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11 17:01:35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1篇

一、公共资源配置权力有限、适度原则

公共资源的分配是否是政府的独占性权力,这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但是,现在一般认为公共资源的分配并非是政府的独占性权力,只有在市场的手段和社会自治组织等机制无法发挥功能的情况下,政府才具有介入资源分配领域的正当理由。这种观念已经被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所确立。《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针对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即“(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项规定确立了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法律根据。但是,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其他规定,这种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在必要情况下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的政府规章。这些法律规范的设定权还必须符合与满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下位法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又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从这些规定来看,我国对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态度是极其严格与审慎的,奉行的是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权力有限、适度的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分别从政府介入公共资源分配领域的法律依据、介入的方式及手段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行政许可法》对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在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限制的态度,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所必备的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理念。只对于确属政府介入的事项,政府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换。

二、公共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原则

对于合法设定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行政许可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政府公共资源分配的竞争性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配置有限公共资源时,不得以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方式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更不得以秘密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必须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其实,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关系着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只有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才能避免暗箱操作,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也是最能体现和满足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平等性等要求的,是防止腐败的最好利器。一些腐败案件往往都发生在行政机关拥有的配置有限公共资源的领域之中。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六)对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协调;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三)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交易目录管理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六)医用物资采购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在不同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对专家的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作出答复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依法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五)拒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者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外进行交易的;

(二)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的。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移送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有效期时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化、电子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交易活动:

(一)未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的;

(二)确定竞得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交易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1至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3篇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立法成果立法策略

图书馆法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和继续教育的保障;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是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处理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读者、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体现了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策和宪法赋予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1]

一.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图书馆领域的法治实践成效显著:一些全国性、系统内、地方性、行业自律的图书馆法规现已公布实施,基本保障了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发展繁荣保驾护航。

1. 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已将“图书馆法”列入立法规划。在2010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图书馆领域的人大代表们呼吁进一步加快“图书馆法”的立法步伐。

2.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我国建国以来文化设施建设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国家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有了政策依据,也使我国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走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2]

3.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作为我国首个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大影响在于,它确立了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原则。[3]

4.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9月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政策保障坏境。

5.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学院图书馆这三大系统都分别制定了本系统的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发了主要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系统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1年中国科学院颁布实施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 2002年2月教育部修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三个文件成为我国图书馆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文件,在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图书馆服务领域所牵涉的相关法的不完善乃至缺位,严重制约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制进程

至今适用于全国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在各级教育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的“必置制”性,未明确学校设置者设立图书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著作权在图书馆的限制仍需具体法律予以明确规范。未成年人法亦未能关注到条件适合的大中城市儿童图书馆的独立设置问题。

2. 立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公共图书馆立法文件大多是纲领性文件,对于一些需要明确规定的问题只做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缺乏法律强制性、责任机构不明确、内容概括性强、笼统模糊等原因,使得图书馆立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3. 立法文件立法层次不高,法律强制力不够,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现有的公共图书馆法多以规程、条例、规章、大纲等形式出现(有些立法文件还附有“试行”、“暂行”等字样),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性质,多是表现为对图书馆的义务性规范,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

4. 资源共享、馆际合作的法律规范缺失

现阶段我国图书馆三大系统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盲目追求馆藏资源大而全的倾向,造成人力、物力以及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受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另一方面,在资源共享、馆际协作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立法规范,不少地方性图书馆法未把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图书馆间的协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5.有关数字化与知识产权规范缺失

在新的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多数图书馆都在大力加强数字化资源的建设,推动传统图书馆向复合图书馆的转型。馆购电子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各馆也在积极推进本馆特色馆藏及地方文献数字化工作,建立具有本馆和本地区特色的数据库。

三. 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对策研究

1. 各级政府部门需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营造必需的政策支持环境,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纳入政府文化战略规划与目标体系之中。公共图书馆才能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信息服务效能,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成立图书馆立法和执法监督机构

国家和各省市均需成立图书馆立法机构,对国内外的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机制以及立法内容进行大量深入的考察、分析、比较和研究,为图书馆立法实践积累丰富经验,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另外,强化图书馆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环节,切实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效性和执行力,才是保证“有法必依”的重要手段。

3. 进一步完善与图书馆专门法相互适应、彼此配套、互为补充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图书馆的良性运营与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的完善,法规制度的健全,法律上保证图书馆应有的地位,图书馆事业才会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健康稳步发展。

4. 多途径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以法律形式保障图书馆经费来源的稳定可靠,是解决图书馆经费来源的根本途径。具体法律措施一般是根据国民总收入,确定图书馆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图书馆事业的总投资,图书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随着国民经济收入变化而变化。

5. 强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资源共享、馆际合作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由之路。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所秉承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等原则,也 应在图书馆立法中予以明确具体地体现。借鉴英美日等国信息资源共享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国图书馆立法须参照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尽可能同国际惯例接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文献复制问题、合理使用问题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与图书馆法相关的配套性法律。

当前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相互促进的新阶段。随着各种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图书馆事业即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轨道,在国家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 :公共管理 工商管理 联系 区别

引 言: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同属于管理学这个大学科, 因此, 它们同具有管理的基本特征。但是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管理, 因而有各自不同的特殊规律, 借鉴公共管理的前提是认识两者的特殊性, 只强调其共同性而否认其特殊性是错误和有害的。

1.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联系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通过字面来看,它们都是属于管理类科学,因而它们具有管理学的通性,万变不离其宗,其主要的职能在大体上分仍然包括计划、组 织、协调、控制、指挥,都是对人和物的管理。一般情况下,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在某些方面是可以互换应用的,并不会产生过多的错误,对其发展也并不会有很大影响。

2.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的区别

2.1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在运用资源方面的区别

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政府, 政府要有效地实施公共管理, 实现职能目标, 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 政府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我们之所以把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称为公共权力, 这是因为: 第一, 公共权力的主体属于社会全体成员, 它的合法性来自公众的 “公意”和法律程序的授权, 是非自然获得。第二, 公共权力的客体指向是社会公共事务, 也就是说公共权力是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而不是用来谋私的。第三, 公共权力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约束性、工具性等特征。尽管西方新公共管理提出运用市场手段和企业经营管理方法来实施公共管理, 但无论如何公共权力仍然是实施公共管理必备的前提和重要手段。公共权力是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政府所掌握的人、财、物,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财源的控制。政府的财源主要是纳税人交纳的税收, 因此, 政府的财政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 有了财政基础, 政府才可能去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三是政府所控制的各种自然资源, 如国土、矿山、水利等, 以及部分文化资源, 如文物、古迹等。政府对这些公共资源的占有, 在很大程度上是垄断性的,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当代新公共管理的兴起, 使得部分原属政府的公共管理自觉或不自觉地转移给非政府非盈利的社会组织, 甚至由某些私人企业来承担, 使得公共管理的垄断性受到冲击, 竞争性增强, 但这只是公共管理中很少的一部分。公共物品中的纯公共物品, 例如国防、外交、法规政策等只能由政府提供。许多准公共物品, 例如交通、教育、广播、电视、能源、社会保障等也离不了政府的管理和财政支持。

与公共管理不同, 工商管理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非公共资源, 工商管理所必须的权力是一种非公共权力, 或称私人权力, 或称协议权力。它首先来自企业作为组织所具有的力量。企业作为一个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激励、协调和控制的管理活动过程, 来实现其组织目标。工商管理所需要的私权力除了来源于任何组织所具有的约束力外, 最主要的是来源于产权。作为竞争性的工商企业, 其基本投资的主体, 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在我国也主要是私人, 其权益也归私人所有, 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 这里所说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 而可能是许多人的联合, 但无论如何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 工商管理的管理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产权, 是产权自然具有的权力。

工商管理所需要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 不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 而主要来自投资的回报, 来自于所获得的利润, 顾客购买企业生产的物品或享受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企业生存的依据。工商企业受“看不见的手”支配, 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2.2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在运作机制方面的区别

(1) 公共管理的运作机制

公共管理主要的运行机制便是公共权力,而能够保障公共权利能够正常运行的便是完善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公共管理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法制化的管制手段,公共管理的运作机制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其一为依法行政,想要实现这方面便需要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共权力进行划分与界定,保障公共权利不与法律相关条文相悖;其二为法制监督,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在制定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内部与外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2) 工商管理的运作机制

而工商管理的主要运作机制必须要以市场规律为前提,既是市场也需要遵循法律运行,但市场内部还是有其独特的运作规律,法律的限制只针对于市场外部,而真正可以对市场起到操纵作用的是市场内部的经济规则,这种规则是无形的,但却又真实存在。因此,对广大企业来说,法律方面的约束只是商业规则中外在的规律,而真正对运作机制起作用的是市场内部的经济规律。一个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主要还是在于企业对经济规律的把握。

2.3 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在价值目标方面的区别

(1) 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

对公共管理进行支配的部门主要是政府,而政府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因此,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公共利益,在评价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单单看公共管理的执行效率,还要注意到其是否实现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执行条件主要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其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尽可能的促进公共利益,力求将现有的公共利益平均分配给每一个社会组成者,实现福利方面的最大化。

(2) 工商管理的价值目标

而工商管理的本质是具有盈利性质的私人管理,其主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企业能够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工商管理在进行过程中需要遵守市场的相关规则,以企业效率为发展中心,力求以最少的投资来换取最大的回报。虽然,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商品资源,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价值,但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使企业自身的利益更大,工商管理所运用的管理手段与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具备统一性的。

3 .结束语

总之,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他们是相辅相成 的。因此,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两者的差异, 对于正确界定各自的管理范围, 防止政府管理与工商管理主客体错位; 对于正确认识两种管理的特殊性, 规划社会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 对于完善私法和公法制度,促进我国公共管理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卫东.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实际措施解析[J].?中外企业家,2014(13).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5篇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公众有着先天的质疑。比如交易量数额巨大、寻租事件时有发生。大家印象深刻的案例就是河南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出了腐败问题。公共资源交易有着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让我们去思考,公共资源交易究竟该走向何方?目前各地纷纷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次比较好的尝试,但是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厘清。

我们一直在呼吁政府理财模式和行为的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作为最大的政府资源,在交易过程中,可以说包括了政府理财行为的诸多特性,公共资源交易形式的重构无疑是对政府理财模式的一次冲击和重构。

导向问题

在此次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地的实施情况并非一致,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很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有着长期的关注和深入研究。他认为,在当前公共资源交易至少需要厘清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概念。究竟什么是公共资源?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究竟是一般意义上的非货币价值形态的资源,如矿山、土地、国有资产,还是包括货币价值形态的、广义上所有非物质形态的资源?我们一般说的资源交易,是否主要指非货币价值形态的资源?纵观世界各国,使用政府资金采购的,或叫政府采购,或叫公共采购,却没有叫公共资源交易的。

其次是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反腐而设立,建立之后能够真正避免腐败?我们看到现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都是由各地纪委在牵头,党委政府在大力推进。还是使得公共资源获得价值最大化,提高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理财水平?目的不同,导向就不同,政策就会不一样。

第三是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集中交易、总体监督管理等模式,法律依据是什么?监督管理主体如何确立?监督管理权限如何划分?是否需要进行全国统一考虑?

徐焕东认为,完善政府采购的战略性目标,应该是建立包括工程、货物、服务在内的政府大采购监督管理体系,而不是与政府公共资源的出让合并。

利益调整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说到底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和重构。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破除部门利益壁垒。

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发改、财政、住建等等多个部门,改革就是要减少或者剥离他们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由原来多个部门负责监管,交给单一监管机构,由此可见“改革之难”。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过程中对多个原有格局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就明确表示,政府采购不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该人士认为,一是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不利于依法行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交易活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在法律性质、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备整合统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全国已建立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法规体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

二是增加了交易环节和监管机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有形的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凭空增加的,看上去“有形”,实际上只是一个“平台”,操作时要求各类机构进驻“中心”,而各类机构在设立时都有自己的营业场所;用新设的事业单位“一局(办)”来统一“监管”各类交易,实际上只能起到“二传手”的作用,因为有关法律赋予的相应行政机关仍推脱不掉其法定监管职责。

三是违反了财政资金管理的客观规律。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组成部分,其上连部门预算,下接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环环相扣,前后一体不可分割。将政府采购监管权从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代替财政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政府采购法》的定义内涵有所违背。这种割裂财政资金管理的客观规律的做法,直接导致了财政资金的不安全和监管工作的严重缺位。

除了政府采购领域,在产权市场领域,一些专业人士也表示了担忧。某产权交易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一些省市新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了产权交易机构,成为新的国有产权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变相产生了不少没有资质的地市级和县级产权交易机构,甚至产生众多的乡级产权交易机构。如果按照这些省市的做法,中国产权市场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将不是当前的200多家,可能是上千家、上万家。如此一来,必然大大延缓、阻滞我国产权市场制度构建的速度,而且加剧产权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

法制方向

在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一直也是摸索前行,争议再大,困难再大,一个必须坚定的方向就是法制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国富认为,中国公共采购领域走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十年是鼓励引入招标投标机制的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典型特征是解放思想,鼓励大胆进行招标投标改革探索;第二个十年是招标投标事业大力发展和初步规范的阶段,这一阶段招标投标机制在工程建设等许多领域得以实践;第三个十年则是中国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阶段。招标投标法废除了以标底为基础的授予合同机制,确立了以评标价最低或者综合最优为基础的授予合同机制,从而使中国的招标投标制度真正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中国公共采购法和制度也需要进行一场“二次革命”。

首先需要解决中国公共采购法的立法模型问题。从中国公共采购法律现状来看,中国采取了分别立法的形式。中国未来可以继续采取分别立法模型,但在处理不同法典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在法律理念上将它们都视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法,并且摆脱围绕行政权进行立法的纠葛,围绕采购对象或者特别采购问题进行分别立法。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6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化

1 引 言

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含的内容也极其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决策信息、为社会各界服务的信息、反馈信息以及政府间交流的信息。本文所阐述的信息资源共享主要是政府部门间的跨部门信息交流。通过交流和共享能使信息发挥最大价值。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政府网站发布静态信息的功能已经趋于完善,网上业务办理初具雏形。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将有利实现我国从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向更高层级的顺利过渡。因此,在面临“信息孤岛”、信息跨部门共享困难等问题的情况下,应重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真正发挥电子政务应有的作用。

2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存在的障碍

(1)经济障碍。政府信息不公开使公众长期处于被动的劣势信息地位,行政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私有化的现象长期存在。政府部门信息垄断加之信息寻租风险远远低于腐败,使公务员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利用信息资源换取个人私利。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通过并颁布实施,但是长期以来的信息垄断积重难返,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尚需努力。同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也适用于经济人假设,伴随着巨大的信息成本与寻租空间,要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势必会导致强势信息部门的信息资源外流,影响其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而引发各种利益矛盾冲突。

(2)体制障碍。当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二维矩阵结构。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信息主要在系统内流转。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管理的需要,政府各个部门虽然大都拥有自己的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存储中心和终端,但是,这些系统基本上是相互割裂的垂直系统。部门信息系统各自管理,彼此独立;部门之间的网络相互隔离,大多通过公众网络才能实现某种程度的互通;部门之间数据独占,不能共享,甚至互相保密;部门终端之间不能互通,通信不畅加之政府部门对信息供给的独占性较为严重、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了前信息资源建设分散平行和重复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也影响了信息资源建设的质量,从而阻碍了信息的共享。

(3)法律障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特别是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规不足。落后的保密原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进而影响政府的办事效率,破坏政府形象。要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必须设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保护、政府信息获取、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打破我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保密、采集、发布、共享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局面,避免信息资源共享无法可依的现状。

(4)标准化障碍。自政府上网启动以来电子政务并没有完全实现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的目标。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支撑电子政务的信息资源匮乏,信息资源不能在全社会内得到有效共享。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发布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在信息管理的过程中路径不一、重复处理,出现诸如信息失真、信息时滞、信息超载等一系列问题,造成政务信息质量不高,严重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交流、整合、分析和使用,制约了信息资源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和效益。因此,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的建设就更显迫切。

(5)安全障碍。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是天敌,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信息需要绝对保密,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信息的高度公开,这势必影响到信息的保密性,保密制度影响信息公开程度的同时也对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脑故障、病毒感染以及遭遇黑客的侵入、泄密、篡改等一系列难题制约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鉴于信息安全防火墙的不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立法的滞后性,许多政府信息部门回避信息公开。为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在难以分别信息保密级别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少公开或不公开,加大了信息资源共享的难度。

3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

(1)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养。要加强思想教育,使公务员都明确组织的目标和行为规范,树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准则,避免价值判断上的失误;树立正确的责任观、政绩观、利益观,自觉地要求自己。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作用,保证信息工作的独立性,增强公务员主体意识和绩效意识,严禁根据个人意图或个人好恶来利用信息进行寻租。同时通过技能培训、理论提升等一系列培训活动提升公务员的业务素质,真正认识到电子政务的本质,从而降低不良观念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2)优化政府信息管理模式。条块分割的二维管理模式在信息管理上造成了权责不清、利益不明、关系复杂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管理封闭、无序、混乱,信息资源数字化和共享程度低。由此,我们可以借鉴首席信息官员(chief information of officer,cio)管理体制。借助cio的协调管理作用,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整合不同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利益,协调政府信息的采集交流,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3)完善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是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成功的前提。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各个信息主体的权责关系,将各部门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职责职能、信息共享条件、信息共享范围等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促进并规范信息流通和共享。从国际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保障本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比如,在美国有《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信息资源共享法律体系。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化

1 引 言

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含的内容也极其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决策信息、为社会各界服务的信息、反馈信息以及政府间交流的信息。本文所阐述的信息资源共享主要是政府部门间的跨部门信息交流。通过交流和共享能使信息发挥最大价值。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政府网站发布静态信息的功能已经趋于完善,网上业务办理初具雏形。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将有利实现我国从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向更高层级的顺利过渡。因此,在面临“信息孤岛”、信息跨部门共享困难等问题的情况下,应重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真正发挥电子政务应有的作用。

2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存在的障碍

(1)经济障碍。政府信息不公开使公众长期处于被动的劣势信息地位,行政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私有化的现象长期存在。政府部门信息垄断加之信息寻租风险远远低于腐败,使公务员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利用信息资源换取个人私利。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通过并颁布实施,但是长期以来的信息垄断积重难返,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尚需努力。同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也适用于经济人假设,伴随着巨大的信息成本与寻租空间,要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势必会导致强势信息部门的信息资源外流,影响其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而引发各种利益矛盾冲突。

(2)体制障碍。当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二维矩阵结构。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信息主要在系统内流转。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管理的需要,政府各个部门虽然大都拥有自己的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存储中心和终端,但是,这些系统基本上是相互割裂的垂直系统。部门信息系统各自管理,彼此独立;部门之间的网络相互隔离,大多通过公众网络才能实现某种程度的互通;部门之间数据独占,不能共享,甚至互相保密;部门终端之间不能互通,通信不畅加之政府部门对信息供给的独占性较为严重、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了前信息资源建设分散平行和重复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也影响了信息资源建设的质量,从而阻碍了信息的共享。

(3)法律障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特别是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规不足。落后的保密原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进而影响政府的办事效率,破坏政府形象。要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必须设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保护、政府信息获取、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打破我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保密、采集、发布、共享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局面,避免信息资源共享无法可依的现状。

(4)标准化障碍。自政府上网启动以来电子政务并没有完全实现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的目标。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支撑电子政务的信息资源匮乏,信息资源不能在全社会内得到有效共享。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发布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在信息管理的过程中路径不一、重复处理,出现诸如信息失真、信息时滞、信息超载等一系列问题,造成政务信息质量不高,严重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交流、整合、分析和使用,制约了信息资源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和效益。因此,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的建设就更显迫切。

(5)安全障碍。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是天敌,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信息需要绝对保密,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信息的高度公开,这势必影响到信息的保密性,保密制度影响信息公开程度的同时也对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脑故障、病毒感染以及遭遇黑客的侵入、泄密、篡改等一系列难题制约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鉴于信息安全防火墙的不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立法的滞后性,许多政府信息部门回避信息公开。为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在难以分别信息保密级别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少公开或不公开,加大了信息资源共享的难度。

3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

(1)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养。要加强思想教育,使公务员都明确组织的目标和行为规范,树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准则,避免价值判断上的失误;树立正确的责任观、政绩观、利益观,自觉地要求自己。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作用,保证信息工作的独立性,增强公务员主体意识和绩效意识,严禁根据个人意图或个人好恶来利用信息进行寻租。同时通过技能培训、理论提升等一系列培训活动提升公务员的业务素质,真正认识到电子政务的本质,从而降低不良观念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2)优化政府信息管理模式。条块分割的二维管理模式在信息管理上造成了权责不清、利益不明、关系复杂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管理封闭、无序、混乱,信息资源数字化和共享程度低。由此,我们可以借鉴首席信息官员(Chief Information of Officer,CIO)管理体制。借助CIO的协调管理作用,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整合不同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利益,协调政府信息的采集交流,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3)完善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是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成功的前提。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各个信息主体的权责关系,将各部门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职责职能、信息共享条件、信息共享范围等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促进并规范信息流通和共享。从国际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保障本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比如,在美国有《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信息资源共享法律体系。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8篇

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含的内容也极其广泛,主要包括:政府决策信息、为社会各界服务的信息、反馈信息以及政府间交流的信息。本文所阐述的信息资源共享主要是政府部门间的跨部门信息交流。通过交流和共享能使信息发挥最大价值。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政府网站静态信息的功能已经趋于完善,网上业务办理初具雏形。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将有利实现我国从电子政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向更高层级的顺利过渡。因此,在面临“信息孤岛”、信息跨部门共享困难等问题的情况下,应重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真正发挥电子政务应有的作用。

2当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存在的障碍

(1)经济障碍。政府信息不公开使公众长期处于被动的劣势信息地位,行政信息部门化、部门信息私有化的现象长期存在。政府部门信息垄断加之信息寻租风险远远低于腐败,使公务员在经济人理性的驱动下,利用信息资源换取个人私利。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通过并颁布实施,但是长期以来的信息垄断积重难返,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尚需努力。同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也适用于经济人假设,伴随着巨大的信息成本与寻租空间,要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势必会导致强势信息部门的信息资源外流,影响其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而引发各种利益矛盾冲突。

(2)体制障碍。当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二维矩阵结构。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信息主要在系统内流转。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管理的需要,政府各个部门虽然大都拥有自己的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存储中心和终端,但是,这些系统基本上是相互割裂的垂直系统。部门信息系统各自管理,彼此独立;部门之间的网络相互隔离,大多通过公众网络才能实现某种程度的互通;部门之间数据独占,不能共享,甚至互相保密;部门终端之间不能互通,通信不畅加之政府部门对信息供给的独占性较为严重、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了前信息资源建设分散平行和重复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也影响了信息资源建设的质量,从而阻碍了信息的共享。

(3)法律障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特别是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规不足。落后的保密原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进而影响政府的办事效率,破坏政府形象。要实现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必须设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保护、政府信息获取、国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打破我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保密、采集、、共享等方面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局面,避免信息资源共享无法可依的现状。

(4)标准化障碍。自政府上网启动以来电子政务并没有完全实现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的目标。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支撑电子政务的信息资源匮乏,信息资源不能在全社会内得到有效共享。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在信息管理的过程中路径不一、重复处理,出现诸如信息失真、信息时滞、信息超载等一系列问题,造成政务信息质量不高,严重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交流、整合、分析和使用,制约了信息资源进一步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和效益。因此,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的建设就更显迫切。

(5)安全障碍。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是天敌,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信息需要绝对保密,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信息的高度公开,这势必影响到信息的保密性,保密制度影响信息公开程度的同时也对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脑故障、病毒感染以及遭遇黑客的侵入、泄密、篡改等一系列难题制约了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鉴于信息安全防火墙的不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立法的滞后性,许多政府信息部门回避信息公开。为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在难以分别信息保密级别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少公开或不公开,加大了信息资源共享的难度。

3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

(1)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养。要加强思想教育,使公务员都明确组织的目标和行为规范,树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准则,避免价值判断上的失误;树立正确的责任观、政绩观、利益观,自觉地要求自己。使公务员充分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作用,保证信息工作的独立性,增强公务员主体意识和绩效意识,严禁根据个人意图或个人好恶来利用信息进行寻租。同时通过技能培训、理论提升等一系列培训活动提升公务员的业务素质,真正认识到电子政务的本质,从而降低不良观念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2)优化政府信息管理模式。条块分割的二维管理模式在信息管理上造成了权责不清、利益不明、关系复杂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管理封闭、无序、混乱,信息资源数字化和共享程度低。由此,我们可以借鉴首席信息官员(ChiefInformationofOfficer,CIO)管理体制。借助CIO的协调管理作用,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整合不同信息管理子系统的利益,协调政府信息的采集交流,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3)完善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是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成功的前提。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各个信息主体的权责关系,将各部门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职责职能、信息共享条件、信息共享范围等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促进并规范信息流通和共享。从国际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保障本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比如,在美国有《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信息资源共享法律体系。

公共资源法律法规第9篇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

21世纪是我国法治建设全面发展的时代,党的十及其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的口号。这必然会推进我国公共资源人力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这一趋势反应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不断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走向严格。首先,2006年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促进公务员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为此设置了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对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权限划分以及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迈入法制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法律基础;其次,在公共部门职责的行使过程中,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要求在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事,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整治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有法不依的情况,破除其无序状态,对公务员的任用、选拔、考核和监督等环节进行法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最后,进入新世纪为了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各个国家纷纷进行了政府改革的浪潮,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模式和方法,提高公共部门工作效率。而其中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规划逐渐走向严格,并在日常的国家事务、公共事务中加以约束,如改变公务员终身雇佣制度,改变传统的等级工作制度等,这些无疑会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更具灵活性

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为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了顺利迎接挑战,需要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方式和方法的创新,促进了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全球化、信息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很多国家进行了改革,体现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就是将私人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理论和方式引入公共部门方面,例如,改变公务员终身雇佣制度、实行以工作表现为基础的激励制度,同时改革公务员的录用、培训等制度,改变传统的一些公共部门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弊端,如层级控制、繁文缛节等。为了改变这些弊端,近些年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更具灵活性,使其管理更具效率;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优势越来越突出,其有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也会促进管理的灵活性。因此近些年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网络化成为最新的趋势,如通过网络招聘促进招聘范围的扩大和招聘程序的简化与迅速;网络培训有助于公务员能够按照自身需求进行有效选择,大大降低公务员培训的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灵活性是又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顺应该趋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与高效化。

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性化与伦理化

所谓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性化主要是指近些年来随着“人”的重要性越来越被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渐得到重视。文艺复兴以来,“人”的力量和魅力逐渐得到重视,进入新世纪人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性更加得到突出。人力资源管理较为特殊的一点在于人是管理的对象,作为一个复杂的生物,其需求存在多层次和多变性,因此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必须重视以人为本,重视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采取不同的手段来激励员工的成长。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除了进行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工资的发放外,为了更好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管理者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人的重视程度,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管理的科学化和人性化。

四、结语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