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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30 16:01:05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第1篇

当前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巡查监督不力,存在漏管漏征。《征管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由于社会的法制意识,特别税法意识的薄弱,相当多的人不以为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动性不高,甚至逃避税务管理。因此,作为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要依法及时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漏管漏征户。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感到税务干部平时巡查监督的力度不够,漏管漏征户还大量存在。最近,笔者随机调查了城区某一条只有100多米长的路段,就发现有5户未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废旧物资经营户,而且经营规模比较大。尽管这种调查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说明漏管漏征户确实存在,为税收执法留下了隐患。

二、勘查核实不到位,登记内容失实。进行税务登记的目的,主要是规范纳税人的经营行为。这就要求登记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然而,纳税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申报登记时,不按实填写有关内容,甚至严重失实。从最近的税务登记换证情况来看,这种失实,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虚假登记。一些人为了使自己的房屋在拆迁时,获得较多的补偿费(营业用房与居住用房拆迁补偿费不一样);或是为了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优惠(政府文件规定,下岗职工如再就业,本人可少缴部分养老保险金)等原因,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实际上并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税务登记证》仅是作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费或享受缴纳养老保险金优惠时的证明而已。二是登记内容不实。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出于逃避管理或钻税收政策空子等目的,在申请登记时,有意无意地填写虚假内容,随意增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金额,随意变化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甚至填写假的经营场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等。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申报登记的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然而,据笔者了解,由于思想上不重视,或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或勘查时敷衍了事等等,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进而为税务干部带来一定的执法风险。

三、执法行为简单过当,处罚存在偏颇。《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表述的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其含义应该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处罚款。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常常是不分青红皂白,对这种情况一律简单地“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比较复杂,除了真正属于主观上不愿或不想办理税务登记的外,还有一些非纳税人主观因素造成的特殊原因。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征管法》才表述成“可以”处罚款,以体现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如果采取简单过当的做法,既违背了实事求是和人性化的立法精神,也形成了一定的执法隐患。

四、考核指标偏高,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都非常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考核指标。然而,通过实践,笔者感到有些指标要求偏高,脱离工作实际,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甚至产生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三个“100%”上:一是要求登记率100%。事实上,税务登记是依申请办理,即先由纳税人登记申报再为之办理,这就存在一个是否申请的问题。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是很强,不少纳税人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动性很差,有的甚至拒不办理。笔者认为,这些不主动、甚至拒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应由纳税人承担。但是,现行的考核办法却规定,各管辖区内税务登记率必须达到100%,否则,就要对责任人进行扣分。无形中将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转移到税务机关(干部)身上。一些税务干部迫于考核压力,多次上门要求那些不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前来办理,甚至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他们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这样做,就留下了执法隐患。二是要求准期登记率100%。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百分之百地申请登记都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要求纳税人百分之百的准期办理登记更不现实。且不说纳税人办证主动性差,事实上,因为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问题,一些纳税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日期,就已滞后实际发证日期一个多月了。有的税务干部就授意有关纳税人,将《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日期进行更改,再以更改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存档,以此反映100%的准期登记率。这种做法对税务干部带来的执法风险显而易见。三是要求处罚率100%。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值得探讨的是,考核指标把超期登记处罚也列入100%的范畴,即要求对凡超期办证者一律予以处罚。超期办理登记问题原因比较复杂,不宜“一律”处罚。如果用100%来要求,势必对基层税务机关(干部)带来压力,乃至产生执法隐患和风险。

由上可见,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登记主动性。近年来,通过大量的税法宣传,广大群众的税法观念有所提高,但实事求是地说,相当多的人,思想上对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少纳税、不纳税的企图,依然顽固地存在。偷税、逃税、乃至骗税、抗税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是很难办到的。所以,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舍得花精力,花成本。要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把宣传活动贯穿于整个税收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在内容上,不仅要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还要解释说明办税流程,要形成依法纳税、依法办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不但明白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应该依法纳税的道理,而且了解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从根本上提高他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增强风险意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防范、扼制执法风险的发生,首先必须要增强风险意识。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税务干部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还有不少税务干部对此尚无足够的警觉,风险意识不够强,行使管理职能时,还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税务登记管理中,税务干部监督处理不力、勘查核实不到位、处罚过当、造假申报等等,就是这种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具体表现。这些问题的发生,也许事出有因,但留下了潜在的执法隐患。所以,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在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培养税务执法人员专业化、法制化水平的工作中,要把深入开展防范执法风险的教育列入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要指导税务干部坚持依法办事。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一是要加强监督,认真核查。税务干部要重视税务登记的监督工作,加强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漏管漏征户的产生。同时,要认真核查。新的征管模式下,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开业登记,由于登记的书面情况与实际情况有时差异较大,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较低。因此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上门实地查验,通过对其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的核实,保证征管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对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划分的正确判断。二是要注意分清执法事项中的法律责任,应该税务机关做的,就由税务机关做;应该纳税人做的,必须让纳税人去做。如果从优化服务的角度来说,充其量也只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指导。税务登记管理中,对那些从事经营而未主动办理税务登记者,税务干部可以主动告知其办理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劝导、督促其按期办证,乃至向他们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甚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但绝不能因图省事、应付考核,做那些“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纳税人填好表、办好证,送到门上”之类的事。越俎代庖式的“服务”,有悖于法律规定,承担的执法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三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可畸轻畸重。《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超期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罚款的多少。超期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由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掌握确定。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同样一种行为,处罚却大相径庭。如纳税人同样超期一两天办证,有的处罚5元,有的处罚10元,还有的处罚20元等等。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权,似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所以,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应制订一个相对统一的处罚标准,供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这对税务干部运用自由裁量权实施处罚,既是约束,又是指导,对防范、减少执法风险也十分有益。

税务登记管理第2篇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税务登记管理第3篇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税务登记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籍管理。一般包括开业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管理、停复业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和外出经营报验管理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税务登记管理也同样包括这些内容。从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二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常经营的业户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措施跟不上,按临商户征点税款完事;三是关系户、钉子户长期经营不办证、不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解决、得过且过;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远的农村村屯总存在着一些无人管理的业户;五是税收管理员包养黑户,谋取私利。

(二)变更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盲区。个体私营业户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改变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当一部分业户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处罚力度不够。

(三)利用假停业的手段偷逃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假停业的大量存在是停复业登记管理弊端较多的一个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业检查的时效性强,具有过期无法补查的特点,致使一些个体私营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查到假停业就交税,查不到假停业就少缴一个月税;二是停复业登记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征管工作规程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可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停业手续,这就让一些业户有机可乘。要是10日来办停业手续,已营业了10天,一个月过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业检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号左右进行,15号左右停业两、三天,一个月的税就省了;三是一些关系户在办停业手续时,大多都与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打过招呼。管理的不管,检查的不查;四是税收管理员在个体私营业户处谋取私利后,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停业手续,帮助打通检查关节,蒙骗过关。

(四)假注销是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个新情况。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注销手续一般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转暗,从税务机关的户籍帐上消失,脱离税务机关的微机控管。由机内户转为机外户,达到长期不缴税的目的;二是可以通过注销再开业的手段达到偷逃至少两个月的税款和降低纳税定额的目的。个体私营业户办理注销手续时,当月纳税信息从微机上删除,次月不用纳税了。次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时,一般要隔月纳税,这样又少纳一个月的税。注销后,上边要是查得不紧,不知多久才能再办开业登记,这样偷逃的税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销再开业这一手段,是因为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状况没有特殊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无理由上报调减业户的纳税定额。而对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则有权提出核定定额的意见,故通过这一迂回方式,业户的定额可调减下来。

(五)非正常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简化,税务登记证滥发,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一些人为了套购发票,为了套骗银行贷款,虚拟经营业务,仅凭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无论真假)到税务机关即可办出税务登记证。这些人办出税务登记证后,有的交一笔税款(很少)取得完税凭证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款。有的再买一本发票购买簿,就可购买发票。然后,这些新开业登记户有的便下落不明,产生了非正常户;二是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终结前,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生自息现象较为普遍,又由于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管理滞后(下户时间少,不掌握所辖业户的经营状况),造成注销户的注销手续无法收回。本是注销户,都转为非正常户;三是税收管理员将征收老大难户,滞纳税款征收不上来的户通过“非正常户”的形式,从微机的户籍中转出,进而增加了非正常户的数量。

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个体私营业户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从个体私营业户来看,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缺少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基本常识。一些个体私营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知道得先办工商执照,再办税务登记证。更多的是不清楚什么时候办证,怎么办证;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经商活动之中,其中不乏经验缺乏者,资金不足者。这些人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来讲经营期较短,自生自息现象较普遍,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三是为了维持生计,一些下岗职工及长期待业人员也加入到小本经营行列。由于经营规模小,利润低,各项税费如按实缴纳,生意无法维持下去,故对税务机关的办证、交税产生抵触情绪。拒不办证,拒不交税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四是少数个体私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公然以身试法,与税务机关对抗;五是受利益的趋动,多数个体私营业户或多或少的都想在税收上打点主意。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造成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懒于下户,对所辖区域的户籍情况掌握不全不细,致使户籍管理工作存在死角。还有的税收管理员视税法为儿戏,,包养黑户,或为业户出谋划策,以假停业、假注销、假非正常的手段偷逃税款;二是税务登记管理的制度不健全,登记各环节的程序不当,职责不清。如停复业登记管理中的10日前办停业手续的设定,纳税户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方能转为非正常户的规定等;三是税务登记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简化手续的问题。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是否合法经营),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哪里经营)、无区域管理人员的调查(证明经营什么),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如办理注销手续不经过注销稽查环节,直接即给办理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建立一套囊括税务登记管理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严密的制度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行为。要保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制度和办法,剔除不适宜的登记管理的条条框框。明确工作程序、职责,特别要增加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严厉处罚的规定。尽量减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二)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程序、手续的公开、宣传力度,使广大个体私营业户都能够深入了解,如发生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应如何办理。

税务登记管理第4篇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09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分别降低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标准的降低是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而尽量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流转环节税负的转嫁,从而规范纳税人的核算,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个体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造成超高的税负,这是纳税人作不能接受的。为了规避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证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或是频繁注销,然后借用他人证件重新登记等方式来规避认定。

(二)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成本。从税务机关管理上来说,还存在着“重企业轻个体”的现象。当前,由于基层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征管力量往往侧重税收金额较大的企业,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相对偏松,建账要求也较低,大多是采用核定税收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个体纳税人只要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税务机关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是检查。另外,个体纳税人还可以比一般纳税人节省部分涉税成本,如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计算机,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甚至还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同时,每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这往往令个体工商户无法承受。

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事项,也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工商执照办理多户税务登记或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规避增值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起征点的实施,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减免,实现对小微企业经营的一种扶持,是一种税收照顾。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以前起征点标准低,绝大多数纳税人需纳税,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多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即可实现少缴600元增值税,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也催生了部分纳税人多多开户,分散收入,继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规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些个体工商户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因偷税、欠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往往采取走逃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因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纳税人,即使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时往往也无能为力,最后只得认定为非正常户草草收场,结果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均存在大量个体非正常户,使“违法必究”成为“违法不能究”,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甚至个别案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制裁。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弱化其进行税务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动机;其次,对违法违规纳税人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该罚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税收法规的钢性和严肃性;第三税务机关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税务登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教材的震撼和警示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效果。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大多是纳税人所为,但也有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甚至是个别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因此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管理,完善问责机制,使每一名税务人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信念,认真细致的作风,违法违纪必究的意识。

(三)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分步推进诚信纳税体系。为解决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采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建议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第一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共享机制。凡是在税务机关走逃、欠税或是有其他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允许开办新企业,待其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事项,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感。第三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金融、社保、房产、物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一旦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同时完善纳税人信用机制,将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其办理金融、交通、房产、社保等日常活动的重要参考。凡是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各部门简化办事手续、流程,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则严格审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记录的纳税人,待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政策存在一些盲点,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如: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发票,可是限额限量是多少呢?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服务的现在,更是不好掌握。又比如: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区域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是采用注销后重新登记的办法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办理?再比如: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改头换面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处理?

(五)适当提高个体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及公平税负角度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合理,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许多业户因不能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税负、办税成本较认定前显著提高,绝大部分个体纳税人难以接受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适当提高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税收制度上防止纳税人被迫违法违规动机,培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税务登记管理第5篇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是怎样的 新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取消了证件有效期,以往每3年一次的换证工作将不再进行,代之以不定期的验证。现在纳税人手里拿的还是1999年的税务登记证。北京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吕兴渭介绍说,取消定期换证,说明税务登记办法将做重大调整,这次换证后,今后就不再有这样大面积的换证。

到期后如何换证 可通过网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凡涉及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可以从不需审核项目中进行变更;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属需经审核项目。纳税人须勾选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并认真对照填写变更后的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会给具一份《税务登记变更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携带的资料等。纳税人可在2个工作日后,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审验通过的可当场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并由税务登记部门打印《税务登记变更表》给纳税人。对于原税务登记证内容有变的,可当场 换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如今取消了有限期,而且以前的证件到期后,可通过网站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涉及纳税人税务登记中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可以从不需审核项目中进行变更。

(来源:文章屋网 )

税务登记管理第6篇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是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征管法》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省局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对比软件正式在地税系统推广使用,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对比制度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其遏制漏征漏管、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日渐显现,对征纳双方都加了一把锁。通过调查发现,各地普遍存在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不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业户登记量存在差距或登记内容不符。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误差原因分析

(一)、存在一户多证(营业执照)现象

一是业户为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国家为强化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对企业银行帐号实行一户一账号制度,即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经营账号,禁止多头开户。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企业内部实行部分承包或部分私营、部分合资等,户中户现象较多,一些大型企业其内部分工日益精细化,在会计核算上采取分类或分部门核算,统一纳税的方式,企业为方便经营和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在银行设立多个户头,但在现行制度下只能通过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来实现在银行部门开设多个账户的目的。二是一些企业为获取优惠政策而办理多个工商执照,如假外资、假福利企业等,或为达到偷逃税目的而实施账外经营或多套账、明暗账,或为假公济私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其实质还是一个企业。三是企业为贷款需要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做保证,在金融业日益企业化、市场化的今天,没有担保很难贷出款来,贷款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尤其是一些非国有企业。一些企业便独辟蹊径,通过虚构企业,以互相担保的方式来骗取贷款或在企业在未还清旧贷而得不到新贷的情况下改换门面重新要求贷款,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是造成企业一户多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企业在办理多个工商证后,一般不会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而是以初始税务登记作为税务管理的凭据。

(二)、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不及时

表现在工商部门对破产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早已不复存在的业户注销登记不及时,长期挂账,即只增不减,长期累积形成工商注册存档业户多于实际存在户。其原因包括:一是业户停业或倒闭后,未按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是企业在重组、买卖后,办新不销旧;三是企业在其法人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后,不按规定变更工商登记,而是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旧证随意丢弃,造成长期挂帐。

(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衔接不到位

按《征管法》要求税务登记的注册、变更是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变更为前置条件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工商税务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迈出了很大步伐,但仍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水平,在没有税务机关的有效督促下,纳税人办理工商证后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由于二者执法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两证”在办理流程和手续上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和内容上的不同;三是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执法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位

纳税人怠于办理税务登记是造成工商税务业户登记量差距较大的根本原因。一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只注重对税收执法或有关征税问题的宣传,对税务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宣传的少,业户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知道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二是业户缺乏规范经营意识,而且其经营受多部门管理,各种证件手续、规费、手续费较多,业户对办理各种证件本能存在抵触情绪,往往是推推动动,不推不动,执法部门抓的紧就办,抓的不紧就不办;三是纳税人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以不办证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四是就当前来讲,业户的纳税意识还较低,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很少,其办证动力往往来源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压力,查到就办,查不到就不办,给税务人员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对这些业户税务机关一旦监控不到位,就会形成税务登记漏办现象。

(五)、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

一是受任务因素影响,重税轻管思想在一些税务人员身上还存在,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把税收上来就行了,纳税人办不办证无关大碍,以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不办证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在征管考核中存在重书面资料,轻实际管理的现象,而且分片管理还是当前基层征管的一种主要方式,管理人员所辖业户办证越多,意味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业户越多,工作量越大。为提高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选择一些纳税信誉好的业户办证,以减轻征管难度,获得较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受关系税、人情税影响,个别税务人员存在好人主义,工作中执法不到位,致使一些业户漏办税务登记;四是受任务因素影响,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不是采取积极的执法态度,而是纳入零散税或作为机动户进行管理,任务紧时管理则紧,任务松时管理则松,甚至把这些业户当成了调剂税收收入的“机动户”。五是不廉洁现象的存在也导致一些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漏登。税务部门执法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业户漏办税务登记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农村业户特点影响

一是在农村地区,业户量大,规模小,税额小,零星分散,经营时间、内容和地点不稳定,变更频繁,加之基层管理人员缺乏,很难做到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和规范化管理,致使一些业户漏登或被纳入零散税范畴。二是当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较低,被动办证可以说是当前基层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尤其在农村地区,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较少,大多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在税务机关的压力下完成的。农村业户难征难管的特点直接影响着登记率的提高。

二、强化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的举措

(一)完善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适时通报制度

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一是在业户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后,工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业户登记动态,同时税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馈,加强监控;二是双方在发现业户应办未办“两证”或涉证事项应变更未变更情况后及时向对方通报,以责令其改正。

税务登记管理第7篇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款的结算。

税务登记管理第8篇

前言

中国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分立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分立状况不但暴露出了很多逻辑矛盾,更造成了很多现实问题,商事主体逃税便是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工商登记制度在产生、实务操作等方面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税务登记制度在现行体制下便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样的从属性与两种制度的分立如同同一硬币的正反两面,并不断加深两大制度的分立。笔者认为,税务登记不恰当的从属性和两种制度的分立,与其说是两种制度的关系问题,不如说是税务登记制度自身的缺陷问题。不论是从税收债务成立的立法理念上,还是税务登记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税务登记制度都有一定的不足。对这些不足的调整,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协调整合的方式,克服两大制度的过度分立问题,消除税务登记制度的从属性。

现有的研究中,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领域成果颇多,很多学者从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为本文所借鉴。(1)对营业执照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论述,笔者主要参考了一些论文,这些论文指出了营业执照对税务登记的不利影响,但并未指出如何才能有效的客服这一不当限制,更没有采用两大登记制度整合的视角,比较可惜。(2)有些论文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激发了笔者的思考,有的为笔者所采纳。(3)有的论文虽然论述到两大登记制度的关系,但其主张将两大登记制度合并,不为笔者赞同。(4)一些税法方面的教材和专著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学理论据。

一、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制度价值概要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制度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前者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赋予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开展经营的资格,同时为政府进行产业调控和市场监管提供全面信息;后者则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与实现。不可否认,两者因各自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从《民法通则》到中国《公司法》的颁布,再到《公司登记条例》的出台,中国企业法人的设立一直被拟制理论所主宰。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对法人本质进行解释时创立了“法人拟制说”,其明确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因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① 法律拟制使得法律条文并不需要太多的变动,即可将公司纳入到原有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畴之中,而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则为公司人格的拟制提供了范式――只需明确相应的条件,公司便可以跟自然人一样获取独立的人格。毋庸置疑,公司登记制度则是确保公司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具备独立人格的最好方式。而公司独立人格的拟制所产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信用能力的保证,所以工商登记主要确保的是以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的日常经营能力和信用能力,这也就造成了工商登记以经营范围、资本注册、验资审查为主要内容。工商登记合格后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具有了主体资格证明与经营活动许可的双重功能。在中国,工商管理登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以至于被学界重视、研究,更成为国家改革的一大着力点。对于该制度的完善,我们认为理应在重视税务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一分为二:在可以交由市场自治的领域,工商登记制度应当放松甚至退出,①但在有些方面,其必须发挥应有的功能,解决中国税务登记制度所未解之难题。

类似于工商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制度也有其深厚的理论背景。税收登记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德国税法理论也即权力关系理论与债务关系理论的争论之中。在权力关系理论中,“查定处分”是创设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而在债务关系说中,“查定处分”仅仅是已经生成的税收债务的实现方式。目前世界范围内,税收债务关系说虽未通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哪一种学说体系中,“查定处分”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此处所说之“查定处分”,在行政法上主要是指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行使课税权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登记虽然与课税权行使无直接关联,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使课税权的前提与基础而与查定处分行为密不可分。具体而言,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中国学者施正文认为,“税收登记时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建立联系的开始和证明”。

从上文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两种登记制度虽同为企业设立阶段所必需,但由于两者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基本被视为两种关联不大的登记制度而被分立:工商登记机关由各省市工商管理局及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机关则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两者的级别设置上存在很大区别;前者申请人是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后者申请人在不需要国家相关机关特别批准的前提下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营业资格;前者过程中主要提交各类验资、住所证明,存在股东或合伙人的,还要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合伙协议等文件,后者则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出于行政高效、专业便民等方面的考虑,将两大登记制度分而设立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我们认为,认定两者在制度价值上没有太大联系进而将两者完全分立的做法有失草率,且可能适得其反。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的联系也颇为紧密:企业的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税务登记则是工商登记的必然结果。前者内容的变动往往引发后者相应的改变,两者的注销也往往同时发生。这样的联系反映了两者在制度价值上的关联性:与保障纳税有关的事项往往关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与保障企业主体资格和信用能力有关的事项也跟企业的纳税能力保持一致。换言之,两者之前的独立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

二、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危害

中国的工商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历经近三十年的风风雨雨,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目前的工商管理制度仍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据此,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由于笔者主要从事公司法方面的研究,从公司商事登记的角度讲,中国工商登记的范围过宽、审查过严,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实缴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②但对于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者的视野仅限定在了工商登记制度本身的完善,并将着力点放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上,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可见一斑。相比之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准确地说,税务登记改革本身就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1.纳税人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却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衔接不紧。纳税人之所以积极办理工商登记,是因为营业执照在纳税人的种种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在其经济活动中就会寸步难行,即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经营也极容易被查处。然而,税务登记证书的作用则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被曲解――学者普遍认为,税务登记证书既是权利证明又是许可证书,但在实务中,税收债务人仅仅将税务登记证书视为自己的权利证明。换言之,当事人往往认为只有在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申报纳税;购买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才需要用到税务登记证书,其日常经营活动完全可以脱离税务登记证书,该登记的许可证功能被完全忽略,这与我们国家过于重视营业执照的执法功能也有密切关系。③除此之外,在税收实体法上,学界虽然有国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分野,但对税务登记的功能却能达成一致。①当事人在逃税动机的驱使下,往往会选择主动规避税务登记。在实务中,税收债务人只进行营业登记几乎成为普遍现象,以某县为例,截至1998年12月,工商累计登记11 627户,而地税部门登记仅为6 280户,数额的相差巨大令人咋舌。

2.由于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不当分立,导致当事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或者设置秘密账户。这不仅增加了税基数额确定的难度,也使得税收征收程序难以顺利进行。这与税务登记证书仅仅发挥了权利证明功能有很大关联,但究其根本,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分立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

3.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分立,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设立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在中国工商登记颇为严苛的背景下,当事人仍需另行税务登记无疑是雪上加霜。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宗旨之一是方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从这一角度讲,税务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将矛头指向两大登记制度的分立。

三、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分立的表现有很多,在立法观念上对税务登记的定位不明、具体制度上逻辑关系错位、两大制度已有衔接作用不大、应有衔接尚未建立等方面共同反映出两大登记制度分立的局面。

1.税务登记定位不明,税务管理目标不清。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条文也规定了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等涉税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才能办理,但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说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目的和地位并不明确。在要求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纳税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恐怕就会引人误解。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到底是以实际发生纳税义务还是以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依据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及相应的税收实体法律规范,纳税义务在符合课税要件之时既已成立生效,而《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定位不清则直接致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认为税务登记才是课税义务成立的标志,但实际上自企业开始经营活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观念的不明确人为造成了两者的割裂。

2.工商登记不恰当地钳制了税务登记。(1)设立上税务登记受到了工商登记的限制。中国现行法律规范 ② 大多要求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可见工商登记是进行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2)变更税务登记受制于工商登记。相关法律③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然后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3)注销登记上也存在同样的限制,只不过时间间隔改为15天。④ (4)中国工商登记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既然将工商登记作为前置程序,那么税务登记也理应分为正式登记与临时登记两种。可现行法律不允许临时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使得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没法实现。可以说,即便是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立法者也没能实现自身体系的自洽。

从税收法理上讲,纳税义务产生于课税要件该当之时,而不论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满足要件之时,相同纳税义务承担人一律平等,世界各国税法特别是实体法都没有将纳税人的义务与营业执照相联系。中国立法者并未认识到这个问题而将工商登记错误的设为税务登记的前提,这在根本上与前述税务登记定位不明犯了同样的错误:不论是税务登记还是工商登记,都不可能成为税收债务成立的法定要件,前者对于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后者几乎对税收债务的产生与实现没有直接影响。

注销登记的联动机制和15天的规定更是与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纳税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难以操作。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其仍然具有以清理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资格,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因此,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必然导致企业注销税务登记,15日的期限也过于短暂。

3.税务登记的时间限制不妥当。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根据第15条的规定,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失控的期间。虽然最终这段时间应该缴纳的税款仍可以得到补收,但是会使税款推迟入库,不利于税收的征管。例如某企业6 月10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该企业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下一月的15 日之前缴纳税款。但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可以在7 月10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8 月15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这样纳税人6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最迟会在8 月15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如果纳税人属于无照经营的话,那么税款推迟入库的时间还会更长。

4.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发生脱节。《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根据中国的行政机关设置体系,海关、国税、外汇、金融、工商实行分级设立、垂直管理的机制。这就造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存在着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纳税人虽然大多数是在其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是在地市级工商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分局、特业分局,甚至是省级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工商登记,还有部分纳税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上不匹配,既给双方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监控税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且《税收征管法》只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工商登记信息,而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履行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就使得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人情工作”,从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和税务登记工作。

5.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与金融机构账户之间关系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税务登记证明被法律规定为金融机构账户设立的前提条件,可见立法者将金融机构账户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完全割裂。企业在设立之初就需要将资金放置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中,只有这样才能通过验资程序,才能取得营业执照,而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而税收征管法又将税务登记作为企业开户的前提。这样矛盾的逻辑造成的结果是企业通过非法的方式开立专用账户或者只得借用至少一个的自然人账户办理设立事宜,不仅造成了金融风险,还大大增加了当事人办理工商登记的成本,更有甚者,企业成立后依靠税务登记证书办理的银行账户仅仅沦为“空壳”,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原有的账户办理经营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逃税的风险,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充分核对税源。

四、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制度的整合

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开始,交易成本在企业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后世学者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产权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这些理论都十分重视交易成本的作用。从布坎南开始,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被引入了政府行为之中而诞生了政府经济学,布坎南等人也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该学派主张将政府行为视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行为的提供需要考虑成本因素。在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统一中,我们完全可以采用这样的理论进行制度的构建。另外,根据哲学上系统论的观点,组织系统中不同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对系统整体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我们可以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看作是企业登记系统的两大要素,各要素之下还可细分为更多的子要素,不同要素之间应当去烦取精,优化排列组合,唯有如此才可以实现登记系统整体收益最大化。结合此两种理论,笔者认为,两大制度的整合是一种以成本收益为准绳的不同要素的优化排列。

涉及到两种关联性制度的协调问题时,我们的思路通常有以下几种:(1)使A制度包容B制度,(2)使B制度包容A制度,(3)保持两者独立性的同时,整合两者的关系。前两者在成本节约方面往往优于第三者,但适用范围却比较狭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由于存在较为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内容体系而无法使一方完全包容另一方,但我们仍然可以在某些细节上实现两者的整合。

1.我们应废止将领取营业登记作为税务登记前提条件的做法。相关法律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从事经营之时,就要进行税务登记。但这样的做法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至少需要解决下列问题:开业就可领取税务登记证书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当事人不去进行工商登记呢?当事人开业经营后不愿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开业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没有通过工商登记而终止经营,原有税务登记如何处理?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原有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更换?原有等级是否是临时性的?

在中国,工商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核过严,这表明中国商事主体在进行工商登记之时往往比较主动。一方面无照经营面临着严厉的惩罚措施,工商行政部门属于垂直管理,机动灵活,享有行政处罚权和检察权,当事人规避工商登记的机会不大、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工商登记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历史久远,人们对工商登记在心理上形成了制度依赖。况且市场竞争激烈,当事人往往通过展示营业执照的方式向交易人表明自身的信誉,工商登记可以给交易双方减少各类交易成本,如寻找成本、谈判成本等,产生一定的收益。所以即便不将营业执照当做税务登记的前提,营业登记的积极性也不会受到影响,工商登记改革仍然可以集中精力去解决自身问题。因此我们仅仅需要加强制度激励,让当事人主动及时地进行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的激励路径。首先,强化金融账户的管理。企业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税务登记证书挂钩的同时,强化对金融账户的管理和开户流程的透明度,明确相关金融账户与企业设立、经营的关联性,企业的集资、验资、日后的经营均不得随意另设账户。这样就实现了账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联动,从而使得企业在开业之初就积极进行税务登记。对只进行工商登记而不进行税务登记的商事主体,可以建立政府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进行定期通告的责任等方式予以克服。在此,需要对税务登记的管辖做出改革,以商事主体住所地的税务机关为登记机关,方便对口通告。对不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主体,加强联合办公、统一执法,杜绝不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发生。

商事主体开业之后的税务登记,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为临时登记为宜,在实务中可以称之为预登记。商事主体按照其欲成立的主体性质进行预登记,预登记产生的代码具有唯一性,用于办理正式登记和其他各种税务事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当事人由于挂靠、经常地点经常变动而规避赋税的情况。当事人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将预登记信息提供给工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也应当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预登记文件。由工商管理部门通告税务部门将预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或注销。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由于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且登记具有临时性,所以时间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为宜。对当事人开业后无正当原因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进行严厉处罚,必要时可以限制相应主体取得营业执照,这就从违法成本角度克服了税务登记的随意性。

2.我们应当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政府其他机关的合作。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通过信息交流、资源互补、发挥监督、管理功能、提高税务登记率,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漏征漏管户。按月开展与工商部门办证信息相互传递,及时开展登记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重点要鉴别一些虚假的空壳户。提高办证质量。健全和完善工商、税务办证协作机制,在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管理的集贸市场实行税务与工商部门联网,使新办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均能同时在税务部门微机系统反映,即时监督其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在接受登记时,在改变相应登记管辖,使得管辖级别、地域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采用联合办公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税务登记管理第9篇

(一)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发布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工作中积极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取得联系,掌握各部门有关办证信息,与国税局在统一代码方面达成一致。我们还将换发税务登记软件数据与数据大集中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和管户情况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及时换发税务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foxe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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