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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特点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6 15:36:52

基金投资的特点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1篇

关键词:对冲基金 投资策略 特点

“对冲”一词原本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通过同时买入和卖出证券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1949年美国记者琼斯创立了第一支对冲基金,买入被低估公司的股票,同时卖出被高估公司的股票,加上利用杠杆交易,获取了高额的回报。这样的投资策略无论市场涨跌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当市场上涨时,被低估公司的股票上涨幅度大于被高估公司股票的上涨幅度,整体而言是获利的。相反,当市场下跌时,被高估公司股票的下跌幅度大于被低估公司的下跌幅度,总体而言依然是获利的。琼斯的多空头并非完全对冲,由于他相信股票价格长期来看处于上升趋势,他持有净多头。琼斯的这一投资策略被称之为股票多空头策略。琼斯认为,虽然经济情况不好预测,但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的分析,是能够寻找出低估与高估的公司。这样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的波动性小,虽不能保证很高的收益率,但是可以通过杠杆来放大,同时投资组合的方差变小,也就是风险变小,实现了低风险下的高收益。

琼斯的对冲基金神秘运作数年后才被人得知,而后被广为效仿,对冲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琼斯的投资策略显然具有对冲的性质,买低卖高,所以称之为对冲基金。但是随着对冲基金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投资策略,很多对冲基金不具有或不明显具有对冲的特点,“对冲基金”一词也就只具有名义上的意义了。

一、对冲基金的特点

目前,存在着很多对冲基金,不尽相同,但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私下募集:这样可以有效的规避监管,无需受监管部门在杠杆使用、能否做空、披露信息、衍生品使用方面的限制。对冲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来自高净值的人群。但近年,机构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的投资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大有赶超个人投资者之势。(2)投入自有资金:对冲基金经理通常将自有资金投入对冲基金,这样能够使基金经理和投资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对冲基金经理作为一般合伙人管理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分红权,但是不参与经营,提高了对冲基金的运营效率。(3)收取15%-20%的业绩奖励费:除了像共同基金那样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冲基金经理通常对基金的收益收取15%-20%的业绩奖励费,这样更大程度的激励基金经理提高业绩,同时也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进入对冲基金行列。(4)操作隐蔽:对冲基金不像共同基金那样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同时基金经理通常与投资人约定享有极大的操作自由,不必向投资披露投资策略和方式。(5)投资工具灵活:除传统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外,对冲基金还运用如期货、期权、掉期等各种衍生工具,或者他们的组合,使用的投资工具广泛而灵活。(6)使用杠杆,可以卖空:对冲基金充分利用杠杆和卖空技术,杠杆可以放大资金量,杠杆使用从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不等,形成强大的力量。透过期货、期权、融资融券等方式卖空可以在资产被高估或者市场下行的情况下获利。宏观对冲基金,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透过杠杆和卖空的方式可以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7)数量化投资:对冲基金运用复杂的数学模型来做投资决策,在对投资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减少风险,增加回报。

二、对冲基金按照投资策略的分类

(一)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又称为证券套利策略或相对价值策略,利用市场的非均衡进行套利。当基金经理认为两种相关资产的价格偏离合理的区间时,买入被低估的资产,同时卖空被高估的资产,当两种资产价格回归均衡时获利。买入和卖空的资产在金额上应做到严格匹配,这样才是市场中性的,即与市场的涨跌无关。市场中性策略又可细分为固定收益套利和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固定收益套利基金投资于各种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利用相关债券之间出现的不均衡价差寻找投资机会。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利用相关股票之间出现的不均衡价差获利,将市场风险完全对冲。

(二)股票多空头策略

与股票市场中性策略略有不同,股票多空头策略一般持有净多头,也就是说,买入的金额大于卖空的金额,认为市场是向上的。此外,在买入股票的同时,为了防止下跌带来的损失,除了通过卖空相关股票外,还可以买入此股票的看跌期权,这样当股票下跌时,亏损的最大金额就是看跌期权的执行价与买入股票价格的差。由于买入期权的成本通常较高,所以基金经理大都采用卖空相关股票的方式来规避下跌的风险。相反,在卖空股票的同时,为了防止价格上升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买入看涨期权的方式来进行对冲。

(三)卖空型策略

此策略寻找被高估公司的证券,通过卖空此类公司的证券,待证券价格回归正常时获利。对冲基金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性、市场前景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被高估。比如,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再加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冲基金发现公司有财务造假的情况,虚增利润,从而导致股价被高估。此时对冲基金首先做空此公司的股票,然后将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宣布出去,造成公司股价下跌,对冲基金获利了结。卖空型基金通常持有净空头或者纯空头。前者会持有一部分多头,后者则纯粹的持有空头头寸,风险也较大。

(四)宏观策略

运用宏观策略的对冲基金称之为宏观对冲基金,此类基金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全球各国的宏观经济指标,在全球范围内寻找金融资产出现的价格错配情况,通过货币、利率、债券、商品等工具进行投资,充分利用杠杆将资金量放大数倍,以达到与一国金融当局对抗的能力。宏观对冲基金可以运用两国之间的汇率不均衡进行投机获利。当一国实行固定汇率时,由于出现了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等情况,导致此国货币被严重高估,但由于固定汇率的限制,此国货币不能贬值,宏观对冲基金便趁此时机大量抛空此国货币,从而给此国货币造成巨大的贬值压力,直至此国宣布本国货币贬值,对冲基金获利了结。宏观对冲基金的典型代表是索罗斯的量子基金。索罗斯在1992年就是利用英镑与德国马克之间的汇率失衡通过卖空英镑的手法狙击英镑成功,获得了大量收益。索罗斯在1997年狙击泰铢时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香港市场和俄罗斯市场则以失败告终。

(五)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又称之为特殊事件策略,利用公司发生的特殊事件进行投资获利,比如合并、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此策略主要包括兼并套利策略和不幸证券策略。(1)兼并套利策略投资于各种兼并收购事件,比如杠杆收购、要约收购等。一般认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上升,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会下降,所以对冲基金在做多被收购公司的同时,做空收购公司,当股票价格如预期那样变化的时候,便能获得收益。(2)不幸证券策略是指投资于那些面临破产、重组以及其他危机情况公司的证券,当这类公司摆脱危机情况后,证券价格随之上升,对冲基金便能获利。由于此类证券属于较低等级,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较少参与,从而此类证券的价格会更低,对冲基金能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待情况逆转后获得可观收益。但是,此种投资策略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危机公司未能走出低谷,对冲基金将面临较大损失。

(六)新兴市场策略

此种策略的对冲基金投资于经济增长速度快、增长潜力大的新兴市场国家,获取高额的回报。新兴市场国家一方面发展快,另一方面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漏洞较多,信息传递效率低从而价格变化不够及时,这就给了对冲基金更多的机会在合适的价格投资,最终获得巨额收益。新兴市场策略与宏观策略存在重叠之处,宏观对冲基金往往利用新兴市场国家的制度缺陷,攻击一国的金融体系,达到获利的目的。

(七)基金的基金型策略

该策略指对冲基金投资于其它的对冲基金,以使投资多样化,减少风险,增加回报。具体而言,该策略又可分为两类。(1)一只大型基金又分成若干子基金,每个子基金由一名对冲基金经理管理,不同的子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或投资于不同的资产,若干子基金构成的大型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面均实现了多样化。(2)一只对冲基金不分成若干子基金,由一名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经理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特点的对冲基金,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回报。基金的基金收取双重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支付比例更高的费用。大型基金由于规模庞大,自身的管理能力有限,所以较多采用基金的基金型策略,这也是大型基金的一个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杨.宏观型对冲基金的经营策略分析[J].特区经济,2009,1

[2]张树德.对冲基金的定义与分类[J].财会月刊(理论),2008,12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特点;税务分析

近年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中,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成为资本市场最活跃最受关注的主体之一。据清科集团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15,847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09万亿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不仅为上市公司、产业集团等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也逐步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类型及运作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合伙人会议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双方根据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和LP 的权力义务。GP为基金管理人,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主要依靠管理费收入和项目退出的业绩分成收入,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是出资人,不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对基金运作有监督的职责,LP以其出资额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零号,目前是市场主流的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二)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发起设立,基金运作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相似。投资决策权力主要在董事会层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参与管理、收益分配等股东权利。基金的重大事项依据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过程。公司型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弊端,项目决策效率不高,对团队的激励方面也相对欠缺。

(三)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签订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的投资基金,合同通常有信托、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几种方式。契约型基金是一种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人作为基金的受益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对外投资通常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外投资,工商登记只能将股权登记在管理人名下。因此,契约型基金可能导致基金财产作为基金管理人财产,风险隔离能力较弱。市场上为回避这一劣势,在投资非上市股权时,通常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对外投资人,契约型基金作为LP方式存在。

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私募基金主要涉印花税、增值税和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国家全面营改增之后,私募基金分类为其他金融服务业,原来以营业税征税的“基金管理费”改为增值税。下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重点探讨。

(一)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层面不用缴纳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按照个人或有限公司的身份,分别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对“合伙企业税法”,因此个人投资者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还是以“自然人”在股权转让缴税方面差异较大,具体适用税率应参照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税收指导意见。(见表1)

有限合伙型基金应关注各地政府的税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国税总局2015年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公司型基金

在公司型私募基金中,投资人为企业则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投资人为个人则按照“先税后分”原则,在公司层面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见表2)

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契约型基金

目前,契约型基金由于税务政策的不完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因此,从基金层面来看,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从投资人层面来看,如果投资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应当就获取的基金收益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而若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25%,则不需纳税;若企业投资者税率高于25%,则需补缴所得税。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此部分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

综上所述,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各有优劣,企业在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基金类型的运作特点、拟投资项目的类型,尤其关注各地政府出台的鼓励私募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例如落户奖励、房租补贴、人才奖励等,选择税率优惠的地方作为注册地址,以提高私募基金的综合收益率。

参考文献:

[1]张松.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5(12).

[2]徐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12(10).

[3]黄克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解读[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27).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3篇

一、投贫基金会计目标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就是要解决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促使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业绩更加真实可靠,确保投资者能在正确会计信息的指导下,作出合理决策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如何通过有效的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促使投资基金能规范恰当地运用投资者基金,正确地评价投资基金真实的经营业绩,发挥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中的作用,成为投资基金会计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受托责任的会计角度来,基金会计必须能够公允地衡量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这也是为什么在实务中特别强调基金的实际净值和基金增长率的原因。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相比,投资基金的信息使用者及投资基金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1.使用者范围上的特点。由于投资基金(投资公司)设立后,通常委托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的运作并进行会计核算,委托保管机构保管基金资产。因而,基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保管机构、投资公司(公司型)及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不是基金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为除了一些费用和少量临时。性应付款以外,投资基金通常不产生长期性的债权人。而在一般企业,债权人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

2.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要求上的特点。首先,在财务状况方面,要求财务报告应充分揭示信托契约或基金章程中对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规定及其履行情况。因为债权人不构成基金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基金财务信息中反映偿债能力的内容的重要性大大降低。其次,在财务状况变动方面,要求提供净资产变动表,这与一般企业要求提供以现金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不同。因为一般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关心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股利、利息、偿还债务及扩大生产规模,以及企业获取现金是靠经营还是其他途径。而基金资产本身就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因此,投资者并不担心基金是否拥有适当的现金流量。由于投资基金的价格以其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而且每天或每隔几天就要公布一次净资产价值。所以,基金投资者更关心决定基金价格的净资产的变动金额和原因。因而,要求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来反映基金财务状况变动情况。

二、投资基金会计假设的特征

与一般企业相比,投资基金会计假设有如下特征:

1.会计主体假设的特征:我国的投资基金一般可以从组织形式上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会计主体与一般企业相似。是指公司本身各项经营活动的范畴,即投资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拥有基金资产。契约型投资基金的会计主体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没有自身的组织机构、人员,其各项功能均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为行使。而一般企业的会计主体通常是一个组织,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从地位上看,契约型基金的会计主体不是法人,仅是一笔拥有自己名称和目的的资产。而一般企业的会计主体往往同时又是法律主体。契约型基金的会计主体之所以是投资基金,是因为投资基金虽然由管理公司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由保管机构保管其资产,但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机构都有其自身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与基金会计核算相混淆。所以,投资基金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保管机构而单独核算。同时,投资基金具备经济上的独立性,能对自身的经营成果负责。运用基金名下的资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是承担基金费用和亏损的来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都无权享受基金的收益,也无须用自己的资产去弥补基金的亏损。同时,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以自身名义承担的债务,不得动用基金资产偿还。

2.投资基金持续经营假设的特征:封闭式基金由于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所以,持续经营假设成立。而开放式基金持续经营假设不成立。因为,开放式基金随时可以出售赎回基金单位,每天都可能面临清算的问题。

3.开放式基金会计分期假设的特征:开放式基金除按市价核算外,每天都要按其净资产价值进行出售、赎回基金单位的交易,而且每天都可能面临清算,因此,必须逐日公布基金净资产价值,相当于每个交易日为一个会计期。而封闭式基金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与一般企业一样会计期通常为一年。

三、投资基金资产计量

投资基金会计与一般公司会计相比,其最鲜明的特征是其基金资产价值的高度不稳定性,所以,对于基金资产计量的信息价值、计量特性和损益确认等应有全面的认识。

1.投资基金采用现行市价原则:投资基金采用现行市价原则。主要有如下三个理成第一,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各种有价证券的价值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因而,市价比成本更能如实地反映基金所拥有投资的“真实价值”。第二,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实际上相当于间接持有一批有价证券,投资者除关心每期分红外,更关心所持资产的增值。因此,必然要求按这些证券市价其价值。第三,与一般企业相比,基金更有条件按市价反映投资价值。因为一般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生产经营,投资业务很少,限于精力和条件,取得日常市价资料不很方便,若经常按市价调整投资账户,成本较高。因而,对于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市价变动对投资的,一般不需在贴上反映。但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是证券投资,而且基金投资是专业化的,从设备到人员都能保证迅速取得最新投资动态和价格。因而,有必要也有能力经常按市价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相对而言,成本也较低。

2.投资基金收益的特点:在基金资产计量时必然会涉及到交易和持产损益,对于交易损益的确认是比较方便的,投资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和其它利息收入,以及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的确认与一般相同。利息在未收到之前,采用计提方式: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则在投资交易发生时进行确认。投资基金的现金股利收入,应在除息日确认为收入。因为在股利宣布日至除息日,股价通常因包含宣布的股利而上涨,持有这些股票的基金在此期间的投资估值中,已按包含股利的股票市价调整了未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若再计提应收股利,会造成重复,虚增基金资产。这与一般企业的现金股利于股利宣布日按权责发生制将其确认为收入不同。

对于持产损益,也就是作为基金的证券投资,如果在估值日出现了增值或减值,到底是在当期确认还是递延确认,或者是不予确认问题,去告终是基金的难点。对于基金资产正常的增值和减值,在当期确认是应该的。但对于由于市场急剧波动而导致的巨额增值或减值,如果全部在当期确认,必然会导致基金资产的暴利或巨额损失,这显然不符合稳健原则和实现原则。但是如果当期不确认损益,而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却恰恰有像“银广夏”这样的股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不卖出股票,账面上就不会有损失出现,无法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真正价值,也不利于对基金管理者业绩的评价,更不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和对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基金会计的损益确认中可明确规定,其按市价为依据的持产损益达到多大比率时必须要予以确认或按一定的比例确认。特别是基金资产作为一种风险资产,应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于持产损失应要求尽可能在当期确认,而对于持产收益则可以采用适度的递延确认。但其确认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如在平时就适度提取风险准备,在实际发生损失时一次减计基金资产,也可将资产减值部分设立摊销账户来分期摊销。但无论采用何种确认方式,都必须要保持确认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将基金资产真实价值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四、投资基金会计信息的披露

证券市场无时无刻不在变化,这就决定基金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方面要合理反映基金资产

在某一时点上的财务状况,也就是资产负债表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反映基金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业绩,而经营业绩的衡量特性也是基金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主体的方面。然而,基金业绩的表现是建立在对市场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基金财务状况有较大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如要向决策者提供具有决策价值的信息,就必须要采用动态的信息披露方式,并且要尽可能地提高信息的披露频率,使信息使用者能及时把握市场的变化状况,同时基金管理者还有义务和责任为投资者作出市场变动的趋势报告,为投资者全面评价基金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依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仍然需要采取会计报表方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基金净值变动表。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4篇

投资基金并不是无风险的投资。投资者如果只买一只基金,或无目的地重复购买多只基金,这时就面临了较大的风险。如果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有目的地选择、购买几只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构建一个有效的基金组合,投资者就能达到分散风险,获得持续、稳健收益的目的。

例如,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的流动性较高,收益低但较为稳定,可以作为现金替代品进行管理i股票基金风险、收益程度较高,但可以使基金组合有较高的收益:而混合基金则兼具灵活配置、股债兼得的特点,风险稍低,收益相对稳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周期和风险承受能力,构建一个投资于不同基金品种的基金组合。

一个好的基金组合,不在基金的数量越多越好,而在要让组合中单只基金的差异化程度较大。从原则上讲,基金组合一是基金类别的配置,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的比例,这决定了基金组合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二是核心组合,主要是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配置,这决定基金组合长期的收益表现。

从投资基金以获取可观收益的角度出发,投资者首先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确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投资目标,然后审慎选择三至四只业绩稳定的股票或混合基金来构成自己基金组合的核心部分。

即使同为股票基金,有些基金偏重大盘价值类股票,整体上表现出稳健的风格;有些则偏爱小盘成长类股票,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进取风格。有些基金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不会特别在意分红;有些则强调到点分红,获得一定盈利后就立即分红,使投资者落袋为安。有效的基金组合应该选择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以分散特定风格具有的风险。但是,组合中基金的数量要适度,并不是买的基金越多,风险就越分散。

此外,基金组合也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才能达到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如何选择基金产品?

市场上的基金有很多不同的类型,而同类基金中各只基金也有不同的投资对象、投资策略,特点也有差异。在选择基金时,投资者需要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个人的投资目标。具体说来,投资者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一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值得信赖,是否拥有丰富的基金产品供投资者做备选,是否具有相当的运作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二看基金是否适合个人需要,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对象、风险水平是否与个人目标相符。

三是看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等与基金的业绩表现息息相关,投资人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经历、过往业绩水平和投资思想等多方面的信息。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5篇

长期难产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PE基金在业内和媒体大多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在有关部门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据报道,2008年7月28日,中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其实,早在1995年国家就对产业投资基金予以高度重视,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并授权国家有关部门起草相应管理办法,历经12年未果;2007年转向起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总体方案;如今又回归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老思路之上。

回首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认为,长期以来以国家有关部门主导的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和试点工作是基本失败的;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思路和实践来看,有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基本概念的探讨与反思:

正本清源回归市场

总结并反思中国PE投资基金发展的监管实践问题,首先,我们需要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尤其是对产业投资基金本身。回顾产业投资基金名称的出台过程,不难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在英文只能翻译为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其实是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属于中国特有。国外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根据国际相关研究机构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90%是社会的公共机构投资者。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近年来,出于对流动性、透明度和募集资金的考虑,上市的PE管理公司的数量有所增多,如2007年6月在纽交所上市的百仕通集团就是一个例子。

在我国,PE又被流行地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追溯概念的形成与流行,首推有关部门主观主义先行的一意孤行。有分析论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莫须有的概念,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如福利基金之类的资金集合体,而是特指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稽核出资而形成的“集合投资计划”。有关部门之所以强调并坚持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其实质想法是偷换概念借“管理产业”获取行政前置审批权。

因此,在有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我们需要还事物之本来面目,并在概念上与国际通用概念相接轨,即倡导以私募股权投资替代产业投资基金的流行;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据此而摈弃落后过时的行政审批的监管思路,尊重市场规则。这是我们对12年来PE发展的总结与反思过程中,需要把持的第一个原则。

监管实践的回顾与总结:

“兜圈子”的困境

在上述混淆的概念指导之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即前文所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思路基本可以说是经历了长达12年之久的从起点回到原点的迷途之旅,陷入了一个曲折式徘徊的迂回怪圈之中,其间的问题出现在哪里?我们进行一下简要回顾,可以将相关的监管思路归纳为“立法说”、“管理办法说”和“总体方案说”三种。

其一,立法说。其中,关于主张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章节,笔者认为很难行得通。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与PE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极度不匹配,难以统一协调立法和执法工作。证券投资基金经过5年多的立法之后的发展,全国5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超过2万亿元的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超过2.167万亿份。而产业投资基金经历12年的徘徊,从第一只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作为第一批试点,到如今的第三批试点,共十多只基金,仅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募集了60多亿元,其余募集工作至今未见完成。PE试点落后之现状可见一斑。其次,当初的立法障碍依然存在,必然造成长期争论不休而步入死胡同。

其二,管理办法说。自1995年由原国家计委着手研究至今,主张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说与国务院的个案特批试点相伴而生。事实是,“管理办法”千呼万唤出不来,见到的只是国家个案特批的模式,批准的10只基金带有几个共性特点:行政性、地方色彩和行业局限为主等特点,市场化特征明显不足。从某些方面来说,可以认为是试点工作的基本失败:

1.基金借用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资源,将来的运作必然受到政府的限制。以渤海基金为例,其投资选择就受到较大的限制,要求50%以上资金投资于天津;限制其投资方式会影响运作效率。2.国务院个案特批模式的选择,及其“先基金,后管理人”的模式同样会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而管理人通常夹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诸多掣肘,难以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3.更大的障碍是,PE的监管牵涉多个政府部门,它们的思维往往遵循“屁股决定脑袋”的法则,导致无法达成一致,这个“症结”已经在试点中暴露:多个部门权力的不配合导致筹备中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难产。

管理办法说产生的大环境和基础在于有关主管部门首先混淆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创造了中国特有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然后坚持“通过立法设置行政权力”的原则,对一个市场化的产物强行带上了前置性行政审批的紧箍咒。这样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不符合PE的实践和发展规律,而先行实验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又严重扭曲PE的面目,不能为“管理办法”提供经验,又不承认失败并总结吸取教训,只好长期“兜圈子”,耽误了PE发展的大局,以至出现外资PE在中国“一枝独秀”的不利局面。

其三,总体方案说。在管理办法说、立法说相继失败的背景下,由发改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一行三会)、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成立了“产业投资基金部际指导小组”,一方面负责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总体方案,另一方面在总体方案获批后,部际指导小组将承担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权。该种方案和监管思路摈弃了国务院个案特批的办法,认为根据PE的市场化特点,现有的法规已经足够规范和调整,无需另行出台法律或管理办法。应该说这种模式属于一种比较符合现实和市场特点的监管模式,是一种进步。

虽然在2008年春节前总体方案上报了国务院, 但仍然保留产业投资基金的称呼受到市场质疑,而且七部委意见不统一和操作不配合的情况依然存在;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停止审批、总体方案议而不决、终被放弃之后,对未来之路彷徨之下,又迂回到先前的“管理办法说”的老路上了。

以上在监管思路和模式上的反复曲折,不得不让人深思:我们的监管思路是不是出了问题?有关部门是不是违背了市场发展本来规律,以部门利益为先,扭曲PE本来面目,从而妨碍了行业的发展呢?或者,是否陷入各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难以解决的困境?

思路与出路:

创新思维放松管制改变起草办法

通过上述对基本概念的探讨、监管思路的回顾、当前困境的深度解析,我们认为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发展的正确监管模式应当首先从思路上变革并创新地寻求出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发展是硬道理,权力协调不是硬道理;立足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而不是人为计划市场的发展。针对有关主管部门的担忧,如果先放行后立法有可能导致一哄而上的问题,由此而强调前置审批、强化监管等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金融创新的规律的;更多的有危言耸听以包藏部门垄断利益之嫌。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金融创新,都必然受到市场的检验,诸多问题都是在后期市场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解决的。国外成熟国家的金融市场如此完善,其间也是历经诸多检验,并不断修正的。即使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了诸多问题,诸如“基金黑幕”、“老鼠仓”问题、基金业绩不良问题、粗放型管理问题等等各种弊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了发展的眼光,在发展中不断改善监管,至今成绩是肯定的,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得到了充分发展。

回看PE,我们的PE发展还在婴儿期,我们没有必要担心这个婴儿是否会得老年痴呆症。我们需要服务市场的发展,让PE得到市场的锤炼才可以发展壮大,不需要政府凭空杜撰一个市场来,然后天真地认为由政府审批出来的一定会得到市场的认同。总之,以发展作为硬道理,许多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第二,要用创新的思维解决当前的难题。

如前所论,12年过去了,PE的产业发展和监管思路办法久拖不出,问题长期悬而不决,其关键在于国家有关部门“屁股指挥脑袋”的思维定势,坚持维护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是问题难以解决的最大障碍。因此,我们需要以创新的思维解决当前的困难,这个思维的核心就是以“市场指挥脑袋”为原则。按照党中央十七大精神,政府运作的宗旨在于权为民所用;在PE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坚持先审批后发行的陈旧思维定势导致了个案特批的监管模式,市场要素得不到充分发展,这种与国际成功经验背道而驰的监管思维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发展。有关部委对私募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故意混淆,对基本事实和规律视而不见,实乃中国PE行业发展之怪现象,个别部门垄断利益居上的思维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却依然在那里掩耳盗铃式地固执己见。

第三,坚持市场化原则,放松管制,还PE以本来面目。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就是一个市场化的产物,说到底在于成熟老练的投资人(机构投资者和富有个人),其本身具备市场风险的鉴别和判断能力,有能力选择相关的管理人和团队,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违背这个市场规律,人为设置审批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增加了扰动因素,干扰了成熟老练的投资人的判断和鉴别。

我们都知道,股权价格反映的是历史和投资者可以获得的全部信息的综合;同理,投资人对管理团队的信任和鉴别也是如此。政府缺乏市场判断和市场风险的鉴别能力,却滥加审批,对投资人来说,从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政府对他们所审批的投资基金投了信任票。但是政府仅仅管了审批,政府却不投资,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为管理公司背书,反而容易误导投资人的决策。因此政府的监管应当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经验,施行软监管,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四,在明确上述思路与原则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起草管理办法的问题。经过12年的起草管理办法的徘徊不前,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次管理办法的起草也是难有结果的。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6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产融结合;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6-0055-04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设立意义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经营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我国而言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国内资本市场上已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特点上来说和产业投资基金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美国兴起,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1]

我国于2005年6月颁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对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做出了明确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2]

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我国产业基金和私募基金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在于从基金运作的基本特点看,都有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而非已上市公司的股票;运作流程都是“投资-管理-退出”,即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达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目的;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来管理基金,形成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和管理者相分离等特征。不同之处在于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还承载了为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以资金驱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效率的重任,以及直接体现了国家在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上的市场指导意图。

(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现实意义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有盈利潜力、能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的中小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亟待改组的支柱型企业这种融资方式。从根本上区别了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融资要求的银行贷款融资,也区别于国内有着苛刻发行要求的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对我国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而是成为构建完整的资本市场结构的必要条件,它不仅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流量,同时也成为实现产融结合的最直接的通道。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对于投资者而言,产业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专家理财的特征提高了投资效率,集合投资的方式又能有效的分散风险。[3]二是对被投资企业而言,由于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决定了它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渠道,而且对改善企业管理与经营状况等均会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对于中观行业经济而言,产业投资基金能有效推进企业技术升级,优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四是从整个宏观经济角度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新的股权融资方式,缓解我国在以间接融资为主情况下银行的巨大压力;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为经济发展注入来源更广的资本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经济协调发展。五是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以及配套法律、规范的出台是对我国已有的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督,也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二、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实现形式

(一)我国已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情况

我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联邦对外经济部根据中瑞两国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共同出资设立的。2002年“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是由中国财政部、比利时电信、国企及参与部、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银行等多方发起筹备的。2006年“渤海经济圈”作为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发展地区,被特批设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设计规模为200亿元并在2006年6月已完成首期50亿元资金的募集计划。[4]

(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后续产业基金的借鉴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正在筹建的这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颁布《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之后的第一支产业投资基金。据了解,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后,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的要求,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项目;为环渤海地区服务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参股中央企业在津的重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中外合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上投资设想均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从渤海产业基金可能投资的产业来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基本上符合了我国产业基金设立时的规划,同时也为后续的产业基金的设立提出了很好的参考范本,即既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要体现不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比如渤海产业基金就具有相当浓厚的区域特点,将资金投入滨海区的优势产业及拥有发展潜质或发展资源的领域。[5]

(三)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突破口

1.投资方向。通常来说,私募投资基金按被投资项目所处成长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通常是投资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近期海外私募基金就格外关注我国创业初期的企业。在我国还可以形成某一特定区域的专项投资基金,比如东北重工业基地建设投资基金、西北地区能源基金等,这种类型基金的设立完全可以参照渤海产业基金的设立目的,即既体现区域特色又体现行业优势,与单一风格的基金模式相比,这种融合式风格基金的设立更能体现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特点。当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范围如表1所示。

2.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应以私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是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能获取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份额的一定是有雄厚资本实力的投资者,而且较少的参与主体也便于协调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当然随着产业投资基金趋于成熟,也不排除扩大基金份额的发行额度,公开募集基金份额,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但是在设立初期仍应提倡私募的方式。

3.发起人资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由各类投资公司来担任。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发起人必须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才能承担重大决策责任。因此,善于资本运作的各类投资公司比进行实业经营的各类工商企业更合适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三、加快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适度介入

1.政府资金是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政府资金占有很大份额,如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财政部以等值人民币出资850万欧元,中瑞基金也由国家开发银行持有67%的股份。而对西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主体的研究中发现,政府、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等都是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如今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资本市场,市场容量及汇集力还比较弱,而政府由于其职能优势,成为最具有资源调集能力的产业基金投资者。对于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因其投资项目固有的风险大、投资期长等特点,可以适当提高政府资金的比例,以增加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和对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

2.以民间资本为投资主体。作为一种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并不是把政府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主体,否则产业投资基金只会成为变相的政府投资行为而削弱市场运作功能,偏离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尤其是在对重组的国有企业进行产业基金投资时,一定要有相当多比例的民间资本或境外资本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关注,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益。而对于投向其他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充分调动和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尤其是高新科技产业,政府可以以补贴、税收优惠、低利率贷款等其他方式体现政府的扶持,淡化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3.政府重在制度上的支持。政府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更多的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产业投资基金能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如今关于产业基金设立和运作的正式法规文件尚未出台,可依据的文件仅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因此应尽快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部通过法规制度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提高所投资企业的可信度等一系列问题;外部主要是制定税收政策及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

同时政府应以战略的眼光关注经济动态,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和权威的信息渠道。比如为了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服务于滨海新区开发,滨海新区有关部门计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实现定期、适时更新,引导产业投资基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所急需的重点项目上。

总之,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并不应该采用政府主导的模式,相反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政府扮演的是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而非活动参与者。

(二)加快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相配套的其他方面的建设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投资方式的一种创新,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环境的变迁。与此同时,要确保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要加快相关方面的建设。一是从技术方面看,要设立对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体系,形成一套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业绩的评价标准。二是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运作规则,认识到产业投资基金与我国其他投资方式的差别,克服认识的片面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产业投资基金计划中来。三是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作方式加以规范,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方的监管要有法可依,这既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各方行为的约束更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护。四是发展多元化的资本市场结构,重启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完善产权交易,以畅通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6]五是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一种高端的金融服务行业,产业投资基金不仅需要大量业务素质高的金融、会计、法律人才,也需要对行业有深入研究的投资基金管理者,同时专家型的投资管理有助于我国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可以通过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六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较为完善的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七是打造中国本土的产业投资基金,培养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目标之一,而中国本土有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了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的能力,如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他们不仅具备金融领域的实际操作经验,而且对国家的法律、政策、企业现状、本土文化了解更为透彻。

四、总结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为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在争相进入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看来,我国遍布机会。因此我们应当以战略的眼光构建产业版图,把握产业投资基金的成长,以产业投资基金为动力池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发展形成助推力。同时将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又重新注入动力池中,并引入更多的资本注入,以形成源源不竭的产业与市场水融、共生繁荣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季敏波.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崔晓黎.200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完毕 随时准备下海[DB/OL].中国外汇网,省略,2006-04-07.

[3] 曹信邦.关于建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DB/OL]..

[4] 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7篇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

股票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股市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j993年美困股票基金为7490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36%,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3%,1996年增加到17 501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49%,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7%。

股票基金按投资的对象可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优先股基金可获取稳定收益。风险较小。收益分配主要是股利:普通股基金是目前数量最大的一种基金,该基金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风险较优先股基金大。按基金投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分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专门化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类普通股票上,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股票上,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较好的潜在收益。按基金投资的目的还可将股票基金分为资本增值型基金、成长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快速增长,以此带来资本增值,该类基金风险高、收益也高。成长型基金投资于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并能带来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定发展前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利得,这类基金风险小,收入也不高。

股票基金具有以下特点:①与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具有多样性,投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②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丁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③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首先,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其次,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也较好。目前,许多国家的股市都有涨跌停板的限制,投资者手中所持股票易出现被“套牢”的情况,造成资金流动困难。投资于股票基金,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④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卜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基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⑤股票基金还具有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功能和特点。就股票市场而言,其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较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低。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同市场上交易,股票投资者也只能投资十本国上市的股票或在当地上市的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国外,股票基金则突破了这一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股票基金投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超级秘书网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投资的特点第9篇

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组织形态

二、学界关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本质的探讨

三、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选择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

我国学者有不同表述。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有学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或一种投资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只在第2条界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时,提到“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综上所述,上述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点,说明了证券投资基金既是一种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制度,又是一种金融中介组织、一种投资公司或一个信托资金。根据基金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投资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回报情况领取股息、红利。有三个当事人:投资方、管理方和保管方。契约型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信托企业原理,由管理者、托管者和受益者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投资基金形态。也由三方当事人构成:(1)管理人(委托人)。它是基金的发起人,由它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保管,同时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2)托管人(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人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接受委托,保管募集的资金及其他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3)受益人(投资人)。是认购受益凭证的投资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可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契约型投资基金模式。如何看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的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说;一个是信托说。

(一)关于委托说主张委托说的学者认为,我国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的方式,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分别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保管人行使保管权,自己保留基金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在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资产所有人根据法律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同时分别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了三角关系:基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占有权授予托管人,将基金资产经营管理权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关系。认为,基金投资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分别形成了委托授权法律关系。

(二)关于信托说我国多数学者持有这种观点。信托是指财产所有权人(信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信托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或受信托人),受托人必须按照设立信托的目的和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该信托财产。根据1992年《国际海牙公约》的规定,信托应当具备三个特征:(1)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资金,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2)信托财产以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第三人的名义持有,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服从信托条款以及法律所加于他的特别义务,享有并承担管理、使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义务及责任,即受托人依照信托条款的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并承担忠实和善良管理的信赖义务。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符合信托关系的所有特征,尤其是突出体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于受托人的信赖义务的信托代表性的特点。

(三)个人认识从中国《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看,该法规并不是严格按照信托制度来设计的。仅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享有管理权,投资人享有受益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依法和依基金契约对基金资产的处分权;虽然规定了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财产,但同时又规定了基金财产也独立于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即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具有双重性特点;该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定或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时,受益人有向他们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基金财产落入第三者手中时,受益人可向非善意第三人索取财产权上的补救的权利。可见,认为我国在《基金法》颁布实施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有一定道理。然而,综观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性质,均是信托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新的《基金法》中,已经将信托关系吸收到我国基金法律关系中,并将信托法作为确立基金性质的重要依据。实践证明信托制度能够更加有利地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强调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赖义务,同时又赋予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利益管理基金资产更大的自,只有这样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不能离开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超级秘书网

我国《投资基金法》第1条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结构的设计上,应尽量体现投资者本位原则并方便其权利的行使。为体现这一宗旨,笔者主张“共同受托人模式”,即以投资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

理由是: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实质上是受托人权能的一种分割。除管理事务内容有所不同之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基本一致,都负有双重的对物和对人的义务。在对物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管理基金资产的义务。在对人的义务方面,双方都负有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综上所述,《信托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更新以往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设计思路,并按照《信托法》的原则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塑造成一种以基金契约为核心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模式的选择上,共同受托人制度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机构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