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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15 17:13:22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1篇

大力发展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2013年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逐步完善农业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家庭农场的风险管理需求较大,但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其实际损失补偿要求。本文以珠三角为例,在深入分析家庭农场风险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农业保险在政策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家庭农场风险管理需求,完善我国农业保险补偿模式,推动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关键词:

家庭农场;风险管理;农业保险;补偿模式

广东省自然灾害种类多样且频发,如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并且农业抗灾能力严重不足、农业保险补偿模式存在的缺陷影响着广东省现代农业经济发展。以下以珠三角家庭农场为例,通过分析农业保险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以优化广东农业保险补偿模式。

一、珠三角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管理需求分析

(一)珠三角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的家庭农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表现有三:第一,珠三角地区抓住市场机遇,初步形成了一批以水稻、商品猪、鱼养殖、鲜花种植和休闲观光等为特色的家庭农场,合理调整和优化农产品区域种植和养殖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第二,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正努力向现代化发展;第三,政府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实施各项补贴政策,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二)珠三角地区家庭农场的风险管理需求分析

在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方式下,农民的收成增多,但因其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使农业风险由分散转变为集聚。珠三角地区的家庭农场常见的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风险。

珠三角地区位于台风登陆的重要通道上,台风暴雨较频繁,易造成农作物的大面积受灾或损毁农场设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东省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3%-5%。珠三角农业因为气候土壤条件好,其农业收成较好。但在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下的灾害降临会使农民蒙受较大损失。

2.经营风险。

农民面临的经营风险大致如下:一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农民对市场信息缺乏,无法及时获得最新的市场信息。2010年,生姜、白菜等价格提升,珠三角地区的农民争相种植,市场供过于求,农产品滞销,加之北方的生姜、白菜市场与南方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走低,当年收入比预计减少约40%。农民对市场信息滞后与不全导致其面临较大风险。二是资金风险。家庭农场除了有负责种植养殖生产的农民以外,还需有一定管理和决策能力的生产经营者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若家庭农场只参与生产,其净利润较低甚至亏本。当家庭农场形成产业链时,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并用现代化农业理念和技术更好地经营家庭农场。农民需要有较大的投入,回报周期较长,甚至无法收回资金。

二、珠三角地区家庭农场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分析

相对于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农业保险发展却相对滞后,仍存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农民保险意识程度和参保积极性不同等问题。据统计:1993年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45亿元。然而从1994年起,广东省财政部门停止了代办模式,农业保险由保险公司独家经营。2003年尽管广东省保监部门为推广农业险付出努力,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有887万元。2007年,珠三角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渐推进,确定了广州、佛山等9市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市。2011年,广东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9亿元,但同年的财产险保费收入为370.97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比较低。但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其种类、补贴收入不断提高。在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率高达80%的条件下农民只需交几元保费,就能享受逾300元的保障。但广东省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其农村经济发展,其中的巨灾风险更是考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三、珠三角地区当前农业保险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金额难以确定,赔付程序复杂繁琐

农业保险需要在保险生效之前确定保险金额。由于农产品是成长作物,预测农业的保险金额及其未来价值的保险价值要考虑的变量很多。一方面,要考虑农业保险气象灾害的预警情报的成熟程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理赔队伍是否具备估计大面积灾害损失,以及界定参保人是否未达免赔临界值而随意骗保行为的能力。

(二)保险制度面临规模化问题,风险系数高

当前的农业保险面临着规模化能否扩大的问题,农业经营生产规模大,投入资本多,一旦受灾,损失很大。而保险是以符合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在尽可能多的投保主体下,保费才越低,保险的风险才越小。此外,农民倾向于对经常遭受农业灾害损失的田地投保,导致农保公司遭受赔付损失。在自愿保险的前提下,农业保险市场会出现低参保率与高保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同时,当前的农业保险公司大部分为地方性,当大范围的巨灾发生时,农保公司会因保费过高而遭亏损,农保公司将承担更高风险。

(三)再保险制度未建立,实施再保险存在困难

由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效益极差,职业再保险人逐渐退出了农作物保险的再保险市场,再保险制度至今还未完善。在珠三角,投资粮食作物的收入甚微,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对农业保险进行再投资。同时,国家的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再投资的认识不足,也对部分农保的再投资业务经费扶持力度不够。此外,政府自身也未就化解农业保险高赔付对农保经营的影响,采用分保的措施以分散大范围的风险。因而,对于农保公司方面,也就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建设持谨慎态度。

四、完善珠三角地区家庭农场农业保险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更优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以精简赔付程序

根据作物的年平均损失率,以及道德风险损失情况设计新保费方法。在制定符合大数法则的新保费方法前,查阅作物过去近十年的损失资料,促使相关管理部门对参保作物所处的关键期和基于气象灾害的敏感度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及时预测未来天气对作物的影响。此外,也可把标准产量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减少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以此达到简化赔付程序的目的。

(二)集中农业补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扶持大型农业保险公司建设

集中农业补贴,把大部分农业补贴集中在珠三角主产农作物上,提高大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这一方面看,由于补贴与农作物面积和产量挂钩,农场主可成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同时,财政扶持组织架构和经营能力不适宜的农保大公司,建立投保面覆盖全省甚至全国的保险公司,在强大的资金背景下,触及农村地区的其他相关保险业务,以分散巨灾带来的损失。

(三)建立有效的再保险制度和补偿机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政府应采取逐级向下提供再保险的方法,以化解农业保险高赔付对于农业保险的影响。各县区农保公司的再保险业务逐级向上打包,由上级政府统一规定的大保险公司经营,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再穿一层保护衣。此外,对于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应加大政府的直接财政补贴和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第三轮再保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以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分散机制。

作者:许嘉芸 陈素霞 李佳云 郑燕如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保险实务专业2013级

参考文献:

[1]杨琦.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发展的互动机制及其对策研究———以云南为例[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288.

[2]巴曙松.对我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创新问题的几点看法[J].保险研究,2013(2).

[3]罗帅民,郭永利,王朝华.世界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43.

[4]白均昕.规范理赔流程,让农业保险业务更透明[J].中国城乡金融报,2015(4).

[5]冯登艳,张安忠,马卫平.新农村建设中的农业保险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6]吴利红.浙江省农业保险的气象服务技术研究[M].北京:气象出版社,2012.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2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轨,1993-2003年间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发展农业保险。基于这种背景,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角度来阐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一、主体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一)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农户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多品种经营、寻求非农收入、自己承担风险和政府救济等手段。这些风险管理手段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替代性,特别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使得农民收入中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小,从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这也意味着农业风险占农民所面对的总风险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种经营又降低了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农业风险。农民规避风险手段的多样化,农户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加上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初始成本保险(即生产成本保险)以及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农业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严重、风险不能大范围地分散等问题,造成农业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均以失败告终(除了冰雹险、暴雨险等单一风险的经营成功之外)。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这与保险机构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相背离。因此,保险机构纯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很低。随着城市保险市场的日趋饱和,保险机构不得不寻求新的市场——8亿潜在客户的农村保险市场,因此,效益较差的农业保险也成了获得其他盈利性较好险种(例如家财险、寿险、健康险等)的“敲门砖”。即使经营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也会偏向那些盈利性较好的险种,这和农业保险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政府的风险管理行为主要有农业生产补贴、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等手段,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是政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方式还是以政府救济和灾害扶持为主(占总补偿的90%以上),而保险赔款占总补偿的比例很低。从1992年开始,由于一直经营农业保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化转轨,农业保险在农村自然灾害补偿中的比例不断下降,2003年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5%(曹前进,2005)。我国财力有限又决定了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之间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灾害救济为主的灾害管理行为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主体行为的影响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连续作出了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有何影响呢?

(一)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户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2004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如果政府开办了畜牧业保险,即使没有补贴,农户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开办了补贴性保险,选择愿意将饲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从调查数据来看,如果政府给予一部分保费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会提高。因此,在新一轮试点过程中,大部分试点地区或多或少地都给予了农民保费补贴。

(二)农业保险政策对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由于有了政府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如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机构都在经营农业保险,并且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以寻求更多的风险单位来规避经营风险。如江苏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险机构则采取了与地方政府共担风险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华两家农业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再保险合同;黑龙江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等。

(三)农业保险政策对政府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

农业保险政策实施的目的,就是转变政府补偿灾害的方式;其目标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济为主向农业保险为主转变。为此,政府提供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各种优惠政策等,以支持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和浙江省还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的模式,减轻了保险机构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相关农业部门人员还参与到农业保险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中来,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行为主体对农业保险存在的顾虑

(一)来自农户的顾虑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农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顾虑:(1)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灾害,能否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能拿到多少、得到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补贴多少、能持续多久?(3)如果几年没受灾怎么办?(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农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险公司(因为在20世纪90年生过某保险公司因为不想理赔而退还保费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约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结果相符。

(二)来自保险机构的顾虑

保险机构对经营农业保险的顾虑有四个方面。(1)对政策的顾虑。政府给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包括以险养险、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一些与农业保险相配套的政策(如生产贷款必须参与农业保险)?(2)对经营风险的顾虑。一方面是经营能否不亏损,即从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看,种、养业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损的,政府给予的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以险养险能不能弥补这一部分的亏损;另一方面是规避经营风险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能不能实现?(3)对政府财力的顾虑。如果保险机构选择了与政府共保的模式,万一出现大灾,政府财力能否兑现其保险责任?(4)费率制定和操作的顾虑。由于缺乏相应的历史数据,制定科学的费率难度较大,这也是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来自政府的顾虑

政府顾虑有中央政府的顾虑和地方政府的顾虑两方面。

中央政府的顾虑是:(1)政府支出的补贴资金需多少。由于目前农业保险规模不大,政府补贴资金还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的补贴资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国《农业风险保障法》的规定,政府每年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将会超过30亿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须考虑财力问题。(2)补贴资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认为,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损失转嫁给政府或者保险机构的成本高昂的风险转移机制。如果情况跟Nolson和Loehman(1987)阐述的一样,那么政府还不如采用救济的方式,因为救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财力来控制救济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政府所要负担的赔款额会不会超过财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顾虑是:(1)中央政府的补贴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续多久?(2)地方财政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需负担多少补贴资金?(3)如果出现大灾,地方财政能否负担得起政府兜底的责任?(4)怎样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范围?是选择关系粮食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的农产品进行补贴,还是选择效益较高、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刺激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在财政补贴方面,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地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给予适量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很低。墨西哥有关经验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若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美国的参保率则随着补贴率的不断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给予农户较多的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发达国家还采取了强制性保险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中就提到了强制性保险。印度、菲律宾则规定农业贷款户必须参与农业保险,形成准强制性保险。美国《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将干旱、雨涝、雹灾、风灾、火灾、病虫害等风险损失,与其他一些福利性农业计划(价格支持与生产调节计划、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联系起来进行有条件强制性保险。

除了较高的保费补贴和强制性保险与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也是促使农户使用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1989年美国农业部专门针对那些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过一次调查,让他们将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调查结果显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费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自然会增加。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农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历史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科学,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法律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国家应出资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或是在中国再保险集团中成立农业再保险部,独立核算。以国有性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确立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国家对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的公司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二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很多试点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积累风险准备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国家可以整合部分农业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灾害救济金、财政专项支农资金等,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盈余,形成农业保险总准备金或风险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规定每年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3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和灾害补偿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之一,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农业保险主体(农户、保险机构、政府)风险管理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以及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借鉴国外在立法、政府补贴和推动、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和诱导农业保险主体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 发展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2)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3)选择规模化生产的地区进行重点试点。

农业风险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风险是可以管理的(wenner and arias,2003)。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农作物保险和定价策略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农产品产量和价格风险。即便如此,农业保险还是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可以用保费收入来支付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但真正发展还是在1982年以后。随着1992年

(二)保险机构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

保险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降低经营风险: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 金融 工具的应用;二是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的实施。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上的创新,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新办法,特别是气候风险;而资本市场的应用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这减轻了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skees,et a1.,2002)。另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准备金是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两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在 发展 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都采用这两种风险分散手段。

1、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应用。随着气象测量等技术的日益成熟,国际资本市场上转移农业巨灾风险的金融产品被逐渐开发出来。例如巨灾风险(cat)债券,它主要用于为飓风、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障。除了cat债券之外,资本市场上还出现了基于气象指数的气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气象指数期权等。

另一个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它是将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用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巨灾证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由于农业巨灾风险和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是可行的;而且,资本市场资金充裕,这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也很有效。

2、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经营中对于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情况,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再就是改进保险合同的条款,如规定免赔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风险。但这通常会面临高成本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分为收入保险和产量保险两种,其赔款方式与畅通农业保险赔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农业保险团体(区域)险创新的地方,即只有当承保区域的整体平均产量或收益受损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点时,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如果整个区域的平均产量没有受损到理赔点,那么单个农民的产量受损再大也不会得到赔付。这样一来,农业生产者(投保人)之间有了提高自身产量的积极性,既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又促进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团体险通常都要求某个区域的农户全部参保,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因此,农业保险团体险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适合 农村 低保障或者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孙立明。2003)。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有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农业系统性风险;它不需要农业产量的 历史 数据作为费率制定的标准,而是依靠系统和精确的气象测度。这就使得保险合同的制订是以系统性气象风险的测度为主要依据(庹国柱、李军,2003)。相对而言,这种合同制订更 科学 ,减少了由于合同制订不科学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农业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再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大概为20%,凸现了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农业共济组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 会计 处又向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龙文军,2004)。发达国家还普遍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的原始资本为30亿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联合会以1:1的比例共同投资组成。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使得农业风险在空间上得以分散,提高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稳定性。

(三)政府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

发达国家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应用农业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实施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稳固、全面的农作物保险体系,以取代作为农业价格支持和收入保护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灾害救济计划,从而促进农业 经济 的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在控制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方面,政府给予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一般为保费收入的20%-25%)、免除各种税收以及再保险支持等。另外,政府为了满足保险机构对于大额风险单位的要求,结合各种贷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现有的精确的费率与政府的努力不无关系,因为农业风险区划工作需要耗费巨额的财力和人力,并不是某个保险公司或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国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资资助大学和有关部门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

五、政策建议

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或诱导农业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朝着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

(一)政府推行农业保险的主要作为

1、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起草《农业保险法》。前面分析的我国保险主体存在的一些顾虑,大部分可以归咎为农业保险 法律 的缺失。因此,《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税收规定、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方面,应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2、财政支持和应用各种政策推动农业保险。一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的保费和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一部分补贴。具体额度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二是给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应建立行为主体各方的激励机制,将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贷款、灾害救济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3、做好农业风险区划,实行与农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普遍存在费率厘定不科学的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实际损失率,无法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费率厘定的不科学,主要是由于我国缺乏完整的农业区划体系。但农业区划工作耗费大、涉及面广,并不是保险机构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议由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拨付专项基金,积极开展农业风险相关研究工作。在全国各区域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为制定农业保险保费与费率提供科学依据。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4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4]王可为.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7(10).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5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管理;农户;政府;反应模式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1-0025-06

一、引言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降低了农户通过集体组织分散风险的可能性,农户由间接面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变为直接面对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这种条件下,农户自发采取多种风险管理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政府则出于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稳定的考虑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现有文献对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多从政府的视角展开。国内文献侧重理论论证政府介入农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理论基础和管理方式(熊存开,1997;许飞琼,2002;冯冠胜,2004;等)[1][2][3],关于农业风险管理策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应该扶持何种模式的农业保险(庹国柱,1997;刘京生,2000;冯文丽,2004;龙文军,2004;钟甫宁,宁满秀,刑鹂,2007;等)[4][5][6][7][8]。国外相关文献(Mario J. Miranda等,1988;Joseph A. Atwood等,1998;Jerry R. Skees,1999;等)[9][10][11]研究集中于政府作物保险、政府救灾、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绩效和实证分析。

国内外文献对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策略做了理论和实证分析,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政策建议,但研究并没有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没有研究农户自发的风险管理方式,也没有研究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是否为农户所认可和接受。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农户的视角研究了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如何契合农户的内在需求等问题,提出了农户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策略,揭示了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机制和反应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全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农业风险的类型及影响;第三部分研究农户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策略;第四部分研究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农业风险的类型及影响

(一)农业风险的两种基本类型

农业风险是指农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和获利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福利。农业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特点是农业的主要活动在自然条件下进行,并更直接更紧密地依赖于自然界的力量,也更突出受自然界的影响,所以自然风险是农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水灾、旱灾、风灾、低温灾害及病虫害是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这些灾害每年都有一种或几种在一地或数地发生。除自然风险外,市场风险对农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以小家庭组织形式单独面对大市场风险;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后进一步加大了农业生产的国际市场风险。因此,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共同构成了农业风险。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业市场化程度低,农业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尚不明显;而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农业的市场风险表现得更加突出。

(二)农业风险对农户的影响

农业风险对农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历史上就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多年致富抵不上一年灾害”之说。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来,我国每年发生涝灾、旱灾、风暴等重大自然灾害20.2次,全国农村平均每年有3亿多人受灾,6000多万人重灾,经济损失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民生产和生活危害严重,重灾时造成农户作物欠收,缺衣少食。部分发达地区的农业已实行现代化,更多地种植经济作物,进行大规模养殖,这些地区除自然风险外,还面临市场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造成农户的经济损失更大,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三)农业风险对政府的影响

农业属于基础产业,具有较大的感应度系数,农业波动会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连锁反应。如粮食减产,不仅仅粮食价格上升,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价格也随之上升,容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重大农业风险对农村经济破坏力巨大,影响农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影响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农村经济条件的恶化又不仅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会波及城市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三、农户的风险管理策略

(一)风险管理原则

1. 减少货币支出

农户的货币收入较少,而子女学费、医疗费用等必须及时支出货币,所以农户在选择风险管理方式时,首先遵循的原则是少支出或者不支出货币。这种风险管理原则可能会减少农户可获得的最大化收入,如农作物新品种种子价格较高,尽管种植新品种会带来更高的产量和收入,部分农户仍会放弃选择新品种以减少当期的货币支出,这是农民在既有资源和经济条件下的理性选择。

2.整体风险管理

农户在生产、生活中需要应对的不仅仅是农业风险,农户更担心子女学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农业生产资料费用太高、非农收入太少等,农户面临的这些经济困难和风险比农业风险带来的损害后果更严重。农户对农业风险的担心相对较弱,农户自觉地把农业风险置于整体的经济困难之中进行管理。因为农户资源有限,农户使用优先序的管理方法,优先考虑的是学费和医疗费用开支,农业风险的管理排序靠后[12]。

3.利用非正式制度

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集体经济组织消失后,农户之间的关系依然紧密,而且长时间的居住使彼此了解,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面对风险和损失,农户可以利用邻居、亲戚构成的“关系网”相互借贷,这种非正规的相互援助为平滑消费起到了有效的保障,化解了农业风险。正式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活动和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农户自发利用非正规风险管理方式,也与减少货币支出的原则相一致。

(二)风险管理策略

1.生产经营策略

农户在自有资源和经济条件约束下,会理性地选择农业风险的管理方式。农户对生产资源通过纵向的、横向的和时间上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减少生产风险。 “事前”采取多样化的组合策略,多元化经营是农户应对风险常用的传统策略之一,来降低收入波动,保证维持生产资金投入和家庭日常开销的现金需要。多元化经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的多元化,如种植作物种类的多样化和种植模式的多样化,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只有当一种作物的低收入被其他作物的较高收入抵消时多元化经营才是有效的;二是将非农经营引入家庭,从事与农业相关性弱的多种收入创造活动。例如投资于农业以外的项目,或者从事非农就业赚取非农经营收入来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等等。对于某些农户而言,这些非农收入比从农业中获取的收入还高,对于防范化解农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户采取的上述风险管理策略是理性的,也是有效的。但这种有效性主要是相对农户所拥有的资源而言;从社会或宏观的资源利用角度而言,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多元化生产虽然是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但一般要以牺牲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所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为代价;农户为了减少当期货币支出,选择低投入低收益低风险的经营活动,这将导致“风险性”农产品供给不足。

2.市场策略

农产品期货和期权是分散农业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可以对现货市场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即使在美国和欧洲,这些发达国家的农民也很少使用期货市场,运用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是大规模的粮商和食品加工企业。中国同样也存在农产品期货市场,但农民并不能直接用它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工具。一是因为农民经营规模太小,而期货合同是标准化合约,合约交易量大,二者差距悬殊;二是期货市场目前运营还不规范,价格起落与现货市场差异太大;三是一般农民少有参与期货市场的渠道和知识,学习这些复杂的合约也过于浪费时间和金钱。尽管缺乏信息和财务能力的农户无法直接利用期货市场,他们可以间接的利用它,即可以通过签订市场合约规避未来销售风险。

市场合约条款简单易懂,便于农户操作,成为许多农户分散风险的有效市场策略。我国的蔬菜种植、作物良种繁育、桑蚕养殖等已经大量使用市场合约。农户既可以单独与企业签订合约,也可以通过广泛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在收获之前甚至种植时以既定的价格或者最低价格实现农产品的销售。

3.财务策略

农户在风险发生后动用储蓄、减少开支、寻求亲邻借贷应对困境。动用储蓄和减少开支属于农户的自觉“收入平滑”手段,藉以度过风险时期[12]。亲邻借贷是无息贷款,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风险管理策略。即使在农业风险范围比较广泛,大多数农户遭受风险的情况下,此措施仍然有效,因为部分农户有非农收入。

购买保险理论上是风险管理的重要财务手段,因为农业保险是社会化的分摊和分散农业风险的工具 。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了20多年,但农户一直没有把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从1982到2002年间,农业领域农业产值大幅增长,保险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也大幅增长,但农业保险业务增长缓慢,甚至停滞。农业保费收入占财产保费的比重,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也不到5%;到2002年农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只有0.6%(见表1)。2003年农业保险市场进一步萎缩,2004年后因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占比上升。

理论分析认为农业风险损失大,系统风险严重[13][14][15],农户分散,展业和定损理赔开支大,造成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都远远高于城市保险险种。再加上农户收入水平低,对保险的需求水平低,所以农业保险没有成为农户的风险管理工具。我们还可以运用数学模型,分析在风险情况下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农民购买保险的行为决策,从而可以进一步考察农民的投保行为。

假定某农民拥有的货币财富为w,他面临着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为p,损失为l。如果该农民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来减少自己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则他必须事先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kv,其中v为购买每元保险的支出,k为保险金额。不失一般性,假定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农民的赔偿金也是k。那么,该农民如何选择以获得最大的期望效用呢?

首先,农民的理性选择为:

Maxp(w+k-kv-l)+(1-p)(w-kv)≥0(1)

s.t.w≥kv

式(1)中(w+k-kv-l)为农民投保以后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所拥有的货币财富量,(w-kv)为农民投保以后不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所拥有的货币财富量。

其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如果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的收入为(kv-k)元;如果不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收入为kv元。假定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为:(1-p)kv+p(kv-k)。

假定保险行业为完全竞争行业,每个保险公司的长期利润为零,于是有:(1-p)kv=p(1-v)k。这意味着v=p,即:在此模型中,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每单位保险的购买价格v,等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p。也就是说,灾害发生的概率p越大(或越小),则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每单位保险的购买价格 也就越高(或越低)。

资料来源:根据1982-2003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最后,以v=p代入(1)式,可得:

Max{w-pl}≥0(2)

s.t.w≥kv

从(2)式可知,在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p一定的条件下,农民拥有的货币财富w越小,那么他能够投保的能力k则越低,反之则越高;另一方面,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的损失l越小,农民的期望收益则越大,反之则越小。

以上模型的经济学含义是:只有当农民的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农民的富裕程度达到一定的阈值时,农民才有积极性参加农业保险。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小,农民货币化收入水平低。一般而言,小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较低,特别是当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较大时更是如此。因此商业性农业保险始终没能成为大多数农户的风险管理方式。

四、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

(一)政府对自然风险的管理

政府使用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包括灾害救济、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品种。其中投资兴建农田水利设施、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品种是从物质技术角度提高农民抗灾能力。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我们仅考察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自然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灾害救济的方式,同时发动农民家庭和集体进行生产自救。这是与传统农业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的灾害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 灾害救济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完全免费支付、救济金额远远小于重大灾害带来的损失。由于灾害救济的无偿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农业风险管理方式很难设定预期目标。随着中国农业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以政府的民政和财政救济为主,增加了农业保险这一辅助措施;同时为改革传统免费灾害救济的缺陷,民政部从1987年还在部分县试点实行了救灾保险。 救灾保险的范围是农村保险,农业风险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部分[16]。救灾保险组织采取合作社的形式,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缺少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机制,救灾保险实行几年后因无力维持逐渐停办。

农业保险一直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下开办,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把农业保险完全作为商业保险经营是失败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试行过与地方政府合办农业保险,试图淡化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质,但由于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加以规范化,随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我国农业保险难以为继了。2004年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工业反哺农业的背景下,政府更加关心农村,关注农业风险,积极探索农业风险管理的新方式。2004-2007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被政府采用。省级政府根据财力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2007年中央政府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10亿元财政补贴,并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但我们可以看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直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和农垦集团内进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地方政府财力非常有限,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财政支持,因而目前在这些地区推行农业保险困难重重。

(二)政府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进入市场通过流通实现价值的农产品除了面临自然风险外,还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带来的是农产品的产量风险;市场风险则通过价格风险形成收入风险。尽管WTO《农业协议》对政府的农产品保护政策有诸多限制,政府还是充分利用协议的规定对市场风险进行管理。

蛛网理论可以解释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合理性[3]。蛛网理论模型的基本假定是:市场供给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是滞后的,本期市场供给是上一期价格的函数;市场需求量对价格的反应是瞬时的,本期市场需求量取决于本期价格;市场的平衡条件为市场出清。

政府对农业市场风险的管理主要与蛛网模型的扩散式波动有关。农业生产周期长、具有季节性等特点基本符合蛛网模型的假定。在一般情况下,绝大部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因此,农产品供给与价格的变动趋势符合蛛网理论中的扩散式波动。也就是说,由于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决策总是根据上期价格信息做出,分散的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由于受到市场价格和利益的诱导,相互之间又缺乏信息联系或者因竞争而排斥或缺乏合作,最终形成农产品周期性“卖难”问题。

蛛网模型的扩散式波动趋势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外在力量来改变波动的方向和幅度,那么市场的自发均衡永远不会实现,农业生产者无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如何,都不得不去面对这种极具诱惑力又隐藏巨大风险的市场。农业的特殊地位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特殊属性(不仅具有商品属性,还具有社会政治属性),决定了政府必然要对农产品市场加以干预,通过某种适当的方式来阻止价格和供给量的这种扩散式波动,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市场风险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政府对市场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实行最低限度的干预,干预过多会扭曲市场,造成市场的无效率。政府使用的风险管理措施策略是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政府按照最低价收购,即对农产品实行最低价格收购制度,保证农民的收入。政府同时建立粮食仓储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平抑价格波动。通过供给量的变动调节市场价格。鉴于信息在农业中的重要作用和信息供给成本的特殊性,农业信息服务逐渐引起政府重视,成为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农户对政府的风险管理策略的反应模式

理性的农户会根据比较利益对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做出反应,农户的反应取决于是否需要支付货币和是否具有风险的信息优势(见图1)。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如果不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选择接受;如果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则根据自己的风险水平、收益大小、支付能力等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另一个影响因素是信息,如果农户面临某种风险又不了解该风险信息,农户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往往会接受政府针对该风险的管理;如果农户拥有该风险的信息优势,则农户具有了选择接受或拒绝的能力。

对于政府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农户的风险反应模式简单。因为政府提供的价格保护工具,既不需要农户支付货币,农户又处于市场风险的信息劣势地位,所以农户选择接受。对于政府的自然风险管理工具,不同的风险管理工具需要农户支付的成本不同;农户对自然风险及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了解更多信息,更加清楚自身的风险状况,农户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而农户的反应模式相对复杂。(见图2)

农户对灾害救济的反应。灾害救济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完全由政府承担成本,不需要农户支出货币。农户能够无偿得到货币和实物,所以农户接受政府的灾害救济,采取与政府合作的方式,也会夸大受损真相,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救济。灾害救济是大灾发生时政府必须采用的方式,尽管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反应。从前文的数学模型可知,精算保险费率是v,相对于保险金额k,农民需要缴纳的保险费是kv。财政补贴后保险费率降低,假定为v1,农民实际缴纳的保费为kv1,农民的平均保费剩余为kv-kv1。农民实际保费剩余的大小既取决于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取决于不同农民的风险程度与平均风险程度的差异。从是否需要支付货币来看,政府提供的这种风险管理方式需要农户支出货币才能获得,支付额为kv1(其具体金额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农业保险各险种的费率)。这种供给驱动型的保险制度能否为农户接受,又取决于农户是否具有对kv1的货币支付能力和保险需求程度。在存在保险需求的前提下,有支付能力的农户选择接受,没有货币支付能力的农户拒绝。从风险的信息优势来看,投保农户拥有保险风险及损失的信息优势,风险程度高的农户比风险程度低的农户实际保费剩余大。因而不同类型农户的风险反应不同。

欠发达地区的小农户,主要种植粮食作物,处于半自给自足状态。农业风险给他们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他们对风险的反应不敏感,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而且还有对政府大灾后救济的依赖感,保险需求微弱[17]。这些农户货币性财富w非常低,为避免支出kv1的货币,所以农户情愿放弃kv-kv1的保费剩余。这些农户选择非正式的自我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选择不需要提前支付货币的风险管理方式。因此欠发达地区小农户并不接受农业保险。政府提供,但是农户拒绝,说明这种风险管理工具不符合欠发达地区小农户的需要。政府要考虑改变策略,选择其它能被农户认可的方式。

东部发达地区的小农户,种植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作物投入成本大、经济价值高,因而存在一定的潜在保险需求,同时农户有能力支付kv1的货币。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合理,kv-kv1足够大,则能够把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农户既有多种非正式风险管理方式,又有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管理方式更加多样化。

大农户因生产规模大,生产市场化程度高,风险损失大,有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商业性农业保险因保险费过高,大农户处于买与不买的两难处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把保险费降低到了精算保费水平之下。kv1对kv的替代就足以刺激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而不需要kv-kv1达到多么高的水平。可见对大农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我国部分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象限于大农户,就是建立在这种对农户风险反应模式分析的基础上。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 论

农户是农业风险管理的微观主体,任何试图保障农户安全的政策设计都必须以农户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为基础。政府不仅要了解缺乏正规制度安排时农户怎样应对风险,还要了解农户对政府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反应机制和反应模式,判断这些风险管理工具是否为农户所接受。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极大,尽管经济发展使政府财力增强,但政府仍然不可能取代农户的主体地位,也没有雄厚的财力替农户做一揽子安排,政府的风险管理工具只是起到支持和补充作用。政府必须知道不同类别的农户的真正需要,农户有哪些可供支配的资源和策略,这些策略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有效,农户通过何种途径与这种外来支持建立起联系,外来的支持补充又如何加强农户内部的努力。只有政府的政策迎合了农户的需要,帮助农户实现了内在的需求,才能实现农户和政府的双赢。

(二)政策建议

1.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九年义务制教育,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创造条件使农民有获得非农收益的机会和途径,从而间接增加农民的可直接支配的财富水平w;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农业科研投入,降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p,使(2)式得以满足。

2.对不同类型的农户采用不同的策略。对于欠发达地区小农户,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目前并不受欢迎。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农户货币性支出,增加农户的货币财富积累w,使农户自身有积蓄化解一部分灾害风险。对于大农户和经济发达地区小农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给予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津贴,譬如满足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约束条件为v=p,此时政府给予农户一定保费补贴,使农户的投保费率不是v=p,而是v1

3.大灾发生时,政府的灾害救济必不可少。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能够及时给予农民一定程度的救济,从而降低农民自身的直接损失l,进而增大w-pl的值。美国从1938年就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从1980年到2001年期间,在农业保险支付了220亿美元赔款的情况下,政府仍支出了150亿美元的灾害救济[18]。

4.对于市场风险,政府应及时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降低农户获取信息的成本;在WTO《农业协议》许可的限度内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参考文献]

[1]熊存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管理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1997,(5):43-45.

[2]许飞琼.论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性保险[J].中国软科学,2002,(9):8-12.

[3]冯冠胜.农业风险管理中政府介入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1-19.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1997,(6):22-26.

[5]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55-187.

[6]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220-223.

[7]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185-198.

[8]钟甫宁,宁满秀,刑鹂.我国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研究[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218-227.

[9]Mario J. Miranda and Peter G. Helmberger. The effects of commodity price stabilization program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May 1988:46-58 .

[10]Joseph A .Atwood , Myles j. Watts and Alan E. BaquetAn examination of the effects of price supports and federal crop insurance upon the economic growth capital structure ,and financial survival of wheat growers in the northern high plain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1998,(2):212-224.

[11]Skees ,J. R. Agricultural Risk Management or Income Enhancement[Z]. Regulation ,1999 , Vol. 22 Issue 1,9.

[12]陈传波,丁士军.中国小农户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97,138-148.

[13]Mario J . Miranda and Joseph W. Glauber. Systemic risk, reinsurance, and the failure crop insurance markets[J]. America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 February 1997 :206-210.

[14]Skees,J .R. and B.J. Barnett. Conceptual and Practical Consideration for Sharing Catastrophic/Systemic Risks[J].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 .21 Fall/Winter 1999:.424-441.

[15]J. Macmillan. Rural Development Impact of Risk Insurance for Househol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eories, Experience &Issues Edited by GuoZhu Tuo and c.f. Framinggham[M].China Agricultural Press,1995.

[16]郑功成.中国救灾保险通论[M]. 长沙:湖南出版社,1994:197.

[17] 张跃华,何文炯.农村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民需求意愿―山西省、江西省、上海市706户农户调查[J].中国保险,2007,(4): 19-22 .

[18]李军, 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和考察[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5.

Agricultural Risk Management Strategy from Farmers’Perspective

Cheng Chengping1,Liu Suchun1,2

(1.Wuhan University, Wuhan430072, China; 2.Shandong Economics University, Jinan250014, China)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6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自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开始,全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保费收入持续增长,覆盖面积迅速扩大。在这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准公共品性质及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加上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农业保险中的欺诈骗保等现象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逐渐扩大。研究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有助于农业保险未来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表现及其影响

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是国内外农业保险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农业保险本身准公共品性质及其标的物的特殊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与政府三方参与,使得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远比一般商业保险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

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

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

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

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险责任的准确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

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精确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

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全面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后,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

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证定损的准确性。

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而言,农民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保险意识淡薄,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在小农意识的影响下,或多或少会不自觉的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制意识,包括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额度或比例,让投保农户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农业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等过程中,让投保农户参与其中,形式一定的监督权,对揭发和检举欺诈行为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让道德风险难以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琳,游桂云.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J].保险研究,2003,9:5-8.

[2]庹国柱.论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其方法[C].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青岛,2012.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7篇

关键词: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保险优势;存在的问题;应用研究

一、引 言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迄今为止对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最为有效的手段。鉴于农业在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弱质性,许多国家除了对农业生产给予一定的补贴外,都对农业保险也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其供给品种逐渐增多,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都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由于当前我国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传统农业保险,传统农业保险因难以有效解决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关联风险、道德风险等诸多缺陷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理赔难度大、勘查定损难等许多难题,导致农户投保率较低,从而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表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对农业生产风险的管理上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更为有效。我国一些学者也依据国外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理论就其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探索和研究,试图采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对农业生产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管理。尽管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具有诸多优势,但它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因而本文就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劣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就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应用进行研究,试图为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农业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能够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风险的空间关联难题。由于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原理来源于财产性保险,财产性保险要求被保险的各个单元是独立的,这样就可以在空间上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然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在空间上是相关联的。当一个地区发生气象灾害风险时通常整个区域内都遭受气象灾害,并且在一些相邻地区也会遭受同样的气象灾害风险,如果气象灾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遭受的气象灾害损失根本无法在空间上进行分散,这导致传统农业保险在管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时必然失灵。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恰恰是针对于农业生产中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的关联性设计的,它根据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关联性以及各种农作物对气象灾害的敏感性,设计了在不同区域不同气象指数下各种农作物的损失程度并对其进行赔付,从时间尺度上对各种农作物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在管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时的系统性关联难题。

第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能够有效地防范农业气象灾害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难题。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保险产品在地域上范围较大,一些承保公司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遭受的气象灾害风险了解有限,而农户由于在当地生产,对各种农作物遭受的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相当熟悉,这必然导致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的信息不对称。农户愿意投保的肯定是一些遭受气象灾害频繁且灾损率较大的农作物,不愿意投保一些气象灾害发生频率较低且灾损率较小的农作物。由于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遭受各种气象灾害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就造成承包公司收取的投保费低于赔付给农户的保险金,使承包公司入不敷出,难以有效经营各种农作物保险。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赔付依据是国家权威气象部门公布的各种气象数据,这样气象数据和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的区域平均产量对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来说都是透明的,不存在信息不对成问题,因而也就可以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第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大大地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这是因为在采用传统农业保险方式时,承保公司为了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农业生产风险监督和信息管理体系。鉴于传统农业保险是逐户进行赔付的,这需要对每户的投保农作物在田间地头进行勘查定损,或者设立相应的样板田以确定不同农作物在遭受各种气象灾害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此来作为赔付依据,这必然导致承保公司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有85%以上的为小规模农户,小规模农户从事的小农经营不仅保单很小而且数量上极为庞大,这无疑会提高承包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当采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时,由于承包公司和投保农户信息透明,不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只需根据当地权威气象机构提供各种气象数据,一旦各种气象数据低于或者高于约定气象指数就可以依据实际的气象数据进行赔付,无需住户勘查定损,大大地降低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第四,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设计透明合理,有利于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鉴于巨灾保险的赔付额度较高,当前我国各个承保公司在设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合约条款时,都有意或者无意地回避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巨灾保险,以降低灾害发生时的赔付额。鉴于全球气候的变暖及各种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如果不对农户遭受的巨灾进行保险,无疑会降低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经济社会功能大打折扣。由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根据客观的各种气象指数对保险合约进行设计的,合约条款透明、客观合理。其赔付依据既可以根据全国权威气象部门的各种气象数据资料,也可以依据高精度遥感卫星提供的监测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对于承包公司和农户来说都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使设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约在进行再保险时具有相当客观的再保险优势。比较容易与其他各种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工具衔接,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在遭受巨灾时在更大的范围内对其风险进行管理。

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赔付的精准性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理论上需要根据各个地区各种农作物对气象指数的敏感性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这种精准性直接关系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投保费率和承包公司的运营收益率。鉴于中国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在不同区域有不同的气象灾害风险,且在同一区域内也存在着不同的气象灾害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地貌地形的多样性,即使在同一区域内也存在着不同的小物候区域。要想针对我国许多地区的小物候区域制定精准的赔付标准及各种农作物在遭受双重或者多重灾害下的赔付标准,在我国现有的气象和农作物统计数据下还难以完成。

第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难以有效克服。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根据保险合约条款中设定的各种气象指数与约定的赔付指数之间的偏离值进行赔付。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实际运营中,在气候类型相同的农业生产风险区域内,针对同一保险品种一般都按相同的投保费缴纳农业保险费。因此这一区域范围内只要达到约定的赔付指数,所有农户都以同一标准进行赔付。由于不同农户在管理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使在相同的气象灾害下,不同投保农户遭受的灾损程度也不尽相同。当采用相同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时,管理水平较低的农户得到的赔付远低于实际的产量损失,势必影响这一部分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率。

第三,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对于一些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且灾损率较高的区域,较高的赔付和投保费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都难以承受。对于这些区域采用农业救灾的方式相对对来说更为有效,因为这些地区的农户收入一般都比较低,较高的农业保险费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农业救灾一方面能够保障他们的灾后损失和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免除了他们缴纳农业保险费的经济负担。还有一些地区,农业气象灾害对他们的农业生产损失较轻,诸如一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基本没有气象灾害风险,还有一些地区尽管农业气象灾害风险比较严重,但由于他们的规避水平较高,没有必要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进行管理,像一些灌溉系统比较完善的地区,尽管干旱灾害较为严重,但他们不需要对其进行保险。

四、我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运行的环境建设。首先,大力加强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力度,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承保公司和投保农户这些相关参与方充分地认识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和实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健全和完善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明白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必要性。

第二,让政府部门制定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制度建设所需要的相关法制,并逐步规范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在运行中的流程及保险产品设计。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有关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和操作运营的人才队伍建设,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提供从产品研发到组织实施等各方面都需要的复合型技能人才。

第三,要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运行所需要的气象数据和各种农作物产量数据的数据网络建设。农业气象指数实施的关键是气象指数与产量指数的相关性,是根据各种农作物对不同气象灾害的敏感性而制定的赔付指数,只有建立健全的各种气象指数和农作物单产指数,才能够保障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有效运营。

第四,加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保险产品设计。鉴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在不同地区不同气象因素下其遭受灾害程度差异不同,因而应针对不同农作物在不同地区不同气象指数下因地制宜因作物品种不同而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便于提高农户投保率。另外在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合约条款设计时,也应充分地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配能力和农户收入水平,便于有效地对其保费进行补贴,使各级政府负担的保费补贴标准和农户个人投保费都在他们各自的经济负担之内,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晓峰. 农业保险的发展、挑战与创新――全球天气指数保险的实践探索及政府角色[J]. 区域金融研究,2012(08):62-68.

[2] 魏华林,吴韧强. 天气指数保险与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J].财贸经济,2010(03):5-13.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8篇

【关键词】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制度;国外经验

一、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业是立国之本,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兴起,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逐步凸显,带动着整个农业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灾害风险工具

目前,我国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市场主要以农业保险为主,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农业期权产品和天气衍生品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探讨层面,更难以说实践。另外,就我国主要的农业灾害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其地位较低,虽然运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但是运作形式却是政策性的,且其运作效果和效率都不尽如人意。

(二)相关利益为主的风险意识薄弱

从农民角度来看,参与保险的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对农业灾害的预测意识不足,减灾能力较低,且对部分保险条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时,农民经济压力大,大多数农民无法承担巨灾保险费用;从保险公司来说,承担的巨灾保险有其风险,而其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进行再保险;最后,政府过于以往的风险应对做法,则反映的对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认知不够全面。

(三)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同时承担较大的保费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范围补贴势必会造成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紧张,这直接导致当地政府在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力不从心,使得农业保险的试办无法开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这个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过立法才能让农业保险经营在法律约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恢复商业化经营,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专门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制仍不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有效手段。

二、国外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构建

(一)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1.政府主导型的含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美国地广人稀,农业灾害种类多,如干旱、洪涝、龙卷风以及有害物种入侵等等,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多次的研究试点和探索发展,美国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了农业的稳健生产。2.特点。①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展历史悠久,在罗斯福期间,政府就开始加大对农业的重视力度,农业补贴政策逐渐形成,如今,美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只增不减。②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通过检测风险管理工具的运作和评估当地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断修正,与此同时还向农场主、私营保险公司宣传其设计的农险险种,并且FCIC负责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统一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整思路和调整方向。③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情况,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负责农业保险合同的沟通协调,防灾防损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损定损等工作。第三方管理运作能够节约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还能有效的维护农民、政府以及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进行农业风险保障。3.成就。美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农业风险管理,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手段细分到位,将农业补贴政策效用最大化。对于农业保险来说,FCIC负责统一管理全局,对险种的创新开发、规则制定以及制度指导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国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开发了天气衍生品、农业期权等市场管理工具,使得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总的来说,美国规范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多种多样、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国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含义。日本属于季风气候,农业经常遭受灾害的袭击,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二战过后,日本农业从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时间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当今日本的农业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日本逐渐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2.特点。①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如《重点农业区域建设》、《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等,在二战过后半个多世纪期间,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完善法律、法规,获得健全的法律保障。②农业保险。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会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的农业灾害风险主要有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以及政府四方分担,合理将农业灾害风险分散。第二,日本农户“自愿+强制”两种入险方式整合融入农业保险体系中。第三,巨灾发生时,日本的再保险制度将会发挥优势,巨灾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联合会、共济联合三者共同承担。经过多年的实践,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担、分散风险,减轻了农民的损失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负担。③农业政策。从21世纪初,日本就积极开展本国的农业政策,并一直不断修正完善各种农业政策。具体做法有:第一,实行产品补助计划,当流通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价格时,低于的部分资金政府将会补贴给农民。第二,实行价格保护制度,避免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产品价格跌落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第三,实行价格稳定制度,农产品价格过高过低时,政府都会有所作为以期稳定价格。3.成就。通过多年的实践,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场”双手段组成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细分的农业保险市场。

(三)法国模式———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1.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含义。19世纪中期,农业互助保险社成立;20世纪初,互助保险协会普遍化发展;有关保险行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紧随其后出台,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20世纪60年代,法国再保险机构应运而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并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和农民多层次的需求,创新设计一系列新险种。2.特点。①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法国政府先后出台商法典,《农业互助保险法》、《农业指导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②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经营模式独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据险种类型、风险损失的程度大小进行合理细分,政府、社会、保险社分别承担不同的险种,分散风险,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稳健经营。第二,险种开发慎重,对于新型开发的农业险种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再试点,试点成功后才大范围进行推广。③政府进行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其的认知十分到位,给予的财政支持十分可观。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巨灾风险“买单”,成为巨灾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保费费率低,补贴力度大,以此鼓励和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3.成就。安盟集团是法国互助保险公司发展最好的,是其主力军,以安盟公司为例,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理念是以人为本。而这种治理结构和组织制度使得安盟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安盟保险集团已经涉足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公司资产总额为906亿欧元,保费收入为174亿欧元。这也表示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运营取得巨大成功,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最初来源来自于农民,一直为农业的稳健发展所服务,保证了农民的稳定收入。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从上述国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看,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如美国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该保险法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区别化

政府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属性,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是其职责所在,更是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各国保费补贴都有其固定的标准,像美国,保费补贴力度与风险水平相挂钩。日本农户补贴与保险费率相挂钩。法国政府实施低费率高补贴原则。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的经营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内的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策略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险种与险种之间划分不明确,承保范围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费资产缺乏专门的管理,投资增值渠道单一。因此,要向法国学习,保险公司应当将各个农业险种界限划分明晰,积极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策略,为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保障。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

有效的监管农业保险手段不可忽视。目前,我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都异于商业保险,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力不从心,监督过程中容易造成漏洞,管理过程也难以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效用发挥最大化。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针对性的成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致于兼顾各家保险公司利益。

作者:张冉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学文.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农业保险风险管理第9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保构成;财政补贴方式

一、引言

Wright & Hewitt在研究美国等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发现,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一切险和多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以失败告终。鉴于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据统计,2008年全球有约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对农业保险给予公共财政补贴,补贴方式主要包括保补贴、管理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我国也从2007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补贴试点,随后逐年增加了中央财政保补贴金额,扩大了保补贴区域,扩展了保补贴险种。目前,中央财政保补贴险种由最初6个险种(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增至15个险种,包括主要的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补贴区域由最初的吉林、四川、新疆、江苏、湖南、内蒙古等6省(区),逐渐扩大至除北京、天津、上海之外的28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补贴资金约265亿元,累计实现保收入600多亿元(见下表)。中央财政保补贴政策对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注意到,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保补贴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局限日益显现,特别是2010年,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保收入出现负增长。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关键在于改进现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本文从分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出发,揭示了农业保险的保构成与政府财政补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据此提出了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选择,即由目前的单一保补贴方式,向实行地区差异化与险种差异化保补贴、分险种提供管理用补贴和适度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转变。

二、农业保险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与普通财产保险风险相比,农业保险风险不仅发行频率高、灾害损失大,而且还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

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保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的载体或据以进行经济补偿的基本单位。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风险保险单位通常仅包含一个保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表现为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例如,洪灾、旱灾、风灾等农业灾害风险往往数县甚至数省内的所有同类保险单位构成一个风险单位,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容易导致巨灾损失。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的非一致性使农业风险难以通过增加承保数量、扩大承保范围得以分散,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二)广泛的伴生性

农业风险的伴生性是指一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常常引起另一种或多种灾害事故发生,例如,台风灾害往往伴有暴雨引发洪灾,暴风雨又可能导致泥石流等灾害;在雨涝季节,高温高湿容易诱发病害和虫害等。农业风险的伴生性是自然灾害风险的固有特征,它不仅容易造成次生灾害的发生,使灾害损失扩大,而且由于这种损失是多种风险事故的综合结果,因此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分别造成的损失后果,导致农业保险责任很难合理界定,尤其是在单一风险保险的情况下,承保、定损、理赔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用。

(三)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保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定律,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1)风险的独立同质性;(2)损失发生的意外性;(3)损失大小的可度量性。普通财产保险风险通常满足这些条件,但农业风险与之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即不满足独立性条件)。农业风险多为自然灾害风险,如洪灾、旱灾、风灾、疫灾等,不同保险标的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往往表现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农业风险的损失几乎是必然的,即不满足损失发生的意外性,例如,每年都要发生的洪灾、旱灾等,必然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再次,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遭遇风险灾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再生能力,因而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

三、农业保险的保构成

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农业保险率可以分解为纯率、营业用率、安全率和预定节余率四部分,因此,农业保险保由纯保、营业管理用、风险附加保和预定节余保构成。农业风险的上述特殊性表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损失、高成本的特征,农业保险保不仅包含较高的纯保,还包含较高的风险附加保和营业管理用。

(一)纯保

纯保是保险人的期望索赔成本,它等于对应损失分布的数学期望,是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种植业保险为例,纯保率P等于一年中单位保额农作物因保险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期望损失成本。即:

P=E(L)=E(A-Y)=f(A-y)p(y)dy

这里,A为保障水平;Y为实际收获量;L=A-Y为损失随机变量,其密度函数为p(y),农业风险的特点使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布难以确定,即随机变量L的分布函数通常是未知的,亦即密度函数p(y)未知,因此,纯保实际上并不能由上述积分求出。实务中,农业保险的纯率是以长时期单位保额的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确定的。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多方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风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导致农业保险的损失率高,因而农业保险的纯率很高。据调查,按一切险计算,我国陕西关中地区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作物为7%-13%左右,棉花为9%-18%左右。由此可见,主要农作物保险的纯保最低也在7%以上。

(二)营业管理用

保险人的营业管理用包括宣传展业、承保签约、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等经营管理业务的必要支出。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分散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管理难度大,成本用高。实务中农业保险的营业管理用F按纯保的一定比例确定,即F=f×纯率=f×P。这里,f是营业管理用系数,通常等于过去几年平均用占纯保的比重。据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即使像他们那样农场规模较大,承保相对集中,单个农户的保较多,其农业保险管理用也要占到保险收入的30%-35%,甚至超过50%。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低,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小规模个体经营,单个农户的保少,承保、理赔分散,因此农作物保险的营业管理用更高。

(三)风险附加保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使农业保险的实际损失率与期望损失率发生较大波动,而且很难通过扩大承保面来缓解。当实际损失超出期望损失时,纯保就不足以支付保险赔款,危及农户的根本利益。因此,农业保险保中必须包含风险附加保,实务中通常设定一定比例的纯保作为风险附加系数(或安全系数)r来确定,即风险附加保R=风险附加系数×纯保=r×P。Miranda & Glauber通过比较农业保险公司和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研究了农业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左右。目前国内进行农业保险率测算时通常取r=15%。

(四)预定节余保

预定节余保=预定节余率×纯保=s×P。预定节余率s也是纯率的一个比例,它是为使农业保险业务能够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在开发险种和厘定率时事先设定的结余比例。目前国内进行农业保险率测算时通常取s=5%。

因此,农作物保险的保险率G=P+r×P+f×P+s×P=(1+r+f+s)P,由以上分析可知,农业保险保率应大于等于(1+15%+30%+5%)7%=10.5%。但我国农作物保险的实际率大都定为5-6%之间,远小于农作物保险的最低理论价格10.5%。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实际经营成本远大于农业保险的实际收益,农业保险价格并没有真实反映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大小。

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农业保险的精算总率至少在10%以上,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实际率仅为5-6%,还没有包含保险公司营业管理用和风险附加保,甚至低于纯保。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补贴实际上只是对纯保部分进行了补贴,依据农业保险的保构成应该改进财政补贴方式,即除了保补贴以外,还应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进行管理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见下图)。

(一)实行地区差异化和险种差异化保补贴

虽然农业保险的实际率远低于由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所决定的精算率,但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率(0.4‰-1‰)来说,农业保险的率仍然高出数十倍,农业保险的高率与农民的低收入形成强烈反差。从2007年开始,我国实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补贴,同时,各地方财政也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补贴。现行的中央财政保补贴方式是,对于指定的种植业险种,在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后,中央财政再补贴35%的保;对于指定的养殖业险种,在补贴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除外)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的保后,中央财政再补贴一定比例的保(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补贴50%,奶牛保险补贴30%;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中央财政直接为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分别提供80%和60%的保补贴)。虽然这种补贴方式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一些农业大省财政压力较大,难以承担相应的巨额保补贴责任,影响了该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2)各地区的主要农作物及其主要风险存在较大差异,针对特定农作物险种和特定风险的补贴,难以适应各地风险差异和特色农业的实际情况。(3)农村贫困户即便在各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保的情况下,仍无力支付自缴保,目前缺乏对贫困农户投保的扶持机制,因此,应改进目前这种有条件的“联动”补贴机制。(1)实行地区差异化保补贴。各地区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同,各地方政府财政实力也不同,因此,中央财政保补贴应采用差异化补贴方式,提高对粮食主产区和农村经济落后地区的保补贴比例,降低或取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责任份额,促进各地区农业保险均衡发展。(2)实行险种差异化保补贴。保补贴应以农业农村政策为导向,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豆、生猪、奶牛等险种的保补贴力度;降低那些经济收益较好、保障水平较高的农副产品保险保补贴比例;对于各地区的特色产业尤其是支柱产业险种,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则主要应由地方财政提供保补贴,中央财政予以适度支持。(3)建立贫困农户投保扶持机制。贫困农户大多没有非农收入,他们最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又无力支付保,政府应通过适当渠道募集资金,建立互助机制,为贫困农户代缴保。

(二)分险种提供管理用补贴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动因是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既有需求不足的原因,也有供给不足的原因。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表明,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成本用高,在没有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美国等国家除了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补贴外,还承担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宣传用。2006年我国政府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只是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补贴,保险公司高昂的经营管理用和风险用并没有得到弥补。笔者调研时发现,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一些保险公司消极对待农业保险业务,甚至拒绝农户投保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急需调整。按照以上对农业保险保构成的分析,理论上应该全额补贴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用,考虑到并不是所有险种都是政策性经营,作者建议分险种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管理用补贴,同时通过实行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适度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补贴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原保险公司有效分散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它对提高原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再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尤为关键。国际上主要通过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直接的再保险补贴,以保障农业保险经营的持续稳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不仅针对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性提供分保保补贴,而且政府还出资设立了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价格低廉的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服务,实际上也是对再保险的财政补贴,其实质是对农业保险高额风险附加保的补偿。我国《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由以上对农业风险特殊性的分析可知,农作物保险中,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百分之十的机率很大,因而必须通过再保险转移风险。但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风险附加率高,分保保负担一般也比较重,因此国家财政应予以适度补贴。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尤其需要国家提供再保险支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逐步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从农业保险风险的自然属性视觉分析了其特殊性,进而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对农业保险的保构成进行了分解,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农业保险的保构成与政府财政补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据此提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选择。主要结论有:

1.公平精算率条件下政府只需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补贴。以上分析表明,农业保险保由纯保、经营管理用、风险附加保和预定节余保构成。如果农业保险的率厘定充分考虑了农业保险保构成的所有影响因素,充分反映了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即农业保险的实际率等于其公平精算率,那么,政府只需要对投保农户提供适度的保补贴,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用都包含在保中,因而无需对保险公司提供任何财政补贴。但由于农业风险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使农业保险的纯保率、用率和附加率都很高,导致农业保险的精算率比普通财产保险高出数十倍。实务中,农业保险的实际率往往远低于其公平精算率,因此,单一的保补贴无法解决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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