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投资人出资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20 14:48:37

投资人出资方式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1篇

【关键词】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技巧

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物质丰厚程度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处理闲余资金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理财的出现给了人们多样化的资金处理选择,但当今市场个人投资理财产品众多,如何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方式及掌握个人投资理财技巧至关重要。基于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个人投资理财的方式和技巧。

一、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分析

个人理财指的是个人为了优化配置财产、促进财产创收而制定并实施财务计划的过程。个人投资理财一般以个人的财务状况及生活水平为基础,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运用一定的投资方式来实现对自身财产的管理,以小风险实现财产的大收益。

个人投资理财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更多财富,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则有很多种,下面简要介绍常见的几种方式:①储蓄:储蓄是深受普通家庭喜爱的一种个人理财投资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而言,储蓄受到宪法保护,有着安全可靠的特点,同时投资形式灵活、办理手续方便,银行吸收存款会将资金投入到社会生产建设中,并获取利润,同时支付给储户利息,从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②股票:股票也是一种常见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人们可以将存款存入到股票账户,通过股票的升值来获得收益,股票投资有着高收益的特性,且交易灵活方便,但其风险较高[1];③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是一种收益适中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例如国债、企业债券等;④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理财方式,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来获取收益,这种投资理财方式门槛较低,资金流动性高,收益较高,符合大众理财需求,但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二、个人投资理财存在的误区分析

首先是存在贪念误区,每一个人都希望拥有更多的钱财,都希望资产的财产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增值,这就使得一些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不理智的投资理财行为,例如非法借贷、盲目投资等,这种不理智的投资理财行为下,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倾家荡产。

第二是存在广泛撒网的误区,一些投资者资金有限,但只要觉得能够获得收益就会积极参与到某种投资理财方式中,例如广泛的选择房地产、期货、收藏、基金、股票等多种投资理财方式,但受限于自身精力和资金,使得每一种投资理财都难以获得可观的效益[2]。

第三是盲目自信的误区,个人投资理财强调三思而后行,但有些人还没有对理财产品深入了解就盲目投资,不考虑自身实际,从而引发理财风险。

三、个人投资理财技巧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收入增长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人都想让自己的财产在安全的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个人投资理财成为了众多人处理财产的不二之选。但涉及到投资就必然存在风险,如何规避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理财产品至关重要,下面来简要探讨个人投资理财的技巧。

(一)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

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是个人投资理财的基础,因此在投资理财之前,必须要对自己的收入、资产以及负债等情况进行了解,之后根据个人的偏好以及承受能力确定选择合理的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在理财的过程中合理的安排资金,保证理财方式的风险自己可以承受,在此范围内选择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理财方式[3]。传统的靠yulu.cc节约而在银行存钱等待储蓄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个人投资理财者应当创新观念,积极的参与理财投资活动,并对经济环境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调整自己的投资理财计划,保证个人投资理财的合理性。

(二)计算收入和支出

收入一般包括工资、存款利息以及资本利得等,支出一般包括房屋指出、水电费、伙食费、保险费、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在投资理财之前应当合理的计算自身支出与收入,留出备用资金,计算出能够用于投资的资金有多少,了解自己的资金流量,避免盲目的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这对于规避投资理财风险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确定投资理财目标

个人投资理财之前应当确立合理的财务目标,确定未来一个时期之内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例如几年之后孩子上学的费用,几年之后自己退休生活费用等,事有轻重缓急,自己财务目标也应当分出层次,确立先后,选择最为紧迫的财务目标来完成,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要合理的规划,一步一步的去实现。个人投资理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应当制定合理的财务目标,以此来明确个人投资理财的方向,保证个人投资理财的合理性。

(四)合理的选择个人投资理财方式和方法

在个人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必须要选择合理的方法和方式,具体来说可以从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个方面来考虑。当今市场个人投资理财产品住逐渐多样化,例如基金、股票、网上理财产品等,选择哪一种方法最为妥当,最符合自身实际情况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是从流动性方面考虑,流动性指的就是投资理财产品的变现能力,流动性越强,产品的变现能力则越强,在遇到风险或危机的时候,流动性能够帮助理财投资者争取时间来缓解冲击,因此应当尽量选择流动性较强的理财投资方式[4]。

第二,是从收益性方面考虑,收益性指的是理财投资产品的收益能力,不同的理财投资方式有着不同的收益能力,这也是选择理财投资产品的重要考量标准。

第三,是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无论是何种理财投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而不同理财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和风险来源不尽相同,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方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其安全性。

四、结论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2篇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3篇

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资本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与一般股权投资目的不同,风险投资追求高于一般股权投资的收益,以补偿其高风险性。风险投资有着周期性和杠杆性两大特点:风险投资的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风险基金筹资、实施投资、资本退出这样一个循环的周期活动,体现出周期性;风险资本增值退出后再投资增值,又体现出杠杆性。风险资本能否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直接影响到新一轮投资的进行,且风险投资的收益也在退出阶段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讲,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后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与否。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分析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风险企业清算三种。理论与实证结果证明,ipo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ipo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006年1~6月共有39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ipo方式退出,27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1位,占总数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占总数的28.21%。在这11个ipo退出的项目中,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2005年相比,其比例从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2005年的20.75%上升到28.21%。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

(一)资本市场不健全。(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突出甚至亏损,很难达到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条件,利用我国主板市场ipo退出困难重重。(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

(三)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企业并购、股份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完成的。如果风险投资家不愿受上市条件的种种约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退出。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间短,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表现为:退出成本高,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投资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加大了投资风险;产权交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型产权,证券化标的很少;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此外,产权交易一般都通过契约方式完成,历时很长。

(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团队非常重要。但在国内,这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仍然跟不上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扩容中小企业板。现有的深圳中小企业板发展状况良好,如果对其进行扩容,中小板将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一个较好渠道。同时,由于中小板容量与主板市场相比小得多,扩容对整个股市的冲击不会太大,不会引起股市大幅度震荡;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较规范,将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与退出。

(二)规范和管理产权交易市场。这里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初级阶段,将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纳入到产权交易所或者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4篇

目前笔者操作或接触的活跃于中国市场的私募产业基金从法律上区分主要可分为三类: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以及信托基金模式:

一、有限合伙模式

此种方式是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模式。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有限合伙法》,中国资本设立的该类基金基本通过BVI、香港等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运行,而且该模式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其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和退出主体,寻求境外上市或购并等退出途径

•境内的WOFE为所投资企业真正的业务经营实体

•针对一些外资,如ICP等,以设立境内本地企业,通过商业条款来达到参与经营的目的,并合并境内的收入和利润

•信托安排/商业条款是为了对境内本地企业的投资进行更多、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模式的框架为: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出资一般为总资金的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2)管理费收取权,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约2%的管理费;和(3)收益分配权,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般要出资99%。通常普通合伙人将出资额分成等额的一定数量的份数(例如50份),通过路演将该等份额卖给感兴趣的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主要权利就是参与分红。

3、有限合伙协议

该文件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宗旨、资本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为有限合伙最重要的文件。

4、产业投资

此类基金通过投资中国境内精心选择的一些行业,最终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由于红筹方式不必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基金偏爱以红筹方式上市。因此基金在投资时并不直接投资国内产业,而是基金先设立一境外控股公司,再通过该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投资国内产业。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基金将以境外控股公司为载体实现海外上市的目的。

5、外商投资

对于遇到诸如ICP(电信法:增殖电信业务领域外资比例最高可达50%)等一些外商投资的,通常的做法(1)设立内资企业;(2)境外控股企业在国内设立WOFE;(3)WOFE与内资企业以合同捆绑的形式实现利益转移。该模式最大缺点是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6、境内企业的引资和上市

为了吸引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并最终红筹上市,国内企业应首先要做的是将自己的股权转由一海外控股公司持有。从法律上说,该等转变最方便的模式就是采取换股并购的方式。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该规定可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红筹方式上市从源头上的控制。根据该规定,换股显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然后方能通过外经贸委的审批。笔者了解到,目前外汇管理部门还没有批准过一家。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实现上述目标。由于国家对投资目的地为维京、开曼等地的管制趋严,笔者建议境外控股公司最好在香港设立。

二、境内“有限合伙”模式

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规定对投资者划分为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对企业采用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虽然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出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具体是什么形式,法规有关的条文显示出其跟有限合伙性质上基本一样。所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据该法规设立于有限合伙的企业基本类似的企业。

三、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流行于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中。也比较符合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法律现状。主要的思路是通过合同捆绑的方式来规范投资行为和保障资金的安全。其运作模式为:

1.投资管理公司

私募产业基金管理人出资设立一投资管理公司。

2.投资公司

投资人出资设立一投资公司。

3.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根据该合同投资管理公司的责任为:

(1)为投资公司寻求、甄别并评估适当的投资;

(2)代表投资公司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投资;

(3)管理已有投资项目;

(4)制作有关的报告等。

4.投资账户托管协议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银行需要签订《投资账户托管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通过银行对投资管理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督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

5.有关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除经授权的国有投资公司外,中国个人、内资企业设立的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极大的限制了公司的对外投资能力。另外,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的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可以突破公司净资产50%的比例。目前无论个人、内资企业和外商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四、信托基金模式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5篇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投资热也掀起了经济发展的高潮。从早期的风险投资到产业投资,都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伴随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步在我国兴起,众多投资方式的发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而对于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又各自独立存在。近年来,我国三种投资方式都在不断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无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相互关系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均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投资方式,三者无论从概念、性质以及特点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然而,归根结底三种投资方式之间又必然存在着联系性,下文就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作分别介绍,再对三者相互关系做出简单分析。

第一,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并大力发展的。当时,我国经济已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发展,而传统的国有投资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水平,并且国有投资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民间投资开始兴起并迅速占据市场,成为越来越多富人投资的首选渠道。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使民间投资得到更大力度的发展,并且保证民间投资成为真正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投资方式,国家利用了产业投资的渠道为民间投资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第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这一定义最早始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迅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投资的巨大利益。当时,风险投资极大的吸引了一批中国优秀的科研人员,为了使我国投资体制得到进一步的改革,科研人员远赴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进行学习和研究,但是,由于受到国家之间制度等因素存在巨大差异的限制,风险投资没能在那时被引入到中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才得以在本世纪初得到飞快发展。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最初,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外资机构对我国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进行,之后,随着我国企业知名度的提高,同时还有人民币基金的确立,加之经济飞速发展下股市交易的日益活跃,从而大大刺激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通过上述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可知,三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首先,它们被引入我国的时间各不相同;其次,对于它们被引入我国发展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异。然而,归根结底,无论是产业投资、风险投资,又或私募股权投资三者本质都是投资方式,因而,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联系的。第一,三种投资方式的募资来源都是社会;第二,三种投资方式对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即都是由市场转变为专业人士管理;第三,投资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收益后,需要向投资者分配相应的利润;第四,为了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概率,确保投Y的安全可靠,投资者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第五,三者的投资都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存在或者由企业自身性质决定的其他权益。

2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健全的信用关系和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种投资方式的主体都是由投资者、管理者和被投资企业构成的。在整个投资项目中,只有三者主体分别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最终使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收益,同时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当前,由于受到我国投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的限制,三者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各方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无法确保管理者按照规定履行自己对资金的管理义务,同时,被投资者是否能够对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也是重要问题之一。此外,项目经理作为投资机构的重要领导人员,其职能的行使对于投资机构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然而,目前很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项目经理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2.2此三种投资方式概念混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虽然本质上都属于投资方式,然而,每种投资方式在各自投资领域又具有很大差异,因而,充分认识各种投资方式的自身特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而风险投资之所以最初在我国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很多人对于三种投资方式概念上的混淆不清,还有些人对产业投资与风险投资之间认识不足,导致产业投资发展初期人们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过度谨慎的心理,对产业投资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属于较为新型的投资方式,所以有更多的人对其认识不够充分,甚至有些人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仅仅针对上市企业,因而出现了在投资中过度追捧上市企业的现象。

2.3专业人才缺失

正如上述所说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共性之一就是都需要从社会募集资金,并且为了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对投资对象的选择要求也较高,这无疑对担任投资经济职位的人员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能够胜任投资经理职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还要具备细致的洞察能力,从而能够根据现状推断项目投资的后期收益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由于受到我国投资起步较晚的限制,投资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很多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人员都是一些其他专业的人才,在工作中仅仅凭借稀缺的专业知识和一些工作经验,不能够对投资行业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很容易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方向,阻碍投资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对策

3.1大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各自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工作上遇到的困境也有所不同。为了能够使三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国家必须在深入了解三种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各投资方式的差异制定相应政策上的优惠措施。例如:针对产业投资,国家可以增加国有投资份额,同时可以增加引导资金成为产业基金的一部分,此外,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也作为产业投资;对于风险投资,国家应该鼓励和大力提倡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当减免相关企业的所得税;而私募股权投资则主要针对外资或公共机构投资,因而国家可以为更多国家或公共机构开放投资大门。

3.2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

当前很多人对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三者的概念存在模糊不清的现象,为了能够使各投资方式充分发挥自己的效用,同时切实保障投资者、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人们应该对三种投资方式做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从理论上讲,三种投资方式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以采用多种法律主体形式,比如公司、合伙或者基金等形式。具体而言,基金可以以公司、合伙或者信托的模式,从而建立相应的公司基金、合伙基金等。通过明确投资者、管理者以及被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方能各司其责,各尽其职,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用以约束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确保被投资者能够合理利用资金,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投资关系。

3.3加大专业型人才培养力度

如上文所说,三种投资方式都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为了能够尽快培养更多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各大高校、尤其是综合性经济类院校应该开设专门针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产业投资的专业,对学习这类专业的学生不仅要进行专业的教育,而且还要传授以现代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以及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将越来越多的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型专业骨干。除此之外,国家还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一些社会组织加强投资方面的培训工作,尤其针对专门负责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工作的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从而达到提高他们自身投资与管理能力的目的。

总而言之,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只有正确认识各自性质、特点,才能合理的选择投资方式。面对当前三种投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乏健全的信用关系和激励机制、概念混淆,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以及专业人才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各投资概念与性质以及加大专业型人才培养力度,从而有效促进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芳,崔汕汕.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相互关系及发展研究[J].中国审计,2010,05:55-57.

[2]钟红,李建军,邵科.我产业投资金融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货币市场,2011,03:35-40.

[3]范宏博.中国风险投资业绩影响因素研究[J].科研管理,2012,03:128-135.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6篇

关键词:项目融资;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税务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91-02

一、杠杆租赁融资模式运作机理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导向的现代融资方式,被广泛运于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等项目中,具有有限追索、表外融资、风险分担等多种特征。其与公司融资最重要的不同点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索程度,即无追索或是有限追索。这对于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的投资主体而言,是一种极为有利的融资方式,因为不会影响到投资主体其他的资产和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外部的债务资金来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从而提高项目的综合投资收益。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只要出资租赁资产投资总额的20%―40%的比例,即可在经济上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租赁资产100%投资的同等权利,例如享受投资抵税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政策等,而其余的60%―80%的投资总额由贷款机构以无追索权的方式提供债务资金解决,同时,出租人须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贷款机构,以此为其取得贷款的担保。其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承租人、债权人、合同受托人、制造商、经纪人、担保人等,所签署的合同文本包括参加协议、购买协议、转让协议、物主信托协议、合同信托协议和租赁合同等。由此可见,杠杆租赁涉及的主体和合同文本众多,所以其结构复杂,操作相对也烦琐。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就是以杠杆租赁为基础设计出来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模式在国外应用的范围比较广,例如,中信公司1986年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波特兰铝厂和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1988年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恰那铁矿,都采用了杠杆租赁融资模式来解决所需要的投资建设资金。为什么这种模式在国外能够得到广泛的应用呢?原因在于这种融资模式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言都有着巨大的利益。根据国外的经验,杠杆租赁融资模式通常是应用于所需资金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在此模式下,出租人由多个主体(股权投资人)共同出资构成,是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人,由其投入的股本资金和以无追索权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解决项目的建设资金,并将项目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益;承租人是项目真正的投资人,通过定期支付租金获得项目资产的使用权,并运营项目从而获得项目投资收益。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不但可以获得租金收益,而且可以利用投资抵税政策、加速折旧政策以及税前支付债务利息来获得大量的税务亏损,并且通过出租人投资结构的设计将税务亏损转移给股权投资人,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股权投资人的所得税支出。合伙制结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可以合伙制的名义对外借款;其次,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制结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益(亏损)或享受的投资抵税数额可以全部按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合伙人,也就是可以将在项目中的亏损去抵扣合伙人在其他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合伙制结构能满足更好的满足股权投资人的要求,而在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中更多的是采用合伙制结构来成立出租人。作为真正项目投资主体的承租人,其通过定期支付租金获得项目资产的使用权,大大减少了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的压力,并且通过这种融资模式几乎可以达到百分之百地利用外部资金来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投入到项目的股本资金很少,甚至可以为零,一般以准股本资金的形式参与,因而降低了项目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减少了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中承担的风险 。同时,由于出租人充分利用了项目前期的大量税务亏损,一般情况下会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让给承租人共享国家的优惠政策,因而也降低的项目投资主体的融资成本。当然,杠杆租赁融资模式有一个不足的方面就是这种模式一旦确定,重新安排融资的灵活性以及可供选择的重新融资余地就变得较小。

二、我国利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障碍

有数据显示,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2%左右。而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杠杆租赁融资模式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则更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出租人的股权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出租人的投资结构选择范围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对金融租赁公司投资人的条件做出了规定,最低的标准之一是投资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想通过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股权投资人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出租人一般是合伙制结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必须采取公司型投资结构,2001年9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施行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限制了合伙制投资结构的运用空间,严重制约了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第二,会计处理方式使得出租人并不能得到大量的税务亏损,而项目的税务结构及税务扣减的数量和有效性是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关键。税务亏损主要是来自项目折旧和利息。由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使得出租人的合伙制投资结构优势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中并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作为融资租赁的杠杆租赁,其会计处理与经营租赁不同,对于承租人,是将租入设备进行资本化,作为租赁资产列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当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其中当期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而租金中扣除当期利息后的部分即承租人租赁负债的减少额,租赁资产的价值在租期内按承租人自有同类资产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租赁开始日起,已出租设备不再作为其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中表体现,而是将租赁设备投资总额作为长期债权处理,每期收取的租金用于冲减其长期债权,并将租金的利息部分转为收益。很明显,在这种方式下,是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那么加速折旧政策并不会为出租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也不会减少所得税的支出。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税法、固定资产管理法、加速折旧法案、经济复兴税法,均规定加速折旧由资产所有人即出租人提取。

第三,出租人并不享受我国的投资抵税的优惠政策。我国的投资抵税政策来源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且规定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该政策在2008年1 月1日已经停止。由此可知,对于以出租为目的而购买设备的出租人并不能享受到这种优惠。而国外,为了促进租赁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投资抵税政策,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美国《投资税减扣法》规定,出租人在购置所要出租的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出租人可以从应税的收入中抵免投资的支出。日本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目标设备和促进目标行业的投资,政府也建立了一项特殊的租赁税收减免计划。

第四,专业人才的缺乏。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结构复杂,涉及的参与者多,关于项目资产的抵押以及其他形式的信用保证在股本参加者与债务参加者之间的分配和优先顺序问题也比一般项目融资模式复杂,再加上税务、资产管理与转让等问题,造成组织这种结构的时间长,法律结构及文件复杂,需要既懂杠杆租赁相关知识,又懂经济、政治法律、财务合同和技术等各方面知识的要才,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却十分缺乏。

三、对我国应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几点建议

基于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具有突出的税务优势,项目投资者能以较低的成本融资,充分利用外部资金进行项目的建设,并且增加了融资结构中债务偿还的灵活性,如果能成功运作的话,可以大规模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来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来改善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运作环境。

首先,要发展国内融资租赁业,培育运用杠杆融资的环境。政府要降低进入租赁业的门槛,并加强对金融租赁业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防范和控制租赁机构的经营风险;在发展专业金融租赁公司的同时,大力培养厂商租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融资租赁主体多元化,并在出租人的投资结构上放宽限制,允许出租人成立合伙制结构,这是利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条件。

其次,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例如针对租赁业恢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取消下列规定:即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外,针对项目融资,允许由出租人以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项目资产的折旧,同时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从而减少承租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

再次,高级人才的培养。从租赁观念看,重购买轻租赁的观念始终根植于我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中,许多人对融资租赁并不了解,对杠杆租赁更是陌生。我国要想列好地利用杠杆租赁融资融模式,一方面要通过媒体等手段加大对租赁业的宣传,另一方面加紧对既懂项目融资又懂融资租赁的专业人才的培养。这可以通过举办项目融资培训班,从大学本科中选拔专门的人才等方式让他们掌握包括经济学、金融、财务、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项目融资的特点、框架体系、实施程序和融资租赁即杠杆租赁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并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参考文献:

[1] 张极井.项目融资[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7篇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在后期的发展成熟时期,将其所持有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得投资及投资后所获的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性较高,本文主要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其更加关注,然而它的退出机制在其各种操作运行中发挥了无法比拟的重要地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如果我们生硬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达国家的运营方式应用在国内市场上,恐怕不会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带给市场运行较大的反冲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以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从投资方式来看,它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通过私募股权筹集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并购重组或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该类基金通过资金的募集、投资,最后依靠被投资公司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完成了整个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入到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目前全球范围内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黑石、凯雷、德州太平洋集团等;另一类是国际著名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经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式之下,以及中国近几年经济的飞速发展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兼并与收购,已经使中国市场成为亚洲的活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

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新募集完成70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金额共计62.02亿美元,数量与金额继续2012年以来的下降趋势;从新募基金的币种和类型来看,人民币基金与成长基金仍旧占据市场主流,房地产基金募集踊跃;从投资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活跃程度创两年来新低,共发生私募股权投资案例180起,其中披露金额的147起案例共计投资80.37亿美元,能源及矿产行业、互联网行业频现大宗交易,中西部地区持续获得投资者青睐;由于境内IPO仍未开闸,IPO退出仅在境外市场发生6笔,上半年退出市场以并购退出方式为主,共发生全部退出案例35笔,其中并购退出占14笔。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的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投资渠道的不断创新,资本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通过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机制,是我国大部分私募投资者的第一选择,但是上市后的退出必须要有雄厚的财力或者发达的发展市场作为发展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可以面向中小型的高科技企业市场。股权转让、管理层的收购、兼并与收购等在我国都有迅速的发展,这对于改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完善和建立合理的公司发展机制有着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兼并与收购方式退出的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再者,随着《企业法》的出炉,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使得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清算退出也可以很好的得到运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对比

近些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迅速发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IPO方式。

通过IPO方式退出能使企业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但该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门槛高,二是IPO所需时间长,三是面临风险大。

(二)股权转让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包括所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该企业管理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上市的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股权转让包括股权回购和兼并与收购两种方式。股权回购通常是一种比较保守的退出方式,回购对象通常包括控股股东和企业管理层。股权回购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占比约为20%,是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兼并与收购退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通常不需要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但它可能会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而股权收购程序相对简单,但需要承担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兼并与收购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三)内部收购方式

这包括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收购、企业收购三种不同的形式。内部收购方式是一种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会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当被投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目标时,为确保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内部收购退出方式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成本也比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四)清算退出方式

破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后的一种退出方式,它是投资者迫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由于早期我国立法不健全,私募股权投资以该方式退出困难重重。2006年8月27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案使选择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有法可依。随着该法的不断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将会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适时撤资。

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存在退出路径过于单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人才队伍等问题。

首先,退出路径相对单一。由于通过IPO方式退出能够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来都将IPO作为首选退出方式。对IPO的过分依赖会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宏观经济情况的过度联动,进而会增加退出风险。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其他退出方式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IPO方式退出的主导地位。这除了与IPO方式退出高收益率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产权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规范交易平台的缺乏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就大幅度降低了通过并购和重组方式退出的可能性。股份回购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股份回购对被投资公司的现金流有较高要求,并且被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自身非常了解,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股权回购的溢价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清算模式出现较少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相对较短,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破产退出的系统风险,除此之外,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破产清算过长的周期也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在企业真正破产之前退出。

其次,我国现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我国还没有成型的《创业投资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不够完备,它只是针对某些创司制定了相关的规则,而未能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最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涉及公司战略、资本经营、投融资等诸多专业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对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该行业的人才不仅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国内这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还处于稀缺状态,这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时间短和该行业门槛比较高有重要关系。当前我国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人才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过来的,这些人才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方面相对缺乏,并且难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该行业的另一部分人才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人才往往不能按照中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运作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续人才不能跟上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特别是对其退出机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缺乏既有实战经验,又能够潜心设计实施方案和政策的业内专家。这导致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教学的人员多是现学现教,知识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针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优势和劣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现状以及退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和培养行业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不同市场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需要。首先是要完善IPO市场,鼓励企业上市特别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要逐步完善创业板制度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相对宽松的条件。创业板应该强化自身定位,主要针对高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上市审核时也应该更多地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角度进行考量。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创业板信息披露力度,实现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信息的阳光化和规范化,增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促进投资银行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更为规范的平台。其次,促进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升降流通,也即经过新三板市场“培育”过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可以进入创业板和主板等,而在主板和创业板表现过差的上市公司可将其退到新三板市场甚至进行退市,这种优胜劣汰机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和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加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现“升降有序”,是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核心所在。

(二)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的优惠政策。我国虽然已在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方面给予高新企业诸多优惠,但是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及发达国家。只有全面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鼓励广大投资者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去,才能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高速发展,进而带动市场流动性,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效率。除此之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不能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锁定期的规定,旨在规避投机者,鼓励价值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投资风险。但这一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造成了实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迅速退出企业,还需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需面对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外汇管制方面,我国应该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外汇占款而导致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更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境内外流通。

目前,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投资的中介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投资股权的退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伟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01)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8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信托;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29-04

2007年初,《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继出台,预示着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重大转变。今后,信托公司将从融资管理业务转向投资管理业务,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本位。在今后的信托业务开展中,产业投资信托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将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并成为其他创新业务发展的基础平台。本文在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公司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进行了探讨。

一、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分析

1.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2. 信托基金(契约型)。信托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三方之间依托的主要为“信托―受托”关系。

3.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有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把基金管理者的责任与基金的投资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为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设置了一个上限。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与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以独立董事为特征的公司型组织模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也有其不利因素:一是增加了监督成本。监督成本有董事的薪酬和为董事决策提供信息的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影响决策的各种成本、集体决策的成本等。二是降低了效率。董事为了免除自身的责任可能滥用监督权从而导致效率降低。而契约型组织模式也可以通过强化持有人在选择管理人中的作用、改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强化托管人的监督功能等方式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效。因此,契约型基金也占有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有限合伙型组织模式则不仅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且其制度本身就存在业绩激励机制,因而在实践中极具优势。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已占整个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40%,到1994年有限合伙企业进一步增加到了81.4%,逐步成为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最近美国对按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实行不同税赋的制度进行改革之后,由于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只要把收益分配给股东,由股东缴纳所得税,基金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逐步失去税收上的优势,所以公司型投资基金又迅速增加。在欧洲和日本,由于民族习俗和政策导向的原因,公司型基金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筹资模式分析

在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最初的资金来源以富有个人为主,一度占到投资结构的60%左右。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现,机构资金开始进入,资金来源中个人的投资比重不断减少。1978―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允许养老基金介入风险投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化,并由此确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1997年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占比高达40%,其他分别为:企业公司30%、个人13%、捐赠基金9%、银行和保险公司1%。但从近年的发展趋势看,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出资比例正在迅速上升。

欧洲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与美国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银行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欧洲国家中,只有在英国退休金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日本,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企业集团)分别占了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46%和37%,而个人仅占7%。银行的投资条件比较苛刻,且资金投资的长期稳定性不如退休金,加之银行投资实际上是风险贷款,其作用远不及权益性投资。欧洲和日本产业投资基金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究其根本,这是金融体制不同的必然结果,体现了以美、英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中心”模式与以欧、日为代表的“银行中心”模式的区别。

私募股权基金的筹集通常采用资金承诺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一定要求所有合伙人投入预定的资本额,而是要求投资者给予承诺。当管理者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他们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投资者。这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者未能及时投入资金,他们按照协议将会被处以一定的罚金。因此,基金宣称的筹集资本额只是承诺资本额,并非实际投资额或者持有的资金数额。

在实际的筹资活动中,基金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满时,基金会宣布认购截止。同一个基金可能会有多次认购截止日,但一般不超过3次。实践中,基金可能会雇佣机构来进行筹资活动。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分析

1.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与投资方式。从投资产业看,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重点是高新技术产业,约占总投资额的70%以上,而欧洲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则不足20%,日本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比例也不高。

从投资对象与阶段看,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中小科技企业,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初创及早期阶段,而日本、欧洲情况相反,主要投资或收购一些已经形成规模的企业,对企业创业早期的投资比例极小。

从投资方式看,美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尤其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投资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近期的财务利润,而是待企业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股本增值后通过股权转让一次性获取中长期高额回报,并且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还投入经营管理、市场信息等社会资源,诸如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技术、经营策略、市场信息、人才引进与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日本、欧洲等国主要沿袭银行风险贷款的做法,对目标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并不积极介入或支持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这种风险贷款派生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另一种是银行不直接向企业投资,而是由一家私人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这种投资方式类似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运作方式。

2. 产业投资基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欧美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出资1%左右。管理人出资份额越高,往往投资者信心越高。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之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间一般在15年以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在原有基金尚未到期之前就必须重新融资成立新的基金。在融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历史业绩非常重要。这种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基金在没有严格监管情况下,仍然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分析

1. 首次公开发行(IPO)。IPO是美国创业资本最常用的退出方式之一。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29.9%的创业资本采取这种退出方式。公开上市有其明显的优点:一是表明公司取得了较好的业绩,监管机构、投资银行对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有了一种确认,从而使基金管理公司也获得较好的声誉;二是包括投资基金在内的投资者可以获得丰厚的资本收益。

2. 并购(M&A)。并购指产业投资家把所投资的公司卖给另一家公司或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同时换回收购方的股票、债券(票据)或现金。如果收购方作为对产业投资家和其他股东的主要支付方,根据美国法律,这笔交易就可以被认为是免税的重组交易(Tax-free Reorganization)。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30.3%的产业资本选择这种退出方式。

3. 管理层收购和公司回购。管理层收购(MBO)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外部融资购买产业资本家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在有些公司还通过建立员工持股计划(ESOP)来购买公司的股份。此外产业资本家通过运用“买股期权”实现公司股权向管理层的出售。回购主要是指公司用留存收益购买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2%的产业资本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4.被投资企业的清算。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是一种被动退出渠道。清算方式有三种: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产业投资基金总投资额的32.8%,以这种方式仅能收回投资的64%。

此外,寻找新的产业投资人也是产业资本退出的一个有效渠道。根据美国2002年产业基金的退出渠道统计,大约5%的产业资本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二、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分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处于发展的幼年时期。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也日渐改善。

(一)法律环境

随着近年来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法律环境已有所改善。如《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为产业投资信托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虽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但其他法律法规也为准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提供了间接法律支持。

(二)资本市场环境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资本市场不仅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来源,而且也是产业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

1. 从融资角度看,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不断上升,个人财富不断积累,富裕人群和中产阶层逐步崛起。他们投资性动机和增值性需求较强,倾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我国富有个人的投资选择,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同时,机构投资者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管制逐渐放宽,资金供给渠道将逐步拓宽。

2. 从资本退出角度看,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资本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市场上频繁出现了借壳上市、换股收购等资产运作模式,为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提供了借鉴。但我国IPO核准程序要求过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滞后、金融工具单一等问题仍然存在,妨碍了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从长期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产业投资基金实现成功退出的障碍会越来越少。

(三)人才环境

来自清科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43家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本土基金6家,外资基金37家。外资基金比较活跃的有高盛资本伙伴基金、凯雷集团、汉鼎亚太、华平资本与GIC Group等,本土基金比较活跃的有亚商资本、鼎晖国际、弘毅投资等。上述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知识在我国的普及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培养了宝贵的人才。

三、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信托公司的现实选择

产业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借助信托计划发行,将特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获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从上述定义看,其实产业投资信托与信托契约型产业基金类似,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信托公司很难直接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鉴于产业投资信托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类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达到曲线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目的,在取得一定的投资业绩与投资经验后,再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一)募集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即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因此,产业投资信托天然是私募的。以私募方式设立信托,投资者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或授信关系,信托运作压力相对较小,也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二)交易方式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投资管理人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并非一次付,而是分批交付。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所有已承诺资金,如果不能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投资回报率就会受到稀释,降低的投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到他们下一次的资金募集。同时,产业投资信托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信托就无法应付,即使能够支撑现有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赎回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很多的投资机会。因此,产业投资信托不宜采用完全开放式,最好采取前开后闭式。当投资管理人需要增加资金供给时,适时实行前端(购买端)开放,但后端(赎回端)最好封闭,以防流动性危机。

(三)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

出于对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考虑,笔者在此提出两种管理模式。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邀请与产业投资信托理念相适应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以及高级专业团队的确定都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他们决定了产业投资信托运作的成败。此外,还需要设计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

1. 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信托经理,要求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信托经理与信托公司共同主导高级专业团队的搭建。(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为次级受益人,信托经理为劣后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超额收益由三方按设定比例共享,从大到小依次为信托经理、信托公司、一般投资者。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可以达到激励与约束要求,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托经理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时,信托公司将因此而面临一般投资者的索赔;二是由于信托公司的体制原因,信托经理及专业团队的薪酬体系很难独立于信托公司之外。

2.信托公司与高级专业人士成立合伙型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信托资产。(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求普通合伙人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以普通合伙人为主,信托公司为辅,搭建高级专业团队。(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投资管理公司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投资管理公司按约定比例分享业绩提成。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上避免了第一种模式的问题,比较理想地降低了委托―成本。

(四)运作程序

科学的运作程序是产业投资信托良好运作的保证。产业投资信托应该严格按照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运作,其运作过程可分为筹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而投资过程又有交易发起和筛选、评估、交易设计、投资后管理四个阶段(见图1)。

(五)运营管理机制

信托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经营管理惯例,结合中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通过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监督、安全有效的产业投资信托运作机制,实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相互制衡,以保证投资者的安全投资与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鲁铭扬:《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研究》,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3]北京大学金融系课题组:《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研究系列》。

投资人出资方式第9篇

一、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概述

(一)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内涵 风险资本又称创业基金,是一种以私募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的成长快速并且具有很大升值空间的新兴公司的一种资本。它主要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初期具有高成长性、高风险性的企业,以相对较长期的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形式并以股权的高幅增值和最终出售来获取投资回报。高风险性是风险资本最显著的特征之一。风险投资活动的周期一般为3~5年,成功率通常只有30%(钱水土,2002)。因此,风险资本又被称作为“有耐心和勇敢”的资金。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定义,张元萍(2003)认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在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风险投资机构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股权变现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风险资本具有资本的一般特性,风险投资的本性同样是追求高额回报,且这种高回报的获得依赖于风险资本“投资——回收——再投资”的持续循环中创造的价值增值。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变现,则无法寻找新的投资对象。

(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

(1)有助于风险资本的持续流动,为风险资本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通道。风险资本不仅仅是为了保值,而是尽可能实现多的增值。作为专门从事风险企业培育工作的风险投资家,其本性在于追逐高额投资收益,即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之后,将已经增值的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投资——退出——再投资”的不断循环过程中达到资本持续增值的目的。因此,如何顺利地将所投资的风险企业股权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在整个风险投资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而退出机制正是提供股权变现的一种有效机制。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风险资本无法从原风险投资企业成功退出,也就无法进行新一轮的风险投资活动,风险资本的增值运动和风险投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因此,风险投资必须以退出为导向,只有成功地实现增值退出,才能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这是风险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2)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促进风险资本的持续有效循环。风险投资所需的资本金即风险资本,一般由职业风险投资家从社会公众手中募集而来,如果缺乏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将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而无法开展,“投资——退出——再投资”的风险资本循环体系也就无法建立起来。其后果是风险投资活动链条中断,无法实现投资增值的良性循环。可见,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有助于吸引、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进来,从而保障风险投资活动所需的资金,促进风险资本的不断循环,是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条件。

(三)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方式 风险投资的年限越长,投资变现的能力就越弱,因此,如何实现风险资本的成功退出成为风险投资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方式,投资者将难以有效分散风险、获取高额投资收益。如图1所示,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股权转让以及清理等几种。退出方式不同将影响风险投资收益的高低。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数据显示,回购的平均投资回报率约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为30%~60%。一般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可选择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所带来的增值程度也越高(刘晓宏,2004)。

(1)公开上市。公开上市是最佳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但要求高,难以满足。二板市场着眼于创业初期的中小风险企业及其未来发展潜力的特点,融资门槛更低,成为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据《2011年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显示,在2011年上半年实现上市的94 家VC/PE 背景企业中,有45家在创业板上市,合计融资高达347.22亿元。二板市场不仅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也为风险资本营造了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理想渠道。

(2)股份转让。如表1所示,近年来以股份转让的方式退出占有较大比例,2011年上半年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就有25家。股份转让是风险投资者将所持有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收回收益及其收益、退出风险企业的一种方式。股份转让又分为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上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等多种方式。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失败的情况下,风险资本从风险企业中退出的一种方式。风险投资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比例只有30%,而取得一般回报、持平或失败的比例却高达70%。一般而言,风险资本以清理公司的形式退出所能收回的投资约为20%~60%。虽然以清算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失败或发展前景不佳的风险企业会产生一部分损失,但是却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广东省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 广东省风险投资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等,没有充分利用社会公众、企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捐赠基金等金融机构资金数额大,来源比较稳定,收支时间较长,符合风险投资融资的要求。然而,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点,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政府不允许该类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二)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风险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各类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技术咨询机构等的共同参与。通过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把风险投资的参与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将风险投资过程发展为一个持续的资本循环与增值过程。然而,广东省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相对缺乏,而且相关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专业知识及其缺乏,与合格的创业风险投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相差甚远,如图2、图3所示。另外,一些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低下,提高了风险资本退出过程中的成本,加大了退出的难度。广东省现有的四家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包括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广州市风险投资促进会、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以及珠海市风险投资促进会,其性质为以大型风险投资机构牵头成立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然而,少数几家大型风险投资公司难以代表整个行业利益,没能有效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

(三)缺乏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存在一些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条款,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公司必须在股本规模、股东人数、知识产权入股比例、企业成立年限与盈利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才能申请公开上市。这无疑增加了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风险企业的难度。《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除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几种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或是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或相关人才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显然,这些规定限制和制约了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广东省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完善建议

(一)积极吸引各种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充分发挥政府对多元资金主体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有助于解决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所引起的资金困境问题。2011年广东省GDP总量达5.3万亿元,居民储蓄余额达 41061.56亿元,部分快要到期的储蓄资金需要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采取发行风险资本基金或股份的方式将这部分存款吸引过来,从而转化为风险投资资本。另外,还可以鼓励设立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积极调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风险投资,采取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促进风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二)加强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加快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为了进一步促进广东省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应积极引导现有行业协会的整合,组建广东省统一的具有行业号召力、自律性管理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组织协调作用。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行业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建设,发展更大的风险投资市场。另一方面,风险投资活动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所以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建设不容忽视。加强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竟争环境;加大对违法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力度,规范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

(三)完善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政策 风险投资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使其在运作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支持。为了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广东省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2003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定规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企业,并给予税收上的减免。同时规定,创业投资可通过企业股权转让、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撤出变现。完善的、可操作的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将有助于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要合理定位政府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的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立法保障、增加风险资本的供给、对风险投资实施有效的监管、推动风险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等。

参考文献:

[1]钱水土:《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