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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8 15:17:35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1篇

数据采集存在局限性,导致数据完整性不足。如上所述,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各类企业分别报送一定范围内的贸易信贷数据,导致外汇局无法全口径掌握由贸易信贷因素引起的实际收付汇和进出口时间上的错位。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p#分页标题#e#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2篇

我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在国际收支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增强的情势下,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于2008年7月起纳入外债管理的。管理措施实施不久外汇形势急剧变化,金融危机经历发生-蔓延-消退的过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随之调整,由收紧-放松-适度。我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3年实践中,呈现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贸易真实性管理,由明显限入向均衡管理转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依货物贸易发生的具有资本项目特征的管理,重在物流与资金流的统一,要求贸易信贷具有真实性,而一般性资本项目管理对象为单纯的资金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首先从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开始,2008年7月2日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作出严格限制,设定延期付款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不期金融危机突发,外汇形势剧变,2008年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作出限制。而后因应形势变化,将预付货款登记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5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比例限制。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作出取消贸易信贷管理中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的规定,以及取消预付货款退汇核准的规定。上述变化过程显示,贸易信贷管理逐步由限入向均衡管理转变。

(二)贸易信贷管理内容为部分管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与其他资本项目相比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外债管理。因为贸易量巨大,纳入贸易信贷管理的只是其中的超限额、超比例的部分,限额、比例内的部分由系统自动管理确认。在管理环节上,贸易信贷管理对所有贸易信贷从登记到注销都要进行管理,不及时登记或注销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外债管理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是对所有外债的每个环节进行管理。从管理的目的看,对贸易信贷登记、注销环节进行管理是为了监测统计的准确;而对贸易信贷的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管理是为了控制、调节贸易信贷的总量。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属于行政许可对象的仅为贸易信贷超过设定的比例或限额部分,比例或限额之内部分只是超过设定比例或限额部分的基础,不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

(三)贸易信贷管理属于动态管理。从贸易信贷管理措施的出台背景和范围调整的过程来看,管理的直接目标是完善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加以控制调节,主要目的是平衡国际收支。国际金融形势不断变化,国际收支总是在平衡-失衡-再平衡的过程中运动。依托计算机网络建立起来的贸易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方便地通过比例或限额的调整,对贸易信贷总量进行调节。2009年将预付货款登记企业的基础比例设定为30%,5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比例限制。2011年3月,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消退的新形势下,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显示贸易信贷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对国际收支调节的功能不断增强。

二、贸易信贷系统管理中的问题

(一)物流与资金流脱节,贸易信贷状况在管理系统未得到全面真实反映。贸易信贷源于货物贸易,但由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较为独立,未与外汇管理相关收付汇信息系统实现链接,又缺少海关货物流的相关信息,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存在一定的漏洞,物流与资金流脱节。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情形是发生预收货款而以一般贸易申请结汇,预收货款在贸易信贷系统中得不到反映。如有的企业收到一笔预收货款,其一般贸易项下额度足以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一些企业往往省却预收货款的登记手续,直接以一般贸易申请结汇。银行在审核中,根据企业的出口收汇说明及企业额度情况,一般不会对企业的申报信息再进行核查,因此造成预收货款直接通过一般贸易项下结汇。企业出口报关后,相关出口数据又累计到企业的一般贸易额度,用于下一笔的预收货款结汇,形成滚动使用,绕过预收货款登记程序。另一种情形则相反,无真实的货物贸易系统却产生贸易信贷纪录,实为通过预收货款变相借债。由于企业对外借款需要到外汇局进行逐笔外债登记,还要受差或外债指标的限制,手续比较繁杂,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对预收货款的期限未做出规定,且不占用企业外债额度,在结汇或划转资金时易操作。因此,部分企业为免去借用外债登记手续,以出口预收货款的形式收入外汇长期使用;在需要汇出时,以出口合同无法履行、向外退赔货款为由,将款项汇出境外,使实质为资本性质的款项通过贸易预收货款流入流出,达到变相借用外债的目的,规避外汇监管。另外,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形成的贸易信贷业务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能综合反映。现行贸易信贷政策、指引中尚未明确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形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应纳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人民币结算不牵涉到收结汇额度使用,企业办理人民币预收货款提款登记预收货款额度则虚增;如企业办理人民币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因前期人民币报关金额并未增加其一般贸易额度,可能影响企业正常收结汇。

(二)管理缺乏有效性约束,贸易信贷状况真实性反映滞后。管理缺乏有效性约束的主要原因是,贸易信贷系统存在一些技术,致使管理的某些环节存在盲区,贸易信贷真实状况不能在系统中及时反映。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注销不及时。企业进行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注销登记,表明该笔贸易信贷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已完成匹配。若企业不按期完成注销,则可能存在企业生产经营及资金安排确实需要调整,重新修订了合同,已登记的不能如期注销;或是企业根据对当前汇率、利率等金融条件的判断,延迟付汇或出口,利用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方式套取高额回报,无法按时注销。两类情形在未按时注销的情况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贸易信贷行为,也就无法满足外汇管理部门统计监测的需要。但注销不及时企业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如汇率变动导致登记信息无法注销,因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数据处理时,系统自动折算美元处理,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会因汇率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全额注销,企业注销操作时不知如何处理,外汇管理部门若因此处罚缺乏充分依据。另外,系统修改和删除功能不完善。政策规定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注销登记只能在当天进行修改和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而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企业错登记且未能在当日发现并进行修改或删除,事后通过核查发现登记信息错误,却已无法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企业为保障正常业务的开展,只能在系统中重新登记,造成贸易信贷登记数据虚增。

(三)基层外汇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贸易信贷总量监测,虚于表面审核和局部分析。贸易信贷管理系统中,对企业整体贸易信贷状况、地区整体贸易信贷总量、结构没有及时有效反映。贸易信贷管理纳入资本项目管理后,如果管理人员不兼任经常项目管理岗的收汇核销工作,很难做到对企业贸易情况的掌握了解,特别是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状况。对企业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行政许可申请只能据其提供的资料虚于表面审核;贸易信贷分析也只反映所审批的超限额、超比例部分的情况,对数量巨大的限额、比例内的情况缺乏了解,更谈不上进行全面、实质性分析。

三、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建议

(一)注重分层次监测分析。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除预付货款项下有“地区预付货款查询”功能,其他三个模块都只能查询到单个企业的登记信息,无法统计区域业务总量和外汇局确认信息总量,加之系统只有单一的查询功能,因而不能对企业、地区或某时期内贸易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汇总和评估。建议开发或下发相关功能,或由上级定期下发总量数据,加强监测分析,在监测的基础之上进行管理。为防止企业利用预收或预付5万美元以下经系统自动核准的政策进行资金拆分,应当加强对同一主体一段时期内小额预收或预付资金的结汇与付汇进行监测,在办理进出口核销时将其金额、频率与报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加强监测力度,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分拆结汇或付汇的现象。

(二)增强系统校验匹配功能。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测系统以及海关电子口岸的有机链接,将贸易项下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与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相关信息实现共享,校对企业录入的登记信息,提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获取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间企业贸易信贷付汇、核销数据的共享机制,以便资本项目管理岗位人员通过对企业核销总量情况的掌控,了解企业贸易信贷付汇的真实性,防范异常资金通过贸易信贷方式流出流入;经常项目管理岗位人员通过企业贸易信贷付汇数据,反向掌握企业付汇与总体进口的匹配情况,规范企业进出口核销行为。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3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联网监管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6)05-0026-05

加工贸易,简单地说就是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活动;具体说来,又可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对物料所有权的不同。与一般贸易相比,加工贸易是全额保税的,即进口免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加工贸易也有退税,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可以退税。但是,加工贸易的商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做核销,因此海关对于加工贸易的监管方式也更加严格、更为复杂。伴随着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涌现,信息技术在加工贸易管理领域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如何高效利用和开发信息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国加工贸易运行机制,是加工贸易产业整体升级中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 我国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的主体构成

目前,我国对于加工贸易领域的信息化管理主要涉及5个方面: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加工贸易合同的申报和审批;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审批;海关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以及国货复进口审批。其中,企业能力证明系统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系统是由国家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其数据库设在北京的电子商务中心;内销审批、国货复进口和海关联网监管系统则分别由隶属于各地方的贸易网络中心和海关信息中心开发建设(见附图)。

1.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申报、审批系统主要是根据国家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进行核查,以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从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开始使用新的证明格式,主要分为3种类型,分别针对进出口经营企业、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进行填报。企业根据自身性质选择表格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相应文档,离线填写完成后上传。由于该证明数据库与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系统相关联,没有填报并通过《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审批机关将不能对其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审批操作。

目前,该项业务管理的操作流程还没有完全实现网上操作,企业可以进行网上申报,但对于审批结果,企业没有网上自主查询的权限,一般只可进行电话查询。另外,《企业能力证明》的有效期是一年,每年只允许申报一次,不能重复提交电子数据,一旦发生错误操作或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如企业有因地址或法人变更造成的海关代码更换等问题,企业是不能直接通过网上进行数据修改的,必须通过传统业务的审批流程进行证明更改,或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联系,删除错误数据后由企业重新填报。

2.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现在是通过全国电子联网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的,基本实现了网上操作。首先,加工贸易企业应向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申请CA认证,需要提供《企业能力证明》、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材料;其次,取得CA认证后可使用电子钥匙登陆商务部中心数据库进行合同申报;再次,各地方外经贸委(审批端)使用电子钥匙登陆进行合同审批,基本已实现现场审批;最后,企业可以上网直接查询审批结果,通过审批后到主管部门现场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 海关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自2001年起,中国海关开始对一些大型IT企业和具备较完善ERP管理系统的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使海关监管与企业内部管理能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种海关借助加工贸易企业自身比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电子账册+联网监管”的全过程监管模式,其主要内容是:海关与企业进行计算机联网,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进出口及有关数据,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取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数据并分析处理,根据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进行监管,达到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目的。由于开展加工贸易需要对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实行保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必须经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还要办理海关登记备案、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等手续。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后,企业可将一个阶段内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等在生产总量范围内,报外经贸委管理部门一次审批,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一次性备案,建立企业唯一的电子账册,免除了为审办加工贸易手册而反复奔波之苦。

作为国内最早实施电子口岸系统的城市之一,上海在2003年正式开始启用电子账册管理,当时只有6-7家企业使用;到2005年底已发展到1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软件出口型等IT企业,分布于浦东、松江等各开发区。该系统以中国进出口数据中心为数据枢纽,将海关、外经贸部门、税务、中国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加工贸易企业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提供网上备案(变更、核销)申请、保证金台账开设(变更、核销)、管理部门网上审批、数据共享、数据与各管理部门内部系统的数据交接等功能,使加工贸易申报及监管手续实现一体化。海关通过在企业设置统一标准的同步数据库,自动从生产管理系统中采集材料入库、产品销售等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与企业在进出口环节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设立预警机制,定期分阶段下厂核查。借助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从原材料进口直到成品出口,海关对生产的每个环节都了如指掌,实现了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管的目的。而实行联网监管的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专门软件接口通道,直接向其发送相关数据,真正实现了“绿色通关、电子放行”(见附表)。

4.其他相关信息化管理内容加工贸易产品的内销审批和国货复进口的管理由于产品性质和规模、内销地域和时间等要素的差别十分大,因而其系统建设由各地方的贸易网络中心承担,系统的开发和运作情况也因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另外,除了主要的系统组成,加工贸易的信息化管理也体现在不同产业领域和业务环节上,如2005年12月重新启用的我国纺织品配额的招投标系统,它是我国外贸信息化管理初期的一个典型代表。该系统于1998年开发,主要是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参与投标的企业通过虚拟专用网(VPN)登陆系统,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和投标基本信息(包括金额、数量等),再发送给审批单位(每个企业只可对应发送一次,多投为废标),发送完后会有已投标的反馈信息,相应的中标信息也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由于实行招投标的纺织品配额有限,参加者多为中小企业且数量较多,在有限时间内集中登陆系统,对于整个系统的稳定性,以及网络的流量和速度都有较高要求。

二、 优化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的相关举措

实践证明,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来参与国际分工是我国实现经济增长、获取贸易利得的一种必然选择,对于国内的就业与工资增长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务实求发展、高效促和谐,围绕信息资源共享性、平台构筑系统性、项目运作协调性、安全制度完备性的特点,全面、深入拓展和实施我国加工贸易领域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提升我国加工贸易领域的监管水平和效率,这对于促进整个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积极的指导意义。

1.实现信息资源全面共享在网络基础设施相对完备的情况下,加工贸易领域的信息化管理在应用系统建设及信息资源共享能力上需要不断加强,这将会极大促进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和相关机构的服务水平的迅速提升。在信息资源的组织与利用方面,应强调信息资源的深层次开发,重视突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资源封锁,以全面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具体说来,一是要从总体规划入手,充分开展系统的前期咨询和论证工作,而不是单纯强调某个单一管理功能的实现,不是过分注重单个信息技术问题的解决,更不是为了急于实现短期或局部利益;二是制衡统一标准制定的速度和数量,防止标准出台速度跟不上系统建设步伐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信息孤岛,同时避免标准过多导致标准泛滥而给企业和各级、各类管理部门所带来的困惑和不便。

2.整合系统开发与运作在加工贸易的信息资源实现全面共享的基础上,整合各类系统的开发与运作也成为了一种必然。首先,相应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加工贸易的业务信息进行组织、筛选、分析、综合,由此建立和发展包括商务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局、商检、银行等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公用电子资料库,在扩大部门间信息交换与流通的同时搭建起开发各类管理系统所需要的有效、统一的数据平台。其次,需要重视加工贸易领域各类管理系统开发的高度集成性、便捷性和多功能性,有效地整合系统信息资源,使系统内容既丰富又具有个性和适用性,同时满足信息供给能力和系统使用需要。最后,对于建立在统一数据平台上、具有不同个性需求的多用户大系统的运作,相关信息管理制度的整合是一个关键步骤,具体包括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管理体制、机构职责、运行机制、相关配套制度等内容的调整制定。

3. 协调信息化分工与合作加工贸易由于业务流程复杂、牵涉部门和机构众多、地域分散,在实现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和提高管理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地区、跨部门共建的大型系统,确定共建单位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模式,强化总体布局和协同能力,必将极大促进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对整体产业效益提升的作用。在此,重点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协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作中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为主、企业和地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模式,有效避免资金的重复投入,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协调系统开发与使用过程中各单位的人员组织和配备,充分发挥第三方参与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引进具有技术和专业优势的机构和组织开展系统项目的招投标,确保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4. 完善安全体系和制度建设在全面实现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一个重要而基础的建设举措就是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关安全制度的确立,主要体现在强化信息化管理的安全体系建设、增强信息化管理的安全意识、提高信息化安全防范技术手段、重视信息化安全的普及宣传和有效管理、保证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中各方的信息安全等各方面。在外经贸部已获得的国家商业电子信息安全认证系统基础上,可以通过由国家经济贸易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牵头、各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协作的方式来有效解决信息化发展中所面临的信息传递、储存等安全问题,为加工贸易的信息化管理提供有效、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制度环境。同时结合深入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需要,做好加工贸易管理信息的与保密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拓展应用,不断充实安全体系和安全制度建设中的诸多内容。

三、 结论

面对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与深化,如何改善加工贸易的运作方式、增加贸易机会、提升国际竞争力,是整个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中的关键内容,也是我国贸易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现阶段,我国加工贸易的信息化管理已初见规模和成效,在贸易合同审批、海关监管模式、相关数据统计等方面都有相应系统和管理手段。但是,面对不同技术背景的加工贸易企业和种类繁多的加工贸易产品,单纯从某一个政府部门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对于整个行业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全面协调发展和整体产业升级的角度来构筑实施加工贸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深入强化政府各部门的服务职能、不断协调部门之间的管理机制、努力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充分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只有真正做到“务实、高效、和谐、发展”,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将推动我国加工贸易产业升级的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章学拯.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概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1.

[2]陈琳.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外经贸企业信息化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3,(8).

[3]尹学英.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与海关监管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6).

[4]刘瑛.我国加工贸易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J].特区经济,2004,(9).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4篇

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基本思路

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如合同条款中有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条款,在系统内进行合同登记。在发生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对外收支时,进行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的提款登记,取得出口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后,预计或实际发生出口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进口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则凭报关单办理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提款登记。外汇局对企业登记的贸易信贷债权债务进行确认。银行按照外汇局确认的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的收支行为。对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在实际出口或进口行为发生并取得报关单后,需要进行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的注销登记,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则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同时,完成注销登记。

登记和注销登记之差为企业贸易信贷登记余额。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余额实施监测和管理,对延期付汇则实行发生额管理。在余额管理的方式下,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为除要求真实性外,基本没有采取管理措施。当企业登记余额超过一定规模后,则对新登记的贸易信贷真实性进行人工审核并确认,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登记信息可及时办理业务。这一制度的核心思想是:维持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真实贸易背景,监督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按期履行收支义务;对我国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将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内,并通过技术手段,将余额监测和调节的目标通过各企业的具体行为加以实现。

二、系统建设目标

按照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必须实现的全口径原则、便利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系统实现的基本方式为:企业贸易信贷项下的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银行操作等在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外汇局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确认、余额监测、比例调节、特殊情况的审核功能、统计分析功能等,在外汇局内网实现,网上服务平台与外汇局内网之间建立数据交换通道。银行对预收货款的查询和签注操作,考虑到贸易项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情况,将这一功能放在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实现。因此要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之间建立数据交换通道。系统在设计上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管理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实施管理。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搭建起外汇管理局与企业、银行之间数据信息交换的桥梁,实现网上申报、信息共享,业务处理过程无纸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贸易信贷登记和注销,外汇局对企业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该系统及时反馈给企业和银行。银行通过网上查询企业的登记情况,依据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业务,同时完成相应的签注,实现了贸易信贷业务监管自动化,降低了外汇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方便了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三、系统实现的功能及业务流程说明

按照政策设计的要求,外汇局组织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研究设计和软件开发,全部软件分企业端、银行端及外汇局端操作功能。企业端操作功能包括对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实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对特殊情况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提出申请;查询外汇局审核结果;对已审核通过的,指定办理业务的银行;查询本企业历次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银行端实现的功能包括对授权本行办理的贸易信贷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按照法规依据查询信息为企业办理业务;可通过系统登记上报贸易信贷实际收支情况,实现网上备注。外汇局端实现的功能包括对企业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电子化自动审核;对企业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全国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与全国贸易项下跨境收支交易规模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需要,可对余额预警比例进行调整;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对贸易信贷余额超出预警比例的企业,对其贸易信贷需求实行逐笔审核,对企业特殊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必要的真实性审核;提供管理和监测所需的统计分析功能;对贸易信贷登记余额进行结构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等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由预收货款登记管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4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分别由企业、外汇局、银行3个端口来实现。企业端和银行端部署在互联网上,为广大涉汇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外汇局端的审核和监测功能在内网实现。企业主要的操作是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登记,银行主要操作是银行核注,外汇局是审核及监测等。具体功能流程按发生的顺序介绍如图1所示。

企业对贸易信贷的进出口合同进行合同登记。发生贸易信贷项下对外资金收支之前,进行提款登记。银行办理贸易信贷项下收支,需要核实企业是否完成登记并得到外汇管理机关的确认。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对企业因贸易信贷项下债权债务所发生的实际收支行为进行备注,并完成债权债务的注销。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对辖内贸易信贷余额进行监测,对贸易信贷余额超出预警比例的企业,对其贸易信贷需求实行逐笔审核,对企业特殊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批。通过合同登记,反映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贸易信贷情况。通过提款登记,反映贸易信贷的真实需求。通过预收、预付货款的注销登记,反映预收货款项下的出口、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情况。通过延收、延付银行办理和注销登记情况,反映企业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按合同履约情况。同时,预收货款与关单结汇一同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检查系统的核查范围。预收货款子系统对企业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进行确认,将确认的结果即预收货款可结汇信息和关单结汇调整值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并入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供银行核查。银行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时,必须在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传送的预收货款可结汇额内办理,并完成核查和签注。系统与联网核查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出口核报和进口核查系统等多个系统进行了数据联动,做到多系统跨部门数据的综合利用。

四、系统的技术架构及特点

1.技术架构

该系统采用了基于J2EE的三层体系架构,从架构上分为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浏览器客户端。系统从网络上分为外汇局内网和互联网两部分。外网应用服务器主要是受理企业和银行的贸易信贷业务,外网数据库存储企业和银行的业务数据,并将数据同步到内网;内网应用主要是外汇局为企业和银行处理其贸易信贷业务数据,内网数据库存储外汇局处理后的业务数据,并将数据同步到外网。内外网应用服务器群均通过负载均衡交换机提供负载均衡服务。数据交换服务器主要用于与海关和银行交换数据。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并行处理技术,以提高数据库访问效率和处理能力。

2.技术特点

(1)系统采用双向Q复制技术进行增量动态数据交换,确保内外网数据实时同步。此技术具有低延迟、对数据源影响小、高吞吐量、低网络流量、异步性等显著优点。将Q复制技术从传统的单向数据备份应用到多数据库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连续性保障上。从数据库底层彻底解决多数据库协调一致的问题。

(2)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电子政务系统,借助技术解决管理难题,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能的同时,使管理成本最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是世界上首次运用技术手段管理贸易信贷,填补了我国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的空白,业务处理全过程实现网络化和无纸化,是运用技术手段实现流程再造、推动业务管理制度创新的典范。

(3)系统实现了对多类机构、多层级用户的分类管理和动态功能授权。外汇局用户和银行用户各自具备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两类用户。外汇局系统管理员具备维护外汇局分支机构信息、维护系统业务功能、对系统的业务功能进行授权、维护银行基本信息等职能,外汇局业务操作员只进行业务操作和银行基本信息维护等职能。银行系统管理员只具备为本网点业务操作员创建用户和授予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职能,银行业务操作员只具备业务操作的职能。不同类型的用户登录成功后,系统将根据用户的类型,分别启动不同的特定交易窗体界面,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4)系统实现了跨部委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实现了企业预收登记和注销数据、企业预收结汇数据在本系统和海关联网核查系统中共享使用;实现了企业档案信息在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和本系统中共享使用;实现了企业收付汇数据在本系统、出口核报及进口核销系统中共享使用。(5)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多机并行技术,应用服务器采用服务器群,通过负载均衡机制,能有效地平衡大规模的多类用户访问请求,有横向扩展能力,满足7×24小时不间断服务。通过防火墙及网闸技术构建了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既保证了数据的快速传输,又确保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推广情况及效益分析

系统从2008年7月起在全国外汇局、银行、企业推广使用,运行安全稳定,确保了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达到了预期设计要求。截至目前,系统为全国14万多个企业、1.8万多个银行网点和800多个外汇局分支机构提供7×24小时不间断在线服务,日均访问量10万人次,日均登记业务量4万余笔。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一是确保了我国企业贸易信贷有真实贸易背景,提高了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确保了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有效防范异常资金借用贸易信贷渠道实现转移。以预收货款为例,2008年7月系统上线前活跃的预收结汇企业约40万家,系统上线后,立即降至约5万家。

二是建立了我国较为完整的贸易信贷数据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贸易信贷管理登记系统通过联网操作形成基础数据,及时反映贸易信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满足了贸易信贷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监测分析的需要。系统上线使用前,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监测、管理依赖手工操作和抽样调查,数据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管理缺乏有效性。系统基本覆盖了企业货物贸易信贷活动,具有数据的完整性、登记的全面性、便利性和及时性。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5篇

关键词:出口加工贸易 异常资金 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66-02

近几年来,加工贸易在货物贸易出口中占据重要位置,“热钱”是否通过加工贸易渠道流入国内也成为比较关注的问题。天津市加工贸易具有出口额较大,增值率总体水平较高的特点,就此,我们选取了19家2010年进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大于5000万美元、20家2010年来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作为样本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加工贸易现状特点、监管现状及监管漏洞,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天津市出口加工贸易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及样本企业情况

截至2010年底,天津市共有869家企业存在加工贸易出口业务,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在天津市出口贸易额中占比较多。2008年-2010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占天津市出口总额比例均在一半以上,且这一比例连续2年相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占比高出10%以上。

我们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2010年的出口收汇数据对样本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进料加工企业选取了19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进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总额的42.34%;来料加工贸易企业选取了20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71.1%;以上39家出口企业核销出口额占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的46.7%。

(二)加工贸易境内增值率较高

如果假设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且一个年度周期内进口材料全部出口,那么可以认为:海关统计的加工贸易当年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即为加工贸易国内工缴费的增值部分。根据近三年海关统计数据所测算的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近3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较高,且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远大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增值率。

(三)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统计的已核销出口额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占比均在60%以上,在本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其中一家企业既有进料加工贸易也有来料加工贸易,总样本企业数为38家,外商投资企业共有35家,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样本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8%以上。

(四)不同企业的加工贸易增值率不同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和进口贸易付汇核查系统中数据测算的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未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的范围分布,根据样本企业数据统计显示:一是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增值率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不同。由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特点的不同,整体上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小于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但个体企业层面上不遵循这个特点。例如:天津武田药业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高达95.84%,阿富特(天津)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仅为9.21%。二是不同行业间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不同,例如:同样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生产重型机械的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由于产品国内销售占比较大且国内购买原材料较多导致增值率高达96.45%,而电子行业企业优爱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率为43.84%。三是相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增值率存在差异。例如:同样属于电子制造行业,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63.23%,阿福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9.21%。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及收汇的监管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物流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出口企业备案。加工贸易出口企业首先向海关申请货物贸易的备案,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等。海关审核合规后,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其中,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是海关凭借判断申请企业本手册下是否可以结案的依据。二是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及加工。出口企业持加工贸易手册等有关单证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若企业发生使用非保税物品加工、退运、退换时,应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相应数量在手册中进行扣除。此外,海关要求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三是加工贸易货物核销。出口企业将同一手册中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结束后,向海关进行申报核销,并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无误后,受理报核并予以手册结案。

(二)外汇局对加工贸易资金流的监管

当前,外汇局对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销的监管。一是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核销的监管。针对来料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时不付汇,出口时只收取工缴费的特点,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只要求企业对来料加工出口贸易对联网核查要求的比例内工缴费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对超出联网核查比例外的收汇,收汇银行在出口收结汇系统中凭相应关单进行比例外登记为企业进行结汇处理。十进料加工贸易的收汇核销监管。出口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对口(进口原材料后加工复出口给同一家企业)和进料非对口两种,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的核销时,允许企业使用收汇水单核销出口报关单或者使用收汇水单和进口报关单进行抵扣核销。若企业存在抵扣时,按照联网收结汇核查额有关规定,外汇局定期将虚增可收汇额度进行扣除。

三、应关注问题

(一)工缴费率的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监管难度大

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多数存在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和少数进行关联交易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工缴费率通过关联公司间进行协商决定,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分别受汇率因素、原材料市场、企业战略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在工缴费率制定上差异很大,因此从政策制定上无法选取一个适用于每个企业情况的工缴费收取比列来监管加工贸易出口收汇。

(二)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币种无限制,异常资金有可能流入境内

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企业既可以收取外汇也可以收取人民币,若收取人民币进行核销时,按照规定,企业应持相关单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同时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按人民币核销额进行可收汇额度扣除。但是如果企业重复收汇,对同一笔出口既收取人民币也收取外汇,通过网上核销系统直接办理收汇核销时,系统无法监测该笔收汇是否为同笔收取人民币项下的深加工结转重复收款,因而使得企业通过此种渠道收取非贸易背景的外汇存在可能。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报关、收取人民币,异常资金有可能借道流入境内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币报关,就应收取外汇,但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后,有的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核销单并以外币报关,结算时使用人民币,有可能存在对同一项下的出口进行双重收款的异常资金的跨境流入。

(四)外汇监管与海关物流监管的相互独立,监管对象各有侧重

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主要以单耗为依据对同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材料的使用情况通过电子手册进行,对加工贸易企业境内采购、退运、退换、境内销售实行企业报告的方式监管。外汇监管只是对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资金流进行监测,从而无法准确的了解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收汇规模的准确性。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有效监管加工贸易工缴费收汇的合理性

与海关联合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对企业出口报关过程的审价应参考市场行情和历史价格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工缴费率,对收汇异常的加工贸易企业调阅资料进行现场联合核查。

(二)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加强对企业境内贸易人民币账户与外汇账户的联合监管。同时,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和外汇监管业务政策制定的对接,进一步完善对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法规制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堵塞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能性。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6篇

因此,打破传统体制机制约束,建立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秩序,是实现中国开放模式创新和调整外贸结构的关键。

中国外贸该如何突破再创辉煌,分析如下:

一、服务贸易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增长点

从总量上看,服务贸易总体规模持续扩大,但逆差也在不断增加。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延续增长态势,进出口总额达4705.8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占世界服务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6%,跃居世界第三。其中进口为2801.4亿美元,比去年提高18.2个百分点,居世界第三位;出口1904.4亿美元,同比增长4.6%,居世界第五位,但进口增速明显高于出口,贸易逆差继续扩大,达到897亿美元。

从结构上看,尽管传统服务项目贸易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新兴服务项目贸易增长快速。以运输和旅游为主的传统服务项目在服务进出口总额中占比过半。其中,旅游进出口总额突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贸易项目之首。但与此同时,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也是运输和旅游服务,据统计,2012年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贸易逆差分别达到469.5亿美元和519.5亿美元。不过,可以清楚地看到,以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金融服务为代表的新兴服务贸易在2012年快速增长,特别是服务外包领域,从2008年至2012年间,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年均增幅超过60%,占全球离岸外包市场的份额也由7.7%增长至27.7%,使我国跃升为全球第二大服务外包承接国。

概括来看,在全球经济复苏疲软的当前,虽然对外贸易领域受经济外部性影响较大,但我国服务贸易仍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服务贸易规模持续增加,服务贸易结构逐渐优化,新兴服务领域发展迅速,成为促进中国贸易发展的关键增长点。

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顺成为制约发展的首要问题

尽管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显著,如长期处于逆差,贸易结构失衡,国际竞争力不强等。究其原因,固然是由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但产业本身的发展问题及相关体制机制制约亦要引起高度重视,不容懈怠。特别是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顺,已成为制约服务贸易发展的首要解决的问题。面对日趋复杂的世界经济形势,也只有理顺服务贸易与服务业、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扩大开放等方面若干关系,并积极破解服务贸易发展制度瓶颈,才能够确保服务贸易在新一轮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服务贸易管理体制需要在未来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创新。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应将改革的首要任务及核心目标定位在“如何推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上。同时认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应分近期(3年)、中期(5年)、远期(8年)来设计。

鉴于此,提出拟在未来3年内,成立中国经济社会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统筹全面改革,并效仿“六五”期间成立的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建立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促进委员会,统筹服务贸易发展改革促进事项;5年内,筹建类似澳大利亚服务业“圆桌会议”的机构,由政府、学界和行业中介组织代表企业,来共同参与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划和制定;8到10年内,从中央到地方创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大服务贸易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金融、海关、结售汇等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由原来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调整为以消费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制,并以三年或五年为一周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考核,以增强政策的有效性与灵活性及可持续性。

三、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建议

根据上述目标,我国近期服务贸易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针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统筹规划并适时调整制定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转变只重视货物贸易,轻视服务贸易传统观念,确立战略共识,避免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同时,要有序推进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土地制度及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并与中国经济社会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形成配套。而在完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方面,要加强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确立有效率的服务贸易统计主体,建立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的、专业化的、权威的统计管理体制,并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完全接轨,改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工作的一系列问题。

二要针对服务产业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调整利益结构,改变政府干预市场过多的固有利益格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破服务市场与服务行业的行政性垄断,充分发挥市场为主导配置资源机制的作用,降低民营企业进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领域的门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向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投入,提高我国公共服务及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要改变国有垄断企业“大而全”的发展模式,进一步细化社会分工,实施有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分离的有效措施,推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专业化发展。紧扣生产业发展短板的现实国情,通过大力发展研发、咨询、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和会展等生产贸易,有效促进制造业和货物贸易的发展;同时要合理发展生活贸易,加快改善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和品质。

四要针对服务贸易相关政策安排不当的问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从国际经验看,扩大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事权立法范围,可以促进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因此,应率先从东部沿海地区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分配,明确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制度政策安排。同时,对于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要根据行业和区域特点进行制定,切忌“一刀切”,对政策的实施也要做到定期评估,适时调整。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7篇

一、天津市出口加工贸易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加工贸易出口现状及样本企业情况

截至2010年底,天津市共有869家企业存在加工贸易出口业务,加工贸易出口额较大,在天津市出口贸易额中占比较多。2008年-2010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占天津市出口总额比例均在一半以上,且这一比例连续2年相对于一般贸易出口占比高出10%以上(见表1)。我们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2010年的出口收汇数据对样本企业进行了筛选,其中进料加工企业选取了19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进料加工贸易核销出口总额的42.34%;来料加工贸易企业选取了20家,2010年核销出口额占来料加工贸易出口总额的71.1%;以上39家出口企业核销出口额占加工贸易核销出口额的46.7%。

(二)加工贸易境内增值率较高

如果假设天津市加工贸易企业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且一个年度周期内进口材料全部出口,那么可以认为:海关统计的加工贸易当年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即为加工贸易国内工缴费的增值部分。根据近三年海关统计数据所测算的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近3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较高,且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远大于来料加工贸易的增值率(见表2)。

(三)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统计的已核销出口额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天津市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占比均在60%以上,在本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其中一家企业既有进料加工贸易也有来料加工贸易,总样本企业数为38家,外商投资企业共有35家,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比样本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额的98%以上。

(四)不同企业的加工贸易增值率不同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和进口贸易付汇核查系统中数据测算的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显示,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未呈现出一个规律性的范围分布,根据样本企业数据统计显示:一是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增值率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不同。由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特点的不同,整体上来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小于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但个体企业层面上不遵循这个特点。例如:天津武田药业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高达95.84%,阿富特(天津)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仅为9.21%。二是不同行业间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率不同,例如:同样为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生产重型机械的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由于产品国内销售占比较大且国内购买原材料较多导致增值率高达96.45%,而电子行业企业优爱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增值率为43.84%。三是相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增值率存在差异。例如:同样属于电子制造行业,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63.23%,阿福特(天津)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增值率为9.21%。

二、对加工贸易出口及收汇的监管

(一)海关对加工贸易物流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出口企业备案。加工贸易出口企业首先向海关申请货物贸易的备案,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等。海关审核合规后,向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其中,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是海关凭借判断申请企业本手册下是否可以结案的依据。二是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及加工。出口企业持加工贸易手册等有关单证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若企业发生使用非保税物品加工、退运、退换时,应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按相应数量在手册中进行扣除。此外,海关要求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三是加工贸易货物核销。出口企业将同一手册中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结束后,向海关进行申报核销,并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无误后,受理报核并予以手册结案。

(二)外汇局对加工贸易资金流的监管

当前,外汇局对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并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销的监管。一是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核销的监管。针对来料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时不付汇,出口时只收取工缴费的特点,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系统中只要求企业对来料加工出口贸易对联网核查要求的比例内工缴费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对超出联网核查比例外的收汇,收汇银行在出口收结汇系统中凭相应关单进行比例外登记为企业进行结汇处理。十进料加工贸易的收汇核销监管。出口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对口(进口原材料后加工复出口给同一家企业)和进料非对口两种,企业进行进料加工贸易的核销时,允许企业使用收汇水单核销出口报关单或者使用收汇水单和进口报关单进行抵扣核销。若企业存在抵扣时,按照联网收结汇核查额有关规定,外汇局定期将虚增可收汇额度进行扣除。

三、应关注问题

(一)工缴费率的核定没有统一标准,监管难度大

选取的样本企业中,多数存在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和少数进行关联交易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工缴费率通过关联公司间进行协商决定,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分别受汇率因素、原材料市场、企业战略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在工缴费率制定上差异很大,因此从政策制定上无法选取一个适用于每个企业情况的工缴费收取比列来监管加工贸易出口收汇。

(二)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币种无限制,异常资金有可能流入境内

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企业既可以收取外汇也可以收取人民币,若收取人民币进行核销时,按照规定,企业应持相关单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同时按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按人民币核销额进行可收汇额度扣除。但是如果企业重复收汇,对同一笔出口既收取人民币也收取外汇,通过网上核销系统直接办理收汇核销时,系统无法监测该笔收汇是否为同笔收取人民币项下的深加工结转重复收款,因而使得企业通过此种渠道收取非贸易背景的外汇存在可能。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外币报关、收取人民币,异常资金有可能借道流入境内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报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外币报关,就应收取外汇,但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后,有的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核销单并以外币报关,结算时使用人民币,有可能存在对同一项下的出口进行双重收款的异常资金的跨境流入。

(四)外汇监管与海关物流监管的相互独立,监管对象各有侧重

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主要以单耗为依据对同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材料的使用情况通过电子手册进行,对加工贸易企业境内采购、退运、退换、境内销售实行企业报告的方式监管。外汇监管只是对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资金流进行监测,从而无法准确的了解加工贸易企业出口收汇规模的准确性。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有效监管加工贸易工缴费收汇的合理性

与海关联合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对企业出口报关过程的审价应参考市场行情和历史价格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工缴费率,对收汇异常的加工贸易企业调阅资料进行现场联合核查。

(二)进一步从政策上完善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加强对企业境内贸易人民币账户与外汇账户的联合监管。同时,加快人民币跨境结算和外汇监管业务政策制定的对接,进一步完善对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法规制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堵塞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可能性。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8篇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以劳动力成本优势为依托的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长远看,特别是这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出现了很多现实问题。如贸易结构存在严重倾斜,在高、中、低产品贸易层次中没有形成合理、均衡的结构,与主要贸易国的贸易摩擦加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等。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国际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引导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与现实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交替发展的历史。一国不同时期采用的贸易政策,往往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政府的政策目标:当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增长,贸易交换的商品具有比较优势,并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时,就会倡导自由贸易政策;而当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分工地位及其利益与工业化发展之间出现矛盾时,必然转向保护贸易。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基于传统的比较利益理论,并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层次上的变化而产生了新的理论基础。如从需求角度解释贸易发生的重叠需求理论,从供给角度的规模经济、差异产品和不完全竞争来阐述的国际贸易新理论等。而保护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取决于政府要保护的目的,其理论基础包括早期的重商主义、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凯恩斯的超贸易保护观点,以及在新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等。其次,根据政策目标选择适当的政策措施。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对各国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明显抑制作用,当前新的贸易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并成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工具。最后,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从而成为继续或将来实施的依据。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对外贸易经历了由国家统一经营、国家管理经营到放开经营的过程,贸易开放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在以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不断深化,但是,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却在自由化进程中更加激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和地位的提升,一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拉动了经济的总需求;另一方面与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凸显出来,而这一变化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后不同阶段的发展水平和采取的政策调整分不开的。在我国工业化过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迅速增长而引起的贸易冲突加剧,势必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当前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注意保留贸易平衡政策运用的空间。

二、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阶段发展及其效果评析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离不开我国改革开放总体经济发展的背景,同时又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与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息息相关。

(一)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到90年代初,我国在沿袭建国后进口替展战略的同时,提出了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主要采取的是“奖出限Jk"的政策,这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面临的外部环境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国际贸易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中心一”理论的观点。实施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主要是关税,以及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商品分类经营和国营贸易等较严格的、传统的贸易措施。伴随着我国外贸体制实践中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放部分外贸经营权、开展工贸结合、取消财政补贴等改革进程,采取了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创造了外部环境,为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采取了动态的、有条件的贸易保护措施,倡导的是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结果促进了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了一批出口型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大批工业项目建立了我国的出口生产体系,形成了我国明显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进口的贸易结构,体现了比较优势行业和产品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政策实施上的不平衡,我国东西部贸易发展差距较大,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不配套,冲击了一般贸易下的设备进口,甚至造就了一些假合资企业。同时设备的引进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较先进的设备闲置,浪费了宝贵的外汇。

(二)贸易自由化倾向的过渡型贸易政策

进入90年代到我国人世前,是我国对外贸易全面深化改革、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该时期我国经济提出了“外向型”发展和“国际大循环”战略,为此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大经贸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该时期对进口管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进口方面,1992年开始按照HS编码协调制度对225个税目进口税率下调,减少和取消配额和进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及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在出口方面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扶持企业的对外出口,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等。特别是1994年外汇并轨制为代表的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贸企业实行统一的结汇制、减少进出口数量限制、鼓励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加强出口退税制度等,理顺了连接国内市场价格体系与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的通道,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到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5097.68亿美元,大约是改革开放初期1987年(206.4亿美元)的24.6倍,是1992年(1655.3亿美元)的三倍。确立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为我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倾向于贸易自由化的过渡型贸易保护政策。尽管政府实施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与开放之初的政策目的有所不同,但仍然受古典重商主义观点的影响,重点鼓励出口创汇,甚至不遗余力地从事亏损出口创汇。结果长期的、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在给中国带来发展经济、引进技术所需的雄厚外汇资金的同时,“中国制造”的优势也给中国“制造”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此外还存在出口贸易方式和结构的不平衡。加工贸易、代工贸易比重和出口中外资所有制比重上升的结构,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进行资源配置进行的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中国处于全球低端生产环节,固化了中国在国际分工低端产品的比较优势;刚性的出口收汇任务与国家资源收购方法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外贸经营者之间对国内货源的争夺;优惠政策倾斜的目的与实施对象的矛盾。由于国家鼓励多创汇,原有专业外贸公司或国营外贸企业实力强,仍是受惠主力,与优惠政策扶植我国私营和民营等外贸新生力量的初衷相悖。

(三)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政策

加入WTO以后至2007年,我国面临着加入WTO后如何推进外贸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安全成为新时期中国外贸战略理念的核心。对外贸易政策目标以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由静态比较优势向动态比较优势转移为重点。尤其是WTO非歧视原则下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与贸易、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因此,我国采取的基本是相对较低的保护与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的措施,即运用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实行动态的、以扩张出口为目标的保护;运用低估汇率、调整出口退税和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出口鼓励措施。人世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地位急剧上升,2004年进出口总额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1547.4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大贸易国,短短四年后,即使在金融危机开始影响下的2008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25616.3亿美元,是人世时(2001年)的五倍,是改革开放时(1987年)的一百二十多倍。

该阶段“人世”的要求决定了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要体现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市场体制转变的发展要求,具体体现在贸易政策重心的转移,即政府从侧重宏观外贸战略向侧重微观主体发展方向转移,实施有管理的自由化贸易政策。而现实中我国与贸易国的摩擦却并没有因为入世后自由化进程加快而有所减少,相反我国遭遇了更为频繁的贸易纠纷,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快速增长而引起贸易冲突的加剧,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调整现行贸易政策、保持贸易的平衡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成为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的长期问题。

三、新时期对外贸易政策导向与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加入WTO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加入WTO的机会熟悉运用其中的规则,保护和发展本国产品的对外贸易能力和自己的民族工业,而不是单纯强调对WTO承诺的兑现。WTO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比较利益理论是有利于世界贸易发展的,但是其有效实现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参与贸易的各国面对的竞争条件应是平等、公正的。而现实中的国际体系和国际分工,存在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体系,国际关系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在这种体系中,国家实力和地位始终是本国、本民族最大经济利益的可靠保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坚实的工业基础,不但不能使国家变得强大,而且很难保持政治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独立地位。从国际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实践来看,在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无不利用了重商主义学派的观点,也为像中国这样的还没有完全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政策取向。

(一)贸易政策中性化趋势中的适度保护政策

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引发了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额的增长率自2005年至2008年不断下降,但2009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总额首次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受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保护更加严重。根据世界银行监测统计,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各国政府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提案有78例,其中66例涉及到贸易保护,高达84.6%,而在66例与贸易保护相关的提案中,已有47例被执行。其中发达国家在最终执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上的比例高于发展中国家。面对危机时期贸易保护的升级,我国与贸易对象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关系,决定了我国应在中性化趋势中进行适度保护的政策取向。

我国面对贸易争端如果采取简单的贸易报复措施,引发贸易战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但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对本国幼稚产业实施保护,是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的。因为一国贸易政策是倾向于保护或开放还是中性,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我国人世后的贸易自由化道路的选择以及实施开放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定了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强调促进结构的转变、进出口政策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使总体的贸易制度走向中性化。但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场机制和国际环境的有效作用,货币、贸易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手段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但问题是对“幼稚产业”的选择和判断应避免出现最终演变为保护落后产业的失误。因此,采取的保护政策必须注意以下的问题:一是扶持的范围必须是具有未来发展潜能的,达到保护是为了日后不需再保护的几个行业,因此所选定的行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提高,并且存在显著的关联效应、学习效应和动态外部效应;二是应该明确保护或扶持的时间,对被保护的企业和行业规定限期;三是扶持目标,定位于能成为国际市场最主要的竞争者的这些产业,通过整合的方式提高大企业间高强度的竞争,以竞争促发展;四是政策手段不强调贸易保护,而主要是通过国内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加以规范、诱导和扶持。例如,可以考虑把汽车、半导体、数控机床和飞机工业列为幼稚产业,扶持时间定为今后的“XX个五年计划”,并对扶持目标和任务进行详细分解。

(二)扩大内需、以进促出,保持经济可持续和稳定发展

2007年我国GDP总量(按当时价格计算)为2.49万亿元,经济规模居世界前列,预计到2010年,我国GDP总量将比2000年翻一番,届时我国大国经济体的特征将进一步显现,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考虑到经济发展潜力、人口规模、市场规模,我国的经济增长比较趋近于大国的经济模式,应更加强调内需的作用。同时,面对当前对外贸易不确定性因素,合理化解高外贸依存度带来的潜在风险,提高本国经济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也需要依靠扩大内需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有关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可借鉴我国主要贸易市场的经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中,是在通过税收政策基本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并且创造了“中产阶级”以后,才达到提高“内需”的目的,而这种“内需”又推动发达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美国在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时,就是依靠巨大的“内需”使美国经济长期繁荣,直到这次“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为止。相比之下,中国没有利用对中国投资的外商通过征收大量税金来缩小外商与中国平民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甚至也没有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征收大量税收,以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如果中国能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帮助大量相对贫穷的消费者提高收入,尤其是帮助中国消费者减少在“医疗、住房、教育”三方面的巨大支出,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另外,我国经济增长应依靠要素供给的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这些要素的加强有赖于我国的进口结构和质量,因为进口中的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战略资源,虽然不会直接对GDP总额产生作用,但将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集约化增长,从而提高GDP增长率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利用充足的外汇储备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并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强本国产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以“以进促出”,保持适度的国际贸易收支顺差作为促进中国外贸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支撑条件。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减少贸易摩擦

面对经济危机每个国家都在寻找各自的出路。美国强烈要求中国减少外汇储备,改变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的增长方式,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而这一政策却使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陷入两难:一方面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会造成出口受阻、企业倒闭和工人失业,从而引发银行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使国内的总供给能力大于总需求,从而产生与经济危机类似的产能过剩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4万亿计划”又可能引发通胀问题,从而加剧被美国套住和承受外汇储备大幅贬值的可能。因此,应当转变当前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进行进出口平衡,减少贸易摩擦。

从贸易结构来看,应逐步改善商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加大研发投资的力度和重视程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加工贸易等政策,改变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大部分处于低附加值、价值链低端的局面;我国对外贸易区域的结构性问题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要想减少贸易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威胁,需要加强内需,扩大国内市场来分散风险;针对长期以来大多出口产品采用贴牌的生产方式,鼓励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对环保节能型产品的出口给予优惠政策;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和行业自律,稳步推进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建设外贸信用体系。同时应协调利用外资政策,调整外商的投资结构,减少外商低端制造业的投资,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外资项目,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民族产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和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增加政府调控资源配置的能力。

另外,政策措施应注意加强针对性。例如,美国轮胎特保案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国家干预不当问题。对于在国际上容易引起纠纷的传统优势产业,出口退税只要达到使出口产品以不含国内间接税的公平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即可,避免出口企业以退税作为压低报价的“优惠鼓励政策”,从而避免国外进行反倾销的可能。二是上述提到的国内外市场不统一,存在国家干预的缺位问题。目前出口市场的信用体系畅通,而国内市场信用体系相对滞后,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导致对内销售的报价偏高。三国内商品流通出现阻滞的物流系统建设滞后,存在中央政府干预缺位,而地方政府干预不当的问题。因此,需要由中央政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改革高速公路收费体系,发展铁路交通。

(四)建立开放经济下的内外统一的贸易综合管理体系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第9篇

1.完善管理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外贸行政管理的组织体系是以外经贸部为主,按垂直系统分别设立经贸委(厅)、外经委和各级贸易发展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又分别属于省、市、县各级政府,构成了条块结合、相互交叉的复杂系统。这种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的优点是便于政府部门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监督和调节;其缺点是由于行政管理层次多和地方政府受区域利益的影响,容易导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时变形和时滞,强化了微观管理,弱化了宏观管理。因此,“入世”后,我国外贸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应该在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基础上,减少行政管理层次,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2.精简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1998年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仍将外经贸部作为国务院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保留下来,但对外经贸部人员进行缩减。同时,本着“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外贸检验机构进行改革,即将原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消除了口岸查验“政出多门”的弊端,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同时,执法主体的集中统一,也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避免机构重复带来的资源浪费和财政负担。“入世”后,我们应继续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继续精简机构,以提高其管理效率。

3.构建进出口商会等非官方的外贸管理与协调体系

进出口商会是指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作为“中观”的协调管理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但是政府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加工者,而且是与国内企业沟通的桥梁。它可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可作为企业的集合体、代言人,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避免多头进口,防止抬价争购、外汇流失,维护整体利益。由于进出口商会能发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代替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解决纠纷,清查不正当贸易行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因此,“入世”后,我国应当加快商会立法,通过法律规范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运作机制,促进商会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是商会之本”的思想,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分行业进出口商会,强化商会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职能。要进一步改组和优化商会领导班子,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二、调整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外贸管理职能权限的科学界定,即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度”的问题;二是各种管理职能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调配。

1.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宏观调节机制

“入世”后,政府管理外贸的经济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定外贸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促进外经贸活动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二,制定外贸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管理条例,使政府对外贸活动的调节法制化、透明化,并使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收集、分析、处理和外经贸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在明确了政府管理者职能权限之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进一步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就成为入世后我国政府管理外贸经济职能改革较为紧迫的问题。

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经济管理主体、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职责不明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因此,“入世”后,我们应该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进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在下放进出口经营权方面,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有与国有外贸企业同样的进出口权。根据暂行规定,政府还对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试点工作,并赋予一大批企业边境贸易经营权。“入世”后,我国应逐步放宽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的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取消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制,直至加入WTO的3年内实现企业进出口权的依法登记制。为了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必须建立和加强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制度,推动企业代码在海关、外汇管理以及出口退税等进出口环节的应用。在企业经营范围方面,除极少数特别重要的商品如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等由国家核定的公司经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原则上应该放开经营。

2.加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

目前,我国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与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精神存在着不少冲突,与国际惯例相比差距较大,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例如,我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并未考虑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实际业绩,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法定条件,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成为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WTO规则允许的自动许可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和实施,配额管理行政色彩浓厚,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在管理方法上,存在着“政出多门”和“证出多门”的弊端。多重部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现象的存在,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入世”后,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两分离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分离,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的发放相分离;制定政策与监督管理相统一,签发业务与管理相统一,管理责任与权利相统一。至于全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应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归口管理,其管理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外经贸部只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签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委托签发的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方式和发证机关,监督、检查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罚违章发证行为,提出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对外经贸部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发证机构(简称地方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许可证发放规则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处罚违规行为。各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配额、许可证招标、拍卖等规范的市场分配方式。

3.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的进口管理是该国外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进口贸易由几个部门分头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办公室(简称机电办)审批,其他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机电办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审批,其中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碳酸饮料、组装加工设备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审批;机电产品由“机电办”负责审批;其他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由于进口管理处于这种分割状态,各管理机关自成一套体系,互相联系和沟通不够,往往造成政令不一,互不配套。管理的不协调造成了进口贸易的不协调和效率低下。因此,“入世”后,应科学地划分并认真落实国家各经济职能部门的分工,尽快解决进口的多头管理、进出口严重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4.改革现行海关的业务管理体制

“入世”后,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体制是我国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建立以先进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海关业务运作和管理系统,实现海关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其次,要实现海关业务和机构的重组。进出口通关业务、保税业务、稽查业务和海关统计等海关业务要按专业分工调整现行的职能机构,改变现行海关管理职能过分集中于基层海关的现状,加强直属海关对现场业务的管理和控制,业务决定权由直属海关决定。最后,要规范、创新海关业务制度,建立科学的通关管理机制,简化报关程序,采用预报关、集中报关,规范和完善货运转关制度;要依照WTO的《海关估价制度》,完善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规范稽查制度,强化海关稽查职能。

三、改革行政管理手段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本调节手段,依法管理的进口体制是我国“入世”后进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外贸法规

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应对所有的行政规定、实施办法等各种名目的文件予以清理,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尽可能地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加快外贸的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着手建立或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贴补法等,促进对进口贸易的宏观管理向法制化转变,为建立新的进口管理体制和规范企业进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企业的行为、政府自身的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完善以经济杠杆为基本手段的间接调控体系

国家对经济实行调节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客观需要。“入世”后,我国除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进口贸易进行监督与调节外,还应该遵循市场规则,尽可能地运用税收、利率、汇率、金融信贷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对进口贸易实行科学、合理的调控。

3.建立健全的决策系统和宏观监控体系

无论是行政调节手段,还是以法律经济为主的调节手段,其运行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外贸主管部门在宏观决策前,必须在占有充分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取得各项可靠的参数,以保证可供选择方案的正确性。因此,“入世”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建立决策参谋机构,吸收一些有影响、有才干的专家或学者参加,为行政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宏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方面可试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对进口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专项储备制度和专项贷款制度,对部分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建立进口风险基金等。其次,要完善决策程序,完善的决策程序有助于合理的决策。决策程序一般包括:分析问题,拟订目标;调查咨询,论证评估,确定方案;实施计划,反复修正。

建立有效的进口贸易宏观监控体系,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急迫问题之一。通过电脑联网,对粮、棉、油、糖、化肥和钢材等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价格、进口总量实行监控,能够防止盲目进口、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问题发生。“入世”后,我国进口贸易增长速度有可能远高于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因此,建立监控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

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政令的上传下达比以前更为迅捷、准确。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近两年的广交会上提供了EDI电子信息服务。广交会上推出的“参展商品查询系统”,以及1998年7月1日经贸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政府站点建立的“中国交易商品市场”,都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入世”后,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监管调控。在解决技术保障、网络安全等问题、条件成熟前提下,可实行进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在统一单证、统一发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平台、统一网络,可实施网上申领、审批、查询,大力推进进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法制建设。

总之,进口贸易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在遵循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一原则下,重新界定政府管理进口贸易职能的范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的进口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外贸主管部门对进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和其自身的办事效率,推动我国进口行政管理体制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J].国际贸易问题,1999,(11).

[2]徐晓梅.关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3).

[3]课题组.透明许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方向与思路[J].国际贸易,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