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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入股方式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30 10:16:19

基金入股方式

基金入股方式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总第404期

基金入股方式第2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准入登记 市场监管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新兴行业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涌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其中之一。面对新挑战,工商部门积极作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和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尚处于空白阶段,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的“卫士”,理应在此新兴领域监管中进一步先行先试,为切实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提升工商执法能力发挥作用。

一、回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工商部门的管理探索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日益增长,各种形式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模式在我国不断涌现。私募股权基金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工商部门顺势而为展开了初步的管理探索。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经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设立基金,谋求高利润的一种融资方式,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进行。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外汇、期货等,由证券监管部门管理。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f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具有资产流动性差、无法随时变现等特点。其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公开发行上市、售出和并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长期处于市场管理的“灰色地带”。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等重要的融资手段,目前占西方国家GDP的4%至5%。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以创业投资形式开始在我国出现,到2004年左右,出现了并购类的基金投资。近几年来,众多国外私募股权巨头已经登陆中国,对我国的商业投资向并购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2004年,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下了第一宗国际并购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特别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重新修订,为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提供了一定法律空间,在中国资本市场掀起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热潮。据统计,目前我国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近500家,资金流量2000亿以上,主要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借“投资管理”等名义,实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重点投资于房地产等传统行业。

(三)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探索

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兴事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如何使之从“隐性发展”到“名正言顺”,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研究先行,调查了解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现实需求。近两年来,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政策、现状、问题等,逐步开始了系统研究,并积极深入企业,了解第一手情况和资料。上海市工商局针对全市282户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大部分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研究,召开了有10多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大型有限合伙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了解企业的困惑和心声,为对症下药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实践突破,出台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新政策。天津市工商局于2007年11月16日,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为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律地位首开先河。2008年6月19日。上海市政府了《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下放事权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将“简化私募股权基金工商注册手续”作为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出。2008年8月6日,上海市工商局推出《支持企业发展的11条政策》,公开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地位。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工商局联合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税务局共同发文,推出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对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流程进行明确,引起了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强烈关注。8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受理了首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海善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申请,使私募基金在上海开始走入“阳光地带”,为助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也为工商部门全面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二、思考:工商部门全面介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回顾过去,工商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探索,目前只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刚刚起步,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监管部门的缺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中的问题屡见不鲜,如一些经营者打着“投资”旗号虚假宣传、非法“圈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全面监管?是否有足够的职能依据介入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当努力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良方,积极拓展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树立工商部门对新兴行业的监管权威。

(一)理论层面上,政府部门应积极介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从国外的经验看,不同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来设立,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对基金投资者的规范。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由接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我国理论界已经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既能极大激发和实现投资欲望,又是众多市场纠纷和异常风险的重要源泉,在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阶段,一旦缺乏有效的约束,就极易诱发市场风险。而政府监管的作用就是减少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保护公众利益。因此,

政府既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长期隐性发展的新兴行业合法“正名”,拓展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又要避免其可能引起的市场风险,规范产权投资行业的经营秩序。

(二)实践层面上。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秩序混乱,亟需规范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规范,问题在所难免。私募基金打着“投资”、“投资管理”的名号募集资金。在对何为合法私募、何为非法私募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一般投资人为了避免被“圈钱”,往往选择观望。而我国本土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中在上市前阶段投资和信托等短期投资行为,出现了“哄抢股权、哄抬股价”等现象,沸沸扬扬的凯雷收购徐工案就反映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缺乏基本的规范。加上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基础委托关系十分脆弱,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亟需相应监管部门来加以规范。

(三)法律层面上。工商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但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市场经营行为,理应在法律框架下活动。工商部门是我国主要的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绝大部分法律法规,既适用于一般企业,也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兴行业。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虚假出资注册等违法行为,正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管理范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变更登记、商标、广告等市场行为也需要工商部门依法实施规范和保护。

(四)发展层面上,工商部门理应在新兴行业监管中有所作为

目前我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主要有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所有法律法规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可以说目前政府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而根据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工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工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的“兜底”部门。因此,在对监管缺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新兴行业,工商部门理应积极探索,以监管树权威,以作为明地位,为工商部门介入金融市场等高端管理开拓道路。

三、展望:工商部门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监管的措施建议

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有内在迫切要求,又有外在强烈需求,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的形势,建议工商部门从以下四方面人手,完善准入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步入良性发展新轨道:

(一)健全法律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阳光化”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有必要专门立法规制尚有分歧,但笔者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应当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目前天津、上海等地工商等相关部门。虽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准入程序上予以了承认,但相关“意见”仅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建议工商部门进一步积极推动立法,从法律上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准生证”,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一是在立法形式方面,最好参照公募基金管理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专项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和监管依据:也可以对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部分修订。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在目前情况下,将上海、天津等地工商部门的现有政策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过渡措施。二是在内容方面,立法应明确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运作模式。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资金来源、募集资金信息的传播途径等等。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市场准入中进一步放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设立模式的限制,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合伙、信托等多种组织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构建“基因图谱”,为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安全性提供信息保障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建议工商部门借助企业股权登记工作优势,从建立健全企业资料数据库,绘制股权投资企业“基因图谱”人手,逐步实现监管的深入性和专业性。一是建立企业股权信息系统,为投资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借助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服务,保护企业产权,减少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确保登记的股权界定清楚、资本实在、不存在各种瑕疵和纠葛,有利于股权投资交易的诚信和安全。二是拓展“基因图谱”功能,培育股权托管市场。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工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基因图谱”的资源优势,推动建立股权托管系统,推动场外股权交易,或者借鉴国外经验。培育从事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的中介机构,形成稳定的股权托管市场,促进股权交易安全。三是拓展“基因图谱”内容,强化股权变更审查,私募投资基金与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股权变更,而工商机关作为股权投资的登记部门,应严控股权变更登记环节,实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资格、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审查,维护股权变更信息安全。

(三)建立诚信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效能化”提供有效支持

无论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是否确定私募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力军,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和监管都责无旁贷。为提高监管效能,建议从以下方面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诚信体系:一是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协会,树立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借助行业协会力量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诚信经营;二是借鉴现行企业评级系统和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建立健全基金评级体系,通过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促进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行业经营良好氛围;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后的信息巡查和采集,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后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作为企业监管信息报工商部门备案,以便及时了解企业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基金入股方式第3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退出方式 现实问题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通过不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股权或者其他权益用来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兑付成资金以完成投资实现获利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盈利模式是通过资本循环的过程实现资本增值,即投资之后推出然后再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合适的退出方式,其能否从上一投资中增值退出关系着整个私募股权的投资运作的成败。

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

不同国家的市场成熟程度和制度健全程度不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四种:上市发行、并购回购、市场交易和破产清算。

(一)上市退出。

上市退出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通常为IPO上市,IPO英文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境外上市的实质是借壳上市,是指公司先在海外成立一个壳公司,然后把资产注入这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壳公司,得到该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控股权,再以该上市公司的名义收购母公司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IPO的退出方式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首选。上市退出的方式容易获得较高的发行溢价,获利高。然而,IPO退出方式的高收益相对应的是高风险。我国还未形成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组成的资本市场格局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市场中投资和融资问题。我国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求较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或者农业类型的企业,要么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要么是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使得首发上市很难实现。由于在境内IPO对企业的要求较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会绕道海外上市。

(二)并购回购。

并购退出的方式比上市退出更加迅速,并且避免了IPO上市不成功带来的风险。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并购的方式退出可以在投资结束后完全退出,与所投资的企业实现风险隔离。并购的过程中仅是股权的转移,不涉及任何现金上的流动,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运营影响较小。虽然并购是一条出路,但并非最好的出路。并购关系到股权结构的变化,成功与否存在未知数。私募股权基金入股公司后成为公司股东,在其不占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并购的实现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控股股东的利益考量,不由各私募股权基金决定。并购退出除了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还要有足够的并购资金。银监会于2008年年末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指引》放开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的限制。在实践中,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并购贷款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极少。

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一般是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公司在投资期限内运营不当,在投资期限届满之时未达到投资者的获利预期;另一种则是在公司没能成功上市的情况下,企业回购本公司的股权。通常情况下,一旦启动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就意味着投资此次失败。根据现有的经验来看,股权回购的退出方式很少被启用。

(三)二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就是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将其在未上市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可以继续等待的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实现退出的方式。二级市场交易的实现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作为出让方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讲,投资期限将至,交易过后可以腾挪出资金进行新的投资;对于受让方的私募股权基金,出让方3到5年的投资已经证明了所投资的企业具有营利能力,减少了再次评估的时间成本;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来说,可以继续获得投资发展生产。二级市场交易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业绩、资产的质量和未来的前景,对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要求较高,能够将二级市场交易作为退出方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是少数。

破产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失败无法完全收回投资的情况下通过破产清算减少损失的方法。破产清算退出在发生的情况不多见且多集中在法律程序方面,下文将做详细分析。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现实问题

(一)退出方式设计单一。

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是在2007年股市处于牛市时成立。根据最初基金投资3到5年的期限设计,2010年至2012年是基金投资的集中退出期。这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在设计退出方式时基本都将退出方式设定为通过IPO上市的方式退出。中国的股票上市等候期漫长,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自2012年11月份开始,证监会全面暂停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对在审项目开启全面核查工作,所有排队的IPO企业进入开闸等待期。截止2013年初,中国股票市场上共有8次IPO暂停的情况发生。从以往IPO暂停的情况来看,没有周期规律可循,时间长短也不可预知,较短的时间在两个月左右,时间长的则达到了一年。在IPO暂停开始之初排队等候的企业大约有800多家,完成全面核查后申请IPO的企业数量即使有所下降也会维持在600到700家之间。按照证监会最高年过会量不超过150家的速度计算,排除新加入的申请企业,至少也要四年的时间才能将现有的排队企业全部消化。这就意味着,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全部的退出希望寄托在IPO退出上,就有可能经历四年的等待期,届时他们将无法在投资期限内退出。如果加上上市之后的锁定期,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期将会进一步延长。

(二)投资缺乏专业化。

至2013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史已有十余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广泛崛起是在2007年,大多成立时间较短,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在应对市场震荡上缺乏经验。金融行业资本逐利的本质促使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操作者只关注获利前景,忽略所投资企业的现实获利能力,运作缺乏专业化。事实上,专业化的私募投资基金在投资之前要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首先,要了解拟投资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获利能力。其次,要调查企业所在的行业,不同行业类别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不同。如农业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处的行业受到气候和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在盈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农业类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审核严格,且由于以往的同类企业发行历史和财务状况不佳,过会几率相对较低。除此之外,还要关心欲投资企业在所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通常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企业对上游企业的依赖性大,自主能力受到限制,比运营独立的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规,私募股权基金的各项工作适用的法律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即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经过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监管工作仍然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管理。IPO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可以加强证监会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机构之间的沟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的宏观管理部门,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具体主体,宏观管理部门来管理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特定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金融市场是一个专业化的市场,在专业程度上和现有资源上,证监会来接手私募股权更合适。

2、2006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拟申请公开上市的企业,在最近3 年内的主要业务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其管理层也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综合各项法律法规,若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间需要长达3 年才能够上市,即使是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也要在1年之后才能向他人转让其因发起人身份所持有的股份。与其他国家公司上市后发起人股票平均6个月的锁定期来说,我国A股市场一年的锁定期长,机会成本偏高。在股票被锁定的期限内,股票成为限售股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期限内退出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四条中则规定的是《企业破产法》没有涵盖到的破产申请案件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因此只能适用第四条的规定。破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虽然《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但是它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没有具体指引,无法解决合伙企业破产时的具体法律问题。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合伙企业面临破产困境的时候,由于破产保护的不健全将会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不便。

4、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中规定了境外并购要受到证监会和商务部双重审批。双重审批会带来双层监管,想要通过境外并购的方式实现成功退出就要经历因行政环节增多产生的时间成本。尤其是在监管权力重叠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可能出现的遭遇是:监管套利未获得反倒被双重制约。另外,证监会在对企业境外上市中所做的具体规定也使得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企失去了境外上市的机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设定了一年的期限,并且有着恢复程序的规定,上一个程序未完成下一个程序就无法顺利启动。这意味着发行人前期获得的并购批准证书失效,发行人需要重新开始运作。

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新趋势

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有效率的市场培育和形成也必须在摸索中实现,因此可行的方式是从现有的可能实现方式入手为私募股权基金寻找退出途径。

(一)创业板退出。

从健全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创业板在2009年开启。借鉴国外创业板发展经验创设的创业板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想正在向前推进。但我国现行的交易制度是单向交易制度,即只允许先买后卖、不允许先卖后买。做空机制的缺乏使得股票的买卖只能在先持有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交易,容易出现买入股票过量的情况,影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创业板市场实现退出。与此同时,近年来创业板的企业业绩不佳,对未来的企业上市前景会有不良影响。

(二)新三板退出。

新三板实行“板市分离”,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没有盈利数额的硬性规定,也不受主板上市首发社会公众股不低于25%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新三板的低门槛会缩短审核期限、提高获利退出可能。新三板业务出台对券商有很大的激励作用,股份转让、定向增发、企业收购等三大板块为券商盈利提供了空间,做市商化的发展为券商赚取股份交易买卖差价提供了机会,同时券商还可以在新三板中为创业板储备项目。承销费用、直投收入、挂牌费用、定向增资业务收费等带来的收入也会逐渐增加。利益的扩大化会促使作为券商的中介机构在新三板业务中有更加积极的业务表现。然而,新三板业务并非一本万利。我国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严格,证券业协会要求审核新三板业务的券商提交工作底稿,这将导致新三板业务工作量加大,最后可能超过IPO的审核负担。另外,证券业协会要求每个新三板项目配备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律师和一名研究员,这样的要求直接导致券商的运营成本提高。

(三)其他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四种退出方式并不是绝对孤立的,在现实案例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复杂。在直接IPO上市受阻的情况下,“曲线”上市的退出模式融合了IPO、并购和二级市场交易三种退出方式。以美的集团整体上市为例:2011年11月,珠海融瑞和鼎晖嘉泰分别斥资63.945亿元、16.38亿元从美的集团手中购得了12.18%和3.12%的股权。2011年12月、2012年3月鼎晖旗下的另外两个项目公司鼎晖美泰、鼎晖绚彩分别出资约24.7亿元收购了美的集团2.4%、2.3%的股权。最后,鼎晖投资合计持有美的集团7.82%股权,珠海融睿及其关联方共持有美的集团13.33%股权。2012年8月,美的电器停牌。2013年4月,美的集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宣布集团将按照0.3582:1的比例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股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大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为:先投资美的集团,在美的集团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器后成功入股美的电器。待美的集团在换股之后实现整体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在二级市场交易中获利退出。美的集团通过换股美的电器整体上市不用经过证监会的IPO程序,只要经过上市部的审核就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入股美的集团的案例中,整体上市的方式不同于传统的IPO途径,也没有通过海外公司借壳上市,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和优质产业的资本相结合后的“曲线”上市。对于我国其他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的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寿双. 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设立. 法律出版社,2009.

[2]文学国.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李建华, 张立文.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 世界经济,2007(5).

基金入股方式第4篇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风险管理

199O年代以来,基金行业出现快速增长。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开放式基金也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截至2006年11月,我国已有开放式基金249只,远远超出了封闭式基金54只的数量,以开放式基金为主要代表的规范化的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金融创新品种,开放式基金会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的深入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国际经验和中国封闭式管理基金公司运作的实践证明:基金是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严谨、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面临很大风险。随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的正式成立,股指期货也将推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研究股指期货来防范开放式基金的风险,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及风险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价格按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一)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开放式基金是与封闭式基金相对的一种基金类型,其特点是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的。

1.基金规模的不固定性。封闭式基金有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固定不变,即使运作成功也无法扩大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是变动的,一般在基金设立三个月或半年后,投资人随时可以申购新的基金单位,也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赎回自己的投资。因而,管理好的开放式基金,规模会越滚越大;而业绩差的开放式基金,规模会逐渐萎缩,直到规模小于某一标准时被清盘为止。

2.基金期限的不预定性。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当期满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关同意可以延长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的存续期,如果基金的运作得到基金持有人的认可,就可以一直运作下去。

3.交易价格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而定。封闭式基金的买卖发生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其转让价格在交易市场随行就市,受股市行情、基金供求关系及其他基金价格拉动的共同影响。而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由基金管理者依据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确定,每个交易日公布一次。投资者不论申购还是赎回基金单位,都以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成交。这一价格不受证券市场波动及基金市场供求的影响。

4.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封闭式基金一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以柜台方式转让,交易在基金投资者之间进行,只是在基金发起接受认购时和基金封闭期满清盘时交易才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或其人之间进行。而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则一直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或其人(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之间进行,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发生交易行为。

5.净资产的信息披露更公开化。封闭式基金不需要按日公布资产净值,一般隔一定时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每一周)公布一次,基金管理公司不直接受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开放式基金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每日公布资产净值,并按资产净值为基础确定的交易价格每日受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虽然有专家理财、分散风险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开放式基金毫无风险。开放式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因而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需求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资产流动性不足,不能及时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而导致的支付风险;二是不能按正常价格吸纳资金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三是所持资产的变现过程中由于价格的不确定性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2.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数量、赎回金额以基金交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什么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3.系统性风险。基金投资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但由于股票、债券市场等存在固有的风险,开放式基金也难免出现亏损。如当开放式基金投资于股市时,上市公司的股价不但受其自身业绩、所属行业的影响,更会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股票的价格表现出一种不确定性。特别是当基金所投资的市场出现突发事件时,无论是一般投资者还是基金管理公司,都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4.非系统性风险。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包括许多方面,主要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即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给基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二、股指期货的功能

股指期货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以某一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割结算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股指期货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避系统性风险

股票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股票投资组合来分散和抵消,而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则是无法用投资组合回避的。特别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系统性风险在全部风险中占的比重很高,因此迫切需要股指期货这种避险工具与持有的股票仓位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消除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持稳定的收益率。

(二)价格发现功能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频繁、市场流动性很高、交易成本低、买卖差价小,瞬时信息的价值会较快地在期货价格上得到反映。从市场整体看,股指期货比股票现货更接近于完全竞争的有效市场,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化往往领先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并预示着股票价格的发展趋势。当股指期货价格与股票价格发生偏离时,或者不同期限的股指期货价格发生偏离时,投资者可以计算出错误定价的程度,在锁定价差的情况下套取低风险收益。大量的套利交易将使市场的错误定价迅速得到纠正,从而使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三)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机制使机构投资者无论在股价上涨还是下跌时均可进行交易,以避免资金在股价下跌时的闲置;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股指期货的高流动性,使得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相应金额的头寸要比在股票市场简单快捷得多,而且可避免由于大量资金进出引起股价大幅波动而增加交易的执行成本。

(四)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常常在股票、债券与期货间进行有效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股指期货常被作为基金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的重要工具。基金可以借助一个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库券多头头寸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对股价指数的捆绑,取得与股价指数一致的收益率。实证分析表明在原有的股票、债券组合中加入部分期货,能在同样的期望回报率水平上有效降低风险。

三、股指期货在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在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中,股指期货的主要作用表现如下:

(一)规避开放式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理想的运作环境是规模大、流动性强、成熟度高、投资者理性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足20年,市场投机性强、波动频繁,给开放式基金带来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另外,我国的股市没有卖空机制,基金管理者无法进行反向操作,一旦进入熊市,基金将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可以作双向交易,是规避系统性风险比较有效的工具。当股市上涨到一定幅度而出现掉头向下的迹象时,或者基金管理人想暂时锁定已有的收益时,他们可以不必抛售股票,只要在股指期货市场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如果股市果真下跌,其所持有的股票会有损失,但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可以盈利。等到股市跌势比较稳定时,平掉股指期货空单,以股指期货做空的盈利抵补股票的损失;同样在股市跌势将止转向上升时,开放式基金可以先在股指期货市场建适量多仓,然后可以在股票市场稳步选股购入,这时即使购股成本会有所上升,也可以用股指期货多单的盈利来弥补,最终达到低成本建仓的目的。上述操作方法可以使开放式基金有效地规避系统性风险,保持收益的稳定性。

(二)控制流动性风险,应付兑付压力

开放式基金购赎自由的特性,要求基金资产保持充分的流动性:有足够的现金流,满足支付需要;或保证资产及时变现弥补资金之不足。但流动性和盈利性往往是对立的,如果基金管理人仅仅考虑流动性风险,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而使其收益率下降,那么开放式基金依然会面对赎回的压力。流动性与盈利性是开放式基金管理人面临的一个“两难选择”,基金管理人偏顾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引发危机。股指期货在缓解这一矛盾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面对兑付压力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作为股票现货的替代品,当股票现货卖出后,再将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

(三)优化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率

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一般只局限于股票市场,投资品种单一。股指期货可以丰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品种,从而优化资产组合,提高收益率。

(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机制使基金无论在股价上涨还是下跌时均可进行交易,以避免资金在股价下跌时的闲置;股指期货的高流动性,可避免大资金进出对股价的冲击;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相应金额头寸的速度要比股票市场快得多。

(五)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竞争力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国际资本投资中得到了广泛运用。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日益广泛,机构投资者对于套期保值工具的需求猛增,这使得近10年来股指期货的数量增长很快,己经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具活力的金融工具。我国开放式基金如果能运用股指期货等各种衍生工具,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参与全球衍生品市场的竞争。

参考文献:

基金入股方式第5篇

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惯性与反转现象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所谓惯性现象,是指过去的赢(输)家组合持续成为赢(输)家组合,而反转现象是指过去的赢(输)家组合成为未来的输(赢)家组合。惯易策略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基础,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而反转策略则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入近来的弱势股。一般认为,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股票价格对过去或公开的信息发生具有规律性反应。惯性与反转现象的发现,被视为“市场异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这些能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的规律性现象是对传统资本市场理论,特别是“有效市场假说”(EMH)的极大挑战,冲击着当代金融理论的基石。从投资实践的角度看,把握资产价格的这些规律性变动,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增加获利空间。关于惯性与反转现象以及相应投资策略的研究,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国外市场发达的交易机制和成熟的投资环境基础之上。本文以中国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和偏股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为研究对象,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市场发展趋势的方向标;二是从1998年3月中国发行第一支基金至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008.2亿元,沪深两市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共有54家,开放式基金102家,发行基金单位6551.13亿份,基金资产净值1050亿元,可见中国基金业取得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投资理念,发展壮大投资基金,而且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制的健全完善。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至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基金公告的内容包括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股票明细,即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文将上述的前10名股票定义为“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并以其作为研究样本,样本以一个季度为间隔,时间跨度从1999年3月31日至2006年3月31日。为使样本数目尽可能达到统计检验中大样本数目的经验要求,本文选择了投资组合公告在5年以上的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共49支;投资组合公告在两年半以上的偏股型开放式基金,共24支,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天软数据库、深圳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和金融界网站(http://),采用MATLAB和MICROFIT统计软件。

(二)模型定义

本文根据GTM模型,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GTM模型对惯性反转现象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先对整个市场的股票按照某一标志,如超常收益率进行排序,选择高低两端的股票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并分析这两种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超常收益率情况。本文认为,由于资产价格对不同的信息将发生不同的反应,并且不同的资产其价格对同类信息也将产生不同的反应,因此本文基于行为金融的理论和研究方法,选择了24支开放式基金和49支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以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为样本,基于这些股票过去一段时期相对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进行分组,分别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之所以选择上证综合指数,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基金持股的偏好受到行为、心理因素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以上证综合指数来构筑赢家、输家组合,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科学、统一的分析参照系。

其次,GTM模型并没有区分基金在买卖股票时所采用的交易策略的差异性,比如:投资组合中的某只股票的权重变化为负值,有可能是因为相对于通过持仓调整而将权重维持在当前水平的投资策略而言,投入到该支股票的新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然而,本文希望测量的是增加的交易量本身,而不是由价格变动或由新股票进入、退出所引发的权重变化带来的惯性估计值的改变。

如图1(以股票进退投资组合和市值为研究对象)和图2(以股票进退基金投资组合的支数为研究对象)所示,中国基金进出股票相当频繁,持股仍以中短期为主。因此,本文将基金买卖股票的行为分为三类:完全退出、新进去和持仓调整。分别考虑有股票进入或退出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影响,并检验未来一段时期超额收益的变化趋势和惯性反转的程度。这样一来,权重变化在有新资金进入(退出)的情况下总是正值(负值),并且,在没有惯性(或反转)交易的零假设下,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惯性值应趋近于零。

综合以上内容,本文提出用以检测基金投资策略的衡量指标的模型为:

其中,T表示股票j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次数;N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所考察的股票支数,因本文以基金投资组合中前10位的重仓股为研究样本,所以N的最大取值为10;Rj,t-k为股票j在t—k期间的收益率,按照复利方式根据股票的日收益率计算出股票的季度收益率: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权重,Pjt表示t季度股票j的季末价格,Hjt表明t季度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股数

本文采用复数表示惯性估计值M,其中实部为

用来衡量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当Rj,t-k>Rm,t-k时,即股票i在t—k期的收益率大于同期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若wj,t>wj,t-1即基金增加股票j的持有市值比例,则M>0,表明基金采取追涨的惯性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杀跌的惯性策略。表明基金采取了卖高的反转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买低的反转策略。总之,M衡量的是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追涨杀跌的惯性策略;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买低卖高的反转策略。虚部数值的变化可将基金交易行为区分为新进入、完全退出和持仓调整三类。ImM(i)>0,表明本期增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减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股票,j退出基金的投资组合;ImM(i)=∞,表明新股票i进入该基金的投资组合。1表示对基金投资组合权重变化进行检验的时间跨度,当1等于1时,是对连续季度的投资权重变化进行检验;当1等于2或4时,检验的时间间隔分别为6个月或1年。本文对1分别取1、2、4时的惯性值M进行检验。k表示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是根据本季度或前k季度的股票价格波动所做的反映。当k=O时,M值反映基金经理基于本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当k=1时,M值衡量的是基金经理根据上一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

三、实证结果分析

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用GTM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时,采用的是t—统计检验,本文考虑到每个季度的估计值不一定独立,采用Fama-MacBeth方法,对各个季度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基金持股比例、收益率和M值的统计检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

实证结果表明,全体股票、新进入股票这两列M值,其均值和中位数,不论是t—检验还是符号检验,都大于零,表明基金投资行为的惯易倾向显著。基金在有新进入股票时的M值,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大于全体股票、退出股票的相应度量值,这表明基金在买入股票时,追涨现象十分显著;在只考虑完全退出股票时,M的均值和中位数都为负,即存在反转交易行为,这表明基金在卖出股票时,高卖的现象十分显著。

表3为基金持仓调整时的M值,本文将它作为衡量基金投资综合效果的参照。从表3中可见,对于持仓调整策略而言,虽然其惯性估计值的均值和中位数都非常小,但均为正值。例如,对于一个季度(k=1,l=1)的滞后回报,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均值分别为0.2116和0.1974,中位数分别为0.2066和0.1574。以封闭式基金为例,0.2116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在该季度的回报率仅比上个季度开始时持有股票的相应回报率高0.2个百分点。这和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1995)0.3个百分点的惯性估计值非常接近。随着滞后期的拉长,均值的估计值上升,而中数却仍然很小。此外,所有M估计值的分布都是偏斜的,中位数比均值小。在持仓调整的情况下,所有M值的滞后平均惯性估计值都为正数,并且在统计上显著,虽然显著值非常小。可见,不论以本季度股票回报率的变动(k=0)还是以上一季度股票回报率(L=1)作为决策依据,基金明显倾向于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

从投资的综合效果来看,当k=0时,M值的均值大多大于k=1时的均值。可见,绝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倾向根据本季度股票收益率的变动同向调整持股结构,即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属于资金推动型的幼稚市场,当大盘开始启动后,个股存在着较大的上涨惯性;当大盘开始下跌,无论是绩优股、成长股还是垃圾股都同步下跌,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顺势、借势、甚至造势,才能赚取超额利润。二是中国基金业绩评价标准粗糙。目前,对于多种风格、不同风险收益目标的基金,各基金管理公司都采用基金净值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价。由于基金经理采用同一股票研究分析平台,又为了获取市场认同,在业绩上不输给同业,不得不采取谋求短期盈利的行为,导致选股和投资决策雷同和基金投资风格趋同。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基金是否存在收益的惯性反转现象。实证结果表明:在交易策略上,证券投资基金整体采用惯易策略,但倾向于买过去表现好的股票,尤其是收益率高于同期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股票;不倾向于卖出过去表现差的股票,即采用高买高卖的策略。M值在考虑有新股票进退时,显著大于其他各种情况,这表明基金经理在选择新股进入投资组合时倾向追涨。并且选择股票时偏好收益率高于上证综合指数的股票。M值在考虑股票完全退出的情况下,所有的M值均为负值,说明基金在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时,都倾向采用完全退出并投资新股的策略。可见在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跟风、同质现象依旧存在。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数量;另一方面也应使基金的投资风格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基金入股方式第6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资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基金入股方式第7篇

近年来,证券市场中的惯性与反转现象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所谓惯性现象,是指过去的赢 (输)家组合持续成为赢(输)家组合,而反转现象是指过去的赢 (输)家组合成为未来的输(赢)家组合。惯易策略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基础,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而反转策略则卖出近来的强势股,买入近来的弱势股。一般认为,这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股票价格对过去或公开的信息发生具有规律性反应。惯性与反转现象的发现,被视为“市场异象”。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这些能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的规律性现象是对传统资本市场理论,特别是“有效市场假说”(emh)的极大挑战,冲击着当代金融理论的基石。从投资实践的角度看,把握资产价格的这些规律性变动,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超常收益,增加获利空间。关于惯性与反转现象以及相应投资策略的研究,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国外市场发达的交易机制和成熟的投资环境基础之上。本文以中国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和偏股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为研究对象,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因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是市场发展趋势的方向标;二是从1998年3月中国发行第一支基金至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008.2亿元,沪深两市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共有54家,开放式基金102家,发行基金单位6551.13亿份,基金资产净值 1050亿元,可见中国基金业取得了超常规的快速发展。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投资理念,发展壮大投资基金,而且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制的健全完善。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0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的公告截至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整的投资组合公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基金公告的内容包括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股票明细,即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本文将上述的前10名股票定义为“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并以其作为研究样本,样本以一个季度为间隔,时间跨度从1999年3月31日至 2006年3月31日。为使样本数目尽可能达到统计检验中大样本数目的经验要求,本文选择了投资组合公告在5年以上的偏股型封闭式基金,共49支;投资组合公告在两年半以上的偏股型开放式基金,共24支,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天软数据库、深圳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和金融界网站(http://),采用matlab和microfit统计软件。

(二)模型定义

本文根据gtm模型,做出如下改进:

首先,gtm模型对惯性反转现象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先对整个市场的股票按照某一标志,如超常收益率进行排序,选择高低两端的股票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并分析这两种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超常收益率情况。本文认为,由于资产价格对不同的信息将发生不同的反应,并且不同的资产其价格对同类信息也将产生不同的反应,因此本文基于行为金融的理论和研究方法,选择了24支开放式基金和49支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以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为样本,基于这些股票过去一段时期相对于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进行分组,分别构造赢家组合和输家组合。之所以选择上证综合指数,一是因为其作为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衡量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的权威统计指标,是一个包括上证1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分类指数、债券指数、基金指数等的指数系列;二是因为基金持股的偏好受到行为、心理因素的影响,个体差异较大,以上证综合指数来构筑赢家、输家组合,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科学、统一的分析参照系。

其次,gtm模型并没有区分基金在买卖股票时所采用的交易策略的差异性,比如:投资组合中的某只股票的权重变化为负值,有可能是因为相对于通过持仓调整而将权重维持在当前水平的投资策略而言,投入到该支股票的新资金所占比例较小。然而,本文希望测量的是增加的交易量本身,而不是由价格变动或由新股票进入、退出所引发的权重变化带来的惯性估计值的改变。

如图1(以股票进退投资组合和市值为研究对象)和图2(以股票进退基金投资组合的支数为研究对象)所示,中国基金进出股票相当频繁,持股仍以中短期为主。因此,本文将基金买卖股票的行为分为三类:完全退出、新进去和持仓调整。分别考虑有股票进入或退出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影响,并检验未来一段时期超额收益的变化趋势和惯性反转的程度。这样一来,权重变化在有新资金进入(退出)的情况下总是正值(负值),并且,在没有惯性(或反转)交易的零假设下,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惯性值应趋近于零。

综合以上内容,本文提出用以检测基金投资策略的衡量指标的模型为:

其中,t表示股票j在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次数;n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所考察的股票支数,因本文以基金投资组合中前10位的重仓股为研究样本,所以 n的最大取值为10;rj,t-k为股票j在t—k期间的收益率,按照复利方式根据股票的日收益率计算出股票的季度收益率:表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权重,pjt表示t季度股票j的季末价格,hjt表明t季度投资组合中股票j的股数。

本文采用复数表示惯性估计值m,其中实部为

用来衡量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当rj,t-k>rm,t-k时,即股票i在t—k期的收益率大于同期的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若wj,t>wj,t-1即基金增加股票j的持有市值比例,则m>0,表明基金采取追涨的惯性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杀跌的惯性策略。表明基金采取了卖高的反转策略;当rj,t-k<rm,t-k时,若wj,t<wj,t-1,则m<0表明基金采取了买低的反转策略。总之,m衡量的是基金在考察期内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综合效果,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追涨杀跌的惯性策略;如果m<0,表明基金采取的是买低卖高的反转策略。虚部数值的变化可将基金交易行为区分为新进入、完全退出和持仓调整三类。imm(i)>0,表明本期增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减持了股票j;imm(i)=0,表明本期股票,j退出基金的投资组合;imm(i) =∞,表明新股票i进入该基金的投资组合。1表示对基金投资组合权重变化进行检验的时间跨度,当1等于1时,是对连续季度的投资权重变化进行检验;当1等于2或4时,检验的时间间隔分别为6个月或1年。本文对1分别取1、2、4时的惯性值 m进行检验。k表示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是根据本季度或前k季度的股票价格波动所做的反映。当k=o时,m值反映基金经理基于本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当k=1时,m值衡量的是基金经理根据上一季度股票收益率所采取的交易策略。

三、实证结果分析

grinblatt,titman和wermers (1995)用gtm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时,采用的是t—统计检验,本文考虑到每个季度的估计值不一定独立,采用fama-macbeth方法,对各个季度的横截面数据进行基金持股比例、收益率和m值的统计检验。实证检验结果见表1、表2和表3。

实证结果表明,全体股票、新进入股票这两列m值,其均值和中位数,不论是t—检验还是符号检验,都大于零,表明基金投资行为的惯易倾向显著。基金在有新进入股票时的m值,无论是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大于全体股票、退出股票的相应度量值,这表明基金在买入股票时,追涨现象十分显著;在只考虑完全退出股票时,m的均值和中位数都为负,即存在反转交易行为,这表明基金在卖出股票时,高卖的现象十分显著。

表3为基金持仓调整时的 m值,本文将它作为衡量基金投资综合效果的参照。从表3中可见,对于持仓调整策略而言,虽然其惯性估计值的均值和中位数都非常小,但均为正值。例如,对于一个季度(k=1,l=1)的滞后回报,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均值分别为0.2116和0.1974,中位数分别为0.2066和 0.1574。以封闭式基金为例, 0.2116表明机构投资者在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在该季度的回报率仅比上个季度开始时持有股票的相应回报率高0.2个百分点。这和grinblatt,titman和 wermers(1995)0.3个百分点的惯性估计值非常接近。随着滞后期的拉长,均值的估计值上升,而中数却仍然很小。此外,所有m估计值的分布都是偏斜的,中位数比均值小。在持仓调整的情况下,所有m值的滞后平均惯性估计值都为正数,并且在统计上显著,虽然显著值非常小。可见,不论以本季度股票回报率的变动(k=0)还是以上一季度股票回报率(l=1)作为决策依据,基金明显倾向于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

从投资的综合效果来看,当 k=0时,m值的均值大多大于 k=1时的均值。可见,绝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倾向根据本季度股票收益率的变动同向调整持股结构,即采取追涨的惯性投资策略。其中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属于资金推动型的幼稚市场,当大盘开始启动后,个股存在着较大的上涨惯性;当大盘开始下跌,无论是绩优股、成长股还是垃圾股都同步下跌,基金只有采取趋势投资策略顺势、借势、甚至造势,才能赚取超额利润。二是中国基金业绩评价标准粗糙。目前,对于多种风格、不同风险收益目标的基金,各基金管理公司都采用基金净值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价。由于基金经理采用同一股票研究分析平台,又为了获取市场认同,在业绩上不输给同业,不得不采取谋求短期盈利的行为,导致选股和投资决策雷同和基金投资风格趋同。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基金是否存在收益的惯性反转现象。实证结果表明:在交易策略上,证券投资基金整体采用惯易策略,但倾向于买过去表现好的股票,尤其是收益率高于同期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的股票;不倾向于卖出过去表现差的股票,即采用高买高卖的策略。m值在考虑有新股票进退时,显著大于其他各种情况,这表明基金经理在选择新股进入投资组合时倾向追涨。并且选择股票时偏好收益率高于上证综合指数的股票。m值在考虑股票完全退出的情况下,所有的m值均为负值,说明基金在进行投资组合调整时,都倾向采用完全退出并投资新股的策略。可见在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跟风、同质现象依旧存在。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数量;另一方面也应使基金的投资风格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基金入股方式第8篇

近期随着A股市场的不断下挫,关于基金是否减仓的讨论日渐增多。基金是否建仓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股票仓位是否下降;第二,基金是否遭遇赎回。两者共同决定基金是否减仓,如果基金赎回较多,即使基金股票仓位没有下降,基金也可能出现减仓行为,如果基金申购较多,即使基金股票仓位下降,基金也可能出现增仓行为。犹豫基金的申购赎回数据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我们很难获得及时的信息。这里我们仅就基金的股票仓位进行探讨。

基金的股票仓位可以从基金的净值的下跌与股票指数的下跌中反映出来,特别是当市场跌幅较大,很多股票大面积跌停的时候,股票仓位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这里我们用两种方法来透视一下股票与混合型基金目前的股票仓位情况。一是通过基金日净值增长率与沪深300指数的回归来考察基金的股票仓位,这个方法相对准确,但需要较多的数据来估计一段事件的平均股票仓位;而是直接用基金的日净值跌幅除以沪深300指数的跌幅。这个方法能直接估算基金今天的仓位,但缺点是只有当指数大面积跌停的时候才相对准确。下面我们对两种方法都分析一下,采用的数据是2008年3月1日到2008年3月24日。

开放式基金股票仓位有所下降,但主动减仓不明显

第一步,我们采用基金日净值增长率与沪深300指数的回归的方法,来测算3月股票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平均仓位的变化。为了衡量股票混合型基金在3月是否采取减仓行为,我们将3月1日到3月24日的数据分为两段,每段包含8个工作日,检查这两段时间里基金的股票仓位是否出现下降。结果显示3月1日到3月12日之间,股票与混合型基金的平均仓位为78.72%,3月13日到3月24日的平均仓位为76.69%。而2007年12月31日公布的股票混合型基金的实际仓位是80.78%。由于股票市值的缩水会直接导致股票仓位的下降,从这个结果可以看出,基金的主动减仓并不明显。

从单个基金来看,股票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分化较为明显,除指数基金之外,目前股票仓位比较高的前五位基金分别是嘉实主题、华夏大盘、东方龙、益民红利和天治品质,仓位比例高达90左右。股票仓位比较低的前五位基金分别是盛利配置、荷银预算、德盛安心、博时平衡和招商平衡,仓位比例仅为30%左右。

近两周减仓较多的前五位基金是大城优选、博时主题、长城消费、博时新兴和泰达优选,近两周减仓幅度在20%以上。而近两周增仓较多的前五位基金是金鹰小盘、中银增长、工银价值、益民红利和鹏华价值,近两周增仓幅度为10%~20%左右。

第二步,我们采用基金日净值跌幅的方法来估算基金的股票仓位,为了保证数据的相对准确性,我们仅在沪深300指数的跌幅超过2.5%时,对股票仓位进行简单估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平均仓位来看,这两种方法预测的结果相差不大,股票混合型开放式基金的仓位确实在下降,但市值缩水也是导致股票仓位下降的原因之一,基金的主动减仓行为并不明显,与2007年底公布的股票仓位相比,粗略估计主动减仓约为3~4个点左右。

封闭式基金仓位3月底将降至六成

3月底4月初封闭式基金将迎来大比例分红,今天已经有一些基金陆续了分红公告,根据我们的测算,截止2008年3月24日,封闭式基金的平均单位净值为2.7893元,二封闭式基金的单位分红额为1.1981元,约占40%左右。一般来说,从这个角度看,封闭式基金在3月底4月初分红前的股票仓位将下降至六成左右。一般来说,在分红前,封闭式基金已经陆续派发一些股票,仓位已经有所降低,这从封闭式基金近期净值相对抗跌就可见一斑。3月1日到3月21日,股票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净值简均下跌11.02%,而同期封闭式基金净值下跌9.99%。

补充:

基金成绩单:1.1万亿利润与8000亿红利

银河证券 胡立峰

事件:2008年3月19日晚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其中对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7月1日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的基金会计制度,增加利润等指标,原“本期净收益”名称调整为“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针对这些变化,我们结合2007年半年报、第3季度报告、第4季度报告的数据,虽然基金年报还未公布,但我们还是初步计算出2007年度中国基金业的成绩单,那就是:利润1.1万亿元,红利8000亿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1万亿利润包含了8000亿红利。在2008年3月31日,全部基金公布2007年年报时,届时就可以统计出精确的数据。但一般来说,我们计算的结果和最终的实际数据相比,大数基本一致,误差不大。

如果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把这8000亿红利均衡稳定地分配给持有人,假设企业投资者市场占比是40%的话,则可以为企业投资者减免1000亿元(8000亿×40%×33%所得税率)的所得税。但遗憾的是,在2007年基金管理公司在分红问题上不够积极和主动。几乎所有的大比例分红都是为了实施“净值归一”持续营销的需要,积极主动适度均衡实施分红的案例不多。在基金份额分拆上,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处理居然不一样,分拆到底是不是意味着“红利拆没了”,这些问题在即将公布的2007年度基金年报中将有明确答案。笔者个人的理解是,份额分拆不能改变基金利润和收益分配。例如:基金净值从4元拆到1元,现在净值跌到0.99元,此时基金能否分红?笔者认为该基金必须分红,因为分拆后初始面值就不是1元了,而是0.25元,0.25元之上部分仍然是基金的利润,其中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即净收益仍然要分配。

基金入股方式第9篇

从总体上看,全国的养老金有少部分盈余,但这部分盈余大多积累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在那些老工业基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但如果将一个地区的社保基金结余调配到其它地区,又与“基金积累”的制度目标相冲突。

对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地区结构性的巨大缺口的问题,中央有关领导提出要减持部分国有股,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但是,由于国有股一直处于不能流通的状态,且所占的绝对数量巨大,操作中必须考虑诸多难点。

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入市实现保值增值

一方面是国有股流通缺乏相配套的资金流入,另一方面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形式存在的“保命钱”又因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据世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拥有国,如何让养老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和证券市场改革的一大课题。

新近出台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基金间接地参与股票投资,投资股票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10%。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存在着不能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限制、交易价格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割的双重风险和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缺陷,保险公司投资的基金的资金总额实际不及许可限额的五分之一。尽管现在我国保险业尚未进入偿付高峰期,但投资渠道受阻已经显现出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两种“保命钱”亟待增值的需要要求为两金打通一条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而这两种基金的共同特点是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极高。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存在着更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些优势,可见,让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入市也可以通过设立开放式基金为中介。设立多个“保险基金”,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各省市县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基金和各企业工会组织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甚至个人的储蓄养老资金)和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组合投资。设立多个基金并委托多个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在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地转移,以竞争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国有股与入市的“保命钱”以限制

开放式基金为媒,实现双赢目标

变现国有股为社会保障募集资金是证券市场上可供流通股份的供给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这一巨大的场外资金投资证券是证券市场上对流通股份的需求的增加,而处理这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都是要尽可能性地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实现平稳达渡。由此,我们可以设想成立这样的若干个指数基金,在此暂且称其为“国有股变现基金”,将部分国有股组合到指数基金中,向公众出售受益凭证,并优先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配售,委托有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经营管理,这样国有股就变成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二级市场的走势情况分批、分阶段出售持有的国有股,并进行新的投资组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初始时持有的国有股会自然与社会流通股混合并轨。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国有股流通中的市场资金承受能力问题,指数基金的长期成长性也为两大基金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降低两个基金入市的操作成本。在此,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1、基金应采取一种限制开放的形式。虽然开放式基金更有利于两大基金安全性投资,但“国有股变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的国有股受到分阶段流通的限制,流动性较弱,这不符合一般开放式基金为了应付随时可能的赎回请求而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高要求,所以不适宜设立完全开放式的基金。另一方面,目前存在的全封闭式基金因前文提到的种种缺陷又缺乏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港府在出售官股时,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盈富基金以封闭式基金的形式存在,但提供了一种特别赎回功能——只要投资者持前基金单位在100万份以上,就可以随时赎回相应的恒生指数。这样,对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可以根据基金经理人的业绩决定是否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基金存在市场价和赎回价(以股票计)两种并行的价格,当基金单位的市场报价与指数之间存在折扣或溢价时,机构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套利的机会。套利功能的设计有助于基金的交投活跃,反过来,又提高了个人认购者投资于基金的流动性,增强了个人投资者的兴趣。

2、基金的发行价格和初募发行量应由市场决定。与众不同的是,这样的“国有股变现指数基金”是先有投资组合后有基金公募发行,投资组合是以未流通的国有股为主体,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基金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量就是基金投资组合中国有股的价值总量。

关于国有股的变现价格,证监会公布的国有股配售方案曾规定国有股的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而按市场经济原则减持国有股,市盈率应根据股票的成长性决定,成长前景好的股票,市盈率高一些也无妨,而成长性差的股票,10倍市盈率已经过高。有观点认为,国有股变现就应以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但在此何为“净资产价值”,是以历史成本法计量还是重置成本法计量?选择过程中显然也存在难以消除的人为因素。

由此,笔者认为由市场的认购者竞价投标的结果决定的基金发行价格和初募发行量是最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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