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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造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4 16:30:11

农村房屋建造

农村房屋建造第1篇

农村房屋建造合同协议书范文一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建(轻包)甲方房屋建设2幢,建筑面积约1920平方,具体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负责房屋建筑材料(砖、钢筋、水泥、石子、河沙等)。

2、乙方负责房屋建筑轻包为主,并负责钢筋工、泥水工、木工等。并负责场地看护,解决食宿(包括施工人员)。

3、浇筑时按甲方要求,其它建筑方面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规范施工。

2、施工日期自20xx年9月1日开工起180天完工。

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本工程共计费用(轻包工)约48万元,工程结算待竣工后按实结算。工程开工后基础做平付25%,每做好一层付15%,结顶后付10%,工程竣工后扣留总结算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

四、质量保留金

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扣留工程总结算价的5%为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留金。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1年,期满,经甲方验收有工程缺陷时,乙方按合同标准修复缺陷或按缺陷情况扣除修补费用于修补工程缺陷;工程无缺陷的按本协议分期付款时退还质量保留金。

五、事故责任

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等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其它条款

施工期间,乙方应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做好“三度一排”,确保道路正常通车。 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建筑材料应妥善保管,以防流失、扬尘扬沫。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房屋建造合同协议书范文二甲方:

乙方: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 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 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 建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萧山区某村某人住宅楼

2.地点:萧山区新街镇富星村长山闸东50米左右处

二. 建筑设计要求: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四层建筑,面积总计 m2。

3.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楼面都为现浇混凝土)

4.外装修:外墙面均为瓷砖贴面。

5.内装修: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抹面,所有房间地面均为水泥地面。

三.承包施工方式: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所有人工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四. 施工安全:

1.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购买所需建筑材料。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如果甲方图纸或方案有改动,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七.工程造价:

1.每平方米 元,含外墙面贴瓷砖,抹内墙面、搞地平、起隔墙,不包含旧房除拆及基础建设。

农村房屋建造第2篇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在汶川、玉树和芦山地震中,重灾区的农村房屋90%以上坍塌,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房屋倒塌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造成房屋倒塌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多数农村房屋没有进行抗震设防。而我国又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地震活动十分广泛,需要进行抗震设防的烈度区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59%,其中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面对严重的地震灾害,加强农村房屋的抗震设防建设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

一、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㈠屋基不合理

农村建房普遍没有地质勘探,凭借直觉经验或邻居房屋建造情况来确定地基的承载能力,不考虑建房的地质环境和条件,对于地基承载和地下的土层结构情况缺乏科学的依据,存在较大盲目校仿,带有明显的盲目性。而且屋基挖掘深度不够,大多数仅50厘米左右,处理方式简单,铺设上条石,用砂浆找平,即砌筑墙体,很少打地圈梁。

㈡房屋结构不合理

1、片面追求造型

据调查,在农村,因民俗习惯土木、砖木结构的前出水或主要前坡出水瓦屋和砖平房居多,片面追求造型使房顶重心倾向一方,还有部分房屋采用内生外熟的土建材,不具备抗震能力,地震时易造成外墙闪出,屋顶塌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山区,依山而建的窑洞,支撑力和整体性差,地震时容易重心偏移,造成倒塌。

2、片面追求采光量和大空间

在部分富裕的农村建房时片面追求采光量和大空间,设计的高度过高、门窗过大,为使顶层保温,随意加厚屋顶层,造成顶层重量增大。以1990年江苏常熟5.1级地震为例,震中区20世纪80年代兴建的二三层楼房,单层高度达3.8m~4.2m,进深达6m以上, 门窗多又大,而且楼顶特别重,使得房屋出现头重脚轻的现象,而且多数都是立砖立砌空斗墙承重,因此,未能经住地震的考验,遭到严重破坏。

㈢ 整体抗震性能差

农村大部分房屋纵横之间没有可靠的联结,纵横墙不同时砌筑;墙角处无拉接钢筋;檐口无过梁,不设圈梁、构造柱;墙体的整体性很差,地震时不能保持同步移动而相互分离,墙体不倒即裂,造成局部破坏或倒塌。

㈣不注重容易损坏部位的建设

据调查,房屋的端开间,端墙,转角处,门窗的边角、窗间墙是地震时容易造成破坏的地方。房屋的附属突出建筑物如女儿墙、高门脸、挑檐、雨篷、阳台等缺乏与周边连接,且刚度突变等也容易在地震时使住房造成破坏,这是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的薄弱环节。有些人口密集的农村把划分的宅基地建满,左邻右舍靠的很近,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往往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农村房屋存在抗震设防问题的原因

一是农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淡薄,防震、抗震知识贫乏。大多数农民建设房屋时很少考虑到抗震安全问题,即使考虑到抗震问题,也因为成本增加、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使房屋抗震建设不能落实,造成新建住房设计不规范,结构抗震不合理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偏低,经济不宽裕。建筑房屋经费投入不足且,在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房屋的高大、宽畅、明亮、外观漂亮,想方设法挤占了抗震结构上的必要投入;

三是抱有侥幸心理,大部分农民认为自己前辈在此居住多年均平安无事,没有遭受地震的危害,今后也不会发生地震,没有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意识。

三、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对策和措施

㈠提高村民抗震设防的意识和观念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抗震意识,消除不合理的结构习惯做法和不利的构造措施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改变农民只注重房屋的装修门面,忽略房屋结构抗震设防的错误观念,牢记地震灾害带来的惨痛教训,消除村民对地震灾害的麻痹思想,要以预防为主,减轻地震灾害对农村房屋的破坏,防止农村地区震害“小震大灾”的继续发生,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㈡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把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关,引导农民主动到地震部门咨询,取得选址和抗震设防意见,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建设适合当地民情,利于抗震,造价经济,美观实用,风格多样的民居建筑。.

㈢推广典型,逐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通过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工程,配合新农村建设,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落实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要将抗震住宅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㈣提高农村房屋抗震设防能力的技术措施

1、 把好选址和地基处理关

指导农民建房选址时要避开孤立的山坡、山脊、有地裂的区域和不稳定的斜坡、河、湖、池塘岸边等不利地段; 建房时,对软弱、松散地基采取置换、加密等办法进行处理。

2、把好建筑材料关

选用较好的建筑材料,提高房屋施工质量,避免或尽量少采用粉土浆砌筑墙体,在房屋抗震薄弱环节处采用混合砂浆砌筑墙,如房屋的山尖、女儿墙和烟囱墙体等。

3、提高农村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

⑴采用合理的结构布局体系,避免过大的房屋开间进深尺寸和墙体门窗洞口尺寸,防止墙体局部尺寸过小,墙体的各墙段宽度尽量均匀布置。

⑵增强屋盖体系的整体性,加强木屋架在纵墙上的固定,在房屋两端开间和中间开间的屋架间以及山尖墙体之间设置斜撑、竖向剪刀撑,提高屋架横纵向的稳定性,增设墙揽拉结山墙与屋盖,屋架上弦和下弦檩条与山墙、圈梁有效地搭接,满足最小搭接长度的要求。

⑶房屋设置圈梁体系的同时,在房屋四角、大开间内外墙交接处等墙体加设构造柱,并且预留马牙槎,形成弱框架体系,纵横墙体交界处进行拉结。

⑷加强房屋横纵墙体的连接,在外墙转角以及横纵墙体连接处沿墙体每隔一定高度设置拉接筋。

⑸在房屋内横纵墙体下设置砖基础和圈梁,加大基础埋置深度,夯实室内填土,减少内外横纵墙的不均匀沉降。⑹对于震后新建抗震能力严重不足和存在抗震构造缺陷的房屋,应进行加固改造处理,防止新建房屋遭遇地震时发生严重的破坏。

结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或改扩建住房十分普遍,且农村建房点多、线长、面宽、量大,房屋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等技术问题必须长期高度关注,我们既要充分认识提高农居抗震能力重要性,又要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坚定信心,努力为提高广大农民的抗震防灾意识、为有效提升农村房屋的整体质量和抗震性能、为提高农村房建抵御自然灾害整体能力而探索。

参考文献

[1]马永欣,郑山锁。结构试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吴献。建筑结构抗震设计[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

[3]胡聿贤。地震工程学[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6。

农村房屋建造第3篇

通过农业基准点调查户,采取实地对农户现有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和分析。在*年-*年是农村建房高峰期,房屋结构以石砖、矸砖为主,房屋规划比较合理,一般都是二层楼砖混结构房屋。

1、现有农村住房调查情况

对统景镇中和村2组、龙兴镇高寨村8组、悦来镇合力村1组、茨竹镇放牛村8组、王家镇云华村8组、石坪镇桐角村4组、石船镇葛口村3组、洛碛镇沙地村1组、大盛镇东山村6组、高嘴镇杉木村5组、大湾镇凤龙村6组等12个镇的12个村民小组,318户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被调查户的住房总面积为37177平方米(包括畜禽圈舍),人均住房面积约33平方米,其中,住房为砖混结构(条石、矸砖)的有136户占调查户的42.8%,面积19581平方米占被调查户总面积的52.7%,住房为土木结构的有177户占调查户的55.7%,面积16918平方米占被调查户总面积的45.5%,其它结构的有5户占调查户的1.5%,面积678平方米占被调查户总面积的1.8%。通过调查统计分析我区农村建房高峰期出现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有较多的农户更新了自己的住房,特别是*—*年的五年间建房较多。

调查的318户农户中现有房屋的结构情况是:砖混结构拥有三层以上楼房的农户较少,占受调查总数的占3%,拥有二层楼房的农户占总数的40%左右,目前仍居住在平房中的农户较多,占总数的55%左右,主要分布在茨竹、大湾、兴隆等镇山区的较多一些。目前已有4成以上的农户居住在二层以上楼房中,特别是96年以后农户建房以二层楼房为主,新建平房已较为少见。城乡结合部和平坝地区经济条件相对好一些的地区农村三改(改厨、改厕、改水)基本落实,如龙兴镇高寨村8组、悦来镇合力村1组等,厨、厕、水改造后群众满意、反映较好,农民用上了自来水,改变了过去挑水吃、抢水吃的面貌;厨改为了节能灶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费用、净化了环境、减少了污染;特别是厕所改造后保持清洁卫生预防了疾病传播。

2、制约农民建房的因素

在所有接受调查的农户中,认为目前新建房屋最大难点在于经济实力欠缺,表示经济上难以承受,又因建筑材料涨价修建房屋成本高,现有点钱就存起来(一是子女上学用,二是防老之用)未考虑改造住房。农村三改农民都想,但多数农民缺少资金,要求上级加大项目投入,只要上级给点补贴农民都愿意改造。认为现在建房审批手续不是障碍,国家对农民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如在原基地上改造只要不扩面积就只收工本费,不存在乱收费或搭车。

3、农民建房意向

318户农户在接受调查中多数农户表示近几年内基本没有建房意向,但少数住房差的农户打算在近几年内改建房屋,个别农户正处于筹建或在建状态,经济条件较好或有收入来源的少数农户表示将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不在农村修造房屋。

4、对现行农村住房分析

除了城郊结合部、平坝地区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民住房和三改除外,多数生活在山区、半山区的农民住房状况令人担忧,部分平坝地区农民的住房状况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设计落后,结构不合理,人畜混居,厕所简陋,卫生状况较差;二是设施不配套,布局不合理,杂乱无章;三是农村建筑材料质量差,土木建材比重大,抗灾性能差;四是占地无序,少批多占,甚至不批也占。农村住房状况与城市住房状况差距很大,对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带来不利影响。究其原因,一是农村生产力水平落后,农民经济收入不高;二是住房布局缺乏指导,住房设计沿袭祖辈传统模式;三是农村自然条件较差,交通不便,饮水困难,部分有钱的农户不愿意在农村建房;四是农村没有物美价廉的新型建材供选择。

5、未来农村住房需求分析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区农业人口逐年减少,农民子弟外出做生意、求学、打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最终落户于城市的人数近几年呈明显上升趋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住房总需求。

6、改变农村住房的措施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一方面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及小集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的使农村住房面积的需求减弱;另一方面,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

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对房屋的质量和功能的要求。

7、改善农村住房条件的建议

结合小城镇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住房修建的总体布局。

一是改变分散建房到集中规划建房

农村住宅建设由原先的缺少规划,重复建设转变为高起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以往的农民住房建设,农民个人建造的房子分散零星,大量的附属设施占用了不少耕地,土地被分割得零零碎碎。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合理利用土地,各地进行试点,由统一设计、统一规划建造农民新村,这样的新式农民新村,可节约耕地,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等。

二是改变杂乱建设到有序建设

以前农民建房是农民自己找施工队施工或找几个工匠施工修造房屋,用的建设图纸是“统一版本”或没有建设图纸想怎么修就怎么修,更没有相应的污水处理和其他配套设施,有的新房用的是旧房子拆下的建筑材料,这种情况下建造的房子,10年左右就要翻新,就会造成重复建设的怪圈。应改变这种杂乱建设,向新型农民新村发展,严格按照村镇布局规划实施,电、水、路、电话等配套设施一步到位,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逐步形成农村住宅城市化的管理。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促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向第

农村房屋建造第4篇

这次讨论共有十余个单位参加,给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副教授赵作周留下的最深刻印象是与会专家各抒己见,却在同一问题上给出了一致意见,即农村房屋质量监管需要政府出台一些法律文件,并明确权责。

报道显示,8月3日发生在鲁甸县的这次地震为云南省14年来震级最大的一次。房屋倒塌与人员伤亡联系紧密,赵作周坦言,2008年汶川地震后,随着玉树、雅安等几次特大地震的发生,农村房屋抗震标准陆续补充修订,并于2008年年底出台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但如何按照标准落实是个问题”。

城乡二元标准

除震级较大、震源浅、人口密度大外,灾区房屋抗震性能差被专家视为造成此次鲁甸地震重大伤亡的原因之一。报道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云南省仍有C级以上农村危房200多万户。

“农村房屋没有设计审查,也没有所谓的规范,全世界都是这个情况。”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总监姜涌说,“建筑报审、审查、验收等一系列制度都是针对为第三方设计建造的房屋而言的,即我们通常看到的城市里的商品房。如果按照我们目前已经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建造农村的房屋,那么鲁甸在此次6.5度震级中,是不会有这么多房屋倒塌的。”

赵作周也持相同看法。他最近将我国房屋抗震标准与美国比较了一下,发现我国部分的房屋抗震标准与美国一样,跟日本相差也不是很多,但因为2008之前国家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城市房屋,农村房屋没有监管,因此在抗震标准及能力上,形成了一种城乡二元格局。

“像鲁甸这次地震,当地建设的新农村和县城里的房屋损失很小,医院还在正常运转,距震中只差40公里,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因为新农村和县城的房屋是按照国家标准盖的,而农村土坯房没人管,缺乏正规设计。”赵作周说。

张伟(化名)是北京市房山区人,从事建筑承包已有近十年时间,对农村建筑领域较为熟悉。在他的记忆里,村里20世纪90年代盖房,用的还是砖木结构,用混凝土盖房只不过是近五六年的事情,且农村盖房较为随意,很少听说使用过设计图纸和抗震标准。

“拿早期的木匠师傅来说,在村里是比较有威望的,盖房凭借的是多年经验。”张伟说,“现在村里的木匠、瓦匠还有,但大多干的是砌院墙、铺瓷砖等杂活,盖房请的多是建筑队。”

据张伟了解,这些在村里盖房的建筑队虽然比较“专业”,但大多没有建筑资质,用料也比较随意,往往根据业主的经济实力和要求选材,“如果材料价格比较便宜,那么抗震性能肯定不强”。

成本安全两难全

提高农村房屋的抗震等级,无疑意味着在建造或加固房屋时需要投入更高的成本,这显然成了农民盖房“不抗震”的首要原因。

“农村盖一套200平方米的房子基本需要20万元左右,平均每平方米大概需要1000元,基本上能够满足抗震需要,但如果让一座房屋从原来不考虑抗震需求变成符合标准,一平方米就要额外增加近百元投入,如此算下来,大概需要几万元。而有些情况甚至是改都无从下手,比如泥土房,成本会更高。”姜涌说。

记者曾在山西省朔州市旧广武村看到,由于经济较为落后,村里近一半农房的外墙使用的是黄土和山上的石块。为了结婚,村民李胜强(化名)几年前在自家院里盖了一间新房,由于资金有限,这所“新房”至今仍有一面墙用的是黄泥和稻草。

另据住建部的调查显示,西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建房习惯或为了降低成本,仍存在使用泥浆、草泥砌墙的情况。此外,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使用废旧木料较多,购买的预制空心板等材料也大多没有出厂合格证,还有相当数量为旧房拆卸的废旧楼板,如此一来很难抵御较大的地质灾害。

2008年年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试点启动,并延续至今。根据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部署,中央将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房屋,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边境、边县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

2009年至2013年,云南省共下达中央及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8.32亿元,重建和改造农村危房323.02万户,但据2012年云南省审计厅对全省20县补助资金的审计发现,经济最困难的农户仅靠国家补助无力修建房屋。

赵作周认为,尽管国家和地方财政有配套补助资金,但农村面广,情况复杂,农民自身经济条件也较为拮据,因此补助往往显得不太解渴。“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可呼吁中央多拨付一些钱,并且动员农民在政府指导下自力更生,让农民参与重造,一来降低政府的压力,二来也可降低成本。”

住建部资料显示,从2009年、2010年不同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危改工作实施较快,房屋建设质量较高;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由于地方和农户资金配套压力大,抗震安全意识较差,部分房屋抗震性能没有明显提高。

北京市即为危改工作实施较快的地区之一,“2008年汶川地震给了北京市政府一个警告”。2009年前后,赵作周和其他专家接受北京市建委委托,用一年多时间对北京市既有农村住宅的结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针对现状提出加固改造方案。“我们完成了一系列研究与工程示范,为北京编制了既有农村住宅的抗震与节能综合改造技术导则,导则已公布实施。”

据北京市农委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实际完成6万余户,超过计划任务的26%。其中综合改造共完成1.4万余户,达到节能抗震标准。

目前北京市农委编制了“北京市农民住房抗震节能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7年)”。总体目标是: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房抗震节能改造,农村地区基本达到每个农户都有一处住房符合抗震节能标准或节能保温标准。

执行是根本问题

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之前,一系列农房倒塌事件就引起了住建部门的关注,但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各地因财力、潜在受灾程度的不同速度不一。

2006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敦化坊村一处砖拱连体窑洞在拆除过程中坍塌。时隔不到两个月,河南省郑州市黑朱庄村一栋七层居民楼倒塌。一年后,内蒙古通辽再次发生农民自建房屋倒塌事件,造成16人死亡,23人受伤……

受一系列农故影响,2007年,原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其中要求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有专家认为,这也意味着限额以下的农村住房被排除在了政府监管外。

同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原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建议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该通知下发的第二年,“5・12汶川地震”发生,随即促使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工作得以尽快提上日程。

2008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进行修订,提高了农村房屋抗震性能的要求。2011年7月,住建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对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施工标准及抗震能力进行了详细规定。

受汶川地震影响,《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于2008年出台,由此拉开了地方农房抗震标准制定的序幕。继四川后,2013年,云南省也出台了《云南省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导则(试行)》。

然而,据建筑业内人士分析,导则不等于行业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很难对农村房屋建设起到强制规范的效果。

“技术文件已经出台,在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技术规范已经得到了部分强制执行,但在偏远农村地区,土地甚至连置换价值都没有,谁来执行改造?面对老百姓,基层部门需要法律文件赋予一定的权限,才能执行监管职责。”赵作周说。

此外,北京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基层住建部门人员配置力量不足,有的部门甚至只有一两个人,且许多部门都是事业单位,面对农村房屋分布范围大、情况复杂的现状,基层部门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通常来讲,每个乡镇政府都设有村镇建设科,一般每个科室有六七个人。按照规定,村民在自家宅基地盖房或翻修、加盖房屋,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超出标准村委会也不会批。但目前普遍情况是,如果有人举报,村委会和镇里必须处理;如果没人举报,政府部门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上述工作人员说。

然而,在姜涌看来,即使是已经执行抗震标准的房屋,也未必完全合规。姜涌曾经与日本某企业合作在中国做项目,结果发现日本人算出的房屋主体结构数值与国内有很大差距。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在日本可以看到,日本房屋用的都是肥梁大柱,在中国如果用这么粗的柱子的话,开发商会觉得受不了,因为他每天都在计算成本。现在设计院按照规范设计的图纸拿到现场,都会被开发商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把材料减下来。”姜涌说。

农村房屋建造第5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房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减少财产纠纷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依法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建立村镇房屋物权合法流转、交易和处置制度的必要前提。它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等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未能取得与农房占用范围一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有争议的;不能提供有效的农房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受让人不属于农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以及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农房,不予登记。

2.依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依《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农房登记所需的材料,登记房屋权属。要通过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村民自愿申请农房登记,但不能强迫村民申请农房登记。

3.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申请人(受让人)在取得登记农房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可申请办理农房登记。

4.统一登记原则。市、县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从农房政策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房产管理部门从登记业务上指导农房登记工作。具体操作由市、县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农房登记记载入市、县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实现农房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5.加强部门衔接与协调原则。为解决农房登记中的历史遗留和疑难问题,农房登记需要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市、县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法院、农办、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测绘、行政(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农房登记工作。

(三)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基本目标

2011年,各市、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工作。对农村集中居住点等具备较完善登记条件的农房,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快登记办理工作。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农房登记工作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房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依法流转、资产向资本转化的规范有效途径和方法。2013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和流转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农房登记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但由于之前有关法规未明确、政策不配套、不清晰,造成各地做法不一,规范不统一。本着既尊重历史,又规范农房登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房登记中的实际问题。

(一)登记单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一般以独立房屋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层、套、间(自然间)也可以作为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有明确固定界限并可独立使用的幢、层、套、间(自然间)可以作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农房登记程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环节。农房初始登记的,必须进行公告。

(三)初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要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格式。农村房屋登记申请书必须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继承公证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企业和其他法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主体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3.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4.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农房所有人领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农房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农房所有人领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造农房时尚未取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建房(含农房建造时)证明材料。

5.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农房建筑面积测绘时,应当参照执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统一开展农房测绘工作,为农房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应以地名管理机构确定的门牌为依据。地名管理机构未编制统一门牌的,应明确申请登记房屋的丘地号或者其他的唯一性区位标志。

村民住房共有共用部位不能明确认定或无合法权属分割协议,其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无法进行分摊,该村民住房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不进行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需说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将该事项记载到房屋登记簿中。

6.其他必要材料。有条件的市、县应当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无法提供房屋竣工证明的村民住房,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出具房屋建造情况和已竣工的证明。

(四)其他登记提交相关材料。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五)登记面积。本着尊重历史,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区分依据,提出《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不同时期住宅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超面积建设房屋等的处理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房登记的依据。登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建房面积;对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造的实际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的农房,原则上不予登记,具体事项由市、县政府予以明确。

(六)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农房登记的具体情形。

三、积极探索建立村民住房抵押融资及处置机制

为有效解决村民贷款难问题,拓宽农户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置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市、县政府应协调和组织法院、农办、金融机构、国土、规划、财政、房管、物价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村民住房抵押登记的办法、资产处置方案、风险防范措施。结合先行地区经验,在开展村民住房抵押登记时,应坚持五条基本原则:

(一)农户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楚,要以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前提。

(二)申请村民住房抵押登记的农户,应提供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抵押的证明、并提供经抵押权人和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其抵押房屋变实处置和处置后仍有安居之地的方案,并在村民住房抵押合同中专项明确约定。

(三)村民住房抵押房屋处置的受让人应该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

(四)村民住房抵押不能为他人作抵押担保,村民住房的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

(五)村民住房抵押后,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大力推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努力提高保险覆盖面。

房屋登记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探索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扩大村民住房登记成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解放注入新的活力。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抵押,必须符合《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也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完善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加强登记人员教育与培养

农房登记工作政策性强、疑难问题多、地域分布散、工作难度大,完善登记机构的组织建设,加强登记人员业务培训是适应面广量大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需要。要在统一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房屋登记平台、统一房屋登记数据库、统一房屋登记证书的要求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各地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开展与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作好组织、技术、经费准备:

(一)完善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各地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问题。房屋登记机构要设置专业部门、专业队伍、落实专项经费从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在一个市、县设置一个房屋登记机构、统一房屋登记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可设置派出登记分中心(站、所),以方便农户申请农房登记。

(二)做好人员教育与培养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房屋登记审核人员考核培训等工作,开设形式多样针对农房登记人员业务的培训班,加强对农房登记人员培训和教育。各地登记机构要定期召开农房登记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三)房屋登记机构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使房屋登记工作制度管理不留空白。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相应的房屋登记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登记工作,强化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在房屋登记工作程序中的严格审核作用,加强对农房登记人员的管理。对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或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经费列支解决。

农村房屋建造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房屋 宅基地 执行

一、 农村房屋执行的现状

基层法院涉农执行案件多,执结率一直偏低。法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在农村都有房屋,有些甚至是新建的四五层楼房未能执行。2013年,金华地区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4788元,婺城区农村居民纯收入仅13573元 ,以执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难度较大。法院在财产普查 过程中很难发现被执行人有农村房屋外的其他财产,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造成农村“老赖”则越来越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目前,各基层法院都认为处分农村房屋受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流通的限制,执行难度较大,但申请执行人通常会要求执行农村房屋,案件承办法官压力很大,做法不一。

1. 消极的做法。基本上不考虑将农村房产列入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般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催得急或上访不断的, 则普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仅对农村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不进入拍卖程序。

2.积极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户籍限制拍卖式。即限定买受人为被执行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无房户,集体土地使用权实行“地随房走”。二是“卖房不卖地”式。对拍卖农村房屋时区分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限制买受人的范围,但买受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地不随房走”。在拍卖、变卖不能时裁定“以房抵债”。三是直接拍卖式。考虑到农村消费能力,如果限定买受人为同村无房户,极有可能流拍,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也与《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宗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悖,所以只能将买受人的对象放大,仅限定为农村户口甚至不限定买受人户籍。根据 “地随房走”的原则,买受人购得房屋的,自然也取得了该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 分析造成农村房屋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

(一)调查被执行人农村房屋真实信息难

首先是获取被执行人房屋信息难。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登记为准。但农村批土地时,经常是村干部划定范围后村民就草草打桩建房,房屋建成后也没有办理产权证件。一些被执行人,心知自己有债务在身,故意不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物权法》第三十条明确农村房屋可依建造行为取得,法院可审查权利人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实际投资建造以明确房屋归属,但当前执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要一一查实被执行人农村房屋几乎不现实。

其次是区分被执行人与他人的房屋权属难,审批宅基地建房一般以户为单位,农户家庭成员在册人口一并作为申请主体进行宅基地审批。房产处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状态,因此执行到个人房屋时往往就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虽然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之诉后再处置房产,但势必影响执行的进程。 有些家庭成员年老年幼,并不懂得主张自身权利,其宅基地份额通常不会被区分出来。此外,农村房屋中存在大量超面积建房、违法搭建等情况,土管部门对此往往未作处理,因此执行中也难以确权。

(二)农村房屋进入拍卖程序争议较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流转受法律限制。基于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关系,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此即所谓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但是我国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有所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看出,我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禁止转让或严格限制转让的。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五条都说明了农村房屋流转的合法性。但农村房屋的流转一方面不仅受一户一宅及面积 的限制,买受人的范围也受极大限制,即使进入拍卖程序,若买受人被限定在同村无房户中,拍卖成功的几率并不高,多次流拍容易造成时间拖延、资源浪费。

(三)拍卖中农村房屋的成交率低

一方面是对买受人范围的限定。第一,农村房屋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有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也限制了农村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第三,一些法院认为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房屋不能向本的有房村民转让。若买受人被严格限定在同村无房户中,同村无房户者并不多,且碍于情面不愿购买乡亲被拍卖的房屋,有些无房户未能批地建房的原因就是经济条件不好,即使其有购买意愿,也无法根据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额价款。

另一方面是农村房屋价值和功能有限:除少数城中村的农村房屋外,多数农村房屋房屋价值不高,对刚需购房者而言生活不方便,对投资者而言升值空间不大且其权利不受保障;且农村房屋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不具有完整的物权,抵押功能受限,再流转的效力也不可预测;有些农村房屋上存在租赁,租期较长且租金已由被执行人收取,竞买人买受该房屋后,还需处理与房屋承租人的关系。

(四)农村房屋拍卖成功后面临困境

一方面,法院有可能遭遇协助执行障碍。法院能否对农村房屋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上的授权。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违背了我国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的政策规定, 所以不允许转移房屋所有权。另一方面,村集体及相邻关系等客观方面会给腾房及买受人带来困扰。执行中会遇到村集体组织以出卖农村房屋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出卖农村房屋的意见。 腾房时,村委会、村民代表往往不愿意到场作证,甚至有些被执行人和同村村民会百般阻挠,房屋难以腾空、交付。

三、 解决农村房屋执行困境的出路

(一) 明确农村房屋可执行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显露了农村房屋流转的发展方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强调了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可以流转的,只是流转之后再申请宅基地不能获批的法律后果。可见“一户一宅”原则仅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未明确禁止。《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均表明《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没有绝对禁止,继受取得农村房屋(含宅基地)不需为“一户一宅”原则所限。

(二) 健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

农村房屋的执行以调查房屋登记为前提,只有将农村房屋都依法登记,才能保证农民在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能全面查实其财产。因此要尽早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农村房屋的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多为户主一人,但是农村建房审批时多以户为主,笔者认为,在登记权利人时还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或者父母)的共有权登记录入。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 完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难以执行的原因,归根到底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障碍。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解除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目前法院在执行房地产过程中要与国土部门协商之后方可处理,使得法院在执行农村房屋时底气不足。应完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解除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四) 现有条件下执行农村房屋的建议

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建议适当扩大房屋受让范围,可以不限制购买者是否已有宅基地及住房,允许同(县)区或者同镇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本村就地农转非人员、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购买农村房屋等。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地区,也可商请村集体组织将农村房屋回购,将回购所得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农村房屋建造第7篇

一、现状

__是一个人口610万,面积1.53万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市,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经济欠发达。__市地处郯庐断裂带和扬铜地震带交汇处,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20__年九江5.7级地震,虽然震级不大,烈度不高,但对震中当地广大农村民居却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死亡的12人均系农村民居倒塌造成。经调研,__市大部分农村民居没有设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抗震性能好的钢混结构较少。至20__年全市农村现有116.44万户,拥有1户住宅的140.4万户,2处住宅的5.09万户。住房类型主要为楼房,楼房74.09万户,平房42.36万户,平均每户面积为140.4㎡。住宅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砖混结构64.7万户,占55.6%,砖木结构34.53万户,占29.7%。钢筋混凝土结构14.11万户,占12.1%,其它3.08万户,占2.6%。

2、我市相当大部分住宅基础处理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有的房屋尽管选在开阔平坦、土质坚硬均匀的场地上,但对基础的处理不符合抗震要求。如有的在打过夯的地面上直接往上垒墙;有的即使挖地漕也不按设计规范要求处理基础,抗震性能仍较差。

3、大部分房屋选用的建材质量不合格。在调查的所有砖木结构房屋中,大部分砌墙体用砂浆不符合要求,有的用石灰掺土代替砂浆,有的砂浆配比不符合要求,有一部分房屋选用旧砖、劣质砖或新旧砖混杂砌墙,使墙体强度明显降低。有的用旧木材或已经腐朽变质的木材做梁柱,地震时房屋容易产生局部失稳而倒塌。

4、大部分住宅的设计或施工不太合理。譬如,房屋高度与宽度之比不符合抗震要求,抗震横墙的间距与房屋的类别不相匹配,房屋各个构件之间缺少可靠的连结,整体性差。有的砖混房屋尽管设计了圈梁、构造柱,但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符合要求,也达不到抗设防的要求。在被调查的房屋中,还有一部分旧砖木结构或土墙房屋年久失修,有的出现地基下陷、墙体裂缝、屋顶塌陷。据调查,这些危房目前大部分还在被利用,或住人或存放物品和牲畜。这类房屋如果遇到中强地震就会墙倒屋塌,将造成大量的人员和牲畜伤亡。

二、原因

导致目前农村民居抗震性能较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不强,农村住宅防震、抗震知识贫乏。他们在建房时往往只考虑美观、气派、宽敞、舒适,而不考虑抗震因素。有的盲目攀比,建设的房屋太高、太宽。有的设计不合理,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导致一部分住宅存有安全隐患。

2、我市大部分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收入偏低,经济不宽裕。他们在建房时只追求面积,不讲求质量。施工工匠没有经正规培训,同时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贪图便宜,购买了一些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3、村镇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制定抗震设防专业规划,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由于某种原因村镇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农村住宅常把划分的宅基建满,左邻右舍靠得很近,破坏性地震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由于有的村镇没有编制抗震设防专业规划,没有按照防震减灾有关法律对村镇建设作出强制要求,导致在村镇建设中没有选择抗震有利地段,没有避开发震断层和易造成滑坡、塌陷、液化地段,没有充分考虑房屋间距和道路设置、避震疏散、救灾等因素,使村镇建设存有很大的抗震隐患。

三、对策与措施

为提高我市农村民居抗震性能,结合我市实际,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1、专家参与农村民居设计

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性能房屋建设论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下各种结构类型,给出当地群众经济上易接受的抗震技术措施和指导性建议。通过编制地区性房屋抗震技术标准和抗震构造图集的形式,指导村镇房屋的建造,提高村镇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采取可行的抗震加固方案

根据不同地区房屋结构特点及其抗震薄弱环节,采取工程措施有规模有系统地提高民房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已建成的建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了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3、村镇建设要合理规划

将农村抗震设防管理与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做到每个乡镇都要制定村镇建设抗震减灾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在村镇建设中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开发震断层和易造成滑坡、塌陷、液化地段,充分考虑房屋间距和道路设置、避震疏散、救灾等因素,可将震害损失大大降低。

4、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

一是要采用科学、灵活、及时有效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将农村住宅建设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庄和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二是指导村民建房前进行抗震设计,选择规则、稳固、延性好的构造屋型;三是对施工人员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形式除采取集中讲授外,还可以实地参观已建成或在建的抗震民居;四是加强对技术的指导和服务使新建、改建、扩建民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5、推广典型,逐步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

可采取“农民自愿、适当补助”的原则,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移民建镇和推动农村房屋建设中抗震设防工作,政府拿出一部分补贴,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通过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筛选、提炼出已有的一些切实有效的房屋抗震技术及措施,引导广大农民建造具有抗震能力的房屋,并以点带面,使__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程度大大提高,农民抗震设防意识明显增强。

6、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突出政府在抗震设防中的管理力度

农村房屋建造第8篇

一、城镇化建设下房屋拆迁的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使城市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XX政府对农村房屋进行了大幅度的拆迁改造。拆迁改造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同时城镇化建设是拆迁改造的目的和落脚点。为了更深入的了解XX农村房屋改造的过程,我们对正在进行农村拆迁改造的新北区孟河镇完成了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相关村户。通过调查显示,拆迁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拆迁范围也越来越大,当地政府拆迁补偿主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

(1)拆迁标准不统一。由于需要拆迁的农村房屋类型多种多样、房屋装修程度存在明显差别、房屋所有者年龄结构分布较广,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方面就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农民房屋随便补偿,对待老年人的破旧的小瓦房给予极低的补偿,更有些农民经营的副业中的棚舍不予补偿。(2)补偿不及时。通过对相关村民的采访,我们了解到当地很多村民现在还寄居在别人家里,没有自己的房子。拆迁之前当地村委会承诺在一年内分到新房,期限已过,但相关村民并没有拿到自己的房子。(3)拆迁奖金虚设。为推进农村拆迁的进程,加快拆迁步伐,当地政府在拆迁之初许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拆迁的积极响应次此号召的村民予以现金奖励。如今拆迁已经步入尾声,但是相关村民还没有拿到奖金。

(二)拆迁政策方面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先例可寻,大多数是根据相关的房屋拆迁条例进行模仿,缺乏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正是由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缺失,农民对房屋拆迁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比较混乱,使村民感到拆迁补偿的不公平,从而放慢了农村房屋拆迁的过程,影响城镇化进程。(2)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中有55.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农村拆迁改造的相关政策;有18.46%的人比较了解拆迁改造政策;只有14.10%的人十分了解拆迁政策;甚至还有11.74%的人根本不了解任何拆迁改造政策。对农村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使村民大多不了解相关的政策,阻碍拆迁改造的过程,也会产生很多问题。

(三)农户主观意识方面问题。

(1)突击装修、抢盖房。有些农民一旦得知拆迁消息,马上突击装修,装修范围涉及到室内、院内等,使拆迁补偿中包含了很多不太合理的部分。(2)钉子户。一些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单方面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也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以达到自身目的。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村民对拆迁中的法律政策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颁布的相关农村房屋拆迁补助条款没有认识和理解,在相关部门组织采取拆迁措施时,盲目的阻挠,用各种方式阻碍实施拆迁工作以及向组织拆迁的组织部门要求过多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二)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在目前的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拆迁户过分的补偿要求、不合理的拆迁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的混乱等,都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和规范,导致在无法律限制的情形下,拆迁工作没有条理,拆迁户与拆迁部门无法达到共同协议,拆迁实施中纠纷不断,出现不合法的房屋拆迁。

(三)拆迁程序不规范。

由于拆迁程序的不规范,房屋拆迁中出现各类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得到上级行政机关授权,以行政文件或通知的方式制定地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村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处理。地方行政机关扮演法规制定者、参与者、裁判者的角色,集所有权利于一身,使村民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目前,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工作部署中,没有设立具体的相关管理部门,因此在拆迁实施中出现矛盾与纠纷无法得到权威部门处理与裁定,通常是拆迁户和拆迁实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经常导致一些不公平的解决方案。

(四)多方利益的驱使。

农村房屋的拆迁关系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涉及拆迁的相关政府部门、当地村委会、拆迁户以及村干部。相关部门期望通过较低成本、高效率的完成拆迁工作,由此拆迁户获得满意的利益,政府部门取得政绩。但是,在多数农村房屋拆迁中,上级相关部门授权下级部门进行拆迁工作,下级部门通常直接制定拆迁的补偿规定,导致不合理的赔偿条款的产生,致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五)耕地保护意识不强。

基层干部错误的认为发展经济必须要开发更多的项目,开发项目就必须占用耕地,浴室盲目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大量拆除农村房屋以实行经济建设,增加自己的政绩,忽视农民的根本利益,在上级部门的要求下,农民拆迁户不得不进行房屋的拆迁。

四、农村房屋拆迁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制定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缺失,内容不完善,适用范围窄,导致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解决问题。因此,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使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范拆迁程序。

积极对房屋拆迁政策进行宣传,使农民群众对拆迁政策有所了解,减少在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实施拆迁前,对农村拆迁户进行拆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取得农民拆迁户的支持与理解,使农民拆迁户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定认识,并清楚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让拆迁户认识到自己的义务,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拆迁。建立透明的工作制度。拆迁操作中的具体细节要及时公布给拆迁户,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农村房屋建造第9篇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情形很少见,这是由于购房、建房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农村在宅基上建设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国目前都是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到,这时才有一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就会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长久性冲突,导致不动产存在天然的缺陷,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房屋倒坍、灭失重新建造,则要审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质。本文所讲的即是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土地。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

1、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效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从以上定义可知,不仅是农村村民所享有,也有极少数城市居民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占有的,所有地随房走是必然的,由于建造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长久性,而房屋只要没有倒塌、灭失,即便申请人失去社员的资格,也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和法条分析

目前,对于城市房地产买卖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房地产的交易。相对于城市来讲,规范农村房地产的买卖的法律法规只有零星的几条,而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却是时有耳闻,这就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交易的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而使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无法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1、1992年某城市居民向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一村民赵某的丈夫购买了一处民房,由于赵某的丈夫是居民,赵某是农民,所以1993年宅基地确权时使用权人登记为赵某。这个民房买卖是赵某的丈夫将夫妻共同民房转让给了城市居民。2002年赵某以未经其本人同意被丈夫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这个城市居民,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要对方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知道并同意其丈夫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买卖是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于某系城郊某村农民,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里建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该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被告诸某系城镇定量户口人员。2001年8月,于某得知诸某欲购房屋的信息后,请黄某作介绍人,向诸某售房,并给付了黄某中介费。同月25日,于某与诸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等卖给被告,价款1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实际给付了原告10万元,并住进了该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一审判决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元,原告返还被告房款10万元。

同样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但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说明法律在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62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一户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的限制。从此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目前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对于你是否有宅基地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目前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使农民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矛盾,还有法院在执行时也对房屋很难拍卖,故在鄞州区法院执行农村的房屋拍卖时只要求是本村村民即可,所以这个规定如严格执行,可以说农村房屋是没有人可买的,如不是自住其价值不能实现的。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上可知,这条是针对建设用地来说,除了第二款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为了非农业建设,就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此款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经批准的,所有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法律应是允许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面法条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使用权是不是同意转让或转让给谁因是由土地所有权人决定,也就是说因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的,必须附条件是肯定的,如经村集体同意,或免费改收费补交,至于购入房屋者不应有身份的限定。

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针对宅基地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在1999年5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此条也是针对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对于已批宅基地农民建房后卖房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并没有禁止。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此条应是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向农民购买农村的住宅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这同原城市的房屋农村户口不能购买的规定相类似,而以上的规定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这些规定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法理上分析都有其欠缺的一面,既然房屋的产权是村民所有的,建房也是经审批的,而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一次申请,也就是说在房屋的自然寿命中法定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经审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房屋上表现出来,所有权人不能单独行使占有土地,只能是地随房走,而现房屋赠与、买卖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处分,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按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其他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当然从这些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规说明,政府是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转让的,所以大多数的法院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判令买卖无效。但从房地产权现状为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及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在城乡一体化的今天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还有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中,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是不完全合理的。在第一部份笔者分析了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能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对于禁止单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理的,但对于建房后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起转让,从而禁止房屋的转让是法律依据是有欠缺的,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分离,国家或所有人控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却损害了村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的完全行使。地方政府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有其有利的一面,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但笔者认为这里的身份主要是取得时的身份性质,这如城市居民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时需审批,而取得一定时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同样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后,对于房屋的所有应采完全权利的态度,应允许有条件转让。对此人们可能会担心一旦允许农村房屋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规定了一户一次申请的原则,社员的身份属性主要在申请时体现出来,申请建房后强调房屋所有权完全行使的权利,只是转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如需经村集体同意、征为国有土地、需补交土地费用等。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不允许农村房屋转让,这会使得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使房屋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

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城市老妇购买了农村的民房用以养老,当地集体组织也是知道的,从没有反对过,从集体组织方面考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已给村民使用建房,村民卖房这是很正常的,但十几年过去了,法院却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这使得老妇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一转眼就不属于自己了,现在无家可归,境况十分可悲。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会带来某些不安定因素,也违反了所有权人可行使房屋所有权处分原则,在没有改变宅基地所有权现状和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状况下,也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利,而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实质的影响

而农村房屋也应享有完全的物权,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从法理上分析,村民对其房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从实践上,村民对其房屋并没有享有该种权利,这对村民是很不公平的。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买卖合同,以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为准。但是,在农民房屋转让的问题上,并没有采意思自治原则。这些与法理上相悖。

在这里,土地和房屋是两个物,只是因为土地和房屋自然上的不可分,法律才创制了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使两权主体一致,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利不一致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这样,虽然房屋和土地是相互独立的物,但土地和房屋使用权的一体性,使我国的房地产权也一体化。由此便创立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处分而处分,即地随房走和房屋随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处分,即房随地走这两个原则。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以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在我国,城市和农村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均不得单独转让,故此在这里只存在地随房走的现象。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上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外面的世界开辟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此举并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村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村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据《人民日报》报道,根据最新出台的苏州市农民宅基地转让相关条例,苏州将允许农民住宅有条件转让。报道说,作为全国首创的重要举措,苏州农民进城后,农宅将可以转让、出售。日前,苏州各乡镇正紧锣密鼓,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届时,农民宅基地将可通过住宅置换中心自由转让。苏州土地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制订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苏州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长期以来,农村住宅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土地属集体所有。由于农村住宅缺少土地证、房产证,交换一直存在着困难。农民进城后,原先的住宅要么转让给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民,要么就只有空置。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城市居民或外来者根本无权购买农民房,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住宅价格低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速度。

因此,苏州的作法是,对城市规划以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将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农民住宅则纳入城市私房管理,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些农宅就可以进行房产交易。而在各乡镇,则将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进城农民的住宅可由中心预付一定住房交易款后收购储备后进入市场。

这样做的好处是城里人有了在农村买房的可能,也将大幅提高苏州农宅价格,让农民也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

因此,笔者也想从法理和目前现有法律法规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认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买卖一是应尽快完善立法,在今年的二会上已有委员提出这个问题,二是在目前没有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下采有条件有效为妥,具体的设想如下:

1、尽快完善立法,规定农村房屋可自由买卖的办法。对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修改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不是永久的,为房屋的寿命内(或规定年限如70年),房屋到塌或灭失重建时重新申请批准(目前农村重建房屋也是要批准的),放宽农村房屋买卖时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自然寿命内(或规定年限70年)随房移转的条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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