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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06 22:28:17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1篇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年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打扫着办公室,看着桌上,地面,窗台的明净,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___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___的力量、___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老师有意识地___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___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党___对我们的要求。

【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总结二】

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1、接到通知后,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于年__月__日召开全镇干部工作会议,结合辖区环境卫生实际情况,就此次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活动采取集中义务劳动和社区___场镇居民分散劳动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单位认真___落实,确保劳动质量。

2、学校、医院的同志和镇干部参加义务劳动,将场镇划分为几个清理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现场活动安排,使活动得以正常有序的开展。

活动开展情况

1、医院、学校和镇干部自备了铲子、扫帚、铁夹等劳动工具,发扬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对场镇道路、背街小巷、菜市场等进行了清扫、清除,干部职工采取清捡、掩埋等方式认真清理垃圾,清扫卫生死角。劳动质量高,效果效果好,为辖区义务劳动活动的开展带了好头。

2、社区干部带头参加场镇居民清洁劳动,对辖区内的商户门面进行了清扫,对牛皮癣、小广告等进行了清除,社区小组长对车辆乱停乱放,居民乱吐、乱丢行为进行了制止劝导,使场镇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劳动效果显著。

活动总结

经过一下午的清扫,共清运垃圾12车,卫生死角___处,牛皮癣广告___处等。场镇上环境焕然一新,受到群众的称赞。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过去的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场镇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此次义务清洁劳动时效性较短,环境问题容易反弹。三是未完全形成一个科学的监督机制来巩固环境治理的成效。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镇将加大对城乡环境的治理力度。一是加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居民对生存环境卫生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形成讲究环境卫生的自觉行动。二是继续坚持专项行动的工作态度,确保环境综合治理不反弹,取得实效;三是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巩固环境治理成效,从而全面提升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水平。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2篇

论文摘要: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从业人员已成为社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的劳动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近年来劳动价值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深化对使用价值、价值、生产性劳动等基本范畴的认识,对第三产业的劳动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其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创造社会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重要力量,在社会总劳动中,第三产业中的劳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已成为现代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产值在发达国家中已达6096-7096 如何客观评价第三产业在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产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哪些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反映这种现实,充分重视第三产业中劳动的作用。就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对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产业的界定及其崛起对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挑战

所谓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主要包括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具体包括:公共事业(供电、供气、供水、运

输、邮电等);金融保险业(银行、信托、保险等);商业(批货、零售等)潍修保养;服务业(饮食、旅游、娱乐、洗理等);教科文卫事业;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简单地讲,第三产业就是工农两大基本物质生产部门以外的服务于物质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非物质生产部门。

在当代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第三产业为整个社会提供各方面服务或劳务的功能越来越突出,我国第三产业的占GDP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23.7%增加到33 96,就业比重也由12.1%增加到26.996,第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劳动价值论带来了一系列函待研究的新问题。由于马克思是着重从物质生产领域来研究劳动是如何创造商品价值的,他认为流通过程只是价值的实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指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因此许多人认为,只有第一、第二产业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第三产业属“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的劳动只是为第一、第二产业及人们的生活提供服务,不创造价值。而事实上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在社会总价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如果把众多的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划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者范围,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伴随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创造价值的劳动越来越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二、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第三产业部分领域价值创造的问题

第三产业的出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对第三产业做出规定。当今社会中,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不断发展,许多新的并能创造大量财富的部门不断涌现,社会财富的增长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确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面对的情况和研究的间题有很大不同,我们必须正视第三产业的崛起形成的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在坚持“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前提下,参照马克思在考察物质生产领域时提出的原则,结合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对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加以具体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首先,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的,其区别只是在于前者可以具有离开生产者和消费者而独立的形式,后者则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存在。根据马克思对商品及其具有的二因素的分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第三产业虽然不提供有形的物质产品,但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服务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的非实物劳动成果服务产品是可以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同可以交换劳动的物质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二因素:一是使用价值,各种服务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例如,信息服务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教育活动能够满足人们提高素质的需要等等。二是价值,各种服务都是人的劳动付出,其价值实体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属于生产劳动。

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的范围从物质生产部门向非物质生产部门扩展。生产劳动是生产的具体劳动和生产的抽象劳动这两重性的统一,这种生产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马克思理论的生产劳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二是创造价值和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他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的范围做了规定,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为资本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生产劳动包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的一切劳动,以及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中延续的劳动(如包装、保管等劳动)和相关的各种生产性劳务(如货物运输等)。但马克思并没有绝对排斥从事其他活动的都不创造价值。在他所处的时代,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很小,对于萌芽状态的服务业,马克思把它直接归人工业。但生产劳动是个历史范畴,生产力水平确定了构成生产劳动的劳动具体形式,生产关系状态进一步确定了这些具体劳动形式中构成生产劳动的个别劳动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产品的概念和生产领域的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将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生产劳动的二重性统一考察,认识到生产劳动的范围不再限于生产物体产品的劳动,而是也包含大量的生产无形物质产品的劳动,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应该是能够满足劳动者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即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第三,第三产业的劳动是“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从业者是“总体工人”的一部分。从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证看,创造价值的劳动最初表现为直接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后来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出现了总体工人和总体劳动。关于总体工人,马克思曾几次作过分析。总体工人是相对个体生产者提出的一个概念,马克思指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总体工人中的直接生产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生产商品,共同创造价值,在简单协作中,个体工人正在向总体工人转化,产品成为许多人协同劳动的结果。现代生产条件下,凡参与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包括直接从事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和间接参与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执行不同职能,他们的劳动作为总体劳动的一部分,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是社会化商品生产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产业的从业者是构成社会“总体工人”的一个重要部分,第三产业的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必须的劳动,同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总之,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分析的是物质生产领域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只表现为物质产品的商品的价值,但并不排斥《资本论》第二、三、四卷中把生产劳动的外延扩展到商业、邮电、交通,扩展到精神产品生产和劳务生产领域。马克思确认服务劳动成果的产品属性,以及对服务使用价值及其功能的提示,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非实物劳动成果与实物劳动成果一样,都能满足人的需要,非实物劳动成果应该纳人社会产品的范围,其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也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仅以是否生产有形商品来判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对于商品及其二因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的分析以及整个劳动价值论的。

三、关于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分析

第三产业所包含的劳动涉及生活的各方面,或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服务产品作为用于交换的商品,服务价值是由服务劳动的凝结性、社会性和抽象性决定的,但第三产业中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又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要作具体分析,大体上可划分为几个层次:

(1)第三产业中具有物质生产性质的劳动和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比如城市公用事业中从事供水、供电、供气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运输业中从事货运工作的劳动以及商业活动中从事商品的分类、包装、保管、运输等工作的劳动,因为运输费用、保管费用都是生产性费用,这些费用要加进商品价格,是商品出售价格的一种加价,所以创造价值。

(2)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价值通过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表现出来。比如教师的劳动,实际也是科学劳动的一部分,通过他的劳动,传播、继承、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并通过培养出来的具有各种不同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劳动者即人才,得以保存,教师的劳动凝结为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劳动能力,成为劳动力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

(3)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劳动要区分为不同层次:商业、银行、保险、物资供应、广告等行业,主要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这类劳动一般来说不创造价值;为人们生活消费提供服务的劳动既创造社会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这类服务实质上是商品如旅馆、旅游、保育、医疗等;同时兼有生产与服务二重性的服务劳动,如公共交通、邮电通讯、饮食等行业,这类劳动也创造价值。

(4)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劳动本身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能够保持和提高劳动能力,也能创造价值,其价值凝结在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身体中,并通过这些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实现,可以加人到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即劳动力价值之中。

(5)国家党政机关、国防、监察政法部门等公务员、军队、警察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他们的劳动尽管是社会所需要的,但属于马克思讲的“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的那种劳动,这些部门是绝对垄断性的,不能以劳动与其他行业的劳动相交换,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使用者。

第三产业究竟能否创造价值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从创造价值的角度去认识第三产业,要把第三产业中从事商品生产、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严格区别开来,充分认识第三产业中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提供有用服务,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而且只是花费在社会必要的时间上,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四、研究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第三产业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主要工农产品相对过剩,仅靠数量扩张带动经济增长的余地已不大的情况下,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大量服务行业的增长率对未来若干年内经济的增长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其弹性值达到1. 78,即这一部门1%的增长率,会使国民经济增长1.7896,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份额还会不断扩大,其经济增长率的弹性值也会逐步扩大。马克思关于第三产业的理论提示,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1)树立新的产品观和产业观,既要重视生产,又要重视流通。在我国,要以服务产品为对象确立新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观,打破传统经济理论以“物质产品”为中心划分社会再生产领域的观点,把流通作为实现商品价值、创造商品价值的必要环节,大力发展营销网络和营销市场,培植更多更好的商业品牌,扩展市场内涵,构筑劳动力、资金、科技产品和生产资料良性流动与配置的市场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商品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比较效益。

(2)保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与第一、二产业相适应。既要重视第一、二产业,又要重视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生产的服务产品、使用价值和社会财富具有非实物性、非储存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还可以调整经济结构,完善经济环境,为社会财富的增长作出了更多的贡献。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3篇

1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研究急待深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991年全年国民生产总值为19580亿元,比上年增长7%;农业虽然部分地区遭到持大自然灾害,仍然夺得较好收成,全年农业总产值为8008亿元,比上年仍增长3%;工业增长较快,全年工业总产值为28225亿元,比去年增长14.2%/n体育事业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据统计,到1989年止,10年间创世界纪录216次,占建国以来创世界纪录总数的55%;获世界冠军361次,占建国以来冠军总数的92.2%。尤其是1990年我国成功的举办了第11届亚运会,又一次展示了我国人民改革开放,安定团结、生机勃勃的形像。据统计,在亚运精神的鼓午下,1991年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共获奖牌182块,86名运动员获得93个世界冠军,是我国历史上获得冠军最多的一年;有25人、1队50次创31项世界纪录,349队64次创49项亚洲纪录,123人、30队212次创127项全国纪录。目前我国体育总体实力,已是连续3届亚运会蝉联金牌总数第一,成为亚洲体育强国;在23、24届奥运会获得金牌数,分别居第4、第11名,已进入世界体育前10名的行列。总之,我国经济和体育运动的实践,呼唤着体育科学研究的深化,对杻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更需深化。

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工作者对经济与体育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等方面,已作了一定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到1991年底为止,报刊已发表的有关体育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论文已有250余篇;有张岩、张尚权主编的两本体育经济学专著出版;一些体育院校已开设了体育经济学必修和选修课,并编写了一些教材和讲议。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填补了学科系列中的一个空白。对我国经济建设和体育运动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效能。

但是,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研究,仍落后于我国经济与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对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载体仍缺乏深入研究。为了促进、完善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这一新的学科,对它的理论基础和运行载体必须进行认真研究。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新兴边缘性学科。它产生于80年代,是现代经济和体育交叉溶合发展的产物。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以经济学科和体育学科交叉、渗透、溶合在一起的体育应用性科学。因此,它的理论基础,不能单一的以经济理论,或单一的体育学理论来理解,而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学和体育学三个方面,来研究认识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2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2.1我们从事任何科学研究,总是要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进行观察、实验、分析、综合,并且根据一定的哲学观点进行总结、概括、得出结论。要对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进行正确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基本原理作为理论基础。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能够为指导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提供完备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地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成就来充实自己,它是各门科学成果的哲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它对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是唯一可靠的理论基础。

2.2矛盾分析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具有核心意义的方法。它是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分析体育经济活动的基本认识方法。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2)可见,只有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才能正确把握体育与经济,体育领域内经济活动与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辩证关系。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是,经济发展对体育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而体育发展又对经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体育领域内经济(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组织使用和社会经济活动,必须保持整体性、统一性;体育领域内的经济关系,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和制约的,是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在体育领域内的延伸。离开了社会关系的大环境对体育经济关系的制约,就不可能理解体育领域内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本质,也不可能揭示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同样,离开了对体育领域内经济现象、经济活动的具体矛盾的分析,也不可能全面理解把握体育与经济的辩证关系。也就不能充分认识体育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3“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是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分析体育经济现象、经济过程,揭示体育经济本质、特点、规律的基本的认识论。马克思说:“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的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又说:“从来的哲学家只是各式各样的说明世界,但是重要的乃在于改造世界。”这是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第一次正确的解释意识和存在的关系,我们研究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决不能忘记这个基本的哲学理论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根本任务,就是从哲学的高度,从经济学的视角,总结探索我国体育领域中经济现象、经济过程的本质、特点和规律,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因此,必须根据4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和反映论的理论,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更新人们体育经济的观念,从而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学为基础

社会主义体f经济学,是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体育领域内经济现象、经济活动、经济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它是经济学的分支科学。因此,它的研究必然涉猎反映现代经济体系的各学科的知识..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部门经济学、理论经济学以及生产力经济学等。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学(即政治经济学),是其他经济学科的理论基础>反映体育部门经济问题的体育经济学,也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学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主要理论是:

3.1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抡,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作为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也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核心理论依据。进人80年代以来,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工作者,从社会主义体育经济的视角出发,根据“一般寓于特殊之中”的哲理,对于体育领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主义一般劳动过程的目的性、协作性、交换性、合理配置等多方面的客观要求,使我们得到两点重要启示:一是理论分析和研究的重点,应服从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是一个可挖掘和丰富的宝库。我国现阶段,整个社会劳动是一个共同协作的大系统。能否协调有序的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劳动价值的一般性质及其运行规律认识的完整程度;取决于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体育建设中的自觉程度。因此,我们必须从体育经济这个新视角,探索研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体育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从体f劳动的特殊中抽象还原出劳动价值,并加以系统的提炼和展开分析。这种研究既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原著,又要跳出原著本身研究重点的局限性。从而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得到新的发掘,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体育建设服务如体育劳动是什么性质的劳动?体育事业为什么成为第三产业?体育劳动能否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体育劳动产品能否成为商品等问题,都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中引深出来,作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3.2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理论,关于劳务生产理论的分析,就是对劳动价值论的进一步引深,也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论。马克思认为,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指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劳动服务)无关,而是同这种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有关。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以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分析的,而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的。”(4)从马克思上述分析中可见,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主要是从劳动从属于资本这一生产关系的角度去分析的,是同生产的物质产品的规定性无关,与生产领域和非生产领域也是无关的;只同这种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有关,同是否生产出资本,是否生产剩余价值有关。理解这一点,对于划分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社会主义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必须从一般生产过程、商品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做到物质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者统一。

根据马克思这一理论,笔者认为,对于体育事业是非生产性事业,体育工作者的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的传统观念,应当重新认识和突破。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和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内容和范围扩大了、既有物质形态的使用价值,也有以生活劳动服务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因此,和社会主义生产本质相联系的生产劳动,不只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且在还包括非物质产品形式的各种劳务生产。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能够创造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都应当属于生产或具有生产性的劳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育事业与国民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体育与经济之间相互依托、相互渗透、相互推动的作用日趋明显。体育部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生产体育劳务的独立部门。体育劳务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能增强人们体质,满足精神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如果体育劳务进人交换,也就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具有了价值。这样,体育部门就整体来说,也就成了体育劳务的生产部门,体育部门的工作劳动,也就成了生产劳动,体育部门也就取得了体育产业的资格。

3.3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体育生产性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怎样,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或者说,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仃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仃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它的经常联系和它的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可见,生产的和消费的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再生产的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是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发展是社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所以,生产劳动同智育、体育、综合技术教育结合在一起,不但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人才的有效方法。这充分肯定了体育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体育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提高劳动力的素质,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生产,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产生密切的联系。因此,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看,体育机制必然最终转换为生产机制。

3.4研究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主要是以我国体育与经济的关系为研究范围。对体育经济的研究,要以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为基础。体育经济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必须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向,体育目的和生产目的保持一致;体育经济的发展必须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体育经济的运行机制必须纳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的轨道。体育经济要具有特殊的功能,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直接表现为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体育事业内部,竞技、训练、人材培养、输送选拔以及体育场、馆、池体育设施单位的经营管理,也必须坚持“三兼顾”利益原则特别是在贯彻按劳分配制度上,要充分注意到体育部门劳动的特点,和金牌与奖金挂钩的原则。

总之,离开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单单就体育领域中某些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就事论是,是难以从理论高度加以升华的。因而也就难以从理论上指导体育经济的实践,难以从体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上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人们的观念就难以从体育事业是“单纯的消费型”“单纯的福利型”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

4社会主义体育经济学必须以体育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

体育经济学的运行载体是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因为体育经济学是体育学的分支科学,具有体育学的属性。体育学是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人的体质,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的学科。它主要研究体育现象、体育活动过程,揭示休育内部和外部的规律。所谓体育现象和体育过程,主要包括:竞技体育、身体锻炼、身体娱乐、狭义体育(指为增强体质,而进行的知识、技能、技术的传授道徳、意志品质的教育活动)等方面的体育现象和过程都是体育学研究之列。所谓体育内部规律,主要是指通过各种体育实践过程,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思想道德、意志品质教育的规律等。所谓外部规律,是指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对人类社会各个领域、行业、部门所起的作用和功能,乃至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关系的规律。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4篇

    关键术语:与劳动权相关之劳动、劳动者、劳动力 历史背景 基本含义 基本性质 劳动权保障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

    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处于一种没有区别的状态,氏族部落自然地形成了原始共产制度。作为氏族成员的个人,在危险的生存环境中,无法脱离群体生活,离开群体就意味着死亡。他们认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参加集体的劳动、参加集体的分配和消费。同样的,只要不违反习惯和禁忌,氏族群体也不会抛弃任一成员,减少成员就意味着集体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这样就形成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双重依赖。氏族成员的劳动是一种内在意识的行为,隐含着朴素的习惯、道德、观念形态的劳动权利义务萌芽与意蕴。“由于缺乏适宜的生长环境,缺乏促进权利发育的阳光、水与土壤,这个萌芽不会发展为现代意义的劳动权。【5】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5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剩余价值:社会生产结构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005-06

所谓短板,是源于“木桶理论”的一种比喻。可以理解为考察对象中影响整个系统功能发挥的突出问题和不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短板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立这个理论体系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尚未研究清楚、或者虽有研究但结论不够确切的问题:二是实践的发展逐步提出了各种新问题,原来的理论体系未能做出科学回答而表现出不足。这两个方面的短板影响并不否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它们可以也应当通过创新和发展来补齐。

一、劳动价值论中的短板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价值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概念、原理和方法,这不仅为分析生产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为研究生产力提供了科学工具。但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短板:它没有研究劳动的负效应及其对商品价值的影响,因而对企业亏损、国民经济负增长和环境污染等现象的解释力不足;它的结论主要依靠抽象分析和推论,未能用统计资料充分加以证明,也就是实证分析不足。

1.劳动的负效应及其对商品价值影响问题

劳动是人们综合运用体力和智力创造财富的活动,结果有正效应和负效应之分。劳动的正效应是指劳动创造财富,增进人类福利;劳动的负效应是指某些劳动直接或间接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以及其他对人类福利的不利影响。例如,工人劳动在生产某种产品的同时造成一定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就是劳动的一种负效应。又如,企业经营管理作为一种劳动方式有时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亏损,也是劳动的一种负效应。从人们的主观愿望来看,劳动总是为了实现正效应。事实上,正效应是劳动的主要结果,有的劳动只有正效应。没有负效应,或者正效应大于负效应。但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劳动的负效应是经常发生的,有的劳动方式产生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甚至只有负效应,没有正效应。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的正负效应必然对商品价值产生不同影响:正效应创造或增加价值;负效用则减少价值,可以称为负价值。假设某个劳动过程同时产生正负两种效应,如果正效应创造的价值大于负效应减少的价值,就会产生新价值,这时价值总量为正值且能增值;如果正效应创造的价值小于负效应减少的价值,或者没有正效应而只有负效应,价值总量就会减少。后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企业亏损或国民经济负增长。

以往劳动价值论主要研究劳动的正效应,能够说明价值来源,但不能充分解释微观经济亏损和宏观经济负增长。有时企业出现亏损,可能是个别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部分得不到社会承认而引起的,但这种解释不够全面。从企业内部各种具体劳动看,有时工人生产劳动的效率很高,但由于经营决策失误或营销环节的劳动出问题,导致企业亏损。这种亏损主要归咎于经营劳动的负效应。从宏观层面看,国民经济负增长不能从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别得到解释。在社会范围内,有的企业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的企业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彼此相互抵消。某国某年的社会劳动总量大于或多于上年,但国民经济总产出用价值指标核算却出现负增长,这是因为全社会劳动总体上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从古典经济学家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再到现代经济学家,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未能充分考虑劳动负效应。从理论自身欠完善的角度来审视,说劳动价值论存在一定的短板并非不恰当的比喻。

2.劳动价值论的实证分析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价值论所做的抽象分析能够从逻辑层面证明其科学性,他用大量调查材料来说明资本剥削劳动的情况,可以说是用事实来间接证明劳动价值论的结论。有些文献对劳动价值论做了实证分析,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程恩富教授等人在《劳动创造价值的规范与实证研究》一书中对劳动价值论做了一些实证分析,笔者也运用有关统计资料分析了社会范围内劳动量与价值量变化的一致性,但这些分析看来还不够充分。

根据劳动价值论原理,当社会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的劳动质量一定时,其数量和价值总量变化应当是一致的。虽然微观层面的个别劳动质量存在差异,但在宏观层面或社会范围,个别劳动的质量差别加总后可以相互抵消。因此社会劳动总量具有平均质量:价值总量则可以用国内生产净值等指标核算,或者用国内生产总值近似反映。从统计资料看,现实中各个国家的实际劳动总量和价值总量变化往往存在很大偏离,造成这种偏离的原因主要是不断提高的劳动质量没有折算为相同的劳动质量。如果规定某个时期的劳动为标准质量,从而建立必要的参照系,采用一定的方法把不同时期的劳动折算为标准质量,就会看到社会范围内劳动总量和价值总量变化保持一致。例如。中国每年的实际劳动总量多于美国,但国内生产总值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折算后却少于美国。这种差异除了受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准确性和汇率的影响之外。主要是因为目前美国的劳动质量总体上高于中国。采用一定的方法把中美两国的劳动质量折算为国际标准质量,再扣除价值核算方法和汇率折算误差的影响,就会看到两国价值总量和劳动总量变化是一致的,因而能够证明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结论。此外,还可以证明,在长期内,各产业劳动量与价值量分别占全社会劳动总量与价值总量的比例变化也保持高度一致。

西方微观经济学用各种公式、图表和曲线来表达效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形式上看起来似乎很像科学理论,但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方法并不支持这两种价值论。从社会范围或宏观层面看,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是无法独立核算统计的。如果借助价值指标统计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即把一定时期的价值总量视为效用总量和要素贡献总量。则无法证明价值是由效用或要素贡献决定的。无论是效用价值论,还是要素价值论,都不能用统计资料加以证明。也没有人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证分析。实际上,微观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在宏观经济学中被颠覆。与比不同,劳动总量是客观存在并能独立核算和统计的经济变量,可以从宏观层面证明全社会乃至各产业价值总量与劳动总量变化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劳动价值论是唯一能够用统计资料加以证明的价值理论。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补齐劳动价值论的短板之后,学科功能将会增强,那时也许会有更多的人看清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伪科学面目。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中的短板

劳动力商品理论说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分析了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的方法是科学的,关于劳动力价值由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结论是正确的。不过,该理论在特定假设条件下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进而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它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留下了后面将要逐步分析的问题:该理论没有充分说明复杂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计算方法,对劳动力价值代际关系的研究还不够清楚。这些问题形成了劳动力商品理论的短板。

1.单独一代人的劳动力价值构成问题

人类是一生物物种,通过前代抚养后代而世代延续。人的劳动能力即劳动力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成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为了说明上述问题,这里首先分析单独一代劳动力价值构成,然后分析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

单独一代人的劳动力生产全过程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一个人出生后接受抚养教育直到开始就业的过程,称为养育时期;二是从一个人开始就业到退休前的生存和发展过程,称为就业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家庭、社会和作为劳动力载体的个人都要投入和消耗大量劳动,正是这些劳动逐步凝结而形成劳动力价值。一代劳动力在两个时期消耗的社会劳动是通过各种费用体现出来的,从中可以概括出劳动力价值的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劳动者在养育时期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各种学历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养育费,它反映养育劳动者所消耗的社会劳动;二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期所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接受再教育以及其他社会服务的费用,简称生活费,它反映维持和发展劳动者所消耗的社会劳动。一般来说,培养不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不等;培养同一标准质量的劳动力因各人先天素质和后天努力以及生活水平不同,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多少也有差别。各人实际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分别称为个别养育费和个别生活费,它们反映生产劳动力的个别劳动时间。按照价值规律,劳动力价值和普通商品价值一样都是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通过统计社会平均养育费和社会平均生活费来计量。

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通常是按一定时间如年、月、日、小时分期支出自己的劳动力。社会平均养育费必须分摊到单位时间支出的劳动力之中,通过工资逐步得到补偿。劳动者就业期间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按一定时间周期支付。如果用y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f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平均分摊的养育费,h表示单位时间需要的生活费,那么y=f+h就表示单位时间劳动力价值构成。例如,某劳动者的社会平均养育费为40万元,全部工作年限为40年,平均每年劳动力分摊10000元;某年所需生活费为6000元,则当年劳动力的年价值为16000元。

马克思本来是从生产劳动力全过程来分析劳动力价值,但通过假设劳动者个体已经存在,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因而在上面的例子中,一代劳动力的年价值不含本代养育费。当然,马克思考虑到前代养育后代的问题,认为劳动力价值应当包含养育子女的费用。前代养育后代的费用是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还是计人后代劳动力价值,这个问题稍后再讨论。应当明确,不能把劳动力价值等同于维持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道理很清楚,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只有当人消费了生活资料,后者的价值才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这就像钢材水泥被用于建造房屋时,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组成部分,但房屋价值不等于钢材水泥价值。即使在马克思的假设条件下,劳动力价值和对应的生活资料价值也只是等价转化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

2.劳动力价值的代际关系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决定也不例外。当商品分单位逐一被生产出来时,生产前一个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应包含生产后一个商品的劳动时间;同样道理,当劳动力分代培养时,生产前一代劳动力的劳动时间不应包含生产后一代劳动力的劳动时间。虽然子女养育费通常由父辈支付,但却是由子女消耗,用来生产子女的劳动力,而不是生产父辈的劳动力。因此子女养育费应当计入子女劳动力价值。这就是说,任何一代劳动力价值都由本代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构成。

在现代社会,不同学历的人所受教育及其费用有很大差异,其劳动力素质和价值大小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接受的教育越多,劳动力素质和费用就越高,因而劳动力价值就越大。教育培训费多少是决定复杂劳动力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如果把一代人在成长时期所消耗的各种费用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那么这代人的劳动力价值由就业时期所必需的各项费用构成,他们的劳动力价值差别如何体现呢?诚然,劳动者就业时期的生活费也有差异,当他们接受在职培训时还会发生新的教育培训费,养育子女的时间先后、数量及费用大小也不等。但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生活费和养育子女费多,就承认其劳动力价值大;反之也不会。如果按社会平均水平来计算生活费和子女养育费,则意味着抹平各种劳动力价值大小差异。

假设有三代劳动力,前代抚养后代,他们消耗的养育费和生活费分别为:第一代是f1和h1,第二代是f2和h2、第三代是f3和h3,三代劳动力价值分别用y1、y2、y3表示。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分析,第一代劳动力价值构成为y1=h1+f2,第二代为y2=h2+f3。笼统看来,这样似乎也揭示了劳动力价值构成,但是把生产后代劳动力的养育费计入前代劳动力价值,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也难以反映各种劳动力价值差异。如果第一代是小学毕业生,第二代是大学毕业生,那么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小学毕业生的劳动力价值包含大学毕业生的费用,显然不符合实际。科学的计算方法和结果是三代劳动力价值构成分别为:y1=f1+h1、y2=f2+h2、y3=f3+h3。由于各代劳动力价值均包含自身养育费,在正常条件下通过交换得到的工资大于自身生活费,所有除了用于维持本人劳动力再生产之外,还有部分收入可以用来养育子女;如果这部分收入不用于养育子女,而是用于投资或储蓄,则可以带来利润或利息。工资作为收入的使用途径差异与劳动力价值成无关,不能因为一个人把部分工资作为投资或储蓄带来利润或利息,就认为他的劳动力价值包含一部分利润或利息;同样道理,不能因为一个人把部分工资用于养育子女,就认为他的劳动力价值包含子女养育费。

3.劳动力商品化条件扩展问题

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力商品化条件主要反映了近代情况,对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受到限制。需要扩展。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劳动力商品化有两个条件:劳动者是自由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既没有消费资料用来维持生活,也没有生产资料用来从事生产⑥。前一个条件是必要的,加上后一个条件,当市场存在劳动力需求时,就会发生劳动力商品化。第二个条件反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情况。在现代社会,当劳动者有一定生产资料,可以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时,也可能发生劳动力商品化:当劳动者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的收入低于出卖劳动力的收入时,他就可能选择劳动力商品化。例如,一个人有一定生产资料,开设一家私人作坊或店铺,获得一定的收入;同时,他也可以到一家公司当雇员,得到一份工资。如果后一途径的收入高于前一途径,他就可能去公司当雇员,从而使劳动力商品化。因此,第二个条件可以扩展为劳动者追求较高收入。这些构成劳动力商品化的供给条件,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大生产造就劳动力商品化的需求条件,两方面条件必然导致劳动力商品化。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对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发展来说也是值得研究的。

三、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短板

剩余价值理论本来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但由于忽略了劳动力价值转移,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贯彻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正确结论。这就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短板所在。

1.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认为劳动力价值不能转移:“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照此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方,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卖方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种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中的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不适用于劳动力商品而失去普遍性。马克思认为,各种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中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因此,价值只能存在于商品之中,而不是商品之外。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的价值也只能存在于劳动力之中。当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和要素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它的价值已经存在,是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应当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假如说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劳动力价值和工资作为两部分价值不是直接同一关系,而是并存等价关系。劳动者卖出劳动力换得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现实中工资通常用货币支付,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的并存等价关系可能被掩盖或者不太明显,容易把二者看成同一部分价值。假如买方向工人支付实物工资(消费品),那么劳动力价值与实物工资价值的并存等价关系比较清楚。劳动力和消费品作为两类不同商品的区别显而易见,不能说劳动力就是消费品,当然也不能说劳动力价值就是消费品价值。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和生活,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再生产出来的劳动力价值,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这同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有矛盾,也不符合实际。生产劳动力从而形成劳动力价值,使用劳动力从而创造新价值,是两个不同的过程。生产劳动力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现代社会通过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来培养复杂劳动力,为此要消耗生活资料、教育工作者的劳动和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两个过程的时空范围、主体客体和结果均有明显差异,不能把前一个过程混同于后一个过程,也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如果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那就把使用劳动力过程混同于生产劳动力过程,把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劳动力时间当作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时间,这无异于否定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结论,或者这些结论对劳动力失效从而否定其普遍适用性。

实际上,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有三部分价值运动,即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劳动力价值转移和新价值形成。例如,某企业投资500万元,分别购买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资料和价值200万元的劳动力,二者结合并全部消耗掉,生产出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劳动力的使用即活劳动创造100万元新价值:全部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300万元加劳动力转移价值200万元,再加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100万元,总共是600万元。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转移给产品。就是把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生产成本。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则形成剩余价值或利润。用马克思的观点来分析,生产资料价值300万元转移给产品,劳动力价值200万元不转移;当活劳动创造100万元新价值时,总价值只有400万元。还没有剩余价值;企业必须延长劳动时间,直到创造出更多比如250万元新价值,才产生50万元剩余价值。如果劳动力没有商品化,因而没有其价值转移,马克思的分析是正确的。问题在于,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化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这就不能不考虑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

2.资本主义剥削问题

过去认为,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即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假设资本家付给工人100元工资,工人给资本家创造150元新价值,其中100元补偿预付工资,另外50元是剩余价值。这样,资本家用100元换得工人劳动创造的150元,多出的50元就是剥削所得。这里忽略了劳动力价值转移,把剩余价值生产置于不等价交换基础之上,没有彻底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如果说资本家用100元工资与工人劳动创造的150元新价值交换,那就是不等价交换;如果说交换发生在工资和劳动力之间,而不是工资和新价值之间,那就应当有劳动力价值转移,不能用一部分新价值取代劳动力价值。

封建社会的佃农租用地主的土地,把生产的粮食一部分留给自己维持生活,另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地租可以说是一种被地主剥削占有的剩余产品。这里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与此不同,资本主义剥削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实现的,剥削方式和程度都发生了变化。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进而通过交换占有劳动力,最终占有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工人通过交换得到工资,代价是把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资本家,后者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生产出新产品,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当它被生产出来时形成自身价值,当它被使用时创造新价值,这两部分价值都是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从价值实体看,劳动力被生产时消耗劳动时间,被使用时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普通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在一般商品价值构成中,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补偿预付不变资本,劳动力转移价值补偿预付可变资本价值,新价值作为超过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所形成的剩余,就是剩余价值――它等于全部新价值。资本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获得劳动力使用权,新价值是资本家使用他购买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产物,所以归他所有。资本家在不违反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占有新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在早期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占有全部或大部分新价值或剩余价值,剥削十分残酷;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能够以一定方式分享新价值,但剥削没有从根本上消失。

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将引起对剩余价值理论的重大创新,不仅价值增殖概念需要重新定义,而且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释,许多问题需要重新研究。这样做能够把劳动价值理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毋庸讳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国际上并非主流,在国内经济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逐步被边缘化,这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往往陷入某种尴尬境地:在政治经济学作为一个二级学科范围内,有影响的专家似乎对剩余价值理论深信无疑,不关注不承认不接受相关创新成果:在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一个门类范围内,多年的热点是引进加工西方经济理论,解读现行政策,剩余价值理论面临后人不学不懂不用的局面。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剩余价值理论发展和创新问题,补齐它的上述短板,用来为现实服务。

四、社会生产结构理论的短板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社会生产结构理论把社会总产品及其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大部类,主要采用假设数据进行抽象分析和图示,没有运用统计资料来全面分析包括物质资料、非物质资料在内的社会生产部类结构,其应用受到极大限制,因而存在短板。

1.两大部类划分的局限问题

同现代社会相比,马克思所考察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非物质资料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小,其商品化和产业化程度较低,为便于分析,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结构时撇开非物质资料是可以理解的。从当今世界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一般发展中国家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并呈显著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两大部类划分显现出未能全面反映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局限。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社会总产品是全体从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比如一年生产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其中物质资料的类型无需赘述,非物质资料大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知识,包括科技产品、信息产品;二是人才技能,表现为经过教育培训所形成的劳动能力;三是服务或劳务,通常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等;四是艺术和体育表演活动,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艺术产品过去部分划入消费资料,部分划入服务,但它同一般物质产品相比具有非物质资料特征。既然发达国家的非物质资料占比早已超过物质资料,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资料占比也呈现超过物质资料的态势,那么要全面分析社会生产结构,就不能把这些非物质资料排除在外。

2.社会生产结构理论创新问题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6篇

人的威严蕴藏在知识之中,因此,人有许多君主的金银无法买到,君主的武力不可征服内在的东西。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必修一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必修一知识点总结1(第一单元)

一、揭开货币的神秘面纱

1、商品

①含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②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和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2、货币的含义及本质

①含义: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所以说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②本质:一般等价物

含义:货币具有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大小的职能

3、货币的基本职能

(1)价值尺度

①含义:指货币作为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大小的职能。

②价格:用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示出来的商品价值。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决

定价格,价格反映价值。

③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并不需要现实的货币,只需要观念上的货币。

(2)流通手段:

①含义:指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

②商品流通: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公式:W-G-W

③需要现实中的货币。

(3)货币的其他三种职能: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

4、货币流通规律——流通中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受货币流通规律支配

①其内容是: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同商品的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的流通次数成反比

②公式:

5、纸币

①含义:由国家(或某些地区)发行的、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国家能决定纸币的发行量、纸币的面值,但不能决定纸币的购买力或者纸币代表的价值)

②优点:制作成本低,易于保管、携带和运输,避免磨损减少贵金属的无形流失

③限度:发行量要以流通中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为限度。过多易导致通货膨胀,过少易导致通货紧缩

6、电子货币: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贮存、转账、购买、支付的

7、货币的发展:金属货币(金银条块——铸币)——纸币——电子货币

二、信用工具和外汇

1、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用纸币来完成经济往来的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来完成经济往来的收付行为

2、常用的信用工具——信用卡、支票

①信用卡(含义: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贷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对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优点:功能多、方便、节省、安全等)

②支票(含义:是活期存款的支付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

3、外汇含义: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4、汇率:又称汇价,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如果用100单位外币可以兑换成更多的人民币,说明外币的汇率升高,外币升值;

反之,则说明外币汇率跌落,外币贬值)人民币升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反之,相反。

5、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

①含义:对内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对外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②意义:对人民生活安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世界金融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影响价格的因素

1、各种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是通过改变商品的供求关系来实现的。

2、供求影响价格

①供不应求,价格升高——卖方市场(卖方起主导作用,处于有利地位)

②供过于求,价格降低——买方市场(买方起主导作用,处于有利地位)

3、价值决定价格

①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情况下,商品价值量与价格成正比)

②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讲,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处于不利地位;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处于有利地位。

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④商品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4、价值规律

①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②表现形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四、价格变动的影响

1、对人民生活的影响:①一般说来,价格上升,购买减少;

价格下降,购买增加。

②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小,对高档耐用消费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大。

③在替代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将减少对该商品的购买,转而消费另一种商品,导致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反之,一种商品价格下降,消费者将增加对该商品的购买,导致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即替代品的价格变动对双方的影响是反向的)

④在互补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不仅使该商品的需求量减少,也会使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反之,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会引起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随之增加(即互补品的价格变动对双方的影响是同向的)

2、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调节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生产率),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

五、消费及其类型

1、影响消费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居民的收入和物价水平。

其他因素有商品的性能、质量、外观、包装、广告、购买方式、服务态度、家庭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等。

2、收入对消费的影响: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

①一般说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居民消费成正比——要发展经济,增加居民收入

②居民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当前的收入,而且受未来收入预期的影响——改善收入预期

③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高低与人们收入差距的大小有密切联系(一般说来,二者成反比)——缩小收入差距

3、一般说来,物价水平与人们的消费水平成反比——稳定物价

4、消费类型:

①按产品类型分,可分为有形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

②按交易方式分,可分为钱货两清消费、贷款消费和租赁消费

③按消费目的分,可分为生存资料消费(最基本的消费)、发展资料消费和享受资料消费

5、消费结构,反映人们各类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6、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

恩格尔系数减小,表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结构改善。

政治必修一知识点总结2(第二单元)

一、发展生产,满足消费

1、生产决定消费——人类历史就是生产发展的历史,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①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

②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

③生产决定消费的质量和水平;

④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2、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

①消费是生产的目的——产品消费了,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

②消费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具有导向作用;

③消费是生产的动力——一个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够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发展;

④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

3、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是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分配、交换、消费(是最终的目的和动力)四环节。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公有制经济:

①地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内容: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④主体地位的表现: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⑤态度:必须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3、非公有制经济

①内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

②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态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

①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

②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③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即:三个有利于)

三、公司的经营

1、企业:

①含义: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

②地位: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③分类:按所有制标准划分,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

④组织形式:公司制是现代企业主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

2、公司:

①含义: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并由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②形式: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和基本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③组织机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宜、执行机构(总经理及其助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监督机构(监事会)——进行监督。

④公司制的优点:独立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管理结构。

3、公司的经营

①含义及目的(略)

②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

第一、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

第二、要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第三、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4、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会导致兼并或破产

①企业兼并是指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的优势企业,兼并相对劣势的企业。其意义是有利于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有益于减少失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②企业联合——“强强联合”

③企业破产是指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其意义是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四、新时代的劳动者

就业:

①意义:就业使得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社会所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使社会生产顺利地运转。劳动者通过就业取得报酬,从而获得生活来源,使社会劳动力能够不断再生产劳动者的就业,有利于其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丰富精神生活,提高精神境界,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②形势:我国的人口总量和劳动力总量都比较大;劳动力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完全适应;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信息不通畅。

党和政府: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劳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环境。

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自主择业观、职业平等观、竞争就业观、多种方式就业观。

③解决途径

3、劳动者的权利:

①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意义: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保证。

②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③劳动者权利的维护——维权基础: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维权依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途径:法律。劳动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加以维护。

五、储蓄存款和商业银行

1、储蓄存款的含义: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2、储蓄机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最多的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

3、利息:

①含义:银行因为使用储户存款而支付的报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是人们从储蓄存款中得到的唯一收益。

②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

③影响因素:本金、利息率水平、存款期限

4、存款储蓄的种类: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

5、商业银行:

①含义:指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并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②组成:我国商业银行以国有独资银行和国家控股银行为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③主要业务:存款业务——基础业务、贷款业务——主体业务,是商业银行营利的主要来源、结算业务。

④其它业务:债券买卖和兑付、买卖外汇、保险、提供保管箱业务等。

⑤作用:“纽带”、“依据”、“监管”

六、股票、债券和保险

1、股票——高风险、高收益同在

①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

②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差价。

影响股票价格因素: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

③意义:搞活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④性质:所有权凭证。(股东可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姑息或分享红利等。

2、债券——稳健的投资

①含义: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凭证,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

②性质:债务证书

③类型: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3、保险——规避风险

①含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②类型: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③投保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

政治必修一知识点总结3(第三单元)

一、分配制度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应于所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按劳分配为主体

①基本内容和要求(含义):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前提——生产资料公有制

②必然性:

物质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

直接原因——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

③意义:第一、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是对以往几千年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④地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所有分配方式中占主体地位。

3、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

(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4、按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二、兼顾效率与公平——分配原则

1、含义:

①效率: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它表示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效率提高——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②公平(收入分配的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要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2、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具有一致性。

表现在: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

三、财政收入与支出

1、财政就是国家的收入与支出。

由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年度基本收支计划是国家预算;上一年度的国家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国家决算。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财政的两个方面。

2、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3、财政支出

①含义: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的过程。

②分类(用途):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4、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

四、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注意】财政政策的运用

①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降低税率和增加财政支出,经济增长缓慢、有效需求不足时,政府可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②紧缩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增税和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过热、物价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

五、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4、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特点: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

作用:既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六、依法纳税

1、依法纳税的必要性

①税收是国家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有国必有税。

②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

③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自觉依法纳税。

2、违反税法的行为:偷税(即逃税)、欠税、抗税、骗税

3、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①必须承担义务——自觉依法诚信纳税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7篇

我院为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锻炼,特借助全国志愿者日让大学生走出校园体验社会,增强学生与他人的交流能力。

江汉路作为如今武汉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里面拥有太多的历史足迹,已都被都市的色彩所覆盖,太多的东西已被人们遗忘。作为一名大学生,国家繁荣富强的主力军,我们应率先起到保护历史足迹的带头作用,让当代人铭记先辈们为我们创造今天幸福生活所付出的艰辛。

汉口江滩和二七路中百超市等一些位置离学校近的人流量多的位置,在那进行义务卖报效果会更显著。

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我们的关心与帮助,我们可以通过义务卖报,凝聚社会上的爱给他们更多的温暖。

二、活动意义:

唤起更多人对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让我们大学生学会与人交流,学会关心和帮助他人。

这次义务劳动的实践,通过小组为单位的劳动,启发了我们在义务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劳动的价值。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仔细地清洁文物,大胆与人交流,看着自己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都会心的笑了,都不因天气寒冷而退缩,是这些成果完全让我们忘记了劳累。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学院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学院组织对我们的要求

三、活动主题

温暖知行,爱心传递

四、活动时间:

五、活动地点及负责人:

地点:江汉路步行街;二七路中百超市门口;汉口江滩;解放公园;新荣客运站;中山公园;武汉火车站。

负责人:辜超及各系副会长

六、活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

1;院青协宣传部和生工系青志大队负责出宣传板,对该活动进行大力宣传。

2;由张志海及其小组成员负责联系报纸商,准备好清洁历史文物的工具,以及问候地铁工人的东西。辜超联系新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采访;

3;分七个小组,将一个系分为一个小组;

4;各系副会长为各组负责人;

5;各组负责人确定自己负责的人数,分发回收所负责组的报纸,纸巾,准备好零钱。 (二)活动次序

1;早上六点四十在大学生活动中心集合,七点钟准时从学校出发;

2;到中午十一点半吃午饭,下午两点清理自己组的东西,召集所在组的所有人员回学校,注意安全;

3;晚上各系开会进行活动反馈,提出问题,作为以后活动的教训。

活动实施

1;各系负责人负责分发和回收报纸和纸巾,

2;生工系青志负责准备清洁工具和看望地铁工作人员的物品;

3;第一小组六人负责清洁文物,二十人负责江汉路义卖报纸,六人负责看望地铁工作人员;(生工系成员和部分实践部成员)

5;第二小组十二人负责解放公园义卖报纸;(经管系)

6;第三小组十二人负责江滩义卖报纸;(实践部)

7;第四小组六人负责二七路中百超市义卖报纸;(人文系)

8;第五组十人负责中山公园义卖报纸;(艺术系)

9;第六小组六人负责新荣客运站义卖报纸;(计科系)

10;第七小组十二人武汉火车站义卖报纸;(外语系)

备注:各组人员安排服从调剂。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8篇

关键术语:与劳动权相关之劳动、劳动者、劳动力 历史背景 基本含义 基本性质 劳动权保障

序言: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在各位学者前辈启迪下和在罗老师耐心教导下,笔者终于执笔开始写作思考已久的本文。

一:劳动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本文立足于法学领域,尤其身处劳动法领域,探讨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之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劳动过程时曾对劳动含义做过精辟的揭示,即:“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地的活动”,“是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化的过程。”【1】据此即可认为,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笔者认为劳动应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首先属于一种静态的资格状态,即劳动本身隐含劳动适宜条件或者资格:第二:劳动表现为以人的自然力为基础的动态创造过程。因此劳动属于静态资格和动态创造过程有机结合的脑力体力的总支出的客观外在实然状态。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劳动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谋生手段或者方式,从奴隶社会开始至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开始的历史时间段里,劳动被一味的视为低贱且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力量的历史较量,使得劳动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基本内容,日益被国际普遍关注且纷纷宪法化,使得由原本低贱,绝对服从的劳动与劳动权逐渐有机结合,进而改变了“劳动的悲惨命运”。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各学者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2】: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又是公民的法律义务。第二种:劳动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或者道德权利,劳动义务在特定之时为法律义务或者道德义务。第三:劳动是公民的一种绝对的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劳动既然能够和权利有

【1】: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01—210页。

【2】:李炳安《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机结合上升为人权之劳动权,那么其性质无可非议的依然属于一种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公

民既可以作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甚至可以放弃权利本身。一个完整的权利应当全面具备这三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有这样的权利才属于充分和完全的。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对劳动地位或者性质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身的要求。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笔者明知作为最高宪法对劳动的规定,但仍背其道而行,有否定宪法不为法之嫌,因为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否认法定义务意味着挑战宪法不为法,。笔者之所以认为劳动属于一项权利除了权利本身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来阐述的,这是人类共产主义社会的应然的内容。

二:劳动者

当谈及到劳动时不得不涉及到劳动者,即与劳动不可分割的人身载体——劳动者的问题。作为劳动立法核心保障的劳动者,对其解释由于身处领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其基于人力资本研究雇佣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经济学领域的劳动者通常被称为雇员。其特征表现在:劳动者是劳动的所有者,劳动力被雇佣以及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2)在社会学领域劳动者被称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者,泛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活动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关系的人。(3)在劳动法领域中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公民。

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一般法律意义上上的职工。其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也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从劳动者的广狭义界定,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不同因而出现不同性质的保护状态,因此这就把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参与同质工作而排除在特殊劳动法保护的“灰色地带”或者边缘。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原则,有社会歧视之嫌。而且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由于复杂的社会社会环境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劣势在社会变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断层现象”比比皆是,事实上除了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之外还有一大部分劳动者仍然处于劳动法的边缘。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应该扩大保护范围和对象。因劳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手段,给予不同身份劳动者平等保护,不仅是人权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价值的应有之义。劳动法所倡导和发扬的保护社会弱势劳动者的法律精神和人权保护理念应该无条件的给予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彰显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实质平等进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三:劳动力

联结劳动和劳动者的中介重要因素则为劳动力,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者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活动,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们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使用体力和脑力的总和。”【3】据此,劳动力可界定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力天然的以劳动者人身作为载体,天生与人身不可分离,其产生和形成具有阶段性或者时间性,储存具有短期性,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22年版,第190页。

性,支出具有可重复性以及不可回收性等特点。

劳动力由于其与人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劳动力具有潜在形态(隐形或者内在形态)和外在形态之分。前者即隐含于人体内部,尚处于静态形式和无形状态的劳动力,也即内在尚待使用的劳动力。其创造使用价值的可能性尚未转化为现实性;后者则指表现于人体外部处于动态形式和行为联系的外在状态的劳动力,被使用的劳动力才可以外在形态存在并且已具有创造使用价值的现实性。潜在形态的劳动力是外在形态劳动力的基础,外在形态的劳动力是潜在劳动力的外化或者客观转化。因劳动力可作为买卖或者交易的客体,因此劳动力可作为无形商品或特殊商品,其使用价值体现在使用而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日益激烈竞争的人才市场归根结底就是劳动力的买卖或者交易市场,因劳动力具有可交易性的商品属性因可自由流通,那么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本人还是雇用劳动力,究其实质用人单位使用的是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劳动力,因此即可称为雇用劳动者也可称为雇用劳动力。

笔者本文开始直截了当的从劳动谈及到劳动者以及劳动力,基本目地在于澄清与劳动权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同时也为劳动权的论述做一个前奏准备。

四:劳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有的。但劳动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是以权利而存在。劳动权的产生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劳动与权利的结合则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切法权现象只有理解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社会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把握其底蕴。”[4]

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处于一种没有区别的状态,氏族部落自然地形成了原始共产制度。作为氏族成员的个人,在危险的生存环境中,无法脱离群体生活,离开群体就意味着死亡。他们认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参加集体的劳动、参加集体的分配和消费。同样的,只要不违反习惯和禁忌,氏族群体也不会抛弃任一成员,减少成员就意味着集体力量的削弱和生存能力的降低,这样就形成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双重依赖。氏族成员的劳动是一种内在意识的行为,隐含着朴素的习惯、道德、观念形态的劳动权利义务萌芽与意蕴。“由于缺乏适宜的生长环境,缺乏促进权利发育的阳光、水与土壤,这个萌芽不会发展为现代意义的劳动权。【5】

奴隶社会中,奴隶完全没有法律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权利的客体,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劳动是奴隶无条件履行的绝对义务,劳动的意义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为奴隶主生产尽可能多的劳动成果,从而社会不具备生成劳动权的任何条件,甚或连道德意义和习惯意义上的劳动权利都没有。

封建社会中,虽然少数自耕农拥有自己的土地,但大多数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部分的土地,为了生存只能在封建领主的庄园里劳动或租种地主的土地,他们与地主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只有有限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并且由于封建社会实行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劳动权没有产生的社会根据和理由,整个社会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形成劳动力的大规模买卖和转让。虽然这时也出现劳动力出让的现象,但这种劳动力出让并不是现代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典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意味着,这一时期不存在“劳动权”的问题。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了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

产关系,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赋予资产阶级以特权,用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公民劳动,繁重的劳动折磨着每一个劳动者,劳工权利毫无保障。

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竞争阶段。由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居于支配地

[4]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5】薛长礼:《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05页。

义务劳动活动总结第9篇

关键词:《资本论》第四卷;生产劳动;价值决定;精神生产;科学;管理劳动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5-0081-05

《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包括政治经济学核心问题即剩余价值理论的详细的批判史”。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以同前人论战的形式阐述了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研究的许多问题。但是,限于理论部分体系的需要,《资本论》第四卷的一些观点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些观点和理论部分三卷的分析角度有些差异。为了更准确地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本文讨论《资本论》第四卷的几个重要观点及其现实意义。

一、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最初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来考察的。马克思指出:“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他同时在注释中补充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进一步考察了生产劳动。他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个单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和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因此,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既从劳动过程的角度,又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角度讨论了生产劳动,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产劳动的观点。《资本论》第四卷从学说史的角度专门讨论了生产劳动,又有一系列重要的论述,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学说。第四卷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对生产劳动作了明确的定义。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或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他还说,“什么是生产劳动呢?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即除了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等价之外还创造新价值的劳动”。只有雇佣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本质属性。二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反映的不是劳动的一般属性,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得出的,而反映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是从劳动借以实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得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中举了不少生动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观点。他说:“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佣,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末,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那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后一种劳动消费收入。”可见,生产劳动不在于是否给资本家劳动,而在于是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三是明确指出生产劳动者的范围。由于工厂内部分工的深化,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工人。但是这种分离并不妨碍物质产品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劳动的产品。生产商品是总体工人的职能。所有这些具有不同价值的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总体进行生产的结果表现为商品。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在上述分析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明确指出:“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与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资本论》全四卷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论述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具有重要的启示。第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采用了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同样要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否则劳动就是不生产的。虽然非生产劳动对于解决就业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关系性质的仍是生产劳动。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从事生产“剩余价值”、生产资本的人,不管他们在生产过程之内还是在生产过程旁边,不管从事的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管生产的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不管是工人还是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范围。由于社会分工的深化细化,和马克思分析的时代相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劳动者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三,劳动者为国家、企业主和自己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增加了国家、企业主和劳动者个人的资本和财富,反映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关系。

二、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并没有就服务展开专门论述,查阅《资本论》三卷,仅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劳动力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商品被看做“服务”,以及为资本家尊体或家庭提供的服务。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专门讨论了特殊的商品――服务,丰富发展了理论部分三卷的论述。第一,服务是劳动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以活动形式存在的商品。马克思指出:“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

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第二,消费品中包括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由于劳动可以以活动形式提供服务,因而马克思指出,“在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因此,消费品的总额,任何时候都比没有可消费的服务存在时要大。其次,价值也大了,因为它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和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第三,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马克思指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

在当今世界,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细化,在服务业就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多,服务在劳动生产的商品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多。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就出现了两个令人注目的70%现象,即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创造的比重要占到70%或70%以上;在全部就业人数中,服务业就业人数要占到70%或70%以上。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重新挖掘马克思在《资本论》全四卷中关于服务的重要论述,确立服务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属性、提供服务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服务业劳动者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也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等观点,并以其为指导,深入研究服务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总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

关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马克思以麻布为例,作了更加具体的说明。“社会对麻布的需要,象对其他各种东西的需要一样,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这位朋友的产品就成为多余的、过剩的,因而是无用的了。……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正象俗语所说,‘一起捉住,一起绞死。’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第一卷提出的最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潜在地包含着有待于随着分析进程深入而展开的所有元素:单个商品是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使用价值是价值形成的前提、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社会对一种产品的需要量是确定的(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于该种产品的量)等,也潜在地包含着第三卷所说的另一种意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考虑到供求关系、生产条件等因素,在展开的意义上分析,马克思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到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这一点,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中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其实,单个商品的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的价值以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为前提,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社会劳动时间用于这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数量占社会总劳动的比例。马克思在第三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只不过是第一卷中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从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发展到某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全部商品的价值决定、进而发展到各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所有商品的价值决定而已,它是价值规律随分析进程的深入而不断丰富自身的演进。

对于《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的分析,第四卷进一步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证明。马克思指出:“虽然产品的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现在要问,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按怎样的量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分配?竞争不断地调节这种分配,正象它不断地打乱这种分配一样。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正如商品按其价值出卖的条件是商品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对于资本的某一整个生产领域来说,这种条件就是,这个特殊领域所花费的只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的必要部分,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某个领域的总产品的价值,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这是对《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关于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更清晰的说明,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价值决定的本质。

马克思的重大发现之一――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其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剩余价值理论的把握。如果对《资本论》的方法有深刻的理解,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本来是不会存在问题的,因为所谓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互相包含的关系,一种是从分析单个商品的角度提出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它隐含着从整个社会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于各种商品生产上的意义;另外一种是从整个社会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于各种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它同时也是决定单个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有待进一步展开的概念,它潜在地包含着它的另外一种含义,犹如出自青年人之口的格言;后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内容更加丰富的概念,它完全展开了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种潜在的含义,犹如出自老年人之口的格言。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谓两种意义互相包含,因而从根本上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一种。《资本论》第四卷的论述进一步证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一种,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时花费在单个标准质量商品上的包括过去劳动和活劳动在内的劳动时间”。这启示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要在市场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价值规律实现资源按比例配置规律的要求。

四、精神生产由物质生产的一定的特殊的历史形式决定

《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直接讨论精神生产的论述不多,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深刻地剖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产生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剖析了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产生的经济根源,为我们理解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关系提供了卓越的范例。由于《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直接讨论精神生产的论述较少,因而《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精神生产的论述弥足珍贵。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批评了亚当・斯密没有考察精神生产以及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关系的缺陷,提出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并得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观点。第一,只有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当做特殊的历史形式来考察,才能理解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生产。马克思指出:“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第二,一定社会的精神生产的性质由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决定,而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又由特定的历史的物质生产形式产生。马克思指出,“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第三,只有把物质生产当做特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才能在此基础上理解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只有把物质生产“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

如果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精神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前三卷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精神生产关系的实践结合起来思考,我们可以得出非常深刻的启示。马克思关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的论述以及他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精神生产的实践是他创立的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的思想武器,更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关系不可多得的思想资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生产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的坚实基础上,必须反映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本要求。如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精神生产及其精神产品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产和由此发生的生产关系,脱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那么这种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就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掌握不了群众,还会使精神生产的主体出丑。

五、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

科学是精神生产的产品,生产力的要素是人化的科学(劳动力)和物化的科学(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精神生产领域内的进步,特别是和自然科学及其应用方面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越来越取决于科学的发展。马克思高度评价科学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他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

《资本论》第四卷高度评价科学的经济作用,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例如学生在一小时内就能学会二项式定理”。科学技术在经济上的作用或科学技术的经济效益在于,投在科学技术上的劳动虽然是大量的复杂劳动,但它毕竟是一个确定的量,一旦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过程,就能够使自然力代替劳动力的过程一直持续下去,科学技术应用所节省的劳动量是一个持续的增量,它必然大于生产科学技术的所花费的确定的劳动量。正如马克思所正确说明的那样,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台新机器初次制造的费用和再生产的费用之间有很大的差别。经营一个建立在新发明基础上的企业所需要的费用,同后来在它的废墟上,在它的遗骸上出现的企业相比,要大得多。科学知识将会越来越迅速地、容易地、普遍地、便宜地再生产出来。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劳动的一切新发展中,以及这种新发展通过结合劳动所取得的累进的社会应用中,将会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获得极大的推动。重视从事生产科学的知识分子,重视生产科学的脑力劳动,重视

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重视科学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是学习《资本论》第四卷关于科学的经济作用论述的最大启示。

六、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起着积极作用

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司令官,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监督究竟是不是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是否应该取得报酬?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指挥和监督活动有重要的意义。

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对指挥和监督的劳动有许多重要的论述。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的‘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的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着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作为进行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进行这种剥削所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就可以让一个经理去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没有支付等价物的价值,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因此,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并且在他是用借入资本从事经营的时候,他的剥削的结果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即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综上所述,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和监督是劳动,这种劳动是借管理来剥削,是剥削劳动。这种劳动可以交给雇佣来的经理担当,其报酬表现为支付给经理的监督工资。从总体上看,在《资本论》理论部分三卷中,马克思认为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劳动是剥削劳动,是借管理和监督来剥削。