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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5 17:13:36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1篇

1.1管理机构重叠,管理成本比较高

例如,上海市社会保险局本来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应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但是,该局两年之内利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之便,提取管理费820万元。广州市社会保险局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840.85万元。总之,各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胜枚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由政府提供,但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成本依然很高。据统计,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占其管理资金的3%左右,远高于国际上通行的1%左右的水平。

1.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做到专款专用

1.2.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处于分散、无序的管理状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专项资金,其使用具有专门的用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老年人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任何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被挥霍浪费、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十分严重,截止到2010年,全国累计实地稽核企业221万户次,涉及参保职工14185万人次,查出少报漏报人数676万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27亿元,已督促补缴25亿元。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6707万人,查出5万人冒领待遇8154万元,已追回7977万元。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422亿元。“养老基金案”接连曝光充分说明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存在巨大的风险,也暴露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缺失。其后果将直接导致养老基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又成为存在问题较多的领域,需要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损失的风险比较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损失也比较严重。例如,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局曾经动用养老保险基金2000万元投资于海南及本地房地产,至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金尚未得到归还。更有一些地方,视养老保险基金为本单位的既得利益,甚至贪污、私分养老保险基金。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发现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多达100多亿元,部分基金投资积压、沉淀、不能如期归还,已经成为呆账或死账,这不仅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损失,而且也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誉。急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1.2.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比较困难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只能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因遭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每年正以6%~7%的速度贬值。例如,从2003年到2008年的5年时间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2.18%,而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长期处于低收益的状态,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

1.3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运营行为

目前,我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法规主要有《审计署、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抓紧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紧急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规,尽管政府出台了许多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规,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非法挪用、挤占、盲目投资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1.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的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设立相互制约的监管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监测基金的投资运营绩效,缺乏反映基金投资风险的预警机制,缺乏反映基金投资收益的评估机制,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缺乏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去分析政策的变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带来的影响,这使数额巨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潜在损失的风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的预警机制,需要能够准确预测市场变化的宏观管理人才和投资管理人才。(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监管缺乏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目前,各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抽调的,缺乏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财务管理的经验。例如,财务工作的基础规范无法制定、财务档案管理无法完善、预算管理无法实行、硬件设施(电算化设施)跟不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需要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财务管理,使管理人员动态及时发现基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潜在损失风险。(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缺乏稳定性。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缺乏稳定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这就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留下了制度上的隐患。建立制度化的日常监管机制,连续地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绩效,并对投资损失的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采取动态策略防范基金的损失。

2、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要解决3个最基本的问题,即“谁来管理、如何投资、怎么监管”。这就需要通过设计科学的管理体制来明确政府、参保人、市场三方的责、权、利。首先,管理主体(主要指投资主体)是谁,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抑或是市场金融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专业的养老金投资机构等)。管理主体直接影响参保人权利表达的渠道及能力,影响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风格及收益水平,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如何投资,这就要求在投资主体确立之后,设计相应的投资运营模式,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投资策略、选择投资工具等。最后,怎么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考核指标、激励与约束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准入和退出机制等。

2.1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的管理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分散型管理模式和适度集中型管理模式。1)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将参保人的部分收入以费或税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政府采取将社保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多投入银行、政府债券)方式,实现其保值增值,参保人无权自由选择投资方式。同时,政府单方面制订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率,以此支付参保人。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我国目前采取的也是这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2)分散型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人根据国家的法令建立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可以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基金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政府核准的基金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加入。以智利为代表的拉美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3)适度集中型投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仍然采取政府公共机构统一征收投保人的社会保障款项,政府公共机构公开选择若干家经营良好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其管理运作社会保障基金;或者,基金集中起来后再按照投保人个人的选择,在几家基金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2.2现行模式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现状

中国现有养老运营现状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养老保障体系资金严重不足,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未来养老资金需求会出现巨大缺口。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非市场化的基本养老金运作模式,进一步恶化了养老金缺口矛盾。目前养老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对极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了较为市场化的信托模式管理体制。近十年来,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均投资收益不到2%,远低于年均通货膨胀水平,我国主体养老基金实际价值在逐年缩水,更谈不上保值增值。现行模式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长期以来,我国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个人账户空账、投资运营回报低等问题,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完善投资体系建设,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未来改革思路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延续“广东模式”,将原本由地方管理运营的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二是在中央一级新设投资运营机构统一投资管理。

3、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

养老基金投资有两大要素即风险和回报。养老基金具有公益性,其投资运营的客观要求是“安全性”和“回报性”。养老基金投资管理需要运用“组合”理论,即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又要低成本管理。

3.1简化管理机构,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制度简化管理机构,需要中央层面强力推进,破除部门利益阻扰,否则,还是几个部门之间在“各说各的好”,很难有实质性进展面对现行养老金体系的主要问题。养老基金投资运作影响面很广,规范、清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具体来说,对市场参与者设置的准入标准包括:机构准入标准、业务准入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标准等。而养老基金参与机构的退出可以有正常退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针对不同的退出类型,应当有不同的监管策略和思路。对此,许多国家建立了明确的投资管理人资格认定标准,规定这些机构在获得特别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业务。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审议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其中基金投资管理人是否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经验和投资管理业绩等是政府审查的重点。只有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才有资格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资格审查后,投资管理人还负有定期汇报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并有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义务。

3.2监督养老金专款专用并且设立储备金和盈余储备金

我国自实行政府集中管理的投资运营管理模式以来,国务院从保证养老基金安全性和经济完整性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的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它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因此,我国养老保险投资运营途径主要是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为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的过度波动,一些国家的政府要求养老金管理公司建立投资储备金和盈余储备金。一般来说,投资储备金由相当于基金管理资产一定比例的资本构成,盈余储备金则由基金1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的几个百分点以上的差额构成。这些国家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目的是,当某一养老保险基金遭遇投资风险、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储备金弥补暂时的资金短缺。例如,智利政府规定,投资储备金由养老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的l%构成,盈余储备金由基金1年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超过所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1.5%或2%以上的差额部分构成。当养老保险基金的年投资收益率低于所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收益率的0.5%~2%以下时,养老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用盈余储备金弥补差额;如果盈余储备金不足,再用公司的投资储备金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则公司要被强制进行破产清算,由政府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剩余差额,个人账户余额将被转移到其他养老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支付危机时,其资金缺口可以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弥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发生亏损或者出现支付危机时,其资金缺口则缺乏相应的补充和担保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损失的补偿机制或保险机制,避免出现由于投资损失而无法兑现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3.3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实现多层次化管理

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要扩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且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实现其保值增值。对于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和其他四险种的养老保险基金,可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政策,结余基金原则上存银行、买国债,不进行其他风险投资。对于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基金数额巨大且积累时间长,可以通过投资金融市场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来实现保值增值。此外,考虑到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性质,其在存入银行时,如果银行存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协议使其按市场利率计息,以防止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贬值风险。要真正实现社会统筹账户的互助共济作用和个人账户的积累激励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起偿还制度转轨历史债务的责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划转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企业中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划转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方式偿还历史债务,并积极推进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3.4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2篇

[关键词]智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1 “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 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著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 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 “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 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 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3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现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是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并施行的。2009 年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采用县级统筹管理模式,在“新农保”试点县采用统一制度设计、统一缴费标准与财政补贴水平以及统一的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安排。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试点县为管理单位进行基金收支管理。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需求愈发凸显,2014 年国家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构成,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设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监管办不分离容易导致政府寻租

在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运行初期阶段,集监管办于一体的县级管理模式容易诱发基金挪用、虚报瞒报等问题。2013年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虚报、瞒报参保人数问题严重。2011 年全国约有 2.2 万人重复参保,导致国家财政支出额外增加约 290 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地区参保人员越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市县自行管理,市县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特别是参保老年人口进行虚报。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办和监管均由市县政府完成,市县政府或为了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目标,或负责机构、负责人员为谋取私利容易产生基金挪用的问题。

(二)贫困地区不具备财政负担能力

市县财政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国家财政部分负担基金筹集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市县财政将难以负担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不能满足其养老保障需求。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级过低,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能实现统筹使用,低收入地区在财政能力约束下容易出现财政缺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担基金监管,地方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设立经办机构,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耗费大量政府资源,而且“花别人钱、办别人事”的管理模式将导致制度运行效率损失,可引入“第三方力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

(一)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

法人受托管理最早应用于企业年金之中,是指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年金的运作管理等事务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代为执行,法人受托管理具有充分竞争、基金安全性高等优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国家的各项治理工作,结合中央、地方财政分权改革,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管理。同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投资等经营管理权由政府剥离出来,交由充分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优势

1、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县管理存在的弊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将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的管理格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投资等事务在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只需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提供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发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的良好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而不再直接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国家建立全国和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基金投资运营权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管理权,基金管理企业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将更加有效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委员会将基金支付事务交由银行系统和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已经十分发达的经营网络,最大程度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提高支付效率。政府负担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保证基金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2、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交由专业基金管理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相互竞争获取管理权,可降低基金运营管理费用,这种模式也避免了政府建立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带来的资本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交由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形成全覆盖的管理服务网,方便城乡居民的同时还能够避免政府设立专门待遇发放机构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3、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构建高效的监督机制

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提高了管理层级,并引进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相互制衡的监督模式,提高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市县统筹管理模式下存在的基金挪用、虚报和瞒报等问题。同时,全国统筹管理模式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能够起到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大规模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影响金融市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在全国与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并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行。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01

引言

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和社会基本福利提供一定的保障资金,因而农民轻易不会动用该笔资金,但是由于全面投资理财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着相应的改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管理不规范严谨

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标准主要以当地政府为主,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没有制定和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因此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基金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过程不严谨,没有专人对基金管理进行严格督查的现象。尤其是现阶段在农保基金管理中还缺乏大量优秀专业的管理人员,现有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较低、管理能力较差、特别是对信息化技术掌握程度比较低,因此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在领取或运用基金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依靠人工办理,所需时间相当长而且过程也非常麻烦,所谓人多手杂,在此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工作失误[1]。

(二)管理层次低 管理过于集中

目前,个人账户机制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方式,基金来源主要是通过个人缴费和一小部分的国家政策扶持下的集体补助,并且最重要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过低,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进行管理运营,这些县级政府条件有效,缺乏获取及时新鲜的市场信息的渠道,管理方法陈旧落后,尤其是地方政府经常在县区管理基金的过程中横加干预,这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被某些地方政府或者县区官员挪用的现象,人们常说“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集中在一个地方进行管理,风险度非常高,安全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

(三)基金效益过低

目前我国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有两大管理途径,一个是存在银行做定期,另一个就是购买国债。这两种基金管理途径非常安全,基本没有任何风险,但是相对的,基金收益也非常微薄,农民的基金往往一年到头也并没有增值多少,随着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消费的降息政策,现在存在银行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连保值都相当困难。然而农民对金融市场中的其它投资方式不是十分了解,有关政府部门也没有派专人对其进行基金投资管理指导,并且现在金融市场中有高回报的投资管理方式如股票等等都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并且经常出现波动,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处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自主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农民个人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管理。这样拓宽了基金管理的平台和渠道,增加了基金收益的机会,基金管理在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基础上有增添了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说将基金放置到股票市场当中,或者现阶段最热门的网上金融市场当中,例如余额宝、借贷宝或者其他P2P融资渠道。这些资金管理平台回报率较大、利润较高,能够使得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大幅度增值。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十分稳定,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虽然收益比较高,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由此可以看出自主管理模式的安全性还有待提高[3]。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

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需要与传统的将基金存入银行错顶起是需要进行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而是国家为了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门成立的保险基金银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以放贷的形式进行管理,通过在放贷过程中收取一定额度的利息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主要途径,并且由政府全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安全性较高、风险度较低。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实际上就是将原本的管理机构进行整合,通过政府全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高透明度,防治地方官员私自挪用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银行所花费的精力和投资相当大,并且时间较长,因此暂时还不能大规模的进行推广。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模式指的就是县区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管理基金的权利委托给其他机构,主要是委托给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与县区管理机构相比条件较好,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员专业程度方面,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拥有许多专业从事基金管理行业的人才,在他们的投资指导和管理下能够使得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委托给管理公司还需要支付一笔相当丰厚的委托资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4]。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影响着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因此在该方面的管理中还是应该以求稳为主,在求稳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增加养老保险资金,这不仅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其中加强监督管理的作用,更需要尽快建立起规范科学的金融市场,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昌平,殷宝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基于现收现付平衡模式的角度[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No.6903:35-40.

[2]杨发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及其优化策略[J].学术界,2010,No.14607:192-201.

[3]封,李梦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模拟与预测――基于制度风险参数优化的视角[J].公共管理学报,2010,v.7;No.2804:100-110+127-128.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5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6篇

一、引言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剧,养老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使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1130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去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671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5%,比去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①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尤其是在农村,我国农村人口有8亿左右,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大,人口老龄化趋势尤为严重,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公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专项储备基金。作为一笔特殊的保险基金,能否实现其有序和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农保基金的正常运营,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的农保基金在管理方面比较混乱,基金运营管理存在问题。因此,亟待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更期待一套有效的管理模式。目前,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的资料还不多,本文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和国外相关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于1991年1月正式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1991年6月研究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确规定:(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管理模式采用完全积累制(基金制),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帐户累积额确定,体现“自助为主,互助为辅”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参保人每月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十个档次,即2、4、6、8、10、12、14、16、18、20元,以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参保人选择;(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层管理模式采用政府集中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运作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模式属于确定缴费制,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1991年,民政部在山东省首次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今已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2009年国务院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从总体上来说,这项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97年,农保发展到高峰,积累金额140亿元,全国参保人数超过8000万,试点县(含县级市、区)达2000多个,约占全国县一级地区的2/3。2005年底,全国有5442万农村人口参加,积累基金总额310亿元,对解决我国养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正在逐渐下降,这样结果导致了农保基金的规模也逐渐缩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果不理想,收益率总体偏低,养老农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突出的问题。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养老社保基金管理不是很规范,存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违规投资和拆借挪用问题,资金的投资风险过大,投资收益偏低。养老农保基金管理模式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支农力度不足

资金的筹集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首要环节,政府财政支出水平低是我们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在世界上都是较低的,而且国家在养老保险资金较低的投入中也是把很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而真正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非常少。所以,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问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贡献水平低,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是相当于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从而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积极性。政府对养老保险的重视乃至社保机构的工作,主要还是针对城镇职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没有得到政府的充分重视。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帐卡、帐证设置不齐全大部分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没有单列帐目反映,经办机构不仅办理保费收取、支付及帐户管理等业务,而且同时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营工作,引起基金管理上的混乱。乡(镇)收取村上交的农户保险费有的摆在乡财务帐上,有的挂在乡民政所帐上,有的乡(镇)没有建立农保基金明细帐,没有单独以村为单位将农保投保情况列帐反映,甚至有的还没有将保险证发至保险农户手中。所以,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社保基金的帐卡、帐证的建立和设置情况。

3.基金违规投资和私自挪用

在我国,由于一些农村乡镇农村养老社保基金管理混乱,个别地区由于财政困难,基金被挪用的可能性很大,而且至今难以收回,农村养老社保基金的违规投资和私自挪用基金的现象时而发生。有的地区违规使用农保基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大量动用农保基金建造老年活动中心,或挪用基金搞其他基建项目。其实,养老基金只能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尚不能解决老有所乐问题,大量的基金被挪用,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同时也影响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能力。在我国农村许多的乡镇将收取的农保费不是如数上缴而是挪作他用,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社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4.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负债资金,这些负债将以各种形式返还保险对象,这一特点决定了基金运营要以稳妥无风险为核心原则。有的地区、部门却将被称为“养命钱”的农保基金投向有风险的各类企业,甚至以此搞不正当的交易,使基金的安全保值受到严重的威胁。国家宏观政策限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有的农保处却将基金存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着一定的隐患。从长远来看,基金难于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的关键是有关政策、认识、办法、操作等不适应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所伴随的较高通货膨胀的情况。因而,难以保值,更增不了值,全国大部分基金运营的收益率比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保值标准低3-5个百分点。其原因是由于没有国家优惠政策,没有树立科学的保值概念与标准,没有建立随通货膨胀变化动态的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机制,还有一些地方不具备保值增值的条件。

5.基金流失现象严重

近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比如,2004年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保处把4000万元农民养老保险本金,委托亚洲证券石家庄自强路营业部购买国债,此后被违规用于证券投资。2007年5月,亚洲证券宣布破产,4000万元投资不仅难获收益,连本金也难以收回。即使是正常的国债投资,也发生过大额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2002年,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累计拿出2.3亿元,通过银行委托大鹏证券购买国债,由于大鹏证券此后被破产清算,2.3亿元农保基金难以收回。虽然这只是个案,但可以反映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不完善。据推测,全国已流失基金达数亿元之多。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国外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智利、美国、英国和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些成功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智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经验

智利的养老保险基金由过去的现收现付模式改革为完全的个人帐户制(包括基本个人帐户和补充个人帐户),个人将其纳税收入的10%的养老金投入作为其基本个人帐户,个人在基本个人帐户基础上为将来得到更多养老金而进行更多储蓄,所设立的帐户为补充个人帐户,参保人个人帐户里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PensionFundAdministrators,AFP)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需要承担供款义务,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投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有偿运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将个人帐户上的基金投资盈利状况告知参保人,以便于参保人对其进行监督。智利政府还规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2个百分点,如果低于最低收益标准,可用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予以弥补。采取这些措施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有利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难的问题。

2.美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认为,基于精算原则,与就业、工作业绩、缴费等相关联型的企业保险应该推崇,私人性质的、完全依靠个人缴费的个人养老保险得到鼓励和发展。经过不断地改革和探索,美国逐步形成了由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退休储蓄帐户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美国退休者按照指数化的工人平均收入累积计算方法领取养老金,可以进行收入分配,调节收入差距。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美国的一种成功做法就是引入了TSP计划,其全称为节约储蓄计划(ThriftSavingsPlan)。TSP基金实行完全的积累制,储蓄是自愿的,退休后的给付额由退休前的储蓄决定,实行税前储蓄,投资收益免税。这样,一方面促使企业不断积累养老基金;另一方面又减轻了政府支付养老金的财政负担。TSP基金在法律体系、管理模式、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3.英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经验

随着社会养老负担的加重,英国对作为福利国家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在养老保险方面主张减少政府的责任,鼓励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发挥个人和私营机构的作用。政府在缴费、基金增值和退休金给付等方面给予减免所得税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养老保险,降低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以限制国家在其养老保险制度中越来越大的公共支出。英国政府改革了过去单一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通过改革,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还提高了居民的储蓄倾向,促进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大力发展,截至2007年底,英国养老金总资产达到2.9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养老金总资产的11%,居世界第二位。英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中界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责任,发挥农民参加养老储蓄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4.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经验

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所采用的集中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常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由高度集中的基金会组织———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集中统一管理和投资运营资金,参与社会保障的职工个人,无权自由选择投资基金管理方式。社会保障金的收益率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并支付给参与社会保障的职工。保险基金实行一次给付制,雇员到55岁时,除保留政府规定的法定存款外,可连本带息取走养老保险费用。为了避免投资者过分追求高收益率而一味进行高风险投资,新加坡对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养老基金可投资于政府债券、金融管理局存款、市场债券、信托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80%以上的养老基金要投资国债。

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探究

在借鉴国际上养老基金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筹资模式,资金的筹集是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和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办法。目前,国家设计了不同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条件农民的需求。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过程中,国家给予的更多的是政策上的扶持,真正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还是比较少的。所以,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加大财政支农支出比例,合理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实实在在地增加农民现金收入,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在筹资管理模式上,可借鉴日本和欧盟国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国家农村养老保险补贴的资金,一部分可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办法将补贴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部分资金通过各种农产品价格计划间接或者直接从政府预算中获得补贴。

2.规范市、乡(镇)、村三级的帐、证、卡的建立和设置

据调查,我国许多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帐卡、帐证不齐全,甚至有的还没有将保险证发至保险农户手中。针对许多这种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卡、帐证设置的不齐全,以及基金管理混乱的情况,必须从检查管理制度入手,严格审查市、乡(镇)、村三级的帐、证、卡的建立和设置情况。看各级部门是否建立了农保代办机构并指定了专职代办员,审查农保基金是否在专业银行设立了农保基金专户,是否做到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审查“保险费收入”总帐、明细帐和“保险费支出”明细帐,重点审查乡(镇)、村财务所反映的农保费收取数和上缴数是否相符。

3.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目前,我国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随着国内资本和金融市场的发育,应逐步降低国债购买和持有比例及银行存款比例。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和扩大投资渠道,充分利用各种投资渠道进行优化组合,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各地的基金增值渠道,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对于刚进入市场化运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鉴于目前金融体制、投资环境的状况,要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如基金运营的法定储备金制度以及财务公开、绩效评级和严格处罚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竞争退出机制,通过确定指数化的投资收益指标的方法确保投资收益等。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方面,可以借鉴智利政府的做法,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最低线。当投资运营机构的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标准时,应用收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予以弥补,这样使基金既能降低风险,又能保值增值。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管理方面,应尽快制定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如对乡镇企业筹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准予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基金运营免征营业税。

4.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分层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层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部门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支出管理。实际上,农保基金应由省级或市级农保部门集中统一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杜绝基金的挪用现象。此外,对于违规使用养老基金的行为要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而不能保证实现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农村养老社保基金可以允许其全部上缴,由省一级的部门负责承担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如果省级部门还是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那么就应该由全国有关机构对基金进行管理。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管理层次较高,收缴的保费全部上缴省、市、县等各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运营;有的省养老基金采取省、市、县三级管理,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有的则在市、县(区)等较低层次进行管理。实际上,农保基金的管理层次应统一集中在省级层次,由于个人帐户基金完全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所以,管理层次的提高不会过多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7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缴费确定型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民的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目前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13亿人口的56%。农村人口如此庞大,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便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一是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机制,大部分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由于运营层次低、管理分散化,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并针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建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模式选择

国外养老基金收支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确定性(简称DB型)和缴费确定型(简称DC型)。DB模式,是指养老金管理者向投保者作出承诺,保证其养老金收益按事先的约定发放,也就是说,投保者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是事先确定好的。DC模式是指投保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一共向养老金管理者缴了多少费用是确定的,但其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因为养老金总额是缴费和投资收益的总和,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风险由投保者自己承担。

从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趋势而言,DB模式早于DC模式,但DC模式发展速度快于DB模式。DB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DC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性和运行条件。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DB型收入较稳定,投保者无须为市场风险而担心。而DC模式的发放情况主要看退休那个时点上养老金投资的情况如何和以往的收益情况,存在着收益风险。但DB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养老金管理者对其所承付的养老金不能按物价的上涨进行指数调节,因此投保者退休的养老金收入难以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其次,不利于投保者的自由流动,因而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同时在不断变化的新兴产业中难以适用;第三,由于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较强的刚性,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增多,养老金管理者的负担会不断加重,严重时会导致养老金管理不堪重负而难以发放。DB型计划在美国是最普遍的形式。DC模式是完全积累式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管理。养老金发放水平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数量的多少。投保者有权决定年金的投资方向,通常由基金管理者向投保者提出投资建议,投保者自主决定并承担投资风险。投保者居住地点转移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包括单位缴费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积累,转移至其相应的养老金管理处。DC型模式的上述特征,决定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因此深受中青人的欢迎。

对我国而言,现在正处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阶段,虽然DB和DC模式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但就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来看,养老金管理应当采用DC模式。采用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农村人口流动,有助于国家城镇化建设方针的实施;二是有助于与城市养老金管理接轨,实现我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战略的实现。DC模式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投资信托公司来规避。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选择

当前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养老金计划的委托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举办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由管理者组成的内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

相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在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法人受托机构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精算师、律师、投资经理、会计师、IT管理人员以及专职的运营人员等,能够保证受托服务的系统、专业和高效。理事会模式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最多是政府负责养老保障管理的人员兼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够了解、不够专业。在国外养老金运营市场,法人受托模式也比较常见。近年来,许多以前采用理事会模式的组织也陆续将养老金计划转为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如2005年4月,菲利浦将其160亿美元的企业养老金基金移交给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并将其养老金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给总部在美国的翰威特。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约经营成本,立足主业经营的考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备性,从专业化角度,从成本分析、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管的角度,法人受托模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较优的选择。同时,为了确保养老金投资的成功运作,政府可以成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担当监管人的角色,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琳:国外职业年金的运作模式选择[J],经济与管理,2009年2月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8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4-0148-03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第9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模式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既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一种过程控制,也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种结果控制。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发展模式的选择、基金的缴费模式、运营规范、监管手段与模式以及对基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和规定等。之所以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加以监管,动因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对于退休者的“养命钱”要采取审慎与科学管理的态度,对于托管方和运营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对于投资方式的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证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续性与协调性,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本文对于美英等代表性国家的养老金监管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现状,进而得出一种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操作具有实践意义的有效模式,以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分析养老金监管的框架时,重要的是要区分该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银行部门的监管在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据数量审慎的原则,内部和外部审计被认为是对银行监督十分重要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主要包括了许可证制度和事前监督,跟踪监督、执行和解决过程,事后监督等三个重要的过程。从目前世界各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来看,面临了诸多的金融问题和风险。因而,各国都在探讨新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方式。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监管人一般通过利用与资本金和储备相关的繁杂的准入程序来限制进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会的形式建立的养老金计划尽管会核实托管人的职业证书、信誉以及基金的经营计划,但对基金经理很少实施严格的职业证书要求,并且基本上没有资本金和储备要求。通过不给那些有违反养老金法律的人给予终身排除在该行业之外的惩罚外,其他方面的监管还可以以更间接的方式进行。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如美国、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如澳大利亚;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为代表。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审慎性监管。其前提是经济发展已很成熟,金融体制比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机构也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国家,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够发达、法律不够健全的国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进趋势主要着眼于养老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规避头次风险;健全评估和审计体系,做好监管过程中外部审计的整合,并明确外部审计的法定责任;加强对收费水平和结构的管理;构建监督管理的能力,对机构进行持续的监管;保持监管者的独立性,以确保监管的效果。一般采用开放式基金模式的国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动的监督方式,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而采用职业模式的国家实行的一般是硬性监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监管的机构数量较多。通过对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梳理,我国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鉴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基金监管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权主要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秘书处的法规及监管部来行使,主要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赋予了相应的监管权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拟定了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托管情况进行了监督。除了法规及监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业银行)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违规行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但是,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的监管水平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从组织构成关系来看,养老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部门内的委托——关系。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基金管理机构往往缺乏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合一,社会部门集立法、营运管理、监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基金挪用、挤占、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威胁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养老基金整体仍主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仅使基金管理层次过多,管理费用过高,而且导致基金的平均规模过小,难以实施较大规模、较为稳健的组合投资方略,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增大。

最后,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来说,主要的方式仍然仅仅局限于已有的国债和储蓄两种投资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启示

国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尤其是在监管模式和监管技术手段的选择上,如美国对401(K)计划的监管技术、英国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体系等。我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上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这些方法,有选择地和针对性地应用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去。笔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监管技术手段的操作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筛选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关系

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优点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较低,政策执行较灵活,缺点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运行缺乏透明度,会出现国家利益与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现挪用而造成基金损失;由信托投资基金会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其缺点是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优点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和投资,透明度高、竞争性强、效率较高,缺点是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的创建成本、交易成本和营销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种基金管理方式中,后两种方式更具有独立性,也更有利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托管人应当严格准入资格和条件,例如注册资本、技术要求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批准入市。选择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考察基金公司以往业绩,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设计以及投资理念、人员结构等。另外要体现一个分散性原则,一方面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形成竞争格局和市场化考评机制。明确这种委托关系与各自的职责是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管的基础。

(二)健全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投资的收益担保有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是,严格的投资收益规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为保证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量的波动准备金,以弥补投资收益率低于政府规定时的差额,这样一笔资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净收益。另外一个负面效应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组合趋同,加大了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鉴国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资本作收益担保的储备,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现金准备金。但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担保水平不宜过高,只需达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担保采用相对担保,即要求某个基金的收益达到整个基金行业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的某个百分点(要保证取得正收益),可减缓基金管理者的压力,使其互相监督,防止某些公司违规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三)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从一元养老基金监管模式向多元养老金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世界各国养老基金监管的一个趋势,多元监管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要打破目前养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监控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分配过程不仅仅限于对原有规则的修补,很可能要重新洗牌,进行彻底的制度调整。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初步设想理论上,部分积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个主体?押行政部门、养老金缴纳者和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两两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关系构成养老保险制衡机制。由这三个监管主体和制衡机制构成了多元监管模式,它具备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潜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团的产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稳定。监管主体的职权界定和制衡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多元监管模式的关键。

监管机构应确立统一、直接的收缴和发放形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收缴人员的道德风险,以防止养老金被中途截留。通过国家税收系统征收社会保障税并转入财政专户,是较为理想的征缴方法。社保机构应为每位缴纳者开立账户,在社保机构的监督下,由银行统一划拨支付,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负责养老金运营的是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组成,公司内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公司之间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养老金由财政专户直接转入管理中心下设的若干家投资公司账户,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进行投资运营,保管公司负责养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机构的委托进行划拨支付。缴纳者有权向社保机构询问养老金的缴纳情况,对养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权,而社保机构有义务向前者公布养老金征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把养老金交给管理中心运营前应及时通知缴纳者,按其意愿交给指定的投资公司。总的看来,双方的制衡关系应建立在保护缴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基础之上。

(四)加快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