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安全生产法建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11 09:08:06

安全生产法建议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1篇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2篇

根据《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榆政应急函﹝2020﹞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题调研工作,调研报告如下:

2005年以来,我省颁布了地方《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针对近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现实意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推手。近年我县紧紧围绕《条例》有关要求,对县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尝试,加大了对各类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和监管执法效果,现就基层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作如下浅析。

一、当前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执纪存在行政干预,难以做到有法必依

县域经济发展任务重,招商引资压力大,受传统政绩观影响,在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发展二者关系时还是有所失衡,为改善投资环境,自觉不自觉人为地造成了一些执法障碍。个别人存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以及“特事特办,慢事快办”现象,造成一些项目工程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有人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或通过各种途径给执法部门施压,要求采取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原汁原味”执法。

(二)执法不够规范,难以做到执法必严

由于受外围执法环境影响,加之主观努力方面不够,在行政执法方面与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认识上不到位。比如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要求,往往实践中存在一定瑕疵;二是素质上不适应。执法力量薄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严重短缺,个别执法人员自身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对不断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学习不够及时。

(三)执法主体分散,未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牵涉到执法主体多,存在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明现象。执法部门由于各自理解不同,容易造成互相扯皮,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一种“有权管”的部门看不见,看见的部门“无权管”的奇特现象。在一些突击整治活动中,尽管多个部门联合行动,但因为权责不明,使得联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往往会出现许多困难。

(四)罚没制定不精准,实际操作执行难度大

《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动辄就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但基层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是规模小的企业,生产能力有限,很难按条款执行罚款,只能进行裁量处罚处理。

二、加强监管执法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当前日益繁重的安全生产工作态势下,要从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设。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1、争取企业支持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对象是企业,所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离不开企业支持和配合。要从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提供各项服务,赢得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

2、争取社会认可。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首先要增强全民安全法制观念。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中确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加强组织一线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从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

(二)明确职能分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建设

1、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公安、应急、交通、工贸、住建、环保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齐抓共管、分工明确、职责互补、沟通及时、协调有序的执法体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2、明确职责,协调监管。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首先必须做到对自身“责任田”监管不缺位,主要精力应放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上,放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上,放在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上,放在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上,放在地方性法规、政策调查研究上,做到综合监管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对其他行业系统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及时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去处理,应急管理局只需跟踪协调、监督、督办监管执法进展及落实情况。

(三)夯实基础,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建设

1、大力开展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一直以来,基层信息化安全监管工作比较滞后,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底数不清、心中不明等现象,所以安全生产监管离不开基层工作有效支撑。编制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加强对基层重点企业和高危行业普查建档,保证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对监管对象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现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查处。通过构建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分析提供信息支撑,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2、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业务指导。深入基层一线,及时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存在的难点及疑点,建立健全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水平。

(四)科学灵活立法,解决实际执法困难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3篇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及说明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宁波市、温岭市、台州市、长兴县、余姚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赴贵州省考察学习外省立法经验;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经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按照通常的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为避免条例执行时引起争议,建议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中央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最新提法,建议条例予以体现。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同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了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既增加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建议条例在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因此,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也是可行的。并且,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精神。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已经法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管理所、管理站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法规授权委托的方式,授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l、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3、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财经委员会提出,根据省的“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直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除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其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行业协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草案第十八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性质和从业人员的人数多少,共区分了十一种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安全生产法按照从业人员人数多少来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本身就不够科学。条例再增加过多的档次划分,更增加了标准的不合理性。还有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不多,草案规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也有意见认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营成本,要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一些调查了解。据

省经贸委和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五十三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五百万)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一千家左右;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二千家左右。另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综合以上因素,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为此,建议修改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未做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法生产与违规操作情况严重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隐患,是造成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安全生产培训确实帮助企业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但是,存在着多头培训、培训质量差、收费过高的现象。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八、关于“三同时”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执行的问题;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缺少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安全设施的范围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一直不好。建议条例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具体办法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关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我省自2000年起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于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条例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制度,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建议现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纳入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虑到我省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多达四十多万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配备自己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我省现有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八百多名,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了规定。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过多地引用了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可以简化。还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规范和限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有关重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的内容,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并对草案创设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与补充。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4篇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电力勘测设计;安全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8.074

[中图分类号]TU195;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8-0-01

0 引 言

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已陆续进入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时期,均依据《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建立了一套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以体系的持续改进作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本文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与企业安全体系的对比,对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1 新安全生产法中保留的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有113个法条,其中共计38个法条未做修改。笔者发现部分文字内容有所调整,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一百零二条将“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将“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将“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 新法有修改的条目及管理建议

2.1 关于方针与机制

新法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机制。”笔者建议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邀请职工代表参加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动接受所在地政府、电力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管理体系。

2.2 关于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新法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笔者建议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国家、行业、集团安全法律法规的修编,前瞻性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大力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巩固成果,狠抓落实。

2.3 关于工会

新法第七条增加了工会监督的监督职责,明确了工会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工会有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将新法中工会的5个主要职责和4个监督内容写入企业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如安全检查、制度修编、事故调查等应考虑联合工会共同参与。

2.4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法第十九条修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和落实责任制的方式。笔者建议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所有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每年通过目标下达或责任书签订的方式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企业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中应明确所有岗位的考核办法,对普通员工可采用红线指标,对重点岗位员工可专门制定考核指标,最后统一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挂钩。

2.5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新法第二十三条修改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要求和权利,明确了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措施。笔者建议在企业部门和人员岗位要求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意见。”此外,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中还应规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6 关于安全检查

新法第四十三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依据和处理的要求,明确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这对于有关负责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笔者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检查的要求。“及时处理”的时间建议定为1小时之内,为确保如实,检查过程中核实记录时应有其他见证人。建议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越级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权利。”

2.7 关于工伤保险

新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新法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笔者建议企业对所有在岗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建议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电力勘测设计企业研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8 关于安全违法的社会性后果

新法第七十五条修改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笔者建议企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争创安全生产一级诚信企业,选用分包商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予以拒绝。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5篇

今年来,我局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县纠风办的精心指导下,全局上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促使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了切实抓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我局及时研究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同志协助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经局务会议认真讨论和研究,制订了《合水县安监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评议范围、目标要求、评议内容、评议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和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明确划分各行业主管副职的行风政风建设责任,科学处理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找准结合点,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同时明确了干部职工具体工作任务,靠实了工作责任,确保活动全面有序进行。

三、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在县纠风办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通过电视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一是排查治理隐患,促进安全发展。按县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全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安全保障。二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一站式服务”质量,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等便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缩短时间、简化工作程序等方式,进一步加快办理审批速度。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强化“四大员”服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管情况、公开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深入开展安监干部争当安全法规宣传员、安全管理辅导员、安全隐患督查员、安全事项服务员的“四大员”活动,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免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长期安全发展。四是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不文明、不公正执法行为。为了做好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管理,我们从县直机关单位以及部分监管企业聘请了5名政风行风评议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在岗职工1名,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2名。制定了评议员工作制度,全面和虚心接受评议员对我局在政风行风建设上的意见和建议。

四、查找问题,突出整改。我们在充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先后向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发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卷调查表》65份,收回65份,共征询到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5条;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走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38户,与企业从业人员认真座谈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为8条。通过多种形式的自查自纠活动,查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廉政建设、机关作风、监管能力等方面,找准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为全面整改奠定了基础。

五、以改促建,全面推进。在民主评议查摆问题、认清根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力度。一是树立服务理念。按时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业务,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廉政建设。按照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把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三是改进机关作风。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执法机关的标准,集中开展了机关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强化监督监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年”专项整治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目前,全县已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365条,治理321条,治理率90%,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我局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贯彻县纠风办各项工作部署,着力加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继续深入查找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深入查找单位存在的某些不正之风,认清危害,找出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纠风工作对策,雷厉风行付诸实施。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6篇

2010年1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统计,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49条,其中各级人大161条、省有关部门68条、其他方面(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单位与人员、行业协会、院校、专业机构、网民等)420条。

从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反馈来看,各方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饮具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食用农产品:是否规定?

膨胀西瓜、肥大猕猴桃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问题深感忧虑,多次呼吁立法规范与部门监管。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专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草案二次审议稿则在总则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了“食用农产品”这一节。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处于源头位置,加强监管非常重要,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够全面,难以涵盖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作了转致性规定,其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而不宜在本办法中加以规定。

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两部并行的、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另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绍兴市人大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关系,鉴于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均源于上位法,未加细化和分解,没有必要,建议删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提出,鉴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较为复杂,建议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另外规定,本办法中只需作衔接性的规定即可。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为2011年立法计划中的二类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是进行监督管理的前提。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在附则中增加了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多指出要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以便加强监管。

网民温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李川认为,草案规定了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程序,但对于其应当如何定位,属于自然人还是组织未明确。

绍兴市人大、丽水市人大、舟山市普陀区人大、省卫生厅指出,为明确监管职责,防止监管漏洞,应当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兰娟认为,要进一步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对小作坊的设立条件特别是设备条件等进一步明确,增强操作性。常委会委员陈永昊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提高门槛,加强监管。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应当以加工为主,因为关键环节在加工,食品安全隐患也在于加工这个主要环节。应当把前店后场式熟食卤味店、炒货店、面包店、糕饼店等都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由质检部门来统一监管。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指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概念加以明确,导致许多业态难以用列举方式划定监管职责和范围,本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建议参照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SAC/TC313)审查通过的概念,将小作坊定义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省质监局建议,根据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近几年监管和3年整规工作实践,建议在充分考虑其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等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义。

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需要对现场制售是否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予以进一步明晰。

食品摊贩:如何监管?

食品摊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部分群众就业谋生的手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单设一节规范“食品摊贩”。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了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鉴于实践中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何在允许设立的前提下,规范好食品摊贩以保证食品安全。

宁波市人大提出,草案中摊贩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能还是不够明确。建议根据食品摊贩监管的综合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主管单位,授权城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主管。

舟山市定海区食安办指出,草案对城市和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临时经营场所等规定相对明确,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乡、村的食品流动摊贩快速增多且生产经营相对无序,更应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舟山市人大认为应当对食品摊贩实施许可。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间和区域作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加大对食品摊贩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议,由于实践中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等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上街执法,建议将食品摊贩卫生状况不到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也一并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以免重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怎么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文,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应当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别是防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与非法添加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顺江指出,有些添加剂本身是一种科研成果,但是过量使用是有害的,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生产者真正了解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常委会委员毛雪非提出,建议增加对添加剂生产的准入规定。常委会委员潘海天提出,建议增加禁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用物质,以及生产以食品添加为目的的非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行为,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人大提出,作为追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证据,应当增加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最短保存期限。

地方立法网网民提出,建议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扩大到“食品生产者、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围。

此外,一些建议指出,目前出现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添加剂本身,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非法的添加行为,应当对非法的添加行为予以规制。

集中消毒餐饮具:如何规范?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规定较为简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餐饮具集中消毒”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集中消毒餐饮具为新兴行业,浙江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数量较多,规模总体偏小,存在选址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不齐备、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需要对其设立条件、经营规范等方面做较为全面的规定与监管。

针对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含了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因此地方立法不宜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但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

绍兴市卫生局提出,老百姓很关心餐桌上餐饮具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餐饮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次性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吉县人大建议,对洗涤剂、消毒剂来源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绍兴市人大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除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外,还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饮具。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7篇

工作回顾实在 成绩肯定实事求是

李川副省长充分肯定2009年“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态势。2009年全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7680起、死亡3413人,与2008年相比,事故减少2290起、下降11.5%;死亡减少222人,下降6.1%。全省亿元GDP事故死亡率0.29、下降14.7%,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1.87、下降11.0%,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37、下降14.5%,煤炭百万吨死亡率0.811、下降17.3%。各项指标均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目标内。2009年,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办先后5次派出调研督查组来我省督查、调研,对我省开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推进综合监管、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经验总结准确六个必须”继续坚持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较为平稳态势,李川副省长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六个必须”并要求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和把握:一是必须坚持围绕中心,在服务大局中落实安全发展的理念,让安全生产工作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融入大局、保障大局、服务大局。二是必须坚持强化责任,在推进人人参与中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行动。三是必须坚持狠抓落实,在不断强化执行力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权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反应灵敏、动作迅速、贯彻坚决、执行有力,不折不扣。四是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五是必须坚持强化“三基”,在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中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六是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在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

解决突出问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李川副省长要求全力解决好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严不实、“一岗双责”、企业主体责任和一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面存在的不落实、不到位及道路交通和海上交通安全存在的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春节期间来我省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通过严格准入,加强监管,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小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推动源头治本,将有助于把那些粗放的、高能耗的、高排放的、不安全的生产企业和单位淘汰出市场,通过这一倒逼机制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安全基础条件,为抓好安全生产创造好的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破进展。

强调严字当头 有效强化工作落实

李川副省长强调,严是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抓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严格要求、严厉处罚、严查事故、严肃问责,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深入实施国务院《意见》、在新起点上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关键一年,必须重点抓好七项工作落实: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一岗双责”,稳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季度通报、预警通报、日常督查、半年考评、年终考核等制度,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对近年来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分析梳理、分类,明确执法治理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强化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三是强化宣传教育,继续组织开展好第9个“安全生产月”和“海西安全发展行”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安全诚信建设和安全社区建设,抓好安全培训,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要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加强政府I负责人、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四是强化机制完善,制定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五是强化重点整治,持续抓好道路交通、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重机械和压力管道、旅游、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六是强化基层基础,抓紧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活动,继续推进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坚持科技兴安,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七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不折不扣执行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2月26日上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结束就紧跟着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工作会议,各市、县(区)安监局长、产煤地区煤行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安监局局长、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主持会议,福建煤监局副局长丁明干,省安监局副局长裘松樵、郭国华、施惠财出席会议。会议就全省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李川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作出具体部署。

陈炎生在会上指出,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突出重点,取得新进展,取得新成效。全省有65个监管监察先进单位、166名先进个人受到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的表彰。在加快海西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如何适应要

求、抢抓机遇、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为大建设、大发展提供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作风,牢记宗旨、牢记使命、牢记职责,继续保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作风,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监督,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各项工作。

陈炎生特别对进一步提高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履职能力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要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认真开展创建为民、务实、清廉的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争当安全发展的忠诚卫士”活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树立勤奋敬业、真抓实干的良好形象。要讲大局、讲团结、树正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强化服务意识,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要认真抓好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力争三年内所有人员轮训一遍,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要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班子建设,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坚强有力保证。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增强许可、审批、执法、事故查处、培训发证、中介监管等工作透明度。要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干部更好地结合起来,关心他们成长进步,关心家庭困难,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强化监管监察 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也在2月26日下午召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安监和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主持会议,丁明干副局长就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布置。

会议认为,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形势平稳,全年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13起,死亡20人,同比分别下降了27.8%和5%,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0.81,同比下降17.3%,低于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的0.892,得到了国家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全省17个产煤县中,连城、武平、漳平、永安、将乐、清流、明溪、宁化、尤溪、三元、永春、邵武、建瓯、武夷山等14个县(市、区)实现了“零死亡”。2009年,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加大,福建煤监局全年共开展监察执法103矿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787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340份:立案调查15起,累计罚款114.97万元,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全省已建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171家,其中龙岩市2家乡镇煤矿获得省一级质量标准化称号,全省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占51.04%。关闭了19家煤矿,依法查处煤矿事故12起,按期结案率100%。联通公司投资3500万元,各煤矿企业完成投入6000多万元,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1000多万元,全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联网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全省已有超过200家煤矿企业安装监控系统,142家煤矿实现与省级监控平网,已延期换证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率达100%。

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在会上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认清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继续开展质量标准化,通过“科技兴安”转变发展方式,推广先进的实用型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扎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防范为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监察监管和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不断提升全省煤矿的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和谐社会和海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福建煤监局副局长丁明干对今年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详细的部署,提出要按照计划一一对照,持续落实,争取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抓好年度考核指标控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综合绩效考评。二是继续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是继续打击非法煤矿,坚决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四是进一步加大煤矿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五是加快进度,继续做好延期换证工作;坚持颁证原则,不降低标准,不放松条件,确保颁证质量。六是进一步推进整合技改,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七是围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设:推进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八要加大责任追究,严格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程序,加大对瞒报事故的调查和打击力度,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九是加快“科技兴安”步伐,提高煤矿工艺和装备水平;推进机械化建设、加快安全监管系统和联网建设,继续抓好煤矿安全技术人才的培养。

积极主动作为 讲究方法提高水平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8篇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有两个:办公室、监督科。监督科的主要职能是: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对石油、化工、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商贸企业的“三同时”工作、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事故,配合调查和处理有关的重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化学品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公路、水运、建筑、水利、邮电、林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等企业的“三同时”工作、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的重特大事故的处理。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园林、旅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执法评议开展情况:

为把基层单位执法评议dd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ddd;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dd同志兼任。为认真贯彻落实__委办[20__]2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执法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推进局法治建设,根据区法治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安监局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单位执法评议方案。

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基层执法单位在执法理念、服务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权、评议权、发言权,让群众评判,请群众监督,全面加强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局依法行政水平。

评议对象是:局监督科、各街道安监局办。

评议内容是:(一)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三)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方面。(四)工作流程建立方面。(五)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素质方面。

具体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8月18日前)。一是召开局班子会,研究制订本单位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职责;二是召开局各科室负责人会议 ,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对基层执法评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三是各科室按照活动要求,结合实际,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人员责任;公布监督电话,设立评议举报箱,受理群众投诉,倾听群众呼声,宣传执法评议工作动态。局监督电话设在局办公室,号码为:85771538。第二阶段:自查整改(8月中旬至9月中旬)。一是各科室通过公开设立投诉信箱(电话)、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二是分析各自的执法状况,特别是被评议的基层执法单位和相关科室要对执法问题排 查到人、到事,并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和解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第三阶段:督查评议(9月下旬至10月底)。一是局执法评议活动领导小组对所属科室开展执法评议情况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二是做好迎接全区对行政执法单位评议工作。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1月份)。局执法评议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科室执法评议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专项督查,责成认真整改。第五阶段:评比表彰(12月中旬前)。局执法评议活动领导小组将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百佳基层执法单位”评选标准,评选出年度“百佳基层执法单位”,上报区基层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进行表彰。于8月22日组织安监局全体执法人员和街道安监办主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自查和群众评议,全面查找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为民办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1、认真开展了学习动员。我局先后召开了对基层执法单位评议活动动员会,安全行政执法相关人员座谈会,使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教育活动深入人心。2、认真开展了分析评议。我局开展了一次“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与交流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领导讲的方式,分析了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3、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局印制了执法评议活动征求意见表,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到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去,向各部门、企业、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共计发放征求意见表400余份。通过调查走访,及时反馈各方的意见,及时整改,汇总反馈意见,绝大多数的企业和群众对我局的工作表示满意。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多进社区进行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安全法制意识;二是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的安全生产稳定;三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得过且过思想,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开创精神不足,深入实际不够。四是有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生硬;4、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在执法评议活动中,我局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执法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学习机制。利用每周的例会,组织全体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全体干部职工能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端正执法目的,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工作中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围绕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文明执法实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文明执法。三是建立长期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且设立了举报投诉箱,使执法评议活动落到时处。对照执法理念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有案不立不查、有访不接、权钱交易、不按照法定职责乱作为等行为,我局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我局是政府具体管理辖区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工作中,我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存在执法违法、粗暴执法的问题。不存在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我局所负责的核准、备案事项均不收费,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存在吃拿卡要、有案不立不查、有访不接、权钱交易、不按照法定职责乱作为等的问题,也不存在耍特权、漠视群众疾苦等问题。

三、今年以来监督科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以来,全区没有发生一起安全生产死亡或重伤事故;没有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确保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1、五月份,认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各有关部门和13个街道办事处也分别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督查组,迅速在全区开展督查工作;2、多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部署“隐患治理年”的各项任务;3、4月11日召开了全区安监员工作会议,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建档等工作进行了培训,为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和掌握企业基本情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4、按照国家、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出了全面部署,把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贯彻到基层,落实到一线;5、6月13日,区安委会组织全区10余家部门、6家涉农办事处在苏山批发市场、汉城广场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咨询日”宣传咨询活动。全区安监、发改、消防、水务、农工、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区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宣传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了全社会“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氛围。在现场,区安监局等部门联合解答群众咨询、受理安全隐患举报,并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5000余册。据统计,此次活动,全区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万余份,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块,横幅80余条,免费为9000余名市民提供了咨询。6、我区制定下发了《__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淑侠同志为组长的__区烟花爆竹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区政府专门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20__年烟花爆竹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要求各经营户签订承诺书。同时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对火花、苏山等集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8箱,查封烟花爆竹存放窝点1个,共收缴各类烟花爆竹8个品种计10箱。截至6月底,全区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395处,其中,已完成整改383处,正在整改12处。7 、区四个综合督查组于六月中旬开始按照分工赴各街道办事处对其动员部署和自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将查出的较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列入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对事故隐患申报、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事故隐患公示、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故隐患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建档等制度和五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回头看,防止漏查漏报。截至7月份,汇总各督查组督查辖区企业56家,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53处;其中当场责令整改了137处,限期整改16处,已完成整改的14处;对存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要求相关企业切实做好防范措施,按照整改期限尽快整改到位,到期不能整改完毕的,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关闭。8、为切实加强奥运会期间重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到位,区安委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奥运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区安监局针对通知精神联合区公安分局、发改、交通等部门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对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与各危化品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承诺书,确保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9、进入高温及汛期以来,区政府高度重视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区长及各位副区长多次带队进行重点督查。先后分两个阶段组织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对全区30多家危化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企业逐一检查,并对各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分别形成档案,下发通报。10、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紧急部署,为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防范工作,区安监局从9月23日至10月8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此次检查范围是全区所有在用、停用、已经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11、10月中旬以来,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取得成效,落实好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区迅速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北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传达省、市文件精神,部署我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截至目前,区、街两级参加检查的人员共有360余人次,共查出安全隐患139处,当场责令整改完毕121处,下发整改通知书18份,需整改的企业也已按照要求,结合本身实际制订了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好资金和责任人,并制订了应急预案。

四、下步的打算:

1、继续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整体素质。始终坚持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放在首位,全面系统学习,认真深刻钻研,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探索新思路、新途径。

安全生产法建议第9篇

一、目前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司对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周一上岗检查”、“动态检查”、“公司领导跟带班”、“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安全生产体系检查”五种形式。检查的方式方法符合各项目部生产实际情况,夯实了各基层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基础,促进了公司各基层单位安全健康发展

结合项目部实际,针对会议研讨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公司各项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方面: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司各项检查没有足够的时间全面了解和分析基层各单位整个安全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2、对于公司“解剖麻雀”和“望闻问切”的检查方式表示赞同,并对具体操作提出如下建议:

⑴、建议公司领导实行“蹲点”监督制,监督过程要有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这样才能更好发现和解决问题。

⑵、由于各基层单位生产条件各具有特点,深入检查势必给基层单位带来相应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招待所”条件相差较大,对于这些公司要给予解决。

⑶、公司领导在“蹲点”过程中要参与监督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流程,从各基层单位的班前会、集体升入井、风险预控、安全确认和管理考核流程中发现问题,提出好的建议和改进方法。

⑷、公司要积极帮助项目部解决与所在矿方的主要矛盾和制约项目部的发展问题。

3、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的提高和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提升,如上所言,质量标准化创建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提出好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并在基层各单位全面推广、共同提高。

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考核虽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发展参差不齐,建议公司针对考核标准和先进单位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流程和操作方式方法。公司有必要制定相应要素的课件,划分要素组织专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参与人员的整体素质。统一、规范安全体系建设资料。

4、对于如何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建议如下:

⑴对于控制重特大事故,要从技术上保障安全,做到技术先行,严格制定各项技术措施,积极与矿方技术科与地质科联系,对各施工地点的地质构造深入了解,并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对存在水患、防突、瓦斯、顶板隐患的特殊地段要制定专项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⑵要规范职工行为,将风险预控、安全确认贯穿到整个施工程序当中。公司应制定新的适合本单位的隐患和三违分级标准,不能盲目按照矿方制度。

⑶对于控制轻微伤事故要加强安全培训,建立公司自上而下系统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制度。

5、从“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 、“从零开始,向零奋进”;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到学习神华再到安全体系建设,都没有从根本上找到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建议公司结合各专业实际,提炼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管理文化。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