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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公路资产化的必要性
(一)明晰农村公路管理主体的需要
我国法律规定,公路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经国家授权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目前,虽然各地都成立了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但隶属部门不同,有的隶属于交通部门,有的隶属于公路部门,还有的隶属于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也相互交叉,这样难免有“政出多门”的现象。因为农村公路只进行实物管理,并没有资产化,管理主体不明,造成公路资产权责不对等。
(二)扩宽融资渠道的需要
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县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农村公路里程长,资金需求量大,各级财政压力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引入让管理部门关注到公路的资产属性,并衍生出PPP、BOT、TOT等新的管理模式,迅速扩大了我国公路建设的速度和规模。农村公路虽然不是收费公路,但只要纳入了资产价值管理,就可以明晰产权边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路资产化经营,如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资金,发挥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发资产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多方筹集资金。
(三)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
农村公路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民生工程,长期以来,农村公路存在贪大求全,重建轻养的状况。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的投入产出无法核算。各级政府在修建农村公路时较盲目,导致项目建设不切合当地实际,也没有分清轻重缓急。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谈不上保值增值,造成管理部门盲目争取延长农村公路修建里程,而现有的农村公路却得不到养护资金保证,年久失修,不合理使用、人为损坏等因素使农村公路失去应有的价值,投资效益低下。
(四)规范农村公路财务管理的需要
农村公路管理单位资金主要投入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项目上,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管理单位的部门预算资金缺乏,原有养护体制下人员众多,人浮于事。虽然《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再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由于农村公路没有资产化,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将修建和养护资金费用化,年终和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对冲,第二年这部分费用不在财务会计账目中体现,这就给其他日常公用支出占用农村公路修建和养护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虚增了农村公路项目支出金额,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二、农村公路资产化的可行性
(一)农村公路资产的可确认性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农村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农村公路的修建都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所以农村公路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长,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农村公路资产的可计量性
建设农村公路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支出,都是通过货币支付的,因此可以由货币计量。农村公路资产的计量由工程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土地征用费等费用构成,可采取两种方法确定其价值。第一,历史成本法,即对于新建成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按建造该公路实际所发生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支出计算。第二,重置成本法,对于过去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可计算在当前条件下重新修建全新的相同标准的农村公路所需支付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并按照已使用年限,扣减应计提的折旧,即为当前农村公路的价值。
(三)农村公路产权的明晰性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中重要的一部分,农村公路作为公共物品,都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自筹资金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土地也是国家所有,农村公路的产权只能是国家,农村公路管理部门经国家委托和授权,对农村公路资产进行管理。如果把农村公路的产权定义为集体或个人,就会给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混乱。
(四)农村公路资产化的可参照性
按照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高速公路、铁路上的桥梁、隧道及附属物以及民航机场的停机坪、航站楼都作为国定资产核算,同样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农村公路,应比照其他基础设施的核算办法,纳入资产管理的范畴。
三、农村公路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账套设置应简化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作为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并不是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基建支出并账虽然能让基建投资财务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大账”上反映,但其实质仍然是执行两种制度,设两套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这种双轨运行机制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也不符合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作为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并不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会计核算,建议取消基本建设资金账,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适用一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从而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二)科目设置应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保持一致,设“在建工程”科目,并设“基建工程”明细科目和“农村公路工程”子科目,核算尚未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当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货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农村公路工程”,贷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农村公路工程”。
(三)资产折旧的核算有其特殊性
农村公路前期养护维护费用少,运行成本较低,随着通行车辆的不断增加,养护费用也逐渐增加,所以农村公路资产的折旧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在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由于农村公路的改扩建都是破碎性的重建,有的甚至是改道重建,原有公路没有利用价值,所以农村公路折旧核算的残值为零。
(四)农村公路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分情况资产化或者费用化
农村公路改扩建和大中小修应参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主要是为了维持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而进行的维护,因此应在当期费用化。而农村公路的改扩建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宽度,改善了功能,增加了使用价值,类似于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所以应予资产化。
四、结语
关键词 水资源;水资源资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社会水循环;二元水循环
中图分类号 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1-008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1.012
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基础。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将自然资源按照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重要举措,是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系统最活跃,影响最广泛的自然资源之一。水资源同时是特殊的自然资源,既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又是生命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必不可少的基石。然而,我国发生严重水危机,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这种水危机表面上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是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丹尼尔・科尔认为所有适用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1]。就水的财产权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全民)所有的制度。
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务院代为实施所有权,然而国务院难以行使所有权,在水资源管理中,将此权利赋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可以看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人(人)进行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相当于将各省份和各流域的水资源所有权委托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委员会。依次逐级委托,形成多级机制。这种国家(全民)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广为体现。一是公共资源管理人的激励问题。各级水资源管理者并不是受利润机制驱使其像管理私有资产一样有效管理。即使各管理者做出不恰当的管理决策,其个人并不会受到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将会外部化。二是管理者的短视行为。地方水资源管理者向地方行政首长负责,水资源管理者可能实施比私人所有者更为短视的措施,损害其管理的水资源与水环境。这种情况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锦标赛”的晋升模式下更为显著。
对此,部分学者提出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方式应对上述不足[2-4],以期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管理。然而,由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资产的私有产权导向与国家所有水资源产权的矛盾;二是资产的经济属性与水资源多重属性(功能)不匹配的问题。此外,由于水资源资产的界定不清楚,大多学者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对立面提出,意欲将所有的水资源都资产化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势必危害生态安全,造成水危机。
我国实施了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且结合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就水资源权属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混合财产权制度,即国家具有水资源所有权,使用者依法获得水资源使用行政许可之后,并且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用之后行使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并且,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利用区域(流域)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资源的使用量,利用定额管理控制每个企业的行政许可取水量。同时我国还规定,节约的水资源量可以用于水权交易。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使得我国水资源具有资产化管理的雏形,但是就如自由市场保护主义所言,“该制度是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主要是水资产市场)交易的制度”。在我国水权交易的实践中,无不体现了“政府创造、监督并限制市场交易”这句自由市场保护主义的担忧[1]。
王喜峰: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化管理框架构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 第1期对于以上不足,本文提出若干问题并给予解答,一是水资源资产是什么?二是水资源资产实现路径是什么?三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四是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是什么?五是具体的水资源资产措施是什么?
1 二元水循环理论及其与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耦合1.1 二元水循环理论
二元水循环理论是水资源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在我国广为应用并指导解决实际问题[5]。该理论认为自人类社会开始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一的自然水循环结构变为“自然-社会”二元的水循环结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6]。
对于自然水循环,其驱动力是太阳辐射和地球引力,其完整的路径为“降水-产流-蒸发-排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逐渐成为驱动水循环的另一大因素,有学者将这种驱动社会水循环的因素合称为“社会势”[7]。社会水循环的源动力是用水需求,只有用水需求才能构成循环路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利用设施从自然水体或者直接从雨水进行取水活动,将这部分水资源供给实际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实际的用水部门,在生产生活等实际活动中,水资源以成为产品一部分等方式被实际消耗,其他水资源则由入渗和排放回归到自然水体中。在配给机制上,由于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驱动,水通量从社会势高的地方向低的地方移动,社会势包括政治势、经济势、政策势等。
现有的基于水资源的调控管理措施也将目光投向了基于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调控管理,例如基于ET的调控措施等[8]。社会水循环调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分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同时也保证环境用水与经济社会用水的平衡、排污量的平衡以及经济社会取水量和水资源可供给量的平衡。社会水循环的调控环节包括,取水调控、用水调控、排水调控。以上调控环节是基于社会水循环循环路径,且分别对应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三条红线”,即取水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入河排污红线。
1.2 水资源资产定义
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指将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资产定义来说,管理者对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够带来收益的水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进行管理。资产是指能给企业目前和未来的经营带来利益,企业(个人)有权支配使用的经济资源[9]。虽然不同的领域对资产的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其具有共同的特征即:①预期带来经济利益;②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③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④能够用货币计量[9]。
现有的水资源资产管理研究大多将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对立,认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纠正”,在隐性中认为所有的水资源都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水的功能有:健康功能、生物栖息地功能、溶解质和悬移质的载体、生产功能。在人类使用水资源之前,单一的自然水循环机制主要强调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功能,随着社会水循环的形成,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功能越来越重要,社会水循环通量能够产生大量收益,这部分水资源在定义上符合水资产的范畴,应该按照资产进行管理。就功能而言,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只是水资源功能的一部分,将承担其他功能的水资源按照资产进行管理,一是产权的主体缺失,难以有效运行;二是经济驱动对水资源的无尽消费,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灾难。
除了水资源功能的差异之外,水资源的物品属性差异也导致不能将所有的水资源作为水资源资产进行管理。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高低,可将水资源分为私人物品、公共池塘物品、俱乐部物品、公共物品(见表1)。作为公共物品的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私人物品的水资源是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水资源的公共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用于生产生活的水资源可以作为资产进行管理[10]。
可以看出水资源的资产的概念小于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资产相对于水资源来说,是能够具体体现水资源经济功能的那部分水资源,并且能够被主体拥有、控制、交换。可以水资源资产是进入生产生活的那部分水资源,这与二元水循环理论中的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应用“自然-社会”二元水循环理论对水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是可行的。
1.3 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由于水资源资产与社会水循环通量是重合的,社会水循环理论乃至二元水循环理论对于水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在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中主要存在水资源资产内涵不明晰、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善、资产用途管制不到位以及资产产权体制缺失等突出问题。根据社会水循环理论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这也是社会水循环理论耦合水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路径。
第一,社会水循环通量的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化管理内涵和范围。社会水循环表现形式为水资源在经济社会系统中循环,直接以水资源资产的形式创造经济社会价值,具有非常强烈的经济属性。水资源资产的范畴与社会水循环的通量的范畴重合,利用社会水循环理论对其通量进行界定可以有效界定水资源资产的内涵和范围,避免水资源资产范围过大造成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与传统水资源管理的“换汤不换药”。
第二,针对社会水循环的循环途径的监管有效完善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现有的社会水循环循环途径为“取水-给水处理-配水-一次利用-重复利用-污水处理-再生回用-排水”。虽然环节较多,但是其基本循环过程还是“取水-用水-排水”三个环节,针对这三个环节的有效监管,显然要比现有的对流域区域控制断面的监管更加有效果,也更加有针对性。在美国资源能源和环境的政策中,也多是针对微观企业的环境因素通量的进口和出口进行监管。这样做一是节约国家过多的监管投入,可以将投入以立法的形式附属在设备中;二是对监管更有针对性,特别是在水资源资产的监管体系建设中。
第三,社会水循环的相对闭合性有效解决用途管制制度与水的流动性的矛盾的问题。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开发中的重要内容,将国土空间分为生产、生活、生态等用途,并且对国土空间的用途进行管制。水资源资产也具有与国土用途管制相似的合理性,但是自然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循环性,一个地区的生态用水可能流动到下一个地区作为生产用水。社会水循环具有相对闭合的特征,进入社会系统的水资源要发挥作用完成后返回到的自然系统中。而用途管制中的生产、生活用水就是社会水循环通量的范畴,对水资源资产的严格管理就是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用途管制也是水资源资产具有稀缺性的基础。
第四,社会水循环通量有效解决水资源资产产权不清晰的问题。水资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在对水资源产权进行设定时存在的问题是意图设计制度对绝大部分的水资源进行产权界定。如上述水资源功能较多,真正作用于经济社会的是社会水循环部分,将该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等界定清楚即可对水资源资产进行市场化操作。其他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并且有权利在特殊时期进行配置,如极度干旱和突发污染事件时的水救济等。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的水资源的产权界定就是对水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场配置水资源资产的决定性作用的制度问题,又有效保护用于生态的水资源。
2 基于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管理框架的构建2.1 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内涵与外延
水资源资产为进入到社会水循环的水资源,因此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即为对社会水循环通量部分管理。其管理根据资产的性质可以分为水资源资产的界定管理、交换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等,对应于社会水循环的各个环节。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有一定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水资源管理的不足。一是弥补了传统水资源管理处理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相容上的不足;二是弥补了取水许可与交易用水兼容上的不足;三是弥补微观水资源配置与水事管制不协调上的不足;四是弥补了私有资本进入公共工程上的不足。可以看出,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发挥市场配置经济社会用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所在,是弥补水资源管理行政特色过重的所在。
2.2 水资源资产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分层
根据上述分析,水资源资产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部分,是对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的水资源按照资产的性质进行管理。由于水资源资产可以由市场决定配置,这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的行政配置有一定的矛盾。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分层管理来有效界定水资源管理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现有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宏观、中观的水资源管理,市场在水资源资产的微观管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是水资源所有权利的根源,在这个层面对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进行配置和管理。在宏观层面即可以界定出各中观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的范围、产权界定、监管制度和用途管制等。除了水资源资产的宏观制度设计之外,国家不参与水资源资产的微观运作。国家的权是按照国家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确定各地区的分水(可取水)情况,即宏观的水资源配置。国家的责保证国家战略需要、保障区域的生活用水安全、保障区域环境生态用水安全。国家的利是通过统筹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得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
从中观层面来说,以宏观层面的配置方案和制度设计为基础,对区域的水资源进行管理。中观层面的水资源管理既包括水资源行政管理,也包括水资源资产管理。这一层面的水资源资产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间的水权转换、水生态补偿等,其主体是地方政府。交换的驱动因素不一定只是经济社会因素,也包括行政意志主导的水生态救助等。地方水行政部分主要是对区域的水生态进行有效保护,以及对区域的微观涉水活动进行初始赋权。地方的取水方式、量、质、域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流域、上级行政的要求进行,其主要依据是区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即当地水资源量扣除生态环境用水量,以及相关总体和行业规划等。
从微观层面来说,市场是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决定性因素。在宏观和中观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各具有水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的所有者按照既定的制度和规范进行市场化运作,水资源资产在市场机制的决定下进入到效率较高的行业,体现不同区域的水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以水定产、以水定量”提供制度基础。
2.3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水资源资产的权属分解
考虑到水资源的特殊性,私有化难以推行。在公共产权的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在取水环节要引入“私有产权”或者类似“私有产权”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现代的产权制度将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在取水环节,可以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这里主要是取水权)按照一定的原则归相关利益主体所有。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权利主要集中在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时的自然水资源,即取水环节之前的所有水资源。一旦经地方政府的许可进入社会水循环领域,微观主体即拥有类似私有产权的权利,即拥有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所有权利。
对于取用的水,生产的前过程对应的是用水,生产的中过程对应的是耗水,生产的后过程是排水。对应到产权的属性用水过程对应的是水的使用权,耗水对应的是水的收益权,排水过程对应的水的处置权。耗水过程即是通过用水,将水资源与其他资源结合形成产品(服务),耗去的这部分水资源真正形成了收益,体现了水资源的收益权。这部分权利归权益主体所有。耗水量是行业真正使用的水资源,是区域水资源的绝对减量(虽然部分水资源的耗去没有直接形成收益),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形成了减量,在绝对量上具有了外部性。因此对耗水量的计量非常有意义,国家可以据此来制定水资源宏观配置政策和水资源资产产权政策。耗水过程体现了收益权,这部分权益不能用于直接交换。在用途管制和监管时,可以据此进行。
对于排水过程,体现着用水户的处置权。这部分过程要深入体现国家用途管制和监管的权利。对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的废水(脱离一次生产线,进而还可以被其他生产线使用的废水不属于完全脱离生产过程),国家或地方政府对这部分水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和监管。对于农业而言,排水过程一般是回归自然循环过程,例如回归到河流、湖泊、地下水等,但是这部分水一般含有面源污染物质,国家要进行监管。对于工业而言,一部分废水经过处理再回归水体。这部分水对于自然水循环非常重要,不需要行业间将这部分进行经营。用途管制和监管体制要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重点处理。也就是说,完全脱离生产环节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强制企业行业对这部分水资源资产进行优良化处理,不能私自经营。
2.4 根据二元水循环理论的行业水资源资产管理设计
从社会水循环示意图来看(见图1),社会水循环主要存在“供水、用水、排水”3个环节。其中供水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对象主要是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四个部门。社会水循环与自然水循环密切相关,从图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从自然水体中取水(地表、地下),经过自来水厂制水(或者自取水单元制水),向用水单元输水完成供水环节;用水单元配水、直接(间接)用水、或者在用水单元内循环用水,完成用水环节;用水单元排放废水,污水处理厂(或自取水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向自然界排放完成排水环节;此外一部分用水单元收集废水、处理形成再生水,并循环利用,形成回用环节。
(1)农业用水。农业部门的用水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来自于农村田间农田水利设施的地表水资源;二是经机井等灌溉措施抽自地下的水资源;三是由大中型取水设施从大中型水体(地表和地下)抽取的水资源经农田水利水系送往各个用户。对于第一种而言,这部分多为雨水的直接(间接)利用范畴,可以作为自然水循环一部分,因此这 部分水资源的资产产权可以直接归为直接利益者。例如,在不影响水循环的基础上,在土地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随着土地承包权归土地承包者,集体所有的水塘等的水体,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其具体使用方式由集体用水组织决定。对于第二种而言,由于地下水的特性,需对该部分取水以进行许可的形式进行管制,其取水方式和取水量由取水权严格界定(地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按照水资源情况设定取用地下水定额,允许利益者之间使用权交易)。对于第三种,国家设定初始水权,允许利益者内部之间使用权交易,或者与其他行业用水户进行使用权交易。
(2)工业用水。工业用水一般来自三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自来水);二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表水设施的供水;三是来自自建的取用地下水设施的供水。这些取水具有取水许可证,并且取水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决定。对于第一种方式,各行业企业按照所用水量与行业水价进行缴费。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进行严格用途管制。对于第二种方式,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行业定额进行取水,对于行业企业扩建可以向农业部门购买地表水取水权,区域内行业总取水要求不能高于交易前的取水量。对于第三种方式,工业行业可以购买农业的地下水取水权,要求与第二种方式一样。
在用途管制方面,工业要划分特殊工业和一般工业。特殊工业包括电力行业(主要是火核电行业)、钢铁、化工、饮料等行业,这些行业用水量较大,万元增加值用水量较一般工业行业较大,对于这些行业,可以考虑鼓励取水权向经营权的转换,即在通过技术更新减少耗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将取水权转向用水效率较高的行业。
(3)生活用水。生活用水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来自城市建设部门的集中供水;二是来自分散供水。对于第一种而言,可以将取水后的水资源的经营权下放到城市建设部门的供水机构,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引入私有机构加入,吸纳社会资本。对于第二种而言,其方式也有不同,可以分为家庭用的自采用水和(农村)集体自采用水,对于后者要按照用水合作组织的方式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于前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向后者转移。这部分用水是我国水法规定保证级别较高的用水,对该部分用水要进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4)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一部分是不允许开采的水资源,这部分没有进入社会水循环部分,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保护。另外一部分为城市建设等部门使用的再生水,用于河道等生态用水,这部分一旦进入自然水体,其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被国家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城建部门使用再生水喷洒市内植被等所用的水,一般作为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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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mework of Water Resource Capitalization Management Based on
Dualistic Naturesocial Water Cycle Theory
WANG Xifeng1,2
(1.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Environment, Beijing 100872, China;
2.Institute of Quantitative & Technical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1、城市之间房价差距将更大
过去5年里,中国形成了三大三小6个人口增长中心,“三大”是北京、上海和深圳,以及其周边城市;“三小”是郑州、长沙和“厦门+泉州”。资金增量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成为明星城市。上述这些地方,其房价将获得人和钱的双重支撑。
2、小户型将机械化
在大城市中心区,机械化的小户型将崛起。20来平米的小公寓,将演变成一架精密的仪器,通过折叠、打开,创造出丰富的生活场景。
3、逆城市化很难出现
很多国家在充分城市化之后,会出现逆城市化。也就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未来10到20年,中国很难出现这种局面。因为中国人多,耕地少,土地国家所有。此外,公共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也让去农村居住的人,生活不方便、不安全。
4、大城市房屋日益资产化
一线城市,以及10个左右的强二线城市,其中心区的物业将日益资产化,而且投资人将全球化、全国化。中小城市,特别是人口流失城市,房屋将回归居住、办公、商业等原始属性。
5、大城市很难“去中心化”
欧美绝大多数城市,都出现了去中心化的趋势。目前中国特大城市无不面临交通、环境的压力,让一个城市拥有多中心成为很多人的梦想。但中国的国情是人均耕地少,土地国有化。国家正在划定大城市的边界,防止无限制侵占土地。加上公共资源不能均衡分配,所以去中心区难度极大。
6、写字楼跟住宅价格将长期倒挂
在一线城市,一直存在一种现象:同样地段、同样档次的住宅和写字楼(含商务公寓),住宅更贵。为什么?原因有三:一,商业物业基本上没有学位,不能落户口;二,商业物业土地使用年限短;三,管理费水电价格高,一般不能通煤气。未来这种现象将持续,投资房地产还是要首选大城市中心区的住宅。当然,如果你希望现金流充裕,就是要投资好的写字楼。
7、房产税会出台,但对市场影响不大
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税源,将来肯定会因地制宜,税率各不相同,减免政策也不相同。一线城市的房产税率肯定会最高。整体而言,房产税对房价影响不大。
8、计划生育政策将逐步调整.但对楼市影响不大
未来,可能还会有更宽松的人口政策。这对楼市构成长期利好,但作用可能没想象的大,因为生儿育女的成本越来越高,年轻人在生育上的积极性在下降,这也是全世界的趋势。
9、商铺面临价值重估
商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提袋消费”(服装、鞋帽、家电等)日益被网购取代,支撑商铺价值的只剩下“体验式消费”(餐饮、电影、培训、溜冰场)。传统商业旺区的街铺,可能是最危险的资产,因为单价太高。此外是人口流失城市的郊区、新区的综合体。“一铺养三代”越来越困难,“三代养一铺”的悲剧随时发生。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增收途径的选择必须面对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地区有差异。2012年底,全市村集体收入7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还有121个,占总村数的13.5%,主要集中在金坛市、溧阳市和新北区的辖市(区),集体收入增长缓慢,经济发展不快,村集体基本没有积累,村级公共事业建设比较落后。二是村情有不同。各地所辖的行政村由于区位位置、地理环境、当地经济氛围等不同,村级收入和集体实力也参差不齐,所选择的增收途径不尽相同。三是增收有难度。行政村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增收途径,在后续发展中还是有一定困难的。首先是启动困难,村级项目不是受用地限制,就是受规划限制,许多项目因此搁置。其次是资金难筹,项目投资大,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大部分村筹资困难。其三建后难租,有相当一部分村集体的项目建成后出租相对困难,而且租金不高,较难收回成本。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因村制宜,选准路子,创新发展模式,走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道路”。一是路径要选对。其一物业资产租赁。城区、中心镇区等区位优势比较明显的村,可以大力发展物业经济,通过构建物业、经营资产等方式,增加村级收入,培育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点。其二集体资源开发。在土地、山林、生态等资源比较丰富的村,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乡村旅游或高效农业,提高集体资源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其三合作互助增收。鼓励村集体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开展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在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服务的同时,增加村集体服务性收入。其四抱团资本运作。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的“抱团发展”,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镇为单位组建经济实体,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统一经营、产权独立、收益归村”的形式,实现村集体联合发展,共同富裕。其五异地谋求发展。鼓励自身土地资源紧缺,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可以采取“走出去”战略,跨地区兴建标准厂房和物业设施,打破地域限制,拓展运作空间。二是镇级要牵头。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主体在村、主责在镇”,正因为村级增收有各方面的难度,镇(涉农街道)要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镇(涉农街道)要积极落实市级和辖市(区)的政策办法,俯下身子,主动为村集体的优质增收项目解决用地、规划、资金筹措和承租上的难题。要敢闯敢试,以镇为单位统一发展物业和经营资产,避免分散无序的发展模式,扩大项目的规模效益,较好地解决发展集体经济缺项目、缺资金、势单力薄等问题。强化政府引导,跳出地域局限,打破行政界限,以各镇(涉农街道)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联社、集团公司等联合性经济实体,采取抱团发展和资本合作形式,进行城市化等各项建设。
二、减轻负担问题
2010-2012年全市村级支出情况分别为3.82亿元、4.0亿元和4.71亿元,村均42.5万元、44.5万元和52.4万元,村级负担日益加重,少数村甚至入不敷出。一是公益事业建设负担很重。村庄环境整治、垃圾集中处理、河道清淤、道路硬化、绿化美化、便民惠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都需要村级投入大量的资金。2012年全市村级在环境整治和修建道路上共支出4.08亿元,村均支出45万元,是村级支出的大项。二是社会保障性支出逐年增多。如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等,都要村级承担一定的资金,人口较多的村每年需要承担10万-20万元左右。三是非生产性开支居高不下。主要是管理费用、报刊征订、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工业化、城镇化向农村推进后,农村居民正逐步向市民角色转变,但政府公共财政还有相当一部分未覆盖到农村。村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环境整治等仍需要村级大量投入。一是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取消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达标检查活动,减少村级无实质性意义的费用开支。二是村级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严禁举债进行非生产性投入,严禁各级平调、移用村级所拥有的资金和资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杜绝村级新增不良债务。三是尽力减少村级负担范围,本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项目,不能转嫁到村级头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村级负担的督查,对市以下增加村级负担的各项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减轻村级负担,确保正常运转。
三、内部管理问题
从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运营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其管理主体基本上由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集体资源、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不规范;财务管理执行公开透明度不到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意识不强,开支随意性较大;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变动频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真实存在。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机制,利用现代化网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决策民主化、手段信息化,提高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一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运行监督,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会计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通过加强管理、抑制非正常开支来发展和巩固集体经济。二是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主体。对鱼塘、经济林、荒山、荒坡等资源发包以及集体资产租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经营,确保集体收益稳步增长。三是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民主决策,村民主理财小组要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广泛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执行好干部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制度。四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发挥好“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亮明集体“三资”家底,透明“三资”运作,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状况实行业务管理、过程监控、查询分析和动态预警,有力保障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放活问题
在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征地和拆迁使村级资产性、资源性收入大幅减少。如何抓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机遇,更好地融入城市,让股份合作经济成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金)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的发展模式,已成为村级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新课题。一是大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社,鼓励组建以镇为单位的股份合作联社,联合经营,增加收益;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积极鼓励村集体以资产投入、设施投入和服务等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增加收益;发展劳务合作社,在发展合作社同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组织开展村集体之间的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在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服务的同时,增加村集体服务性收入。二是加快探索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有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合作社股权等,规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改造升级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中相关的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对各类农村生产要素发挥集聚与整合、信息披露、价格发现、规范交易行为等市场功能,为各类农村生产要素交易和各类涉农企业市场化融资提供服务,盘活农村资源,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流动,实现农村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五、基层组织建设问题
一、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已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具体表现在:(1)农村集体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的方式兴办乡镇企业;(2)乡镇企业间的兼并、合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革而发生使用权人变化;(3)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4)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现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行政干预也多,但一味的禁止和限制而忽视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不但难收实效,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内容的行使上有明显的不完全性。如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建设、光办乡镇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而对能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明令禁止。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土地管理法》也做了如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造成实际操作性差。在收益权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使得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这部分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难以壮大。此外,由于国家征地的强制性,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如何处分自己土地时缺乏地位。
高新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其外环生态圈以北区域处于城郊,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区位优势,是高新区乡镇企业主要分布区域,也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产生流转的主要区域。分析高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使用权“流转”难以规范。表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力主体行使上较模糊;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分属不同的主体,即农民集体组织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由企业自建或与本村集体组织联合修建。这就造成在产权关系上由多个法人实体共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因企业倒闭破产,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合理规范流转的重要原因。第二、管理不到位,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即高新区是在老区基础建设新区,所以对原有乡镇企业用地难以从源头上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新增的乡镇企业用地虽然明确规定到规划的乡镇企业工业园中发展,但由于种种利益关系难以完全做到,致使违法占地行为履禁不止。第三、闲置土地处置难。乡镇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停产倒闭后,因债权债务关系使本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收回出租的土地,或收回后又难以及时出租等,造成建设用地闲置,存量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第四、城市化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制约。随着高新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致使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被拆迁的乡镇企业难以新“占地”进行发展,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的减少。由于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政府征地资金的限制,对农民的就业安置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补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经济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在收益分配上,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村务难以真正公开,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制度缺陷侵占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上述现象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考
1、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力上的内容和赋予更完善权力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进行创新。
2、科学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严谨的组织结构和明晰具体的产权形态、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这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产业化”政策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合理流转的前提。
3、对农村集体土地推行“资产化、产业化”制度,实行“公司化、企业化”管理模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对集体土地实行资产化、企业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有利于缓解因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使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有保障。从而,从根本上给农村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相对稳定的出路。
培田村东、西、北三面被大山所环抱,松毛岭、屏风山、云霄山从北向南直落河源谷地。松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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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田村东、西、北三面被大山所环抱,松毛岭、屏风山、云霄山从北向南直落河源谷地。松毛岭山脚下的卧虎山、清宁寨、青龙山、石背山、担干山等五座小山环绕村落。群山环抱,不仅让培田在战乱的年代免于受到外界侵袭,更提供给村民丰富的物产。 〔水路〕
水是一个村庄的命脉。培田位于山谷盆地的最北端,山上植物茂盛,水源十分充沛。村北的溪流由三条支流交汇而成,被称为河源溪,培田是溪的源头,因此被称为上河源。河源溪的汇入,让村中农田得到便捷而丰沛的灌溉,也让人们能够修建水圳,引水入村,供村民生活之用。清康乾之前,村民还能利用溪水放竹排或木排到下游的朋口码头,运输货物。培田的农业、商贸、村民的生产生活,也因为河源溪而兴盛发展。 〔土地〕
[关键词] 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 价格运动一般规律 农村土地资源 市场化配置
一、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的主要内容
1.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马克思认为,由于价格的运动与价值的运动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经济机制,价格运动虽以价值或转形价值为轴心,但他们却不是时时处处都完全相等的。价值通过价格来表现而产生的各种复杂的问题,都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相对独立于价值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样,价值就表现为市场价值,价格也就表现为市场价格。短期看来,价格总是不直接等于价值的,这是一种不平衡状态;但长期的,总是存在一种自然力(市场条件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价格的运动逆向于不平衡的方向,这一作用过程将把价格与价值间的盈亏拉回一种平衡状态。马克思把这一过程称为“交换”,“交换”过程中,不平衡是必然的,而平衡则属于偶然,这也是符合辩证法的思想范畴的。所以,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价格经常以价值为轴心受市场条件的影响围绕价值或转形价值波动,这也就是价格运动的一般规律。
2.价格运动的作用:调节个人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马克思的价格运动理论内涵了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恩格斯指出:“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可见,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商品交换价值也就是商品价格,而也正是价格成为了劳动按比例分配在商品经济社会所借以实现的形式,它调节着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调节着社会生产,发挥着调节个人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杠杆作用。因此,价格就是作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所必然具有的形式,要运用价值规律,也就必须重视价格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无疑,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对土地,包括农村土地,这种资源性的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兼具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其价格机制的研究与完善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具有资源与资产双重性质的土地,就目前而言,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城市土地的范畴,而作为整个社会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却很少被提及,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村土地价格体系的缺失。
就运行层面而言,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仅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透明度和可操作极差的隐性市场,问题和矛盾突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规范的农村土地权能体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价格体系与制度供给。
现实中,针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等旧体制所暴露的弊端,为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全国不少地方在农地的配置制度上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农地的作价入股、出租等形式都是具有新时期市场化意义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运用马克思价格运动理论,推进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其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切实重视农村土地在“资产”意义上的架构。由于长期以来对农村土地“资产”意义上的逻辑架构缺失,造成了农村土地运行的低效率,而此种低效率的运行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合理配置,更牵扯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农村土地资源的“资产化”将可能在农村土地配置市场化的进行中进一步凸显出来,这也是需要长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2.切实完善农村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不同的土地权力应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转租、流转中牵涉的土地权力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都应该科学严密地对应不同的土地价格。规范的土地价格应跟上土地权能的规范,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价格是市场化的农村土地配置的必要根基。
3.切实推进符合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模式的制度建设。以成都出现的“乡产权” 开发模式为例。这种“类房地产开发”产生的利益回报,基层政府可以拿出一部分向农民分红,剩余的用于投资乡镇建设,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二元鸿沟。但是,这些组织的层层工作又应该如何监督,目前却还是一个空白。也正是由于相应制度供给上的滞后,才直接造成了如今“小产权”房问题的倍受争议。可见,相应制度的供给是市场化农地配置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目前,苏北的城镇已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基层乡镇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能力进入县城生活的致富农民,对于经济后发达地区收入一般的农民来说,能迁入镇驻地生产生活是比较现实的城镇化;而目前经济后发达地区的一般建制镇,虽然具有与农村联系的距离优势,但镇域面积小,镇区人口少,二三产业规模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低,发展潜力不大。应进一步调整一般建制镇布局,培育一批建成区人口10万人以上的中心镇,这将是一条加快推进城镇化较为现实的途径选择。因此,我们要着力优化中心镇空间布局。一是形成以中心镇为“节点”的城镇化、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每个县(市)选择2~4个经济社会条件具有明显优势的一般建制镇规划建设中心镇。二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以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紧密度、集聚辐射能力强度、产业群体覆盖半径等为依据,调整建制镇行政区划,形成合理的中心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三是认真修编中心镇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中心镇要做好城市设计。四是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城郊结合型、专业市场型、开发新区型、古镇保护型等不同类型的建制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中心镇。
我们应通过优化中心镇空间规划布局,采取“非均衡化”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产业、居住、人口“三集中”,深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中心镇建设投入机制等措施加快推进城镇化。
一是集合政策优势支持中心镇建设。赋予中心镇更多的优惠政策,县(市)用地指标要向中心镇倾斜,省市县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发展项目要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赋予中心镇更大的自,允许中心镇在上级政府统一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自主设置机构、选聘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左右看齐。
二是积极引导产业、居住、人口“三集中”。加快推进产业向中心镇集中。鼓励农村工业向园区集聚,对进入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推进居住向中心镇集中。鼓励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中的资产所有权置换成商品房、城镇社会保障和合作社股权,带房、带保、带股进入城镇。加快推进人口向中心镇集中。降低中心镇户籍准入门槛,凡在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域农民和外来人员,均可申请落户。
一、完善制度,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所谓“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创设和供给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由负外部效应引起的环境污染、资源耗损等,由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以矫正,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于正常状态,同时也为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共生必须具备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
应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控制环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机制,使环境资源价格反映真实的全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内化能够有效地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刺激企业改进技术,达标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目前急需对环境资源的自然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其实质是明确产权主体并使其利益得到实现,即保证国家的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要加强环境资源有效性评估,完善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转让市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机制。具体来说,包括资源核算制度、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革新。
二、吸引人才,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夯实根基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依靠人才来实现。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个有效的吸引人才机制,加强现代企业人才培养,是广大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环境专业人才储备系统,但是专业化的高素质人才还是相对缺乏。在实际生产实践中,操作过程相对复杂,专业知识要求相对较高,这就对环境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来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高素质专业人才的数量远远落后于环境工作的需求。
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环境工作人才,一定要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工程师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设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好人才基础。同时,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学校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探索并推行创新型教育方式方法,突出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形成科研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合理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还要加强产学研合作,重视企业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推动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
当前,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新在全国各地风起云涌、如火如荼。未来几年,是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现代企业人才培养,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环境工作的高素质人才更是需要采取更多措施,包括待遇、工作条件、今后发展等方面都应该为他们提供方便,为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不断创新,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鼓足后劲
在没有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费用,变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制。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坐收坐支的财政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环保资金无效使用或挪作他用。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实施情况下,各环境主体应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物品或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