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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研究的范畴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2 09:06:29

化学研究的范畴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1篇

Wilkins曾说过:“没有语法不能很好的表达,而没有词汇什么也不能表达”[1]词汇是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听说读写的基础,词汇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外语学习者的外语水平。

然而在词汇的教和学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些问题,影响着词汇习得的质量和效率。就学生的“学”而言,很多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背单词。而这种死记硬背的方式短时效果较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单词逐渐被遗忘;就教师的“教”而言,教师通常会择取大纲规定的重要的词汇就其诸多义项进行讲解和举例说明。尽管如此,依然不能穷尽单词的所有意义。造成的结果就是,学生在实际的语篇中不能恰当的理解已学单词的含义。面对着词汇学习过程中的这些问题,给学生提供科学有效地词汇学习方法是每个英语老师必须考虑的事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将范畴化理论应用于初中英语词汇教学中,并为以后的词汇教学提出一些启示。

二、范畴化理论的回顾

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由各式各样的事物组成,看似杂乱无章,然而却是有章可循。因为人类在千差万别的世界中看到是它们的共性而非差异,并据此对它们进行分类,赋予一定的语言形式。分类的结果就是产生了用不同的语言符号做名称的范畴,分类的过程就是范畴化的过程。王寅[2]教授曾给范畴化下了一个定义:范畴化是一种以主客观互动为出发点对外界事物进行类属划分的心智过程,是一种基于现实对客观事物所作的主观概括和分类,也是一种赋予世界以一定结构的理性活动。范畴化以体验、互动、概括、归类为基础,是人类思维、语言、推理、创作等高级认知活动中的一种最基本的能力。

“范畴”作为人类的高级认知活动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对范畴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对逻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经典范畴论的观点总结如下:范畴由一组充分必要条件决定;特征是二分的,即一个物体如果具备了该范畴的所有充要条件,则属于该范畴,否则不属于该范畴,不存在好像属于又好像不属于该范畴的情况;范畴之间存在清晰地边界;统一范畴内的所有成员地位相同。[3]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发现该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而发现该理论缺陷的第一人是维特根斯坦。他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给游戏这个词下一个定义?”通过对足球、高尔夫、棋盘游戏等游戏进行调查,他发现没有一组共同的特征可以概括“游戏”这个范畴里的所有成员,以区别于“非游戏”。因此,“游戏”这一范畴似乎有悖于经典范畴论。然而,虽然在“游戏”这个范畴中,尽管没有一组特征是所有成员所共有的,不过许许多多的游戏背后却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娱乐性、竞争性、运气等,这种相似性他用一个隐喻表达――家族相似性来定义。[4]正是基于经典范畴理论的这些局限,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什以大量实验结果为依据,并在总结柏林和凯对颜色词的个案研究及其他学者范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原型范畴理论。[5]原型范畴理论认为:所有的成员通过家族相似性围绕着原型组成一个范畴,且每个成员的地位不是平等,有的居于核心位置,有的居于边缘位置。同时,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罗什还提出了基本层次范畴理论。她认为某些具有显著特征的基本物体构成了基本层次范畴,在基本层次范畴之上,有更抽象,更具溉括性的上位范畴,在基本层次范畴之下,有较具体、较少概括性下位范畴。[3]

总之,范畴化理论包括原型范畴理论和基本层次范畴理论,本文主要就是把这两个理论应用于词汇教学中,并为我国英语词汇教学提供启示。

三、范畴化理论对英语词汇教学的启示

(一) 重视基本范畴词汇,置于词汇教学的核心位置

每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外语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范畴化理论也不例外。如上文所述,由于范畴成员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基本层次范畴和上位、下位范畴。语言中的基本单位――词汇的组织规律是以人的经验和认知规律为基础的,在形成范畴的同时也产生了词汇范畴。基本层次范畴词汇处于中心地位,向上和向下形成了上位范畴词汇和下位范畴词汇,形成了一定的词汇等级结构。

基本范畴词汇的特点就是使用频率高,构词能力强。因此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应根据使用频率去划分教学的次序,频率越高,在教学中越重视。从基本范畴词汇开始,逐渐的过渡到上位范畴和下位范畴词汇。当然使用频率不是词汇选择的唯一标准,还应该考虑中英文化的区别,文化不同基本范畴词汇就不同。

(二) 以原型意义为核心,逐步向边缘意义推进

词汇学习的另一个难点是一词多义。一词多义是人类自然语言的普遍现象。[6]为了减轻记忆的负担,人们总是去赋予“老词 ”以“新意”,而不是大量的去创造新词。根据原型理论,一个词所有的义项中,有一个意义是其他意义的原型,其他义项在原型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扩展。从而形成了以原型意义为核心的语义范畴。

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多义词的时候,要从核心意义出发,逐渐拓展到边缘意义。在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发现原型意义和边缘意义之间的衍生机制和理据――隐喻和转喻。

总之,认知语义学认为隐喻使一词多义现象的存在成为可能,促使词汇的意义逐渐从具体变为抽象。隐喻已经不再是一种修辞手法,已经成为一种认知方式。教师了解这一点不但可以清楚讲解核心词义,而且可以很好地向学生解释一些词的具体词义和抽象词义之间的关系,使学生掌握词义演变的机制。从而丰富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单词记忆的效率,提高英语学习的兴趣,最终实现英语整体水平提高的效果。此外,了解语言的隐喻性本质及其隐喻概念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比喻性的语言和习语。[7]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2篇

论述了学科范畴研究在学科成熟发展期的发展性背景和研究意义,在梳理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研究现状基础上,从系统的角度进行了评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思政学科范畴研究应坚持的思路与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成熟发展期学科范畴研究综述一、学科范畴研究的发展性背景与现实意义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是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理论体系是开放型的、自然生成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必然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在近些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核心理论、基础理论、管理理论和方法理论体系逐步形成,原理与实践研究硕果累累。同时,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以及党、国家和社会的客观要求,理论界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现实问题又有很多的困惑与争论,这都需要重新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度反思、研究、澄清、定位与拓展。基于这样的背景,作为学科理论基石的学科范畴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丰富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研究能有效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的体系框架,同时不断拓展各理论结点的内在联系,从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并为其提供有效的研究对象、内容、路径、领域、过程、原则、方法、启示和反思。

二、学科范畴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并走向成熟,学界已取得的这些研究成果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指导和借鉴,这其中,不乏从各种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含义、特征、功能、建构原则、体系结构、理论创新等提出创见的力作,可以看出,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理论研究正不断深入。

但是,学科范畴理论研究的数量总体上还很少,而且不成体系,众多学术论著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范畴只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程度,也尚未对其作出明确、严格、公认的科学界定和解释。而且对一些学科范畴只是孤立地、静态地进行描述,而不是联系地、动态地进行考察。为了进一步弄清学科范畴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诸多学者以不同的抽象思维和逻辑起点进行建构,但这些学科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构建带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逻辑论证不够充分、严密、合理,还存在很大分歧。

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会日益成熟。我们通过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营养时,必须通过自己的消化,使之对本学科有益的成分融合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概念、范畴中去,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概念、范畴的有机构成因素。而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三、学科范畴研究应坚持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1.多元分析法

学科范畴课题研究应充分运用多学科的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如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学、社会学、统筹学和管理学等基本原理作为理论支撑,并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探讨学科范畴问题。

2.文献法

学科范畴课题研究中应对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方面的文献进行查阅、分析和整理,收集资料的范围涉及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社会学、哲学等许多学科领域,在已有的有关文献资料中汲取营养,批判地

转贴于

继承在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方面有独到见解的各位专家、学者的优秀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3篇

一、理论回顾

近30年来,范畴理论和语言迁移一直是指导语言学家进行英语介词习得研究的主要理论,而范畴理论又以原型理论为主导。在语言迁移研究方面,研究者们逐渐转向了概念层面,探索影响英语介词习得的深层次原因。

(一)原型理论与原型效应

20世纪70年代,心理学家Rosch等[1]根据Wittgenstein提出的“家族相似性”及Berlin和Kay等认知心理学家对“焦点色”的研究提出了“典型范畴理论”,即“原型理论”。她认为同一范畴内部成员有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之分。完全具有某一范畴成员全部特征的实体是该范畴的典型成员,即原型;而不完全具备某一范畴成员全部特征的实体则是非典型成员。同一范畴的成员通过“家族相似性”联结在一起,并且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

目前语言学家对“原型”给出了三种界定方式。其一:原型是一个范畴中最具代表性的成员,即原型样本。Rosch[2]认为原型是一个范畴中拥有最多共同特征的实体,而范畴是围绕原型建立起来的。其二:原型是抽象的图式表征。Reed[3]认为原型是对范畴进行概括的表征;在范畴化过程中人们就是以这些图示表征作为认知参照点对范畴进行切分的。其三:“原型加转换”的观点。这种界定方式可以理解为上述两种的结合。而“原型效应”指的就是范畴中的不相同地位,即同一范畴内部的一些成员比另一些成员拥有更多共同的范畴特点,因而更加具有认知凸显性,也就更具代表性。

(二)概念迁移假说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语言迁移研究发生重大转向。西方研究者开始从语言与认知的接口处研究语言迁移,从思维层面探究迁移的本质,提出了“概念迁移假说”。

该假说主要指,“人们在习得某种语言(如母语)的过程中,会形成某种习惯性思维方式和语言的概念范畴化方式,而这些思维方式和概念范畴化方式反过来会影响另一种语言的习得”[4]。由此可知概念迁移主要产生于语际不同的概念范畴系统及概念存储模式。对以汉语为母语的英语二语学习者来说,发生概念迁移的根本原因是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在概念范畴化方式上不同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在长期使用汉语这一意合语言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了整体、悟性、具象的思维方式。而在英语形合特征的影响下,以英语为母语的人逐渐形成了个体、理性、抽象的思维方式。Jarvis和Pavlenko[5]认为学习一门语言可以改变学习者已有的思维方式和世界观,也就是说在二语习得的过程中获得的新概念会使学习者调整并重组原有基于母语的概念结构,改变对实体的范畴化方式和注意倾向。以汉语为母语的学习者在习得英语时,其整体思维方式会迁移到英语的产出中。

二、英语介词的基本情况

据寇姆统计,英语中各类介词共有285个,而汉语中不到30个。[6]根据Brown Corpus语料库可知,英语中最高频词汇前100个中有15个是介词。英语介词的重要地位及难以掌握的事实决定了对介词研究的必要性。

根据《薄冰英语语法》[7]一书中对介词进行的详细划分,按其构成可分为简单介词、复合介词、二重介词(即由两个介词搭配而成,但没有复合介词那样固定,如from under,until after等)、短语介词、分词介词5种。按其词义可分为表地点、表时间、表比较、表原因、表手段等15种。根据第二种分类,同一介词可属于多个类别,说明有些介词是多义的。介词一词多义是造成我国英语学习者介词习得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英语介词习得的相关研究

纵观国内外英语介词习得研究,该领域研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从学习者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介词的习得,如Mougeon、Pavesi、Schumann等。第二类探索了空间范畴化等认知因素对介词习得的影响,如国外语言学家Correa-Beningfield、Jarvis和Odlin等,国内学者马书红、李佳和蔡金亭等。第三类从概念迁移角度研究英汉概念化方式的异同对介词习得的影响,此类研究较少,国内仅有张会平和刘永兵两位做过相关研究。各类研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均有独特影响,给英语介词习得研究带来了有益启示;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为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研究之初,语言学家们主要从学习者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介词的习得顺序、学习策略、关键期对介词习得的影响等,并没有考虑到母语和目标语在空间语义上的异同及学习者空间认知方式的差别,这些语言学家有如Mougeon等、Pavesi、Schumann、Becker和Carroll、Munnich等。

英语介词语义抽象而复杂,恰当地使用英语介词对学习者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一直受到语言学家的关注,并成为二语习得领域的一个研究焦点。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已有研究大多集中在某些角度,回顾性研究较少。为了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英语介词习得研究现状,引起研究者对英语介词习得的关注,本文以原型理论和概念迁移假说为基础,简述了近年来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现状,发掘了研究成果对英语介词学习的启示,以期以此为契机,为英语介词习得提供一点帮助。

一、理论回顾

近30年来,范畴理论和语言迁移一直是指导语言学家进行英语介词习得研究的主要理论,而范畴理论又以原型理论为主导。在语言迁移研究方面,研究者们逐渐转向了概念层面,探索影响英语介词习得的深层次原因。

(一)原型理论与原型效应

20世纪70年代,心理学家Rosch等[1]根据Wittgenstein提出的“家族相似性”及Berlin和Kay等认知心理学家对“焦点色”的研究提出了“典型范畴理论”,即“原型理论”。她认为同一范畴内部成员有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之分。完全具有某 一范畴成员全部特征的实体是该范畴的典型成员,即原型;而不完全具备某一范畴成员全部特征的实体则是非典型成员。同一范畴的成员通过“家族相似性”联结在一起,并且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

目前语言学家对“原型”给出了三种界定方式。其一:原型是一个范畴中最具代表性的成员,即原型样本。Rosch[2]认为原型是一个范畴中拥有最多共同特征的实体,而范畴是围绕原型建立起来的。其二:原型是抽象的图式表征。Reed[3]认为原型是对范畴进行概括的表征;在范畴化过程中人们就是以这些图示表征作为认知参照点对范畴进行切分的。其三:“原型加转换”的观点。这种界定方式可以理解为上述两种的结合。而“原型效应”指的就是范畴中的不相同地位,即同一范畴内部的一些成员比另一些成员拥有更多共同的范畴特点,因而更加具有认知凸显性,也就更具代表性。

(二)概念迁移假说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语言迁移研究发生重大转向。西方研究者开始从语言与认知的接口处研究语言迁移,从思维层面探究迁移的本质,提出了“概念迁移假说”。

该假说主要指,“人们在习得某种语言(如母语)的过程中,会形成某种习惯性思维方式和语言的概念范畴化方式,而这些思维方式和概念范畴化方式反过来会影响另一种语言的习得”[4]。由此可知概念迁移主要产生于语际不同的概念范畴系统及概念存储模式。对以汉语为母语的英语二语学习者来说,发生概念迁移的根本原因是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在概念范畴化方式上不同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在长期使用汉语这一意合语言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了整体、悟性、具象的思维方式。而在英语形合特征的影响下,以英语为母语的人逐渐形成了个体、理性、抽象的思维方式。Jarvis和Pavlenko[5]认为学习一门语言可以改变学习者已有的思维方式和世界观,也就是说在二语习得的过程中获得的新概念会使学习者调整并重组原有基于母语的概念结构,改变对实体的范畴化方式和注意倾向。以汉语为母语的学习者在习得英语时,其整体思维方式会迁移到英语的产出中。

二、英语介词的基本情况

据寇姆统计,英语中各类介词共有285个,而汉语中不到30个。[6]根据Brown Corpus语料库可知,英语中最高频词汇前100个中有15个是介词。英语介词的重要地位及难以掌握的事实决定了对介词研究的必要性。

根据《薄冰英语语法》[7]一书中对介词进行的详细划分,按其构成可分为简单介词、复合介词、二重介词(即由两个介词搭配而成,但没有复合介词那样固定,如from under,until after等)、短语介词、分词介词5种。按其词义可分为表地点、表时间、表比较、表原因、表手段等15种。根据第二种分类,同一介词可属于多个类别,说明有些介词是多义的。介词一词多义是造成我国英语学习者介词习得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英语介词习得的相关研究

纵观国内外英语介词习得研究,该领域研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从学习者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介词的习得,如Mougeon、Pavesi、Schumann等。第二类探索了空间范畴化等认知因素对介词习得的影响,如国外语言学家Correa-Beningfield、Jarvis和Odlin等,国内学者马书红、李佳和蔡金亭等。第三类从概念迁移角度研究英汉概念化方式的异同对介词习得的影响,此类研究较少,国内仅有张会平和刘永兵两位做过相关研究。各类研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均有独特影响,给英语介词习得研究带来了有益启示;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为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研究之初,语言学家们主要从学习者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介词的习得顺序、学习策略、关键期对介词习得的影响等,并没有考虑到母语和目标语在空间语义上的异同及学习者空间认知方式的差别,这些语言学家有如Mougeon等、Pavesi、Schumann、Becker和Carroll、Munnich等。

参考文献:

[1]Rosch E,Mervis C B.Family Resemblances:Studies i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Categories[J].Cognitive Psychology,1975(7):573-605.

[2]Rosch E.Cognitive Representations of Semantic Categories[J].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General,1975(3):92-233.

[3]Reed S K.Pattern Recognition and Categorization[A].Technical Report[R].Perceptual Systems Laboratory. UCLA,1972:32.

[4]张会平,刘永兵.英语介词学习与概念迁移——以常用介词搭配与类联接为例[J].外语教学与研究,2013(4):569.

[5]Jarvis S,Pavlenko A.Crosslinguistic Influence in Language and Cognition[M].New York:Routledge,2008:16.

[6]彭启良.翻译与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54.

[7]薄冰.薄冰英语语法[M].北京:开明出版社,2007:361-362.

[8]Ijaz H.Linguistic and Cognitive Determinants of Lexical Acquisition in a Second Language[J].Language Learning,1986(36):401-451.

[9]Correa-Beningfield M R.Prototype and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J].Revue de Phonetique Appliquee,1990(95-97):131-135.

[10]Jarvis S,Odlin T.Morphological Type,Spatial Reference,and Language Transfer[J].Studies in Second Language Acquisition,2000(22):535-556.

[11]Navarro I Ferrando I,Tricker D.A Comparison of the Use of AT,IN and ON by EFL Students and Native Speakers[J].RESLA,2001(14):295-324.

[12]马书红.中国学生对英语空间介词语义的习得研究[J].现代外语,2007(2):173-183.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4篇

简单来讲,范畴论是结构和结构系统的一般数学理论,它是一种功能强大的语言或概念体系,允许我们看到给定的一种结构的一个家族的通用成分,以及不同种类的结构是如何相互联系的。正如群是多元化的代数结构一样,范畴具有许多互补性质,诸如几何学的、逻辑学的、计算的、组合学的代数结构。1945年,艾伦伯格(S.Eilenberg)和麦克莱恩(S.MacLane)最先使用代数方法定义了范畴,并且在此定义中使用了术语“集合”[2]。然而,其定义范畴的目的是给他们真正感兴趣的“函子”和“自然变换”的概念一个明确且严格的表述。实际上,艾伦伯格和麦克莱恩从一开始就认为定义范畴是完全不必要的,他们在这一时期研究的中心概念是自然变换。为了给出自然变换的一般定义,他们借用卡尔纳普的术语定义了函子;为了定义函子,他们借用亚里士多德、康德和皮尔士哲学上的术语“范畴”,重新定义了数学意义上的“范畴”。

范畴的定义根据研究者的选择目标和数学结构而逐渐演变。在艾伦伯格和麦克莱恩按照群的公理化定义给出了一个完全抽象的“范畴”的定义之后,范畴论的概念成为更方便的一种语言并不是很明显,这实际上是20世纪50年代的情况。在随后的十几年中,当范畴论开始应用于同调论和同调代数的研究时,事情逐渐发生了变化。新一代的数学家可以直接使用范畴语言来学习代数拓扑学和同调代数,并掌握图的方法。1957年,格罗腾迪克(A.Gr0thendieCk)使用范畴语言和公理化方法来定义和构造更一般的理论,[3]证明了如何用抽象的范畴设置发展同调代数,并将此应用于特定的领域,例如代数几何。1964年,弗赖德(P.Freyd)介绍了关于阿贝尔范畴的函子理论。w由于许多重要定理甚至各个领域中的理论都可以看作等价于特定范畴之间存在的特定函子,这使得范畴理论家们逐渐看到了伴随函子概念的普遍性,伴随函子的概念也开始被看作范畴论的核心。从格罗腾迪克和弗赖德开始,更多人因为实用性而选择用集合理论中的术语来定义范畴。此外,由于与同调理论连接的方式有关,一个范畴的定义还必须满足一些附加的形式性质。我们在大多数范畴论的教科书中都能找到这种明确地依赖于一种集合理论背景和语言的范畴定义。到了20世纪60年代,拉姆拜克(J.Lambek)提出将范畴看作演绎系统。[5]这一思想源于图的概念。一个图由箭头和对象两个类组成,且它们之间具有映射。箭头通常被称作“有向边”,对象被称作“结点”或者“顶点”。通常,把一个演绎系统的对象看作公式,箭头看作证明或者演绎推理,箭头上的运算看作推理规则。于是,一个演绎系统就是一个图。因此,通过在证明上加上一个合适的等价关系,任何演绎系统都能够转化为一个范畴。所以,将一个范畴看作一个演绎系统的代数编码也是很合理的。这种现象已经为逻辑学家们所熟知。同样是在20世纪60年代,洛夫尔(F.W.Lawvere)使用了一种变换方法,通过描述范畴的范畴开始,然后规定一个范畴是那个全域的一个对象。[6]这种方法在不同的数学家、逻辑学家和数学物理学家的积极发展下,导致了现在所称作的“髙维范畴”。有了这些发展,范畴论巳经成为一个自主的研究领域,一种较为方便的形式语言。一般地,具有适当的结构保持映射的一个数学结构产生一个范畴。例如,集合范畴(set)具有对象:集合和态射,即通常的函数。这里的函数有些变体,人们可以考虑用部分函数,或者单射函数,或者满射函数代替。因此,不同情况下构造的集合范畴是不同的。又如,拓扑范畴(top)具有对象:拓扑空间和态射,即连续函数。向量范畴(vec)具有对象:向量空间和态射,即线性映射。群范畴(gip)具有对象:群和态射,即群同态。环范畴(rings)具有对象:环(有单位元)和态射,即环态射。域范畴(fields)具有对象:域和态射,即域同态。任意的演绎系统工具有对象:公式和态射证明,等等。

范畴论以两种不同的方式统一了各种数学结构。上述这些例子恰好能够说明范畴论如何以一种统一的方式来处理结构的概念。首先,正如我们所见,几乎每一个具有适当的同态概念的集合理论上定义的数学结构都产生一个范畴。这是由集合理论的环境所提供的一种统一。并且一个范畴以它的态射而不是它的对象为特征。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旦我们定义了一种类型的结构,确定如何由已知结构来构造新的结构是必要的。例如,给定两个集合4和集合论允许我们构造它们的笛卡尔乘积4XB。此外,确定给定的结构如何能被分解为更为基本的子结构也是必要的。例如,给定一个有限的阿贝尔群,如何将其分解为它的某些子群的积?在这两种情况中,某种结构可以怎样组合是我们必须了解的。从纯集合理论的观点上来看,这些组合的性质好像是相当不同的。

范畴论不但统一了各种数学结构,还揭示了许多结构在一个范畴中实际上是具有“泛性质”的某种对象。实际上,从范畴的观点来看,集合论中的笛卡尔积、群(阿贝尔群或其他群)的直积,拓扑空间的积和演绎系统的命题合取都是根据泛性质所刻画的范畴积的实例。范畴论也揭示了不同种类的结构如何能够彼此互相关联。例如,在代数拓扑中,拓扑空间以同调、上同调、同伦等各种方式与群、环和模等建立起联系。我们知道,具有群同态的群构成一个范畴。艾伦伯格和麦克莱恩恰恰是为了阐明和比较这些不同种类结构之间的关系而创造出了范畴论。

范畴的定义还具有哲学的价值,因为反对范畴论作为基本结构的其中一种言论声称:由于范畴被定义为集合,所以范畴论不能为数学提供哲学上具有启发作用的基础。

二范畴论的哲学意义

范畴论既是哲学研究的有趣客体,也是哲学上的概念,诸如空间、系统,甚至真理等研究的一种潜在的、强大的形式工具。范畴论能够应用于逻辑系统的研究,而在这种情况下,在语法的、证明论的和语义的层次上,它被称作“范畴主义”。范畴论以两种方式向哲学家挑战,这两种方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一方面,哲学家的工作是既在数学的实践中又在基础的情境中阐明范畴的一般认识论和本体论情况以及范畴的方法;另一方面,哲学家和哲学逻辑学家能够使用范畴论和范畴逻辑来探索哲学的和逻辑的问题。[7]在数学家的工具箱中,范畴论只是一种普通的工具。这一点是相当清楚的。显然,范畴论系统化并统一了许多的数学内容,没有人会否认这些简单的事实。在一个范畴结构中所做的数学工作通常从根本上不同于在集合理论结构中所做的数学工作。但也有例外,例如,如果使用布尔拓扑的内部语言工作,只要该拓扑不是布尔对象,则主要区别就在于事实上逻辑是直观的。因此,当采用一个不同的概念框架时,关于所研究对象的性质、所涉及知识的性质和所使用方法的性质的许多基本问题必须重新评估。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在一个范畴结构内部的数学对象的两方面性质。一方面,对象总是在一个范畴中被给定。一个对象存在并且依赖于一个环境范畴。而且,一个对象由进人它的态射和由它出来的态射所刻画。另一方面,对象总是被刻画到同构的意义上,在最好的情况下能被刻画到唯一同构。例如,没有像自然数之类的事物,然而我们却可以说有像自然数概念这样的东西。实际上,借助于戴德金-佩亚诺-洛夫尔(Dedekind-Peano-Lawvere)公理,能够明确地给出自然数的概念,但这个概念在特定情况下指的是什么却依赖于它被解释的语境。例如,集合的范畴或者拓扑空间上的层拓扑。抵制住认为范畴论包含一种结构主义形式的诱惑是很困难的,结构主义把数学对象描述为结构,因为后者可以假定总是能够刻画到同构。因此,在这里,关键是必须在一个范畴结构内处理恒等标准,以及它如何类似于被看作一般形式的对象所给定的任意标准。反对这个观点的一个标准异议是如果对象被看作结构且是唯一的抽象结构,这意味着它们从任意特殊的和具体的陈述分离出来,于是在数学的域中不可能找到它们。[8]理解该情境的一种不同方法是将数学对象看作类型,其具有在不同情境中给定的记号。这与人们在集合论中发现的情况显然不同,在集合论中,数学对象是唯一定义的且它们的参数也被直接给定。尽管借助于等价类或者同构类型,人们通常能在集合论中为类型让出地方,但基本的恒等标准在根据存在公理给定的结构中,所以,参数基本上由具体的集合组成。此外,可证在一个类型和它的记号之间的关系不能由隶属关系充分地表现。一个记号不属于一个类型,它不是一个类型的一个元素,而是它的一个实例。在一个范畴结构中,人们总是参考一个类型的记号,而该理论直接刻画的是类型而不是记号。在这种结构中,人们不必查找一个类型,而是査找它的记号,这至少在数学中是认识论上所需要的。在认识论的意义下,这仅仅是抽象和具体相互作用的反映。

其次,范畴论的历史为探究和考虑历史上敏感的数学认识论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很难想象没有范畴的工具,代数几何学和代数拓扑学如何能发展成现在这样。范畴论已经导致基于纯抽象基础的各种数学领域的重新定义。此外,在范畴结构中发展时,学科之间传统的界限被打破并重新配置。我们必须提及的一个重要例子是拓扑理论给代数几何学和逻辑之间连接提供了一座桥梁。在这一点上,代数几何中的某些结论被直接翻译成逻辑,反之亦然。某些起源是几何的概念更明显地被看作逻辑概念,例如,相干拓扑和代数拓扑的概念。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可证数学和元数学之间的区别不能以它已有的方法明确地表达,所有这些问题必须重新考虑和重新评价。

最后,接近数学的实践,范畴论考虑已经改变的方法的发展,并且继续改变着数学的面貌。可以说,范畴论代表了20世纪数学观念中最深刻和最强大的趋势:在给定的情境中寻找最一般和抽象的成分。在这种意义上,范畴论是戴德金-希尔伯特-诺特-布尔巴基(Dedekind-Hilbert-Noether-Bourbaki)传统的合法继承,其强调公理化方法和代数结构。当用于刻画一个具体的数学领域时,范畴论揭示了所构造领域上的结构,总体结构决定了它的稳定性、强度和一致性。在某种意义上,这个具体领域的结构可能不需要依靠任何事物,也就是说,在某个实体基础上,它可能只是一个更大的网络中的一个部分’没有任意的阿基米德点,犹如飘浮在空间中。用一^比喻的说法,以范畴的观点来看,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纽拉特(OttoNeurath)提出的用来说明其整体论观点的著名隐喻一“纽拉特之船”完全成为了太空飞船。 ‘但是,范畴论是否应当“在同一平面上”还有待观察,打个譬喻,如同集合论那样,它是否应当被看作数学基础的集合论的严格的替代物,或者在不同的意义下,它是否是基础的。范畴论这一数学学科的出现,使得多年来学术界关于数学基础的争论愈发激烈。范畴论是否是数学的基础,或者范畴论在何种意义下可以充当数学的基础,这也是近年来西方数学家和哲学家所关注和致力于研究的问题。在目前有关范畴基础问题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分析有三种研究方向:

第一,以洛夫尔为代表支持的观点,即范畴论或者范畴的范畴为数学提供了基础。洛夫尔一直以来提倡将范畴的一个范畴用作一个基本结构的思想。这个提议如今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高维范畴,也称作弱n-范畴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拓扑斯理论的出现为此带来了新的可能性。麦克莱恩建议将某种拓扑看作数学的真正基础。拉姆拜克提出将所谓的自由拓扑看作最可能的结构,在这种意义上,具有不同哲学观点的数学家也可能赞成采用这种观点。而且拉姆拜克认为没有任何拓扑能够使一个传统的数学家完全满意。

第二,反对范畴论作为一种基本结构的讨论也在日益增加。主要原因应该是:一方面,出于认识论的考虑,范畴论不能为数学提供一个适当的基础,由于其预先假定了更加简单理解的概念;另一方面,范畴论可能在数学的某些领域,诸如代数拓扑、同调代数、代数几何、同伦代数、K-理论、理论计算科学甚至数学物理学中是有用的,但它不能提供比得上集合论那样的数学画面。这是由于存在为数学提供结构的非形式集合论,这种非形式集合论虽不十分清晰,但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的、很好理解的全域,即累积分层,以及一个用众所周知的、很好理解的形式语言书写的同样众所周知的、很好理解的理论,即用一阶语言书写的ZF公理化系统。因此,反对意见认为范畴论不能满足显而易见的哲学和元数学的需要,人们可能期望或要求一个基本框架。为此,梅白瑞(J.Maybeixy)等人提出范畴论不能为数学提供基础。因为说到底,像所有其他的数学分支一样,范畴论也需要以集合论作为自身的基础。布拉斯(A.BlasS)考察了范畴论和集合论之间交互作用的一些方法,在某种范畴,特别是拓扑范畴中来构造集合理论上的结构,并利用集合理论的概念和范畴理论的概念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证明这种结构的可能性。但他认为,虽然集合论是整个现代数学的基础,但并没有一种最适合范畴论的集合理论上的基础。[91费弗曼(S.Feferman)、贝尔(J.LBell)和赫尔曼(G.Hellman)等人也分别驳斥了范畴论,提出范畴论和集合论是并行发展的两个理论,不能将其中一个理论看作优先于另一个理论。由于范畴论本身的基础还没有被阐明,这件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可能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将高维范畴的一个域看作数学的一个基础,所以仍然需要提出对于这样一个域的一种适当的语言和对于数学的明确的公理。

第三,针对范畴论是否是数学基础的这些讨论,麦克莱恩提出了另一种新的观点。他给范畴论指派了一个组织的角色,也就是允许范畴论以系统化的和统一的方式,选出所有数学分支的共同的结构要素。兰德瑞(E.Landry)也坚持反对洛夫尔和梅白瑞关于范畴论基础问题的研究方式,提出应当将范畴论看作一种数学语言。他认为没有必要减少数学理论(包括范畴论中的集合全域或范畴的范畴)的内容或结构。范畴论的作用是组织数学概念和理论结构的论述,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数学语言,因而为数学结构主义提供了一个框架。

总而言之,范畴论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数学理论,它对现代数学的强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有的数学概念,包括当前数学的逻辑元理论结构,都可以用范畴论的术语来解释。众所周知,集合论提供了一个通用框架来处理各种数学结构。范畴论虽然依靠集合论作为数学实体的最终来源,但通过构造一个公理化的一般结构理论(即范畴理论和函子理论)超越了集合论的特殊结构。可以说,范畴论的成功,’范畴论基础性的重要意义就起因于数学中无处不在的结构。因此,范畴论完全不是反对集合论,它最终能够令集合概念达到一种新的普遍性。我们认为以范畴论目前的基础作用,它完全可以替代集合论成为“官方的”数学基础。

三范畴论应用于逻辑学的研究

随着范畴论成为自主的研究领域,纯范畴论得以不断地发展。实际上,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范畴论的应用主要是在其源背景,即代数拓扑学和同调代数,以及代数几何学和泛代数中。20世纪60年代,洛夫尔提出将范畴的范畴作为范畴论、集合论,甚至整个数学的基础,范畴对数学的逻辑方面的研究也是如此。洛夫尔概括了适合逻辑和数学基础的一种完全新颖的方法,并取得了一系列丰富的研究成果:譬如,讨论了公理化的集合范畴和范畴的范畴;给出不依赖于语法选择的理论的一种范畴描述,并且概述了如何通过范畴的方法得到逻辑系统的完全性定理;描述了笛卡尔封闭范畴,并且证明了它们与逻辑系统和各种逻辑悖论的关系;证明量词和概括模式能够作为给定基本运算的伴随函子;证明了凭借“范畴主义”的概念,伴随函子一般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同一时期,拉姆拜克根据演绎系统描述了范畴,并且为证明理论上的目标使用了范畴方法。所有这些工作,由于拓扑斯的概念而达到顶点。在代数几何学的背景下,拓扑斯是一个具有逻辑结构的范畴,足以丰富发展大多数“普通数学”。拓扑斯能被看作集合的范畴理论,它也是一个广义拓扑空间,因此提供了逻辑和几何学之间的一种直接连接。到了20世纪70年代,拓扑斯概念在代数几何学之外许多不同的方向有所发展和应用。例如,集合论中的各种独立性结果可以根据拓扑斯而重新改造。拓扑斯理论已经被用来研究各种形式的构造性数学或者集合论、递归论和高阶类型论的模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范畴论有了新的应用,它为新的逻辑系统的发展和程序语义学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总之,运用范畴论研究逻辑和哲学已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实际上,范畴逻辑,即通过范畴方法对逻辑的研究到现在为止巳经进行了大约30年,而且仍然很有活力。西方学者在范畴逻辑的研究中得到了一些哲学上相关的研究结果。诸如,对于范畴学说层次结构的探究,正规范畴、相干范畴、海廷范畴和布尔范畴等各个层次的范畴都对应于定义明确的逻辑系统,以及演绎系统和完全性定理。逻辑概念,包含量词以一种特定的顺序自然地出现,并且不是随意组织的;主要有对于加雅尔(A.Joyal)关于直觉主义逻辑的克里普克-贝特(Kripke-Beth)语义到层语义的概括的系统研究;对于所谓的相干几何逻辑的研究,但其实际性和概念性的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讨论;对于某一种理论的通用模型和分类拓扑概念的研究;对于强概念上的完全性概念和相关定理的研究;对于连续统假设独立性的几何证明和集合论的其他强公理的研究;对于模型和构造性数学的发展研究;对于合成微分几何的研究;对于所谓的有效拓扑的构造性研究;对于线性逻辑、模态逻辑、模糊集合和一般高阶类型论的范畴模型的研究;对于称作“示意图”(sketches)的一种图语义的研究,等等。逻辑中的范畴工具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像我们举例说明的事实一样,几乎所有令人惊讶的构造性和直觉主义数学的结果都能够用适当的范畴来设置模型。同时,标准的集合论概念,例如,塔斯基语义也已经在范畴中找到了自然的概括。在20世纪的发展中,范畴逻辑起源于逻辑,同时也提供了一种与数学的其他部分有许多联系的强大和新奇的结构。

范畴论对于更多一般的哲学问题也有影响。从上述提及的讨论可以看到,范畴论和范畴逻辑对几乎所有出现在逻辑哲学中的问题有影响是显然的。从恒等标准的性质到可选择逻辑的问题,范畴论总是能够对这些话题作出新的阐述。当我们转向本体论,特别是形式化的本体论:部分或整体关系、系统的边界、空间观念等等时,也可以作出相似的评论。勒曼(D.Ellerman)于1988年大胆地尝试证明了范畴论构成一种共性理论,其所具有的性质从根本上不同于集合论,可被看作一种共性理论。[U]从本体论到认知科学,麦克纳马拉(J.MacNamara)和雷耶斯(G.Reyes)在1994年设法用范畴逻辑提供了一种不同的参照逻辑。[12]他们试图阐明可数名词和大多数项之间的关系。其他一些研究者正在使用范畴论来研究复杂系统、认知神经网络和类比等。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5篇

关键词: 范畴理论 范畴化 非范畴化 汉语非范畴化现象

一、范畴理论的发展

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等都对范畴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创建了以亚里士多德为起始的经典范畴理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其实就是一种语言范畴”。该理论认为,人类以逻辑为工具,依照人类语言的结构,现实世界是可以被进行类属划分的,而对事物的划分就需要通过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的概念“范畴”,不同的事物之所以归属于某一相同范畴是因为他们之间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而且不同的范畴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确定的。也就是说某事物很容易被判定为要么属于此范畴要么不属于此范畴,比如“人”这个范畴概念,要么你是人,要么你不是人,但是你绝对不可能既是人又不是人;而且,你是人,我是人,我们有共同的特征,所以都同时属于“人”这个范畴。

经典范畴理论统治了维特根斯坦前的2000多年时间,人们对其深信不疑。直到20世纪50年代,维特根斯坦研究“游戏”之后,论述了范畴边界的模糊不确定性、中心与边缘的区别及隶属度问题,提出了家族象似性理论,随后人们的认识才脱离亚氏理论的完全控制,逐渐建立了原型范畴理论。该理论认为,范畴的界限是模糊不确定的,同一范畴里的事物地位是不等的,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它们之间是靠彼此之间的某些相似特征连接在一起的,并不存在共同特征。比如“床”这个范畴,流浪汉睡在铺着稻草和破毯子的那块地面叫不?床腿高到什么程度才不?

在目前认知语言学中,原型范畴理论和家族相似性都是用来解释范畴化理论的。范畴化指的是:“人类在歧异的现实中看到象似性,并据以将可分辨的不同事物处理为相同的,由此对世界万物进行分类,进而形成概念的过程和能力。”范畴化是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认知过程,所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虽然这个概念认识到了对事物进行范畴的过程是动态的,但是没有看到事物被范畴化以后还可能发展变化,失去原有范畴的特征转换到另外的范畴内,基于此,非范畴化理论得到了发展。

非范畴化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范畴成员逐渐失去范畴中典型特征的过程。比如很多学者研究的名词向形容词转化的现象等。非范畴化是人类认识和人类语言不断创新、得到深化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所以研究语言的非范畴化对语言发展变化的本身及由此反映出的人类的认知方式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范畴化和非范畴化的关系

“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范畴化和范畴化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二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用下面的图来表示:

范畴化

(无范畴)范畴化非范畴化重新范畴化

在上面的总称范畴化的过程中包括下面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是动态的,不停地发展,成为促成语言创新的一个原因。

我认为,简单地说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至少是模糊的。因为这没有区分出作为总称的概念“范畴化”和具体层面的“范畴化”阶段;另外,把范畴化和非范畴化比成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也是欠妥当的,即便它们同指的是具体层面的不同阶段,因为这并不能确切地表明二者的动态变化规律。由此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理解: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和对语言范畴化(总称的概念)的过程中,包括范畴化阶段和非范畴化阶段,而这两个阶段是随着语言范畴化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循环递进的,由而语言得到了不断创新,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

三、从多层面看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

某些语言表征失去原有范畴特征获取另一范畴特征的动态过程,即语言的非范畴化过程是语言的历史变化过程,涉及语言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汉语也同样遵循此规律,存在此现象,下面我们从多方面具体地考察一下。

1.字音层面

汉字中同音异形字,我认为具有相同读音的汉字可以被视为处于同一范畴内的不同成员。因为随着象似性理论的发展,音、形、义之间的理据性研究越来越多,所以我认为可以把具有相同音而具有不同形和义的汉字看作处于同一范畴。而汉字的读音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已改变了原来的读音,这也是一种改变原来范畴内的特征而取得另外范畴特征的非范畴化现象。我们举例来说明:“海”本来读“mei3①”;另外在《康熙字典》里,根据反切注音的方法,“弩”读作“gu3”和“nu3”、“盥”读作“gan2”、“驰”读作“shi4”、“胖”读作“pan4”等;“和”在20世纪上半叶读作“han4”;再比如“蕃”原来读作“bo1”,但是人们在实际应用中都常读“fan1”,学者最终屈从于绝大多数用者的误读而改读“fan1”。这些汉字的读音都发生了变化,虽然经历的时间很长而且变化相对较小,但是不能否认这个非范畴化的现象,而且我相信,非范畴化永不停息。

2.词层面

在词层面,国内目前主要从汉语词性方面研究非范畴化现象,这样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包括:刘正光(2005)论述的名词转化为形容词、副词或者名词本范畴内部非范畴化为的次类类名词、分类量词、关系名词和连接性名词;动词发生非范畴化转变为名词等。袁毓林(1995)虽然不是说下面的词性发生了非范畴化,但是现在看来确是符合非范畴化的特征的,比如副词“永远”获得形容词的范畴特征,副词“怎么”像动词一样能带宾语(我能怎么你呢?)等。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形容词范畴转化为动词,比如“近贤臣,远小人……”中的“近”和“远”本来是形容词,而在这里却具有了动词的词性。另外,从历时也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非范畴化,如“晏子使楚”中“使”在这里是“出使于、作为使者到”的意思,本来的名词用作动词随着语言的发展,到了现代汉语,就只具有动词词性了。

从上面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转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非范畴化则对此现象具有很大的解释力。

3.词组层面

刘正光、刘润清(2003)认为Vi+NP结构(例:睡窑洞,飞特技,笑老王)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因为非范畴化在及物句式和不及物句式之间创造了中间状态。他们是这样从认知上解释此现象的:及物句式的原型特征和认知显性度所具有的认知经济性使及物句式侵蚀到不及物句式,或者说不及物句式向及物句式发展。

4.句子层面

汉语的句子类型包括陈述句、否定句、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其中祈使句是表命令、请求、叮嘱的句子,语气多数比较强硬,少数比较缓和。疑问句是用来向别人提出问题的句子。首先来看下面的句子。

祈使句:?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疑问句:

1)你把球传给我。(表命令)?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1)你能把球传给我吗?(表提问)

2)请把球传给我。(表请求)?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2)请把球传给我好吗?(表提问)

3)出门千万带把伞。(表叮嘱)?摇?摇?摇?摇?摇?摇3)你能出门时带把伞吗?(表提问)

从字面上看,三个疑问句都是以疑问句标志语“吗”结尾,表示向对方提出问题寻求回答的句子,但是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表面上的向别人提出疑问,而是发出请求、命令和叮嘱,这恰恰和祈使句所起的作用相吻合。在语用学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疑问句已不再被视为提出疑问,而约定俗成地表示祈使的语气。这样看来,这三个疑问句便已经具有了祈使句的范畴特征,而祈使句和疑问句两个范畴的界限则变得更加模糊。我认为这正是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另一有利证据。

四、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汉语是所有语言中的一种,我研究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是为了例证语言的非范畴化,并试图揭示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1.范畴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崔希亮(2002)认为,动态的范畴化的过程包括语言使用者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分类和语言学家对语言本身的分类。范畴化是人类认知的过程和方式之一,但是客观世界和客观事物只是可知的并非是完全已知的,而且部分已知的内容仍然是模糊的,由此对语言本身特征的分类也是模糊的,所以语言中范畴与范畴之间界限的不分明就符合了此规律,另外同一范畴内各成员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一个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和另一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就可能是难辨的,这一特点为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兼有或者转化且具有另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2.外部客观世界的变化

外部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对其的认识也是随之变化的,原来对事物的范畴化需要不断更新,而这些变化需要通过语言本身和语言表达的变化来表征。鉴于语言的经济性特点,语言的创新很大可能就是改变本来的特征而非采取完全新颖的方式,旧的表达方式一经变化,就超出了原来的范畴而进入与其极其相邻的另一范畴内,因而非范畴化不可避免。

3.语言自身发展的需要

语言除了是被动适应外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外,还有来自自身的需求。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种语言都不能被排除在外。无论语言怎样变化,只要语言变化,就会涉及语言的语音、形、意义、句子等组成部分的变化,这些共同组成了语言非范畴化的内容。

4.语言运用的结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际离不开语言的使用(部分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口头语言中常使用的是非正规的语体,同样的语言现象被绝大多数人所运用,即使这个语言现象不符合语法、不符合语言学家对语言认识以后规定的规则,也会拥有很强的生命力,直至这种使用方法最终得到部分或者完全承认,结果是语言知识在人类语言机制中得到修改,这无疑会影响到语言原有的概念范畴。

五、结语

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范畴化理论和非范畴化理论的发展、演化是一个逐渐明晰的过程。我从字音、词、词组和句子层面讨论非范畴化现象来探讨语言范畴化的动因也是一个尝试,但新的认识解释空间还很广阔,我们还可以对汉语内部其它部分及其它语言进行研究和探讨。

注释:

①在这里mei是读音,3表示声调。下同。

参考文献:

[1]崔希亮.认知语言学: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2,(5):1-12.

[2]刘正光,崔刚.非范畴化与“副词+名词”结构[J].外国语,2005,(2):37-44.

[3]刘正光,刘润清.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意义[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1):29-36.

[4]吴世雄,陈维振.范畴理论的发展及其对认知语言学的贡献[J].外国语,2004,(4):34-40.

[5]王寅,李弘.原型范畴理论与英汉构词对比[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3):135-140.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6篇

关键词:语义性别范畴;句法性别范畴;一致关系层级;ERP;fMRl

分类号:B842

1、引言

对任何一种语言来说,无论是语言理解还是语言产生,都受语言成分间一致性关系规则(agreement relations)的制约,语言中的一致关系范畴主要包括性别范畴、数量范畴以及人称范畴等。这几种一致关系范畴被乔姆斯基称之为Ф-features(chomsky,1981),一致关系表达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话语双方能否顺利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整个一致性关系系统中,性别范畴关系(Gender agreement)扮演尤为重要的角色。性别范畴关系是一种最为复杂的一致性关系。语言中主要区分两种性别范畴特征,一种是基于形态变化的句法性别范畴(Grammatical gender),主要通过名词、形容词、冠词以及代词等表现出来,其在罗曼斯语(Romance languages)中最为常见,如西班牙语中名词与修饰语之间的性别一致关系(如:faro-alto“high maseuline lighthouse maseuline”)。句法性别范畴具有任意性且不表达任何概念含义,因此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语言中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句法性别标记来表示。例如表达钥匙这一概念,德语需要通过阳性标记实现,而西班牙语则通过阴性标记实现。另一种是基于概念的语义性别范畴或生理性别范畴(semantic gender/biologicalgender),很多非印欧语,虽然不表达句法性别范畴关系但却区分语义性别范畴关系,如汉语中表达自然性别属性的名词(如:母亲,王爷)以及虽然不表达自然性别属性但可以通过共指关系而获得语义性别范畴信息的人称代词f如:奶奶表扬了孙子,因为他考了满分)和指代名词(如:母亲给病人看病非常仔细,大家都非常喜欢这位大夫)等。除此之外,生理性别还可以通过社会及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形成性别刻板印象(stereotypical genderl进行区分,如护士、服务员,这些词语本身虽不具有明确的语义性别标记,但一定的社会文化及习俗会赋予其明确的语义性别含义。研究显示,这两种不同的性别范畴在语言理解及习得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它们对句法和语义信息的敏感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在整个一致关系系统中,句法性别范畴与其他的一致性范畴(如:数量范畴以及人称范畴)间的关系和语义性别范畴与其他的一致性范畴问的关系并不相同,换言之,句法性别范畴和语义性别范畴可能属于两个不同的一致关系层级结构。

基于如上考虑,下文内容主要围绕如下两个问题展开:第一,句法性别范畴和语义性别范畴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第二,性别范畴与其他一致性范畴特征(数范畴和人称范畴)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2、语法性别范畴和语义性别范畴的关系问题

2.1 语言理解

2.1.1 行为研究与电生理研究

行为方法主要从两种性别范畴信息激活时间的长短来考察两者对语言加工过程影响的异同,因此行为研究只能为两者关系提供比较粗略的信息。研究显示,尽管句法性别线索和语义性别线索均能促进句子理解(例如回指关系的解读),但两种效应起作用的时间进程并不一样。采用移动窗口范式(moving-window methodology)的研究发现(Carreiras,Garnham,&Oakhill,1993;Garnham,Oakhill,Erhlich,&Carreiras,1995),当语境中存在两个潜在的先行语时,如果它们分属不同的性别范畴要比它们属于相同的性别范畴时,被试的在线阅读效率更高,而且无论是句法性别范畴线索还是语义性别范畴线索均能引发该效应,但在句子呈现完毕之后的句尾探测位置,只有语义性别范畴线索仍然在起作用(Barber,Salillas,&Carreiras,2004)。这说明,句法和语义性别范畴信息均能得到较快的激活,但相对于句法性别范畴信息,语义信息激活的时间更持久。

另有行为研究显示,句法性别范畴信息的加工可能会受到语义性别范畴信息的影响(Belacchi&Cubelli,2012),比如Andonova,D’Amico,Devescovi和Bates(2004)在一项以保加利亚语为语料的研究中发现,被试的生理性别会影响其处理句法性别信息的效率:女性被试对阴性名词的句法判断既快又准确,而男性被试对阳性名词的判断更准确,同样的结果在意大利语中也得到了验证(Bates,Devescovi,Pizzamiglio,D’Amico,&Hernandez,1995)。反过来,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同样可以影响语义性别信息的加工,研究发现在要求被试对动物的生理性别进行分类的时候,动物名称的句法性别范畴会对其作业产生影响,两者一致条件下要比两者不一致条件下被试的反应要快(Belaechi&Cubelli,2012)。

电生理方法的研究显示负责处理这两种性别范畴的神经机制存在交叉但也有不同之处。来自印欧语的大量研究显示,无论是荷兰语(Hagoo~&Brown,1999;Lamers,Jansma,Hammer,&MOnte,2006)、西班牙语(Barber&Carreiras,2003;2005;Wicha,Moreno,&Kutas,2004)、德语(Schmitt,Lamers,&Mtinte,2002;Gunter,Friederici,&Schriefers,2000;Hammer。Jansma,Lamers,&Mtinte,2005;Lamers et al.,2006;Lamers,Jansma,Hammer,&Munte,2008),还是意大利语(Molinaro,Kim,Vespignani,&Job,2008)或者希伯来语(Deutsch&Bentin,2001),,语法性别范畴的违例均会诱发P600效应;同样,来自英语和汉语的研究也显示,语义性别范畴违例也会诱发P600效应(0sterhout&Mobley。1995;Osterhout,Bersick,&McLaughlin,1 997;Qiu,Swaab,Chen,&Wang,2012;Xu,Jiang,&Zhou.,2013)。除了这些共同之处外,语义性别范畴违例还会诱发N400效应((Deutsch&Bentin,2001;Hammer,Jansma,Lammers,&Miante,2008;Lamers et al.,2006;Qiu et al.,2012;Schmitt et al.,2002),而大部分语法性别范畴违例还会在大脑左侧前部区域诱发出一个早期的负波(左前负波,简称LAN:Left anterior negativity;Barber&Carreiras,2005;De Vincenzi et al.,2003;Barber etal.,2004;Gunter et a1.,2000;Martin-Loeches,Nigbur,Casado,Hohlfeld,&Sommer,2006;Nevins,Dillon,Malhotra,&Phillips,2007;Silva-Pereyra&Carreiras,2007;Molinaro,Vespignani,Zamparelli,&Job,2011)。

在印欧语中,句法性别范畴主要通过句子成分间的形态句法变化(Morphosyntactic)体现出来,且主要出现在短语结构内部(表现为短距离的依附关系“local dependency”),比如名词与限定词之间,名词与修饰词之间,因此只有在基于形态变化的句法性别范畴关系中,才发现了LAN效应;而语义性别范畴关系主要出现在长间隔的两个句内成分之间或两个不同的句子之间(即长距离的依附关系“long-distance dependency”),较少受到外显的形态变化以及句法因素的影响而更易受语义和语用因素的制约,因此语义性别范畴违例主要诱发N400或P600效应(Hammer et a1.,2008;Schmitt et al.,2002;Qiu et al.,2012;Xu et al.,2013),一般不会出现LAN。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人称代词(personal pronoun)与其先行成分所构成的共指关系(co-reference),,以汉语、英语等非屈折语为典型。在这些语言中,由于缺乏形态句法变化所提供的外显线索,代词的使用及理解主要依靠代词本身所提供的生理性别线索、数量多少线索以及语境和语用线索,这些一致关系信息的处理均主要基于语义而非句法结构。因此,目前为止,以汉语和英语等非屈折语为语料的一致关系研究,主要发现了P600和N400效应(Osterhout&Mobley,1995;Osterhout et al.,1997;Qiu et al.,2012;Xu et al.,2013)。

2.1.2 神经成像研究

来自脑神经成像的研究显示,负责处理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和语义性别范畴信息的脑区既存在着重叠和也有不同之处。句法性别范畴信息的提取及处理主要激活左侧额下回的布罗卡区(BA44),该激活模式并不受语言类型以及所选任务模态(听觉呈现和视觉呈现)的影响(Miceli et al。,2002;Helm,Opitz,&Friederici,2002,2003;Heim,2008;Heim,Eickhoff,Opitz,&Friederici,2006;Heim,van Ermingen,Huber,&Amunts,2010;Hernandez et al.,2004);而语义性别范畴除了激活布罗卡及周围区域外(BA 44/45),,还会激活与词汇语义加工相关的顶叶的缘上回(Supramarginal gyms:BA40)和角回(Angular gyrus:BA39;Hammer,Goebel,Schwarzbach,Mfinte,&Jansma,2007;Stoeckel,Gough,Watkins,&Devlin,2009)。说明相对于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处理语义性别范畴信息,不仅需要大脑语义网络的参与,还需要与句法加工相关的大脑区域的参与。在另一项直接对比语义性别范畴和句法性别范畴的fMRI研究中,Huber,Grande,Hendrich,Kastrau和Longoni(2004)发现,处理词汇的语义性别信息(如判断某一生命体是否有“”)主要由布罗卡区的前部(BA 45)以及额叶岛盖(BA 47)负责;而处理词汇的句法性别信息(如是否为“阴性词”)主要由布罗卡区后部(BA 44)负责。这说明在处理句法和语义性别范畴信息时,布罗卡前、后区域存在功能上的分离,这一发现和来自非性别范畴领域的研究结果相吻合。比如,Friederici,Opitz和yon Cramon(2000)发现单纯的语义分类任务(抽象词/具体词)会激活布罗卡前部区域,而来自句法方面的词类分类任务(封闭词类/开放词类)会激活布罗卡的后部。总之,来自神经成像的研究表明,负责处理语义性别范畴和句法性别范畴的脑机制并不相同,句法性别范畴信息主要由句法加工相关的布罗卡后部区域负责(如:BA 44),而语义性别范畴信息需要更广泛大脑网络的参与,这不仅包括语义信息网络也包括句法信息网络。

2.2 语言习得

2.2.1 语义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及激活

对语义性别范畴特征(或生理性别范畴特征)的区分是伴随生物进化而出现的一种基础性的区分特征,具有凸显的认知意义。对生理性别这一凸显特征的区分可能是人类的一项基本归类能力,这一区分能力又可能是人类更为一般的认知能力(如对有生性“animacy”和无生性“inanimacy”的区分能力)的组成部分(chan,Sze,&Cheung,2004)。比如,刚出不久的婴儿就已经习得了区分生理性别范畴的能力,其对母亲或其他女性会表现出一定的偏好。来自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显示,2岁左右的幼儿甚至出生后十几个月的婴儿已经能够使用语义性别线索对人进行分类(Fagot,Leinbach,&Hagan,1986;Zosuls et al.,2009)。Zosuls等人(2009)通过记录并分析婴儿玩玩具时的视频录像数据,发现出生后平均19个月大的婴儿已经能够对不同性别标签的玩具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譬如:男婴玩耍或接触男性风格的玩具(如:卡车)的时间要长于其他类型的玩具,而女婴玩耍或接触女性风格的玩具(如:布娃娃)的时间要长于其他类型的玩具。说明2岁以内的婴儿已经具有了区分生理性别范畴的意识。对年龄稍大儿童的研究显示,儿童对生理性别差异表现出的敏感度要高于对其他的语义概念的敏感度(比如数量概念:Audring,2008;Fagot&Leinbach,1993;Martin,1993)。

除此之外,语义性别范畴的认知凸显性还体现在其在语言加工中所表现出的自动激活特征上。大量采用语言素材(Arnold,Eisenband,Brown—Schmi&,&Trueswell,2000;Arnold,Brown-Schmidt,&Trueswell,2007;Rigalleau,Caplan,&Baudiffier,2004)或非语言素材(如图片:Quadflieg et al.,2011)作为刺激的研究显示,语义性别范畴特征能够得到快速激活(在表达性别范畴信息的刺激出现之后200 ms即得到激活),甚至能够在无意识条件下自动激活。而且无论是采用行为研究手段还是电生理方法,这一特征并不会受影响。ERP的研究显示(Weckerly&Kutas,1999),在有生命性名词和无生命性名词出现后250 ms左右,大脑已经能够对其作出区分。而且对语义性别特征的优先习得及自动激活特征很少受到语言类型及文化差异的影响,该效应在很多语言中均得到了验证。这意味着,对生理性别以及生命性这些凸显特征的区分可能是人类一项最基本认知能力,因而具有重要的进化及生存价值。

2.2.2 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

在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方面,问题要复杂的多。相比较语义性别范畴的优先习得和自动激活特征,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时间要晚一些,而且在句法性别范畴知识习得之后是否具有自动激活特征的问题上,目前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只有极个别采用高灵敏度实验手段(如ERP)的研究,才发现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可以自动激活(Boutonnet,Athanasopoulos,&Thierry,2012)。另外,由于句法性别范畴具有语言类型学上的差异,并非所有的语言都表达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因此句法性别范畴的习得,既和母语习得有关,也和二语习得相关,而且研究者对二语习得中的关注度要远远高于母语。

在母语研究领域,来自句法性别范畴的研究发现,3-5岁的儿童才能够使用句法性别范畴线索对动物图片进行分类(Martinez&Shartz,1996;Belacchi&Cubelli,2012)。Flarty(2001)要求不同年龄段的西班牙语儿童对含有生命性物体和非生命性物体的图片进行命名,然后根据物体的生理性别对图片进行归类。结果显示,8-10岁儿童组以及成人组的分类成绩均受到图中物体名称句法性别范畴的影响,而5~7岁儿童组的分类成绩并不受此影响。采用类似于Flarty(2001)所使用的语义性别分类任务,Belacchi和Cubelli(2012)研究发现,4~5岁左右的意大利学前儿童已经能够借助于句法性别范畴信息来完成动物图片归类作业,而作为控制组的英语被试身上则没有出现该效应(其分类成绩和动物名称的句法性别范畴类别没有关联)。这是因为意大利语区分句法性别范畴而英语不区分。Sera及同事(1994;2002)采用法语语料的研究发现,到了小学阶段的儿童才能够根据句法性别范畴知识来完成分类任务。综合这些结果表明,相对于语义性别范畴知识,儿童对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时间要晚一些,最早也要3岁以后。这可能是因为句法性别范畴,作为一种抽象的任意性范畴特征,需要等到儿童具备相当程度的语言能力(包括理解及使用能力)以及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后才能习得和使用。

相比较母语领域较为一致的研究发现,在二语习得领域,有关句法性别范畴知识是否能够习得,以及怎样习得的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争论的焦点是:母语是否区分句法性别范畴信息是否影响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和使用。这方面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二语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不受母语是否标记句法性别范畴的影响,即完全通达模型假设(Full access-Full transfermodel,Schwartz&Sprouse,1996)。该假设认为句法性别范畴的习得并不受语言关键期的影响,即便是晚期二语学习者,如能达到一定熟练程度的话,完全能够象母语者那样掌握和使用句法性别范畴知识。与此相对,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语者的母语是否区分性别范畴特征会影响句法性别范畴的习得和使用。按照该种观点,即便晚期二语者达到很高的熟练程度,其也很难采用类似于母语者的方式来处理句法性别范畴信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相对于母语者,晚期二语学习者的句法性别范畴知识无法内化为其语言系统的一部分,对句法性别范畴信息的使用也无法达到类似母语者的自动化水平,因此容易受到各种外在因素(如说话的语速,在线认知资源的多少)的干扰(Foucart&Frenck-Mestre,2012)。

两种观点均得到一些实验研究的支持,例如:Sagarra和Herschensohn(2010)采用自定步速阅读(self-paced reading)和语法判断任务的研究显示,晚期西班牙学习者,如果其母语不具有区分句法性别范畴的特征(如英语),在学习初期二语者对句法性别范畴信息并不敏感,但是一旦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之后,二语学习者即可达到与西班牙母语者类似的反应模式。而Hawkins和Chan(1997)的研究则显示,如果母语不表达句法性别范畴知识,则二语者很难习得外语中的句法性别范畴知识。

但近期一些采用更为灵敏的在线研究方法(如ERP)的研究结果并非完全支持两者中的任何一种,而是倾向于支持非完全通达假设——母语是否区分句法性别范畴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二语句法性别范畴信息的习得和使用(即母语句法迁移假设)。Gillon-Dowens,Vergara,Barber和Carreiras(2010)对比了母语为英语的晚期西班牙熟练者加工句法性别范畴和数量范畴的异同。她们发现,虽然西班牙母语者在看到性别范畴违例和数量范畴违例时诱发了相同大小的P600效应,但对英.西二语者来说,结果并不相同,虽然相对于正确句两种违例句也诱发了P600效应,但数量违例条件诱发P600的波幅值明显大于性别违例条件。该结果支持母语迁移假设,因为英语不表达句法性别范畴信息,但却可以通过形态变化表达数一致关系(如:主一谓数一致)。因此当违例信息出现在母语所不具有的句法特征上时(句法性别范畴)比出现在母语具有的句法特征(数量范畴)上时会诱发更不明显的P600效应。这一结论,在以汉.西双语者为被试的后续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Gillon-Dowens,Guo,Guo,Barber,&Garreiras,2011)。作者发现,对汉一西双语者来说,性别范畴违例和数量范畴违例诱发了同等大小的P600效应。这是因为汉语既不区分句法性别范畴也不区分数量一致范畴,因此在上述英一西双语者身上所表现出的差异效应,在汉.西双语者身上并不存在。汉.西双语者实验中所得到的结果十分类似于西班牙母语者身上得到的结果。

由于不是所有的语言都表达句法性别范畴知识,即便是表达句法性别范畴的语言,它们具体的表达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具有不同母语背景的二语者在习得新的句法性别范畴知识时,除了受到习得年龄这一因素影响之外,还会受到诸如母语的语言类型,外语的句型结构、熟练程度、开始学习时间,以及外语与母语表达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重叠程度等因素的影响(Morgan-short,Sanz,Steinhauer,&Ullman,2010)。因此二语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过程要比母语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过程复杂得多。

综合上述来自语义性别范畴领域和句法性别范畴领域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语义性别范畴的习得时间要早于句法性别范畴的习得时间:在语言加工过程中,语义性别信息自动激活的强度及稳定性也要高于句法性别范畴。然而,这种比较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这两种一致关系范畴并非发生在同一个平面:语义性别范畴研究主要在母语习得领域展开,而句法性别范畴研究虽然母语领域也有涉及,但主要还是在二语领域展开。这是否意味着,二语学习者本身认知能力及语言水平的劣势(如:较小的年龄、较低的语言熟练程度和认知能力以及较高的认知负荷等因素)而非两种性别范畴问的差异造成了上述结果。虽然目前的研究尚无法完全排除这一可能,但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较低,原因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很多研究发现即便二语者长期居于外语环境且外语水平业已达到相当熟练的程度(接近母语者),其同样很难准确的使用句法性别范畴知识;其二,即便是标记句法性别范畴的母语,其句法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仍然会晚于语义性别范畴知识的习得。这是因为理解句法性别范畴知识以一定的语言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为前提,这需要智力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学龄儿童(比如5岁左右)才具备;而语义性别范畴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归类依据,在进化及生存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因此婴幼儿期的个体(十几个月大)就已经习得并能够使用这一信息去感知和认识世界。因此认知能力的差异并不能够解释个体在习得两种性别范畴系统时所表现出的差异。

3、性别范畴与其他一致性范畴间的关系问题

3.1 形态句法层面的一致关系研究

虽然性别范畴与数范畴及人称范畴同属于一致关系范畴(Acuna-Farina,2009;Molinaro,Vespignani,Zamparelli,&Job,2011),但它们具有不同的认知显著度(cognitive salience)因此可能处在不同的层级结构中。语言类型学家Greenberg(1963)通过对众多语言语料的统计分析,发现了很多语言中存在的“普遍规则”,其中较有影响的一条是:如果一种语言拥有性别范畴,那么它肯定拥有数量范畴和人称范畴;如果拥有数量范畴,那么它肯定拥有人称范畴但不一定具有性别范畴。这似乎表明,性别范畴的普遍意义要低于数量范畴和人称范畴。后续研究(Harley&Ritter,2002)进一步显示,数量、性别以及人称三种一致性范畴特征会构成一种特征层级结构(Feature Hierarchy Hypothesis)。即:人称>数量>性别。层级结构是根据这些不同特征的认知显著度组织起来的,等级越高表示该特征具有越高的加工优先度,会得到较快的激活(xu et a1.,2013)。该假设得到了一些行为研究的支持。例如,采用法语为语料的词汇判断任务发现,识别名词与限定成分间句法性别范畴的不一致要比识别两者间数量范畴的不一致需要更多的时间(Faussart,Jacubowicz,&Costes,1999);以西班牙语为语料的语法判断任务显示,判断名词与形容词间性别范畴的不一致比判断两者间数量范畴的不一致会产生更多的错误(Sagarra&Herschensohn,2010)。究其原因,一种解释认为句法性别范畴特征是词法层面的属性(1exical level),是词干本身的内在特征,而数量范畴特征属于形态句法层面的属性。按照词汇通达的三阶段理论(Bradley&Foster,1987),对这两种信息的处理会发生在不同的加工阶段:对数范畴信息的评估只发生在最后的第三阶段,因而较为简单:而对性别范畴信息的评估需要跨越后两个阶段而返回到第一个阶段,因此后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占用更多的资源(Acuna-Farina,2009;Faussart et al.,1999)。

在神经机制研究方面,现有的几项研究结果之间并不一致,有的支持上述层级关系的假设,而有的则不支持。来自形态句法变化较为丰富的印地语(Hindi)的研究显示(Nevins et al.,2007),在性、数、人称三种一致关系范畴中,人称范畴的确具有最高的认知显著性,因此人称一致性关系的违反比包括句法性别在内的其他几种一致关系违反诱发出更大的P600效应。有关数量范畴和人称范畴的研究结果似乎也支持层级关系的假设,Mancini等人(2011)比较了主谓间的数量一致关系和人称一致关系,他们发现与控制条件相比,人称违例条件比数量违例条件诱发了更大的P600效应。Carreiras,Carr,Barber和Hernandez(2010)采用fMRI方法研究了名词和修饰成分之间的性别一致和数量一致关系,他们发现句法性别违例主要激活左侧前运动区域(left premotor)以及左侧额下回(left inferior frontal gyrus),而数一致违例除了激活这些区域外,还会额外激活右侧顶内沟(right intra-parietal sulcus),表明处理数量一致关系比处理性别一致关系需要调用更多的认知资源。综合这几项研究表明,对句法性别信息违例的再分析和整合加工要比对数量信息违例的再分析和整合加工要容易,而对数量信息违例的再分析和整合加工要比对人称信息违例的再分析和整合加工要容易。这一结果和上述层级结构假设相吻合。

然而,来自句法性别范畴和数量范畴关系的ERP研究结果并不支持层级关系假设。Barber和Carreiras(2003;2005)考察了名词.形容词以及冠词一名词间的句法性别范畴以及数量范畴关系,他们发现性别范畴违例比数量范畴违例诱发了更大的晚期P600效应。如果按照上述句法再分析或句法整合的逻辑来解释P600效应的功能意义,本结果似乎表明句法性别范畴要比数量范畴具有更显著的认知功能意义。这显然不符合一致关系的层级假设。

3.2 概念语义层面的一致关系研究

相对于大量的基于形态句法的一致关系研究,在语义层面,有关语义性别范畴与数量范畴以及人称范畴存在怎样的关系,目前还知之甚少。研究语义层面的一致关系,较为理想的实验素材应该是那些较少有形态句法变化的语言,比如英语和汉语。因为只有在尽量控制形态句法变化所提供的外显线索的条件下,才能更纯粹的考察语义层面的一致特征间的关系。目前,仅有少数研究考察了语义性别范畴与数量范畴间的关系。在英语方面,Osterhout和Mobley(1995)考察了代词与其先行语间的语义性别范畴关系和数量范畴关系,研究者发现两种违例条件均诱发出了P600效应。虽然该研究中同时包括了对语义性别范畴信息和数量范畴信息的操控,但由于受到实验设计本身的局限(项目间而非项目内的设计),研究者并没有对两者的关系做出直接比较。在汉语语料中,Xu等人(2013)考察了汉语人称代词与其先行语间的性别范畴关系和数量范畴关系。为了能够直接比较两者间的关系,除了性别范畴违例条件和数量范畴违例条件外,研究者还增设了性、数双违例条件,并采用了项目内的设计。结果显示,相对于非违例条件,所有的违例条件均诱发了显著的P600效应,但并没有出现句法一致关系研究中常报告的LAN效应,也没有N400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在P600效应上,性别范畴违例条件诱发的P600效应明显大于数量范畴违例条件所诱发的P600效应而和双违例条件十分接近。该结果说明,汉语中语义性别范畴的认知显著度要高于概念数量范畴。这一结论明显与上述形态句法层面所揭示的层级关系存在矛盾。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这两个来自不同层面的一致性关系系统,其对所选语言的形态句法变化(是富有形态变化的语言还是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以及所选语料的结构类型(是短距离的依附关系,如短语内部,还是长距离的依附关系,如从句之间)等因素的敏感程度不同造成的。具体背后的深层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4、总结及展望

总的来说,有关两种性别范畴系统的研究,对句法性别范畴的研究要比语义性别范畴的研究多很多,尤其是在区分两种性别标记系统的罗曼斯语系中,大部分都是关于句法性别范畴关系的研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句法性别范畴系统是后天形成的具有任意性的符号系统,因此不同的语言可能使用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句法性别标记方式;相对来说,语义性别范畴具有进化意义上的普遍性,不同的语系对生理性别信息的表达和区分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句法性别范畴系统比语义性别范畴系统要复杂的多,习得前者的过程也比习得后者的过程更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处理这两种性别范畴信息的神经生理过程也存在明显不同:违反了句法性别范畴一致一般诱发LAN-P600,而违反语义性别范畴一致,常常诱发N400或P600;与此一致,脑成像研究揭示,负责处理语义性别信息的脑区除了涉及词汇语义加工相关脑区外,也会激活负责句法加工的区域。

综上所述,近些年有关性别范畴关系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极大推进了我们对这两种性别范畴系统的认识。但现有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或改进:

第一,未来有关一致关系的研究,要注意区分是在语义层面还是形态句法层面开展的研究,这是因为不仅性别范畴可以区分为句法性别范畴和语义性别范畴,其他的一致关系范畴,如数量范畴,同样可以区分为句法数范畴(grammatical number)和语义数范畴(notional number)。除此之外,距离因素在性别一致关系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一般来说,短距离的性别一致关系(如:名词与形容词、名词与冠词等)主要受形态句法规则的约束,而长距离的性别一致关系(如:代词与先行语)则更易受语义和语用因素的制约,但长短距离并不一定意味着语义和句法功能的分离。因此,将来有关性别范畴及其一致关系的研究需要通过精心设计实验来考察句法、语义、语用以及距离长短等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7篇

关 键 词:宪法学,范畴,历史,逻辑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

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 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 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主权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 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

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 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 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

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1]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 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 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 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 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 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 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 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 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 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14] 如张广博:《宪法学基本范畴再认识》,〈法学研究〉1987年3期,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6期。李、周两位学者提出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由五对范畴构成: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8篇

关键词:宪法学,范畴,历史,逻辑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14]如张广博:《宪法学基本范畴再认识》,〈法学研究〉1987年3期,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6期。李、周两位学者提出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由五对范畴构成:宪法与、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

化学研究的范畴第9篇

关 键 词:宪法学,范畴,历史,逻辑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WWw.133229.COm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 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 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主权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 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 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 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 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 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 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 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 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 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 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 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 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14] 如张广博:《宪法学基本范畴再认识》,〈法学研究〉1987年3期,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6期。李、周两位学者提出的宪法学基本范畴由五对范畴构成: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