水平对征管效率有显著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1997―2007年,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幅度排名前6位的依次为: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天津、广东。征管效率提高较快的多为经济发达省份,这表明征管效率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发达省份的税务机关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从而有效提高税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数量较充足,税源质量较好,纳税大户多,这些都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 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从表2和图1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在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和技术变化指数上升的同时,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所以,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是引起征管效率提高的最重要原因。另外,技术效率变化指数的下降表明了组织管理水平在1997-2007年间呈下降趋势,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则表明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至此,可以得出结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4 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的下降。从表2可以看出,1997-2007年纯技术效率指数平均下降3.6%,而规模效率指数变化不大,平均下降0.9%。由于纯技术效率指数反映了生产中现有技术利用的有效程度,因此,纯技术效率指数的下降说明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有效利用程度在下降。另外,组织管理水平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税收管理中现有技术利用有效程度的下降,而不是规模效率的下降。

四、对征管效率提升原因的进一步讨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3.5%,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务机关开始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税收管理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1998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加管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总体改革思路。1998年初启动的“金税工程”二期、2003年10月开始的“金税工程”三期都显著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有效提高了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税源管理的成本。从表2可以看出,2003年也是征管效率指数和技术变化指数最高的一个年份。另外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增值税的征收率由1997年的44.6%上升至2006年的86.26%。

1997-2007年我国税务机关组织管理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在税收征管中,我国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忽视了对新技术的充分利用,忽视了合理处理好人与先进技术、设备的关系,强调了科技兴税,淡化了人的能动性的发挥,进而导致相应的管理没有同步跟进。其具体表现是一些税务部门对税收信息化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对手工劳动的替代上,现管信息系统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7篇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无线传感器以及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推陈出新,全球数据量也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当前,人类社会正朝着以太字节为单位的大数据时代迈进。[1]大数据时代在促使人们生活、工作与思想理念发生变革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一方面,由于大数据具有复杂性、易“偏在”的特点,从大数据中获得税收信息犹如大海捞针,它的应用给电子商务征税领域带来了信息甄别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下,税务机关能够与银行、商家等联网实现信息互通,交易信息的证据链条更为广泛,课税要素也相对容易确定,这就极大地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避免了大量税收流失的难题。但是,如何准确、公平地在电子商务领域征税仍然有待更为健全的立法设计。

一、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 851亿元,同比增长42.8%。[2]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创造巨大的市场收益的同时,如何切分税收红利的问题也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新课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纸化、隐匿性等特点,它不仅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带来了难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实体税制要素的冲击

税制要素是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相对传统商务活动而言,电子商务具有减少库存、方便快捷、减少交易成本等优势,因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中国近年来出现“井喷”之势。但由于其隐匿化、无纸化、虚拟化等特点,也带来了税收征管中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和纳税时间地点难以界定的难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税法主体难以确定。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的税法主体。在现行税收模式中,征税主体主要通过确定税收管辖权来明确,纳税主体则主要通过交易中介或交易留下的物理痕迹及凭证等因素来确定,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两种判定方式都不约而同地受到了冲击。一方面,在大数据下电子商务的开展往往不可避免的涉及跨国、跨地区的交易,但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销售商无须设立工厂等有形物理存在即可开展业务,只须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计算机和一个相对固定的网址就可同时在多个国家或地区与多个消费者进行交易。基于此,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无法判定税收管辖权的归属,也无法准确认定征税主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中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连接渠道仅是一些数据与程序,与销售商与消费者的地址没有必然联系,在这一过程中,交易双方也可以利用高技术变更、隐匿其姓名、身份和地址,这种交易的“隐密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第二,征税对象的界限难以厘清。征税对象的不同决定了税种和税率的不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税种类别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每个税种都有对应的征税对象,因此,准确区分课税对象是合理征税的前提。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化特性”却使得课税对象的分类较为困难。就现有电子商务的类型来看,它可以分为完全的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的电子商务两类,其中,不完全的电子商务是指传统企业在其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开辟电子商务业务活动,拓展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因此不存在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的问题;而完全的电子商务则旨在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整合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来实现交易方式和手段的电子化。[3]换言之,在完全的电子商务模式下,软件、书籍、音乐、图像、账号等一切可数字化的产品都可以成为交易对象在互联网上交易,但对于这些交易产品适用何种税种,现行的税收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加大了税务机关判定课税对象的性质的难度,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挑战。

第三,纳税期限和地点难以确定。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也是税收构成要件当中的重要内容,明确纳税期限有利于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出货物日期、收款日期等经济活动都是可以变更和难以监控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就纳税地点而言,通常而言,它的规定应以有形原则和领土原则为支撑,如在传统商务中,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主要是在商品供应地。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中服务器具有易流动的特征,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商务行为发生地和商品供应地,从而无法正确行使征税权。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征管程序的挑战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能,是保障国家税收得以实现的基本手段,[4]因此,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加强税收征管的意义重大。但是,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纸化、虚拟性特征同样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程序带来了冲击。

第一,税务登记的管理难度提升。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5]及时、有效的税务登记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的基础。传统有形贸易的税收征管建立在税务登记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电子交易活动中,从事电子商务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或以免费的形式就可从互联网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中获得“非物理存在”的专用域名,并以此为媒介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这种毋须通过税务登记所进行的注册经营使得纳税人的交易额、交易地点难以得到确认和追踪,由征税活动带来的“线上线下”的不公平竞争滋生了偷税漏税现象,不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实现。

第二,传统课税凭证的弱化。传统的税收征管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进行有效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核,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然而,电子商务活动所实行的是“无纸化的操作”,各种销售凭证的合同及票据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存在,有关账簿和记账凭证也是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计算机之中。无纸化的数字信息对传统纸质凭证的取代使得电子商务当中的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无论是税款的征收,还是税务的检查都面临证据收集的难题。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点,电子数据的传递可以不留痕迹,并容易随时修改,这不仅容易促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 而且客观上促成纳税人的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难度。

第三,纳税申报的自主性不高。作为税收征纳的基础工作,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中必不可少。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隐蔽性特征,交易主体往往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很少主动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未对电子商务纳税人应当进行纳税申报作专门规定。同时,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国际性、无纸性、隐匿性也增加了传统代扣代缴制度的难度,在纳税人疏于纳税申报与代扣代缴机关不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税收征管的难度也逐步增加。

(三)大数据时代给电子商务征税带来的新挑战

继云计算后,大数据(Big Data)再一次开始了人类社会的时代转型,大数据所引发的信息风暴正在逐渐变革着我们的生产、生活以及思想观念。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大数据是指这样的一种现象:互联网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生成、累积的用户网络行为数据是如此庞大,以致于不能用G或T来衡量,并由此呈现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数据量的绝大;二是数据类型的多样;三是数据产生或被吸收的速度和频率快[6]。而就电子商务而言,其本身就是“数字化”的结果,在线式电子商务交易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信息束的传递,它一般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又开始在数据处理能力和隐私保护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第一,大数据的复杂性给电子商务增加了征管成本。受大数据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数据存储系统发生极大的变革,数据量由 TB 级升至 PB 级,并仍在持续爆炸式增长。然而,数据规模越大却意味着处理难度将逐渐增强,如何科学地评估数据质量和确定有价值的数据子集成为一大新的挑战。[7]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拥有大数据已不成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大数据。换言之,税务机关必须运用各种技术、思维、方法从纷繁复杂的大数据中寻找有用的税务信息,挖掘数据本身的无限潜在价值。就我国而言,尽管“金税工程”的开展为税务机关进行数据的处理储备了一定的能力,但由于我国“税务云”处于初创阶段,还未能对新开张网店的交易以及具体电子商务的产品信息和销售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因此,在现有条件下,税务机关依然需要耗费极大的时间、空间、人力和物力去应对大数据下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所带来的挑战。

第二,大数据的非精确性带来了税收信息的“偏在”难题。所谓“信息偏在”,又称为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各方对共同交易标的物所认知的信息不一致所带来的信息失衡难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有关涉税信息不仅可能为纳税人所持有,也有可能为交易的第三方或其它部分所持有和控制。而在大数据的背景之下,税务信息的拥有者往往会是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或终端设备的持有者,他们通常与计算机网络设计具有较大关联,也往往具有对数字信息监督所有权或进行管理的权限,与之相比,处于交易对方的纳税人反而因为自身的地位及获取渠道方面的弱势难以取得该类电子数据。这就带来了纳税人与第三方在涉税信息持有和控制方面的“信息偏在”难题――掌握税务信息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力来窜改、销毁或滥用信息,如果税务机关偏信某一信息而缺乏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则可能造成征税信息的不真实。此外,建立在云计算基础上的大数据通常需要依托于“税务云”平台来进行存储,一旦控制不当,相关信息将可能遭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变更和删除威胁。因此,大数据的集中化、开放式管理的同时,也将使信息真实性受到一定程度减损。基于此,为了达到征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实现税收公平,税务机关必须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偏在”问题,对各方在涉税信息提供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失衡进行矫正,并对可能泄露的风险予以控制。

第三,大数据的预测性给电子商务征税的明确性提出了挑战。税收法定是税务机关征税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这其中,税收要素的法定和明确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税务机关从大数据中获取的税务信息必须足以支撑电子商务征税。就大数据而言,其最核心的功能和价值在于“预测”,尽管它可以在税源的识别、避税的监控上发挥作用,但是,“沙里淘金”式的做法毕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不能以“或然性”和“盖然性”为标准,而必须以“确定性”作为前提,只有当所有课税要件齐全且明确之时税务机关才可征税。在电子商务领域,税收征管通常面临主体不明确、对象不明晰的难题,大数据的到来虽然增强了信息的可获取性,但也易带来信息的“碎片化”的问题,过多的信息有时反而掩盖了真实。一旦网络交易当中的各项收入难以确定,税收征管监控将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收征管手段也将失灵。

第四,大数据的透明化给纳税人的隐私权保障带来了冲击。进入大数据时代,消费者时刻都暴露在“第三只眼”之下,无论是购物习惯,还是网络用户在网上所发表的各种信息都有可能被有心的企业发现并加以利用,因此,进入大数据时代,私人对隐私权保护的诉求更为突出。尤其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必须以信息的报告与共享为前提,而无论是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第三方,还是税务信息经过集中处理后汇集到的税务机关,都可能在涉税信息的采集、管理过程中进行权力的滥用,进而侵犯到纳税人的信息隐私权利。近年来,支付宝、京东商城、当当网等电子交易平台的大量交易往来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8],公众对电商数据安全的质疑进一步增大,如何在依法纳税与征税的同时为纳税人的信息隐私权提供有效保护,也是当前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二、大数据时代给电子商务征税带来的契机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账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发展到第三代的电子商务交易①更是呈现出商务性、服务性、集成性、可扩展性、低廉性、协调性、国际性等特征。可见,大数据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伴随着电子商务对大数据的应用和处理,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呈现出“无限的商机”。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税务机关实现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面临着多重机遇。

(一)大数据的“多样性”为电子商务的税源挖掘创造了条件

“除了上帝任何人都要以数据说话”,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指数级增长,已经彻底改变了政府、社会、商业群体的决策方法。在电子商务征税实践中,最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任务之一在于事实调查,如何采集涉税信息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出现却为税务机关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监管创造了条件。在数据的支撑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连接信息点”(Connect the dots)的方式检索到国内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数据,掌握不同的税源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筛选、整理和规则的转换,进而建立起资料完整、格式统一的企业电子商务涉税经营数据库。由此,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可以为虚拟化的电子商务经营带来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可能空间。与此同时,借助大数据网络基础数据库的信息追踪效应,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逃税、避税行为的源头和证据,进而为税务机关重点监管税源信息,打击偷逃税行为提供有效的证据。在某种意义上,“现代人从大数据里挖掘价值的过程与古代人从沙里淘金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只不过对象从实物变成了抽象的代码。”[9]就此而言,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征税能够打破“虚拟化经营”的税收征管难题,以数据管税、信息管税为突破口,填补税收征管当中的空白。

(二)“相关性”代替“因果关系”分析能够推动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平

正如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所强调的,大数据所带给人们最重要的启示在于:“人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对于因果关系的追求中解脱出来,转而将注意力放在相关关系的发现和使用上。”[10]在是否应当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如果依照“收益―税收”的因果关系,可以简单认定,电子商务征税具有正当性,因为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电子商务交易占据了一定的市场资源,也从市场中获得了相关收益,且这种收益不具有公益性,就应当负担相应的交易成本。②从整体上分析,虽然网络购物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但其交易的实质并未改变,交易的内容依然是现实世界中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由其负担相应的税收既公平也合理。但是,在电子商务征税领域,仅仅证明征税的必要性远远不够,还必须证明这种征税可行且不会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过多的负面效益,这就有赖于通过“相关分析”的方法来解决网络交易中的虚拟化和无纸化难题。大数据中的相关性分析表明,尽管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化”,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买卖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物、无形物)在本质上仍以某种形式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当中,绝不会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变得无影无踪。[11]由此,大数据可以在使税务机关“按图索骥”地借助相关关系建立起事物之间的联系,通过信息流的控制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源的监控和分析,而无须自一开始就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尤其是,根据大数据的相关性原则,即便是第三方信息也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中税收调查的对象,这就为从法律上确定第三方提供相关税收信息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提供了依据。因此,在相关性分析下,税务机关可以推动在线交易与线下交易同步实现征税,使电子商务税的征收机制经得住公平与正义的考量。

(三)大数据的“共享化”将推动纳税遵从机制的建立

税收数据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它不但对政府决策和监管具有价值,对于社会公众生活、生产投资决策也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过去,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常有做法是“单打独斗”,各经济部门各自为政,法律上没有明确各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即使明确了相关义务也因信息的断裂而使这些部门在提供信息之时“雷声大而雨点小”,取得的收效甚微。在大数据的支撑下,纳税人信用体制的建设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凡纳税人的申报缴税系统、收入系统、金融管理系统、财产系统等都纳入国家公民诚信系统,这些数据的集中披露能够为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监督和管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和信息流、货物流和生产经营信息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这些信息的披露与共享也可帮助公众在网上查询到其它企业及个人的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就此而言,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纳税监控网络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防止税收规避行为的发生,进而有效控制国家税款的“跑冒滴漏”。与此同时,通过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控制,也有助于纳税示范效应的发挥,能够提高纳税人在电子商务征税中的税收遵从度,鼓励纳税人依法进行自主申报,实现依法诚信纳税。

(四)大数据的前瞻性催生了新的税收征管理念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就是一个硕大的服务器,电子交易网络则是诸多服务器的集合体。其中,电子交易产生的数据往往以“数据流”的形式存在,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时空变动性,税务机关只有把握好这些数据流才能及时对这些数据进行纳税评估,掌握哪些是应税的情形,哪些属于应税的范围。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明确税收经济的理念,及时加强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技术和分析大数据的能力。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只有在电子商务领域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培训,推广电子登记和电子发票制度,才能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加入“大数据”的信息队伍中来,尽可能地减少电子商务征税所须耗费的成本。就此而言,大数据的到来也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理念变革带来了机遇。如果说传统税收征管所采取的是“守株待兔”型的模式,在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必须进行积极服务、技术更新、信息追踪,方能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回应与对策:走出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税的困境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带来了新问题。在电子商务课税广受质疑和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税务信息的采集产生了重要影响,它既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也为电子商务课税的对象和要素确定提供有力的契机。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并合理调整征纳双方在信息供给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经之路。

(一)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 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法》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

与传统贸易方式当中税法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对各税种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内容、交易数据、交易金额都依靠网络传输,因此很难确定交易活动中的税目、税额、税率、征税时间等税收要素,也无法准确核对一项收入的税收性质是销售所得还是劳务所得。有鉴于此,各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观点迥异,存在“不征税”、“开征新税”与“比照传统税种征税”这三种不同观点。其中,“不征税”观点主要由美国提出,美国出于保护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的考虑,在早期颁布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中明确表示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且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 Access Taxes),但伴随着2013年《市场公平法案》的出台,这种观点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开征新税”的观点则由一些国家和政府专业人士在1998年的联合国会议上提出,该观点认为,除了应当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还应新开征一种以电子信息流量为计量的“比特税”。但是由于这种新税的开征无法根据电子信息的流量来区分纳税人有无经营行为和收益,也无法区分商品与劳务的价格,因此在提出之初就遭到了各国的反对。目前,世界各国已逐渐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达成共识,认为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线下交易之间除了交易媒介的区别之外,并没有其它实质区别,因此各国普遍采用了比照传统税种体系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方式。例如,最早开征电子商务税的英国在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无论是大中型网店还是小型私人网店,都必须交纳一定的增值税。2000年8月31,新加坡了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明确了征收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无论是网络销售货物还是传统货物销售,都一视同仁地需要缴纳相关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类似的,欧盟于2003 年 7月起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令(Directive 2002/ 38/ EC),该指令界定了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主体、征收管理和税率问题。美国参议院则在2013年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立法提案中,就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

就我国而言,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下,其具有的市场潜力巨大。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制建设。一是要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对包括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证据、电子商务税收在内的问题一并规定,以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可供指导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逐步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各税种单行法规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增加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依据,以此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的实现。

2. 完善不同税种体系的“差别化”征税

尽管现有电子商务税需要在传统税收框架中进行征收,但并不意味着因此而固守成规,从以上各国的做法来看,都注重因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传统税收体系进行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交易形式及内容的不同在相关税种中进行制度改进与完善,具体可以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征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增值税的改进。作为一项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增值税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就有形商品的销售而言,由于双方只是在网络上达成了买卖合同,但有关商品和劳务仍然需要进行“线下”交换,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增值税征收与传统的商品销售没有实质区别。但就无形商品,尤其是数字化商品的销售而言,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则是将其视为“劳务”范畴来征收增值税。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就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应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12]就我国而言,虽然现行税法是将无形产品的销售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伴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数字化产品的销售也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客体之内。

其次是营业税的完善。就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而言,主要包括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于网络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以及不动产的转让,由于和传统的资产转让并无实质差别,且最终要落实到线下登记和交易,因此与传统营业税的征收无异。但是,电商征税中所涉及的劳务征税却往往难以确定。由于电商交易的方式主要依赖于网络,交易方的IP地址也具有多变性,因此具体的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在此方面,欧盟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法案中曾对网络提供劳务的地点进行了规定,认为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但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作为劳务供应地。这种对网络提供劳务的征税地点规定为我国进一步明确有关数字化商品销售的征税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因此,就我国而言,也可借鉴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供需双方都在中国境内的,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在供应者所在地的确定上,则可以借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供劳务的,以销售方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课税的地点;而对于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消费者所在地作为劳务的供应地。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在我国,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既有普通的自然人,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工商户等其它非法人性质的营利性组织,这些主体所取得的各项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个人卖家的经营所得还需要根据业务的种类进行归类,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进行分类计征税款。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电子商务状态下自然人/个体户仅通过申请工商登记是无法支撑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的,而必须依托于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相关交易主体信息和货物信息,才能形成准确的“信息流”,有效支撑该领域的所得税征收。

(二)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税收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实体的交易活动,还有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因此,除了需要应对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所引发的征税难题,还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予以回应,使模糊的电子商务交易收入日渐变得清晰,使虚拟的、隐蔽的网络交易相对“实体化”,并通过信息的采集、税源的监控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进行。有鉴于此,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必须跟进。对此,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推动电子商务税收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1. 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13]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 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16]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 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注 释]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8篇

摘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成立了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市(州)及以下税务机关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机构法定化和职能化。省级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完成并库,积极探索实践电子税务局云化建设,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正在与税收业务高度融合,税收数据资产越来越大。如何依托税收大数据资产构建全流程、高效率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措施。本文在总结税务系统运用大数据赋能税收风险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当前基层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就如何更好地推动大数据赋能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作简要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 税收 风险管理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正在成为组织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资产。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领域,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三方涉税部门和机构,每时每刻都在通过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涉税事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行为等实体场景抽象化、数字化,形成大量的税收数据资产[1],并纳入税务机关管理。挖掘、分析这些数据资产,构建全方位、分层级的“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基层税务机关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管理问题,防范和化解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

一、税务系统运用大数据赋能基层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

(一)持续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起全天候、全覆盖的税收数据生产系统

自1994年实施“金税工程”以来,经过20多年税收信息化建设铺垫,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工程、自然人税收管理、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已经建成,各省级税务机关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开发了各种应用系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各省级税务机关正按照最新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有的还已经试点开展税收业务运化探索实践,积极推动税务工作从前台到后台的全面数字化。从XX情况看,省税务局集中的信息系统有XX个,通过这些信息系统,省局可以集中管理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的整个纳税活动生命周期内的信息,为大数据赋能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储备大量数据资产。

(二)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逐步构建起职能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从2002年首次在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以来,征管方式已经从“34字”模式[2],逐步向以大数据云平台为支撑,以动态“信用+风险”管理为基础,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的全流程管理转变。“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征管体制改革后,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成立了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机构法定化、人员专业化,并逐步建立起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数据风险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横向互动机制,“数据管理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省市县局分级采集、全方位应用”和“风险分析总局、省局为主,市局为辅;风险应对省局、市局、县局为主,分局为辅”的纵向联动机制。

(三)持续优化数据分析应用工具,逐步构建起多维度、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支撑体系

近年来,总局、省局积极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强化风险识别和数据分析功能,积极推进数据分析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特别是金三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上线以后,逐步构建起了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风险识别、任务、风险应对过程监控为一体的风险管理支撑体系。从XX情况看,先后使用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风险评估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作为不同时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支撑平台。征管体制改革后,总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建成了全国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的全流程、多维度税收遵从风险筛选识别。当前,基层风险管理部门宏观上可以通过大数据归集和比对,分行业、分税种、分行为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排序;微观上也可以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和总局大数据平台,勾勒出纳税人一系列具体的“风险画像”,如虚开发票风险分析、虚假申报风险分析、成本扣除异常等等。

二、大数据视域下基层税收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管理理念有些滞后

由于风险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管理方法缺乏掌握和了解,工作中仍然采用基于传统治税理念的无差别统一管理方式管控税收风险,没有真正形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管理理念。加之税收征管系统更新升级加速,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知识储备不够,既不能熟练使用新的税收征管系统,也不能理解新的工作流程和风险分析指标模型。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时两极分化现象突出,有的人员会对照风险疑点,调取纳税人账簿资料,全税种、全流程辅导纳税人消除涉税风险;有的人员不对风险分析指标进行验证,不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和核算情况进行核查,只是反馈已通知纳税人自行更正,简单应付了事。这既可能造成大量税收征管资源浪费,又可能使税收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数据资产难以高效盘活

大数据“量大、种类多、时效性强”的特征,让盘活数据资产成为一项高难度的工作。《大数据时代》的著者说过,大数据中只有5%的数据是结构化且能适用于传统数据库的,并且这5%的数据的存储情况也是泥沙俱下,如果算上剩下95%的非结构化数据,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噪声信息几乎无法估量[3]。从税收内部数据看,还存在数据分散、难以整合的问题,虽然电子税务实现了单点登录和前台界面整合,但后台仍然是几十个系统独立运行,业务壁垒和数据孤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关联分析困难;还存在数据标准不一,难以清洗的问题,受制于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数据格式与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各类系统后台数据无法直接汇聚使用,且存在业务相同但数据口径不一的现象,使得分析人员在使用时陷入判断相似数据准确性的困惑中,影响数据的深度分析使用质量。从外部涉税数据看,还存在顶层设计欠缺、前瞻性差的问题,不论是金三系统还是电子税务局,在顶层设计和开放性方面较为欠缺,未能统筹考虑各层级和各要素建立数据交互、外部系统关联的规则规范和机制保障。基层税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的互换共享缺乏征管保障,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口径不一,税务人员对涉税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也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挖掘和利用第三方信息防控税收风险,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挖掘和使用效率亟待提升。据统计,在总局推送的新办企业风险评价信息中,约3%的时效性差(纳税人已经注销或转非)、约80%的精准性差(基层难以理解指标含义及风险分值构成,且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在推送的减税降费风险信息中,经核实有效的仅占4%。

(三)机制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当前,税务系统在大数据管理与税收管理在职能设置上呈现“倒置”状态,一定程度上存在衔接协调不畅的问题,容易造成工作“梗阻”,使得基层税收风险管理难以获得大数据技术支持。即:数据资产管理(好比“财权”)职能逐级向上收缩,总局、省局集中管理税收数据,建立分析指标模型、识别税收风险、推送风险信息;风险管理职能(好比“事权”)逐级向下扩展,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分级承担税源管理职责,主要是风险指标分析验证、开展风险应对。在这种情况下,省局、市局作为承上启下的环节,应做到“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发挥出支撑作用。但是,目前省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取得税收数据管理权限,市州局也只获得部分后台分发数据资源,还不足以支撑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工作。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基本上是“人工+智能”,主要以人工为主,普遍存在观望情绪和“等靠要”思想。此外,虽然税务系统自上至下成立了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但风险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更没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作流程、文书资料等内容,基层税收风险管理自身的执法风险还比较大。

三、发达国家“大数据”赋能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并且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美国政府部门是拥有“大数据”占用权的大主户,为了确保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应用的合法化,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国《税收诉讼法典》详细规定了涉税信息报告的责任人、报送方式、报送条件以及未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德国政府在《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协助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税收行政协助的高度法制化使得税务部门及相关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了法律层次上的明确和规范,使得税源监控的多部门协作能够顺利启动,相关争议能够顺利解决,税源监控多部门协作极具效率。英国、瑞典等国相继将大数据技术投入土地财产登记、房产交易登记等领域,从而实现税收行政管理质量与纳税遵从度的双提升。从这些国家的举措来看,通过立法形式保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数据合法、及时、全面地采集,是对税企双方涉税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信息系统成熟稳定

在税收征管系统建设上,部分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运用。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计算机技术监管体系,并迅速应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追缴、涉税监测、税务审计及稽查选案等方面,与税收征管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意大利建立了欧盟成员国中最成功和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全球化、实时化、专业化的税源监控,为地方提供信息存储和决策支持保障。在涉税情报系统建设上,多数发达国家的税收风险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由国家进行统一调配,税务机关与商务、外汇、海关、保险、银行等部门的各种涉税信息互为传输、共享数据、交叉比对,实现了跨州区、跨机构的系统联网,形成了完整发达的情报系统。如美国、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都建立了专业化数据情报体系,同第三方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银行、保险、企业)间都建设有畅通的信息共享通道,使得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自动化程度高。同时,税务机关可定期获得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并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挖掘”、“纳税评估模型分析”等手段,把纳税人内外部商业数据进行全方位交叉对比,精确定位、跟踪、筛选逾期纳税或未纳税的经营者,实现了税源的实时、全方位监管。

(三)组织机构与队伍完善

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都有专门应对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美国国内收入局(IRS)1998年制定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中明确,组织机构要设置层级,以方便扁平化和专业化管理,分别下设办公室、规划评估和风险分析处、研究处、数据管理处、政策和电子研究处、所得统计处 6 个处室。而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成立了数据分析部门,专职负责涉税数据的管理工作。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建立了情报信息采集机构,将税收、法律、财务、统计、计算机、经济等相关行业专家进行集中管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专司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德国的税收信息处理高度统一,仅在一州内设置一个信息处理中心,州下属各级政府设置信息站,负责涉税信息传递,这一设置使得信息共享更具效率。应当讲,上述各国税务机关在强大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税收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数据库和专业的人才库,以保障在税收监管中能有效识别和筛选风险,确保及时处理税收风险,其作用是非常突出的。

四、“大数据”赋能基层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一)促进数据与风险管理权责匹配

1.不断强化信息管税理念。基层税务机关要强化“以数治税”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将大数据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融入税收征管改革和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培养基层税务人员的大数据思维,帮助基层税务人员运用大数据技术查找涉税风险疑点、开展税收风险排查,营造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税收风险管理氛围。

2.逐渐理顺数据管理职责。一是总局层面尽快出台立足当前、规划中期、着眼长远的税收数据管理运用制度办法,尽快解决系统壁垒、数据分散、标准不一等问题,尽快建立起用户体验度高的大数据平台,完善数据管理应用功能,为基层风险管理提供强大“动力”。二是要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省级数据集中管理。搭建以省级层面为标准的大数据仓库,完善省级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管税基础工作,加强省级层面数据管理人力资源配置,以数据服务和数据分析为导向,为基层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精准“导航”。三是要适度扩展基层风险管理部门数据查询权限,总局省局要不断丰富数据供给手段,完善数据服务应用功能,逐步建立数据下载、数据分发、远程加载、应用开发等数据服务业务规范,让大数据在基层转化为“看得见、用得上”的具体工具,为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储备更多“弹药”。

3.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流程。以金三系统为支撑,以数据流为中心,按照基础数据管理、大数据分析、政策业务支撑和风险应对四大板块,全面梳理规范税收业务工作网络流程。着重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和办税流程,对税政业务和征管业务事项重新梳理和整合,建立职责明确、分工精细的工作流程。深度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创新成果,以信息流程网络化为导向,通过流程挂接业务、合并同类项设计,解决过去按每一项业务设计流程带来的系统分离、环节重复、业务交叉问题,减少不必要的业务流转和审批环节,形成全局通畅的工作流程,解决税务人多头上系统、重复劳动等问题,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等问题。

(二)促进数据与风险管理深度融合

1.提升数据采集与应用能力。一是不断提高涉税数据的采集能力。以建设云化电子税务局为契机,不断拓宽采集渠道和信息采集范围,积极鼓励纳税人实现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电子化和自动化,推动传统财务税收管理转向智能化处理,并努力促成实现纳税人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电子化无缝衔接。二是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三方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实现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对多地经营的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实现交流互通,通过对涉税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提升税收管理工作质效。三是不断提高数据的处理和应用能力,在信息化支持手段高度统一,管理模块、网络主机等应用技术相互匹配的基础上,以“去技术化”维度规划设计数据资产管理,绘制涉税数据基因图谱和纳税人“用户画像”,让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岗位干部能够直观的接触数据、了解数据、使用数据,实现系统、业务、个性化三个维度的数据资产全量、全景展示,便于各层级风险分析人员使用,为有效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提供精准方向和靶子。

2.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支撑体系。一是强化数据平台建设。以总局金税三期决策二包风险管理系统为基础,打通其与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等系统之间的物理壁垒,在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环节建立有机统一的应用系统生态集群,有效提升风险分析的针对性、指向性,全面推进大数据体系化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对基层税收风险管理的“乘数”效应。二是明确风险管理工作规则。横向上要厘清风险管理部门与基础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等部门职责边界,纵向上要理清“总省市县”四级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作运转”的良好局面。真正做到让基层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进行任务扎口管理,根据风险任务等级高低,针对性采取提示提醒、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方式开展应对,不再承担具体的风险分析和指标重复建设工作。三是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从顶层设计上明确风险管理法律地位,从操作实践上规范风险管理文书使用、运转流程和质量管理等,在控制税收流失风险的同时,防范产生税收执法风险。同时,要优化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减少考核基层风险管理部门的数据管理、风险分析、跨区域协作、任务制发等工作。

(三)培养数据与风险管理人才队伍

1.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随着税收管理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税收风险管理逐步渗入税收征管、税政、分析、稽查等各个领域,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培养掌握大数据规律,同时精通税收业务、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能够熟练应用会计与数理统计等知识独立完成涉税数据分析的复合型人才,组成税收风险管理人才智库,为税收风险管理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基层税收风险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技能,牢固树立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养成持续学习、深入学习的好习惯,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练就扎实的基本功。遇到问题善于从大数据的角度解决实际问题,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增强利用数据推进税收工作的本领,提高对大数据解析、使用的能力,增强税收风险防控意识。

2.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数字人事”和个人绩效管理,将管、考、训、用有效统一 , 围绕打造风险管理专业团队的目标加强业务培训,面向风险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税收法规、财务会计等专业能力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和考核,打造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税收风险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资源整合,的专业性、复合性,客观承认我们在人才保障方面的不足,要把现有的人才汇聚起来,把外部的人才吸引进来,把未来的人才培养出来。要制订税收信息化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税收信息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具有税收和信息化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实用型专业人才,要在大数据人才上作好前瞻性布局。

[1]数据资产,一方面包括纳税人登记、开票、申报、缴税、以及办理其他业务产生的基础信息、发票、财务以及涉税行为等数据;另一方面包括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调查、评估、稽查等形成的记录、文字、报表等数据。

大数据税收征管第9篇

【关键词】 征管现代化 国际经验 路径探索

税收现代化是我国顺应世界税制发展和税收管理趋势的战略选择,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当前世界税制变革出现一些新变化,与此相对应,税收征管也表现出法律制度公开透明、管理流程持续改进、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等新特点,构建统一规范、公平公正、提升效能、降低成本、促进遵从的征管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通过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运用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专业管理方法、现代技术手段,构建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推进税收现代化,有助于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发达经济体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具体做法

1、税收战略以促进纳税遵从为优先目标

发达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包括美国在内的OECD国家通常要求纳税人通过自我税收评定进行自我遵从管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促进纳税遵从的措施,以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美国最先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提出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纳税遵从”的理论。此外,发达国家还普遍推行将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模式,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2、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通常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的模式,其中《税收基本法》层级较高,并且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严密。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再如《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这一规定使税务部门比较容易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数据,对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3、组织机构设置注重经济效能

一是税务机构设置趋于扁平化。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各国税务机构的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力求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取得应征税款。作为世界税务机构改革的领头羊,荷兰明确提出税务机构改革要向“以征管程序为基础、减少管理层次、更为扁平化的方向发展”。美国夏威夷州税务局只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全局人员约300人,年收税额40亿美元。二是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情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情况来划分经济区域,并相应设置税务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很多国家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总部,撤销了一些原来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行政区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大幅度合并和裁减,使得各类征管资源能够突破行政区划实现共享。

4、重点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管理,通常为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的纳税人设置专门的征管机构,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具体做法:一是专门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分为以日本为代表的有限职能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全职能模式。二是注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均遵循了风险管理五大步骤:风险识别─风险分析排序─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反馈和改进。此外,还有许多OECD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已将风险评估制度化,致力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通过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实时传输、共享和利用。通过利用其金融制度和信息技术,发达国家在银行、证券、海关、法院、边防、税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询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同时,因为普遍推行税务制度,税务机关很少与纳税人直接接触,近90%的纳税人都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涉税事宜,促进了纳税申报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可靠性。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而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

二、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整体不高

研究表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且存在大企业普遍高于小企业,东部沿海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问题。除了历史、文化的原因之外,还与涉税法规对征纳双方权力义务的规范不到位有关。《税收征管法》未明晰征纳双方权责,这一方面导致征纳双方对权力义务的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导致管理弱化现象无法彻底扭转,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防范。

2、“以票控税”的控税手段面临挑战

在我国的贸易往来中,常见大量的现金交易以及个人账户替代对公账户支付的行为,这导致交易双方的发票开具与款项支付对应关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再者,我国的贸易市场存在不需要发票的贸易方,其在购买商品时就愿意以不要票为条件压低购货价格,导致销售企业存有多余的发票。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就会将这些剩余发票的额度对外虚开。另外,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以及使用者匿名等问题的存在,加大了通过发票来管理税收和打击逃税的难度。

3、涉税数据采集和应用不足

一方面,税务机关面临缺乏健全的数据采集制度的风险。信息管税所需数据包括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采集的纳税申报数据、生产经营数据和面向第三方采集的涉税数据。但是,涉税法规并未明确第三方提供涉税数据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相应处罚,第三方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有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主观倾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又受到对既有数据分析应用不足的困扰。日管中,税务部门的纳税人数据信息化管理还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初级阶段,对税务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深入加工能力较差,这限制了决策支持和信息管税的发展。

4、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一是我国现行的税务机构设置是全功能混合型管理模式,这种机构设置是国际上最复杂的一种,对组织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具有层级过多、信息传递受滞、中间层级去实体化严重、基层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不高、容易造成机构臃肿等弊病。二是尚未真正建立针对大企业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在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在团队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而现有的征管组织架构中,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仍以非团队式的税管员个体作战为主,没有实现专业分工,也没有形成专业人才培养和成长机制。

三、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1、确立纳税遵从优先战略

(1)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充分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还责于纳税人。其次,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起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制度,让更多民众和社会专家参与到政策制定和调研中。再次,提高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社会认知度。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转化为社会资源。如通过与信贷部门协商,对于拥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信贷部门认可其信用等级资源,允许其得到信贷方面的优惠。

(2)完善以自我评定为基础的纳税申报体系。首先,要落实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税务机关通过向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政策确定和多元化的办税选择,促进其了解并自愿遵从税法。其次,要形成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核心流程,基于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打造“纳税申报 ―税款核算―税款征收―欠税催缴―争议处理”为基本内容的现管基本程序。再次,构建税收评定新模式,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和确定。

2、重塑税务系统管理架构

(1)逐步实现扁平化管理。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务系统,其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我国也应实现向扁平固基型架构的转变。建议: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执行层级,建立总局、省局、市区(县)一体局的三层架构,实现机构扁平化和管控集中化。二是在组织架构设计中不再以职能划分为唯一的标准,应搭建征管组织体系的矩阵式、网络化格局,对于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特定工作项目,可抽调项目需要的专业人才成立临时项目组。

(2)按经济区域和职能需求设置税务机构。要改变现行按照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管理层级和全职能局的做法,突出巩固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一是丰富集中征收的物理涵义。对于经济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分片集中申报征收,对于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仍通过设立多个征收点或委托相应税务机关受理的方式实现申报征收工作。二是发挥省局数据大集中的优势,以省为单位设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全面提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和层级。三是逐步减少市、县级全职能局。市级管理局定位为省级全职能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财、物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区县级管理局作为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基础部门,要加强建设。

3、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1)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按照“搭建风险特征库―初步形成模型―跟踪修正模型―分类采用模型”的动态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过程来完善相关风险指标。建议:一是搭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特征库。对存在管理空白的新兴重点行业,由省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深度挖掘,找出行业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二是以数据库为支撑,以风险特征为起点,构建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在分行业、分规模类型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之后,要以信度较高的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加以检验,力求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模型的实用性。三是将风险预警模型推送给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部门,并及时搜集模型使用的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加以分类整理,提炼出模型修正需求。四是将检验、修正之后的模型使用条件、范围加以明确,使基层征管中对海量数据依托计算机网络,按照设定的模型进行自动扫描、评估,触发异常点,便于一线税收征管更加有的放矢。

(2)完善重点税源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定点联系制度,促使大企业建立健全涉税风险内控体系,提高大企业的税法遵从度。二是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推进省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实体化进程。借鉴日本模式,赋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审计、个性化纳税服务等复杂事项的有限职能,暂不强调其全职能定位。三是建立健全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管理中税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通力协作机制。通过组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强化重点稽查及行业经验共享。

4、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跨越

(1)构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应用体系。建议:一是优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拓展涉税信息集成范围。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建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税收征管基础数据库。明确税务机关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管理等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利,并可尝试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某些商业信息资源,如订购某些行业协会数据、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等。二是加强税收分析与监控,为税收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方法,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税收收入的构成进行全面的监控分析,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各种因素。

(2)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税收征管环境。建议:一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痕迹管理对税收征管执法各个环节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柔性控制,减少税收执法中人为干扰因素。二是推广电子发票。三是最大程度控制现金交易,促进非现金交易习惯形成。四是加强纳税人号码与银行账户的关联性。可将公民的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其字段,并将这一号码作为公民在所有银行开户的必要账户号段。

5、加强税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型。建议:一是大力培养税务领军人才,拓宽基层税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充分重视并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引导,使之树立勤学习、强技能的职业意识,打造出一支服务型、学习型、技能型的“三型”队伍。二是以绩效激励促进人才成长。对于积极向上、肯学肯干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多关心,多支持,为其打通成长通道。

(2)以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为依托锻炼队伍。建议:一是研究制定专业人才激励办法,实行专业人才分类管理,在税务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群体。二是广泛开展数据信息情报管理技能培训,提高税收数据采集和信息分析加工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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