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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21 17:12:12

成品油经营管理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1篇

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四川省经委《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运行〔〕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成品油经营市场准入

成品油属特殊商品,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国家对其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1、油库库容必须达到10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2、申请主体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专用车辆等设施。

4、申请主体应在当地工商部门预核企业名称。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1、符合全县加油站布局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注册资金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县城和县乡道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相关文件。

5、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6、加油站的设施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3)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4)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7、申请主体应向当地工商部门预核企业名称。

二、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资格

企业申请年检成品油企业经营资格,由企业向县政务中心县经委窗口(综合窗口)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原印件;经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经委和省经委。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交资料

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

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年审报告:就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国家物价执行情况、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给予说明。

6、企业年终财务报表。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应交资料

1、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零售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4、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5、企业年审报告:就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国家物价执行情况、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给予说明。

6、企业年终财务报表

三、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经委《四川省成品端正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县成品油市场统一由县经委管理,要建立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平台,做到一企一档、一企一页(网页),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这项基础工作,及时、调整、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尽快建立信息平台,服务管理工作。

(二)二七年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按川经运行函〔2007〕920号和达市经运〔*〕1号文件要求,各企业务于*年3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县经委审核,汇总上报,逾期不能年审的,责任自负。县境内中石油系统企业已经上报市经委年审的,要抄报县经委;尚未上报市经委年审的,一律报县经委审核,汇总上报年审。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上报年审资料一律向县政务中心经委窗口(综合窗口)报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受理。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部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5篇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成品油市场管理 切实做好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工作

第二批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在我局扎实进行。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商务创新”这一主题,作为从事商务管理工作的一员,通过学习和党课教育,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优化环境,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完善工作机制,坚定信念、迎难而上,联系到本岗位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确保商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市场和企业的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感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成品油市场管理,切实做好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工作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中之重、迫在眉睫的抓手。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成品油(refined oil product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市场监管责任重大。必须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原则,严格执法,这是我们从事成品油、原油市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但因成品油和原油经营行业特殊,市场管理牵涉部门较多,要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做好、做实,必须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联动,依法行政。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存在的症结点

(一)网点布局不尽合理,企业组织化程度不高。老城区、国道 、省道加油站布点相对集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山区、边远农村、城市新区加油站(service station具有储备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发展相对滞后。一些边远农村两大石油公司无力设点,在某些区域老百姓加油不方便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我市加油站(点)数量较多,(截止20xx年底,**市共有加油站240座,加油点335个)。但单站规模普遍偏小。多数社会站日均销量不足1吨,投入的设施不能发挥应有效益,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市场经营秩序欠规范,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由于社会申报建站难,两大石油公司触角一时又难以下伸,在一些边远农村地区还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现象。一些社会站(点)投入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服务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我市成品油市场点多面广。商务部门是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但因人手少、管理经费不能落实,市场管理的难度较大;相关执法部门存在重处罚轻管理现象,部门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三)新建申报程序不顺,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点)油源难以控制。一些县以招商引资为名,在没有依规申报批准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直接同意新建站(点);少数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擅自认可建设加油站,并给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以各种形式的庇护,给职能管理部门正常监管带来难度;一些社会加油点零售经营企业和业主受利益驱动,在无规划,没有经过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验收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前办理土地征用、建站手续,待土地征用手续办好,甚至把站(点)建好了再进行申报;相关执法部门重罚轻管,放任违法经营的长期存在;给商务主管部门许可工作带来了难度。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点)之所以存在,其油源供应渠道畅通令人堪忧。具有批发资质企业(即有省内外,也有市内外。)向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点供油、向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点)供油现象严重,给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四)一些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片面强调客观困难,不主动履行应尽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违规建设经营现象视而不见。对成品油市场的违规建设经营行为束手无策。相关部门不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无证无照、超范围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管理或管理不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致使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违规违法现象不仅有所抬头而且大有蔓延趋势。

二、要充分认识后果的严重性

商务局是成品油市场的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业是“高危”行业,诸如上述存在的问题当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如若任其发展不仅会造成市场混乱,也有损国家的经济安全,其后果令人担忧。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新(迁)建、改(扩)建的加油站(点)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行政许可,竣工后,必需经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而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建设的加油站(点)显然无视和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构成监管的缺失,不仅有损国家的经济安全,也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如一旦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而发生加油站(点)的燃烧、爆炸,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 可挽回的损失。根据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农村加油网点(简称:加油点)是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加油点虽相关证照齐全,但经营汽油违反了商务部规定和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属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超范围经营的禁止规定,加油点只能经营柴油,不能经营汽油。且根据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柴油的加油点不发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不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其从业人员也不参加安全培训。由此,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必定给该地区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由于成品油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市场监管牵涉的部门较多,

三、要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全市成品油市场有了长足发展。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井然有序,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违法现象得到了遏制,打击了非法行为,维护了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我市成品油市场存在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先天性不足因素给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一些县(区)不能做到常抓不懈,在一些地方加油站(点)违规建设经营现象还依然比较严重,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要抓好学习宣传工作。抓好加油站(点)经营业主的培训,使广大经营业主全面掌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熟知有关规定要求,提高其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要利用报纸、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优化商务执法环境;三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带头认真学习,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尽快掌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为指导工作打牢理论基础,熟悉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认真对待公众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各地要尽快建立一支精明强干的综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工商、安监、环保、税务、质监、消防、土地等部门要及时沟通与协调,要对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行动方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五是要强化执法,对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点),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警告的警告、该责令停业整顿的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该取缔的取缔,严格依法管理,决不可以任何名目或理由姑息怂恿违规经营行为和加油站(点)建设;六是要加大监管力度,管理要到位。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立起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对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对知情不报,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经营的加油站(点)一律不予上报年审。

(三)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抓好油源控制,做到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供油,按《油品购销合同》供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油源的批发管理,严格油源的批发制度,决不能让违规加油站(点)的违法经营活动有可乘之机。要及时做好批发供油记录并定时上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发企业要讲大局、识大体,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有长远观念。对违规供油的批发企业,将追究责任,直至提请撤消其成品油批发资格。各级政府的执法部门要通力协作,顺藤摸瓜,对违规加油站(点)供应的油源认真检查,搞清油品来源渠道。对从省、市外进油的,要通过有关部门协查。要堵死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黑站(点)油品来源渠道。

(四)要严格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管理,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的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提请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继续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一律不予补办申报手续,并严格依法查处。

(五)各级地方政府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成品油市场管理,切实做好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工作。

要在加强部门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以促成齐抓共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要进一步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者依法行政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要带头执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纠正违反规定的错误作法。要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经费投入,支持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为商务部门行使职权创造好的环境。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和原油流通行业的特殊性,要从维护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增强做好市场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加强从政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其市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从严把关,有作为、不乱为。以《**市加油站(点)布点规划》(20xx-20xx年)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要坚决予以抵制,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治理。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准入的初审和过程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做好建立完善成品油市场退出机制工作。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6篇

摘要:连锁经营是国内外零售业一种先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中国加入WTO后连锁经营将在成品油分销业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在分析我国加油站经营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加油站发展连锁经营模式的条件,最后提出了加油站建立连锁经营模式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连锁经营/加油站/策略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将在三五年内逐步开放国内成品油市场,这就意味着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将直接面临国际市场竞争。面对全球性跨国公司的重组及全球战略,加之这些公司在成品油分销业务上都有一套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未来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竞争将十分激烈,国内成品油销售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面对新形势,要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着力于推动成品油流动的现代化。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零售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实质就是把现代化大企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到流通领域,对经济活动实施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从而达到降低流通费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目的。与传统经营方式比较,它是一种经营方式的创新,对提高石油、石化销售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加油站经营的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加油站多数还处于低水平分散经营的状态,各行各业均有涉足,各显其能各自为政。

一、经营规模小。在全国近9万座加油站中,国有加油站(主要是石化、石油两大集团)有3万多座,约占全国加油站的30%左右,其余的均为社会各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经营的加油站。我国年成品油零售量5000万吨左右,按高限估算,单站年平均销量只有500吨左右,而美国年成品油零售量4亿吨以上,只有18万个加油站,加油站的单站年平均加油量达到2500吨左右。

二、管理水平低。成品油销量已落后于国内其他零售业。据国内一位资深商业经济评论家评价,由于成品油零售市场长期处于自我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国有成品油零售的经营管理只相当于国内零售业80年代的水平,基本上没有形成规模经营。如果同国内外国石油公司管理的加油站相比,差距也比较大。如壳牌石油公司在天津收购了十几家社会加油站,按其公司形象设计改造管理后,加油量平均提高了2.3倍。目前我国石油、石化两大集团销售企业的加油站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内部管理不严密,流通费用高的情况。由于缺乏竞争意识和竞争机制,职工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也差。从集团公司内部看,即使是集团内部所属的加油站,也由于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例如同一条公路上两个相邻的加油站,虽然资产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但一个属炼油企业,一个属销售企业,尽管加油站的视觉形象统一,但油品的零售价格,企业服务规范却不统一,各行其是。用现代营销观点看,这是一条既丧失自身优势又相互消耗的经营方式。

三、零售的业态落后。加油站是一种最适宜连锁经营的零售行业,它也是国外最早实行连锁经营的行业之一。首先,从商品的市场定位来分,商品单一,消费差异小,目标市场明确;其次,有现成的油库,可以改造成配送中心;第三,已有的零售网点,得天独厚的行业优势。如果说国外石油公司加油站进入中国市场主要靠的经济实力的话,那么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就应该靠这些已经形成的网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这些网络改造成为能与国外石油公司抗衡的具有现代化水平的连锁加油站,这不论是对原有的成品油流通体制,还是对原有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都是一种变革和创新。但是,要将这些分散的低水平经营的加油站,改造成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连锁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它是对原有经营方式的深层次改革,使对原有利益布局的一次重新组合,必然会影响到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改革对石油、石化集团及其加油站以后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加油站发展连锁经营模式的条件

从国外发达国家加油站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看,一般都是在搞好直营连锁的基础上再发展特许连锁经营。而目前石油、石化集团加油站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营连锁,因此,首先应将直营连锁模式建立起来,然后再发展特许连锁,这样有利于加油站连锁经营的稳步发展。如果在直营连锁模式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就急于展开特许连锁经营,就会因缺乏后续技术支持和经营服务的监督而出现失控。同时由于国家在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方面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作为特需方的石油、石化集团声誉和利益受到损失时,很难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一、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建立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一般应具备六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统一的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要有可作为扩张复制标准的样本店;三是商品的市场定位要明确,目标市场必须具有发展潜力;四是要有一整套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加油站营运手册》;五是要有高效的通讯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六是要有一套完整的企业形象设计。从石油、石化集团现有的条件看,可以说已经具备了三个条件,还需完成第二、第四和第五个条件,这也是决定直营连锁是否成功的关键部分。只有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形成之后,才有条件建立特许连锁经营模式。

二、特许连锁经营模式。与直营连锁经营模式的条件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之处。特许连锁店与总部之间的资产关系、经营权、商品来源、人事的任免权等主要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制约的。因此,特许经营模式必须建立在明确的行为规范和量化指标上,它包括单店管理体系、员工培训体系、技术支持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特许经营权组合等。特许经营权模式的建立比直营连锁经营模式相对要复杂一些,因为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没有资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维系二者关系的主要是靠特许方提供的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商誉的商标和具有盈利能力经营模式,靠特许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对特许方来说,建立特许经营模式,首先是要建立一套具有转让价值的商标和经营方式;对受许方来说,必须保证自己的投资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其次是要有一套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还要监控受许人,以防止出现失控,当影响特许方信誉、形象和利益应及时处理或中止特许。

加油站建立连锁经营模式的对策

一、组织机构的合理化。加油站连锁经营必须有一个组织机构合理的总部。连锁经营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企业形象、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广告宣传、统一价格、统一核算都是连锁总部组织完成的,因此,建立一个高效运转,指挥灵活的总部至关重要。

城市(区域)连锁总部可设在区域某中心城市,下设配送部(内含采购、储存、送货三部分)零售营运部(内含直营特许两部分)等部门,主要承担配送和零售功能,负责对区域连锁公司配送中心,直营、特许加油站销售业务及发展新店的管理。省级(直辖市)连锁公司总部主要承担执行功能,包括对城市(区域)连锁公司的“三化”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品购进和调运管理等。集团连锁公司总部主要承担决策功能;包括集团内连锁经营的总体策划,“三化”标准的制定和建立,油品统一采购、调运、配置、促销等,对省级(直辖市)连锁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省、直辖市的市场范围和管理层次不同,省、直辖市连锁总部机构可分为省级连锁总部和直辖市连锁总部两种。因此,组织机构上也应有不同。

(一)省级连锁总部机构的设置。由于省级公司下面还设有地市级石油公司及其所属的加油站,而且目前成品油的资源配置,都是以省为单位进行的。各地市石油公司的市场范围和供应,加油站送货多是由地市公司承担。省级总部职能主要是按照集团连锁总部的决策执行功能,是本省成品油连锁经营的管理,指挥和利润中心。省连锁总部的职能包括本省所需资源的采购、运输、储运、配送;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选址,开发维护;人力资源的培训与选用和绩效考核等;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以及内部信息系统的管理;对外公共关系的处理和对各个部门的协调;成品油经营的统一核算;加油站的日常管理等。

(二)直辖市连锁总部组织机构设置。直辖市石油公司的市场供应范围没有省级公司大,但它的供应量大,直辖市石油公司一般只管理几个市区和几个郊县。因此,直辖市连锁总部可以不再设立区域连锁,可以由连锁总部直接控制到连锁加油站,直辖市连锁总部组织机构完全可以按省级连锁总部机构进行设置。一些供应范围较小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在设置连锁总部时,也可以采取这种组织机构进行设置。

二、配送系统的合理化。连锁经营的成功取决于物流配送系统的合理化,配送中心是以商品的物流管理为对象,是连锁经营的配套工程,是实施统一配送的基础。一个经济合理的物流配送体系是保障连锁经营降低经营费用的重要途径。实施配送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不合理配置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油库重新分布,对运输流向的重新调整,以及对不合理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经营结构的资产重组,从而达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目的,因此需要作一些前期工作。

(一)形成以经济区域划分的配送网络体系。打破以行政区划建立的省、市、县三级储运设施物流体制,按照各经济区域的消费量、消费结构、资源构成和成品油合理流向,重新规划和布置原有的储运设施,关闭利用率低的油库,提高剩余油库的利用率和周转次数。

(二)按照新的配送网络,调整运输流向,逐步改变运输方式。根据我国炼油业加工能力的富裕情况,按各省市市场消费量安排炼油加工量布局,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储运设施实施就近配送;调整原有不合理的油库隶属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按照成品油的合理流向重新规划运输路线,实现成品油调运方案的最佳化;三是在消费量集中的地区修建成品油长输管道,逐步使运输结构合理化。

(三)发展公路运输,对区域配送中心辐射范围内的直接和零售店逐步采用分仓式,大吨位油罐汽车的公路配送方式。将分散于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油罐汽车集中起来,组成专业化的运输公司,实施专业化运输管理。提高油罐汽车的利用率,降低配送运输费用。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7篇

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化

成品油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商品,从1950年至1985年的30多年里,一直是由原商业部统购统销。经营业务的重点主要是批发、实行三级批发体制和“三固定”(固定批发环节、固定供应范围、固定倒扣率),物流设施的主要功能是为三级批发企业进行运输和储存,作为零售环节的加油站数量很少。

据有关资料,50年代全国加油站总量只有70座左右;60年代末不到200座左右;70年代末发展到600座左右;1985年全国加油站大约有3600多座;1990年底为5000多座;1993年猛增到38000座左右;1996底达到42600座。到2000年底,全国加油站总数达到8万多座,2001年国家开始对市场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后,目前国内有合法经营证照的加油站约7.5万座左右。

我国加油站快速增加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国内零售市场试验性开放,成品油价格实行“双轨制”以后,由于经营成品油批零差价大、利润丰厚,国内社会各业和各种经济成份纷纷进入涉足加油站,数量急剧增加。从此,审批、兴建加油站成为社会各业追逐的利润增长点,到目前为止,社会各业加油站数量约占社会总量的一半左右,其中一些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加油站加入到了两大集团特许加油站体系,成为特许加油站;在此期间,国外几大石油公司也各种变通或合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目前国外石油公司与地方、中国石油合资的加油站约有几百座左右。

1994年开始,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体制进行了改革;1998年组建了石油、石化两大集团。两大集团成立后,双方通过收购、新建等方式,统一加油站视觉形象为切入点,很快将原各自辖区内省市石油公司自成体系,分散经营的加油站集结成为全国两个最大的销售网络。加油站的数量、管理体制、规模经营、企业形象力和市场竞争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两大集团加油站约占全国总数的一半左右。

社会各业加油站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在国内南北地区形成各自的加油站分销网络后,开始相互渗透,双方在竞争中加强联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对促进双方提高竞争力和营销管理水平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外跨国石油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与各地方、中国石油合资经营的加油站相继在国内亮相,目前世界几大石油公司在国内都有加油站。他们将国外加油站先进的经营理念,营销策略、服务方式引入国内,对两大集团和社会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各业加油站经过十几年的竞争,已成为国内加油站的一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活跃和繁荣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方便广大消费者,促进国内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各业加油站以其特有的营销方式与两大集团展开竞争,特别是在国省道加油站竞争中,采用了消费者喜闻乐见的营销方式,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对两大集团国省道加油站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经营由单一品种向多种经营延伸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可支配收入增加,住房条件改善,汽车开始进行家庭,国内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目前已达2200多万辆。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国省道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延伸,尤其是中心城市之间高速公路的开通,人们的出行更多的依赖于汽车和公路,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时间延长。伴随着汽车消费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汽车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经营和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国内加油站面对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转变经营观念。由过去单一经营汽柴油,开始向经营便利店、餐饮、旅店、汽车维修、零配件、美容、换油、加水、配货等多种经营延伸。多种经营已日益成为加油站提高竞争力和增加经营收益的重要手段。

由价格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化

目前国内加油站竞争主要在石油、石化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与社会各业和合资加油站之间进行。

两大集团之间的竞争正在由过去以企业为中心开始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观念转化,双方之间的竞争由过去的价格竞争向品牌竞争转化,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品牌价值的提高,按照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组织产品生产、改善产品品质、改变促销方式、建立零售网点、增加经营品种、扩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等全方位的品牌竞争。

一些社会各业加油站也由于国家市场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全社会诚信经营观念的提出和竞争对手的压力,开始改变过去一些短期的经营行为,如偷税漏税、以次充好、克扣斤两,注重自己的形象,注重树立自己的品牌,如一些社会加油站在入口出处开始打出了“缺一罚十”的标语,开始注重自己的品牌形象。

由经验型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化。

国内加油站内部的各项管理,特别是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加油站开始由过去以省市为单位的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管理向统一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迈进。石化、石油销售企业在广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先后编制了适合各自特点的《加油站管理规范》,在各自的加油站,统一企业形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进货渠道、统一帐册表单、统一服务规范等。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对提高两大集团加油站的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8篇

一、工作目标

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成品油销售单位经营行为;依法打击违法销售成品油和生产销售劣质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__年第23号)有关成品油的定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全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为从事生产、调配、储运、销售成品油的单位;监管范围为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等燃料。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坚决取缔无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和经营活动。(三)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四)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7、销售企业(加油站)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各单位务必于20__年1月15日前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摸底排查工作,通过登记注册查询系统,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户检查,摸清底数及分布情况,并分类建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台帐,并于20__年1月20日前将成品油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场科。

(二)梳理问题,确立项目组,加大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成品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成品油市场健康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吸取09年“焦点访谈”黑油事件曝光的教训,针对成品油市场现存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大问题”,及时成立项目监管组,对重点区域、重大问题要及时调度,集中解决。明确辖区监管重点企业,制定监管责任制度,细化具体巡查内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工商局20__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录。巡查中发现企业违规经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绝不能再出现媒体曝光事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同时,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杜绝隐患问题。

(三)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严把油品质量关。一是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统筹安排抽查经费、时间及抽查的地区、企业和成品油品种,加大成品油质量检测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行为,除依法查处、监督其整改外,还要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追根溯源,并采取措施,确保油品质量。二是要严格执行质量抽检程序,抽检计划由市局统一制定,并上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各县(市、区)局不得自行安排(抽检计划省局批准后,另行通知)。三是各单位接成品油质量举报需进行个别抽检的,要及时报市局市场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抽检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加油站及乙醇汽油其他经营场所,张贴123本文来源:文秘站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或其它举报方式的宣传告示,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大要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完善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对典型案例要适时进行曝光,做到曝光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

(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经营秩序。一是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积极推动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惩戒力度,及时记录,重点监控;对屡禁不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建议 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查验进货票证及油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监管和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重要性,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含质量检测)统一归口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到责任清晰到人,努力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并建立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狠抓各项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要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加强与商务、物价、公安、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及质量检测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开展联合办案等形式,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成品油经营管理第9篇

一、国内外非油品业务发展现状

欧美国家约80%以上的加油站开设了便利店业务,欧美国绝大部分加油站的利润主要来自便利店经营而不是油品销售,其加油站油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左右,利润只占30%40%,而便利店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30%40%,却占了总利润的55%65%。欧美国家加油站非油品业务主要的经营项目是便利店、快餐和汽车维护。

我国现有加油站数量已突破10万座,主要集中在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两大集团,其加油站数量占总数的50%以上。中国石化从2008年起开始全面启动非油品业务,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有便利店、快餐、汽服、广告及其它业务。从2008年9月份起,中国石化J省石油分公司高起点推动非油品业务发展,到2012年底,该公司累计开店1000座,占在营加油站80%,实现便利店销售收入4亿元。目前,该项公司主要的经营项目是便利店,快餐、汽服、广告等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中石化J省石油分公司非油品经营SWOT分析

SWOT分析法:SWOT分析法是由安索夫于1956年提出来的,是一个常用于战略分析的实用方法。SWOT分析就是综合企业内外环境所形成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四个方面情况,以寻找制定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经营战略和策略的方法。

①优势(S分析):一是品牌优势。中石化的品牌优势

影响力巨大,有广泛的认知度以及信任度。二是零售网络完善,分布合理。三是运营低成本优势。加油站和便利店日常经营管理运作能融为一体,能有效节约成本。四是加油站资源网络化优势。与其它企业组织相比,加油站还具有其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系统优势。

②劣势(W分析):一是:客户消费习惯问题。由于我

国的文化传统及基本国情与西方国家有着相当大的不同,各地人的消费习惯不同,消费习性也不同,一般认为,在汽车站、火车站、加油站、机场、等地方,其商品价格一般比较昂贵而且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资金投入与业务能力不足。加油站的非油品业务开展比较广泛,许多业务的开展没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来完成。三是无专业管理经验,非油品业务往往是有当加油站员工兼职来做。

③机会(O分析):一是汽车工业快速发展,汽车消费成为热点,全省汽车总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二是信息与物流技术的发展,使公司能够进行采购、配送的集中统一管理,

降低采购和配送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三是客户群的不断壮大以及客户需求的变化促进公司拓展非油品业务领域,快餐、汽服、广告等业务发展空间较大。

④威胁(T分析):一是随着国家对成品油零售与批发

市场的逐步放开,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成品油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顾客的需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广泛,只有规范经营、整合资源、扩展经营范围同时又不断降低成本,才能体现出竞争优势。三是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个体私营加油站,经营不规范,但是也是市场的组成部分,并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四超市、便利店和杂货店遍布社区、街道和村镇的各个角落,商品丰富价格合理,营业时间长,购物便利。五是长期以来国人的观念中一直把加油站看作是危险场所,很多消费者对加油站有畏惧感。

从以上分析看来,该公司如想大力发展加油站非油业务,必须认真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抓住机遇,扬长避短,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非油业务发展战略,稳步实施,从而最终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下面本文将重点就该公司的非油业务的战略制定、实施建议等提出具体的思路和措施。

三、发展非油品业务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一)选择与政策环境和公司整体相匹配的非油品发展战略

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总体框架要确保与公司整战略与政策环境相匹。非油品业务应定位于中高端市场作为主要竞争市场,在中高端市场上要追求规模经济,统一采购、配送和促销等,形成比竞争对手更好的成本优势。同时,结合现在的国家政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下,大力开展家电下乡,建材下乡等活动,发展乡村加油站非油品市场。在中高端市场竞争中,应采取“成品油+油+便利店+汽车服务(选)+快餐(选)+汽车旅馆(选)+增值服务”的业务式。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业务组合的价格制定得要合理,如价格要相当于或低于同类的竞争对手,从而使公

司的低成本运营转化为高收益。在具体实施中,要合理增减组合,选择组合模式,每个地市都有自己的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的特点,这些特点都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需求,因地制宜、因站制宜的形成的。

(二)打造科学的非油品业务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目前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强调控制、监督、统筹,对各市区分公司实施一体化管理,整体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的设计侧重于油品业务的经营管理,与开展非油品业务的需求不太协调。因此,要对该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进行逐步调整,建议在省公司和各地市区分公司在原有的非油品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组建非油品经营专业公司,非油品经营所有的预算、资金、核算、费用等工作实行全环节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省市分公司非油品管理部门和专业公司一支队伍两块牌子,这种设置既有利于保持和发挥统一管理以及网格、资源等优势,又能在商品统一采购和机制创新等方面有所突破,为非油品业务向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通过组建新公司运营,可以有效的把中国石化的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三)培养适应非油品经营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人手不够、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是目前开展非油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之一。首先,通过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各种途径,尽快地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的管理人才,确保非油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专业化;其次,要通过适当增加部分加油站用工编制和大力发展自助加油站减员等方式来确保加油站有专门人员从事便利店等非油业务的经营。第三,强化内部培训,加强交流学习。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新业务,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员工的销售技巧、叫货水平、商品陈列水平、盘点技巧等都需要培训提高。实行三级培训体系:省级公司负责县级公司分管经理、大店站长及分公司师资的培训和系统性基础教材的编写、修订;地市分公司负责小店站长、记账员及理货员的培训;县级公司负责对理货员进行专题性、有针对性的培训。

(四)构建专业的信息化物流配送体系

连锁经营离不开配送物流配送中心,因为它是通过产销衔接,实现“最少环节、最短运距、最低费用、最高效率”,从而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所以配送是实现连锁经营规模效益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必须要结合企业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高效运行的原则实施,一是加快建设中央仓和中转仓。要优化建设布局,利用好企业内部的闲置资产,将全省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区域中心或营业额大的地市分公司建设中央仓,其他分公司建设中转仓。二是选择科学、合理的物流配送模式。建议采取目前商业连锁比较通行的做法,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好、资质佳、资历深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合作,可以节约投资成本,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和配送效率。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自动化、自能化。信息技术贯穿于配送中心的各项作业之中,因此配送中心与信息业是天然的盟友。对于该公司而言,可充分利用企业内部通用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推广到非油品物流配送体系中来,以实现从传统的分散在不同环节和部门的被动物流配送活动向信息化、自动化、自能化现代物流体系跨越的历史性转变,只有这样,便利店业务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五)创建加油站便利店立体营销体系

便利店经营重点是营销,营销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关系到便利店的营业额、利润和发展前景等指标。营销活动的开展要围绕“独特性、针对性、激励性”来做文章,从而切实提高效果。一是要突出特点,构建立体营销体系。对便利店商圈进行深入、详细的调研,细分消费群体,一站一策略,一店一特色,合理定位便利店,突出主打商品和特色商品,增强门店对顾客的吸引力;推广发行易捷购物卡,加大宣传,采取油非互动、购卡优惠、交叉营销等措施,扩大发卡量;组织开展“自助加油抽奖送便利店商品”、“加油IC卡积分换购便利店商品”“买加油IC卡赠送便利店易捷购物卡/券”等油非互促营销活动;积极推广小推车销售、泵岛销售和预约销售等便民服务;开展“月月有主题、天天有特价、店店有特色、品类促销穿插”的全方位促销活动。二是拓展增值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发挥加油站网络优势,加快推进以洗车为主的汽车服务业务和广告业务发展,积极与邮政、移动、电力、银行等第三方合作增设服务项目,完善便民功能,提升便利店人气,扩大品牌影响力。三是提高营销宣传效果。以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为载体,打造油品和非油品会员客户平台,精准推送商品促销信息,提高营销活动目标群休覆盖率和效果。充分发挥易捷导刊的作用,做好重点商品、特色商品和易捷品牌宣传。四是完善营销机制。通过营销支持、销售激励等政策,调动非油品经营队伍积极性。借助专业力量,加强培训和运营指导,培养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开展树“营销标兵”等活动。通过定期评选非油品销售状元和营销标兵来激励先进,通过“结对子”互学互帮提升信心。

(六)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非油业务开展最终要想有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并用这个体系来推动整个战略的实施。

1.建立评价体系。非油业务工作的考核内容分为非油业务经营工作、非油业务管理工作两大部分。分别实行百分制,按不同权重计入年度考核分。非油业务经营工作考核要根据各单位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各市区公司便利店、汽车服务店、快餐业务店的开设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区公司的加油站营业额任务完成情况、加油站便利店单站平均营业额完成情况为主。非油业务管理工作要以基础信息、材料的汇总报告、便利店资金和存货管理情况、便利店现场管理等情况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