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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案优选九篇

时间:2023-06-07 15:58:01

义务教育法教案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1篇

犹太人把学习作为终生的使命,重智慧胜于重金钱。犹太民族始终把教育看作宝贵的遗产,对教育的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犹太民族尤其重视儿童教育,以色列在儿童教育方面研发的教具、教材、课程模式等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个国家越相信自己的未来。越会重视自己的儿童教育。

以色列政府始终把教育作为立国之本,始终认为支撑国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人力资源,始终把教育视为以色列社会基本财富和开创未来的关键,是培养人类精英的最佳投资。以色列不断培养出来的大批高质量人才对其持续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人均读书最多的和藏书最多的都是以色列人。教育在以色列是份宝贵遗产。犹太民族素有重视教育的传统美德,犹太民间有句格言:“宁肯少吃一口饭,不缺教育一分钱。”犹太人政治家们更是提出“对教育投资是最有远见的投资”,“没有教育就没有未来”。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以色列一直从欧洲、非洲、亚洲和世界各国大量移民犹太人,由于新移民在各国接受教育的不同,文化差异很大。以色列鼓励生育的政策,使犹太移民处于生育高峰,人口高速增长,以色列人口由2009年对外公布的700万人口,去年底已达800万。为了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后裔儿童尽早接受犹太文化,尽快溶入犹太民族的风俗,统一民族的文化,提高其凝聚力,热爱自己的国家,使儿童最早接受犹太统一文化教育显得尤其重要。

二、内阁通过教育法案,

儿童从三岁接受义务教育

2012年1月8日,以色列总理本杰明,内塔尼亚胡在内阁得到多数票,以2l票赞成8票反对通过了对以色列儿童实行义务教育法案。内阁法案规定,以色列儿童自3岁起即可接受免费学前教育。以色列政府强调,这是一项历史性决定。

以色列家园党,现任国防部长埃胡德,巴拉克及其独立派别投反对票,但内塔尼亚胡通过同沙斯党内阁成员达成协议使得该法案得以通过。根据这项法案。政府将不会按原计划从地方政府和重建项目人手,将强制推行全面削减4%内阁预算的计划。

根据以色列《义务教育法》,自1949年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年龄为6岁,自1953年儿童免费教育开始的年龄限制为5岁。此次通过的新法案将自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起,向以色列3岁以上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同时。新法案还将支持设立下午的儿童辅导班,以解决上班的家长为孩子放学后无处安置而带来的苦恼。

新法案通过后,内塔尼亚胡发表讲话称,为以色列3岁以上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法案的通过,是一个改变公众优先的历史性决定。2012年将是以色列政府国家安全和教育年。以色列国防军守护着国家安全,因此我们也同时增加了国防的预算。内政部长埃利,伊沙伊也表示,在不伤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前提下,学龄前儿童免费教育法案将会受到广大民众欢迎。

笔者认为,以色列内阁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和地区安全形势下,在国防预算亟待增加的竞争中仍然通过儿童教育法案,不难看出教育在以色列政府和公民心中的战略地位。

三、以色列儿童教育的基本体制

以色列的幼儿大部分上公立幼儿园,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其他小部分上私立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组织、社会团体、妇女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在管理上,以色列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工合作,由地方兴办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2篇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3篇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4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规;演进;启示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248-02

1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明确的处罚措施。英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者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条文中强制性不够,强制性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具体的处罚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4)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平衡性。从英国义务教育各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法规中不难看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不仅强调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办学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条件等都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使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变得更加均衡。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比较重视,而对国家、政府和学校的规定显得无力。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应该在强调家庭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学校、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Joel H. Wiener, Great Britain:The Lion at Nome: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Domestic Polity, 1689-1973, London, 1974, pp.806-807.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发展为目标,统筹教育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全面总结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成果,查找存在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检查要求,重点抓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众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程度调查等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水平,2014年通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力争下阶段高标准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实现义务教育发展高位优质均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4月)

1.成立工作机构,制发工作方案。成立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印发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等;督促指导乡镇、区级有关部门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措施。

2.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并安排部署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工作,层层落实目标任务。4月下旬,创建办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实施方案情况,了解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出台相关措施等情况。

3.抓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迎接国家、省督导检查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营造创建的浓烈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4月—5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单位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任务进行自查,总结本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并认真落实整改。自查工作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

(三)接受检查阶段(2014年5月—8月)

1.2014年5月15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全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检查要求,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档案资料准备工作。

2.2014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接省、国家督导检查材料准备。汇总相关资料,整理完善各项迎检档案资料、报表,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编辑工作。形成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汇报材料,完成专题片、展板、资料汇编、论文集制作。

3.市级复核。市对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全面复核。认真梳理市复核中指出的主要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区教育局做好跟踪指导,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整改工作。

4.查漏补缺,重点督查。

5.安排落实各项迎检工作,接受省、国家督导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8月—10月)

1.根据市、省、国家督导检查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向市、省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报告。

2.召开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期推进自查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要建立创建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加大投入,提供保障。要继续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指标达标。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6篇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新《义务教育法》的突破在哪里。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7月3日《光明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标题有改动)

延伸阅读

新《义务教育法》今秋实施城市免收杂费没有时间表

叶 静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但附则中“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款却给“全免费”拖了一个尾巴。

“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可以实现,但全部城市完全免收杂费可能稍晚几年。”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争 议

据了解,对于此条规定,在今年4月、6月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曾引起诸多争议。有些审议者认为二者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或者明确规定一定期限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费。

在此争论过程中,教育部和财政部都表示赞成免收杂费,但是相关调研显示,免收杂费农村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却难以立即做到。因为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之一。如果不做出前述“尾巴”规定,法律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

尽管有种种争议,最终该规定还是被保留下来。据教育部有关人士透露,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其一个准备过程。而教育部、财政部目前也正在抓紧进行调研,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免杂:农村先行

“应该说,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

“这一次在西部农村取消杂费,以中央财政为主,加上省级财政,首先要补齐。打一个比方,比如原来收了50元的杂费,这笔钱免收以后中央财政要补齐。”陈小娅说。

据陈小娅介绍,目前西部农村4900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政策,而且也已经按标准补助了公用经费。此外,根据国务院规定,还将在中部地区选择一些省份实施免杂。不过,考虑到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中部试点的基础上,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两年之内使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

陈小娅表示,在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上,中央做出了很多努力,不仅免杂费,还要提高补助的标准,以及实施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为此,省级政府和中央财政也要1∶1地配套。

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宁夏地区今年上半年宁夏就已经开始全免杂费,既包含农村,也包含城市,涉及的杂费问题将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杂由国家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国家承担80%,自治区承担20%。”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一位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说。据其介绍,虽然农村免杂主要由中央“埋单”,但城市义务阶段的免杂将由自治区和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在农村杂费标准之内的由省财政承担,超出这个标准的则由各地区财政自行承担。

来自宁夏自治区教育厅的数字显示,宁夏现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97万多名,今年财政为义务教育的投入超过1.2亿多元人民币。

对于不收杂费可能引起的部分学校财政困难这一担忧,陈小娅说,在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中,杂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在补足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运转方面。但是,随着政府投入的公用经费的不断增加,学校的财政将不会再有大的困难。

“五年以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就是小学生300元,中学生500元。事实上,从这学期开始,各地都已经运转得比较好。”陈小娅说。

城市免杂:考验区域财政

“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教育部,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各项政策,推进和组织地方政府尽早地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陈小娅说。

虽然新《义务教育法》的“国务院规定”还未出台,教育部财政部也未就城市免杂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已有部分东部城市开始了尝试,南京就是其中之一。

2006年上半年,南京市玄武和白下两个区率先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惠及近6万名学生,涉及1000多万资金。

“这些费用都将由这2个区财政承担。”南京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据介绍,今年下半年起,南京市在原有2个区免杂的基础上,还将新增鼓楼、建邺及秦淮等三个区免杂。

和南京不同的是,同样坐落在江苏省的另一座城市苏州,则表示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将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根据《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讲义费和信息技术费,提倡并逐步推广课本循环使用。对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本市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同时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对于减免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为主’设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学校。”

“财政最终会为此支付多少钱,现在还无准确的统计数字”,苏州市教育局信息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说。据其介绍,从苏州市现有的杂费标准来看,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各有不同,从几十元到一百多元的不等。此前,有媒体预测,苏州各区县财政将为此“埋单”上亿元。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7篇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教基字〔2009〕3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2009〕40号)、《关于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09〕42号)及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年”启动视频会议精神,制订本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全区“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年”活动目标要求,通过建立评估验收制度,促使全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高,推动我县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巩固提高“两基”成果。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按自治区教育厅的工作布署,即时启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评估工作,覆盖到全县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

(二)突出重点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评估工作,重点在农村地区,难点在薄弱学校。通过参与“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年”活动,促使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常规管理四十二条的基本要求,最终实现学校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三)分级负责原则。我县评估工作分县、淋病二级自下而上逐级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原则。学校常规管理体现规范性、长期性,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以评促管,以评促建,通过评估促使义务教育学校逐步建立起常规管理长效机制。

三、评估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成立柳江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验收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梁根全 县教育局局长

王廷继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谭广淋 县教育局副局长

韦 师 县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韦恒飞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

谭以华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谭海军 县教育局财务基建股股长

覃金辉 县教育局人事师培股股长

周立明 县教育局政策法规室主任

韦初茂 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韦 林 县教育局党办主任

林木章 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郑彩燕 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黎正勇 县教育局电教仪器站站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验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名单如下:

主 任:韦 师(兼)

副主任:韦恒飞(兼)

谭以华(兼)

成 员:王冬梅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副股长

韦秋琴 县教育局财务基建股股长

兰 B 县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

张锦学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县评估验收工作的文件起草、方案制定、学校宣传、组织实施、评估检查等日常工作。

四、评估工作的实施步骤及分工

(一)方案起草公布阶段,时间为2009年6月。由基教股负责。

(二)学习宣传及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标准规范管理自评达标阶段,时间为2009年6月—12月。基教股牵头,各成员股室各负其责,做好落实工作。

1、2009年6—8月,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学习相关文件及评估方案,同时下发自治区教育厅印制的校园文化宣传标语汇编。基教股负责。

2、2009年6月—12月,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常规管理自查和整改阶段。由基教股牵头,相关成员股室根据常规管理规定中涉及的部门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标准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自查自纠,整改达标,并按自治区评估要求汇集材料,建立档案。凡自评达400分以上,可向县教育局申请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

(三)县评估阶段,时间为2010年3月—5月。县教育局对辖区内申请义务教育常规管理达标学校进行评估检查。

(四)由县教育局基教股牵头,各成员股室配合,并将各股室设立的单项评估纳入此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1、2010年3月,县教育局基教股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抽8名专职人员,负责评估验收时间安排、评估培训、评估材料整理等日常工作。

2、2010年4月成立 个县级评估组,每个评估组由1名组长、1名副组长、5名成员组成,由县教育局内相关股室、教研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等单位抽调。

3、个县级评估组向评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评估结果,评估领导小组以通报的形式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表彰,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迎接市级评估阶段,时间2010年6月—7月。

(六)迎接自治区级评估阶段,时间2010年8月—12月。8月份为整理评估结果及向自治区评估组申请自治区级评估,9—12月迎接自治区检查评估。

(七)自治区公布评估结果阶段,时间为2010年12月底或2011年1月。以通报形式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职责

基教股: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市本级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局办提供相关信息供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指导和检查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牵头分阶段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评估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县级各阶段评估及迎接市教育局和自治区级评估。

督导室: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牵头分阶段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评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基教股组织县级评估及迎接市教育局和自治区级评估。

财务基建股: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常规管理评估工作的经费安排,参与评估工作。

政策法规室: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治校,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参与评估工作。

党办: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校长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作,参与评估工作。

局办: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年”启动的宣传工作,评估检查用人用车等后勤保障的协调工作。

纪检监察室: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参与评估工作。

教研室: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参与评估工作。

电教仪器站: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做好教学仪器的调拨,指导学校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8篇

 在3月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会上,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人大正积极推进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多部法律修订工作。   这不由让记者回忆起去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00号议案——“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议案”。这份由376名代表提交的议案,成为那次会议联名人数最多的议案。查找去年两会的有关材料,人们也不难发现,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在内的教育法律修订,都已进入了代表、委员关注的视野,还有的代表、委员提出要尽快制定教育投入法、校园安全法、就业法等。修改义务教育法议案发起人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认为,教育法制建设将继续成为今年两会的关注重点……代表、委员商国是、议民生,无时无处不让我们感动;代表、委员们的心声,也使所有人感受到教育法制建设前行的步伐。   据了解,当前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工作正加快推进,终身学习法、学校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考试法等也将适时制定——相信每一个关注教育事业的人,都会为这一好消息感到振奋。        

义务教育法教案第9篇

摘 要:根据军队任职教育的教学目标与要求,深入探讨了军队任职教育中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目的意义,以典型的军队任职教育为背景,从任务设计、教学资源保障和教学过程设计等多个方面,对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设计方法与要求进行了分析,所提出的模式与方法在军队任职教育教学中具有比较广泛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任务驱动 教学法 军队任职教育

军队任职教育要求学员掌握任职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中,岗位任职能力的培养是核心。无疑,军队任职教育是实现学员岗位任职能力培养的基本途径和“主战场”,但在军队任职教育的课堂教学中如何加强学员岗位任职能力的培养还缺乏深层次的认识与实践,为此,迫切需要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根据教学对象和岗位任职能力要求,不断优化课堂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加强课堂教学条件建设。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为此提供了一种方法和手段。

1.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理论依据与方法概述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从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它认为,学习是获得知识的过程,而知识不是通过教员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意义建构方式而获得的。因此,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学过程是教员要积极努力创设教学环境,帮助学员对知识进行自我意义建构的过程,是以学员的“学”为中心的;学员的学习应是主动、积极的自主建构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过程。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传统的“以教为中心”、“以教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

任务驱动是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员遴选和设计任务,学员在任务驱动的强烈求知欲下,借助教员和同学的帮助,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和对问题解决式的自主探索学习方式获得知识的建构过程。显然,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中的“任务”体现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对学习“情境”的核心要求。

2. 军队任职教育中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能力为本”是军队任职教育的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教育的始终。所以,教学方法的选用与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很好地体现了军队任职教育的特点,它强调学员在任务驱动下,在讨论的气氛中进行学习活动,学员在“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样,学员既学到知识,又培养了能力,提高了学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培养了学员自主学习的能力。

2.1可以实现军队任职教育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的统一

军队任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岗位任职能力的学员,而学员完成岗位任务能力及解决在完成任务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能力是其岗位任职能力的核心体现。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中,通过对岗位典型任务的模拟实践,使学员掌握岗位任职的能力。以《沉船打捞工程》课程为例,培养对象在任职岗位需要担负沉船打捞方案的设计工作,而这种设计能力的获取只有通过一定的设计实践才能够有效地掌握。但该门课程的传统教法主要是按章节进行知识讲授,并辅以一定的设计方案介绍,这种教学方式重记忆轻理解、重理论轻实践,其后果是学员学会了知识,但应用知识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弱,从而对学员的专业成长和心理发展都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可以将教学方法和岗位能力的要求融汇于任务教学的实践之中,从而可以实现军队任职教育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的统一。

2.2可以实现知识获取与能力培养的统一

专业知识和技能构成了学员岗位任职能力的基础,是军队任职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实现知识获取与能力培养的统一。如在《沉船打捞工程》课程中,沉船打捞技术设计与施工知识是学员岗位任职能力的基础,沉船打捞技术设计能力是学员岗位任职能力的体现,两者不可或缺。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将学员的专业知识获取与岗位能力培养融汇于任务完成之中,学员在真实任务情景中的任务驱动下,既学到知识,又培养了岗位任职能力。

2.3 有利于学员自主学习、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军队任职教育学员都已完成了4年本科教育,具备了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但是,这种自主学习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现有理论知识的自主学习上,对于如何从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中查找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方法、从实际工程和作战案例中自主规纳和总结知识的能力是比较薄弱的。如目前的沉船打捞工程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缺少方案设计的技术规范,实践经验对于沉船打捞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重要价值,许多技术问题的解决和理论知识的完善,还都通过对实践经验的研究与升华。因此,在该课程中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时,学员通过对实际工程案例的学习与总结,将有助于培养学员从实践中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这种为完成任务而进行的自主学习过程,其本质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从而有助于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设计分析

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中,教员的教和学员的学都是围绕如何完成一个具体的任务进行的,其实施过程是:首先,教员明确并提出任务;其次,师生共同分析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步骤;第三,学员自主或协作完成任务;最后,教员适时指导、交流及评价。因此,任务是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的核心要素,教与学都是通过任务这一抓手来完成的。因此,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设计也应是围绕任务来进行的。

3.1 有效地进行任务设计

在任务驱动式教学中,“任务”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因此,“任务”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有效的任务设计应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3.1.1 把握好任务涉及的新知识点

教员要根据教学目标和学员基础,掌握好任务中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和难度。由于受课堂时间限制,任务驱动式教学中任务的容量不应过大,应力求在一次课、一节课甚至在更短的教学时间内完成一项任务。因此,一项任务涉及的新知识点不益太多,以利于激发学员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的信心,同时,利于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如在《沉船打捞工程》课程学习沉船扳正方案设计方法时,设计了某典型沉船扳正阻力的计算任务,在该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学员主动建构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方法这一新知识。

3.1.2把握好任务中知识的衔接性

根据建构主义“临近发展区”学习理论,任务中所涉及的新知识应与学员已有知识形成衔接性,尽量使知识的掌握符合螺旋式的上升,这是与人的认知规律相一致的,将更好的帮助学员掌握知识与能力。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方法这一新知识,即是建立在已学习的沉船扳正原理和沉船打捞重量计算方法之上的,它们之间存在非常自然的衔接关系。

3.1.3把握好任务的价值

任务的价值体现在能激发起学员的学习兴趣,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等方面。

一方面,任务应与学员的任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由于在军队任职教育中,学员的学习都有比较明确的岗位指向,将任务与岗位工作密切结合将起到激发学员学习兴趣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任务应有一定的探索性。这种具有一定探索性的任务,更能激发起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同时,有一定探索性任务中所包含的新知识,往往是课程内容的重点或难点。这种具有一定探索性并与岗位工作密切结合的任务属性即体现了任务的价值。高价值的任务自然会产生强烈的凝聚力、向心力,同时,也为课程重点和难点内容提供了有效的教学方法。沉船扳正阻力计算即是救捞工程专业学员在救捞工程师岗位中进行沉船扳正方案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由于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方法在工程上尚不统一,在理论分析上也不成熟。因此,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方法既与岗位工作密切结合,又具备较强的探索性,从而保证了任务具有较好的价值。

3.1.4 把握任务的可操作性

良好的可操作性是保证任务能够让学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有效实现对知识建构的关键。为保证任务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任务设计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任务应具有实体性,如以方案、计划、程序、算例等作为任务的主体,这是任务可操作性的核心体现;二是要根据学员的特点与知识的接受能力设计任务,任务不宜过大、过难。在进行“沉船扳正方案设计方法”的教学时,由于所有学员都未进行过沉船扳正方案设计,甚至也没有看过沉船扳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沉船扳正方案设计”任务过大、过难,就不宜作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课堂教学“任务”,而必须将其分解成几项任务,每项任务中只包含少量的重点或难点知识。

3.1.5 把握整个课程任务设计的整体性

为了更好地通过课堂教学培养学员全面的岗位任职能力,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中,可以将课程的全部内容或其中的重点内容设计成一项大任务,再将大任务分为若干项小任务,每次课中使用一个或几个小任务。大任务应体现任职岗位的重点工作内容,小任务应体现大任务中各项重点、难点知识内容。经过课堂教学,学员既学到了知识,也掌握了岗位工作的主要方法,更培养了岗位工作能力。在“沉船扳正方案设计方法”教学时,即是将“沉船扳正方案设计”任务作为一项大任务,再设计了“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沉船扳正缆生根设计”、“沉船扳正缆挂钩设计”和“沉船扳正过程设计”等四项小任务。 转贴于

3.2 准确提供完成任务的资源

由于学员对任务的生疏和任务自身具有的探索性,必须为学员提供教材以外的相关资源,以为学员完成任务,建构知识提供条件。在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进行课堂教学时,由于时间有限,应由教员提供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相关资源。

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相关资源包括理论书籍、技术文献、视频、案例等。其中,案例应是资源必不可少的组成之一。在军队任职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教员的教,还是学员的学均离不开案例,离开案例,教学将会变得空洞和乏味。案例是教学过程中知识内容的载体,任务是学习知识、巩固知识的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相互促进。如果只有案例而没有任务,学员就会被动地等待教员对案例的解释,学员就没有主动地学习到知识,而学习到的知识也没有得到应用和发挥,教学效果就无法达到最佳状态;相反,如果只有任务而没有案例,教学内容就容易成为枯燥的公式和要求,不仅使学员接收教学内容难度加大,也加大了学员完成任务的难度,学员的兴趣和热情也会随之降低。因此,只有案例和任务相结合,降低知识接收的难度,培养和增强学员学习的兴趣,教与学的效率才会更高。可在课堂教学中,为学员提供典型案例或案例局部,让学员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任务。在“沉船扳正阻力计算”任务中,为学员提供了两份实际沉船扳正方案中的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报告和两份海底结构土壤力学分析的技术文献,既为学员提供了完成任务的样板和计算方法,也为学员对沉船扳正阻力的理论分析提供技术思路。

3.3 合理发挥教员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任务提出后,问题的解答是以学员为主来解决的,教员只是在必要或学员主动申请的前提下加以指导。因此,教员必须进行角色转换, 角色转换有两重含义:一是从讲授、灌输,转变为组织、引导;二是从讲台上讲解转变为走到学员中间与学员交流、讨论,共同学习。应将这种角色转换体现到教法设计中去。

3.3.1 为学员创造真实、良好的情境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总是与一定的“情境”相联系,要让学员自觉自主地学习,首先要唤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吸引他们进人学习的“情境”。因此,在上课的导人时,创设一个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且具有吸引力的情境,使学员对本节课的内容产生学习的兴趣是相当重要的。此外,还要在任务驱动的过程中不断的给学员刺激。在“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教学中,以多媒体方式将“大舜”号沉船扳正中的扳正力计算面临的问题导入上课,并以“大舜”号沉船扳正力计算作为任务,由于“大舜”号沉船打捞工程所具有的影响力,有助于引起学员的学习兴趣,吸引学员进人学习的境界。

3.3.2 引导学员完成任务并学习知识

每一个任务中都包含着新、旧知识,学员接受任务后首先思考如何去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将会遇到问题。学员自己提出的问题,也是他们想要知道的知识点,此时教员再引导或指导学员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就调动了学员主动求知的欲望。在“沉船扳正阻力计算”任务中,学员将在提供的两份实际沉船扳正方案中的沉船扳正阻力计算报告中发现各个计算报告中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必将引起学员的疑问,此时可设计教员引导学员对此进行分析,找到问题的答案。

3.3.3 引导学员对任务进行知识提炼

知识提炼是指将完成任务、解决问题的知识进行总结和提炼,成为认知结构中的一般性专业知识,这是一个由博返约、变厚为薄的心理内化过程。这种知识可以解决同类或相似任务中的问题,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在“沉船扳正阻力计算”任务中,通过引导学员对沉船扳正阻力不同计算方法的分析,总结、提炼出沉船扳正阻力不同计算方法。

4. 总结

教学实践表明,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完成指定的任务,促进了学员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它培养和锻炼了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及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任务特点的分析表明,“任务驱动”在以工程和作战方案与计划制订、产品设计和程序开发等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军队任职教育教学中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教学方法,特别有助于学员岗位任职能力的培养。

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对教员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员不仅是学习任务的创设者,而且是学员实践任务的指导者。因此,教员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能力水平,科学地设计和实施教学准备,培养出更加适合岗位需要的人才。同时,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工作量比讲授式教学法的教学工作量要大得多,要求教员做好更大付出的思想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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