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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税收主要指的是国家借助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及再分配的主要模式。作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关键构成部分,保险业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实践证明,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偿债能力以及竞争能力,关系着保险行业的两性发展。现如今,保险行业针对营改增实施的相关政策明朗程度虽然较低,却已然对保险公司形成全面影响,其中涵盖有财务管理以及产品定价、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等多项内容。所以,应基于实战角度,面对机遇挑战,认真做好相应准备,及时有效地调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使之在激烈的竞争洪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简述营改增的相关内容
为充分掌握了解营改增相关内容,必须了解增值税及营业税间区别。其中,增值税主要指的是价将含有应税劳务在内的商品在流转进程当中形成的增值税当做是相应的计税参考依据进行征收的流转税。纵观计税原理可以知道,增值税为针对劳务服务和商品生产流通多个环节与新增价值,或者是商品附加价值实施征收行为的流转税。采取价外税措施,即为通过消费者进行负担,唯有发生增值事项才可形成增税。对应的,增值税采用公式为运用销项税额跟进项税额相减所得。营业税则指的是在我国范围之内,根据个人或者是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是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时获得营业额所征收的税费。对应的,营业税公式为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率所得。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现行税制采用增值税跟营业税并行流转税制,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对象为货物销售,征收营业税的对象为劳务提供。保险行是典型的现代化服务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该行业增长速度最为迅猛,然而实情是我国针对保险行业多存在有重复征税行为。若所从事行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保险行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需承担的增值税难以被合理抵扣,基于此形成的增值税及营业税重复征收会让保险行业遭受巨大税负情况,消极影响行业发展。由征收管理税收的角度出发来看,现如今存在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并行局面让税收征管工作开展陷入僵局。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商品及服务的捆绑行为甚为突显,形式复杂程度较高,较难准确划分商品服务具体比例,使得两税划分标准面临严峻挑战局面。由此可见,唯有增值税拥有完整链条,方能合理规避重复税费征收,纳税人税负得以充分减轻,产业结构实现优化,现行税制全面完善,征管效率大幅提升。
三、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推广实施当中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所面临的机遇挑战
基于营改增,保险公司采购及管理工作开展颇为受益,与此同时,相较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在系统功能以及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及合规要求、人员操作等多元化领域中更具复杂程度,使得保险公司目前采用的财务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面临巨大挑战。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费用收取或者是完成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的时候,其可基于明示手段时收取服务接收方增值税,跟各项支出息息相关的增值税不再成为人寿保险公司的成本,由于服务接收以及经营采购形成的进项税能够被合理抵扣,纵观整个产链接,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纳税成本得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有效增强及经济效益实现优化提升。公司通过统一申报管理增值税可积极整合改进集团内各个单位税务与其操作流程,增值税自身特有征管与以票控税等各项模式,可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司税务合规与业务流程对应操作风险的有效降低。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工作开展进程当中,营改增的实施为其带来全方位考验,其中,营改增针对风险评估以及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以及信息沟通监督等内部控制涉及的多个内容产生很大影响。营改增合规管理工作实施使得人寿保险公司合规成本大幅增加,譬如说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以及人员培训等。营改增要求公司重新评估改造承保以及批改、理赔、佣金、再保、手续费以及收付费、采购、税务等各项核心业务。目前采用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及相关理念会使公司财税处理遭遇巨大挑战。
四、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所受营改增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若保险业实施简易征收措施,则相关企业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催生抵扣链条中断情况,造成重复征税问题;若不进行简易征收,该行业营改增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增值额,可见,如何抵扣及确定增值额是关键所在。纵观可知,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价值链而言,营改增对其业务流程形成全局性的直接影响。
1.收入及税收流程影响:在新会计执行实施以后,人寿保险公司一般将投连险的管理收入纳入收入进行核算,采用营改增措施之后,充分明确此项收入的税务处理流程。纵观现行实施的税法,就一年及以上健康保险是免于征收营业税的,执行营改增之后,需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增值额,并设置调整对应会计科目。应对措施:优化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合理修改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等具体制度撮合四,结合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展开重新制定,使得保费以及给付、资本性支出、赔付以及费用等实施有效的价税分离措施,就不含税额与相应销项及进项税额进行分开核算;使得处置财产以及采购及视同销售等多个业务环节会计处理流程得以充分明确;完成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以前销售长期保险的合理制定。
2.财务管理影响:实施营改增,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中相关的预算考核与经营数据分析,对应表现为,调整考核指标取数口径,同时,分析工作开展应参考结合分离价税之后相关的各类成本以及收入、资本以及费用等各项内容,其跟预算考核取数口径同样是息息相关的。应对措施:在过渡时期,应开展经营分析数据口径对比分析工作;完成营改增实施之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的重新调整,并进行相应考核政策的重新制定,让具体的考核工作更为满足公司导向需求。
3.手续费计算及支付影响:重新定义人寿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特别是相关的计算规则及数据口径;影响发票及合同、付款信息等一致性;影响手续费分摊以及手续费发票及支付时点;影响登记保管进项税发票等相应变化。应对措施:有效调整梳理手续费计算规则,使得手续费计算及对应的分摊规则得以充分明确。针对手续费支付流程实施调整,就进项发票获取要求进行嵌入。使得核心业务系统手续费自动计算得以优化实现。构建完善的进项发票记录存档以及认证接收流程。针对已收票以及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设置报表及提示功能等。每日核对发票及台账、收付信息。标示增值税发票信息系统。
4.发票管理流程影响:以票控税。取得并开具、传递并管理专用发票存在有较大难度;涉及的操作流程复杂程度较高,譬如说每张专用发票均要由税务机关认证方实施抵扣,对应的认证流程相当烦琐;若未能实现及时开票则会引发较大合规风险问题;要求全员参与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旨在保障满足规定进项抵扣凭证的及时获取,确保严格管理销项发票;若未能及时获取进项税票,则会催生一定抵扣损失等问题。应对措施:在整个流程开展进程当中,需全面有效管理增值税发票,完成全面增值税发票管理手段的合理制定,涵盖有领用以及保管、开具及寄送、作废及红字冲销、留存等多个流程环节;强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强化管理采购发票,其中涵盖有针对发票实施的获取移交以及认证报账、退回等内容。
五、结语
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制度;风险管理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并且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已较为完善,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发展比较滞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不少巫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工程质量仍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工程跨塌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银行、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随着工程招标等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由国家财政拔款以弥补风险造成损失做法的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其不仅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同时助长了承包商的依赖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竟争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增强外部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控制,将对保护工程项目投资方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起到关键作用。工程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无论从其占有的比例,还是从其创利能力来看,都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骨干业务。而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所有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外保险涌入中国,使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严峻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开拓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保险业,已成为燃眉之急。
1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其保障内容以及责任范围不断得到了扩充,保险品种从原来单一险种增至数百种,并有综合多种责任于一体的发展趋势,投保形式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向业主统一投保转化。而今,保险经营的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组织形式多样,在国际保险界中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运作规则。
在国际上,工程保险一般都是由于某种强制的原因投保的。例如,美、日、德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有关工程险。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业主不会把一个项目交给没有投保有关工程险的承包商来负责建造。发达国家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险种非常丰富,其中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险别: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2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率则超过了90%。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员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是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成功地推行了责任保险制度,使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不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下降,而且还涌现出一批知名的建筑物。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样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时至今日,我国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巧%,其他占5%,工程保险覆盖范围较窄,不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基本上没有投保工程险,致使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无法有效化解。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我国工程保险各险种的开展情况: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其保险责任相当宽泛,包括了意外事故与所有的自然灾害,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保险的要求一致,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能普遍推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强制性保险范畴,但由于其保险覆盖过于狭小,劳工的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基础设计工程、房屋建筑的基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在工程竣工后的几一卜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其它险种,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职业责任险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其中职业责任险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错误和失误所造成损失的保险,我国虽然在《建筑法》第7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中,分别规定了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因职工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其过失责任很难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责任归属无法明确。
3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广泛推行和完善我国已有的工程保险险种;其次应逐步开办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以及建立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的综合险。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确保建设工程中各类风险得到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也可以试行由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在适当的时机,应通过国家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应贯彻以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行10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此险应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利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障。雇主责任险在工程保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绝大多数国家将其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最高赔偿额
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应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机动车辆是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以外,机动车辆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对承包商言,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职(执)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充足、合适的职(执)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并应在全国的范围内推广开来。综合险是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适用于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优点在于集中所有风险,统一购买一个险种,以享受保费的优惠。避免漏保和重保。
4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结合现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建立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
(l)建立国家强制保险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都需要政府以积极的行政手段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工程保险缺乏强制推行的立法制度和措施。工程保险作为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业主很可能不愿意承担由于工程保险而增加的费用,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迫使各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控制,如保险公司为了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损失费用,将在施工阶段利用自己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检验,对于潜在的风险适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损失发生的概率;而承包商也因有了经济补偿的保障而无后顾之忧,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规避或然损失,提高投资工程项目的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效益的顺利实现,从而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良性循环。
(2)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制度,牵涉到的各方面都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完善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工程保险合同,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现工程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首先应建立有关工程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风险,使得工程保险自成体系,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独特性质,因此针对工程保险制度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其次应制定工程保险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条款。目前我国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就是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部分已有的规定实际并未能真正贯彻落实。为此,制定实施有关工程保险的统一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方法,是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3)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工程保险要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公平的市场竟争秩序。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完善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
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包括各保险公司,其建立往往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并要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被保险人包括投资方、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包括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等有关各利益方。保险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起剂的作用,是保险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介机构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业务动作流程,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专业员工的数量,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介入而得到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服务,使保险安排的更加有效。保险中介机构这一重要的市场地位,要求其建立应该有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实施对保险中介机构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使保险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明确工程保险市场的动作规则。这之中有些是有明文规定的。
也就是必须执行的。比如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法定保险必须由有关方面投保;如现行的对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也有一些是受市场调节的,包括其自愿投保的险种、对保单条款的扩展和补充以及在规定范围以内确定保险费率等事项。
(4)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是扶植工程保险制度生存土壤的重要措施。保监会、建设部以及保险协会应当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程保险的专业知识,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明确工程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互质的保险事业,是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是解决施工工程款的有效途径,绝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即工程保险是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5)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只能承保不确定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首要条件就是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具偶然性。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据报道,1998年全国由于劣质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亿元。
在这种几乎必须发生的风险面前,工程保险无法正常运营。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为推行工程保险扫清障碍已经势在必行。为了充分调动承包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根据其所在建筑企业以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各企业的资质等级,尤其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要作明确划分。以便给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为确定保险费及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确定保险费及业务范围。从而让那些实力弱、信誉差、保险公司不愿意替其承保的建筑商揽不到工程,进而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应当指出,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强,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发展,激烈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保险业务将因其丰富的保源,广阔的前景和稳定的效益,成为保险市场竞争的重点。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一)效用函数不一致是财务不真实的经济诱因。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由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会出现利益冲突,当利益分配体系存在缺陷时,为实现自己效用(报酬和业绩)最大化,经营者有动机隐瞒甚至扭曲信息,去迎合其他主体对财务指标的要求。就保险公司而言,不同的主体在效用效益上不可避免存在着差异。监管机关关注的是公司的经营风险;所有者关注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经营者则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各方的利益矛盾将会是不可避免的,保险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在评价业绩时过分注重经营活动结果与预定目标的符合程度,忽视程序(包括财务信息的生成)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对保费、利润、投资报酬率等财务性评价指标完成状况进行严格的考核与衡量,却很少分析内控等非财务性评价指标,这样的考评体系不仅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正向激励,甚至加重各方利益的冲突,在经营业绩达不到目标的情况下,经营者就可能凭借其对财务信息的控制权进行造假、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机会主义是财务不真实的行为动机。机会主义产生于理性的经济主体寻利动机与约束其行为的规则的矛盾之中。为了尽可能地维护自已的利益,经营者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一切有利条件追求效用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财务会计工作在会计政策选择等方面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险行业由于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特别是保险收入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必须通过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因此财务处理中的预计性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现行会计制度对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确定。受预汁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值与实际发生值之间常有较大偏差。在机会主义的驱动下,保险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就可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上给予的灵活性对数据进行操纵,使利益在有关利益人之间重新划分,谋取本集团的最大福利,尤其是从事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财富再分配,如操纵会计利润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红利等造成保险公司财务的不真实。
(三)信息不对称是财务不真实的客观条件。信息提供者利已的动机是普遍的且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但如果能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动机不一定转化为现实的行为,但由于委托方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不真实就有了生存的七壤。根据科斯的“契约理论”,企业是一个在其框架中由相互合作的大量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契约。委托方和方均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为了得到更好的交易结果,会采取一些令人可信的方式将错误信息给缺乏信息的另一方。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行使经营权,直接指挥并控制公司、财务部门及其核算与报告活动,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能够直接从食业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营中小投资者由于股权比例小而远离企业最终控制权,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获取会计信息。在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之间,财务信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也存在着不对称。如某些分支机构就可能利用总公司对分支机构财务情况的不了解,通过各种财务处理手段如虚增保费,谋求本部门、本机构业绩和薪酬最大化。对此保险监管机关虽然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但由于人力有限,监管手段还不完善,信息技术落后,监管的力度和成效仍不理想。在缺乏内外部强有力的约束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者与大股东可能利用和扩大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其对财务资料的操纵扩大经营业绩,粉饰报表。
(四)治理结构不健全是财务不真实的制度根源。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政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财务信息的生成是在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进行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必然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因此,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财务真实的环境保证,而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孕育财务不真实的温床。
二、保险公司财务不真实的治理对策
治理保险公司财务不真实,焦点应集中在阻断(至少是降低)虚假信息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联度、提高资本市场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强度、建立公司治理的有效产权基础上。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一是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构造多元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加快上市保险公司国有股的减持步伐,释放股权的集中度,改变“一股独大”现象,增加机构投资者,关联企业投资者为董事,强化董事会功能;同时加快非上市保险公司的股权调整,通过自然人持股、经营者持股以及关联企业持股实现股东人格化,改变董事会的构成。二是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平衡审计关系,强化内外监督作用。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监事会功能较弱的局面,应逐步改善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增加法律、财会专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同时扩大监事会职权范围,赋予其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监督权。三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和控制经营者行为在相关的绩效考核方案设计中,摈弃单纯看重结果的做法,加强对过程,特别是财务信息产生过程的关注;建立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达到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加强内控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财务制度的自我纠偏能力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规避制度:有效辨别、判断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设计风险防范手段,减少企业面对风险的概率,设计风险分散措施,使企业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转移、分散或者控制风险的影响,减少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这些内控、风险管理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约束和指引下,财会人员才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施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三)加大财务管理硬件投入。提高财务管理的技术手段。尽快实现由桌面型、电子化向网络化、信息化的进展在网络化环境下,实施远程报表、远程查帐、网络银行、网上结算、在线管理、网上信息查询与传输,实现财务管理与公司经营各环节的协同运行,为财务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全面融合提供可靠保证;实现财务信息可以实时反馈;使财务监督由事后反映转变为动态监控有了可行的基础。加大网络化硬件投资力度,引进先进的网络化财务管理,以全新的管理理念对财务管理机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通过网络与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全面提升资金的运作水平,提高资金回报率。
(四)健全保险会计制度要在系统把握保险会计特点、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一套统一完善、科学合理的保险会计制体系。尽快明确会计工作全过程的参照依据和考核标准。减少实际会计工作中标准的模糊性或可选择性以及主观人为的不确定性给财务报告结果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增强财务工作的客观性和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也不能急于求成,除了要借鉴与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外,还要注意本土化、亲和力与普及程度,要让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讨论,努力使制度最终成为各方都认可、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规范性要求。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问题;有效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意识不强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保险业务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但是,实际中,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意识陈旧,过于重视市场份额和保费规模的扩大。在这种经营理念下,这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采取粗放简单的价格竞争,成本管理意识陈旧。保险公司通常为了增加业绩,而将保费指标上调[1]。财产保险公司这种盲目性的经营行为,将造成公司成本管理上的混乱,从而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经济收益。财产保险公司这种过于重视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而忽视成本管理的公司管理理念,将致使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偏离保险本质,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此外,从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岗位配置来看,精算、预算岗位仍需加强;而从人员素质来看,精算、预算专业能力也仍需提高,资金收付岗位需加强保险专业和实务操作水平。
2.缺乏健全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
在财产保险公司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部分公司缺乏健全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足够的成本管理力度,成本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第二,缺乏对成本管理的重视,财产保险公司未能全面认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性。第三,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升级改造,提高财务信息的共享水平。缺乏信息化技术支撑,致使相关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难以在公司内部顺畅的流通,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和反馈,未能充分发挥信息的价值。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并未充分展示自身在成本管理上的优势,成本管理与经营业务之间不匹配,这严重阻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3.缺乏合理的成本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缺乏合理的成本管理,在实施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仅对变化运算引起了重视,未能对使用费用计算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缺乏有目的性的成本管理,致使成本管理缺乏约束力。另外,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未能针对成本管理建立起动态合理的考核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也未能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优化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的有效对策
1.树立正确的成本管理理念,加强人才培养
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阶层,应首先树立起正确的成本管理理念,提高对成本管理的重视,并加大成本管理的宣传力度,以此促使公司内部整体工作人员均认识到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从而能引导整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到成本管理工作当中。另外,无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其它行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活动均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直接影响着成本管理的效果与效率[2]。然而,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工作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是仍缺乏有关成本管理方面的知识体系和实践经验。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培养。而从人员素质来看,转型升级发展新时代下,财务条线人员培育标准需要由懂专业向懂专业、懂业务、懂科技转变,逐步打造一支能力多元化、有战略全局观、有国际发展视野的高端人才队伍。为了提高公司内部整体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财产保险公司应定期分批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成本管理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不定期的聘请专业人士走进公司开展成本管理专题讲座,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实务解决问题能力,加强财务人员对一线销售和保险业务的学习,促进财务人员接近市场、掌握行情、熟悉业务。
2.构建健全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
积极构建健全的业务成本管理制度,加大落实力度。加强对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对绩效考核措施进行细化,科学、合理的制定薪酬体系和激励政策。对整体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考核,针对绩效考核成果较好,企业日常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工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上升空间。另外,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该加大成本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以及落实成本底线管理,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理念,以此降低公司办公成本费用和人力成本费用的支出,在确保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实现成本费用的降低,并且成本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对公司的服务效果与成本关系进行精确的测算,以此提高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费用的运用效能。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落实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以承保盈利或者盈亏平衡为基本前提;企业落实成本底线管理,就是以承保盈利或者盈亏平衡作为成本管理的底线。以公司下达的年度成本预算为底线,在底线内统筹费用支出和赔付支出,达成年度经营目标。通过成本底线管理实现资源在不同营业单位、渠道、险种之间的合理分配,促进有发展潜力、成本可控的营业单位提升价值贡献;同时在保证基本运营的前提下,减少经营较差的单位的资源挤占,以提高分公司决策层对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差异化。
3.构建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成本管理工作是一项贯穿于公司整个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4]。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构建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第一,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成立成本管理委员会,将成本控制的职责进行细致的划分,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各个工作人员,明确各工作人员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第二,搭建能够对财产保险公司整体业务进行管控的网络管理系统,确保公司的每一项成本费用支出能够精简到各岗位,这样更加有助于内部工作人员明确成本管理的内容。第三,构建成本数据监管体系,对公司各部门所提交的有关成本方面的数据进行监管,以提高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合理性,进而提高成本管理的质量。
0 引言
保险公司以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为目标,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理财队伍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进行客户的深度开发,彰显企业实力,抢占行业制高点。保险公司常见经营的主要险种有重大疾病保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少儿教育成长保险等。
1 成本管理概述
成本管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成本管理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等职能。
保险公司为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以及保险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实行实际成本与预测风险成本相结合的成本管理制度。
2 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佣金、普通管理费比例不协调
保险公司在不同部门所分配的佣金及管理费用存在着很大问题,平时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好比在召开产品说明会时完全可以在整个公司中设立一个会议室相互轮流使用,降低相对的管理成本。
2.2 道德风险日益加剧,导致成本增加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2005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13%左右;到2013年,则升至38%。在我国,车险市场与健康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最为突出。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造成如此大的损失,笔者认为这是欠周密的,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曾经保险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使每单保险成本增加5%,造成投保人一年多支付许多保费。由此可见,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阻碍了保险机制的正常运转,扰乱了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2.3 缺乏行业间协作,单部门成本过高
就保险公司而言,公司分为好多部门。例如业务收展部、策划部、理财部等。而在不同的部门中都设立了不同的组织部门。不言而喻,这有利于整个公司的组织清晰管理,也加强了各部门的竞争,能实现市场竞争的优化管理。然而尽管在分组织上管理方面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有一些公共场所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例如,产品说明会作为每个部门共有的一种会议,各部门完全可以借助总公司的会场发挥各自的优势所在,完全不需各建会场去耗费巨资显示自己的地位。
2.4 保费留存过多,增加机会成本
在目前投资渠道、投资收益越来越好的新形势下,保险公司最要紧的是减少资金沉淀,进而提高投资收益,因为沉淀资金会造成机会成本的增加。保险公司最直观的变化就是缩短了资金的到账周期。按一家保险公司去年7.6千万元保费收入计算,每月有0.633千万元保费收入,每天0.0208千万元的资金,一天之内可以完全及时上收。若没有启动银企互联系统,保费上收需要两天时间,这就造成了严重的机会成本。在目前投资收益表现持续上升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减少资金沉淀来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机会成本提高了,更需要及时回收资金到总公司账户,及时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投资。这个畅通、高效的资金链条有助于降低机会成本。
3 解决成本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增加考核力度,协调税费
各级公司必须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并逐级上报下批。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应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支出的原则编报,各级公司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掌握费用开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必须逐级上报下批。各级公司要认真执行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努力减少各项费用开支,年终要认真考核。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成本率=实际总成本/各项保费收入
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各项保费
收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进行成本核算,报告费用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2 加强素质教育宣传,降低道德风险
坚持为客户服务是保险人职业道德的核心,为客户服务是保险人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有一种职业理想,有献身精神和事业心;要有一种职业修养、职业良心、职业荣誉感去指导自身的业务活动;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要有乐意为人做好事的思想;维护整体利益是保险业务人员活动的客观要求,要树立信用观念;要把信用贯穿全部的业务营销活动,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做好售后服务;秉公廉洁是保险营销人员的重要道德准则,遵纪守法、令行禁止,不要把自己商品化、不能满脑子金钱;要有勤俭光荣、洁身自好的道德观念;要公私分明,不贪小便宜。
3.3 加强同业间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①相互依存,坚持依法合作、寻求共同发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供需双方更趋合理。在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和保险中介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
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在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还比较落后,保险中介的起步也比较晚。可以说,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的合作机制还很不成熟。所以加强合作,提高保险中介为客户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提高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服务水平,都是迫在眉睫的事。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你为我服务,我为你服务的过程,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都坚持诚信、合法、公平和独立的原则,走专业化服务的道路,最终将促进和引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实现保费多元化投资,减少机会成本
增加银行协议存款数额;增加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不动产建设;加大整体投资力度,确保保费收入的充分利用;增加保险公司与机构的合作保费及时上缴,减少留存,降低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毕竟不是实际成本,在进行保险投资时,考虑机会成本是必要的。若是过于计较,结果就失去投资本身的意义了。在进行任何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投资量、实际成本支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量四个投资因素,一个保险投资者投资时他应当对保险市场的情况有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从而降低机会成本。
他表示,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更加开放的同时,我国保险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最终都将表现为偿付风险,因此,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今后保监会应遵循"统筹规划、夯实基础、加强监管"在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建立一套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制度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和事后救济制度。
吴小平透露,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和主要信息载体,中国保监会将在已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的基础上,争取再用1至2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由偿付能力评估的会计标准、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报告标准四个部分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搭建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干预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适时采取强制分保、停止新业务、变卖资产等监管措施,促使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管理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档案主要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体现出社会发展的主要鉴证性材料,也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的管理工作。在这些养老保险档案中,记录着城乡居民参保的基础资料、业务变更、以及享受待遇的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都和城乡居民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一定要贯彻落实我国的相关政策,将管理工作做好,维护城乡居民的所有利益,进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一、管理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档案是我国为城乡居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在档案设立的过程中,是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审查的,对养老保险档案的后期管理过程中,是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保护的,从深层来看,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的,且有较大的法律说服力。养老保险档案已经能够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已经延伸成广大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服务对象,能帮助群众去维护其各项利益,这项工作是很有意义和价值的。首先,为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能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更全面,能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向前发展,更主要的是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并为其起到铺垫的作用。其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做出了较大贡献。
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还做的不够好,养老保险的划分层次不够清晰,比较杂乱,且内容也没有统一,我国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重视,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从而改善我国社保系统的漏洞,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工作保驾护航。
二、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上现存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改革,接下来就会是行政体制改革阶段,这对我国政府来说将要提高原有的工作效率,建设更加完善的行政体系。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普及,在各个领域都被大力应用,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可续的管理方法也正是时代和人们所需求的,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这一工作上,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在统计信息工作上也不够完善,档案的管理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体系,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工作上的层次划分不够明确,内容过于繁杂,这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较多的工作量,要统计和记录的数据信息比较多,还抓不住工作的重点,加上管理设备和设施不够完善,这都给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带来难度,也制约着其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的发展。
首先是手段落后,管理水平偏低。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启动和业务量的逐步加大,有的经办机构实施了档案的微机化管理,但由于软件、硬件、人员没有实现有机结合,有的缺乏相应软件,有的缺乏专业人才,因而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大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仍然延用过去手工操作的陈旧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搞数据统计更为艰难,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其次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由于刚刚起步,且因管理的对象不同与其它社会保险档案,所以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亟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建议
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面对我国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难题,相关的部门要先建立完善的部门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对纸质档案要做好存档和排序工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尤其是对那些比较重要的档案,要先进行备份处理,再去封存保管。所有的档案人员都应该对档案的备份工作、保存和记录工作完全掌握,并能准确查阅档案资料,让整个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过程都趋于完整化和规范化。
2、实现全面覆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3、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已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及早开发档案管理软件,用电子扫描等现代手段做科学化管理,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查阅更加方便快捷,也避开了纸质档案不好保存,不好管理难题。
四、小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记录着每个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体现整个参保过程的形成及变化细节,科学的管理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上我们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我相信一定会探索出更为高效、便捷的管理方式,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国档案,2015(9)
摘 要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市场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受社会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影响,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成本信息的需求,因此,使用科学、先进的核算方法对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关键词 作业成本法 保险公司 预算管理 成本控制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国内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都开始进入保险市场中,因此,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传统核算方法是根据各种保险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对费用进行分摊,这种方法使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准确的成本数据和利润情况,从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个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以及资金的利用率,纷纷引进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在保险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首先介绍了作业成本法,并分析了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作业成本法
作业成本法又被称为ABC法,是以作业为资源消耗的主体,通过资源动因依据将资源成本合理的分配到作业中,再根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正确的归集到相关服务和产品中。作业成本法的发展对于成本管理理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业成本法在金融保险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虽然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但与传统的核算方法相比,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优点,作业成本法可以与企业的其他业务系统兼容,与其他会计方式相比,其操作原理较为简单易懂。作业成本法制度的建立与企业的其他业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与其他业务相兼容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共享,并能有效地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成本信息的需求。由于作业成本法的建立是以企业的业务流程为基础的,因此,其提供的成本信息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弥补了传统核算方法存在的弊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有利于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此外,作业成本系统数据可以和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兼容,通过一个系统实现多个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给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会计准则与作业成本法的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的消失,从而使作业成本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资源存在较大的浪费
由于保险公司在使用传统预算管理过程中都是将上年度公司的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为基础,而影响预算管理的因素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地变换,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通常会通过适当地增加或减少预算管理项目,从而确定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这种方法极易使公司上年度的资源浪费情况继续延续下去,最终给公司的资源造成较大的浪费。
2.不合理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由于传统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以单一的成本管理为基础,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在制定成本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基础较弱,此外,传统的预算管理针对公司绩效和预算管理之间存在的差异无法给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公司的预算管理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给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3.预算的范围不够全面
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过分重视生成成本的预算,而且还会受到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管理的限制。此外,保险公司习惯将财务方面的指标作为预算管理中的重点,而忽略了对效率、质量以及信誉等指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三、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
1.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
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确保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快速发展的关键,而作业成本法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成本管理和核算方法,从而有效地避免保险公司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在减少成本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通过应用作业成本法可以有效地减少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低效作业或无效作业,使公司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以作业成本为基础而制定的预算编制可以实现责任落实到各个层面以及个人,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执行。在保险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未出现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可以按照当前的预算计划对公司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公司员工和各个环节按照预算计划进行工作,有利于实现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施。
2.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基础过程
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作业成本预算过程包括的内容有:作业是公司提供的产品所消耗的环境、方法、材料、技术以及人力的结合产物,而作业的划分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仔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特点,通过和作业成本相结合,有利于作业成本在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作用的发挥,确保能及时地提供可靠性和准确性较高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信息,从而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竞争能力。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应该以明确划分作业为前提,划分作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的相关业务、成本以及发展目标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算目标,以确保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应用效果。此外,公司的预算过程应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决策管理层制定出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然后由公司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相应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方案。
四、作业成本法应用过程中的建议措施
1.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的力度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因此,通过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基础,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作业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影响、制约因素,并及时地消除这些不利因素。此外,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加强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2.扩大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的范围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最为重要的就是以作业成本为基础条件。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做的不够到位,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实施和发展离公司制定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从而给作业成本法的推广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应用实施作业成本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想取得理想的应用效果也必须经历一个过程,因此,必须扩大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的应用范围,从而实现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由于传统的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因此,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先进的核算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经实践证明,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本文通过对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的科学分析,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旨在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广宇,丁华明.作业成本管理:内部改进与价值评估的企业方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7-18,307-311
[2]罗伯特・贝尔,费利克斯・施密德,罗杰・米尔斯. 成本管理系统设计――用作业成本法建立成本控制模型.陈良华,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50.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为其投资开发的顺发新村的物业管理问题,1994年1月31日,由其所属的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了《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级公寓的物业管理承包给被告管理,面积约10万平方米,承包期10年,承包金每月每平方米一元(以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履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维修承包合同》,约定顺发新村1-37栋楼房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任务由原告总承包给被告维修,总承包工程款31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履行保证金50万元。原告从1993年9月起,陆续向被告交付物业管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附属设施(先接手管理后签合同),包括电梯、发配电系统、绿化工程、供水系统、保安、值班室等。被告也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方面的义务,向物业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但未依约支付承包金给原告。双方因此成讼。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本公司所属顺发新村经营部与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我公司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的37栋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管理权承包给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10年,每月承包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了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但承包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包金人民币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必要,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包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每平方米每月缴纳1元承包金给原告的条款,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按合同约定的面积按时交付房子,造成我公司少收管理费人民币2034292元。依双方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原告应付我方维修费31万元,如不按期支付,超期一天,罚其应付款总额的3%,原告至今仅付了95900元;按合同约定原告于1994年底支付第二期款15万元,但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据此,我方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维修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及未按合同约定的面积交付物业管理住房造成的损失2034292元。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物业管理和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客户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承包金246万元无理,予以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因不按合同交足物业管理住房面积造成损失2034292元无理,予以驳回。原、被告于1994年5月12日签订的《维修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尚欠维修费和违约金各15万元,不予合并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虽属无效,但鉴于被告已对顺发新村管理多年,为维护该新村的管理秩序和便于收回客户所拖欠的管理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可限期被告将顺发新村的管理权及维修基金交原告代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给被告保证金50万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已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按移交清单所列)交付原告代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无代管权,并应承担未交足物业管理面积的损失及维修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我公司代管维修基金及有关附属设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省物价局于1996年11月11在《关于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向发展商缴纳物业管理承包金违反物价政策法规,是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于1997年5月10日在给上诉人《关于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转让收取承包金的行为,是违反政府规章的行为;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该会决定是否由上诉人管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1997年5月27日,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经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同月30日,该管委会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委托上诉人对顺发新村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顺发新村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及海南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收费的规定,损害了顺发新村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将所收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第89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现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已批复成立,并与上诉人签订了《住宅区聘用管理合同》,这是顺发新村小区业主管委会行使业主权利的行为。而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依法取得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因此,无权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原审在处理合同无效时,将上诉人收取的维修基金和顺发新村的有关附属设施判令由被上诉人代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上诉人据此提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合并审理。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损失,因承包合同无效,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第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