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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1 16:42:52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1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2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3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4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 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5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12月26日,公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号—审计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原则是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来的。它是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运用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 重要性原则,基于独立审计的目的,主要对债权人、财税机关、银行、证券交易所、投资人有提供评价和决策资料,发挥独立审计的誉证作用。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必须关注审计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英语称为materal,直译为“分量”,在美国是指重大而要紧,重大到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人的评价和决策,构成财务报表公允表达的资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对于重要性曾作如下的说明:“财务报导仅仅关注是否足以影响评价或影响决策的有意义的资讯”。会计学中重要性的概念具有相对的意义,并无经验法则能够直截了当地指出某一项目具有分量,某一项目没有分量.怎样将重要性的概念,引用到注册会计师的会计报表审计是当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最复杂间题之一。 重要性的概念是指会计报表有整体或个别项目存在错报和漏报而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通常一个会计报表项目是否重要,可根据其对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或总资产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不同规模的企业,如大、中、小型企业,其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有其不同的标准,一个特大型企业的会计报表中金额,以百万元为单位,十万元或许已认为并无重要性了.用公司会计报表中档当重要的项目,可能不是乙公司的重要项目。例如,毁损了未曾投保的存货,价值100,。00元的损失,或许为一年净利润的50%,总资产的10%。在判断重要性时,所涉及的相对金额,值得慎重考虑,但并不是必要的支配因素。例如,某公司出售资产于其关联公司中成员,而后者又将原资产转售给某公司,牟取利润,这种关联人交易,则金额很小,但仍估评化公开披露,因为这种交易暗示了可能的利害冲突。因此,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质和量两个标准都应考虑. 美国会计学会对鉴定重要性的方法,曾有详明的解释:“某项目的重要性,得以项目的数量决定,以项目的性质决定,或以项目的质、量两者合并决定,如果具有理由相信这一项目的内容,将影响消息灵通人士的投资决定,就应该认作具有分量.”这就是说,某一项目的重要性,其数量或性质如何,将由其数量或性质是否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来确定。 “审计重要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判断重要性水平由以下主要因素来综合考虑: 1.有关法规对财务报表的要求;2.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性质;3.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价结果;4.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5.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 上述因素只能确定会计报表某一项目重要性的数量和性质,但还不能最后确定其重要性水平。要确定其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即选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等,兼用固定比率或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但这个比率是否具有重要性水平,还要根据专业判断,判断这个比率是否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来确定其重要性水平。 审计重要性原则的运作,归根结蒂是由会计报表某一项目是否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来确定其重要性水平。其具体操作要求是:首先,注册会计师在计算其重要性水平,会计报表某一项目与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比率;其次,要查明这些比率发生的具体情况,第三,对其是否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进行专业判断.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是:审计重要性水平高,审计风险就低;反之,审计风险就高。这是因为,评估审计重要性水平高,注册会计师就要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及修改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用更多的时间,更大的范围,采取较多的详细审计方法,使审计风险达到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如果,评估重要性水平低,采用详细审计的时间少、范围小,那么就可能出现较高的审计风险. 由此可见,审计重要性水平评估正确与否,将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和质量,它与注册会计师的信誉,是否取得公众的信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6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投资; 管理审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一个经济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转和效益的发挥。其中固定资产的投资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一种长期性的战略决策,与其他资产的投资相比,投资的数额大、周期长、收益风险难以预测和评估,为此在投资前必须通过审计的手段做好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价。本文就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特点及采用方法作一讨论。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与传统的财务审计有其相同的特征,就是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公开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但在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的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有其突出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对象是对投资行为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和鉴证。即查核投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查核投资是否有经济性和效率性;查核投资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然这种行为的表现主要以“数量表示的信息”。审计的目的就是经济性、效益性及效果性;审计的时间贯穿于整个投资的全过程,重要的是在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时间上超前于投资行为,所以对投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在审计方法上主要是以数字为核心,以控制论、决策论、财务管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审计的主体是被单位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专职的审计人员”。

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和目的

(一)审计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从其审计的内容和目的上来说是一种经济效益审计,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影响因素、途径等。主要是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的评价;投资项目的决策;投资项目的执行;投资项目的再评价。这其中投资项目的评价是一个中心内容,它是作出科学决策的关键。评价注重考虑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估算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二是预期现金流量的风险;三是确定资金成本的一般水平;四是确定投资项目的收入现值;五是运用投资决策的方法对收入现值和所需资本支出进行比较。

(二)审计的目的

审计的目的就是以促进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注重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的“三E”评价和监督。经济性就是考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投资的使用成本,也就是“花得少”。效率性就是在保证少花钱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产出,即“花得好”。效果性就是投资能很好地达到预期即“花得值”。譬如,企业拟投资一套新设备,从经济性考虑就是投资是否能节约使用资金;从效率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具有较高的投入产出率;从效果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或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

由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审计在时间上超前于投资的决策和实施,与事后评价审计相比有其独特意义。

首先,可以规避高估冒算。在投资选项之前根据企业拟投资要求及达到的预期。审计时运用适当方法,计算分析,得出相对准确的投资成本、资金流量(流入量、流出量)及获利能力等,从量上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选择方案、拟定计划。从源头控制成本,规避因高估冒算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规避与合同的冲突。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委托企业以外的组织实施,根据审计提供的信息及投资项目应达到的要求,与项目实施方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控制投资过程中由于随意变更而加大成本,并以此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再次,从源头上治腐。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认识不足,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监控失效,尤其是对投资项目拟定及预算没有科学的依据,导致项目实施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内容,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最后,提升审计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审计积极参与投资活动的全过程,不仅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保证,而且拓展了审计服务的空间,改变了传统事后审计的被动性,审计主动参与管理、参与决策意识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升。

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常用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是事前审计,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评价是整个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时应视情况不同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常用的方法有:

1.等额年支出法。有些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企业基础性对内投资,如设备、建筑物、厂房等,没有直接的营业收入,但要考虑投资的成本。一般采用等额年支出法,计算单位工程等额年支出额。

等额年支出=等额年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 (1)

其中,等额年投资支出=[投资支出(含借款利息)-可收回残值×(P/F,i,n)]×(A/P,i,n)。 (2)

等额年投资支出是指包括建设期间借款利息在内的投资支出,按资金回收系数换算为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相等的投资支出。项目在经济寿命期结束时有残值收回的,应将其换算为现值从投资支出中减去。

公式(2)中,除了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投资支出外,还包括使用期间追加的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支出是指不包括折旧、借款利息的年经营成本。

2.净现值法。净现值法是将投资期间发生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都按折现系数换算成现值收入和现值支出;然后对比,来评价投资效益。此方法可用以从若干个可备选的方案中选取一次进行投资的决策。具体的做法是:首先,计算建设期和投资期内各年拟建项目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求出净现值。当流入量大于流出量时,净现值流量用正值表示;当流入量小于流出量时用负值表示。其次,将各年净现值流量都按折现系数折算成现值,用下列公式算出净现值(NPV):

其中,NPV为净现值,n为投资涉及的年限,C为原始投资额,Ok为第k年的现金流出量,Ik为第k年的现金流入量,i为预期折现率,k为第k年,NCFk为总k年的净现金流量。

上述计算表明,甲、乙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为正数,丙为负数,说明甲、乙两方案的报酬率达到了8%,丙没有达到8%,只能从甲、乙两方案中选取;又由于甲方案的净现值大于乙方案,故选甲方案比乙方案更佳。

3.现值指数法(或现值比率法)。该方法是用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与现金流出现值的比率,来评价方案的优劣。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I为现金指数。若有n个备选方案时,比值较大者即为当选方案。

4.内含报酬率法。该种方法是根据已备选方案的资料计算其内含报酬率,以此来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所谓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只要内含报酬率大于资金成本率,就认为该方案可行,在若干个可行方案中,内含报酬率最高的为最优方案。用此法时应注意两种情况,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可按年金现值查表计算;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不相等,就用复利现值法逐次测试求得。具体做法是:

计算内含报酬率,选取若干个折现率,用内插法逐一比较其净现金流量,直到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零的那个折现率,即为所求的内含报酬率。

其次,根据计算结果,其中内含报酬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可选方案。公式(4)中的IRR表示内含报酬率。需要说明的是同样资料,当用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评价的结果往往不一定一致,当不一致时,再选用内含报酬率法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将更为科学。

5.决策树法。主要用于风险型投资方案的评价。当投资的几个备选方案中,预期都存在风险,并且各状态风险的概念可以预先测定时,通常采用此种方法评价。具体做法是: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出现的风险概率及产生的后果简明地绘制在一张形同“树枝状”的图上,并计算各方案在各状况的条件损益及期望损益值,最后比较各方案的期望损益值,其中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应选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风险型投资决策受预测的概率影响最大,若不准或发生变化,其结果则不同,会导致决策失误。所以评价时应谨慎。

6.非确定型投资方案的评价方法。对于非确定型投资,决策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采用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抉择,常用的方法有:

一是坏中求好(或小中求大)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持悲观态度,把不利因素看得较重,审慎从事,力求从最坏的环境寻找较好的方案。具体是先从每个方案中选出最小损益值,再从中选出最大值作为评价依据。

二是好中求好或大中求大的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的环境持乐观态度,认为环境很好。先从各方案的各状态下选取最大损益值;然后再从中选其最大值,以此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三是务实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既不是完全乐观,也不是完全悲观,按自己估算一个乐观系数,运用公式计算各方案的务实期望值。

务实期望值=[该方案最大效益值

×乐观系数+该方案最小损益值×(1-乐观系数)]

四是推理标准法或称折中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认为各方案在各状态下发生的可能性是相同的,求平均值来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五是最小后悔值标准法。决策常因失误而后悔。其基本思想是即使失误后悔,也尽可能把后悔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先用公式,后悔值=该自然状态下最优方案效益值-该自然状态下其他方案的效益值;然后,按每一方案取出其最大的后悔值;最后从最大后悔值中取出最小者作为最佳方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熟悉资料,甄别方案,评价方案

审计时,首先应了解投资的目的、投资的方向(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掌握投资已有的各种资料,分析投资所能采用的可行性方案,甄别方案的类型。由于每种投资可供选择的方案不止一个,方案之间有的是排他型,有的是独立型,有的方案是确定型的,有的方案是风险型,有的方案是非确定型,应区分类型,从中筛选出几个可供选取的方案,并根据方案的类型,运用适当的方法,选出认为最佳的方案。

(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由于投资审计是一种事前审计,对实施投资有指导、约束作用,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熟悉审计所涉及到的学科的理论知识。

(三)管理审计是投资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通过审计可以减少决策失误,但审计也不是万能的,审计所采用的方法也不一定是完全恰当的。所以,决策者在应用提供的数据信息时应该分析使用,审计仅是决策的因素之一,为了真正实现投资预期的效果,还必须有更多的管理者参与,从多个环节进行控制,为决策提供更有效的技术、理论上的支持。

固定资产的管理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审计,贯穿于立项、评价、实施及效益鉴定的各个环节,要求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效益之目的。

【参考文献】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7篇

注册会计师受托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往往会遇到两种偏向:一是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夸大当年利润或少报当年亏损,不提或者少提按规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调节年度利润和均衡股利分配,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预计损失数,也就是所谓计提秘密准备。这两种偏向的结果都使报表不实、会计信息虚假。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企业年终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减值准备)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正确性。

一、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

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工作,比如请专家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的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进行鉴定等。以下就审计中几个关键概念的把握阐述笔者的观点。

1.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

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参考:(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

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

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销售净价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4)应收款项、委托贷款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5)长期投资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或销售净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6)在建工程以已经发生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关于销售净价。销售净价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相关原则进行审计认定:(l)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成交销售合同价的平均值扣除预计的直接销售费用后的金额,作为计提减值准备时的销售净价;(2)如果没有成交合同价,但存在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为市场价格扣除应分摊销售费用后的金额;(3)如果当前的市场价格也不易获得,则最近时期的交易价格可以为估计销售净价提供基础,如果交易日与估计日之间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动的话。被审计单位取用的销售净价符合以上三条的任何一条,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时取用的“销售净价”予以认定。

3.关于使用价值。与销售净价比较,使用价值的认定比较复杂,审计难度也较大。审计时的测算方法为:(l)测算持续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能产出现金的资产最小组合的完全成本比例法计算某项资产消耗应分配的收入。比如计算某项成套设备的使用价值时,可按每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日费用占产品生产完全成本的比例计算产品销售收入中折旧费用应分配的收入金额。(2)测算通过资产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如为了持续使用某项固定资产而必须开支的维修保养费用。(3)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项资产而收回(或支出)的现金净流量。(4)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分别对上述本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5)计算使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净额。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以上方法测算资产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通过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计算方法的正确性,来审核企业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只要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方法基本正确,就应当对企业计算的使用价值金额予以认定。如果对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用销售净价计量,而且计算出的金额大于其使用价值,应建议企业改用销售净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算提取减值准备。

二、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税收处理的审计

1.基本会计处理的审计。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要点如下:(l)检查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的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对应帐户的使用是符合《制度》规定;(2)检查计人会计分录的金额是否符合初次提取、补充提取或多提转回的相应要求;(3)检查资产价值恢复时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是否已办理转回的帐务处理;(4)处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施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按《制度》规定应同时转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事项,审查其是否已按要求转销。

2.税收处理的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除坏帐准备可以在应收帐款的5%。以内计算扣除外,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种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当年计提或转回、转销的减值准备,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时必须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应按年末各项减值准备的余额合计数,调整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以调整后的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2)从计提减值准备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年终应按各项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合计与年初余额合计的差额计算调整当年的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合计大于年初余额合计,应按其差额调增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未余额合计小于年初余额合计,则按差额调减纳税所得。

上述调增调减纳税所得中,均应扣除按税法规定可以按应收帐款的5‰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

3.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计。由于减值准备引起的纳税调增在以后时间内可以转回,属典型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应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因计提或核销减值准备而多计或转回的所得税款在递延税款中核算。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l)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帐面尚未发生所得税费用,年内亦不存在其他适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纳税调整,则应:按税前利润加减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的纳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年年末减值准备余额合计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以上两项合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8篇

注册会计师受托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往往会遇到两种偏向:一是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夸大当年利润或少报当年亏损,不提或者少提按规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调节年度利润和均衡股利分配,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预计损失数,也就是所谓计提秘密准备。这两种偏向的结果都使报表不实、会计信息虚假。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企业年终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减值准备)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正确性。

一、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

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工作,比如请专家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的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进行鉴定等。以下就审计中几个关键概念的把握阐述笔者的观点。

1.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

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

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

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条件许可,也可以销售净价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4)应收款项、委托贷款以预计可收回金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5)长期投资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或销售净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6)在建工程以已经发生的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关于销售净价。销售净价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相关原则进行审计认定:(l)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成交销售合同价的平均值扣除预计的直接销售费用后的金额,作为计提减值准备时的销售净价;(2)如果没有成交合同价,但存在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为市场价格扣除应分摊销售费用后的金额;(3)如果当前的市场价格也不易获得,则最近时期的交易价格可以为估计销售净价提供基础,如果交易日与估计日之间环境没有重大变动的话。被审计单位取用的销售净价符合以上三条的任何一条,审计人员可以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时取用的“销售净价”予以认定。

3.关于使用价值。与销售净价比较,使用价值的认定比较复杂,审计难度也较大。审计时的测算为:(l)测算持续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用能产出现金的资产最小组合的完全成本比例法某项资产消耗应分配的收入。比如计算某项成套设备的使用价值时,可按每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日费用占产品生产完全成本的比例计算产品销售收入中折旧费用应分配的收入金额。(2)测算通过资产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入而必须发生的现金流出。如为了持续使用某项固定资产而必须开支的维修保养费用。(3)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该项资产而收回(或支出)的现金净流量。(4)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分别对上述本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5)计算使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净额。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以上方法测算资产的使用价值,也可以通过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计算方法的正确性,来审核企业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只要审查企业计算使用价值的程序、方法基本正确,就应当对企业计算的使用价值金额予以认定。如果对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用销售净价计量,而且计算出的金额大于其使用价值,应建议企业改用销售净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算提取减值准备。二、减值准备处理、税收处理的审计

1.基本会计处理的审计。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正确性的要点如下:(l)检查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的分录编制是否正确,对应帐户的使用是符合《制度》规定;(2)检查计人会计分录的金额是否符合初次提取、补充提取或多提转回的相应要求;(3)检查资产价值恢复时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是否已办理转回的帐务处理;(4)处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实施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按《制度》规定应同时转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事项,审查其是否已按要求转销。

2.税收处理的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国税发[2000]84号《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除坏帐准备可以在应收帐款的5%。以内扣除外,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种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当年计提或转回、转销的减值准备,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时必须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应按年末各项减值准备的余额合计数,调整增加当年的纳税所得,以调整后的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2)从计提减值准备的第二年开始,每年年终应按各项减值准备的年末余额合计与年初余额合计的差额计算调整当年的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合计大于年初余额合计,应按其差额调增纳税所得;如果各项减值准备年未余额合计小于年初余额合计,则按差额调减纳税所得。

上述调增调减纳税所得中,均应扣除按税法规定可以按应收帐款的5‰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

3.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计。由于减值准备引起的纳税调增在以后时间内可以转回,属典型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应采用纳税会计法,将因计提或核销减值准备而多计或转回的所得税款在递延税款中核算。其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l)首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当年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如果帐面尚未发生所得税费用,年内亦不存在其他适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纳税调整,则应:按税前利润加减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的纳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年年末减值准备余额合计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以上两项合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净资产审计专项审计第9篇

1.目的:为公司资产收购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总则:

3.1资产收购指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无形资产,收购其它企业的股权、净资产或其它资产的活动。

3.2资产收购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决策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

3.2.1资产收购总额在公司当年规定的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一般性资产收购,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2年度内拟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金收购资产,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

3.2.3重大收购项目:拟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4.资产收购工作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4.1收购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4.2收购其它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如属重大资产收购应对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作为战略投资者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权,则不需进行审计和评估。

5.资产收购必须签有书面合同。合同书在未签订前应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由其代拟。

6.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财产交接手续。

7.资产收购要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收购工作要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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