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务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3 1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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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第1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第2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__]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 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3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第4篇

在此过程中,该局坚持三措并施:

抓评估。该局及时对全县商贸企业实施了全面、深入的税收专项评估检查。自3月下旬开始,该局从全系统抽调50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评估小组和9个外调小组,围绕企业每笔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抓住物流和资金流等关键环节,内查外调,集中突破。局领导分工负责,亲自参与重点业户评估,坚持一日一总结,组织评估人员分析问题,查找线索,总结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共评估商贸企业78户,评估确定有问题户50户,通过评估入库增值税179.86万元,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加收滞纳金27.86万元,调减留抵60万元,调增利润350万元。

抓规范。该局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截至10月底,共取消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24户,对不符合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或认定后条件发生变化的33户企业依法予以停票整顿,9户转为辅导期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供应、最高限额开具及认证等环节,按政策严格把关,防止产生不规范、不合法商贸企业。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商贸企业管理办法》,针对商贸企业管理的整个流程,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辅导期管理、转正管理、发票管理、监控管理、变更法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税务登记注销等九个主要环节,逐一明确了操作规范,做到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日常监控严密有效,查处问题及时有力,从而使商贸企业税收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

抓服务。一方面,大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举办多期商贸企业税收知识培训班,并利用集中约谈,讲清开展商贸企业专项评估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企业打消疑虑,增强主动配合意识。另一方面,深入搞好优质服务。坚持了“两个坚决”原则:坚决治理“有病”商贸企业,不让其扰乱税收秩序;坚决为规范企业开“绿灯”,不让其合法经营受损失。对原有的无问题企业,继续按政策办理相关业务,不因评估检查而耽误、限制企业经营;对新办商贸企业,从政策咨询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并主动上门辅导财务、账务核算,提醒有关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不明而遭受损失。

第5篇

关键词:商贸连锁企业 货劳税收 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零售业规模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商业零售企业的营销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过去单打独斗式的独自经营转变为利用集团优势的连锁经营模式,企业的盈利模式也从单纯的进销价差获利,变为多渠道获利,个别企业甚至以向供货商收取各项费用成为主要赢利来源。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商贸企业直接向供货商不论以何种名义收取的款项均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也就是对收取的款项作为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商贸企业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也确实向供货商提供了各种服务,如宣传、促销、上架等劳务,为了应对这种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使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与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又提供有一定劳务的款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相对一般货物的17%、13%的增值税率,无疑企业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业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的款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即对这部分款项按所购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按照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实务中供货商的货物供应往往存在种类多,数量大,规格型号复杂的特点,供货商给予商贸企业的返利,不会就某一货物,或某一型号明确返利数额,下图为西部某省一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市级分店货物采购与收取供货商各种费用的统计:

其相关系数:| ρXY|=0.42,判断相关度为中度相关,也即该企业从供货商取得的款项与对应的货物采购有一定关联性,但又非高度相关,无法判断收取的款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对其按购进货物与收取款项进行逐笔核对合同后,发现收取款项多为海报费、设计费、促销费等,企业在合同中刻意规避了“返利”等文字描述,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加之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可以获得较好的地方支持,加之136号文第二条规定操作性不强,导致商业连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0.9%―1.75%之间,相比一般商业零售企业税负长期偏低。出现了规模越大税负越低的情形,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开展了各种针对性管理活动,均建树不大的原因,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税负偏低问题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管理瓶颈。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的颁布,我国增值税全面转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按照国务院要求,我国将在两年之内实现营业税全面转为增值税,届时原缴纳营业税的各类服务均缴纳增值税,按以上述企业财务数据为例,在全面营改增情况下,其他相关数据不变的情况下,其税负变化情况如下表: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商业连锁企业总体税负并未出现预计的税负下降,反而由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应税收入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因素使其不含税收入减小,使其综合税负水而略有上升。但是从企业链条的角度来看,供货商取得了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6%的进项扣除,同时其销售促销成本也相应下降,综合税负水平也相应略有下降;但由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往往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不排除其将上升的税负转嫁给供货商,若将收取的劳务款项不含税收入提升至征收营业税时不含营业税收入水平,会使企业综合税负由1.773%上升至1.775%。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无其他违法因素的情况下,商贸连锁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模糊,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到底是平销返利还是提供劳务,因此选择了征收更为简单的营业税征收模式造成。

2.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不会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出现税负大幅变化,同时由于其具备较强议价能力,提高收费价格会导致企业综合税负略有上升。

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大,客流量集中,实力雄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垄断性优势的特点,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供货商返利,又以提供劳务的名义按照低税率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导致其综合税负长期偏低,有关部门应对该类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漏洞,通过不同名目的劳务分解收入,逃避税收,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性,从而构建起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第6篇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施行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在2005年的全国进出口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这一重要思想,本文结合基层出口退税实际工作情况,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加以分析,意在理论探讨。

一、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缺陷

(一)退税方法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三个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具体表现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的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种划分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在“免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不能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则可以退税。

二是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难度。对征税而言划分生产与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发票实行当期认证当期抵扣后,生产和商贸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就没有大的区别了,划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税则不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所有的合法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退税。在现实经济现象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存在的问题。在征税政策中,为加强商贸企业企业管理,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是销售收入达到180万,180万标准是一道主要门槛。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标准曾备受批评,商贸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却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购货物也不能退税。于是,总局出台了按“外贸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同意小规模商贸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发票,可以出口退税,暂时平息了批评。这一政策反应的退税问题远不止商贸企业不能退税这一点,实际上,达不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也不能退税,只能实行免税政策。因此,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业企业;另外,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在做退税业务的基础上收入达到180万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出口(含加工贸易)的收入达到此标准非常容易,这一发展趋势显然和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得初衷相违背。

(二)出口退税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这一理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零税率。多数产品有退税但不完全。这也为退税政策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而高科技是国家倡导的,这就使“退税”和优先发展高科技产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另外,退税思想转变后,若配套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出台就有可能使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窘境。诸如由全面的退税,到降低或取消退税,再到出口产品征税,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时更新出台使现行的出口退税面临很多窘境。

(三)目前实行的两种退税方法的不足之处,本文仅对外贸企业的免退方法加以探讨,商榷。

现行的免退税方法采用内外销分开记账,在原理上完全放弃了“抵”税的思想,因此外销收入不参与退税的计算中,外销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税时只能依赖出口数量来控制退税数额。这种依赖导致了免退税方法过渡的依赖出口报关单。事实上,出口报关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是出口退税的参考凭证,过渡的依赖报关单使出口退税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足额缴税,即使出现骗税,也是在缴给国家的税收基础上退付税金,骗税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税管理中,摒弃了纯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概念,采用的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业一一确定企业的增值额。免退税方法恰好走入了这个误区,在抛弃了外销收入后,免退税方法只能采用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加权平均(目前实行的单票对应方法也是区域加权平均的一种)方法是解决数量和金额的唯一纽带。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精准确定出口产品的数量,而出口产品的数量只能通过海关报关单来取得。参阅报关单数量计算出口退税容易产生以下无法解决的几个问题:

(1)、海关的出口报关系统是在H883基础上建立的,其出口货物完全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和数量单位,而增值税的开票系统采用中国的名称和数量单位,这两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统一,如果以一一对应的概念退税,则会出现名称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当货物已经出口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审核只能严格就票审票;如果企业为保持数量和名称的一致性在货物出口后再向企业索要发票,则完全打乱了增值税的开票时间的规定,因为购货企业开发票给外贸企业是内销过程,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假定后开票是合理的,也会造成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征税管理,毕竟供货企业内销时还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习惯单位来开具发票。因此要求企业按照H883系统开票显然会打乱现行增值税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统开票退税又无法审核通过,问题的出现显然是以数量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出口退税造成的。

(2)、如果购进产品是易损耗、易挥发或者自然损耗,则按数量退税将不能完全退税,很明显该损耗也是应该的退税;就如购进产品如果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胀型产品增加体积,退税不能多退一样。

(3)、如果购进产品为原料或配套产品;则报关单出口商品数量和名称完全不能一样。退税审核将无所适从,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只能用一些特殊录入的方式解决,人为的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对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税方法由于抛弃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离在增值税纳税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税的链条,也使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得不保留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把已退税的发票参与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到位,进出口经营权没放开以前,集中、统一、单独的管理模式适合免退税方法,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更多的商贸企业参与到退税中,这种抛弃收入、从企业帐上分清内外销的方法就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还应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作者单位: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简化“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和研究》

第7篇

关键词 商贸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型现代边缘学科。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的经济活动。严格上讲,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目的在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以及涉税风险最小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纳税筹划的特点是合法性和目的性。合法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只能在税法许可下进行,它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前提。目的性是指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节约纳税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纳税的负担,以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纳税时为了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其行为有可能行走在税法的边缘,以致造成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的平衡与统一。

(三)商贸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与商贸企业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税收返还优惠等。具体如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财税人员必须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于优惠政策有相当的把握,才能使纳税筹划有章可循。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商贸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制定若干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案,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案,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交“冤枉税”,进而可以增加商贸企业的可支配资金,为商贸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税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税法的漏洞,有可能被人利用。企业若有不慎,有可能陷入税法漏洞的陷阱中,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损失。税收筹划可为商贸企业找到资金收支的最佳途径,让企业对税收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

(二)有利于企业减少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制或者不可预料因素存在,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经常行走在税法的边缘,这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详细考虑影响税收的诸多因素,制定合理的方案,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税务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纳税筹划过程,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商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益最大的行业。所以商贸企业资本的流向实际代表着资源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分配。商贸企业通过专业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税收的影响,节约税收成本,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资本向规模较大,资金较多的企业的流动也就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施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遵循的原则。

1、整体优化原则。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该始终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不能仅考虑当前税额上的节约,更不能只看到眼前,而应从长远考虑,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高度来看待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企业长期整体的利益。

2、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开始,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企业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按照此前的资金链条来运转,没法从中间断裂。此时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因为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划,便经不起税检部门的核查,那么一切便是徒劳。

3、利益关系协调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面利益,如投资人、国家、客户等。纳税筹划必须兼顾这些方面,若不能协调好这些关系,必然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2、评估税收筹划风险。

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商贸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优惠政策为商贸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寻求最佳节税途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15%征收所得税,这就促使商贸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从而既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例如:商贸企业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超过10%(包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按照其发生金额50%,直接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个政策,会计人员一定要精心计算,计划安排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4、合理设置企业机构,巧妙利用转移定价法。

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税法规定不同。商贸企业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税额。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当企业扩大规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可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企业亏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那么通过合并纳税就可以适当减少一些企业的纳税负担。当企业逐渐走向正规化并扩大了生产规模之后,可考虑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

例如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商贸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商贸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可见,只要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办法,分别从人员素质,前期筹划,后期实施上严格办理,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拓展资金和发展机会。

(作者:四川志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大专文化, 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旅游专业)

参考文献:

[1]李雪梅,商贸企业纳税筹划浅析[J].商业流通,2012(2).

第8篇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征管法》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境内或境外的企业可以十分轻易的在Internet上设立网站而无须成立代表机构或办事处,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通过制作自己的主页宣传、销售产品并取得相应的收入,“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亦或是“纳税人”都还有待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2.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控手段。全球的网络框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商务扩大到一定范围,按照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有必要进行调整。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立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网上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又一个问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

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电子征税”可以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国际互联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式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电子申报可以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真正实现申报无纸化;电子支付解决了纳税人。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及国库之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征收的无纸化。

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同,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创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同方式是专线上同。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伤病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罚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据了解,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低售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大多是以商业报文程序的格式存储于电子邮件中,通过商业数据交换(EDI)进行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区域性网络内增加“税收过滤程序”,将来往怕电子邮件源程序中涉及的价格/销售目录报文(RICAT)、报公报文(QUOTES)、订购单报文(ORDERS)、发货通知报文(DESADV)、汇款通知报文(REMADV)、销售数据报告报文(SLSRPT)、发票报文(INVOIC)的源程序及企业代码拷贝到“税收过滤信息库”中请专业人员进行编译,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税收过滤信息库”中的各条记录。加强对网络服务亩均程及,设立“税收过滤信息库”。有利于税务检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会税收,对策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之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并为我国社会稳定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受到外部宏观经济形势、传统的经济体制、技术含量低、资本匮乏和企业规模有限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中小企业在财会税收管理方面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1、中小企业财会税收管理的意义。第一,财会税收管理有助于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对于中小企业财会税收中出现的避税、逃税问题,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财会税收有助于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财会税收管理是以企业对自身经营管理清晰了解为基础的,能够对企业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清晰的反映,也是企业整个经营管理过程所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也应以财会税收为基础,因此,加强企业的财会税收管理,有助于企业经营、筹资、投资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第三,财会税收管理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防止企业因税务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财会税收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所面临的潜在税务风险,以及“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从而有助于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中小企业财会税收现状

2.1中小企业并未充分重视财会税收问题。很多中小企业并无专门的财会税收管理人员,对于税务问题的规划管理也仅仅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开展有效的财会税收管理。而且,很多企业对于财会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层次也较低,对于企业税务筹划缺乏战略性的、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和管理时,仅仅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阶段出发,只对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安排购销活动、选择会计方法和选择经营规模等问题进行规划,却很少涉及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经营衔接段以及企业设立之前等阶段的规划[1]。

2.2忽视财会税务风险。在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并非全部的财会税收管理都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一旦税务管理出现漏洞,企业就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笔者通过对财会税收失败的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企业财会税收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中小企业财会税收信息不真实、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主观判断不合理、财会税收管理造成的投资失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认识差异、企业税务管理意识较弱等等[2]。

2.3 中小企业财会税收管理不专业。企业财会税收管理与会计、税收等多方面知识都存在直接联系,同时涉及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管理科学。现阶段,这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一专多能”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较少,无法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需要。所以,中小企业现有的财会税务管理制度通常经不起稽查和推敲,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经常被税务管理部门,因而不仅需要补缴少缴的税款,还需要缴纳罚款或滞纳金[3]。

3、中小企业财会税收问题的应对措施

3.1强化中小企业财会税收意识和风险规避意识

首先,树立明确的税务管理目标。中小企业通常缺乏明确的财会税务管理目标,仅仅着眼于近期经济利益,而选择不交税或是少缴税,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会对其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应从长期发展需要和战略目标出发,制定长期的税务管理目标,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其次,奠定良好的会计核算基础。若中小企业财会税收制度不完整、不健全,就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若以失真的会计信息为基础进行企业财会税收管理,则会增强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各个中小企业应熟悉税务征管的具体要求和特征,系统学习国家相关的税务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为企业财会税收管理的合理性、规范性与合法性提供保证[4]。

3.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加快税务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国家应制定实施促进税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税务师法》、《税务法》,从而明确规定出税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范围、宗旨和性质等,将业务监督、后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制定、执业范围、资格认定和资格考试等内容纳入税务管理体系之中,从而为税务市场的良好、健康运行提供保证。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加大对于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投入,为现有的税务和会计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从而提高其执业能力[5]。

4总结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受到资金筹集能力、融资渠道单一、管理水平滞后、经济规模较小等因素的限制,中小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所以,从财会税收方面入手,建立和实施规范、合理的财会税收制度,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蔡楚悦.现代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12,1(6):106--107

[2]金永龙.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集解决对策[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1(14):45--46

[3]杜学锦.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J].江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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