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3 1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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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第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杭州市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较高,但是,目前仍然较为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进一步提高。随着杭州市成功举办G20峰会以及将要举办亚运会,国际声誉在不断提高,亟需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改变了过去“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污染治理模式,转变为“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新模式,是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杭州市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一直以来,杭州市政府非常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是浙江省实施“五水共治”工程以来,污水治理工作成效明显。2016年全市安排污水治理项目944个,整治河道9200多条,排查了18462个池塘、小水沟等小微水体,完成160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此外,尽管杭州市政府在固体废弃物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并且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离处置制度,但总体治理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杭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仍与绝大部分居民的预期相去甚远,雾霾问题仍是困扰环境保护部门的重大难题。2011年到2014年,杭州市雾霾天数分别达到159天、157天、239天和154天,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造成杭州市雾霾天气的空气污染物并非来自北方,而主要是由本地区排放产生。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方面,杭州市目前主要以传统治理模式为主,于2015年8月正式成为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一)降低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总体放缓、社会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显得异常激烈。实际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释放企业活力有着非常直接的效果,国务院总理今年以来多次强调,通过减税降费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在“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业在污染治理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构成企业重要的成本来源,而通过由第三方企业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污染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如宁波北仑某印染织厂,曾一次性投入污染治理设备1200万元,此后每年仍需投入上百万元的运营费用,采用第三方治理后,只需根据污染物排放量付费,大大降低了污染治理成本。

(二)提高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率

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监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物的治理主要由企业直接采购污染治理设备,自行掌握污染物处理技术。但是,由于污染治理并不是企业自身的业务专长,在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导致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低下。尽管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但实际效果却往往不佳,并且由于企业的分散性,给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则由专业的第三方企业从事污染治理工作,通过实现规模效益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治理企业来说,处理500吨与5000吨废水的实际运行成本差别并不大,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也给政府监管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视角来看,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才是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的根本动力来源。但是,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业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从事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工作,无法有效推动社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相反,由第三方企业从事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工作,可以积累丰富的污染物治理经验,保持较高的污染物处理技术研发热情,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

三、推进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典型示范案例

当前,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等城市都在积极尝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但是从总体上讲,大多数企业对于第三方治理的接受程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治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付费标准、风险管控、责任分担等多方面的问题,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不断磨合,探索出一套实现双方共赢的商业合作模式。建议杭州市环保部门在推进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对当前已经实施的成功案例进行梳理,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广力度,逐步转变企业的污染治理观念。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第三方企业具有较高的污染物处理水平,维持一定的污染物处理量以获取规模效益,制定合理分摊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并防止在污染治理效果上弄虚作假,这就要求政府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结合第三方治理特征制定监管应对措施。在当前政府简政放嗟拇蟊尘跋拢建议杭州市环保部门主要通过过程与事后监督的方式加强监督工作,在鼓励优质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效果的监测,对于未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治理企业,通过负责人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企业的污染物治理情况,实施污染治理效率末尾淘汰制,将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第三方企业纳入市场禁入名单。

(三)提供财税扶持政策

在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初期,由于第三方治理企业集中处理的污染物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大,企业可能处于亏损状态,这将不利于第三方治理行业的整体发展。2015年1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建议杭州市政府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内,制定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标准,助推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集中在中央,建议杭州市政府在积极调研企业政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处理好污染治理的跨区域协调

环境污染治理并不是单个地方政府能够独立完成的,污染物本身具有跨区域流动的特征,这就要求杭州市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做好污染治理的跨区域协调工作,尤其是向周边省市宣传本地区的第三方治理成功案例,推动本地区优秀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走出去,参与其他地区的市场竞争。同时,鉴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国家层面也只是从2015年初开始试点工作,并未形成完善、有效的运行模式,建议杭州市政府加快推进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并牵头与宁波、嘉兴等市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区域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叶敏,闫兰玲.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及发展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7).

[2]田艳芳.财政分权、政治晋升与环境冲突――基于省级空间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

[4]田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迎来新一轮政策利好[N].证券时报,2015-1-15.

[5]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10).

第2篇

1.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深圳正处于深度城市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资源能源环境矛盾的集中期,环境需求和压力凸显,新型环境问题不断涌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已经进入频发期,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2年间,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牵头处置的突发污染事件达到了40余起。如2006年龙大高速危险品翻车事件、2007年布吉河油污染事件、2008年龙岗河油污染事件、2009年下坪填埋场污泥坑管涌事件、2010年深圳水库清淤船柴油泄漏事件、2012年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油库区油料泄漏突发事件等,对我市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近年来,环境污染已成为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问题更是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赔偿难题将成为导致社会暴发的诱因,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评估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2.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污染事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危害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及时赔偿受害损失的需要。如2008年发生的龙岗河油污染事件,面临责任如何认定,损失该怎样鉴定,赔偿该怎样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污染者负担原则又怎样有效落实?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建立以环境损害鉴定为技术支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的综合环境监管制度,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挂钩,更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助于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

随着人们环境权益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争议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规范化管理投以了极大的关注,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机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降低了污染伤害定罪条件,有力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依法、科学评估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和资源损失,同时有效地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为环境污染责任赔偿依据,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和判决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机制清晰、运转顺畅的环境司法工作体系,从而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环境权益。

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发展现状

1.国外实践经验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早,并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而逐渐成熟。美国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开始认识并控制污染损害的后果,开展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简称:NR-DA);欧盟在吸收美国经验的基础上,自2004年起实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简称:ELD);日本也建立了公害鉴定机制,并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当前,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制度较为完善、方法较为先进、程序较为成熟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对石油泄漏、废弃矿场修复、有机化学污染等多种案例进行了鉴定评估,对其环境公益权益保障、生态环境恢复以及环境司法体系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国内发展现状

国家环保部通过地方试点,持续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制度及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开展较晚,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方面都面临不足,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系统立法。在国家首批7个试点省市中,重庆、昆明两市在试点推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昆明市早在2010年就先行先试,率先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11年纳入国家试点。近年来,昆明市推动建立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格局,有效遏制了跨流域、跨地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方面,昆明市依托市环科院成立了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评估中心获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昆明市政府成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开展。自2009年开展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以来,“鉴定评估中心”共处理案件17起,发出鉴定意见书14份。其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是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被国内有关专家评为“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开辟了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一条新途径。”重庆市依照国家环保部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2012年依照“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相互支撑”的思路,分别在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中心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分工合作,建立起内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以及对外沟通协调机制。2012年4月,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市环科院2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也同时被批准在核准范围内开展鉴定评估。重庆市渝北、万州区法院也挂牌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2012年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完成了对非法向河流倾倒危险废物等6个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通过法庭审判形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三、深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环境事件处理处置中的鉴定评估工作机制没有建立,也没有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更没有针对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管措施。

2.缺少可操作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标准

目前,2011年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是指导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未结合具体环境污染特征,明确评估对象与内容,环境损害采用的标准主要是环评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要求相差甚远,环境损害评估对人体、生物和环境的短期、中长期影响的作用机理、损害情况等缺乏权威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进行评估。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保障的缺失

首先,缺少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制度保障;其次,缺少技术保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监测机构实施有效的应急监测,然而由于应急监测主要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特征,对相应污染因子进行监测,这些污染因子往往不是监测机构的常规监测因子。需研究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技术和评估技术;最后,缺少经费保障。鉴定评估费用尚无收费标准,费用收取来源也尚未明确,再加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公益性,其工作性质及要求决定了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相对较高。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不完善无法与现行司法制度的衔接

借鉴重庆、昆明两市的鉴定评估工作经验来看,即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已经得到了司法部门的认可,然而从具体案例来看,评估结果要作为有效的司法证据,往往难以完全达到司法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评估过程的合法性。鉴定评估的应急监测必须适应从单纯的环境监测到从事证据采集工作的转变,工作人员资质、实施流程和操作规范等,都必须按照司法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整合和规范;其次,鉴定评估方法的合法性。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尤其是中长期影响的评估方法和相关规范在国家层面都尚未有权威的标准,评估结果自身的科学性、权威性相对不足;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尤其是长期性、累积性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认定,难以达到司法机关的要求;最后,环境应急与留取证据的矛盾问题。环境污染应急要求及时对污染泄露进行应急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化,而司法部门对犯罪证据的保留又有相应要求,这就要求鉴定评估必须及时、规范,及时收集证据并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被采纳。

四、深圳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建议

1.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参照重庆、昆明等试点省市做法,现阶段以环保系统内部的科研单位、监测机构等为依托,联合组建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明确其职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性及人民法院委托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任务。同时,按照司法鉴定资质的申请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司法培训,在条件成熟时,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使评估中心成为具有我市和区域内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

2.加快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试点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制度和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追诉主体;三是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分担和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实施对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环境损害社会救济。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相关环保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上下联动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推动损害鉴定结论司法化进程。

3.开展环境污染损害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估方法研究

融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国家环保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特点,加快相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论证,构建一套科学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评估方式、认定原则、评估指标体系、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完善的损害鉴定评估框架和工作机制。

4.做好相关环境污染案例损害鉴定评估

第3篇

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现状已不必赘述,由此而产生的系列反应,例如环境司法专门化呼声,最新《环境保护法》建立的按日计罚、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制度、新规范,以及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的修改与拟订,无一不呼吁专业化、高素质的环境法学人才,事实上,一个专业水平极高的民庭法官,或许并不知道如何判决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此环境法教学在今天,应该提至与民法、刑法平等的地位,它值得用同等的关注与精力去对待。然而事与愿违的是,环境法教学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新兴学科,不受重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我国设立较晚,且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现状,往往作为凑学分的选修课。直至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上通过了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才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纳入法学核心课程。然而即便如此,仍有许多高校未将其作为核心课程对待。直至今天,环境法仍被教师和学生忽视。

(二)内容庞杂,不易掌控

环境法教学不如刑法学那样具有极为严谨封闭的体系,其内容庞杂,囊括的单行法及相关规范条例多达几十部,涉及领域上及太空、天空,下至土壤、河海,既管环境污染又管资源保护,垃圾、噪声、农药、森林、草原、动物、植物……方方面面。因此在授课中,老师难于掌控教学内容,学生也容易迷惑,找不到重点。

(三)师资薄弱,地位尴尬

由于环境法新兴不久,且学科较为边沿,在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往往是非环境法学专业的教师上环境法课,缺乏专业性,讲述难免干涩片面,不利于教学效果。加之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分极少,最多6分左右,在当今大学生应试化、功利化学习的背景下,环境法教学的地位可想而知。此外,环境法由于课程性质,往往设置在第6、7学期,恰逢学生们疯狂准备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阶段,更加不利于课堂效果,甚至频频出现缺课现象。

(四)社会与实践意义巨大

尽管其现状堪忧,可其实环境法教学的社会与实践意义却不容忽视,甚至在某些方面,其社会意义超越了其他任何一门课程。前文已述,由于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导致的系列反应,社会已经急需懂得环境法知识的法学人才。此外,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与每一位法学学生息息相关。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我们的健康、发展,乃至生存。因此,环境法教学天然地具有社会和实践意义。

二、地区真实环境案例及现状分析教学法的可行性与意义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

首先,各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恶劣,环境案例颇多,可供课堂使用的案例资源十分丰富。以湖南省为例,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共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6人;截止5月底,全省共责令停止建设企业177家,责令停产企业912家,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630家,关停取缔349家,处罚违法企业270家,实施查封扣押39起。典型案例也数不胜数,如湘潭市蔡某违法生产有毒物质案;郴州市无证炼烟致害案;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偷猎案等等。其次,各地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本地区环境与资源现状值得放在课堂中,以引起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和本地区环境资源的关注。以湖南省为例,湘江水污染、浏阳镉污染、长沙雾霾、“镉”米泛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其污染。诸如此类事件或现状,大家耳熟能详,而湖南境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保有量等同样能引起学生关心。具体在各市县,如永州的潇水河流域保护,永州的阳明山、舜皇山、九嶷山等国家级森林公园,其中舜皇山内有巨蜥、穿山甲等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作为永州当地高校,完全可以将这些环境资源现状运用于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章节内容的课堂。总之,各地有其独特的环境资源现状,也不乏典型的案例或者事件,或好或坏都能为课堂所用。

(二)意义分析

1.丰富课堂教学。

环境法教学容易陷于枯燥乏味,不痛不痒,而大量鲜活的、身边的案例、事件、现状,可以丰富课堂教学。2.引起学生兴趣。本地区真实环境资源案例或现状,以其本地亲切感和天然的吸引力,以实现课堂参与度的最大化和最优化。3.促进教学理念改革。课堂中切入当地环境污染案件,在讲解知识过程中结合本地环境资源现状,不仅能鲜活课堂,还能使学生从被迫接受知识,转化为“我想知道我们省的环境资源现状。”并激发学生们思考,“怎样改善呢?”“如何维持良好现状呢?”除此之外,也培养学生们学以致用、关心身边具体事件、踏实务实的习惯。

4.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法学科设置目的。

切实有效的教学方法改革,能突破环境法教学现状与困境,优化课堂效果,实现学科意义。

三、地区真实环境案例及现状分析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前文已述,环境法教学在实践中遭遇很多困境,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下,难以达到环境法学科建立的目的。寻求适当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建立在案例教学法之上的地区真实案例及现状分析法不仅切实可行,而且极具实践意义。而这一新奇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有什么不同呢?其创新与独特之处表现在具体运用中,从案例的选择、案例的处理,到课后作业布置,地区真实案例教学法都有具体的要求。

(一)案例的选择

环境案例何其多,尤其伴随着“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各地查处、曝光的环境资源案例及事件风发泉涌,然而并非所有案例都能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案例的甄选是教学的第一步。首先,最好选择本地发生的案例,如果有高校所在地附近发生的案例最好,这样能充分引起学生关注。其次,最好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湖南省湘潭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污,依法被按日连续处罚,这是湖南省首张按日计罚罚单,具有一定的意义。再次,案例应能引起共鸣,或有一定震撼效果,耳熟能详最好。例如浏阳镉污染案,湖南“镉”米事件等,此类事件能引起共鸣,具有一定的震撼效果。当然,如果本地区无符合条件的案例,而全国范围内有非常理想案例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者。最后,案例必须与课堂内容相关。

(二)案例的处理

环境法教学者普遍抱怨的一个问题是:环境法的案例太少了,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案例信手拈来,且非常利于结合课堂内容。于是传统教学中能运用到的相关案例普遍较为陈旧,有些甚至是20年前的案例,且案件较为繁琐,大都不能引起学生兴趣,丧失案例教学效果。事实上,在环境法教学中,大可不必秉持民法、刑法案例选择的标准,只要是与教学内容相关联,经过适当处理,便能为课堂所用。第一,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环境法领域的案例,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泛,甚至大家普遍关注的视角会掩盖其与环境的联系。例如今年8月份发生的天津港特大爆炸事件,大家普遍关注的是灾难的损害、原因、灾后重建及赔偿问题。可其实该案涉及有害化学品的管理与污染防治法,这属于环境法分论的教学内容。所以诸如此类的案例,经过适当语言处理,同样可以运用于环境法教学课堂。第二,巧妙设问,结合内容。设问是关键环节,例如天津爆炸案中,可以设问:危化品有没有特殊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呢?我国目前有无相关法律?从而引出知识,最后可结合所学,引导学生分析本案。第三,留有余味,启发思考。案例所折射的问题,是否启示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呢?该案的处理与国外类似案件的处理相比较,有何启示?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课堂的最后,启发学生思考。

(三)课后作业的布置

第4篇

    应急管理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平台日常的管理工作,由风险源管理子系统、应急资源管理子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应急知识库管理子系统及平台管理子系统构成。风险源管理子系统主要完成企业环境风险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风险源申报、管理、识别、分级等功能构成。各企业可登录平台企业端进行本企业的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申报,平台依据区域特征污染物识别区分方法、理化特性、扩散规律等对风险源进行识别与分级,并在政府端对区域内所有风险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统计分析,并在GIS地图上进行标注。应急资源管理子系统提供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救援队伍信息、救援保障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运输保障机构、通信保障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包括气象部门信息,水文等监测部门信息等)、疏散目的地管理等信息。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实现各级政府及各企业预案的增加、删除、查询、编辑、预览、、组织评审等功能,还可查询敏感区域内的受体在典型污染物质泄漏时进行规避疏散的路线方案等。同时在这些预案库的基础上提供预案启动条件,以界定事件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应急知识库管理子系统可实现化学品特性及事故处置方法、安全防护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等标准规范信息的查询、修改等。系统还将各种危化品及环境污染事故组织成案例库,供应急时查询相似案例,或日常用来进行应急人员的培训。平台管理子系统可对用户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统一管理用户信息和权限,分级分层管理各类数据。

    应急接报管理系统还可查询历史报警事件,跟进每一个警情的处理进度等。风险动态模拟仿真及快速评价系统集成了危险品泄漏、火灾及爆炸模型,并针对煤化工产业区主要特征污染物,建立了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快速评价系统,可进行基于GIS的大气环境风场及浓度场模拟。这些模拟结果可预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受影响严重的区域,指导需要疏散及规避的受体,为政府进行应急决策提供重要的支持及评价。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包括案例匹配子系统、智能方案生成子系统。在应急状态下,决策系统首先会查询系统案例库,看是否有与之相匹配的案例,查询结果会按照相似度排列,由决策人员根据相似度选择一个最为接近的案例,调用其应急方案,快速展开应急工作。若没有合适的案例,智能方案生成系统则根据动态模拟仿真的结果,匹配应急预案,生成应急救援方案,包括事件处置及资源调配等。决策者还可以利用GIS空间分析技术,确定最佳救援路线,确定需要疏散的人群范围及疏散目的地及路线,并且根据实时监测信息及模拟预警信息预测事件的发展,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应急评估与总结系统应急评估与总结系统主要工作于事件应急的阶段性工作之后,包括应急总结分析子系统、应急预案评价子系统、救援案例管理子系统。可在应急结束后,回放应急过程中的决策及处置救援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且对应急中使用的预案进行评价及修改,将本次应急事件作为案例加入系统案例库中以供后续应急参考。

    系统结构以B/S为主,兼顾C/S(复杂科学计算等),采用面向对象的JAVA语言,客户端采用JSP技术和支持远程异步调用的AJAX技术,服务器端采用Servlet+Hibernate。另外,系统以XML作为数据交换的中间介质,屏蔽了数据源格式差异,在不影响现有部门系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实现了不同应急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并且不增加原有业务系统的复杂度[7]。系统采用WEBGIS技术作为应用支撑,建立了基于GIS的风险源识别监控、应急救援网络系统,有助于环保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风险源状况,有效地对风险源实施监控及预警、对各敏感受体进行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整个系统由基础服务支撑平台、数据库系统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平台和公众信息服务平台4层框架结构组成,基础服务支撑平台系统的技术设计是否合理、先进,决定着整个业务系统的适应性、扩展性和可维护性,以及决定了系统随业务变化能否长期正常运行和使用。数据库系统平台实现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库用来存储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包括属性数据及空间数据,如污染源的分布、城市行政区划、交通网等图层数据集。业务数据库存储大量的属性数据及文档数据、模型数据,如应急处理处置方法、环境污染案例、各级应急预案及大气污染扩散等模型等。综合应用系统平台不仅可以进行事发前的日常管理,如风险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资源及平台系统的管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在线监测预警,事故接报管理,启动应急预案,动态生成优化的事故处置方案和资源调配方案,给应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事故应急结束后还能提供事件的总结评估及预案和案例的评估管理。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申报登记、门户网站、信息等。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可通过网站进行风险源申报登记,以方便政府进行统一的识别监管。当应急事件发生时政府可通过门户网站、短消息平台等进行应急预警消息的;应急结束后,应急结束等善后信息。该平台目前已试用于煤化工产业集聚区,运行效果良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平台结合应急资源管理、风险模拟预警、辅助决策分析、GIS空间分析等技术,以科学化、可视化、网络化的方法,为突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处理处置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数据基础和决策支持,并服务于日常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平台易部署,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可维护性及可扩展性,可在整体上提高化工区域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平台还预留了与安监、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及专业救援队伍等多方面单位的接口,很容易整合现有的各级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事故救援指挥体系,有助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引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战略转变。

第5篇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种类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其中光污染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我国在宪法、民法通则及环境保护法中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光污染侵权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深入研究光污染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第6篇

摘要 在环境侵权领域,侵权行为人以外的受益人是否也要承担“补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通过检索和整理我国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特点发现:噪声污染以及水污染等领域,由于受承包以及租赁基础法律关系的牵连,受益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侵权行为均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为完善与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在立法中对环境侵权受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 环境侵权;受益人责任;司法裁判:责任分配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为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损害。传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有效、合理地填补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出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者的考量,环境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等规定纷纷登场。在法律实践中,还发展为侵权行为人以外的受益人也要承担“补偿”甚至“连带”责任。基于此,本文就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其法理依据,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具有的特征或者共性,以及对我国今后相关环境立法的借鉴意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总体分析

通过对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收集分析,旨在查明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案例库,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栏目中,输入关键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进行检索,最后共检索得到案例325件。由于有些案件存在二审、再审的情况,所以检索到的这些案件存在重复计算,即同一案件如果分别进行一审、二审、再审,那么其可被计算为三次审判。经筛选,325件案件中与环境污染受益人相关的共17次,但实际上这17次审判应归属于7件案件,因为这7件案件都不是一审终审的,它们分别经过上诉或再审,所以最终进行了17次审判。以下本文将以统计图表的方式具体分析这17次审判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文中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所反映出的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从检索结果看出,在所有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 2%。虽然此类案件比例不高,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每年发生的大量环境污染相关的侵权行为相比,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环境侵权案件由于其潜伏周期长、危害严重、举证困难等特点,造成受害人难以举证、法院难以立案的困局暂时仍然难以突破。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进行一审的有8件、二审的6件、再审的3件,这说明7个案件无一例外均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也就是说上诉率100%(7个案件经历8次一审是因为其中一个案件一审进行了重审,其审级按一审计算)。每个案件都至少经历了二审、终审,其中一个案件甚至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四次审判才得到终审判决。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身十分复杂和繁琐,双方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再加之相关受益人责任认定标准的不完善,使案件的判决更加复杂,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在所难免。

从与受益人相关案件审判的总体判决结果可知,在17个判决结果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案件有8件,不承担责任的案件有9件,受益人承担责任比率为47%。但是在终审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有1个案件是因为污染发生后受益人与受害人协商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免责的;还有1个案件则是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污染行为,不构成环境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如果排除以上2个案件,那么受益人最终承担责任的比率上升至60%,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环境侵权案件时,为了更好地救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往往会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责任分配

法院进行任何裁判都需要对其判决结果进行证成和推理,推理过程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否则其判决结果不能使人信服,尤其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要按照现有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裁判。

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关责任的8次判决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见表1。

我国法院判决书中案件的推理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都很简单。本文所涉及的环境侵权案件也是如此,而且法院对受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论证较之行为人的论证更加简略,有的甚至只用一两句话概括。但是,从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十分详细的判决理由来看,不论是受益人有过错,还是基于受益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乃至法院认定受益人与行为人是共同行为人或者受益人对污染的发生有防治义务,其背后都蕴含着“有义务即有责任”的法理。当然,具体到个案中其义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要单个分析。例如,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出租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主要义务是将符合要求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出租方只有在交付不合格的租赁物给承租人致人损害,或者明知承租人要从事违法行为还将租赁物交付与对方时,是有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的,或者损害发生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与承包关系中,义务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相应资质的认定,如果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一定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承包人致人损害时发包商则难逃其咎。

正如前文所述,在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9次判决中,理由除了受益人通过与受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免责,受益人不构成环境侵权外;法院还基于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受益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义务,以及受益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原因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见表2。与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同,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似乎更侧重于否认对“受益人与损害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环境侵权中行为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大有不同。

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8次判决中,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为5次,承担内部的按份责任为3次。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法院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保证受害人得到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根据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判决受益人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但是这种按份责任只是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内部的按份责任,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赔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及分布领域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发包与承包关系的有3件、租赁关系有4件、买卖合同关系1件、无名合同关系1件,从中可以看出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当中。当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些案例可能没有纳入到研究范围或者现实中的其他案例并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仍然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进行环境污染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发包或者出租时,需要对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考虑,可以在签订发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就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约定,或者在发生污染后与受害者私下达成补偿协议等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噪声污染、l件属于大气污染、2件为水污染。判决受益人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噪声污染领域更容易发生,究其原因可能和噪声污染的特点有关。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它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容易在环境中积累,对受害人来说举证行为人的过错较为困难,此时出于对诉讼策略的考量,寻找侵权过程中的受益人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噪声污染类案件出现了受害人把受益人列作被告的情况。然而,受益人认为自己并不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纠纷发生后即使法院作出相应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仍会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从而进行上诉。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选取案例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这一命题在司法裁判领域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对环境侵权案件而言存在要求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当下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侵权的危害,环境领域提起诉讼的诉求也在不断增长,尤其一些直接侵权行为人或者企业无法偿付损失的情况不断出现。因此,受益人因侵权行为而得到额外收益的情况对受害人来说更无法容忍,人们自然产生了要求受益人承担损害责任的诉求。从现有统计样本分析,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2%,比例似乎不是很高,但综合考虑中国的国情,每年因环境侵权提起的诉讼数量不可小窥,该比例已经足以对环境立法提出要求。

第二,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一项条文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受益人要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正是前文分析现有裁判案例中法官在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语焉不详的原因之一。

第三,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承包或者租赁等基础法律关系。从裁判案例中,法院认定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受益人与行为人是共同行为人或者受益人对污染的发生有防治义务,其背后都蕴含着“有义务即有责任”的法理。

第7篇

结合案例教学、增强理性认识

教学过程可以适当穿插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环境化学教学中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改进环境化学课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3]。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将世界上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剖析,并围绕案情发展而展开与学生进行互动式教学,使学生对这些事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对所学的专业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透彻的认识。当然,案例的选择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要有时效性、典型性。例如,在讲述重金属污染时,结合一些公害事件,与学生一起讨论重金属的来源、危害、症状等,并剖析其中的迁移转化过程。学生很容易记住水俣病事件是由于重金属汞引起的,骨痛病则是典型的镉引起的中毒事件。再如,伦敦光化学烟雾事件,可以展示拍摄的伦敦烟雾事件照片,在浓雾笼罩的伦敦街头,能见度极低,交通拥挤且事故频发,人们惊慌失措,眼睛流泪,众生相都痛苦难耐。这些照片配上文字说明,让学生感同身受,记忆深刻,自然激起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新闻媒体几乎每天都在报道与环境有关的新闻事件,也可以利用这些新闻事件作为教学内容的切入点,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从而有效地贯彻教学内容。比如,可以引入了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致陕西凤翔800多名儿童血铅中毒这一新闻事件,接着与学生一起对铅污染的来源、铅中毒的危害和防治措施。另有2009年8月湖南湘和化工厂重金属镉污染事件,半径500米内田地休耕,509名村民尿镉超标。以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引起的“松花江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案例,阐明了苯、硝基苯等类有机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分配作用、挥发作用、水解作用、光解作用和生物降解作用。这样既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还可以增强教学效果。如巢湖蓝藻事件,将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氮磷等无机盐在水中的迁移转化相结合,让学生分析巢湖水体的黑臭、藻类大量生长和鱼虾死亡污染现象背后的环境化学机理。通过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学生以环境化学的基本原理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大深化了学生对环境问题和环境化学规律的认识,激励学生提出解决该类环境问题的工程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强化科研思想、培养创新能力

由于本科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科研课题的机会较少,将实际课题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可以使他们强化科研思想、激发听课兴趣,培养创新能力[4]。在教学过程中,如在讲授室内空气污染时,以新房装修带来的氨、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超标问题。介绍相关老师从事膨润土有机改性进行开发房屋装修有害气体净化剂的科研项目,介绍项目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和研究结果,从中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当讲到水中有机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时,介绍相关老师从事的农产品加工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生物治理及回用技术的科研项目,介绍番茄酱加工过程中的有机废水和油脂加工过程中的大豆废水等处理的研究方案及取得的科研成绩。同时,对提供的科研项目为研究主题,教师可推荐学生查阅、分析相关文献,培养了学生对资料分析和处理能力,要求学生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尝试设计研究方案,通过进行课堂汇报讨论或撰写小论文的形式介绍各自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和预期研究成果。最后由教师对其进行评价。这对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再如针对新疆农业大面积推广膜下滴灌技术,造成了地膜的大量使用,从而出现了白色污染的严重危害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老师课堂上可以提出来,让化学工程和应用化学专业的学生分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再比如,目前房屋装修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一些挥发性有机物如甲醛、苯系物等容易导致人的疾病,引导学生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去思考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开发具有光催化特性的吸附剂来光降解空气中有害气体,以及研究开发可生物降解和光降解的地膜。这样可以加深学生对污染物的生物降解和光催化降解的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可以使学生深化课堂内容、扩大知识面,同时使学生树立研究思想,培养研究兴趣,对科研工作的全过程有一个感性认识,同时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进一步培养科研兴趣及科研能力。

突出区域特点、激发学习兴趣

环境化学是研究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变化、发展规律及其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一门学科,针对学校所处的新疆的实际区域特点,可以结合新疆具有丰富的资源或能源,从发展地方经济特色出发,对将来可能引发一些环境问题进行阐述,从而提出一些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来提高学习的兴趣和学习效果[5]。比如,讲到在大气环境污染内容时,对新疆一些地方典型煤烟型污染进行分析,尤其是新疆部分城市的冬天空气质量较差,空气中弥漫着烟雾的气味,主要由于新疆冬天较冷,燃煤取暖造成大量烟雾的排放,再加上有些城市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日趋加剧,城市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对于新疆正处于跨越式发展时期,大力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产业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的同时,要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因此,对于煤矿开采造成地下水破坏及污染进行分析,并介绍土壤污染退化的一些环境问题,引出煤矿、石油基地及矿产资源等生态问题的形成及防治措施,从而体现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性。另外,结合地方区域特色教学,一方面因学生关心自己周围环境可以提高教学效果,更重要的是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人才和科技服务,这样可以很好地促进地方与学校的通力合作、共同发展,这也是高校将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与地方生产相结合,达到高校产业化目的的关键一环。因此,将书中许多描述性内容与我们身边的实际环境问题及区域特色紧紧地结合起来,使枯燥的东西变得多味了,使抽象的东西具体化了,同学们普遍认为,该方式调动起了大家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增加了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激发了学习环境化学的兴趣。

第8篇

【关键词】 突发性污染事故 应急监测 能力建设

近年来,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趋于频繁,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其特点具有爆发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和长期性。如何加强环境突发性事故的应急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已成为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 应急监测的重要性

1.1 确保环境应急处置系统正常运转。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及时判断突发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的危害,为环境应急处置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突发事故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应急处置系统控制污染危害的蔓延赢得宝贵的时间。

1.2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生态省建设保驾护航。生态省建设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位的,一旦发生突发事故,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快速准确地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危害范围,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和财产的更大损失,并将事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至最低。

1.3通过应急监测,可以及时信息,以正视听,让人民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

2 当前我省应急监测主要存在问题

2.1 装备少且落后。由于经费问题,各级环境监测站普遍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少且落后,特别是县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设备更可以说是基本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车、现场监测仪器和防护装置,在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面前,经常感到束手无策,根本无法做到“测得准”、“说得清”。

2.2 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我省对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培训重视不够,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偏低。

2.3 应急监测经验欠缺。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如何快速得出监测结果,在现场迅速判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进行污染浓度初步定量,并在此基础上,能快速对污染扩散趋势作出分析,为污染事故及时、正确处理和制定恢复性措施提供依据,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经验仍是非常欠缺。

3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3.1 高度重视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投入,建立及完善应急监测体系。

3.1.1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对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建议在生态市(县、区)建设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政府环保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以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中加入应急监测及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

3.1.2 建立及完善应急监测体系。应急监测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应急监测预案的制订、应急监测仪器装备的配置和人员队伍的建设、应急监测技术的培训及研究、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污染源应急监测数据库的建立等。

3.1.3 解决应急监测所需的资金渠道。各级财政应形成一项制度,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应急监测系统建设的专项资金。

3.2 加大监测分析人员应急监测水平的培训力度,提高应急监测水平。省、市站应不定期举办各种培训班,重点讲授环境突发事件中应急监测的组织安排、应急监测数据报告和相关信息的保送与、应急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环境监测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应急监测预案的编制、应急监测仪器与设备的配置等。同时,着重介绍常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分析剖析典型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案例,组织各监测站互相交流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工作经验,取长补短,更好地应对当前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严峻形势。

3.3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大练兵活动。主要采取专题辅导、现场演练、知识问答等方式,从水环境、大气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现场监测断面的设置以及布点、采样、监测方法、优化方案等方面加强应急环境监测模拟演练和培训。

只要各级政府、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应急监测的建设和管理,应急监测能力就会得到快速提高,就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参考文献

第9篇

突发性环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扩散、危害严重和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在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向环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质,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研究以株洲市“5•6废酸倾倒环境污染案”为例,就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展开了分析。在损害评估鉴定工作中,从污染物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和污染路径进行了分析认定;就倾倒强酸废水量进行了事故反演分析,并对时间损失进行了定量分析。污染损害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提出了环境污染事件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相关建议。

关键词:

废酸;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前言

据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统计,2013年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高达712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突发性环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扩散、危害严重和污染物不明[2-3]等特点,在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向环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质,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针对事故原因,有文献统计1999年-2009年国内突发性重大或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危险品存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而泄露或尾矿库和污水池渗漏[4];违规偷排和各类交通意外事故[5]。为遏制突发性环境事故频发的恶劣态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中央精神,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月印发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荐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作为首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机构,受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委托,对株洲市“5•6废酸倾倒环境污染案”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本中心本案是典型偷排所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评估鉴定结论被法院采纳,具有技术示范和司法实践意义。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5月6日12时30分,株洲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在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市场现场巡查时查处一槽罐车通过雨水收集口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倾倒口位于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上游约3.6公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倾倒废液为废酸类危险废物。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和株洲市环保局联合调查确认,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刘某、肇事罐车主李某和司机贺某共从长沙市某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运强酸废液约132车,共计2524t,其中株洲龙泉洗水总厂先后共接受19车,共310t;案件肇事方口供承认于汇亚市场私自倾倒24车,共计约460t;其余强酸废液去向尚待查明。

2范围界定[6]

2.1污染物性质确定

株洲市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表明,槽罐车内水样pH为0.21,化学需氧量、锌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0.3倍、450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案中含酸废液来源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生产过程,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危险特性为C。

2.2时间范围

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共私自倾倒强酸废液24车,共计约460t。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事故现场槽罐车和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废酸储罐样品废液样品pH约为0.2。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厂区进水异常资料证实从2012年3月开始频繁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正常生产运行受到冲击。霞湾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规定厂区进水pH<5时属于水质异常。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结合槽罐车单车运输量、倾倒时间、管网及生活污水流速等调研分析,可初步判断本次污染损害鉴定时间确定为从2012年9月至案发当日。对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的2012年和2013年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资料统计可知,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污水处理厂受到pH<5的含酸废水的冲击累计31次,持续影响时间累计约为80小时。

2.3空间范围

通过株洲市生活污染管网流量和流向分析以及管网关口实地调研可判断:肇事槽罐车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汇亚大厦倾倒的强酸废液,通过汇亚大厦雨水收集管道进入生活污水管道,然后在八字口通过明渠汇集流向云峰驾校霞湾污水管网入口,经霞湾污水管线输送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厂进水口,总输送距离约为3.6公里。从以上迁移途径分析可知,人为倾倒强酸废液的环境污染损害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明渠和生活污水管网腐蚀作用;对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冲击;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产生影响。

3倾倒强酸废水量分析

根据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异常数据统计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分析可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进水pH低于5的总持续时间为80h,平均pH约2.5。根据质量守恒定律有以下公式:综合监测结果强酸废液pH取0.5~1,代入上式可推算出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到人为倾倒强酸废液量范围为:378~1196t。

4损失评估

倾倒强酸废液影响生活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及下游地区[7]。其中,强酸废液对生活污水管网的损害具有较强专业性,建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另行鉴定;由于时间与技术所限,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生态损害暂不列入本次损失计算范围。本次鉴定评估主要针对该案件对霞湾污水处理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及其编制说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可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其中财产损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及个人财产损害。在本案件中,尚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人身损害;所排含酸废水经城市生活污水管线(霞湾线)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从而产生了单位财产损害;在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采取投加片碱等额外措施处理后,该部分废水对周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很小,因此本次损害评估对象主要为霞湾污水处理厂所受的财产损害。根据霞湾污水处理厂的工艺特点及生产运行情况,对其所受的财产损害主要从运行成本增加费用、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见表1。

5鉴定结论

(1)根据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倾倒的废酸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该含酸废液可通过霞湾污水管线(约3.6公里)直接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导致该厂进水口pH超出设计处理范围,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导致该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增加,造成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由含酸废水对霞湾污水处理厂冲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73万元,其中运行成本增加费用17.30万元,造成停产损失17.84万元及额外处理费用4.59万元。(3)根据水质异常数据分析,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倾倒强酸废水量范围为:378~1196t。若依据最大倾倒量1196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2元;若依据最小倾倒量378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元。

6结语

本案是典型因违规偷排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第一次作案到案件查处当天时间跨度大,肇事者作案时间随机,造成部分直接证据无法收集保存,增加了后期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难度。随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逐年递增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出更高的技术和规范性要求。通过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和建议:(1)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报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现场物证。(2)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和创新,特别是生态损害评估的技术储备。同时,应建立评估机构与林业、水利、海洋、住建等相关技术权威部门沟通衔接机制,以提升综合损失的有效性。(3)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建议参考借鉴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对赔偿责任人进行严格界定,并厘清污染设施所有者、运营者及运输者的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2]刘耀龙,陈振楼,毕春娟,等.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12):116-120;144.

[3]傅晓钦,胡迪峰,翁燕波,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进展[J].中国环境监测,2012(1):107-109.

[4]魏科技,力,宋永会,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研究进展及体系构建[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8(6):64-70.

[6]李海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5):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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