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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的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8 10:31:41

公司管理的建议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1篇

关键词: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现状;基本思路;措施

目前,合资公司越来越多,但管理模式相对较为复杂,这无疑给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从某种程度来讲,财务管理状况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当前合资铁路公司管理的现状,不断创新和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铁路局的整体经营效益、维护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一、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负债规模普遍较大、经营业绩普遍下滑

以G铁路公司管内10家控股运营合资公司为例,到2014年末,负债合计高达1050亿元,6家公司负债率都在50%以上。因资产负债率偏高,加之运输收入不能大幅提升,大部分合资公司因债务负担重而出现资金紧张,现金流短缺债务风险加大。2014年,10家控股运营合资公司有7家出现亏损,合计亏损额高达40亿元;特别是新建的合资铁路公司由于自有资本金偏低、建设资金大量依靠银行贷款,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完工转运营后面临大量财务费用、折旧的巨大压力,而近期内运量又远未达到设计运量,导致新建合资铁路公司开通运营后即面临巨额亏损,其中DH公司投产以来,累计亏损达42亿元。以上突出问题,严重制约合资铁路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还没有实现高度融合

一是,运输资源互联互通性较差。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运输资源彼此分割,难以统筹利用。由于非运输企业与既有线控股合资公司之间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非运输企业与控股合资公司资源没有高度融合。二是,非运输企业在物流、土地、车站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与控股合资公司不能实现有效协同。由于资产权属、协同开发程度、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原因,合资铁路公司将非运输资源交由集团经营的意愿不强,造成合资铁路公司非运输业务既做不大、更做不强。三是铁路沿线土地开发政策效应不明显。“土地+物业”是提高铁路经营效益、保证铁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从部分高铁沿线土地综合体开发的探索看,由于合资铁路股东构成比较复杂,开发主体难以明确,投资回收期较长,地方部门支持意愿不强,铁路自身人才素质制约等原因,“土地+物业”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委托运输管理模式还不够完善

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模式有利于保持路网结构完整、运输集中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但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委托方由于不直接承担运输安全、运输管理责任,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提报委托方后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落实,有时候委托方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投入。再比如,出现应急抢险等工程,为了保障运输畅通、安全,受托方立即组织了实施而未及时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也对这部分支出不及时确认或不予以确认。受托方在承担更大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同时,不能同步分享增运增收成果。受托方的费用清算采取成本补偿方式定价,通过清算才能取得营业收入。而由于高铁运营时间不长,前期的成本变化波动较大,高铁成本定额的行业指导标准尚未建立,合资铁路公司地方股东对铁路方提供的委托费用方案,包括支出项目、费用定额等存在质疑,导致费用清算难以协调落实。

(四)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各铁路局作为铁路总公司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有责任、有义务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负责。但在涉及合资公司重大决策时,合资公司管理层认为,要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联系,还要将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落实到实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上述这些都需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来加强对合资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另外,还要完善公司的预算与投资约束机制。通过调查,目前有不少合资铁路公司都是委托专业的管理部分,往往会由于专业管理部门不了解委托合资铁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从而不利于公司发展。因为专业管理需要,年底决算时,超预算支出照单全列,造成超预算严重。

二、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分析当前合资铁路公司的夜店和财务管理现状,笔者认为:要建立由铁路局为主导的运营控制型模式。运营控制模式是一种较为可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它是将各个合资铁路公司的业务作为各铁路局业务的夸大与延伸,各个合资铁路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控制的主导权都在各个铁路局。运营控制模式的协调能力较强,同时财务管理效率较高,通过企业内部一致性的经营控制,各铁路局可以优化配置资源,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预算管理

1.科学编制财务预算强化源头管理。一是,以铁路局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为总纲,财务预算与客货运输生产指标、机客车工作量、设备资产配属量相匹配。二是,采取科学合理的预算定额。预算定额的选取必须要根据合资铁路公司的实况和合资铁路公司可操作的先进定额,不能够盲目选取。三是,提高企业内部资源利用效率。在合资铁路公司机车车辆资源不足、不具备大中修能力时,应优先立足于铁路局内部资源共享,提高整体资源效率。四是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二上二下”的编制审核程序。合资铁路公司结合铁路局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草案后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正式预算下达公司执行。

2.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管理。预算的责任主体是合资铁路公司,执行主体也是铁路合资公司,而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公司的预算一般都是通过监督指导和分析检查来实现。具体如下:一是,必须要将通过的年度预算决议落实到实处,且要细化预算责任目标,建立各个层次的预算控制点;二是,建立公司月度经济活动分析制度,且要落实实处,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大失误的出现;三是,实行“以收定支,动态调整”的控制机制,要着重控制支出,确保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二)强化合资铁路公司资金管理和财务监控

1.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资金管理。一是利用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资金流的集中监管。合资铁路公司资金作为企业集团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资金结算所归口管理。对资金流向实行动态监控,通过实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签订银企资金监管协议等办法,保证公司资金运作正常,降低资金风险。合资公司最大限度使用内部调剂资金,同时发挥好协同优势,形成与银行系统的谈判合力,对外贷款由集团统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谈判,争取优惠利率,降低筹资成本。二是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金预算表,确定年度资金筹集与运用规模。资金预算表作为公司财务预算的一部分,与其他经营预算相匹配,重点把握好债务性融资的实施时点。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限制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拨付与支出。

2.进一步完善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监控体系。一是规范统一会计核算政策。规范统一合资公司财务收支核算政策,统一明确运输经营中各项收入的核算口径与归类,制定统一的运输成本支出核算明细科目及费用归集原则,使企业内部的收入、支出核算口径完全统一,提高合资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可比性,更好地实现对合资公司财务的有效监控。二是构建财务监控系统。各铁路局财务部门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统一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目标、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运用与资产安全情况的监控。加强合资公司财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将合资公司财务数据信息统一上移到铁路局层面,比照国铁直管站段模式加强对合资铁路公司站段财务状况的及时掌握与监督。对合资铁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论性评价。

(三)优化重组集团资源,理顺内部经济关系

1.通过重组整合建立区域性的合资公司。合资铁路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路的积极性,拓宽了筹资渠道,在加快铁路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运营情况看,特别是合资铁路公司数量迅猛增长后,合资铁路公司管辖范围小、资源分散、产品同质化、同行业竞争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为提高铁路整体运输效率和经营效益,推进运营合资公司的重组整合势在必行、尤为紧迫。可以考虑逐步推动既有的线条性公司向区域性公司整合发展,最终实现一个较大的行政区域内只保留一个区域性合资铁路公司。这对争取地方政策支持,统筹区域运输资源,都将十分有利。

2.理顺委托运输等关联服务关系。为实现资源与优势互补,提高铁路局整体和各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效益,资产资源的共用与互相委托将成为常态,但内部各成员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经济关系,规范关联服务行为。铁路局总体资源配置中,会产生机车、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资产的相互使用,在此过程中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及使用档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界定资产产权归属。并建立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结算办法。

(四)强化铁路方出资人代表的主体权责,健全股东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

1.强化铁路方出资人代表的主体权责。我国铁路集中调度、统一生产指挥的特性,决定了铁路方必须无条件主导全路的运输和经营管理工作。铁路局作为铁路总公司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必须在统筹企业内部所有运输和经营资源上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对运营合资公司经营活动的指导,在掌握合资公司经营管理动态的基础上,结合铁路局经营工作思路,分析合资铁路公司及其站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2.健全股东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随着铁路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建立健全与市场无缝对接的运行机制,确保各方股东利益最大化,也是破解合资铁路公司管理难题的重要方面。建议在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规则,完善合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规范股权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和合作机制,保证各方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建立健全互利共赢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合资铁路公司权益,充分调动各方股东的积极性。特别是在争取运价、“营改增”、土地开发及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方面,充分发挥各方股东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优化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的系统工程,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创新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国铁与合资铁路公司两个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构建利益共享机制,协调好两个主体的经济关系,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推进资源统筹开发,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整体经营效益,实现协同效益最大化,从而取得良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潘振锋.我国合资铁路运营管理模式的实现[J].综合运输,2009(12).

[2]刘克强,李永强.高速铁路实施委托运输管理初探[J].经营管理,2010(10).

[3]万里霜.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公司的生存与发展[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3(3).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2篇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对如何更有效的实行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望能够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房地产行业的推动,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恶化,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也越来越艰辛,要保证房地产行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必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

房地产;建议;财务管理

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既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企业投资的增加,又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赚取了巨额利润。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房地产行业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迎来了自己的春天,量价齐升、供不应求等现象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国家产业结构不断地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前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开发周期长,项目投资金额大,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都有可能对当前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更多使用杠杆资金代替自有资金,房地产企业面临着筹集资金难的风险,加之已有负债利息兑付所需资金,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筹集风险。市场环境和产业环境的日趋复杂要求房地产企业认清自身的管理现状,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单一的融资渠道。从资金来源看,很多房地产企业对于银行资金的依赖性过高,房地产企业所筹集的大部分资金均来自银行贷款。对银行资金的过度依赖导致企业在经营不善时还本付息压力大大增加,随着房地产市场环境的恶化,房地产企业库存压力增大,企业从银行贷款越来越多。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不断提升,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也在不断推高。银监会要求严格控制过热地区和对高负债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规模,银行信贷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紧缩,导致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资金融通的困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2.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房地产企业通常有较大的资金需求,有些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一直扮演着单纯会计核算的职能,对于财务管理中的财务(融资、投资)和管理(预算、控制)两方面的职能,没有充分地发挥,不能为领导层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1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费用支出标准不一致,没有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往往被领导的意图左右;财务收支审批流程不规范,严重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包括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账核对在内的会计核算程序并不能得到保证,导致财务信息失去应有的经济价值。

2.2公司组织结构不完善。一些房地产公司在财务管理政策体系方面存在真空地带,组织结构基本形式上完善,实际上却缺乏实效,容易引发一系列诸如管理者不能最大限度地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做出最优决策等管理问题;企业的经营成果最终全部体现在“钱”和“物”上,而“钱”和“物”又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尤其是现在还处于粗放型管理的一些中小房地产公司,若想持续发展,必须要正视自身的财务背景,大力规范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管理工作。

2.3内部监管不力。一些房地产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等部门,制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监管不力。此类问题在家族型中小房地产企业中更加突出。

2.4没有形成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公司内部资金分配不均,配置不平衡,某些公司存在资金闲置,而另一些却资金紧缺的情况,无法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虽然制定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却没有把目标分解,制定出月度、季度计划加以控制管理;在经济效益良好的情况下,可选择的投资机会多,更容易忽视企业财务管理,追求扩大规模,跨界发展,加大了企业风险控制的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改革对策探讨

1.促进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企业管理模式。摒弃企业创建初期的凭经验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体制和权利分配和决策机制,实现互相制衡和约束,用各项制度来体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使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从而挖掘潜力,提高效益。

2.加强资金管理。

2.1注重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年初财务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明确企业年度资金动作的重点,便于公司日常的资金控制,把握资金周转“脉搏”,节约公司融资成本,避免盲目贷款和不合理存款等情况的发生。

2.2在资金日常管理层面,企业应合理安排开发贷款申请及提款节点,提高开发贷款的使用效率;提高项目销售去化率,加快销售资金的回笼,做好按揭回款工作,降低资金成本;企业应进行立项分析,根据资金运营情况理性的进行开发项目的决策,避免开发规模过大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企业成本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企业产品盈利能力的大小和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控制成本、节约费用,降低物耗,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财务部门要发挥自身拥有大量价值信息的优势,运用量本利分析法,合理测定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产销量,减少无效或低效劳动,改变现行产品成本出现浪费后再控制的做法和只注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抓成本控制的行为,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抓起,把技术进步,成本控制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

4.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房地产企业发展已经不能单单只靠银行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以保障资金的顺利周转迫在眉睫。

4.1发行股票,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股票融资是常见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不仅筹资风险比较小,而且所筹集的资金长期有效,并不占用企业授信,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杠杆比例的降低使企业能够更多的通过债务来筹集到资金,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4.2利用海外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海外资本市场相对成熟,对于企业上市没有我国资本市场在财务指标上要求的严格,因而上市的门槛较低。

5.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做好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利润预算、工资性支出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等,是一个综合性预算整体。企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有益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明确的划分企业内部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内部矛盾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竞争能力。

目前,数字出版迅猛发展,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房地产公司相关财政管理人员应该转变传统的简单粗放的收支预算方式,要以市场和业务发展规划为导向,实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虽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和零基预算可能会使预算周期变长,预算人员的工作量相对的有所加大,但是全面预算执行性强,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出版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效果明显,值得广大房地产公司人员一试。

6.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6.1鼓励财务人员“走出去”,开展财务外交,定时或者不定时的举办联谊活动,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会议,创建和谐氛围;激励财务人员“引进来”,公司积极举办相关讲座或者会议,大力宣传“引进来”的思维,摒弃守旧陋习,积极吸取其他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良好经验和精华,为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

6.2领导要抓大放小,懂得放权。领导是风向标,主导企业发展的大方向,但是具体的操作应该由公司的其他人员的相互配合来完成,领导者不能大小一把抓,什么都要管,到头来反而什么都管不好。应该放权,在不改变大方向的前提下,鼓励下属员工积极进言献策,调动财务干部的监管能够和积极性,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6.3走内延发展和培养财务干部之路,房地产企业领导者应该创造合适的学习环境,鼓励员工积极学习,踊跃学习,比如可以不定期的举行学习效果比赛,调动财务管理者的积极情绪,更加用心的学习专业知识;避免一味的追求高学历高学位,不能因为一个文凭和一个学历的门槛,就把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人拒之门外;杜绝企业内部任人唯亲,层层裙带。

参考文献:

[1]俞小江、杨林:《BL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战略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3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系统

 

近年来,一些集团公司在强调企业发展速度和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对集团的所属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大量资金被占用、投资回报低,降低了集团的整体业绩,拖慢了集团的发展步伐。鉴于此,集团公司应建立一套高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本盈利最大化。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是基于母子公司的产权和资本纽带关系,为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活动的约束、检查或纠偏为手段而形成的若干要素的有机组合。笔者认为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是由制度管理、授权管理、人员管理、目标管理、预算和信息管理等构建的有机整体。

一、制度管理

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首先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

要使董事会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社会化的标志是董事会中引入独立的董事,增强公司决策的准确性;专业化的象征是通过设立财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对外担保方案、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决定公司高级职员的薪金,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查,负责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从而保障母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授权管理

授权管理是指在某项财务活动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锁进行的管理。授权管理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

授权管理应做到一下几点:(1)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2)企业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3)财务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通过授权管理,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动作,从而保证集团公司整体的有序运行。

三、资金管理

对集团公司而言,母公司只有控制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控制了其资金的流动,才能使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所确定的发展战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集团公司一方面可通过现金收支报表,加强对子公司现金流的日常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可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将集团内各企业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结算以及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借贷,既满足部分企业的资金需要,又减少资金的沉淀,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相互调剂余缺,还可以利用闲散资金谋求资金的短期投资效益,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四、人员管理

提高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加强财务监控。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可采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方式,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列为母公司财务部门的编制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的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享有对子公司财务计划制定的参与权,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重大财务事项,与总经理或董事长共享签字权,并承担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责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五、目标管理

围绕集团公司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应建立以评价获利能力为主体,评价偿债能力、资产营运效率和发展能力为辅助的财务评价体系。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目标确定后,便可按照目标管理的办法,将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到子公司,实行层层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以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此外,为使公司整体效益最优化还应通过合理的税务策划、盈余管理策略等对集团财务收益进行管理,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收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管理

集团母子公司间财务信息是否畅通,关系到整个财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财务报告制度 母公司应制定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事前报告制度和事后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前,必须事前向母公司报告。

(二) 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年度审计和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加以处罚,以形成集团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 财务网络电算化 为提高集团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应建立全面覆盖集团公司总部及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的网络系统。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母公司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一个子公司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集团财务信息有控制的共享与集成,将提高财务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高层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使集团公司的理财投资活动跨入新境界。免费论文,财务管理系统。

有效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制定,关系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顺利和有效发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完善,首先要构建财务管理系统,其次要保证管理系统能良好地运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要把董事会、经营者、财务管理者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监督、经营、决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制,与我国目前常用的工资、津贴或奖金形式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能促进集团公司发展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刚,王燕,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选择。世界商业周刊,2004.

【2】张延波。企业集团财务战略与财务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4篇

一、对盈余管理手段剖析

(一)盈余管理手段之一――变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改变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更主要包括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的变更,折旧政策的变更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从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从年限平均法改为产量法或工作量法(在年产量或工作量降低的情况下)以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延长,都会导致当期和以后各期固定资产折旧率的下降以及利润的相应上升。一般而言,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提升以后各期利润的影响较为持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较为显著。尤其是对制造业的上市公司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改变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2、利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

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一个公司是否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时点的问题。只有在12月31日这一编制合并报表的时点仍受控制的公司才是子公司。然而,子公司的变动超过一定程度会导致母公司这一会计主体的变动,而不同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基于这两点上市公司则通过年度之间收够或出售等手段,增加新的子公司或减少原有的子公司,从而改变合并会计报表年报编报的合并范围,操纵公司当年或以后年度的合并利润表,为实现盈余管理打开方便之门。

(二)盈余管理手段之二――利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1、利用收入确认进行盈余调节

(1)提前确认收入。按会计惯例,收入应在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和交易已经发生以后才可以确认和记录,但企业管理当局纷纷在过程完成之前即确认和记录收入。如有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时仍确认为收入;仍需提供进一步服务时确认收入等手段。这些手段的共同点就是提前确认了收入,虚增会计盈余。

(2)递延确认收入。与提前确认收入正好相反,它是将应在本期确认的收入推迟到未来期间确认。企业一般会在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下降时才会使用此种盈余管理手段。递延收入可以平滑企业的收益,使企业收益呈现一种稳定上升的趋势。但推迟确认收入会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高估本期收益。

(3)创造收入事项。是企业为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而人为制造经济业务以增加收入行为。例如: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时做一笔销售,再于第二年度退货,从而达到虚增当年利润,实现扭亏保盈目的。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一家子公司按市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家子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的做法,使合并会计报表收入和利润同时增加,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为达到盈利目标还可能放弃一贯采用的信用政策,突然放宽信用标准、延长信用期限,把风险教大的客户也作为赊销对象,把以后年份的销售提前到当年,不顾一切地创造没有现金收入的盈利。

2、利用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行盈余调节

(1)费用资本化。主要是借款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表现为利息资本化,上市公司通过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有三种:(1)在新制度颁布前,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上市公司就滥用利息资本化规定终止时间的弹性进行盈余管理。如在资产先支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利润,就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时间作为资本化终止的时间,有些上市公司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费用年年资本化,同时固定资产帐户也暂不提折旧,以此达到虚增资产和利润的目的。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在实际运用中无法分清其界线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对于研究开发费,我国至今还没有正式颁布有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一些上市公司就可以根据当地政府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的优惠税务规定,从销售收入中预提研发费用,自由度颇大。而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中介费为准入帐,而这相对于研发费用微不足道,结果造成了要么公司研发费用过低,后继发展无力,要么采用盈余管理方法以将研发费用资本化,一些上市公司会将研发部门单独分离成其子公司,使研发费用资本化。

(2)费用的递延和提前确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要求当期的收入与其相关费用应相互配比,然而现实中费用的受益期很难确定。如很难确定广告费到底能使哪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增加及增加了多少。对这种费用如何在各个会计期间分配及分配多少需要一定的主观判断,上市公司管理层正是利用这一点,随意确定推销时期进行盈余管理。

(3)潜亏挂帐。是指不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导致帐面资本价值的虚计和本期利润的虚增,从而达到管理盈余的目的。这种方式,盈余管理手法多样,归纳起来有:低转产品成本、高估存货、投资损失不冲销、不良债权长期挂帐、财产盘亏与损失挂帐、少提不提折旧、少计负债等手段,以此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利润。

(三)盈余管理手段之三――利用非经常性收益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手段主要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税收减免,利息减免,政府补贴等。企业利用非经常性批准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以关联方或当地政府有关,并从时间上看,一般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突击确认大额的非经常性损益。

1、利用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存在随意性,上市公司可根据自己需要高估或低估坏帐准备计提比例;(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使上市公司计提这四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存在一定的投机行为;(3)对企业的某些滥用会计估计以多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行为难以规避。2001年以来,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经营业绩,粉饰财务状况,规避上市监管的工具。在少数上市公司中,特别是面临着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的上市公司,滥用资减值准备现象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另外,一些上市公司凭借财政补贴,投资收益及出售、转让与置换资产等方式取得的非经常性损益达到扭亏目的。特别是对于主营业务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组成了其摆脱困境快速而有效的方法。靠一次性收益装点门面或躲过退市,戴帽的公司也常利用这些方法进行盈余管理。

二、结论与建议

由上可知,上市公司违背会计政策,滥用盈余管理已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使会计报表上的反映的企业业绩同企业经营实际脱节,给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资决策造成误导,也给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宏观调控带来不利影响。盈余管理既损害了会计生命力所在――有用性,对会计职业和上市公司本身的资本市场发展前景也造成不利。因此建议: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5篇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政策,使得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了巨额的不良贷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的深入进行,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国金融机构即将参与到我国的市场竞争中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与挑战。为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迎接WTO的机遇和挑战,也为了使“金融-这一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进我国的国企改革中,能够发挥“发动机”的作用,中央政府决定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提高

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为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提供了契机。

事实上,不良资产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由于经济本身具有的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各国银行业都在不同规模上出现了不良资产。八十年代以来,处理银行业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处理危机性金融机构的传统做法主要有[1]: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注资救助,包括由监管当局、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接管;由其他机构全盘收购或吸收合并;放宽政策限制,对危机机构进行政策挽救;对危机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等。但是,对于因出现大面积不良贷款而引发的一国系统性金融危机,就必须采取特殊办法尽快解决,因为拖延越久,代价越大。组建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特殊办法之一,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专业优势和特殊法律地位,重组、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既有利于实现贷款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又可将商业银行从巨额不良资产的负担中解救出来,使其能够继续从事正常的信贷业务。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之初,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是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2]成立的;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 是依据国会1998年初颁布的《Danaharta法》成立的。这些法律至少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某些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如:(一)有权与原债权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此种协议可使贷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担保权利转移生效,且无需债务人与担保人认可;(二)根据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可向欠债企业派驻专员,接管管理层,接管专员有权拟定企业重组方案或清盘方案;(三)有权检查债务人的帐目和制止其恶意逃债行为。

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略有不同,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1)托管有问题的金融机构;(2)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3)同时承担上述两个职能。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属于第二种情况。

正是看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方面的特点和优势,我国相继组建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4月中国成立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来,各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初步完成了机构组建、债权接收、债转股等项工作,正在进行资产保全、资产处置、债务追偿等业务。随着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深入进行,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则将使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很难实现,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彻底的“背债公司” .为了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并减少处置成本,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本文拟就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作一初步探讨。

一、债权接收中的法律问题

对从商业银行收购的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必需办妥各项法律手续,进行确权工作,如签定债权转移协议、办理抵押变更等。在此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通知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对此理解不一致。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债权近千万笔,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则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中能明确以下问题:(1)对新闻媒体的公告效力予以确认(同时其效力适用于担保义务人),即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债权接受的公告,该公告对所涉债务人和担保人均具有效力;(2)规定只要资产管理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通知义务,即为“通知债务人”,而不以债务人确实收到通知为条件,以此防止债务人以未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转移中有关抵押的法律问题

(1)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法律问题

在国务院国办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范围中,许多贷款设置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果对这一条不做出专门解释,资产管理公司对许多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接收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抵押人也将因此而免责。对于《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之内,还是“一定期间”结束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均不得转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结合《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是因为在“一定期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尚不确定,如变更债权人,则可能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并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得以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将来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因此,我们建议将该条作限制性解释,即:“在《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在该期间结束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并适用《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其他规定。”或者在有关特别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有效,以保证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贷款债权设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的合法存续。

(2)“设备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在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债权中,以有不少是以债务人的主要设备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根据《国有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设备作抵押时必须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有的没有进行此项程序,导致抵押无效。这种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抵押的批准权与《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抵押生效的规定是相悖的。为了更好的收回国有金融债权,化解金融风险,建议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立法中明确规定此种未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有效。

(3)房地产抵押未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登记”的法律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债权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实行的是房、地分离的体制,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的登记管理部门,使得许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银行仅办理了房屋的他项权证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的他项权证登记,有关主管部门据此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不予办理因债权转移而发生的土地抵押变更登记,诉讼中法院也认定此类抵押无效,这无疑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实现的风险,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我们认为,对此问题应贯彻“地随房走”的原则,凡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的,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视为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应为有效,当然,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可责令有关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为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和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实现的保障。 (4)“抵押物他项权证到期”的法律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债权中发现,许多设有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都涉及他项权证“已过期或将过期”的情形,有关登记主管部门也规定“抵押物他项权证到期,需变更登记或办理延期手续”,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部分法院则将过期未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的抵押担保认定为无效。我们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民法原理,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是不具有期限性的,所以抵押权是没有期限的,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而他项权证上的“期限”是指主债权的权利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因此,他项权证上的“期限”到期并不意味着抵押权到期,抵押依然有效,直至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履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抵押合同被解除。鉴于目前有关部门对上述问题认识不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

(5)抵押合同的变更登记问题

虽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该条只是对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并不说明已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在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抵押也必须以变更登记为有效要件。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一经登记生效,就应合法存在,债权人的变更,因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不应成为抵押人免责的理由。《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担保法》的立法意图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应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债权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的这一精神应该是贯穿于整个《担保法》始终的,在抵押担保的情形下,也应如此。一旦抵押合同依法生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的变更,并不能改变抵押物上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因此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因此,为最大程度保全金融债权,防止抵押人为逃避担保责任,在债权转移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建议在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理发中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凭债权转移协议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部门应该予以登记;或者规定在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也享有抵押权。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立法《Danarharta Act》就在该方面进行了规定。

(6)变更抵押登记的有关费用的问题

在变更抵押登记时,手续比较复杂(登记要去不同的部门,分别有土地局、房产局、车管所、国资局、工商局等)、费用较高(如过户费等)。尤其是对于国家法定转移债权的情形,由于其涉及资产数额大,户数、笔数多,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承担,因此我们建议在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中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减免变更登记费用。

概而言之,债权转让中的问题均属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即债权转让应履行怎样的手续,才能使债权受让人拥有完全的、真实的、不次于原债权人的权利。针对一般意义的债权转让,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考虑,现行法律做出了诸多的规定,如要求通知债务人、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某些事项还需征得债务人同意等。但如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具体情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是不良债权,而且债权数额极为庞大,其实际履行的难度明显比正常债权大得多,故法律应对其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这也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实际上,国外法律在这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鉴于此,我们建议,为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效率,特别立法应该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与原债权银行间的债权转移协议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履行通知义务,即拥有原债权银行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仅凭债权转让协议,有关抵押、房屋、土地等登记部门就应该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免除一切登记手续;仅凭债权转让协议,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办理诉讼中的有关变更手续。这是目前来看对资产管理公司最简便高效、国外亦有先例的一种做法。

二、债转股中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就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现阶段,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资本市场的监控手段还有待于改进等因素,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股权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障碍。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相关的政策法律不配套。现就债转股业务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如下:

(一)对外投资数额与《公司法》规定冲突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既非投资公司,亦非控股公司,其注册资本仅100亿元人民币,其在债转股后的对外投资将大大超过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另外,在根据《债权转股权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对转股企业而言,我们暂且称之为分立式债转股),转股企业对新公司的出资也往往超过50%.上述事实已完全与法律相悖,我们建议在有关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立法中对此作出变动性规定,即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受《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当然,最佳方案是修改《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限制。

(二)债转股所设新公司中,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性质(或持股方式)的问题 在债转股完成,新公司设立后,资产管理公司依据《公司法》是应该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但根据国家政策,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是阶段性持股,并且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从而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东又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国家应该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新设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否则的话,既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股东权利,也不利于债转股新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的方式,我们认为采取优先股的形式较为合理,优先股股东通过放弃一部分股东的权利,如表决权、委派董事等权利,而获得一些与普通股股东所不具有的优先权利,如优先按固定比率分红、清算时优先受偿等,该种持股方式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又符合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对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颁布规定。当然,若立法中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优先股,则还须相应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份后,受让人的权利转化为普通股;或者新公司的其他股东违反重组协议或债转股协议时,此种优先股亦转化为普通股。 (三)新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赖以生存的基础,国企债转股都会涉及到原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至新公司,并且,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绝大部分属于划拨国有土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补办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1998年国家土管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除继续规定出让、租赁、折股处置方式外,还增加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但“保留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而且不超过五年期限。它同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这意味着,如果国家不针对债转股问题出台新政策,那么,实施债转股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偿使用,企业就要“额外”流出现金,而债转股本身并不使企业增加任何收入(至少是一定时间内),这无疑增加了债转股的难度,甚至可能导致债转股无法完成。对此问题,我们认为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在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通过债转股成立的新公司继续以划拨方式享有土地使用权;其二,规定新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对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三,允许新公司在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之前缓交土地出让金。其中,以第一种方案为最优。 (四)资产管理公司以新公司回购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的问题

在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债转股协议》中,基本上都将新公司回购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实现股权退出的重要方式之一。下面就新公司回购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实际操作等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通常所称回购是指一家公司以其自有现金或资产购买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并进行减资的过程。《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新公司回购,就性质而言,与一般意义的回购并无本质的区别,但新公司回购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又有其显著的特点。首先,新公司回购的原因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依政策必须退出,而不是回购的通常原因(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等);其次,新公司回购被约定成为新公司必须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的一项既定义务;最后,新公司回购的期限和数量在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新公司股东之时就已确定。

新公司回购的法律程序是:(1)新公司回购首先需由其董事会提出减资方案,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新公司应依法进行通知和公告。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新公司进行减资的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新公司回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资金来源问题。由于新公司回购被约定成一种既定义务,并且在回购的期限和数量上都是确定的,因此新公司回购的资金来源就成为回购能否完成的关键问题。《债转股协议》中一般都规定新公司以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若中央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收益等现金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或剩余股权,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公司各方股东要按股分红,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要专款专用,而亏损补贴、税收返还、土地开发收益又都是不确定的资金来源,因此新公司的回购资金到位乃至回购的顺利完成存在着现实的困难。(2)由于回购必须以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三分之二特殊多数)为前提,为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各方股东在债转股协议中已承诺支持新公司回购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义务,但如其违约,法律将如何追究其责任,目前无明文规定。(3)程序问题。前面已经对新公司回购的程序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不难看出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减资程序规定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债转股协议》一般约定新公司每年都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回购,因此也就需要每年都完成一次减资程序,这在操作上显然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存在新公司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问题。

鉴于此,我们建议特别立法应就以回购方式实现股权退出的相对简化的程序及法律保障作出规定,并同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间债转股的股权的最后处置结果,即是否要求必须完全退出以及退出的方式是否只有转让与回购两种。

总之,上述法律问题渗透到债转股的每一环节,关键在于合法、有效地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和新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债转股运作过程,法律关系的确定应从两方面入手:(1)要明确债转股方案实施后,资产管理公司怎样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职责。(2)资产管理公司做为阶段性持股者,阶段性的含义是什么,股权退出是否是必须的,股权退出方式怎样,都应该明确。

债转股协议签定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诸如根据债转股协议,在设立新公司过程中,其章程的制定、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注册登记以及将来的股权管理、股权退出、新公司重组上市等事项的具体操作。这些问题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都是全新的业务,不仅需要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更主要的是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支持。

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及其它资产应该及时、尽可能价值最大化地变现处置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方法主要有: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是不良资产,如果依据现有法律基础,最终是难以实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目的。鉴于此,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手段,以有效解决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 接管与重组企业的问题

对债务人的企业重组,是国务院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处置手段,也是国际上处理不良资产的一项基本经验。为了保证重组这一方式真正起到盘活债务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使其恢复经营能力的目的,法律必须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的手段,给予债务重组企业以特别的保护。在马来西亚,政府颁布了特别法案,明确了“特殊管理人”制度,规定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资产管理公司批准;或者马来西亚的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决定派出“特别管理人”对企业进行重组,在法定的重组期内,企业董事会的一切权利由“特殊管理人”代理行使,“特殊管理人”有权处置企业资产,审查企业财务,而一切针对债务企业的诉讼、执行、清算等申请均不得提起等。而在我国,《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可以接管企业的权利。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任务,我们建议立法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债权的企业,有接管、重组企业的权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或主动决定),同时可以责令被接管企业延期偿还债务,并以该命令抗辩其他债权人,上述规定必然大大提高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企业重整实现债权的效果。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6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

[1] [2] 

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拔出来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7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转贴于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拔出来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8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

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公司管理的建议第9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

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2.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主次不分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架构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组织体系下的各部门都要负责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合规监管,而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复核,但法律合规部门更重要的职责是识别证券公司管理层的合规风险,保证证券公司规避可能因此出现合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介于目前证券公司的高管层是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因此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必须将重点放在合规经营管理层的各项行为上。但实践中法律合规部门却极少合规经营管理层的业务,更多的是审核业务部门的业务是否合规,而业务部门也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审核法律合规的任务完全交给法律合规部门来审核,就出现法律合规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日常的常规性合规业务上,忽略了最重要的对管理层的合规工作。

3.法律合规部门沦为应付外部监管的专职机构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不是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部门,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中小型证券公司对法律合规部门的建设相比较经济业务部门比较滞后,存在人员配备少、管理层也不太重视等情况。甚至个别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对内流于形式,把设立法律合规部门的目的定性为应付对外部监管机构的监察上,把所有的工作职责放在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公关”上,只要做到外部监管能应对自如,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就算完成了。

4.法律合规专业性人才不足,缺乏合规人才的培养机制

由于证券公司法律合规近几年才刚有所起步,对合规人才的需求不是很大,往往证券公司里的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不超过五人,法律合规部门的员工也大多由稽核和风险管理部门里的具备法律背景的员工抽调过来,但这与法律合规的岗位要求有一定的差距。随着近些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对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行要求也更为严格,最好是具有复合型人才除了自身要具备法律背景之外还需要掌握一些金融、财务、计算机专业的知识,而且要了解其他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可见法律合规的人才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但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对合规人才的培养却非常不重视,缺乏像经纪业务部门那样的培训机制,导致法律合规人才的专业性明显不足,法律合规人才高素质队伍亟待加强。

三、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的建议

1.完善法律合规管理的内部机制,确保合规管理的内部独立性

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的情况存在已久,这就要理顺法律合规部门和经营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因此

笔者建议法律合规部门特别是合规总监的任免、薪酬、绩效考勤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的直属上司应该为董事会,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合规总监的下属部门的考核也应有合规总监独立考核,由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监督。另外,法律合规部门要加强主动合规,主动合规其他业务部门的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证券公司的合规运营。

2.明确各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推进证券公司全员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合规的管理不是单靠合规部门就行的,也不是法律合规部门的一家责任,在现实中证券公司的各业务部门将部门内的各类合同或者投资项目、产品业务方案等要求法律合规部门“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承担了业务部门合规职责,这样违背了全员合规的理念。因此笔者建议,证券公司内部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合规审查的主体和职责,合规审查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而法律合规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公司的各项制度上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上,这样既保证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也推动了证券公司的全员合规的良好氛围。

3.加强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

证券公司的合规文化建设有利于将员工的合规理念与日常业务工作相联系,在工作中自觉合规约束自己,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公司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做到法律合规部门自身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定。其次法律合规部门要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并且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让员工在培训中培养合规意识。第三,要让经营管理层来支持倡导合规文化的建设,建议经营管理层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担任合规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合规总监担任副手,有利于合规文化建设在政策执行上的保障。

4.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法律合规人才

目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部门的现状是合规人员需求量小,但专业性要求高的特点,经常出现招不到合适员工的现象,这对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的发展是不利的,人才得不到很好的补充严重影响合规管理的质量。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合规人才的培养是长期性的工作,可以从每年公司招聘的应届大学生中选有潜质的,这些大学生应当具有复合型的专业背景,然后通过一到两年的各个岗位的轮岗,再安排的法律合规的岗位上,这样做既有利于法律合规人才对各业务部门的流程熟悉便于开展合规工作,而且对合规部门在公司里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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