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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法律法规优选九篇

时间:2023-08-07 17:18:47

文化的法律法规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1篇

关键词:信用文化;信用制度;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02-01

信用文化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2500多年前的一位哲人,在他的一部《论语》里,38次提到了“信”字,其中24次集中体现了“诚信无欺”的意思。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诚实守信”被我们的先人几乎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直至现在,信用文化仍然是进行信用教育的基础所在。法律法规是信用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众信用意识、观念仍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惩罚机制,增大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就显得十分关键。

1 法律信用的建立

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首先建立法律信用,如果法律本身丧失了信用,法律对信用文化建设的保障功能、对失信者的惩罚功能就无从谈起。法律信用是法律作为制度规范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它涉及从法律创制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如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讲求信用,各个环节的信用共同构成了整体的法律信用。

2 制定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在信用信息开放,规范征信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失信罚惩等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我国信用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应加快立法,为信用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实现:

(1)制定《市场交易法》。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增加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成长。

(2)制定《反垄断法》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是指禁止、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反垄断是一种事后机制,其优点在于既能保证市场竞争和制度创新的充分进行,又可以防止阻碍竞争进行的垄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执行上,它可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我们往往希望通过事先规制与立法的方式来达到反垄断机制才能达到的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的效果,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同时,要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发生,更为充分地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同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律体系的两个分支,以充分体现自由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3)完善《企业破产法》。在经济竞争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和处理新环境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市场平等主体原则,可操作性差,应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做到公平清偿。为此,可以参考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即: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法院审核批准后,在法院主持下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的生活水平及重新开始生活,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出人高消费场所、拥有高级生活用品。在清偿债务过程中不得隐瞒财产,否则处以刑事处罚,并对申请破产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某些行业中任职予以限制。

(4)完善《会计法》。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会计法》,但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却得不到有效遵守。对会计从业人员和机构缺乏有力监督,造成虚假信息盛行,为部分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和逃避银行债权大开方便之门。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若其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出具虚假信息将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对《会计法》所涉及的操作性差的环节予以修改完善。

除了制定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尽快完善《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对《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用方面的条款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为建立中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3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只是为规范信用程序建立法制保障创造了前提,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贵在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律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依,不如无法。这就必须由执法者来承担这一责任。要维护法律信用,为整个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作贡献,执法者责无旁贷。执法者应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对失信者加以惩罚,在这方面要给法院更有效的手段,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成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大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这正是对社会主体“法律不可违”、“违法不可恕”的信用教育和示范。同时,还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执法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对公正执法,顺利进行信用文化建设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赵秀玲.城市化进程中的信用制度文化建设[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2篇

(一)文化创意产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以超20%的速度快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2012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Y的比重超过3%。国家日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虽然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无论是产业规模、结构,还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文化软实力蓝皮书: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报告(2010)》指出,我国文化产业占世界文化市场比重不足4%,而美国文化产业则占了世界文化市场的43%。当前,美国文化产业占GDY的比重已达25%,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占GDY的比重平均在10%左右,而我国文化产业占GDY的比重仅为2.6%。究其原因,创意不足、山寨现象严重是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短板。

(二)法律规范的欠缺

创意是文化产业的动力源泉,没有创意就没有文化产业,但相当一部分创意未能纳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致使大量创意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比如影视节目策划、广告创意、舞蹈方案设计、小说剧本等故事情节的构思、魔术创意、网络游戏玩法等,这此创意对于经营者来说往往是真正的价值所在,是核心财产。由于创意本身的巨大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实践中已经被大量交易、使用甚至用于出资。如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创意进行买卖,创意提供者不实际出资,但通过约定持有公司股权等。目前创意主要在交易中受合同法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方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即无法约束合同以外的侵权行为。

轰动一时的女子十二乐坊创意纠纷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张铁军在1998年提出过成立一个全由女子组成的民乐演奏组合中华女子乐坊的想法,他的朋友王晓京听了这一创意后表示愿意与张一起合作。1999年,张铁军整理成《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交给王晓京。王拿到这两份文件后未就合作事宜联系张,却在2001年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女子十二乐坊走红之后,王得名得利,还对媒体宣称女子十二乐坊系自己原创。张觉得不公,一纸诉状将王告上法庭。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面罩》节目创意侵权案、美在花城创意侵权案、故宫博物院院徽设计创意纠纷案等。在这此案件中,法院均以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为由判侵权不成立。创意裸奔,致使抄袭、剽窃行为普遍存在,山寨现象严重,打击了创意的积极性,损害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2国外保护创意的有益经验

(一)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美国对创意的保护有多种方法,一种是财产权方法,即承认满足一定条件的创意属于财产,例如已有判例将标语和广播电视大纲中的创意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一种是准合同法,是指创意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虽然不存在任何明示的或事实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保密关系,为了公平正义的目的,法律在某此特殊的情形下,强制使用了他人创意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一种是合同法,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来保护创意,包括明示的合同和默示的合同。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用合同保护创意对第三人的影响较小,而不会像财产权理论那样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强大效力。这也使得法院较为慷慨地使用这种方法保护创意人的创意。一种是信任(秘密)关系法,指创意提供者在保密状态下将自己的创意提供给了接受者,或接受者在保密状态下获悉了相关创意,那么这种创意受到法律保护。还有一种是著作权保护法,法院已经将著作权保护扩大到包括先前曾被看作不可受保护的思想的要素。例如1985年一案中,对属于创意的计算机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进行了保护。

加拿大和新西兰也尝试用著作权法保护创意。如加拿大保护了电视连续剧的大纲、方案或梗概。新西兰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一个9页的电视连续剧创意,里面的主演是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他们都是残疾人,却与邪恶势力作斗争创下了很多英雄事迹。被告用来拍摄了电视连续剧,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权。

德国著作权法区分内在表达和外在表达。内在表达形式主要显示为作者独特思维、理解和想象,存在于小说对人物形象的勾勒、建筑结构设计、事物的发展过程等体现思想连续性和有机体系哇的独特表达,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创意。对内在表达形式的复制是非字面的复制,是无形的复制,比如按照他人的广告策划制作广告节目等。

(二)世界信用组织的规则

为了弥补各国法律关于创意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了解决跨国的创意保护问题,世界信用组织制定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创意备案与保护规则》。该规则规定:创意一经公布,即拥有署名权、优先使用权和商业开发收益权。无论其是否被所在国或其它国家法律认可,凡根据本规则获得备案的创意,世界信用组织均以信用体系的方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创意备案证书所有人的许可而故意使用或故意变相使用创意的,属于违反诚信商业道德的行为,证书所有人有权自行对其实施信用惩罚或向国际道德法院提起控诉,也可申请世界信用组织或ICE8000信用机构采取以下措施:(1)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创意获得备案的证据;(2)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将调查到的客观事实以世界信用组织(或}CE800。信用机构)名义发布声明或道德谴责公告;(3)对失信事实进行调查,然后依据调查的客观事实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或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4)协助证书所有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1)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律惩罚。(2)相应的信用责任,即:承担被内部投诉、公开投诉、信用预警、内部曝光、公开曝光、联合曝光等信用惩罚。(3)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即:公告批评、罚款、取消信用身份证、禁业等自律性惩罚。(4)如果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行为构成恶意失信行为,还应按国际惯例和通行法律原则向受侵害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对于参与、执行、协助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员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议

借鉴上述各国或组织对创意保护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面两种方法对创意进行保护。

一是制定创意备案登记保护制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早在2008年就开始实行创意信封备案登记制度,尝试对创意进行保护。具体操作方法是,创意设计人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领取特制的联体信封,按照信封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将个人创意设计清楚地表述在纸件上,纸件一式两份,分别封存于创意信封内,呈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创意信封进行登记、编号、备案处理,并在连体信封上加盖骑缝章,标注收案时间,并将其中一个信封返还申请人,另一个信封则归档备案。归档备案期限最长为5年,届满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延续归档备案期限。如果企业之间的创意设计权属发生纠纷,创意信封就可成为确定是否侵权的证据之一,以保护创意设计人的权利。但该制度并没有规定如果侵犯了备案的创意该承担何种责任,因此仍然无法约束侵权行为。

关于创意备案登记制度,《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创意备案与保护规则》规定得比较详细,我们可以借鉴。首先,实行创意权利备案登记取得制度。一方面,登记取得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使权利明确化,便于使用和保护;另一方面,也防止对于创意过度保护阻碍思想的交流共享。其次,规定备案的创意应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规定创意的保护期限,五到十年为宜。第四,规定创意备案的异议制度,以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第五,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对经登记备案的创意的使用应经权利人许可。未经许可使用的可以参照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制裁,如果双方之间具有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可以参照违约责任来制裁。另外,还应当规定信用责任,记入失信记录并公布。

二是对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进行扩大解释,将对创意策划的实施视为一种复制。关于著作权,有思想和形式二分法的理论,即著作权保护形式而不保护思想,这成为著作权保护创意的最大障碍,但表达和思想本身是密不可分的,不存在没有内容的表达,并且理论并非一成不变,比如前文提到的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德国等都在尝试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创意。而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也并非不保护创意,如对改编权的规定。改编作品需经原作者同意,实质上是保护原作品的创意。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复制的含义也不断扩展。如早期的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扫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而现在将建筑设计图建成建筑物的行为、将家具设计图制成家具的行为视为一种立体复制。创意的价值在于实施,将创意策划具体实施形成作品的行为,可以比照建筑物等立体复制,认定为一种新形式的复制。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3篇

论文关键词:酸碱溶液稀释,pH的计算方法与规律

 

稀释实质:稀释前后酸或碱的物质的量不变。一般计算公式:C1V1=C2V2,据此求出稀释后酸或碱的物质的量的浓度。

一、pH=a酸溶液的稀释常用规律:

(1)强酸溶液稀释时将水看作c(H+)=10-7mol/L的酸,其计算表达式可以表示为:

c(H+)稀释=。于是则有:对于pH=a强酸溶液将体积稀释原来的10n倍时,则所得溶液的pH增大n个单位,即pH=a+n;(注意pH一定小于7)。

(2)对于pH=a弱酸溶液将体积稀释原来的10n倍时,则所得溶液的pH则满足如下不等式关系:a<pH<a+n;(注意pH一定小于7)。

(3)无限稀释,不论酸的强弱,因水的电离已是影响pH的主要因素,pH均趋向于7(当pH接近6的时候,再加水稀释,由水电离提供的不能再忽略,即强酸的浓度接近于10-7mol/L时,无论稀释多少倍,其pH只能是接近于7,仍要小于7而显酸性。)。

(4)同体积同pH的强酸和弱酸,同倍稀释,强酸的pH变化大化学论文化学论文,弱酸的pH变化小。

例1、稀释下列溶液时,pH值怎样变化?

(1)10mLpH=4的盐酸,稀释10倍到100mL时,pH=

(2)pH=6的稀盐酸稀释至1000倍,pH=

解析:(1)pH=4,即[H+]=1×10-4mol/L,稀释10倍,即c(H+)=1×10-5mol/L,

所以pH=5。

(2)当强酸、强碱溶液的H+离子浓度接近水电离出的H+离子浓度(1×10-7mol/L)时,水电离出的H+离子浓度就不能忽略不计论文的格式。所以pH=6的稀盐酸,稀释1000倍时:c(H+)=(1×10-6+999×10-7)/1000=1.009×10-7 mol/L, pH=6.99,由此可知溶液接近中性而不会是pH=9。

例2、 常温下pH=1的两种一元酸溶液A和B,分别加水1000倍稀释,其pH与所加水的体积变化如下图所示,则下列结论中正确的是( )

(A)A酸比B酸的电离程度小 (B)B酸比A酸容易电离

(C)B是弱酸,A是强酸 (D)pH=1时,B酸的物质的量浓度比A酸大

解析:如果一元酸是强酸,pH=1时,c(H+)=1×10-1mol/L,加水稀释103倍后,此时,c(H+)=1×10-4mol/L,pH=4。如果是一元弱酸,则1<pH<4。从图上可以看出A酸为强酸而B酸是弱酸。pH=1时,B酸的物质的量浓度比A酸大。所以(C)和(D)正确。

二、pH=a碱溶液的稀释常用规律:

(1)强碱溶液稀释时将水看作c(H+)=10-7mol/L的碱,其计算表达式可以表示为:

c(OH-)稀释=。于是则有:对于pH=a强碱溶液将体积稀释到原来的10n倍时,则溶液的pH减小n个单位(最后结果不得小于或等于7)。

(2)对于pH=a弱碱,溶液将体积稀释到原来的10n倍时,a-n<pH<a;

(3)无限稀释,不论碱的强弱,因水的电离已是影响pH的主要因素,pH均趋向于7(当pH接近8的时候,再加水稀释,由水电离提供的不能再忽略,即强碱溶液中的[OH-]≤10-8mol/L时化学论文化学论文,则无论稀释多少倍,其pH只能接近于7,仍大于7而显碱性)。

(4)同体积同pH的强碱和弱碱,同倍稀释,强碱的pH变化大,弱碱的pH变化小。

例3、稀释下列溶液时,pH值怎样变化?

(1)pH=11的NaOH溶液稀释100倍,所得溶液的pH=

(2)pH=11的NH3H2O溶液稀释100倍,所得溶液的pH=

(3)pH=9的NaOH溶液稀释1000倍,所得溶液的pH= 解析:(1)pH=11的NaOH溶液稀释100倍,稀释后所得溶液中c(OH-)仍以NaOH

溶液中c(OH-)占主导,所以可直接利于规律(1)求得所得溶液的pH为9。

(2)因为NH3H2O溶液为弱电解质,存在电离平衡,可直接利于规律(2)求得所得溶液的pH为:9<pH<11。

(3)pH=9的NaOH溶液稀释1000倍时,由水电离提供的OH- 不能忽略,其pH只能接近于7

例4、把1mL0.2mol/L的NaOH加水稀释成2L溶液,在此溶液中由水电离产生的

OH-,其浓度接近于

(A) 1×10-4 mol/L (B) 1×10-8 mol/L

(C) 1×10-11 mol/L (D) 1×10-10mol/L

解析:温度不变时,水溶液中氢离子的浓度和氢氧根离子的浓度乘积是一个常数。在酸溶液中氢氧根离子完全由水电离产生,而氢离子则由酸和水共同电离产生。当碱的浓度不是极小的情况下,由碱电离产生的氢氧离子总是远大于由水电离产生的(常常忽略水电离的部分),而水电离产生的氢离子和氢氧根离子始终一样多。所以,碱溶液中的水电离的氢离子的求算通常采用求算氢氧根离子。

稀释后C(OH-) =(1×10-3L×0.2mol/L)/2L = 1×10-4mol/L,

C(H+) = 1×10-14/1×10-4 = 1×10-10 mol/L,所以答案可选(D)。

三、同体积同pH的一强和一弱,稀释到同pH时,体积大小关系

(1)体积相同,pH相同的强酸溶液与弱酸溶液,分别加水稀释m倍和n倍,稀释后溶液的pH仍相同,则m与n的关系为m<n,即弱酸溶液稀释的倍数大。

(2)体积相同,物质的量浓度相等浓度的强酸溶液与弱酸溶液,分别加水稀释m倍和n倍,稀释后溶液的pH仍相同,则m与n的关系为m>n,即强酸溶液稀释的倍数大。

同理:强碱溶液与弱碱溶液化学论文化学论文,上述(1)(2)结论仍成立论文的格式。

例5、体积相同,浓度为0.1mol/L的NaOH溶液、氨水,分别加水稀释m倍和n倍,溶液的pH都变为9,则m与n的关系为( )

(A)4m=n (B)m=n(C)m<n (D)m>n

解析:若稀释相同倍数,则稀释后NaOH溶液和氨水的物质的量浓度相等,但是NaOH溶液的pH大,要使pH相同,则NaOH溶液稀释的倍数大些,所以m>n选(D)。

例6、体积相同,pH相同的NaOH溶液、氨水,分别加水稀释m倍和n倍,稀释后溶液的pH仍相同,则m与n的关系为( )

(A)4m=n(B)m=n (C)m<n(D)m>n

解析:体积相同,pH相同的NaOH溶液、氨水若稀释相同倍数,则稀释后NaOH

溶液的pH变化大(即减小程度大),而氨水的pH变化小(即减小程度小),因为稀释过程中氨水的电离程度增大,要使pH相同,则氨水溶液稀释的倍数大些,所以m<n选 (C)。

巩固练习

1 、有两瓶pH=2的酸溶液,一瓶是强酸,一瓶是弱酸。现只有石蕊试液、酚酞试液、pH试纸和蒸馏水,而没有其它试剂。简述如何用最简便的实验方法来判别哪瓶是强酸。

2、pH=2的A、B两种酸溶液各1mL,分别加水稀释

到1000mL,其溶液的pH与溶液体积(V)的关系如右图

所示,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B两种酸溶液物质的量浓度一定相等

B.稀释后A酸溶液酸性比B酸溶液强

C.a=5时,A是弱酸,B是强酸

D.若A、B都是弱酸,则5>a>2

3、常温下,从pH=3的弱酸溶液中取出1mL的溶液,加水稀释到100mL,溶液的pH为_________。

4、相同条件下,等体积、等pH的醋酸溶液和盐酸分别加水稀释后,溶液的pH仍相同化学论文化学论文,则所得溶液的体积 ( )

(A)仍相同(B)醋酸大 (C)盐酸大 (D)无法判断

参考答案及提示

1、答案:各取等体积酸溶液用蒸留水稀释相同倍数(如100倍),然后用pH试纸

分别测其pH,pH变化大的那瓶是强酸。(提示:本题可利用同体积同pH的强酸和

弱酸,同倍稀释,强酸的pH变化大,弱酸的pH变化小这一规律)

2、答案:(D) (提示:由图可以看出,A酸稀释时pH的变化较B酸稀释时pH的变化明显,且稀释后pHA>pHB,表明A酸的电离程度要比B酸的大,酸性A强于B,故A、B都错误。稀释1000倍后,若A酸溶液的pH从2增大至5,则表示c(H+)减小到原来的1/1000,证明A酸原来就完全电离,所以A是强酸;B酸溶液稀释后的pH<5,则表示B未完全电离,所以B是弱酸,故C错误)。

3、答案3~5(提示:本题可利用:对于pH=a弱酸溶液将体积稀释原来的10n倍时,

则所得溶液的pH则满足如下不等式关系:a<pH<a+n)

4、答案:(B)(提示:由于醋酸是弱酸,当稀释相同倍数时,pH的变化小;若要到相同pH时,必然要体积更大)。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文化安全;国家安全;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文化安全,是“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自然应当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一、法律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全,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价值。无论满足是国家对于一定地区和国家整体的文化和政治安全诉求,还是满足民众个人对于自身的生活安定和生活质量的诉求,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法律的作用都是巨大的。

(一)法律是对国家文化安全最有力的保障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人们遵守其规定,对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以实施直接有力的制裁。相较于其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法律是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保驾护航,可以保证各项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的措施有效执行,让有利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和事业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和后盾;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害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实施强力制裁,从根本上制止那些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并真正地震慑那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从而有力的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而其他的手段,是没有国家强制力,特别是可以预期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比如依靠文化本身的约束力,或者社会舆论的影响,这些手段,既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对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也没有制裁的能力。

(二)法律是对国家文化安全最稳定的保障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法律的权威以及它的教育、引导、强制、预测、评价等作用都有赖于法律的稳定,如果朝令夕改,法律将丧失其权威以及应有的作用。法律的稳定性早已深入人心,人们都相信法律一旦制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将不会有大的变动,人们对法律所倡导和维护的事业,自然也就有了更多的信心。法律的稳定性,能使其所保障的事业拥有一个稳定的生存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的维护从来就不是一个一朝一夕就可办成的事业,国家文化安全也不例外。像这样的事业,就更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环境。而这样的环境,只有具备较高的稳定性的法律方能提供,而其他的手段,都具有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同时法律还能给人们对国家文化安全事业更有信心,而信心在文化的相关领域尤为重要,很多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人们的信心不足。

(三)法律是对国家文化安全最有效的保障

法律具有可预测性,针对特定的行为,法律在实际和实践中的运行结果趋于同一。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测遵循法律做出行为会收获什么样的保护,也可以预测违反法律做出行为又会受到什么制裁。法律的可预测性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让人们更加趋于遵循法律来获得保护,并自然的不去违反法律而避免受到制裁,这是一种使人们自觉的力量。国家文化安全需要法律的保护,但是文化安全不可能仅靠法律就能保护,更重要的是一种民众普遍自觉的保护。让民众普遍自觉的做出某种行为,需要依靠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不是单纯的强硬或者说教,相关于文化这种本身就具有潜移默化力量的事物的事业就更是如此,单纯的强硬或者说教,在文化这个领域,容易让人反感。在当今这个比较尊崇法律的社会,以对民众进行普遍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个角度,法律可以说是最有效的手段。

二、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的国家文化安全现状可以说是内忧外患,复杂多样,然而在这样的一种现状下,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立法状况却比较惨淡。

(一)我国现行《宪法》缺少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

我国的现行《宪法》关于文化的内容其实不算少,但主要是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以及有关于人民文化权利等方面的内容,而关于国家文化安全,则一个字都没有。尽管《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但由于国家文化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的范畴,恐怕并非当初立法者所能考虑到的内容。因而,在我国《宪法》没有关于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表述的情况下,下位法就难以在《宪法》中寻求立法依据,这明显不利于保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

(二)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较少。我国现行《刑法》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条文主要是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妨害文物管理罪方面的规定,以及其他能稍微牵扯上文化安全的例如第六章第九节有关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方面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保护就只能是个别的,对于许多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几乎完全没有办法惩处。可以说,面对一些新型的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处于一种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这使得法律应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发挥的强制作用落不到实处。

(三)我国现行国家文化安全相关立法状况较为混乱。

排除《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零散的几部涉及文化领域的法律,其余与文化相关的主要是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而直接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为目的的法律法规,那更是少之又少。而且这些法律法规,还在总体上呈现出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较弱等特征。同时由于大量的都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导致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严重的问题。这些显然不利于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更无法发挥法律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巨大的保障作用。

三、有关我国国家文化安全领域的立法构想

针对以上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现状及相关立法现状,为切实发挥法律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的保障作用,我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立法上的突破:

(一)完善现行法律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

完善现行法律关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首当其冲的应是使国家文化安全入宪,通过《宪法》明确国家文化安全的地位,为下位法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其次,比较重要的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增补“故意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罪”的罪名,为惩治那些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真正有力地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在国家文化安全领域内的作用,打击当下那些肆无忌惮地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再次,在《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文化领域相关法律中增加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同时还要赋予政府行政部门在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方面更大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政绩可能不太容易突出的但对国家文化安全又特别重要的领域。

(二)文化规范法制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

文化规范,是指一系列行为和观念领域里的社会的集体文化认同。 文化规范和法律规范存在一致的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冲突。若要切实的发挥法律在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上的作用,把文化规范和法律规范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上协调统一起来是极其重要的,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这一文化基本法就是实现两者协调统一的最优手段。同时制定这样一部文化基本法能解决目前文化立法体系混乱,立法层级较低的问题,为我国的其他所有的国家文化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立法指导,为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个坚实有序的法律后盾。此外,这部文化基本法制定的本身以及其内容的明示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国民众对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注,加强我国民众对于我国文化的认同,而这种关注这种认同将自觉的形成一种力量,潜移默化的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添砖加瓦。

(三)文化产业法制化:制定《文化产业法》

在当代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脱离不了文化产业,国家文化安全当然也脱离不了文化产业,只有拥有一个符合我国国家文化安全需求的文化产业基础才能真正的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解决内忧抵御外患。但是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一些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效力较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既不利于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管理,也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振兴。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立法层级高法律效力强的《文化产业法》。在这部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当然是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振兴,为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个坚实基础;而另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则是加强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管理,引导我国文化产业走上一条符合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发展道路,约束目前文化产业中盛行的山寨外国文化产品的行为,以解决我国文化产业的创作依赖他国,特别是欧美和日韩文化的问题,真正的提高我国的文化原创能力,创制出一批根植于我国民族文化的优秀原创作品,扭转我国文化产业特别是其中的部分行业对他国文化甚至是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进行主动宣传的态势,使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统一起来。

(四)网络文化安全法制化:制定《网络文化安全法》

网络文化安全既是国家文化安全的新阵地,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最重要的阵地之一。目前有关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法律法规中最主要的是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两部。但前者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落实需要依靠其他的法律法规,并且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尚不突显,故没有明确提及网络文化安全;后者则属于部门规章,部门利益倾向比较明显,主要针对的也不是当前网络文化安全领域最为尖锐的问题。总体来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面对西方特别是美国通过互联网对中国实施的文化渗透是缺乏作为的,因而亟待制定一部以加强网络文化安全管理,针对和防范国外敌对势力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文化渗透为主要目的的《网络文化安全法》。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

2、《世界主要国家文化安全政策研究》

3、《文化安全》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初论》

5、《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保护论纲》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学校;法律文化;建设

法制教育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学校的发展就是看是否为社会输送勇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法律意识观念与自身行为一致的遵纪守法的好青年,还要看是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导向性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在表现形式和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等内在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与是内在的表现构成了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制建设必须以法律文化为基础

法制建设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离不开法律文化环境。一方面若没有法律意识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学校客观需要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法律,更不可能自觉地遵行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通过内在法律文化进一步提升学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管理和推进高校的发展。

2.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制度性法律和观念性法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现状看,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陆续出台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发了十几件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了大量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权力机关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尚未及时转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中,在不断完善以教育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法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高校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法律观,从而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在推行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实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会加速法律文化的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会延缓甚至阻碍的法律文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建设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内强素质的基础上,树立依法办校、执法办学、遵法做人的学校形象,这也是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突出“公正、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法治理念和和谐的特点,使人们真正感受高校的校风、学风、作风的良好风貌。

二、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应以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它包含着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任何一员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成员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守法护法的观念。

1.树立法治理念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理念重在培养学校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治教是法治理念的中心,体现在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教育管理的。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势必会使人们产生轻视法律的消极法制心理;作为教育实施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和造就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取向、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把崇尚法律、信奉法律,以法律规范自我为准则。

2.“依法治校”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

在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方针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要求,严肃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标准,注重教育及后勤的管理规范,有效的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依据“教师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确保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二是要做好为教学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保障公平和促进教师进步是的重要职责;三是提高教育执法的法制观念。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增强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性、操作性,达到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3.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需要营造法律氛围

一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多种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通过科学、文明、进步法律氛围形成相互促进、融合、互补。呼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倡导诚实信用、遵循规则、平等公序的法治精神,强调平等、和谐、重规守则的秩序原则,尊崇进取、高效、与时俱进、责利统一、尊重权力价值理念,可以充实、丰富、完善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内涵。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其他先进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互补、互为融合的合力,才能打造优质量的高校发展。校园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是营造遵纪守法、民主和谐氛围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冬梅.试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6篇

所谓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总和。[1]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三,[2]即物质表现层、制度行为层以及精神理念层。物质表现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和重要载体,表现为可观察到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过程;制度行为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中间层和支持保障层,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精神理念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内核,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等。

企业法律文化的三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3]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三)精神理念层

首先,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传统的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依法治企能力较弱,市场法制规则意识薄弱,遇事沿袭习惯做法,靠关系,讲摆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业对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普法宣传在法律意识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单一、全员参与程度较低等,难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环境氛围后天不足。

三、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深化企业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要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人治思想,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个人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企业内部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这一内在要求,需要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上下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企业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局面。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教训作为普法案例,促进普法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企业普法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逐步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流程,确定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营造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证工作,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制度支撑

加强基础性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原则性与抽象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行为有规可依。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必依、依规必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五)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以及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定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是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通过法律审核,不断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行为,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合规环境。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7篇

最佳融合。抓好野外条件下军营法律文化建设,难点在于野外与营区区别较大,特别是人员高度分散、领导力量弱、硬件设施差等制约法律文化建设的因素较多。不讲科学,生搬硬套营区法律文化建设模式肯定行不通,甚至是适得其反。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一要让法律载体简易便携。坚持“化整为零”“、小群多路”,采取大的变小、实物变图片、系统的分解、集中的分散,将优秀法制教案图片制成光盘,将法律法规编成口袋书,将法律格言做成贴纸标签,做到随人随装随车配置,保证部队机动到哪里,法律文化载体就有效跟进、适时伴随到哪里。二要让法律元素融入阵地。

注重将法律文化渗透到野外驻训的方方面面,把法律元素融入到“车厢文化”、“沙滩文化”、“帐篷文化”、“阵地文化”和“坑道文化”,实现同频共振。流动图书箱充实法律书籍,文艺演出编排普法节目,“阵地快报”开办法制专栏,经常性教育开设野战“法律小讲台”,利用野外训练间隙,经常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问题讨论、法律文化征文、学法用法演讲等活动。三要让法律服务一线开展。建立健全以旅团法律咨询站、营法律咨询组、连法律咨询员为主的野外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网络,开通法律服务大篷车,建立流动法律咨询站,成立法律服务流动小分队,坚持送法律服务到一线,将法律服务触角延伸到每个驻训点、每个阵地、每名驻训官兵。

二、坚持把握本质,运用法律文化促进训练

质量效益。大力加强野外条件下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目的是发挥法律文化引导、教化、规范和直接作战等功能,提高官兵依法训管、依法演练、依法作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纠治野外训练不按大纲、动中管理不按制度、综合演练不按预案等现象,促进训练质量提高和战斗力提升。

一要促野外依法治训落实。加强训练法规学习理解,营造严格执行训练法规的浓厚氛围,发动官兵努力维护训练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周密拟制野外演训的方案计划,一举一动、一招一式严格按照教范要求严密组织,始终保持正规的训练秩序,实现训管一致、训教一致、训保一致、训演一致。二要促动中管理严格规范。深入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不断提高官兵依法管理意识。

对照条令条例,结合动态条件下管理工作特点,分层次、分时段细化法规制度规定、完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基本工作流程,对野外驻训出操、点名、操课、就寝、值班值日、登记统计以及政治教育、组织生活等日周月工作内容逐项规范,促进动中规范化管理。三要促法律作战功能发挥。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证了系统的权威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全面、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文化的法律法规第9篇

一、法律文化的基本涵义

法律文化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而我国法学界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一直以来,基于对文化和对法律现象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对法律文化的概念和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体上是从两个角度来认识的,即作为方法论意义的法律文化和作为对象化意义的法律文化。持前者观点的认为,法律文化是对法律的文化解释,是一种立场和方法;而持后者观点的则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有实体内容的对象化存在,这种观点又将法律文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制度性法律文化(或称物质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或称精神性法律文化),前者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后者则包括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习惯等。与此相对,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性的法律文化。显然,上述两种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其范围的界定,即是否应将制度性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内容。对此,笔者倾向于广义的法律文化观,本文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

法律文化包括几方面特征:一是民族性和历史延续性。法律文化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发展,并在批判地继承旧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文化的。二是互融性。法律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共同的精神财富,不同法律文化在互相吸收、渗透中不断得到繁荣和发展。三是一定的法律文化总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相联系,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条件、生活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同时法律文化又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文化,承担着特定的政治使命和目的[1].

法律文化是社会文化的构成内容。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并存,即以适应现代化社会潮流的较为先进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以传统社会为根基的较为落后的观念性法律文化并存,并且两者相互冲突。这一冲突贯穿在法制产生、形成、运转、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要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实现法律文化整体结构、体系、内容的现代化,即,一方面要实现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还要实现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价值观念的现代化[1].

二、晚清法制变革在法律文化方面的得失分析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凭借坚船利炮,相继侵入中国,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治外法权不但使中国不再完整,而且使中国几千年来法制一统的局面遭受沉重打击,中西两大文明在物质、制度、价值领域的冲突不断强化。1895年甲午战争惨败,中国彻底沦落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掀起了变法维新运动,开始了中国民众的法治之梦。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虽然仅有百日,而且是操切上马,但其中确实蕴含了当政者谋求法治的朦胧意识。1901年,清政府了“变法自强”上谕,开始实行“新政”,内容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又颁行《宪法十九信条》。二是本着三权分立原则改革行政官制,设置咨议局、资政院;基于司法独立原则改革审判制度。三是改革法制。1902年3月清廷颁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①同年5月命沈家本、伍廷芳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工作。1904年,修订法律馆奉旨建立。根据清廷的“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沈家本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汇通中西”、“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为修律指导思想[2].修律期间,清廷先后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但这一变革并不是内生的,而是外力所致,当时的中国因此也并没有走上强国富民的法治之路。

晚清法制变革是清王朝在西方列强的多次沉重打击及民主革命浪潮的冲击下,为维护自身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本身带有被动性和不彻底性。但是,清王朝的最终覆灭,并不意味着修律的失败。清末修律在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先进的思想、制度和方法上作了大胆的探索,对中国法律文化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终于未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法治。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探究其中的得失成败,可以给今天的法制建设带来一些启迪。

(一)变革的积极意义

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晚清修律以后,这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修律的过程,本身就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激烈斗争、交锋的过程,并最终从形式上实现了由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民间研究法律的风气也日益形成,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到国外留学学习法律的人数也急剧增多,从而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高潮[2].同时,沈家本组织了大规模的系统的西方法律翻译工作,也使现代先进的法制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唤起了中国人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从恪守祖宗成法,到转向批判成法;从“师夷变法”的新观念的产生,到大量翻译、模仿西法,所有这些转变,都是促进晚清政治法律制度真正变革的积极力量,是思想上对时代挑战作出的切实回应。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实际上,它是一场文化冲突的产物,其历史的和文化的蕴含远远超出了它的政治意义。”“中国法的性质却已无挽回地改变了,它已由‘中国在亚洲’的阶段进入到‘中国在世界’的阶段”。“自此之后,中国人在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之外,又开始学习西方的法律,学习西方的治国之道。”[3]

(二)变革中未能解决的几个问题

1、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和交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在列强的炮火和商品倾销中一起传入中国,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两种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价值取向截然不同。“西方法律文化建构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建构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两种不同的经济文明体系必然造就两类不同的法权体系,从而导致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撞击与冲突。从已经凝固的法律文化意识、情感、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西方法律文化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冲突难以避免”。②与此同时,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也日益密切。一些有识之士和官僚士大夫开始重新考察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逐渐了解西方法律文化。如以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一方面宣传“变法图强”,另一方面又认为封建主流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不能变;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在法律上主张采撷西法,改革刑律,形成了比较明显的资产阶级法学观;曾国藩开创的洋务运动则“变器不变道”,“略食西洋之法”,即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而作为基本上贯穿始终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一方面力主采纳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但同时又认为:“吾国旧律,自成体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以包涵之内,乌可弁髦等视,不复研求?……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③主张“旧律”与“新学”“相互发明”。[2]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方面,大量新律体现了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如《法院编制法》,模范西方列强,立足审判独立;《大清新刑律草案》则完全采用西方刑法的体例,分总则、分则,总则为纲领,分则为具体事例,并在内容上也作了重大变革。但另一方面,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固守与眷恋,又使修律过程及新律的内容处处留有传统的痕迹。晚清修律在规定“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的具体方针的同时,又规定“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也即所谓“中体西用。”这种态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晚清法制变革的不彻底性。如修律过程中长达10年左右(1902—1911)的“礼法之争”,实质上就是两大文化的直接交锋。在这场交锋中,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是继续以法典化了的“纲常名教”等礼教原则还是以西方法理学原则作为修律的指导思想,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展开了激烈争执。结果是清廷袒护了礼教派的意见,声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④对此,沈家本只好退让,同意在新刑律正文后加《附则》五条,规定“凡中国人犯以上各罪,仍按旧律惩处”。

可见,近代以来,传统的法律观念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与此同时,礼教派顽固势力的强大,沈家本等变法派人物背负固有法文化的累累包袱也使他们难以起步。在西法的冲击面前,修律者一方面致力于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法律原则、法律术语等具体内容,另一方面又难以舍弃传统的法文化,试图从固有法文化中寻找足以与工业文明和法治文明相抗衡的东西。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种既革新又恋旧的矛盾心理,使其终未能完成扬弃固有法文化,建设真正法治文化的任务。

2、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分离与脱节。法律文化既以深层的传统积累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法律生活,也以表层的规范、设施等形式为人所感知。晚清修律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中国法律制度的外部形式已经初步完成了向西方法制的转型。但与此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价值观念却没有得到现代意义的顺利转换,反而处处体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和妥协。如《大清民律草案》一方面广泛吸收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精神,另一方面却又把中国传统的礼教民俗作为厘定亲属法编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家族统摄于家长”、“家属尊卑之分以亲等及其长幼为序”,从而强化了封建家长制;在程序法方面,清政府唯一正式公布并要求实施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将审判、陪审、律师辩护与、控告申诉等一套西方诉讼制度融合到中国诉讼的传统制度之中,形成中西合璧的格局。然而,由于未注意法律价值的同步建构,这种格局实际上貌合神离,各地官府依然我行我素,并未遵照章程行事[2].传统的影响是顽强而坚韧的,西方法制输入以后,往往扭曲、变形,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背离的状态,这是中国前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晚清法制变革侧重了法律规范的移植(当然也有较多不足),而对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明显重视不够,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经常呈现分离和脱节状态,使清末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始终无法和中国社会真正水融,法律和社会从来没有找到一个真正的切合点,纸面上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法”严重割裂,最终导致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

3、与外部条件的关系——经济环境与政治环境的缺失。法律文化作为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同时,它与政治等其他上层建筑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古代中国,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统治者执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与此相适应,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张扬个体权利的私法文化很不发达,而以权力为中心的公法文化相对发达。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广泛深入中国市场,使民族经济遭到了新的巨大的压力,日益动摇着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封建自然经济开始解体,新的经济结构开始形成。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一个自身如何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的问题。“在这里,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很深刻的思想,即:中国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筑在商品经济的浑厚基础之上。这是中国法制变革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力量”[4].而从政治上看,变革一方面是因为列强为实现其进一步经济掠夺的需要,把改良法治作为其放弃治外法权的前提;另一方面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推动。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蓬勃兴起,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资产阶级立宪派的极力敦促,八国联军的入侵北京,迫使清政府宣布“仿行”,企图以君主立宪缓解各种日益激化的矛盾。由此而制定颁行的一系法律制度,即是采取的重要方法之一。纵观清末法制的演变,不难看出,列强的侵略和压迫是导致这一演变的重要因素。

因此,真正法治的建立,应该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顺理成章的结果,而非外力的强制所能达成的。商品经济的形成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实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晚清时期,中国从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规模巨大,但这些法律法规到了中国就会变样走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当时的中国缺乏生长这种法律、法规的经济和政治根基。

三、晚清法制变革对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正确对待中西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具有开放性、继承性和互融性。晚清法制变革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现代法制建设,必须首先解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态度问题。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法律观念、法律规范、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诸层面的现代转型。

1、以开放意识和批判意识面对西方法律文化。一方面要注重法律文化的开放性,注重在与外族法律文化的交流中,吸取营养,充实自身,并由此得到发展。我国是一个法治后进型国家,我们曾经拥有的历史久远的中华法系,远远不足以构成支持现代法治运作的资源。而西方国家在上百年的法治实践中积累了关于法治的比较完整的知识和体系。同时,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在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我们不仅有可能而且必须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尤其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更应以一种开放、平等的态度,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使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符合世界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和特征。另一方面,还应以批判意识对待西方法律文化。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从总体上集中表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但它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引进西方法律文化,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文化。

2、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坚持历史的、冷静的分析,从总体上和根本精神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尽管我们从感情上不愿意否定传统,但是,历史证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按照自身的发展逻辑,很难创造出现代民主与法治。因此,我们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桎梏。但是,我们可以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整合到中国社会的新文化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和转化的一个过程。

(二)注重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协调发展

分析晚清法制变革的过程可以看出,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分离和脱节,会对一个社法律制度的实现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一方面仍应继续重视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设,要重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体现立法公,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完善执法制度,保证执法严格公正;要完善各类监督制,实现监督有效;要完善法律设施,规范司法机构的职能,促进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更应高度重视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建设,要通过开展全民性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通过大力弘扬和传播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同时,法律的制订更加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制度更关心人、贴近人,实现制度与观念的协调发展。

(三)实现法律文化与经济、政治的良性互动

首先,市场经济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根本途径。历史已经证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只能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要建设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就要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对于推动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根本点,就在于它创造了现代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社会土壤。其次,民主政治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转型的重要保障。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立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为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准备了领导力量和社会基础;而“依法行政”思想的落实,也为形成现代化的法治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广大民众广泛参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将有利于唤起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总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是中国走向法治的一条最直接、最具体的必由之路。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晚清法制变革至今,历史的车轮又驶过了一个世纪。与当时相比,今日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内容和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晚清法制变革留给我们的以上几点启示,对解决中国法律文化所面临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都具有现实意义。但愿我们在“摸着石子过河”的时候,晚清法制变革的经验教训能成为一个有益的参照。

注释: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①朱寿彭:《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4864页。

②王申,《法律文化层次论》,《学习与探索》,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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