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行业综合监管优选九篇

时间:2023-09-01 16:42:36

行业综合监管

行业综合监管第1篇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行业综合监管第2篇

[论文摘 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逐渐融合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如何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 法律 框架内实现对银行综合经营的有效监管,逐步构建 科学 的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防范和控制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稳步推动银行综合经营 发展 ,是亟待研究的课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以 金融 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反映出国内现行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并对其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形成一系列

 

当今世界 经济 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 规律 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综合经营在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 现代 计算 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 发展 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行业综合监管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娴熹韵w”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做好芒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迎检准备工作的函》,现将芒市医疗保障局开展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芒市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现有干部职工17人,设有党支部1个,党员11人,主要承担全市40万人口的医疗、生育、大病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医疗救助的待遇支付和两定医疗机构服务的协议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20年芒市共签约管理定点医疗机构28家,其中:14家公立医疗机构营医院,10家民营医院,4家民营诊所;定点药店153家(含连锁店)。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思想认识,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芒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作为新成立的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抓药品招采,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股,明确了专人负责工作开展,同时要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形成了上下联动、责任一体的工作格局。按照州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完成了第一批25个中选药品、第二批32个中选药品、第三批86个品规中选药品的历史采购量统计报送及开展集中采购报量工作。同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一旦发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进行网下采购、规避中选药品的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令整改处理,同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确保了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切实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集中采购带来的政策红利。

(三)抓支付改革,用好用活基金调节杠杆。一是为有效控制医疗机构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参保人员的受益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以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的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根据《德宏州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额包干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行全市住院总额付费包干和门诊总额付费包干两种支付方式改革。二是为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制定下发了《芒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急慢分治,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县级医院住院的降低5%的报销比例,直接到州级医院住院的,降低10%的报销比例。

抓欺诈骗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为参保患者守好用好“救命钱”,是医疗保障局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芒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州医保局积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分解住院、重复住院、多记药品诊疗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协助建档立卡户等贫困人口开具药品变现,利用虚假发票报销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行为,2020年取消定点医院1家,定点药店2家,对违规资金进行了相关处罚。在打击“两定”医药机构违规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

(五)抓疫情防控,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能。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省、州医保局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芒市医疗保障局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全面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简化异地就医手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落实特殊报销政策。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项目付费,并对集中收治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资金。目前,芒市医疗保障局已预拨300万元医保基金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其中州人民医院预拨100万元,州中医医院100万,市人民医院100万),专门用于支付确诊患者就医报销费用,确保每一位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五)抓便民务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辖区内参保群众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医院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进行“一站式”及时结算,患者和家属只需缴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核后下月按时拨付到位;二是简化慢特病办理程序。将申办周期由半年一次缩短为每月一次;申报地点由医保中心调整为州内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医保中心;针对异地医院就医确诊的慢特病取消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限制,但是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由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复审,进一步简化了慢特病办理流程。进一步增加贫困人口的满意度及幸福感,医疗保险兜底保障民生作用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

芒市医保局在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中积极作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医保基金监管压力大。随着群众对就医需求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压力不断加大,部分医疗机构出现门诊总额包干资金及住院总额预付资金使用超支情况。同时,由于基金安全运行的防范手段有限,内控制度、数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不够健全。二是需进一步加强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在提升服务效能上下功夫。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现有医保经办规程和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对办事流程再简化,所需材料再减少,办事时限再压缩,全面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在原有“一件事联办”的基础上,新增多种类型的联办,争取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医疗保障服务。

行业综合监管第4篇

摘要商业银行有针对性的防范以上综合化经营风险,首先必须要防范和控制综合经营中的风险,要注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且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业务拓展实现综合经营。

关键词综合化经营风险内控机制流程

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在中国经济转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综合经营问题不仅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综合经营范畴与我们经常提及的混业经营范畴的区别在于金融机构在从事不同金融业务时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和防范机制。

一、防范和控制综合经营中的风险

综合经营的绝大部分风险来自其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不当的内部交易又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实现稳健运行。

1.资本规划设计。综合经营最主要的关键点,是通过资本的运作来最大限度的发挥银行现有网点信息和人才的作用。资本运作其实是综合经营最主要的核心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规模的发展,背后需要适当的资本支持。过少的资本会使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拓展受到限制,而过多的资本会使商业银行产生投资冲动,进行盲目投资或是为了追求利润而过分涉足高风险投资。因此,结合自身业务的发展,对其长期资本需求进行规划就十分重要。

2.完善银行控股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发展综合化经营的内在途径。因此,在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在金融产品、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利益协调等领域进行改革,切实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3.建立一套集中统一、分层交叉的风险监控体系。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总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并考察相关人员的业绩。其它相对独立的审贷委、稽核处、监察室、信息管理处等部门进行交叉管理,形成一个有效的分层交叉管理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灵活的系统风险管理策略。

二、注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目前,世界上实行功能监管模式的国家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最具代表性: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和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逐渐转变发展来的,其中,美联储是伞式监管模式的监管人,是唯一一个可以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金融控股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则根据其经营业务的类型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两类监管机构相互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叠现象,规定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模式主要有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是负责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另一类是负责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模式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成本,但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是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的金融领域,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消除监管的重叠和真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费用,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有利于金融业长期发展。

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的是机构监管的模式,但伴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已经渗透到它们各自的日常经营范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综合经营。机构监管的监管模式导致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低下,并且在监管中出现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并存的局面,有可能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利用监管的漏洞逃避金融监管。而功能监管可以实现对金融系统全方位的监管,即使金融机构创新出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根据其类型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有助于构建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因此,在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应顺应时代的步伐,重新配置资源,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从而转变金融监管模式,完成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平稳发展。

关于功能监管的构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业的伞式功能监管模式,可以减少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成本、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行政成本,不易引起金融市场混乱的局面。当我国的金融监管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可以逐步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但是,我国功能监管模式的构建,还应该针对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功能监管模式。

三、商业银行通过业务拓展实现综合经营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称,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有利有弊,在现阶段各金融领域的竞争还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不宜过分强调综合经营带来的协同效应,金融机构应专注于自己的主业,致力于搞好内部经营管理。

可以说,剔除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瑞银的综合经营是比较成功的,但它的成功并不能简单的复制,毕竟内外部条件和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别的。不成功的综合化经营案例也比比皆是,如花旗的综合经营就算得上是以失败告终。虽然“一心一意办银行”的观念己不再适用于新时代,但办出银行的特色与优势,形成在某些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却是银行全面布局、综合化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银行必须要围绕着银行的核心业务拓展综合经营,避免盲目地扩大业务范围,应朝着有利于提升主营业务的服务效率和竞争能力的方向推进综合经营。

参考文献

[1]罗俊.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析.人力资源管理.2010(04).

[2]曹华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南方金融. 2010(03).

[3]敬华君.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模式与路径探讨.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09).

行业综合监管第5篇

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在股权、组织、业务上已有大量交叉,且其风险已有所表现。为此,我国应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大行综合经营之道

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虽然综合经营的形式繁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等集团公司,这些集团分别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也有因实业公司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

这些综合经营或被称为“混业经营”的,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即银行直接经营保险,实业企业直接经营金融业务等),而是以股权持有的方式,通过跨行业投资间接实现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即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销售金融产品,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销售基金。或者是一集团内不同金融机构统一网页,共同营销产品。一些金融集团实现集团内金融机构数据的集中与统一处理。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或压力,都已纷纷将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之一,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信托公司各式各样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拟推出的客户委托投资计划等。虽然这些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尽一样,但这些行为体现的都是“信托”原则,实现的都是相同的“代客理财”功能。从这一点讲,在这类业务方面,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已真正实现了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综合经营风险需警惕

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趋于统一,但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缺乏统一协调。例如,在是否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委托理财的最低投资金额、最低收益保证,委托理财的人数限制,委托财产的单独设账,第三方托管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严重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而且不同金融机构开展同一资产管理业务,受到宽严程度并不相同的监管约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竞争。

金融机构间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氟。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随着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如由于对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监管不力,导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已造成上百亿元的资金亏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由于监管层面始终缺乏对金融集团的协调监管,造成德隆系等实业集团巨额风险损失的产生,又进而将风险向多家金融机构传递。

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给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很大冲击。例如汇丰集团在中国的银行业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在保险业,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在基金管理业,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汇丰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出我国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目前监管部门缺乏对综合经营监管约束的背景下,具有综合经营优势的国外大金融集团大举入境,不仅对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巨大压力,而且此举本身的风险也不容低估。

加快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由大量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所累积的巨额风险。只是每当单个金融机构出了事,基于分别监管的原则,分别处置风险,无人统计与计算因集团控股导致的总体风险量和风险的相互传递量。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我国目前根本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条件还不充分成熟的条件下,尽快建立对金融集团控股的有效监管措施,建立适合我国目前状况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

为此,首先应明确对于目前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三大传统基本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仍应严格遵守“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我国已经出现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出现相互投资的现象,但这仍然还仅限于股权投资,是一种跨行业的投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大业务的融合与混业,因此分业监管仍能基本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其次,从国际经验看,加强行业监管是综合监管的基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能力仍然较低,有必要坚持一个时期的分业监管,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对各行业的监管能力。第三,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主要体现为金融集团控股下的间接综合经营和三大传统金融业务之外的资产管理业务。此两大特征不仅是中国金融业发展与深化的必然,而且也是当前尽快解决中国金融机构经营压力,提升民族金融业竞争力的急迫需求。因此,有关部门应顺应这个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通过渐进性方式逐步实现综合经营。与此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前提下,视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局部择机走向功能性综合监管。

制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相关制度

我国金融业近几年的教训表明,尽管金融控股集团实现的只是间接综合经营,但大量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政府疏于对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关注与监管。为此,应尽快制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考虑到外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对我国金融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论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注册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是实质控制中国境内两类

不同金融机构以上的境外机构,就应认定是金融控股集团,要求单独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对其属下单个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外,还需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今后,为降低金融控股集团内股权不透明造成的风险,应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股权结构简单、透明。如果仅仅拥有两个金融机构的股权但尚未达到实质性控制,应由监管机构确定是否必须单独设立金融控股集团。

一般来说,银行发生危机,对一国金融体系的损害最大,为此各国对银行的监管最为严厉,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也是意在防止银行体系遭受不必要的危险。有鉴于此,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主体的选择可遵循以下原则:只要金融控股集团内拥有银行,不论是否实质控制,都由银监会作为该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主体;如果金融控股集团不拥有银行,则根据集团主要资产的性质,确定主监管者,由证监会或保监会担任监管主体。

在具体监管操作上,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主体不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原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但必须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

对当前蓬勃发展的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尽快统一游戏规则

鉴于我国各金融机构都已经从事并相互大规模竞争同一的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的运行机制、监管思路也大致相同,但法律依据、监管政策又不完全一致。为此,对这类业务可先实现功能性的综合监管。可由国务院副秘书长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统一游戏规则,防范金融风险。《管理办法》应依据信托的基本原理对这些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各监管部门根据所管辖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的特征,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尽快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

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协调平台,一是从关闭金融机构需求出发而设立的,二是更多地侧重于信息交流的联系会议制度。但是,如上所述,随着金融机构各种综合经营业务的拓展,综合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为防止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阶段性的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出现,有必要确立具有长效的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制度,以确保分业监管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逐步过渡。

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当发生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对金融危机或突发事件实施有效及时的“危机管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后,大量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内对冲分散后,有时可表现为金融集团经营更加稳定。但一旦风险爆发,其突然性、破坏性又往往比未实现综合经营更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突发、巨大的金融危机,有必要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可由分管金融副总理挂帅,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必要时公、检、法、宣传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小组,处置突发性的金融危机。眼下主要负责处置历史积累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问题。

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通过渐进方式推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必然涉及大量突破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了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协调各监管部门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监管,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如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均开展的功能相同且不涉及三大传统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该协调可由国务院副秘书长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及时会商,共同制定基本管理原则,以国务院法规形式颁布。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此法规制定具体细则。对于突破重大法律的业务、产品创新,报国务院审阅后由人大审议。

行业综合监管第6篇

关键词:金融业 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对跨行业金融产品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容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和责任不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尝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上,根据通过实行主监管制度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题,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归属实施分业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区。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 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金融战略的制定上。当前金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或多或少与缺少清晰的金融发展、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有关,因此金融监管委员会未来的重心应将制定国家金融战略和金融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金融监管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另外,金融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及推动与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伞型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复与监管过度,伞型监管人的权力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专业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拥有监管优先权,金融监管委员会必须尊重各专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或分析报告作出监管决策。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时,金融监管委员会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虽然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点,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等规则。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综合业务的杠杆率监测与控制机制,开展综合业务的机构须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综合经营机构须加强综合业务的资本控制和权限管理,凡涉及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应设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及时、充分的披露。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 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谢云英.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福建金融,2008,(7).

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行业综合监管第7篇

一、通过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综合执法

首先是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减少执法机构,从源头上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实现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近半数县(市、区)推进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整合了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责,通过省政府授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将全省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设交通综合执法总队,设区市及四大港口、高速公路设执法支队、县(市、区)设执法大队。在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方面,整合渔港监督局、渔业船舶检验局等8家执法单位承担的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维护等职责,共涉及63部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履行133项执法项目。省设海洋渔业执法总队,下辖3个直属支队。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全省9个设区市和83个县(市、区)中,有2个设区市和66个县(市、区)整合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方面职能和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局,下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乡镇组建市场监管所,统一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永安、平潭等试点市(区)还进一步整合了知识产权、卫生监督、物价管理、农业、商务有关职能,统一交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实现大市场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通过整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了执法力量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整合职能和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相关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如交通综合执法,整合了公路稽征、路政治超等执法队伍,在省下达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内,将各级公路稽征队伍的原有编制全部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机构原用于执法的事业编制随职能相应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了执法力量。如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整合了8个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实现统筹使用,并通过综合、全面的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了队伍素质,提升了执法水平,较好地适应了海洋渔业综合执法的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福建省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员力量安排到基层,确保执法一线工作所需。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全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基层一线人员编制占这3个系统总编制超过70%。

三、通过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注重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市、县(区)均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经省政府授权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厦门市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专门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通过立法理顺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匡定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为依法管理城市提供了遵循。在交通综合执法方面,全省新组建的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均通过同级法制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取得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依据;并施行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方面,注重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场执法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同时,在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过程中,将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的权限和责任作为重要内容,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责任追责情形等,一一列入清单予以公布,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理。

四、通过创新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福建省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中,坚持协调创新,强化联动配合,积极推进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如厦门市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联动平台,通过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职能部门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跨部门的联动响应和联动监管执法,增强城市管理执法整体工作的合力。厦门市还在自贸试验片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使部分执法权与构建高效顺畅的监管执法协作相结合的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实现监管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利用;建立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失信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增强部门监管合力,出台部门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措施,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不敢违法的监管格局。

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积极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如商务部门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为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提供了基础依据;福州市积极创建新型智慧城市,着力打造智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总平台,总平台下设数字城管子系统、社会综治管理子系统、应急指挥子系统、社区矫正监管子系统、特殊车辆监管子系统、生态安全监管子系统、公共场所监管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子系统等。通过构建信息化联动平台,形成城市流水线管理模式,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执法效能。

行业综合监管第8篇

[关键词]双重转型;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滞后;市场稳定性监管;次贷危机

一、我国金融市场综合化转型与监管格局评析

在全球金融综合化转型浪潮中,我国金融分业格局逐步改变,特别是涌现了一批覆盖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及以资产支持证券、金融期货等为代表的衍生性金融产品,在机构和产品的双重维度上推动着金融综合化格局的确立。

所谓机构转型,即传统分业经营管制下的金融企业通过自生(organic)或者并购(aquisition)的路径进行组织扩张,成为可以在多个金融领域开展综合性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准金融控股集团。所谓产品转型,即依托金融工程技术,传统的单一功能金融产品相互组合或者联结,成为覆盖多个金融领域及市场环节的衍生金融产品。对于金融产业而言,机构转型与产品转型是两股相互支撑的变革维度。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标志着金融综合化转型成为主流趋势,全球金融业开始打破分业经营格局,迅速向综合化转型。我国金融市场综合化进程虽然相对缓慢,但依然保持了与国际一致的演变趋势。

1988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开启了我国金融混业的初步尝试。商业银行开设的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市场风险和泡沫。因此,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始走向分业经营。而后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等则进一步从法律和行政规章上明确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模式。然而,综合化经营始终是我国金融业实践中的既有现象,也是金融业发展的现实趋向。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信、光大集团等就开始控制银行、证券公司等不同领域的金融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随着全球金融变革浪潮的兴起,综合化经营开始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战略目标,形成了五种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准金融控股集团。

首先是商业银行主导的银行系控股集团。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化的压力,也为了与具有综合营业能力的外资银行竞争,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向信托、基金、保险等领域扩张,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中型商业银行也进行了综合化布局。事实上,商业银行也是美国金融综合化转型的主力军。《金融现代化服务法》的主要突破就是对1933年《银行法》以及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支持组建综合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

其次是保险企业并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目前成功的范例仅有平安集团。不过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硬性约束,平安集团的综合化布局最为健全,囊括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期货等主要的金融领域。

再次是产业资本介入金融市场而形成的控股集团。其形成路径主要是,一方面借助证券交易市场收购上市金融企业的股份,从而达到控股目的;另一方面借助政府力量创设或者入主地方性金融企业。德隆集团、天津泰达、海尔财务、山东鑫源等就是典型。但由于专业经验不足,套利冲动强烈,产业系金融集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都值得关注。

最后是由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组合成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种组合的线索是股权关系,而在组织架构上却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另外,从现阶段来看,这种地方性金融集团的协同程度并不高,更多的体现为股权和人事上的关联关系,而不是业务以及财务上的资源整合。

综上所述,尽管没有明确系统的立法支撑和确认程序,综合化经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基本现实。随着金融期货等衍生性金融产品的来临,市场综合化转型已是毋庸置疑。与变革巨大的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具有相对较大的滞后性。与分业经营的市场格局相适应,我国在上世纪末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为了适应市场变革,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授权体系和高阶制度的支撑,金融监管协调会议制度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次贷危机暴露的全面市场风险和美国监管改革回应

综合化转型是金融市场的优化选择。从收益的角度来看,综合化经营通过互补性协作和创新性产品开发获取巨大的溢价效益。而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也有研究表明,业务多元化赋予了金融企业更多避险保值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效用。例如,由于融资需求的有限性,作为直接融资渠道的证券业务与作为间接融资渠道的银行业务具有成反比的回报率。但是,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讲,综合化转型增加了金融企业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革命性地改变了金融风险的范围和性质,构成了全面市场风险,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可能受到多个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

次贷危机的爆发就展示了这种全面市场风险。在次贷危机中,以花旗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损失惨重,根源就在于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银行积极介入作为产品综合化转型典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导致本已转移的信贷风险的循环回归。例如,通过长期的证券化过程,花旗集团已经把相当部分的信贷风险转移到了外部市场。但是,在转型为金融控股集团后,花旗又成为美国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主要业务包括基础资产的收购与证券化衍生品的设计、发售、承销业务,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交易业务,以及相关信用支持业务,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主动地吸纳了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截至2008年1季度,花旗集团该部分业务的直接损失就达256亿美元,表内存量敞口达291亿美元。

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及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全面市场风险管理机制。

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的理念从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对风险的管理和规范,发展到放松金融管制以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在该法案的体系下,美国实施了所谓的“功能性监管”变革,即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然而,次贷危机证明,在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面前,基于权力分散和组织独立的监管体系并不能有效地实施功能性监管。也可以说,与革命性的市场变革相比,改良性的监管调整并不能相匹配。

在次贷危机的沉重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今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

划。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蓝皮书指出,目标性监管模式是未来的最优选择,其三大监管目标为:市场稳定性监管(market stability regulation),即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作为中央银行,美联储(Fed)负有稳定宏观经济的传统职能,因此成为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审慎性金融监管(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ion),即对具有政府保证性质的特定金融市场实施监管。为此将专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商业行为监管(business conduct regulation),主要是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在商业行为的监管领域,商业行为监管局将取代美国证监会等联邦机构监管者的相应职能。

在实现上述最优化架构之前,将先进行机构改革,主要措施包括: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等。

三、危机下的反思:中国金融监管机制优化建议

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而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危机驱动模式下诱致性生成的美国监管体系相比,具有制度变革上的一些优势。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考察危机下的变革措施,可以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一些有益的反思。

要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一种流行的看法是,这种监管竞争可以带来政策优化的效率。但是,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甚至只考虑本监管主体的责任而回避所产生的外部效应,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事实上,各监管机构的割据化治理模式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美联储为了控制通胀而连续加息,导致房贷违约风险攀升,直接动摇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用根基;美国证监会长期疏于关注对冲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没能有效行使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综合风险监控,导致商业银行转移的信贷资产风险又通过投资业务循环回归集团内部等等。而次贷危机爆发后,现行体制缺乏有效控制风险扩散的监管手段。主要的监管政策手段和中央银行流动性工具是专门用来应对传统银行危机的,对日益增加的源于银行体系以外的金融市场危机束手无策。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尤其要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

在既有的协调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权责关系,有效适应综合化转型的市场格局。在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进行阶段,应当同步进行监管体系的资源整合与架构改造。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这种协调性安排生效的前提是有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否则就会形式化。值得吸取的教训是,次贷危机表明,由于规则的模糊化和原则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并未改善金融市场的监管状况。例如法案规定,由美联储理事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人,而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依然由各职能监管机构负责。但是,在监管过程中若出现分歧,且分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理事会的监管内容确有不恰当时,优先执行分业监管机关的规定。就我国现有立法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议以此为依据加快行政立法,由国务院出台具有效力的实施细则,为以央行为伞式监管人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提供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支撑。

行业综合监管第9篇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种由于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的,就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或称为具有范围经济性。保险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范围经济进入更广阔的市场,并促使一些相关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成为可能,提高了经营的效率与盈利能力,使客户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规模经济是指在产品组合不变的情况下,生产的平均成本随着产出增加而下降,即厂商的长期平均成本随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而下降的现象。规模经济也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就存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通过规模经济实现成本集约化是综合经营的重要目标。

国外保险业综合经营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保险机构早已涉足综合经营,并具有多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AIG)、荷兰国际集团(ING)等等。

从国际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全能保险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全能保险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客观需求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进行金融业务交叉的研究,创造多功能的金融产品,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保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该模式的问题在于:各业务部门不设立“防火墙”。因此,此种模式要求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较高的监管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效率,否则极易诱发和积累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腔公司,在同一控制权下,通过对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队伍、会计标准,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该模式在1999年出现在美国,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互相协作;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不同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减少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传递。虽然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模式各有差异,但均存在以下共性:一是经营环境与动因相同。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经济新思潮的涌动、分业经营的弊端等原因促使各国金融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发生转变。二是金融综合经营主体资本金实力雄厚。金融综合经营主体采取的经营模式虽不同,但他们都具备集团化的显著特征、完善的综合经营架构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三是综合经营监管理念均有提升。在监管方面都实现了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化。

国际上多家以保险为主业进行综合经营的集团公司,无论是行业内综合经营还是跨行业综合经营,无论是采取全能保险模式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都与其自身实力、形成和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各种综合经验方式和模式各有利弊,既有优势互补带来的成功经验,又有如AIG因盲目扩张、累积风险带来的失败教训。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自身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足,要在经营和监管模式两方面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经营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发展方式,避免盲目扩张,谨慎涉足风险过大的跨行业领域,稳健发展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现状

保险业实行综合经营既受追求价值最大化、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的内因影响,又受外部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需求的外因驱使,是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金融保险体制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发展的结果。

目前,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样有声誉、有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早已开始为组建完备的集团控股公司做着种种努力,并已经在行业范畴内积极实践。012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49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2(CumulativetyNO.498)

保险机构以风险为经营对象,对风险管控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以保险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综合经营集团将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中包括:在集团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服务,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保险业在长期经营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的渗透度逐步加深,这些客户资源对于未来综合经营是最宝贵的财富。销售渠道优势。保险业的销售渠道优势首先在于其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保险业目前拥有个人营销员队伍、直销业务员队伍、兼业(如银行、邮政等)三大类业务的销售渠道,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渠道也在近几年有迅猛发展。如,中国人寿拥有超过70万名个人人、1.5万多个营销网点、4800多家分支机构及超过9.4万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局的销售网点;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4500多个分支机构。客户可以在一个业务网点享受“一站式”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理财需求。保险产品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财务保障,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通过将特定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整合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财务保障。例如,为信用卡客户提供失卡保险,为刷卡购买机票的客户提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6万亿元人民币,随着今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还会被允许投入到更广阔的业务领域。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保险业要实现综合经营,关键点之一就是做好风险的控制,防止各关联公司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从表1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组建的、真正具有广义综合经营框架的只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平安人寿、平安产险、平安保险海外(控股)、平安信托;2003年平安集团凭借平安信托,联手汇丰收购了福建亚洲银行,后平安集团取得控股权,将其更名为平安银行,同时也开创了保险公司控股、经营银行业务的先河。2006年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89.36%的股份,并于2007年6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与深圳市商业银行合并,并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开业,成为中国首家企业年金专业经营机构;2005年,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式开业。至此,平安集团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构造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已初步成型。平安集团自完成综合经营架构的建设后,平安产、寿险业务同比涨幅平稳,旗下银行、证券两项业务增势惊人。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11年度年报数据显示,2011年12月31日,平安总资产已达2.29万亿元,同比大增95.1%,实现净利润194.75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及深发展银行业务为集团贡献利润共计人民币79.77亿元,业务利润占比达40.96%,非保险业务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保险、银行、投资三足鼎立的利润结构渐显,综合经营效应已逐渐发挥出来。随着后援平台功能整合的平稳推进,交叉销售业绩超越预期,业务正向着“一个客户、多个产品”的战略发展,综合经营为其利润的增长及集团信誉、品牌价值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对策

未来5至10年,我国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专业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共存的局面,两者不可完全替代。要择优扶强,让那些有足够优质资本的、拥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率先实行综合经营模式,使我国中资保险企业在综合经营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要依据市场环境及自身优势,立足比较成本审慎决策,做到有步骤的稳步推进。此外,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发展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应加快保险集团(控股)控股公司立法研究,为综合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一方面,对现行的《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已颁布的综合经营类立法,制定专门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法》、《关联企业法》等配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