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24:0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法规大全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新继受人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6-0123-06
现代工业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风险随之相伴而生,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频发,此类事件一般所涉受害者众,损害后果亦重,因此,谓之为大规模侵权事件。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事件①发生后,大规模侵权事件导致的企业破产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主张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顺序中以优先地位,②这些观点对于保护现时侵权债权人③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民事侵权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和潜伏性,一部分侵权债权在企业终止后一定时间才出现损害问题,根据侵权法的规则无法及时认定因果关系,对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现行立法中难以找到依据。为此,本文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为例,梳理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归纳分析我国未来侵权债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探寻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对相关立法进行改革的几点建议,以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一、目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民事赔偿程序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作为近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赔偿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对这一赔偿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垫付患儿医疗费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二)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2008年12月,由卫生部牵头成立的问题奶粉赔偿调查小组拟定民事赔偿方案,政府和三鹿集团等22家问题奶粉企业共同承担40亿元。其中,26亿元的检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余的资金则由22家问题奶粉企业按各自品牌产品确诊患儿数量、产品市场占有率、产品三聚氰胺检测结果等综合考虑进行分配,其中三鹿集团支付9亿元左右,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赔偿方案中还有一项总额为2亿元的医疗赔偿基金,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从2009年1月起,根据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基金向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患上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周岁。
(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日,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 〕
(四)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法院宣告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后,三鹿集团马上托管三元几条生产线开始生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北京三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战略重组方竞拍三鹿集团,最终获得三鹿集团的土地使用权、7~8家核心工厂、原有的生产技术、健全的经营团队、销售渠道、销售市场。但是,直至2013年7月,三元对三鹿集团的产能利用率不足五成,多家工厂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由于双方强势业务完全不同,受“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三鹿的品牌优势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负面效应,导致销售市场不得力,无法开足全部产能,不得不依靠租厂房、租库房等方式来增加营业外收入,以此来填补折旧费、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人员成本等各项费用。〔2 〕后续对侵权债权人的赔偿情况,未查到相关数据或报道。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鹿问题奶粉给患儿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幸运的是,据医学专家推测,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儿,成年之后不会出现更多的损害。但是,类似的其他产品责任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对于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的耐用消费品、缺陷医药产品而言,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往往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缓慢发生,损害症状确诊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登记,等等。相对于现时的侵权债权人来说,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一)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有合意之债与非合意之债之分,侵权之债属于非合意之债。有学者指出,如果对合同之债的救济体现为“增值”的话,那么对侵权之债的救济就体现为“保值”; 〔3 〕而在侵权之债中,即使是现时债权人,单个消费者也是势单力薄,相互之间难以形成聚合力量,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未来侵权债权人由于实际损害的发生时间不一,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加之债务人企业可能已经终止,寻求救济的成本高昂,未来侵权债权人获得救济的希望非常渺茫,在清偿债权中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过错、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的存在是认定侵权债权责任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规定了对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潜在的、未来的损害被排除在外。破产法中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顺位,限于已经认定实际损害的现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未来债权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在现行立法中难觅踪影。
(三)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公司终止后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曾经存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而公司注销登记,从而逃避债务的情形。2005年《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规定了公司非破产解散清算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公司解散原因出现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强制解散情形下,营业资格终止,法人资格同样要经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才消灭。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的七项职权,④都是针对现时债权设立,未来侵权债权无从通知、公告债权人,更无法进行相关债权的清偿,使这部分债权人求偿失去了法律依据。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体承担责任。那么,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究竟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确立了公司终止后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其一,对清算有过错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二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⑤其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其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⑥对此承诺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是一种债务负担的意思表示,该承诺经过公示,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产生影响,产生信赖利益,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应认可该承诺的效力。股东未清偿侵权债务分得剩余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对未来侵权债权人从分得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即返还不当得利。〔4 〕 205-210根据体系解释,上述内容中的债权人并未限定为合同债权人,侵权债权应包含在内,这为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预留了空间。
(二)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然延伸。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⑦,根据公司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行为要件,指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当行为;第二,主观要件,即不当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第三,损害后果,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学者考证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如下结论:否认理由包括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欺诈和不当行为,其中混同是适用最多的理由;适用该规则保护的债权既涉及合同之债,又涉及侵权之债,适用的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损害后果均非争议的重点;核心要件是审查“滥用法人格”,但国际上的一个最新发展是,即使不存在滥用情形,公司面纱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国的“单一商业体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集团,根据该理论,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如澳大利亚的“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即符合法定条件下,在公司集团内,母公司需要为子公司的破产交易承担责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关系金蝉脱壳的做法。该责任的追究有时间限制,即必须在子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六年内提起相关诉讼。〔5 〕这两个理论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在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对公司集团加强监管的反映。对于公司集团、股份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从主观要件的认定走向客观化的过程,更多地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强调强者对弱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要求公司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美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为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继受人责任规则是美国判例法发展出来的一项规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传统继受人责任制度。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及20世纪早期,是指一般情况下,公司财产转让后,受让公司对转让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即债务不承担规则,但是严格遵循该规则有违公平正义时,法官根据衡平法的精神,对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明示或默示约定、欺诈性转让、实质合并、实质存续,要求受让人承担转让人应承担的债务。其中,后两种情形实质是为了简化直接证明欺诈性转让存在的困难而做出的推定。(2)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院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产品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人要求保护,另一方面包括欺诈性转让法和继受人责任制度在内的立法在实践中常常被受让人巧妙地加以规避,而侵权损害事实确定地已经发生。为此,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超越对欺诈的认定和推定,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发展了继受人责任制度,提出了以产品存续原则⑧和事业存续原则⑨为理论基础的新继受人责任制度。对于前者,法院在判决中从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受让人承担潜在侵权责任后转嫁风险的可能性、受让人利用商誉获利因而承担责任的公平性三个方面,阐明了受让人对转让人原先所制造和销售的相同产品中存在的缺陷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的理由。对于后者,法院指出股东存续是确定转让公司和受让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一个因素,现金对价不应该成为受让人逃避承担责任的借口。〔6 〕继受人责任规则意在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法院审理未来侵权债权的案件提供了裁判的新思路。
四、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
侵权法的功能有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唯一功能。〔7 〕 6而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所称:“大规模侵权是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 〔8 〕8,为了减少、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同样有必要加强。在风险潜伏的现代工业社会,对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是对现时侵权债权保护的必然延伸。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为了加强法律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扩展责任主体为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增加了清偿的机会和份额。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借鉴美国“单一商业体制度”、澳大利亚“法定滥用法人格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决公司集团中某公司造成的未来侵权债权的主体缺位问题。
二是借鉴美国继受人规则,要求受让人承担未来侵权债权的责任。在我国企业改制实践中,构成实质合并、实质存续的营业转让已然存在,其中不乏逃废债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创造性地提出了“债随物走”原则,其实质是扩展了责任承担主体。在近几年的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营业转让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因其有利于对营业资产的有效利用,能够充分发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构成了事业的实质存续,增加了清偿债务的主体,可以使债权人得到较清算更多的清偿,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9 〕三鹿奶粉事件中,从三元重组三鹿的资产来看,生产线、销售渠道、经营团队、经营范围这些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整体性、功能性、有机性的营业资产,实质上构成“营业转让”,这种转让属于重大资产转让。受让人三元集团在受让这部分资产后,继续原三鹿集团的生产线所进行的奶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产品存续原则”;三元在并购三鹿集团之后,三鹿集团丧失了主体资格,三元的生产经营是三鹿营业活动的继续,同时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并进一步开拓市场,这个意义上符合美国判例法中的“事业存续原则”。如果三元继受三鹿营业财产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那么,根据这两个原则,三元将对未来侵权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学者已经认识到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表述为接手者责任:“接手者对前手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应当有条件地承担责任。其条件:一是合同约定接手者应当承担此项责任的;二是为逃避对前手的债务或责任的承担而从事欺诈性的财产让与行为而导致接手的;三是构成对前手兼并或收购的;四是使接手者成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续的。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接手者对因其自己在销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损害,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7 〕 209-210
(二)明确期限和范围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未来侵权债权是工业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对这些问题已确立相关的规则:第一,预留足额财产给股东以满足未来债权人的诉求。如1984年美国模范公司法中规定:合法债权在公司解散公告后5年内仍可提出,即使这些债权发生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提出请求,也可以在公司清算中向分得剩余财产的股东个人提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从文义解释来看,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终结后,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我国《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里对破产终结时未决的债权保留了分配额进行提存,保留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对于未来侵权债权而言,潜在损害难以预测,数额无法确定,因此,我国立法应通过赔偿基金的途径解决,可作出规定:公司终止后出现侵权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赔偿责任基金中支付,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为公司终结之日起五年。此外,对于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还可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
第二,责任承担的范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一般以股东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⑩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营业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10 〕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外曾经颁布专门立法打击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美国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案》(UFCA),198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将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在构成要件方面,事实欺诈要求有主观故意,由于探测公司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了“欺诈的征象”,推定欺诈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如果某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妨碍、拖延、欺诈债权人,则推定该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图。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未来侵权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主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破产法中规定了撤销权,但同样存在难以认定主观过错的问题,为此,可借鉴美国立法中的推定欺诈,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
五、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的政府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较多,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启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值得肯定。但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风险决定了大规模侵权事件不可避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理性分析。
(一)政府主动介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调控作用。如民事赔偿部分,政府首先要求三鹿集团拿出9亿元用于支付患儿医疗费,牵头建立赔偿基金等;对经销商的担忧,2008年12月19日,政府承诺将协调企业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经销商支付30%的拖欠货款,总额约3亿元;在三鹿破产重组问题上,主管部门积极斡旋,最终由北京三元有限公司和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组成竞拍联合体竞拍成功。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问题奶粉对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为相关债权人提供了政府信用担保,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政府适时退出机制以便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已逾六年,政府积极调控行为是否适当,追踪破产重组后的情况,至少带给我们以下思考:首先,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缺失。政府只关注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对未来侵权债权未涉及;其次,政府行为有越位之嫌。依据破产法规定,政府要求企业支付患儿和经销商债权的行为是代替破产管理人进行的财产处分行为,且违反了破产法中的债权清偿顺序,给予现时侵权债权以超级优先权;第三,政府行为似有失当。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重组,实际运行情况与良好预期差距较大。对侵权债权人来说,三元对三鹿的重组构成了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但是三元重组行为非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因而要求三元作为受让人承担三鹿侵权责任实乃勉为其难。因此,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政府仍然要坚持法律规则至上,坚持市场主体权利本位,坚持行政权力控制,坚持法定程序优先,这样才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注释:
①为了叙述简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
②主张赋予侵权债权优先权的有: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马东:《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乔博娟:《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法学家》2010年第2期等。
③根据侵权债权产生的时间不同,将其分为两类:现时侵权债权和未来侵权债权,前者指侵权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存续时已知的债权人,后者是指债务人终止后发生侵权损害后果而新出现的侵权债权人。
④《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⑦ 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4条。
⑧ 产品存续原则(the product line rule),也称为生产线规则,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诉Alad公司案中创设,其要点有:受让人购买了转让人的资产(包括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半成品和产成品),这些资产被用来继续从事生产;转让方因转让资产而解散;受让人事实上利用了转让人的商誉。
⑨事业存续原则(continuity of enterprise),也称之为企业继续原则,由密西根最高法院1976年在特纳案中创设,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扩展了传统继受人责任中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转让公司的事业存在基本的延续性,包括重要职员的留任,财产、基本业务运营甚至公司名称的延续;(2)在将受让公司支付的对价分配后,转让公司迅速停止了运营,清算并解散;(3)为了保证正常业务的持续运营,受让公司承担了转让公司的部分相关债务;(4)受让公司对外申明自己是转让公司的有效延续。”参见彭冰:《美国法上的继受人责任》,《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2期,第66-77页。
⑩欺诈的征象共有11个,其中包括:“(1)对关系人的转让;(2)财产转让后债务人保留了所有权或仍然 有控制权;(3)转让行为――被揭发出来或被故意隐瞒;(4)在转让前――债务人被或被诉讼威胁;(5)债务人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转让;(6)债务人潜逃;(7)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8)债务人收到的对价与被转让的财产价值相比极不合理;(9)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10)在巨额债务发生之前不久或发生之后不久转让行为发生……”。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法律控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页。
参考文献:
〔1〕杨正莲.三鹿破产,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J〕.中国新闻周刊,2009(15).
〔2〕刘 杨,邹昕昕.三元今日竞拍三鹿 三鹿集团原经营团队不变〔N〕.证券时报,2009-03-04.
〔3〕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4).
〔4〕李 磊.公司司法清算法理与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黄 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6〕彭 冰.美国法上的继受人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08(2).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M〕.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一)网络行为的概述
网络行为是指在电子网络空间里发生的人的各种各样的行为活动,这类行为活动虽然所依托的“场域”和“平台”不同,但是正好与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活动对应起来。又称为电子行为、虚拟行为、上网行为。
大学生网络行为主要有:其一,利用网络交流沟通的社交行为,主要表现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页、贴吧等论坛。其二,信息查找行为,主页表现在:网络搜索查找与阅读浏览自己有兴趣的资料,获取消息和知识。其三,休闲娱乐行为,主要表现利用网络相关软件娱乐如听音乐、看电影、玩网络游戏。其四,学习行为,凭借网络平台海量信息知识学习,主要表现在网络课堂、网上图书馆、网络学习软件等,其五,消费行为,利用网络平台购买物品如网络购物、竞拍等。其六,网络行为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诈骗、黑客入侵、病毒传播、侵犯人格权、肆意践踏知识产权等行为。
(二)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概述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指网络失范行为的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自身在网络应用的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谋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现出来的所有违背道德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行为,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上从网络违背道德到网络违法直至到网络犯罪行为。
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利用电脑病毒入侵、破坏网络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制作传播网络信息垃圾;恶意诽谤,传播谣言,不健康言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诈骗;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浏览、下载、肆意传播不良信息,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网络游戏或公开兜售文章、侵犯知识产权等。目前阶段这些行为在大学生网民中不算少数。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学习网络法律知识问题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网络环境下还没有培养起来,网络违法犯罪惩罚力度不大,还没有建立起来信誉体系和追责体系,法律惩慑和预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学生总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所以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地发帖、转帖,为了博点击率,罔顾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比较淡漠,对其个人网络行为法律性质认识比较模糊,个别大学生存在道德约束自控能力不足,违规的行为相对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动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识为引导的自觉活动,人们法律意识的性质、程度、内容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志”。[1]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是高校学生内在认同网络法律规范的价值基础之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法制”意识现今并没渗透到每个人的意识行为中,作为虚拟性、隐蔽性并存的网络,脱离了现实社会的约束,网络活动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更弱,一些大学生往往难以自我遵从法律。在大学生内部甚至存在着对网络法律规范普遍性漠视,出现的是“学但不用”、“知却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纳、不认同态度,造成了网络法律规范作用效果甚微。
网络法律知识是指人们对网络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的认识和了解,对网络法律内容的把握以及对网络法律的良好运用”。[2]而“在不了解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遵从规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的匮乏:其一,主观方面,大学生根据实用主义,对网络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缺乏主动性,他们倾向于学习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喜欢听案例分析和怎样打官司的知识,对网络法律法规缺少关注度;其二, 客观方面,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网络立法的时间还不太长,不少大学生对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很少能找到调整网络安全行为方面专业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高校大学生教学所通用的《法律基础》教材中关于网络法律法规的内容很少,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网络法律安全基础知识的缺失,使得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意识淡薄。结果现今大学生虽热衷于上网,但对于网络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对网络行为的善恶还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网络行为违法,哪些网络行为构成犯罪,极易做出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客观形成淡薄的法制观念。
(二)大学生网络法律规范适用、网络违法违规问题
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合法性、合规性。而大学生网络行为活动的依法展开,对网络社会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学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由网络法律实践活动来体现,即大学生按照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进行网络行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的网络权利,积极使用网络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在网络世界中的各类麻烦、纠纷。在网络活动中大学生不会主动依法约束自己违法失范的行为,在遇到纠纷时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极应对,这是致使高等院校网络法制教育困难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与网络的特殊性相关,因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侦破案件难、诉讼审判困难、影响消除艰难”等复杂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适用网络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性不健全,个别处存在不一致;高位阶法律侧重比例小;低位阶规范侧重太多,对不良信息行为的执法解释不明确,公众理解不一,导致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学生在传统性网络活动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表现得比较规范,但还有一些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随意性太强,缺失规范性,出现网络行为问题时候,倾向于自认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决。
三、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关系
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联系密切。一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让大学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适应时展、变化后的育人环境。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大环境下,网络作为安全教育的新环境,已给安全教育活动带来了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必须要借助网络长处,降低、消灭网络违法失范行为,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网络平台教育将会成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径。新型的网络平台教育方式与传统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安全教育是传统安全教育在工作领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单向灌输为主的传统安全教育变得双向互动,借助网络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从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内容的内化成为现实。最后,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和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中运用了大量法学教育的理论与方法,而网络行为安全教育的目标也是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教育的目标。所以,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将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问题与安全教育结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创新的重要契机。
四、大学生网络行为安全教育对策
(一)确立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目标,优化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现在的大学生几乎人人玩转网络,虽然他们的网络使用能力很强,但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却很少涉猎,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比较淡漠。现今,高校校园网络受外来非法侵入现象加重,要想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合理规划大学生涯,必须从学生内因上进行思想突破,让大学生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确定网络安全教育目标。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学生指导教师承担。但由于指导教师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还需要处理琐碎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导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现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强安全教育教师的建设,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师不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规律和掌握大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同时需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高校应结合本校特点,立足实际,有专职、兼职、外聘多样化的方式,组建具有全面系统安全教育背景的专职教师为主力,外聘常年从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安全教师为辅助力量,构筑起一个高质、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师资力量。
(二)优化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内容
要做好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讲授内容进行科学布置,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按图索骥的阶段,要“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把当代大学生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网络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如:班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讨中总结、归纳。激发起高校大学生们对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兴趣,这样就能更好增强他们网络行为法律意识和培养起法律观念。把网络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课堂教学,开设网络安全法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系统地介绍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通过教学灌输网络安全意识,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都具备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了解国家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从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网络安全风险,促使大学生形成自律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评价,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并将这种评价纳入学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关键词:法律辞书 清末民初 《法律大辞书》
引言
中国古代似无专门的法律辞书。无论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条文和术语做出解答),还是晋张斐的《注律表》,以及后来唐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宋王键的《刑书释名》、明刘维廉等人的《明律集解附例》、清官修的《大清律辑注》和万维翰的《大清律例集注》,都属法律注释性书籍,它们虽对律典中的字词进行集中解释,但不同于近代的法律词典及法律百科全书。
至清末民初,近乎天翻地覆的社会变迁,导致知识系统遍布裂痕;旧的意识形态日渐崩溃,新的知识秩序正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便是各式辞典的积极编纂(陈平原2007:4)。具体到法学领域,在清季的最后几年里,旧的中华法系正濒临瓦解,而新的几乎完全建立在西方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上的近代法学正在形成,伴之而来的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法律词典的大规模编纂与出版活动。民国初年,又有一批法律辞书相继出版。本文意在研究近代法律辞书的编纂与出版活动。
一、清末(1905—1911)的第一批法律辞书
倘若抛开载有大量日译法学新词的《日本国志》以及《(公法新编)中西字目合璧》和《新尔雅》不论,出版于1905年的《汉译新法律词典》(京师译学馆印行)应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专门法律辞书,它的出版地在日本东京;据实藤惠秀(1983:275,297),该词典由(日本)牛込的秀英舍印刷,布面精装,封面黑色,全书767页。
此后,受1902—1911年间沈家本全面推行的变法修律运动以及京师法律学堂(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创立于1906年)的开办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词典编纂蔚然成风,至(1911)爆发、清朝政府被止,一批词典在短时间内涌现了出来(见表1)。
可以发现,近代中国的第一批法律辞书几乎全与同为汉字文化圈的邻国日本有关,它们或由日本出版社印刷,然后运返中国销售,或由留日的中国学生译自日本人编纂的法律词典、法律法规。
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法规解字》,它是《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共十卷)的一个附录。该书是一部对《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专门法律术语(词语)进行解释、说明的作品,共解释专门法律术语(词语)1918个,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书中所收录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内涵和意义(何勤华2007:1)。《法规解字》有时亦称为《日本法规解字》,在原书末的“版本说明”部分(impressum),其名又写作“日本法规大全解字”。2007年,该书重新点校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书名改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法规解字》。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出版称得上晚清出版史上的大事之一,它的策划者、出版者、译者大多为时代风云人物,为其作序的亦多为大人物,如载泽(御前大臣奉恩镇国公,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吕海寰(兵部员外郎)、沈家本、、端方(出国考察五大臣之一)、岑春煊、大隈重信(日本伯爵)、织田万(京都帝国大学法科教授、法学博士)、高田草苗(日本早稻田大学学监、法学博士)及盛宣怀、张元济等,实际上起到了“西方法律传人中国的桥梁”之作用(邹振环1996:216)。该书副产品《法规解字》译定的词语,很多成为今日的通用词语,当然也有一些被新的译词取代。兹概括举数例如下(见表2)。
同年,《汉译法律经济辞典》由日本清水澄(1868—1947,法学博士)编纂,蜀南郭开文、张春涛合译成中文。据清水澄氏的“自序”,这部词典是专为清国实行“立宪君主政体”而准备的,他说:“今大清帝国,锐意改革,立宪君主政体之议,亦已碥定,则法之为何物,与夫法中专门语之义,人无上下,皆所应晓。”该词典中的词条多由日语直接转化成中文法律词语(未必是首次译成汉语),其中很多已成为法学界现今通用的术语。随便翻阅该词典,便可发现诸如“一般法”、“上诉”、“口头契约”、“三权分立论”、“内阁”、“公法”、“公海”、“公诉”、“公证”、“不可抗力”、“不作为”、“不要式契约”、“分权”、“占有权”、“住所地”、“抗辩”、“法人”、“法律行为”、“禁治产”等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该词典的每个词目都注有日语假名。词条的释义长短不一,但大都以清楚、明了为宗旨。仅以“禁治产(キソヂサソ)”词条(p.426)为例:
禁治产者,禁其治财产之义。即法律上,自己无管理处分己所有财产之能力之状态也。依民法之规定,在罹心神丧失之状况者,因本人、配偶者、四亲等之亲族、后见人、保证人、及检事之请求,而裁判所得为其禁治产之宣告。故禁治产者,须有下列诸要件:(一)心神丧失之状况;(二)法律上所规定人之请求;(三)裁判所之宣告。而受此禁治产之宣告者,日禁治产者云。禁治产者,务附与于后见人,使其看护,并其财产,而管理其一切情事。设禁治产者,单独所为之行为,则得取消之。此盖出于保护无能力与禁治产者之趣旨也。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策略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吸引新客户的新兴业务,较低的成本使银行能够发展零售业带来新的利润来源。自新世纪以来,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但与信用卡业务机制已经很健全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差距仍然很大。缩短乃至追上这种差距,需要科学合理的营销策略。本文拟对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策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1.立法建设不健全
由于信用卡属于新兴业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一业务的认识还很不够,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够健全。但是对于开展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是营销活动必不可少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相应的营销活动。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说体系建立的滞后,使得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和竞争范围存在疑问,容易引起纠纷,影响正常营销活动的开展。目前信用卡业务主要还在从属于一般银行业业务的法律法规下,比如:《银行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关于规范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局限性很大,对许多信用卡业务没有专门的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和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和指导信用卡业务,使得目前的信用卡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说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针对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惩罚办法,只能根据《刑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判决,效力低、不明确、漏洞明显;目前仍然缺乏对银行、特约商户、消费者等信用卡相关的参与方的准入条件和权力、责任、义务的明确规定,这给信用卡业务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不确定因素,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信用卡业务营销活动的开展。
2.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不完善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样,信用卡市场最重要的信用评估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只有深圳、上海等城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就是说,我国信用评估体系距发达国家全国性甚至跨国的网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个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营销业务时,无法实现对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收集和评估,也就客观上增大了发卡后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3.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
如果单从数量、品种和功能来看,我国信用卡业务目前在整体上已经十分丰富;问题在于,从整体的业务营销来观察,就会发现产品同质化的情况十分严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不仅仅体现在产品的定位上,更上升到了产品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的金融功能也在同质的不良局面。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南航明珠信用卡与招商银行的国航知音卡,真情卡与华夏银行的丽人卡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同质化现象。银行自身应对信用卡业务的创新能力不足是主要的原因,这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营销的定位有问题。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把竞争主要放在了数量上而非质量上,单纯地追求数量和短期效益,比如发现对手开发新型业务后立即模仿跟风,而忽视了长远发展最需要的质量和创新。各主要商业银行均承认,目前所发行的信用卡中百分之八十左右为“睡眠卡”,或者说“死卡”。原因在于消费从目前的信用卡营销上看不到差别和创新之处,缺少特别的吸引点,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的积极性就逐渐减退,导致大量“睡眠卡”的出现。从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同质化的另一结果,就是信用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营销成本,拉低了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利润。
4.营销渠道单一
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营销渠道还比较单一,仍然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直接联系,虽然在近年来增加了营销人员推荐和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两种方式,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总体情况仍然单调。比如说员工推荐,许多银行员工为了完成银行的“强制性”办卡任务,利用关系网办理信用卡,任务完成了,银行信用卡数量也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基本上都是“睡眠卡”;还有信用卡积分、抽奖、返现、刷卡馈赠、折扣等,往往与活动同时的是大量的限制条件,消费者使用起来极其复杂,笔者就有亲身的体会。呼吁银行能够加大信用卡营销的渠道拓展和业务开发的创新力度。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对策建议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逐步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设
我们在充分调研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对信用卡业务的范围、市场准入和相关监管措施上,加快立法进度。必须明确信用卡监管部门、明确其运行的职责、监管的范围和惩罚措施;必须明确信用卡各参与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信用卡犯罪的制裁措施,减少信用卡交易的风险,从而为信用卡营销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
2.加快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必须尽快建立并加快完善我国的信用评估办法和体系,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建立全国性的征信体系,并在市场和社会实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征信的内容和机制。
3.加快业务创新力度,丰富信用卡营销渠道
前文提到,目前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消费需求,银行必须紧贴市场需求,加快新业务、新服务的开发和设计,形成良好的创新流程,能够敏锐地跟上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在营销渠道的拓宽上,必须采取多元化道路,片面地追求数量没有意义,现代营销手段和理念可以充分地运用到信用卡业务的营销策略上,以优质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取胜。
参考文献:
[1]孙飞.信用卡大全[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5(08)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词:债务重组,新准则,利润操纵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一种旨在在化解债务危机,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原有的合同关系,并对双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技术规范。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然而,债务重组准则往往演变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节的“利器”,通过债务重组活动达到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2007年1月1日首次在上市公司推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准则有了原则性变化。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准确,并且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隐患,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利润操纵隐患
(一)利用重组损益的确认来操纵利润
旧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使得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债务,不确认为当期损失,而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首先,对于债务人来说,特别是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豁免,该收益交直接反映在其当期利润表中,使其账面业绩大幅度提升,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仍然有可能通过安排债务重组的期间来转移利润,比如在债务重组的前期可以对准备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多计提减准备,然后债务重组当期转回所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实现将利润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转移到债务重组的期间。论文大全,利润操纵。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就可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二)利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来操纵利润
新准则在非现金资产等业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旧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从理论上讲,我国采用公允计算量,一是能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化程度偏低,难以为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鉴证提供十分可靠的相关证据。大多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只来源于双方的协商,使得公允价值难以“公允”。在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没有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以职业判断来确认公允价值,增加了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实施中,公允价值往往成为企业控制利润的手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企业措助关联交易,滥用公允价值来编制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第二,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受自身利益驱使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和会计造假。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第三,企业人为高估或低估所持有资产的价值,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操纵企业利润。
(三)利用债务重组其他条款来操纵利润
比如以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并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须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责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应作为债务重级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论文大全,利润操纵。此条款的规定也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二、针对利用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利润操纵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债务重组法律法规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专门规范债务重组的规范,对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有重要意义。然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债务重组进行归置的法律法规,对债务重组事项涉及的法律方面规定分散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债务重组的专门法律,使其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双管齐下”,保证债务重组活动有序、有效地进行。一方面,从法的高度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增加了威慑力,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处罚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迫使企业管理者加强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制,通过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企业控制度的管理,提高企业各种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并采取措施弥补各种缺陷,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操纵成本。
(二)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利润操纵的管理和限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第一,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国家审计部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特别应警惕部分和授权对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特别应警惕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主体的经济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会计准则执行到位。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需全面考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影响。第二,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部分,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加强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以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审计工作,对于濒临亏损、亏损的上调公司存在的异常波动的营运资金项目及异常的应计收益项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另一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首先水平,增强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使其能客观公正的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第三,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内部控制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保证会计监督到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从三方面进行改进:其一,需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扩大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提高其地位,增强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其能真正担负起监督职能。其二,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论文大全,利润操纵。独立董事成员可从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层级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并通过对比分析,对内部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其三,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管理者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消除激励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三)增加会计信息披露
债务重组业务的信息披露尚待完善。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下,报表使用者不能单单凭借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提供的债务重组损失,就完全确定债务重组的相关信息,而应该与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因此,从一致性原则出发,将债权人由于债务重组所承担的损失统一反映在利润表项目中,以便能正确分析其利润构成,提高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利用价值,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此外,债务人不权要披露债务重组事项产生的利得总额,还要披露债务重组利得对所得税的影响,披露债务重组得得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以及股东权益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披露会计政策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以此,充公全面对债务重组事项进行披露,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证该债务重组活动健康有效地进行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依据新准则,会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对公允价值的确认的计量,要求会计人员有很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为此,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第一,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求会计人员坚持诚信原则、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遵守诚信既是会计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会计虚假信息的基本前提。会计人员须本着诚信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待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第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计人员除了具备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与会计相关的国际贸易、经济、金融等相关知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会计人员还需放开视野,学习国际通行的一些会计方法与准则。第三,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要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还要熟悉本行业及相关类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不仅适应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趋同于国际会计惯例,顺应了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深刻理解新准则的内容,贯彻执行新准则中的规定,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素质,提高企业信息的可靠性,保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⑴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193-198.
⑵刘茂盛,刘晓霞.浅谈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⑻:12-13.
⑶梁邵华.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J].当代经济,2008⑵:18-19.
⑷孙敏.浅谈债务重组损失信息的披露[J].财会月刊,2009⒂:66.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医院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全市各医疗机构目前所使用的门诊病历登记本、处方格式极不规范,五花八门,个别医院同时使用三种类型的处方;2、部分医院内部质量管理形同虚设,存在着盲目发展业务,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放松自身医疗质量管理;3、全市医院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4、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匮乏。
四、评价和建议1、此次督查中发现,通过前期的医疗质量督查,各医疗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控制运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和合理用药较以前有明显的好转。2、门诊病历、处方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标,在目前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往往只注重于经济收益和业务开展,而忽视了对医疗质量管理中具体指标的控制。大多数医疗机构的质控科室和质控人员没有真正的发挥制衡作用,质量管理制度没有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中,更没有与医护人员经济收益挂钩。存在着医院内部质量管理运行“留于形式”、“走过场”和业务建设、质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医疗缺陷和医疗隐患。为此,相关职能科室一是要强化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加大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力度;三是要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四是卫生执法监督所要建立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定期执法检查制度。3、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全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规范化处方的格式,严格禁止擅用非规范化格式的门诊病历和处方。4、加大全市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职能科室要认真按照局“QX3素质提升工程”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安排;二是各医疗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素质提升、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三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学科建设的发展;四是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医疗质量自查评价体系,将自查评价工作制度化、定期运行,自查评价应与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经济收益挂钩予以奖惩。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标工作安排和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工作方案,医疗质量督查小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三)医院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全市各医疗机构目前所使用的门诊病历登记本、处方格式极不规范,五花八门,个别医院同时使用三种类型的处方;2、部分医院内部质量管理形同虚设,存在着盲目发展业务,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放松自身医疗质量管理;3、全市医院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力度,管理力度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4、医护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匮乏。
四、评价和建议1、此次督查中发现,通过前期的医疗质量督查,各医疗机构都不同程度的加强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控制运行力度有了新的提高,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和合理用药较以前有明显的好转。2、门诊病历、处方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衡量指标,在目前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往往只注重于经济收益和业务开展,而忽视了对医疗质量管理中具体指标的控制。大多数医疗机构的质控科室和质控人员没有真正的发挥制衡作用,质量管理制度没有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中,更没有与医护人员经济收益挂钩。存在着医院内部质量管理运行“留于形式”、“走过场”和业务建设、质量管理“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医疗缺陷和医疗隐患。为此,相关职能科室一是要强化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二是要加大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力度;三是要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特点,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四是卫生执法监督所要建立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定期执法检查制度。3、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全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规范化处方的格式,严格禁止擅用非规范化格式的门诊病历和处方。4、加大全市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是职能科室要认真按照局“QX3素质提升工程”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做好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安排;二是各医疗机构必须将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纳入单位内部目标管理重要内容,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素质提升、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三是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学科建设的发展;四是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医疗质量自查评价体系,将自查评价工作制度化、定期运行,自查评价应与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经济收益挂钩予以奖惩。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标工作安排和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工作方案,医疗质量督查小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2、严格按照20*年目标任务和成都市“关于医疗质量巡回督导工作”的要求,详细制定了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督查依据、督查方法。(1)督查内容:受检单位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管理质量,处方书写、管理质量。(2)督查方法:本着公平、公正和全覆盖、循环式的原则对受检单位进行督查。随机抽查受检单位受检之日前30日内所有医生门诊登记本1本,处方100-200份。二项督查项目设定为各100分,然后按标准评估计分。(3)督查依据:对受检单位的督查依据为《执业医师法》、《四川省卫生厅病历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质量评审标准》、〈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
近年来,曹县坚持“预防为主,打击并行”方针,加大电力设施防范措施上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如给变压器装上防盗栓和防盗螺母;成立了以供电所员工为主的巡逻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各种电力设施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每个台区有人管,每条线路有人护,每基杆塔有人看;将护电管理工作关口前移,完善群众护线组织,积极与电力设施附近的居民保持良好联系沟通,建立长期的联防机制,实现群防群治;加大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上街宣传、下乡宣传,广泛发动群众,激发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热情,鼓励他们及时举报对电力设施的盗窃和破坏等违法行为;五是从摧毁罪犯销赃的渠道出发,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开始不定期的检查废旧物品收购部,严厉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一、曹县在电力设施保护中取得的成绩
1、加大清理力度,全面打响电力设施保护“阻击战”
曹县供电公司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并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中,年初部署整体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出安排,做好线路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在秋收后和春耕前期间,还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听取汇报,解决实际问题。该局领导靠前指导工作,亲临现场,了解情况,深入沿线保线站、护线组调查研究,走访看望专兼职护线人员,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从而激发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曹县供电公司对所辖废品收购站点进行了全面清查,并做了详细的宣传报导,影响很大,起到了广泛的警示教育作用。在全面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站点的同时,积极对各站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并与各废品收购站点逐一签订了责任书,要求其严禁收购电力物资,并对前来销赃者进行揭发举报。
2、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打好电力设施保护“攻坚战”
为了更好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并在发生盗窃破坏案件、外力破坏案件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案件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获得信息,并能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头做好工作,曹县供电公司相继制定出台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责任制度》、《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例会制度》、《案件报告制度》、《警企联防责任制度》,《有贡献人员奖励制度》及国网、农网输供电线路发案情况流程图等相关配套制度。
3、注重物防技防,全面打赢电力设施保护“保卫战”
全面加强电力设施技防措施。该局根据全供电区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在对输电线路铁塔地面至五米高处以内的螺丝打堆1250基的基础上,又对输配电线路杆塔拉线UT线夹螺丝打堆7856条,有效地防止了塔材和UT线夹被拆盗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该局还进一步加强了对配电变压器防盗锁的安装,对运行和停运的线路分别安装了不同类型的断线报警装置;国网变压器在原有安装400台报警器基础上,今年又新增200台;农电变压器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安装失电报警器工作已全面铺开。
3、全面加强电力设施物防措施。
曹县供电公司对全供电区204个输配电线路下的渔池都设立了警示牌,并与渔场主签订了保证安全的协议书,同时对输电线路悬挂了警示牌。另外,该局还积极与线路附近的17个采石场协商确定了减少爆破药量和方位避开导线的措施,避免崩坏导线。此外,该局还对配电线杆涂刷了夜莹光油漆,有效地减少了外力破坏案件的发生。
4、全面加强三级护线网络建设。
曹县供电公司在不断加强专职人员巡线的同时,还注重发挥群众护线员的作用,并根据“三长”(乡镇长、派出所所长、供电所长)和群众义务护线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124个护线组、702名护线员;建立健全了护线责任制度、巡回走访制度、案情及时报告奖励制度,以及工作联系制度。在此基础上,该局还进一步完善了“乡包片、村包段、户包杆”的群防群治防护体系和县、乡、村三级义务护线网络,有力地保障了电网的健康稳定运行。
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1、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2、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3、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4、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3、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4、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