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的原则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4 16: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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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的原则

第1篇

天线类型的选择原则有室外和室内之分。

不同类型的室外天线只能在各自适合的环境中发挥最大功效。一般而言,水平波束宽度较窄而方向性较强的,如定向板状天线,适合空间狭长的环境;水平波束宽度大而方向性不太强的,如对数周期天线,适合广阔空旷的场馆环境;而在复杂的电磁环境中,尤其是在市区范围或者城中村内楼房密集的空间,则应采用方向性强、高增益的抛物面天线。

例如,在广州市区远利大厦写字楼做一个无线直放站室内覆盖系统,当选择水平波束方向角为90度、增益为6dBi、适合旷野环境的八木天线做施主天线时,经路测软件测试得知,接收到的信号较复杂,场强也较小,室内覆盖区域的通话接通率低、噪音较大、话音质量很不理想。而当采用方向性强、水平波束方向角为8度、增益为25dBi的抛物面天线时,经路测得知,信号单纯,场强较强,室内覆盖区域通话接通率高、话音质量达到理想的效果。这是因为,在复杂的市区环境中,方向角度小而增益大的天线不会引入过多的邻区信号。

室内的用户天线,若类型选择不当,也会影响覆盖效果,甚至影响正常通话。

例如,以定向天线覆盖方式设置电梯天线,即在每部电梯井道的顶上和每隔几层安装一副天线,利用天线的前后波瓣来覆盖电梯活动区域,这除了要保证电梯范围内有足够信号覆盖场强外,还要保证用户在电梯内、进出电梯时和在电梯厅通话的信道切换不掉话。因为电梯覆盖的空间一般比较窄,若选用水平波束宽度较宽、覆盖距离较短、适合低矮楼层或空旷场馆的一般用户天线,信号会泄露到电梯覆盖区外,造成过多的信号外泄,电梯内却达不到电平值要求。若选用后瓣功率小,水平波束宽度大的室内吸顶天线来覆盖电梯时,经路测得知,单个天线覆盖的距离短,外泄严重,不能满足手机在电梯运行期间的通话需求。而选用方向性较强的室内板状定向天线、或者室内壁挂天线或者室内对数天线时,经路测得知,单个天线覆盖距离较远,方向性较强,能保证电梯与电梯厅之间的切换不掉话。

天线位置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就低不就高”;二是天线和主机的隔离度要高。

在市区的一些写字楼或密集的城中村中,需要通过无线直放站引入信号覆盖电梯和电梯厅、或者停车场等做室内有源或者无源覆盖时,施主天线位置须按“就低不就高”原则,优先考虑在低层建筑选取安装位置,选择不到合适的信源再考虑高层。因为高层信号相对较复杂,可能会出现施工时用的信源与勘测时不一致、切换频繁或者通话质量变差等现象。

如成都天府大厦写字楼用天线引入信号覆盖楼内1~15层的电梯井道和地下停车场,当选在10层阳台时,经路测得知:信号较复杂,切换频繁,通话质量较差:其中的切换次数达到5次,通话质量0~3级仅占17%,4~7级却占83%,0级和6级比值仅为0.2;而当移装到5层阳台时,在相同条件下经路测得知,信号单纯,切换次数仅有一次,通话质量非常理想:0~3级占的比例为65%,4~7级占的比例为35%,0级和6级的比值为3.1,达到顺畅通话效果的要求。

在直放站工程安装过程中,为了施工方便,往往会把天线和主机捆绑在一起。这样会引起设备自身的隔离度降低,对整个直放站系统产生不良影响。我们知道,影响设备自身隔离度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有无MODEM小天线、天线与主机的方向夹角、天线与主机的水平距离。它们之间的隔离度变化值如附表。从表中可以看出,夹角为0度时,隔离度为75dBm;夹角为180度时,最大隔离度达到91dBm。可见,夹角越小隔离度越小,夹角越大隔离度也越大。这主要是由天线的前后波瓣的差异造成的。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设备自身的隔离度问题,主机和天线不能安装在一起,主机和天线方向的夹角越大越好。如果它们的夹角在120度以内时,则应利用障碍物遮挡或增大高低落差以尽可能提高隔离度。

实践证明:按上面几个原则设置天线,就既能很好地利用无线资源,保证通信顺畅,创造经济效益,又能减少无线资源泄露和无线环境污染,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第2篇

通信技术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较多,包括工程类、维护类、优化类、系统解决方案等,有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可能附带销售产品,期限长短不一,因此与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不同,其收入需根据每种业务类别的特点,选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适用的收入确认原则,加以确认。本文以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信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称为“A公司”)为实例,阐述其每种业务类别选取的收入确认原则、其合理性及具体方法。

一、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概述

(一)通信网络简介

通信网络是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送、发射和接收标识、文字、图象、声音或者其他信号的重要基础设施,用以实现远距离的通信。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分为核心网、无线网和传输网。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正是为电信运营商实施具体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和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团队。

(二)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的内容

A公司通信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网络工程服务、网络维护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及相关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目前,通信技术服务主要细分业务如下:

(1)网络工程服务。网络工程服务包括核心网、无线网及传输网等工程建设,主要是基站主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室内覆盖系统及直放站的安装、调测、开通,管道及光缆线路铺设等。工程所需的设备一般由电信运营商自行采购,A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一般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成功后进行初验,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终验,如果工程较大、工期较长,在初验前会分阶段验收。每次验收时均有A公司、电信运营商(有时包括监理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文件。

(2)网络维护服务。网络维护服务是对通信网络的物理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保障,保证通信业务正常运转。A公司一般与电信运营商签订1年或2年的维护合同,合同中约定需维护站点和设备的数量、标准收费等条件,每月月末双方会对A公司当月维护的站点设备数量和金额进行书面确认。

(3)网络优化服务。网络优化服务分为日常网络优化和专项网络优化。日常网优与网络维护服务类似,主要对某一区域基站发射的无线网络进行不定点测试,以确保网络信号正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维护期限,月度收费标准等,每月月末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专项网优是指受委托方委托,A公司针对网络的某一功能进行调测、优化等,在项目完成后有双方确认的验收文件。

(4)系统解决方案。系统解决方案是针对运营商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系统研发和集成服务,主要服务针对运营商网络支撑系统和运营商的政企客户的业务系统(如城市安防监控系统)。同时,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以IT技术为支撑手段的信息化产品。系统解决方案分两种,一种是整个系统的设备、软件由A公司提供并由A公司安装、调测;另一种是设备、软件由委托方提供,A公司只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这种与网络工程服务类似。无论是哪种系统解决方案,操作模式也是经过初验、终验,验收时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根据A公司各种业务类别的性质,其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工程服务、维护服务、优化服务均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系统解决方案中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一)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的合同或协议中,一般情况下商品销售的提供劳务是不能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如在初验时项目的风险报酬已转到对方,则在此时确认收入,否则在终验时确认收入。

(二)通信网络工程服务、通信网络维护服务、通信网络优化服务和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下提到的系统解决方案不包括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

(1)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收入。A公司的服务收入满足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相关条件,包括:1)收入的金额能够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预计工作量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根据历史收款情况及合同约定、客户性质、信誉等情况充分表明相关服务款项能够收回;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A公司通过已经提供的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的方法可以可靠地确定完工进度;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A公司通过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够较为准确地提供每一阶段发生的成本,同时可随着业务的进展或外部情况的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情况,A公司的服务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依据该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A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行业惯例及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工作量法确认完工进度而非成本法。每个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的当月,按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相应确认收入。

从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特征来看,通信行业的服务项目实施期限长短不一,从 3个月至两年不等。按照行业惯例,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时,双方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并结算进度款,并非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进行确认。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等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A公司在每月月末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其余业务按完工进度与客户进行工作量书面确认后确认收入。

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总价款,是A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工期等要求估计项目计划总工时,结合A公司的收费标准和目标利润水平并与客户反复协商后确定的项目预计总收入,因此可视为项目预计总工作量。合同中约定每一阶段客户向A公司支付的进度款,是与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密切相关,是客户对A公司在这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的体现,而且,付款进度与实际已完成工作量基本匹配。每一阶段的工作量确认,都需要A公司向客户提交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即验收文件),并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A公司在取得书面的工作量确认资料后,才据以确认收入。因此A公司的收入确认是较为谨慎的。

A公司选择以工作量法确认完工比例而非采用成本法确认完工进度,主要是A公司所处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一般来说提供劳务的服务成果需经客户验收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而客户验收确认的服务成果与A公司应提供的工作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成本法是服务提供方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完工进度一般是不需要客户确认,在A公司的实际操作中,也不会与客户确认已发生的成本,因此A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根据客户已确认的工作量确认收入比采用成本法确认收入更加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3)A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A公司收入确定的具体方法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提供工作量占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服务收入=总收入×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期限及合同总价款等条款。2)确定各项目的完工进度,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计算方法为:当期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项目计划总工作量。

项目计划总工作量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人员配置要求、工期等要求估计的项目计划总工时,一般A公司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一致,网络维护服务和日常网络优化服务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合同通过合同价款体现。

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即项目累计完成的工时,由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确认时点与客户进行书面确认。根据服务性质,确认已完成工时的方式有所不同:

A、通信网络工程服务。a)无线工程:①已建成的基站站点数量确认;②全部站点建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后的终验报告。b)核心网工程:①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c)传输工程:①已完工传输节点的数量或传输管线铺设距离确认;②工程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③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B、通信网络维护服务:每月确认维护的基站数量。

C、通信网络维护服务。a)日常优化:月度结算表或合同约定的月度费用。b)专项优化:完成后的验收报告。

D、不含设备销售的系统解决方案:①方案完成后的初验报告;②试运行期结束的终验报告。

A公司上述不同工作量确认方式实际上都是对已完成工时的确认,是从客户取得。如前所述,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和通信网络日常优化服务是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重复服务的业务,工作量可根据时间进度量化,A公司在月末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以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类型的业务在每一阶段确认的已完工作量占计划总工作量比例与结算的进度款占合同总价款比例基本匹配,在进度结算时以工作量确认资料作为依据确认收入,未与对方进行工作量确认而取得的预付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第3篇

设计的核心

*以儿童需求为核心

儿童医院设计是以儿童为核心进行建筑空间设计,它必须融入现代社会的环境中,同时也受到社会大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个成功的设计方案,不仅仅是看上去非常有现代感的环境,还要通过技术的运用来满足使用功能,这就是以儿童本身的需求为核心,保持人性化的设计。

*个性化

归根到底,儿童医院设计最大的矛盾在于,除了解决儿童救护过程中医疗技术上的难题,还要为他们提供一种非常友好的、家庭般的、温暖的、社会化的环境,而解决这个矛盾的最根本的起点是把家长、儿童作为整个设计的核心,再将设计师的理念和构想、医疗流程、建筑的尺度、儿童的社会活动、医院本身的个性化有机地结合起来。

设计的原则

*设定主题

儿童医院应有一个独特的主题,无论建筑外立面还是建筑内部的设计都要围绕这个主题进行,并非只是简单地使用色彩和对儿童有趣味的图片。例如英国伦敦布莱顿儿童医院的主题是诺亚方舟,并在不同楼层采用不同动物的形象作为装饰的主题。

*设法分散儿童的注意力

在设计布莱顿儿童医院手术室时,我们把手术室放在了临窗的位置,通过景观大窗,医患可以看到外边的大海,更是给儿童患者提供了一个分散他们注意力的好场景。

*营造家庭般的温馨

儿童医院的病房应该给儿童一种家庭般的温馨感觉。室内外空间尽量创造出多种不同的效果,以分散儿童的注意力,让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是在医院里,而是在家的感觉。同时,艺术品和图片的设计非常重要,必须结合到整体的建筑设计当中去,要达到吸引儿童注意力的效果。

灵活性设计

*病房设计应体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有不同的需求。儿童在1岁之前与同龄人的沟通需求非常少,而到12岁以后,他们之间的沟通需求则逐渐增多,而且男孩和女孩的需求也有差别。

因此,病房的设计就不能一概而论,应体现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特点。在医院里,病房并没有被固定地分配给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也就是说,同样一间病房,各个年龄段的儿童都有可能使用。为了使病房能够满足各个年龄段儿童的需求,适应他们的特点,病房的设计必须具有灵活性。

*现代技术的应用,可使空间更加灵活化

例如,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房间中的色彩和图片可以不同,通过电子产品即可实现。在儿童入院前,把其全家福的照片数码版复制到挂在墙上的显示屏里,等他入住病房时,就会看到全家福的照片。这样的电子产品,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变化所显示的内容。

第4篇

[关键词] 中药方剂;编码;医院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 R197.3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3(b)-0155-03

中药方剂是在辨证、辨病,确定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组方原则和结构,选择适宜药物组合而成的药方和制剂。方剂上承理法,下接药物,直接与证候相关,不仅是辨证论治中的关键环节,而且集中体现了中医辨证论治的丰富内涵与技巧,在中医学中占有独特的地位[1]。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亦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生成各种信息,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HIS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医院临床医疗和医院管理正逐步向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迈进[2]。在信息化进程中,产品信息编码混乱,相关标准缺失,是管理效率低下的首要问题。中药方剂编码的规范化研究,不仅是HIS的要求,也是中药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开展中药饮片、方剂编码规则研究,制订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目前国内外对中药方剂缺乏一套适应临床实际应用的科学编码系统。根据本院多年科研及HIS应用的现状,研究制订了常用中药方剂的编码系统。

1 中药方剂编码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制订中药方剂的编码,必须遵循唯一性、简单性、分类性、扩展性、完整性、一贯性、易记性等原则[3],在此基础上,中药方剂编码还应符合以下规范化要求。①方剂分类的规范化:要实现合理编码,必须遵循科学、系统、可延展等基本分类要求;②编码代码的规范化:代码的表示方法主要有英文字母法、数字法、暗示法和混合法等;③编码格式的规范化:方剂编码长度应一致,实际编码中代码位数难以一致时可以“00”补充缺位;④编码管理的规范化: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编码的制订、管理,并通过各部门验证,如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编码一旦制订,即应成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改动[4]。

2 中药方剂编码规则

1个完整的方剂,主要包括名称、出处、组成、功效、主治、用法等信息。遵照中药方剂编码的原则和规范化要求,结合中药方剂特点和属性,按照方剂的功效分类,对名称、功效、组成(药味数)、用法(剂型)等信息进行编码,采用英文字母与数字混合的方法,形成5层14位结构的中药方剂编码规则。

2.1 中药方剂编码结构

中药方剂编码结构示意图见图1。

图1 中药方剂编码结构示意图

2.2 中药方剂编码分层说明

第1层为中药方剂名称代码,用4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为了方便记忆和查询,取方剂名称的前4个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如不足4个字的,后面用“V”补足。第2层为中药方剂功效分类代码,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其“功效”属性分类,“功效”类目划分以国家级规划教材《方剂学》为依据[5],分为“解表剂、泻下剂、和解剂……”共21个类目,在其大类目之下又细分为59个小类目,如“解表方”中类分为“辛温解表、辛凉解表、扶正解表、表里双解”4个小类,其分类与代码如下。解表方(00):辛温解表代码001、辛凉解表代码002、扶正解表代码003、表里双解代码004;泻下方(01):寒下代码011、温下代码012、润下代码013、逐下代码014、攻补兼施代码015;和解方(02):和解少阳代码021、调和肝脾代码022、调和肠胃代码023;清热方(03):清气分热代码031、清营凉血代码032、清热解毒代码033、清脏腑热代码034、清虚热代码035;祛暑方(04):祛暑方代码041;温里方(05):温中祛寒代码051、回阳救逆代码052、温经散寒代码053;补益方(06):补气代码061、补血代码062、气血双补代码063、补阴代码064、补阳代码065、阴阳双补代码066;固涩方(07):固表止汗代码071、敛肺止咳代码072、涩肠固脱代码073、涩精止遗代码074、固崩止带代码075;安神方(08):重镇安神代码081、滋养安神代码082;开窍方(09):凉开代码091、温开代码092;理气方(10):行气代码101、降气代码102;理血方(11):活血祛瘀代码111、止血代码112;治风方(12):疏散外风代码121、平熄内风代码122;治燥方(13):轻宣外燥代码131、滋阴润燥代码132;祛湿方(14):燥湿和胃代码141、清热祛湿代码142、利水渗湿代码143、温化寒湿代码144、祛风胜湿代码145;祛痰方(15):燥湿化痰代码151、清热化痰代码152、润燥化痰代码153、温化寒痰代码154、化痰熄风代码155;消食方(16):消食化滞代码161、健脾消食代码162;驱虫方(17):驱虫方代码171;涌吐方(18):涌吐方代码181;治疡方(19):内服代码191、外用代码192;其他方(20):其他代码201。第3层为中药方剂流水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每类功效中的方剂按流水从000~999编号,分为1000个码段。第4层为中药方剂组成代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多少味药组成,如由4味药组成用“04”表示。第5层为中药方剂用法代码,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中药方剂的用法(剂型),具体代码见表1。

表1 中药方剂用法(剂型)代码

3 中药方剂编码示例

例如:“银翘散”由金银花、连翘、桔梗、薄荷、淡竹叶、甘草、荆芥穗、淡豆豉、牛蒡子、芦根组成,具辛凉解表,清热解毒的功效,用于风热感冒、发热头痛、口干咳嗽、咽喉疼痛、小便短赤。代码为YQSV0020011002,其中第1层第1~4位字母“YQSV”代表银翘散的名称,第2层第5~7位数字“002”代表属于“辛凉解表”类,第3层第8~10位数字“001“代表“辛凉解表类”的第1个方剂,其余依次类推。第4层第11、12位数字“10”代表由10味药组成,第5层第13、14位数字“02”代表其为散剂。按照该编码规则,对900余首中药方剂进行研究,给出了900个中药方剂编码,其中包含国家级规划教材《方剂学》[5]《中医内科学》[6]《中医外科学》[7]《中医妇科学》[8]《中医儿科学》[9]《中医伤科学》[10]《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三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专家手册》[11]《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二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专家手册》[12]中的所有方剂。

4 中药方剂编码在HIS中的应用

4.1 协助医生开处方

临床上通过电脑系统开处方(电子处方),可以通过中药方剂编码方便快捷的找到所需要的处方,系统将原方所有信息(如药物组成、用量、功效、主治、用法、使用注意等)按规范录入数据库,并且设置程序可以在原方上进行加减,可有效提高开处方的效率,并规范书写中医处方,保证准确性。

4.2 有助于医院管理

中药方剂编码系统可协助HIS完成方药的自动划价、自动取药等工作;减少因划价员或药师理解偏差可能引发的错误给药;协助医院药房进行计算机管理,有利于医院信息的汇总[13-14];有利于中医药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鸣.方剂学现代研究[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42.

[2] 胡芳,沈绍武.医院信息系统体系架构构建研究[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2,33(11):16-21.

[3] 王丙义.信息分类与编码[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57-58.

[4] 熊先青,钟世禄,吴智慧.木门分类编码规则的研究[J].木材工业,2010,24(2):11-13.

[5] 李冀.方剂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6] 吴勉华,王新月.中医内科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7] 李曰庆,何清湖.中医外科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8] 汪受传,虞坚尔.中医儿科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9] 马宝璋,齐聪.中医妇科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2.

[10] 王和鸣.中医伤科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

[1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三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专家手册[Z].2011.

[1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二级中医医院检查评估专家手册[Z].2011.

[13] 张静茹,王映辉,杨辉,等.医院信息系统中药饮片编码规范研究[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7,14(9):99-100.

第5篇

关键词: 早教心理引导原则误区

一、什么是早教

早教,广义指从人出生到小学以前阶段的教育,狭义主要指上述阶段的早期学习。

一些国家出现提前开始学习读、写、算,提前开始正式教育的探讨和实验,但另有人主张早期教育应重在发展智力。还有人认为早期教育应向前延伸到出生以前的母亲怀孕期的胎教。早期教育是全民终身教育的开端。

目前大家对早教有一个错误的认知,以为学龄前教育就是早期教育,也就是0~6岁,然而目前我们各大院校的早期教育系所规定的0~3岁才属于早教范畴,大家比较认可的归纳为对0~3岁的孩子教育称为启蒙教育或者小童教育,4~6岁孩子教育为大童教育。早期教育是指孩子在0~6岁这个阶段,根据孩子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及敏感期的发展特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养,为孩子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侧重开发儿童的潜能,促进儿童在语言、智力、艺术、情感、人格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早教的意义

早教对于孩子成长发育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幼儿期是人生智力发展的关键期,抓紧早期教育,可以增强学习效果。例如有人认为,幼儿在2~3岁期间是学习口头语言的最佳年龄;外语学习最迟也不能超过4~5岁,因为在这时幼儿学习外语不会与本国语言相混淆;5~5岁半则是掌握数概念的最佳年龄;6岁是发展大小、方位知觉最佳年龄。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心理学家布鲁姆1964年出版了《人类特性的稳定与变化》一书,提出了有名的智力发展的假设:5岁前是儿童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人的智力或心理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日本学者木村久一认为,儿童的潜在能力遵循着一种递减规律,即生下来具有100分潜在能力的儿童如果一出生就进行理想的教育,就可以成为具有100分能力的人;若从5岁开始教育,即使是理想的教育,也只能成为具有80分能力的人;若从10岁开始教育,就只能成为具有60分能力的人。

其次,早期教育能促进大脑的发育。一些家长担心,对孩子实施早期教育,会累坏孩子的大脑,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些研究者曾经用动物的大脑和生化的变化的。事实说明,早期丰富的环境刺激与学习机会不但不会伤害大脑的发育,反而会促进大脑的发育。专家表示,婴幼儿时期是孩子神经系统发育最快、各种潜能开发最为关键的时期,确实是进行教育的好时机。根据敏感期和大脑发育理论,人类对各种信息和各项能力发展的敏感期都集中出现在生命的最初几年,这个时期是人一生中独特和重要的发展阶段,是孩子发展的机会之窗,也是宝宝获得智慧的最佳时机。早期教育核心在于提供一个教育营养丰富的环境,对孩子的大脑发育和人格成长进行“激活”,从而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美国科学家在动物实验中发现,对猫头鹰进行早期教育可以使它们的大脑产生持久的生理变化,这样它们在幼年学习到的技能也能保存到成年时期。科学家们引申说,对孩子进行的早期益智教育,也会在其脑海中留下永久印记。

有很多因素影响着大脑的发育,包括遗传因素、营养状况、家庭环境、日常经历和身体锻炼。过去,一些科学家们认为大脑的发育是由遗传决定的,拥有什么样的基因就发育成什么样的大脑,发育的过程遵循一个既定的程序。但现在越来越多人相信,早期经历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大脑和特定回路的形成。婴儿第一次闻到妈妈皮肤传来的味道(嗅觉),父亲浑厚的声音(听觉),房间里色彩明亮的一件玩具的颜色(视觉),或者温暖大手的轻柔抚摸(触觉),这些感受都会传入大脑,共同塑造大脑回路的形成。

最后,婴幼儿时期是心理发展的黄金阶段。因为正常的大脑发育在3岁以前最快,出生时脑重量为370克,此后第一年内脑重增长速度最快,6个月时为出生时的2倍,占成人脑重的50%,而儿童脑重要到10岁才达到成人的50%。可见大脑发育大大超过了身体发育的速度。第一年末时,脑重接近成人脑重的60%,到第二年末时,约为出生时的3倍,约占成人脑重的75%,到三岁时,脑重已接近成人脑重的范围,以后发育速度变慢。孩子在出生后2~3年内,良好的刺激对脑力的功能和结构,无论在生理和生化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婴幼儿时期是心理发展最迅速的时期,年龄越小,发展越快。在3岁以下,特别是在0~1岁,小儿的智能发展日新月异。

三、早教应遵循的原则

一般认为,早教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生活化原则。所谓生活化原则是指在对孩子进行早教时,最好运用我们身边现成的教材。生活中,现成的“教材”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而且孩子对他们非常感兴趣。让孩子阅读各种生活用品上的文字不但能培养他的阅读能力,而且能帮助其拓展生活空间。

第二,指导性原则。两三岁的小孩正处在观察、模仿能力最强的时候,但他们对行为的辨别能力还很有限,因此通过教他们识字阅读提高认知能力,也要注意指导性原则。孩子的格调要从小培养,从小事开始培养。

第三,兴趣原则。小孩的有意注意尚处于发展时期,其更擅长的是无意注意,家长不应该期望两三岁的孩子用意志和努力学习,但只要引起孩子兴趣,发挥出他们无意注意的优势,他们就可以较长时间地专注于一项活动。只要父母发现了孩子的兴趣,就能创设很多教孩子学习识字和阅读的情境。

四、避免早教误区

父母在对小孩进行早教时,应特别注意不要陷入以下误区,否则会适得其反。

第一,过分溺爱。有时候,父母的精心呵护反而会“伤”了宝宝。家长应该放开手,让宝宝自己收拾玩具,自己吃饭,摔倒后让宝宝自己爬起来,这样才能使宝宝更快乐,更有成就感。采取正确科学的早教方法,家长就能让孩子更快更好地成长,避免走一些弯路。

第二,把早教等同于学习。目前,不少家长把早期教育视同于早期学科教育,孩子1岁以内学认字,3岁以内学外语。会识字、会背诗只是简单的记忆模仿,并不代表孩子真正的智力和能力。0至3岁的孩子正处于情绪情感和语言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早教的重点是把握好语言、智能、体能、感官等七个幼儿身心发展的顺序和规律,采取鼓励性学习,创造快乐环境,开发其本身已有的潜能。开发体能、想象力、社交能力的娱乐课;帮助记忆、提高语言能力的音乐课;提高想象力和体能的艺术课比单纯的学习和机械记忆更适合这个阶段的孩子。

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所以在早教中心报了很多课程。家长切忌以为学习越多的课程,越能让宝宝全面发展。其实这样只会把自己和宝宝弄得疲惫不堪。如果孩子喜欢课程内容,上课的时候就会特别积极和老师互动,进步也不小。如果早教课程报得太多,从表面上看是各有侧重,但对宝宝智能的提高并没有加倍收效,还会造成宝宝的大脑疲劳,不如悉心选择一两门宝宝喜欢的更有效。

一个合格的家长应该了解有效的教育方式。如果孩子一直在接受早期教育而没有任何进步的话,家长就不要怀疑孩子的天分,可能是作为家长的自己,没有了解有效的教育方式。如果能做到以上一点,并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早教机构,那么孩子一定会带给你惊喜。

孩子在家里和父母交流对孩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通过谈话、做游戏、做运动等方式实现和父母的良好沟通,让亲子关系更融洽,这样对于孩子以后注意力及行为习惯的培养都非常重要。早教机构提供了孩子和家长之间相互交流的机会,也能学到一些促进亲子互动的知识,是否参加学习还需要家长根据孩子的需要权衡。

第6篇

关键词:诚信原则;附随义务;禁止权利滥用;适当履行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54-01

一、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为保护债权人其它合法权益,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合同未明确的行为义务。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或保护;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辅助合同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促进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使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利益表现出更加积极的关注,并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而符合法律对正义、效率和安全的真正要求。

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权利滥用的特征有三:其一,权利滥用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权利有关,这是权利滥用的形式特征;其二,权利滥用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实质特征;其三,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行为在实践中相当广泛,而且也较为复杂,既有绝对权之滥用,也有相对权之滥。并有财产权之滥用,也有非财产权之滥用。同为一种行为,在此时为滥用,在彼时则为正当行使权利。因此,权利滥用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何种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来定。主要有:

1、行为无效。权利之行使,若属于法律行为时,则该行为无效。如出卖人对于其出卖物品的瑕疵愿意为其除去,而买受人仍然坚持解除契约,这种解约行为应无效。又如,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以相对人细小债务之不履行为理由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滥用,应无效。

2、停止滥用。权利人之滥用行为,如果仍处于继续状态,相对人有权请求停止滥用或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3、损害赔偿。权利滥用致他人受损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限制权利。对于那些可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者,得限制其权利。

5、剥夺权利。一般情况下,滥用权利并不因之而丧失权利本身。

三、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确定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以适当标准全面如约履行合同。包括:

1、适当的履行主体。债务人是合同的当然履行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及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以由债务人的人履行;也可以由经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

2、适当的履行标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这是实际履行的基本要求.但是经过债权人同意的除外;履行债务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在仅为部分履行,或不以原定给付履行的情况下,均不发生清偿使债消灭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分期履行或迟缓履行,应按诚信原则衡量,如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领受.法院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迟缓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代物清偿。

第7篇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其目的不仅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而且在于使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对此,梁慧星先生认为:“虽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是法庭所作的解释。所以,法律上所谓法律行为的解释,仅指法庭所作的解释。”笔者也赞同将合同解释的主体定位在法官上。

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理上,大陆法系的法官与英美法系的法官存在着差别:大陆法系法官采取意思主义,即对合同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官即使是对书面文字进行解释,也要以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标准。而英美法系法官采取表示主义,即确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当事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在于两大法系对于合同本身性质认识的不同。

笔者在此无意于深究两大法系的合同解释原理的区别,而是恰恰认为,无论是意思主义还是表示主义,两大法系的法官在解释合同、适用法律的时候所使用的方法却是相同的,比如目的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从历史主义进程来看,在两大法系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博弈过程中,展现了表意人自治价值与受领人信赖价值之间的冲突。然而对于两大法系的法官而言,更为重要的则应当是通过使用这些解释方法在冲突中寻求协调,寻求价值的最佳平衡。即在各种解释方法之中,能够起到利益平衡作用的,能够兼顾表意人自治价值与受领人信赖价值的当属诚信解释。

二、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基本含义

一般认为,诚信原则与古罗马法中的“一般恶意抗辩”同出一源,具有同一意义。在19世纪以前,诚信原则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在法官适用法律时难有实际意义。到了19世纪末,毫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已经造成种种弊端,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转变为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将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引入法典。到了现代,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最终扩及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并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性质也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现代意义下的诚信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需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梁慧星先生认为:“诚信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三、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中的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予以遵循。合同行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合同中,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又是明确和补充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其无可争议的成为合同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

诚实信用解释是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信用的当事人来解释合同,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诚信解释方法为许多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日本法院判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也明确了这种解释方法。用诚信原则来解释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与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在本质上是相统一的。

诚信原则在解释合同中有如下几项功能:首先,具体。比如合同约定债务人于某日给付,但债务人不于债权人工作时间交付,而是深夜叩门交付,这就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也即在给付时间上,债务人并未依诚信为之。其次,补充。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人们的有限理性难以预料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也难以提供周全的、具体的、补充性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基本原则则可以以其抽象的主动性的补充规定来解释或补充行为人具体表示的疏漏。德国学界通常也认为,诚信原则是合同中不同种类附随义务产生的基础,也即为确保契约目的之达成,使诚信原则超越契约约定本身,创立或补充的义务群。再次,限制。即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需受到诚信标准的限制,此即学界通常所谓的“权利不得滥用”。最后,修正。即当法律行为基础事实欠缺或者灭失的时候,基于诚信原则,可以适当修正契约内容。比如我国台湾有持续性契约中一方当事人基于重要理由的解除权,就属于这种情况,我国学界称此为“情更”。

四、正确的态度:肯定并审慎

学界一般认为,该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指导法院或仲裁庭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所以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的结果均不得违反诚信原则。对于此,台湾学者邱聪智教授有不同观点,他主张:“诚信原则适用之前提,除宣示显然不当之法律规定外,需现行法典之法律逻辑体系有欠缺,否则,任意舍弃现有之法律逻辑体系,是不被允许的。”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认为对于诚信原则解释合同的方法也持“肯定但谨慎”的态度。

所谓“肯定”,是因为诚信原则具有上述的那些优越的功能,它在填补合同漏洞方面表现明显,法官在合同条款不清晰或缺乏规定时,应当依照一个诚实守信之人的理解来确定合同内容,或者法官依此原则来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合理确定合同内容。此不赘述。

所谓“谨慎”,是因为诚信原则具有强行补充法律与契约的性质,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法官能据此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使法官得对于单一事件,以一个想象的公平及适用之衡平裁判,取代契约或是法律规定之法律效果。所以诚信原则解释应当有一定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私法自治体系。毫无节制地使契约解释诚信化,其流弊恐怕有如毫无制约之契约自由,有害人格尊重及自由理念之阐扬,至少对法律安全性,亦是一种威胁与挑战。

那么,究竟应该给各种解释方法以怎样的定位,如何给诚信解释划定一个界限呢?笔者认为:首先,文义解释、文本解释具有优先性,若文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其次,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文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整体解释;再次,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目的解释与习惯解释;最后,诚信解释是对上述解释方法的修正与补充,通常在其他解释已能使合同有效合理时,诚信规则仅仅起到检验作用,居于末位。相反,如果其他解释无法达到“正义”的合同解释时,就适用诚信解释,当然这首先仍然需要法官依良心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状况等事实背景做以全面的考虑。

第8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要求国内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早日实行。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迫切需要与国际趋同,因此,在新的会计体系制定中,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1999年1月1日开始在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保险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弥补了中国保险业在现有保险会计准则下利润不实的现状,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主要变革如下:

一、总体框架结构和目的有所改变

原会计制度分为十五章,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分为六章,目的是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二、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明确了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确定方法

原制度没有明确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首次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从而使得诸多具有投资性质的险种不再符合准则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把名义上是保险合同,但实际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排除在外,不能当作保险合同来计量,也就是说不能作为保费收入计算。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分拆处理,除非两者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

三、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及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险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收取的保费确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比,新准则没有将“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没有很明确地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量化的界定。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在实务操作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产品分拆处理外,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红保险合同等几乎都是作为保险合同处理的;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例如投保人投保了一份100元的意外险,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高度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赔付10万元的赔偿金,保险人承担了重大风险,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100元的保费可以确定为保费收入;如投保人购买了一项5年期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在5年内若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赔偿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的本金,根据原保险合同定义,这样的产品则不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新准则规定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

四、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调整补提未到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五、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原会计制度仅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了一定的比例;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确定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根据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因此,“准备金提转差”这一会计科目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将不再使用,提转差也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赔付成本确认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充足性测试时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未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实际支付时

借:赔付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完善了损余物资以及代位追偿款的核算要求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这实际上是降低了保险公司对损余物资估价的控制能力,压缩了利润调整空间。新准则要求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损余物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1.按规定取得确认时

借:损余物资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损余物资

赔付成本(贷差)

(二)代位追偿款

1.确认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成本

2.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赔付成本(借差)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赔付成本(贷差)

七、对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

第9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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