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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3 16:00:11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1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2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3篇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建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成为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浅薄,并没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内涵。其认为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只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将提高商品销售额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其他的经营目标并不重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钻法律的空子,或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成立时一次性的行为,无需浪费资源过多关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对税收筹划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只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局限于“减轻税收”,只将眼光瞄准一种税种,并没有从全局出发、整体考虑企业,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从而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并未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这使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不能正常的实施;二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展开。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中小商贸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税收因素,企业缺乏整体统筹安排。如在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时,企业在选择分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没有一个周祥严密的方案,对这两种选择哪一种更节税也不是很清楚。选择开设分支机构,也没有根据开设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来考虑,有时做出的决策只是依据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又如市场部门在进行商品促销时,选择促销方案也没有考虑节税的问题,哪一种促销方案最节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购部门忽视了最终的价格优惠,仅仅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来选择供应商。如果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的供应商最好也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能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企业的采购一般会选择表面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对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淡薄。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中小商贸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财务工作不能为税收筹划的有序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企业购进商品时,需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且签字,但往往有时企业的采购单上只有采购人员的签名,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名,这样就很难确认责任主体;二是工作内容不明确,如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职责就是会计核算并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报告,对之前的比较税收成本的预测、分析、控制以及相关决策的项目与自己无关是上层领导的事情,税收筹划工作不在其职责范围;然而管理者认为所有的涉税事务都应该由财务部门所负责。

(三)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商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才能整体统筹安排。中小商贸企业的各部门在采用相应方案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没有与税收筹划相关人员协调统一,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没有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只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所选的方案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否可行。所以,企业很难整体统筹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首先,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统筹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在企业管理系统顶层设计中应适当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投入专门的资金、专业的人才以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其次,在思想意识上,企业领导和相应职能人员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深入理解。在宏观上,不仅要掌握国际经济及政策形势,更应加强与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跟踪最新税收筹划政策形势和行业动态。在微观上,要将国家政策及相应要求同自身管理结合起来,在合规运行的基础上,探索一套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工作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将制约税收的政策、条件及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一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二是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中小商贸企业各部门间要重视沟通、加强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首先企业在确定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相关部门先进行分析,确定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实现节税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在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并能时刻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一是中小商贸企业要不断地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组织的年度税收政策培训班,使纳税筹划当事人接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后,能够深刻了解国家税法及通晓与税法相关的经济法规、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中资金、价值、时间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相结合,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二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给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在与国内优秀企业以及国外企业交流的过程中增加认识、提升能力;同时,重视吸引专业的税收人才,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的引导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拥有税务筹划方面经验丰富的人才,能给企业提供了“外援”,税务机构有效的指导会弥补中小商贸企业专业人才上的不足,专业的指导也能及时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并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大力支持,能够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更好更快的发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档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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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洁.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税收理论和实践,2013:21-23

[3]赵凤茹.试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世纪桥,2009(9):66-67

[4]阮丽桃.我国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5(30):140-141

[5]关磊,高桂萍.论我国增值税税收筹划[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5):40-42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4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5篇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6篇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问题;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中小商贸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对税收进行筹划,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纷纷开始进行税收方案筹划。但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时间不长,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基础薄弱,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去研究。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水平,认为只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缴纳税收费用就可以了,自己主观上不需要对税收进行筹划设计。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将税收筹划看作是钻法律的空子,是违法的行为;一些商贸企业管理者认为只要在企业成立之初对税收进行过筹划,今后就不在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还有一些管理者虽然知道税收筹划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关注其中一种税收,没有从整个宏观上来进行筹划。

(二)不了解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专业的税收法律人才,对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认识不足,不够了解,不能依据法律法规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服务,尤其是在你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理解不够,很难利于税收优惠政策来使企业税收降低。

(三)税收筹划基础薄弱

在中小商贸企业中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财务工作机制,在财务筹划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条例法规来进行参考,这都体现了税收筹划的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满税收人员的专业性较差、责任心缺乏,不能对税收数据进行仔细、精准的分析,使数据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了税收的筹划。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理念及企业文化,不同的企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味的模仿大型企业的筹划方案,没有将筹划与自身的经营情况相联系,因此制定出来的税收规划与自身的发展目标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使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部分的企业领导将税收筹划工作看做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认为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企业资金,若将资金投入在税收筹划工作中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他们就不太重视税收筹划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

中小贸易企业中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人,对具体的工作内容也没有进行安排,没有将责任落实下去,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向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

中小商贸企业中的部分筹划人员没有专业的筹划知识,不能够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筹划;还有些税收筹划人员的道德素质不够,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不认真。

(四)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

我们知道税收筹划工作需要立足于全局进行,但是在中小商贸企业中的大多数部门之间都是依据自己部门的情况完成的,没有考虑到其它的部门对这一规划方案是否适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三、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

企业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税收筹划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识,然后还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将正确的税收筹划认识传授给企业的员工。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讲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落实,将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身上。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举行税收统筹交流会来促进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确定好具体的税收统筹方案后,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将税收统筹工作得到正常开展。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

可以招聘具有专业税收知识的人才来企业工作,让他们对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建立更好的税收筹划,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措施,提高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对新于员工进行专业能力培训。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是企业开展税收统筹的辅机构,能够对企业的税收统筹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所以我们也应该多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企业与税务中介结构的联系。

四、Y论

中小商贸企业能够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有利于其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中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人员素质较差、企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造成了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了解税收法规、税收筹划基础薄弱、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整体筹划能力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改善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减少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负担,我们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加快税收筹划人员人才培养、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参考文献:

[1]胡蕊,邱文迪.浅析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商业经济,2016(05):36-37+58.

[2]胡蕊,邱文迪.浅析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J].商业经济,2016(04):56-57+148.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7篇

关键词: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防范

在发展的过程中,金属大宗商品贸易所面临的市场环境非常复杂,自主开发电商平台的大宗金属商品贸易企业的发展显然会受到各种各样风险问题的影响,税务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无法有效地防范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则很有可能给金属贸易企业以及交易平台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还会给企业的后续发展造成阻碍。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金属大宗商品贸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选择对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风险防范问题进行研究。

一、税务风险相关概述

(一)税务风险含义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税务风险的研究成果,可从两方面来理解税务风险,一是由于优惠政策利用不充分而导致的税款多缴纳风险,比如对电商平台和软件的开发者而言其作为高新企业能享受的税法优惠政策,但由于税务筹划人员个人素养等原因导致无法准确地适用税法,出现税款多缴纳情况;二是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的纳税行为有不相符的情况,存在少纳税、未纳税的情况,从而面临声誉受损、刑罚处罚、加收滞纳金、罚款、补税等风险。税务风险具有主观性、必然性和预先性等特点。主观性,即对于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理解存在差异,以至于直接产生税务风险;必然性,最大化税后净利润是每一个企业最终的经营目标,因此在纳税的过程中企业定然会尝试最小化税务成本,而政府制定相应税收政策的初衷与企业最大化利润的目标之间有一定矛盾存在,以至于税务风险很难完全规避;预先性,在进行财务核算、日常经营活动时,在进行税费缴纳之前税务风险就已经出现。[1]

(二)税务风险形成原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税务风险形成原因:一是企业管理人员不具备较强的依法纳税意识,以至于企业无法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查涉税处理,税务管理被轻视;二是企业不具备完善健全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企业的流程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环节存在缺陷,以至于税务风险出现;三是缺乏专业的税务处理人才,税务处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很多企业内税务人员却未专门配备,以至于在防范税务风险方面企业无法抢占先机。外部税务风险形成原因:一是执法不规范,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无法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透彻理解,或不够深入了解企业业务,将会出现错误执法或不规范执法的情况,企业的税务风险必然增加;二是外部经营环境,当前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不断变化的宏观政策都是企业所无法预见的,如果企业无法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税务风险增加的概率骤增;三是沟通不畅,企业与税务机构有着不同的功能,如果在涉税事务方面企业不能够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很有可能会造成税务风险出现而不自知。

二、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分析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的税务风险发生了一些变化,接下来就从内外部两方面税务风险形成原因识别分析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

(一)发票产生的税务风险在电商交易平台上,金属大宗商品交易一般是利用O2O商业模式进行,为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帮助客户提升运营效率,一般会整合物流与货物配套服务,甚至申请“无车承运人”资质,但钢运传统模式下的“小”“散”“乱”“差”是普遍存在现象,80%的运输主体是中小车队或个人。(1)当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时,将会出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大宗金属商品交易的企业必须要在具备有效、合法的凭证支持下才能够扣除成本费用,这里的有效合理凭证一般指的就是发票;(2)当这些中小车队主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而平台作为无车承运人需要对委托方开具9%税率的发票时,巨额的销项税额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压力。[2]

(二)电商平台促销活动的税务风险金融大宗商品贸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时,此类平台也会像一般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样推出电子红包、电子折扣券、抵用券等营销活动,此类营销活动实际上是将终端消费者、商家、平台捆绑在一起,如果这种营销活动由其中一个参与主体孤立进行,税务风险将会产生。招商引客是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电商平台所必须开展的营销活动,为了吸引消费者和商家,一般会采取代金券派送等营销方式。在此过程中,涉税时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发票。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代金券款项由电商平台支付,在相应发票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将没有办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可见,促销活动所产生的税务风险确实值得关注。

(三)第三方中介税务机构产生的税务风险在大宗金属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把控税务风险,电商平台一般都会聘请第三方税务中介机构帮助自己进行税务筹划,进行涉税鉴证。企业从第三方税务中介机构处获得所得税鉴证服务报告可以帮助其梳理管理所得税的相关筹划流程,让其更好地纠错查漏。但实际上很多税务中介机构都有着繁重的工作任务,且工作时间紧迫,以至于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出现在所得税鉴证服务方面,以至于加重企业的税务成本。不尽责的第三方中介税务机构将很难帮助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甚至还会造成税务风险增加。

(四)代收款项产生的风险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金属大宗商品交易,所有款项代收是不可避免的,也正是因此造成了一定税收风险的出现。一般金属贸易电商平台的业务流程上,需要对所有款项代收,居间担保的角色是电商平台所扮演的,在完成交易之后再向商家返还扣除佣金的费用。也正是因此往往会出现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电商平台的服务费用与整个资金流入不相符,代收代付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对于从事大宗金属商品贸易的电商平台而言很难规避。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业务的状态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方是否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断依据,因此大宗金属商品贸易电商平台必须要保持税务业务链条,以此来避免自己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嫌疑。

三、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税务风险的具体防范策略

从上述分析可以非常清楚地发现,大宗金属商品贸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时,如果不小心防范,确实会有电子商务平台造成一定税务风险。接下来就结合金属大宗商品贸易特点,提出防范税务风险的具体策略。

(一)加强发票管理在进行金属大宗商品贸易时,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电商平台都必须要提高发票管理意识。首先,电商平台在推出促销活动时可以与商家达成协议,明确代金券是否需要商家向电商平台提供发票,避免电商平台由于发票的缺失而无法进行抵扣。其次,在电商平台上,应明确增设发票开具选项,一方面提醒买方和商家发票管理,另一方面帮助买方合理地获得发票,减少经营成本,帮助双方合理控制涉税风险。再者,充分掌握“无车承运人”资质优势,用好代开、抵扣政策,减轻税务压力。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金属大宗商品贸易过程中,想要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就必须要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来。首先,在进行大宗金属商品交易的电商平台内可将税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以此来配合财务部门开展涉税工作,管理好税务风险。其次,在大宗金属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应将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此来实现税务风险管理深化,快速提升平台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水平,到位落实各项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最后,金属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应设置培训机制,定期安排相关人员开展税务知识学习,确保最新的税法知识被财务人员掌握。[3]

(三)定期接受外部税务专项审计服务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金属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可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外部专项审计,审计平台公司的税务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从而将针对税务风险管理、经营管理的意见提出,帮助电商平台公司更好地防范税务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金属商品交易电商平台的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进行考虑时,无论是税务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从第三方角度进行,所提出的建议将会更加客观、真实、独立、专业,对优化、完善电商平台公司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非常有利。

(四)加强税企沟通交流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想要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金属商品交易电商平台就必须要掌握了解税务机关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准确解读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此,建议此类电商平台公司应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势,将良好的交流、沟通氛围营造出来,以免税务风险因为不到位理解税法而出现。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8篇

第一条为保护商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使商贸物流园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物流园内企业必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设立

第三条商贸企业经工商及相关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经营外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商贸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备用名称2-3个。

(四)法人代表个人简历。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在申办人提供相关必需材料后,由镇商贸物流园招商办公室负责从名称核准到申领税务登记证的全程服务。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商贸物流园设立招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领导兼任,下设副主任一人,具体负责商贸物流园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是商贸物流园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商贸物流园内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协调处理商贸物流园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决定商贸物流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商量和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章房屋、场地租赁

第九条商贸物流园向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用房,每间面积20㎡左右,年租金5000元。

第十条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用房申请,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室用房并与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采用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办法,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财务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根据需要可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从事开票、记帐等相关事务。

第十三条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企业,其财务活动可由商贸物流园会计服务站,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收取。

第十四条会计服务站由管理办公室与税务部门共同设立。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管理办公室对新进商贸物流园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其交纳增值税的多少给予新进园企业分段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年以下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6%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万元一1000万元/年的,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7%的奖励;增值税交纳10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0万),给予交纳增值税部分8%的奖励。

(二)管理办公室给予新办进园企业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下,给予20%的奖励;交纳所得税200万以上(含200万),给予25%的奖励。

(三)新办进园企业享受地方综合费免交5年的待遇,期满后视情况再确定。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第9篇

【关键词】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存在问题;培育机制

一、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背景及操作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深入应用,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外贸公司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广大中小微型企业蜂拥而上、快速壮大,这些“多、小、散”的外贸主体加速催化了传统外贸市场秩序的内部重构和现行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基于这样的背景,在国际贸易较发达的深圳、上海、宁波等地,率先涌现了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物流、报关、保险、融资、收汇、退税等一体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传统外贸企业不同,这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业务本身,不以赚取贸易商品差价和单纯增加服务费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专业和规模化的环节服务来降低服务成本赚取收益。

目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要操作模式如下图:主体分别办理多项服务和手续)变为N+1+N模式,即扮演其中的“1”中间角色,为多个外贸主体提供多项外贸环节服务。主要是:一是综合多项外贸服务,提供物流、报关、保险、融资、收汇、退税等一站式解决方案。二是综合多个外贸主体,通过把多个中小微外贸主体的散而小的外贸业务化零为整,通过规模化服务为企业降低贸易成本。三是通过整合多个外贸主体和多项外贸服务,方便了每个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义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的现实意义

1.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提升义乌的国际竞争力。国际贸易涉及到诸多进出口环节,每个环节均需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对义乌中小微外贸企业来说,更具有成本高、手续繁等劣势。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不仅可以提供物流、通关、结汇等一条龙服务,降低贸易成本,获取融资渠道,提升义乌出口小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一站式的管理,以及与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有效规避贸易风险。

2.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和发展。义乌外贸企业的特征是多、小、散,规范性也不足,对监管部门来说难度较大,不利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通过整合多个外贸主体、多项外贸业务和专业化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外贸业务规范性,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针对性,有力地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落地发展。

3.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义乌外贸的转型升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的外贸经营模式,实现了向融合式服务批发模式转变的突破,可以更加有效地优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服务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优势,从而大力推动义乌整个外贸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4.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有利于提升义乌在对外贸易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处理,不仅提升了进出口服务效率,实现进出口贸易线上线下互动融通,还可借网上交易延伸至实物交付,最终实现B2B转型升级,让义乌外贸进出口在全国起示范带头作用,提升义乌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

三、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瓶颈

综合来看,当前制约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因素,既有规模外贸企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总体上普遍性问题更加突出,而这些问题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中反映更加集中。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1.现行外贸监管体制、理念、配套政策上的不足,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制约非常突出。一是非“委托”即“自营”的监管体制产生的不适应。一直以来,我国外贸监管体制沿用计划经济或简单参照一般贸易中的做法,监管对象局限于有“外贸进出口权”(入世后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外贸企业,其他外贸参与主体的通关、退税、结汇等需求必须通过自己取得外贸进出口权“自营”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来实现。但对于义乌外贸来说,其依托专业市场、外贸会展、电子商务等渠道,境外采购商与国内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供货商之间的距离无限拉近,在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前提下就可与外商签销售订单,贸易更加小单化、多频次,拼箱组货普遍,而且符合内外贸一体化和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发展的方向。当然,这些义乌中小微企业既不属于自营(没有外贸经营权),也不属于委托(实际上不需要外贸公司签订贸易合同),无法按照现行规定满足相关需求。为了“符合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有通过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变相的购销合同、不断变化身份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和外商提供相关服务。最为集中和显著的不适应症在于,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的监管体制去框定中小微企业的外贸业务需求,都略显生硬,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二是倚重事前管理、事前审批的监管理念产生的不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管理平台,依靠信息化手段大量集成贸易链条信息,并利用货物流和资金流对贸易真实性进行了较好的事前预审和事中跟踪,能够较好控制涉及知识产权、法检商品、高危敏感商品出口带来的风险。但这种外贸业务模式的创新,对习惯事前管理、事前审批的传统监管理念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一些近乎“有罪推定”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有效性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与深圳等改革最前沿地区相比,解放思想和鼓励市场创新的理念还相对较弱。三是相关配套监管政策的不适应。由于现行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滞后,在面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一新兴行业时,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和措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对于义乌这一相对比较特殊的外贸市场表现更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方面:一是中小微企业小单化、多频次贸易“自营出口”退税不便利,每单都要求有报关单而且退税时间较长,与出口货值比,单笔退税成本高;二是中小微企业小单化、多频次贸易“委托出口”只能由委托方办理退税,作为受托方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不能退税业务(即使双方都是属于同一税务监管辖区的企业);三是类似市场采购贸易等确定为“委托出口”的贸易,仍然按照出口额而不是交易佣金核定企业收益,受托方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不明确;四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新政,要求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贸易企业及其非“自产货物”被排除在外;五是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提供大量纸质凭证,业务复杂,影响退税效率;六是要求至少60%出口业务的货物出口国与付汇国国别相同才能退税,不尽合理。

海关方面:一是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海量的外贸出口业务量来说,按照常规的分类监管机制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评级考核和监管措施不尽合理,缺乏对可溯源责任的区分;二是市场采购贸易拼箱组货出口申报不实问题的扭转需要一段过渡期,现行累进式处罚不仅增加处罚支出、延长出口时间,而且在达到一定额度后还会影响企业等级和查验频率;三是小商品贸易商品种类多,涉及HS编码繁杂,按照现行报关机制,申报难度大,且此问题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表现更加突出。(解决方案有两条:简化申报、小商品编码+报关单优化。)

外汇方面:中小微企业以委托方式出口,须有“自营进出口权”才能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收汇(其中个体工商户要有组织机构代码才能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带来后续外汇收结汇责任不清的问题。

市场监管方面:主体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尚不能同步给予组织机构代码,阻断后续正常收汇通路。

商检方面:现行法检商品制度和检验机制、分类监管机制对义乌小商品出口贸易效率和贸易成本的影响仍然较大,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中这一问题更加集中、突出。

2.相比于其他地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贸易风险控制和拓展业务上难度更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现盈利的基础和关键是把握贸易真实性,控制贸易风险。但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业务面临的难度要比其它地方大得多。首先,小商品贸易多品种拼箱组货,始终是提高贸易效率难以绕开的“结”。一方面,小商品品种多杂,包装各异,规范理货的成本很大;另一方面,法检商品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视。从法检目录调减后的抽查情况看,仍有41%的报关单受到影响。其次,涉及供货主体多,客观上给货物真实审查带来难度。外商在义乌采购的货物往往涉及多个商户或厂家,加上部分采购商有意无意隐瞒货物真实信息,平台企业要理清货物信息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第三,客户资信采集较难,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门槛更高。义乌小商品贸易的供货商多为个体工商户,采购商多为个人外商或外资企业机构,由于目前义乌尚未建立可供商户或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在义外商资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掌握采购商信息特别是资信状况难度很大,直接影响了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避险能力。第四,长期的灰色外贸秩序及各类非正常金融活动,削弱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比较优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主要“以量取胜”实现服务收益。不规范的报关秩序、货代行业垄断揽货、本异地“普惠式”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和大量炒汇黄牛的存在,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一定层度上抬高了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成本。第五,义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代价相对更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业务高度集中,对风险控制、商务管理、法律保障、IT技术等高端人才需求较大,本地比较缺乏,且在个人所得税奖励或补助等关键人才政策上优势不足。

3.企业平台数据与政府公共管理平台数据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制约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普遍都依靠ERP软件搭建信息网络平台,虽已经可与银行系统对接,但与贸易监管部门之间尚难进行数据对接共享。主要存在三方面影响:一是监管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均相对独立,无纸化水平不协调、业务流程繁杂,平台企业需大量人工应付纸质审单,甚至在不同系统重复劳动。二是监管部门无法取证企业平台交易数据,在调查、区分主体责任上非常不利,严重影响“规范便利、诚信便利”的差别化监管机制的推广与落实。三是大量公共服务信息或不健全或尚不能有效延伸到市场终端,平台企业“沉淀”的海量交易数据,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利用。

4.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尚处起步阶段,业务推广、企业推介还需要时间和过程。由于政策执行层面尚不明确、配套新政策仍有一定局限性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落地措施操作性尚不明朗等原因,一些企业仍在观望研究。同时,由于现行制度下业务操作复杂和市场对新业态接受程度不一等原因,难免遭受各种质疑,增加推广推介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习惯旧思维审视,简单认为平台企业的业态创新就是“民间”融资公司或放贷公司。二是打“球”做法产生负面效应。为适应现行监管政策,在中小微企业与外商已相互签订合同基础上,又不得不分别与平台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通过阴阳合同打“球”,使外商和中小微企业产生困惑,如:担心客户被平台企业挖走,担心货款有去无回等。三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市场经营户简单化思维对新业态接受度底。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市场低端竞争、盲目赊销盛行,对出口信用保险和外贸新业态等缺乏了解。

四、义乌外贸综合服务新型业态培育机制研究

义乌是个商贸流通业和物流业异常发达的城市,有全球视野的国际商贸大平台,高度市场化的体制机制,极富活力的民营经济,勇于创新的文化基因,先行先试的实践智慧,这一切都为培育外贸综合服务新兴业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业,并非一早一夕之事,需要靠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长期的共同努力。

1.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业的系统研究与战略谋划

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贸易供应链服务发展趋势及现状,以及国内外贸易服务需求情况,对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进行系统研究,明晰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战略定位,提出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的建议,将外贸综合服务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义乌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主要目标与载体加以推进。

2.加强引导扶持,营造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环境

首先,政府可以有意识地引导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或物流企业向国际贸易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向供应链与销售链中高端延伸。在具备整合生产、设计、物流与营销能力的基础上,支持其创建自主品牌,拓展境内外渠道,逐步发展为全球贸易综合服务运营商。支持各类企业从“大而全”、“小而全”向“专而精”转型,重新整合其业务流程,加强核心业务,使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能够在跨国经营中发挥其核心企业的作用。 其次,支持企业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由于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的信息共享程度要求很高,而整个供应链又涉及产品供给关系的各个企业,各个节点企业的库存、资金及需求信息往往属于商业机密,而且还涉及到到海关、商品检验及金融等部门,信息整合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有当地政府的支持,只有这样,才容易建立共享程度较高的信息平台。最后,政府还要在用地、税收、融资、人才、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些扶持政策,使之享有与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业同样的政策支持待遇。

3.建立各种相关机制,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要发展壮大,必须构建与之发展相适应的各种有效机制。

(1)构建便利监管措施,加快推进贸易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

结合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子商务、一般贸易等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义乌外贸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切入点,加快改革创新,为所有有意于做大做强的“落地”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重点支持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先行先试。一是针对当前培育阶段迫切需要,按照注重事后监管的理念,加快探索建立差别化的监管机制,为这些外贸企业创造“规范便利、诚信便利”的制度环境。二是针对长远改革发展要求,围绕国家试点“构建新型贸易体制机制”的改革目标,厘清各类外贸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探索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配套监管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海关方面:创新评级考核模式,对申报不实的情况不作降级处理,并合理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事)件的主体责任,对能够追责到实际出口主体的违规案(事)件,不作为调整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查验率和企业管理级别的依据;建立客户协调员制度,对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实行专门化服务(专窗办理、事后交单、优先查验等)和驻厂式管理,促进便捷通关、提升监管实效;取消小商品出口申报不实违规类案件累进式处罚政策,并探索建立事后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检验检疫方面: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市场供货商户、生产企业出口的商品,实施降低抽检比例、信用放行等便利化监管措施;义乌辖区规范、诚信外贸企业、市场供货商户、生产企业出口到同一区域的同类商品,一年内免于再次检验,直接签发通关单,并探索建立事后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国税方面:加快对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的退税审核进度,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创新规范、诚信外贸企业退税管理机制,做到一张报关单内某一类或几类商品出现问题,不影响其他商品的退税;允许规范、诚信外贸企业的自建平台生成市场采购“出口委托协议”、“出口证明申请表”、“出口货物证明”后提供国税部门实现免税管理,并建立事后监管机制;探索退税机制,对同属义乌辖区的外贸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依托企业平台以委托形式出口的,允许外贸企业代办退税业务(可选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先行先试)。

(2)完善外贸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强做大

按照以“监管便利”代替“资金扶持”的思路,结合财政政策清理,对外贸扶持政策作综合评估后调整完善,并研究针对性的扶持和规范措施。一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平台系统、仓储投入、业务推广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结合国有资本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本土平台迅速做大做强。三是学习借鉴其它地区人才政策,探索建立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或补助政策,支持集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高端专业人才。四是调减完善出口奖励政策,避免恶性竞争。五是坚持坚持“管疏并举”,全面整顿外贸秩序,加强外贸企业规范管理,引导行业自律。六是在出口信用保险、国外资信调查等为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扶持,创造积极条件。

(3)创新属地化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风险控制

针对供货商、外商主体信用和知识产权信息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以及对政府提升公共管理效率的要求,结合联网管理平台建设,统筹加强属地化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立足贸易和企业发展实际,创新联网管理机制。二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应用能力。三是完善包括外商在内的各类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机制,并为企业提供需要的工商注册信息、主体资信等信息服务。

4.做好协调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的引导作用

重新整合外贸流程,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行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它可以做企业想做而自身难以做到的事情,可以做政府想推动而又不能越界的事情。外贸协会、物流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可以设立贸易综合服务专业委员会,加强对贸易综合服务提供商的专业指导。通过业界交流培训、研讨调研方式,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推动业界在研发设计、质量标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营销网络等领域,搭建一批具有国际特色与行业特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行业全球服务能力。

5.建立高效运营的管理机制,适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

首先,建立开放合作机制。以开放合作的姿态汲取国内外先进的贸易综合服务管理经验,整体提升包括外包、渠道、品牌、标准、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服务水平。其次,建立长期稳定的收益分配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整个对外贸易供应链条中的核心企业,它把链条中原来单打独斗的企业整合在一起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要使供应链各个节点企业长期处于合作状态,就必须使它们得到收益。如果收益分配机制起不到合理的激励作用,服务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联盟就会被打破。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再次,建立诚信机制。在企业内部要倡导诚信,定期组织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最后,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代表了企业国际化管理的高端水平,需要凝结一大批懂市场、懂渠道、懂品牌、懂设计、懂生产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的智慧与经验。

(作者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竹子俊.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增效[J]. 北京:中国对外贸易,2013(10).

[2]李文锋.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J]. 北京:全球化,2013(11).

[3]徐清军.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促进外贸转型升级[J]. 北京:中国对外贸易,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