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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30 16:31:46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1篇

关键词:ABS;融资;风险管理

一、ABS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基本内涵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走向成熟,金融创新正在改变着资本市场的格局作为近20年来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正进入一的时期。为了理解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内在机理,本文坚持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发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因,并试图从数据的逻辑中寻找证据,以期能提出资产证券化国的实践突破方向。

ABS作为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应用延伸和发展,其涵盖了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用贷款、商业应收款、固定资产租金,基础设施收费等领域,其核心的思想是:以标的资产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债券,从而达到资产变现的目的。

二、ABS带来公司融资创新方式创新分析

ABS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创新性,资本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

1 ABS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与产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大量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银行必要的信用评级,被挡在银行的门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这种融资需求之大,已达万亿级的规模,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就是很好的例证。ABS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这样的融资机会,企业不管大小,只要拥有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转移和信用增级的技术处理,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融得资金。

股票具有比较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基础资产的支持,并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投资风险明显要低得多;而比之国债,ABS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国债之间的一个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是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理想的投资组合对象。

2 ABS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银行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是中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而企业持有的物业或大型装备,也有同样的特性。ABS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能提前变现,从而降低了银行或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短期资金窘迫问题。

3 ABS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关系民生,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比如高速公路、桥梁、码头等,资产证券化能以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作为支持,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处理,把基础设施资产变现,使得政府的投资能迅速回笼,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加快了政府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在这个意义上,ABS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如同投资的助推器。

三、ABS发展方向与风险管理分析

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驱动力来源于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如,银行将其长期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提前变现,可以优化其存贷结构,增强抗能力;大型企业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负担,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中小把应收货款或者存货进行证券化,可以融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观察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数据,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支持证券ABS是发展最为迅速的方向。那么,应如何在发展过程中,进行风险规避和管理呢?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认识这个问题:

1 最安全可靠,风险比较低的是商业银行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是住宅贷款是商业银行增长最快和最优质的资产,但中国正处在贸易顺差快速增企业储蓄过剩的宏观环境之下,银行的流动性十分充沛,而中央银行抑制中长期投资的意图明显,所以,银行目前并没有实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

2 ABS可以中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中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由于在信用评级上的先天不足,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急需解决的难题。在现有的法制规范之下,中小企业以其商业应收存货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化技术处理,可以使发行的证券获得比中小企业本身更高用评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并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2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3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4篇

关键词: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联合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资产证券化――银行融资途径的新选择

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广泛的发展,并于二十世纪90年代进入

亚洲市场。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 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 和中国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试点的成功,说明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进入新阶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为标志,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正式拉开了帷幕。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改变了银行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大量的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扩大银行中间业务,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同时促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换,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还可以解决短存长贷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的问题,降低利率风险。在不摊薄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对优化银行资源配置、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融资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业务效率,提高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流动性日益趋紧的中小银行来说更是凸显了现实意义。笔者以为,目前困扰中小银行上市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探索解决。

二、资产证券化方式的选择――多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

面对国有大银行在改制上市后实力进一步增强、外资银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局面,中小银行看到了自身在产品、管理、系统等方面与国有大银行、外资银行之间的差距。中小银行可通过联合突破自身业务在资本约束、地域限制、网点数目等方面的束缚,从而增强竞争力。2007年12月招商银行与30余家城商行、农商行聚首昆明,共谋“合作共赢、创新发展”大计;兴业银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银行合作服务中心,与120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签约,形成全面合作关系;深圳平安银行则联合国内22家中外资银行,成立了跨区域中小银行银团联合会。由此看来,中小银行间的合作将成为一种趋势。中小银行既然可以在业务上进行合作,那么在融资经营方面同样也可以进行合作,这就为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是将它们所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如信贷资产、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通过资产重组转变成为可在资本市场出售或流通的证券而融资的过程。以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它是以信贷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它的信贷资产数额达到41.77亿元,能够通过规模效应降低融资成本。但从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来看,中小银行资产规模相对偏小,单个中小银行的可证券化资产往往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因此规模效应不明显,很难操作。所以,要以资产证券化融资代替上市融资,除少数几个中小银行因实力雄厚、可证券化资产规模大而能够独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银行必须走联合之路。

笔者以为,几个中小银行合作,联合实施资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单个中小银行资产池规模小的问题,又可以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低成本优势和规模效应,使各中小合作银行共享融资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资产证券化原理,设计一个基于多个中小银行合作的联合融资模式,试图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一个新思路。

三、多个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设计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复杂的融资模式,是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利用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通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利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下笔者按照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对多个中小银行联合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框架设计。

(一)构造资产池

选择基础资产组建规模化资产池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一般说来,现金流稳定、同质性高、信用质量好且有关统计数据容易获得的资产适宜实行资产证券化,而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可以降低资产池的集中度,从而降低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各中小银行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各自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后,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该资产并通过“真实出售(true sale)”将其出售给SPV。SPV要对各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审计、确认和筛选,以保证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然后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SPV将出售资金汇入指定的托管账户,扣除费用后按照各个参与银行的出资比例以及所达成的协议将融得的资金支付给各银行,实现中小银行的联合融资目的,如图1所示。

(二)SPV的设立

设立SPV目的是将中小银行与证券化资产真实隔离,即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资产池中的资产免受或减轻中小银行破产的影响。破产隔离使资产池的质量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的创新点,因而本文以此为重点,主要分析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何种模式设立SPV,以及以相应模式设立SPV进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1. 常规模式。目前设立SPV的常规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现分别根据这两种类型的SPV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设立SPV,各中小合作银行将拟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SPT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并对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与评级。然后SPT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根据《信托法》规定,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委托于SPT后资产所有权就属于SPT,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效应,如图2所示。

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信托法律来看,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组织结构中,设立SPV的法律基础相对坚实,实施难度降低,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还没有针对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出台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文件,SPT在处理各银行的证券化资产过程中,往往受到诸多法律规则的局限。为了隔离风险,避免不同的风险相互转移、影响,也不允许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资产放在一起,否则受托人就很难对各个中小银行的委托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因此,当前以信托形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尚有一定难度,需要解决诸多重要相关问题才能实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结构中,受托人无法对不同的信托资产进行重组,而公司型SPV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点是,它可以将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因此可以扩大资产池规模,并摊薄较高的证券发行费用。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SPC作为各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化的服务公司,通过购买各个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资产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如图3所示。由于SPC对资产池的买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可以自由处理,这样SPC比SPT在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上更加主动。因此,在常规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设立SPV是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及《证券法》的限制,现阶段通过SPC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障碍,还不能具体实施。一旦相应法规出台,这将是中小银行融资的最佳途径。

2. 突破模式。通过对以SPT和SPC两种方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SPT与SPC都难以突破法律障碍,要达到中小银行的融资目的必须寻求突破模式,因此笔者设计了三种突破模式来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设计。

首先以假设银行1、银行2和银行3三银行进行合作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为例,来说明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突破模式一与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银行共同达成协议以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对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金融债券①,如图4所示。对银行3来说此为表内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碍,在技术方面要求较低,因而具有可实施性。缺点是银行3由于实施的是表内资产证券化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保证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银行1、银行2和银行3协议,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各银行的拟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型SPV,SPV将证券化基础资产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各合作银行以此达到联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的,如图5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而且作为发起人的银行3能够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可以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运作过程与我国已成功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的运作过程类似,因而可实施性较强。

突破模式三,离岸模式,即国内资产国外证券化。设计思路如下:在境外设立一家SPV,为合作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服务,各银行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该境外SPV。境外SPV对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然后寻求境外担保机构为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邀请境外评级机构对该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并与境外证券承销商合作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如图6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模式的优点是除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外,还可以规避国内的法律制约从而可以顺利实施,并可降低融资成本②。另外,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资产证券化技术能够为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合作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转移到国外,因而会产生汇率风险。另外,我国对证券化业务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则将很难顺利实施。

笔者认为,中小合作银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设立SPV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实施可能性。选择何种运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是否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还要结合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证券化的技术、制度、法规和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银行实际情况的模式。

(三)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此证券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要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具体方法较多,主要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来实现,还可采用优先\次级结构、金融担保和保险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评级的手段来确定信用增级水平,等等,采用何种方法根据各中小银行自身情况而定。

四、结语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将会逐步体现出来,它将会是一种更富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其对各方的好处吸引着银行、大型企业等参与者,但是风险也同样存在其中。资产证券化中,信贷风险与信用风险通过信用增级与资产重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风险。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环境导致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艰难的探索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防止因风险扩散而影响融资效率与成本。目前国内有关实施资产证券化尤其是有关SPV设立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本文所讨论的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国内更无具体实施案例,但可以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以供探讨。

注:

①为方便预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估算基础资产的风险,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应尽量是同质性较高的资产,在还款方式、担保等特征上尽量相似,否则在重组资产池时将很难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设立在百慕大、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可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程婧瑶:《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当代经济》2007年第9期。

[2]陈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小锋:《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 ABN

一、三种资产证券化的规模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展的最早,规模也最大,截至2013年6月30日,已发行79只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规模达896亿元;资产支持票据20只,规模达77亿元;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56只,规模达313.5亿元。根据上清所数据,当前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托管存量为206.74亿元。商业银行是最大的投资者,持有67%的信贷资产支持债券,广义基金持有25%左右。而券商专项资产支持债券和ABN的投资者结构并无公开披露数据。

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离散的贷款转化为系列化的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其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管理等环节。在这种模式下,贷款的信用风险不再由银行承担,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只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贷款打包组合,能有效分散单个贷款的特定风险。将贷款包拆细为标准化的证券,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对信贷资产支持债券进行结构划分,能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此后,国开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发行了多款信贷支持类证券。但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信用衍生产品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高风险性使得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陷入了停滞阶段。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共发行56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面额667.83亿元。直至2012年9月7日,国开行集中配售发行101.66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意味着停滞逾3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式重启。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市场上共发行了23只信贷资产支持债券,发行面额总计228.54亿元。据上清所数据,当前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托管存量为206.74亿元,规模远大于资产支持票据,但整体发展速度仍不快。

三、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

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当前试点期间的表现形式,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收益凭证,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收益凭证持有人。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始于2005年,首例是中金公司推出的“联通收益计划”。2007~2010年证监会没有新批任何专项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停滞四年后,远东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于2011年8月发行,标志着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尽管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推出较早,但整体发行额度不高。此后,基础资产得到了不断地创新和丰富。例如2012年华侨城发行了以欢乐谷门票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到目前为止,市场共发行了56只专项计划,发行面额总计313.54亿元。

2013年2月26日和3月15日,证监会分别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另外还指出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且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四、资产支持票据(ABN)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不等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于ABN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ABN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周期在中期票据2~3个月左右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限制;发行期限为3~5年;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商定;发行方式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若公开发行则须进行双评级。其增信措施一般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不强制要求外部担保。

2012年8月3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8月7日,注册通过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标志着我国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正式开闸。截止2013年4月,市场上共发行了20只资产支持票据(ABN),发行面额总计77亿元。当前资产支持票据规模相对较小,尚处于萌芽阶段。

除了上述的ABN以外,银行交易商协会正在考虑推出信托型ABN,以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发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即可发行,不需要审批。此项创新目前已得到银监会和交易商协会的支持与认可。信托型ABN与上述ABN最大区别在于信托型ABN引入信托做特殊目的的载体,以信托方式实现基础资产的隔离,投资者对基础资产享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五、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首先,三种形式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有所不同: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发展时间最久,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均已非常成熟,产品设计从第一单出现以来变化不大,其发行需要银监会和人行审批,一般发行时间较长;二是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主管,走的是试点到推广的道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好处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其发行需要证监会审批,一般审批时间较短;三是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12年才正式推出。ABN由银行间市场协会主管,发行仅需注册。

其次,三种形式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会有所不同,其中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的范围最广: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银行的各种贷款;二是券商专项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包括债券类:BT回购款、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款等应收款,信贷资产;收益权类:通行费、水务、电力销售、票务等收入的收益权以及信托受益权等;不动产类:商业地产的租金收入和运营收益。三是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包括公用事业未来收益权、政府回购应收款、企业其他的应收款等。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6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建议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时代,而知识经济以知识“产权化”为基础的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效地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含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简称IP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资金流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其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由该特设机构以其基础财产为担保发行权利凭证的融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结构性重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当前一段时间内提前实现未来一段时期内实现的预期收益,享有证券化融资形势带来的融资利益。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由于可以允许所有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只将许可使用费的收益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这对于那些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益而又急需资金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型融资工具。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为其提供了一种低风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往往成为制约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性因素,目前我国商业中长期贷款最低年利率和企业发行债券的年利率一般均在5%以上,而且融资难度比较大。相比之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年收益率较低(一般为2.3%-4.3%),是高新技术企业可选的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第二,融资风险小。融资风险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关键性因素,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高科技企业往往通过负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容易发生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和破产的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真实销售”给SPV,对融资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第三,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变。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债券的融资形式,融资过程中不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丧失。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别于商业贷款和抵押的根本区别;第四,实施的难度较小。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受到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制约,融资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为基础,通过发行可流通的证券进行融资,其风险和收益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

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现代产业的典型代表,具有知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了“知识”和“资金”结构性转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发挥核心技术优势,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是资金供给者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在某一领域掌握着领先的技术,但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效解决了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技术)进行融资的问题,交易的对象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不会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即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巨大价值,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

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直接决定该知识产权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日益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中,潜在的风险无处不在,国家政策、侵权行为、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可随时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通过证券化运作之后,原来由所有者独自承担的知识产权贬值风险将分散给众多的知识产权ABS投资者,同时也能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迅速获得收益,并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

3.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资金问题是制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充足的运营资金和再研发资金,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进程,提高技术拥有者的积极性,使技术创造活动良性循环发展,从而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梳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证监会自2004年开始启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2005年以试点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正式推行积累的必要的经验。根据主导者不同,我们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分为中关村模式、证监会模式、银监会模式、和科技部模式四种类型。

1.中关村模式

中关村模式是指利用中关村园区平台,针对园区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不集中的特点,由第三方设立一个SPV,作为可循环的常设机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真实出售”给该常设机构,以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最终实现可持续融资的目标。中关村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设立一个常设的SPV降低融资成本,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园区内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

2.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根据证监会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以证券交易所为平台,通过为创新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此类证券公司发行资产收益凭证,以其所产生的资金流偿付投资者的权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证监会模式充分利用了证券交易所的流通功能,允许资产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证券的设计和发行机构起主导作用,融资渠道比较宽广。

3.银监会模式

银监会模式是指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由第三方机构组建信托型SPV,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财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银监会模式来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借助银监会模式在制度提供与监管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以及其已经具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流通系统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最大可能地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推行。

4.科技部模式

科技部模式是指在科技部的主导下,以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为基础,设立一个独立的SPV,融资企业将科技成果真实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该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财产发行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从而解决资本市场产业化的费用问题。科技部模式的优势在于科技部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资本证券化的动力和目标,从而解决高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市场效益良好。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可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冲突和盲点。

1.梳理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法律障碍

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事法律不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反而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无法对抗上位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如果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需要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和法律专家提出专门意见对之加以完善。

2.完善配套政策,培育信用增级、评级等中介市场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对对基础资产信用评级、增级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从而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风险及运行。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评级、增级的中介机构严重不足,二是专业人才匮乏,专业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现有的《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将其评估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专利资产,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次基础上,探索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范围,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行为准则,评估机构的进入门槛,机构设置,行业规则都应由立法作出规定。一方面立法加大对建立专业的信用增级、评级中介机构积极引导,采取鼓励政策。另一方面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最终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关配套服务体系。

3.完善信息披露,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并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检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登记项目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登记仅限于权属登记,缺少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在登记(公示)内容不充分。应当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内容、权利状态进行公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过程及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披露;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营信息进行披露,减少重新定性的风险,从而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进行。

4.加强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性,为了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鉴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由该机构具体负责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指定若干家信誉好、制度健全的信托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并参照证监会、保监会的做法制定行业法规,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推动其在我国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涛.《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肖海,朱静.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及中国发展策略[J].电子知识产权,2009.12.

[3]杨亚西,杨波.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模式设计[J].特区经济,2007.10.

[4]李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中国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12.11.

[5]赵子铱,马勇.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策略分析[J].现代商业,2009.12.

[6]冯晓青.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1.1.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7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前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价值,因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进而更好的将其应用于企业的运作流程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是对中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和应用模式等的详细阐述,并在阐述的过程中指出了此种融资方式应用的优势,望其能为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方式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改变了原有的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流动资金量较少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与投资提供了长期流动的资金。进而促使国有企业在担负着巨额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也可改善企业的资金状况;第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需投入成本较低,因而当国有企业处在改革的历程中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减少资金的流失,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最为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进而促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能力偿还部分的债务,以此来缓解企业存在的负债的问题,并致使企业逐渐向盈利的方向转变[1]。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力加大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针对其现状和问题构建了“产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在制度建立后,人们对融资方式的应用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因而为了满足国有企业降低风险投资的欲望,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进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资产基础。

(二)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扩大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大规模低坏账率等特点,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早就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因而此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8年11月,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十项措施,其中就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构建。因而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势必可行的。

三、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

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特点。而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中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应收账款历史损失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的要求。对于此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损失的准备金,以便确保在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质量能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确保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规模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便在应用此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可减小企业成本投资的资金量;第三,要求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时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2]。

(二)国有企业的基础设施收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但是从2007年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见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仍然存在着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现象,而针对此现象,我国在2008年投入了4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立,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势必可行。因而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实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问题。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桥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对其实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础设施收费将一直保持稳定的状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情况下,应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

(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

企业、SPV与投资者三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最基础的交易方式,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选择一个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模式来构建SPV。SPV主要有两个类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这种类型中SPV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这种类型下,SPV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而信托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其中授予人信托与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权性;第二种类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与信托型SPV相比,其优势在于可证券化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而可更好的满足我国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3]。

结论:综上可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而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可以缓解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因而在国有资产可证券化的规模逐渐扩大的前提下,应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以便在此融资方式下,我国国有企业可在发展中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并同时致使我国的国有经济也随之实现有效的提升。(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J].海天出版社,2011,12(09):112-114.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研究这一新兴事物对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主要特征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参见图1):

第一步,对要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为了能够成功地发行证券,发起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考核;然后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第二步,创建spv,将知识产权资产池真实转让给spv。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使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在创建了spv以后,发起人将支持证券发行的知识产权真实转移给spv。

第三步,信用增级。为改善发行条件,特设载体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

第四步,证券评级。普通投资者无法考察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需要由一个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第五步,发行证券。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人根据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偏好情况对知识资产进行打包,发行不同层级结构的证券。目前国家在推行其的时候,主要面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互助基金、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

第六步,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投资者还款账户。发行人应当指定一个管理人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这些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

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图2)。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行将由资产池产生收入对证券进行还本付息,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知识产权证券本质上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其与普通资产担保证券的区别在于: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破产隔离、资产池现金流的预测等方面都不同。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资产信用为支撑、结构性融资等特点,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是采用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搭上一道桥梁。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风险投资也有区别。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投资者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固定的收益,风险投资目的则在投资企业获得增值后将其股权转让,进行其他投资;前者投资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管理活动,不会产生对融资公司原股东股权冲淡效果,后者从一开始就会非常全面地介入公司管理和经营,会冲淡原股份持有人的股权比例结构;对处于研究开发期、创业期的企业,风险较大,更愿意采用风险投资这类股权投资的方式,而对于技术研发比较成熟的企业,则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的融资方式,这既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不丧失公司股权。

不同参与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各自的收益: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起人来说,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融资形式。这一融资形式可以使发起人享受表外融资的好处,在不改变股本结构、保留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收益提前实现,解决发起人资金流动性难题。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还能分散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实际上是一种为未来收益进行保险的保险形式;[1]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可以为其提供一个参与新技术经济的机会。知识产权证券将纯粹的技术风险与其他风险,如管理风险、营销风险等隔离开来,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知识产权证券直接参与到一个更为纯粹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作中去,获得这一科技成果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可以通过提供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设计证券融资结构、经营知识资产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并从中获益。

二、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

美国是最早探索和尝试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国家。从世界上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鲍伊债券”开始,美国涌现出一系列案例。前后统计起来,不下十件。从美国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包括音乐版权作品、电子游戏、电影、时装品牌、药品专利、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在美国表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

学术界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表示出极大关注。在鲍伊债券后一段时间,法律和商业期刊上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就如何将知识产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进行了深入探讨。1999年到2002年,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达到顶峰。之后,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热情有所减退,在这方面的文章减少,见于报道的重大交易案也寥寥无几。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出现复苏迹象。2005年底,美国出现首桩软件证券化融资案,即tideline案。该案设立了一个由第三方专业投资公司设立的、面向众多交易者长期存在的独立spv。长期spv的设立对于减少融资成本,促进融资交易速度具有重要作用。同年,ucc融资公司主导的bcbg max azria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被“美国许可费征收协会(les)”评为年度最佳交易案。这些表明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已经由最初探求是否可行发展到如何进行高效运作的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目前主要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发行,缺乏通畅的退出机制。2006年底,美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指数——ocean tomo 300tm企业专利评估指数。该指数对三百家拥有优质专利的公司进行评估,由ocean 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指数购买股票。虽然,tomo指数的作用是人们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这与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来自由买卖该资产本身(也即该资产证券)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并不能算是建立起真正的知识产权证券退出机制,但是二者之间差距已经非常容易跨越了。tomo指数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程始终与知识经济发展、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发展交织在一起的。从1997年鲍伊证券开始十年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走过了一条萌芽、发展到逐渐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从探索到推广、从设立专门的spv到spv长期化、从面向私募基金发行到寻求进入华尔街市场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市场逐渐开始承认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①,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生产要素转变为金融资产的过程,是一个有效解决“公司知识产权财务难题”的过程②。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发展,日本显得非常积极。主要原因在于日本2002年以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日本有着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需要进行产业化应用。为了加快这些专利的产业化应用,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2年4月声明,将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

欧洲与美国在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间存在差异,其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路径与美国也不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欧洲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者门票收益证券化案例上。除了体育产业证券化以外,欧洲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英国等,也先后将电影版权、音乐作品进行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新兴融资工具,也引起了不少国际组织的关注。在wipo的中小企业栏目中,曾经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进行过专题讨论,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看作是二十一世纪的一个“新潮流”。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委员会(uncitral)、经合组织(oecd)等,也开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说明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

三、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直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瓶颈因素①。从

(一)

(三)证监会模式

证监会模式是指在证监会主导下,由创新类证券公司向社会发售资产收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用计划所购买企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权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流通资产收益凭证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框架。银监会模式与证监会模式各有各的长处与不足,但是两者具有一个共通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两者都具有资产证券化制度提供者与监管者的职能,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最小。

(四)科技部模式

所谓科技部模式,指的是由科技部等这类拥有大量技术成果的国家部委来主导,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可以由科技部出面设立一个spv,然后将其拥有的科技专项研究计划中取得的、适宜于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转让给该spv,然后由spv以这些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发行证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支付购买科技成果的费用和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spv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获得的收益支付证券持有人的本息。

科技部模式优势在于作为国家科研开发工作的主管机关,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某项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与市场发展前景,从而能够将那些最适合于市场化、产业化而缺乏后续资金的科技项目推向市场,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同时,还可以为这些科技成果寻找到一个权利归属主体,改变“国家所有实际就是无人所有”的局面。

科技部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尽管近些年来国家对于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应用方面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是在证券发行方面科技部同样处于受监管者地位,所以在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科技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科技融资的扶持力度,并与银监会及其下属的国家开发银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面,科技部模式能够与银监会模式相结合的话,那么既能发挥科技部拥有充足的高技术成果,以及在技术市场前景判断方面的长处,又能发挥银监会模式在证券制度监管方面的优势,这对于推进这一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无疑可以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

以上是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可以采用的几种主要模式,这些模式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为了能够成功推进这一制度的试点,应当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优势,避免劣势。

笔者在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提出下面八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采用政府试点、立法先行的模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横跨证券、信托、知识产权、保险的多功能金融创新工具,应当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边试点边立法”的模式。在前期,由政府主管机关进行小规模地试点,这样可以减小由民间主体进行试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由银监会、证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局等部委组成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制定类似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搭建证券化框架,全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待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适合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所有类型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法》。

第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中的首要问题:国家科技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与证券化监管机构之间积极协调与合作。

银监会和证监会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关,同时又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主要监管机关。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两个机关都有动力回应金融机构的发展需求,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竞争手段来提升竞争力。[5]而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来说,两个机关都没有动力去主动尝试这一个风险较大的新兴事物。最有动力推进这一事物的机构是那些高科技企业主管机关以及手中掌握着大量技术成果或者负有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国家部委,如科技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些部委作为国家科技及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却缺乏在证券化规则提供方面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成功地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国家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应当寻求银监会、证监会等资产证券化试点主管机关的支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与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近年来一直于科技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对高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再加上在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所积累的经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方面一个比较好的合作伙伴。

第三、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证券资信评级的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难题就是准确地确定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成功地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一个充分竞争、规范的知识产权市场必不可少。为此,应建立一个充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在有效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合理的知识产权价格。

除应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2007年8月,证监会颁发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应在这一《办法》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的良性竞争,尽快构建出全国统一的资信评估市场,这样才有可能在优胜劣汰的机制下培育出独立、公正、权威的本土资信评估机构,形成资信评估核心竞争能力,使我国资信评估业得到长足发展。

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条件,尽快制定“知识产权许可条例”,健全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将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从发起人转让给spv,实现风险隔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少有将所有权完全进行转让的,多半采用的是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既重要又复杂,我国目前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只有简单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许可条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

知识产权信托也是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一种方式。我国2001年的《信托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仅在2001年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将知识产权信托明确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立法上的欠缺会为知识产权信托增加难度,需要对有关法律及时完善。

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进行授权登记以外,还应当包括抵押登记、信托登记等等。由于登记的种类众多,如何进行协调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多而分散,使得登记的效力出现问题。为了能够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必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体系。

第五、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条例,规范“专利池”的构建,为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

在将知识产权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时候,可能产生市场垄断现象。对于这种情况,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试图进行规制,以降低滥用专利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虽然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但是可操作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司法裁断任意性的情形。为了能够规范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建议由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条例”,为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的组建扫清法律障碍,使得资产池的组建不会被置于司法裁断的任意性之下。

第六、出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证券化中各方参与人的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证券化推进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操作过程是否具有可行性。我国对于创新型企业给予了许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很少有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的。为了能够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当制定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税收政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税收政策”,提供专门税收优惠措施,也可在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第七、明确spv证券化操作载体法律地位,赋予其发行资产担保证券的资格。

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设立了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法律载体(spv)来隔离风险。spv可以采用信托结构,也可以采用公司形式。按我国目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spv无法满足设立程序与资本金的要求。考虑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的资产信用融资的特性,应当突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对spv的设立条件进行专门规定。这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中进行规定。

第八、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证券”的范畴,规定符合其特性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条件。

知识产权证券属于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但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明确将资产担保证券纳入“证券”的范畴。《证券法》第2条中规定了“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弹性做法来提供变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将资产支持证券定义为“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从这一定义来看,资产支持证券只能算是信托受益权而已。不过从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发行和交易来看,可以把这类信托受益权证书看作是定向募集证券的一种。知识产权证券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与信贷资产证券具有相似的特征,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证券具有资产担保证券的特性,不应适用普通证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条件,应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或者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进行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agiato j a.the basics of fin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a].berman b.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423—441.

[2] 于凤坤.难解的中关村‘歌德巴赫猜想’[j].国际融资,2005,(2):23-25。

[3] 赵弘、赵燕霞.中关村1012家科技型企业融资现状调查(一)[eb/ol],/fdjjgc/05_1.htm,2008年1月23日访问。

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

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

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

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市场应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和范围,才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的特点,因此追求风险小、收益高的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保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风险小、收益高,适合其投资。其他的债券,特别是国债因其风险小,收益也不低,也适于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