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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案件优选九篇

时间:2023-07-02 09:37:22

金融借贷案件

金融借贷案件第1篇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逐年上升。2013至2015年,京口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借款案件695件,标的额12.87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135件,标的额2.86亿元;2014年受理170件,标的额2.41亿元;2015年受理390件,标的额7.6亿元。2016年一季度受理149件,标的额3.18亿元。

(二)案件比例较高,所涉金融机构较为集中。金融借款案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分别为:2013年占20.9%,2014年占21.9%,2015年占37.6%。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的涉案数量和所占一审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分别为:国有银行472件,占67.9%;全国性商业银行110件,占15.8%;地方性商业银行40件,占5.8%;其他金融机构73件,占10.5%。

(三)执行压力持续增大。从案件执行情况看,近三年京口法院共受理此类执行案件590件,标的额14.9亿元。其中,2013年受理案件193件,涉案金额3.9亿元;2014年受理167件,涉案金额3.5亿元;2015年受理230件,涉案金额7.5亿元。从数据上看,2015年金融执行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案件数较2014年增长37.7%,涉案金额增长114%。2016年一季度受理61件,涉案金额2.3亿元。

二、金融借款案件的主要特点

1.被告分布广泛,涉案企业“多头”借款频繁。2015年,京口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390件,7个辖市区均有涉及;受理金融执行案件230件,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为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汽车产业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超八成的涉案企业存在向多家金融机构借款或存在较多民间借贷的情况。

2.涉案企业联保互保现象严重。大部分企业涉及互保联保,并形成了冗长的互保联保链条。一旦某互保企业还款出现问题,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多个担保人亦会受到诉讼牵连,诉讼风险通过担保链进行蔓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不良影响甚至波及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全国性商业银行,多采用联户保证借款方式发放贷款,各借款人互为担保人,一旦涉诉,涉案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标的额大,处置非常困难。

3.案件送达难、判决率高。金融借款案件被告较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很多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致使该类案件缺席审理、判决成为常态。此外,当金融机构基于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而提讼时,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

4.批量诉讼、大标的诉讼增多。相较于普通商事案件,金融借款案件批量性特征明显。因金融机构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抓大放小的诉讼出发点,从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便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等特点,涉案债务的标的也相对较大。在2015年受理的390件案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2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20件,1000万元以上的有15件。

三、金融借款案件剧增的原因分析

一是经济进入深度调整和转型期的影响。在经济形势向好的时期,一些行业飞速扩张,吸纳了较大的信贷资金。而今在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品积压,销售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产业结构调整后,特别是“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行业融资受限,波及相关行业。部分配套、供应企业此前扩大的产能难以消化,导致还贷能力减弱,新贷偿旧贷、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屡见不鲜,信贷政策一旦收紧,便有大量纠纷涌现。

二是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力。有的金融机构未对借款人、投资项目等事项深入考察,对借款人的申请限于形式审查,没有对手续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如贷款展期时不对抵押物的使用、权利状况进行调查。信贷员为追求个人业绩,也忽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开展信用调查。有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缺少贷后跟踪监督措施,对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予审核,不能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错过回收时机,继而形成群体性不良贷款。

三是非诉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金融借款有较为规范完备的合同和约定,完全可以通过如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方式实现部分权利。但囿于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规定尚不够成熟、细致,对债权人申请出具公证文书受理率低,公证瑕疵救济途径复杂,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干扰公证强制执行,以及原有的工作惯性和公证与执行的衔接配套不流畅等问题,导致原本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具有效率优势的非诉解决方式难以展开应用,纠纷大量进入诉讼。

四是担保意识淡薄、信用体系不完善。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缺乏契约观念和担保风险意识,过分相信贷款企业资信,甚至在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名盖章。部分企业、个人缺乏诚信意识,贷款动机不纯,甚至伪造、变造贷款材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一些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贷款投机高风险行业,甚至直接介入民间借贷。在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不采取积极措施维持运营,反而选择转移资产、逃匿、恶意设置租赁等形式逃避金融债务,有些甚至成为“路跑跑”。

五是企业间相互联保产生群诉效应。经济上行期推崇的企业互保等担保链融资模式,具有无偿、便捷、金融机构认同等优势,但企业间相互担保形成担保圈、担保链,信贷资金和互保企业数量不断放大,加剧还贷风险。一旦一家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代偿压力便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一家企业的贷款不能偿还,极容易波及业内其他企业,甚至造成金融机构对行业大多数企业进行诉讼。

四、妥善化解金融借贷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前中后台业务协同的管理机制,将风险管理嵌入绩效管理,建立“谁放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一是审慎贷款发放。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手续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和核实,防范因贷款手续不全或存在瑕疵而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在签订合同或权利登记时,要根据借款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因遗漏约定或冲突约定而丧失合同权利;如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建议到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抵押质押物或权利的状况。二是加强贷后跟踪监督。核实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重视对担保物的检查,及时跟踪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旦出现借款人或担保人丧失还款能力或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应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再发放剩余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三是重视到期贷款的处置工作。在展期或转贷时,应重视对担保物的实际状况或权利状态的调查,并与担保人进行充分协商;在诉讼催收时,应及时准确地行使权利,避免错过回收时机。

(二)加大金融借款案件审执力度。一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构建专业化审理模式,提高案件审判质效。高度重视涉金融案件的立案工作,做到对该类案件快速受理、快速送达、快速排期和快速保全;在审理阶段成立专门合议庭,探索该类案件的庭审模式、证据认定规则、裁判文书模版,实现专业化审理;区分个案程序适用,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督促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小额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二是积极破解执行难题。建立金融债权案件绿色通道机制,优先采取查控措施,优先处置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对企业主弃企出逃、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敏感性、系列性金融案件,应成立专案小组,全面掌握债务人资产和涉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区分案件情况,将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相结合,集中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对重大金融案件与辖区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稳妥谨慎的执行好案件;不定期开展涉金融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加大金融资产保护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介,公开曝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符合入罪标准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震慑失信被执行人。

(三)加紧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机制。一是建立金融风险会商机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共商对策,提高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存款和资金流转等线索,提高案件审执效率。2015年12月,京口法院向市区各大银行就规范司法送达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得到各金融机构的积极回应。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协作机制。司法机关要及时对金融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向工商、税务、金融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进行信息反馈或提出对策建议。对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坚决地进行移送。2013年,京口法院与银行、银监、地方政府协调,妥善处理了涉及32家钢贸企业、近2.3亿元银行贷款的江苏联统钢贸市场金融借款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建立信贷联合公约机制。针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主营业务比较突出、不参与民间借贷等困难企业,特别是纳入《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改善金融服务公约》的企业,坚持合作共赢、共御风险、诚信为本的共识,防止个别银行单独抽贷、压贷、停贷而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各类风险事件,利用行业自觉共同维护金融机构整体利益和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借贷案件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概念;现状;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 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显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的规范引导,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对于借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规定担保抵押。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5]这又再次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钢企网.

[3]央行持续收紧银根民间借贷利率飙升[N].文汇报,2011-05.

[4]关于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调研报告[EB/OL].东莞民间借贷网.

金融借贷案件第3篇

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国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三、产生借款合同纠纷的因素

(一)经济政策因素。

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部门的因素。

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 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

(三)借款人的因素。

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四、借款纠纷案的处理办法

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金融借贷案件第4篇

    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我县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金融借贷案件第5篇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高利贷;借贷纠纷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8-0070-03

非正规金融在世界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金融现象,国外对于非正规金融的研究由来已久。国际上一般认为民间金融就是“非正规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其存在表明,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现实和潜在的金融需求。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是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马光荣(2011)使用中国农村的调查数据发现,在正规金融越不发达的地方,非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越大。非正规金融活跃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值得关注与深思的是,国内市场曝光的各种“跑路潮”和“非法集资”也在日益加剧。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大案要案频繁发生呢?目前对于借贷纠纷中的现实成因也有了各种研究与探讨。王劲松(2004)认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产生了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需求。民间资本为非正规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供给,从而使得非正规金融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但是。从所有制结构来看,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这不仅影响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削弱了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并造成非正规金融的风险累积(钱小安,2003)。另外,通过大多数文献研究均发现,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持续地高于正规金融市场利率,从而使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呈现出二元结构,这种利率二元结构正是诱发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重要因素。本文以2011年110件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案例为基础,分析目前非正规金融中违规借贷的成因,希望能为未来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分析基础和政策建议。

一、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原因分析

(一)高利贷是直接原因

李丹红(2000)将非正规金融划分为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所谓“高利贷”指的是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盛行于中国旧社会,最常见的有所谓“驴打滚”利滚利,一些人以暴富的心理参与其中,在利率链上层层加码,使得雪球越滚越大,风险越积越重,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当事人或跑路或失踪。除此之外,部分放贷人和资金掮客以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赚取高额利差,这也大大地增加了非正规金融的风险。从最低一层的日息到民间钱庄、当铺、小额贷款公司,甚至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每一层较上一层都在不断放大贷款利率水平,高额利息势必加大企业融资成本。一旦实体经济不堪重负,金融泡沫破灭,资金链断裂,就会在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关联方连锁反应和市场危机。

(二)私营企业融资供不应求是根本原因

Tsai(2001)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进行融资。林毅夫(2005)在1996—1997年对中国的私有企业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有88%的企业表示从未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贷款。根据保育钧(2006)等人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我国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私营企业的外部融资问题依旧没有大的改观。虽然近年国家号召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但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上,而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私营企业仍然贷款困难,几乎90%的规模以下小型企业和95%的微型企业没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正是由于正规金融的“抓大放小”,保守放贷,再加上信息不对称,致使私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概率微乎其微,于是非正规金融的介入缓解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金融困境。

(三)金融体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我国经济金融体制处于过渡时期,市场缺乏足够的监管,并且资金分配体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的经济活动扩张越强,私人部门在正规金融市场受到的挤压程度就越强。林毅夫指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融资约束模式方面由于预算软约束的存在而有着明显的差异。由于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存在,其融资成本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要低。此外,从现阶段来讲,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银行准备金率的提高以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正规金融环境。同期,为减少坏账,各家银行开始全力同收企业贷款。于是企业不得不以更高成本进行融资,甚至“拆东墙补西墙”,这严重影响了非正规金融市场宏观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二、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文献调查

(一)调查方法

为了研究我国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现状,对以上原因加以解析和论证,研究者对2011年非正规金融所发生的违规借贷案例进行了全面网络搜索调查。主要利用凤凰网、FT中义网和新浪财经等各种网站,输入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纠纷、违规借贷和跑路潮等,按省区分类搜索和归集。共收集到2011年有效案例数110件,案例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笔者依据有效案例的涉案金额及利率、案发时间、案发企业性质及所在行业、案发原凶及结果等因素做了相关统计分析。并对各省区市违规借贷与其市场化指数进行了相应的比较分析。

(二)结果分析

首先,对各案例的涉案金额及利率的分析结果如下。如表-1所示,据统计,2011年总计涉案金额约317亿元,数额之大足见非正规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大影响力。另由统计得知,110件案例中有合计33家企业涉案金额上亿,占据总案例数的30%。8家企业涉及金额在10亿元以上,占据总案例数的7%。涉案金额最少的也有5万元,其中单位或个人平均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案例中有远远超过一半的违规借贷纠纷源于高利贷。110件案例中年利率超过100%的大有所在,最高年利率达360%,远远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正是由于受高利率的诱惑,更多的民间资本盲目参与投资,这进一步纵容了各种非正规金融。文献调查显示,类似“驴打滚”利滚利,以拖欠款项为理由提高利率或者提高利息款额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支付本金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

其次,从省区分布来看,浙江、广东、江苏、山东、河南、内蒙古、福建和安徽均属借贷纠纷较严重的省区。这些省区案例合计99件占据总数目的90%,涉案金融累计占据总涉案金额的82%,其中浙江涉案38件为全国之最。这些省区基本分布于东南沿海区域,开放较早,私营经济发展较快,其中一些城镇,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依据国民经济研究所樊纲等人(2006)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得知,在不考虑直辖市的情况下,以上纠纷严重省区的市场化指数均较高,其中浙江、广东、江苏2003—2005年平均市场化名列前茅。另一方面,以上110件案例中有98家属于私营企业,接近总案例数的90%。此外,据国家统计,2010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其中东南部有405家,占据总数的80%以上。东南沿海地区民营或私营经济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与非正规金融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

最后,从时间分布来看,2011年涉案数第一季度6件,第二季度16件,第三季度45件,第四季度43件。从总体情况来看,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案例大体呈递增趋势。第一、二季度违规借贷不明显,2011年下半年涉案数明显增多。三、四季度合计案例数为82件,几乎占据全年案例数的4/5,案例曝光数也明显增加。其中,浙江、广东、江苏、山东、河南、内蒙古、福建和安徽等违规借贷多发省区,三、四季度合计案发数平均占据全年总数的3/4以上。例如,进入2011年9月后,浙江在高利贷与银行的双重挤压下,跑路事件开始波及众多规模较大的企业,众多温州老板跑路,更有甚者跳楼,并最终引发一场地区性的金融危机。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成因分析,研究者提出以下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借贷利率和转贷利差。规避高利贷行为

完善和规范借贷人行为。首先,适当地降低放贷人准入门槛。低门槛会吸引众多公民想得到放贷人的合法资格,从而把更多的民间资本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一旦放贷人合法资格普及、规模化,游离于灰色地带的高利贷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其次,《放贷人条例》应禁止支付复利,禁止以被拖欠款项为理由提高利率或者提高利息款额,禁止在支付本金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最后,可以适当考虑提高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使得手中有闲钱的公民积极将钱存入银行。由大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再放贷给有资金需求的私营企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善于发放贷款,这一方面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套利空间,从而可以降低借贷利率和风险,进而减少违规借贷行为。

(二)拓宽私营企业融资渠道,平衡非正规金融需求

首先,增加转贷比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茅于轼(2010)指出,根据经济学证明,在一定范围内增加转贷比绝对是利大于弊。例如,可以增加农村资金的供给,帮助更多的私营企业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还能降低借贷利率,这些对完善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成立私营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各金融部门应该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建资金“蓄水池”,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私营企业发展基金管理的专业性,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可贷资金,降低贷款难度,规范借贷行为。最后,成立私营企业政策性银行。这样的银行应该是一种公益性的金融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公益金融,以服务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为目标。

(三)加强金融监管,引导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

高小琼(2004)认为,研究非正规金融必须从制度角度着手,法律法规制度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宏观金融环境的变化,包括各种政治制度的转变是影响非正规金融违规借贷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金融转型时期,加强金融监管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加以阳光化与合法化,使其由“地下”走向“地上”。阳光化过程中正确区分“黑色”非正规金融与“灰色”非正规金融,对于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黑色”非正规金融部分要严厉打击。要严格抑制纯属诈骗性质的非正规金融,坚决取缔如洗钱、逃汇、赌博等非法融资行为;对于合理但不合法的“灰色”民间金融部分应当加以正确的引导,使之合法化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保育钧.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N].中华工商时报,2007,(2).

[2]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省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6年度报告[R].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2006.华工商时报,2007,(2).

[3]高小琼.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J].金融研究,2004.,(12):135-139.

[4]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J].金融研究2000,(5):118-125.

[5]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J].经端研究2005,(7):35-44.

[6]茅于轼。怎样确定最优的转贷比例——谈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J].农村金融研究,2010,(9):50.

[7]马光荣,杨恩艳.社会网络、非正规金融与创业[J].经济研究,2011,(3):83-94.

[8]钱小安.金融民营化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J].金融研究,2003,(2):1-11.

金融借贷案件第6篇

自去年以来,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企业关闭停产事件共300多起。金融纠纷案件高发不仅导致当地部分中小企业发展受阻甚至倒闭,还直接影响了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频发也暴露出我国相关领域司法制度建设仍存在亟待完善的问题。据悉,温州等地正在筹建“金融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典当、信托以及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借款合同纠纷。笔者认为此措施对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改善金融法制环境,推进金融司法环境改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司法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自然人为主,但企业或业主及家庭涉足民间借贷进而引发纠纷状况的现象十分突出。在个别地区,融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温州企业以低、小、散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融资模式多为债务融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并未得到缓解,企业起步之初几乎都离不开民间借贷,企业———个人———金融机构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2.金融纠纷案件都涉及金融机构,且较为集中。金融机构在民间借贷环节中往往扮演着最后债权人的角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进一步恶化了当前脆弱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条所面临的风险。由于利益链条断裂,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中介机构之间更加互相不信任,金融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急需司法介入。另外,今年以来,金融机构业务不断创新,推出理财、保险等产品,但是由于手续、程序不完善,欠缺制式合规合同,未履行免责条款及明确说明义务等原因,金融机构与很多客户之间存在金融纠纷。3.近年受理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有暴增趋势,标的额逐年上升。一些地方出现了逃避债务的行为,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另外,证劵市场信息泄露严重,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的现象。新型的金融犯罪标的大,危害大。

(二)目前金融司法环境存在的困境1.市场主体法律观念淡薄。一是存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部分债务人企业已停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无力偿还债务;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执行财产;有些债务人恶意规避法律,通过脱壳经营、转移优良资产重新注册公司等形式恶意逃债。二是债权人法律意识淡薄。如贷款没有担保或者保证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物存在瑕疵难以变现,或者债权人对担保财产处置不力而丧失部分优先受偿权;对企业经营缺少监控,案件后债务人已经无履行能力或者金融债权与企业职工生存利益严重冲突;财产保全线索提供不及时,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被另案查封而不能执行。2.市场交易中必要的预防性工作流于形式,金融纠纷的风险自始存在。如金融机构对外放贷之前,大多未按法定程序严格审查与评估,对资金投向的可行性报告也敷衍了事,信贷资金一开始就面临较大的风险性。“私贷公用”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些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债务人互相担保,借款人和担保人重复担保的情况严重存在。3.金融纠纷案件胜诉率较高,但执行困难。有的在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了无还款能力,致使许多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之后面临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有的即使有抵押的,也有一部分存在着抵押财产无法变现的问题。如许多金融贷款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企业,常常是以厂房、设备作抵押,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企业职工下岗,致使案件迟迟无法执结。4.金融纠纷案交易环节多,案情复杂,且涉及银行专业业务,往往审理困难。金融纠纷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金额巨大,证券市场上涉及金额动辄数以百万计、几千万,甚至数以亿计的案例比比皆是。二是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案件,证据的确定比较难,即使在发达国家,审判类似案件时也面临困难。证券案件立、审难,既有审理人员缺乏金融、证券等方面知识的原因,同时也有诉讼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等这些原因。

二、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的措施

(一)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协力化解金融风险1.政府、银行、中介机构积极改革。深入学习金融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2.银行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内控严格,认真落实发放贷款实行负责制。严格绩效考评,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3.金融机构与人行、银监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互相配合,积极化解纠纷。人行与各银行、法院等单位或部门建立一些联动机制,在金融纠纷案件的立案阶段开通绿色通道;在审理中加大财产保全和调解力度;在执行中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债权。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牵头,各大银行推行信用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人士限制发放贷款,促使大众为信用成本考虑;行政、司法部门支持配合,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协助银行化解部分纠纷。

(二)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当前不少民间借贷已经不能属于纯粹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了,其数量大、利息高,更接近于金融行为。可以从立法或司法程序上对民间借贷特别是借条、借据做出指引,要求金额在达到一定指标后必须具备划款凭证证明资金来源,将有利于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规范运作及司法判决,从而大幅降低金融风险。同时,由政府出面牵头设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者审核中介机构资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将民间借贷有序纳入金融体系。

金融借贷案件第7篇

论文摘要:基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15%左右,案件标的小,但执行难度相对较大,笔者通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这类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而执结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一、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结案情况

2005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61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4.8%,执结18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9.5%;2006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4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5.4%,执结20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7%;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93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2.7%,执结24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5.8%;2008年1至9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9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30.4%,执结率占同期案件执结率的24.1%。另外,从执行结案方式来看,这类案件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执结比例较其他案件大,司法拘留人数多,可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已成为当前法院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占未结案件的60%左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用他们的话来讲,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点也无所谓,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贷,由于经营不善也无力偿还。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可想而知。

(三)保证手续不健全。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

(四)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一种类型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第二种类型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第三种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第四种类型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四种类型大多数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有的甚至宁愿被拘留也不认帐,用债务人的话讲,当时没有办法,如果有一点希望也不愿去借他们的钱。

三、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对策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执行难度大,因此必须寻找对策予以解决。

(一)发挥金融系统的借贷作用,抑制农村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通过比较笔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增多与金融部门限制小额贷款有关,抬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有的干脆不开展此项业务。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民本人贷款,近几年利率不断增加,手续繁杂,多人联保,且贷款金额较小,还款期限缩短等问题,造成许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门贷款,而去借贷个人的高息款。因此,为了解决农民用款短缺,减少私借贷的数量、金额,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

(二)规范市场项目规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项或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经营不善,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或上当受骗丧失了偿还能力。因此,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这些人员立项,扩大规模应予以把关、引导,同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活跃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钱的人无正当融资渠道,另一部分有闲散资金的人无正当投资渠道,由此产生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为此,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加以规范,一方面为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创设更多投资、增长财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为急需用钱的人建立一个借贷融资的平台。

(四)完善民间借贷保障机制,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

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约定用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门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使民间借贷抵押房屋无法进行保护,导致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金融借贷案件第8篇

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的多,商业银行的少。我县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的占收案总数的 80%;银行向法院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金融部门不及时,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 防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树立全民诚信观念,努力创建信用城市。诚实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是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东营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政府成为群众信赖满意的政府,企业成为社会公认、放心的企业,个人成为“明理守信”的公民。

(二)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一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按时收回;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二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要杜绝“三款”现象,抵制行政干预。金融部门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信贷人员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现象,对于信贷人员以贷谋私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还要坚决依法自觉抵制行政干预,对行政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只顾本地方、本部门一时利益,不顾贷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预金融部门放贷的应坚决予以抵制。四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收贷。金融部门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贷。发生借款纠纷,只有及时诉诸法律,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便于法院及时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收贷难”问题。

金融借贷案件第9篇

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我县法院2004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 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

(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 防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树立全民诚信观念,努力创建信用城市。诚实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是一切经济社会活动的基石,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东营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政府成为群众信赖满意的政府,企业成为社会公认、放心的企业,个人成为“明理守信”的公民。

(二)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一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按时收回;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二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要杜绝“三款”现象,抵制行政干预。金融部门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现象,对于信贷人员以贷谋私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还要坚决依法自觉抵制行政干预,对行政部门搞地方保护主义,只顾本地方、本部门一时利益,不顾贷款投向和安全性,利用行政命令形式干预金融部门放贷的应坚决予以抵制。四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收贷。金融部门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积极依靠法律手段依法收贷。发生借款纠纷,只有及时诉诸法律,才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也便于法院及时采取司法手段解决“收贷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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