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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7-02 13:42:01

网络传播权论文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体例主体内容特点引言权威期刊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始终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就如同四大发明的印刷术相比手工抄写一样的深刻和明显。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性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而得以产生。

回顾著作权法发展历史,自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数字技术是通讯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迄今为止,经过三个发展阶段。七十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最先讨论的问题是,个人计算机上的目标程序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数据库、反向工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八十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二阶段,多媒体产品和数据库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开始成为著作权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时多媒体技术尚未与网络技术结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发展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数字通讯网络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硬件设施,而且取决于作品及其相关信息等组成的通信内容,即数字化的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可以通讯内容的网络就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数字技术在网络上的应用,使得通过计算机网络能把作品讯捷、方便、廉价、容量惊人而且质量几乎完美地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可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制度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微妙的互动关系,每当有一次技术突破的时候,版权制度总是要或迟或早地作出反应。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致使因特网成为盗匪横行的“盗版天堂”,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由此而产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国发生USvsLaMacchia——案,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提供给网络上的用户。1995年在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几个学生从ADOBE和儿个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将为数众多的享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下载,送到斯德哥尔摩的皇家技术学院的互联网络服务器上,以供互联网络上全世界范围的用户卸载和复制。这种在计算机网络上通过数字传输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在现行的各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显然都没有现成的直接规范的依据。对此,目前版权研究界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将传统的版权领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复制、发行、出租、公众传播)扩展以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该行为或是复制,或是发行,或是出租,或是公众传播;其二,设立数字传输权来进行规范。第一种意见主张把数字传输的版权意义融入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之中,第二种意见主张依据新的数字传输技术而设置专门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否定了国际社会几种通过试图通过原有权利的扩张解决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的尝试。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经下简称“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CopyrightTreaty,缩写为《WCT》,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缩写为《WPPT》,以下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属于传播权的内容之一。传播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专有权,是首先由欧盟提出的。这项提议最终被接受,并写入两个条约中。不过,就作品所享有的传播权与表演及唱片所享有的传播权,在两个条约中是不相同的。作品传播权体现在《版权条约》第8条中。表演传播权体现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第15条中;唱片传播权体现在后一条第14条与第15条中。以下具体分析。

(一)《版权条约》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版权条约》第8条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作者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即

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版权条约》第8条是对《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传播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该条先是让人眼花缭乱地列举了《伯尔尼公约》的5个条文,涉及6项内容,它们都是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作者各项公开传播权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中有关权利人的各项传播权的规定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出现的。由于针对不同种类的作品,不同的传播方式,适用不同的权利,这使得《伯尔尼公约》中的传播权之间存在着一些缝隙,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传播这一新的传播方式。《版权公约》第8条弥补了《伯尔尼公约》不同权利之间的缝隙。该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现在的各种传播权的前提下,将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扩展到所有作品种类,成为所有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向公众传播包括在“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所作的传播,从而澄清了交互性的按需传输行为在该范围之内。

这条规定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扩展到网络环境中,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新权利名称虽然被定为“公众传播权”,但这项权利不仅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规定的“公众传播权”将作者的权利,实际上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集中体现在“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虽然因技术中立性原则,这一表述没有直接的包括“网络”等概念,但这一表述正是对网络传输交互性的典型的概括,这一表述而产生的新权利,即作者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规定与上述《版权条约》同日通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以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4条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5条规定:“对于将为商

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者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版权条约》继续沿用了《伯尔尼公约》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并,将这个概念进一步扩大到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使用的是“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和“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不仅仅指网络指网络传播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其他传统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在该条约的第8条中规定得很清楚,这条一方面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的含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即他们都包含在大的传播权之中,但新的权利与传统权利并不交叉,也不得影响传统权利的实施,根据保国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这两个条约的情况来看,各国依据各自的立法体系,将新权利做了不同的处理。

二、发达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尽管《版权条约》第8条,《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第14条分别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只是作出了一个极为概括的规定,赋予权利人一种广义的包容各类传播的传播权,并没有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必须由成员国的国内版权法加以解决。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自己的权利、结合已有的多种权利,或者创设新的权利来实现对广义传播权的保护。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体系,也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对这两个条约中的新权利进行了处理,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例,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进行了规范,也就是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对。

(一)以美国为例1995年9月的《白皮书》建议大大扩张发行权的范围,使作者得以控制在交互性电子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作品和相关权利客体这一行为。为实施《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于1998年10月28日通过了《数字时代版权法》(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允许美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的版权与相邻权条约,但《数字时代版权法》中并没有采取原来《白皮书》所建议的“发行权”方案,而是以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涵盖了网络传输。因为,在美国,相当于传播权的是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它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直接的通常意义上的表演和展示,而且包括借助任何装置和过程实现的表演和展示.美国认为,只要将其法律中已有的发行权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公开表演权、公开展示权等)结合起来,就足以覆盖各类传播行为。最终,美国没有创设新的权利,而是通过法院判例,解释和澄清了权利人传播权的范围,即以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涵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必要解释一下美国的表演权,它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演唱、演奏等方式表演作品的“现场表演”。一是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表演音像制品的“机械表演”。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包括《伯尔尼公约》中,“表演权”既具有现场表演的含义,又具有机械表演的含义。

(二)以欧盟和日本为例它们的立法模式是在不改变现有版权权利配置的前提下,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新权利。权威期刊

日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因特网条约”不足半年,即由国会于1997年6月10日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正内容是:1)增加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对公众提供其表演或录音的权利;2)将著作权人对公众传输作品的权利扩大到对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范围,3)重新定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公众传输的相关行为。

在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中,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公开传输指有线或无线电讯传播而其目的系供公众直接接收之传输者(不包括同一建物内电脑程式之传输以外之有线电讯传输)。”第九款第四项规定:“互动式传输指依多数之个别公众之需求所自动完成之”公开传输“(不包括广播或有线放送者)。而”广播“指”以无线电讯传播方式所为之“公开传输”而其目的系供公众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之传输者“,”有线放送“指”以有线电讯传播方式所为之“公开传输”而其目的系供公众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之传输者“。这四款规定明确了日本著作权法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定义。

1996年9月欧盟执委会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重申在计算机存储中的短暂行为同样构成复制。1997年12月欧盟执委会针对信息社会的著作权问题,为制定共同体内适用的标准,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的新规则,在其《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创设了一种广义的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广播权以及使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的前言部分专门说明,使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是交互性按需传输。该法案确认了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第3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作者专有权来许可或禁止任何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将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传输给公众的行为,包括以这种方式将其作品提供给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某个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第2款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专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1)对表演者是其表演的固定:(2)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其录音制品:(3)对电影的首次固定的制作者是其电影的最初固定件和复制件:(4)对广播组织是其广播的固定,不论广播是有线电还是无线电,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

三、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了《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以下称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为了应我国加入WTO后对著作权的保护,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在新著作权法中,我国是在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传播权之外,主要针对交互性网络传播的特点,在第10条的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尚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借鉴了这两个公约中有关的立法形式,并采用“新增式”保护方法,该权利的确立是我国《著作权法》进入网络时代的标志,对于当今计算机互联时代著作权(版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此几条规定,其规定内容本身也存在争议,加上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许多可探讨之处。权威期刊

(二)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的探讨根据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音录象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第37条第6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作者和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两个邻接权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没有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中来。有学者认为应当给予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没有给予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并不损害其原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权利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时,如被他人在网上公开传播,可以由该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往往社会信息性更强,不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好的利用。这正是著作权法利益衡平的体现。

(三)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的探讨现行立法缺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享有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计算机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或许可(授权)他人向公众传播信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另于广播、电视上的播放权,是对作者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应当指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录象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授权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应当包括禁止他人:(1)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例如复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2)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下得到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

(四)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的探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权能来看,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是指将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程序、具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料等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包括局域网)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择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接触上述作品信息。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而且传播过程中的复制、发行、浏览、存储等环节都与网络息息相关。

二是权利主体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排他性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外,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和传播,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2篇

纵观网络文化的发展历程,其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始终是市场化的,其平台建设则始终是竞争性的。市场“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马克思语)。“因此,网络文化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是自封的,必须通过竞争来获得。”

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文化传播的权威性,是一种“超权威性”。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超时空性,使得网络文化的生产和传播机制不同于从前。权威的形成是公共生活展开和发展的自然结果,权威的出现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内在地体现着人类需求体系的基本方面。网络的交互性,改变了传统权威模式,网络在沟通、争辩乃至批判的过程中,又为新的权威神话的建立提供了激励机制,也为新权威的建构开辟了道路。正是这些,为我们争取网络话语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网络文化传播中,由于传播双方往往构成说服与被说服关系,要求传播者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既表现在权力和地位上、表现在资历和威望上、表现在知识特长和信息掌握上,也反映在能力与才华上。领袖魅力,便是构成传播者权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文化折扣”所带来的权威性折扣

网络舆论经常呈现对正统思想观念、主流意识形态的逆反心理,表现出反传统、反主流、反权威的价值取向。这种心态的极端表现,就是对政府政策、官方言论、主流观点、社会精英、富裕人群统统持怀疑态度,怀排斥心理,宁信其错,不信其对,宁信其坏,不信其好。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人和事,在网上不仅很少受到抵制,反而受到追捧。他们希望通过制造与主流意识相悖的话题,展现惊世骇俗的言行,以吸引公众关注,追求特立独行的满足感。

这种现象,可以借助“文化折扣”的概念来加以解释。“文化折扣”的概念,起源于普通经济学,指在确定娱乐产品交易的经济价值时,必须被考虑到的文化差异因素。从网络文化传播的视角,“文化折扣”是指,由于信息传播在网络环境中与传统媒体环境中的文化背景和文化认知的差异,导致网络受众降低了对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认同,以至于可能引发网络公共危机传播的现象。这种现象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网络传播尤其是网络公共危机传播中,官方信息的权威性会遭网民质疑。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仅仅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够的,因为政府面对公共危机时曾经逃避责任、遮掩真相的行为,已经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而网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比以前多很多,官方信息会通过其他信息渠道接受网民的质疑和验证,很多危机事件都由于网民的质疑和监督而得以追查和解决,它们在显示网络舆论力量的同时,也对官方信息的权威性提出挑战。

其次,在网络传播特别是网络公共危机传播中,官方信息的方式会遭网民解构。网络文化的后现代特征,“号召用新的范畴、新的思维和写作模式、新的价值去克服现代话语和实践的不足。”

第三,在网络传播特别是网络危机传播过程中,网民常常采用戏谑或嘲弄的方式解构官方信息的,以此来消解政府的宏大叙事意图,变严肃为幽默,化厚重于轻佻。网民对官方信息方式的解构,降低了政府在网络危机传播中的权威性。

有鉴于此,网络文化作为新的参量渗入人们的生活,于无形中消解了原有民族文化的权威性、合法性和感染力,模糊了原来“我群体”与“他群体”之间的文化价值标准。

网络结构所造成的去权威化秩序

互联网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交互性、开放性和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愿。但由于媒体对网络信息控制的不完善,使人们获得的信息真假难辨,虚假信息可能会使人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有些不实信息,经网络广泛传播后,可能混淆人们的视听,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2007年的“香蕉致癌事件”、2008年的“柑桔事件”等就是明证。“柑桔有虫”、“香蕉致癌”的消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致谣言四起,全国各地的桔子、香蕉严重滞销,给果农造成了极大的损失。2010年的大蒜、绿豆价格疯涨事件,也是如此。

较传统媒体而言,网络媒体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已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为了吸引受众目光,网络媒体将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如何力求最快、最新奇、最吸引眼球,于是,猎奇式的新闻、不辨真假的新闻、漏洞百出的新闻以及其他不实信息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网络上。而受众在最初被短暂吸引后,对于网络媒体的信任度却越来越低,网络媒体又不得不花样百出地再次想办法吸引受众,于是上述过程一再重复,愈演愈烈。如此种种失范行为进一步表明:网络传播生态环境业已遭到破坏。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源的多元化所造成的缺乏权威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打破了我国原来只有新闻机构才能新闻的局面,使渠道不同、观察报道立场不同、客观真实程度不同甚至完全虚假的新闻信息泛滥;二是一些色情、暴力及带有各种不良动机和倾向的信息、无聊新闻也到处泛滥,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潜在的消极影响。

有鉴于此,必须增强网络媒体的权威性。从表面上看,网络媒体因为具有跨越时空的特点,可以高强度、高密度地对一个事件进行跟踪报道,并且可以在网页上轻松地实现“显著模式”和“优先顺序模式”,以至于在议程设置功能上超过传统媒体。但是,它的传播效果却不如传统媒体。也就是说,观众或者读者更愿意相信从电视台和报纸上所了解到的信息。这严重影响了网络传播的效果和其舆论导向功能的实现,势必要求网络媒体在塑造自己的权威性上狠下功夫。

切实增强网络信源权威性

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居于优越地位,传播者决定着信息的内容,但即便是同一内容的信息,如果出于不同的传播者,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人们首先要根据传播者本身的可信性,对信息的真伪和价值作出判断。可信性包含两个要素:第一是传播者的信誉,包括是否诚实、客观、公正等条件;第二是专业权威性,即传播者对特定问题是否具有发言权和发言资格。这两者构成了可信性的基础。一般来说,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说服效果越大;可信度越低,说服效果则越小。对于传播者来说,树立良好形象、争取受众信任,是改进传播效果的前提。

实际上,依据公共关系学的“三要素”原理,真正的权威在于公众。公共关系三要素是指:社会组织、传播沟通和公众。其中,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发起者,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体,没有社会组织就没有公共关系;传播沟通是公共关系活动的手段,没有传播也就没有公共关系;公众是公共关系的对象,公共关系是针对对象来做的,没有对象也就没有公共关系。在三要素中,社会组织具有主导性,传播具有效能性,公众具有权威性。协调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基本规律。网络文化传播权威性的重构,正是要协调好这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因此,网络文化传播,除应关注可以提供各地区、各领域具有权威动态信息之官方信息系统和可以提供与新闻相关的深度信息之专家信息系统外,还应特别关注反映“民间舆论场”的互联网信息系统。

对于政府网络传播来说,在信息方面,更要注意运用权威信源。因为调查发现,“如果多方在网络信息各有冲突”,将近70%的受访网民仍然认同官方网站的权威性。对于重大问题尤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疑点问题,还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权威评论,其具体形态包括官方评论、新闻媒体评论、网上意见领袖评论以及网上跟帖评论等。

大力推动网络文化制度建设

同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还不是强势媒体,为了弥补自身在公信力、权威性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方面的不足,网络媒体一方面要“以我为主”,通过统筹安排和加大全能型记者、编辑的培养力度等方式,整合利用网站内部资源,提高原创报道的数量和质量,争取在“内容为王、形式为金、技术为先、渠道为优”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另一方面,还要善于借用“他山之石”,通过与传统媒体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的联动,在采访资源、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等方面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实现资源增值,不断扩大点击率与影响力。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适当引入权威或者专业人士的评论,添加知识库链接,对议题涉及的非常识性要点进行法律、技术和程序的介绍,最大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鼓励并引导受众关注议题的理性认识。

主流新闻网站要敢于讲真话。只有敢于讲真话,才能维护主流新闻网站信息的权威性。最近几年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一些舆论监督性事件,对于真相的追究都是由网络或网民个人发起,然后逐渐形成一种影响力和压力,最后才有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造成的结果自然是政府公信力的贬损。“因此,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切实掌握舆论主动权和主导权,讲真话是前提。”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鼓励主流新闻网站“讲真话”的长效机制,不应再出现主流新闻网站在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面前“集体失语”的现象。在内容选择和报道方式上,要高度重视主流新闻网站的信誉度和影响力,利用权威性,引领网络舆论的有序发展。

率先采用网络评论员实名制。网络评论员理应光明磊落,隐匿身份的发帖,在网众传播的场域中,明显无益于增加发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损害了传播效果;同时也不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其工作绩效与报酬薪资是否相称,可能滋生腐败。《中国青年报》就曾发表评论文章,呼吁“网络实名制就请政府带头并从政府网评员做起吧”。

目前,在网络文化的法制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尚未解决。突出的有以下三方面:相关规定权威性不足;有些相关法律没有落到实处;一些法律没有体现民主精神。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3篇

一、网络作品传播的特点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信息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普及,因而网络作品的传播也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作品传播的新特点。

(一)网络传播的数字化

数字化是作品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的网络世界的连接点,从技术上来说,网络传播中的作品就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这种数字化的作品不同于传统出版业的纸质作品,它是一种无形的,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量之大,传播范围之广泛都是传统纸质作品不可比拟的。

(二)网络传播的便捷性

互联网上的信息是一种虚拟的数字信息,因而任何一个想要获得或传播作品的人都可以自己选定的时间和空间里任意获得或传播作品,而不受干涉。相比之下,传统的纸质作品是一种有形有体的传播,时间与空间难免受到限制,因此网络传播所带来的便捷性是传统作品传播所不具有。

(三)网络传播的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本身是没有国界、地域限制的,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也超越了国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得或传播任何一个国家的作品。因此,这样的无地域性相较传统作品而言,许多网络作品对于是由什么人发表的,在哪里发表的都很难确定下来。

(四)网络传播的随意性

网络传播作品的过程是具有随意性的,往往是转瞬即逝,几乎是不留痕迹的。无论是最初的传播者还是传播过程中的传播者都是很难查证的。这种随意性,给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即使著作权人想要借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很难找到侵权人以及取得相关的侵权的证据。

(五)网络传播的共享性

由于互联网时代所倡导的共享性,使得网络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有着根深蒂固的免费意识,大多数人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意识十分淡漠,对于上传和下载作品的行为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而是一种资源共享。相比而言,传统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就没有这样的共享意识。因而,这种缺乏法律意识的共享性也成为了网络作品传播的特点之一。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以百度文库事件为例

因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传统作品的传播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仅以2011年3月15日作家诉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为例,来讨论与网络提供商有关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要想分析百度文库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百度文库的服务性质。一般将网络运营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①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上载信息的来源,对其上载的内容负有著作权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当侵权情况发生时,服务商应该对网页内容承担完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只提供服务,对即时的内容无法控制,因此,当其发生侵权情况时,如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避风港规则”②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避风港规则”的表述,百度文库的情况是不构成一般侵权的,百度文库仅仅是提供一个平台,供网络用户上传、下载作品,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只需要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侵权作品即可,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环境中的特殊侵权问题

特殊侵权责任的产生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损害情形出现,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特殊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作品传播不同于传统作品的传播,一般侵权的规定也已经很难在网络环境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了,因此必须探讨网络服务提供商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

1.侵权人身份不确定

由于网络作品传播的无地域性和随意性,使得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十分困难,并且网络是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网络用户大都是匿名的,这就为寻找真正的侵权人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如前所述,网络作品传播的一个特点就是网络用户缺乏法律意识的共享性,这种根深蒂固的资源共享观念使得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因而这样的观念让绝大多数的网络用户都成为了侵权人,并且实施了不止一次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根本找不到那些可能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人,即使能够找到,也不易证明其侵权行为,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实受到损害,于是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即使提供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著作权人的权利就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打击,甚至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

2.“免费阅读”并不免费

百度文库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它是一种免费阅读。网络用户从百度文库中下载作品并不需要支付费用,也就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就不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但是百度文库所谓的免费阅读,其实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在利用他人上传的作品,吸引用户,增加点击量,由此扩大广告收益,并且也利用知名度来提高股市价值。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四款所述,虽然上述经济利益的获得并非直接来自于用户,但也是因为所谓免费阅读的吸引,用户在使用百度文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间接利益。如果没有那些免费的侵权作品,就没有用户的高点击率,广告商就不会把广告投放到百度文库的网页上,也就不会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因此,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既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更好地规制自己的行为,完善自身的制度,从而平衡著作权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于雪锋:《网络侵权法律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陈璞:“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载《新闻世界》2011年第06期。

[4]谢杰,刘春阳:“探究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载《信息网络安全》2011年5月10日。

[5]林凌:“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思考”,载《编辑学部》2011年第04期。

[6]刘金瑞:“网络不是盗版的“避风港”――兼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及文档共享平台法律风险的应对”,载《中国电信业》2011年第06期。

注解: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传播 自由度 把关

21世纪是一个充斥着信息、多媒体、数字化的高科技时代,在这个时代,作为新媒体传播手段的一种全新形式——网络传播也大放异彩。

网络传播是一种多层面的大众传播媒介,它不仅整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的基本功能,也突破了传统媒介的传播类型、传播方式。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传播更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同时也更加自由灵活,在传播形式上也不再拘泥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多人,多人与多人的单一形式,而是融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于一体的全方位的传播形式,其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为人类的传播历史注入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作为一种新的传播形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兼容性。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电子邮件,既可以使传者与受者实现点对点的人际传播,也可以通过编辑邮件通讯录或使用群发功能发展成为点对面的传播。

多媒体。传统的传播媒介通常是相对独立的单一媒体,而网络传播则是一种多媒体的传播,在因特网上,用户既可以看到精美的图片,又可以读到优美的文字;既可以听广播,又可以看电视;既可以对多媒体信息予以实时控制,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增加删除信息内容或者重新链接选择。

数字化。数字化是网络传播的语言特性,网络传播所传递的所有信息都是数字化的,不同的信息形式可以方便的相互转化,数字化贯穿于信息的采集,传送,制作,等各个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的革命特征,也是网络传播区别于大众传播的最本质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大都是单向的直线模式,如拉斯韦尔的5W模式,没有揭示人类社会传播的双向性和互动性,而网络传播打破了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用户已经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的者或传播者,于是传统的传者与受者的角色界限变得模糊了。

另外,网络传播也具有其他方面的特点,比如:时效性,开放性,联想性,大容量性。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对立统一的,网络传播内容的自由与开放,导致了众多信息的良莠杂陈;网络传播开放性、互动性强的特点相对弱化了大众传播“把关人”的机制和“议程设置”的功能。因此,信息传播的自由度显著增强的同时,也潜藏着某些难以解决的难题,造成传播秩序的混乱,传播效率低下等。、从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来看:

1、垃圾信息

用户打开电脑手机,每天都会接收到许多重复无用、过时的信息,这些信息占用了大量的网络空间和信道,造成了网络资源的巨大浪费。垃圾邮件在垃圾信息中表现的尤为严重,大量的垃圾邮件不仅占用了人们的信箱空间和阅读时间,严重时还会引起邮箱崩溃,给人们造成巨大的损失。

2、色情暴力信息

网络色情暴力信息不仅包括,色情文学,影片等,还包括色情行为,色情游戏以及PK类竞技暴力游戏等低级趣味的有害信息,破坏了社会道德秩序,扰乱了社会文明,最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残害甚深。青少年是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薄弱的群体,容易受色情信息和暴力游戏等不良内容的吸引,从而沉迷网络,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虚假信息

因为网络传播的自由和开放,网络媒体也成了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重要工具。虚假信息在网络传播中无处不在,尤为明显的是在娱乐信息和经济社会信息中。我们都知道,娱乐圈是一个浮华的世界,炒作,丑闻,爆料也习以为常。而在经济社会信息中,企业为了引起关注,牟取利润,制造虚假新闻也就十分频繁。

除了以上几种不良信息较为广泛之外,诸如网络颓废信息,网络诽谤信息在网络传播中也十分严重。

1、知识产权的侵犯

由于网络传播的独特性,网络传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面临着极大挑战。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由于新的网络传播主体的出现,使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主客体性质都有一些新的变化,知识侵权也就更为严重,如网页网站侵权,网络转载侵权等。

2、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一直都是互联网争论的焦点,因为网络传播的时效性、交互性、、匿名性等特点,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易于被暴露、篡改和非法使用。一些人滥用网络传播他人的隐私甚至国家机密,给国家和他人都带来极大的危害。

其他还有一些网络诽谤,网络暴民等出现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也给网络传播带来了不少麻烦。

因此做好网络传播的“把关”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做好网络传播的“把关”呢?

对于网络传播,如果实施过于硬性的管理和控制,则可能损害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但如果放任自流,又会漏洞百出,被不法之徒所利用,传递各种不良信息,危害社会文明,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网络传播的“把关”工作。

1、加强行政管理

行政力量是规范和管理各种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各级政府行使行政手段参与相关事务,因此,网络媒体的规范和管理也离不开国家和政府行政监督方面的努力。比如:网络实名制,PK类竞技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与此同时,还可以制定举报制度,网评员引导网上舆论,行政处罚等。通过行政监管,政府成为网络媒体传播的最大“把关人”。

2、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网络传播中的侵权,犯罪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法律法规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已经制订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网络传播的规范和约束。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

3、增强传者与受者的自律意识

针对网络传播中的信息泛滥的现象,受者应该选择性的接触,选择性的理解和记忆,根据自己的需求,吸收有价值的信息,抛弃无用的信息。同时,对于传者而言,应该反对网络空间的盲从和情绪的宣泄,更反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或者散布谣言。对于互联网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讲,要自觉履行“把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自律。

4、“把关人”应注意对主流文化的引导

网络媒介同传统媒介一样具有导向作用,因此,网络媒体的从业人员作为“把关人”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健康的文化价值取向,推进全球化意识,发挥网络传播的开放性,自由性和信息共享性,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

此外,网络传播还可以从技术控制和伦理道德方面的约束来做好“把关”工作,提高全民的网络素养,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

参考文献

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②周庆山:《传播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③苏宏元:《网络传播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④李凌凌:《网络传播理论与实务》,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⑤钟瑛:《网络传播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媒体 信息传播 舆论绑架 自律

似乎是要印证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论断.网络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向传统媒体发起了挑战,将人们带入了一个从未有过的信息交流自由境地。然而,就在人们为自己享有信息自由权振臂高呼时.却发现自己紧握“绝对自由之剑的双手”已经开始“绑架”舆论.强化了外界关于网络“先天真实性不足” 的口实。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只有构建适应自身发展的规范,倡导道德自律,才能正确地反映舆论、引导舆论.从而提升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和网络媒体新闻的权威性。职称网

一、网络技术为信息传播带来空前的自由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正是为了打破枷锁,追求这 “天赋”的自由.无数有识之士展开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自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新闻自由思想随着传播技术的一次次飞跃.逐渐演变成今天的信息交流自由。其主体也由政府、媒介扩大到整个社会公众。纵观人类传播的发展历史,每一次传播技术的突破都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结果,不断拓展人的交流能力,不断提高人类表达的自由度.从而一次次开拓新的生存空间。

以电脑和互联网技术为主体的络媒体融合了三大传统媒体传播功能上的物理性能,以傲然于市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在现实世界之外创立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大众一进入网络空间,个人和组织便能够凭借电脑化的大规模信息交流系统建立多向的相互联系。同一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新闻和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传送者.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信息。在数字化层面模拟和重构了现实社会的网络空间.既保持了物理空间的多纬度和多层次性.又能引导人们进入心灵情感空间的拟像交流。在这里,行为主体是匿名的,于是真相和谎言、事实和虚构的界限被消弭殆尽,匿名信息和发表言论得以实现。从传播学的角度看,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在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的去中心化传播模式中.普通人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

思想碰撞和意见表达的“海德公园”开始呈现,从Web1.0到2.0,从公共论坛到博客,人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新闻信息,自由地传播信息,自由地发表意见。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有关克林顿性丑闻的消息就是由美国一个网民在网上公布后,各大媒体才积极介入,使之成为世界舆论焦点而斯塔尔调查报告在网络上的传播.更使得千万网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整自由地阅读报告,畅所欲言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网络技术为这个虚拟空间带来了以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上可以实现真正意义的新闻自由似乎已经来临。

二、网络的“绝对自由”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

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在享受信息交流和言论发表自由的同时,为了追求“绝对自由”而深陷各种网络问题的泥潭之中,破坏性信息使网媒似乎又成了个危机潜伏的混乱世界。目前.网络问题大致上可以归纳为隐私、盗版、色情、政策、网络保护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能让人们掩盖真实身份自由表达意见,也可以让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揭露个人信息或篡改记录,对个人信息进行任意扭曲,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中简便易学的信息复制技术使人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也使人们在轻而易举获得信息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互动性能使网络成为普通人针对时政或其他敏感问题发表自由、公开、理性言论的阵地.也能使其成为别有用心之人造谣生事,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跳板。

信息的双向交流使得网络信息来源众多.成为名副其实的信息总汇.也正因此而真伪难辨。垃圾信息、虚假信息、色情暴力信息充斥其中.网络成为一个信息大杂烩,“诽谤谩骂”、“知识偷盗”、“黑客入侵”.这一切都是人们破坏了网络空间固有的传播规范所导致的后果。自由与为所欲为只有一线之隔。网络技术为人们营造了虚拟的时间和空间,但是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思维、网络情感却是通过真实的社会互动而客观存在。网络也存在人与人、人与媒介的交往和互动.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人际关系,也就肯定会存在着协调各种关系的传播规范。在网络空间里,一些人只热衷于自我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别人的存在和感受,甚至让另一些人深陷危言耸听、虚假诬陷的包围之中。当这些人自己被各种网络问题缠身时就会发现,他们追求的“绝对自由”已沦为了一种形式。网络新媒体在其影响力迅速扩大的同时,其角色功能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特别是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出现了错位和越位,对于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舆论绑架”时时出现。

网络“舆论绑架”常常给当事人带来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网络媒介新闻和言论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在此次汶川“5·l2”地震报道中,网络舆论针对万科捐款事件对王石的谩骂和讥讽,以及参照一年一度的财富榜比照捐款数目的多寡,并进而攻击少捐者等在网络上掀起一波又一波热烈“讨论”,一时间“王8的孙子”、“铁公鸡”等针对人身的舆论暴力挟网络自由的威力迅速掀起了针对富人的“舆论绑架”。而传统媒体的随后跟进,让这一“舆论绑架”愈演愈烈。

三、如何避免网络媒体“舆论绑架”现象

“绝对自由”消解了网络的空间优势,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如今,采取措施避免“舆论绑架”现象,成为网络媒体的当务之急。1、网络自由需要网络自律的监护。

网络时代给人类带来的自由是认识到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让人处于私密空间的同时又置身于公共空间的虚拟社会中,人的自主、个人的意愿得到强调,相应的个人管理个人、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自律性原则也凸显出高于法律和其他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与信息传播紧密相关的新闻自律思想以强调媒介道德自律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论成为防止新闻界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武器。新闻传媒的道德自律是追求良好传播效果的一条铁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但是拥有自由传播信息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他人的自由权。为了获得信息传播的最大自由度,强调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自律的义务。

网络媒体自律因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自律的特点。首先,行使和承担自律行为的主体扩大了。网络自律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媒体新闻从业人员,还包括普通的网络用户。信息报道要公正真实,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尊重个人隐私权等新闻自律内容同样可以成为普通网络用户在进行信息传播时的警示。其次,网络自律不仅包括网络信息传播者在传播信息时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感,进行自我约束,也包括接受信息时自己保护自己免受不良信息伤害。再次,网络自律不像其他社会普通道德规范那样由社会精英自上而下地制定,它是网络用户源自内心的道德需要,重在启迪用户自己管理自己的自觉性。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没有恪守道德自律的个人淹没在众人之中,因此,靠个人的自觉和唤起每个人的责任心成为维持网络秩序的致胜法宝。

网络信息传播是以人为中心的,网络自律原则的制定也应该以人为本。自由并不是放纵,也不是摒弃所有限制和束缚。网络自律原则和自律公约并不是仅靠几个团体组织、门户网站发起就能实现的,应该发动整个网络社会,让更多普通网络用户参与制定并自觉维护,让人们在心里建起坚固的闸门,将有碍传播秩序的信息牢牢锁住。

2、传统大众媒体职业自律直接关系网络新媒体自律建设。

职业传播者应以身作则。虽说网络空间是一个消解权威去中心化的社会.但是传统媒体“把关人”的影响仍然存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十三次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们经常通过网络浏览新闻信息,传统媒体和职业传播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如果职业传播者不顾职业操守,不认真核实或是捏造新闻,大量色情暴力信息,就会让网络用户感到接受信息的自由受到侵害,使他们依葫芦画瓢,随意信息,将道德自律全部抛掷脑后。

因此,传统大众媒体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名义将一些义务和责任强加到某些个体身上。

传统大众媒体的报道方式必须着力改进。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这种“两面提示”、“诉诸理性”报道方式会逐步培养受众“真理总在不断辩论中显现” 的思维习惯,从而为规避“舆论绑架”提供主体条件。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6篇

艺术传播作为人类最早的传播活动,构筑了人们的精神家园和灵魂栖所;互联网作为现代文明的最典型代表,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巨变。艺术与互联网的关联使艺术创作获得了全新的思路、题材以及表现形式,艺术传播插上了翅膀,造就了网络艺术传播这一新型传播形态。

网络艺术传播的受众

与传统艺术传播相比,网络艺术传播的受众数量大,接受形式更为多样。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居世界第一。在中国网民的18类网络应用中,网络音乐用户4.1亿,居第三位;网络视频用户3.5亿,居第六位;网络文学用户1.9亿,居第十二位。这表明,中国网络艺术传播的受众规模以及艺术类应用的地位,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艺术传播。

除此之外,绘画、雕塑、舞蹈、戏剧、影视等艺术形式的网络受众也初具规模。如网上影视,艾瑞2012年8月的影音播放软件使用情况数据显示,影音播放软件日均覆盖人数达1.3亿人,影音播放软件有效使用时间达16.5亿小时,综合视频有效浏览时间达15.4亿小时。

网络艺术传播的形式

网络艺术是一种用数字形式表达和传播的艺术形态。从类型上讲,网络艺术包含了数字化的传统艺术作品、基于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创作和传播的艺术作品、基于交互式多媒体应用系统的艺术作品。

网络艺术传播的媒介以互联网站(包括连结网站的移动终端应用)为主,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综合网站或门户网站的艺术频道,影响较大的如新浪、腾讯、CNTV、搜狐、网易等网站的文化、娱乐类频道,用户广泛、浏览量大是其主要特点;二是按照艺术门类建立的专业网站,口碑较好的如A8音乐网、豆瓣网、时光网、起点中文网等,专业性强、受众类型集中是其主要特色;三是视频分享和下载网站,如优酷、土豆、迅雷看看等,容量大、用户体验好是其主要优势;四是各类艺术论坛、艺术博客、艺术微博等,互动性强、参与者多是其优势。

综合看来,网络艺术传播的主要形式有:数字化的传统艺术的网络传播,是指借助网络媒体传播传统艺术,如将线下创作完成的文学、美术、影视、音乐、戏剧等艺术体裁,经过数字转化、压缩后在网上传播。虽然传播载体有所改变,但其根本属性不变。

基于交互式多媒体应用系统的艺术作品的网络传播,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用计算机创作、在网络媒体上传播,具有交互特征的多媒体艺术形式。

基于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创作与传播的作品的网络传播,包括艺术网站、互动论坛、博客微博、移动终端应用等。

网络艺术传播的特点

与传统的艺术传播相比,网络艺术传播的主体由单一变为多元,接受主体由被动变为主动。艺术传播渠道不再像过去那样在一个特定的物理时空中以树状的结构进行,而是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网状信息结构中贯通。

在网络艺术传播活动中,传播的主体包括艺术机构的网站、门户或综合网站的艺术频道、专业性网站、艺术家个人网站或网页、艺术博客和微博、艺术论坛等,传播者除艺术家、艺术机构外,大量的是非专业人士和对某一艺术信息感兴趣的网民,构成了多元的艺术传播主体。具体说来,网络艺术传播有三个主要特点:

接受方式由被动变为主动。面对多元传播产生的海量艺术信息,网络艺术传播的受众与传统的读者、观众、听众不同,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通过搜索工具、通过选择网站或栏目主动寻求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定制信息,以主动行为去追求个性化服务,成为驾驶艺术信息的主人。在海量的艺术信息中,受众可以主动发现和处理信息,可以获取来自多方面、多领域、多角度的资讯,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评论和取舍。这种主动控制信息、以个人需要为中心选择信息的行为,凸显了受众鲜明的个性化、主动化特性。

受众角色由接受变为参与。与互联网平等、自由、共享的精神相一致,网络艺术传播亦是以可参与、可互动方式进行的艺术审美过程。在网络中,受众是多重角色,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定制获取信息,也可以艺术信息,评价艺术作品,参与热点事件的讨论,成为主动创造内容的“作者”。传统艺术传播环境中的受众,在网络传播环境中常常转变成艺术的传播者甚至创造者,这样的角色转换惊人地扩大着艺术参与者的数量,如小说作者、歌手、影视短片制作者等。

传播方向由单向变为多向。数字化艺术作品能够无限复制,网络传播可以双向或多向互动,网民在传播活动的末端可以开启新一轮传播,呈现出全新的循环传播态势。无论是小说故事改编、“接龙”,还是影视作品重新剪辑二次创作,都是这种互动传播的产物。艺术作品传播不再局限于自上而下的灌输,实现了网状交互式传播。

网络艺术传播的发展路径

中国的网络艺术传播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同时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也已经愈来愈尖锐地反映出来。促进艺术传播的转型和发展,要创新观念和思路,走出传统思维的误区,弥补权利保护的裂痕,可以从已经获得成功的传播经验中,寻找到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

发挥网络传播优势,拓展艺术传播的组织范围。拓展的路径,一是整合传播;二是受众加入。

互联网新技术为我们开启了一个“泛在”的时代。信息传播者泛在,任何人都是信息传播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会有信息传播者。信息传播活动泛在,没有什么时间 、什么场所不能进行信息传播活动。“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土豆网的这一口号从另一个方面显示,网络传播主体突破了原来的“艺术工作者”的范畴。网络上大批“草根艺术作品”的作者,同时也承担起传播自己作品、鉴赏和评价其他作品的任务,扩大了艺术传播者队伍。活跃在网上的一些艺术爱好者,通过参与论坛讨论、跟帖发帖、上传博客、“编织”微博等方式,无形中成为艺术传播队伍中的一员。

重视传播模式创新,创新艺术传播的内容形式。创新的路径:一是用户生产内容;二是融合创新形式;三是由粗放向精确、精细、精准转移。

互联网带来的传播模式改变,对艺术传播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其主要表现是,传播权共享,传播者就是接受者,接受者也是传播者,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传播。网络歌曲“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痞子蔡”的中文网络小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等等,是用户产生内容的先驱。按照用户生成内容的路径,艺术产品会越来越丰富。

融合创新也是丰富内容形式的措施。如网络视频,通过网络电视、综合类视频网站、门户网站及媒介组织网站等方式,以视频直播、在线点播、视频轮播、视频搜索等形式呈现,融合了多种传送手段。在内容建设上,视频网站一方面强化台网联动,与电视台同步推广、播出电视剧和综艺节目,并且尝试在策划和制作过程中与电视合,互换资源,扩展影响力。通过这些举措,推动视频网站用户规模和收看时长同时上涨。2012年,我国几家大的视频网站或合并,或联合采购版权,有效压低了影视剧网络版权价格。这些管理创新将行业引入相对理性的竞争阶段。

随着网络传播进入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导致用户选择的困难,艺术传播由粗放向精确、精细、精准转移势在必行。网络文学近些年出现用户下降,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文学作品质量整体较低。虽然网络文学以其类型多样、开放包容、自由多元等特点满足了不同阅读口味和爱好的需求,个别作品还被改编成网络游戏、影视剧等,但整体上不尽人意。创作者的低门槛、创作的快节奏使得质量难以保证,题材雷同、情节拖沓、文字累赘、个别作品品味较低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长期满足用户的阅读需要。这说明,网络艺术传播由粗放向精确、精细、精准转移非常必要。

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制定艺术版权的保护措施。保护的路径,一是鼓励艺术作品权利人备案公示;二是发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三是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网络艺术传播侵权。

自我保护是首选路径。近年来,我国一部分版权保护意识较强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所有者,一批有艺术作品版权价值评估、艺术作品质押需求的企业,主动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及著作权合同备案等,通过权威部门对作品进行身份认证,大大减少了纠纷发生后的处理难度,有力地保护了艺术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媒体 信息传播 舆论绑架 自律

似乎是要印证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论断.网络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向传统媒体发起了挑战,将人们带入了一个从未有过的信息交流自由境地。然而,就在人们为自己享有信息自由权振臂高呼时.却发现自己紧握“绝对自由之剑的双手”已经开始“绑架”舆论.强化了外界关于网络“先天真实性不足”的口实。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只有构建适应自身发展的规范,倡导道德自律,才能正确地反映舆论、引导舆论.从而提升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和网络媒体新闻的权威性。

一、网络技术为信息传播带来空前的自由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正是为了打破枷锁,追求这“天赋”的自由.无数有识之士展开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自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新闻自由思想随着传播技术的一次次飞跃.逐渐演变成今天的信息交流自由。其主体也由政府、媒介扩大到整个社会公众。纵观人类传播的发展历史,每一次传播技术的突破都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结果,不断拓展人的交流能力,不断提高人类表达的自由度.从而一次次开拓新的生存空间。

以电脑和互联网技术为主体的络媒体融合了三大传统媒体传播功能上的物理性能,以傲然于市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在现实世界之外创立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大众一进入网络空间,个人和组织便能够凭借电脑化的大规模信息交流系统建立多向的相互联系。同一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新闻和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传送者.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信息。在数字化层面模拟和重构了现实社会的网络空间.既保持了物理空间的多纬度和多层次性.又能引导人们进入心灵情感空间的拟像交流。在这里,行为主体是匿名的,于是真相和谎言、事实和虚构的界限被消弭殆尽,匿名信息和发表言论得以实现。从传播学的角度看,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在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的去中心化传播模式中.普通人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

思想碰撞和意见表达的“海德公园”开始呈现,从web1.0到2.0,从公共论坛到博客,人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新闻信息,自由地传播信息,自由地发表意见。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有关克林顿性丑闻的消息就是由美国一个网民在网上公布后,各大媒体才积极介入,使之成为世界舆论焦点而斯塔尔调查报告在网络上的传播.更使得千万网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整自由地阅读报告,畅所欲言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网络技术为这个虚拟空间带来了以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上可以实现真正意义的新闻自由似乎已经来临。

二、网络的“绝对自由”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

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在享受信息交流和言论发表自由的同时,为了追求“绝对自由”而深陷各种网络问题的泥潭之中,破坏性信息使网媒似乎又成了个危机潜伏的混乱世界。目前.网络问题大致上可以归纳为隐私、盗版、色情、政策、网络保护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能让人们掩盖真实身份自由表达意见,也可以让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揭露个人信息或篡改记录,对个人信息进行任意扭曲,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中简便易学的信息复制技术使人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也使人们在轻而易举获得信息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互动性能使网络成为普通人针对时政或其他敏感问题发表自由、公开、理性言论的阵地.也能使其成为别有用心之人造谣生事,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跳板。

信息的双向交流使得网络信息来源众多.成为名副其实的信息总汇.也正因此而真伪难辨。垃圾信息、虚假信息、色情暴力信息充斥其中.网络成为一个信息大杂烩,“诽谤谩骂”、“知识偷盗”、“黑客入侵”.这一切都是人们破坏了网络空间固有的传播规范所导致的后果。自由与为所欲为只有一线之隔。网络技术为人们营造了虚拟的时间和空间,但是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思维、网络情感却是通过真实的社会互动而客观存在。网络也存在人与人、人与媒介的交往和互动.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人际关系,也就肯定会存在着协调各种关系的传播规范。在网络空间里,一些人只热衷于自我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别人的存在和感受,甚至让另一些人深陷危言耸听、虚假诬陷的包围之中。当这些人自己被各种网络问题缠身时就会发现,他们追求的“绝对自由”已沦为了一种形式。网络新媒体在其影响力迅速扩大的同时,其角色功能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特别是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出现了错位和越位,对于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舆论绑架”时时出现。

网络“舆论绑架”常常给当事人带来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网络媒介新闻和言论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在此次汶川“5·l2”地震报道中,网络舆论针对万科捐款事件对王石的谩骂和讥讽,以及参照一年一度的财富榜比照捐款数目的多寡,并进而攻击少捐者等在网络上掀起一波又一波热烈“讨论”,一时间“王8的孙子”、“铁公鸡”等针对人身的舆论暴力挟网络自由的威力迅速掀起了针对富人的“舆论绑架”。而传统媒体的随后跟进,让这一“舆论绑架”愈演愈烈。

三、如何避免网络媒体“舆论绑架”现象

“绝对自由”消解了网络的空间优势,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如今,采取措施避免“舆论绑架”现象,成为网络媒体的当务之急。

1、网络自由需要网络自律的监护。

网络时代给人类带来的自由是认识到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让人处于私密空间的同时又置身于公共空间的虚拟社会中,人的自主、个人的意愿得到强调,相应的个人管理个人、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自律性原则也凸显出高于法律和其他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与信息传播紧密相关的新闻自律思想以强调媒介道德自律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论成为防止新闻界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武器。新闻传媒的道德自律是追求良好传播效果的一条铁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但是拥有自由传播信息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他人的自由权。为了获得信息传播的最大自由度,强调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自律的义务。

网络媒体自律因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自律的特点。首先,行使和承担自律行为的主体扩大了。网络自律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媒体新闻从业人员,还包括普通的网络用户。信息报道要公正真实,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尊重个人隐私权等新闻自律内容同样可以成为普通网络用户在进行信息传播时的警示。其次,网络自律不仅包括网络信息传播者在传播信息时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感,进行自我约束,也包括接受信息时自己保护自己免受不良信息伤害。再次,网络自律不像其他社会普通道德规范那样由社会精英自上而下地制定,它是网络用户源自内心的道德需要,重在启迪用户自己管理自己的自觉性。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没有恪守道德自律的个人淹没在众人之中,因此,靠个人的自觉和唤起每个人的责任心成为维持网络秩序的致胜法宝。

网络信息传播是以人为中心的,网络自律原则的制定也应该以人为本。自由并不是放纵,也不是摒弃所有限制和束缚。网络自律原则和自律公约并不是仅靠几个团体组织、门户网站发起就能实现的,应该发动整个网络社会,让更多普通网络用户参与制定并自觉维护,让人们在心里建起坚固的闸门,将有碍传播秩序的信息牢牢锁住。

2、传统大众媒体职业自律直接关系网络新媒体自律建设。

职业传播者应以身作则。虽说网络空间是一个消解权威去中心化的社会.但是传统媒体“把关人”的影响仍然存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十三次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们经常通过网络浏览新闻信息,传统媒体和职业传播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如果职业传播者不顾职业操守,不认真核实或是捏造新闻,大量色情暴力信息,就会让网络用户感到接受信息的自由受到侵害,使他们依葫芦画瓢,随意信息,将道德自律全部抛掷脑后。

因此,传统大众媒体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名义将一些义务和责任强加到某些个体身上。

传统大众媒体的报道方式必须着力改进。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这种“两面提示”、“诉诸理性”报道方式会逐步培养受众“真理总在不断辩论中显现”的思维习惯,从而为规避“舆论绑架”提供主体条件。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媒体 信息传播 舆论绑架 自律

似乎是要印证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论断.网络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向传统媒体发起了挑战,将人们带入了一个从未有过的信息交流自由境地。然而,就在人们为自己享有信息自由权振臂高呼时.却发现自己紧握“绝对自由之剑的双手”已经开始“绑架”舆论.强化了外界关于网络“先天真实性不足”的口实。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只有构建适应自身发展的规范,倡导道德自律,才能正确地反映舆论、引导舆论.从而提升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和网络媒体新闻的权威性。

一、网络技术为信息传播带来空前的自由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正是为了打破枷锁,追求这“天赋”的自由.无数有识之士展开过艰苦卓绝的斗争。自约翰·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以来.新闻自由思想随着传播技术的一次次飞跃.逐渐演变成今天的信息交流自由。其主体也由政府、媒介扩大到整个社会公众。纵观人类传播的发展历史,每一次传播技术的突破都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结果,不断拓展人的交流能力,不断提高人类表达的自由度.从而一次次开拓新的生存空间。

以电脑和互联网技术为主体的络媒体融合了三大传统媒体传播功能上的物理性能,以傲然于市的开放度和自由度在现实世界之外创立了一个全新的“虚拟空间”,大众一进入网络空间,个人和组织便能够凭借电脑化的大规模信息交流系统建立多向的相互联系。同一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新闻和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传送者.这张分散型的传播巨网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信息。在数字化层面模拟和重构了现实社会的网络空间.既保持了物理空间的多纬度和多层次性.又能引导人们进入心灵情感空间的拟像交流。在这里,行为主体是匿名的,于是真相和谎言、事实和虚构的界限被消弭殆尽,匿名信息和发表言论得以实现。从传播学的角度看,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模式,在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的去中心化传播模式中.普通人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

思想碰撞和意见表达的“海德公园”开始呈现,从Web1.0到2.0,从公共论坛到博客,人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受新闻信息,自由地传播信息,自由地发表意见。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

有关克林顿性丑闻的消息就是由美国一个网民在网上公布后,各大媒体才积极介入,使之成为世界舆论焦点而斯塔尔调查报告在网络上的传播.更使得千万网民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整自由地阅读报告,畅所欲言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网络技术为这个虚拟空间带来了以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上可以实现真正意义的新闻自由似乎已经来临。

二、网络的“绝对自由”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

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在享受信息交流和言论发表自由的同时,为了追求“绝对自由”而深陷各种网络问题的泥潭之中,破坏性信息使网媒似乎又成了个危机潜伏的混乱世界。目前.网络问题大致上可以归纳为隐私、盗版、色情、政策、网络保护等,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能让人们掩盖真实身份自由表达意见,也可以让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揭露个人信息或篡改记录,对个人信息进行任意扭曲,使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网络中简便易学的信息复制技术使人们达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也使人们在轻而易举获得信息的同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互动性能使网络成为普通人针对时政或其他敏感问题发表自由、公开、理性言论的阵地.也能使其成为别有用心之人造谣生事,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跳板。

信息的双向交流使得网络信息来源众多.成为名副其实的信息总汇.也正因此而真伪难辨。垃圾信息、虚假信息、色情暴力信息充斥其中.网络成为一个信息大杂烩,“诽谤谩骂”、“知识偷盗”、“黑客入侵”.这一切都是人们破坏了网络空间固有的传播规范所导致的后果。自由与为所欲为只有一线之隔。网络技术为人们营造了虚拟的时间和空间,但是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思维、网络情感却是通过真实的社会互动而客观存在。网络也存在人与人、人与媒介的交往和互动.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人际关系,也就肯定会存在着协调各种关系的传播规范。在网络空间里,一些人只热衷于自我的绝对自由,而不顾别人的存在和感受,甚至让另一些人深陷危言耸听、虚假诬陷的包围之中。当这些人自己被各种网络问题缠身时就会发现,他们追求的“绝对自由”已沦为了一种形式。网络新媒体在其影响力迅速扩大的同时,其角色功能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特别是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时,出现了错位和越位,对于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舆论绑架”时时出现。

网络“舆论绑架”常常给当事人带来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网络媒介新闻和言论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在此次汶川“5·l2”地震报道中,网络舆论针对万科捐款事件对王石的谩骂和讥讽,以及参照一年一度的财富榜比照捐款数目的多寡,并进而攻击少捐者等在网络上掀起一波又一波热烈“讨论”,一时间“王8的孙子”、“铁公鸡”等针对人身的舆论暴力挟网络自由的威力迅速掀起了针对富人的“舆论绑架”。而传统媒体的随后跟进,让这一“舆论绑架”愈演愈烈。

三、如何避免网络媒体“舆论绑架”现象

“绝对自由”消解了网络的空间优势,为“舆论绑架”提供了温床。如今,采取措施避免“舆论绑架”现象,成为网络媒体的当务之急。

1、网络自由需要网络自律的监护。

网络时代给人类带来的自由是认识到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让人处于私密空间的同时又置身于公共空间的虚拟社会中,人的自主、个人的意愿得到强调,相应的个人管理个人、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自律性原则也凸显出高于法律和其他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与信息传播紧密相关的新闻自律思想以强调媒介道德自律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论成为防止新闻界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武器。新闻传媒的道德自律是追求良好传播效果的一条铁律,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但是拥有自由传播信息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他人的自由权。为了获得信息传播的最大自由度,强调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自律的义务。

网络媒体自律因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自律的特点。首先,行使和承担自律行为的主体扩大了。网络自律的主体不仅包括网络媒体新闻从业人员,还包括普通的网络用户。信息报道要公正真实,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尊重个人隐私权等新闻自律内容同样可以成为普通网络用户在进行信息传播时的警示。其次,网络自律不仅包括网络信息传播者在传播信息时自觉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感,进行自我约束,也包括接受信息时自己保护自己免受不良信息伤害。再次,网络自律不像其他社会普通道德规范那样由社会精英自上而下地制定,它是网络用户源自内心的道德需要,重在启迪用户自己管理自己的自觉性。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使得没有恪守道德自律的个人淹没在众人之中,因此,靠个人的自觉和唤起每个人的责任心成为维持网络秩序的致胜法宝。

网络信息传播是以人为中心的,网络自律原则的制定也应该以人为本。自由并不是放纵,也不是摒弃所有限制和束缚。网络自律原则和自律公约并不是仅靠几个团体组织、门户网站发起就能实现的,应该发动整个网络社会,让更多普通网络用户参与制定并自觉维护,让人们在心里建起坚固的闸门,将有碍传播秩序的信息牢牢锁住。

2、传统大众媒体职业自律直接关系网络新媒体自律建设。

职业传播者应以身作则。虽说网络空间是一个消解权威去中心化的社会.但是传统媒体“把关人”的影响仍然存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十三次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们经常通过网络浏览新闻信息,传统媒体和职业传播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如果职业传播者不顾职业操守,不认真核实或是捏造新闻,大量色情暴力信息,就会让网络用户感到接受信息的自由受到侵害,使他们依葫芦画瓢,随意信息,将道德自律全部抛掷脑后。

因此,传统大众媒体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名义将一些义务和责任强加到某些个体身上。

传统大众媒体的报道方式必须着力改进。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这种“两面提示”、“诉诸理性”报道方式会逐步培养受众“真理总在不断辩论中显现”的思维习惯,从而为规避“舆论绑架”提供主体条件。

网络传播权论文第9篇

一、互联网时代下社会主义文化表征

(一)由传统媒体到新媒体的变化

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虽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是惊人的。根据2017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文化的传播中介由过去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转变为通过互联网以及电脑、手机等终端传播信息的新媒体。基于此,按照葛兰西提出的文化领导权理论是国家统治方式在市民社会范畴的表现,现在的市民社会范畴除了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团体以外,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较之传统媒体,它具有虚拟性、即时性、开放性等特点,而且作为文化信息主要的传播工具和平台,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观念。

(二)由传统的旁观者变成主动的参与者

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式地将新闻信息传递给受众,传播者往往利用其身份的权威性信息,主导舆论,而受众一方只是被动接收信息的旁观者,并不参与舆论的讨论;而互联网媒体则是一种上下交互的方式,传播者和受众之间打破了主导与被主导的界限,通过互动讨论、网络表达等主动参与的方式进行文化信息、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的传播。互联网时代下,网民利用网络平台如论坛、博客等各种公开的表达途径即时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他们不再是被动接收信息的旁观者,而是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件的网络舆论讨论中来。这也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斗争的参与方是全民众式的。

(三)网络事件影响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互联网与其他传统传播信息工具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即时性和开放性。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条件下,信息可以瞬时并形成联结点,其传播空间可以在若干秒内以几何级数高倍增长,这就打破了传统传播信息工具传播空间的相对狭隘性。一些公共事件通过各类新兴媒体迅速传播,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例如魏则西事件、雷洋事件和于欢事件等通过网络传播,形成了多轮大规模的网络舆论,在一定情况下推动事件的发展,形成的现实社会影响力。网络事件涉及的领域涵盖文化、外交、政治等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领域之多、影响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二、互联网时代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维护面临的挑战

正如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所指出的那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同时,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也给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的维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优势扰乱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在互联网技术上,某些西方国家有着绝对优势。西方敌对势力正是利用这种绝对优势,通过网络平台向全球传播西方价值观念,推广西方制度模式,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利用网络技术优势,通过互联网自由,实现西方价值观统治世界。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让美国中情局看到了价值观输出的更为容易的手段,这种手段比派特工或培养认同其价值观的人更为迅速并且更为隐蔽。21世纪初发生在北非、中东地区的颜色革命,以及近年来北非和西亚一些国家的政局突变和局势动荡,除了布什在9.11事件后采取对外扩展民主、自由的战略原因之外,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着隐蔽而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西方敌对势力也加紧了利用互联网优势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严重扰乱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他们在网络上大肆宣扬贩卖经过包装的各类思想观念、普世价值、政治主张等意识形态内容,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意图通过意识形态的渗透,使人们认同西方的那一套价值观念,从而控制文化领导权以达到西化、分化的目的。

(二)多样化社会思潮冲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地位,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

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各种社会思潮在网络上涌现,多元化的社会思潮必然对一元化的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产生冲击,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近几年来,网络上一些错误思潮暗流涌动、此起彼伏,例如普世价值论、历史虚无主义、宪政主义等。普世价值把自由、民主、人权说成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一些普世价值论者把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混为一谈,用心险恶,其真实的目的用普世价值实则是西方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鼓吹中国改变现有的政治制度,企图废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历史虚无主义以重新评价历史为名,随意裁剪历史,歪曲党史国史、贬损革命前辈、诋毁党的领袖,企图直指党的意识形态虚伪,以达到去其史,灭人国的目的。宪政主义是西方国家有意打着所谓宪政的旗号攻击我国有宪法,无宪政、党大于法等等,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西方那一套制度模式,压我们进行西方所期望的政治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国家政权。

(三)网络信息传播机制的不健全降低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枢纽,深刻改变着舆论的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在巨大的互联网空间中,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网络商业组织已经形成并且具备成熟的运行机制与模式,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参与者。一方面,他们为了追求商业利益,不惜余力地在网络上制造各种段子博人眼球,甚至大肆地造谣传谣增加点击率,传播低俗文化;另一方面,对网上的一些贴子,不论其出处或真假,他们不经核实地就会跟帖或大量转载,有意识导向地进行评论,其目的是无限地放大所谓的目标事件在网络上的声音,激发起网民的关注与参与热情,使其成为一个时期的焦点事件。这些不仅影響了作为接收端的网民获取到的信息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引发网民对网络的信任危机,造成不良的网络舆论生态问题,更为严重的是降低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影响党的文化领导权。

三、互联网时代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领导权的措施

首先,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文化的领导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互联网时代下,意识形态斗争变得更为复杂和激烈,党和国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必须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要主动出击,掌握主动权,特别是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有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立场,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没有声音;对宣传部门的宣传工作要进行创新,宣传思想部门是党的意识形态的窗口,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要抓好宣传工作的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努力打开宣传工作的新局面;对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理论建设要不断地加强,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跟进一步,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全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的意识形态治理能力要不断地提高,意识形态管理主体首先应当完成从行政管理控制到依法监督治理亦即从管理到治理思路的转变, 改变过去行政命令式的管理体制,代之以依法监督的治理体制,探寻新的工作方法,破解工作难题。

其次,加强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的阵地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作用和指导地位。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面对网络上各种社会思潮和多元化的价值观,防范各种主义或思潮带来的冲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在网络意识形态的阵地建设,占领文化阵地的制高点: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和覆盖范围广、影响力大的马克思主义网络传播阵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牢牢掌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和管理权;运用生动鲜活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示中国形象,不断推进马克思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