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9 17:10:26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1篇

开发区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前沿阵地和利用外资的重要基地,发展职业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员工培训模式;其次,高新技术产业云集,产业升级迅速,可以引领区域职业教育不断提升;再次,技术人才的需求大,是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产业紧密结合、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最佳区域。而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培养技能人才是校企合作的有效载体,政府的统筹是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关键。

一、政府统筹存在的问题校企共建只有在各级政府统筹和支持下,企业和学校才能在校企合作上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与机制,校企合作才能够真正实现,达到双赢的目的。然而,目前开发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统筹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政府认识不足。认为校企合作属市场行为,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事情,不需要政府来管。发展职业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市场的配置,资源的合理利用,不应排斥职业教育。

2.法规制度不足。法律法规缺失、刚性规范不足是主要原因。这方面的立法多半是以“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形式,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往往只有规范的内容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流于形式,效力层次较低。

3.运行操作不足。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以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很多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充分协调。

4.政策机制不足。经费拨款的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等极为缺失,财政金融的税收,引导企业行业能够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并不高。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离不开政府的统筹,政府应通过创新法律、制度、政策和机构集群,让行业和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中来。建立起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主导、学校主体的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实现共建共管共赢。

二、政府统筹集群建构原则

1.体系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一是国家立法,即由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二是地方立法,发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适合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职业教育法规,促进校企合作。

2.操作性强。法律条款明确、法律权利义务具体、刚性规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和学生实习实训。

3.激励保障。一是强化校、企双方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使职业教育真正变成校企合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制,保证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二是要建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为主,从教育附加或企业的职教经费中提出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实训基地的建设。对中央投入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与政策优惠等,调动其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4.互利共赢。对学生在企业实训过程中,企业有权重点培养、优先留用、部分淘汰,降低用工成本;学校在合作中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与条件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培训,降低培养成本,并能及时把握企业、行业的最新需求,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这样既可以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又提高实训管理水平。

5.组织协调。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这是校企合作的基础所在。但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长远和眼前利益、短期和持续发展相协调是很难做到的,必须通过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强有力的工作,才能沟通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的合作教育。

6.评估监督。建立运行效果评估机构,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重点评估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其他社会效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监督,确保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率。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评估、监督,才能促进职业学校主动和企业、行业合作,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新路。三、政府统筹集群建设内容

(一)建构法规制度集群,规范保障实训基地的运行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要改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对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为校企合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1.校企合作。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规,对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要由政府确定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或框架。一是企业应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参与实训基地建设,使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与企业的要求相吻合;二是保证学生能真正下到企业一线,上岗操作。

2.经费保障。从法律的层面上规定职业教育经费来源。一是要对公共经费的投入渠道、形式和强制性经费的投入保障做出“刚性”规定。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对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办学经费进行监督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对职业教育经费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以及对企业职业教育投入的比例等问题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刚性”规定;三是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对校企合作项目、参与的企业、学校、个人给予资助、奖励。

3.师资建设。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制定职业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和资格标准;二是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和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建立起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机制;三是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提高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四是建立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聘任制度,根据职业教育对高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对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以及“双师型”教师的标准做出规定,实行职业教育师资准入制度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突出职业特色,突出实践性和技能性。

4.劳动准入。建立法律和相关制度,实行培训、鉴定、监察与劳动力市场准入控制并举的制度,加强市场与培训的对接。对进入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调动、外出务工等手续。对企业技能岗位无证人员逐一清理,确定培训考核和鉴定时间,促其尽快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二)健全政策机制集群,引导激励基地共建在实训基地共建的过程中,政府是其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通过制定政策对基地建设具有规范、导向、协调和推动作用,从而推进实训基地的建设。

1.建立长效机制。制订《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明确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明确法律责任;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等机制。

2.规范管理机制。地方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校企合作的文件:一是制定严密、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学校、企业和学生及家长三方签署合作培养协议。合作协议须在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制约职业学校和企业双方;二是制定如《校企联合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企业技术骨干教师聘任考核办法》、《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制度》、《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制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学生实习期间违规违纪管理制度》等操作性文件,以此来进行规范、约束和保障;三是企业必须参与课程标准的制订和质量监控,课程评价标准必须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

3.深化合作机制。统筹引导企业共享学校的生产场地、设备、师资等资源;学校共享企业的生产管理、生产项目和研发技术等资源。资助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合作项目;对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等。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企业参与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税收倾斜和政策照顾,给予企业以税费的减免或直接给予经济资助,分担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负担。

4.评价考核机制。构建由职业特定技能标准、核心技能标准、行业通用技能标准、跨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四个模块构成的质量标准体系。根据这个标准体系,让企业的专家、工程师、技师等参与到考核中来,以实际操作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来考核学生的能力;建立教师入企实践的考评机制,激励教职员工参与到企业项目研究中来,发挥他们在专业方面的创造性;出台兼职教师的鼓励政策,鼓励企业技术人员进校讲课并给予课酬奖励等。让学校的教师、学生与企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在企业生产一线具体的工艺、流程中真正融为一体。

(三)建立职能机构集群,协调监督合作运行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离不开政府的统筹,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的保障机构。当前我国建立保障机构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机构人员要选择对校企合作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二是要使保障机构具有相应职能,对校企合作网络进行组织、管理与监督,对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和教学改革进行指导和咨询。

1.建立开发区职业教育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任董事长,分管主任任执行董事长,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董事。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区内以及与开发区相关的职业教育资源。董事们利用双重身份随时帮助职业学校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的关系,帮助职业学校解决实际困难。

2.实训管理中心。实训中心是管委会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研究制订区内职业培训工作的战略和政策,建立区域职业培训体系,协调区内职业教育资源,收集整理区内职业培训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各种职业培训服务,承担政府主导的培训任务。其工作目标是:依据区域发展要求,整合区域教育资源,利用政策激励作用,建立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区域产业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

3.培训工作协调理事会。建立沟通产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培训机构、人才中介的信息平台,负责整合协调培训资源,建立区域培训体系;负责制订区域职业培训规划,对有关区域职业培训扶持政策及重要文件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区域培训中心工作,审议区域年度紧缺型人才培训目录、项目、培训扶持资助政策和年度培训计划;督促建立有效的职业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加强优质职业培训资源的引进,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提升区域职业培训的规模和效益。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2篇

东莞地区现有两所高等职业院校: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前者为公办院校,后者为民办院校。这两所职业院校办学时间不长,在校生规模均已达到万人,学院发展态势良好,硬件较为完备,可满足社会培训的需求。但是,其目前开展的职业培训绝大部分是针对在校生,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较少。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将职业培训内容融入教学课程,并对应一个职业资格证书,每个学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推动了职业培训在学生中的开展。学院对社会开展的职业培训以讲座类型的培训为主,如:通识教育、新技术新发展、公益讲座等,培训时间多为半天,培训效果一般,而涉及专业技能,需要实践操作的技能类型的培训不多。可以说,东莞地区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的潜力尚未充分挖掘,还停留在比较低的层次。笔者对两所高职院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调查,试图寻找阻碍高职院校全面开展社会职业培训的根本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性建议,推动高职院校社会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一、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的困境

1、领导层重视程度不够,部门间沟通脱节。

高职院校的社会职业培训工作若想全面开展,需要学校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校内各部门的通力密切的合作。然而现在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领导层,特别是新办高职院校的领导层的关注点着重放在学历教育上,给予社会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职院校的职业培训一般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具体的培训任务由相关系部承担,但是由于继续教育学院和系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导致双方在企业需求意向、课程设置、培训管理等方面脱节,严重影响了培训的效果。另外,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培训是继续教育学院的事情,跟其他部门关系不大。这样观念阻碍了高职院校社会职业培训的发展。高职院校各部门应该在对外交流当中,积极地推广学院的培训业务,及时地将外单位的培训意向反馈给继续教育学院跟进;专业系部在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的同时,亦可深入挖掘企业的培训需求。

2、培训体制不灵活,制度执行力不强。

在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的情况下,高等职业院校某些体制方面的僵化,制约着社会职业培训的全面开展。这一点在公办高职院校体现得尤为明显,拿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来说明。首先,内部流程消耗严重。学院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培训之前需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需经过审计监察处、财务处审核,直至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在这过程中,经办部门需要提供材料文件,向审核部门说明为何这样收费、为何这样分成、为何选择此机构合作等问题。有些显而易见的问题由于没有文件材料支撑,没有先例,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合作搁浅;有些合作由于反复提交材料、论证,导致协议审核时间较长,合作方失去了合作的意愿,最终不了了之。其次,财务结算时间长。根据市财政相关规定,学院的培训收入须全额上缴国库,待返拨90%的收入后,才能按照规定开支课酬、人员管理费等费用。从学院上缴到财政返拨至少需要半年,导致教师的课酬、工作人员的管理费得不到及时的发放,久而久之,教师从事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打击。第三,学院相关的培训工作制度没有得到各部门很好地执行,部门在培训过程中打“擦边球”,学院领导层“自上而下”的监管力度不强。

3、政府对高职院校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不够。

高职院校是开展社会职业培训的主力军,政府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投入等方面向高职院校倾斜,以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硬件、软件上的优势,但是,当前的状况并非如此。2014年底,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的主导下,牵头成立东莞市职业培训联盟,旨在整合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职中、高校的培训资源,全面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然而仅仅只是成立了一个联盟,政府部门并未给予指导、推广和政策上的倾斜,因此,联盟的运作并未达到初衷,技能人才在量和质上并没有提升。

二、高职院校开展社会职业培训的制度障碍

1、学校内部激励制度不健全

高职院校鼓励教师积极从事职业培训工作,但是在激励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障碍,主要是受制于大环境、大制度,分配机制不敢有所突破,不敢创新。现行的分配机制,在业余从事培训工作的教师和不从事培训工作的教师之间,没有形成收入档次,多做与不做相差无几,无法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2、企业薪资待遇不与职业资格水平挂钩

笔者与企业人员进行了交流,九成多的企业人员表示,获得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待遇会提高,企业薪酬制度里没有这一条款。企业员工参加职业培训,获取资格证书,绝大部分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领取政府技能补贴,二是积分入户、积分入学。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技术人员待遇的文件,但是这么多年来,由于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执法力度不强,这些制度形同虚设,并未真正兑现。用人单位不买账,提高员工的待遇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推动高职院校社会职业培训发展的两点建议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3篇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我省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十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把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服务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以深化改革和提高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元办学格局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形成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十一五”期间,继续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1∶1,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普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1∶1。中、高等职业院校为社会输送200万名毕业生,为农村、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以上,各比“十五”期间翻一番。认真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到2010年,使我省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中级工技能水平的达到45%,高级工以上的超过15%,全省城乡劳动力素质明显提高。

二、强化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增强职业教育入学和就业的竞争力

(四)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坚持政府导向、多元筹资、集中财力、择优扶持原则,各市有重点地办好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和1—2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对欠发达县(市、区)骨干职业学校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到2010年,全省建成200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下同),2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形成职业教育的品牌和竞争力。

(五)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扶困资助范围从“低保”家庭子女等五类学生,扩展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给予免交学费。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奖学金。对就读省内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本省学生免交学费。

(六)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普职教协调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引导,促进初中毕业生普职教合理分流。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地区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构建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学生就业有路、升学有望。

(七)严格劳动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抓紧制定和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切实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对各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绝技绝招、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在行业和企业的关键岗位推行“首席工人”制度,建立全省范围内“首席技师”的评选制度。加大对优秀技能型人才的宣传力度,每年表彰、奖励一批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九)加强职业院校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先进的办学理念、合理的专业设置、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齐全的教学设施、良好的育人环境为目标,大力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使职业院校成为本地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中心、企业职工的培训中心、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中心。高职院校还应当成为当地产品开发、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究中心。

(十)加大专业建设力度。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推动职业学校的专门化建设,形成部分综合性职业院校和一批工程技术、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商贸旅游、医药化工、护理服务、农林水牧等专门化学校。积极扩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类等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规模,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规模效益。加强人才需求预测,压缩长线专业招生,新增一批经济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十一)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紧缺人才、提升技能水平为目的,建设一批为学生校内技能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到2010年,国家和省级中职实训基地达到100个,高职示范性实训基地达到40个,切实解决职业院校实训条件差、实训工位不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既能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又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十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重点培养一批既有教师资格又有职业资格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到2010年,中职学校专业课80%以上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其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达到40%;培养6000名高技能的专业骨干教师和500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高职院校“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达到80%。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传统的培养模式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开展订单培养和定向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改革职业院校评价体系,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评价标准。

(十四)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建立由行业协会、企业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审核专业和课程设置,指导学校的专业教学工作。按照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原则和强化技能训练的要求,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和技能训练方法,开发校本教材。实施分层次教学,建立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构建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

(十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全省各地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建立500家职业院校学生校外实习示范基地,以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单纯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教学、实习以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并为实习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十六)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教学改革。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研究中心和经济实体,或组建职教集团。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承接企业产品加工,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

(十七)加快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步伐。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都应允许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创新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确立“能力为本,德育为先”的新理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学生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创新机制和载体,建立全体教师参与、面向全体学生的德育工作机制,使教学过程与育人过程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办职业院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教师队伍的结构,非师范类毕业生、工程技术人员有资格应聘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并录用的,允许在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制定有别于普通教育的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实行分类单独评审。各市、县要按照评审权限建立相应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已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相应评审条件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可兼评与现工作岗位紧密相关的第二个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办学格局

(二十)认真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优化培训结构,提升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制度落实、资金到位、管理规范、进展有序。充分发挥职业学校、乡镇化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优势,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对应届回乡初高中毕业生进行6个月到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具备就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以县级骨干职业学校或成教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厂教学点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和社区教育网络,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把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鼓励和支持在职职工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大中型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立足自主培养,中小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以校企合作方式培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为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支持企业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二十二)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优势,分层分类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一批企业家、有培养前途的企业优秀中青年管理骨干和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能领导企业创新发展的职业经营管理人才。重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能力建设。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

(二十四)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必须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五)积极鼓励、扶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大力扶持,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招生、创建示范专业、建设实训基地等方面,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补助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有关助学奖学政策。鼓励民办职业院校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制定切合民办学校实际的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提高我省职业教育的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

六、加大领导和扶持力度,切实保障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二十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真正做到认识、领导和措施“三到位”。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省里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厅局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省教育厅负责牵头职业院校教育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省农办负责牵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牵头企业职工培训、农民工培训、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加强相互配合,统筹管理职业教育。

(二十八)实施“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为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重点解决我省职业教育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市、县政府为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在全省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行动计划、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九)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两级教育费附加地方可用部分,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省级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安排使用要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生均拨款标准,保证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或出资办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办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地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普职教协调发展、经费投入、办学质量以及专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准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监管,积极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控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的评估,督促各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将重点实施以下“六项行动计划”。

一、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

为解决职业院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实施“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

(一)扩大资助职业院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规模。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下同),在原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的基础上,将贫困助学的资助对象扩大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使免收学费的资助面扩大1倍,全省达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二)设立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助学金。该项助学金用于免除省内大中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本省籍学生的学费。公办大中专院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大中专院校按同类公办院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受奖学生总数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5%。高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仍按高等学校奖学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筹措。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省财政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70%、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专院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助学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行动计划

为切实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条件,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重点建设好一批为学生校内技能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一)建设目标。实训基地是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建于校内的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到2007年,建设70个国内一流、资源共享、示范领先的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50个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20个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能承担学生生产实习任务、面向社会开放的,选择10个进行重点建设,使其成为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到2010年,部级和省级中职实训基地达到100个。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省级实训基地建设要紧密结合地方产业和全省产业带规划,突出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体现特色。

2资源共享。实训基地应在区域范围内,向其他学校、农村劳动力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开放;通过校际联盟、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对于跨区域开放、接纳其他学校学生比例高的实训基地可进一步申请建设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3注重效益。实训基地建设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率。在保证学生实训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加工生产和学生勤工俭学。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独立核算、滚动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基地申报与评审。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认真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省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择优确定申报学校和项目。

省级实训基地申报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地申报的省级实训基地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初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公布。

(四)资金筹措。省级实训基地资金由学校举办者筹措,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省财政原则上按建设所需经费的50%予以补助,对每个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省级补助

不超过200万元;对每个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省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列为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的,省级补助再追加100万元。

三、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行动计划

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对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全面培训和重点培养。

(一)专业课教师全员培训。用两年时间对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进行轮训,每位教师参加培训96学时。培训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重点培养教师的实训指导能力。争取到2010年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80%以上成为“双师型”教师。

(二)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采取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两年内培养3750名达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使高技能“双师型”教师在专业课教师中的比例达到30%以上;每年选派100名左右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相关专业在职硕士,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业骨干教师。

(三)专业负责人培养。通过理论研修、专业调研、技能培训、名校(企)挂职等途径,用两年时间培养300名中职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的领军队伍。

(四)教师专业技能比武。每年选取若干个专业或项目,举办4—5次全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技能大赛,形成专业课教师主动提高技能的良好氛围。

(五)启动课程教材改革。“十一五”期间,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组织编写50种适应我省紧缺专业和新设专业急需的精品教材,同时支持学校开发一批适应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校本教材。**—2007年选择2个紧缺专业进行重点调研与论证,制订课程教材开发方案,并完成2个专业20余种精品教材的编写和使用。

(六)经费筹措。教师培训经费由各地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专业负责人培养给予补助。对省级教师技能大赛和精品教材开发给予资助。

四、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

为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提高专业水平,强化办学特色,做大做强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增强职业学校为县域经济服务能力,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

(一)落实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的主体,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高中。到2007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设好1—2所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于一体、设施先进、师资优良、管理科学的县级骨干职业学校,使其成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培养培训所需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二)加强示范专业建设。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要以专业建设为重点,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到2007年,全省再完成50个省级示范专业的建设,使省级示范专业达到200个左右。

(三)扶持欠发达地区县级骨干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省财政重点扶持45个欠发达县(市、区)的骨干职业学校各建设好1—2个专业。

(四)经费筹措。对省级示范专业,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按1∶1配套。对45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骨干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由地方财政筹措。一类地区省财政补助50%,二类地区省财政补助30%。

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

校企合作是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有效举措,对发挥校企双方积极性、加快培养应用性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结合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动计划”。

(一)建立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省、市建立一批由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预测劳动力需求、制订专业设置标准和培养目标、编写专业课教材、组织教学交流和技能大赛等。

(二)建立500个校外实习示范基地。实习基地主要为已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学生提供更加熟练掌握技能的机会,并充分利用企业的先进设备,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在全省选定500家企业建立校外实习示范基地,其中确定50家为省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每个市确定10家为市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每个县确定不少于5家为县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

(三)建立100个校企合作的职工教育培训基地。依托各地重点骨干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化技术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100个校企合作的职工教育培训基地,为中小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提供服务。

(四)支持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或参与合作办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行业、企业办好现有职业学校,鼓励企业参与办学、办专业以及共建实习车间。

(五)省级校外实习示范基地、省级校企合作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省每年评选表彰20个优秀校外实习基地、10个优秀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由省财政予以奖励。

六、提升劳动力素质行动计划

(一)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以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务工农民和专业农户为重点对象,以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到2010年,全省完成1000万名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任务。其中,以种养业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社社员为主要对象的农业专业技能培训100万人;以被征地农民、转产渔民、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400万人;以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务工农民为对象的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500万人。

(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根据就业岗位的技能要求,对全省回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不同专业、不同等级职业资格,分别进行6个月到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由办学条件较好的中职学校或由省示范性化技术学校与职业学校承担,受训学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和培训基地帮助推荐就业或指导自主创业。培训经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省财政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的受训人数,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分别给予补助。

(三)企业职工等就业能力培训。对在岗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通过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工作,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大比武活动等多种举措,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到2010年,全省技术工人达到700万人,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40∶45∶15,初步建立一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4篇

[论文关键词]老龄化社会 涉老专业 人才 体制机制 创新

一、我国涉老专业人才教育事业发展现状

1.高职院校相继开发涉老专业。1999年,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首创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为养老机构培养高级护理和管理的专业人才,该专业的建立填补了我国老年服务专业教育的空白。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于2000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000年,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在康复医学系内创办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能够从事涉老机构管理、老年人的康复与护理的高级专业人才。之后,又相继有江苏南京的民办学院——应天学院等十多所院校开设了相关专业。2006年,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面向现代服务业的高职院校,主动适应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原有旅游管理、食品营养、文化产业等强大专业群的支撑下,首次以二级学院的高度在国内创办了老年产业管理学院,培养老年产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2.涉老专业人才培养受到政府重视和用人单位的关注。开设涉老专业的各个学院在办学时都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涉老专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各院校也积极吸纳相关行业、涉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共赢发展。与地方有特色和品牌的企业紧密合作建立了校外实训基地,学生利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操作技能实训,完成毕业顶岗实习,用人单位评价良好。

3.我国涉老专业人才培养瓶颈。我国在老年产业人才培养方面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人才培养严重滞后,至今尚未构建起完整、独立的老年服务类教育体系。尽管先后有十余所学校开办了涉老类专业,但办学层次多为中专或大专,办学模式多以职业教育为主。老年产业人才的培养,起步晚、规模小、层次低,已经凸显出很多问题,从教育层面看,国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的老年服务类专业还没有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大纲、教材、办学条件、高素质专业教师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从社会层面看,社会对老年服务工作存有偏见,政府对老年服务工作缺乏必要的引导;从学生层面看,很多学生对未来涉老服务的职业定位存在误区,由于薪酬较低,门槛较低导致的人才流失率高居不下。基于上述原因,加快为老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尤其是培养具有先进理念和较高实践技能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应当先行。

二、高职院校涉老专业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探索

围绕“十二五”教育规划“创新政产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这一主要任务,开办涉老专业的高职院校可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角度探讨人才培养的可能性。

1.建立理事会。学院可着眼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与地方政府、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合作,构建政府、学校、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新机制,建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本专业领域内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学校代表组成。为学院发展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和实习、实训和就业基地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建议和决策。具体包括:指导学院探索机制体制创新;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确定专业群的培养目标及其岗位(群)所需的能力和知识;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技能训练大纲;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协助组建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2.探索二级学院发展新模式。创新政产校企深度合作的运行机制,在与企业深度合作的基础上,借鉴合作多赢的企业管理理念,依托政府部门、引进知名企业或公民个人等资金,合作办学,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探讨体制创新(包括办学、管理、人事、筹资等)和新的运行机制,建设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整合专业办学资源和师资队伍,凸显行业特色和职业教育特色,切实提高毕业生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老龄事业发展。

3.成立“专业实体化”公司。高职院校应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秉承“把学校引向市场,让社会参与办学”的指导思想和“依托政府,紧联企业、市场运作”的引企入校合作理念,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组建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由学校、行业、企业、自然人等共同参与,按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进行组建、注册、经营管理和运作的“专业实体公司”,实现教学实体、经济实体和管理实体的“三位一体”。涉老专业的实体化公司可围绕中国养老服务体系中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这两大养老模式,分别承担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条主线的运营,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文娱活动、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分别发挥教学和生产(经营)双重功能。(1)居家养老中心的运营机制探索。与民政部门合作,共建示范性“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政府提供场所、政策扶持和项目,学校负责服务、人员和管理。这种校政合作新机制,可破解目前国内居家养老服务存在服务内容单一、服务组织体系运转衔接不规范、服务队伍规模小和素质低等发展困境。(2)机构养老中心的运营机制探索。政校企可合作共建机构养老服务中心,探讨校、政、企多元投资的渠道,坚持管理运营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以服务地方、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一体化服务为特色,建设集养老服务、康复医疗、研究、培训于一体的示范性养老基地和涉老专业学生实习基地,并以老年公寓为平台,逐步搭建省际、国际养老服务、研究和培训网络。机构养老中心可整合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顾问团队;整合高校在涉老服务行业所需的养老服务、酒店管理、旅游策划、营养与保健、财务管理、文化创意等方面具有一线管理经验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组建管理团队;招收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运动与保健、老年营养与保健、老年休闲旅游等涉老专业的学生组建一支年轻化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同时学校要出台相关的政产校企合作共建管理办法,制定科学标准,对政产校企合作进行全面的评估,树立参与政产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同时以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企业、政府、产业参与合作共建实训基地的积极性,以此保障政产校企合作长期稳定进行。

三、高职院校涉老专业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的预期效果

遵循“政府支持,校企联合,市场导向,龙头带动”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涉老专业院校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学校管理机制,加强校政企合作的紧密性,可达到政产校企共同培养涉老专业人才的预期效果。

1.开创鲜明的政产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首先,依托政府,对养老行业和涉老专业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扩大涉老专业招生规模,规范养老行业从业标准。同时,探索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制度,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采取多渠道融资手段,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政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共同建设老年产业管理学院和生产性实训基地,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运行模式。同时,该平台还将实践教学和职业训导、技术推广应用开发、课题研究、政府委托培训与企业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融为一体,具有鲜明的产学研相结合的高职办学特色,是人才培养机制的一种积极创新。

2.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将专业办成实体后,专业实体必然要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上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履行法人职责,从而将本专业第一线的职业岗位要求与素质要求及时提供给教学部门,为教学部门制定与调整符合实际的人才培养目标提供第一手资料,并据此为调整专业教学目标和构建课程体系提供有力支持。依托养老服务中心,可夯实涉老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根据目标工作岗位工作过程提炼典型工作任务,按照目标工作岗位的职业素质能力要求,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体系。并根据课程体系设计思路,加强专业调研论证,动态调整适应于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发适合高职高专院校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现养老服务行业特点和课改方向的创新型课程、精品课程、“工学结合”校企合著教材、教学辅助软件等。

3.培养创业创新型学生。“专业实体化”建设能够通过综合性、实战型的人才培养流程,帮助大学生提高专业素质和个人素养,是对高职院校德育素质教育新模式的践行。同时,依托实体化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切实体现能力本位和实战本位,为涉老专业的学生提供了充分的轮岗机会和完善科学的实训锻炼计划,将创业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为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高职学院将认真研究并实施可以系统化、专业化、任务化训练的涉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增强学生市场敏锐度,找准市场机会,探索创业方向,推动和扶持学生在养老行业中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进而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方式发生积极转变。

4.做大做强“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实体化”建设将为进一步夯实集教学和实践技能于一体,培养既能从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的技能训练,具有教师和工程师双重身份的“双师型”教师。学院应当鼓励教师充分利用专业实体进行产、学、研等生产性实践活动、开展师徒结对,以优带新、鼓励教师校企“双向挂职”、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并制定“双师素质”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评价制度、激励制度、培训制度等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以确保教师队伍建设过程的良性运行。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5篇

摘要:校长;专业化;制度;校长管理制度

一、校长管理体制的制度要义

在这个制度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度经济学的衍射力已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制度”要素已经从政治和经济范畴跨越到了教育范畴,当越来越多的探究开始关注制度对教育现象的影响时,教育管理中的制度因素也日益成为决定教育管理效益和效率的核心内容。对教育管理制度的探究和实践虽早已有之,但在今天,在制度成为话语重心的社会环境中,我们不禁要问“制度何以如此重要”?

为回答这个新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制度概念。虽然文献中对“制度”的解释众说纷纭,不同学派和时代的社会科学家们赋予这个词众多的含义,但一个核心意义,即它是一种行为规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柯武刚(Wolfgang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E.Streit)在其合著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一书中对制度的定义为摘要: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经济学家诺思认为摘要: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这些规则、程序和规范的直接功能就是减少不可预见的行为和机会主义。任何一项制度都存在于一个普遍认可该制度的共同体中,制度的贯彻必须依靠一定的惩罚,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没用的。制度根据其产生形式的不同而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如习惯、伦理规范等,违反内在制度通常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或正式惩罚。外在制度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由一批人设计和确立并被清楚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由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外在制度配有法定暴力机构执行的惩罚办法。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都要受到其所在共同体的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制约,以抑制和减少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其更具有可预见性从而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的创造。

对于校长群体来说,它的成员,即每一位校长都要受到这个群体本身内在制度的制约,包括校长的职业道德规范、校长的行为准则等,同时还要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外在制度的制约,包括一系列校长管理制度,例如选任制度、培训制度、评价制度等,以规范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行为,减少机会主义及不可预见的行为,对超越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校长个体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校长群体的专业水平并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校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教育管理制度化和校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约束力量,是制度主义思想在教育管理领域中对校长群体的集中体现。校长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有效地规范、约束和激励校长及利益相关主体的管理实践和控制行为,以实现教育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公平的政策环境和校长群体内部治理规范为特征的制度布置。

二、校长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体系

中小学校长是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他们具有执行国家公务,直接从事教育活动,领导和管理学校事务等多种职能。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校长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的各种专业活动都将直接决定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决定各级中小学的教育质量,决定数以亿计中小学生的素质和未来发展。从数量上讲,目前,我国内地中小学正职校长总数约57万余人,假如加上副职校长和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校长,我国中小学校长的总数已经超过了100万。如何加强对这支任务艰巨、数量庞大的校长队伍的管理,通过管理来促进这个职业群体的专业发展将直接决定我国的教育质量。

有关校长管理制度,我们对50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现职校长进行了访谈,访谈结果表明,校长自身已经熟悉到管理制度确实对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功能,但除了他们熟悉的培训制度、评价制度和薪酬制度外,还应有哪些管理制度及这些制度之间应该有什么内在联系,校长们普遍没有明确的概念。

那么,建立怎样的校长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校长的专业发展呢?

制度的建设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由于校长是重要的教育人力资源,对校长的管理主要由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来执行,因此,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校长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符合科学管理理论和国家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未来需求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一般包括摘要:(1)人力资源规划;(2)工作分析;(3)招聘和选拔;(4)培训和开发;(5)绩效评估;(6)薪酬和奖励。根据这一流程,对照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校长管理制度应包括校长资格制度、选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晋升制度、薪酬激励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正式开始有领导、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有办法地对校长队伍进行管理。尤其是从1989年到现在,我国主要建立了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校长培训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校长素质、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的功能。但是,这些校长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摘要:其一,校长管理制度不系统、不完整。相对于以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为依据建立的校长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的这几种制度只是其中的几个方面,其他重要的校长管理制度如选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晋升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等尚处于缺失状态。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缺少其中的任何一环都会造成人力发展的不均衡。其二,已经形成的几个校长管理制度还需继续改进和完善。例如,1991年《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所规定的中小学校长任职的最低资格要求,在11年后的今天,已明显满足不了教育对校长的新的要求。第三,已有的校长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必然的内在联系,前后制度之间没有相辅相成、彼此协调,也不具有相互制约的功能。

因此,建立一个系统的、完整而科学的校长管理制度体系,是教育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三、校长管理制度的目前状况分析及发展趋向

1.资格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规定的职业准入标准。它是在职业的专业化过程中出现的,要求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系统的教育和培训、获得能胜任工作的非凡知识和技能、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以获得从业资格的一种职业管理制度。

在美国,由十个专业组织组成的国家教育管理政策委员会(NationalPolicyBoardfor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NPBEA)制定了中小学校长职业资格标准,要求拟任校长必须经过职业认证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有资格被选任为校长,这是他们保证校长质量的主要方式。

美国校长经过认证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职业准入,而在英国,校长经过认证并获得资格证书是为了以资格认证为标准促进拟任校长的专业发展,英国国家校长专业认证机构制定了校长专业资格认证制度(National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forHeadship,NPQH),它从决策、教学、组织、政治和验证五个方面对校长资格进行认定。中国香港教育署于2002年2月制定了“校长持续专业发展规划”,其中规定,香港将于2002年9月对拟任校长实行校长资格认证制度,有志成为校长的人士需通过三项严格的程序才可获得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分工和管理进步的表现,它直接影响到职业和行业质量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声誉和地位。校长资格认证制度是校长职业专业化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对专业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校长的基本要求,是有志成为校长的人士获得校长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资格认证不仅要考核校长人选的学历水平,还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平、领导管理能力、教育教学能力、身体条件和个性特征等。建立校长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校长专业发展过程中提高校长专业社会地位的一种专业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校长职业准入的要求只能做到“持证上岗”,这个证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而非“职业资格证书”,因此,建立适合于我国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的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控制职业证书的标准和资格的认定程序,是校长专业发展过程中一个尚待完善的因素。

2.校长选任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关员工甄选的理论可知,有效的人员甄选的目标是使组织具备更高的人力资本,同时使被选者的个人特征(能力、经验等)和工作要求相匹配,从而实现高的工作绩效和高的工作满足度。

《管理学》中对甄选的定义为摘要:甄选是一种猜测行为,它设法预见哪一位申请者会确保工作成功。

由于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及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对校长人选的才能进行考评时不能只注重他的学历水平或教学成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他的领导和管理能力。因此,运用各种测评方法,全面权衡校长能力,按照严格的选拔程序进行校长人选的评测和确定,是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校长的基本原则。

任用指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程序和手续,对校长人选的确定及其实施,也就是校长的任命和职务的布置。校长的任用必须遵循一定的任用制度,在我国,常用的任用制度有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和考试录用制。建国以来,我国的校长任用以委任制为主要形式,即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考评并任用校长的一种制度。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校长任用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地进行着,1999年9月,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摘要: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相适应的校长选任机制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拔校长。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有关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摘要:“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

由此可知,我国校长选任机制经历了以下发展途径摘要:

年代

选任形式

任期

1992年以前

以委任制为主,选任制、聘任制、考任制为辅

基本不实行任期制

1992年

委任制、相结合选任制

一般不实行任期制

1999年

委任制、聘任制、推举制、考任制多种形式

部分地区实行任期制

2001年

推行聘任制

实行任期制,可连聘连任

校长的任职年限由基本不实行任期限制即终身制逐渐过渡到实行任期制,并可连聘连任,是校长职业专业化并逐步得到社会认可的外在表现,职业专业发展的一个表现就是从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实行任期制并可连聘连任,极大地消除了校长治校的短期行为,激发了校长做长远规划、不断进行自我专业发展的信念和信心。

聘任制需建立在校长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基础之上。校长的专业发展必然使校长职业资格认证成为其职业生涯的重要内容,只有获得了校长职业资格证书,有志于从事校长职业的人士才有资格被聘任为校长。因此,在选任体制中,我们认为应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入职认证,严格控制选任程序及形式。到目前为止,虽然校长的“持证上岗”、“聘任制”、“职级制”、“培训制度”都在不断地发展,但校长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却停留在1991年的水平,“持证上岗”的“证”还只是对岗前和在岗培训合格证书的要求,职级制中的职级认证并没有被充分注视并合理利用。加强选任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及时更新选任体制中的资格要求,是校长入职并保持持续专业发展的前提。

3.校长培训制度

在专业人员的全部职业生涯中,他们都要不断地建立并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其中持续不断的专业教育(continuousprofessionaleducation,CPE)是促进他们形成系统而完整的专业知识体系的重要历程,这一过程包括专业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

(1)入职培训

入职培训的职能是使拟从业者全面了解职业领域内容,把握从业知识和技能,建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加里·德斯勒认为,“培训就是给新雇员或现有雇员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过程”。它包括解决新问题的技能、沟通技能以及团队建设技能,在培训过程中往往要贯穿强化雇员的献身精神的培训内容。

我国校长入职培训制度的建立可以从1992年原国家教委《有关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1994年《国务院有关%26lt;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6gt;的实施意见》、1997年,原国家教委《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等政策中得以体现。

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使校长接受岗前培训成为其职业生涯的重要环节。对于中小学校长,职前培训是指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拟任校长(包括部分新任校长)进行以把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它旨在提高其对校长职业的全面熟悉、对校长角色的全面把握、对校长权利和义务的全面了解以及在校长素质和能力要求全面熟悉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领导和管理能力。1994年,美国国家校长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Headteachers,SNAHT)邀请几所知名大学共同制定了“国家校长协会校长领导和管理项目合作项目”,该项目以教师培训机构(TeacherTrainingAgency,TTA)制定的校长职业的国家标准为依据,以提高拟入职校长(Preparingprincipal)、新入职校长(Newappointedprincipal)和在职校长(in—serviceprincipal)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为目的,开发了一系列职前和职后培训课程,极大地保障了校长的专业素质。1999年,中国香港成立了校长专业发展小组,并分别为拟任校长、新入职校长和在职校长拟订了专业发展活动。其中,对拟任校长的职前培训主要包含摘要:①香港校长专业发展评估;②入职课程;③学校领袖发展课程延伸课程,同时拟任校长的职前培训也是其获取校长资格认证的重要条件。

入职培训能帮助校长更好地完成从教师或中层管理人员到校长的角色转变,在校长专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

(2)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并贯穿整个校长专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1998年,美国教师培训机构TTA制定了新的校长职业国家标准(NationalStandardsforHeadteachers),根据它所描述的6类职业标准(sixstandards)和96项工作目标(96performanceobjectives),国家校长协会NAHT设计实施了较完备的校长在职培训项目,其中,以校长领导和管理顶目(Headteachers’LeadershipandManagementProgram,HEADLAMP)最为代表,该项目的实施为校长在职培训探寻了一种很好的模式。

中国香港校长在职培训以系统学习、实践学习为主。有系统的学习包括修读证书、文凭、学位课程,参加会议及研讨会、脱产练习课程等;实践学习包括领导及策划优质教育基金计划,校本改善计划等,撰写及发表教育论文,以分享知识及经验。在职培训还充分考虑了校长根据对自己专业发展的评估和自己的需要而自行制定的培训需求,有力地促进了香港校长的专业发展。

现阶段,我国大陆地区中小学校长的在职培训分为提高培训和骨干校长高级研修两种形式。提高培训是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把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探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是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探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在职培训是提高中小学校长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参加培训是校长在自我专业发展意识指导下主动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另外,为提高校长专业培训的质量,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培训机构认证制度、培训教师认证制度是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尚待探究的项目。

由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组成的专业教育体系,是中小学校长获得专业知能、形成并巩固专业理念、不断促进自我专业发展的主要教育途径,高质量的校长培训体系是确保校长联合会专业素质的前提。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高质量的职前、职后为主体的校长培训制度,这个制度要使得校长的选拔、培养、校长入职和在职培训成为一个有机的终身教育的整体,使得校长专业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次,我们应该在校长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之间形成伙伴关系,实现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有机结合,实现校长素质的有实际意义的提高;第三,为确保校长教育的质量,在建立资格证书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一个保证校长培训质量的校长培训评估机构,在确保校长培训机构质量的基础上确保校长培训质量。

4.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对校长进行考核和评价一直是教育探究者们普遍关注的新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的校长评价工作,虽然从关注到开始深入探究已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但真正建立起比较完整而科学的校长评价制度的历史并不长。美国和英国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逐渐建立起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英国和德国还普遍使用“评估中心法”(AssessmentCenter)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评价,70年代,美国心理协会和全国中学校长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SecondarySchoolPrincipals)共同对“评估中心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应用于对校长工作的评价。之后,一些探究者开发了“校长能力测试”法、“校长同事评价法”,旨在对校长的业绩进行科学的评价。随着人们对校长职业及校长素质探究的深入,校长的职业标准逐渐被明确下来,1998年,美国教师培训机构(TTA)制定了以6大标准、96项行动目标为内容的全国校长职业标准,以此为参照,美国的校长评价体系在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促进校长专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功能。

在我国,校长评价工作相对于教师评价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价方案。目前,我国仍以考核为评价的主要方式。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但我国以考核为主要手段的评价其主要目的还在于决定校长的升留免降或褒奖惩戒上,忽视了评价对校长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校长的专业发展。重“督”轻“导”的评价取向不利于校长素质的提高,另外,校长评价机构除了包含教育行政部门外,还应吸收教研、科研等部门的人员、教师、学生和家长参加,充分发挥校长专业组织对校长评价的功能是提高评价质量及效果的主要因素。

评价的目的重在改善校长的工作,为校长的专业发展提供指导信息,进而促进校长的专业成长,促进学校的教学效益。考核和评价是促进校长专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目前,我国针对学校及校长评估工作,原国家教委于1997年2月27日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对中小学校及其校长评估的目的、内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这是一项较为具体的评估工作的指导性纲要,重在对校外评估进行规范。因此,建立自我评价制度和校内评价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评价的有效实施是完善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

5.校长晋升激励制度

在职业生涯中,职级晋升是激励个体不断追求自我职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对于专业人员,追求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水平认可、获取不断提升的专业地位和社会声誉,是专业人员追求专业发展的最直接目标。科学合理的职级晋升制度是专业人员自我专业评定和组织评定的参照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校长职务和行政级别挂钩的校长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级别和学校的行政级别挂钩,套用机关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干部级别待遇,这种管理制度随着教育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不适应于校长队伍的建设,不适于校长作为专业的学校管理者的职业发展。

1993年,上海市针对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改革新问题,建立了校长职级系列的改革目标,将校长的职级划分为五级十二等,具体制定了各等级校长的任职条件及评定的指标体系。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在借鉴上海校长职级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在区属中小学进行了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工作,该制度将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等级分为五级十等,将校长职级和办学实绩挂钩,进一步调动了校长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了校长素质的全面提高和校长队伍的科学、规范管理。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在上海和北京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中共中心、国务院有关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试行校长职级制”,2001年《国务院有关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至此,校长职级制作为校长考核、任用和校长职业生长的管理制度具有了法律效力。

根据加里·德斯勒的激励理论,对于管理人员,应实行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计划,而为了使管理人员更注重组织的未来发展和长远利益,应更偏重于长期激励;对于专业人员,在保证金钱激励的基础上,更应关注以满足他们成就感、归属感、荣誉感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建立的激励机制。

作为从事学校教育管理的专业人员,对校长实施的激励计划应既注重保障他们的经济收入又注重从情感和精神上给予激励。中小学校长既是管理者,又是对学校进行管理的专业人员,对校长的激励要充分考虑其作为专业管理人员的非凡角色。由于我国实行校长负责制,加之我国学校管理体制不具备学校股份,因此,校长职级工资是目前较为科学、合理的薪酬形式。对于中小学校长,为他们创造能发挥他们的专业才干、在办学领域内取得成就的各种条件,并对他们的成就给予及时的奖励也是校长激励体系的一部分;其次,以校长负责制为基础,在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党组织、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下,给校长更大的办学自,让校长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决定学校事务也是对校长的激励;再次,由教育行政机关、校长专业组织为校长提供进行思想交流、探索专业新问题的机会,并帮助校长解决新问题、克服困难,使校长在专业组织和上级领导部门的关心下有归属感,增加校长勇于开拓、创新的信心和勇气,也应是校长激励计划的一项内容;最后,及时、公正地对校长工作给予评价,在指出不足的同时对校长的业绩给予肯定和奖励,满足校长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激励方式。

6.校长薪酬制度

职业是个体在社会中用以谋生的工作,职业的专业性又要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地位,因此,获得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收入是专业人员不断追求专业发展的基本物质保障。任何一个专业成熟度很高的职业,都有相当高的经济回报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这个行业,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从业人员不断地致力于提高专业水准,建立严格的职业伦理规范,从而提高这一职业的权威性和社会地位。

合理的工资制度是激励校长不断追求专业发展和职业自我实现的一种表现。工资收入虽然是所有激励手段中最重要的激励因素,但心理学家们指出,人有各种需求,每一种需求的满足都可以对个体产生激励功能,其中包括成就感、归属感、权力和自我实现。

长期以来,受校长管理体制的影响,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级别和学校的行政级别挂钩,享受相应的干部级别待遇。1989年以后,一些地区在任命学校干部时,虽然不再明确干部的级别,但住房、医疗等待遇仍按照任职学校原定的级别确定。校长的工资待遇一般都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没有明确的专为校长设立的工资保障体系,专业能力、工作绩效不和薪酬体系挂钩,不利于调动校长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校长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办学实绩。

校长职级工资制的推行,使得校长的薪酬和校长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挂钩,合理地体现了“按岗定薪,按业绩定酬”的原则,校长的职级工资是和校长职级评定相配套的以校长岗位为主要特征的工资制度。上海的做法是职级工资由级等工资、基础工资和能绩工资三部分构成。级等工资是校长职级工资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校长职级的高低,校长按评定聘任的职级确定相应的级等工资,并随职级的变动进行调整。基础工资是中小学校长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部分。基础工资由国家规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以及政府规定的随工资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构成。这部分工资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实行,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能绩工资是校长职级工资中活的部分,能绩工资按校长级等工资和基础工资和的一定比例核定。职级工资制度的建立,使校长的职务、责任,能力、实绩和薪酬相结合,能极大地调动校长工作的积极性。

一些没有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地区,为了体现校长专业素质、办学绩效和收入相匹配的激励原则,对校长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职级津贴制,根据校长的任职年限、办学效益、办学特色、校长个人成就以及群众、社会对校长的评价等作为确定校长津贴职级的考核因素。实行校长职级津贴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的探索,它所形成的激励功能在于引导校长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促进了校长的专业发展,促进了学校的办学效益,促进了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结语

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并不是孤立的,各个环节之间是相互功能、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依据这个流程建立的校长管理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种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都会影响对校长这一重要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因此,将目前还缺失的制度建立起来、将不完善的制度完善起来是当前校长管理工作的首要内容。

校长管理制度是一种外在制度,它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政府的委托设计和确立的、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法规和条例,任何校长违反了这些制度,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校长的行为,可减少校长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和机会主义;用制度来促进校长的专业发展,可提高校长的专业水平并由此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率,应该说是制度主义思想对教育管理产生影响的最直接的表现。

参考文献摘要: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M.北京摘要:商务印书馆,2001.32.36.37.

[2AnnWeaverHart,EducationalLeadership,EducationalManagementandAdministration,Jan.27,Vol.3,1999.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6篇

关键词:校外实训基地;市政工程技术;管理措施

作者简介:卢佩霞(1969-),女,江苏泰兴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江苏 扬州 225127)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2010年度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403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1-0166-02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高职院校为响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特色发展道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应用性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方向更趋明确,围绕职业岗位(群)要求,加大课程建设与改革力度已势在必行。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而作为教学共长的实训活动尤为重要。

实训教学在各高职院校教学中所占的比重已逐步提升,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工科专业实践教学时数呈逐年上升的态势,部分专业占总教学时数的45%以上。如何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课内实验、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校外实践等多种手段的实训教学,完成从理论知识到实际操作的转变,快速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各高职院校面临的重要课题。市政工程技术(以下简称“市政”)专业毕业生由于其所处行业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交通安全关乎国泰民安,施工质量依赖于工程一线操作技能,因此该专业的实训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市政专业模拟真实施工环境投资成本高、后期管理难度大,仅凭借院校自身的财力、物力,难以建设适应需要的高度仿真的校内实训基地。因此加强校企合作,大力开展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市政专业实践教学的首选。校外实训基地与校内实训基地相比较,具有很大的职场环境优势。校外实训基地职业氛围浓厚,创设了一种教与学双向互动的社会交往和团队合作的职业情景,既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又能为学校节省大量资金,缓解学校办学经费紧张问题,[1]同时促进了校企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且现有校外实训基地的维护管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通过调查分析,深入思考,对基地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构想,希望能对我院市政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帮助。

一、校外实训基地现状

依据高职院校市政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的核心能力是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能力。主要岗位群有施工员、监理员、造价员、试验员等。目前我院该专业依据专业核心能力的要求规划了校外实训基地。依托地方优秀企业,结合相关职业技术标准,现有五种类型的校外实训基地,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体系。分别是:

一是市政道路施工企业: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江苏润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增项为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总承包二级资质。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是路面施工企业:扬州润扬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主项为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四是管理类企业: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扬州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五是试验检测类企业:扬州市华建建设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具有综合丙级资质。

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1.校企双方对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重视程度不一致

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应该是合作共赢模式,但调研发现,目前双方在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认知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学校往往是主动的一方,热情很高。为了完成教学目标,校外实训基地不可或缺。往往利用社会关系和私人感情选择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希望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岗位供学生参与到企业的工程施工中,以达到自身的教学目的和技能培训要求。但企业却是基地建设被动的一方,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赢利为目的,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且企业并没有培养学生的社会义务;同时又受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安全责任、食宿条件、技术保密、日常管理、福利待遇等,对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往往是碍于人情,勉强接受。学生在实训基地的实践活动无法有效进行,效果大打折扣,并未达到学校预期的目标。

2.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不力[2]

通过调查发现,扬州市政府主管部门面对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经开始关注学生顶岗实习,对学生实习基地进行申报登记,对于一次性接受10人以上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如减、免、退税等。但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方面还缺少完善的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对企业接受顶岗实习生还没有硬性要求,且优惠政策力度不大,致使部分企业主观上不愿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

3.校外实训基地管理体制不健全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实现有序发展必须实现规范管理。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取决于是否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力是否过硬。目前我院缺少完善的实训基地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应该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以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真正实现用制度约束行为、用制度促进工作、用制度提高效率。目前我院还没有独立的实训基地管理机构。

三、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途径

1.摸排市场,锁定共建对象

首先,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熟悉学校所在地及周边运作良好的相关企业。通过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校友和现有合作企业的桥梁作用,对以上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员工素质、资质资信等了然于心。其次,通过真诚沟通交流,反复磋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书”。最后,企业和学校双方领导层应高度重视,深入探讨双主体共育共管问题,使学校和企业的高层形成共识。[3]

2.主动迎合企业需求,切中企业脉搏,投其所好

近年来,随着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对技能性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加之劳动关系的调整,有的地方出现了用工荒,另外,用工成本的增长导致有的企业选人实用至上。针对这一类现象,应让在校生到用工单位顶岗实习,使课堂与实训一体化。同时应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让企业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甚至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调整课程设置,从而利用企业资源优势充分实施教学计划。

3.校企共建,资源共享,“双赢”共生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不少企业已把人才储备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发展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必将成为企业人才战略的有效途径。企业借助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人才来挖掘潜在的优秀人才,进而招聘使用,免除了先培训后上岗的麻烦,减轻了企业在培训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成为“学习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1]如中机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连续两年从我院实训基地的学生中选拔职业素质好、理论基础扎实、实践技能水平高的学生留在企业工作。同时企业提出学院要对该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技术理论知识的培训。另外,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投入的高效和盈利的最大,与学校联合投资建立了试验室或直接利用学校的设施,从而减少了重复投入,降低了经营成本,也为在校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因此,技术和人才成为校、企合作的结合点,不仅会形成“双赢”的局面,而且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成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具有强劲生命力的发展方向。

四、建设实训基地的几点建议

1.深化学校与实训基地的合作交流

紧密联系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联系:一是建立实习基地联系制,由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定期通过电话、信件、邮件或上门拜访等形式加强双方的交流,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分歧或矛盾。二是利用实习检查等机会,院系领导、指导教师主动与实习基地单位负责人深度交谈,听取他们对实习基地建设的意见,双方坦诚交换意见,适时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三是定期召开实习基地联谊会,主动服务企业,增进彼此了解,并为基地之间的交流提供机会和搭建平台。四是建立校企互聘机制。学校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一线高技能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同时安排教师到企业担任培训讲师或技术顾问。让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建立一支能适应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更好地实施顶岗实习制度,强化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环节。

2.完善校外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学院要安排专门机构负责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至少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障校外实训基地的平稳运行:《职业教育大纲》(针对企业)、《培训企业组织与机构》、《校外实习实训大纲及教学计划(针对特定实训企业)》、《企业培训师职责》、《校外实训基地学生管理细则》、《学生校外实训考核评价标准》、《兼职教师聘任考核制度》、《兼职教师“教前培训”制度》、《学生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双导师”制度》、《建立专兼教师交流制度》。

3.创新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理念,拓宽建设渠道

(1)加强宣传,引起政府重视,争取政府投资。满足地方经济需要和服务地方经济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宗旨,因此,各高职院校一定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旨地宣传高等职业教育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使地方政府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建设实训基地。直接投资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由国家、省、地方财政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间接投资是指政府运用立法、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实训基地。

(2)建立股份制实训基地。此类基地模式类似于德国的跨企业培训中心,作为社会公益型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发展企业法人、社会公众、其他学校和地方政府入股,创立一个由参股企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和个人股东代表等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利用股份制的形式多方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制实训基地,满足本地区各类高职院校校外实训的需求。

五、结语

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破解,需要边建设边完善,以建促管,建管结合,以促进实践教学有效实施,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吴兴伟.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辽宁教育研究,2005,(8):27.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7篇

[关键词]产教结合 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马铮(1980- ),男,天津人,天津职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流管理、职业教育。(天津 30041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贵州省教育改革发展研究重大招标课题“政府主导下的贵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结合有效途径与政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3-0020-03

一、研究的基本情况

1.研究目的。当前,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对接,是职业教育向其本质的回归,构建产学一体、校企一体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运行方式,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核心。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与经济和产业密切结合,企业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分析、对比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运行过程中围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建立的法律、政策和实施办法。从政策和体制的视角,对比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职业教育与经济和产业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背景、过程、作用、方式、运行机制及成果,总结各国的共同经验,指导我国职业教育产教结合,实施校企合作的进程。

2.研究假设。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历史悠久,对本国经济增长贡献巨大,职业教育体系具备较强的系统性,其运作模式获得了本国相关方面的认可,在世界职业教育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制完善,职业教育的理念更新快,并且形成了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其基本特征是职业教育与经济和产业融合以及校企合作办学,共同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德国、日本、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产学一体、校企一体的办学模式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这种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支撑。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产学一体,校企一体的办学模式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非常成熟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已经成为了世界其他国家学习和模仿的对象,仅在我国,截至2012年1月,以这三个国家的职业教育为主题词的学术论文数量达到了4500余篇(“中国知网”相关搜索结果)。

3.相关概念。产教结合与校企合作都是指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二者是一致的。其中,产教结合是宏观和中观层面的战略,是一种将教育教学、生产劳动、科技研发与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的职业教育体制。“产”泛指产业(行业)内各个相关部门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及其一切生产活动,“教”指教育体系,包括教育体系中各部分,即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学校及其教育教学活动。产教结合是指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整个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教育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职业教育系统与各产业界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各个行业的职业教育如何建设、如何发展、如何培养人才应以各产业界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校企合作是微观层面的方法和形式,是一种利用学校和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的教育模式,即在企业部门和职业教育学校之间、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间建立极为密切的联系,利用学校与企业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各自的优势,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和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

1.在基本理论方面。职业教育以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为发展模式是欧洲传统行会制度、学徒制度适应社会教育需求的必然产物。职业教育发达地区和国家在这方面的理论认识比较深入,以学者福斯特(Philip J. Foster)的观点为其典型代表。福斯特积极倡导“产学合作”的办学形式。综合福斯特在20世纪60~80年代的观点,职业教育中存在着“浪费”问题。产生“浪费”的原因包括:一是就业市场不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人才;二是市场需要这类人才,但他们学非所用,即工作职位与所学专业无关;三是市场需要这类人才,但由于职业前景和职业报酬上原因,职业教育毕业生选择了一些与所学专业不对口但所相关的职业,在职的职员中有许多这样的职教毕业生。福斯特指出:“职业教育的受训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后的发展前景,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因此,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他认为,应该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的发展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实际发展相联系,须改革课程形式,在职业学校中多设工读交替的“三明治”课程和一些具有实效的短期课程;实践课尽量在企业内进行,尽力缩小正规学校职教与实际工作情景之间的距离,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逐渐从学校本位走向产学合作。福斯特的观点体现了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院校、专家学者对于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的理论共识。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为代表的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围绕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这一发展模式,全面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

2.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第一,德国。德国发展职业教育非常注重法律制度建设,从1969年后陆续颁布了相关法律,形成了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其内容丰富、涵盖广发、可操作性强。根据德国《基本法》,校内教育依照各州的《学校法》规定实施,企业教育依照联邦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手工业按专门的《手工业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德国的行业协会是行业企业必须参加的组织,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起到主导作用,行会负责建设、管理职业教育委员会——德国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与《联邦教育法》相配套,又相继出台了《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各行业和主管部门还共同制定了针对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条例,规定的内容涵盖职业教育中各方的关系、权利义务、培训机构的设置、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与管理等。为了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德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在内的四方共同监督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围绕着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两个方面建立的。先后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拨款法》《培训保障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令》《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法律法规,这些从法律层面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企业提供行业发展趋势信息、技术前沿信息、人才需求信息,以此引导职业教育培养方向,企业人员通过进入政府主管部门、学校管理机构等直接管理职业教育。同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如果企业投资不能达到法定比例,则需向政府补交),以及政府对接受职业教育,并不断提升资质认证等级的劳动者给予经济支持。除此之外,各地区结合当地特色(当地的行业发展、从业者特点、当地经济水平、地区文化等因素)又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如南澳洲曾颁布的《技术与继续教育法》,塔斯马尼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曾颁布的《工商业培训法》,堪培拉地区颁布的《职业培训法》,昆士兰和北方地区颁布的《职业教育、培训与就业法》,这些法律、法令为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搭建了制度平台。

第三,日本。职业教育立法是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二战”后,日本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明确地提出了职业训练作为教育内容,应得以广泛地提倡。随后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和《职业安定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必要性,职业教育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雇主的义务,职业教育应遵守相关法律,即企业必须让从业者接受劳动教育,这为日后日本企业广泛开展企业内职业教育奠定了法律基础。20世纪50年代日本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产业教育即职业教育),规定了国家应从政府机构、地方团体、产业界等多方面努力推进产业教育。随后颁发了《职业训练法》,后经多次修订,基本明确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体系,职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的关系,职业培训机构的建立,并规定了培训人员的资格、教材的选择、培训科目、培训时间及技能鉴定等。在《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职业培训的相关标准,建立了职业能力开发体系。1999年颁布了《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规定了不同职能的职业教育机构具有何种职责。2006年又颁布了《中小型企业劳动力确保法》,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3.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实施与运行。第一,德国。德国职业教育管理机制表现为在行业协会推动下的社会三方共同管理,其中一方为产业内雇主集团和各行业协会,他们负责制定职业培训的目标,提供培训条件,拟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因为他们既是职业教育的投资者,也是职业教育的受益者;第二方是工会,因为工会是职业者的组织,以维护职业者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享受职业教育是职业者的根本权益,也为职业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第三方是政府主管部门,包括文化教育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一方面负责校内教育,另一方面协调雇主与工会的关系。在微观层面,即校企结合方面,学校设立董事会、技术专业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等机构。董事会作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政府任命,由主管部门的官员、学校和企业的人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的职责是聘任学校的校长,审批学校长期发展规划。技术专业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校长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审定学校的教学方案、教材等。协调委员会由学校和企业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解决校企合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德国职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的设定。在德国,职业教育专业的设置是政府行为。为了使职业教育通过专业的设置与产业合理地对接,在政府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和经济部门的组织下,由行业协会、工会、教师三方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共同拟定。注重学生个人发展、企业发展与产业发展相一致。二是课程的设置。以职业实践为中心,构建围绕职业岗位的专业技能、专业基础理论、文化基础知识等三方面课程。三是教学大纲的制定。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由地方政府的教育部门制定,目的是讲授与职业相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企业的培训大纲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目的是传授职业技能和经验。四是教学的开展。学生入学前,先和企业签订雇用培训合同,再到学校报名,以获得职员和学员两种身份;学校的教师和企业的教师分别在学校和企业进行教学活动,使得理论学习与职业实践相结合,企业实践培训是主导,学校理论教育是配合。五是教学的评价。对学生的考核由行业协会、工会和职业院校共同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以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为考试目标。

第二,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管理机制集中体现了政府主导职业教育的特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即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TAFE学院),其中主要的教育立法和管理权在州政府;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影响州政府,并负责制定教育宏观政策,根据教育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提出改革方案,确定国家教育的总体目标等;地方政府配合州政府完成对院校的直接管理。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由联邦政府的教育部和劳动部合并而成,具体负责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管理及培训体系与标准的制定。具体组织机构包括部长委员会、基于行业的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执行长官委员会及独立的授权运作执行机构。TAFE学院是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规模最大、最主要的公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所有TAFE学院均有院一级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来自企业第一线的资深行业专家,对学院的办学规模、基建计划、教育产品开发、人事安排、经费筹措等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下,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实施主要由行业领导,学院实施。行业的领导作用首先体现在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决策。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由代表行业利益的从业人员组成。例如国家培训局的部长委员会中,行业代表超过半数,这表明在职业教育的管理上,产业界拥有最大发言权。另外,行业代表组成的行业咨询顾问委员会服务于联邦、州两级政府,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州政府对职业院校的管理机构之一——TAFE服务处,也是以行业人员为主组成。其次,行业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教育框架和职业教育改革政策。行业协会有义务为政府提供最新的岗位要求和就业信息,行业协会参与管理职业资格的培训与认证工作,行业协会还要负责定期的关键能力标准修订工作,以便通行全国。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以行业组织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统一的证书制度为依据,然后将行业标准转换为课程。每一类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文凭开设课程的种类、内容由各相关产业培训理事会及其顾问组织根据就业市场变化而定。在学院实施方面,政府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开展职业教育。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申请开设职业培训课程。私立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经国家质量培训框架认证而成为注册培训机构,国家给予启动经费,或采取提供建筑资金或设备的形式予以支持。同时,政府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不是采取直接划拨的方式,而是通过购买教育获得,这种市场化的政府拨款方式,使得公、私立的职业教育机构处于竞争的状态。

第三,日本。日本的职业教育管理机制随着本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历了重大变革。“二战”后,日本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单独负责职业教育,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鉴于社会变革和产业界的要求,日本政府开始构建体系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把职业教育的实施权下放给企业,政府的角色从运作者转变为扶持者,多部门参与职业教育(文部省、劳务省、通产省),通过信息、资金的支持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企业发挥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办学动机来自企业,办学主体也为企业,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培养的职业人才具有高专门化、高针对性的适用性。日本政府教育部门通过下属的职业教育委员会(有行业人士和教育人士共同组成)获得教育发展建议,通过设立职业能力开发综合大学校,负责对教育培训员的培训和职业训练的研究;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大学校和职业能力开发短期大学校,负责实施应用课程、专业课程的教学;设立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中心,负责对离职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短期的职业训练。日本职业教育的实施重心日益转移到终身教育中,形成了校内职业教育和校外职业教育两大系统。其中校内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校外职业教育包括企业主办的职业教育、企业外机关主办的职业教育、通信教育(即远程教育)、自发的学习会或研究会四种形式。校内职业教育的实施注重两个方向,即加强小学及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扩大职业学科毕业生升入大学的比例,同时使职业教育向高层次发展,使过去中等职业教育中某些专业设置高等职业教育组织。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学习制度、教学内容、教学评估方法;注重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弹性化的学制;注重校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的一致和开放;注重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校外职业教育以企业主办的职业教育为主。日本企业普遍认为,高素质的员工,可以通过企业自己的培训,胜任所有工作。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基本上都由企业招收高中毕业生自己进行培养。通过开展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企业员工主动成立学习小组,这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同时,日本政府从不同侧面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从2006年以后,国家对实施“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的中小企业及事业团体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推动他们致力于扩大青年技能人才的劳动就业机会。对制订“青少年雇用机会创造计划”并获得地方行政长官认可的中小企业,在其实施“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的时候,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德、日、澳三国的比较

德国突出行会的作用和地位,强调行会对职业教育的主管地位,对企业的领导作用。表现为职业教育体系是在行业体系下建立的,职业教育必须满足行业、企业、职业岗位发展的一切要求,突出技术类职业教育的发展,赋予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充分的管理权力。同时,也赋予地方政府一定权力,根据当地特色配合企业、院校发展职业教育。澳大利亚突出政府机构的协调作用,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行业协会、企业组织、业内专家对职业教育的参与,鼓励职业教育创办机构多元化。利用政府职能帮助潜在就业者进行职业规划,从而推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稳固职业教育的经济支持。日本在法律方面强调职业教育的企业属性。企业办职业教育成为日本的一大特色,企业创办职业教育自然符合本企业需求,并且企业职教成为日本职业教育的主体。同时,与之配合的是学校的职业教育类型多种多样,从短期到专修,分别满足不同企业人员、从业者的需求。在对社会公众的职业教育推广中,在法律中明确接受职业教育是每个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推动学校职业教育系统与社会职业教育系统的立体交叉。

四、基本结论

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三国的职业教育近年来得到我国职业教育研究人员的高度重视,成为学习借鉴的重要对象。三国的职业教育从制度、体制到具体实施方法,都有着很多共同点,也存在差异,但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从上述三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共同经历可以看出,在国家宏观和中观层面推进产教结合,在微观层面实施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由多方参与,包括政府部门、产业行会、企业组织、教育机构以及部分非营利组织。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最终实现离不开产业与教育、行业协会与教育机构、企业与学校等多层次的合作。

在政府部门层面,职业教育不仅是教育主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部门、人力部门、产业部门的共同合作;在中观层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组织等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使之成为职业教育的主导力量;在微观层面,要让企业组织、企业人员参与职业教育实施和规划,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调整教育内容。

发展职业教育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本国的国情、社会文化、经济水平、职业教育内在要求等条件,这决定了职业教育的主导因素、合作形式、权责分配、运行机制等。例如,德国、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体制与其联邦制的政治制度相关,政府在职业教育中强调协调作用,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拥有较大话语权;而日本政府在校内职业教育起着主导作用,多部门参与教育事务,侧重提高劳动者基本素质、文化认同的教育,而企业职业教育具体负责提高劳动者技能,强调科研转化为实际产品。

上述三国都为发展职业教育制定了详细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完整的制度体系。成熟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都由法律规定,使得职业教育实施有法可依,各方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对职业教育的管理成为法律行为,不再只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建立针对不同类型职业教育的专门法,而且对职业教育的实施者,如教师、出资人、教学资源等,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保证。

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提供完善的经费支持。如果说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是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必要保障,那么经费支持则是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条件。根据投资人即受益人的原则,上述三国的职业教育经费由政府、企业、基金会、学校自筹共同保证。

[参考文献]

[1]蔡跃,王继平.从《联邦职业教育法》看德国行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2).

[2]李敏.澳大利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机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8).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8篇

关键词:校企合作 职工培训 问题与对策

当前,技工院校积极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培养真正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型人才。本文就校企业合作开展职工培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重要意义

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校企合作的模式,有利于整合多方教育资源,充分借助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育人环境和资源优势,采用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实现校企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实现学校、企业、职工三方共赢;有利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储备,做到有计划地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改变被动寻找专业人才的尴尬局面,增强职工自身职业竞争能力。

二、存在问题

1.政策与法规的缺失

尽管对于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并未被要求承担参与的法律责任,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有力指引和约束。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监控,学校与企业联手发展中的职责模糊不清。由于缺乏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动力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长效的运行机制、体制和模式,造成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不深入、不稳定。

2.体制机制的约束

由于技工院校绝大多数为政府办学,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专业设置,无论是招生,还是学校的正常教学,甚至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常常是在各级政府制定的条条框框内进行,运行机制不畅,影响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抑制了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积极性。

3.W校内部管理的缺陷

学校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专业设置不科学,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没有体现技工教育以发展技能为主的本质。学校的教学管理措施不强,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改革滞后,教学中存在追求理论知识的系统完整性,而针对性和目的性匮乏等问题,造成职业特色不突出,使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产生了一定困难。

4.深度不足,形式不多

现阶段,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仅停留在浅层合作模式上,内容还不够深入,合作形式比较单一。尽管双方花费了大量时间,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是合作效果并不明显,离“合作培训、合作发展、合作共赢”的目标仍存在很大差距。

三、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建章立制,出台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指导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明确和规范在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中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成立各级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培训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强监督,依法保障合作双方的权益;制定优惠政策,调动合作双方开展职工培训的主动性。

2.创新体制机制

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技工院校的层次、类别、结构和发展规模的要求,做好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适时优化调整技工教育布局。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予技工院校发展自。政府要积极为校企双方搭建平台,破解合作困难的问题。校企双方应积极寻找合作突破口,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和体制。

3.加强学校内部管理

加强技工院校内涵建设,明确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加大教学管理改革力度,完善教学管理体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全新的评价体系。科学进行专业设置,进一步调整课程设置,转变培养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技能为本质,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教学针对性和目的性,凸显职业特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要加强职工培训的日常管理,校企双方都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的前期准备、策划和选择过程,而当进入实施阶段时,校企双方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沟通。

4.创新形式,深化合作

职业培训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9篇

二、推进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七、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质量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狠抓职业教育,抓出成效。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十五”期间,职业教育要为社会输送22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800多万名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要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每年培训城镇职工5000万人次,培训农村劳动力1.5亿人次;积极实施国家再就业培训计划,每年为300多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把农村和西部地区作为工作重点。“十五”期末,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的年招生规模要达到350万人,面向西部地区的年招生规模要达到120万人,为农村和西部地区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继续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市(地)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

二、推进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3.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要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4.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市(地)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由省级有关部门与职业学校所在市(地)联合共建、共管,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

5.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

7.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8.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要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

9.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实践教学时间,严格要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建设一批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10.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层次。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职业学校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的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网络。

11.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职业学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12.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注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免除技能考核。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13.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行“绿色证书”教育,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办好一批骨干职业学校。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14.加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要为西部地区和农村的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大中城市与农村开展合作办学,鼓励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职业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到西部地区和农村职业学校任职和办学。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要面向西部地区和农村招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现代远程教育和培训以及自学考试等要积极向广大农村和西部地区延伸。

五、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15.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6.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17.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0.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1.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个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