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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地位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30 16:00:58

劳动教育的地位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1篇

活动项目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服务的,项目内容是以教材的形式出现的。在各项目的选材中,我们充分考虑到学生的需求,要求实验教师要深入挖掘本项目中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教育目标,使学生能乐于接受,乐于学习。

1. 项目内容要生动、充满乐趣。叶老说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因此,我们在项目内容时都是选择有趣的、生动形象而又能体现教学目标的教材,以此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比如,在活动项目的设置上,我们紧紧围绕传统文化、身边科学、生活常识、休闲娱乐四大类开设了艺术欣赏、摄影、陶艺、航模等20余个项目内容,另外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及项目间的衔接需要,晚间开放了棋艺、影吧、石膏彩绘、“快乐今宵”联欢晚会等自选活动内容。这些项目的设计,给学生们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学生们不仅在和谐、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到了技能,而且张扬了个性、陶冶了情操,充分体验到了成功的快乐。实践中我们尽量让学生有更多选择、表演和动手创作的机会,这样更加激发了他们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他们会学得更开心、更投入。

2. 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我基地还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要求教师通过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学生的生活实际,以便掌握那些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影响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发现问题,因材施教。例如:“青春课堂”,我们是从学生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让自己健康、阳光、美丽从现在开始,由形体引入青春期的身体变化、心理准备、营养配餐及注意事项等等,倍受学生欢迎。

二、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满足不同学生的心理需要

1. 创设情境,唤起学生学习欲望。“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学生学习的动力源。为了调动学习兴趣,我校教师不仅针对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采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教学方法,还充分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创设情境,如利用多媒体教学、讲故事、做游戏、现场模拟演练、竞赛等,使教学更直观、更形象,使学生在兴趣盎然的教育活动中收获经验,接受教育,从而把已发生的问题解决在当下,把可预见的情况防范在未来,把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情去解决。如安全教育课,教师就经常采用投影教学来再现海难、空难、路难及自然灾害等真实现场,学生看得认真,听得仔细,说得清楚,记得牢固。

2. 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激发学生的潜能。富有创造性思维的学生,好奇心强,喜欢发表不同见解,他们想象丰富,勇于标新立异,有睿智的,也有幼稚可笑的、违背常规的。因此,教育活动中,我校教师非常注意尊重学生的个性,鼓励学生大胆想象,充分表达自己的知识经验和见闻,允许他们按照自己的构思和设计显示独特的创意,在肯定他们正确意识的同时,也保护学生的“误见”、欣赏学生的偏见、鼓励学生的创见。以艺术欣赏、陶艺项目为例,教师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在工具、材料的准备上给学生创造条件,任他们选用,给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自由思考、自主学习,欣赏并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当学生们把用吸管儿头制作的栩栩如生的《菊》、胶带心制作的立体奥运五环标志、泥巴制作的茶杯等作品展示于众时,脸上的幸福溢于言表。

3. 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我们注意从思想上引导,方法上指导,知识上辅导;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则鼓励他们“争优”、“冒尖”,给予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参加各种竞赛……比如,在家政教学时,首先教师把平时积累的经验、窍门教给学生,然后让学生交流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体验,再通过“做一做”使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当学生欣赏和品尝着自己亲手制作的拼盘时开心极了,充分体会到了自己是学习和实践的主人,感受到了实践的艰辛和获得成功的体验,感受到了成功的乐趣,进而感受了到自身价值与劳动的价值。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2篇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核、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配备适应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育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的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

第—节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按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

第一节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装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的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场所宣传报导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纪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3篇

[关键词]价值 劳动者 高职教育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是决定性的因素。对劳动者的价值认识正确与否,劳动者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而且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劳动者价值,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高等职业教育促使劳动者价值理念确立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等阶段。高职教育作为教育的最核心职能是促进人的发展,从而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促进劳动者价值的提升。关于价值,马克思有过明确的论述,他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在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表明了主客体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人和物之间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应关系。而主客体价值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具有人的主体性。劳动者不仅被动地接受外界提供的生存资料,而且主动地创造自己作为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劳动者的价值,或者说劳动者的有用性,就在于创造价值。

高职教育正是一种主体性教育,它既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同时又注意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个性在职业领域里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对于高职教育培养出来的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应该有一个更广阔、更符合现代精神的看法。他们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是社会活动的积极主体,他们为社会劳动,也就是为自己劳动,他们是自己未来物质生活条件的创造者,是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只有当每一个劳动者对自己的地位、能力、职责、权利有较清楚地认识,才能有真正的自信、自强、自重、自尊和自爱,也才能使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提高自己的主体地位尽其应有的责任。进一步讲,也只有在实践中,真正地、现实地依靠劳动者、唤起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提升劳动者的价值理念,才能把千百万劳动者吸引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来。

二、经济发展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者价值层次的提升

经济发展不仅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展、专业结构的调整,而且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劳动者价值层次的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实际上是一种高等专业技术教育,其目的是教育与培训高级职业人才。可以说他是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管理方式现代化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第三产业中新兴服务领域的开发;第二产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设备和技术的引进;第一产业科技含量的渗透,使得一些岗位的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工作方式逐步由体力技能操作转为智力技能操作,技术的发展对操作性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高职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高等教育,它的出现和发展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发展需要,适应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新兴产业对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高层次应用人才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在高职教育层次提升的同时,经过高职教育的职业劳动者在自我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自然也就实现了劳动者价值的提升。

知识经济引发的经济革命,对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高职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知识经济对高职教育培养知识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和任务有了新的诠释,他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作为高职教育的重点。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型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将成为决定生产、经营和管理运作的主体。人力资本积累将成为改善经济系统运行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劳动者的知识水平决定着就业的起点和收人,知识结构决定着就业方向,知识积累决定着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价值也在提升。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高职教育就是把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并通过技术的运用提升产业结构的能级,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高职教育通过自身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在提升产业结构的能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劳动者的价值。

高职教育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具体的发展形式。高职教育符合马克思提出的通过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来实现人的发展的原则。高职教育通过精心组织各种教学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一个个具体的实践方式,使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自我能力展现中提升劳动者的自身价值。

三、高职教育创造了实现劳动者价值的条件

劳动者的价值包括个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越大,它的社会价值就越大。个人的自我价值是指人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满足自己的需要。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内在统一,不断平衡的。实践证明,要想真正提升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价值,真正实现劳动者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就需要造就一个培养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环境。高职教育正是适应了这种社会需要。因此,高职教育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适应性、前瞻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已经对高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高职教育是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培养既能动脑又能动手的“银领”人才的体现。高职教育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劳动者价值,为社会培养高质量“银领”人才上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义。转贴于

第一,高职教育为现代化条件下实现人的持续发展创造了理想的途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怎样把人类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和现实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契合,使其不仅具有思想引导作用,而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已经成为教育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实践证明,高职教育不失为现代社会条件下实现人的发展的理想途径。现代社会职业活动是人类活动和交往的基本方式。人们必须从属于一定的职业,在特定职业岗位之内实现其发展。高职教育就是着眼于人的职业发展的教育事业,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高职教育帮助学生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上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高职教育为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不断展现自我价值创造了条件。

第二,高职教育更加重视人的个性发展。高职教育在实现人的一般发展需要基础上,满足了人的特殊发展需要。知识经济时代强调教育的人格化和个性化。高职教育的根本意义在于对不同类型学生的关注和探求,在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发展。高职教育不仅承认个性的差异性,而且通过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教育内容、不同的教育形式为不同个性提供了发展的选择性。这种教育,有利于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因此更有利于激发和张扬个体的特殊潜能。由于高职教育的专业以社会的职业分工为基础,较为具体地反映了社会不同职业岗位对人才素质的不同要求。根据职业指导理论,人的各种能力模式和人格模式,总能与某些职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性。一旦个体找到并进入与自身个性相宜的职业发展轨迹,就如鱼得水,天赋潜能必然实现最大限度地发展,劳动者的价值自然得以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可以使学生为发展个性而选择专业进而发展个人的职业能力。由于专业与他们的兴趣、能力较为接近,一般学生都能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的学习和未来就业的密切关系,这就可以有效地激发高职生在学习期间全身心地投入到自我潜能的开发中去。教学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在高中阶段学习平平的学生,进入高职后由于所学专业适合本人的特点,调动了学习积极性,使学习真正成为表现其个性的自由活动。

第三,高职教育促进了学生个体价值的实现。人的个体价值是以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衡量的,主要体现在职业成就方面,正所谓“有所位,才有所为”。高职教育以指导学生就业、创业、乐业、立业为宗旨,对劳动者个体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高职教育可以赋予学生以职业能力,使其成为现实的职业者。高职教育担负着把可能的劳动者转化为能够满足各种社会职业需要的现实职业者的任务。高职教育是未来劳动者的职业引领人。高职教育对于提高个性职业能力、提升其职业地位,展现其职业劳动者的价值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 高职教育创造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高职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关系到受教育者本人,也关系到整体劳动者价值的提升。教育不是把人作为工具来锻造,也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发展提供人才,而是把教育对象作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主体加以培养、塑造。高职教育不是授人以一技之长,谋得一个职业的功利性教育,他的价值取向是以构建学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拓宽学生创就业渠道为目的,指导帮助学生在确立社会坐标系中找到自身发展的位置。在认识职业的基础上,熟悉职业、发现职业、发展职业。高职教育在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强调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在注重受教育者能力培养的同时,重视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这种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从能力本位走向人格本位,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元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3.

[2]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4]周明星.职业教育学通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5]何向荣.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6]马必学,王式正.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素质培养与训练[M].±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7](美)肯尼思·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M].陈志武,崔之元译.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4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 岗位培训 跟踪性培训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较低,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要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农村人口素质,增强农民的从业能力和市场意识,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必然的选择。那么职业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有怎样的作用?职业院校又该如何发挥这种作用呢?

一、职业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受很多因素制约,其中农村劳动力素质低是一个根本问题。就地转移和跨区域转移,由一般素质的“农民工”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由体力型向素质型过渡,都是一个全面提升农民人力资本水平的过程。很明显,职业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农村劳动力快速、有序转移的根本保证。

人力资本理论揭示了人力资源的内在质量对财富聚集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无论对经济社会的增长还是对劳动者个人收入的提高,都意义重大。人力资本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人力资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教育投资是人力投资的主要部分。[1]舒尔茨认为:“改进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2]从本质上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从而实现个人收入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一样,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但它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本质的、最紧密、最直接的联系,在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职业教育为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服务,在培养劳动力专业素质,发展劳动力的智能,塑造劳动者职业道德品质、人格,传授生产技术等方面更加有效,能更加直接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有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职业教育工作应得到高度重视,以“就业”促“招生”,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大部分毕业生在非农产业实现了较高质量的就业。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安置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农村新生劳动力有序转移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职业教育实际上是农村新生劳动力转移总链条上的第一个环节,居于极其重要的基础地位。

在现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中,职业教育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民工培训。《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提出,要逐步扩大培训规模。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如此空前庞大的农民工培训规划,是继“六五”、“七五”期间大规模职工岗位培训之后,我国教育系统最大的培训活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今后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如何发挥职业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作用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绝不是一项短期应急性的政治任务,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重要的历史使命。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应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深化改革,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树立为农村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教育在不同时挥的作用不同,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同。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落后的小农经济几乎不需要教育的支撑,教育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和统治阶级的愚民工具,教育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消费性事业”,谈不上经济功能。新中国成立以后,基本照搬原苏联的教育模式,教育更多地被看做是上层建筑,其生产力属性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学文化、学技术的愿望,都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并被认同。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方针。由此,我国职业教育受到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强调“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为当地培养了大批实用人才。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明显增加。进入21世纪,我国职业教育明确提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避免个别学校把升学作为主要目标的倾向。我国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就业服务。具体地说,职业教育要切实以就业为导向,而不能以升学为主导;农村职业教育要为农民致富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并不矛盾;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职业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把用人单位满意不满意、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家庭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最终标准。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极端重要性,职业教育应该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当前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5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代际流动;教育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日益强大,在国际上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也日益凸显出来。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接班”和“顶替”等子承父业的代际流动现象了,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的受教育水平和个人素质,因此教育越来越多的影响着劳动力市场分割下的代际流动现象。

一、理论概述

(一)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

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又称为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工作竞争理论到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再到激进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就是本文所研究的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这一理论的是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多林格(Peter B・Doeringer)和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雷(Michael J・Piore),1971年他们出版了《Internal Labor Markets

and Manpower Analysis》标志着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正式形成。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低技能的次要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关系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人的教育程度和收入都较低,工作环境恶劣;而在高技能的主要劳动力市场中,提供的是需要受过高级训练才能从事的职业或者有经济前途的职业,雇佣关系稳定,雇员的教育程度高和收入都较高,工作环境优越。该理论还认为在主要劳动力市场,教育和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中,教育和收入之间的真实关系可能不存在。

(二)代际流动理论

代际流动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索罗金(Sorokin)于1927年出版的《社会流动》采用现代观点对社会流动现象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布劳(Blau)和邓肯(Duncan)的《美国职业结构》将代际流动研究引入一个新的时代。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子代社会成员转移到与父代不一致的另一社会地位的一种现象。代际流动主要有和平方式和暴力方式两种类型,和平方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暴力方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暴力行为原有的统治秩序,使自己跃升成为高级社会阶层的一种流动现象。

和平式和暴力式作为代际流动的两个基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转化的,在一个具有合理代际流动机制的社会里,代际流动相对较强,通过教育等合理的流动机制,使弱势社会阶层的子女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父辈较低的社会地位的阶层流向更高社会地位的阶层。反之,在一个缺乏合理代际流动机制的社会里,代际流动性较差,社会地位较低阶层劳动者的子女只能获得比自己父母更低的社会地位,如果这种较差的代际流动积累到一定程度会激化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导致引发暴力方式的代际流动。

二、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状

(一)四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Todaro)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劳动转移模型”并指出人口流动基本上是一种经济现象。托达罗假定农业劳动者迁入城市的动机主要决定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差异越大,流入城市的人口越多。托达罗认为,在任一时期迁移者在城市现代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与现代部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成正比,与城市失业人数成反比。托达罗的劳动转移模型实际上是建立在三元经济基础上的,即农业、城市正规部门和城市非正规部门。在中国,城市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农村经济结构的二元性使中国经济结构总体上表现为四元:传统农业、农村非农产业、城市正规部门和城市非正规部门。由于中国经济结构具有典型的“四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所以决定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也表现为四元劳动力市场,即传统农村部门的劳动力市场、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城市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和正式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市场。

(二)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国主要劳动力市场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这三类职业;次要劳动力市场包括商业工作人员,生产运输工人和服务性工作人员这三类职业。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相比,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所掌握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明显更多。这些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又建立了一系列的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等技术证书制度。国家机关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这些收入较高的主要劳动力市场职业对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要求的提高,使得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有所扩大,同时也使得教育提高劳动者收入的作用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明显。

(三)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

中国行业劳动力市场分割较为明显的表现为高收益、中收益和低收益行业,这三类行业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收入、年龄和工作年限存在显著差异。高收益行业劳动着的受教育年限和收入高于中低收益行业,而其年龄和工作年限则低于中低收益行业。另外,劳动者受教育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增加对收入的影响程度在高中低三类行业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人力资本投资在高收益行业的收益最大,中收益行业的收益次之,在低收益行业的收益最小。同样,与低收益行业相比,论资排辈和工作经验在高收益和中收益行业当中更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

三、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条件下代际流动的特征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状态日益凸现,中国城镇居民职业在代际体现了一定的流动性,但其流动范围呈现明显的分割特征。中国城镇居民总体上阶梯式缓慢上升流动的可能性较大,而撑杆式地位跃升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意味着中国城镇居民代际流动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三种职业代际的流动性比较大,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三种职业代际的流动也比较明显;但此两类职业代际的流动性较少。

我们将父子两代人的职业分别进行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汇总,其中经济地位较高的三种职业即国家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劳动力市场,经济地位较低的三种职业即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和生产运输工人为次要劳动力市场。这两种劳动力市场的代际流动状况如下:

从这个表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内部的代际继承性均大于1,而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代际流动性指数均小于1。说明中国城镇居民父亲从事主要或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从事相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子女从事不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父亲从事次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要比父亲从事主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其子女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大。这个可能性变大的因素在古代可能是社会行医、科举考试、行兵打仗等,在当代就可能是教育了。

四、教育与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下代际流动的关系

(一)促进作用

代际流动一般有先赋性和后致性这两大基本规则。在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实现过程当中,先赋性规则强调家庭背景等先赋性因素的影响,而后致性规则更强调子女教育等后致性因素的影响。前者往往以传统的农业社会为基础;后者则更多地以市场化和工业化主导的社会为基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实现从传统农业社会到市场化和工业化社会的转型,因此后致性因素对子女职业地位获得的影响可能会比先赋性因素的影响更大。个人社会地位获得的差异主要是由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的差异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们从公平的角度,对于因先赋性因素造成的个体差异认可度较低;相反,对于后致性因素导致的个体社会地位的差异,公众认可度相对较高。这种社会认可度相对较高的后致性因素主要包括健康、能力和教育状况等。在这些后致性因素当中,教育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接受良好的教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能力和健康状况,有利于增加个人在实现社会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优势,进而促进主次要劳动力市场下的代际流动。

(二)无助于促进作用

教育无助于劳动力市场分割下的代际流动并不是否认教育对于代际流动的促进作用,而是教育作为劳动者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主次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子女的作用不尽相同。与主要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子女相比,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更有利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子女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工作。在中国城镇,父亲职业这一先赋性因素和子女教育这一后致性因素都会对子女社会地位的获得产生影响。并且与前者对子女职业的影响相比,后者的影响更大。此外,父亲职业除了直接影响子女职业地位的获得之外,也会通过影响子女教育再影响子女职业地位,但这种间接影响作用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教育对于劳动力市场分割中的代际流动还是具有很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古话说的好“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的代际开放性越来越强;还有一些新兴职业的涌现和对劳动者教育水平要求的提高等等,这些条件也越来越有助于教育促进和改善代际流动功能的发挥。

参 考 文 献

[1]刘丽,任保平.中国四元劳动力市场格局下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2):49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6篇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1号,以下简称《2000年普法要点》)和《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2号,以下简称《“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 “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1)6月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由各单位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

  (2)7月至8月为验收阶段。由上一级普法工作机关对下一级普法单位上报的“三五”普法总结进行验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 形式进行验收。

(3)9月为总结评选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机构写出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普法办进行评选,参加全国的总结表彰。

六、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布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看待普法工作,提高对“三五”普法工作验收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及早做好布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7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人才培养;普通劳动者

2006年高考前夕,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提出大众化时代的大学生不能再自诩为社会的精英,要怀着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心态和定位去参与就业选择和就业竞争。教育部官员的这一观点,应该说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判断,因而不无道理;但是,这一提法也直接形成了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及其价值取向的冲击与挑战。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究竟是继续沿用传统的说法定位于高层次人才,还是逐步地转向普通劳动者呢,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我们高等教育必须面对并及时作出回答的现实问题。

一、地方高校要担负起培养普通劳动者的任务

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相对于传统的精英型大学教育来说,更多的适龄青年进入了大学教育的行列,并由此而使得高等教育在教育内涵和人才培养目标等诸多环节都出现了多元化和层次化的特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部官员提出了高等学校要致力于培养普通劳动者的理念。这也就是说,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普通劳动者开始被纳入了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之中。马丁・特罗(Martin Trow)强调,“从精英向大众转变时,精英型和大众型高等教育机构同时存在”。马丁・特罗的这一论述今天为我国教育工作者所普遍认同,显然,这里所谓的“大众型”高等教育,应该是包括以普通劳动者为培养对象和目标的教育。这也就是说,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机构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学也相应地分化为与之相适应的两个层次。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这一分化,大致地体现为国家直属大学和一般地方院校这两类院校的分野,国家直属大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部属院校主要承担着精英教育亦即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而包括一大批高职高专在内的普通地方高校,即所谓的“大众型”高等教育机构,则主要担负着培养包括普通劳动者在内的大众化的教育任务。

在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阶段,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开始比较自觉地将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在“实用型”或“应用型”人才的层面上,包括一些具有较强办学实力的地方高校也都主动地做出了这样的人才培养的战略调整,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工作者为适应大众化教育所进行的一次自我认识的转化与提升。在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普通劳动者”应该是有着其特定内涵的,它是一个与人们经常所说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外延包括技术工人和其他类型的自由职业者。前文中提到的教育部官员的说法,其中的“普通劳动者”即是这样的定位。不言而喻,在地方高校中,高职高专类的学校实际上已经将其人才培养对象定位为普通劳动者,这类院校正是因为其人才培养定位较好地实现了与现实社会人才需求的对接,因而显示出了良好的市场前景。而地方高校中一大批一般本科院校目前之所以面临着学生就业的巨大压力,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类学校还没有较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体系的调整与转换。地方高校如何适应高等教育自身及社会发展需求的变化,将人才培养目标逐步地转变到普通劳动者方面来,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应对的问题。

地方高校也是一个跨度比较大的高校办学类型和层次,就其中的一般本科院校来说,既承担着培养高层次的学术人才的任务,又要着力培养适应社会行业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这类院校应该逐步将其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向定位在培养普通劳动者上。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要在过去培养“实用型”或“应用型”人才的层面上,进一步实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下移。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可以说,由地方高校这一类高等教育组织承担起培养普通劳动者的任务,这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个最突出、最集中的表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人才需求水准的提升,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将会进入高等教育的殿堂,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普通劳动者将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需求,地方高校将普通劳动者作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大势所趋。

二、普通劳动者: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价值取向

地方高校以普通劳动者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基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人们通常可以接受和理解;但是,着眼于培养高层次人才这一高等教育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取向,以普通劳动者作为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则会受到质疑。

关于高等教育的价值,人们可以从不同的价值理念和认识维度出发进行把握。“个人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关注促进个人知识与理智的发展,使之达到个性完善;知识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关注文化传承、知识创新、学术探求和科学研究;社会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则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侧重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无论是基于怎样的价值理念,人们对于大学教育及其人才培养都十分注重和强调教育对象学术理论的深造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没有这样的教育目标和内涵也就没有所谓的受教育者个体的“个性完善”,没有社会的文化知识的传承与创新,也不会有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也就是说,作为高中后的教育,高等教育包括各种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等教育,都应当以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作为价值目标和追求,否则,作为高等教育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如何协调培养普通劳动者与高等教育的这一基本的价值理念之间的冲突呢,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认识普通劳动者及其社会价值。,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8篇

一、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劳动教育的地位第9篇

论文关键词:教育;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

一、引言:教育——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惊世之作《国富论》中,用一只看不见的手描述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和社会的关系,并指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结果将导致社会福利达到最大。

无论从事什么经济活动,收益超过成本是必要前提,然后再考虑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广义上说,教育是一种经济活动。教育活动的主授方因为从事教育活动取得收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教育活动的接受方则因为教育取得将来的预期收益,其经济效益表现在将来。首先,通过教育能够掌握最基本的谋生手段,这是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必须进入的教育层次,然后。一部分人通过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增加将来收入的预期,这是对劳动者愿意花费大量的成本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合理解释。非义务教育需要我们支付很高的成本,包括为教育支付的显成本和因为接受教育而不能从事其他职业所减少的收入——经济学上称为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有时是相当大的。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教育是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手段,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公共教育的基本功能和目标是使受教育者掌握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的方法和技术,专业教育的基本目标则是让受教育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通过教育这种手段,接受不同层次教育和不同类型教育的劳动者被分配到不同的部门和岗位就业,这就是劳动力资源的教育配置机制。不同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的差异则是对劳动者接受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教育所支付成本的回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教育层次低的劳动者只能从事较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工作,相应取得较低的社会平均劳动报酬:教育层次较高的劳动者可以从事较高技术含量的资本密集型工作,相应取得较高的平均劳动报酬。

二、农村劳动力教育素质与劳动力资源配置相关性分析

(一)劳动者的教育素质与其工作环境和工资水平成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教育是一种资源,因为教育能够产生收益。教育是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手段,因为教育能够把不同的劳动者配置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并取得不同的工资水平。劳动者的教育素质是指劳动者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和教育质量的好坏,包括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由于教育质量的好坏从大众意义上难于评价。我们所说的教育素质一般是指劳动者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接受较高层次教育的劳动者教育素质则高,接受较低层次的劳动者的教育素质则低。大多数研究发现,具有较高教育素质,取得较高教育层次的劳动者能够在环境优越的劳动岗位上就业,并取得较高的劳动报酬。一般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市场秩序比较规范的国家,收入和教育是成正比例关系。美国的教育学家发现,在美国平均每多受一年大学教育,将来的收入会比原来增加12%,这就是“教育收益”。我国2006年城镇居民的平均年收入,中、小学文化程度为8744元,初中为10269元,高中为12204元,大专为17290元,本科和研究生分别为22995元、37880元,这显示了劳动者的教育素质和收入水平之间的明显正相关关系。

大多数农民由于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机会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因而文化程度普遍很低,较低的文化程度导致他们的社会就业能力较差,从已经进城打工的农民来看,他们大部分只能从事简单粗重、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他们的职业技能,绝大多数是边劳动边积累的。无论农民工是选择外出就业还是就近就业,由于受到其教育素质和职业技能本身的限制,收入水平往往都不高,而且,教育素质决定了他们要提高收入的难度很大。按照相关专家对农村劳动力的一项研究,大学文化程度工资是高中文化程度的3—4倍,是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4—5倍,接受过劳动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工资是没有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劳动者工资的3—4倍。而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找工作和教育素质偏低的农民工打工很不一样,前者基本上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就业,工作环境优越,而且还可能拥有非货币的福利收入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工资上涨的弹性大。而农民工只能选择在环境较差的岗位工作,并且工作没有什么保障,无任何其他收入,工资上涨的弹性小。

(二)农村劳动者的教育素质与其转移就业能力成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教育素质低,只能要求较低的劳动报酬,由就业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较高就业成本和转移成本,使得劳动报酬不足以弥补转移就业成本,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难度大。而教育素质高的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丰富,就业信息广泛,能够取得较高的劳动报酬,转移就业比较容易。

根据我们对湖南邵阳市农村劳动力市场的调查,邵阳市隆回县2008年的总人口为1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2万人,农村劳动力为50.8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为35.2万人,转移就业劳动力24.3万个,占24%。其他10.9万农村劳动力没有实现转移就业。据相关部门统计,隆回县农村劳动力转移,高中以上文化的转移率(转移劳动者与劳动力总人口之比)高达78%,中专以上为92%,初中以上为61%,小学程度为32%,文盲和半文盲的转移率只有11%。

另一项调查显示,邵阳市武冈农村人口60万人,拥有农村劳动力资源43.1万人,富余劳动力26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省转移10.8万人,省内及市内实现就业5.8万人,还有近9.4万劳动力既不能在本地就业,也不能实现转移就业,转移就业率只有63.8%。剩下的9.4万劳动力基本上是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这些都充分说明,农村劳动者的教育素质与其转移就业能力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结构

教育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劳动者工作环境的好坏和劳动报酬的高低。教育层次低的劳动者只能从事较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工作,相应取得较低的平均劳动报酬:而教育层次较高的劳动者可以从事较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工作或者资本密集型工作。相应取得较高的平均劳动报酬。较低的教育素质决定了农村劳动力不能享受社会平均的劳动条件和平均的社会报酬,并成为最终导致地方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教育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劳动者转移就业的难易程度,教育层次低的劳动者转移就业的难度大,转移就业率低;教育素质高的劳动者转移难度相对较小,转移就业率高。教育素质高的劳动力资源,成为稀缺资源,教育素质低的劳动力资源,是非稀缺资源,非稀缺资源往往形成供大于求的结果,这是出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根本原因。非稀缺资源在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博弈中,自身没有定价权,提高收入水平就不具备条件。为了摆脱贫困落后的经济状况和相对较低的社会生活质量,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对已经完成义务教育,走上劳动岗位的农民,要强化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技能,整体上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农村劳动力的合理供给,必须依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显著特点就是教育素质偏低。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文盲和半文盲在广大农村市场急剧下降,但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农村的发展依然落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基本不在农村就业,农村总人口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很少,农村的大部分人口教育素质偏低,与现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现阶段人口众多,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便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教育水平的限制,又会呈现出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局面。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悖论:一方面,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难以招收到合格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低的劳动者又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一般来说,大多数工作的专业性都很强,只有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劳动力才能从事与之相关的技术工作,但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却很难胜任其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不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劳动者。不能够从事专业技术性质的工作,只能从事几乎所有人都能胜任的非专业化的普通型工作,这种工作自然就不可能有较高的劳动报酬了。而虽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但层次较低的劳动者,很难从事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较高水平的劳动者,又基本上不愿意从事那种专业技术要求不高或者非本专业技术的工作。总之,在劳动力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结构性的劳动力供给失衡会导致种类不同、级别不同的市场替代性较差,这给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了难度。而通过专业化的职业技术教育,能有效地满足专业技术的需要以及劳动者本身的发展和兴趣所好,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多层次、多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提高职业技术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劳动者,优化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

从行为经济学角度讲,劳动力的供给是以劳动力供给者为行为人来进行的,同样,劳动力的需求则是以劳动力需求者为行为人来进行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运动,最终使劳动力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静止状态。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每个劳动者都能找到自己能接受的工作,而每个劳动力需求者都能找到自己想要的劳动者。对劳动力需求而言,最终动因取决于社会消费,是由满足这种消费的生产单位所衍生出来的对生产要素的派生需求。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等经济活动要得以延续,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人、财、物要素,同样的物质资源让不同的人来经营和同样人的经营不同的物质资源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说明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对于社会的重要性。社会的消费需求各种各样,要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就需要各种各样的劳动。劳动的多样性决定了单个人不能从事一切劳动,于是就产生了劳动分工。劳动分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产品本身的特点引起的分工,便形成了产业、行业、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不同:二是由劳动者工作性质引起的分工,便产生了不同职业的劳动力需求。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的提高可以满足经济对劳动力规格的不同需求,培养具有不同稀缺性的劳动力资源。这些接受不同种类培训,有足够能力的劳动力被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以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优化。职业技术教育应紧紧抓住工业现代化、产业转型、两型社会建设、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等当代社会的显著特点,积极完善专业和课程设置,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培养社会真正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职业技术教育应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个人的特长进行引导性教育,指导受教育者从一开始就能明确适合自身的专业和方向,以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三)依托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力资源流动的效率

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不同市场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程度,是按照劳动力的稀缺性来排队的。劳动力越稀缺的市场。劳动力流动性就会越大。接受过职业技能教育的专业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专业化程度越高的职业技能教育具有越强的稀缺性。稀缺资源往往供不应求,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定价权,因而其要求的劳动力价格较高。一个劳动者是这样,一个区域或者一个国家也是这样。一个区域中劳动力资源稀缺性越强,这个区域的就业竞争力就会越强,区域经济发展就会越快越好。所以必须依托职业技术教育,增强劳动者的稀缺性,从而提高劳动力资源流动的效率。一般而言,劳动力流动,是劳动力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的不断变换。其特征是依赖于劳动的高技能、高熟练程度为主的智力型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流动能够调节行业间、部门间、企业间劳动力的供求,促进劳动力资源,尤其是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效率,必须以高质量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前提。

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够使劳动者本身的经济状况改善,同时还能使劳动者就业地的经济总量增加,社会福利总水平将增加,帕累托改进实现。通过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基本素质,增加农村劳动者的转移能力,从而最终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随着科技的进步,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中大量采用机械作业,农业劳动效率不断提高,但社会总福利水平并没有增加。因为,由于劳动效率提高引起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剩余,剩余劳动力的产生减少了他们的收入水平,如果社会经济总量并没有增加的话,社会的总福利水平实际上减少了。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帕累托改进没有实现。那么帕累托改进是否存在呢?怎样实现帕累托改进呢?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转移就业能力,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转移就业。能够增加社会经济总量,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帕累托改进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必须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一)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不但要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同时必须保证劳动力转移地劳动效率的提高与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提高劳动者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从而增加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顺利地实现转移就业。但是,劳动力转移。如果降低了农村劳动效率,损害了劳动力转业地经济本身的发展,即使转移就业者的收益增加,帕累托改进也没有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必须以不降低劳动力转业地农村劳动效率与保障当地农业生产为前提,才能最终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实现帕累托最优。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与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必然建立在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可以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又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欠发达地区农业人口多,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大批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出现了“老弱农业”,极大地削弱了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经济。因此,要通过职业技术教育,不仅要提高转业劳动力的素质与技能水平,也要促进当地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水平提高,以提高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力,从而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保汪粮食安全,保证劳动力输出地农业的发展,以实现劳动者本身的输入水平、国民经济总水平的相互促进和发展,实现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增加,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职业技术教育要与区域经济相结合,妥善处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城镇职工就业的矛盾,实现帕累托最优

如果总的工作岗位没有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必然挤占城镇职工原有的工作岗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帕累托改进没有实现。职业技术教育要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为导向。培养农业产业专业人才,农产品净加工专业人才,大力发展经济附加值高的农业深加工业,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放在农村就地转移上。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大批农村人口盲目转移到城市带来的一系列弊端,而且可以增加农村经济总量和社会总福利水平,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产业工人,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利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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