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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25 16:09:56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城乡结合部;特征;城乡体系;第三空间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75-0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村改社区’组织建设研究”(TJSR11-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于莉(1976-),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曹丽莉(1978-),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一、从二元空间到一体化发展

一直以来,城市与乡村被视为人类社区的两个基本类型,尽管很多学者认为城与乡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1]但城与乡的差异一直客观存在且为研究者所关注。

在我国,对城乡二元隔离与对立的研究被视为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者普遍认为,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采取“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全民、轻集体”的发展战略,导致了城乡发展的差异化,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化结构。[2]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和城市成为两个相互隔离的封闭系统,各自孤立发展。农村单一搞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城市则发展工业;农村经济以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为主,城市经济则主要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国家计划和投资的重点都放在全民所有制,形成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道路;同时,统购统销制度利用城乡之间的剪刀差,保证城市的生活供给和城市工商业利润,不仅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也严重破坏了小集镇和集市贸易的发展。[3]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差异越来越大,而行政手段人为的将城市和乡村割裂和封锁起来的方法,又进一步造成城乡之间的恶性循环和新的城乡对立。[4]

城与乡的分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融合的趋势逐渐呈现出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践与理论探讨始于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的改革开放。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农村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在搞好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可以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恢复发展农村集镇贸易,推动小城镇的建设,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鼓励城市设备、人才、科学、技术和资金向农村流动;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完善市场机制。[3]由此深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城乡关系,农村打破单一的产业格局,乡镇企业得以发展,小集镇和集市贸易得以恢复,逐渐有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城乡壁垒开始松动,城乡关系呈现新的一体化发展趋势。

城乡一体化理论认为城与乡是相互依存的,二者互相促进,成为一个统一体。城与乡通过生产要素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发挥各自的优势和功能,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的协调发展”。[5]而城乡结合部正是城市化成果辐射到乡村的桥梁,是乡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的过渡,也是城乡之间资源流动的枢纽,作为城乡社会消除隔离、缓冲差异、交流沟通、包容发展的中介,城乡结合部日益成为城乡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城乡体系中的城乡结合部

城与乡的融合与一体化是城市化深入发展过程中不可抗拒的趋势。曾经界限分明的地域空间和物质景观,是否会在一体化进程中消失了彼此的区别;曾经迥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是否会在一体化发展中模糊了彼此的特征?从而,人类生活空间中城不再是城,乡也不再是乡,又或者,城亦是乡,乡亦是城?从现实来看,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够辨别出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社区空间的存在。大多数学者都相信,城乡融合与一体化发展,并不是让城市变成乡村,也不是让城市取代乡村,这种发展所实现的是城与乡不再是彼此封闭与隔离的地域空间,而是在交流互动、优势互补中,形成协调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城与乡的某些属性特征仍然差异鲜明,而另一些特征则会趋于一致。城与乡的界限不再如楚汉分界般清晰鲜明,同时,在城与乡融合过渡的地带,日益呈现出一个亦城亦乡而又非城非乡的第三空间。随着城乡社会融合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推进,这一空间不断扩展,其独特的物理景观与经济社会特性也日益鲜明,并在城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功能,这个被我们视为“第三空间”的地域就是城乡结合部。

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路易斯首次提出“城市边缘区”,[6]这一概念指称的是城市与乡村的交接过渡地带。此后城市边缘区在城市学、地理学、规划学等学科中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学者开始对城乡结合部的研究,研究者在探讨中使用了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郊区”“城乡交错带”“城乡过渡带”“城市边缘区”等等,虽然概念表述不同,但它们所界定的具体地域范围通常是相同或者重叠的。[7]

在我国,城乡结合部概念是上世纪80年代由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的,用于指称城市市区的边缘及其与郊区交错分布的区域,它是构成城市区域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城市向近域扩张的表现。[8]本研究鉴于城乡结合部概念在我国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主流话语中经常被使用,并获得广泛的接受和理解,因此使用“城乡结合部”概念界定研究的地域空间。

研究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城乡结合部地处城市的边缘,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过渡地带。同时,城乡结合部在时空分布上具有动态性和向外扩张性的特征,它以城市市区为中心,“以圈层扩展的形式,随着城市建成区的扩张而向外扩展”。[9]在地域空间上,城乡结合部是城乡系统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处于城市扩张的前沿,并具备毗邻城市的地理区位,城乡结合部以其独特的空间优势,发挥着其不同于乡村和中心城市的特有的地域功能:[9]首先,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的外际空间,为中心城市集聚资源、能源和设施。一些不适合布局在中心城市的设施和生产力要素逐渐外移到城乡结合部,如热电厂、变电站、石油天然气储运站、自来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等,均呈现由中心城市向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其次,由于毗邻中心城市,具备交通、信息、科技等多种空间优势,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再加上城乡结合部所具备的土地资源优势,很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建到城乡结合部,大型工厂、物流中心、储运中心也转移到城乡结合部,城乡结合部成为聚集城市工业、贸易的重要地域。再次,城乡结合部成为城市生态调节与环境改善的缓冲地带。许多大型湿地、公园、水域等景区建在城乡结合部,成为环绕城市的绿化隔离带,同时也控制着城市中心区的过渡扩张。

三、城乡结合部的属性特征

第一,城乡结合部的经济特征。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经济扩散的主要空间载体”。[10]在接收城市原有产业向外迁移的同时,城乡结合部也成为城市新兴产业和各类新型开发区的落户地带。此外城乡结合部原有的乡村经济也部分的保留下来。由此构成城乡结合部传统乡村经济、传统工业产业与现代城市产业多元发展的特征。农业与非农业、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共生,形成城乡结合部独具特色的“混合经济形态”。[10]

首先,城乡结合部的传统乡村经济被城市经济形态所替代。许多工业园、开发区落户城乡结合部,在城市招商引资中发挥前沿作用。由于产业聚集,具有较强的发展活力,且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城乡结合部成为工业产业的新基地和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城市工业产业经济形态逐渐成为城乡结合部的主导产业。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经济形态并非完全被取代,相反,农业产业园区和生态园区的建设和规模化经营,带动城乡结合部传统农业经济得到全面提升和发展。

其次,城乡结合部“既是城市边缘区,又是城市的开发新区”,[10]表现在经济类型上,具有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经济特征。制造业、能源与资源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传统产业是城乡结合部的经济主体,批发、租赁、零售等低端服务业是城乡结合部服务业的主体,与此同时,新兴产业园区在城乡结合部的落户,也带来了新兴产业形式,并逐渐扩大其比重。

再次,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在是城乡结合部经济结构的又一特征。城乡结合部往往是一些违法违规经济活动的存身之地,无照经营、制假卖假、违章建房租赁等现象常出现在城乡结合部。

此外,城乡结合部的经济要素构成十分复杂。具体体现在:其一,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二者交错分布,带来了规划与管理的困难;其二,集体资产比例较高,长期积累的集体资产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土地收益,使城乡结合部的集体资产规模大,数量多。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大部分集体资产集中在传统产业、低端产业,尤其是租赁行业,对城乡结合部经济形态和发展效率均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特征。城乡结合部的人口结构往往呈现出“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特征”。[11]

首先,由于城乡结合部在经济功能上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大量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储运中心座落于城乡结合部,这同时也意味着城乡结合部具有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再加上相对于中心城市而言,城乡结合部的居住成本较低,因此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外来人口的聚集区。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属地管理制度,使得外来人口的户籍无法转移到居住地,因此存在大量“人户分离”的外来人口,他们虽然在城乡结合部工作、居住,但并不具备本地户籍,也因此无法归属本地社区管理,更无法获得本地的社会保障,成为长期居住在本地的外来人。

其次,城乡结合部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农居混居”的特征。所谓“农居混居”是指农业户籍人口与非农业户籍人口的混居。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大量土地房屋被征收改建,很多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和居住的村落,他们被安置在新建小区之中,由于不愿放弃村籍利益,很多被征地农民虽然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与生活方式,迁居到新建的城镇化社区,但他们依然保留农业户籍和“村民”身份。另一方面,中心城市的重建改造,使许多城市居民在拆迁后被安置到城乡结合部的新建商品房社区之中,同时,许多开发商也利用城乡结合部毗邻中心城市的优势地位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吸引城市居民买房定居。从而形成了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籍居民与非农业户籍居民混居的特征。

此外,还存在一些农业户籍居民在征地拆迁后,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地将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一些城市居民虽然从中心城市迁移到城乡结合部,但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将户籍转变过来等等现象,使得城乡结合部“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特征呈现多样化。

四、有针对性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独特问题

正是城乡结合部所具有的独特空间特征,导致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具有独特性。由于城乡结合部是城市扩张和城市化变迁影响最为显著的地带,迅猛的社会变迁在给城乡结合部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现代化转型的同时,也为城乡结合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它们成为城乡结合部稳定发展的隐患,需要予以关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解决。

第一,城乡结合部作为城市外际空间的新型功能地域,成为政府规划征地的首选区域,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和公共设施。通常认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的是符合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12]因此,各国都严格按照“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具有公共利益”[13]来判断土地征用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经营性开发用地,其回报率大大提高,使得土地功能的转变带来巨大的收益,由此产生了非法占地、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实现“以地生财”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对于土地补偿、征地安置等环节的权益问题日益关注,围绕征地和拆迁,利益矛盾和冲突比比皆是,被征地农民的不满甚至抗争也是此起彼伏。征地和拆迁既是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结合部正在经历的重要现实,也是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和城乡结合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应有权益,获得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和拆迁的积极评价,这样才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自身的身份转换,有利于城乡结合部社会的顺利转型和稳定发展。

第二,由于城乡结合部成为中心城市设施、生产力要素、经济发展实体外移的载体,因此,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这也带来了城乡结合部土地资源和耕地减少等生态问题。此外,许多城市设施和工业厂房向城乡结合部的外移,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流失等问题。显然,在城乡结合部成为支持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和城市经济贸易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城乡结合部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城市的发展。

第三,城乡结合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十分显著。农业经济需要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工业经济需要调整传统和现代产业结构,改变传统产业为主导的不合理结构;第三产业需要高端化发展,实现资产的高效使用。在城市化的冲击下,城乡结合部所面临的问题最为复杂和突出。城乡结合部的产业结构复杂,层次高低差异显著;经济活动多样,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并存;资本构成多样,集体资本地位突出,运营效率低下;劳动力构成复杂,弱势群体集中,无业、失业比率高;多元管理主体并存,经济管理交叉矛盾……这些问题都成为城乡结合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需要加大力量促进经济要素的整合提升,协调经济结构的均衡发展,发挥高端产业力量的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城乡结合部经济的健康转型和快速发展。

第四,城乡结合部较为复杂的“人户分离、农居混居”的现象,不仅带来了人口身份差异和待遇区别,造成人口隔离、社会距离等现象,而且也带来人口管理的困难。由于很多社会管理工作,例如安置就业、申请低保、婚育证明等,都需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和审批,而人户分离情况的增加,带来了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工作的困难。同时,无户籍居民也无法在其居住地获得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此外,由于农居居民享有不同的待遇,例如农业户籍的生育政策、村籍福利不同于非农户籍居民,非农户籍居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也不同于农业户籍居民,这也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分而治之的方式,分别管理农居居民,但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农居居民在社区生活中的隔离,也造成社区资源和人力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户籍与人口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结合部的人口城市化发展与融合。

第五,城乡结合部是城乡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相对集中的地带。由于空间开发不平衡,社会结构不稳定,城乡结合部常常存在社会管理与防控的失调失控。[14]首先,城乡结合部人口来源广泛,流动性强,结构复杂,管理困难,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量大且管理不规范,地域宽广且交通便利,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集散和藏匿地;再次,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导致非正当行业、特种行业和非法行业的集中。以上种种,造成城乡结合部治安问题和犯罪隐患较为突出,威胁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管理与综合治理,完善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体系,为城乡结合部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六,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滞后。城乡结合部往往存在公共物品提供不足,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15]首先,城乡结合部的很多地区并没有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存在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完善的情况;其次,由于城乡结合部存在城乡管理体制并存的情况,造成多个管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既可能交叉重复,又可能推诿扯皮,从而导致一些公共问题和公共死角的出现。因此城乡结合部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的问题,需要政府更多的关注,不仅要增加投入,而且要规范、创新管理体制和提升管理标准,以促进城乡结合部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

结语

有研究者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兼具城市与乡村双重特性的区域,是从城市向乡村的过渡地带,它一方面会逐渐被中心城市吞噬,一方面又会不断向外扩展,侵入更广阔的农村地区,所以它是具有变动性和过渡性的地带。然而,本研究认为,城乡结合部确实具有变动性,但它在变动中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中心城市不会无限扩展,人口可以向外迁移、交通线可以向外延伸、住宅区域可以向外扩展、工业贸易功能可以向外转移、城市基础设施也可以向外搬迁,但中心城市并不需要无限的扩张,现代城市规划也会限制这种不必要的扩张。城市的扩张并非大规模拓展中心城市的区域面积,而是要在中心城市的功能、要素外移过程中,构造出一个具有独特功能与特征的地带,它的面积不断扩展,在功能上与中心城市和农村连为一体,成为连接城市与乡村的中间地带:一方面它将城市辐射与带动的影响传递给乡村,另一方面它将乡村的功能和作用传递给中心城市。城乡结合部的存在有其独立的景观、独特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独有的功能,它作为第三空间的特征日益明显,它连接城市与乡村、消除城乡二元隔离的功能也越来越显著。因此,不应将城乡结合部简单视为从乡村转变为城市的暂时过渡,而应将其界定为具有独立特征的第三空间。广义上可以认为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一部分,但如果从狭义上看,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它将是中心城市的空间,是城乡交流、功能传递的中间地带,还是城市影响辐射乡村的传送地带。也正因为如此,针对城乡结合部的问题,不能简单照搬中心城市的经验方法,而要采用独立视角,在城乡关联中审视城乡结合部的独特环境、元素和功能。城乡结合部的未来不是转变为中心城市,而是日益形成具有现代性和城镇化特征的独立的第三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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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春荣. 土地征用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 [J]. 农业经济问题,1998,(5).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2篇

[摘要]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它摈弃了传统农业的掠夺性经营方式,把农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发展循环型农业既需要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同时还需要外部条件的保障。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其对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意义体现在“3R”原则上,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从宏观上来说,循环型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循环的子系统,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从微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绿色”农业和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展循环型农业就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型农业及其特点:

1.1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循环型农业的概念可概括为: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体现的是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了经济效益的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3R原则是循环型农业的精髓,零(最小)排放则是循环型农业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发展两者对立起来,而循环型农业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这是循环型农业的创新。

1.2循环型农业的特征首先,循环型农业作为循环经济有其一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其次,循环型农业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注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②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技术,适度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③利用高新技术优化农业系统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④延长农业生态产业链,通过要素耦合方式与相关产业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

2.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

虽然社会十分关心农业的生态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业发展模式能否生存并得到推广,关键在于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循环型农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经济效益:一是通过区域大循环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效应;二是通过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

2.1通过区域大循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经济循环型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这种大循环无疑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构效益。首先是规模效益,由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相对较分散、废弃物也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往往无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至少处理成本太高或根本没人关心,如果在区域内有相应的处理中心,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这便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废弃物得到清理,另一方面废弃物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结构效应,循环型农业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及区域范围的大循环,在实现污染最小化和集中化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会产生一种“结构效应”,即不需要增加任何要素的投入而只是调整其配置的方向,就会产生比原来更多的产出。例如通过调整要素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内部的配置,不但各业的产值会发生变化,而且农业的总产值也会增加。

2.2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一个运行模式是否适合企业、能否得到推广应用,关键是能否有经济效率,因为这是经济主体(涉农企业和农户)更关心的问题,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尽量降低成本的同时,尽量增大利润空间。由于循环型农业遵循3R原则,这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经济效率延长了产业链,实现了产业链增值。一个典例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开始废水回用,不仅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水污染,同时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经济效益。

3.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

3.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利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循环型农业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宣传和引导。同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影响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

3.2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点。政府应从总体上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重点资金扶持;二是建立一批高效运作的农业科研组织与管理机构;三是在农业科研运行机制与模式上进行探索与创新;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快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3.3建立适合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转变政策目标导向: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策目标导向,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农业生态环境成本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纳入农业经济增长机制之中;结合国情、资源能源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成果,尤其是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还必须应对全球产品绿色化的需求,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农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3篇

(重庆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2160)

摘要: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视角,揭示了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通过对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的进一步论证发现,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提出了基于结构性需求特征的农业保险供给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35-04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5.052

收稿日期:2014-11-04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3QNJJ19)

作者简介:黄正军(1979-),男,安徽太湖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农业风险管理与农业保险研究,(电话)13594630198(电子信箱)

hzhjjesse5188@163.com。

从目前中国的农业特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和农业风险因素构成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仍然是业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领域。研究证实,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且三个层面的内在需求直接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必须采取区域性供给措施[1]。然而,研究进一步证实,揭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的首要任务是探究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区域性需求和组织需求可界定为“引致需求”,此种需求状态分别由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各自的风险因素特征所决定)。农业保险需求随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具有一致性特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而且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给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即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是依据农业产业关联技术经济的客观比例关系来调整不协调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发展,同时遵循产业结构演化规律,通过创新,加速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现实需求与结构性需求的演进过程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过程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要求其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程。

1.1 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

建国初期,作为主导产业,农业比重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极其有限。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农业的主要贡献是为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中资源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并不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当时农业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了农村社会并没有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与发展的空间。建国初期的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上属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状态: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投入生产要素长期得不到更新;农民与农业只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原始结合,且基本上是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非均衡状态,该种非均衡状态致使农业的劳动边际成本高,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因此,从农业保险需求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只能算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潜伏需求,即使存在局部的、有限规模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只是为服务政府及有特殊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外在诱致因素(制度供给)刺激的情况下,该种潜伏需求状态难以转化为有效或现实的需求。

1.2 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的部分生产资料与农业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促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自然生产状态向商品化与社会化转化。然而,除了面对各种传统的自然风险因素以外,农业还需面对来自市场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类风险因素,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推进极大地诱发了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双重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农业与工业之间、农村与城镇之间不平等的局面,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劳动力隐形失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滞后。受制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瓶颈等原因,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供需双冷”的格局,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有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1.3 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在经济发展各阶段根据消费需求特征和自然禀赋条件对初始不理想的农业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变量进行调整,使农业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阶段,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农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化经营与管理等是农业产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3]。从201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生产指数来看,2000—2012年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但其绝对数却增加了33 066.9亿元;农业机械动力从2000年的52 573.6万kW增至2012年的102 559.0万kW;人均主要农产品产量(以粮食为例)从2000年的366 kg增至2012年的437 kg,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产业各部门之间变量的调整与资源的合理配置[4]。农业生产的自然客观属性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必定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中,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客观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要求在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使农业生产实现全面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调整势必会受市场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等的影响,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系统性。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特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2 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之间关联紧密,即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也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生产可以依据均质区域法、极化区域法和行政区域法3种方法进行区划。农业生产一般按均质区域法进行区划,这是由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等地域特点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在农业生产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区域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协调,整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由于农业自然属性与农业风险因素相伴而生,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伴生性特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及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区划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基础之上的,有利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推广运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农业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同步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生产合理经济区划,服务于农业生产区划中具有伴生性和同步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区域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2.2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互关联。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产前、产中与产后相连的系列化经营,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确定主导产业,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农业生产区域优势;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据市场需求,围绕某一主导产业实现产加销横向一体化与农工商纵向一体化,实现经营一体化;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实现产业组织联动发展[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发展安排上具有递进效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风险管控的联动机制,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为关联性特征。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高附加值与外向型特征,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还包括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具有较强动态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关联性和动态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3 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的供给建议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指出“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揭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并结合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组织需求提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建议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3.1 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期,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区需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安排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要通过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部门生产项目与产品品种的比重关系与结合形式,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与规模化。现代农业要求不断开发新险种以适应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从目前农业生产的布局与结构调整现状来看,开发新险种的主客观条件已具备:①风险载体具有关联性。从农业风险因素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来看,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即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保险新险种的承保技术条件与开发条件,同时,新险种的开发也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②风险损失与责任易于确定。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与客观性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能够很好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区划特征,并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与作业方式,确定农业保险产品的责任与损失。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开发一方面需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布局与农业生产结构来安排市场需求考察,另一面还需注意各类农业风险因素特征与险种的可保性。

3.2 利用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的政策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短时间内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大范围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利用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实施差异性的政府政策支持,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如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的方法可借助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设备购置补贴与农资综合补贴等)来实现;而其主体可以是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等;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措施。保险组织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设立及再保险等均可依托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特点进行差异化实现。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一方面能够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另一面可利用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农业经济的平衡发展。

3.3 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

业界及学术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采取何种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2004年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4种组织模式。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实践证明,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的条件已具备:①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区域划分来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定损、理赔责任的确定都要求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技术条件已具备;②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能够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设计提供了思路。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农业风险因素的各种特征,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

4 结论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具有一致性,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区划,满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研究证实,通过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政策支持和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能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正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7):443-446.

[2] 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4篇

一、区域地理分析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进行区域定位根据区域位置,判断分析地形、气候的类型和特征以地形、气候条件为基础,确定其相应的水文、植被、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特征以自然地理特征为条件,分析自然地理特征对农业、工业、交通、城市、人口等要素的影响进而分析区域发展的主要优势和限制性因素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

二、区域自然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地理位置:

经纬度位置(10条经线:00E、300E、500E、600E、900E、1100E、1200E、1500E、600W、900W、;5条纬线:00、23026′NS、66034′NS)、半球位置、海陆位置、山河位置、地形位置、交通地理位置、相互位置等方面分析。

2、地形特征:

①地势倾斜情况和起状况;②地形类型及比重、主要地形区的分布;③特殊的地形、分布及成因;④地形对所在区域其它自然要素(气候、河流、植被、土壤)的影响;⑤海岸线和岛屿特征;⑥地质灾害状况等方面分析。

3、气候特征:

①气候类型及分布;②气候要素(主要指降水、气温、风和光照)分布、变化及影响因素;③影响气候的区位因素(太阳辐射或纬度因素、海陆位置、地形地势、大气环流、植被覆盖率、洋流、地面反射率、人类活动等);③气象灾害类型、分布、成因、影响及防御措施;④气候对地貌、河流和动植物的影响;⑤气候与农业生产的关系等方面。

4、水文、水系特征

⑴水系特征:从名称、发源地、分布、流向、河流长度、河道特征(宽窄、深浅、弯曲度)、流域面积、干支流、河网密度、河流分段及注入海洋等方面分析水系特征。

⑵水文特征:流量(年径流总量)、水位(径流的季节变化与年际变化)、流速、含沙量、结冰期(包括凌汛)、水能蕴藏量、航运价值等方面分析水文特征;

⑶人类活动与河流:通航里程、引水灌溉、水电开发、水土保持、防洪减灾、河流断流与水污染、城市与人口分布等方面分析人类对河流影响及流域生态环境状况。

5.自然资源和能源

⑴自然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

⑵旅游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气象气候景观、水文地理景观、生物景观。

⑶能源资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煤、水能、可燃冰、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三、区域人文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经济特征:

①经济发展水平;②国民经济结构(三大产业比重);③工业(轻、重)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④农业(农、林、牧、渔)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⑤商业贸易和交通等方面特点。

  2、区域农业特征:

⑴农业地域类型及分布:①水稻种植业---东亚、东南亚、南亚;②大牧场放牧业---美国、阿根廷(牧牛)、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养羊);③商品谷物农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阿根廷、我国东北、西北;④混合农业---欧洲、北美、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的基塘生产;⑤种植园农业---拉丁美洲、东南亚、南亚、撒哈拉以南的非洲;⑥乳畜业---北美五大湖周围地区、西欧、中欧、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大城市周围地区。

⑵影响农业生产的区位因素:

自然因素对农业影响:①气候---农作物种类、分布、复种制度;②地形:平原---耕作业;山区---立体农业、林业、牧业、副业;③水源---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性因素;④土壤---产量。

社会经济因素:①市场---决定农业生产的类型和规模及产量;②交通---使市场的影响地域范围扩大;③政策---政府干预体现在价格上;④劳动力---数量多少、素质高低影响农业生产的类型和经营方式及农产品的成本和质量;⑤农业机械---提高劳动生产力;⑥技术---培育良种、改进耕作制度、自然条件改造。

⑶农业现状:主要农作物及分布;粗放经营或劳动密集型;商品率;规模大小;机械化程度高低和劳动生产率高低。

3、区域工业特征

⑴工业部门结构(重工业、轻工业比重)。

⑵主要工业城市、工业中心和主要工业部门(如煤炭、钢铁、纺织、汽车、化学、石油、飞机、宇航、电子等)、分布及成因。

⑶影响工业布局的区位因素:①自然因素------土地、水源、气候、优美环境;②经济因素:农业经济基础、原料、能源、市场、劳动力、工业基础和协作、技术、

交通运输和信息;③社会因素:政策、科技教育、工业惯性、个人偏好、消费习惯;④环境因素: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4、交通、人口与城镇特征及分布

⑴交通特征:①主要交通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特点及运输方式

选择;②交通运输布局及其区位因素;③交通位置(枢纽、港口、车站、机场)及区位因素;④交通线路密度;⑤交通线路建设的意义等。

⑵人口、城镇分布特点及原因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5篇

关键词:家庭农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校级基地招标项目(课题编号:ACHZ1417)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来,分产到户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并以我国地少人多的禀赋制约下,分散式的家庭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传统的小农生产难以具有规模效益以及应对市场的被动性要求我们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上发展起来的,并以活跃农业经济为目的。许人俊(1985)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取得了最佳经济效益等。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现在,主要是为了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时至今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着重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新阶段的家庭农场既可以克服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又可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主动地应对市场。

新阶段家庭农场再一次被提出来,许多的学者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阐述。伍开群认为:家庭农场在农业的组织形式中具有交易成本的优势,它可以降低生产资料、资金借贷、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要素的交易成本。高强等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家庭农业进行了比较,指出家庭农场仍然是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更强调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营理念,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王春来从三个方面的特征概括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肖斌、付小红从全生产要素的方面,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诠释了发展规模化、商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罗必良从家庭农场性质的多样性揭示家庭农场的本质,指出在分工的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即为农户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细分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处于核心的地位。家庭农场虽然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研究,并且对此确切的内涵没有给予统一的标定,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都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基础、规模化生产以及在应对市场方面给予了统一的认同。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深化,是将分散的家庭经营,运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与管理理念予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并以主动应对市场为目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袁赛男从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五个方面解释了家庭农场的根本特征。刘文勇、张悦对家庭农场特征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为自有劳动力;在收入方面,农业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消耗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用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但是将农村户籍不在家庭农场的特征之内,只为其一的认定标准。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分别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虽然研究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各持己见,论述也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总结出现阶段新时期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的特点,分别为家庭经营、专业务农和规模适度等。

本文认为除了上述研究者们所认为的共性特征之外,家庭农场还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规模差异化。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湖北省武汉市、吉林省延边市以及安徽省郎溪县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有成效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虽然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迅速,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单位农场面积最大型的家庭农场有85公顷,而最小的在1.0公顷以上,如表1所示。(表1)

2、种类多样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种类很多,并且具有兼业化。在我国的家庭农场中,种类最多的是种植业,其次是从事养殖业,再次是从事种养结合,最后为其他行业的。以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特点来看,郎溪县与天长市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苗木家庭农场、花卉家庭农场、茶叶家庭农场、烟草家庭农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种类繁多。

3、管理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要求效率作业,因此要具备良好的设施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进行农业的生产与产品的加工。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处于起步地位,但是相比于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就离不开管理的现代化。

4、农场注册法人化。家庭农场区别小农生产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实现农场法人化。法人化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与支持。蔡永飞提出的“农业生产法人”就是服务于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并认为国家应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必然具备着它的优势。相关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有效性、效应分析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相关学者的论述见表2。(表2)

虽然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能一一列出,而且观点也各不尽同,但是总的看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的出现确是有其的必要性。除上述的观点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要性,还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改革的开放与加深,城乡一体化使得现在更多的青年劳动力会像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增多,致使现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土地的使用种植慢慢呈现出粗放型,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将粗放式生产甚至撂荒的土地予以流转,解决农地由谁种的问题;其次,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会更加主动地应对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种植所需求的农产品,而且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提供质量更好、更优的产品。因此,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种植什么的问题,并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最后,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要求机械化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因此,家庭农场能有效地刺激科学技术在农业的进步。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困境

(一)农地流转不畅。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如德国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是属于私人所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有效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加强了土地的流转效率。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并加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使得农地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业基础性建设程度薄弱,机械化程度低。家庭农场虽然如今发展如火如荼,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性设施还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规模化、系统性的机械化作业,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增收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融资困难。家庭农场所具有的规模化的特征,需要家庭农场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基础性建设,而农业具有周期性长,抗自然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加之农产品、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可靠的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的缺乏限制了家庭农场有效良性地发展。

(四)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市场性的特性要求其要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以及精细化,来很好地应对市场,同时提高产量并保证品质。但是,目前的家庭农场主由于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家每户的机械虽然全面,但是使用率不高,总体来说造成了机械的重复购置,致使成本增加,降低了市场竞争性。

四、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地有效流转。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效的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农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顾虑。

(二)加强财政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力度。初期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根据不同家庭农场的规模予以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基于扶持资金,也可以鼓励搭建融资平台,为农场解决融资的困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场的融资问题,也可将富余的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性建设。

(三)引导农场主精细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农场主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科学素质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其次,为农场主提供科技推广服务,提供农场的科学技术水平,培育新品种,引入新的设备。再次,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大学生返乡兴办家庭农场进行创业,进一步培育新型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进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人俊.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农村经济,1985.3.

[2]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

[3]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

[4]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1.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6篇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理论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26-02

在世界范围内,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问题,而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则是我所特有的一个现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然而却很难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劳动市场上遭受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关于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学者们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角度角度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运用劳动经济学的统计性歧视理论,对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文献综述

徐玉龙等人指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为就业进入歧视(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就业人口的进入成本)、就业机会歧视(农民工接受雇佣和进行职业选择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就业人口均等的机会)、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为工资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就业培训歧视。袁书华认为,歧视源于偏见,偏见又是由社会群体的利害冲突、社会化、个体人格和心理等因素产生的,偏见会产生预言的自我实现和疏离。王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历史原因方面,他指出封建残余思想和重工业发展战略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宏观经济形势方面,他分别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制度及观念方面,他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源,同时雇主的偏好和主流观念都造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蔡指出:“如果歧视性就业政策延续下去,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所要求的任务就会被无限期的搁置,目前仍然十分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就难以缩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的目标也会被延缓,更重要的是,将会使中国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丧失掉一个重要的源泉。”张体魄副从社会保障角度具体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的影响,指出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蚀了农民工的经济基础,阻碍了农民工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加大了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保障的匮乏。

二、统计性歧视理论及运用

(一)统计性歧视理论。统计性歧视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菲尔普斯提出,斯彭思、埃格勒、克恩等人对其进行了发展。该理论可以概括为: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理性的雇主会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作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利用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来做工资和雇佣决策,从而对劳动者造成工资或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可以被看成是甄选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雇佣决策时,需要掌握关于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但由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存在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直接得到这面的信息。因此企业只能借助于一些能够衡量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如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测试分数等。可以将这些信息看做是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指示器”。然而根据求职者的这些个人特征并不能对其实际生产率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企业要想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求职者的生产率信息,就需要收集更为详尽的资料。然而任何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信息收集得越详尽就意味着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多。在成本约束下,理性的雇主在进行决策时会选择利用求职者所属群体具有的一般性信息来帮助完成雇佣工作。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在运用群体资料时有可能会引起市场歧视。原因在于,具有相同的可衡量性生产率特征的人将会得到系统性的不同对待,这取决于求职者属于哪一群体。雇主采取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因为它可能把群体特征强加给那些虽然属于某一群体但其自身的群体特征并不十分明显的个人。同一群体中的成员间的相似性越差,则运用群体信息作为甄选工具所带来的成本就越高。随着相关人口群体内部的不可衡量的差别越来越大,民族或性别群体的群体信息被使用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统计性歧视也就会随之而逐渐消失。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处于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利用统计性歧视来甄选求职者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二)理论运用。下面就运用统计性歧视理论来具体分析我国劳动市场上特有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由于企业对农民工的实际生产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需通过某种方式获取其相应的生产率信息。然而获取信息的过程是需要成本的。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希望以更低的信息收集成本雇佣到一定生产率水平的农民工。现实中,雇佣农民工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大多数企业在雇佣过程中的招聘程序极其简单,有的几乎没有正式的招聘环节,农民工求职主要是通过亲戚、老乡、朋友的相互介绍。见表1: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以什么为依据来鉴别并雇佣农民工的呢?一个简单易行,并且在现实中企业认为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把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即认为一般情况下二者几乎是等价的。这样,企业就不用投入过多的成本去详细了解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具体如何,从而简单快捷的做出雇佣决策,决定是否提供给该农民工某些岗位及薪酬待遇水平。那么,在这种雇佣模式下,农民工求职者的职业类别、薪酬水平会怎样呢?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首先解决一个十分重要问题,那就是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如何呢?在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群体被贴上了低生产率水平的标签,一般从事着危、苦、脏、累的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这就是当前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企业在进行雇佣时,绝大多数正是将这样的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进而做出雇佣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某些农民工求职者有着与群体特征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也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因为在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下,理性的企业不会过多的投入成本去仔细考察农民工求职者真实的个体生产率特征。这样,就造成了典型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具体表现为:1、职业歧视。农民工群体具有普遍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这一群体特征,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往往提供的就是这类岗位,如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工和门卫等等。即便有一些农民工有其他才能,如销售、管理等,或者通过适当的培训(事实上很难接受到企业培训)可以很快掌握这些技能,并有潜力做得很好,通常也很难得到这一类职业。长期以来,农民工大多拥挤在危、苦、脏、累的职业上。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在全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有各类服务员、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职员、办事员、居民服务人员、商务服务人员、个体业主、小摊小贩、家政服务人员、市政环卫工人等。见表2:

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从事这样的低技能职业,不仅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都形成了对农民工职业的固化的惯性思维,认为一个农民工求职者就理应从事那些前景暗淡、环境恶劣、工资报酬低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具有和农民工群体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比如这个农民工本身具有很高的能力,只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能参加高等教育,但是企业在雇佣他时,习惯性地根据农民工群体特征,将其归入低技能的类别中,给予其的职业也就是农民工群体所一般从事的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员等职业。2、待遇歧视。根据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农民工群体平均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在这样的群体特征下,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绝大多数会提供给农民工这种水平的薪酬待遇。根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月收人为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人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由于统计性歧视,农民工绝大多数被划归到低工资水平的行列。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普遍不高。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对去全国29425名农民工进行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情况如下: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农民工一般长期从事低端的体力劳动,很难有机会获得企业的工作培训;同时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想方设法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的生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调查结果显示,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见表4:

由于统计性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这一层次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性非常大,培训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没有激励来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由于低端劳动市场农民工大量过剩,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就业极不稳定。在这情况下,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随时解雇一名农民工,并相信很快能够雇佣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农民工,因此也没有激励来做既有农民工的培训。长期以来,农民工群体被认为是低文化素质、低生产率水平的,并且这种成见越来越深。试想一位准备求职的农民工,由于预期到自己进入劳动市场后,企业会以群体性的特征来进行判断,即使自身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也可能会被企业所忽视。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本投资存在着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结果,在面临统计性歧视时,理性的农民工会选择减少教育、技能学习等人力资本的投资。这样会影响农民工群体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到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加深了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低生产率特征的成见。由此看来,统计性歧视不仅能将农民工群体特征类型化,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弱农民工对教育和培训进行投资的激励,反过来又强化了劳动力市场关于农民工群体特征的成见。

结论:农民工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却一直遭受就业歧视,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经济形势、制度、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而统计性歧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农民工时,往往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推断为农民工的个体特征,从而造成了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特征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农民工求职者造成了许多问题,损害了农民工求职者的利益。这种典型的统计性歧视,既包括群体间歧视,也包括群体内歧视。农民工更多的被排挤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岗位。相比其他群体而言,农民工普遍薪酬福利待遇低,并且群体内部差异不大。企业很少有激励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同时由于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伊兰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怀章.就业歧视初探[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3]袁书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心理学解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2).

[4]王磊.农村劳动力就业歧视现象之省思[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3).

[5]张体魄.论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6]何铁强.就业歧视挑战公民平等权[N].广州日报,2002-2-22(40).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7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8篇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税收萌芽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和奴隶社会的初期,属于为满足氏族部落和奴隶制国家的共同需要而缴纳或者征收的公共产品。由于当时的经济以农业为主,税收自然主要来自农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重心向城镇转移,来自城镇工业和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业的税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实现了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城乡税制也随之统一,如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单独对农业和农民征收的税种已经十分罕见。由此可见,城乡税制差异的出现和消除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中国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现了税收的雏形——贡,它是对土地出产物和地方特产的征收,可以视为中国农业税收的萌芽。对工商业征税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称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工商税收有所扩大,并对盐、铁长期实行专卖,唐代后期的食盐利税和茶税、酒税3项收入一度占全国赋税的1/2以上。明、清时期,工商税种较之过去有增无减,日益强化了重农抑商和财政搜刮为目的的重征商税政策,严重地影响了工商业的资本积累,这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税收的来源看,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无论是被称为税收雏型的贡、赋,还是田赋(土地税)、力役,都主要来自农业和农村。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活动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为主,政府的税收只能以农业为主要来源,对农业的课税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为对象。同时,对于商品征收市场税、入市税、关税等税种。从清朝末期开始,由于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税收总额中田赋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下降(从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来自城镇的工商税收和关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由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税制。其中,北京政府时期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盐税和田赋(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赋占20%左右)。南京政府时期,在借鉴西方国家财政、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直接税与间接税并存,以间接税(主要为货物税、关税、盐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税制,实现了从封建税制向近代资本主义税制的过渡,但是田赋始终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约50%)。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公粮(即后来的农业税)始终是红色政权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国农村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签署政务院通令,《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各地还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契税等地方性税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征收的税种中,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收的税种有4个:

(一)农业税

中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新中国成立初期,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农业税基本上沿用过去自定的征收制度,新解放区的征税办法则很不统一。

1950年9月5日,为了统一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新的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42%(后来逐步调整为7%—30%)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院自耕的土地,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可以免征农业税。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者和规定的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公布,即日起施行。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类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对于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收入,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垦复经济林木取得的收入,从农业科研机关、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可以定期免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至此,实现了全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文件,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的征税范围;从事应税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以农林特产品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算方法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是不低于粮田的实际税负水平)。对于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5%。这时,就出现了农林特产税与1958年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1973年制定的工商税条例(草案)部分的税目(农、林、牧、水产品)相同,重复征收的矛盾。1984年税制改革开征产品税以后,上述矛盾依然存在。

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猪、牛、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

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从1950—2005年的56年间,农业税始终是中国农业税收的主体税种,农业税收人占农业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高达90%以上。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和粮食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屠宰税中国.的屠宰税是对屠宰规定的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政务院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1950年初拟定了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草案,并试行。同年12月19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应税牲畜,按照牲畜屠宰以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税,税率为10%。不能按照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可以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可以免征屠宰税。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对辖区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的免税办法。

屠宰税是一个原始、落后的小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收入额也很少。但是,它的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特别农区、牧区的县、乡级财政收入)中一度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济时期,通过屠宰税的征收与管理,对于保护牲畜,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也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税

中国的交易税是对规定的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收。1950年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和1951年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曾经拟定过《交易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后来始终没有,由各地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精神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单行办法征收。

1951年5月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交易税的征税品种要从严,全国开征的品种仅限于牲畜、粮食两种。各地认为有必要管理和征税的大宗产销货品,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者军政委员会在不影响城乡物资交流的方针和便商利民的原则下,确定是否征收交易税,开征者需报财政部备案或者核准。

1953年修正税制以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对其他征收交易税的土特产品也陆续停止征税,继续对牲畜交易征收的交易税便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并规定对猪、羊停止征税。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并将其下发各地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人为在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产品原则上规定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个种类。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税率按照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为5%、10%和15%。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在7—10元的幅度以内规定起征点。对于幼畜、幼禽、各种作物的种子、种苗、饲料、柴、草、小农具等产品,可以不征税。对于农民以低于集市上的价格出售

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产品,各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产单位和社员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的产品,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自1983年起施行。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为购买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站(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可以免征牲畜交易税。

交易税也是一个很小的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时征时停,收入额微乎其微。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交易税仍为贯彻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市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四)牧业税

国的牧业税是对牧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由于中国牧区地域辽阔,各地牧业生产发展情况差别很大,而且从事牧业生产的大多是少数民族,牧业税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政务院(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牧业税法规。牧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并取得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牧养的马、牛、羊、骆驼等牲畜,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牧业生产取得的总收入或者牧养的牲畜头数,主要采取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税负按照略低于农业税负担的原则确定。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第9篇

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水平 补偿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21-03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水平的现状

1.征地补偿范围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而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均未被列入补偿范围。按照现有规定,不仅那些难以量化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未列入补偿的范围,而且那些可以量化的财产上的损失,比如残余地分割的损害、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通常所受的损失,以及其他因征地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临时租房费用、律师或专家的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够举证的具体损失也未列入补偿的范围。事实上,残留地和相邻土地受损很常见,比如被征收的土地可能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另外,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相邻土地的生产力,比如水污染、河流堵塞或改道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额外增加农地投入成本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窄,无法补偿被征地人所遭受到的全部损失,势必导致农户生活水准的下降,从而侵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2.征地补偿标准低。与补偿范围过窄同时存在的问题是补偿标准过低。《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真正能够到达农民手中的只有安置补助费,按照现有的规定,失地农民能拿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只有土地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地少人多,那么每个农户拿到的补偿费会更低。因此,虽说经修订后的补偿标准较原来提高了许多,但对失地农民来说,仍然过低,试想,如果土地不被征收,农民可以在集体土地上承包经营至少20多年(许多农村的新一轮承包才开始几年),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从土地上获得至少20多年的收益,相比之下,6倍的征收补偿额显然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不足以保障发展再生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它不仅是农民生产经营的基础,而且在目前农村社保体系尚未建立、劳动力转移又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归依功能,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广泛的潜在影响,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条件。我国目前的征地补偿费只体现了农村土地作为劳动生产资料价值的一面,而对于农村土地本身所具有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学等社会保障价值功能,以及被征地灭失后所产生的连带损失的补偿均未能充分体现,充其量只能满足于解决失地农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于土地本身承载的各种价值功能体现明显不足。

二、提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水平的理论思考

明确征地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合理地认识对被征收人补偿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合理的理论基础也是依法确立公正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原则的理性依据。目前,世界各国的征地补偿理论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种: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不当得利说、社会保险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和特别牺牲说等。在诸多学说中,“特别牺牲说”具有较强说服力,在实际当中为大多数人们所接受。该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的奥托・麦耶(ottoMayer)。他认为,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机能与日俱增,国家公法上活动损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国家既须完成安全、秩序、公道、自由与福利等目的,故无法终止其活动。所以要求人民忍受各种可能的牺牲乃为必然,但出于公平正义的要求,这种牺牲必须公平。若有不公平情形,片面令人民承担,则必须由国库予以补偿。另一方面任何财产权都不是绝对的,其内容和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或社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超出内在的限度。在他看来,使特定的、无义务的且无应课以负担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害,便意味着使之为国家或公益而蒙受了特别牺牲。①这一点与国家课以人民一般的负担是不相同的。因此,这种牺牲不应该由他个人来负担,而必须由公众平均负担。办法是通过国家从公众的税收――国库中支付,给作出特别牺牲者一定的补偿。即以国家负担的形式,有组织地予以平均化,即经由损害补偿而转嫁给国民全体。他特别强调,由于在公法领域中,“赋予”与“剥夺”全集于单一国家,所以国家予特定人以利益时,应征收费用,对特定人的财产为损害时,亦应予以相应的补偿。唯有如此方才符合自然法上的公平正义精神,并求得国家公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

“特别牺牲说”理论可以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存在进行较合理的法理解释,同时还可以对补偿原则及标准提供法理依据。该理论认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征收等行为,实际造成了特定社会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承担了其他社会主体未曾担负的负担,构成了特别牺牲,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这种特别牺牲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这些社会主体进行行政补偿是因为“特别牺牲”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消除他们所承担的“特别牺牲”。这样的补偿原因同时决定了补偿范围必须包括所有“特别牺牲”的内容,补偿结果必须要达到完全消除“特别牺牲”的程度,因为,如果没有消除全部的“特别牺牲”,不管剩余多少,程度如何,类别怎样,都意味着“特别牺牲”仍然存在,按照“特别牺牲说”的理论,就仍然需要给予补偿,直至“特别牺牲”完全消除为止。可见,补偿的发生和进程完全由“特别牺牲”来掌控:“特别牺牲”产生,补偿进行,“特别牺牲”消失,补偿停止;“特别牺牲”大,则补偿多,“特别牺牲”小,则补偿少。而所谓“特别牺牲”是对被征收者所受损害的评价,是从被征收者的角度进行的衡量,也就是说,被征收者的得失内容与程度是决定补偿范围和规模的最根本因素。因此,补偿的原则应当确定为按照“所有权人所失去的,而不是征收者所得到的”来进行补偿②。因为“征收者所得到的”是征收行为之后的另一件事情,它与补偿的原因及目标无关,自然也不应成为衡量补偿高低的杠杆,权利人“所失去的”即“特别牺牲”的存在才是补偿的原因和决定补偿多少的标尺。

要确定我国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失去的”是什么,就需要了解土地带给农民的利益有哪些,农民在拥有土地时享受到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土地被征收后“失去的”内容。我国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承载着非常多的利益,它不仅带给农民经济收益,还可以为农民解决就业安置和提供社会保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经济收益。虽然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农民非农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体,增加农民非农收入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农民的农业收入所占比重逐渐下降,但从对农户纯收入的贡献来看,目前贡献最大的仍是农业家庭收入,2004年的贡献率高出非农收入近两个百分点。农业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农业收入、林业收入、牧业收入和渔业收入,其中的每一分收入都与土地资源紧密相连,都是土地权利的经济表现,即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是其获得农业收入的权利基础。由此可见,土地是农民创造财富的重要资源,可以带给农民巨大的经济收益,在现阶段仍具有较强的经济收益功能。其次,就业安置。土地能够具有就业安置功能是源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即它能为劳动者带来经济收入,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按照一般规律,土地对劳动力的承载能力有限,即它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本应有限。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产生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这些劳动力应该流向城市的非农业部门,在那里寻找就业岗位,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但是,在我国,这种流动受到人为阻碍,致使土地对劳动力的承载能力被无限扩大,大量剩余劳动力在无法进入或留在非农业部门就业的情况下,会选择留在或回到农业部门就业,因为我国制度规定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土地,所以只要农民需要,土地就可以安置他们就业,我国土地的就业安置功能被极大强化。第三,社会保障。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一种承包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但是却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功能。首先,土地是一种“平易近人”的生产资料,它没有很高的进入门槛,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为劳动者提高足够的食品。其次,土地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均分土地虽然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但是它带给农民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其具有极强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提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水平的政策建议

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范围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项,远远不能弥补农民失去赖依生存的土地而带来的损失。征地补偿范围较窄,直接限制了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因此,要真正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必须扩大现行的征地补偿范围。笔者认为,除了现行补偿的三项费用以外,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应增加以下几项补偿项目:第一,剩余土地损失补偿。一整块土地拥有完整的价值,但如果被分割为大小不等的多块,各块的价值有可能大大降低。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农民的土地因征收而被分割为大大小小的多块土地,这些因征地而造成的剩余土地往往既不适合继续耕种农作物,又不适合从事其他的用途,结果只能是荒置;同时,一般被征收的土地都是用于从事工程建设或资源开发,这又会对剩余的土地造成损害。以上这些损失在现行的补偿范围中没有体现。所以,必须修改现行的补偿范围,加入对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的损失补偿。第二,相邻土地的损失补偿。土地与土地之间彼此相连,其价值也受到彼此的影响,一块土地被征收,必然会对周围的土地带来影响,例如一块土地被征收建设高速公路,那么它会对周围相邻的土地造成噪音、尾气等多方面的污染,从而降低相邻土地的利用效率。这部分损失在目前的补偿范围中也没有体现,这对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是不公平的,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必须对相邻土地的损失进行补偿。第三,土地上基础设施及土地改良花费损失的补偿。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农用地不再是简单的土地,而是在土地上修建了很多用于农业生产的基础实施以及对农地的质量进行了深入的改良。这些投入花费了巨大的物质财力,是农民对土地的一种投入,在土地被征收时,这种投入的预期收益也随之消灭,对被征地农民来讲是一种预期利益的损失,但目前的补偿范围中并未包括这部分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第四,迁移费损失的补偿。在目前的土地征收中不仅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同时也常常伴随着农民搬离原有的住房,需要重新安置居所,这一系列过程都需要花费人力、金钱以及时间,这对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其费用理应得到补偿。上述这些损失很常见,影响也很大,已经构成土地权利人所负担的“特别牺牲”,完全具备补偿的必要性。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国目前是按土地原用途进行征地补偿,补偿的计算依据是耕地的年平均产值,国内大多数学者都不赞同这样的计算依据。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将会带来非常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以农地年平均产值为依据的计算方式并没有反映农地转为非农地后的预期收益,失去土地的村集体及村民根本无法享受到土地农转非产生的巨大收益,被征地人作为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在补偿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只有按照市场价值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才能有效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不适合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失地农民利益的保护也不适宜通过征地的市价补偿来实现,需要在市场价值之外探索一条公平征地补偿之路,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所决定的。我国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而集体土地是不可买卖的,其权利具有不可交易性,因此集体土地对于农村集体和农民而言是没有市场价值的。这一点是与西方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所不同的,在那些国家中,土地所有者可以对土地进行买卖,即他们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征收使原土地所有者失去的是土地的市场价值,所以,征地补偿需要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然而,我国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可能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而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市场价值不可能成为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利益之内容,他们在土地征收中损失的只能是土地原用途所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土地在市场上销售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就是说,我国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出让价格属于“征收者所得到的”,而不是“所有权人所失去的”,不能构成村集体与农民损失的内容,不是他们所蒙受的“特别牺牲”,因此不能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

我国现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两种:基于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年产值倍数法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基于上面对补偿的理论认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统一年产值标准应严格遵循适当从高原则。第一,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应直接选择综合年产值最高的农作物作为主要农作物种类;第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不应选取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而应该以前十年的最高值为基准;第三,主要农作物价格应该在调查国内市场价格、国家收购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三者中较高价格确定。其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应全面提高。如前所述,只要土地不被征收,农民就永远可以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由此损失的土地收益。因此,必须全面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同时,必须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即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和农业科技发展因素,即应当尊重农民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利益分享,未来土地用途变更③和农业科技发展所可能产生的增值应该包含在征地补偿之内,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必须体现对相关价值因素的认可和对农民相关利益的保护。

注释:

①对于特别牺牲的判断标准,各国学者的看法还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形式说,即以形式为标准,认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是一般的侵害还是个别的侵害来判断。必须是该侵害为个别的侵害,即必须是对特定人,或特定的少数人所作的侵害,才算是特别牺牲。”由于此说主张对于那些侵害范围为一般的侵害,即凡是局限于对不特定的人或物所作的侵害,不论其侵害客体之多寡,均不予补偿,从而与立法旨意不相符,因此赞成者少。二是实质说,即以实质为标准,认为“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轻重与范围,也就是根据侵害行为的本质与程度来判断,必须是对财产本体的侵害,而且该侵害必须是超过了财产权应受社会制约的范围,才算是特别牺牲。”由于此说主张对于不特定的人的财产的本体的侵害,都应给子补偿,从而与行政补偿的不完全相当,所以亦不妥当。三是折衷说,即形式与实质皆应为标准,认为“应当兼顾形式要索和实质要素,即该侵害不仅必须是个别的侵害,而且还必须是对财产权本体的侵害,且该侵害又超过了财产权应受社会制约的范围,才算是特别牺牲。”一般来说,此说为通说。参见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②李蕊.国外土地征收制度考察研究[J].重庆社会科学,2005(2)

③这里的用途变更是指农业用途范围内的变更,不包括由农业用途到非农业用途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