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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11 16:30:37

保险业风险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1篇

保监厅发〔20xx〕xx号  全球气候变暖给大气和海洋提供了巨大的动能,使得气候极端性更强——干者愈干,湿者愈湿。专家认为,对极端天气不用过于恐慌,但有必要高度重视并科学应对。面对极端天气我们做出通知,通知要怎么书写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模板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遭遇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相关地区保险业紧急行动,动员全行业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抢险救灾和灾后理赔服务工作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妥善处置极端天气事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事件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极端天气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提升专业化保险服务水平,及时启动重大灾害理赔工作预案,确保接报案电话畅通;要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指导、协助各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建立快速理赔通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有效发挥保险业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保险公司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防范应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切实提高对各类极端天气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好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保监会。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2篇

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 不相关回归 混业监管法规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国内有关研究大多集中于金融综合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和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国内开展综合经营所需条件的讨论上。对于金融综合经营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大多是集中在理论层面,量化研究较少。

胡再勇(2007)使用模拟合并的方法发现商业银行跨业兼营财险、寿险和基金能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并显著降低银行的破产概率。但是商业银行单一跨业经营基金业务带来的收益增加不足以弥补其增加的风险,因此会得不偿失(胡再勇,2006)。

尽管如此,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快了综合经营的步伐,相关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间的综合经营行为。我们希望通过定量研究,从市场的反应来观察近两年来推出的相关法规对金融各行业的影响,为国内进一步研究金融综合经营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本文以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II部分为理论分析和事件选择;第III部分为数据和实证模型;

第IV部分为结果分析;第V部分为本文的结论。

二、理论分析和事件选择

(一)理论线索梳理

金融综合经营主要从两方面产生绩效: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后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来的好处大于合并产生的成本增加,那么公司价值会有所提升;相反,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后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来的好处小于合并产生的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会下降。此外,一些学者还从综合经营对金融机构的效率影响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整合后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Bergeret 1996;Graham和Hewitt,1993;

Boyd,AllenJagtiani(2000))。Staikouras(2009)采用事件分析法研究发现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出后美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会产生明显的超额收益。由此本文提出,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间不断加深的合作会增加相关金融机构的公司价值。另外,还有研究认为实施金融综合经营可以降低各金融行业的风险(Neale和Peter-son,2005)。因此在关注各金融机构整合带来的收益时,还应考虑其带来的风险变化。

(二)事件选择

事件3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方面对国内投资人有所放宽,将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简化为有盈利。此外,本次修订还删除了竞争回避原则,为日后其他金融机构参股保险公司做好铺垫;事件4并未在推进混业方面有大的进展,但为保险业带来不小的变化。修订删去了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为保险公司投资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留下空间;事件6对金融控股公司资金筹集、投资经营活动、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事件都为银行和保险业带来新市场价值。

假说2:事件5和7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的影响不确定。新《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了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内容,删除了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有些内容在事件4就已提出,但一年之后并未有实质性进展,直到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虽然拓宽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但也明确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需分业经营,因而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的影响难以确定。

假说3:事件8将减少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事件8提出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监管部门对综合经营可能潜藏的风险有较多的考虑,担心金融机构间的整合带来的风险会超过整合的好处,这种担心会减少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

三、实证模型和数据

为了检验事件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价值的影响,本文采用事件分析法来捕捉行业市场价值的变化。

(一)有关方法的讨论

另外,为表明该超额收益是由我们关注的法规事件引起,而非其他干扰因素引发,我们加入了证券行业。这些法规事件大多都未涉及证券行业,因而假设对证券行业无影响,若结果显示证券行业与银行和保险业都同时产生超额收益,则说明存在其他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因素干扰研究结果;相反,若结果显示证券行业并未产生超额收益,则说明不存在其他系统性因素干扰研究结果。

本文实证模型如下:

(二)数据描述

四、结果分析

有三个事件显著影响了保险业的市场价值。

事件3的系数在s%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送审稿》也对保险业产生了2.8%的超额正收益。

不能加快加深与银行的综合,使其不能进一步利用银行业的网络分支、后台和客户关系等优势来发挥协同效应和范围经济,市场对此反应消极。

表2第四列第四行开始显示了一系列法规事件对证券行业市场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证券业并未出现超额收益,因而证明以上结果是来自这些法规的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2.进一步更改事件窗口,将事件窗口分别变为事件前一天、当天和后一天以及事件前两天、当天和后两天。结果表明事件3和4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影响基本没有变化。当事件窗口变为事件发生日前后两天时,事件6仍对银行业产生超额正收益,但结果不再显著。

六、结论

2008至2009年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和促进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这些法规的事件效应来判断其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价值的影响。

结果表明,《送审稿》增加了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说明这个事件使得市场坚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会对银行业带来显著的绩效提升。《规定》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了指导和规范,设定的一些指标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防范潜在的风险,因而也增加了两个行业的市场价值。相比之下,新《保险法》的通过对于综合经营并无具体细则出台,市场预期落空,所以该事件降低了两个行业的市场价值。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3篇

关键词:保险;声誉风险;衍生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背景

(一)监管要求

2016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整体框架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其中监管要素包含三大支柱,分别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包含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包含对外信息披露、市场环境等。其中,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将对最低资本需求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偿二代亦引入综合风险评级,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数的评分,分为a、b、c、d四类。中国保监会将对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机构和评级为c类、d类的保险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声誉风险作为SARMRA评估中难以量化的七大风险之一,属于衍生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1]声誉风险具有持久性、放大性、常态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将带来难以计量的损失,寿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对公司健康、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保险公司发展需要

保险业基于未来承诺履约,且高度重视契约和信用的行业。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管理风险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公众信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保险公司遭遇声誉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因事件发酵和扩散导致整个行业的公众信任危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被国内外企业、学者所认知。根据2011年由瑞士再保险机构公布的亚太地区和中国风险态度和保险调查,约72%的中国受访者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保险,但许多人并未付诸行动。另一个指标,即亚太新兴市场人寿保险的五大障碍,表明“保险公司的声誉”是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首要因素。国外学者DinahHeidinger和NadineGatzert(2018)对近年来越来越重要的欧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年度报告中反映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与其他风险相比,它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还首次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决定因素和价值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大的公司,以及位于欧洲并对其声誉有较高认识的公司,更有可能实施声誉风险管理计划。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品牌日”。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10日定为“中国品牌日”。企业品牌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得到空前的重视,而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则是寿险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和维护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培养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积极有效地防止声誉风险,应对声誉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和对利害关系方及其自身的负面影响。综上,在公司声誉及品牌效应日益重要的今天,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视及优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一)声誉风险的定义及诱发因素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9日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的定义,“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作为衍生风险,常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其他六大难以量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保险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交织[2],诱发因素复杂,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客户管理不当和其他外部因素等多方面。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声誉风险管理监管处于世界前沿,我国“偿二代”的监管体系经过多年研究及论证,于2016年起开始实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可。国外学者Jean–PaulLouisot和ChristopheGirardet(2012)提出位于欧盟的保险公司将会启用“偿二代”监管体系将声誉风险纳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及监管体系已较为领先,但目前声誉风险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保险企业对该项风险的管理的科学认识和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管理机制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仍在探索中。

三、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

1.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要做好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支持,以及各单位的通力协作配合,而不是仅由某一部门的单独负责,甚至仅作为某一部门的附加职能。目前,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尚未设置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未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无相应的资源支持,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基本空白。在声誉风险引发时被动应对,声誉风险管理架构有待完善,“治未病”的风险管理思想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2.声誉风险管理手段较为匮乏

目前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尚处于风险发生后的被动应对状态,对声誉风险的整体管理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和手段。由于声誉风险有着事前难以识别(即难以“防未病”)、事中难以量化(即难以“数说”)、事后结果难以控制(即难以“划界限”)的特点。实践看来,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事中处置、事后考核,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使得公司的潜在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已发生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交流仍有待加强,声誉风险的处置经验分享通道未完全建立,导致同样类型的声誉风险在不同公司重复发生,甚至一家公司的声誉风险引发对整个行业声誉带来影响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协同应对。

4.专业声誉风险管理人才有待充实

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作为较新的事物,在近年来逐步得到关注,因此行业内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队伍仍旧有待充实,关于声誉风险专业管理技能的培训也未得到充分重视。“人”作为工作推进的核心因素之一,专业人才的匮乏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1.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声誉风险的衍生性,该项风险大多数时候并不直接引起公司损失,而是间接、持续地影响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因此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一家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2.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发达,每日海量信息迅速传播。高效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充足的人员配备以及有效的公司政策支持。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缺失

由于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诱发因素的复杂,需要公司上下的通力协作,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不仅针对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更应将公司相关协作单位的配合落实情况纳入考核。部分保险公司关于声誉风险管理考核的缺失,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带来一定障碍。

四、优化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声誉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必须提高保险公司上下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1.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

要通过培训、宣导、完善制度等方式,帮助公司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从董事会到各级管理层、再到普通员工,都要充分认识、理解声誉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是公司每一位成员的职责,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2.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要培育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声誉风险管理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通过每年定期的培训及演练,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员工为维护公司良好声誉而共同努力。

(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明确公司内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的明确,将极大提高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效率。遵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董事会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作用,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

2.合理配置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声誉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例如配备一定数量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提供定期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采购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实行日常不间断的舆情监测机制等。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高效处置应对风险事件,最大程度上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三)建立规范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1.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即“治未病”,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风险因素化解于形成声誉风险之前的萌芽阶段。声誉风险引发可分为外因和内因。即在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既要关注外界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的舆论,也应关注公司内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比如公司治理、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条线出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2.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

对于发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应及时进行研判与核查,即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多角度全面的预判分析,以提高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3.声誉风险的分级分类处置

声誉风险可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对声誉事件进行相应的分级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声誉事件,可由公司不同层级牵头进行处置,以提高声誉事件处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重大突发声誉事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进行一定次数的应急处置演练,以提升公司对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

由于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内部各单位均高度相关,因此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纳入各单位的考核。而非仅作为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强化各单位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动性,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性。

(四)加强寿险行业的声誉风险管理协作

1.加强同业公司间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

不定期开展行业内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对声誉风险处置经验进行分享,避免同样风险发生于各个公司、影响行业声誉。

2.建立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对于可能引发行业声誉风险的事件,各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应当积极对外寻求帮助,而不是“闭门造车”,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防止声誉风险的发酵和扩散。各同业公司也应摒弃“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

(五)配备声誉风险管理人才

1.引进声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队伍和人才

声誉风险管理事关公司品牌形象,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仅需对媒体传播的时效和特征有充分了解,还应对公司各条线的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针对舆论的不同传播特性,针对性进行正面的引导,高效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声誉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确保岗位人员胜任该项工作。

2.强化现有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

(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该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独立,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二)协助其他部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操作风险;

(三)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四)建立适用全行的操作风险基本控制标准,并指导和协调全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

(五)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

(六)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

(七)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八)确保操作风险制度和措施得到遵守。

第九条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其中包括遵守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二)根据本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方法,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建立持续、有效的操作风险监测、控制/缓释及报告程序,并组织实施;

(三)在制定本部门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操作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应保证各级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参与各项重要的程序、控制措施和政策的审批,以确保与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政策的一致性;

(四)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定期向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牵头部门通报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并及时通报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十条商业银行法律、合规、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应在涉及其职责分工及专业特长的范围内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二)适当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三)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程序;

(四)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以及对各部门的其他具体要求;

(五)应针对现有的和新推出的重要产品、业务活动、业务程序、信息科技系统、人员管理、外部因素及其变动,及时评估操作风险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

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

第十四条业务复杂及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更加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如使用量化方法对各部门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并根据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风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

第十六条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与此相关的内部措施至少应当包括:

(一)部门之间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的适当分离,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密切监测遵守指定风险限额或权限的情况;

(三)对接触和使用银行资产的记录进行安全监控;

(四)员工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五)识别与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及存在隐患的业务或产品;

(六)定期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复核和对账;

(七)主管及关键岗位轮岗轮调、强制性休假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八)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

(九)建立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规问题的激励和保护制度;

(十)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

(十一)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兼顾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为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监测关键风险指标,并可提供操作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并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其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机制,确保在出现灾难和业务严重中断时这些方案和机制的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与外包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可购买保险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控制措施的重要作用。

购买保险等方式缓释操作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第三章操作风险监管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5篇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

鉴定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推行试点以来,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众多环境污染案件没有得到合理的评估与赔付,同时由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的缺失,导致保险机构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厘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偏高,工作成效比较有限。2013年1月,环保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新《环境保护法》与《指导意见》的出台,极大推动了环责险制度的实施,目前,江苏、湖南、陕西、辽宁、广东等省份都制定了相关的执行细则,投保企业数量与投保额都有大幅提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投保费率以及事后赔偿数额,还在探索与研究之中。

环责险域外经验

承保对象欧美国家主要以企业或设施为承保对象。最开始的环责险只针对石油行业巨头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业务范围逐渐从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扩展到替代能源产业、电气生产、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和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地产开发等行业,从工业生产领域扩展到专业咨询服务公司、医院、购物中心、旅店、实验室、干洗店、加油站等第三产业。被保险对象包括场地拥有者和使用者、承包商、运营商、咨询公司、银行等商业活动各环节的主体。主要产品类型有:清理费用限额保险、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储罐污染保险、运输业环责险、总承包商与承包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咨询服务选择过失保险等。德国主要针对特定设施进行承保。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规定环境责任需与特定的设施相联系,规定“特定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健康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详细列举了10大类96种设备名单,同时要求这些特定设备的所有人应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其具有赔偿损害的能力。相应地,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普遍针对特定设备进行承保。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目前大多数欧美保险公司可以对突发的、累积的和历史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承保。有些公司还将非污染的环境损害也涵盖在内。具体的承保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与关闭后发生的成本,第三方健康财产损害,自然资源损害及其法律费用,场内场外的污染清理和预防性支出费用。有些公司还可以对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和民事罚款费用,以及公司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业务中断、租金下降造成损失等费用进行赔偿。在人身财产损害方面,承保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第三方损害,还将间接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包括在内。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多数公司将公司蓄意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第二,若被保险方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评价报告中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的环境问题和风险的行为,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对于惩罚性赔偿、罚款和处罚,有些公司可以提供索赔,有些则将其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第四,被保险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使用材料发生变化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也被排除在承保范围外。保险费率环责险是一种市场行为,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保险费率会随着市场而波动,且同一家公司对不同的客户会设计不同的产品,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之前,被保险方应委托相关的环境咨询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提供环境风险报告。保费和保险单均会由承保公司根据被保险方的情况一对一单独定制。表1为GreatAmerican'sInsuranceGroup的不同保险产品保险额度、保费、承保年限范围情况,保费大致为0.007%~0.07%,Ironshore公司的油污损害赔偿保险费率大概为0.02%。保险额度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对于中小型公司或具有中等环境风险的公司,单笔保单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大型公司或高环境风险公司则往往需要更高的赔偿上限,单笔保单承保金额上限一般为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之间,危险废物处理、贮存以及处置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件提供100万美元的财务担保,每年至少200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辩护费用);对于非突发性环境事件,只有对与土地相关的地表蓄水、填埋场、土地处理等设施的所有人与运营人必须提供财务担保,每一起非突发性事件提供财务担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600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辩护费用)。从目前环境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来看,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已经远远超过政府规定的财务担保限额,表2列举了国际大型的保险商单笔最大承保能力大约在1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之间,有些公司不仅有单笔保单的赔偿限额,还设计了总的赔偿限额,如GreatAmerican’sInsuranceGroup每次污染事件总的限额为7000万美元。国内环责险实践与问题第一,承保领域较窄,未涵盖所有高环境风险行业。我国的环责险主要以企业为承保对象,相比国外的环境保险市场,环责险覆盖的领域较窄,集中在生产型领域,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规定或推广力度较大的有色、钢铁等涉重金属企业,化工、船舶、造纸、印染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第二,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设计不合理,降低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环责险产品的承保范围要小于欧美国家(见表3)。目前国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损害,不包括累积的和历史的污染损害。其承保领域包括:一是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二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三是发生环境事件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四是发生环境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另外,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相关附件险种还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盗抢、交通工具污染、自有场地清污、自然灾害、污染救助、疏散人群等条款。累积的和历史的环境污染损害、间接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企业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均被排除在承保范围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均把蓄意的环境污染损害,由于地震、海啸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列为免责条款。有些公司甚至对承保的领域和范围做出严格限制,如规定赔偿范围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1公里以内”,而水体和大气环境介质流动性较强,1公里的承保范围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环境污染事故大多呈现出扩散性强、污染范围广、损害数额高等特点,过窄的承保范围导致出现企业交付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理赔金额的现象,起不到分散企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作用,环责险主要依赖政府强制推动,企业自身投保积极性不高。第三,保险费率偏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进过程中,相关文件和试点省市将投保企业的生产工艺、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等级等作为保险费率设定的参考因素。根据环责险试点地方实践经验,保险费率由投保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同一行业企业基本实施相同的保险基本费率,根据企业环境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确定费率调整系数。由于目前成熟的环责险运行市场尚未建立,企业投保费用较高,保险赔付较低,投保成本与其转嫁的风险严重不匹配。根据统计数据,试点省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均在1.5%~3.5%,高于普通责任保险费率0.3%~0.8%的平均水平,然而环责险的赔付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远低于普通责任保险的50%以上。由于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支撑,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降低自身风险,从而导致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不符合,投保成本与其转嫁的风险不匹配,不利于环责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第四,保险赔偿能力较低。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责任赔偿限额在不断增加。2012年,广东省规定将承保金额由以前的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三档扩展到赔偿限额最低100万元,最高限额1500万元等七个档次。每起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由30万元扩大到不低于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不少于10万元),每起事故排除侵害费用责任限额不低于每起事故累计赔偿限额档的50%。2013年,重庆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也进一步扩大,责任赔偿限额由以前的100万元到1000万元,扩展到100万元到4000万元,辽宁省的保险限额为200万元到2000万,共计8档。但相比欧美国家,保险赔付能力仍然较低。

以环境风险评估为保险费率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以及保险市场的规模,其中,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可以为基准保险费率的确定提供依据。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第一,企业或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与等级划分。风险由概率和后果共同决定。重点行业、危险设施事件发生概率可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环节、事故点关键装置的失效概率等统计数据来量化。事件后果可以在调查设施、企业内环境风险物质存量、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利用参数模型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可以选取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工艺水平、地域特点、环境风险管控水平等指标,构建指标体系,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初步分析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第二,累积性环境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累积性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污染物长期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累积性环境风险主要受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暴露途径、暴露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可以分为问题构建、风险分析、风险表征三个阶段。在实践中,在确定累积性环境风险源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进行累积性环境风险的调查与评估。第三,历史遗留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历史遗留污染主要是指工业企业搬迁或者厂址废弃后由于场地中仍存在污染物的释放进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存在健康和生态风险。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风险调查和等级划分包括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关注污染物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不确定性分析、修复目标值的确定等内容。在实践工作中可以利用“比标准”的方法识别主要关注污染物,定性判断污染范围、污染程度。

环责险费率体系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公司可在基准费率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参保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行业和区域事故发生概率和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赔偿数额统计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环责险的基准费率。进而根据保险限额、企业和场地环境风险等级、保险时限和免责条款,建立分类分级保险费率体系。针对参保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其历年参保情况、事件发生等情况,在环责险费率体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费和保险协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保险赔偿提供技术支持环境损害鉴定与环责险认定与环责险关系密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污染事件性质界定、损害范围确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责任划分。第一,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界定。环境污染事件按照性质来划分可分为非主观故意以及主观故意两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仅承担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污染损害。因此,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出具相关领域专家的判定结论,具体可利用查阅历史文献法、场地调查法等了解设施的历史运行信息,如利用污染场所内污染物的空间位置或“足迹”来判断过去的废物处置具体情况,对行为的故意性做出判断。第二,确定损害是否在责任保险索赔范围内。只有在环责险保单中的索赔范围内,并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损害,保险公司才能提供赔偿。例如有些环责险仅承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与场内环境损害,因此在发现场外污染羽后,往往需要利用土壤淋溶、土壤侵蚀径流模型、地表水运移模型或地下水运移模型对场外污染羽的来源以及污染发生时间进行评估,回溯判断场外污染是否属于保单中所涉及的场内损害的扩散运移后果。第三,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损害事实存在,二是污染源与环境污染之间因果关系,三是环境污染暴露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以上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赔偿的基本条件。具体思路是:(1)确定主要的污染源污染>我国的环责险主要以企业为承保对象物及损害事实;(2)确定污染物的产生过程、排污途径与方式;(3)必要时,通过扩散模型分析污染物从排放源头至损害对象的传输途径;(4)必要时,通过受体模型解析污染源及其对污染的贡献率;(5)确定损害对象的暴露事实;(6)分析污染物能否导致损害效应,必要时说明剂量-反应关系;(7)判断污染与损害的关系,必要时明确污染源对污染现状、污染对损害的贡献率。第四,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界定。当某一污染事件被多个潜在责任方污染时,如何公平分担费用也是承保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于多个潜在责任方造成的危害不明确,需要进行责任划分的情形(如混合的污染羽、多家企业向同一地点倾倒危险废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工业场地等情形),如果产生污染的化学物质比较类似,可直接基于污染物排放量、所造成的修复成本、企业规模或市场份额进行责任分配。若当一个或多个潜在责任方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性质不同时,可采用基于毒性或风险的方法,通过设立风险权重值构建风险函数方程来确定潜在责任方的污染贡献大小。

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金额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6篇

一、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一)事件过程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我国股票市场发生了历史罕见的异常事件――上证综合指数突涨5.96%,且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71支权重股也在短短2分钟内触及涨停。该日11点29分,有新闻媒体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该乌龙指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开展ETF套利交易时出现的严重失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开展ETF套利交易,先后下单234亿,成交72.7亿,涉及150多只股票。上述交易的当日盯市损失大约为1.94亿元(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并且致使当日上午整个A股市场瞬间增加了3400亿的市值,但是在两分钟后,指数又直线跌落,一落千丈,收盘时以下跌收场。

(二)原因分析

1、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存在严重的缺陷

套利策略系统存在严重的缺陷是触发光大“乌龙指”事件最直接的原因。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的缺陷主要包括可用资金额度校验控制缺陷、订单生成系统缺陷、订单执行系统缺陷、监控系统缺陷四个方面。可用资金额度校验缺陷:“乌龙指”事件发生当天,预设的现货交易额度――8000万元并没有起到应起的控制作用,因此导致了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单的生成。订单生成系统缺陷:这主要是该系统中的订单重下功能存在问题,具体错误表现是8月16日11点2分,第三次180ETF套利下单时,交易员发现有24个个股申报不成功,于是在程序员的指导下使用了未经实盘验证过的“重下”的新功能,没想到该功能设计好的程序把买入24个成分股,写成了买入24组180ETF成分股,结果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订单执行系统缺陷:上述产生的预期外巨量市价委托订单没有经过检验,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导致了严重的交易错误。监控系统缺陷:交易员没办法通过系统监控这一模块查看具体的交易情况,交易员在发生预期外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两分钟后才发现成交金额的异常,这说明光大证券的监控系统缺乏必要的预警功能,导致了此次“乌龙指”事件的发生。

2、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不够完善,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门系统基本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系统,甚至没有把它放在公司风险控制系统监控下,因此,光大证券的多级风险控制体系没有发挥作用。首先交易员级,其开盘限额与止损限额两种风险的控制都没有发挥作用;其次是部门级,其风险控制措施中部门实盘限额为2亿元,而当日的操作限额为8000万元,同样没有发挥作用;最后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声称只对卖出的证券进行前端控制,而实际上其对股票市场的异常波动并没有自动的反应机制,对券商资金的超权限使用也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对个股的瞬间波动更没有熔断的机制。证券交易所对券商自营账户监管和股票交割结算的制度漏洞

证券交易所对券商自营账户监管和股票交割结算的制度存在的漏洞,在客观上也成为了光大“乌龙指”事件的推动剂。8月16日即交易当日,光大证券的自营账户上只有8000万元保证金,但是由于交易所对券商自营账户并不需要验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只要在清算时券商将保证金凑齐即可。就因为无需验证保证金,最后光大证券股票的成交额为7.72亿元,是其所需保证金的90多倍。

二、风险管理的概念

光大“乌龙指”事件告诫我们企业内部存在风险,需要对其进行风险管理。

所谓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而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风险管理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者八大相互关联的要素。我们要加强企业风险可以通过从这八个方面入手,改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的缺陷,从而使得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完善其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的措施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在带给我们震惊的同时,也是在给我们敲响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注意企业的风险,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下面几个有效措施来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企业内部风险管理

1、在企业内部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

光大证券出现“乌龙指”事件其中一个原因是其公司内部没有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导致风险管理工作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因此,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不仅是企业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要素,也是企业风险管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企业在制定的战略目标以使命,会影响企业所应承担的风险。企业在制定好战略决策之后,应该进行企业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只有在识别和评估了企业可能会承担的风险之后,才能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因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风险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企业不仅要让高层管理者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更重要的是要让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也树立这种理念。当风险管理理念被企业所有的员工认同时,企业的风险能够被完整评估,及时发现,准确应对。时刻保持风险管理理念,会使企业处于一个低风险的状态,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只有企业内部树立了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才能积极应对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光大证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乌龙指”事件后,光大证券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被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乌龙指”事件暴露了光大证券决策层缺乏行之有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制度下的权利安排,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促进它们长期合作,促进企业的决策效率。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会促进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首先,要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通过正式的程序产生,且其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退休年限。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只有独立董事在企业内部具有完整的独立性,才能更好地监督企业,发挥其作用。

其次,要应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特别事项风险,我们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比如:风险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风险委员会在董事会之下,可以发挥其在风险识别、控制、管理中的作用,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企业内部风险。

最后,企业还可以制定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审计检查三方面相互独立又密切结合的内控制度体系,将外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内化到内控制度体系中。企业可以采用专门的技术和方法对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其影响,制订相应的措施,通过监控检查等活动确保措施的执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风险管理。

3、改进公司应对风险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对其风险全面认识和识别的前提下,要及时进行风险应对。企业可以对风险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分,根据细分之后的风险事项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并通过分析之后对症下药,采取合适的风险应对措施。

光大乌龙指事件也告诫我们证券公司应该改进应对风险的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该加强对财务风险管理;加强自有资金管理与控制;完善客户资金管理加强。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防止由于内部问题而引发的乌龙事件。

(二)外部风险管理

1、加强法律建设,健全惩戒制度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是其风险管理缺失造成的,其中也涉嫌违法行为,所以我国金融市场对市场中发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应该加强管理,必要时要走法律程序,使违法行为得到应该承受的惩罚,努力打造一个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

2、完善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

首先,完善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上交所不要对券商账户中的保证金金额进行核实,从而导致了巨量的市价委托订单。则在某个角度也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们必须要进行对券商账户中保证金的核实,以防止类似乌龙指事件的发生。

其次,健全证券交易市场的熔断机制。“乌龙指”事件的直接原因就是交易数目异常却没有被及时发现,因此,证券交易所要积极完善熔断机制与识别机制。主要进行两方面的改进:一是研究如何识别数量和金额异常的订单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二是研究如何衡量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保证熔断机制正常有效地运行。

3、加强市场中的行业监管

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处罚,这也给其他券商进行了警告。这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遵循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思想。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有效的行业监管。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应该相互监督,相互督促,相互合作,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管,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这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监管。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7篇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 理论框架 实践经验

 

1 引 言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大型企业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所做出的现实选择。美国世通公司与安然公司丑闻事件、日本住友巨亏事件、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中国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相继发生后,美国、中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日益重视企业的全面风险控制。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国《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表明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对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与防范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公司重视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据普华永道2004年对世界上1400个大中型公司的CEO进行的调查结果看,接近四分之三的企业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国际企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中航油巨亏事件发生后,我国中央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日益得到各方重视。国资委研究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并拟将风险管理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

 

2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主流理论框架 

 

国际上主流的风险管理理论框架包括美国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澳新标准等。

2.1 COSO 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COSO是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管理组织,它于2004年9月《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是目前美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参照性标准。该框架的本质是建立一个各方通用的共同语言,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清晰的方向和指南。它通过风险组合观点,要求企业管理层必须考虑风险与风险之间如何相互关联,并从业务单元层面和公司内部各个实体层面决定风险组合。该框架包含四个目标(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目标)和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并考虑了一个组织内部所有层面的活动(公司层面、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等业务单元和子公司)。 

2.2 澳新企业风险管理标准 

澳新标准是由澳大利亚与新西兰联合标准委员会于2005年9月,澳新标准认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逻辑和系统的方法,包括建立风险管理基础、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与协商、沟通与评价等,穿插于公司各个业务活动、职能部门和业务流程,使得公司能够达到损失最小化和机遇最大化。 

2.3 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内控框架、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萨班斯法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发表的国家风险管理标准(AS/NZS 4360)、英国风险管理标准、英国公司治理法典、新加坡上市公司治理法规等,又考虑了我国公司治理法规等现有规定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 

归纳起来,《指引》包括了三大部分和八个方面具体内容。三大部分是: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文化。其中,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文化包括风险管理文化的目标、内涵和培育方法。这三大部分及其具体内容,共同构成了国资委风险管理指引。 

3 国际一流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现状和经验

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落实到位是关系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目标实现的关键。“中航油事件”、“世通事件”充分体现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总结国际企业风险管理经验,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经验: 

(1)建立完整权威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是有效贯彻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保障。许多成功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大企业都在董事会下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席。此外,这些公司大多还设立了首席风险官,对风险管理进行集权管理,以增强风险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实践表明,建立完整、权威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利于充分整合和调配企业资源,确保既定的全面风险管理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力执行,促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2)加强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国际上成功企业在保障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执行的时候,大都注重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都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直接工作,不受公司执行层的影响。这样就能够确保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整个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独立性,以确保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公司的风险。同样,这些公司还注重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作的审计,成立了独立的、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审计委员会进行负责,保证了对风险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证其能向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独立客观的风险控制改进建议,如意大利的爱迪森集团公司。此外,在这些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明确要求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或外部的风险管理专家和审计专家,以确保对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3)注重对风险的量化评估,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储备,是充分发挥全面风险管理作用的必然要求。国际上,如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的企业,非常重视对企业面临风险的量化评估,注重借鉴和吸收金融、保险领域对于企业风险量化描述的方法和手段。这有利于提高风险决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提升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执行科学性。要做到风险相对精准的量化描述,就需要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这些公司非常重视对于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执行过程中关键的风险管理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特别注重专业审计人才和风险精算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从而为全面、科学地认识和管理风险奠定了人才基础。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8篇

恐怖主义活动是指蓄意伤害非武装人员或民间设施的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可能是战争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中,战争是国家间的冲突,是以攻击军事为目标;而恐怖主义的目标则是伤害非武装人员或民间设施。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讲,恐怖主义是指对人类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实施的,具有胁迫政府、恐吓公众或某一部分公众的目的或效果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

自从2001年“9・11”恐怖事件以来,2004年接连发生在伊斯坦布尔和马德里的恐怖事件,以及2005年伦敦的地铁袭击事件,均表明世界性的恐怖主义依旧存在并有发展趋势。纵观国际市场,一方面受地区安全形势不明朗等因素影响,一些投资者和业主取消或延缓了项目上马;另一方面工程承包项目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影响了企业收益。在工程保险中,很多保险单把恐怖风险完全排除在其保险范围外,这样被保险人或是全部承担恐怖风险带来的一切后果,或是购买单独的恐怖风险保险。同时,很多融资安排要求融资者必须购买恐怖险,当他们不能在市场上买到恐怖险时,这些项目就不得不延期或者取消。比如美国拉斯韦加斯一个20亿美元的项目,由于发展商不能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恐怖险,整个项目不得不中止。至此,恐怖险的重要性又被提到新的高度。

恐怖险的发展

恐怖主义是危害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公害,不仅给社会民众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9・11”事件前,恐怖主义风险很小,各国的保险合同一般会被自动地包括在其他保险单中;但之后,保险业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潜在损失,不得不彻底地分析其风险承诺条件,减少和限制保险范围。恐怖险就是在“9・11”事件之后产生的新险种,其保障范围是在恐怖主义事件中发生的损失。

由于面临越来越多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增加保费尽量做到收支平衡。为了尽可能减少恐怖主义袭击造成的经济损失,1992年,英国几大保险公司成立了PoolRe再保险公司,采用再保险联合体方式即有效的再保险组织方式来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提高承保能力,减少对外部市场的依赖,最大限度地防止保费外流。目前,恐怖保险需求旺盛,恐怖险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已初具规模。

在没有保险机构愿意为恐怖主义风险损失提供保险的情况下,不少投资者放弃了其投资计划,国际间的私人投资资本的流动速度因此明显放缓。受恐怖主义的影响,自2001年以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经连续3年减少,直到2004年才首次回升。外国私人投资的减少对发达国家来说影响是较大的,对发展中国家尤甚。因此,这些国家急需一个强有力的国际投资保险机构来为外国私人投资风险提供保障。

国内也有保险公司推出过所谓的“恐怖险”。不过,这些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是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2004年上海金茂大厦签订的财产保险单可视为国内首个包含恐怖险的保单。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主承包,承保金额6.3亿美元,其中关于附加的恐怖主义责任险以单项标的最大而成为该附加险种的国内之最,限额高达1.5亿美元。

在当前恐怖主义日渐猖獗的国际大环境下,2005年7月27日,商务部专门为各驻外经商机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并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首批确定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7个经常性受援国为重点防范受援国。在商务部确定的重点防范受援国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及其派出的援外项目技术组,应当在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下,根据受援国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援外人员保险将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商务部统一确定援外人员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据此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援外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依据合同规定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恐怖风险的特点

所谓恐怖主义风险就是指恐怖主义活动发生的几率及其后果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恐怖活动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后果如何等等。恐怖主义风险的存在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稳定等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减轻这种威胁的传统的、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就是保险。

与普通工程风险相比,恐怖风险有以下特点:

1.恐怖风险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通常来讲,以下项目更容易成为恐怖主义的袭击目标,需要恐怖险:

――大城市中心商业区、有名的项目、有重要社会和政治意义的财产;

――房地产业、建筑业、运输业、能源和市政工程项目(而这些往往是具有更高恐怖风险的行业);

――任何靠近高风险区的项目,如关键的基础设施。

怡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Jar-dine LloydT hompson)了2006年全球恐怖风险排名,其中前十名国家分别是伊拉克、印度、俄罗斯、以色列、尼泊尔、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土耳其。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有很多援建和承建项目在恐怖主义易发地区,如中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这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恐怖风险,那里的工程都应该是投保恐怖险的重点项目。目前,在恐怖主义尚不能根除的情况下,更应该通过恐怖险来转移这部分风险。

2.FIDIC中对恐怖风险的规定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条件对恐怖活动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理。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的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在其1987年第四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

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承包商遇到或将遇到恐怖活动,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有义务通知业主,并说明哪些合同义务受阻不能履行;承包商有义务在发生恐怖活动事件后,或本应该了解该事件后的14天内通知业主。同时在发生恐怖活动事件后,第19.3款“有责任将延误降低到最小限度”要求承包商和业主都应采

取适当的行为来尽量减少该事件的影响。

如果发生的恐怖活动影响了承包商的施212/2期和费用,可以根据19.4款“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处理。如果承包商受到恐怖活动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业主方发出通知,承包商可以按照索赔程序索赔工期;如果费用影响是由恐怖活动引起的,而且恐怖活动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承包商可以索赔费用。工程师收到索赔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决定”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充分保护了承包商在恐怖活动发生后的利益,指出相应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业主承担。

3.恐怖风险的可保险性

可保险性(1nsurability)指能够识别风险发生的几率和损失,以确定保险费率。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项风险应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视为可保风险:一是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二是保费是经济可行的;三是损失的发生应是随机的;四是损失应是可评估的。恐怖主义风险并不遵守所有的可保险性原则,因为恐怖事件的发生的概率和严重后果很难评估。

自然灾难,如飓风和地震,在国外都有一百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纪录,这可以使保险商预测总的损失。但与自然灾害不同,恐怖风险更类似于战争风险,都是人为的,并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巨大的破坏。恐怖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波动很大,特别是由于目前恐怖风险的损失记录时间太短,不足以提供潜在损失的数量。然而,就像其他难以评估的风险一样,比如自然巨灾或产品责任,通过认真的核保和保险范围的严格控制作风险评估还是可行的。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是较复杂的,以“9・11”恐怖事件为例,其中带来的保险损失按多少依次为,责任险占34%,业务中断险占25.2%,财产险占21.4%,雇员补偿保险占8.8%,人寿险占6.8%,事件取消险占2.5%,航空保险占1.3%。

4.政府应参与承担恐怖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承保额可能会使被保险人仍承担较大的风险,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再保险,或者由政府来承担一定程度之上的损失。由于风险的可能损失非常巨大,很多国家都是由被保险人、保险商和政府共同承担恐怖主义风险。当然对政府参与到恐怖险中也有一些争议,比如政府这样是否是资助了保险业,而保险业应该根据风险的性质和情况自我调整。事实上,政府参与到恐怖险不仅有利于保险业,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不过,这些争议有助于定义政府在恐怖险发展中合适的位置和作用。从长远来看,随着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逐渐积累,政府不应过多、过深地参与恐怖主义保险市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过多于预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政府长期取代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会产生一个费用成本问题。

自“9・11”之后,很多国家已经修改现有或者引进新的恐怖险方案。美国国会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errorism Risk ln-surance Act),在该法案新的2年有效期内,布什政府将向保险公司提供1500亿美元恐怖险补贴,有效地稳定了保险市场,为美国国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撑起一顶保护伞。德国2002年9月成立了由政府支持的专属保险公司处理恐怖主义风险。德国专属恐怖主义保险公司的再保方案规划的总保障金额为130亿欧元,其中最低层的15亿欧元由本国保险业共保,第二层的15亿欧元寻求于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第三层的100亿欧元由政府负担。

针对恐怖主义风险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恐怖主义风险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1.建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

国际工程承包是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回报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实现,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恐怖主义事件的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采取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设立政治风险担保基金,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企业只承担一小部分风险,可以得到最高可达百分之二十几的赔偿。我国的工程承包市场大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更为突出。2004年中国承包商被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不但给承包工程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而且也给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敲响了警钟,于是尽快建立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显得越发重要。

首先,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业务中由恐怖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另外,由政策性保险机构通过与承包商签署的承保合同获取我国承包商的代位求偿权,在风险发生后承包商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与外方交涉经济获得损失赔偿。同时还要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支持设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基金可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运作,资金来源从公司每年外汇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韩国为2%)。政府对提取的基金相应减免所得税,并且中央财政给予部分拨款支持。风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商业保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如恐怖事件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风险评级可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风险等级划分,结合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关系来制定,并加入国际保险联盟。

2.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的对策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应该根据项目的情况购买恐怖险,尤其是在那些恐怖主义活动多发的地区。另外,对恐怖险的研究应该得到重视,把恐怖险提上议程,有助于对外工程承包公司转移恐怖主义风险,鼓励这些公司承揽国际项目。

首先要重新修订一些保险原则。近些年来由于恐怖主义风险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对外承包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原有原则加以重新修订,更新风险、被保风险、除外风险的定义。这样,一方面使恐怖主义风险纳入可保范围;另一方面,通过采用事故赔偿分限额和承保特定风险来限制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范围。

其次要在工程成本中考虑恐怖风险成本。保险公司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定价是根据风险类型、国家、地区、损失经验等因素,所以承包公司在计算投标报价的时候,也应根据这些风险,确定工程的恐怖风险成本,并投保相应保险。如果业主承担这部分风险,应按照相应合同条件及时索赔费用和工期。

再者要深入了解恐怖险。对外承包公司应该对恐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单条款、免赔额设定和保险费率有深入了解。具体来说:

恐怖险的承保范围:“兹经双方约定,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之行为或为抑制、防止、

镇压之行为或与其有关之行动,不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先后介入而导致死亡或残废的被保险人”。

恐怖险保险单主要包括除外损失、除外财产、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他保险、领土限制(Territori―alLimits)、保险额、免赔额、事件发生、清除残骸、条件(包括尽其所能、保护维护、价值、错误声明的处罚、索赔通知、损失的证据、代位清偿、营救和恢复、欺骗性索赔、放弃、检查和审计、转让、第三方权利的除外、取消、权限、仲裁、独立的责任)、和清单。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的损失而言,很多保险单规定了高风险自留,在美国免赔额可达到2500万美元。有的保险单中直接定义恐怖主义的后果是财产损失大于2500万美元,或死亡及严重受伤超过50人的事件。另外任何使用核、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被认作是恐怖主义。

在美国,一般建设工程的恐怖险费率在0.5―3%。

第四是合理分担保险损失。要使恐怖主义风险可保,保险费率被工程承包公司承受,应该使被保险人、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公平地分担风险,而且整个风险被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即工程承包公司,承担相当的免赔额;直接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中的一定份额,将剩余部分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当发生保险损失时,直接保险公司支付最基本的一部分,超过这部分的损失由再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是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我国对外承包公司可与当地政府签订适当协议,使其对所建工程由于恐怖事件发生极其重大损失时,提供一定财政担保和支持。

3.保险业的对策

中国的保险业应该针对这种新型保险,研究、开发一个准确、合理的恐怖主义风险评估模型,以确定合理的保费;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有效地在国际市场上转移这部分风险。可以将金融衍生产品应用到恐怖风险保险中,开发针对恐怖主义风险的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和系统。重新修订一些保险原则,以更有效地识别风险、精确地定义风险和承保范围、限定风险、量化风险、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定价等等。同时更要积累资金,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

保险业风险事件第9篇

关键词道德风险寿险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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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